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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新《余市建设工程—勘察设计市场—管理办法 !各县(区)人民【政府、管《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!直各单位 【    】  :  —按照:WTO规则》要求市政府》对新余?市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市:场管理办法进—行了修订现印—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! 二○《○二年?三月:。。二日 第》。一章: ,总 则 第—一条 为《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!程勘察设计》市场的?监,。督,和,管理保?证建设?。工程勘?察设:计,质量维护《各,方,当事人的合法权【益依: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:建筑法等《法律、?法规的?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,本办法?  —  】 :第二条? 凡在本市境—内从事建设工—程,勘察设计市场活【动及实施监督管【理的单位和个—人,必须遵守《本办法?    —。 ? :    】。。本,办法所称建》设工程勘察设计市】场活动?是指从?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业务的委托》、承接及《。相关服务的》行,为 《。    — 》 :。。第三条? 从事建设工程【勘,察设计业《务应当遵守国—家有关法律》。、法: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!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!察,。。、后设计先》设计、后施工的程】。序保:。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!计质量    !。 — ,  —未经原勘察设—计,单位同意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《修改建设工程—勘,察设计文件 】  ?  : 》 ?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!程勘察设计市场【活动应当遵循公开】、公正?、平等?。。竞争的原则》禁止:。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以任何—理由分割、封—锁、垄断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市《常 《  ? , !第五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—得妨碍和《阻挠依法进行的【建设工程《。勘察:设计市场活动  】  : 【   ? 任何【单位和个人对建设】。工程勘察《。设计市场《活动:及其管理工作—中违反法律、—。法规和工程建—设强制性标》准的行为《都有权向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其它有关部门【。进行检举《、控:告或投诉 【    》 , : 第二章】 勘察设计业务【的委托与承》接    ! ? :。 , 第六条 凡在】本市境内从事建设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】均应:办理委托勘察—设计业务手续—并,具备以下条件   ! ! ,  —㈠建设工程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!。。书或已批准项目建议!。书;    【 ? :  ?。。  ㈡已】经办理了建》设用地规划》许,可证等手续;—    》 》    】 ㈢法?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它条件 】    】 第【七条 委托》方应当?。将,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!务委托给具》有相:应资质证书》且与证书规定的业】务范围相符的—承接方?    】 — 第八条》 委托可以通过竞选!委托或直接》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!委托可以采取公开】竞选或邀请竞选的】方式建设项目总承】包业务或专业性工】程也可通过招标的方!式进行 【 ,   《 《 第《九条 承《接方必?须持有?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颁:发的资?质证书在《规定的业务范—围内承接建设工【程,勘察设?计业务并对其提供】的勘察设计文件【的质量负《。责严禁无证或超越】本,单位资?。。质等级的单》位和:个人承?接建设工程勘察【。。设计业务 】    》 — 第十条 从事建】设工程勘察设计【活动的专《业,技术人员只能在一】个,勘察设计《单位从事勘察设【计工:作不得私自挂—靠承接?勘,察设:计业务    】  】  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。专业技?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!员不得出借、转让】、出卖执业资格证书!。、执业印《章和职?称证书 】 ,。 ,。 : 《 第十一条 】。承接方可以聘用技】术劳务人《员协助完成承接的】建设工程勘察设【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!用合:同 第三章— ,合同审查 ! 第十二条【 凡在本市境—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!设计任?务的单?位必须使用》国家:。制发的建设工程勘察!合同和建设》工程设计合同—合法文本 【    ! 第十—三条 委托方和承接!方应当依据国家【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文!。本中约定《勘察设计费》双,方不得违《反国家有关最低收】费标:准,的规定任意降低勘察!设计费用《双方应全面履—行合:同,约,定的义?务不按合同约—。定履:行义务的依法承担】违约责任《 》   【 《第十四条 建设工】程勘察设计合同经委!托方:和承接方签定后双方!应,将合:同文本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或其委托【机构审查审查内容 !。。  : , —    【 ㈠?委托方和承接方是】否具有法人资—格,和履行合《同,的能力;  —  】    】 ㈡承接《方是否?具,备相应的执业资格;!   ? , : ? :    ㈢!建设工程勘察—设计:收,费是否按规定标准】。收龋   !。 — 第十五—条,。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。或其:委托机构在收到建设!工程设计合同后3日!内提出意见(建设】工程勘察《合同2?日内提?出意:见,)不合格《的令其修改》后重新报送   】 ,  !  《 勘察设计合同】未经报送审查或【审查不合格的—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不:予办理项目规划报建!和施工许可》手续: 第四章 图纸签!章审查 》 第:十六条? 凡在本《。市境内承担建—设工程勘察设计【任务的勘察》、,。设计单位都必—须接受建《设,行政主?管部门对图纸签章的!审查未经图纸签章审!查的工程项》目不予办《理,项目规划报建和【施工许?可,手续 【。  : 】 第十七《条 图?纸签章内容要求  !  !。    【 ㈠勘察设计单【。位名:称、:。勘察设计资格等级、!勘察:设计证书《编号、建设单—。位名称、工程名【。称、图?。纸内容、比例、【出图日?期等;    【  !  —㈡签名栏内》应有绘图《设计、校《对、专业负责—人、项?目负责人《、单:位负:责人:、审:查审定?等内容; 》  : !   ㈢特!级和一、二级—。的,建设工程项目—的勘察设计必须由具!有甲、乙级资—格的:设计单位承担—。设计:文件必须《有专业负责人—、总建筑师签名【在设:。。计图纸右下角—必须有相应等级注册!建筑:师、注册结》构师签?名并:加盖注册《职业专用章 】    】 第十【八条 图纸签—。章,行政审?查的内容 》   《。 ? ?    — :㈠,。。是否持?有效证件(即工【程勘察、《工程设?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!格证书及工商营【业执照)《。的,勘察:设计单位;  【  》    ! ㈡《是否使用合》法的建设《工程勘察合同—、建:设工程设计合同文】本,。;,    》 【   【㈢设计周期是否符合!规定签名人》是否属?该单位在岗人员主】持设计人《员是否具有相应【等级的注《册建筑师、注册结构!师资:格,;    — 【。   ㈣是!。否超:越资质等级》项目是否办理了越级!批准手续;    ! 》    ! ㈤建设工》程勘察、设计—收费是否按规定标】准收龋 】   ! 第十九条 建设!单位:在报建工程项目时】。必,须携:带以下材料 —   》    ! , , , ㈠由勘察设—计单位填《写的:新余市建设工—程勘察设计图—纸签:章审查表;    ! —    》 ? ㈡报建项目施工】图一套经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签《章审:查后凡符合》签,章内容要求的工程】应在审查《表和主要蓝图(总图!平、立剖面》。图)上加盖》“新余市建设工程】勘察:。设计:。图纸签章《”,;   《。 】 ,   ? : ㈢建设》工程勘?察设:计收费发票原件和】复印件?一份(复印件留建】设,行政主?管部门存档》) 第《五章 处理措施 !    》 第】二十条 勘察—设计单位有》下列行为之一的【建设工程《勘察:设计文件无》效,由,市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视情节—轻重给予《警告:、责令限期》整改、没收》。违法所?得、降低资质等级、!吊销资质证书可并】。。。处罚款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  — 》   — ㈠无证】设,计、:超越勘察设计资【质,证书规定的等级【和,业务范围承接业【务的;  》  【   》 ㈡—出卖、出借》、转:让,伪造资质证书、图签!、图章?以挂靠方式》允许他人《以,本单位?名义采取不》正当手?续承:接业务的;》 ,   《  】  —㈢未按规定办—理,聘用或借用手续私】下拉人从事建—设工程勘察设计业】务的:。;  ?  : 》    【。 ㈣以低于国】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!费的;?    】 : :   【㈤使用或推荐使用】不,符合质量标》。准,的材料?和设备?的; ?   【    ! :。㈥违:反国家?法,律、法规或有关工程!建设强制性》标准的 —    ! 第二十【。一,条 承接方》。。因工作失误造—成,建设工程勘》察设计质量事—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!设计、修《改完:善勘察设计文件给】委托方造成经—济损失的应当减收、!免收勘察《。设,计费并依法承—担赔:偿责任 《    ! : ? 第二十二条 建设!工程勘察设》计专业技术》人员和执业注—册人员有下列—。行为之一的由市【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视情节轻重给予【责令限期改正、【没收违法所》得、停止《执业一年、吊销执业!证书等处《理可:并处罚款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   】 》。 ,    》 ?㈠无证从事建—设工程勘察设计业】务、私人《挂靠、私人组织或参!与承接建设工程【勘察:设,计业务活动的;  ! , , 》 ,   《 ㈡剽窃】、抄袭、非法—出售:和转:让勘察设计单位的】专有技?术、勘察报告、设计!文件: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!的工程项目》的;: ,。   》 : 《   ㈢】出借、转让、出卖】资格证书《、执业印章或私自为!其它:。单,位设计?项,目签字、盖章—或允:许他人以本人—名义执业的;  】  《 ?  《  ? ㈣推荐使【。。用不符合质》量标:准,的材料和设备、【收受回扣的》;,    【 : :    【 ㈤不执行国—家法律、法规—和工程建设强制性】标准的 》第六章? 附则? , :第二:十三条 本办法自】2002《年4月1日起施行市!人,民政:府,19:99年5《月18日印》发的:新余市建设工程勘】察设计市场管理办】法(:余府发[1》9,99]27号)同】时废止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