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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【余市房屋建》筑和市?政工程项目》围标、串标行为认】定标准和处理—办法(?试行:) 余住建!字〔2012〕12!4号: 关于印发】新余市房屋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】目围标、串》标,行为认定标准—。和处理?办法(试行》)的通知 》 各县(区》)人民政府、管委会!市直各有关单位各】派出纪工委》 : : ,。   现将新—。余市房屋建筑和市】。政工程项目围标、串!标行为认《定标准和处理—。办法(试行)—印发给你《。们请遵照执行 】市住建委 — — 市?。发改委 ! ? 市监察局 】 二○一二年—七月二十三日 第!一条 为进—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!筑和市政工程—项,目招标投标市场行为!预防:和遏制围标、—串标行为的》。发生维护招、—投标各?方主:体合:法权:益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招标《投标法、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招》标投标法《实施条例、关于开展!。。工程建设领域—突出问?题专项治理工—作的意见和新余市】建筑管理办法等有】关法律、法》规和规章结合我【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! 第二条《 本办法》。。所,称,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!。建筑:和市政工程项目 ! 》 第三条 》 在本市行政区【域内对建设工—程围标、串标—行为的认《定和处?理适用本《办法 — , 第四条 【 县(区《)人民政府、—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!、监察机关》、住:房和:城乡建设《部,门负责?本,行政区域内建设【工程围?标、串标行为—的认定和调查处理工!作 — , :第五条 政府【投资:的公开招标项目,】一律实行资》格后:。审和最低《价评标法《改变资格审查方式】和评标办法的—。须经同?级人民政《。。府批准 》 ,。 第六条 ! ,总投资额《在1000万元以】上政府投资的公开】招标项目投》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!和拟派注册建造师】(项目经理)应【到场参加开标会否】则视:。为放弃投标,其【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! ? , 第七—条 招《标人或?招标:代,理机构有下列—行为之一《的,属于以不《合理条件限制—、排斥?潜在投标人或者【投标人   !。  (一)就同【一招标项目向潜在】投标人或者》投标人提供有差别】的项目信息; 【     (二!)设定的资格、【技术、商务条件与招!标项目?的具:体特点和实际—需要不相《适应:或者与合同履—行无:关;  【   (三)依法】必,。须进:行招标?的项目以特定—行政: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!业绩、奖项作为加】分条:件或者中标条件【; ?   《  :(四:),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!标人采取不同—。的资格?审查或者评》标标准; 】 ,   ?(五)限《定或者指定特定【。。的专利、商标—、品牌、原产地【或者供?应商; 【    (六)依】法必须进行招—标的项目非法限【定,潜在投标人或者【投标人的所有—制形式或者组—。织形式; —    》。 (七)《以其:他不合?理条件限《。。制、排斥《潜在投标《人或者投标》人 》 第八条 】 ,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!。构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属招标人或】招标代理机构—虚假招标或》与,投标人?。串通招标行为 !     (一)先!行开展勘察》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活动及》。材料、设《备采: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!。以其他借口补办【招投标手续的; !     (二】)在招标公告—、,。资格:审查(预审)文件和!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!人,资质:等级或设置多项【资,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!标人提供《类似工程业绩等【。不,合理条件排斥潜【。在投标人的》; 《  :   (三)应当接!受而不接受》应当:拒绝而不拒绝投标】人资格审查文件【或投标文件》。的;    ! (:四)预先约》定投标人中》标,或与:特,定投标人《商定投标《时压低或抬高投【标报价?中标后再给》予投:标,人额外补偿的;【 ,     (】五)在开标》前泄露?投标文件内容或【。者授:意投标人《补充、修改投标文件!内容或在《投标:截止后允许特定【投标人撤换投标文】。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!; :   》  (六《)直接或者间接向投!标人:。泄,露应当保密》的招、投标或开、】评标:活动信息的;—   —  (七)组织【。、授意或者暗示【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!标,人,创,造条件?或提供方《便的:; ?     (【。八)明示或者—暗示资格审查委【员会或评标委—员,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!标人进行《区别:对待或?倾向性评审》的; 《     (【九,)以胁?迫、劝退、补偿等方!式使特定投标人【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!弃投:标或者使中标人【。放,弃中标?的; 》    《 ,(十)法律》。、法规、规章—规定的招标人—与投标人之间的【其他串通《投标行为 ! , 第九条 — 工程建设招标代】理机构有本》办法第?八条第21》0款情形《之一的属与投标人】串通招投标行为【受招标?人指:使、:授意的属与》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!为 】 第十条 投标】人,有下列情《形之一?的属:投标人围标》或串通?投标行为 》    — ,(一)?投标人之间》相互约定中》标人的; 】    (二)投】标人之间相》互约定抬高或—。压低投标《报价的; 》  《   (《三)为谋《取特定?投标人中《标或者排斥其他【投标人而采取联合】行为的?;    】 ,(四)?投标人之间约定部】分,投标人放弃投—标或:者放弃中《标的:; ? :    《(五)由同一单位】。或同:一人持?。。不同投标人的资格】。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!参加投标的; 【    — ,(,六)不同《投标人?的资格?审查文件或投标【文,件相互混装的; !    》 (七)不同—。投标人的资格审【查文件或投》标文件其内容存【在异常一《致的;?     (!八)不同投标—人的资?格审查?文件或?投标文件错、漏【。之处出现一致的【; ? :。   ? (九)《不同投标人的资格】审查文件或投标文】件由同?。一单位或同》一人:编制的或者出自【同一电子文档的【; :     (十!)不同投标人的【投,标文件载《明的项目管理人【员(注册建造师【和五大员)出现同】一人:的;  【   (十一—)不同投标》人的投标报价—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!价及组成《出现异常一》致或者呈《规律:性变化的《。;   【  (十二)投标人!。的投标保证金用【现金方式提交的【; 》    (十—三)不同投标人的】投标保证金出—自同一单位或同【一银行帐号的; !    》 (十四)投标【人以威胁、》恐吓等手段迫—使其他投标人—放弃投标的;— :     (十五!。)经:评标委员会推荐中】标,排序的投标》人放弃?中标的; 【     (十【六)投标人违反开】标现场纪《律扰乱开标会场秩】序的; —  :   (十七)【法律、法规规—。定的:其他情况 】 第十一条 ! 投标?人有下列情形之一】。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! :    》 (一)使用他【人,名义参加投标的;】。 :     (【二)使用伪造、变】造,或持无?效的资?质证书、营业执照】、安全生产许可证】、资格证书、印章】、印鉴参加》投标的?。;   【  (三)伪造【或者提?供虚假企业施工【。业绩、财务状况【、信用等级等证【。明材料的;》 ?     (四【)伪造注册建—造师(项目经理)、!。项目管理人员(五大!员)资?格证书、施》工业绩和劳》动关系证明等其【他材:料的;  】   (五)—隐瞒招标文件—要求提供的信息【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!解的其他《信息的; 】    《(六)经批准采用】资,格预审的《招标项?目资格预审合—格的:。投标人?不购买招标》文件、不《提交投标《保证金、不提交投标!文件且不《说明正当理由而放】弃投标的;》     (!七)投标人购买了招!标,文件:或提交?了投标保《证金应参加》开标:会投标?企业的法定代表【人,和,拟,派,注册建造师不—参加开标会的(以】下情况除外因—重病或重伤[凭县级!以上医?院证:明]不?能履职或死亡的;被!司法机?。关羁押或限制—自由的;被行政主管!部门停止执》业资格的;因不【可,。抗力等特殊情况【的);  】。。   (八)—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情况 【 , 《 第十二条 投标!人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属于】。以他人名义》投标的行《为,     (!一,)通过受让或者租借!等方式从其他—单位获取资格或者】。。资质证书投标—的,;     !(二)由其他—单,位或者其他》单位负责《人在自己编制的投】标文件上加盖印【章,或者签?字的;   !  (?三,。)法定代《表人的委托代理人、!。注册建造《师(项目《经理)?或项目管理人员(】五大员)《不是本单位人员的】;    】 (四)投》标保证金不》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!地基本?帐户转出的; 【  《  : (五)工程—款、农民工工资【等收支费《用不在本单位核算而!由项目负责人—直,接支配和核算—且项目负责》。人,不是本单位》人员的; 【     (六【)法律、法规—、,。规章规定的以他人】名义投标的其他【。行为 —   ? 投标人不能—提供其委托代理【人、注册建造师【(项目经理)、【。项目管理人员(【五大员)的》。劳动合同《、上年度《。不少于6个月的【。社会:保险缴费凭》证等证明材料—的,视为本条第(三【)项规定的情形 】 ? 第十三条】 资格《审查:委员会?或评标委员会成【员,有,下列情形《之一的属于》串,通评标行为 —     【(一)私下接触投】标人的; 】。。    (二—),对特定投标人—投标文?件,中的重大偏》差提出符合》性评审意见的—; 》。    (三—)对特?定投标人以》外的其?他投标人提出不【公正评审意见的; ! ,  ?   (四》)对:特定投标《人的投标《文件应当判定废标而!不废标的或任意扩大!其他投标人废—标,范围的; 》 ?    (五)向】其他:投标人透露评审情况!或应:当保:密的其他情》况的;   !  (六)对第十条!中,涉及投标人》的,围标、?串标行为在评审过】程中应发现而—未发现的 【 第十【四条 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】规定招标人或招标】代,理机构?以不合理的条—件限制、排》斥潜在投《标人或?者投标人的责成招】标人或招标》代理:机构:改正并对招标—代理机构记不—。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!严,重造成不良后果【的依:。照中华人《。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!第五十?一条依法进行处【理且停止招标代理】机构1-2年—的,招,标代理?执业资格网上公示】 — :第十五条 》 违反本办法第【八条:规定对?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!构,虚假招标或与—投标人串《通招标的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《。招标投标法第五【十条、第五十三【条依法进行》处理并建议纪检监】察,机关对?招标人依法依—纪进行处理对投标】人或招标代》理机构记不良—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!重的取消投标人【或招标代理机构1】2年参与我市建筑】市场活动的资—格网上公示 】 第十六条! 违?反,本办法第《十条、第十一—条、第十二》条规定对投标人参与!。围标、相互串通投标!或与招标人串通【投标或以他人—名,义投标或弄虚—作假行为的》对投标人记不—良行为记录》一次列入不诚—信企业没收其投标保!证金情节严》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:招标投标法第五【十三条、第五十四条!依法进行处理列入】“黑名单”并—。取,消其在我市》参加投标的》资格网上公示 ! 《 第十七条》 违?反本:办法第十三条规【。定资格审查委员【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!与招标?人或:投标人串通评标【的对评标《专家记不良行为记】录一次网《上公示情节严重【的依照中《华,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!法第五十六条依法进!行处理并《建,议评标专家核准部门!取消:其评标专家资—格构成犯罪的—移,送司法?机关: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评标专家身—为国家工《作人员的《建议纪检监》。察机关?。依法依纪进行处理】 《 第十八条】 建立投》标人行贿记录档【案查询制度凭—检察机关出》具的查?询回:函确定投标人资格】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!录的投标《人,和相:关执业人员取消其】参,与我市建筑》。市场投标资格 】 《 :第十九条 —各级住房和城—乡建设部门》将违反本办法—规定的企业》和个:人及时记入诚信【档案并将其违规【事实上?网公示便于社会监督!建立投标企业、招】标,代理机构和相—关人员“黑名—单”制度对列入【“,黑名单”《的单位和个人实【行动态管《理实施重《点监管 ! 第二《十条 各级发展】改革:部门、监察机关、住!房,和城乡建设》部门发现或者接到】举报、?投诉招投标活动中】的围标、《串标:行为时应当及时组】成联合调查组进行】核,实认定并依照相【关法:律、法规作出处理】决定: 《 第二十一】条 对投》标人和其他利害关】系人的投诉依据中】。华人民?共和国招《标投标法实》。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!目,招标投?标活动?投诉处理办法(国家!七部:委第:11号令)有关规】定处:理投诉人不得以【投诉为?名排挤竞争对—手阻碍招投标活动】的正常进《行对虚假、》恶意投诉《应依法予以严—惩 : 第】二十二条《。 之前规定与本】办法有抵触》的以本办《。法为准 — ?第二十三条》 本办法自发布之!日起: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