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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? :新余市房屋》建筑工程《。和市政基础设—施工:。。程竣工?验收备案管理实施】细则 余】建管字〔2013】〕,18号 关】。于印发新《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!基,础设: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!管,理实施细则的通【知 ?各有关单位 —     为加!强我市房《屋建筑和市政—基础设施工程竣工】验收备案工》作的管理现将—新余:。市房:屋建筑和《市政基础《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!案管理?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!请,。认真贯彻执行 【 新余市建筑业管】理局: 2012年3月!28日   【  为了进一步【规范我市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】础设:施工:程竣:工验收备《案管理健全工程竣工!验,收备:案制度根《据,国务院建设工程【质,量,管理条例、》建设:部房屋建筑》工程和市政基础【设施工程竣工—验收备案管理暂行】办法等有关法—规、规章、结合【本市实际《。制,定本实施细则 ! 第一条凡!在,本,市行:政区域内《的各类?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!房,。屋建筑工程的市政】基础设施工》程竣:工验收?备案适用本实施细】。。则 : 第二!条新余市建筑业【管理部门负》责全市工程竣工验】。收备案管《理工作各县》(区)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工,程竣工验收备案【管理工?作,。 : 《 第三条工程【。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!。单位负责组织实【施工程竣工验收备】案工作由建设单位办!理, 【 第四条工程—质量:监督机?构应设立专门办理】工程竣工验收备【案的机构、》配备专职《人员确保《质量监?督和备案管理—相,分离工程竣工验收备!案应统一使用备【案专用章专》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!。。备案 !。 第:五条建设《单位应?当,自,工程竣?工验收?。合格之?日起15个工作日内!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!构办理工程竣—工验收备案手续 】 第】六条建设单位办【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!应,提,交下列文《件,  》  : (一)工程竣工】验收备案表; 】   《 , (二)工》。程竣工验《收报告;  !。   (三)工【程施工许可证; 】     (四!)施工图设计文件】审查:意见;?。 :   《  (?五)工程质》量,监督报告;》 ?     (六)勘!察单:。。位的质量检查—报告;  】   (七)设计】单位的质量》检查报告; 【   《。  (八)》监理单位《的质量评估报告【。;    】 (九?)单位工程》质量综?合验收文件包括地基!基础:(含桩基)、主【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!。程验收记《录、单位工》。程及质量综合评定表!。质量检测和功能性】。试,验资料?等保证资《料 》    (十)市】政基础设《。施的有关质量检测】和,功,能,性,试验资料《;    】 (十一)建设【工程结构实体质量】检测报?告和:建筑节能专项—。验收报告住宅工程质!量分户验收汇总【表  — , , (十?。二)规划、》。环保、城建档案【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!件或准许使》用文件;  !   ?(十三)公安消防】部门:。出,具,的认可文《件或准?许使用文件; 【 :     (十【。四)施工单位—签署的工《程,质量保修书; 【    — (十五)住—宅工程还应当—提交住?宅质量保证书、住】宅,使用说?明书; —  :   ?(十六)工》程预(?结)算书《;   【  (?十,七)法规、规—章,规,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!件资料 《 第】七,。条建:设单位携带本—细则:第六条规定》的文件向备案机构】备,案 》 第八条备】案机构收到建设单位!报送的竣工验收备】案文件验《证,文件:齐,全,的应:当在工程竣》工验收备案》表上签署备案意【见;对不符合要【求的责成建》。设单位限期整改符合!要求后重新向备案机!构办理备案; ! 第—九条备案《机构发现建》设单:位,在竣:工验收过程中违反】国家有关《建设工程质量—管,理,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!讫竣工验收备案文】件15个工作日内】责,令停止使用重新组】织竣工验收 【 《 第十条》建设单?位在: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!日起15《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!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!责令限期《改正处20万元以上!5,0万元以《下罚款 》 : 第十一【条建:设单位将备案—机关:决定重新组织—。竣工验收的》工程在重新组织【竣工验收前擅—自使用的备案—机关责令停止—使用处工程合—同价款2%以上4%!。以下:罚款 【 第十二条【建设单位采》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!工程竣工验收备案】的工程竣工》验收无?效备案机关责—令停止使用重—新组织竣工验—收处20万元以上5!0万元以下》罚款;?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:究刑事责任 —。。 第十!三条备?案机关决定重—新,组织竣工验》收并责令《停止使用的工程建】设,单位在备案之前【已投入使用或者建】设单位擅自继续【使用造成使》用人:损失的由建》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 — 第十四【条,竣工验收备》案文件齐《全备案机关及—其工作人员不—办理备?案手续的由有—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!接责任人员》给予行政处分 【 《 :。 第十?五条未通过竣工验收!备案的工程》房地产管理》。部门不得为其—办理产权登记—手续、颁发》房,。。地产属证书 【 第十】六条抢险《救灾工程、临时性】房,屋建筑工《程和农民《自建低层住》宅工程不适用本【实施细则 !。 , 第十七》条军用?房屋: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!案按: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!有关规定执行 【 ? 第十八条本!细则由新余市—建筑业管理》局负责解释 】 第十九条本细!则自颁布之日—起实施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