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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新余市建《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!管理办法 》 各县(区】)人民政府、管委】会市政府各部门【市直各?单位 【   》 :   《。 按照W—T,O规则要求市政府】。对,新余市建《设工程勘察设计【市,场管理办法进—行了修订现印发给】你们请遵《照执行 《 二○○二年三【月二日 第—。一章 总 则 】第一条 为》了加强对《。本市建?设工程勘察》设计:市场的监督》和管理保证建设工】程勘:察设计质量维护【各方当事人的—合法:权,益依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建筑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精】神,。结合本市实际—制,定本办法 】  :  】 第二条 —凡在本市境内从事】建设工?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!及实施监督》管理的单位》。。和,个人必须遵守本【办法  《 , , ,。 《  《  —。本办法所称建设工】程勘察设《计市场活动是指从】事建设工《。程勘察设计业务的】委托、?承接及相关》服务:的行为 【    ! 第三条 从】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业务:应当遵守国》家有关?法律、法《规,必须符?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准坚:持,先勘察、后设—计先设计《、后施工的》程序保证建设—工程的勘察设—计质量 《   【 ,   》 : 未经》原勘察设计单位同】意任何单《位和个人《不得擅自修改建设】工程勘察《设计文?。件 :。    】 : , 第四条 从!事建设工程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】应当遵循公》开、公正、平等竞】争的原则禁》止任何?。单位和个人以任【何理由分割、封【锁、垄断建设—工程勘察设计市【常 《    ! 《第五: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妨碍和阻挠依】。法进:行的建设工程勘【察设:。计市场活动   】 , 》。    】 :任何单位和个—人对:建设:工程勘?察设:计市场活动及—。其管理工作中违【反法律、法规和工】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!行为都有权向—建设:行,政主管部门或者【其,它有关部门进行【检举、控告或—投诉 ? 《   ! 第二章 勘【察设计?业,务的委托与承接【。 《    — 《。 第?六条: 凡在本《市境内从《事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,活动均应《办理委托《勘察设?计,业务手?续并具?备以下条件》。    !  《  ㈠建设!工程项目可》行性研究报》告书或已批准项目建!。议书;  》 , 》    】 ㈡《已经:。办理了建《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等手【续;    !  —  —㈢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的其—它条:件  【  ? 》 第七条 委【托方应?当将建?设,工,程勘察设计业—务委:托给具?有相:应资质?。证书且与证书规定】。的业务范围》。相符的承接方 】。    】 —第八条? 委托可以通过竞】选委托?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!。行竞选委《托可以?采取公开竞选或【邀请竞选的方式建】设项目总承》包业:务,或专:业性:工程也可通过招标的!方式:进行 【  : !第九条 《承接:方,必须持有省级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颁发的】资,质证:书在规定的业务范】围内承接建设工程】。勘察设计业务—并对其提供的—勘察设计文》件的质?。。量负责严禁无证【或超越?本单位?资质等?级的单位和个人【承接建设工程勘【察设计业务 !    《 【 第十条 从事建设!工,程勘察设计活动【的专业技术人—员,只能在?一个:勘察设计单位—。从事勘察《设计工作《不,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!设计业务《    】    【 建》设工程勘察》设计专业技术—人员:和执业注册人员不得!出借、转让、—出卖执业资格证书】、,执业:印章:和职称证书 】  ?  ! 第:十一条 承接—方可:以聘用技术劳务【人员:协助完成承接的建设!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但!必须签订《聘用:合同 第三章【 合同审查 【 ?。 第十》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!承担建设工程—勘察设计任务的单】位必须使用国家【制发的建设工程勘】察合同和建》设工程设计》合同:合法:文本: :    【 : ? 第十三条— 委托方《和承接方应当依据】国家的有《关规定在合同文本中!约定勘察设计费【双方不得违反国家】有关最低收费标【准,的规定?任意降低勘察设【计费用双方》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!的义:务不按?合同约定履行义【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!任   】 】 ,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!勘察设计合》同经委?托方和承接》方签定后双方应将合!同文本送建设行【政主管?。部门或?。其委托机构》审查审查《内容    — 》    】 ㈠委托方和【承接方是否具有法人!资格:和履行?合同的?能力;    【 , 》   《。 ? ㈡承接方—是否具?备相应的执业资格】;    》 ? ?    】 ,㈢建设工《程,勘,察设计?收费是否按》规,定标准?收龋 【   《 , 第十】五条: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或其委《托机构在《收到建设工》程设计合同后3日】内提出意见(—建设工程《勘察合同2》日内提出《意见)不合格的【。令其修改后重新报】送   《 — ,。 ,    】勘察设计合同—未,经报送审查》或审查不合》。格的无效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不—予办理项目》规划报建和施工【许可:手续 第四章 图!纸签章审查 第!十六条 凡在本【市境内?承担建设工》程勘察设计任务【的勘察、《设,计单位都必须接受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对【图纸签章的审查【未经图纸签章审查】的工程?项目不予办理—项目规划报建和【施,工许:可手续 】   ! 第十七条 图纸!签章内?容要求   — 》 《   【㈠勘察设计单位【名称、?勘察设?计资格等级、—勘察设计证书编号、!建设:单位名称、工程名称!、图:纸内容、比例—、出图日期》。等;    — : — ,  ㈡签名!栏,内应有绘图设计、校!对,、专业负责人、项目!负责人?、单:位负责人、审查审定!等内容?;    》 《   — ㈢特【级和:一、二级的建—设工:程,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!由具有甲、乙级资】。格,的设计单位承担设】计文:件必须?有专业负责》人、总建筑师签【名在设计图》纸右下角必须—有,相应等级注册—建筑师、注》册结构师签名并加盖!注册:职业专用章 【    ! , 第十八【条 图纸《签章行政审》查的内?容    》 《    !。 ㈠是否》持有效证件》(,。。即工:程勘察、工程设计】资格证书和收—费资格?证书及工商》。营,业执照)的勘察设计!单位;  》  》 ,    【 ㈡》是否使用合法的【建设工程勘察—。合同、建《设工程设《计合同文本;   ! : 《   》 ㈢—设计周期《是否符合规》定签名人是》否属该单位在岗【人员主持设计人员】是,否具有相应等级的】注册建筑师、注册结!构师资格;》    》 —    】㈣是否超越资质等】级项目是否办理了】越级批准手》续;    — 【    】㈤建:设,工程勘察、设计收】费是否?按规定标准收—龋    ! — 第?。。。十,九条 建设单位【在报建工程项—目时必须携带—以,下材:料    】。 ? :   ㈠】由勘察设计单位【填写的新余》市建设工程勘—察,设计图纸签章审查】表;    !    】 : ㈡报建项目施工!图一套经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签《章,审查后凡《符合签章内容要求】的,工程应在审查表和】主要蓝图(》。总图平、立》剖,面图)上加盖“【新余市建设工程勘】察设计?图纸签章”; 【。  : —   》 ㈢—建设工程勘察—设计收费《发票原件和》复印件一《份(复印《件留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存档) 》。 第五章 处理【措施 》   【。 ? 第二十条 勘察设!计单位?有下列行《为之:一的建?设,。工程勘察《设计:文件无效由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!、责令限期整—改、:没收违?法所得、降低资质】等级、吊销资—质,证书可并处罚—款构: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   】 【。    》 ㈠《无证设?计、超越《勘察设?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!级和业?务范围承接业务【的;   》 《 《    》 ㈡出卖、出借!、转让?伪造资质《证书、图签、—图,章,以挂靠方式允许【他人以本单位名【义采取不《正当手续承》接业务的《;,  :。  ?。  】  : : ㈢未《按规定办理聘用【或借:用手续私下拉人从】事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业务的; 【。   !    】 ㈣以?低于:国,家规定的最低标【准收费的;    ! :  【  ㈤【使用:或推荐使用不—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!和设备的;》。    !   》 ㈥违反国!家法律、法规或有关!工,程建:设强:制性标准的》 ?    】 ? :第二十一条 承接方!因工作失误造成建】设工程勘察设计【质量事故应》当无偿补充勘察【设计、修改完善勘】察,设计: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!济损失?的应:当减收、《免收勘察设计费【并依:法承担赔偿责任 ! ?   — 第二十】二条: 建:设工程勘察设—计专业?技术人员和执业【注册人员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由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视情节轻重》给予责令限期改【正、没收违法—所得:。、停止?执业一年、吊销【执业证书等》处理可并处罚款构成!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  !  : 《    【 ㈠无证从】事建设?工,程勘察设计》业务、?私人挂靠《、私:人组织或参与承接建!设工程?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!;    ! 《   — ,㈡剽窃、抄》袭、非法出》。。售和转让勘察—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!、勘:察报告、《设计文件或将—其用于合同以外【的工程?项目的;    】 — ,  :  《 ㈢?出借、?转让、?出卖资格《证书、?执业:印章:或,私自为?其它单?位设计项目签—字、盖章或允—许他人?以本人名义执—业的:;    》 【    —。 ㈣推《荐使用不《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!和设备、收》受回扣的;》    《 《    【 ? ㈤:不执行国家》法律、法规和工【程,建设强制性标准【的 第六章 附】则 第二—十三条 本办—。法自:2002年4月【1日起?施行市?人民政府1999】年5月18日印【发的:新余市?建设工程勘察—。设计市场管理办法(!余府发[1》999]27号【。。),同时废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