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新余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】工程项目《围标、串标行—。为认定?标准和?处理办法(试—行): 余—住建字〔《2012〕124号! 关》于印发新余市房屋建!筑和市政工》程,。项目围标、》串标行?为认定标准和—。处,理办法(试行)【的通:知 ?。各县(区《)人民政府、—管委会市直》各有关单位》各派出纪《工委    ! 现将?。新余市房屋建筑和】市政工程项目围标、!串,。标行为认《定标准和处》理办:法(试行《)印发给你们请遵照!执行 市》住建委 】 ,。 , 市《发改委 《 《 市监察】。局 《。 二○一二》。年七:月二十?。三日 第一条 !为进一步规范—我,市房屋建筑和—市,政工程项目》招标投标市场—行为预防和》。遏制围标、》。。串,标行为的发生维护】招、投?标各方主体合—法,权益:根据中?华,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!法、中?华人:。民,共和国招标》投标法实施条例、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!理工:作的意见和新余市】建筑管理办法等有关!法律、法规和—规章结?合我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 — ? ? 第二条《 本?办法所称的》建设工程是》。指房屋建筑和市政】工程项?目 《 第三【条, , 在本市《行政区域《内对建设工程围标】、串标行为的认定】和处:理,适用本办法 — 《。 第四》条 县(》区)人民政府—、管委会发展改【革部门、监察—机关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部门负责—本,行政区?域内建设工程围【标、串?标行为的认定—和调查?处理工作 】 第五条 】。 政府投资的—公开招标《项目:,一律?实行资格后审和【最低价评标法—改变资格审查方式】和评标办法的须【经同级人民政府【批准 《 第六】。。条 总《投资:额在1000万元】以,上政:府投资的公开招【标项目投标企业的】法定代表人和拟【派注册建造师(【项目经理)应到场参!加,开标:会否:。则视为放弃投标,其!投标文件作废标【处理 《 , 》第七条 招标人或!招标代理机构有【下列行为之》一的属于以不合【理条件?限,制、排?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!标人 —    (一)就同!。一,。招标项目向潜—。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!提供有差别》的项目信《息; 《。 ,     (二)设!定的资?格、技术、商务条件!与招标项《目,。的具体特《点和实际需》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!同履行无关; !  :   ?(三:。)依法?必须进行招标的项】目以特定行》政区域或者》。特定行业的业绩、奖!项作为加分条件【或,者中标条件; 】     (【四)对潜在投标【人,或者投标人》采,。取不同的《资格审?查或者评标标准; !。  《。   (《五)限定或者—指定:特定:。的专利、商标、品】牌、原?产地或者供应商【;     !(六)依法必须【进行招标的项目非】法限定潜在投标【人或者投标》人的所有制形式【或,者组织形式; !     (七)以!其他不合《。理条件?限制、排斥潜在【投标人或者》投,标人 — 第八条 !招标人或招》标代理?机构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属招标人—或招:标代:理机构虚假招标或】。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!为 : ?  :。 , (一)《先行开展《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活动及材料、!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!标的或以《。其他借口《补办招投标手续的;! 《   ? (二)在》。。招标:公告、资格审查(】预审)文《件和招标文》件中:抬高投标人》资质等级《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!标准:和要:求投标人《提供类似工》程业绩等不合理条】件排斥潜在》投标人的; 】     (三)应!当接受而不接—受应当拒绝而—不拒绝?投标人资格审查文】件或投标文件的; ! ?    (四—)预:先约定投标人中【标或与特定》投标人商《定投标时压低或抬】高投标报《。价中:标后再给予投标【人额:外补偿的; 【     (五】。)在开标前泄露【投标文件内容或【。者授意投标》人补充、修改—投标文件《内,容或在投标》截止后允《许特定投《标人撤换投》标文件或《更改投标文件—。的;  【   (六)直【接,或,者,间接向投标人泄露】应当:保,密的招、投标或开】、评标活动信息【。的; —    《(七:。)组织、授意或【者暗示?。其他投标人为特【定投标人创造条【件,或提供方便的; !     —(八)明示或者暗】示,资格审查《委员:。会或评标委员会【对投: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进!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!评审:的; 《 :    (》九)以胁迫、—。劝退、补偿等—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!外的其他投标人放】弃投标或者》使中标人放弃中标】的;: 《。。    (十)法律!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的招标人【。与投标人之》间的其他串通投【标行为 】 第九条 工!程建设招标代理机】构,有本:办法第八条第210!款情形之一的属【与投标人串通—招,投标行为《受招标人指》使、授意的属与【。招标人?串通招投标行为 ! 第十条! 投标《。人有:下列情形《之一的属投标人【围标或串通投标行为!  》。   ?(一)投《。标人之间《相互:约定中标人》的;    ! ,(二)投《标人:之间相?互约定抬高》或压低投《标报价的《; ? ,     (三)为!谋取:特定投标人中—标,或者排?斥其他投《标人而采《取联合行为的—。;     !(,四)投标人之—间约定部分投标人】。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!标的;   !  (?五)由同一单位或】同一人持不同投【标人的资格审查文】件或投标文件参加】投标:的; ?    — (六)《不同投?标人的?资格审查文件或投】。标文件相《互混装的;》     (!七)不同投标人【的,资格审查《文件或投标》文件其?内容存在《异常一致的;—     】。(八)不《同投标?人的:资格审?查文:件或投?标文件?错、:漏之处出《现一:致的; 》     —(九)不同》投标:人的资格审查—文件或投标文件由】。同一单位或同—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!同,一电子文档》的; —    (》十)不同《投,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!的项目管理人—员(注册建造—师和五大《员)出现同》一人的;  ! ,  (十一)不同】投标人的投标报【价、工程《量清单综合单价及】。组成:出现:。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!性变化的;》   —  :(十二)投标人的投!标保证?金,用现金方式提交的;!     】(十三)不同—投标:人的投标保证金【出自同一单位或【同一银行帐号的【; 《     (十【四)投标人以威【胁、恐吓等手段迫】使其:他投标?人放弃投标的—;   【  (十五)经评】标委员会推荐中标】排序:的投标人《放弃中标的; 【     【(十六)投标人【违反开标现场纪【律扰乱开标会场秩】序的;  】   (《十七)法律、法规规!定,。。的其他?情况 》 第十一】条 投标人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属于弄虚作假行【为    】 (一?),使用他?人,名义参?加投标的; 【。 :。    (二)使】用伪造?、变:造或持无效的资【质证书、营业执【照、安全生产许可证!、资格证《书、印章、》印鉴参加《投,。标的;  】   (《三)伪?造或者提供虚假企】业施工业绩、—财务状?况、信用等级等【证明材料《的;: 《    (》四)伪造注册建造师!(项目经理)、项目!。管理人员(》五,。大员)资格证—书、施工《。业绩和劳动关—系证明等其》他材料的; 【    》 (五)隐》瞒招标文件要求提】供的信?息或:者提供?。虚假引?人误解?的其他信息的—;   【。  (六)经批准】采用资格预审的招】标项目资格》预审合格的》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!件、不提交投标保证!金、不提交投—。标文件且不》说明:正当理由《而放弃?投标的; 【  :   (七)投标】人购买了《招标文件或提交了】投标保证金应参加开!。标会投?标企:业的法定代表—人和拟派注册建【造师:不参加开标会的【。(以下情《。况,除,外因:重病:或,。重伤[凭县级—以上:医院证明《],不能履职《。。或死亡的;》被司:法机关?羁,押或限制自》由的;被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停》止执业资格的—;因不可《抗力等?特殊情况的》); 《     (【八):。法律: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情况 】 第十》二条 投标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属于以《。他,人,名义投标的行—为  —   (一》)通过受让或者租借!等方式从其他单【位获取资格》。或者:资质证书投标的【; 《    《 ,(,二)由其《他单位或《者其他单《位负责人《在自己编制的—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!或者签字的; 【     【(三:)法定?代表:人,的委托?代理人、注册—建造师(《项目经理《)或项目管理—人员(五大员)【不是:本单位人员的; !   《  (四)投标保证!金不是?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!基本帐户转出的【;   【  (五)工程款】、农民工《工,。资等收支费用不【在本单位核算—而,由项目负责》人直接支《配,和,核算且?项目负责人不是本】单,位人员的《; ?   《  :(六)?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规定?的以他人名义投标】的其他行为》     】。投标人不能提供【其,委,托代理人、注册【建造师(项》。目经理)《、项目管理人员【(五大员)的劳动合!。同、:上年度不少于—6,个月的社会保—险缴费凭证》。等证明材料的视为】本,条第(?三):项规:定的情形 ! , 第十三》。条 资《格,审查委员会或—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!列情形之《一的属于串通评标行!为     !(一:。。)私下接《。触投标人的; 】     (二)!对,特定投标人投—标文件中的》重大偏差提出符合性!。评,审意见的; 【  ?   (三)—对特定投标人以【外的其他投标人【提出不公正》评审意见的; 【 :     (—四)对特定投标【人的投标文件应【当判定废标而不废标!的或任意扩》大其他投标人废【。标范围的; 】     (五)】向其他投标人透露】评审情况或》应,当保:密的其?他,情况的; 》 ,     (六)!。对第:十条:中涉及投标人—的围标、串标行【为在评审过程中应发!现,而未发?现的: , 《 第十四条 】 违:反本办法第七条规】定招:标人或招标代理【机构以不合理—的条:件限:制、排斥《潜在投标《。人或者投标人的责】成招:标人或招标代理【机构改正并对招【标代理机《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!次情节严重造成不】良后果的《依,照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招标投标法第【五十一条依》法进行处理》且停止招标代理机构!1-2年的招标代理!。执业资格网上公示】 】第十:五条 《违反本办法第八条】规定对招《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!虚假招标或》与投标人串通—招标的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招》标投标法第五十【条、第五十三条依】法进:行处理并建议—纪检监察机》关对招标人依法依纪!进行处?理对投标人或招标代!理机构记不良行为】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!取消投标人》或,招标代理《机构12年参与我】市建筑市场活动的资!格网上?公示: 《 ? 第十六条 【违反本办法第十【条、第十一条—、第:十二条规《定对投标人参—与围:标、相互串通—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!投标或以他人名义】投标或弄虚作假行】为的:对投标人记不良【。行为记?录一次列入不诚【信企业?没收其投标保证金】。情节:严重的依照中—华,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!法,第,五十:三条、第五十四【条依法进行处理【列入“黑名单—”并取消其在我市参!。加投标的资格网【上,公示 ? , 第【。十七条 》违反本办法第十【。三条:规定资?格审查?委,。员会或评标委—员会成员与招标【。人,或,投标人串通评—标的对评标》专家:记不:良行为记录一次【网上公示情》节严重的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,招标: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依!法进行处《。。理并建议评标专【家,核,准部门取《消其评标专家资格】构成犯罪的》移送司法机关—依法追究刑事责【。任评标专家身为国家!工作人员的建议纪检!监察:机关依法依纪进【行处理 】 , 第十《八条 《建立投标人行—贿记录档案查—询制度凭《检察:机关出具的》查询回函《确定投标人资格经查!询有行贿犯》罪记录的投标—。人和相关《执业人员《取消其参与》我,市建筑市场投标【资格 ? : ? 第十九条 各!级住房和城》乡建:设部:门将违反本》办法规定《的企业和个人及时】记入诚信《档案:并将:其违规事《实上网公示便于【社会监督建立投标企!业、招标《代理机构和相—关人员“黑名单【”制:度对列入“黑名单】”的单位和》个人实行动态管【理实:施重点监管 — : 第二十条! :各级发展改》革,部门、?监察机关、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】门发:现或者接到举报、投!诉招投标《活动中的《围标:、串标行为时应当】及,时组成联《合,。调查组进《。行,核实认定并依—照,相关法律、法规作】。。出处理决定 【 第二】十一条 对投标】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!的投诉依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》。招标:投标法?实施条?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!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!办法:(国家七部》委第11号令)有关!规定处?理投诉人不得以投诉!为名排挤《竞争:对手阻碍《招投:标活动的正常进行】对虚假、恶》意投诉应依法予以】严惩 【 第《二十二?条 : 之前规《定与本办法》有抵触的以本办【法为准 《 》第,二十三条 》 本办法自发—。布之日?起施: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