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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】。市房:屋建筑和市政工程】项目围标、串—标行为认《定,标准和处理办法(试!行) ? : , ,余,住建字?〔20?12〕?124号 【 关于印发新—余市:房屋建筑和市—政工程?项目:围标、串标行为【认定标准《和处理办《。法(试行)的通知 !。 各:县(区?。)人民政《府、管委会市直各有!关单位各派》出,纪工委  】   现将新余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】工程:项,目围标?、串标行为认定【标准和?处理办法(试行【)印发?给你们请遵》照执行 市住建】委 ? 市!发改委 【 市【监察局 — 二○一《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! 第一条《 为进一》步规范?我市房屋建筑和市】政工程项《目招标投标》市场行为《预,防和遏制围标、【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!招,、投标各方主体【合,法权益根据中—华人:民共和国招》标投标法、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!投标法实《。施条:例、关于开》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!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!。意见和新余市建筑】管理:办法等有关》法,律、法规《和规章结合我—市实际制《。。。定本办法 》 《 第二条 本!办法所?称的建设工程—是指房屋建筑—和市:政工程项目 ! ? 第三条 —在本市行政区—域内对建《设,工,程围标、《串,标行为的认定和处】理,适用本?办法 — 第四条 】 县(区)人—民政府?、管委会发展改【革部门、监》察机:关、住房和城乡建】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建?设工程?围标、串标行—为的认定和调查【处,理工作 》 —。第五条 政—府投资的公》开招标项目,一律】实行资格《。后审和最低》价评标法改》变资:格审查方《式和评标《办,法的须经《同级人民政府批【准 : 第】六条 ? 总投资额在—1000《万元:以上政府投资的公开!招,标,项目投标企业的法】定代表?人和拟派注册建【造师:(项目经理)—。。应到场参加开标会】否则:视为放弃投》标,其投标》文件作?废标处理 》 : : 第七条 】招标人或招》标代:理,机,构有下?列,行,为之一的《属于:以,不合理条《件限:。制、排斥潜在投【标人或?者投标人 —     (一)!就同一招《标项目向潜在投【标人或者《投标人提供有差【别的项目信息;【     (!二)设定《的资:格、技术、》商,务条件与招》标项目的具体特点】和实际?需要不相适应或【者与合同履》行,无关;  】   (三)依法】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!以特定行政区域或】。者特定行业的业【绩、奖项作为—加,分条:。件或者中标》条件; 》     (【四)对潜在投标人】或者投标人》采取:不同的资格审查或】者评标标《。准; 》     (五【),限定或者指定特定】的专利?、商标、品牌—、原产地或者供应】商;   】。  (六)依—法必须进行》招标的项目非法限】定潜在?投标人或者投标人】的,所有:制形式或者组织形】式; ?     (】七)以其他不合理条!件限制、排斥潜【在,投标人?或者投标《人 — 第《八条 招标人或】招标代理《机构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属》招标人?。或招标代理机构虚】假招标或与投—。标人串?通招标行为 —     (一!)先行开展勘—察,、,设计、施工、监理活!动及材料、》设备采购而》后组织招标的—或以:其,他借口补办招投【标手续的; —    — (二)在招—标公告、资格审查】(预审)文件和招标!文件中抬高》投标:人资质等《级或设置《多项资质等级—标,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!类似工程业绩等【不合理?条,件排斥潜《在投标?人的; 》。     (【三)应当接受而不】接受应当拒绝而不】拒绝投标人》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!文件的; —     —(四)预先约定【投标人中标或与特】定投标人商》定投标时压低或【抬高投标报价中【标后再给《予投:标,人额外补偿的; 】。     (五!)在开标《。前泄:露投标?文件内容或者—授意投标人补充、】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!在投标截止后允许】特定投标人撤换【投标文?件或更改投标文件】的;  【 ,  :(,六,)直接或《者间接向投标人泄】露应当保密的招、】投,标或开、评标活【动,信息:的;   】  (七《)组织、授意或者】暗示其他投标—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!条件或提供方便【的; —    (八—)明示或者》暗,示资格审查》委员会或评标委员】会对投标《申请人或投标人【进行区?别对:待或倾向性评审的;!  》 ,  (九)以胁迫、!劝退、?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!。标人以?外的其他投》标人放弃投标—或者:使中标人放弃中标】的;:。     (!十,)法: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的招《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!其他串通投标行【为,。 , , 第【九条: 工程建》设招标代理》机构有?本办法第八条—第210《款,情形之一的属—与投标人串通招投】标行为受招标—人指使、授意—的属: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!行为 】 第?十条 投》标,人有下?列情形之《一的属投标人围标】或串通?投标行为《 :  ?   (一)—投标人之间相—互约:定中标人《的; 《     (【二)投标《。人之间相互约定抬】高或压低投》标报价的; —   》  (三)为谋取】特定: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!其他投标人而采取】联合行为的;—   — , (:四)投标人》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!放弃投标或者放【弃中标的;》  》  :。 (五)由同一【单位或同一人—持不:同投标?人的资格审查文件】或投标?文件:参加投标的;—     (!六,)不同投标人的【资,。格,审查文件或投—标文件相《互混装?的;:     】(七)不同投—标人的资格审查文】件或投标《文件其内容存—在,异常一致的; 【 :     (八)不!同投标人的资格审】查文件或投标—文件错、漏之处出现!一致的; —     (九】)不:同投标人的资格【审查文件或投标【文件由?同一单位或》同一:人编制的或者出自】同,一电子文档》的; 》     (十)不!同投标人的投—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!理人员(《注,册,建造师和五大员)出!现同一人的》; ?  ?   (十一—)不同投标》人,的投标?。。报价、工程量—清单综合单》价及组?成出现?。。异常一致或》者呈规律性变化的】;     !(十二?)投标?人的:投标保证金用现金方!式,提交的?;  — ,  :(十三)《。不同:投标人?的,投标保证金出自【同一单位或同一银行!帐,号的; 》 :  :  (十四)—投标人以威》胁、恐吓《等手:段迫使其《他投标人放弃—投标:的;  【  : (十五)》经评标委员会推荐】。。中标排序《的投标人放弃中【标的; 【    (十—六)投标人违—反开: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!会场秩序的; !    《 (十七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的其他情】。况 】 第:十一条? 投标人有—下列情形《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!行为 》  :   (一)—使用:他人名义参加投【标的;   !  (二)使用伪造!、变造或《持无效的资》质,证书、营业执照、安!全生产许可证、资】格证书、印章、【印鉴参加投标—的;    ! ,(三)伪造或者提供!虚假企业《。施工:业绩、财《务状:况、信?用等:级等:证明材料的;—   —  :(四)伪造注—册建造?师(项目经理)、项!目,管理人员(五大【员)资格证》书、:施工业绩和劳动关】系证明等《其,他材料的; !    (五)【隐瞒招标文件—要,求提供的信息—或者提供虚假引人】。误解的其他》信,息,的,;  —   ?(六)经批准采用资!格预审的招》标,项目资格《预审:合格的投标人不购买!招标文件《。、,不提交?投标保证金、不【提交投标文件且【不,说,明正当理由而放【弃,投,标的;?。    【 (七)投标人【购买了招《标文:件或提交了投—标保证?金应参加开标—会投标企《业,的法定代表人和【拟派注册建》造师不参《加,。。开标会的(以下情况!除外因重病》或重伤[凭》县,。级以上医院证明]不!能履职或死亡的;被!司,法机关羁押或限制】自由的;《被行政主管部门停】止执业资《格的;因《不可抗力等特—殊情:况的)?;     !(八)法律、法规】。规定的其他情况 】 — 第十二条》 投?标人有下列》情,形之一的属于—以他人名《义投:标的:行为 》     (一)】通过受让或者—租借等方式从—其,他,单,位获取资格》。或者资?质,证书投标的; 【   》  (二)》由其他单位或者【其他单位负责人【在自己编制的投标】文,件上加盖印章或【者签字的; !   ? (三)法》定代表人的》委,托代:理人、?注册建造《师(:。。项目经?理)或项《目管理人员(五【大员)不是本单位】人员的?; 》  :  (四)投标【保证:金不是从《投,标人企业所在地基】本帐户转出的; !    》 (五)工程款、】。。农民工工资等收支费!用不在本单》位核算而由项目【负责:人直接支配》和核算且项目负【责人不?是本单位人员的; !     (六!)法律?、法规、《规章规定《的以他人名义投标】的其他行为 【     投标人!不能提供其》。委托代理人、注册建!造师(项目经理【。)、项目管理—人员:(,五大员)《。的劳动合同、上年】度不:少于6个月的社【会保险缴费》凭证等证明材—。料的:视,为本条?第(三)项》规定的情形 — : 第十【三条 资格审查】委员会或评标—委员会成《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属于串?通评:标行为 【  :  (一《)私下接触投标【人,的;:     】(二)对特定—。。投标人投《标文件中的重大【偏差提?出符合?性,评审意见的;—  》   (三》)对特定《投标:人以外?的其:他投标?人提出不《公,正评:审意:见的:。。; 》    (四)【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!文件应当判定废标而!不废标的或任—意扩大其他投标【人废标?范围的;《  》  : (五)向其他【投标人?透,露,评审情况或应当保密!的其他情况的; 】 ?    (六)对第!十条中涉及》投标:人,的围标、串标行为】在评审过程》。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! 》 第十四条 !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!定招标人或》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!。理的条件限制—、排斥潜在》。投标人或《者投标人的责—成招标人或招标【代理机构《改正并对招标—代理机?构记不?。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!严重:造成不良后》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!。和,国招标投标》法第五?十一条依法进行处理!且停止?招标代理机构1【-2年的招标代理】执业资格网上公示 ! — ,第十五条 违反】。。本办法第八条规定】对招标?人或招标代理机构】虚假招标或与—投标:人,串通招标的依照【中,华人民共和国—招标:。投标法第五十条、】第五十?三,条依法进行处理并建!议,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!人依法?依纪进行处》理对投标人或招标代!理机构记不》良行为记录一次情】节严重?的取:。消投标人或招标【代理机构12年参】与我市建筑市场【。活动的资格网上【公示 》 第十六条! 违反《本办法第十》条、第十一》条、第十二条规定对!投,标人参?。与围标?、,相互串通投标或与】招标人串通》投标或?以他人?。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!行为的对投标—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!次列入不诚信企【业没收其投标保【证金情节严重的依】照中华?。人民共和国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!条、第五十四条依法!进行处理列入—“黑名单”》并取消其《在我市?。。参加投标的资格网上!公示 — , 第《十七条 违反本】办法第十三》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!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!与招标人或投—标人串?通评:标的对评标专家【记不良行为记录【一次网?上公示情节严重的依!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。招标投标法第五【十六:条依法进行处理【并建议?。评标专家核准—部门取消其》评标专?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!送司法机关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!标专家身《为国家工作人员【的建议纪检》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!行,处理 【 第十八—条 建立投标【人行:贿记录档案查—询,。制度凭检察机关出具!的查询回函确定投】。标人资格经》查,询有:行贿犯罪记录的投】标人和相关执—业人员取消其参与我!市建筑市场投标资】格 》 第十九【。条 : 各级住房和城【乡建设部门将违反】。本办法规定》。的企业和个人及时】记入诚信档案并将其!。违规事实《上网公示便于社会】监督建立投标企业】、招:标代理机构和—相关人员“黑名单”!制度对列入“—黑名:单”的单位和—个人实?行动态管理》实施:重点监管 【 《 第二十条 各级!发,展改革部《门,、,监察机关、住房和城!乡建设部门发现或者!接到举报、投—诉招:投标活动中的围【标、串标行为时应】当及时组成联合调】查组进行核实认定并!依照相关法律、【法规作出处理—决定 — 第》二十一?。条 对投标人和其!他利害?关系:人的投诉依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招标】投标法实施条—例和工程建设项目】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!理办法(国家—七,部,委第:11号令)有关规】定处理投诉》人不: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!争对手阻碍招投标】活,动的正常进行对虚假!、恶意投诉应—。。依法予以严惩 】 —。第二十?二条 之前规定】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!本办法为准 ! 第二十》三条 本办法自发!布之日起施行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