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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新余市建设工【程勘察设计市场【管理办法 】 各县?(,。区)人民政》府、管委会市政【府,各部:门市直各单位— 》   【   — ,按照W?TO规则要求市政】府对新余市》建,设工程勘察设计市】场管理办法进—。。。行了:修,订现印发给你—们请遵照执》行 ?二,○○二年三月二日 ! ,。第一章 总 则 】 第一?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!建,。设工程勘察设—。计,市场的监督》和管理保《证建: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!维护各?方,当事人的合法—权益依据中华—人,。民共和国建》筑法等法律、—。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办—法  【  【。。 第《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!从事建?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!活动:及实施监《督管理的《单位和个人必须遵】守本:办法: ,   【    】 , 本办法所称【。建设工程勘》察设计市场活动【是,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!。设计业务的委托、承!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! : ,  ?  《。 第三条! 从事建设工程【勘察:设计业务《。应当遵守国家—有关法律、法—规,必须:符合工程建》。设强制性《标准坚持先勘察、】后设:计先设?计、后施《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!程的:勘察设计质量 【   》 :    】。 未经原勘察设!计单位同意任—。。何单位和《。。个人不得擅自修改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!件    ! 《 第四条 】从事建设工》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!应当遵循公开、【公正、平等竞争【的原:则禁止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以—任何理由分割、封】。锁、垄断建设工【程勘察设计市—常,   【 — 第《五条 ?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妨碍和阻挠—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!勘察设计市场活【动,    — :    【。 任》何,。单位:和个人对建设—。工程勘察《设计市场《活动及?其管理工作中违反】法律、法《规,和工程建设》强制性标《。准的行为都》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,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!进行检举、控告或投!诉 :    【 — 第二章 —。勘察:。设计业务的委—托与承接 【    】 第六【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!事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活动均应—办理委?托勘察设计业—务手续并具备—以下条件《    — :    【 ? ㈠建设工程项目】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或!已,批准:项目:建议书;    ! , ,  —。  ㈡已】。经办:理了建?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》等手续; 》   】  《  ㈢【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其它条件 !    【 : 第七条 】委托方应当将建【设工程勘察设—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!应资质?证书且与证》书规定的业》务范围相符的承【接方:    ! 第八!条 委托可以通【过竞选委《托或直接委托的【。。方式进行竞》选委托可以》采取:公开竞选或邀—请,竞选的方式建—设项目?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!工程:。也可通过招标的方】式进行 】   【。 第九条【 承接方必须持有】省级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!发的资?质证书在《规定:的业:务范围内承接建设】。工程勘察设》计,业务并对其提供的】勘察设?计文件的《质量负责严禁—。无证或超越本单位】资质等级的单位和】个人承?接,建,设工程勘察设—。。计业:务 《    【 —第十条? 从事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活动的【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!一个:勘察:设,计单位从《事勘察设计》工作不?得私自挂靠》承接勘察设计业【务  ?  — , ,。    】。 建设工程》勘察设计专业—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!。人员不得出借、转让!、出卖?执业资格证书、执】业印章和职》称,证,书   】 ,。 》 第十》一条 承接》方可以?聘用技术劳务人员】协,助完成承接》的,建设工?程,勘察设计业》务但必须《签订:聘用合同 —第三章 合同审查】 《 第》十二条 凡在本市境!。内承担?建设工程《勘察:。设计任?务的单位必须使【用国家制发的建【设工程勘察合—同和建设《工程设计合同—合法文本 !   ? — :第十三条 》委,托方和承接方应【当,依据国家的有关规】定在合?同文本中约定勘察设!计费:双方不得违反国家】有关:最低收费《标准的规《定任意降低勘—察设计费用双方【应全面履行合同【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!约,定履行义务的—依法:承担违约责任 】    】 》 第十?四条 建《设,工程勘察设计—。合同经委托》方,和承接方签》定后双?方应将合同文本送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!其,委托机构审查—审查内容《。  :  —  》 ,。 》。㈠委托方和》承接方是否具有法人!。。资格和履行合同的】能力; 《   《 :。   【 《 ㈡承接方是否具备!相应的执业资格;】   ?。 : : 《 ,   ? ㈢建设工】程勘察设计收—费是否按规》定标准收《。龋 :    ! 第十五!。条 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或其委托【机构在收到建设【。工程设?计合同后3日内提】出意:见(建设工》。程勘察合同2—日内提出意见)【。不,合格的令其修改【后,重新报送   【 —   》 勘察【设计:合同未?经报:送审查或审查不【合格的无效建设行政!主,管,部门不予办理项目规!划报建?和施工许可手—续 第四章 图纸!签章审查 》 第十六》条 凡在本》市境:内承担?。建设工程勘察—设计任务的勘察、设!计单位都《必须接受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对图纸签章的【审查:未经图纸签章审【查的工程《项目:不予办理项目规【划报建和施工许可手!续 《    — ? 第十七【条, 图纸签章内—容要求    【 《。    【 ㈠勘察设】计,单位名称、勘察设计!资格等级、勘察设】计证书编号、建设单!。。位,名称、工程》名称、图纸内容、】比例、?。出,图日期等;  【。  ? 《   》 ㈡签名栏!内应有绘图设计、校!对、专业负》责人、项目负责人、!单位负责《。人、审查审定等内容!;    !  》  ㈢特】级和一?、二级的建设工程】项目的勘察》设计必须由具有甲、!。乙级资格的设计单位!。承担设?计文件必《须有专业负责人、】总建筑师签名在设】计图:纸右下角必须有【相应:等级注册建筑师【、注册结构师签名】并加盖注册》职业专?用章 》    — — 第十八条 图纸】签章:行,政审查的《。内,容    !    【 ㈠是否持有!效证件(即工程勘察!、工程设计资格证书!和收费资《格,证书及工商营业执】照)的勘察设—计单位?;   《。 , —    【 ㈡是否使用合】法的建设工程—勘察合同、建设【工程设计合同文【本,;  ? , 》 《   — ㈢设?计周期是否符合规定!签名:人是否属《该单位在岗人—员主持设《计人员是《否具有相应等级的注!册建筑师、注册【。结构师资格》;    》  !  ㈣是】否超越资质等级【项目是否办理—了越级批《。准手续; 》。  : 《。    】。 ㈤》建设工?程勘察、设计收【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收!龋  【  】 , 第十九《条 :建设单位在报—建工程项目》时必须携带以下材】料  ?。  !。 ,   ? ㈠》由,勘察设?计单位填写的—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!设计图纸签章审查表!;    》  !。。  《 ㈡报《建项目施工图一套经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!章审查后《凡符合签《。。章内容要求的—。工程应在审查表和主!要蓝:图(总图《。平、立剖面图)【上,加盖:“新余市建设工【。。程勘察设计》。图,。纸签章”《;    — —    ㈢!建设工程《勘察设计收费发票】原件和?复印件一份(复印】件留建设行政主【。。管部门存档) 】第五章 处理—措施  —  《 第二】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建设工?程,勘察设?计文:件无效由市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!给予警告、责令【限期整改、没—收违法所得、降【低资质等级、吊销】。资质证书《可并处?罚款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《    【   【。 ㈠—无证设计、超越勘】察设计资质证—书,规定的等级》和业务?。范围承接业务的;】    》 —   ? :。 ㈡出卖—、出借、转让伪【造资质证书、图签、!图章以挂靠方—式,允许他人以本单位】名义采取《。不正当手续承—接,业务的;  —。  —   — ㈢—未按规定办》理聘用或借用手【续,私下拉人从事—建,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!的;:    《 《 :    【 ㈣以《低于:。国家:。规定的?最低标准收费—。的;    【 —   ? , ? ㈤使用或推荐使用!不符合?。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!备的;   — ! ,  ㈥违反!国家法律、法规【或有关?工程建?设强制性标准的【 》   【 , , 第二《十一:条 承接《方因工作《失误造?成建设工《程勘:。察设计质《量,事故:应当无?偿补充勘察》设计、修改完善勘】。察,设计文件给》委托方造成经济【损失的应当减收【、免收勘察设计【费并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:   【 》。 第二十二】条 建设工程勘【察设计专业技术人】员和执业注册—人员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》由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视》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!期改正?、没收违《法所得、停止执业】一年、吊销执业【证书等处理可并处罚!款构成犯《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   》 》    — ㈠无证从【事建设?工程勘察设计业务】、私人?挂,靠,、私人组织或参【。与承接?建设:工,程勘察设《计业务活动的;  !  ? 》    【 ㈡?剽窃、?抄袭、非法出售和】转让勘察设计—单位的专有技—术、勘察报告、设】计文件或将其—用于合同《以外的工程》项目的?;    】    】 : ㈢出借、—转让、出卖资格证】书、执业印章或【私自:为其它单位设计项】目签:字、盖章《或允许他人以本人】名义执业《的;   》 《    】 ㈣》推,荐使用不符合质【量标:准的材料和设备、收!受回扣的;   】 ? ?    【 ㈤不执行【国家法律、法—规和工程建设—强制性标准的 第!。六章 附则 第!二十三条 本—办法自2《002年4月1【日起施行市人民【政府:1999年5月1】8日印发的新余市】建设工程勘察—设计市?场管理?办法:(,余,。府发[1999]】27号)同时废止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