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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萍乡市!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监督管理《办法 ? 《萍乡市?人民政府令第66】号, 《。 发布日期 20】。13年04月28】日  —    【 : 萍乡市政府投资建!设项目监《督管理办《法已经201—3年1月1》6日市人民政府第】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!通过现予公布自【公布之日起施—。行 ?市 长 【 20?13年3月2—2日 第一章【 总 则 】第一条 为进【一步规范政》府投资建设项目的】监,。。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!效,益保障建设》项目优质、廉—洁、高效《实施维护公开、公】正、公平《和诚:实信用?的建设市场秩序【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、!中华人民共和国合】同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审计《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政府采购法》。等法律、法规及省】、市有关规定结【合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?。。 第二】条 本市行政【区域内?政府投资的新建、扩!建、:改建、?维护改造等工程建】设类项目适》用,本办法    】 法律法《规、:利,用主权外债资金及中!央、省专《。项资:金另有?规定的从其规定【 》 , ? 第三条 本【办法所指政府投资】建设项?目是指经市、县(】。区)政府批准列【入政:府建设?项目计?划由各级政府—出,资或组织《融资的建设项目 】    政—府性资金主》要包括1《。。、财政预算安排的建!设,资金;2、纳入【。财政预算《管理:的专项建设资金;】3、政府融资—以及利用国》债的资金;4、统】借国际金《融组织或《者外国政府贷—款的主权《外债资金;5、转】让、出售《、拍卖国有资产及其!经营权所《得的国有资产—收益和?土地使?。用权:出让金等;6、法】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他政府性资】金, — , 第四条 】政府投资建》设项目的监督管理】实行:政府统一领导—、监察机关组—。织协调、部》门各负其责的工【作机制坚《持,。依法依?规、:严格程序《、规范管理实事求是!、客观公正的原则】 第!五条 政府—投资建设项》目应符?合国家产业政策【。、经济社会发展规】划、城市总体规【划及专项规划、【土地利用规划以及】资源节约、环境保】护等规定    ! 对经济《、社会和环境—。有,重大影响的》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应:实行公示制度—、,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!制度 】 第六条 】 总投资在500】万,。元以上且政》府投资?占总投资50%以上!的非经营性政府投】资建设项目实行代】建制试点代建制项】目及代建单位—必须经本级政府常】务会议或政》。府办公会议批准【。在项目建《议书批复时予以明确!    》 经营性或准经营性!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】采用:BOT(即建—设经:营转让)、TOT】。(即移交经营移交】)、BT(即建设】转让)、《P,PP(?即公私合伙或—合营)等方式融资的!必须经本级政府常】务会议或政府办【公会议批准》原则上应公》。开招标?选择项?目法人 对拟实【。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!目,在项目建议书或项】目可行性研究报【告批复时应》予,以明确 【 第【七条 政府投资】建设项目的基—本建设程序为—    (一)!。项目建议书(—或项:目开展前期工作)审!批可:同时核准《勘察、设计》招,标方案?;   【 (二《)项目选址意见用地!预审(或土地出让】合同)环境影响【评价:审,批节能审《批以及?根据项目情》况,按规:定必须完成的相【关审:查; 》    《。 (三)《可行性研究报—。告审批同时核准【招标:方案; —。    (四)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建】。设用地?批准、地勘报—告等;  】  (五)初步】设计(或实施方案】)审批; —    —(,六)人防审查—消防审查工程规划】许可施工图审查预】算审查等; 】    (七)】招标情况告》知,:招标文件《审,查、备案和》依法招标; 【 :   ? (八)中标合【同审查、《签,。订和备案; 】。    (—九)施工《许可开工建设; 】    (十!)结、决算审查;】    】(十:一)竣工验收; 】    (】十二)资《产移交 — : 》第,。八条 政府投资】建设项目应》严,格按照“概》算控制预算、预【算控制决《算”的原则》控制投资 】 第》九条 《政府:投资建设项》目应按照“依法【依规、科学合—理、:便捷高效”的原【则制定审批流程合】理规并审批事项强化!工作协调推行—。集中审批和并联【审批提高办事效率】 第二章 组】织机构及分工 第!十条 成立萍乡市!政府投资建设—项目监督管理领【导小组(《与萍乡市重点建设工!程监督管《理领:导小:。组合:署办公)领导小组】履行下列职责 】   (一)检查!有关法律《。、法规、制》。度及本办法的—贯彻:落实情况提》出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?监督管理《意见:; 》    (【二)定期召开领导】小组工?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!政,府投资?。建设项目监督管【理,中的疑难、复—杂,问题; 【 ,    (三)】对,政府:。投资建设项》目实施过《程中单位、部门【及工作?人员的违法、违【规行为提《出调查、处理意见】。;   ! , (四)其他—有关事?项 ? — , 第《十一条 成立萍】乡市:政府投资建》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!小组:办公室(与萍乡市重!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!领导小组办公室【合,署办公)设在市【监察局为领导小组】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履!行下列职责  】  (一)落实领!导小组的工作部署】。协调领?导小组成员单—位开展工作; 【    !(二)监《督检:。查政府投《资建设项《目实施过程中单位、!部,门及:工作人员《执行法?律、法规、制度和】本办法情况对市本级!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! : ?   1.—参加政府投》资建:设项目相关会议【 》    》。2,.监督政府投资建设!项目立项报》建及预算评审 】 ,。 ?   3》。.监督政府投—资建设项目招标投】标活:动   ! 4.监》督政:府,投资建设《项目:工程估价材料审【核及大型设备材【料采购?   】 5.监督政府投!资建设项目合同谈】。判、签订及》履行 — ,    《。 6.监督政府投】资,建设项目《工程变更《。。审核、审批及隐蔽】工程签证 》    】 ,7.监督政府投资】建设项目资金拨付】、管:理 :。   【 :8.监督政府投【资建设项《目工程验《收  】  9.》监督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结算、审计;】  【  ?。(三)检查指导【县区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监督管》理工作?;, ,。    】 (四)对政府【投资建设项目实【施过程中单》位、部门《及,工作: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!提出调查《建议; —    (】五)完成《领导小组交办—的其他工作 【 【 ?第十:二条 各县、区】应成立相应的监【督管理领导机构和工!作机:构负责?本级政?府投资建设项—目的监督管理 【 【。第,十三条 政—府投:资项目建设单位【(项目法人)是【建设项目的第一【责,任人对?项目建?设的工程质量、工程!进度、资金管理【和生:产安:全负:总责并接受上级主】。管,部门的监督   ! :(一)依法申报【建设项?目依法办理建设项目!的规划、土》地、:水土保持《方案、?环,保、建设、开工报】告等相关《手续;? ,    】 (二)根据建【设,项,目需:要,负责组建项目管理】。的组织机构确—定行政、《技术、?财务、质《量安全?等负责人;》 —   (》三)组织初步设【计文件?的编:制,、审核、报批—等工作负《。责组织施工图—设,计,。审查:、设计交《底组织编制工—程预算?并报送财政评审; !。    】 (四)依法对建】设项目的设》计,。、监理、施工—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!招标与?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!行合同约定的—权利和?。义务; 》 :    (【五)负责办理工程】质量、安全监督手】续; ? 》 , , (六)》遵守建设《项目管理的相关【法规和规《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!。和,基本建设程》序组织项目建—设;  !。  ?(七)负《责筹措项目》建设资金、制—订,年度资金《计划和施工计—划对工程质量—、进度?、工期、安全生【产、资金进行管【理监督和检查各【参建单位全面—履行建设合同—; —    (八)监!督检查?参建单位《完善工程质量—和安:全管理体系落实施】工安全和质量管【理责任对在建项目】安全:生产负责《; 【   (九—),负责通报项目—建设情况按规定【向主管部门报送计】划、:进度、财务等—统计:报表; — ,    (【。十)负责组织项【目工程完《工结算、编制工【程竣工财务决算完】善竣工前各项工【作申报?项目工程竣工审计】组织竣工验收—。负责项目竣工验收】后的资?产,交付使用; 】 ,。    —(,十一)负责》项目建设档》案资:料,收编整?理工作检查验收【各参建单位》。档案资料的收—集、整理、归档负责!申请项目《工,程竣工前《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!负责竣工《资,料的:移交和备案 — , 》 第十四条!。 政府《投资项目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】履行下列职责 【    (一)】按照规定负责督【促和检查《项目投资人组建项目!法人或项目建—设,单位并对其进行监督!。;, 》    《 (二)督促项目建!设单位依《规办理各项建—设,手续; 】 ,   《(三)?协调管理项》目招标投标工—作并依法对招标投】标活动实施监督检】查;  !  (四)—对建设项目》的工程质量、工程】进,度,、资金管理》和,生产安全进行监【督检查?; —    (五)组!织或参与项目竣【工验收 》 — : :第,十五条? 领导小组成员】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政!府投资建设项—目进行?管,理和监督 》   ? , 发改部门负责政】。府,投资建?。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!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!初步设计《(或实?施,方案:)的审批招标事项】核准负责重点项目的!招投标监督》检查重点《项目稽查重大项【目 》    财政】部门负责对政府【投资建设《项目:工程预算、》工,。程变更?、招标?控制价进行评审负责!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!政府:采购:管理、?财务活?动监督 【。    审【。计部门负责对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!预算执行情》况和单项工程结算、!项目竣工决算进【。行审计?监,。督 ? ?   ? 公共《政务管理(公共资源!交易监督管理)【部门负?责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联审联批的牵头组!织工作对项目招标】投标、?设备采购等交易资料!。。进行审查备案并【对交易过程进行全程!。监督:。管理 】   国土资源、!。建设、规划、环保】及领导小组其他行】政职能?。部门按各自职—责对: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进行管理和—监,督,    !。。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!投资建设项目—的行政监《察和廉?政建设监督》 ! 第十》六条 具有相关】行,政审批或《行,政监管职能的—其他部门、单位依照!法律法规规定按各】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!设项目进行管理【和监督 第三章】 :项目:。建设:监督管理 》 第一节《 , 项目前期监督管】理,。。 :第十七条 —项,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规!定向发改部门申报立!项 !第十八条 项【目建:设单位应依据—立项批复文件依法办!理选址意见》书、用地预审意见】书、节能《评估:和审查、水土保【持方案?、环:境影响评《价、安全审核—等审批手《续 【 第十九条 项!目建设?单位应编制可行性】研究报告报发改【。部门审批发改部【门应根据《需,要会同?规划、国《土资源、《水务、环保、财政及!相关管理部》门进行评估》论证并依《据审:批,权限进行批复—涉及到安全审核的应!。按规定进行安全【审,核 !第二十条 项【目建设?单位应依据可—。行性研究报告批复】文,件办理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《、建设用《地批准书等其—他审:批手续? ? : : 第二十一条 项!目建:设单位?。应组:织进行初《步,设计并编制设计概算!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!设计概算是指—建设:项,。目从筹建到竣工验】收交付使用全—过程所?。需发生的全部费【用设计?概,算超过?投资估?算(除征地拆迁【费)10%》。的必须重《。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!告或修?改初:步设:计,。    经批准!的设计概算是—项目投资的最高【限额是下达项目【投资计划的依—据特殊情况需要调】整设计概《算的必须报》发改部?门审批调整后设【计概算?超过原概算1—0%的应报领导小组!批准 】 》 第二十二条 【 项:目,建设单位应》依据设计概算组织进!。行施工图设计按规】定报行业主管—部门审查备》案;并组织编制【。工程预算经主管部】门审查后《报,财政部门进行—评审施工图预—算不得?。超,过,设,计概算中的工程建设!费用 —第二节 《 招标投标事项监督!管理 第二十三条! 政府投》资建设项目应按基本!建设程序履行—审核、?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!。招标投标 — 《 :。。第二十四条 【项目:建设单位应将发改部!。。门核:准的项目招标事项报!送领导小组》。。办公室?    总【。投资3000万元~!5000万》元的项目招标方案】应报本级政府—分管领?导审批;总投资【5000万》元以上的项目招【标方案应报领—。导小组审批》 ! 第二十五条 ! ,项目建设单位应【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!项目: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对!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!招标代理、》咨询、监理》等服务项目和—施工项目依法组织】招,。标,并一律在公共资【源交易中心进—行交易 】 第二十六条 ! 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,的有:关设备、材》料等属?于政府采《购,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!。的法律法《规及有关《规定:。办,理政府采《购,。。情况:应报领导小组—办公室 【 , 第《二,十七条 《 项:目建设单位对—公开招标的建设【项目应按规定—在相:。关媒体上同时发布招!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!少于7个工作—日,  ?  项目建—设单位应《严格按照法律法【规编:制招标公告、资【格预:审文件和招标文件】报有关行政》。职能:部门和招投》标监管办审查—备案并在发出前【报送领导小组办公】室,招标文件应载—明以审?计,部,门出具的审计结【果作为工程结算【的,。。依据 【 《 ?第二十八条 项】目建设?单位对公开》招标项?目应按?。。相关的法《律规定设置》报名准?入条件不得以特定行!业、特定区域、特定!业绩等不合》理条:件限制、排斥潜在】。投,标人 —。 第二十九条! 项目建设单【位,应根据工《程建设实际》情况和工程预算【的财政评审》价合理确《定招标控制》价   》 编?制招标文件应严【格控制暂列》金额: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!。超过:招标控制价》的20%;暂定或暂!估金:额达到招标规—模的由发包人—和承包人《依法组织招》标并接?受行政职《能部:门的监督 》 《 第】。三十条 公共资】源交易?中心应设立投标【保证金专用》账户投标保》证金必须从投—标企业注册地的基】。本账户汇至专—用账户到账时间以】招标文件中》规定的时间》为准未按规定交纳投!标保:证金的应拒收—其投标文《件    — 公共资源交—易,中心按有关规—定及时退还》投标:保证金至《投标企业《注册:地的基?本账户 — , , 》 第三十一条 !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!人(或其委托—人)以及《项目经理(》拟派驻?的注册建造师)应】到场参加开标活【动 ?   ? 法定?代表委托人》及项:目经理?。(,注册建造《师)等?拟派驻工地的主【。要管理人员》应是与本企业建立了!劳动:关系:的员工并在》投标时提供》本工程开标当月前】连续:6个:月以:。上、经劳动部门【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!会,保险等证明材料 】 》 第三】十二条 《 项目建设单—位应:依法组建评》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应!当在:专家库中随机抽取】重大:项目和特殊专业工程!的专家评委原则上在!市,外、省?。外专家库中随机抽】取;评?标委员会《。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!。标人提出书面—评标报告《并抄送有关行政职能!部门 ! 第三十《三条 项》目建设单《。位应:当确定排名第—一的中标候选—人,为中标人《    》 项:。目建设单位对—重点建设《项目和特《殊技术的项》目应组织相关—行政职能《部门对中标候选人排!序依次进行》实质性考察》确定中标人 【    排!名,第一的?中标候选人放弃【中标:或者发现有不符合】中,标条件的项目建设】单位依中标候选人】名单排序《依次确定其》他中标候选人为【中标人也可以重新】。招标 》 : 第三》节 合同—监督管?理 第三十四条】 项目建设—单位和中标人应【当依法依规签订书】面合同并交相关行】政职能部门审—。查备案后报送—领导小?组办公?室 :    《 合同?的标的?、价款、质量—、履行期限》等主:要条款应当与招【标文件和中》标人投?标文件的内容一【致并不得再行订立背!离合同实质性—内容的其他协—议 】    》标的5000万元以!上的合同及》采用BO《。T、TO《T、BT、PPP】等方:式融:资的合同应报政【府,法制:部门审?查后方可签》。订 : :    】 项目建设》单位应对投标—。文,件承诺?的项:目经理、《主要技?术管理人员》。(施工?员、质量检》测员、安全员、材料!员、造价员等)、驻!场,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!证书原?件收存或交相关【行政监督《部,门保存?后方可签订施工和】监理等?服,务,合同 —  》  ?合同中应当载明因】合,同发生争《。议应提交萍》乡,仲,裁委员会仲裁 ! 】 ?第三十五条》 项?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!位、监理单位—签订施工、监理合同!时应分别签订廉政】合同报监察部门备案! — 第三十六条 】 ,。项目建设《单位:应要:求中标人按照招标】。文件的要《求提交中标价—的10?%履约保证金后签】。订合同履约保证【金应从中标人注【。册地基本帐》户支付?    》 履约?保证金在合同约定完!工工期后30日【按规定退回至中标】人,注,册地基本帐户工程延!期则:相,应,延期退回 —    ! 招标文《件规:定采用履《约保函方式的项【目建设?单位:应要求中《标人按招标文件的有!关,规定:提交履约保》函后签订合同—履约保函《的有效期自保—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!约定:的完工工期后3【0日工程延期—则保函的有效期要求!相,应顺延或续保— ? — 第—。三十:七条 项目建设单!位签:订合:。同时中标单位—法人代表必须到场】亲自签约中标单位】法人代表不来—签约的视为自动放】弃中标若中标—排序前三名》投标人的法人代表均!不能到?场亲自签约的该项】目,依法重新《招标 ?。 《 , 第?三十八条《 :项目建设单位和【有关行政《职能部门应》加强:标后管理对》施工、?监,理单位主要》技术管理人员建立】完善的考勤制度【。项目经?理,、监理工程师—和,主要技术管》理人员在施工—现场的工作时间每】月不得少于20个】工作日    】 项:目经理、主要技【术管理人员、项【目总:。。监、: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!不得更换因》不,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!经业主同意后报经】有关行政《。职能部门备》案并分别在》施,工现场、行政—职能部?门和公?共资源交易中心【。网站公布 — : : 》 第三十九条 ! 项目建设单位【应加:强合同管理》发现承包单位有【转包、?非法分包等》违约行为应及—时纠正制止 ! 第四十条 ! 政府投资—建设:项,目竣工后《项,目建:。设单位应及时—组织进行工程验收】和,环保“三同时”验】收,工,程竣工验收》合格后?。应按规定报》相关行政《。职,。能部门办理》。竣工验收备》。案 《 第—四十一条 项目建!设单位在《完成竣工验》收后3?0个工作日内应将】。项目完整的》竣工结算资料报审计!部门审计审计部门】在3个月《内出具竣工结算审】计报:告竣工结《。。算审计报《。告完成后应在—30个工作日内报】财政部门办》结竣工(财务—),决算批复 —   项目建设】单,位应在竣工》(财务)决算批【复后30个工作日内!依,法办:理公共资产》登记纳?入公共资产监—督管理 》。 : : 第四节 】 工程变更、隐蔽工!。程的监督管理— 第四十二—条 政《府投资建设项—目的工程变更—应严:格执行申报》、,。。审批、备案制度 !   工程变更审!批原:则上按照“行业行政!。职能部门审批工程】变更技术合理性【项目审批部门审【批工:程变:更范:围财政部门》对工程变更的预【算进行评审”—的原则分工负责 】 《  —  工程变更审批!。程序 【 , ,    【(一)不增、减【费用的工程预算变更!。由建设单位、—。设,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会!同审批后实施 ! —    (二)单!。项或:者累计增、减—工,程预算10万—元以内(含》10:万元)的工》程变更由项》目建设单位申—请、项目行政主【管部门审核、财【。政部门评审后实施】并报领导小组办公】室备案 【 :  》  (三)—。单项或?者累计增、减工程预!算10万元~5【0,万元(含《。50万元)的工程变!更,由项目建设单—位申请、项》目行政?主管:部门初审、财—政部门评审报—领导小组办公室【备案同?意后:实施 ? !   《(四)单项或者【累,计增、减工程—预算50万》。。元~100万元(含!1,00万元)的工程】变更: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!变更设?计方案?、预算项目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初,审、财政《部门评审《发改部门审批—报本级政府分—管领导批准》后,实施并报领导小组】办公室备案 ! ?  《 , (?。五)单项《或者累计增》、减工程预算10】0万元以上的—工,程变更?由,项目:建设:单,位编制变《更,设计方案、预算【项目:行政主管《部门初审、财—。政部门评审发改部门!。。审批报领导小—组批准后实施 】 【    (六【)因:遇到自然灾害或突】发事件等需紧—急变:更的特殊情况—而又:无法及时按正—常程序履行变更申】报手续的项》目,建设单?位应先行主持—现,场变更工作变—更,方案:实施的同《时应告知相关部门】并在:合同:条,款时效内补》办变更手续 】 】 《 第四?十三条? 政府《投,资建设?项目的隐《蔽工程实行》申报、抽查、会签】制,度并做?好记录?记录必须经项—目建设单位、施工】单位、监理》单位会同领导小组办!公室工作人》员共同签证》    》 一般隐蔽工—程应由项目建设单】位、施工单位、【监理单位现》场会签?后报领导小组办公】室领导小组办公【室对所申报》的隐蔽工程进行抽】查(抽查率》不低于2《0%)抽查》结果作为同时段【。、同类型隐蔽工【程的计量依据 【 ?    ! ,重大隐蔽工程项【目建:设单位应会同—施工单位、监理单】位、领导小组办公】室工作人员现场签证!遇有特?殊情况不能共同现】场签证的项目—建设单位可先—组织:实施:事后核查补签 【 》。 ,。    【重大隐蔽工程是指】桥梁基础、箱涵工程!;主要建筑物—、构筑?物的基础工程;【200立方米—以上的导流洞(含其!他开挖?涵洞);1》000立方米—以上:的换填土;直径大于!。80:。0毫米且《长度超过50米的】涵管:制作安装;需隐蔽的!。100立方米以上】混凝土及5》。吨以上的钢构件;其!它,较重大的隐蔽工程等! 》 ? 【 第四十四条 政!府投资建设项目【选定估价材料项目建!设单位应收集市【。场信息并会》同参建单位和行政职!能部门讨论》确定采?购方式报领》。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】同意后组《织实施 《 第五节 — 项目资金》监督管理 —第四十五条》。 :政府:投资建设项目工【程资金应实行专【户,核算按年度计划、合!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管!理使:用 !第四十六条 — 项:目建设单位依法【。办理工程款项—前置拨款手续—报领导小组》办公室审查备案同】意后从?项目:。专户转入承包方【注,册所在地的基本帐】户  《  工程款项【属于中央预算内资金!的在:报领导?。小组办?公室备案《前应报发《改部门审《核 》。 《 :   (一)预付!款比例不得超过【合同金额的30【。%并:。应在合同中明确担】保,条件和支付方式【其支付方式应根据有!关,规定按施工组织设】计及年度工程计划合!理确定 】 :  《  (《二)进?度,款拨付必《须满足?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!和进:度要求工程进度【款不得超过》实际:完成工程量》价款:的70% 【 ? 》      —(,三)结?算款拨付应提供工】程竣工验收》意见并以《。审计部门《。出具的审计(复核)!报告:。为依据    ! ,(四)质量》保,证金不得低》于,工程款的5%并在项!。目质:量保证期满后确无质!。量问题时拨付 】。 》。 》。 《第四十七条 — 审?计部门?应依据法《律法规和合》同文件对工程—结算进行审》计并向领导小组办公!室报送审计结果【。 第四《章 责任追究 】。第四十八《。条 政府投资项目!建设:单位及其工作—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。。。的行政职能部门应】按规定?视情节?轻重实行责任—追,究  《  (一)未依】。法立项或《未办理规《划、土地《、水土保持方—案审批?、环保、建设等手】续擅自开工建—设的; 》 —    (!二)对经济》、社会和环境—有重大影《响的项目没有进行公!示、听证和专—家评议?造成重大后果的;】 —   】。 :(三)未《依法组织招》。标投标?活动或工程》预算未经财》。政,评审而进行招标活】动的; 》 ,。 —    — (四)在招标投标!活动中?以不当?理,由,和条件?限制、排斥潜在【投标人等违反国家和!。省、市有《关规定行《为的; — 】    (五【)项目招标不在规定!的有形建筑市场【进行的; 》 —    】 (六)签订合【同前未执行押证制度!的或对合同管理不】严对合同《单位:违法违规行为不【及时制?止造成重大》质量、?安全和经济后果【的; ? 《 》    (【七)不?对施工、监理—等单位主要技术管理!人员进行考》勤考核或考》勤考核走过场—的; — 》  《  (《八)不按规》定程序办理变更工程!或确认隐蔽工程工作!量的; 【 ? ,。。  》 , (九)违反资金!管理规定的违—。规拨付工程预付款、!。进度款?、结算款、质保金】等款项的; 】 ? :   — (十)阻挠、干!扰监管人员依法行】使职权的; 】 》。    (!十一:)对违规、违法行为!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!不报:的;: 》 《    (】十二)?需要进行责任追【究的其他违规—违,法,行为 【 ? 】 第?四十九条 政府】投资项目建设—单位主管部门—。及其工作《人,员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视情节轻重【实,行责:任追究    】 (一)对》建,。设,项目监?管不:力造成建设项目【。在实施过程中—程序不到位、严重违!规的; 【 , —。    (二【)未正确履行—监管:职责造成建设—项,目重大损《失或浪?费,的或发生《。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!的; ? !    (三】)对项目建设单位】及,其工作人《。员的违?规行为责任》追究:不到:位的; 【 《    】(四)干扰下属单位!。建设项?目招:标投标、《物,资采购活动》的; !    !(五)需要进—行责任追究》的其他违规》违,。法行为 【 》 《 第—五十条 具有政府!投资: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职!能的:部门及其工作人员】有,下列行为《之一的视情》节轻重实行责—任追究    】。 (一)在项目【审批、监督》管理过程中失职渎】职造成重大后果【的; 】 , 《    (二)利!用职权违反规定干】。预建设项目工程为个!人或单?位谋取?。不正:当利益?的; 》 ?。 》。    (三)】需要进行责》任追究的其他违【规违:法行为 】 【 , : 第五十一条】 对违反本办法】第四十八《、四十九、五十【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!改,对,有关单位和人—员实行下列责任追】究 :    (一)】责令:作出书面检》查; 》 —。    (】二)通报批》评;: 》 【   (三)给】予行:政处分; — :  !  (四)构成犯!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!关,追究刑事《。责任 《 : 【。 ,   以》上责任追究方—式可单独《适用也可合并适用】 , 【 第五章【 , 附:则 : 第五十二》条 :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!负责解释 【 《 第:五十三条《 本办法》自印发之《日起执行萍乡市重点!建设工程监督—管理试行办法和萍】乡市城市《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!行办:法,同时废止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