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。 新余市防—雷减灾?管理规定 】。 发:文单位新《余市人民政府—。 , 文 号新余市【。人民政府《。发26号 —第一条? ,。为,了防御和减轻雷【。电灾害保护》人民生命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】建设和社会发—展根据?有关法律《、法规?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!制定本?规定 第—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!内防御和减轻雷【电灾害(《以下简称防雷减【灾)活动《适用本规定 第三!条 防雷减灾实行】预防为?主,、防治?结合:的方针 》第四条? 市气象主管机【构负责?管,理全市的防雷—减灾工作县(区)】气象主管机》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。的防雷减灾》工,作未设?气象主管《机构:的其防雷减》灾,工作由市气象—主管机构负责  】。 有关部门—应当协助气象—主管机构做》好防雷减灾工作【 :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!管机:构,应当制?定本行?政区域内的防雷【减灾规划推广防雷减!灾的新技《术、新措施加强雷】电的监测、预报和雷!。。电灾害?或事:故的统计、调查【、鉴定工《作 ?第六条 《本规定所称》防雷装置《是指接闪器、—引,下线:、接:地装置、《电涌保护器以—及其它连接导体【等防雷?产品:和设施的总》称   安装的】防雷装置应当符【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!。规,定的使用《要求 第七—条, 下列建筑物—、构筑?物和设施均》应安装防雷装—置 《    》(,一)高度《15米以上的建筑】物、构筑《。物;   — :(二:)宾馆、会堂、体育!馆、展?览馆、影剧院—、教学楼、大型商】场、车站、码头等大!型公共建筑物和人流!密集场所;   ! (三)油—。库、液化气》储气:站、:。煤气储?气,站、:。加油站?、露天化工设施、】烟,花爆竹等易燃易爆】设施:以及粮棉等重要物】资仓库;    ! (四)重点—文物保护建筑物【。;    (五!)程控系统、卫星】接收:系统、?计算机网络系—统;:    —(六)重要的航空】地面导航设施—;  《  ?(七)电《力、通讯、广—播电:。视设:施;   (八)!其它易遭《雷击:的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和设施 】 第八?条 本规定》第七条所《列工程进行设计【方案审核和竣工【。验收活动《时气象主管机—构应当参《与并对其中防—雷,装置: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!验收    ! 建设单位和施【工单位应当按照【审核:同意的防雷》装置设计方案施工;!需要变更《或修改设《计方案的应》当取得气象主管【机构的同意  【 防雷装置未经】气,象主管机构会同审核!同意和验收合格【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!用 第九条 防】雷装置施工》过程中建《设单位?应当:请具备法定资—格的:检测单位按照以下】阶段分段检》测    】 ,(一:),基,础接地体(桩、承】台,、,地梁)焊接完成【浇混:凝土:之前; 》   (二)【分层柱筋引下线、】均压:线、外墙金属门窗以!及玻璃?幕墙等电位连接完】成浇混凝土之前;】   (三—)屋面避雷网格、】避雷带、铁塔—等,金属物体安装—焊接完成时 — 第十条 》。各有关单位应—建立完善防雷减灾安!全管理制度建—立防:雷档案妥善》保管防雷相关图纸、!检测报告等相关【资料做好防雷装【置的维护保养工【作定:期接受?检测 ? 第十一条 防雷装!置应当由具》有法定资格的防【雷检测?机构定期进行—检测防雷装》置检测为《每,年一次对爆炸—危险:环境的?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!检测一次   】防雷装置《所,在单位应当向—具,。有法定资格》的防雷检《测机构申报》检测 第十二【条 气象《主管:机,。构委托的具有—法定资格的防—。。雷装置检《测机构应当定期【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!有关单位《或者个人应予配合】 , ,第十:三条 防《。雷装:置检测单《位必须?严格执行《国家有关法律—、法规、标准和【规范确保《防,雷装置检测报告【。的真实性、》科学性、公正性【 第十四条—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!位和个人应当在【4,。8小时内《向气:象主管机构报—告其它有关部门应】当协助做好有关工】作, 第十五条— 违犯规定有下【列行为之一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!以处罚 《   》。 (一)》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未!经当地气象》主管机构审》核同:意,擅自施工《。的责令改正给—予警告?;    — (二)应》当采取防雷措施而】。未采取的《未按照国家有关【防,。雷设计标准和—技术规范采取防【雷,措施的新建、—。改建、扩建的防雷】装置:未经气?象主:管机构验收合格【而擅自投入使—。用处5000元以】上10000元以下!的罚款; 》    (三【)防雷装《置应当接受定—期,检,测的单位拒绝接【受法定检测机—构检测的责令—改正给予警告;拒不!改正可并处100】0元以上10000!。元以:下的罚款;   !(,四,。)对重大《雷电灾害隐瞒不报】的责令改正给予【警告 第十六【条 违反本规定侵】占、损毁防雷装置】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!令限期恢复原状【或者依?法予以赔偿 第】十七条 违反本规】定导致雷电灾—害发生?造成人员伤》亡或者国家》财产重大损失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!人,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成》。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。 ,第十八条 气象【。主管机构工作人员】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《弊,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》机关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:究刑事责任 第】十九条 本规定自】2002年》7月1日起施行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