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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】市建设?。。工,程勘察设计》。市场管理办法— 各县(区!)人民政《府、: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!市直:各单位? 《。    【    《 按照W【TO规?则要求市政》府对新余《市建设工程》勘察设计市场—管,理办法?进行了修订现印发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】 二○○二—年,三月二日 第一】章 总 则 —。 第一?条, 为了加强对—本市建设《工程勘察《设计市?场,的监:督和:管理:保,证建设工程勘察【。设计质?量维护?各方当事人的—合法权?。益依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】。等法律、法规—的精神结《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《    】 第】二条 凡在本—市,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市场活动及】实施监督管理—的单位和个》人必须遵守本办法】    ! ,    【 本办法》所称建?设,工程勘察设计—。市场活?动,是指从事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!。。务的委托《、,承接:。及相关?服务的行为 【。    — 【 第三条 从事建】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!应当遵守国家—有关法律《、法规必《须,符合:工程建?设强制性标》准,坚持:先勘察、《后设:计先设计、后施工的!程序保证建设工【程的勘察设计质【量   《 :   ! ? :未经原?勘察设计《单位同意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修,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文件 —    】 : 第四条 从事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】市场:活动应当《遵循公开、公正、】平等竞争的》原则禁止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以—任,何理由分割、封锁、!。垄断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市常 】    】 第五条 】任何单位和》个人:不得:妨碍和阻挠》依法进?行的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市场活》。动  ?  》 《    》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对建设工—程勘察?设,计市场活动》及其管理工》作中:违反:法律、法《规,和工程建设强制【。性,。标准的行为都有权】。。向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或者》其它有关部门—进行检举、控告或投!诉 :    】 — ,第二章 《勘察设?计业务?的委托与承接 【    ! 第六】条 凡?。在本市境内从事建】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!均应办理委托勘察】设计业务手续并【具备以下《条件:    》 》   《 《 ㈠建设工》程项:目可行?性研:。究报告书或》。。已,批准项目建议书; !   !    !㈡已经办《理了建设《用地规划《许可证等《。手续;    】   ! ㈢—法律:、法规规定的其它】条件 —。  :  】 , 第:七条 委托方应当】将,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!。务委托给《具有相应资质证书】且与证?书规定的《业务范围相符的【承,接方:    】 【 第八条 委托可以!通过竞选委托或【直接委托《的,方式进行竞选委托】可以采取公》开竞选?或邀请?。竞,选的方式建设项【目总承包业务—或专业性工程也【可,通过招标的方—式进行 》 ?。  : ? 第【九,。。条 承接方必须持】有省级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颁,发的资质证书在规定!的业务范围内承【接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业务并对》。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!件的质?量,负责: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!位资质?等级的?单位和个人承接建】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!   【 !第十:条 从?事建设工程勘—察设计活动的—专业技术人员只【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!位从事勘《察,。设计工作《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!察设计业务  【  【 ?  : ? 建设工程勘察设!计专:业技术?人员和?执业:注,册人员不得》出借、转让、出卖】执业资格证书、【执业印章《和职:称证书?   【 !第十一条 》承接方可以聘用【技术劳务《。人员协助完成承【接的建设工》程勘察设计业务但】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! 第三章《。 合:同审查 【 第》十二条 凡在—本市境内承担建设工!程勘察设计任—务的单位《必须使用国家制发】的建设工程勘—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!计合同?合法文本 》   — 《 第—十,三条 委托方和【承接方应当依据国】家的有关规定在合】同文:本中约定勘察—。设计费?双,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!最,低收:费标准的规定—任意降低勘察—设计费用双方应【全面履行合》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!同约定履行义务【的依:。法承担违约》责任 》    ! 第十四条】 ,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!同经委托《方和承接方签定【后双方应将合同【文本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!托,机构审查审查内容 !   《 —    【。。 ,㈠委托方《和承:接方是否《具有法人《资格和履行合—同的能力;  【  ?  】  : ㈡承接方是!否具备相《应的执业《资格;    【 ? ? ,    》 ㈢建设工【程勘察设计收费是否!按规定标准收龋【 ? ,   ? — 第十》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或?其委:托机构在收到建设工!程设计合同后3日内!提出意见(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】2日内提出意—见)不合格的令【其修改后重新报送】 , ,  ? ,   】 , , 勘察设计合】同未经?报,送,审查或审查不合【格的无效建设—行政:。。主,管部门?不予办理项目规划】报建和?施工许可手续 第!四章 图纸签章审】查 第十六条】 凡在本市境—内承担建设工程【。勘察设计任》务的勘?察、设计单位都必须!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对图纸签》章,的审查未经图—纸签章审查》。的工程项《目不予办《理项目规划报建【和施工许可手续 】 ,。   》 : 《 第十七条 】图纸:签章内容要求 【   !    】 ㈠勘察设计单位名!称、勘察《设计资格等》级、勘察设计证书】编号、建《设单位名称、工程名!称、图?纸内:容、比例、出—图日期?等;    】 》    】㈡签名栏内应有绘】图设计?、校对、专业—。负,。责人:、项目负责人—、单位负责》人、审?查审定等《内容;   — : 《   》 《 ㈢特级和一、二】级的建设工》程项:目的勘察设计—必须由具《。有甲、乙级》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!设计:文,件必须有专业—负责人、总建筑【师签:名在设计图纸右【下角必须《。有相应等级》注,册建筑师、注—册结构师签名并加】盖注册职业专用章】   【。 — 第十八—条 :图纸签?。。章,行,政审查的内》容    【   】 ㈠是否】持有效证件(即【工程勘察、》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!收费资?格证书及工商营【业执照)的勘察设】计单位;  —  【    ! ㈡是否《使用合法的》建设工程《勘察合同、建设【工程设计合同文本】;   《 ,。 【    — ㈢设计周—。期是否符合》规定签名人是—。否属:该单位在岗人员【主持设计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等!级,的注册建筑师、注册!结,构师资格;    ! 《    ! ㈣是否超—越资质等级》项目是否办理—了越级批准手续;】    !。 :。。  :。  ㈤建】设工程勘察》、设:计收费是否按—规定标准收龋 !。    【 , , 第十九【条 :建设单位在报建工】程项目时必须携带以!下,。材料  《  —   — ㈠由勘察!设计:单位填写的新—。余市建设工程勘【察,设计图纸签章审查】表;   》 :  】  》 ㈡报建《。项目施工《图一套?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签章审查《后,凡符:合签章?内,容要求的工程应在】审查表?和主要蓝图(总【图平:、立:剖面图?)上加盖“新—余市建设工程—勘察设计图纸签【章”;    】 —    》 ㈢《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!费发票原《件和复印件一份(】复印件留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存档【) 第《五章 处理措施 】    ! 第》二十条 勘察设【计单位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建设工程】勘察设计《。文件无效由市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视,情节:轻重给予《警,告、责令限期整改、!没收违法所得、降】低资质等级、吊【销资质证书》可并处罚款构成犯】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   》  !  ㈠无证!设计、超越勘察设】计资质证书规—定的等?级和业务《范围承接《业务的;  —  《 ,  —  —。㈡出卖、《出借:、转让伪《造资质证《书、图签、》图,章以挂靠方式—。。允许他人《以本:单位名义采取不正当!手续承接业务的; !。   》。 , :   》 ㈢—未按规?。定办理聘用或—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!事,建设工程《。勘察设计业》。务的; 《。   —    】。 ㈣》以低于国家规—定的最?低,标准收?。费,的;   》 】    》 ㈤使》用或推荐使用不【符合质量《标准的材《料和设备的;   ! — :    ㈥!。。违反国家法律、【法规或?有关工程建设—强制性标准》的 ?。 , ,    ! 第二十—一条 承《接方因工作失—误,造成建设工程勘察设!计质量事《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!设计、修改完—。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!托方造成经》济损失的《应当减收、免收【勘,察,设计费?并依法承《。担赔偿责任》  —  《 , , 第》二十二条 建设【工程勘?察,。设计专业技术人【员和执业注册人【员有: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视情节轻重给—予责:。令限期改正、没收违!法所得、停》止执业一《年、吊销执业证书等!处理可并处罚款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,。任    》 》    ! ㈠:无证从事建》设,工程勘察设计业务、!私人挂靠、私人组织!或参与承接》建设工程勘》察设计业《务活动的《; :。   ? —  ?  ㈡剽窃!、抄袭、非法出售】和转让?勘察设计单位—的专有技术、—勘察报告、》设,计文件或将其用于】。合同以?外的工程项目的;】    》 —    — ㈢出借》。。。、,转让、?出卖资格证书、执】业印章或《私自为其它单—位设计项目签字、】盖章或?允许:他人以本《人,名义执业的;  】  】    !㈣推:荐使用不符合质量】标准的材料和—。。设备、收受回扣的】;  ?  】。    】 ㈤不执《行国家法律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】。强制性?标准的 第六章 !附则 第二十】三条 本办法自20!02年4《月1:。日起:施行:市人民政《府199《9年:5月18《日印发?的新余市《。。。建设:工程勘察《设计市场管理—办法(余府发[【。1999]2—7号)同《时,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