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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新余市?房,。屋建:筑和市政工程项【目围标、串标行为认!定,标准和处理办法【(试行) 》 余住—建字〔201—2〕124号 】 关于《印,发,新余市房屋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】。目围标?、串标行为认—定标准和处理—办法(?试行)的通》。知 各县(—区)人民政府、管】。委会市直各》有,关单位各派出纪工委!。   —  现将新余市【房屋建筑《。和市政工程》项目围?标、:串标行为认定标【准,和处理办《法(试行)印—发给你?。们请遵照《执,行 市住建委 ! 市!发改委 】。 》市,监察:局 《 二○一二年七月二!十三日 第一条 ! 为进一步规—。范我市房屋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】目招标投标市场行】为预防和遏》制围标、串》标行为的发》生维护招、》。投,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!根,据中华人民共—和,国招标投标法—、中:华,人,。。民共和国《招标投标法》实施条例、》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!域,突出问题专项治【理,工作的?意见和新余市建筑管!理办法?等有:关法律、《。法规和规章结合我】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 — 第二!条 ?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!程,是指房屋建筑和【市政工程《项目 《 第三条!。 在本市行政区】域内:对建设工程围标、】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!理适用本办法 】。 : 第四条 !县(区)人民政府】、,管委会发展》。改革部门、监察机关!、住房和城乡—建设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?域,内建设工程围—标、串标行为—的认定和调查处理】工作 《。 第【五条 政府投资】。的公开?招标项目,一律实】行,资格后审和最低价】评标法?。。改变资格审》查方式和评标办法的!须经:同级人民政》府批准? 《。 : 第六条 总投!资额在10》0,0万元以上政府【投资的公开招标项】目投标企业的—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注!册建造师(项—目,经理)应到场参【加开标会否》则视为放弃投标【,其投标文件作废】。标处理 》 第七】条 招《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!于以不合理》条件:限,制,、排斥潜在》投,标人或者《投标人 《。  《  :。 (一)就同一【招标项目向潜—在投标?人或者投标人提供】有差别的项目信息;!     】(二)设定的资格、!。技术、商《务条件?与,。招,标项目的具体特【点和:实际:需要不相《适应或?者与合同《。履行无?关; 》     》。(三)依法必须进】行招标的《项目以特定行—政区域或者》特定行?业,的业绩、奖项作为加!分条:件或者中标条件;】   —  (四)对潜在】。投标人或《者投:标人采取不》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!标标准;《     (!五)限定或》者,指,。定特定的专利、商标!、品牌、原产地或】者供应商; 】 ,    (六)依法!必须进行招标—。的项:目非法限定潜在【投标:人,或者投?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!者组织形式》; :  《   (七)—以其:他不合?理条件限制、排斥】潜,在投标人或》者投标人 ! , 第八条 【招标:人或招标代理机【构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》属招标?。人或招?标代理机构虚假招】标或与投标人串通】招标行为《     】(一)先行开展【勘察:、,设计、?施工:、监理活动》及材料、设备采购】而后组织招》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!办,招投:。标手续的; 【。  ?  : (二)在招标【公告:、资格审查(预审)!文件和招《标文件中抬高投标】人资质等级或设【置多项?资质等级标准和【要求投标人提供类】似工程业绩》等不合理条件排【斥潜在?投标:人的;  】   (《三,。)应当?接受而不接受—应当拒?绝,。而不拒绝投标—人资格审查》文件或投标文—件的; 《 :     》。(四)预先约定【投标人中标或—与特定投《。标人商定投标时【压低或抬高》投标报价中标—后再给予投标人额】。外补偿的; !。    (五)在】开标前泄《露投标文《件内容或者授—意投标人补充、修】改投标文《件内容?。或在投标截止后【。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!投标文?件或更?改投标文件的; ! ,     (六【)直接或者间—接向投?标人泄露应当保【密的招、《投标或开《、评标活动信息【的; — ,   (七)组织、!授意或?者暗示?其他投标《人为:特定投标人创造条】件或提?。供方便的《;  —   (八》)明示或者暗—示资格审查委—。员会或评标委员【会,。对,投标申请人或投标】。人进行区别对待或】倾向:。性,评审的; —     (九】。)以胁迫、》劝退:、补偿等方》式使特定投》。标人以外的其他投】标人放?弃投标或者使—中标人放弃》中,标的;  】   (十)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!招标人与投标人【之间的其他串通投】标行为 ! 第九条 【工程建设《招标代理《。机构有本办》法第八条第2—10款情形》之一的?属与:投标人串通招投标行!为受招标人》指使:、授意的属与招【标人串?通招:投标行为 】 《第十条 投标人】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属投标人围标【或串通投标行为 ! ,    《 (一)投标人之】间相:互约定?中标:。人的:; ?     (二)!投标人?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!压低:投标报?价的; 【  :  (三)为谋【取特定投《标人中标或者排斥】其他投标人而—采,取联:合,行为:。的;    ! ,(四)投标人之间约!。定部分?投,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!弃,。中标的; 》     (五!)由同一单》位或同一人持不同】投标:人的资格《审查文件或》。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!;     !(六:)不同?投标人的《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!文件相互《混装的; 》    — (七?)不同投标人的资】格,审查文件或投标【文件其内容存在异】常一:致的; —  :   ?。(,八):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!查文件或投标文件】错、漏之《处出现一致的; 】 :     (九【)不同投标人的【资格审查文件—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!位,或同一人《编,。制的或?者,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!;  —   (十》),不同投标《人的投标《文件载明的项—目管理人员(注【。册建造师和五大员)!出现同?一人的; —     —(十一)不同投标人!的投标报价》、工程量清单综合】单价及?组成出现《异常一致或者呈规】律性变化的; ! ,    (十二)】投标人的投》标,保证:金用现金方式提【交的;   !  (十三)不【同投:标人的?。投标保证金出—自同一单位》。或同一银行帐—号的; 》     (十】四)投标人以威胁】、恐吓等手段—迫使其他投标人放】弃投标?的,; ?     (十】五)经评标委员会推!。。荐中标排序的—投标人?放弃中?标,的; —  :  (?十六)投标人违反开!。标,现场纪?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!的;  【   (《十七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《情况 — 第十一条 ! 投标人有下—列,情形之一的属—于弄:。。虚作假行为》    【。 (一)使用—。他人名义《参加投标的; 【 : ,    (二—)使:用伪造?、变造或持无效的资!质证:书、营?业执照、《安全:生,产许可证、资—格证书?、印章、《印鉴参加投标的;】     (!三)伪?造或者?提供虚假企业—施工业绩、财务【状况、信用等级等】证明:材料的;  !   (《四)伪造《注册建?造师:(项目经理)—、项目管理人员(】五,大员)资格证—书、施工业绩和劳动!关系证明等》其他材料《的,;   【。  :(五)隐瞒》招标文件要》求提供?的信息或者》提供:虚假引人误解的其】他信息的;》   —  (六)经—批准采用资格—预审的招标项—目资格预审合格的】投标人不购买招【标文:件、不提《交投标保证金、【不提交投标文件且】不说明正当理由而放!弃投:标,的;  【。   (七)—投标人购买了—招标文件《或提:交了投标保》证,。金应参加开标会投标!企业:。的法定代表人和拟】。派注册建造师不参】。加开标?会的:。。(以下情况除外因重!病或重伤[凭县级】以上医院证明—]不能履职或—死亡的;被司法机关!。羁押或限《制自由?的;被行《政主管部门停止执】业资格的;》因,不可抗力等》特殊情况的); 】  《   (《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其他情况 【 ,。 : ?第十二条 —投标人有下列—情形之?一的属于以》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!   —  (一《)通过受《让或者租《借等方式从》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!者,资质:证书投标的; !    《。 (二)由其—他单位?或者其他单位负【责人:在自己编制的投【标,文件上加《。盖印章或者》签字的;  !   (三)—法定代表《人,的委托代理人—、,注册建造师(项目经!理)或项目管理人】员(五大员)—不,是本单位人员的; ! :    《 ,(四)投标保证金】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!。在地基本《。帐户:转出的;《   —  (五《。)工程款、农民工】。工资等收支费用【不在本?。单位核算而》由项目负《责人:直接:。支配和核算且项目负!。。责人:不是本单位人员【的; ?     (六!)法律?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的以他人名】义投标的《其他行为 【  :  : 投标人不能提供其!委托代?理人、注册建造【师(项目经理)【、项目?管理人员(五大员】),的劳动?合,同、上?年度:不少于6个月—的社会保《险缴费凭证等—证明材料的视为【。本条第(三)—项规定的情形 【 第十!三条 《资,格审查委员会或评】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属于【串通评标行为—   —  :。。(一)私下接—触投标人的;—。    【 (二)《对特定?投标人投标文件【中的重大偏差提出】符合性评审意—见的;  】   (《三)对特定投标人】以外的其他投—标人提出不公正评】审意见的; —。 ,     (四)!对特定?投标人的投》标文件应《当,判定废标而不—废标的或任意扩大】其他投标人废标范】围,的,; ?     (五)!向,其他投标人透露【评审情况或》。应当:保密的其他》情况的; 【 ,    (六)对】。第十:。条中:。涉及投标人的围标】、串标行《为在评审过》程中应发现》而未发现的 ! : 第十四条 【 违反本《办法第七条规定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!构以不合理》的条件限制》、排斥潜《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!的责:成招标人或招标代】理机构?改正:并对招?标代理机构记不良】行为记录一》次,情节严重造成不良】后果的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?国招:标投标法第五十一】条依法进行处理且】停止招?标代理机构1-2】。年的招标《代理:执,业资格网上公示 】 ? ? 第十五条》 ,。 违:反本办法第八条【规定对招标人或招标!代理机构虚假—招标或与《投标人串通招标【。的依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!五十条、第五十三条!依法进行处理并【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!招标人依法依纪【进行处理《对投标人《或招标代理机—构记不良行为—记录一次情节—严重:的取消投标人或【招标代理《机构12年参与我】市,建筑市场活动的资】格网上公示 】。 ? 第?十,六条 违反本办法!第十条、第》十一条、第十二【条,规定:对投标人参》与围标、相互串【通,投,标或与?招标人串通投—标,。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!弄虚作?假,。行为的对投标人【记不良行为记录一】次列入不诚信—企,业没收其投标—保证金情节严—重的依?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招—标投标?法第五十三条—。、第五十四条依法】进行处理《列入“?黑名单”并取消【其在我市参加—。投标的资《格网上公示 ! 第十七条】 违反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】定资格审查委员【会或评标委》员会成员《与招标?人或投标人》串通评标的》对评标?专家记不良行为记录!一次网上公示情【节严重的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国招标】投标:法第五十六》条依法进行处理【。并建:议评标专家核准部门!取消其评《标专家资格构成【犯罪的移送》司法:机,关,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评标专家!身为:国家工作《人员的建《议纪检监察机关依】法依纪进行处理 ! : : 第?十八条 建立投标!人行贿记录档案查询!制度凭检察机—关出:具的查?询回函确定投标【人资格经查询有行】贿犯罪?记录的?投标人和相关执业】人员取?消其参与我市建筑市!场,投标资格 】。 第十—九条 各级住【房和城乡《建设部门将》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!业和个人及时—记入诚信档》案并将?。其违规?事实上?网,公示便于社会监督】。建立投标企业、招】标代理机《构和相关人》员“黑名单”制度对!列入“黑名》单”的单位和个【人实行动《态管理实施重点监管! 》 第二十—条 各级发展改革!部,门、监察机关、住】房和:城乡建设部门发【现或者?接到举报、投诉【招投标活《动中的围《标、串标行为时应】当,及时组成《联合调查组进—行核:实认定?并依照?相关法?律、:法,规作出处理决定 ! 《 第二十一条【 对投标》人和: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】投诉依?据中:华人民?共和:国招: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】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!投标活动投诉处理】。办法(国家七部【委第11号令)【有关规?定处理投诉人—不得以投诉为—名排挤竞争对—手阻碍招投标活动的!正常进行对虚—。假、恶意投诉应依法!予以严惩《 】第二十?二条 之》前,规定与?本,办法有抵触的以本】办法为准 — : :第二十三条 — 本办法自》发布:之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