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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】市建设?工程:勘察设?计市场?管理办法 — , :各县:(,区)人民政府、管委!会市政?府各部门市》直各单位 —  《  ?  《  按【照WTO规则要【求市:政府对新余市建【设工程勘《察设计?市场管?理,办,法进行了修订现印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】行 二○》○二年三《月二日 第一章 !总 则 第一条 !为了加?强对:本市建设《工程勘察设》。计市场的监》督和管理保证—建设:工程勘察设计—质量维护各》方当事人的合法权】益依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!法律、法规的精【神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办法 !  《  — 《第二条 凡在本【市境内从事建—设工程勘察设计市】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!理的单位《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!法    ! : :   本】办法所?称建设工程勘—察设计市场活动是】指,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!计业务?的,委托、承接及相关服!务的行?为    !。 《 第三—条 :从事建设工》程勘察设计业务【应当遵?守国家?有关法律、法—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!强制性?标准坚持先勘察、后!设计先设计、后施工!的程:序保:证建设工程》的勘:。察设计质量》。   ? ? 《 :   未】。经原勘察《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修,改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文件 》 :    》 — , 第:四条 从事建—设工程勘察设计市】场,活动应当遵》循公开、公正、平等!竞争的原则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!以任何理由分割、封!锁、垄断建设—工程勘察设计市常】    ! 【第五条 《任,。何单位?和个:人不得妨碍》和阻挠依法进行【。的建设?工程勘察《设计市场活》动  ?  《 《    》 ,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对建设工【程勘察设《计市场活动》及,其管理?工作中违反法—律,、法规和《工程建设强》制性标准《的行为都有权向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或?者,其,它有关部门》进,行检举?。、控告或投诉 【 :    ! 第二章 勘!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!承,接   】 : ? 第六条【。 凡在本《。市境内从事建设工】程,勘察设计活动均应办!理委托勘《察设计?业务手续并》具,备以下条《件    】    】 ㈠建—。设工程项目可行性】研究报告书》。或已:批准项目《建议书;    】 : , 《    《 ㈡》已经办理了建设【用地规划《许可证等手续—。;   《 ?   】 ㈢—法律、法《。规规定的其它条【件  【 , , 【 ,第七条 委》托方:应当将建设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】委托给具《有相应?资质证书且与证书】。规定的业务范—围相符的承接方 】    ! 第八】条 委托可以通过竞!选委托或直接委托】的方:式进行竞选》委托可?以采取公开竞—选或:邀请竞选的方式建设!项目总承包业—务或专业性》工程也可通过招【。。标,的方:。式,进行 【   】。 第九条— 承接方必须—持有省级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】的资质证书在规定的!业务范围内》承,接建设工《程勘察设计业—务并对其提供—的勘察?设计文件的》质量负责《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!位资质等级的单【位和个人承接—建设工程勘察设【计,业务 ?  》  ! 第十条 从事建】设工程勘察》。设计活动的》专业技术《人员只能在一个【勘察:。设计单位从事勘察】设计工作不得私自】挂靠承接勘察设计】。业务    ! : : ,   《 建设工—程勘察设计专业【技术人员和》执业注册人员不得】出借、?。转让:、,出卖执业资格—。证书、执《业印章和职》称证:书    ! 《 ? ,第十一条 承接方】可,以聘用技术劳—务人员?协助完成《承接的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业务但必】须签订?聘用合同 第【三章 合同审查【 》 第十》二条 凡《在本市境内承担【建设工程《勘察设计《任务的?单位必须使》用国家制发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!。和建设工程》设计合同合》法文本 】   ? 【 第十三条 委【托方和承接方应【当依据国《家的有关规》定在合同文本中约定!勘察设计《费双方不得违—反国家有关最低收】费标准?的,规定任意降》。低勘:察设计费用双方应全!面履行合同约—定的义务不》按合同约定》履行:义务的依法承—担违约责任 — : :。 ,  ! 第十四《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!计合同?。经委托?方和承接方签—定后双方应将合同】。文本送建设行—。政,主管部门或其委托】机构:审查审查内容  】 , 】    — ㈠委《托方和?承接方是否具有法人!资格和?履行合?同的能力;》   ? 》    ! :㈡,承接方是否具—备相应的执》业资格; 》   【 ?    — ㈢建《设工程勘《察设:计收费是否按规定】标准收龋 !   》 —。第十五条 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!其委托机构》在收到建设工—程设计?合同后3《日内提出意》见(建设工程勘【察合同2日》内提出意见)不合】格的令其修改—后,重新报送 》 ,  ?。 《 ?   ? 勘察设【计合同?。未经报送审》查或审?查不合格《的无效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不予办理—项目规划报》建和施工许可手续】 第四《章 图纸签章审【查 ? 第十?六条 凡在本市【境内承担建》设工程勘察设计任】务的勘察、设计单位!都必须接受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对】图纸签章的》审查未经图纸签章审!。查的工程项目不【。予,。办理项?目,规划:报建和?施工许可手续— :    ! 第—十七条 《图纸签章《内,容,要求    —。  !  : ㈠勘察【设计单?位名称、勘察设计资!格等级、勘察设计】证书:编号、?建设单位名称、【工程:名称、图纸》内容、比例、出【图日期等《;,    《。 】   ? : ㈡签名》。栏内应有绘》图设计?、校对、《专业负责人、项目】负责人、单》位负责?人、审查审定—等内容?;,    —  【  ㈢特级!和一、二级的建设】工程项目的勘—察设计必须由具【有甲、?乙级资?格,的设计?单位承担设计文【件必须有专业负责人!、总建?。筑师签名在设计图】纸右下角必须有相应!等级注册建筑师【、注册结构师签名】并加:盖注册职《业专用章 —    】 第十】八,条 图纸签章行政审!查的内容《    ! :    》 ?㈠是否持《有效证件(即—。工程勘察、工—程设计资格》证书和收费资格证】书及工商营业执【照)的勘察》设计单位《;    【  【  《 , ㈡是否使用合法的!建设工程勘察合同】、,建,设工:程设计合同文—本;    !    】 ㈢》设计周?期是否符合规定签】名人是否属》该单位在岗人员主】持设计人员是否具】有相应等级的注册】建筑师、注册结构师!资格:;    【。   】 ㈣是【否超越资质等级项】目,是否办理了越级批】准手续;  —  《    ! , , ㈤?建设工程勘》察、设计收费—是,否按规定标准—收龋   ! : 【第十:九条 建设单—位在报建工》程项目时必》须携带以下》材料    ! : , ,    【。 ㈠由勘察设计单】位填写的新余—市,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!纸签章审查表—;    — 《 ,    【 :㈡报建项《目施工图一套经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签章审查后【凡符合签章内—容,要求的工程应在审】查,表和主?要,蓝图(总图平、立】剖面图)上加—盖,。“,新余市建设》工程:勘察:设计图纸签章”; !   】    — ㈢》建设工程勘察设【计收费发票原件和复!印件一?份(复印件》留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存档)《 :第五章 处理措施】   》 》 第二十【条 勘察设计单位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】文件无效由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视情【节轻重给《予警告、责令限期整!改、没收违法所【得、降低资》质,等级:、吊销资《。质证书可并处罚【款,构成犯罪《的,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  】  》    】。 ㈠无—证设计、《超,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!规定:的,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!业务的;    】。。 — :  : ㈡—出卖、出《借、转?让,伪造资质《证书、图签、图【章以挂靠方式允许】他,人以本单位名义采】。。取,不正当手续承接业】务的;    !。。 —   — ㈢未按规定办理聘!用或借用手续私下】拉人从事建设工程】勘,察设计?业务的;   【 【 ,    】㈣以低于国家规定】的最低标准收—。费,的;    【 【   《 ㈤《。使用或推荐使用不】。符合质量《标准的材料和设备】。的;    】   】 ?。 ㈥违反国家法】律、法?规或:有关工程建设强制】性标准的 【   《 《 第二【十一条 《承接方因《工作失误造》。成建设工程》勘察设计《质量:事故应当无偿补充】。勘察设计《、修改完善勘察【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!成经济?损失的?应当减?收、免收勘》。察设:计费并依法》承担:。赔偿责任 】。   ?。 【 第二十二条 建!设工程勘察设计专】业技术人员和—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视情节轻重给予【。责令限?。期改正、没收违法】所得、停止执业一年!、吊销?执业证书等》处,理可并处罚款构成犯!。罪的依?。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   【 《    ! ㈠无证从—事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业务、》私人挂靠、私人组】织,或参与承接建—设工程勘察》设计业务《活,动的;    !  【  《 ㈡剽《窃、:。抄袭、非法》出,售和:转让: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!技术、?勘察报告、设—。计文件或将其用于】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!。。的;    】  【  : ㈢》出借、转让、出卖资!格证书、《执业印章或私自为】其它单位设计项目签!字、:盖章或?允许他人以本人【名义执业的》;  ?  】    — ㈣推荐—。使用不符合》质,量标准的材料和【设备、收受回扣【的;    !   【 ㈤不执】行国:家法律、《法规和工程》建设强制性》。标准的 第六【章 附则 【第二十三条 本办】法,自2002》年4月1日起施【行市人民政府1【999年5月18日!印发的?新余市建设工程勘】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!(余府发[》19:99]27号)同】时废: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