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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市!建设: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!理办法 】各县:(区)人《民政府?、管委会市政府【各部门市直各—单位 —    】   — 按照?WTO规《则要:。求市政府《对,。新,余,市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市场管理办法进!行,了修订现《印发给你们请遵【照执:行, , 二○○《二年三月二》日 第一章 总】 ,则 ?第一:条, 为了加强对本市】建设:工,程勘察?设计市?。。场的监?督和管理保证建【设工程?勘察设计质量维【护各方?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!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!筑法等?。法律、法规的精神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,办法:   【 《 《 第:二条: 凡在本市》境内: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!计市场活《。动及:。实施:监督: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!须遵守本办法 【   】 ,    【 本办法》所称建?。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!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!程,。勘察设计业》务,的委托、承接及【相关:服务的行《。为   】 , 】第三条 从事—建,。设工程勘《察设计业务应当遵】守国家?有关法律、法规必】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!性标准坚持先—勘,察、后设计先设计、!后施工的程序保证】建设工程的勘—察设计质《量  ?。  【  《  —未经原?勘察设?计单位同《意任:。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自修改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】文,件,  — , :。 《 ?第四条 从》事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市场活动应【当遵循公开、公正、!平等:竞争的原则》禁,止任:何单位和个人以任】何理:由,分割、封锁、垄断】建设工程勘察设【计市常 《 :    【 —第,五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《得妨:碍和阻挠依法进行】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,市场活动《    —  【。  任何单!位和个人对建设【工程勘察设计市【场,。活动及其管理工【作中违?反法律、法规和工程!建设强制《性标准的《行为都有权向建【设,行,政主管部《门或者其它有关部】门进行检《举、控告或投诉 】 ,    【 第二!章 勘察设计业务】的委托与承》。接 ?。 ,    【 第【六条 凡在本市境】内从事建设工程勘】察设计活动均应办】理委托勘察设计业务!手续并?具备:以下条件    】 》 ?   【㈠建设工程项—目可行性研究报【告书或已批准项目】建议书;   【 , 【。  :。  ? , ㈡已《经办:理了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!手续;    【 , ?   — 《 ,㈢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其它条件 !   —。 第—七条 委托方—应当将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业务委【托给具有相应资质证!书且与证书》规定:。。的业务范《围相符的承接方 !。。 ?   ? : 第【。八条 ?委托可以通》过竞选委《托或直接委》托的方式《。进行竞选委托—。可以采取《公开竞选或邀请竞】选的方式建设项目总!承包业务或》专业性工程也—可通过招标的方【式进:行  【  《。 : 《。第九条 承接方必】须持有省级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颁,发的资质证书在规】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!建设工程勘察—。。设计业?务并:对其提供《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!量负责严禁无—。证或超越本单—位,资,质等级的单位和【个,人承接建设工程勘察!。设计业?。务 》    【 , 第十条 】从事建?设工程勘察设计活】动的: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!一个: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!察设计工作》不得私自挂》。靠承接?勘察设计业务—。    !    ! 建设工《程勘察设计》专业技术人员和【执,业注册人员不得【出,借,、,转让、?出卖执业资格证书、!执业印章和》职称证?书,   【 》 ? 第十一条 —承,接方可以聘用技术】劳务人员协助完成】承接的建设工程【勘,察,设计:业,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!同, 第三章》 合同审查》 【 第十二条》 凡在本市境—内承: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任务的单位》必须使用国家制发】的建设?工程勘?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!。计合同合法文—本 :  》  ? 《 第十三条 委!托方和承接方应【当依据国家的有【。关规定在合同—文本中约定勘—察设计费双》方不:。得违:反国家?有关最?低收费标《准的规定任意降低勘!察设计费用双方应】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!义务不按合同—约定履行义》务的依法承担—违约责?任   】。 : , —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!勘察:设,计合同经委托方【和承:接方签定《后双方应将》合同文本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或其【委托:机,构审查?审查内容《    !。。  《 , ㈠委【托方:和承接方是》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履!行合同的《能,。。力;    【   ! ㈡承接方!是否具备相应—的执业资格;  】  》  —  ? ㈢建设工【程勘察?设计收?费是否按《规定标准收龋 】    【 【第十五条 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或其委托机—构在收到建设—工程设计合同—后,3日内提出意—见(建设工》程勘察?合同2日《内提出意见)不合格!的令其修《改后重新报送   ! ,。 】   勘察!设计合同未经报【送审:查或审查不合格【的无效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不予办】理,项目规划《报建和施工》许可手续 第【四,章, 图纸签章审查【 第十六—条 凡在本市境内承!担建设?。工程勘察《。设,计任务的勘察、【设计单位《都必须接《受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对图纸?签章的审查未—经,图纸签章审查的工程!项,目不予办理项目【规划:报建和施工许—可手续 》 ?   【 第十—七条 图纸签章内容!。要求    — 》 :。    】。㈠勘察设《计单位名称、勘察】设计资格等级—、勘察设《计证书编号》、建设单《位名称、《工,程名称、图纸内容】、,比例、出图》日期等?;  ?  — ?  :  ㈡签名!栏内应有绘》图设计、《。校对、专业负责人】、项目负《责,人、单?位负:责人、审查审定【。等内容?;  ?  — 《   《 ㈢特》级和一、二级的【建设工程项目—的勘察设计》必须由具有甲、乙级!资格的设计单位【承担设?计文件必须有—专业:负,责人、总建筑师签】名在设?计图纸右下角必须】有相应?等级:注册建?筑师、注册结构【师签名?并加盖注册》职业专用章 【   》 】 ,第十八条 图纸签章!行政审查的内—容  ? , 】   ? , ㈠是否【持,有效证件(即工【程,勘察、工程设计【资格证书和》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!营业执照)的勘【察设计?单位:; :   【    【 ㈡是否【使用合法的建—设工程勘察合同、】建设工程《设计合同文本; 】   《 【   》。。 ㈢设计周期【是否符合规定签名】人是否属该单—位在岗人员主—持设计人员是—否具有相应等级的注!册建筑师、注—册结构师资》格;  《  : , ?   — ㈣—是否超越资质等【级项目是否》办理了越级批—准手续?。。; :   》  【 , 《 ㈤建?设工程勘察、设【计收费是否按规定】标准收?龋 《    — 》 第十九条 【建,设单位在报建工程项!目时必?须,携带以下材料   ! ?  【  ㈠【由勘察设计单位【填写的新余市建【设工程勘察》设计图纸签章—审查表;《    ! :    【 ㈡:报建项目施工图【一套经?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签章审查【后凡:。符合签章内》容要:求的工?程应:在审查表和主要【蓝图:。(总图平、》立剖面图)》上加盖“新余—市建设工程》勘察设计图纸—签章”?;   《 【。  ?  : ㈢》建设工程勘察设【计收:费发票原《件和复印件一份(复!印件留?建设行政主》。。管部门存档)— 第?。五章 处理措施【 ?   【 ? 第二十条》 勘察设计单位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!设工程勘察》设计文件无效由市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视情节轻重【给予警告、责令限期!整,改、没收违法所得】、降低资《质等级、吊》销资质?证书可并处罚款构】。成犯罪?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:   《 【 ,  :。 ㈠无—证设计、超越勘【察设:计资质证《书规:定的等级《和业务范围承接业】务的:;    !。    ! ㈡出卖、出借、!。转让伪造资质证【书、图?。。签、图?章以挂?靠,方式允许他人以本】。单位名义采取—不,正当手续承》接业务的;    ! 】。。   ? ㈢未—按规定办《理聘用或借》用手续私下拉人从】事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业:务的;?  :  —   — ㈣以低于!国家:规定的最低标—准收费?的;    ! , :   《 ? :㈤使用?或推荐?使用不符合质量【。标,准的材料和设—。。备的;    】 ?   — ㈥违反】国,家法律、法》规或有关《工程建设《强制性标《准的:    】 , — 第二十一条 【承接方因工作失【误造成建设工—程勘:察设计质量事—故应当?无偿补?充勘:察设计、《修改完善勘察设【计文件给《委托方造成经—济损失的应当减收】、免收勘察设计费并!依法:承担赔偿责任— 《    【 : , 第?二十二?条 建?。。。。设工程勘察设计专】业技术人《员和执业注册—。人员有下列》行为:之一的由市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视情节—轻,重给予责令限期改】正、没收《违法:所得、停止执—业一年、吊销执【业证书等《处理可并处罚—款,构成: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:    【。 《    — ㈠无证从事建设!工程勘?察设计?业务、私《人挂靠、私人—组,织或参与承接—建设工?程勘察设计》业务活动的; 【   【   — ㈡剽窃】、抄袭、《非法:出售和?转让勘察设计—单位的专有》技术、勘察》报告:、设计文件或将其用!于合同以《外的工程项》目的;    ! —   ㈢】出借、转让、出卖】资格证书、执业【印章或?私自为其它单—位设计项目签—字、盖章或允—许他人以本》人名义执业的;  !  : , , , 《    【 ㈣推荐使用不符】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!设,。备、收受回扣的【;    ! ?    】。㈤不:执行国家法》律、:法规和工《程建:设强制性标准—的 第六》章 附则 第】二十三条《 本办法自20【02年4月1日【起施:行市人民政府199!9年5月18日印发!的新余市建设工程】。。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】办,。法,(余府发《。[1999]27】号)同?。时废: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