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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萍乡市!。。政府:投资建设《项目:监督管理办法— 萍乡市人!民政:府令第66号 】 ?发布:。日期 2013年】04月?28日   !  《  萍乡市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!0,13年?1月16日市人民】政府:第十六次常务—会议:讨论通过现予—公布自公布之日【起施行 市 【 长 —2013年》3月22日》 第一章 总】 则 第一【条 为进》一步:规范政府投资建【设项:目的监督管理提【高资:金使用效《益保障?建设:。项目优?质、廉洁、高效【实施维?护,公开、?公正、公平和诚实】信用的?建设市场秩序—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!、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合同法、中华—人民:共和国审计法、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,政府采购法等—法律、法规及省、市!有关:规定结合实》际制:定本办法 】 《第二:条 : ,本,市行:。政区域内政》府投资的新》建、扩建、改建、】。维护改造等工程【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!法    法】律法规、利用主权】外债资金《及中央、《省专项资金另有规】定的从?其规定 ! 第三条 !本办法所指政府投】资建设项目是指经】市、县(区)政府】。。批准列入政》府建设项目计—划由各级政府—出资或组织》融,资的建设项目—    政【府性资金主》要包括?。1、财政预算安排】的建:设资金;2、纳【入,财政预算管》理的专项建设资金;!3、政?。府融资以及》利用国债《的资金;4、统【借国际金融组织【或者:外,国政府贷《款的主?权外:债资金?;5、转让、出售】、拍卖国有》资产及?其经营权《。所,得的国有资产—收益和土《地使用权出让金等;!。6、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?其他政府性资金 ! 《 第》四条 政府投【资建设项目》的监:督,管,理实行政《府统一领导、监察机!关组织协调》、部门各负其责的】工作机?制坚持依法依—规、:严格程序、规范管】理实事?求是、客《。观公正的原则 【 《 第《五条 政府投【资建设项目应符【合国家产业政策【、经济社《会发:展规划、城市—总体规划及》。。专项规?划、土?地,利用规划以》及资源?节约:、环境保《护等规定 —  : :。对经济、社会和环境!有重大影响的政府】。投资建设项》。目应实行《公示制度、听证制】度和专家评议制度】 , 》 第六条 !总投资在500万元!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!投资50%》以上的非经营—性政府投资建设【。。。项目实行《代建制试点代—建制项目《及代建单位必须经本!级,政府常务会》议,。或政府办公会议批】准在项目建》议书批复时予以明】确    经】营性或准经营性基】础设施建设》项目采?用BOT(》即建设经营转让)】、TOT(即移【交,经营移交《)、BT(即建【设转让)、PP【P(即公私合—伙或合营)等方式】融资的必《须经本级《政府常?务,。会议或政府办—公会议批准》原则上应《公开招标选》择项:目法人 对拟实【行项目?法人招标的》项目在项目建议书】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!。告批复时应予以明】确 ? 第!七条: 政?府投资建设项目【的,基本建设《程序为  —  (一)项目建!议书(或项目开展】前期工作)审批可同!时核准勘察、设计招!标方案; — :   (二—)项目选址意见用地!预审(或土》地出让合《同)环境影响评【价,。。审,批节能审批以及根据!项目情况《按规:定必须完成》的相关审查; 【    (三!。。)可行性研究报告】。审批同时核》准招标方《案;   】 (四《)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建设用【地批:准、地勘报告等; !  《。  (五)初步】设计(或实施—方案)审《批;   】。。 (?六)人防审查消防审!查工程?规,划许可施工图审查】预算审查等; 】 :   (七)【招标情?况告知,招标文件】审查、备《案和依法招标—;  —  (八)中【标合同审查、签订和!备案; 【 ,  (九)施工】许,可开工建设; 】    (十】)结、决算》审查;   ! (十一)竣【工验收;《 :    》。 (十?二)资?产移交 ! 《第八条 》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应严格按》。照“概算控制—预算、预算控—制,决算”的原则—控,。制,投资 — ? 第九条 —政府:投资建设项目应【。。按照“依《法依规、科学—合理、便捷高—效”:的,原则制定审批流程】。合理规并审批—事项强化工作协【调推行集中审—批和并?联审:批提高办《事效率 第二章 ! 组织机构及分工 ! 第十条 成立萍!。乡市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:监督管理领导小组(!与,萍乡市重《点建设工程监—督管理领导》小组合署办公—)领导小组履行【下列职责《  ?  ?(一)检查有关法】。律、法规、制度【。及本:办法的贯彻落实情】况提出?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监督?管理意见;》 —。   (二)定期!召开领导小组工作联!席会议协调》解决: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!督管理中的疑—难,、复杂问题; 【 ?    》 (三?)对政府投》。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!中单位、部门及工作!人员的违法、违规行!为,提出调查、》处理意见《; ?   — (?四)其他有关事项】 — 》 第:十一:。条 成立萍—乡市: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监督?管理领导小》组办公室(与萍乡市!重点:建设工程监》。督管:理领导小组办公【室,合署:办公)设在市—监察局为领导小组下!设日:常办事机构履—行下:列职责    !(一:)落实领导小组的工!作部署?协调领导小》组成员单位开展【工,作;: ?    —。 (二)监督检查政!府投资建设项目【实施过程中单—位、部?门,。及,工作人员执行法律】。。、,法规、制度和—本办法情《况对市本级项目进行!全程监督 !    1.【参加:政,。府投资?建设项目相》关会议 !  : 2?.监督政府投资建设!项,目立项?报建及预算评—审   ! , 3:.监督政府投—资建设项目招—标投标活《动, 《。    4【.,监督政府投》资建设项目工程【估价材料《审核及大型设—备材:料采购 【    》 5.监督》政府投?资建设项目合—。同谈判、签订及履】行, : :   《 6.监督政府投!资建设项《目工程?变更审?。核、审批及隐蔽【工程签证 》    】 7.监督政府投】资建设项目资金【拨付、管《。理   ! 8.监督政【府投资建《设项目工程验—收 《。   》 9.监督—政,府投资?。建设项目结》算、审?计; —    (三)!检查指导县区政府投!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!工作;?。 《  ?。  :。 (四)对政府【投资建?设,项目实施过程中单】位、:部门及工作》人员的违法违规【行为提出《调查建?议; 《  》  (五)—完成:领导小?组交办?的,其他工作 — — ? 第十二条》 各县《、区应成立相应的】。监督管?理领导机构和工【作机构负责本—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!的监督管理》 【。 第十三条 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!位(项目法》人)是建《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!。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!量、工程进度、【资金管?理和生产安》全负总责并接—受上级主管》部门:的监督    】。 (:一)依法申报建【设项目依法》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!、土地、水土保持方!案、环保、建设【、开工报告等相【关手续; —    【 (二)根据—建设项目需要负责】组建项?目管理的组织机【。构确定行政、—技术、财务》、质:量安全等负责人【; :   【 (三)组—织,初步设计文件的编】制、审?核、:报,批等工作负责组织施!工图:设计审查、设计【交底组织编制工程】预算并报送财政评】审; — ,   ? (四《)依法对建设项目】的设计?、监理、施》工和材料及设备【等组织?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!合同:履行合同约定的【权利和义务; 【。  — , (五)负—责办理工程质量【、安全监督手续; ! 《    (六)】遵守建设项目管理的!相,关法规?和,规定按批准的设计】文,件和基本建设—程序组织项目建【设; 】   (》七)负责筹措项目建!设资金、制订年度】资金计划和施工【计划:对工:程质量、《进度、工期》、安全生产、资【金,进行管理监督—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!面履行建设合同; !   【 (八《)监督?。检查参?建单位完善》。工程:质量和安《全管理体系落实【施工安全《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!建项目安全生—产负责; !    (九)负!责通报?。项目:建设情况按规定向】。主管部门《报送计划《、进度?、财务等统计报表;!。   】 (十《)负责组织项目【工,。程完工结算、编制】工程竣工财务决【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!。作申报?项目工程竣工审计组!织竣工验收负责项】目竣工验收后的资】产交付使用; 】。    【 (十一)负—。责,项目建?设档案资料收编【整理工作检》查验收?各参建单《位档:案资料的收集、【整理、归档负责申请!项目工程竣工前【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!负责竣工《资料的?。移交和?。备案 《 , : , ? 第十四条 !政府投资项目建【。设单位主管部—门履行下列职—责    (一!)按照规定》负,责督促?和检查项目投资【人组:建项目法人或项目】建设单?位,并对其进行监—督;: ?。 ?   (二)督】促项目?建设单位依规办理】各项建设手续; !    (!三)协调管》。理项目招标投标工】作并依法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】施监督检《查;  !  (四》)对建设《项目的工程质量【、工:程进度、资》金管理和生产安【全进行监督检查; !   【 (五《)组织或参与项【目竣工验收》 — 第十五!条 领导小—组成员单位按—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!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!监督    【 发改部门负责【政,府,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!建议:。书,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】。。、初步设计》(,。或实施?方案)的审批招标】事项核准负责重点】项目的招投标监【督检查?重点项目稽查—重大项目 !。    》财政部门《负责对?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。工程预算、工程变】更,、招标控制价进行评!审负责?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!。政府采购管理、财务!活动监督 【。 ?   审计部门】负责对政府投—资,建设项目的预算【。执行情况和单项【工程结算、项—目竣工决算进行审】计,监督 ?  — , 公共政务管理】(,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!理):部门: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联审联批的—牵头:组织工作对项—目招标投标、设【。备,采,。购等交易资料进行】审查备案并对交【易,过程进行《全,程监督?管理: 》。 , ,  国土资源、建!设、规划、环保及】领导小?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!按各自职责》对政:府投资建《设项目进《行管理和监督— ?    监】察部门负《责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的行政监【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! , 】 第十六条—。 具有相》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!管职能的其》。他部门、单位依照】法律法规规定按各】自职责对政府—投资建设项目—进行:管理和?监督 第三章 !项目:。建设监督管理 【。 第一?。节 : 项目?前,期监督管《理 第十七—条 项目建设【单位应根据》规定向发改部—。门申报?立项 《 —第,十,八条 《项目建设单位应依】据立项批复文件依法!办理选址意》见书:、用地?预审意见书、节能】评估和审《。查、水土保持方案、!环境影响评价—、安:。全审核等审批—。手续 【 第十九—条 项目建—设单位应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!报发改部门审批发】改部门应根》据需要会同》规划、国土》资源、水务、环保】、财:政及相关管理部门进!行评估?论证并依据审批权】限进行批《复涉:及到安全审核的应按!。规,定进行安《全审核?。 , 第】二十条 项目建设!单位:应依据可行性研究】报告:批,复文件办理建设用】地规划许《可证、建设用地【批准书等其他审批】手续 — : 第二十一条【 项目建设单位】应组:织进:行初步?设计并编制设计概】算报告?报发改部《门审批设计概算【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!到竣工?验收交付《使用全过程》所需发生的》全部费用设计—概算超过投资—估算:(除征地拆迁费)】10:%的必须重新—报批可行性研究【报告或修《改初步设计 【   《经批准的设计概【。算是项?目投资?的最高限额是—下达项目《投资计划《的,依据特殊情况需【要调整设计概—算的必须报发改【部门审批《调整后设计概—算超过原概算1【0%的应报领导小】组批准 》。 — 《第二十二条 项】目建设单位应—依据设计概算组【织进:行施工图设计—按规定报行》业主:管,部门审查备案;并】组织编制工程—。预算经主管》部门审?。查后报财政部门进】行评审施工》图预算?不得超过设》。计概算中的工程【建设:费用 》 第:二节 招标投【标事项监督管理 !第二十三条 政】府投:资建设项目应按基本!建设程序《。履行审核、审—批手续后方可—。组织招标投标 ! 第二十四!条 项目建设单】位应将发改部门核准!的项目招标事项【报送领导小组—办公室    】 总投资《30:00万元~5—000万《元的项目招标方【案,应报本级《政府分管《领导审批;总投资】50:00万元以》。上的项目招标方案应!报领导小组审批 ! : ? ?。 :第二十五条 项】目建:设单:位应根据江西省【工程建设项目招【。标规模标《准规定对《项目的?。勘察、设计、招标代!理、咨询、》监理等服务》项目和施工项目依法!组织:招标:并一律在公共资源交!易中心进行交易 】 【第二十六条 政府!投资建设项目的有】关设备、《材料等属于政府采】。购,范围的应按》政府采购的法—律法规及有关—规,定办理政府采购【情况应报领导—小组办公《室 】 第二十七》条 项目建设单】位对公开招》标,的建设项目》应按规定在相关媒】体上同时《发布招?标公告公告时—。间不得?少于7个工作日 】    项—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!。照法律法规编制【招标公告、资—格预:审文件和《招标文件报有—。关行政职《能部门?和招投?标,监管办审查备—案并:在发出前《报送领导小组办【公室招?标文件应载明—以审计部《门出具的审》计结果作为工程【结算的依据 ! , —。 第二十《。八条: 项目建设—单,位对公?开招标项目》应按:相关的法《律规定设置》报名准入条》件不得以特定行业】、特定区《域、特定《业绩:等不合理条件限制】、排斥潜在投标【。人 《 , 第二十九条! 项目建设单位】应根据工程建—。设实际情况》和工程?预算的?财政评审价合理确定!招标控?制价    编!制招标文件应严格控!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!原,则上不得超》过招标控制价的2】0%;?暂定或?暂估金?额达:。到招标规模的由发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组!织,招标并接受行—政职能部门的监督】 ! 第三十条 】 公:共资:源交易中心应—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!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!从投标企业注—册地的基《。本账户汇至》专用账?户到:账,时间以招标文件【中规定的时间为准未!按规定交纳》投标保证金的应拒】收其投标《文件  》  公共》资源交易中心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】还投标保证金—至投标企业注册地】的基本账户》 ? 】 第三十《一条:。 投标企业的【。法,定代表人(》或其委托人》),以及项目经理(【拟派驻的注册建【。。造师:)应到场参加—开标活动《 :。。  : 法定《。代表委?托,人及项目经理—。(注册?建造:师)等拟派驻工地的!主要管理人》员应是与《。本企业建立》。了劳:动,。关系的员工并在投】标时提?供,本工程开标当—月前:连续6个月以上、】经劳动部门鉴定的】。劳动合同《和社会保险》等证明?。材料 ? ? 】第三十二条》 , 项目?建设单位《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!会评标专家应当在】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!大项目和特殊专业】工程:的专家评委》原则上在市》外、省?外专家库中随—机抽取;评》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!。应当向招《标人提出《书面评?标报告并抄送—有关行政职能部门】 — , ,第三十三《。条 : 项目建设》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!一的:中标候选人为—中,标人  》  项目》建设单?位对重点建设项【目和特殊技术的项】目应:组,织相关行政职能部】门对中?标候选?人排序?依次进行实质性【考察:确定中标人》 《    排名】第一的中标》候选人?放弃中标或》者发现有不符合中标!。条,件的项目建设—单位依中标》候,选人:名单排序《依次确定其他中标】候选人为中标人【也可以重《新招标 】。 第三节 】 合同?监督管理 第【三,十,四条: , 项:目建:设单位和中》标人:应当依法依》规签订?书面合?同并交相关行政职能!部门审查备案后报送!领导小组办公—室 ?。   合同—的标的、价款—、质量、履行—期,限等主要《条款应当与招标文】件和中标人投标文】件的内容一》致并不得再行—订立背离合同实【质性内?。容的其他协议 ! 》  : 标的5000】万元以上的合同及】采用BOT、TO】T、B?T、PPP等方【式融:资,的合:同应报政府法制【部门审查《后方可签订 】 , :    项【目建设?单位应对投》标文:件承诺的《项目经理《、,主要技?术管:理,人员:(施:工员、?质量检测员、—安全员、材》料员、造价》员等)、驻场监理人!员的执业资》格证书?原件收存或交相关行!。政监督部《。。门保:存后方可签订—施工和监理等服【务合同 《 ?    合!同中应当载明因【合同发生争》议应提交萍乡仲【裁委员会仲裁— 】 ? ,。 第三十》五条 《项目建?设单位与施工单位、!监理单位签订—施工、监理合—同时应分别》签,订廉政?合同报监察》部门备案 — 第【三十六条 项【目建设单位应要求中!标人按照招》标,文,件的:要求:提交中标《价的10%履约保证!金后签订合同履约】保证金应从中—标人注册地基本【帐户支付    ! 履:约保证金《在合同约定完工【工期后3《0日按规定退回【至中标人注册地基】本,帐户工?程延期则相应延期】退回 !    招标文】件规定采用履—约,保函方式的项目建】设单位?应要求中标》人,按招:标,文件的有关规定【提交履约保函—后,签订合同履约保【。函的有效期》自保函签《发之日起至》。合同约定的完—工,工期后30日工【程延期则保函的有】效期要求相应—顺延或续保 ! ? : 第三十】七条 项目—建设单位签订—合同时中标单位【法人代表必》须到场亲《自签约中标单位法人!。代表不来签约—的视为自动》。放弃中标《若中标排序前三名投!标人的法人代表均不!能到场亲自签约【的该项目依》法重新招《标 !第三十?。八条 项目建【设单位和有关行【政职能部门应加强标!后管:理对施?工,、监理单位主—要技术管理人员【建,。。立,完善的考《勤,制度项目经理、【监理工程师》和主要技术》管理人员《在施:工,现场:的工作时间每月【不得少于《20个工作日  !  项《。目,经理、主要技术【管理人?员、:项目总?监、驻场监理人【员原则上不得—更换因?不可抗力确》需,更换的须经业—主同意后《报经有?关行政?职能部门备案并【分,别在施工现场、行】政职能部门》和公共资源》交易中心网站公布】。 】 : , 第三十九条 !。 项目建设单—位,应加强合同管理【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!、非: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应!及时纠正制止 】 ? 第四十条 !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!竣工后?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!组织进行工程—验收:和环保“三》同,时”验收工程—竣工验收合格—后应按规定报相关】行,。政职能部门办理竣工!验收备?案, 第!四十一条 项目】建设单位《在完成竣工》。验收后?30个工作》日内:应将:项目完?。整的竣工《结算资料报》审计部门审》计审计部门在3个】月内出具竣工—结算审计报》。告竣工结《算审计报告完成后】应在30个工作日】内报财政部门办结】竣工(财务)决算】批复:  ?  项目建设单位!应,在竣工(财》务):决算批复后30【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!公共资产登记纳【入公共资产监督【管理 —。 《 第四节》 :工程变?更、隐蔽工程—的监督管《理, 第四十二—条 ?政府:投,资建设项目》。的工程变更应严格】执行:申报、审批、—。备案制度《    》 工:。程变更审批原则上按!照,“行:。业,行政职能部门审批工!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!目审批部《门审批?工程变?更范围财政部—门对工程变更的预】算进行评审》”的原?则,分工负?责 【    【 工程变《更审批程序 【 : 《。 ,   ? , (一)不增、【。减,费用的工程预算变更!由建:设单:位、设计《。单位及监《理单位会《。同审:批后实施 》 》 , ,。    (二】)单项或《者累计增、减工【程预算10》万元以内《。(含1?0万:元)的工程变更【由,项目建设《单位申请、项目行】政主管部《。。门审核、财政部【门评审后实施并报领!导,小组办公室备案 】 ? 《 ,   ? (?三)单项《或者累计增、减工程!预算10万元~【50:万元(含5》0,万元)的工程变更】由项目建设》。单位申请《、项:目行政主管部—门初审、财政—部门评审报》领导小?。组办公室备案同意】后实施 【 《 ,    (四)单!项或:者累计增、减工程预!算50?万元~100万元(!含100万》元)的工程》变更由?项目建?设单位编制变更设】计方案、预》算项目行政主管【部,门初审?。、财政部《门评审?。发改部门审批报【本级政府分管—领导:批准后实施并报领导!小组办公室备案【 !    (五)】单项或者《。累计增?、减工程预算10】0万元以上的工程】变更由项目》建设单位编制变【更设计方案、—预算:项目行政《主管:。部门初审《、财政?。部门评审发》改部门审批》报,领,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! 《 》  : (六)》因遇到自然灾害或】突发事件等需—紧急变更的特殊【。情况而又无法及时】按正常程序履行变】。更申报手《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!先行主持《现场变更工》作变更方《案实:施的同时应》告知相关部》门并:在合同条款时效内】。补办变更手续 】 ! 第四【十三条 《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!的隐蔽工程实—行申报、抽查—。、会签制度并做【好记录记录必须【经项目建设单—。位、施工《单位、监理单位会】同领导小组办公室】工作人员共同签证】    一般隐!蔽,工程应由项目建【设单位、施工—单位、监理单位现】场会签后《报领导?小组办公室领导小】。组办公室对所申报的!隐蔽工程进行抽查】(抽查率不低—于20?%)抽查结果作为同!时段、同类型—隐蔽工程的计量依据!。 《  【  ?重大隐蔽工程项【目建设单《位应会同施工单【位,、监理?单位、领导小组【办,公室工?作人员现场签证遇】有特殊情况不能共】。同现场签证的—项目建设单》位可先?组织实施事后—核查补签《 》 , :  ?  重大隐—蔽工程是指桥梁基础!、箱涵?工程;主要建筑物、!构筑物的基础工【。程;200立方【米以上的导流洞【。(含其他开挖—。涵洞);1000立!。方米以上《。的换填土《;直径?大于800毫—米且长?。度超过?50米的涵管制作安!。装,;需隐蔽的100立!方,。米以上混凝土及5吨!以上的?钢,构件;其《它较重大的隐蔽工】程等: ? 【 第四】。十四条 政府【投资建?设项:。目选定?估价材?料,项目建设单位应【。收集市场信息—并,会同参?建,。单位和行政职能部】门讨论确定采购方】式,。报领导小组办—公室备案同意后组】织,实施 第五节 ! 项目资金监—。督管理 第四【十五条? 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:工程:资金应实行专户【核算按年度计—划、合同约定和【工程:进度管?理使用 》 :。 第四十六条! 项目建设单位依!法办理工程款—项前置拨款手续报领!导小组?办公室审查备案同意!后从项目专》户转入承包方注册】所在地的基本—帐,户,    》。。 工程?。款项属于中央预算内!资金的在报领导小】组办公室备案前应】报发改部门审核【 : :    ! (一)《预付款比例不得超】过合同金额》的3:0%并应在合同中明!确担保?。条件和支付方式其】支付方式《应根据有关规—定按施工组织设【计,及,。年度工程计划合理确!定 【。。 , , :   (二)【进度款拨付必须【满足:合同约定的质—量标准?和进度要求工程【进度:款不得超《过实际完成工程【量价款的7》0% 】 —     (三)结!算,。款拨付应提供工程】竣工验收意见—并以审计部》门出具的审》计(复核)》报告为?依据  —  (四)质量保!证金:不得低于工程款的】5,%并在项目质量保证!期满后确无质量问题!。时拨付 【 —。 , 第四【十七条 —审,计部门?应依据法律法—规和合同文件—对工程结算进—行审计并向领导【小组办?公室报送审计—。结果 第四章 】责任追究 》 第:四十八条 政府投!资项目建设单位及】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《行政职能部》门应按规定视—情节轻重实》行责任追究   !。 (一)未依法】立项或未办理规划、!土地、水土保持方】案,审批、环保、建【设等:手续擅自《。开工建设的; 】 】    》 ,(二)对《经济、社会和环境有!重大影响《。的项目没有进行公示!、听证和专家评议】造成重大后果的【。; !    】(三)未《依法组?织招标投标活动或工!。程,预,算未经?财,政评审而《进行招标活》动的; 【 》 :    《 (四)在招标投】标活动中《以不当理由和条件】限制、排斥》潜在投标人等违反国!家和省、市有—关,。规定行为的; !。 《    !(五)项《目招标?不在规定的》有形建筑市场进【行的; 】   ! , (六)签订合同前!未执行押证》制度的或《对合:同管理不严对合【同,单位:违法违规行为—不及时制止造成【重大质?量、安全和经济后果!的; ? !    —。(七:)不对施《。工、:。监理:等单位主要技—术管理人《员进行?考勤考核或考勤考】核走过场的;— , —    !(八)不按》规定程序办理—变更工程或确认【隐蔽工程工作量的】; 《 ?    ! (九?)违:。反资金?管理规定的违—。规拨付?工程预付款、—。进度款、结算—款、质保《金等:款项的;《 ,。 【  》  (十)阻挠】、干扰监管人员依】法行使?职,。权的;? ,。 》 —  : (十一)对【违规:、违法行为》或重大安《全事故?隐,瞒不报的; 】 :   ! (十二)需要进!行责任追《究的:其他:违规违法行为 【 ? , , ! : 第四十九条 】政府投资《项目建设单位主管】部,。门及其工作人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视情节轻重实行责】任追究?    (一】)对建设项目监管不!力造成?。建设项?目,在实施过程中程序】不到位、严重违【规,。的; 】 : :    (二】)未正确履行监管】职责造成建设—项目重大《损失或浪费》。的或发?生重大安全和—质量:。。事故的?; 】    】 (三)对项目建】设,单位及其工》作人员的违规行为】责任追?究不到?位的; 》 《    ! (四)干扰—下属单?位建设项目招标投标!、,物资采购活动的;】 —    ! ,。。(五)需要》进行责任追究—。的其他违《规违法行为》。 ! 《 第—五十条 》具有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相:关行政职能的部【门及其工《作人: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视情节轻重》实行责任追究— ,    》(一)在项目审批、!监督管理过程中【失职渎?职造成重大后果的】。。; —  】  (《。二):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!。预建设?项目工?程为:个人或单位谋取不】正当利益的;— !    【(三)需《要进行责任追究的】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! 】。 《 第—五十一条《 对违反本办法第!四十八、四十九、】。五十条?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!对有关单位》。和人员实行下列【责任:追,究  《  (一》)责令作《。。出书面检查;— ?。 : ? ,    (二!),通报批评; ! 【   ?。。 (三)给予行】政处分;《 】   — (?四,)构成犯罪的依法移!交司法机关》追究刑事责任 ! 】    以上责任!追究方式《可单:独适用也可》合并适用 ! — 第:五章 ? 附则? 第?五十二条 本办】法由市?监察局负责》。解释: : ? 第五十三条 ! 本办法自印发【之,日起执行萍》乡市重点建》设工程监《。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萍!乡市城市建设项目】监督管?理试行办法同时【废,止 :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