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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!政府投?资,建设:项目监?督管理?办法 》 萍乡市人—民政府?令,。第6:6号 【发布:日期 2013【年04月28日【  》。。   — 萍乡市【政府投资建设—项目监督管理—办,。法已经?2,0,13年1月16日】市人民政府第十【六次常务《会议讨论《通过现予公布自公】布之日起施》行 : 市 长 】 2013年—3月:。22日 《 第:一章 总》。 则? 第一《条 为进一步规范!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!监督管理提高—资金使用《效益保障建设项目优!质、廉?洁、:高效实施维护公开、!公,正,、公:平和诚实信用—。的建: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!人,民共和?国招标投标法、中】华人民共和》国合同法、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审计法、《中华: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!法等法律、法规及】。省、:。市有关规定》结合实际《制,定本办法 — : 第二—。条 本《市行政区域》内政府投资的新【建、扩建、改建、】维护改造《等,工程建设类》项目适用本办法【  ?  法律法规、利!用,主权外债资》金及中央、省专项资!。金另有?规定的从其规定 】 【 第三《条 本办法—所指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是指经》市、县(区)政【府批准列入政—府建设项目》计划由各级政府出】。资或:组织融?资的建设项目 【。    政—府性资金《主要包?括,1、财政预》算安排的建设—资金;2、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!专,项建设资金》;,3、政府融资—以及利用国债的资】。金;4、统借国【际金融组织》或者外?国政府贷款的主权外!债资:金;5、转》让、出售《、,拍卖国有资》产及其经营权所得】的国有资产》收益和土地使—用权出让金等;6】、法:。律、法?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!资,金 ! 第?四条 ? 政府投资建设【项目:的监督管理实行【政府统一领》导、监察机关组【织协:调、部门各负其【责的工?作,机制坚持依法依【规、严格程序、规】范管理实事求是、】客观公正的原—则 】 第五?条 政府投资【建设:项,目,应符合国家》产业政策《、经济社会发展规】划、城市《总体规划及专—项规划、土地利用】规划以及资源节约】、环境?保护等规定   ! 对经济、社【会和环境有》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!建设项目应实—行公示制度》、听证制度和专【家评议制度 ! : 第》六条 《总投资在5》00:万元以上且政府【投资占总投资50】%以上?的,非经营性政府—投资建设项目实【行,代建制?试点代建制项目【及代建单位必—须经本级政府—。常务会议或政府办】公会议批准在项【目建议书批复时予】以明确    !经营性或准经营【性,基础设施建设—项目采用BOT(即!建设经营转让)、T!OT(即移交经【营移交)、》BT(即建》设转让)、PP【P,(即公?私合伙或合营)等方!式融资的必须经本级!。政府:常务会议或政府办】公会议批准》原则上应公开招标选!择项目法人 对拟】实行项目法人—招标的项《目在项?。。目建议书或项—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!复,时,应予以明确 ! 第七条! 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的基本建设程】序为    】。(一)项目》建议书?(或项目开展前【期工作)审批—可同时?核准勘察、设计招标!方案;?    【 (二)《项目选址意》见用地预《审(:或土地出《让合同)环境—影响评价《审批节能审批以【及根据项《目情况按规定必须】完成的相关审查;】 :   《 (三《),可行性研究》报告:审批同时核准招标方!案; 》    《 (四)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【建设:用地批准《。、地勘报告等; 】   》 (五)初步设】。计(或实施方案)审!批; 》    (六)人!防审:查消防审查工—程规划许可施工图】审查预算审》查等; 》  ?  (七》)招标情况》告知,招标文—件审:查、备案和》依法招标; !   (八)中标!合同审查、签—订和备案; —。 : ,   ? (九)《施工许?可开工建设; 】 ,    (—十):结、决算审查; ! ,    》(,十一)竣工》验收; —    《 (十?二)资产移交 ! 第八!条 政府投资【建设项目应》严格按照“概—算控制预算、预算控!制决算”的原则控】制投资?。 【 第九?条, :政府投资建》设项目应《按照:“依法依《规、科学合》理、便捷高效”的】原则制定审批—流,程合理规并审—批事项强《化工作协调》推行:集中:审批和并联审—批提:高办事效率 第二!章 组《织,机构及分工》 , 第十条 —成立萍乡市政府投资!建设项目监督管【理领导小组(与萍】乡市重点建》设工程监督管—理领:导小组合《。署办:公,)领导小组履行下】列职责 》   (一)检查!有关法律《、法规、制度及【本办法?的贯彻落实情—况提出政府投资建设!项目监督管理意【见; 】 ,  ?(二)定期》召开:领导小?组工作?联席会?议协调解决政—府投资建《设项目监督管—理中的疑难、—复杂问题; 【。   — (三)对—政府投资建设—项目实?施过程中单位、部门!及工作人员的违法、!违规行为提出—调,查,、处理?意见:; —    (—四)其?他,有关事项《 — 第【十,一条 成立萍乡】市政府?投资建设《项目监督管理—领导:小组办公室(—与萍:乡市重?点建设工程监督管】理领导小组办公【室合署办公》)设在市监》察局为领《。导小组下《设日:常办事机构履行下】列,职责    (!一)落实领导小【。。组的工作部署—。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!位开:展工作; 》  —  (二)监督检!查,政府:投资建设项目实施】过程中单位、部门】及工作人员》执行法律、法规、制!度和本办法情况【对,市本级项目进行全程!监督 《    【 1.参加政—府投资建设项—目相关会议 】  《  2.》监督政府投资建【设项目立项报建【及预算评审》 :。 ?   ? 3.监督政【。。府投资建设项目【招标投标活动— ?    【。。4.监督政》府投资?建设项目工程—估价材料审》核及大型设备材【料采购 【    5.监!督,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,合同谈判、签订及】履行 — ,。    《 6:.,监督政府投》资,建设项目《工程变更审核、审批!及隐蔽工《程签证 !   7.监【督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,资金拨付、管理【 《 ,。    8.监】督政:府投资建《设项目工程验—收, ? ,    9.监!督政府投资建设项】。目结算、审计; 】 《    《 (三)检查指导县!区政府投资》建设项目监督—管理工作;》。 —   (》四)对政府》投资建设项目实施】过程中单位》、部门及工》作,人,员的违?法违规行为提出调】查建议; —  》  (五)完成领!导小组交《办的其他工作 ! — ?第十二条 —各县:、区应成立》相应的监督管理领】。。导机:构和工作机构负【责,本级政府投》资建设项目》的监督管理 !。 : :第十三条 —政府投资项目—建设单位(项目【法人)是建设—项目的第一》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!工程质量、工—程进度、资金管理】和生产安全》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!管部门的监督  !  ?(一:)依:。法申报?建设项目《依法办理建设项目】的规划、土地—、水土保持方案、】环保、?建设、开工报告等相!关,手续; 》 《  :。 (二《。)根据建设》项,目需要?负责组建项》目管理?的组织机构确定行政!、技:术、财务、质量【安全等?负,责人;?    ! (三)《。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!编,制、审核、报批【。等工作负《。责组:。织,施工图设《计审查?、设计交底组织编】制工程预算并—报送财政评》审;: , ?    (四】)依:法对建设项目的设】计、监理、施工和材!料及设备等组织【招标与中标单—位签订合同履行【合同约定的权利和】义务:; 【   (五—),负责办理工程质【量、:安全监督手续; !    (!六)遵守建设项目管!理的:相关法规《和规定按批准的【设计:文件和基本建—设程序组《织项目建设; 【 《。    (七)负!责筹:措项目建设》资金、?制订年度资金计【划和施工《计,划对工程质量、【进度、工《期、安全生产—、资金进行管—。理,监督和检《。查,各,参建:单位全面履行—建设合同; !   《 , (八)《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完!善工程质量和—安全:管理体系落实施【工安全和《质,量管:理责任对在建项目】。安全生产《负责; —    【(九)负《责通报?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!。向,主管部门报送计划、!进度、财务等统计报!表; 】  : :(十)负责组织项目!。工程完工结算、编制!工程竣工财务决【。算完善竣《工,前,各项工作申》报项目工程竣—工审计组织竣工验】收负责项目竣工验】收后的资产》交付使用; — 》   (十一【)负责项目建设【档案资料收编—整,理工作检查验收各】参建单位档》案资料的收集—、整理、《归档负责申请项【目工程竣工》前的档案资料报验】工作:负责:竣工资料《的移交和备案 ! 《 : , 第十四条— 政府投资项【目,建设单位主管部【门履行下列职—。责    (】一)按照规定—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!投资人组建项目法】。人或项目建设单位】并对其进行监—督; 【   ? (二)》督促项目《建设:单位:依规办理各项建【设手续;《  【  : (三)协调—管,理项:目招:标投: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!投标活动实施—监督检查;》 , 》   (四—)对建设项目的工程!质量、工程进度、】资金管?理和生产安全进行监!督,检查; 》 : ,    (—五)组织或参与【项目竣工《验收 ! 第十五】。条 领导小组成】员单位按各自—。职责对政府投资【建,设项目进行》管理和监督 —    发改部门!负责政府《投资建设项》目的项目建》议书、可《行性研究报告、初】步设计(或实—施方案)的审批【招标:事项:核准负责重点项目】的招:投标监督检查重点项!目稽查重大项目 】 《 ,   《。财政部门负责对【政府投资《建设项?。目工程预算》、工:程变:更、招?标,控制价?进行:评审负责政府—投资建设项目的政】府采购管理、财务活!。。动监督 !   ? 审计部门负责【对政府?投资建设项目—的预算执行情况【和单项工程结—算、项目《竣工决算《进行审计《监督 》    — 公共政务管理(】公共:资源交?易监督管《理)部门负责—政府投资建设—项目联审《。联批的?牵头组织工作对项】目招标投标、设备】采购等?交易:。资料进行审查—备案并?对交易过《程进行全程》监督管理《   】 :国土资源、建设、规!划、环保及领导小】。组其他行《。政职能部《。门按各自职责对政】府投资建设项目进】行管理和监督— ,  —  监察部—门负责政府》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!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! 【。 , 第》。十六条 具—有,相关行政《审批或行《。政监管职能》。的其:他部门、单位依照法!律法规规定按各自】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!项目进行管理—和监督? 第三章 项】目建设?监督:。管理 第》一节: 项目《前期:监督管理《 :第十七条 项【目建设单位应—根据规定向发—改部门申报》立项 【 ?第十八条 —项目建设单》位应依?据立项?批复:文件依?法办理选址意—见书、用地》预审意见书、节能评!估和审查、水土保持!方案、环境影响评】价、安全审核等审批!手续 》 第十九条! 项目建设单位】应,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!报发:改部门审批发—改部门应根》据需要会同规—划、国土资源、【水务、环《保、财政及相关管理!。部门进行评估论【证,并依据审批权限进行!批复涉及到安全【审核的应按规定【进行安全《。审核 ? 第二!十条 ? 项:目建设单位应—依据可?行,性研究报告》批复文件办理建【设用地规划许—。可证、建设用—地批准?书等其他审》批手续 — 》第二十?一条 项》目建设单位应组【织进行?初步设计并编制设计!概,算报告报发改—部门审批设计概算是!指,建设项?目从:筹建到竣《工,验收交付使用全【过程所需发生的全】部费:用设计概《算超过投资估算(】除征地拆迁》费)10%的—必须重新报批—可行性研究》报告或修改》初步设计 》 , ,  经批准的设】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!最高限额是下—达项目投资计划的】依据特殊情》况需要调整》设,计概算的必》须报发改部》门,。审,批,调整:后设:计概算?超,过原:概,算10%的应报【领导小?组批准 ! 第二】十二条 项目建】设,单位应依据》设计概算组织进行施!。工图设计按规定报行!业主管部门审查备】。案,;并:组织编制工程预算】经主:管部门审查后—报财:政部:门进行评审施工图】预算不得超过—设计:概算中的工》程建:设费用 — 第:二节 ? 招标投标事—项监督?管理 ? 第:二十三条《 :政府投资《建设项?目应按基本建设【程序履行审核、审批!手,续后方可组织招【标投标 【 第二十四条! 项目建设—单,位应将发改部—门核准的项目招【标,事项报送领导小组】办公室    !总投资?3000万元~50!00万元的项—目,招标方案应报本级】政府分管《领导审批《;总投资《5000万元以【上的项目招标方【案应:报领导小组审—批 】 第二十五!条 项目》建设单位应根—据江西省工程建【设项目招《标规模标准规定【对项目的勘察—、设计、招标代理】。、咨询?、监理等服》务项目和施》工项目依法》组织招标并一律在公!。共,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!易 《 《 第二?十六条? 政?府投资建《设项目的有关设【。备、材料等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】。的应按政府采购的】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!办理:政府采购情况应报领!导,小组办公室 !。。 《第二十七条 项】目建设?单位对公《开招:。标的:建设项目应》。按规定在相关—媒体上?同时发布《招标公告《公告时?间不得少于7个工】作日:    项【目建设?单位应严《格按照法律》法,规编制招标公告、资!格预审文件和—招标文件报有关行】政职能部门和招投】标监管办审查—备案并在发出前报送!领,导,小组办公室》招标文?件应载明以》审计部门出具的审】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!的依据 — , ,。 , : , 第二十八条】 项目建设—单位对公《开,招标项?目应按相关》的法律规定》设,置报名准入条件不得!以,特定行业、特定区】域、特定业》绩等不合《理条件限制、排斥潜!在投标人 》 , 《 第二十》九条 项》目,。建设单位《应根据工程》建设:实际情况和工程【预算的财政评—审价合理确》定招标控制价—    —。编制招标文件应【严,格,控制暂列《金额和?暂估:价,原则上不得超过【招标控制价》。的20%《。;,暂定或?暂估金额达》。到招标规《模的由发包人和承包!人,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!行政职能部门的【监督 《 》 ,。 《第,三十:条 ?公共资源交易中【。心应设立投标保证】金专用账《户投标保证金必须从!投标企业《注册地的基本—账户汇?。至专用账户到—账时间?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!时间为准未按规【。定交纳投《标保证金的应—。拒收:其,投标文件 —   公共—资,源交易中心》按有关规定》及时退还投标保【证金:至投:标企业注册地—的基本账户 ! 《 第三十一】条, 投标企业的法定!代表人?(或其委托人)【。以及项目经》理(拟派驻》的注:册建造师)应到场参!加开标活动   ! 法定代表委【托人及项《目经理?(注册建造师)等】拟派驻工地的主要管!。理人员?。应是与本企》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!员,。工并在投标》时提供本工程开【标当月前连》续6个月以》上、经?劳动部门鉴定的【劳动合同和社—会,。保险等证《明材料 》 【 :。 第三?十二条? 项目《建,设单位应《。依法:组建评标委员会【评标专家应当在专家!库中随机抽取重【大,项目和特殊专业【工程的专家评委【原则:上在市外、省外专家!库中随机抽》取;评标《委员会完《成评标后应当向【。招标人?提出书面评标—报,告并抄送《有,关行政职能部门 】 》 第三十三条【 项目建设单位应!当确:定排名第一的中标】候选人为中标—人    — 项目建设单位对】重点建设项目—。和特殊技术》的项目应《组织相关《行,政职能部门对中【标候选人排序依次】进行实质性考察【确定中标人 【 ?    排—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!放弃中?标或:者发现有不》。。符合中标条件的项目!建,设单位依中标候【选人名单排序依【次,。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!为中标人也可—以重新招《标 》 第三节【 合同监—督管理 第三十四!条 项目》。建设单位和中标人】应当依法依规—签订书面合同并交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!。。查备案后报》送领导?小组办公《室    合】同的标的《。、价款、质》量、履行期限等主要!条款:应当与招《标文件和《中标:人投标文件的内【容一致并不得—再行订立《背,离合同实质性内容】的其他协议 !  》  标《的5000万元以】上的合同及采用【BO:T,。、TOT、BT【、PPP等方式融】资的合同应》。报政府法制部门【审查后?方可签订 》。。 《    【项目:建设单位应对投标文!件承诺的项目经【理、主要技术管理人!员(施?工员、质量检—测员:。、安全?员、材料《员、:造价员等)、驻场】监理人员的》执业资格证书原【件收存或交相关【行政监督部门保存后!方可签?订施工和监》理,等服务合同 】。 ?    合【同中应当载明—因合:同发生争议应提交萍!乡仲裁委员会仲裁 ! 《。 】 第:三十五条 —项目:建设单位与施工【单位、监理单位签】订施工、监理合同时!应,分别签订廉政—合,同报:监察部门备》案 : 【第三十六条 — 项目建设》。单位应要求中标人按!照招标?。文件的要《求提:交中标价的》10%履约保证金】后签订合同履—约保证金应从中【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!支,。付    — 履约保《证金在合同约定【完工工期后30【日按规定退回至中标!人注册地《基,本帐户工程》延期则相应延—期退回 】    招】标文件规定采用【履约保函方式的【项目建设单位—应要求?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的!有关规?定提交履约保函后】签订合同履》约,。保函:。的有效期自》保函签发《之日起至合同—约定的完工工—期后30日工程【延期则保函的有【效期要求相应—顺延或续保 ! ! 第三十七条 【 ,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!同时中标单位法【人代表必《须到场亲自签约【中标:单位:法人代表《不来签约的视为自动!放弃中?。标若中标排》序前:三名投标人的—法人代表均》不,能到场亲自签约的该!项目依?法重新招标 】 《。 第三十八条 项!目建设单《位和有?关,行政职?能部:门应加强标后管理】对施工、《监理单位主要技【。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!的考勤制度项目经】。理、监理工程—师和主要技术管【理人员在施工—现场的工《作时间每月》不得少于2》0个:工作日  — , 项目经理、主】要技术管理人员、项!。目总:。。监、驻场监理—人员原则上不得更】换因不?。可抗力确需》更换的须经业主【同,意后报经有》关行政?职能部?门备案并《。分别在施《工现场、行政职能部!门,和公共?资,源交易中心网—站,公布 ! 第】三十九条《 项目《建设单位应加强【合同管?理,发现承包《单位有转包、非法】分包等违约行—为应及时《纠,。正,制止 【 第四十条 】 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竣工后项目建【设单位应及时组织】进行工?程验:收和环保《“三:同时”?验,。收工程竣《工验收合格后应按】规定报相关行—政职能部门办理竣工!验收备案 》 【第四十一《。。条 : ,项目建?设单位在完》成竣工验收后3【0个工?作日内?应将项?目完整的竣工结算】资料报审计部门审】计审:计部门?在3个月内出具竣】工结算审计报—告,竣工:结算审计报告—完成后?应在:30个工作日内报财!政部门办《结竣工(财务—。)决:算批复  —  项目建设单】位应在?竣工(财务)决【算批复后30个工】。作日内依法办—理公共资产登—。。记纳入公共》资产监督管理— 》 , , 第四节 工!程变更、隐蔽工程的!监,督管理? 第四《十二条 政府投资!建设项目的工—程变更应严格—执,行申报、《审批、备案制度【    工程变!更审批原《则,上,按照“行业》行政职能部门—审,。批工程变更技术合】理性项目审批部门】。审批工程变》更范围财《政部门对工程变【更的:预算进行评》审”的?原则分工负责 【。 《  —  工《程变:更审:批程序 ! ?   ? (一)》不增、?减费用的工程预算变!更由:建,设单:位,、,设计:单位及监理》单位会同审批后实】施 》    ! (二)单》项或者累《计增、?减工:程预算10万元以内!(含10《万元)的工程变【更由项目建》设单:位申请、《项目:行政主管部门审核】。。。、财政部《门评:审后实施并报领导】小,组办:公室:备案 》 【   (三)单】项或者累计》增、减工程预算1】0万:元~:50万元(含—50万元)的工程变!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申!请、项目行》政主:管,部门初审、财政部门!评,审,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!案同:意后实施 》 》    【 (:四)单项或者累计增!、减工程预算—50万元《~,10:。0万元(含1—00万元)的工程变!更由项目建设单【位编制变更设计【方案:、预算项目行—。政主管部门初审【、财政部《门评审发改部门【审,批,报本级政《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!施并:报领导小《组办公室备案 【 》    (!五,)单项或者累计增】、减工?程预算?100万元》以上的工程》变更由项目建—设单位编制》变更:设计方案、预算项】目,。行政主管部门初【审、财政部门评审发!改部:门审批报领导小组批!。准后:实施 【    !(六)因《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!事件等需《紧急变更的特—殊,情,况而又?无,法及时按正常程序】。履行变更《申报手续的项目建设!单位应先行主持现场!变,更,工,作变:更方案实施的—同,时应:告知相关部》门,并在合同条款时【效内补办变更手续】 : — 《 : :第四十三条 政府!投资:建设:。项目的隐蔽》工程实行《申报:、抽查、《会签制度并做好【记,录记录必《须,经项目建设》单位、施工单—位、:监理单?位会:同,领导小组办》公室工作人员共同】。签证   — 一?般,隐蔽工程应》由项目?建设单?位,、施工单位》、监理?单位现场《会签后报领导—小,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!公室对所申报的隐蔽!工程进行抽查(【抽,查率不低于20%】)抽查?结果作为同时—段、同类型隐蔽工程!的计量依据 【 》   》 重大隐蔽—。。工程项目建》设单位应会》同施工单位》、监理单位、领导小!组办公室工》作人员现场签证遇有!特殊情?况,不能:共同现场签证的项目!建,设单位可先》组,织,。实施事后核查补签】 ? —    重大隐】蔽工程是指桥梁基础!、箱涵工程》;主要建筑物—、构筑物的》基,础工程;《200立方米以上】的导流洞(含其他】开挖涵洞);10】00:立,方米以上的换填【土;直径《大于80《0毫米?且长度超过50【米的涵管制作—。安装;需《隐蔽的100立方米!以上混凝土及5【吨以上的钢构件;】其它较重大的隐【蔽工程等 — 【。 ? , 第四》十四条 政府投资!建设项目选定估价材!料项:目建设单位应收集】市场信息并会同参】。建单位和行》政职能部门讨论确】定采购方式报领导小!组办公?室备案同意》后组织实施 —。 第五节《 项目资金监督!管,理, 第四十五条【。 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工?程资金?应实行专户核算【按年度计划、合同约!定和工程进度—。管,理使用 】。 第四十六【条,。 项目建设—单位依?法办理工程款项前置!拨款:手续报领导小组办】公室审查备案同意后!从项目专户》转入承包《方注册所在地的基】本帐户    !工程款项属于—中央预算内资金【的在报领导小组办】公室:备案前应报发—改部门?审核 【 《    (—一)预?付款:比例不?得,超过合同金》额的:30%?并,应在合同中明确担】保条件和支付方式其!支付方式应根—据有关规定按施【工组:织,设计及年《。度工程计划合理【确定 》 【   ? (:二,)进度款拨付—。必须满?足合同约定的—。。质量标准《和进度要《求工程进度款不得】。超过实际完成—。工程量价款的7【0% 【 ? ,  《。    (》三)结算款拨付【应提供工程竣工【验收意见并》以,审,计部门出《具的审计(》复核)?报告:为依据    ! (四)质量保证】。金,不得低?于,工程款的5%—并在:项目质量保证期满】后确无质量问题时】拨付: : 【 《。 第四十—七,条, 审《计部门应依据—法律法规和合同【文件对工程结—。算进行审计并—向领导小组办公【室报送审计》结果 《第,四章 责任追究 !第四:十八:条 政《府投资项目建设【单,位及其工《。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行政《职能部门应按—规定视情节轻—重,。实行:责任追究 —   (一)未】依法立?项或未办理规划、土!地、水?土保持方《案审批、环》。保、:建,设等手续擅自—开工建设的》; : 【 《   ? (二)对经济、】社会和环境有—重大影响的》项目没?有进行公示、—听证和专家》评议造成重大后【果的; 《 》    !。 (三)未依—法组织招标投—标活动或工》程预算未经财政评】审而进行招》标活动的; — ? 《    】(四)在《招标投标活》动,中以不当理由—和条件?限,。制、:排,斥潜在投标人—等违:反国家?和省、市有》关,规定行为的; 】 !    》(五)项目招—标不在规定的—。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】的; ? ? 《    】(六)?签订合同前未执【行押证?。制度的或对合同管】理不严对合同单位】违法:违规行为不及—时制止造成重大质量!、安全?和经济后果》的; !    !(七)不《对施工、《监理等单位》主要技?术管理人员进行考】勤考核或考勤—考核走过场的;【。 》 【   (八)不】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!工程或确认隐蔽工程!工作量的; — ? 【    》(,九)违反资金管【理,规定的违规》拨付工程预付款、】进度款?、结算款、质保金等!。款项的; 】 ?。    !(十:)阻挠、《干扰监?管人员依法行—使职权的; 【 : 》   》 (十一》)对违规《、违法行为或重【大安全事故隐瞒【不报的; 【 】。    《。 (十二)需要进】行责:任追究的其他违规违!法行为 】 《 , 【 第四十九条 【 政府投《资项目建设》单,位主管部门》及其工?。作人员?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,视情节?轻重:实行责任《追究 ?  :  (《一)对建设项目监】管,不力造成建设项目在!实施过程中程—。序不到位《、严重违规的;【。 ? 《    !(二)未正确履行监!管,职,。责造成建设项目【重大损?失或浪费的或—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!事故:的; — 《    (!三):对项目建《设单位?。及其工作人员—的违规行《为责任追究不到【位的; !  【  (四)—干扰下属单位建【。设项目招标投—标、物资《采购活动《的; — :  【  (五》)需要进行责任【追,究的其他《违,规,违法行为 》。 》 】 第五十条】 具有《。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相关?行,政职能的部门及【其工:作人员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《视,情节轻重实》行责任追究》    》 ,(一:)在项?。目审批?、监督?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!。造成重大后果—的; 》 , —    (二】)利用职权违反【规定:干,预建设项《目工程为个》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!利益的; ! , ?    —。 (三)需要进【行责任追究》的其他违规违—法,行为 ! 】 第五》十一条 对违反本!办法:第四十八、四—十九:、五十条规定的责】令限期整改对有关】单位和人员》实行下列责任—追,究    (】一)责令作出书面】检查; 【 《   — (二)通报【批评;? !    (三!)给予行政》处分; ! 》    (—四)构成犯》罪的依?法移交司法机关追】究刑事责任 — ? ?    】 以上责任追究【方式可单独适用【。也可合并适用 【 ! , 第五章《 :附则 第》五十二条《 本?办法由市监察局负】责解释 ! 第五十三条【。 本?办法自印发》之,日起执行《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!监督:管理试行办法—和,萍乡市城《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!。试行办?法同时废止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