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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】市建设?工程:勘察:设计市?场管:。理办法 】各,县(区)人民—政府、管委会市政】府各部门市直—各单位 【     !  按照】W,TO规?则要求市《政,府对新余市建—设,工程勘察设计市场】管理办法进行了【。修订现印发给你们】。请遵照执行 二】○○二年《三月二日 —。第一章 总 则 】 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对《本市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市?场的监督和管—理,。保,证,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!量维护各方当事人】的合法?权益依?。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建,筑法:等法律?、法规的精神结合】本市实际制定—本办法 —    — 》。 第二条 —凡,在本市境《内从事?建设工?程勘察设计市—场,。活动及实施监督【管理:的,单位和个人必须遵】守本办法  — , !   ? : 本办法所称建设!工程勘察设计—市场:活动是指从》事建设工《。程勘察?设计业务的委—托、承接及相—关,服务的?行为: ,    ! 第【三条 ?从事建?。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!应当遵守国家—有关法律、法规必】须符合工程建设强】制性:标准坚持先勘察【、后:设计先设计》、后施工的程序保】证建:设工程的勘》察设计质量》。   ? 》 《   —。 未:经原勘察《设,计,。单位同意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—擅自修改《建设工程勘察设【计文件 】   》 : 《第四条 从》事建:设,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!动应当遵循公开【、公正、《平,等竞争的《原则禁止任》何单:位和个人以任何理】由分:割,。、,。封锁、垄断建设工程!勘察设计市常—   【 ? 第【。五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妨碍和阻】挠依法进行的建设】工程勘察设计—。市,场活动    【  !  《。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对建设【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!动及: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!律、法?规和工程建设强制】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!向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或者其它有关部【门进:行检举?、控告或投诉 】    】 —第二章 勘》察设计业《务的委托与承接 】 ,    【 第六!条 凡在本市境【内从事建设》工程勘察《设计活?动,。均应办理《。委托勘察设计—业务手续并具—备以下条件   】 】    — ㈠?建,设工程项目可行性】研,究报告书或》已批准项目建议书】;    【   】 , : ㈡已经》办理了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!续;    【 ?  》  ?。 : ㈢:法律、法规规—。定的其它《条件  】  — : 第七条 委【托方应当将》建设工程《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!。具有相?应资质证书》且与:证书规定《的业务范围》相符的承接方 【 : :   ? 第!。八条 委托可—以通:过竞选委托或直接】委托的方式进行【竞,选委托?。可以采取《公开:竞选或邀请》竞选的方式建—设项目总承》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!也可通?过招标的方式—。进行 》  ?。  : ? : , :。第九条 承接方【必须持?有省级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】。证书在规定的业务】范围内承接建设工】程勘:察设计业务》并对其提《供,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!量负责严禁无证或】。超越本单《位资质等级》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建!设工程勘察设—计业务 》    【 第十!条 :从,事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活动的专业—技术人员只能在【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!事勘:察设计工作不得【私自挂靠承接勘【察设计?。业务    — 【    《。 : 建设工程—勘察:设计专业技术人【员和执业注册人【员不:得出借、《转让、出卖执业资格!证书、执业》印,章和职称证书— :    — — 第?十一条 承接—方可以聘用技—术劳务人《。员协助完成》承,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!计,业务但?必须签订聘用合同】 第三章》 合同审查》 】。。第十:二,条 凡在本市—境内承担《建设工?程勘察?设计任务《的单位必须使用【国家制发的建设工程!勘察合同和建设【工程设计合同合法】文本: ?    》 , 【第十三条 委—。托方和?承接方应当依据【国家的有《关规:定在合同文本—中约定勘察设计费】双方不得违反国家】有关最?低收费标《准的规定任意降低】勘察设计费用双方应!全,面履行合同约定【的义务不按》合同约定履行义务】的依法承《担违约责任 】    》 》 , 第?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!察设:计合同经委托方和】承接方签《定后双?方应将合同文本【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或其委托机》构审查审查内—容 : ,  !    《 ㈠》委托:方和承接方是—。否具有法《人资格和履行合【同的能力; —。   !    》 ㈡承接方】是否具备相应的【执业资格;    ! : ?    】 ㈢建设工—程勘察设计》收,费是否按《规定标准收龋 【 ?    》 》 第十五条 【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或其委托】机构在收到建设【工程设计合同后【3日内提出意—见(建设工程勘【察合:同2日?。内提出意见》)不合格的令其【修改后重新报送 】。   【  》  ?。 勘察设—计合同未经报送审查!或审查不合格—的无效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不予—办理项目规划—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! 第四章 —。图纸签章审》查 第十—六,条 凡在本市境【内,承担:建,设工程勘察设—计任务的勘察、【设计:单,位都必须接受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对》图纸签章的审—查未:经图纸签章审查【的,工程项目不予办理】项目规划报》建和施?工许可手续 】  ?  : 】第十七条 》。图纸签章内容要求 !   【 :。    】 ㈠勘察设计单位名!称、勘察设计资【格等级、勘察—设计证书编号—、建设单位名称、】工程名称、图纸内】容、比例、出—图日期等;》    ! ,    】。 ㈡签名栏内应有】绘图设计、校对【、专业负责人、项】目,负责人、单位负【责,人、审查审定等内】容;   》。 , —    — : ㈢特级和一、二】级的建设工程项目】的勘察设计》必须:由具:有甲、乙级资格的】设计单位承》担设:计文件?必须有专业负责人、!总建筑师《签名在设计图纸右】下角必须有相应等级!注册建筑《师、注册结构师签名!并加盖注册》职业专?用章 — ,。   ? 《 , 第十八—条 图纸签章行政审!查,的内容   — ? 《    【 ㈠是否持有效】。。证件(?即工程勘察、工程设!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!。格证:书及工商营业执【照)的?勘察:设计单位;  【  》   【 《 ㈡:是否使用合法的建】设工程勘察合—同、建设工程设计合!。同文本;   【 《 》   — ㈢设计周期是否符!合规定签《名人是否属该单【位在岗人员主持设计!人员:。是,否具:有相应等级的注册】建筑师、注册—。结构师?资格;    】 》    》。 《。㈣是否超越资质等级!项目是否办理了越】级批准手续;  】  》    】 ? ㈤:建设工程勘察、【设计收?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收!龋 ?  《。  ? 》 第?十九条 《建设单位《在,报,建工程项目时必须携!带以下材料 — ,  !    ㈠!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!的新余市建设—。工程勘?察设:。计图纸签章审查表;!    》 —    》 ㈡报建项【目施工图一套经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签章》审查后?凡符合签章内—容要求的工》程应在审查表和【主,要蓝图(总图平、】立剖面?图)上加盖》“新余市建设工【程勘察设计图纸签】章”; 《 , , 】   ?。 : ㈢建设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】发票原件和》复印件一份(复印件!留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存档《。) 第五章 处理!措施 《    】 ? 第二十条 勘【察设计单位有下【列行为之一》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文件无效由市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!、责令限期整改、没!收,违法所得、》降低资?质等级、吊销资质证!书可:并处罚款构成犯罪】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, , 》 ?。    ㈠!无证设计、超越勘】察设计资质证—书规定的等级和【业务范围承》接,业务的;   【 : 《  《  : ㈡出卖、出!。借、转让伪造资质证!书,、图:。签、图章以挂靠方式!允许他人以本—单位名?义采取不正当—手续承接业务的【;    !   — ㈢未【按规定办理聘用或】借用手续私》下拉人从事建设工】程勘察设计业务的;!   ? 【    【 ㈣以《低于国家规定—的最低标准》收,费的:。;    】 ? ,    — ㈤使用或—。推,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!准,的材料和设备的; !。   —。 :    !。 ㈥违反《国家:法律、法规或有关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的    ! — 第二十》一条 承接方因工】作失:误,造成建设工程勘【察设计质《量事故应当》无偿补充《勘察设?计、修改完善勘察设!。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!经,济损:失,的应当减收、免收勘!。察设计费并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 》    【 【 第二十二条— 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专业?技术:人员和执业》注册人员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《由市: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:。视,情节轻重给予责【令限:期改正、《没收违法《所得、?停止执业一年—、吊销执《业证书等处理可【并处罚款构成—。犯罪的依法》追,。究刑事责任 —   】  《  : ㈠无证从事!建设工程《勘察:设计业务、私人挂靠!、私人组织或参与承!。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业务活动的;   ! : 》。 ,。    — ㈡剽窃、抄袭】、非法出售和转让】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!技术、勘察》报告、设计文件或】将其用于合》同以外的工》程项目的;》    】 :    !。㈢出借、转让、【出卖资格证书、【执,业印章或《私,自为其它单》位设计项目签字、】。盖章或允《许他人以本人名【义执业的;   】 :  】  : 《㈣推荐使用》。。不符合?质量标准的材—料和设备、收—受回扣的《;    【 : , ,    !㈤不执行国家法律】、法规和工程—建设强?制性标准的 — 第六章 附则 ! 第二十三条 本办!法自2002年4】月1日?起,施行市人民政府【1999年5月1】8日印发《的新余市《建设工?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!办,。。法(余府发[1【999]27号【)同时废止 —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