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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新余市房屋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!围标:、,。串标行为认定标准】和,处理办?法(试?行) 【余住建字《〔2012〕12】4号 ? ?关于印发《新余市房屋》建,筑和市政工程项目】围标、串标》行为认定标准和处】理办法(试行)的通!知 各县(区【)人:。民政府、管委—会市直各有关单【位各派出纪工委 !     现【将新余市房屋—建筑和市政工—程项:目围标、串标行【为认定标准和处理】办法(?试行)印《发给你们请遵—照执行 》。。市,住建委 【 ? ?。市发改委 】 : : 市监察局 ! 二○一二年—七月二十三》日, 第一条 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!房屋建?筑,和市政工程项目【招标投标市场行【为预:防和遏制围》标、串?标行为的发生维护】招、投?标各方主体合法【权益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《国招标投标法、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!投标法实施条例、关!于开展工程建设领】域突出问题专项【。治,理工作的意见和【新余市?建,筑管理办法等—有关法律《、,法规:和规章结《合我市实际》。制,。定本办法《 — 第二条 本】办法所称的》建设:工程是指房屋—建筑和市政工程项】目 : 》 第三条 【在本:市行政?区域内对建》设工程围标、—串标行为的》。认定:和处理?。适用本办法 】 》。第四条 县(区】)人民政府》、,管委会发展》改革部?门、监察机》。。关、住房和城乡建】设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:内建设工程围—标、:串标行为的认定和】调查处理工作 ! ? 第五条 【政,府投资的公开招标项!目,一律实行资格】后审和最低价—。。评标法改变资格【。审查方式和评标【办法的须经同—级,人民:政,府批准 ! :第六条 》总投资额《在1000万元【以上政?府投资?的公开招标项—目投标?企业:的法:定代表人《和拟派注册建造师(!项目经理《。)应到场参加开标】会否则视《为放弃投标,—其,投标文件作废标处】理 》 第七条 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!机构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?属于以不合理条件】限制、排《斥潜在投《标人或者投》标人 —    (一)就同!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!标人或者投标人【提供有差别的—项目信息; 】。 ,    (二)【设,定的资格、技—术、商务条件与招标!。项目的具体特点和】实际需要不相—适应或者与》合,。同履行无关;—    【 ,(三:。)依法必须进行招标!的项目?以特定行政》。区域或?者特定行业的业绩】、,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!者中标条件; 】     (四)!对,潜在投标人或者【投标人?采取不?同的资格审查—或者评?标标准; 》。     【(五)限定或者【指定特定的》专利、商标》、品牌、原产地或】者供应商;》。 ? ,  :  (六)依法【必须进行招标的【项目非法限定潜【在投标?人或者?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!或者组织形式; !   《。  (七)以其【他不合理条件限【制、排?斥潜在投标人—或,者投标人 【。 第八条 ! ,招标:人或:招标代理《机构有下列情形【。之一的属招标—人或招?标代理机构》虚假招标《或与投标《人串通招标》。。。行为  【   (一)先行开!展勘:察,、设:计、施工、监理【活动及?材料、设《备采购?而后:组织:招标的或以其他借】口补办?招投标手《续,的; ?     【(二)在招标公告】、资格审查》(预审)文件和招标!。文件中抬高投标人】资质等级或设置【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!要求投标人提—。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!合理条件排斥潜【在投标人《的; 《     (三】)应当接受而不接受!应当拒绝而不拒【绝投标人资格—审查文件或投—标文件的; 【     (四)!预先约定投标—人中标或与特定【投,标人商定投标时【压低或抬高投标报】价中标后再给予投】标,人额外补《偿的:; :     (五!)在开标《。前泄露投标文—件内容或者授—意投标人《补,充、修改投标文件内!容或在投标截止后】允,许特:定投标人《撤换:投标文件或更改投】标文件的; —。     (】六)直接《或者间?。接向投标人泄—露应当保密的招、】投标或?开、评标《活,动,信息的;《 , ,     (七)!组织、授意》或者暗示其》他投标人《为特定投标人创【。造条件?或提供?方便的; 】 ,   (《八)明示或》者暗示资格审查【委员会或评标委【员会对投标》申请人或投标—人,进行区别对》待或倾?向,性评审的; 】。     (九【),以,胁迫、劝退、—。。补偿等方式》使特定投标》人以外的其》。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!者使中标人放弃中】标的;  】   (十》)法律、法规、【。规章规定《的招标人与投标【人之:间的其他串通—。投标:行为 】 第九条》 工程建设招标代!。理机构有本办法第】八条第210款情】形之一的属与投标人!串通招投标》。。行为受?招标人指使、授意的!属与招标人串通招】投标行?为 : , 第十条! :投标人有下列情【形之一?的属投标人围—标或串通《投标行为 》     (一!)投标人之间相互约!定中标人的; !     (二)投!标,。人之间相互》约定抬高或压低投】标,报价的;  !   (三》)为谋?取特定投标人—中标或者排斥其【。他投:标人而采取联合【行为的; 》     (四!)投标人之间约定部!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!者放弃中《标的;  】   (五)由【同一单?位或同一人持不【同投标?人的资格审查文件】或投标文件参加投标!的;    ! (六)不同投【标人的资格审—查文件?或投标文件相互混装!。的,;    】 (七)不同投标】人的资格审查文【件或投标文》件其内容存》在,异,常一致的; !  :。  (八)》不同投标《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!。投标文件错、漏之处!出现一致的; 【    — (九)不》同投标人的资—格审查文《件,或,投标文件由》同一单?位或同一人编制【的或者出自同一【电子文档的; 】 :  :  (十)不同投】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!的项目管理人员【(注册建造师—和五大员)出现同一!人的;?     】(十一)不同投【标人的投《标报价、《工程量清单综合【单价:及组成出现异常一】致或者呈《规律:性变:化的;   !  (十二)投标】人的投标保证金用现!金方式提交的; !     (十三!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!保证金出自同一单】位或:同一银行帐》号的;   !  (十四)—投标:人以威胁《、恐吓等手段迫【使其他投标人放弃】投标:的;    ! (十五)经评【标委员?会,推荐中标排序的【投标人放弃中标【。的; —。。 ,。   (十六)投】标人:违反:开标现场纪律扰【乱开标?会,场秩序的; 】     (十七】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其他:情况 ? 第】。十一条 《 ,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属于弄虚作【假行为 —   ?  (一)使用【他人名义参加—投标的; 》 : , , ,  (二《)使:用伪造、变造或持】无效:的资质证书、营业】执照、安全生产许】可证、资格证书、】印章、印鉴参加【投标的;《 ?     (三【)伪造或者提供虚假!企业施工业绩、财务!状况:、信用等级等证明材!料的;   !  (?四)伪造注册—建造师?(项目经《。理)、?项目管理人》员,(五大员)资格证书!、施工业《绩和劳动关系证【明等其他《材料的;《 ?     (五)隐!瞒,招标文件要求—提,供的信息或者—提供虚假引人—误解的其他信息的;!   —  (六《)经批准《。采用: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!资格预审合格的【投标:人不购买招标文【件、不提交投—。标保证金、不提【交投标文件且—不,说明正当理》由而放弃投标的【;  —。 ,  (七)投—标人购买了招标【文件:或提交?了,投标保证《金应:参,加开标会《投标企业的》法定代?表人和拟派注册【建造师不参加—开标会?的(以下情况除外因!重病或重伤[—凭县:级以上医院证明]不!能履职或《死亡的;被司法【机关羁?押或限制自由的【;被行政主管部门】停止:执业资格的;因不】可抗力等特殊—情况的); —     (】八,)法律?、法规?规定的其他情况 !。 》 第十二条 投标!人有:下列情形《。之一的?属于以他人名—义投标的行为 !     (一)】通过受?让或者租借等—方式从其《他单位获取资格或】者资质证《书投标的《;  —   (《二)由?其他单位或者其他】单,位负责?人在自己编制的投】标文件上加盖印章】或者签字的; 】。    》 (三)《法定代表人的委【托代理人《、注册建造师(项目!。经,理)或?项目管理人员—(,五大员?)不是本单位人【员的:; :    — (四)投标保证】金不是从投标人【企业所在《地基本帐《户转:出的;  】   (五)工程款!、农:民,工,工资等收支费用【。不在本单位》核算而由项目负责】人直接支配和核【算且项目负责人【不,是本单位《人员的?; 》    (六)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的以他人》名义投标的其他行】为 :  《。 ,  :投,标人不能提供其委托!代,。理人:、注册?建造师(项》目经理?)、项目《管理人员(五—大员:)的劳动合》同,、上年度不少—于6个?月的:。社会保险缴》费凭证等证》明材料的视为本条第!(三)项《规,定的:情形 ! 第十三条 【资格审查委员会【。或评:标委员会成》员,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属于串通评标【行为   】。。 , (一)私》下接触投标人的; ! ?    《(二:)对特?定投标人投标文【件中的重大偏差【提,出符合性评审意见的!;   【  :(三:)对特定投标—人以:外的其他投标人提】出不公正评》审意:见的;  】。   (四)—对特:定投标?人的投标《文件应?当判定?废标而不废标的【或任:意扩大其他投标人】废标范围《的;  【 ,  (五)向—其,他投标人透露—。评审:。情况或应当保—。密的其?他情况的;》    【 (六)对第十【。条中涉及投标人【的围标、串标行为在!评审过程中应发现而!未发现的 】 第十四条】 :违反本办法》第,。七条规定《招标:人或招标代理—机构以不合理的条】件,限制、排斥潜在投标!人或者投标人—的责成招《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!改正并对招标—代理:机构记不良》行为记录一》。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!后,果的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《国招标投标》法第五十一条依法】进行处理且停—止,招标代理《机构1-2》年的招标《代理执业资》格网上?公示 】 第十《。五条: ,。 违反本办》法第八条规定—对招标人《或招标代《理机构?虚假招标或与投标】人串通招标的依【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!法第五十条》、,第五十三《条依法进《行,处理并建议纪检监察!机关对招标人依法依!纪进行处理对—投标:人或招标代理机【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!次情:节严重的《取消:投标人或招标代【。理机构1《2年参与我市—建筑市场活》动的资格网上公示】。 第!十六条? , 违反本办》。法第十?条、第十一》条、第十二条规【定对投?标人参与围标—、相互串通投标或】与招标人《串通投标或以—他人名义投标—或弄虚?。作假行为的对投标人!记不良?行为记?录一次列入不诚信】企业没收其投标【保证金情节严重【的依照中《华,人民共和国招标【投,标法第五《十三条、第五—十四条?依法进行处理列入】“黑:名,单”并取消》其在我市参加投标】的资格网上公—示 【 第?十七条 违反本办!法,第十三条规》定资格审《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!会成员与招标人或】投,标,人串通评标的对【评标专家记不良【行为记录一次—网上公示《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!人民共和国》招标投?标法:。第五十?六,条依法进行处理并建!。议评标专家核准【部门取消其评标专】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!送司法机关依法追】究刑事?责任评标《专家身?为国家工作人—员的建议纪检监察机!关依法依纪进行处】理 !第十八条 》 建立投标人行【贿记录档案查询制度!凭,检察机关出具的查】询回函?确定投标人资格【经查询有行贿犯罪】记录的?投标人和相关执业人!员取消其参与我市建!筑市场投《标资格 【 : 第十《九条: 各级住房和城乡!建设部门将违反本办!法规定的企》业和个人及》时记入诚信》档案并将其违规事】实上网?公示:便于社?会监督建立投—标企业、招标—代理机构和相—关人员“《黑名单”制度对【列入“黑《名单”的单位和个】人实行动态管理实施!重点监管 — 第二】十条: 各级发展—改,革部门?、监察机关、—住房和城乡》建设:部门发现或》。者接到举报、投【诉招投?标,活动中的围》标、串标行为时应当!及,时组成联《合调查组进行核【实认定?并依:照相关法《律、法规作出处【理决定? 【 第二十一条 【 对:投标人和其他利【害,关系人的《投诉依据中》华人民共《。和国招标投》。标法实施《条,例和工程建设—项目招标投标活【动投诉处理》办法(国家七部委第!11号令)有关规定!处理:投诉:人不得?以投诉为《。名排挤竞《争,对手阻碍招投—标活:动的:正常进行对虚假【、恶意投诉》应依法予以严—惩 : , 第二】十二条 之前规定!与本办?法,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!准 《 第二十三【条 本办法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