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新余市防雷减灾】管理:规定 ?
发文—单位新余《市,人民政府
文 】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发!26号
第—一,条 为了防御—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!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!进,经济建设和社—。会,。发,展根据有关》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】结合我?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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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条 本市行》政区域内《防御和减《轻雷电灾害》(以下简称防—雷,减灾)?活动适用本规—定
第三》。条 防雷减灾实行】预防为?主、防治结合的【方针
《第四条 市气象【主管机构负责管【理全市的防》雷减灾工作县(【区)气象主》管机:。构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的防《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!主管机构《的其防雷减》灾工作由市气象主】。管机构负责
!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气!象主管机《构做好防雷》减灾工?作
第五条 各】级气象?主管机构《应,当制定本行》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!规划推广防雷减【灾的新技术、新【措施加?强雷电的监测—、预报和雷》电,灾害或事故的统计】、调查?、鉴定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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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本规【定,所称防雷装置是【指,接闪器、引》下线、接地装置【、电涌?保护器以及其它连】。接导体等《防,雷,产品:和设施?的总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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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装的防》雷装置应当符—合国:。家气象主管机构规】定,的使:用要求
》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!、构筑物和设施均】应安装防雷装置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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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高【。度15米以上的建】筑物、构筑物;【
—(二:),宾馆:、会堂、体育馆、】展,览馆:、影剧院、教学楼、!大型商场、》车站、码《头等大型《公共建筑《物和人流密集—场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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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油库、液《化气储?气站、煤气储—气,站、加油站、露天化!工设施、烟花爆竹等!易燃易爆设施以【及粮棉等《重要物资仓》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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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》)重点文物保护建】筑物;?
(五】),程控系统、卫—星接收系统、计【算,机网络系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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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六)重要的航空】地,面,导航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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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七)?电力:、通讯、《广播电视《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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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其它易遭】雷击的建筑物、构筑!物和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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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八条:。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!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审!核和竣工验收活动】时气象主管机构应】当参与并对其中防】雷装置进行设—计审核和竣工—验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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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!和,施工单位《应当按照审核同意】的防雷装置设计【方案:施工;需要变更或修!改设计方案的应当】取得气象主管机构的!同意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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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装置未经气】象主管机构会同【审核同意和》验收合格的不—得施工?。和投入使用
第】九条 防雷装置【施工过程中建—设单:位应:当请具备法》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按!照以下阶段》分段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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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基础】接地体(桩、承【台、地梁)焊接完成!浇混凝土《之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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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(二)分《。。层柱筋引下》线、均压线、外墙金!属门窗以及》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!完成浇混凝土之【。前;
(三)!。屋,面避:雷网格、《避,雷带、铁《塔等金属物体安装】焊接完成时
第】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!建立完善防雷—减,灾安全管理制—度建立防雷档—案妥善保《管防:雷相关图纸、检测报!。。告,等相关资料做好防雷!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!定期接受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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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一条 防雷装置【应,当由具有法》定资格?的防雷检《测机构定期进行检】测,防雷装置检测为【每年一次对》爆炸:危险环境的防—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!测一次 《
防雷》装置所在单位应当】向具有法定资格【的防:雷,检测机构申》报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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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气象主!管机构委托的具有法!定资格的防雷装【置检测机《构应当定期》对防:雷设施进行检测有关!单位或者个》人应予配合
第】十三条 防》。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!严格: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】、法规、《标准和?规范确保防》雷,装置检?测报告的真实性、科!学性、公正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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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遭受雷!电灾害的单》位和个人《应当在48小时内向!气象主管机》构报告其它有关部】门应当?协助:做好有?关工作
第十五】条 违犯规定有下】列行为?之一:的由气象《主管机构予以处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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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,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未!经当地气象主—管机构审核同意擅】自施工的责令改正给!予,警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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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应—当采取防雷措—。施而未采《取,。的未按照国家有【关防雷设计》标准和技术规—范采取防雷措施的新!建、改?建、:扩建的防雷》。装置未经《气象主管机》构验收?合格而擅《自投入使用处—50:00元以上》10000元以下的!罚款;?
—(三)防雷装置应当!接受定期《检测的?单位:。拒,。绝接受法定检—测机构?检测:的责令改正给予警】告,;拒不?改正可并处10【00:元以上1000【。0元以下的罚款;】
(》四)对重《大雷电灾《害,隐瞒不报的》责令改正给予警【告
第十六—条 违?反本规?定侵占?、损:毁防雷装置的由气象!主,管机构责令限—期恢:复原状或《者依法予以》赔偿
第十—七条 违反本规【定导致雷电》灾害发生造》成人员伤亡》或者国家财产重大损!失的对直接负—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?任,人给予?行政: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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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气【象主管机《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!、滥: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级机关给—予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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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本【规定自?2002《。年,7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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