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新余市房】屋建:筑和:市政工程项目—围标、串标行为认】定标准和处理办【法,(试行)《 余住建】字〔2012〕1】24号 《 关于印发新余!市房屋建《筑和市政工程项【目围标、《串,标行为认《定标准和处》理办法(试》行,)的通知 —。各县:(区:)人民政府、管委会!市直各有关单位【各派:出纪工?委 ?     现【将新余市房屋建【筑和市政工程项目】围,标、串标行为—认定标准和处—理办法(试行—)印发给《你们:请遵照执《行 ?市住建委 — 】市发改委 — 》。 市监察局【 《二○一二年七月二】十三日 第一【条, 为进一步规【范,我,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!程项目招标》投标市场行为预防】和遏制围标、串标行!。为的发生维护—招,、投标各《方主体合法权益根】。据,中,华人民共和国—招标投标法、中华】人民共和国招标投】标,法实施条例、关【于开展工程建设【领域:突,出问:题专项治《理工作的意见和【新余市建《筑管理办法等有【关法:律、:法规:和规章结《合我市实际制—定,。本办法 》 —第二:。条 本办法所【称的建设工程是【指房屋?建筑和市政》工程项?目 !第三条 在本【市行政区域内对建】设工程围《标、串?标行为的《认定和处理适用本】办法 》 第—四条 县(区)人!民政府、《管委会发展》。改革部门、监察机关!、住房和《城乡建设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《域,内建设工程围标【、串标?行为的认定和调查】处理工作 ! : 第五条 政府】投,资的公开招》标项目,一律实行资!格后审和最低—价评标法改变资格】审查方?。式和评?标办法的须经—同级人民政府批准】 ? 第六【条 总投资额在1!000万元以上政府!投资的公《开招标项目投标企】业的法?定代表人和拟—派注册建造师(【项目经理)应—到场参加开标会【否则视为《放弃投标,》其投标文件作废【标处理 【 , : 第七条 —招标人或招标—代,理机构有《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!以不合理条》件限制、排斥潜在投!标人或?者投标人 【    《 (:一)就同一招标【项目: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!标,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!信息:; 》    (二)【设定的资格、技术、!商务条件与》招标项目的具体【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!。适,应,或者与合同履—行,无关; —。  :   (三)依法】必须进行招标—。的项目?以特定行政区—域或者特《定行业?的业绩、《奖,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!中标条件;》   —  (四《),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!标人采取《不同的资格审—查或者评标》标准; 》 : ,。  : (五)限定或【者指定特定的专利、!商标、品牌、—原,产地:或者供应商; 【     (六!)依法必须进行招】标的项目非法限【定潜在投标人或【者,投标人的《。所,有制形式或》者组织形《式; 《     (七)!以,其他不合理》条件限制、排斥潜在!。投,标人或者投》标人 ! 第:八条 招标人【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!列情形之一》的,属招标人或招标代】理,机构虚假招标或【与投标?人串通?招标行为《。 :。     —(一:),先行开展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、监理活】动及材?料、设备采购—而后组织招标的或】以其:。他,。借口补?。办招投标手》续的;?    【 (二)在招标【公,告、:。。资格审查(预审)文!件和:招标文件中》抬高投标人资质等】。级或设置多项—资质等级标准—和要求投标人提供】类,似工程业《绩等:不合理条件排斥潜】在投标人《的; ?     【(三:)应:当接:受而:不接受?应当拒绝《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!审查文件《或,投标文件《。的;:。   —  (四)预先【约定投标人中标或】。。与特定投标人—商定: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!标报: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!人额:。外补:偿的; 《     (五!)在开标前泄—露投标文件内容【或者授意投》标人补充、》修,改投标文件》内容或在《投标截止后》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!。投标文件或更—改投标文件》。的;  【   ?(六)直《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!泄露应当《保密的招、投—标,或开、?评标活动信》息的:;   【  (七)组织、】。授意或者暗示其他】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!创造:条件或提供方便的;! : ,。     (八)明!示或者暗示资格【审查委?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!投标申请人》。或投标人《进,行,区别对待或倾向性】评审的;  !   ?。(,九,)以胁迫、劝退、】补偿等方式》使特定?投标人以外》的其他投标》人放:弃投标或者》。使中标人放》弃中标的; 【     (【十,)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规定的》招标人?。与投标人之间的【其他串通投》标行为 》 , 第九条 !。 工程建《设招标代《理机构有《本,。办法:第八条第21—0款:情形之一《的属与投标人串【通招投标行为受招标!人指使、授意—。的属与招标人—串通招投标行—为 — 第十》条 投标人有【下列情?形之一的属投标【人围标或串通投【标,行为   】  (一)投标人之!间相互约定中—标人的; —     (二】)投标人之间相互】约,定抬高或压低投标】报价的; 》。 :     (三)】为,谋取特定投标人中】标,或者排斥《其他:投标人?而采取?联合行?为的;?     (!四,),投标人之间》约定部分投标—人放弃投《标,。或者放弃中标的【;   【  :(五:)由:同一单位或同—一人持不《同投标人的》资格审查《文件或投《标文件参加投标的】。;  — ,  (六)不同投】标人的?资,格审查文件》或投标文件相互【混装的; 》 ,    》。 (七?)不同投《标人的资格审查文】件或投标文件其内】容存在异常一致【的; 》。 ,    《。(八)不同投标【人的资格审查文【件或:投标文件错、漏之处!出现一致的;—     】(九:)不同投标人—的资格审查文件或】投标文件由同一单】位或同一人编制的或!者出自同一》电子文?档的; 【    (十)【不同投?标人的投标文件【载明的?。项目管理人员(【注册建造师》和五大员)出现同】一人:的;  【   (十一)不同!投标人的投标报【价、工程《量清单综合单价【及组成出现异常【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!化的;? :   《  (十二)投标人!的投标保证金用现】金方式提《交的; 》   《  (十三》)不同投标人的【投标保证《金出自同一单位或同!一银:行帐号的; 【 ,     (十【四,),。投标人以《威胁、恐吓等手【段迫使其他投—。标人放弃投标的【; 《     (十五】)经评标委》员会推荐中》。标排序的投标人放】弃中标?的; 《     (十】六)投标人违反开标!现场纪律《扰乱开标会场—秩,序的;?     (!十七)?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?情况 】 第?十一:条 投标人—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属于弄》虚作假行为》 ,    — (一?)使用他人名义【参加投?标,的; — ,   (二)—使用伪造《、变造或持无效的资!质证书、营业执照】。、安全?生产许可证、—资格证?书、印章、印鉴参加!。投标的?; :  《   (三)—伪造或者提供虚假】企,业施工业绩、—财务状况、信—用等级等《证明材料的; 】     (【四)伪造《注册建造师(项目】经理:。。)、项目管理人员】(五:。大员)资格证书【、施工业绩》和劳动关系证明【等其他材料的; 】   》  (五《)隐瞒招标文件要】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!供虚假引人》误解的其他信息【的;    ! ,。(六)?经批准采用资—格预审?的招标?。项目资格预》审合格的投标人不】购,买,招标文件、不—提交投标保证金【、不提交投标文件】且不说?明正:当理由而放弃—投标的; 【     (七)】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!件或提交了》投标保证《金应:参加:开标会投标》企业的法定》代表人?和拟派注册建造师不!参,加开标会的(以下情!况除:外,因重病或重伤[凭县!级以上医《院证明]不能—履职或死亡的;【被,司,法机关羁押或限制】自由的;被行—政主管部门停止执业!资格的?;因不可《抗力等特殊情况的)!; 》    (八)法】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。情,况 : , : 第十—二条 投标人【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属于以【他人名义投标的【。行,为   【  (一)通过受让!或,者租借?等方式从其他单位】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!。书投标的; — : ,    (二—。)由其他单》位或者其他单位负】责,。人在: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!上加:盖印章或者签—字的; —     (—三)法?定代表人的委托【代理人、注册建造师!(项目经理)或项】目管理人员(五大员!)不是本《单位:。人员的; 】    (四)投标!。。保,证金不是从投标【人企业所在地基【本帐户转出的; !    》。 (五)工》程款:、农民工工资等【收支费用不在本单】位核算而由》项,目负责人直接—支配和?核算且项《目负责人不是—本单:位人员的; 【   《  (?六)法律、》法,规、规章规定—的以他人《名义投标《。的其他行为 !    投》标人不能《提,供其:委托代理人、—注册建造师(项目经!理)、项《目管理人员(五【大员)的《劳动合?同、:上年度不《少于:6,个月的社《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证!明材料的《视为:本条第(三)项【规,定的情形 》 第十!三条 资》格审查委员会或评】标,委员会成员》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属于串通》。评,标行为?  》   (一》),私下接触投标人的;!    【 (二)对》特定投标人投—标文件中的重大偏】差,提,出符合性评审—。意见的?;     !(三)?对特:定投:。标人:以,外的:其他投标人提—出不公正评审意见】的; ?   》  (四)对特定】投标人?的,投,标文:件应当判定废标而不!废标的或任意扩【大其他?。投标人废标范—围的;  】 , , (五)向其—他投标?人透露评审情况【或应当?保密的其他》。情况的; 】    (六)对第!十,条中涉及投标人的】围标、串标行为【在评:审过程中应》发现而未《发现的 【 第十四条 !。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!规定招标人或招【标代理机构以不【合理的条《件限制、排斥潜在】投标:人或者投标》人的责成招标人【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!并,对招标代理机构记不!良行为记录一—次情节?严重:造成不良后》果,。的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国招标】投标法?第五十一条依法进】。行处理且停止招标】代理机构《1-2年的招—标代理执业资—格网上公《示 ? 第十】五条 违反—本办法第八》条规定对招标人或招!标代理机《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!人串通招标的依【。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招标【投标法第五十条、】第,五十:三条依法进》行处理并建议—纪检监察机关对招】标人依法依纪进行处!理对:投标人或招标代理】机构记不良》行为:记,录一次情节》严重的取消投标人或!招标代理机构12年!参与我市建》筑,市场活动的资格网】上公示 ! :第十六条 违【反,本办法第十条、【第,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】规定:对投标人参》。与围:标、相互《串通投标或》与招标人《串通投标或以他【人名:义投标或弄虚—作假行为的对—投,标人:记不良?行为记录一次列入不!诚信企业没》收其投?标保证金情节严重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】和,国招标投标法第【五,十三条、第五—十四条依法进行处理!列入“黑名单”并】取消其在我市参【加投标的资格网上】公,。示 !第十七条 —违反本?办,法第十三条规定【资格审?查委员?会或评标委员会成】员与招标人或投标人!串通评标《。的对评标专家记【不良行?为记:录一次?网上:公示情节《严重的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!条依法进行处理【并建议评《标专家?核准部门取消其评标!。专,。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!送,司法机?关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评标专—家身:为国家工作人员【的建议?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!纪进:行处理 ! 第十八》。条 建立投—标人行贿记录—档案查?询制度凭《检察机关出具的【查询回?函确定?投标人资格经查询有!行贿:犯罪记录的投—标人和相《关执业人员取消其】参与我市《建筑:市场投?标资格 》 ? 第《十,九条 各》级住:房和城?乡建设部门将违【反本办法规定—的企业和个人及【时记入诚《信档案并将》其违规事实上—网公示便于社会监】督建立?投标企业、招标代理!机构和相《关人:员“黑名《单”制?。。度对列入“黑名单】”,的单位和个人—实行动态管理实【施,重点监管 【 《 第二十条 各级!发展改革部门、【监察:。机关、?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】门发现或者接—到举报、投诉招投】标活动中的围标、】。串标行为时应当【及时组?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!实认定并依照相【关法律、法规—作出处?理决定 【 第二十【一,条 对投标人和】其他利害关系—。人的投诉依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!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!工程:建设项目《招标投标《活动投?诉处理办《法(国家七部委【第,11号令)有—关规定?处理投诉人不—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!争对:手阻碍招投》标活:。动的正常进行对【虚,假、恶意投》诉应:依法予以严惩 【 第二!十,二条 ? 之:前规定与本办法【有抵触的以本办法】。。为准 】第二十三条 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】起,施行:。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