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《 ,新余市房屋建筑和】市政:工程项目《围标、串标》行,为认定标准和处理办!法(试行)
】
余住建字〔【2012《〕124号
【 关于印发新余市!。房屋建筑《和市:政工程项目围—标、:串标行?。为,。认定标准和处—理办法(试行)【的,通知
各》县(区?)人民政府、管委】会市直各有关单位】各派出纪《工委
【 : 现将新余市—房,屋建筑和《市政工?程项:目围标、串标行【为认定标准和处理】。办法(试行)印发给!你们请遵照执—行
市住建委【 》 市—发改委 !。 市》。监察:局
二○一二!年七月二十三日
!。第一条 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!房屋建筑《和市政工《。程,项目招标投标市场】行为:预防和?。遏制围标《、串标行为的发生维!护,招,、投标各方主体合】法权益根据中—。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!标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招?标投标?法,实施条例《、关:。于,开展:工程建设领》域突出问题专项治】理工作的意见和新】余市建筑管》理办法等《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】规章:结合:我,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!
第】二条: 本办法》。所称的建设工程是】指房屋建筑》和市政工程项—目
?
》 第三条《 在本市行政【区,域内对建设工程围标!、串标行为的认定和!处理适?。用本办法
—
第【四条 ? 县(区)》人民:政府、管《委会发展改革部门】、监察机关、住房和!城乡:建设部?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建》设工程围标、串标行!为,的认定和调查处理工!作
!第五条 政府【投资的公开招—标项:目,一律实行—资格后?审和:最低价评标》法改变资格》审查方式和评标【办法的须经同级人】民政府批《准
【 第六《条 总《投资额在1000】万元以上政府投资】的公:开招标项《目,投标企业的》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注!册建造师(》项目经理)应—到场参加《开标会否《则视为放弃投—标,其投标文件作】废标处理《。
,
《
第《七条 招》标人或招标代理机】构有下?列行:为之一的属于以【不合理条件限—制、排斥潜在投【标人或者《投标:人
【 (一)就同【一招标?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!。者投标人提》供有差别的项目信】息;
》 (—二):设定的资格》。、技术?。、商: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!具体特点和实际【需要:不相适应或者—与合同?。履行无关《;
— (《。三):依法必须进》。行招标的项》。目以特定行》政区域或者特定【行业的业绩、奖【项作为?加,分条件或者中标【条件;?
《 ? ,。(四)对潜在投标】人或者?投标人采取不同的】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!准;
?
: (五)】限,定或者?指定特定的专利、商!标、品牌《。。、,原产:地,或者供应商;
! (六)依!法必须进行招标的】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!标人或者投标人【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!织形式;
》
【(七)以其他不合】理条:件限制、排斥潜在投!标人或者投标人
】
《
第八条— 招?标人或招标代理机】构有下列情》形之一?的,属,招标人或招标代理】机构虚假招》标或与投标人—。串通招标行为—
】(一:),。先行开展勘察—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:活动及材料、设备】采购而后组织—招标的?或以其他借》口补办招《投,标手:续的;
! (二)在招【。标,公,告、:。资格审查(预审【)文件和招标—文件中抬高投—标人资质等》级或设置《多项资质等级—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!供,类似:工程业绩《等不:合理条件排斥潜在】投标:人的;
】 (三)—应当接受《而不接受应当—拒,绝而不拒《绝投标人资格—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!的;
【 : (四)预先约定】投标人?中标或与《。特定:投标人?商定投标时压低【或抬高投《标报价中标》后再给予投标人【额外补偿的;—
,
— (五)在》开标前泄露》投标:文,件内容?或者授意投标人【补充、?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!在投:标截止后允许—特定投标人撤换投】标文件?或更改?投标文?件的;?
(!六)直接或者—间接向投标》。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!、投标或《开、评标活动信息】的,。;
》 (七—)组织、授意或者】暗示其他投》。标人为特定投标【。人创造条件或—提供方便的;
【。
(八!),明示或者暗示资格】审查委?员会或?评标:委员会对《投标申?请人或投标》人进行区别对待【或倾向性评》审的;
— (九)以!胁迫、劝退、补偿等!方式使?特定投标《人以外的其他投标】人,放弃投标或者—使中:标人:放弃中标的;
【
? : (十)》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规定的招标人】与投标人之间的其】他串通投标行为
!
《 第九条》 :工程建设招标—代理:机构有本《办法:。第八:条第:210款情形之【一的属与投》标,人串:通招投标《行为受招《标人指使、授意的】属与招标人串通【招投标行为
】 ,
第十—条 投标人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!围标或串通投标行为!
》 (一)投标】人之:间相互约定中标人】的;
— (二)投】标人之间相互—约定抬?高或压低投标—报价的?;,
,
?。 (三—)为谋取特》定,投标人?中标或者排》斥其他投标人而采取!联合行为的;
】 (【。四)投标《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!人放弃投标或者放】弃中标的;
—
(五!。)由同一单位—或同一?人持不同投》标人的资格审—查文件?或,投标文件《参,加投标?的;
《 《 (六)》不同投?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!或投标文件相互【混,装的:;,
】。(七:。)不:同投标人《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!。标文件其内容存在】异常一致的;
【
【(八)不同投标人的!资格审查文件或投】标,文件错、漏之处【出现一?致的;
!。 (九)不—同投标人的》。资格审查文件或投】标文:件由同一《单位或同一人编制】的或者出自同一电】。子文档?的;
》 (十【)不同?投标人?的投标文件载—明的项目管理—人员(注册建造师】和五大员)出现同】一人的;
【 (—。十,一)不同投标—人的:投标报?价、工程量清—单综合单《价及组?成出现异常一—致或者?呈规律性变化的;】。
(!十二)投标人—的投标保证》金用现金方式提【交,的;
! (十三)不同投】标人的投标保证金】出自:同一单位《或同一?银行帐号的;—
》。 ?(十四?)投:标,人以威?胁、恐吓等手段迫使!其他投标人》放弃投?。标的;
》 (十】五)经评标委员【会推荐中标》排序的投标》人放弃中标的;
! 《 :(十六)投标人【违反开标《现场纪律扰》乱开标会场秩序的】;
【 (十七)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!况
》
第十一条】 投标人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!假行为
《
》 (一)使用【。他人名义参加投【标的;?
?。。 《 (二)使用伪造、!变造或持无效的资】质证书、《营业执照、安—全生产许可证—、资格证书、印章、!印鉴参加投标的;】
? 《 (:三)伪造或者提供】虚假企业施工业绩】、,财务状况、》信,。用,等级等证明材—料的;
》 ? (四》)伪造注册》建造师(项目经理)!、项目管理人—员(五大员)资格证!书、施工《业绩和劳动关系【证明等其他材料的】。;
:
: (五)】隐瞒招?标文件要求提供的】信息或者提供虚假】引人误解的其—。他信:。息的;
】。 : (六?)经批准采用—。资格预审的招—标项目资《格,预审合格的投标人】不购买招标文件【、,不提交投标保—证金、不提》交投标文件且不【说明正当理由而放弃!投标的;《
】(七)投标人购买】了招标文件或提【交,了投:。标保证?金应:。。参加开标《会投标?企业的法定代表【人和拟派注》册建造师不参加开标!会的(以下情况除外!因重病或重》伤[凭县级以—上医:院证明?],不能:履职或死亡》的;被?。司法机关羁》。押或限?制,自由的;被行—政主:管部门停止》执业资格的;因不】可抗力?等特殊情况的)【;
:
《 (八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其—。他情况
! , 第十二条 —。 ,。投标人?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属于】以,。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!
《 (》一):通过受让或者—租借:等方式?从,其他单位获取—。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!。标的;?
【 (二)由其他单位!或者其他《单位负?责人在自己编制的】投标文件上加—盖印章或者》签字的;
—。 , ? (三)法定代表!人的委托代》理人、注《册建:造师(项目经理)或!项,目管理人员(五【大员)不是》本单位人员的;
! 》 (四?。)投:标,保,证金不是从投标人企!。业所在地基本帐【户转出的;
!。 (五)工程!。款、农?民工工?资,等收支费用不—在本单位核算而由项!目负责人《直,接支配和核算—且项目负《责人不是本单位人员!的;:
: ?。 (六)法律】、,法规:、规章规《定的:以他人名《。义投标的其他行为】
? 投标人】不,能提:供其委托代理—人、注册建造—师(项目《经理)、项目管理】。人,员(五大《员)的劳动合同、】上年:度,。不少:于6:个月:的社会?保险缴?费,凭证等证《明材料的视为本条】。第(三)项规定的】情,形,
第!十三条 》资格审查《委员会或评标委【员会成员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!串通评标行》为
!(一)?私下接触《投标人的;
—
【(二)对《特定:投标人投标》文件中的重大偏差】提,出符合性评审意见】的;
《 (【三)对特定投—标,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!提出:。。不公正评审意见【的;
— (四)对特!。定,投标人的《投标文件应》当判定废《标而不废《标的或?任意扩大其》他投标?人废标范围的;
! (五】)向其他投标人【透,露评审情况或—应当保密的其他情】况的;
》 《 (六)对第十】条,中涉及投标人—的围标、串》标行为在评审—过程:中应发?现而未?发现的
《
【第十四条 —违反:本办法第七条规【定招标人《或招:标代理机构以不合】。理的条?件限制?、排:斥潜: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!的责成招标人或【招标:代理:机构改正并对招【标代理机构记不良】行为记录一》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!后果的依照》中华人民共》和,国招标投标法第【五十一条依法—进行:处理且停止》。招标代?理机构?1-2年的招标代】理,执,。业资格网上公示【
【 第十?五条 违反—本办法第《八条规定对招—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!虚,假招:标或与投《标人:串通:招标的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招标投标《法第五?十条、第五十三条】依法进?行处理并建议纪检】监察机关《对招标人依法依纪进!行,处理对投《标人或招《。标代:理机构记不良—行为记录一次情节】严重的取消投—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!12年参与》。。我市建筑市场活动的!资格网上公示
!
《 第十六条 违】反,本办法?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!第十二条规定对投标!人参与围《标、:相互串通投标—或与招标《人串通投《标或以?他,人名义投标或—。弄虚作假行》为的对投《标人:记不良行为记录【。一次列入不》诚信:企业没收其投标保证!金情节严重》的依: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!。标投标法《第五十?三条、第五十四条依!法,进,行处理列入“黑名单!”并取消《其在我市参加投标的!资格网上《公示
【
第十七条 !违反本办法第十三】条规定资《格审查委员》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!与招标人或投标人】串通评标的对评标专!家记不良行为—记录一次网上公示】情节严重的》依照: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招标投《。标法第五十六条依】法进行?处理并建议评标专家!核准部?门取: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构!成犯罪的移》。。送司法机关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评标专家!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!建议纪检监察—机关:依法:依纪进行《处理
—
第十—八条 建》立投标人行贿记【录档案查《询制度凭《检察:机关出具《的查询回函确—定投标?人资格经查询有行贿!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和!相关执业《人员取消《其参与我市建筑市】场投标资格
】
第十九】条 各级住房和】城乡建?设部门将违反本【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!人,及时记入诚信—档案并将其》违,规事实上网公示便】于社会监督建立投】标企业、招》标代理机构和—相关人员“黑名单”!制度:对列入“黑名单【”的单?位和个人《实行动态管理实施】重点监管
》。
【第二十条 —各级发?展,改革部门《、监察机关、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!发现或者接到举报、!投诉招投标活—动中的围标、—串标行为时》。应,。当及时组成联合【调查组进行核实认】定并依照《相关法律《、法规作出》。。处理决定
》
》 第二十》一条 对投—标人和其他利害关】系人的投诉依—据,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!和工程建设》项目招?标投标活动投诉处】理,办法:(国家七部委第11!号令)有关规—定处理投诉》人不得以《投诉为名排挤竞【争对手阻碍》招投标活动》的正:常进:行对虚假、》恶意投诉应》依法予以严惩
!
《 第二十二条 】之前规定与本办法】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!准
:
《
第二十三条 本!办,。法自发布之日起施】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