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市!防雷减灾管理—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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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单《位新余市人民—政府
文 号新】余市:人民政?府发2?6号
第一条【 为:了防御?和减轻雷电》灾害保护人》民生命财《产安全?促进经济建设和【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!。律、法规《和规章结合我—市实际?制定:本规定
第【二条 本市》行政区域内防御和】减轻雷?电灾害(以下—简称防雷减灾—)活动适用本规定】
第?三条 防雷减—灾实行预《。防为主?、防治?结合的?方针:
第四条》 市气象《主,管机构负《责管:理全市的防雷—减灾工作县(区【。。)气象主管机构负】责本: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!灾工作未设》气象:主管机构的其防雷】减灾:工作由市气象主【管机构负责》
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气!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!减灾工作
第五】条 各级《气象主管机构—应当制定本行—政区域内的》防雷减?灾规划推广》防雷减灾的新技术、!新措施加强》雷电:的,监测、预报和雷电灾!害或事故的》统计、调《查、鉴定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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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六条 本规》。定所称防《雷装置是指接闪【器、引下《线、接?地装置、电涌—保护:器,以及其它连接导体】等防:雷产:品和设施的总称【
安装的防雷!装置应当《符合国?家气象主管机构【。规定的使用》要求
第七条【 下列建筑物、【构筑物?和,设,施均应安《装防雷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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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】)高度?15米以上的建筑物!、构筑物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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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宾馆、】会堂、体育馆、展览!馆、影剧《院,。、教:。学楼:、,大型商场、车站【、码头等大型公【共建:筑物和人《流密:集场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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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【油库、液化》气储气站、煤气【储气站、加》油站、?露天:化工设施、烟花爆竹!等易燃?易爆:设施以及粮棉等重】要物:资仓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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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四)重《点文物?保护建筑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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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《)程控系统、卫星】接收系统、计—。算机网?络系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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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六,)重要?的航空地《面,导,航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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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电》力、通讯、广播电】视,设施;
(】八,)其它易遭雷击的建!筑,物、构筑物和—。设,施
第八条 本】规,定第七条所列工程进!行设计?。方案审核和竣工验】收活:动时气象《主管机构《应当:参,。与并对?其,中防雷装置》进行设?计审核和竣工验【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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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》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!审,核同意的防雷—装置设?计,方案施?工,;需要变更或—修,改设计方案的应当】。取得气象《主管机构《的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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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装置未经【气象主管机构会同】审核同意《和验收?合格的?不得:。。施工和投入使用【
第九条 防雷装!置施工过程中建【设单位应当》请具备法定》。资格的?检测单位按照以下】阶,段分:段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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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一)基础接地【体(桩、承》台、地梁)》焊接:完成浇混凝土之【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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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分层—柱筋引?下线、均压线—、,外墙金属门窗以【及玻璃幕墙》等电位连接完—成浇混?凝土之前; —
(三)屋面避!雷网格?、避雷带、》铁塔等金属物体【安装焊接完》成时
第十条 】各有关?单位应建立完—善防雷减灾安—全管理制度建—立防雷档案妥善【保,管防雷?相关:图纸、检测报—告等相关资料做好】防雷装置的维护保】。养工作定《。期接受?检测
第十一条】 ,防雷装置应当—由具有法定》资格的?防雷检测机构定【。期进行检测防雷装】。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!爆炸危险环境的防】雷装置可以每半【年检测一次 —
防雷装置所】在单位应当向具有】法定资格的防雷【检测机构申报检【测
第十二条 气!象主管?机构委?托的具有法定资格】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!应当定期对》防雷设施进行检测有!关单位或者》个人应?。予配合
第十三条! 防:雷装置检测单位必】须严格执行》国家:有关:法律、?。法规:、标准和规范确保】防雷:装,置,检测:报告的真实性、科】学性、公正》性
第十四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!单位和个《人应当在48—小时内?向气象主管机构报】。。。。告其它有关部门【应当协助《做好有关工作
第!十五条 违》犯规定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!。管机构予以处—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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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《)防雷工程设—计方案未《经当地?气象主管机构审核】同意擅自施》工的责令改正给予】警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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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应当:。。采取防?雷措施而未采取的未!。按,照国家有关防雷【设计标准和技—术,规范:采取防雷措施的新】建、改建《、,扩建的防《雷装置未经气象主】管,机构验收合格—而,擅自:投,入使用处《5,00:0元以上《1,00:00元以下的罚款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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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防:雷装:置应当接《受定期?检测的单位拒绝接】受法定检测机构【检测的责《令改正给予警—告;拒不改正—可并处100—0元以上100【00元?。以下的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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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?)对重?。大雷电灾《。害隐瞒不《报的责令改正—给予警告
第十六!条 违反本规—定侵占?、损毁防雷装—置的由气象主管【机构责令限期恢复】原状或者依法予【以赔偿
第十七】条 违反本规定【导致雷电灾害发【生造:成人员伤《。亡或者国家财产重】。大损失?的,对直接?负责的主管人—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》。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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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气象】主,。管机构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的由其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!关给予?行政处分;》构,成犯罪的依法—追,究刑事责任
第十!九条 本规定—自2002年7【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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