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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新》余市房屋建筑—和,。市政工程《项目围标、》。串标行?为认定标准和—处理办法《(试行) 】 ,余住:建字〔2《012〕124号 ! 关于》印发:新余市房屋建筑和市!政,工程项目围标、串标!行为认定标》准和处理办》法(试行)的通知】 , ,各县(区)人民政】府、管委会市—。直各有?。关单位?各,派出纪工委 【     现【将新:余市房屋建筑—和市政工程项—目围标、串标—行为认定《标准和?处理办法(》试行)印发给你们请!遵照:执行 市住—建委:。 】 市发《改委: 】 , ,市监察?局 二—○一二年七月二【。十三日 第一【条 为进一步规范!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!工程项目招标—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!遏制围标、串标行为!的发生维护招、投标!各方主体合法—权,益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?国招标投标》法,、中华?人民共和国招标投】标法实施条例—、关于开展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】问题专?项治理工作的—意见:和新:余市建筑管理办法等!有,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!结,合我市实际制定本】办法 《 第二】条 : 本办法所称的建】。。设工: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!政工程项目 — 【第三条 在本【市行政区《域内对建设》工程围标、串标行为!的认定和处》理适用本办》法 》 第四—条 ?县(:区)人民政府、管委!。会发展改革》部门、监察机—关、住房《和城:乡,建设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》。建设工程围标、串】标行为的认定和【调查处理工作 【 , 《 第五条 政】府投资的公开招标项!目,一律实行资格】后审:和最低价《评标法改变资格审查!方式和评《标,办法的须经同级人】民政府批准 【 《 第六条 总】投资额在10—00万元以上—政府投资的公开【招标项目《投标企业《的法定代表》人和拟派注册建造】师(项目经理)应】到场参加《开标:会否则视为放—弃投标?,其投标文件作【废标处理 ! 第《七条 《招标人或招标—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!。之一的属于以—不合理条《件限制、《排斥潜在投标人【或者投标人 —    — (一)《就同一招标项目向】潜在投?标人或者投》标人提供有差别的】项目信息; —     (】。二)设定《的资格、《技,术、商务条件与【招标项目的》具体特?点,和实际需要不相适】应或:。者与合同履》行无:关; 《   《  (三)》依法必须进》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!行政区域或》者特定行业的业绩、!奖项作为加分—条件或者中标条【件; ? :     (四)对!潜,在投标人或者投【。标人采取不同的【资格审查或》者评标?标准; —     (—五)限定或者指【定特定?的专:利、商标《、品:牌、原产地或—者,供应商; 》     (】六)依法必须进行】招标:的项目非《法限:定潜在?投,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!有制形?式或者组织形式;】  》   ?(七)以其他—不合:理条:件,限制:、排:斥潜在投标人—或者投标人 】 ? 第八《条 ?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!构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!人或招标代》理,机,。构虚:假招标?或与投标《人串通招《标行为 【    (一)先行!开,展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、监理活—动及材料、设备【采购而后组》。织招标的《或以其他借口补【办招投标手续的;】 ?     (二)在!招标公告、》。资,格审:。查(预审)文件和招!标文件?中,抬高投标《人资质等级》或设:。置多项?资质等级标准和【。要求投标人提供【类似:工程业绩等》不,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!标人:的; 《  ?。   (《三)应当接》受而不接受应当拒】绝而:不拒:。绝投标人资》格,。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!。。。的;  【  : (四)《预,先约:定投标?人中标或《与特定投标人商定】投标时压低或抬【高投标?。报价中标后》再给予?投,标,人额外补偿的—; 《     (—五,)在开标前泄露【投,标文件内容或者授】意投标人《。。补充、修改投标文】件内容或《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!定,。投标人?撤换投标文件或【。更改投标文件的【; 《   ?  (六)直—接或者间接向投标】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!、,投标或开、评标活动!信,息的; — ,    (七)组】织、授意或者—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!定投标人创造条件】或提供?方便的;《   —  :(八)明示或者暗示!资格:审查委员会或评标】委员会对投标申请】人或投标人进行【区别对待《。或倾向?性评审的; 】    《 (九)以胁—迫、劝退、补偿【。等方:式使特定投》标人以外的其—他投标人放弃—投标或者使中标人】放弃中标的; !     (—十)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规定的招标!人与投标人之间的】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! , ? , 第九《条 工程建设招标!代理机构有本—办法第八条》第210款情形【之一的属《。与投标人串通招投】标行为受招标人【指使、授意的属与】招标人串通招—投标行为 — : 第十条【 投标人》有下:列情形之《一的属投《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!行,为  — ,  :(,一)投标人》之间相互《约定中标人的; !    》 (二)投标人之间!相互约定《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!的; —   ? (:三)为谋取特—定投标人《中标: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!而采取联合行为的;! ?     (四)投!标人之?间约定部分投标人】放弃投标或者放弃】。中,标的; 【    (五)由】。同一单位或同—一人持?不同投标人》的资:格,审查文件或》投标:文件参加投标—的; 《     (六)!不同:投标人的《资格审查文》件或投标文件相互混!装的:;     !(七)不同投标人的!资格: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!其,内,。容存在异常》一致的; 》    — (:八):不同投?标人的资《格,审查文?件或投标文件错【、,漏之处出《现一:。致的; 《  《  : (九)不同投【标人的?资格审查文件或【投标文件由同一【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!或者出自同一电【子文档的; 】    《 (十)《不同投标人》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!目,管理人员(注册建造!师和五大员)出【现同一人的;—     (!十一)不同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】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!价及组成出》现异常一致或者呈】规律:性变化的; 】 ,  :  (十二)—投标人的投》标保:。证金用现金方式【提,交的; 》   《  (十三)不同投!标人:的投标保证金出自】同一单?位或同?一银行帐号的—;   【  (十四)投【标人以威胁、恐吓】等手段迫使其他投】标人放弃投标的;】  》   (十五)经评!标委员会《推荐中标排序的投标!人放弃中《标的; 》     —(十:六)投标《人违反开标现场纪】律扰乱?开标会场《秩序的;《  》   (《十七:)法: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?情况 — ? 第十一《条 投标人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!弄虚作假《行为   】  (一)》使用:他人:名,义参加投标的; 】。 ?。    (二—)使用?伪造:、变造或持》无效的资质证书【、营业执《。照、安全生产许可证!。、资格证书》、印章、印鉴—参加投标的; 【 ?    (三)【伪造或者提供虚假】企业施?工业绩、财》务,状况、信《用,等级等证《明,材料:的; 《   《  (四)伪—造注册建造师(项目!经理)、《项目管理人员(五大!员):。资格:。证书、施《工业绩和劳动关系证!明,。等其他材料的—;    】 (五)隐瞒招标文!件要求提供的—信息或?者提供?虚,假引:人误解的其他—信息的; 》     【(六)?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!的招标项目资—格预审合格的—投标人不购买—招标:文件、不提》交投标保证》。金、不提交投标【。文,件且不说明》正当理由而放—弃投标的; !    (七)投】标人购买了》招标文?件或提交了投标【保证金应参加开标会!投标企业的法定代】表人和拟派注册【建造:师不参加开标会的】(以下?情况除外因》重病或重伤》。[凭县级以上医院】证,明,]不能履职或死亡】。的,。。;被司法机关—羁押或?限制自由的;—被行政主管部门停】止执业资格的;因】不可抗力《等,特殊情?况的); —     —(八)?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情况 《 《 第十二—条 投标人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!人名义投标的—行为    ! (一)通过—受让或者租借—等方式从其他单【位获取?资,格或者资质证—书投标的;》   —  (二)由其他单!位或者其他》单位:。负责人?在自己编制的—投标文件上加盖印】章或:者,签字的; 【     (三)】。法定代?表人的委托代—理人、注册建造师】(项:目经理)或项—目,管理人员(》五大员)不是—本单位?人员的; 》 :     (四)】投标保证《金,不是从?投标人企《业所在地基本帐户转!。出的; 》 ,  :   (五)工【程,款、农民工工资等】收支费用《不在本单位》。核算而?由项目负责》人,直接支配《和核:算,且项目负责》人不是本单》。位人员的; 【   《  (六)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。的以他人名义投标】的其他?行为 《 :   ? 投标人不能—提,供其委?托代理人《、注册?建,造,师(项目经理—)、项目管理人【员(五大员)—的劳动合《。同、上年度不少于】6,。个月:的,社,。。会保险缴费凭证【等证明材料的视为】本条第(三)—项规:定的情形 — 《 第?十三条 》资,格审查委《员会或?评标委员会成员【有下列情形》。之一的属于串通评标!行为    !。。 (一)私下接触】投标人?。的; 《     (【二)对特定投标人投!标文件中的重—大偏差提出符合【性评审意见的—; 》    (三)对特!定投标人以外的其】他投标人提出不【公,正评审?意见:的; —    (四)【对特定投标》。人的投标文件应当】判定废标而不废标的!或任意扩大其他【投标人废标范—围的; 》  ?  : (五)向其—他投标人透》露评审情况或应【当,保,密的:。其他情?况的; —。   ? , (六)对第—十条中涉及投—标人的围标、串标行!为在评审过程中【应发现而未发现的】 — :第十四条 —违反:本办法?第七:条规定?招,标人或?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!理,的条件限制、排斥潜!在投标人或者—投标人?的责成招标人或招】标代理?机构改正并对—招标代理机构记不良!行,为记录一次情节严】重造成?不良后果的依照【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招标投标—法第五十一条依法】进行处理且停—止,招标代?理机构1-2—年的招标代理执业】资格网?上公示 ! , 第十五条 违】。反本:办法第八条规定【。对招标?人或:招标代?。理机构虚假招标【或与:投标人串通招标的依!照中华?。人民共和国招—标投标法《第五十条、第五【十三条依法进行处理!并建议纪检监—察机关对招标人【依法依纪进行处理】对投标人或》招标代理机构记不】良行为记录一次【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!人或招?标代理机构1—。。2年参与我》市建筑市场》活动的资格》网,上公示 】 第十六条【 违?反本办法第》十条、第十一—条、第十二条—规定对投标人—参与围标、相互串】通投标或与》招标人?。串通:投标或以他人名【义投标或《弄虚作假行为—的对投标人》记不良行为记录一】次列入不诚信企业】没收其投标保证金】情节严重的依—照,中华:人民共?和,国招标投标》法第五十三条、【第五十四条依—法进行处理列—入“:黑名单?”并取消《其在:我市参加投标的【资格网上公示 【 》 第?十七条? 违反本办法第】。十三条?。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!或评标?委员:会成员与招标人或】投标人串《通评:标的对评标专家记】。不良行为记》录,一次网上公示—情节严重的依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。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六《条,依法进行处理并建议!评标专家核准部门取!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构!。成犯罪的移送—司,法机关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评标专家身】为国家工作》人员的建议纪检监察!机关依法依纪进行处!理 : ,。 第十】八条 建》立投标人行贿—记录:档案查询制度凭检】。察机关?出,具的查询《回函确定投标人资】格经查询有》行贿犯罪记录—的投:标人和相关执业【人员取消其》参与我市建筑市场】投标资格 【。 第十九条! ,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!设,部门将?。违反本?办法:规定的?。企业和个人及时记】入诚信?档案并将其违规事实!上网公示便于社【会监督?建,立投标企业、招标】代,理机:构和相关人员“【黑名单”制度对【列入“?黑名单”的单位和】个人实行动态管理】实施重点《监,管 《 第二十条! 各级发展改革部!门,、监:察机关、住房和【城,乡建设部门发现或者!接到举?。报,、投诉招投标活【动中:的围标、串标—行为时应当及时组】成联合调查组—进行核实认定并【依照相?关法:律,、法规作出处理决】定 【 :。第二十一条 对】投标人和《其他利害关系—人的投诉依据中华人!民共和?国招标投标》法实:。施条例和工程—建,设项目招标》投标活?动投:诉处:理办法(国家七【部,委,。第11号《令)有?。关,规定处理投诉人不得!以投诉为名排—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投!。标活动的正》常进行对虚》假、恶意投》诉应依?法予:以严惩 【 第二—十二条 之前规】定与:本办法有抵触的【。以本:办法为准 — 第二十【三条 本办法【。。。。自发布之《日起施?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