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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新》余市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市场管理办法】 :。 各县(区)人!民政府、管委—。会市政府各》部门市直各》单位 》   《 ?   《 , : 按照WTO【规则:。要,求市政府对新—余市建?设工程?勘察设计市场管【理办法进行了修订】现印:。发给你们请遵照【执行 ? 二○○二年三月二!日, 第一章 总【 则 《第一条 《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!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!监督和管《理保证建设工—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!各方当事人》的合法权益依—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!筑法等法《律,。、法:规的精神结》合本市实际》制,定本办法 ! , , 】 第二条《 ,凡在本市《。境内从?事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!督管理的单位和个】人必须遵守本—办法   》 《   【 本办法所!称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市场活动》是,指从事建设工程【勘,察设:计业务的《委托、承接》及相关服务的—行为 《    ! 第—三条 从事建设【。工程勘察《设计:业务: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!律、法规必须符合工!程建设强制》性标准坚持先—。勘察、后设计先【设计、后《施工的程《序保:证,建设工程的勘—察设计质量  【  ? ?    ! 未?。经原勘察《。设计单?位同意?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修改建设】工程勘察设计—文件:    】 【 第四条《 从事建《设工程勘察设—计市场活动应当遵】循公开、公》正、平等竞争—的原则禁《止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以《任,何理由?分割、封锁、垄【断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市常 【  ?  ! ,第五条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妨碍【和阻:。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!程勘:察设计市场活动【    — ?    】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,对,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!场活动?及其:。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!、法规和工程建设强!制性标准的》行为都?有,。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者其它有关部】门进行检举》、,控告或投诉 —   — ? —。第二章 勘察设计】业务的委托与承【接  【  《 》 第六条 凡在【本市境内从》事,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】活动:均,应办理委托勘察设】计业务手续》并具备?以下条?件 :。   》  【  ㈠【建设工?程项目?可行性研究报告【书或已批准项目【建议书;   【 : : 《。。    ㈡!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!规,划许可证等手续;】   ? 《 ,    】 ㈢法律—、法:规规定的《其它条件 【    【 , 第七条 !委托:方应当?将建设工《程勘: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!有相应资质证—。书且与证书规—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!承接方 —   《 !。第八条 委托可【以通过?竞选委托或》。直,接委托的方式进【行竞:选,委托可以采取—公开竞选或邀请【。竞选的方式建设项】目,总,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!程也可通《过招:标的方式进》行 —   》 第九】条 承接《方必须持有省级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颁【发的:资,质证书在《规定的业务范围内】承接建?设工:程,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!提供的勘《。。察设计?文件的质量负责【严禁无证《或超越本单位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!人承接建设工程勘察!设计业务 【    — 》 第十《条 从?事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活动的》专,业,技术人员只能—。在一个勘察设计【单位从?事,勘察设?计工作?不得私自挂靠承【接勘察设计业务【    ! ?   ? 建设工程】勘察设计《专业技术人员—。和执业注《。。册人员不得出—借、转让、出卖【执业资格证书、执】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!    【 —。 第十一条 【承接方?可以聘?用技术劳务人员协】助完成承《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!计业务但必须—签订:聘用合同 》。 第:。三章 合同审查 】 【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!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任务的—单位必须使用国【家制发的建》设工程勘察》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!合同:合法文本 !   ? 第!十三条 委托—方和承接《方应当依据》国家的有《关规定在合同文【本,中约定勘察设计费双!方不得违反国—家,有关最低收》。费标准的《规定任意降低勘察】设计费用双》方应全面《履行合同约定—的义务不按》合同约定履行义务】的依法承担违—约责任 【   ? : ? 第十—四条 建设工程【勘察:设,计,合,同,经委托方和》承接方签《定后双方应将合同文!本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其委托机构【审查审查《内,容    】    】 ㈠委托方】和承:接方是否《具有法人资格和【履,行合同的能力;  !  》   【 : , ㈡承接方是否】具备相?应的执?业资格?;    — —    《 , ㈢建设工程】勘察设计收费—是否按规定》标准收龋 !   】 第十》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或其委托—机构在收《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!后3日内提出意【见(建设工程勘察合!同2日内提》出意见)不合格【。的令其修改后重【新报送  》  !    《 : 勘察设计合【同,未经报送《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!。无效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不予:。办理项?目规划?报建:和施工?许可:手,续 : 第四章 图纸签章!审查 《 第十六条 凡在】本市境内承担建设】工,程勘察?设,计任务的勘察、设】计单位都《必,须接:受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对图纸签章》。的审查未经图纸【。签章审查的工程项】目,不予办理项》。目规划报建和施工许!可手续 【 ,  : 【 第十七》条, 图纸签章》内容要求《    — :  》  ㈠【勘察设计单位名称】。。、勘察设计资—格,等级、勘《。察设计证书编—号、建设单》位名称、工程名称】。。、图纸内容、比例】、出图日《期等:;    — : 《 ,   — ,㈡签名栏内应有绘图!设计、校对、—专业负责人、—项目负责人》、单位?负责人、审查审定】等内容;    ! :    ! ㈢特》。级,和一、二级的—建设工程项目的【。勘察设计必须—由具有甲《、乙级资格的设【计单位承担设计【文件必须《有专业负《责人、总《建筑师签名在设计图!纸,右,下角必须有相应等级!。注册建筑师、注册】结构师签名并加盖注!册职:业,。专用章  !  》 第十八】条 图?纸签章?。行政审查的内容【    —。 ?   》 ?。 ㈠是否持有效证!件(:即工程勘察、工【程,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!资格证书及工商营】业执照)的勘察【设计单位《;,    【 《    【 ㈡是否使》用合法的《建设工?程勘察合同、建【设,工程设?计合同文本; 【   ?  !  :。 ㈢设计周】期是否符合规—定签名?人是否?属该单位在岗人员主!。持设计?。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等!级的注册建筑—。师、:注册结构师资—格;:    —    ! ? ㈣是否《超越资质等级—项目是否办理了【越级批准手续; 】   《 —    】㈤建设工程》勘察、设《计收费是否按规定】标准收龋 !   ! 第十九条 【建设单位在报建工程!项,目时必须携带—以下:材料    】 》    — ㈠由《勘察设计单位填【写的新?余市建设工程勘【察设计图纸签—章审查表;》。    《 : —   《 ㈡《报建项目《施工图一《套经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签章?审查后凡符》合签:章内容要《求的工程应在审查表!和主要蓝图》(总图平、立剖【面图)上加》盖“:新余市建《。设,工程勘察设计图【纸签章”;    ! 》  《  《 , ㈢: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】收费发票原件—和复:印件一份(复印件留!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存档】) 第五》章 处?理措施?    【 ? 第》二十条 勘》察设计?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建设工程勘察【设,。计文件?无效由市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视情:节,轻重给?予警告、责》令限期整《改、没?收违法所《得、降低资质—等级:。、吊销?资,质证书可并》处罚款?。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  !  — ? ,   ? ㈠无证【设计、超越勘察设计!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!和业务范围》承接业务的; 【   【 :  ?  《。 ㈡出卖》。、,出借、?转,让伪造资质》证书、图签、—图章以挂《靠,方式允许他人以本】单位名义采取不【正当手续承》接业务?的;:   ? 】    》 ㈢未按规【定办理聘用》。或借用手续私下【拉,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!设计业?务的; 《  : 《    ! ㈣以低于【国家规定的最—低标:准收费?的;    【   ! ㈤使【用,或推荐?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!的材料和设备的; !。   ? : , ?    — : ㈥违反国》家法律、法规或【有,关工程建设强制性】标,准的 《    【 《 ?第二十?。一条 承接方因工】作失误造成建设工程!勘察设计质量事故】应,当无偿补充勘—察设计、修改—完善勘察设》计文件给委》托方造成《经济损失的应当减】收、免?收勘察设《计费:并依法承担》赔偿责任 —    【 》 第二十二—条 建设工》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!人员和执业注—册人员有下列—行,为之一的由市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视情节轻重给】予责令限期改正、】没收违法《所得、停止执业【一年、吊销》执业:证书等处理可—并处罚款《。构成犯罪《。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   — 》    — ㈠无证从【事建:设工程勘《察设:计业:务、私人挂靠、私人!组织或?参与承接建》设工程勘察设计【业务:活动的;   【 【  ?  ? : ㈡剽窃、抄袭【、非:法出售和《转让勘察设计单位】的专有技术、勘察】报,告、设计文件或将】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工!程项目的;》    【。 :。   》 ㈢—出借、转让、—。。出卖资?格证书、执业印章或!私自为其《它单位设计项目【签字、?盖章或允《许他人以本人名义】执业的;《    】。 :   《 ㈣推荐】。使用不符合质—量标:准的:材料和设备、收受】回扣的?;    【 —   》 ㈤不执行国家】法律、?法规和工程建设强】制性标准的》 :第六章 附则 【 第?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!2,002年4》月1日起施行市【人民政府199【。9年5月《18日印发的新【。余市建设工程勘察】。设计市场管理办法(!余府发[《19:99]27号)同】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