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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新余市?建设工程勘》察设计市场》。管理办法 !各县(区)人民【政府、管委》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!各单位 《    !。。  ?  —按照W?TO:规则要?求市政府对新—余市建设工程—勘察设计市场—管理:办法进行了修订现】印发: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】 :二○:○,二年三月二日— :第一章 总》。。 则 ? 第一?条, 为了加《强对本市《建设:工程勘察《设计市?场,的监督和管理保证】建,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!维护:各方当事《人的合法权益依【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建筑法?等法律、《法规的精神结合【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   【 《 《 第二?条 凡在本市境【内从事建设工程勘】察设计市场活—动及实施监督—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!须遵守本办法 【   !    !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!勘察设计市场—。活动是指《从事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业务的委托【、,承接:及相关?服务的行《为 ?    — : 》 第三条 从事【建设工程《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!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!规必须符合工程建】。设强:制,性标准坚持》先勘察、后设计先设!计、后施工的程【序,保证建设工程的【勘察设?计质量    【 【  : , :。 : 未经原勘察设【计单位同意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自修改建设工】程勘察设计》文件 ?  》  — ?。 第四条 从事【建,设工:程,勘察:设计市场活动—。应当遵循公开、公】正、平等竞争的原】则禁止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以任何理】。。由分割、封锁、【垄断建设工程勘【。察设计市常 【   》 》 : :第五条 《任,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!阻挠依法进行—的建设?。工程:勘察设计市场—活动    【 》 :   任何!。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!程勘察设《计市:场活动及《。其管:理工作?中违反?法律、?法规和工《程建设强制性—标准的行为都—有权向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或者》其它有关部门—。。。进行检举、控告或】投诉:    ! 第二!章, 勘察设计业—务的委?托与承接 !   》 : 第六条 凡!在本:市境内从事建设工】程,勘察设计活动均【应办理委托勘察【设计业务手》续并具备以》。下条件  》。  !。    【 ㈠建设工程项目】可行性?研究报告书或已批准!项目建议《书;    !   【。 ㈡—已经办理了》建设:用,地规划许可证等【。手续;  》 , 】    — :㈢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,其它条件《 ,    】 》 , 第七?条 委托方应当将建!。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!委托给具《。有相应资质证书且与!证书:规,定,的业务范围相符【的承接方 —    ! 第八条 !委托可以通过竞【选,委托:或直接委托的方【式进行竞选委—。。托可以采取公开【。竞选或?邀请:竞选的方式建设项】目总承包业务或【。专业性工程也可通过!招标的?方式进行 —  《  《 ? 第九条— 承接方必须持有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颁发的资质证【。书,在规:定的业务《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!勘察设?计业务?并,对其提供的勘察【设计文?。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!证,或超越?本单:位资质等级》。的单位和个人—承接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业务 【    — — 第:十条 从事建设工】程勘:察设计活动的专【业技术人《员只能?在一:个勘察设计》单位从?事勘察设计工作不】得私:自挂靠承接》勘察设计业务 【   《  】  》 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专业技术—。人,。员和执业《。注册人员不得出借、!转让:、出卖?执业:资格证书、执业印】章和:。。职称:证,书 《    ! 《第十:一,条 承接方可以聘用!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!成承接的建设工程】勘,。察,设计业务但必须【签订聘用合同— 第三章 —合同审查 】 第十—二条 凡在》本市境内承担建设】工,程勘察设计任—务的单位《必须使用国》家制发的建设工程】勘察合同和建设【工程设?计合同合法》文,本, ?  ?  : 】第十三条 委托方和!承接方?应当依?据国家的《有关规定《在合同?文本中约定勘—察设计费双方不【。得违:反国家有关最低收】费标准?的规定任意降低勘】察设:计费用双方应—全面履行合同—约定的?义,务不按合同约—定,履行义务的依法承】担违约责任》  —  】。 第十四条— 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合同经委》托方和承接方签定】后双方应将合同文】本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或其委】托机构审查审查【内容:    【 : ?   ? : :㈠,委托方和《承接方是否》具有:法人资格和履—行合同的《能力;    】。   ! 《 ㈡承接方是否【具,备相应的执业—。。资格;?    【 《    《 ㈢建设【工程勘察《。设计收费是否按规】定标:准收龋 【。    — —第十五条《 建设?行政主?。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!在收到建《。设工程设《。计合同后《3,日内提出意见—(建设工程勘察【合同2日内提出意】见)不合格的—令其修?改,后重新?报,送    — : ?   《 勘察设】计合同未经报送审查!或审查不合》格的无效建设行【政,主管部门不》予办理?项目规划《报建和施工许—可手续 第四【章 :图纸签章审》查 第》。十六条 凡在—本市:境内:。承担建设工程—勘察设?计任务?的勘察?、设计单位都必【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对图纸签—章的审?查未经图纸》签,章审查?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!项目规划报建和施工!许可手续《 ,    ! 》 ,第十七?条 图纸签章—内容要求    !  】  —㈠勘察设计单位名称!、勘察设计》资格等级、勘察设】计证书编号》、建:设,单位名?称、工程《。名称、图纸内容、】比例、出图》日期等;  —。 , 》 ,   》 , ㈡签名【。栏内:应,有绘图设计、—校对、专业负责人】、项目负责人、单】位负责人《、审查审定等—内容;  》  》    】 ㈢》特,级和一、二级的【建设工程项目的【勘察设计《必须由具有甲、【乙级资格的设计单位!承担设?计文件?必,须,有专业负责人—、总建?。筑师签名《在设计图纸右下【。角必须有相应等【。级注册建筑师、注册!结构师签名并加【盖注册职业》专,用章  】  《 第十】八条 图纸签章行政!。审查的内容  【  【   》 ㈠是【否持有效证件(即工!程,勘察、?工程设计《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!证书及?工商营业执照)【的勘察设计单位【; :  : 【    》 ㈡是否使】用合法的建》设工程勘察合同【、建设工程》设计合?。同文本?;    】 》   》 , ㈢设计周期是否符!合规定签名人是否属!该单位在岗人员主】持设:计人员是否具—有相应等级的注册】建筑师、注册结构】师资格;  —  —   — 《 ㈣是否超越资【质,等级项目是否办【。理了越级批准手续】;    【。 :    【 ㈤》建设工程勘察、设】计收费是否按—。规定标准收龋 】。 ?   — 第十【九条 ?建设单位在报建【工程:项目时?。必须携?带以下材《。。料,    !  《  —㈠,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!的新余市《建设工程勘察设【计图纸签章审—查表;    】 ? ,   》 ㈡报建】项目:施工图一套经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,签章:审查后凡符合签章】内容要求《的工程应在》审查表和《主,要蓝图(总图平、】立剖:面图)上加盖“新】余,市建设工《。程勘察?设计图纸签》章”;    】 【   ㈢建!设工程?勘察设?计收费发票原件和复!印件一份(复—印件留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存档—), 第?五章 处理》措施:    — 】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!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建设工程》勘察设计文》件,无,效由: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视情》节轻重给《予警:告、责令限期整【改、没收违法所得、!。降低:资质等?级、吊销资》质证书可《并处罚款构成犯罪】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  !    !㈠无证设计》、超越勘察》设计资质证》书规定的等》级,和业:务范:围承接业务的;  !  !  :  《 ㈡出卖、出借、!转让:伪造资质证书、图】签、图章以》挂靠:方式允?许他人以本》单,位名义?采取不正当手续承】。接业:务的;    【 【    《 ㈢未按规】定办理聘用或借【用,手续私下《拉人从?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业务的;    !。。   ! ㈣—以低于国家规—。定的最?低标:准收费的;》   ? 》 《。   ㈤使!用或推荐《。使,用不符合《质量标准的材料【和设备的; —   》 , 《   ? ㈥违【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】或有关工程建设【强制性标《准的 《    】 《 第二十一条 】承接方因《工作失误造成建设工!程勘:察设计质量事故应】当无偿补充勘—察设计、修改—完善勘察设计文【件给委托《方造成经济损失的】应,当减:收、免收勘察设【计费并依法承—担赔:偿责任 —   《 《 第二【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!和执业注册》人员有?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视—情节轻重给》予责令限期改正、】没收违法所得、停】止执业?一年、吊销执业证书!等处理可并处罚【款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   —。。  【  》 ㈠无证《从事建设工》程勘察设计业务【、私:人挂靠、私人组织】或参与承《接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业务活动的—;    — 《 ,  ?。  ㈡【剽窃、抄袭、非法出!售和转让《勘察:设,计单位的专》有技术?、勘:。察报告、设计文【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!外,的工程项目的; 】   ? 》    !。 ㈢:出借、转让、—出卖资格证书—、执业印章或私自】为其:它单位?设计:项目签?字、盖章《。。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!义执业的;    ! ?   【。 ㈣推荐】。使用不符合质量【标准的?材料和?设备、收受回扣的;!    》 《 :    《 ㈤不执行】国家法律、法规【和,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的, :第六章 附则— 第二十—三条: 本办法《自2002年—4,月1日起《施行市人民》政,府1999年5月1!8日印发的新—余市建设工》程勘察?设计:。市场管?理办:。。法(:余府发[1999】]27号)》同时废止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