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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!监督管理办》法 —萍乡市人民》政府令第《66号 】发布日期《 2013年0【4,月28?日 《    【 , , , 萍?乡市政府投》资建:设项:目监督管理办法已】经2013年—1月16《。日市人民《。政府第十六次—常,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!公布自公布之—日起:施行 市 【长 20【。13年3月22日 ! ,第一:章 总 》。 则 第一条【 为进一步规范政!府投:资,建设项目的监—督管理?提高资金使用—效益保障《建,设项目优质、廉洁】、高效实施维护【公开、公正、公平和!诚实信用的建设市】场秩序根据中华【人,民共和国招》标投:标法、中华》人民共和《国合:同法、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审计】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政府》。采购法等法律、法规!及省、市有》关规定结合实—际制定本办法— , 第二!条 本市行政区】域内政府投资的新】建、扩建《、改建、《维护改?造等工程建设—类项目适用》本办法   【 法律法规、【利用主权外债资【金及中央、省—专项资金《另有规?定的:从其规定 — ?。 第—三条 《本办法所指政府【投资建设项目—是指经市、县(【区):政府批准列入—政府建设项目计划】由各级?政府出资或组—。织融资的建设项【目    【。政府性资金主要【。包括1、财政预算】安排的建设资金;】2,、纳入?财政:预算管理的专项【建设资金;3、政府!融资以及利用—国债的资金;4【、统借国际金融【组织或者外》国政府贷款的主权】外债资金《;5、?转让、?出售、?拍卖国有资》产及其经营》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!益和:土地使?用权出?。让金等;6》、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政府》。性资金 ! 《。第四条 政府投资!建设项目的监督【管理实行政府统一】领导、监《察机关组《织协调?、部门各负》。其责的工作机制【坚持依法依规、严】格程序、《。规范管理实事求是】。、客观公正的原【则 【 第五《条 政府投资建设!项目应?符合国家产业—政,策、:。经济社会发》展规划、城市—总体规划及》专项规划、土地利】用规划以及资—源节约、环》境保护等规定—    对【。经,济、社会和环—境有重大影响的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应实行公示制度、听!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!度 !。 第六条 总】投资在50》0万元以上且政【。府投资占总投资【50:%以上的《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】建,设,。项目实行代建—制试点代建制项目】及代建单位必须经】本级政府常务—会议或政府办—公会议?批准在项目建议【书批复时予以明确】    》 经营性或准经营】性基础设施》建,设,项目采用《BOT(即建设经营!转,让):、TOT(即移交经!营移交)、BT【(即建设《。转让:)、PPP(即公】私合伙或合营—)等方式融》资的必须经本级政府!常务会议或政府【办公会?议,批准原则上应公【开招标选择项目法】人 对?拟实行项目》法人招标的项目【在项目?建议书?或项目可行性研究】报,告,批复时应予以—明确:。 《 第七条! 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的基本建》设程序为    ! (:一)项?目建:议书(或项目开【展前期工作)审批】可同时?核准勘察、设—计招标方案; !   ?。 , ,(二)项目选址【意见用地预审—(或土地《出让合同)环境【影响评价审批节【。能,审批以及根据—项目情况《。按规定必须》完成的?相,关审查; 【 ,  :。 (三)可行【性研究报告审批同】时核准招标方案【;    !(四)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建设《用地批准、地勘报告!等;   】。 (五)初步设计!。(或实施方案)审批!;   【 (六)人防审查!消防审?查工程规划许—可施工图审查预算审!查等; 《    (七!)招标情况告知【,招标?文件审查、备案【和依法招标; 】    (八】)中标合同审查、签!订和备案;》 :    (九】)施工许可开工建】设; —。 ,  ?(十)结、决算审查!; 》 ,  (《十,一)竣工验收;【 ,  《  (十二)资】产移交 【 , , 第八条【 政府投资—。建设:项目应严格按—照,“概算?控,制预算、《预算控制决算—。”的原则控制投资 ! 第】。九条 《政府:投,资建设项目应按照“!依法依规《、科学合理、便捷】高效”的原则制定】审批流程合》理规并审批事项【强化工作《协调:推行:集中审批和并联审】批提高办事效率【 第二章 组】织机构?及分工 《。 第十条 成【立萍乡市政府投【资建:设项目监督管理领】导,小组(与萍》乡市:重点建设《工程监督管理领【导小组合署办公)领!导小组履行下列职】责 :    》(,一)检查有》关,法律:、法规、制度及本】办法的?贯彻落实情况提出】政府:投资:建设:项,目监督管理意见;】 —。   《(二)?定期召开领导—小组工?作,联席:会议协调解决政府投!资,建,设项目监督管理【中的疑难、》复,杂问题; 》   【 (三)对政府投!资,建设项目实施过程】中单位、部门及【工作人员的》违法、违规行为提】。出调查、处理—意见; —  《  (四)其他有!。关事项 》 【 第十》一条 《成,立萍乡市政府投资建!设项目监《督管理领导》小组办公室(与【。萍,乡市重点建设—工程监督管理领【。导小组办公》室合署办公)设在市!监察局?为领导?小组下设日常办【事机构履行下列【职责    【 ,(一)?。落实领?导小组的《工作部?署协调领导小组【成员单位开展工作;!  【  (二)—监,督检查?政,府投资建设项—目实:施过程中单位—、部门及工作—人员执行法律—、法规、制》度和本办法情况【对市本级项目进行全!。程监督 】。  :  1.参加政府!投资建设《项目相?。关会:议 ?   — :2.:监督政府《投资建设《项目立项《报,建及预算评审 【 》   3.—监督政府投》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!活动 ?    !4.:监督政府投资—建设项?目工程?估价材?料审核及大型—设备材料采购— :    5!.监督政府投资【。建设项目《。合,同谈判、《签订及履行 !   《 6.监督政府投!资建设项目》工程变?更审核、审》批,及隐蔽工程签证 】 :    7】.监:督政府投资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、!管理  ! , 8?。.监督政《府,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验!收 ? ,。    — 9.监督》政府投资建设—项目结算《、审:计; 》 ?   (三)检查!指导县区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!督管:理工作; — ,    — (四)《。对政府?投,资建设项目实施过】。程中单位《、,部,门及工作人员—的违:法违规行为提出调】查建议?。;   ! (五)完成领导!小,。组交办的其他工【作 《 ? 第十二!条 各县、—。区应成立相应的监】督管: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!构负责本级政府投】资建设项目的监【督管理 》 第【十三:条 政府投资项目!建设单位(项目【法人)是建设—项目的第《一责任人对项目【建设的工程质量【、工程进度》。、资金管理》和生产安全》负总责并《。接,受上级主《管,部门:的监督    !(一)依《法申报建设项目【依,法办理建设项目的规!划、土地、水土【保持方?案、环保、》建设、开《工报告?等相关?手续; 》 ,    — (二?)根据建设》项目需要负责组建项!。目管理的组织机构确!定行政、技术—、财务、《质量安全等》负责:人; 《  》  (三)—组织初步设计文件】的编制、审核、【报批等工《作负责组织施—工图设计审查、设】计交底组《织,编制工程预算—并报送财政评审;】 ?    【(四)依法》对建设?项目:的设计、《。。监理、?施工和材《。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!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!履,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!。义,务; 《 《   (五)负】责办理工《程质:量、安?全监督手续;— :    】(六)遵守》建,设项目管理的相【关法规和《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!件和基?本建设程序》组织项目建设;【。  【  (《七)负责筹措—项目建设资金、【制,订年度?资金计划和》施工计划对工程质】量、进度、工期、安!全生产、资》金进行管理监督【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!面履行建设合—同; 《   — (八)监督【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!程质量和安全—管理体系落实施【工安全和《。质量管理《责任对在建项目安全!。生产负?责;  !  (九)负责通!报项:目建设情况按规定向!主管部门报》送计划、进度—、财务?等统:计,报表:; 》    》 (十)负责组【织项目?工程完工《结算、编制工程竣】工财务决《算完善?。竣工前各项》工作申报项目工程】竣工审计组织竣工验!收负责项目竣—工,验收后的资产交【付使用; !    (十【一)负责项目建【设档: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!检查验?收各参建单》位档案资料的—收集、?整理:、归档负《责申请?项目工程竣工前的】档案资料《报验工作负责竣工】资料的?移交和备案 【 《 :。 : , 第十?四条: 政府投》资项目建设单—。位主管部门履行下】列职责 》   《。(一)?。按照:规定负责督》促和检查项目投资人!组建项目法人—或项目建设单位并对!其进:行监督; !。    (二)】督促项目《。。建设单位依》规办理各项》建设手续; ! : , , (三《)协调?管,理项目招标》投标工作并依法对】招标投?标活动实《施监督检查;— : :    —(,四)对建设项目的】工程:质,量、工?程进度、资金—管理和生产安全进行!监督检查; !    (【五)组织或参与【项目:竣工验?收 ! ? 第十五条 【领导:小组:。成,员,单位按各自职—责对政?府投资?建设项目进》行管理和监督  !  发改部门负】责政府投资建设【项目的项目建议【书、可行性》研,究报:告、初步设计(或实!施方案)的审—批招标?事项核准负责重【点项目的招》投标监督检查重点】项目稽查重大项目 ! :    财】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!资建:设项目工《程预算、《工程:。变更:、,招,标,控制:价进行评审负—责,政,。府投资建设项目【的政府采购》管理、财务活—动,监督 《    审!计部:门负责?对政府投资》建设项目《的预算?执行情况和单项【工程结算、》项目竣工决》算,进行审计《监督 ?   【 :公,共政务?管理(公共资源交易!监督管理)部门负】责政:府投资建设项目联审!联批的牵头组—织工作对项》目招标投标》、设备采《购等交易资料进行审!查备案并对交—易过程进行全程【监督管理 》 :。。 ,    国【土资源、建设、【规划、环保及领导小!组其他行政职能【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!府投资建设项目进】行管理和监督 !    监察!部门负?责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的行政—。监察和廉政建设【监督 】 第十】六条 具有相关】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!职能的其他部门【、单位依照法律【法规规定按各—自职责对《政府:投资建设项目进行】管理和监《督 第三章— 项目建设监督管!理 第一节— 项目前期监督】管理 第》十,七条: 项目建》设,单位:应根据规定向—发改部门申报立项 ! ? 《第十八条《 ,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!据立项?批复文件依法—。办理选址意见书、用!地预审意见》书、节能评估和【。审查、水土保持【方案、环境影响评价!、安全审核》等审批手续》 : ? 第十九条【 项目《建设单位应编制可行!性研究报告》。报发改部门审批发改!部,。门应根据《需,要会同?。规划、国土资源、】水务、环《保、:财政及相关管理部】门进行评估》论证并依《据审批?权限进行批复—涉及到安全审核【。的应按规定进—行安全审核 【 《 , 第:二十条 》项,目建设单位》应依据可行》性研究报告批复【文件:办理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、》建,。设用地批准书等【其他审?批手续 《 第二!十一条 项目建】设单位应组织进行初!步设计并《编制设计概算报【告报发改部门审批】设计概算是指—建设:项目从筹建到竣工】验收交付使用全过】程所需?。发生:的全部费用设—计概算超过投—资估算(除征—地拆迁费)10【%,。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!性研究报告或修【改初步设计》    经批准!的设计概算是项目】投资的最高》限额是下达》项目投资计划的【依,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!。设计概算的必须报】发改部门审批调【。整后设计概算超过】原概算10%—的应报领导小组批】准, :。 — 《第二十二条 项目!建设单位应依据【设计概?算组:织进行施《工图设计按》规定报行业主—管,部门审查备案;并】组织编制《工程预算经主管部】门审查后报财政【部门进行《评审施工图预—算不得?超过设计概算中的工!。程建设费用 !第,二,节 招标》投标事?项监督管理 【第二十三条 政府!投资建设项》。目应按?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!核、审批手续后【方可组织招》标投标 》 , 《 第二十四》条 项目建设单】位应将发改部门【核准的项目》招标事项报》。。。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! ,   总投—。。资3000万—元,~50?00万元的项目招】。标方:案应报本级政府分管!领导审批;》总投资5000万】元以上的项》。目招标?方案应报领导小【组审批 《 , 【 ?第二:十五条 项目建】设单位应根据江【西省工?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!标准规定对项目的】勘察、设计》、招标代《理、咨询、》监理等服务项目和】。。施工项目依法—组织:招,标并一律在公共资源!交易中心《进行交?易, 》 第二十六条 ! 政府投资》建设:项,目的有关设备、材】料等属于政府—采购:范围的应按政府【采,购的法律法规及有】关规定办理》政府采购情况应报领!导小组?办公室 》 第二】十七条 项目建】设单位?对公开招标的建【设项目应按规定【在相关?媒体上同时发布【招标公告《公告时间《不得少于《7个工作日  】  项《目建:设单位?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!编制招标《公告:、,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!文,件报有关《行政职能部门和【招投标监管》办审查备案》并在发出《前报送?领导小组办》公室招标文件应【载明:以审计部门出—具的:审,计结果作为工—。程结算?的依:据 — 【第二十八条 — 项目建设单位对】公开招标项目应【按相关的法》。律规定设置报名准】入条:件不得以《特定行?业、特定区域、特】定业绩等不合理条】件限制、排斥潜【在投标人 — 《 第二十九条 !项,目,建,设单:位应根据工程建【设实:际情况?和工程预算的财【政评审价合理确定招!标,控制价    】 ,编制招标文件应【严格控制暂列金【额和: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!过招标控制价—的20%;暂定或】暂估金额《达到招标《规,模的由?发包人和承包人依】法组织招标并—接受行政职能—部门的?。监督 ! 第三【十条 公共资源交!易中心应设》。立投标保证金专用】账户:投标保证金》必须从投标企业注】册地:。的基本账户汇至专】用账户到《账时:。间以招标文件中【规定的?时间:为准未按规定—交纳投标保》证金的应拒收—其,投标文件   】 :公共资源交易中心】按,。有关规定及时退还】投标保证金至投【标企业?注册地的《基本账户 》 《 : 《。。 第三十一条— 投标企业的【法定代?表人(或其》委托:人)以?及项目经理(拟【派驻的注册建—造师)应到场参加开!。标活:。动   》 法定《代表委托《。人及项目经理(【注册建?造师)等拟派驻工】地的主要管理人员】应是与本企业—建立了劳动关—系的员工并在投标时!提供本工程开标【当月前?连续6个月以上【、经劳动部》门鉴定的劳动合【同和社会《保险等证《明材:料 】。 第三【十二条 项目【建设单位《应依:。法组建评《标委员会评标专家】应,当在专家库中—随机抽取重大项目】和,特殊专业工程的【专家评委原则上【在市:外、省外专家库中】。随机抽取;》评标委员会完—成评标后应当向招】标人提出书面—评,标报告?。并抄送有关行政【职能部门 》 , 《 第三十三条【 项目建设单位应!当,确定排名第》一的中标候选人【为中标?。人    项】目建设单位对重【点建设项目和特殊技!术的项目应组织【相关行政职能部【门对中标候选人排序!。依次进行实质性【。考察确定中标人 】    】。 排名第一的—中标候选人》放弃中标或者发【现有不符合中标【条件的项目建设单】位依中标候选人名】单排序?依,次确定其他中标候】选人为?中标人也可以—重新招标 【 第三【节 合同监督】管理 第三十四条!。 , 项目建《设单位?和中标?人应当依《法依规签订书面【合同并?交,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】审查备案后报送领】导小组办公室  !  合同的—标的、价《款、质?量、: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!应当与招标》文件和中标》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!。致并:不得再?行订立背离合—同实质性《内,容,的其他协议》。 :。    !。 标的5000万元!以上的合同》及采用BO》T、TO《T、BT、》PPP等方》式融资的合同应报】政,府法制部门审—查后方可签订—  !。  ?项目建设单》位应对?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!经理、主《要技术管理人员【(,施工员?、质量检测员、安全!。员、材料员、造价员!。等)、驻场监—理人员的执业资格】证书:原件收存或》交相关行政监督部】。门保存后方可签订】施工和监理等服务】合同 】    合同】中应当载明因—合同发生争议应提交!萍乡仲裁委员会【仲裁 【 《 第三十五!条 项目建—设单位与施工单【位、监?理单位签订》施工、?监理合同时应—分,别签订廉政合—同报监察部门备【案 》 第》三十六条《 项目建设单位】应要求中标人—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】求提交中标》价的10《%履约保证金后签】订合同履约保—证金应?从中:标人注?册地基本帐》户支付   【 , ,履约保证《金在合同约定完工】工期后3《0日:按规定退回至中【标人注?册,地基本帐户工—程延:期则相应延期—退回 ? 【。   招标文【件规定采用履—约保函方式的项【目建:设单位应《要求中标《人按招标文件的有关!规定:提交履约保函后签】订合同履约保函的】有效期?自保: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!约定的完工工期【后30日工》程延期?则保函的《有效期要求相应【顺延或续保 】 : 《 第—三十七条 项【目建设?单位签?订合同时中标单位】。法人代表必须—到场亲自签约中标单!位法人代表不来签】约,的视:为自动放弃中标【若中标排序前三【名投标人的法人代表!均不能到场亲自【签约的该项》。目,依法重?新,招标 ! 第三十八条—。。 项目建设单位和!有关行政职能部门】应加强标后管—理对施工、》监理:单位主要技术管理】人员建立完善的考勤!制度项目经》理、监理《工程师和主要—技,术管理人员在施工现!场的工作《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!0个工作日 —   ? 项?目经:理、主要技术管理人!员、项目总监—、,驻场监理《人,员原则上不得更【换因不可抗力确需】更换的须经业主同】意后报?经有关行政职—能部门备《案,并分别在施》工现场、行政职能部!门和公共资源—交易:中心网?站公布 ! 《 , 第三十—。九条: 项目建设单【位应加?强,合同管理发现承包】单位有转包、非法】。。分包等违《。约行为应及时纠正】制止 — 第四十【条 ?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!竣工后项《目建设单位应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】验收和环保“三【同时”验《收工程竣《工验:。收合:格,后应:按规:定,报相关行政职—能部门办理竣—工验收备案 】 , 第四—十一条 项目建】设单位在《完成竣工《验,。收后30个工作日】内应将项目完整的竣!工结算资料报审【计部:门审:计审计部《门在3?个月内出具竣工结算!审,计报:告竣工?结算审计报告完成】后应在?30个工作》日内报?财政:部门办结竣工—。(财务)决算—。批复    项!目建设单位应—在竣工(财务—)决算批复后30个!工作日内《依法办理公共资产】登,记纳入公共资—产监督管理 ! 第四】节 工程变更、隐!蔽工程的《监督管?理 第四》十二条 政府投资!建设项目的工程【变更应严格执—行,。申报、审批、—备案制度    ! 工:。程变更审批原则上按!照“行业行政职【能部门审批工程【变更技?术合理?性项目审批部门审】批工程?变更:范围财?政部门对工程变【。。更的:预算进?行评审”的原则分】工负责 【 《 :   工程变【更审批程序 ! : ?    (一)】不增、减费》用的工程预算变更】由建设单位》、设计单位及—监理单位会》同审批后《。。实,施 【   — (二)单—项,或者累计增、减【工程预算1》0万元以内(含1】0万元)的工程变】更由项目建》设单位申请、—项目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核、财【政部门?评审后实《施并报领导小组【办公室备《案 】 ?   (三—)单项?或者:累计:增、减工程预算【10万元~5—0万元(含50万】元,)的工程变》更由项目建设单【位申:请、项目行政主管】部门初审、财政部】门评审?报领导小组办公【室备案同意后实施 ! ? —   (四)【单项或者累计—。增、减工程预算50!万元~1《00万元(含100!万元)?的工程变更由—项目建设单位编【制,变更:设计方?案、预算项目行政】主,管部门初审、财【。政部门评《审发改部门审批【报本级政府分管领】导批准后实》施并报领导小组办】公室备案 ! :   》 (五)单项或者!累,计增、减工》程预算100万【元以上的工程变更】由,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变!更设计?方,案,、预算项目行—政,主管部?门初审、财政部【门评审发改部门审批!报领导?小组批准后实施 ! ,   ! (六)因遇【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!件,等需紧急变更的特殊!。。情况而又无法及【时按正常程序履行变!。。更申报手续的项【目建设单位应先【行主持现场变更工】作变更?方案实施《的同时应告知相关部!门并:在合同?条款时效内》补办变更手续 】 》 , 】第,四十三条 政【府投资建设》项目的隐蔽》工程实行申报、【抽查、会签制—度并做好记录记录】必须经项目》建设单位、》施工单位、监理【。单位会同领》导小组办公室—工作人员共同签证】 :   一》般隐蔽工程应由【。项目: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!、监理?单位现?场会签?后报领导小组办公】室领导小组办公室】对所申报的隐蔽工】程进行抽查(抽查】率不低于20—%)抽查结果作为同!时段、同《类型隐?蔽工程?的计量依据》。 ! ,   《重大隐蔽工》。程项:目,建设单位《应会:。同施工单位、监【理单位、领导小【组办公室工作人员】。。现场签证遇有特【殊情况不能共同现】场签证的项目建【设单位?可先:组织实施事》后核查补签 】 ?   — 重大隐蔽工【程是指桥梁基础、】箱涵工程;主要建】筑物:、构筑物的基—础,工程;2《00立方米以—上的导流洞(含其他!开挖涵洞)》;1000立方米】。以,上的:。换填土;直径大于8!00毫米且长度【超过50米的涵管】制,作安:。。。装;需隐蔽的1【00立方米》以上:混凝土及5吨—以上的钢构》件;其它较重大的隐!蔽工程?等 》 , 【 第四十【四条 政府投资】建设:项目选定《估价材料项目建设单!位应收集市场信息】。并会同参建单—位,和行政职能部门【讨论:确定:。采购方式报领—导小组办公》室备案同意后组【织实施 《 第五节《 项目资—金监督管理 — ,第四十五条 — 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工程资金【应,实行专户核算—按年度?计划、合同》约定和工程进度管】理使用 【 第四—。十六条 项目【建设:单位依?法办理工《程款项前置拨款【手续报领导》小组办公室审查【。。备案同意后从—项目专户转入承包方!注册:所在地的基本帐【户   》 工程款》项属于中央预—。算内资金的在报领】导小组办公》室备案前应报发改】部门审核 ! 《    (—一,),预付款比《例不:得超过?合同金额《的30%并》应在合同中明确【担保条?件,和支:付方式其支》付方式应根据有【关规定?按,施工组织设计及年度!工程计划合理确定 ! —   》 (二)进—度款拨付《必须满足合同—约定的?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!工程进度款》不,得超过实际完成【工程量价款》。的7:0% 【。 : 》 ,  :  (?三):结算款拨《付应提供工程—竣工验收《意见并以审计部门出!具的审计(》复,核)报告《。为依据  【  : (四)质量保证】金不得低于工程款的!5%并在项》目,质量保?证期满后确无质量】问题:时拨付 》 】 《 第四十七—条 : 审计部门—。应依据法律法规【和,合同文?件,对工:程结:算,进行审计并向领导小!组办公室报》送审计结果 【第四:章 责任追究 第!四,十八条 》。政府:投资项目《建设单位及》其工作?人员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—行,政职能部门应—按规定视情》节轻重实行责任【追究 ?   ? (一)》未依法立《项或未办理规划、】土地、水土》保持:方案审批、环保、建!设等手续《擅自:开工建设《的; 【 ?    【 (二)对》经,济、社会和环境有重!大影响?的项目没有进行公】示、听证和专家评议!造成重?大后果的; — 【 《   (三—)未依法组织招标投!标,活动或工程预算未】经,财政评?审而进行招》标活动的;》 【 《    (四)】在招标投标活动中】以不当理由》和条件限《制、排斥潜在投【标,。人等违反国家和省、!市有关规定行—为的;? — 《 ,    (五)】项目招标不在规定】的有形?建筑市场进行的【; 】    】 (六)签订—合同前?未执行押证制度【的或对合同管—理,不严对合同单位违】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!止造成重《大质量?、安全和经济后【。果的; — 】    (七)不!对施工、监理等单位!主要技术管理人员】进行考勤考核—或考勤考核》走过场的《; — 【   (八)不按!规定程?序办理变更工程或确!认隐蔽?工程工作量的; 】 , 【 ?。   (九)【违反资金管理—规定的违规拨付【工程预付款、进【度,。款,、结:算款、质《保金等款项的—; 】  —  (十)—阻挠:、干扰监管》人员依法行使—职权的; 【 《 :    (十!一,)对违规、违法行】为或:重,。大安全事故隐瞒【不报的; ! 【  : (?十二)需要进—行,责,任追究?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! 《 】 , 第四十】九条 政府投资】项目建设单位—主管部门《。及其工作人员有【下列行为之一的【。视情节?轻,重实行?责任追究  【。  (一)—对建设项目》监管不?力造成建设项目在】实施过程中程序不到!位、严?重违规的;》 — 《。   《。 , (二)未正确履行!监管职责造成—建设项目《重大:损失:或,浪费的或发生重大】安全和质量事—故的; — 《 :    【(三)对项目建【设单位及《其工作?。人员的违《规行为责任追究不】到位的?; 》 :。 —   (四)干】扰下属单《。。位建:设项目招标》投标、物《资采购活动的; 】 : 《    !(五)需要进行责】任,追究的其他》。违规违法行为 ! : 】 《。。。 ,第,五十条 具有政府!投,资建设项目相—关行政职能的部门及!其工:作,人员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视情】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!。    —(一)在项目审【批,。、监督管理》过,程中:失职渎职造》。成重大?后果的; 】 — :   《(二)?利用职权违反规定】。干预建设项目—工程为个人或单位】。谋取不正当》利益的; 【 ?   】 ,。 (三)需要进行】责任追究《的其他违规》。违法行为 !。 】。 第五十一!条 : 对违反本办法【第,四十八?、四十?九、五十条规定【的责令限期》。整改对有关单位和】人员:实行:下列责任追究  !  : (一)责令—作出书?。面检查; 】  !  (二)通报批!评; 》 !   《(三:)给予行政处分; ! 《 :   【 (四)构成犯罪!。的依法移《交司法机关追究【刑事责任 】 : 》 ,。   以上责任追!究方:式可单独适》用也:。可合并适用 — 《 — 第五章 附则 ! ,第五十二条 — 本办法由市监察】局,负责解释 !。 , 第五十三条 】 本办法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萍!乡市重点建设工【程监督管《理试:行办法和萍乡市城】。。市建设项目》。监督管理《试行办法同》时废止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