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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萍乡市政府—投资建设项目监【督管理办法 【 萍《乡市人民政府—令第66号》 》。。发,布日期 《2013年0—4月28日 —  《   — , : 萍乡市政府投资建!设项目监《督管理办《法,已经2013年【1月16日市人民】政,府第:十六次常务》会议讨论通过现【予公布自《。公,布之日起施行 【 市: 长 — 2013年3月】22日 第一章 ! 总 则 第一!条 为进一步规范!政,府投资?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】理提:。高资:金使用效益保障【建,设项目优质、廉【洁、:高效实?施维护公开、公正、!公平和?。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!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招标《投标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合同法、中华人!民共和国审计—法,。、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政,。府采购法等法律、】法规及省《、,。市有关规定结合【实际制定本》办法 【 :。 第二条 —本市行?政区域内政府—投资的新建、扩建、!改建、维护改造【等工程建设》类项目?适,用本办法   】 法律《法,。规、利用主权外债】资金及中央、省【专项资?金另有规定的—从其规定《 ! 第三条 本办法!所指政?。府投:资,建设项目是指经【市,、,县(区)政府批准】列入政府建》。设项目计划由各级政!府出资或组织融【资的建设项目—    政【府性:资金主要《包括1、财》政预算?安排的建《设资:金;2?、纳:。入,财政预算《。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!。;3、政府融资【以及利用国债的【资金;4《、统借?国际金融组织—或者外国政府贷【款的主权外债资金】。;5、?转让:、出售、拍卖国有资!产及其经营权所得】的国有资产》收益和土地使用【权出让金等;6【。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其他政府性资金【 》 ? 第四条》 :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的监:。督管理实行政府【统一领导、监—察,。。机关组织协调、【部门各负其责—的,工,。作机制坚持依法依】规、严格程序—、规范管理实—。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!原则 】 :。第五条? 政府《投资建设项目—应符合国家产—业政策、经济—社会发展《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!及专:项规划、土地利【用规划以及》资源节约、环—境保护等《规定 《   对经济、社!会,和环境?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!。资建设项目应实【。行公:示制度、《听证:制度和专家评—议制度 《 — 第六条 总!投资在5《00万?元以上且政府—投资占总投》资50%《以上的?非经:营性政府投》资建设项目实行代】建制试?。。点代建制项目—。及代建单位必须经】。本,级政府常《务会议或政府—办公会议批准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时!予以明确《 : ,  经营性或准】经,营,性基础设施建设项】目采用BOT(即】建设:。经,营转让)、TOT(!即移交经《营移交)、》BT(即建设转让)!。、PPP(即公私合!伙或:。合营:)等方?式融资?的必须经本级政府常!务会议或政府办公】。会,议批准原则上应公开!招标选择《项目法?。人, 对拟实行项目【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!。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!。性研究报告》批复时应予以明【确 ? : ? 第七条— 政府投》资建设?项目的基本建设程】。序,为   》 (一)项目建议!。书(:或项:目开展前期工—作)审批《可同时核准》勘,察、设?计招:标方案; 【    (二)项!目,选址意见《用地预审《(或:土地出让合同)环】境影响评《价审批节能审批以及!根据项目《情况按规定》必须完成的相关审】查; 》 ,   (三)可行!性研究报告审批同】时核准招标方案;】   — (四)建设【用地规划许》可建设用地批准、地!。勘报告等; !   《(五)初步》设计(?或实施方案)审批】;    】 ,(六)人防》审查消防审》查工程规划许可施】工图审查预算—审查:。等; ?。    (七!),招标情?况告知,《招标文件《审,查、备案和依法【招标;   !。 (八《。)中标?合同审查、签订和】备案; —    (九)施!工许可?开工建设; 】  :  (十)结【。、决算审查; 【    (十!一,)竣工?。验收:; 《    (十二】)资产移交 【 : ? , 第八条》 政府投资建【设项目应严格按照“!概算控制《预算、预《。算控制决算》”的原则控制投资】 , 》 第九条》 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应按照“依法【依规、科学》合理:、便捷高效”的原】则制定审批》流程合理规》并审批事项强化工】作协调推行集中审批!和并:联审:批提高?办事效率 第二章!。 组织机构及分工! 第十《条, 成立萍乡—市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,监督管理领导小【组,(与萍乡市重点建设!工程监督管理领【。导小组合署办公【)领导小《组履行下列职责 】    (一【)检查有关法律【、法规、制度及本】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!提,出政府投《资,建设项目监督—管理意见《。; 》 :  : (?二)定?期召开领导小组工】作联席?会议协调《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监督?管理中的《疑难、复杂》问题;? : :  ?  (三)对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实施过程中单位【、部门及工作人员】的,违,法,、违规行为提—。出调:查、处理《意见;? , 》   (四)其】他有:。关,事,项 — 第十!一条 《成立萍乡市政府投】。资建设?项目监督管理—领导小组办公室(】。与萍乡市《重,点建设工《程监督管理领—导小组办公室合【署办公)设在市监】察局为领导小组【下设日?常办事机构履行下列!职责   — (一)落实领】导小组?的,工作部署协》调领:。导小组成《。员单:位开展?工作; 》 ,   》 , ,(二)监督检—查政府?投资建?。设项目实施过—程中单位《、部门及工》作人员?。执行:法律、法规、制度和!本办法情况对市本】级项目进行全程监】督 》 :   1.参加】政府投资《建设项?目相关会《议 ?    【 2.监《督政府?投,资建设项目立项【报建及预算评—审 ? ?    《 3.监督》政府:投资建设项》目招:标投标活《。动 《 ?   ? 4:.,监督:。。政府投?资建设?项目:工程估价材料—审核及大《。型设备材料》。采购 【 ,   5.监督】政府投?资,建设项目合同谈判、!签订:及履:。。行,    ! 6.监督》。政府投?资建设项目工—程变更?审核、审批》及隐蔽工程签证 】 《 , ,  :。 7.监督政府【投资建?。设项目资金拨付【、管理 》    8!.监督政府投资建设!项目工?程验收 !   9》.监督政《府投资建《设项目结《算,、审计; !    《 ,(,三,。),。检查指导县》区政府?。投资建设项目—监督管?理工作; ! ,。   (四)对政!府投资建设项—目实施过程中单位】、部门及工作人【员的违法违规—行为提出调查建议】;   ! (五《)完成领导小组【。交,办的其他工作 】 ! 第十二条 各县!、区应成立》相应的监督管理领】导,机构:和工作机构负—责本级?政府: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!。管理: 第!十三条 政—府投资项目建设【单位(项目法人【)是建设项目的【第一责任人对项目】建设的工程质—量、工程进度、资金!管,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!并接受上级主—管部门的监督 】   (》一)依法申报—建设项目《。依法办理建》设项目的规划、【土地、?。水土保持方案、环】保、:建,设、开工报告—等相关手续; 【 , 《 ,  ?(二)根据建设项】目需要负责组建【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!确定行政、》技术、财务、—质量安全等负责人】。。;, —   (三)组】织初步设《计,文件的编制、—。审核、?报批等工作负责【组织:施工图设计》审查、设计交底【组织编制工》程预算并报送财政】评审; 》   — (四)依法对建!设项目?的设计、监理—、施工和材》料,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!中标单位签订—合同履行《合同约定的》权利和义务;— ? ,    (【五):负责办理工程质量、!安全监督手续;【 《。  ?。  (《六)遵守建》设项目管理的—相关法规和规—。定按批?。准的设计文件和基】本建设程序组织项】目建设?;  】。  : (:七)负责筹》措项目?建,设资金、制》订年度资金计划和】施工:。计划对工《程质量、进度、工期!、安全生产》、资: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!查各参建单》位全面履行》建设合?同; 】   ? (八)《监督检查《参建单位《完,善工程质《量和安全管理—。体系落实《施工安全和质量管】理责任对在建项目安!全生产负责; 】   — , (九)负责通报】项目建?设情况按规定向主】管部门报《送计划、进度—、财务等统计—报表; 》    】(,十,。。)负责组织项—目,工程完?工,结算、编制工程【竣工财务《决算完善《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!。项目工?程竣工审计》组织竣工验收负【。责,项目竣工验收—后,。。的资:产交:付使用; 】    (十】一)负责项目建【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!。工,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!位档案资料的收【集、:整理、归《档负:责申:请项目工《程,竣工前的档案资【料报验工《作负责竣工资料【的移交?和,备案 《 ? —。 第十四《条 政府投资【。项目建设《单位主管《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!    《 (一)按照规定】负,责督促和检查项目投!资人组建项目法人】或项:目建设单位并对其】进行监督《; ?。   — (二)》督促项目建设单【位依规办理各项【建设手续;》。 : ?    (三)】协调管?理项:目招标投《标工作并依法对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】监督检查; 【    】(,四)对建设项目【的工:程,质量、工程进度、资!金管理和生产—安全进行《监督检查; 【    】(五)组织或—参,与项目?竣工验收 》 ! 第十五条 领!。导小组?成员单?位按各自《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!项目进行管》理和监督    ! 发改部门》负责政府《投资建设《项目的项目建议【书、可行性》。研究报告、初步【。设,计(:或,实施方案)的审批招!。。标,事,。项核准负责重点项目!的,招投标监督检查重点!项目稽查重大项目】    !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!府投资建设项目工】程预算、工程变【更、招标控制价进行!评审负责《政,。府投资?建设项目《的政府采购管理、】财务:活动:监督:   】 审计部门负【责对:政,府投资?。建设项目的预算执】行情况和《单项工程结算、项】目竣:工决算进行审—计监督 】    公共政】务管理(公共资源交!易,监督:管理)部门》负责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联审联批—。的牵头组织》工作对项《目招标投标》、设备采购等交易资!料进行审查》备案并对交易—过程进行全》程监督管理 !    国【土资源、建设、规】划、环?保及领导小组—其他行政职能部【门按各自职责对政】府投资?建设项目《进行管理和监督【  【  监察部门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!建设监督《。 — ,。 》第十:六条 具有相关】。行政审批或行政监】。管职能的其他—部,门、单位依照—法律法?规,规定按?各自职责对政—府投资建设项—目进行管《理和监督 第三章! 项目建设监【。督管理 第一节】 项目前期监督管!理,。 第十七》条 项目建设【单位应根据》规定向发改部门【。申报立项 — , , 《第十八条 项目建!设单位应依据立【项批复文《件,依法办?理,选址意见书、—。用地预?。审意见书、节—能评:估和审查、水土保持!方案、?环境影?响,。评价、安《。全审核等审批手【。续 【 :第十九条 项目建!设单位应《编制可行性研—究,报告报发改》。部门审批发改部门应!根据需要会同规划、!。国土资源、》水务、环保、财政及!相关:管理部门进》行,评估论证并》依,据审批权限进行批】。复涉及到安全审核的!应按规定进》行安全审核 ! 第》二十条 项目【建设单位应依—据可行?性,研究报告批复—文件办理建设用地规!划许:可,证、建设《用地批?准,书等其他审》批手续 》 —第二十一条 —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!织,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!设计概?。算报告报发》改部门审批设计【概算是指建设项目从!筹,建到竣工验收交付】。使用全过程》所需:发生:的全部费用设—。计概:算超过?投资估算《(除征地拆迁费【)10%的必须重新!报批可行性研究报】告或修?改初步设《。计    【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!项,目投资的最高—。。限额是下达项—目投资计划的依据】特殊情况需》要调整设计概算的】必须报发改部门审批!。调整:后设计概算超过原】概算10%的应报领!。导小组批准 — , ? — 第二?。十二条 项目建】设单位应依据设【计概:算组织进行施工图】设计:。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!门审查备案;—并,组织编制工程预【算经主管部》门审查?后报财?政部门进行评—审施工图预算—不得超?。过设计概算中的【工程建?设费用 【第二节 招标【投标事?项监督管理 【。。第二十三《条 政府》投资建设项目—应按:基本建设程序—。履行审核、审批手】续后方可组织—招标投标 —。 ? ?第,二十四条 项【目建设单位应—将发改部门核准的】项目招标事项报送】领导小组办公室【 ,    》总投资3000万】元~50《00:万元的项《目招标?方,案应报本级》政府:分管领导审》批;总?投资50《。0,0万元以上的项目】招标方案应报领【导小组审批》 ? ? 》 第二十五条 【 项目建设单位【应根据江西省—工程建设项目—招标规模标准—规定:对项目的勘察、设计!、招标代理、咨询】。、监理等服务项【目和施工项目依法组!织招标并一律在公】共资源交易中—心进行交易》 》 , 第二十六条 !政府:投资:建设项目的有关设备!、材料等《属于政府《采购范围的》应,按政府?采购的法律》法规及?有,关规定?办理政府采购情况应!。报领导小组》办公室 《 : 《 第二十七条 】项目:建设单位对公开【招标的建设项—目,应按规?定在:相关媒体上》同时发布《招标公告公告—时间不得《少于7个工作日 】    》项目建设单位—应严格按照法律【法规编制招标公【告、:。资格预审《。文件:和,招标文件报》有关行?。政职能部门和招投标!监管办审查备案【并在发出前》。报送领导小组—办公室招《标文件应《载明以审《。计部门出具的审【计结果作为工程结】算的:依据 —。 》 : 第二十八条 项!。目建设单《位对公开招标项目应!按相关的法律—规定设置报名准【入条件不得》以特定行业、—特,定区域、特定业绩】等不合理《。条,件限:制、排斥潜在—投标人 【 《第二十九条》 :项目建设单位—应根据工程建设【实际情况《和工程预算的财政】评,审价合理确定招标控!制价 ?    《 编制招标文件应】严格控制暂列金额】和暂估价原》则上不得超过—。招标控制价的20】%;暂定或暂估【金额:。。达到招?标规模?的,由发: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组!织招标并接受行政】职能部门的监督 】。 《 : 第三【。十,条 公共资源【。交易中心应设立投】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!标保证金必》须从投标《企业:注册:地的基本账户汇至专!用账户?到账:时间以招标文—件中规定的时间【为准未按规定—交纳:投标保证《金,的应拒?收其投标文件  !  公共资—源交易中心按有【。关,。规定及?时退还投标保证金】至投标企业注—册地的基本账户 ! , 》 , 第三十一【条 投标企业的】法定代表人(或【其委托人)以及【项目经理(》拟,派驻的注册建造师)!应到:场参加开标活动 】    法定【代表委托人及项【目经理(《。注册建造师)等拟】派驻工地的》主,要管:理人员应是》与本企业建立—了劳:动关系的员工并在】投标时提供本工【程开标当《月前连续《6个月以上、经【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!合同和社会保险【等证明材料》 【 第三十】二条 ? ,项目建?设,单位应依法》组建评标委员会评】。标专家应当在专家】库中随机抽取重【大项:目和:特,殊,专业工程的专家评委!原则上在市外、省外!专家库中随机—。抽取:;评标委员会完【成评标后应当—向招标人《提出书?面评标报告》并抄送?有关:行政职能部门 ! ? 第?。三十三条 》 项目建《设单位?应当确定排》。名第一的《中标候选人为—中,标人    项!目建设?单位对重点建设【。项目和?特殊技术的项目应】组织相?。关行政职能部门【对中标候选人—排序依次进》行实质性《考,察确定中标人 !   》 排名第一的中】。标候选?人放弃中标或者发现!有不符合中》。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!位依中标候》选人名单《排序依次确定其【他中标候选人为【中,标人也可以重新招】标 】 第三节 — ,合同监督《管理: 第三《十,四条 项目建设单!。位和中标人应—。当依法依规》签,订书:面合同并交》相关行?政职能部门审查备】案后报送领导小组】办公室    !合同的标的、—价款、质量、履行】期限等主要》条款应当《与招标文件和—中标人投标》文,。件的内容一致并不得!再行订立背离合【同实:质性内?容的其他协议— —    》 标:的,5000《。万,元以上的合同—及采用BOT、【TOT、BT—、PPP等方式【融资的合《同应报?政府法?制部门?审查后方可签订【 《 :    》 项目建设单位应】对投标文件承诺【的项目经理》、主要技术管理人员!(施工?员,、质量检《测员、安全员、材料!员,、造价员《等,),、驻场监理人员【的执业?资格证书《原件收存或交相关】行政监督部门—。保存后?方可签订施工和监】理等服务合同 】 —   ? 合同中应当载明】因,合同发生争议应【。提交萍?乡,仲裁委员会仲裁【 ? 》 《 第三十五条【 项目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】位,、监理单位》签订施工、监理合同!时应分别签订廉政合!。。同报监察部门备案 ! : 》第三十六《。条, 项目建设单位】应要求中标》人按照招标文—件的要求提交中【。标价的1《0%履约保证—金,后签订合《同履约保证金—应从中标人注册地】基本帐户支》。付,    履约】保证金在《。合同约定完工—工期后30日按【。规定退回至中标人】注册地基本帐—户工程延期则相【应,延,期退回? 】   招标文件】规定采用履约—保,函方式?的项目建设单位【应要求中标人按【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!提交履约《保函后签订合—。同履约保函的—有效期自《。。保函:签发之?日起至合《同约定的完工工【期后3?0日工程延期则保函!的有效期要求相应】顺延:或续保 》 , 】 第三十七【条 项目建设单位!签订:合同:时中标单位法人【代表必须到》场亲自签约》中标单位法人—代表不来签》约的视为自动放弃】中标若中《标排序?前三名?。投标人的法人代【表,均不能到场亲自【签,约的该?项目依法《重新:招标 — 第三十八条! 项目建设—单位:和有:关行政职《能部门应加强标【后管理对《。施工、监理》单,。位主要技《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!的考勤制度项目经】理、监理工程—师,和主要技术管理人】员在施工现》。场的工作时间每【月不得少于》2,0个工作日 【。 ,  项目经—理、主要技术—管理人员、项目【。。总监:、驻场监理人—员原则上不》得,。更换因不可》。抗力确需更》换,的须经业主同意后】报经:有关行政职》能部:门备案?并分:别在施工现场、行】政,职能部门和公共资源!交易中心《网站公布 — : 【 第《三十九条 》 ,项目建设单位应【加强合同管理发现承!包,单,位有转包、非法分】。包等违约行为应【及时纠正制止 ! 《 第四十条 】政府投?资建设项目竣工后】项目建设单位应及】时组织进行工程【。验,收和环?保“三同《时”:验收工程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!规定报相关行政职能!部门办?理竣工验收备案【 : 《 第四十一条【 :项目建设《单位在完成竣工验】收后30《个工:。作日内应将项目完整!的竣:工结算资料报—审计部门审计审计】部门在3《个月:内出具竣工结算【审计报告竣》工结算审计》报告完成后应在【30个工作》日内报财政部门办结!。竣工(?财,务)决?算批复 《    项目建设!单位应?在竣:。工,(财务)决算批复】后30个工》作日内依《法办理公共资产登】记纳入?公共资?产监督管《理 》 —第四节 《 ,工程变更、隐蔽工】程的监督管理 】第四十二条》 政府《投资建?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应!严,格执行申《报、审批、备案制度!   《 , 工程变更审批原】则上按照“行业行】政,职,能部门审批》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!。项目审批部门审批】工,。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!对工程变更的预【算进行?评,审”的?原则分工负》责 !  ? ,。。 , 工程变更审批程】序 : 《 》   (一)不增!。、减费用的工程预算!变,更由建设单位、【。设计单位及监理【单位会同审批后【实施 【  —  (二)—单,项或者累计增、【减工程预算》10万元以》内(含10万元)】的工:。程变更由项目建设】。单位:申请、?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!核、财政《部门:评,审后实施并报领导】小组办?。公室备案 【   ! (三)单项或者!累计增、减工程【。预算10万元~50!万元(含50万元)!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!设单位申请、项目行!政主:管部门初审、财政】。部门评审报领—导小组?办公室备案同意【后实施 】   【 (四)》单项或者累》计增、减工》程预:算50万元~10】0万元(含10【0万元?)的工?程变更?由项目建设单—位,编制变更设》计方案、预算项目行!政主管部门》初审:、财政部《门评审发改部—门审批报本级政府分!管领导批准后—实施并报领导小【组办公室《备案 【 》   (》五)单项或者累计】增、减?工程预算100万】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!。项目建设单》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!、,预算项目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初审、财政》部门:评审发改部门审批】报领导小组批准【后实施 ! :    》 (六?)因遇到自然—灾害或?突发事件等需紧【急变更?的特殊情况而又无法!及时按正常程—序履行变更申—报手续的项》目建设单位应先行主!持现场变《更,。工作:变更方案实施的同】。时应告知相关部门并!在合同?条款时效《内补办变更手续 ! 《 : 【 第四十三条 【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!的隐蔽工程实行申报!、抽查、会》。签制度并做好记录记!录必须经项目—建设单位、施工单】。位、监?理,。。单位:会同领导小组办【公室工作人》员共同?签,证 ?   《一般隐蔽工程—应由项目建》。设单位、施》工,单位、监理单—位现:场会签后报领导小】组办公?室领导小《组办公?室,对,所申报的隐蔽工程进!行抽查(抽》查率不低于20%】)抽查结《果作为同《时段、同类型—隐蔽工程的计—量依据 !。 ?    重大【隐蔽工程项目建设单!位应:会同施工单位、监】理单位、领导小【组,办公室工作人员现】场,签证遇有特殊情况】不,能共同现场签证【的,项目:建设单位可先组织】实施事后《核查补?签 ? 【    重大【隐蔽工程是》指桥梁基础》。。、箱涵工程;主要建!。筑物、构筑物—的基础工程;200!。立方米以上的导流洞!(含其他《开挖涵洞);—1000立》方米以上的》换,填土:;直径大于》800毫米且长度超!过50米的涵管制】作安装;《需隐蔽的100【立方米以上》混凝土?及5吨以上》的钢构件;其它较重!大的隐?蔽工程等 】 ? !。第,四十:四条 政府投资建!设项:目选定估价》材料项目建设单【位应收集市场信【息并会同参建单位】和行:政职能部门讨论【确,定采:购方式报领导小【组,办公室?备案同意后》组织:实施 第》。五节 项—目资金监督管理 】 第四十《五条 《政府:。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资!金应:实行专户核》算,按年度计划》、合:同约:定和工程进度管理使!。用 【 :第四十六条 — 项: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!工程款?项前置拨款》手续报领导小组【办公室审查备—案,同意后?从项目专《户转入承包方注【册,所,在地的基《本,帐户:  ?  ?工,程款项属于中央【预算内资金的在报】领导小组办公—室备:案前应报发》改部门审核》 , 【    (【一)预付《款比例不得超过合】同金额?的30%并应—在合同中《明,确担保条件和支付】方式其支付方式应根!据有关规定》按施工组织设—。。计及年度工程计【划合理?确定 】  》  :。 (二?)进度款拨付—必须满足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!和进度要求工程进度!款不得超过》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!。的70?。。% 《 】    《  (三)结算款拨!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!收意见并以审—计部门出具》的,。审计(复核)报【。告为依据 — ,   (四)【质量保证金不—得低于?。工程款的5%并在项!目质量保《证期满后确无质量】问题时拨付 — ? 《 【。 第:四十七条《 审计部门应依!据法律法规和合【同文件对工程结【算进行?审计并向领导小【组办公室报送审计】结果 第四章 】责,任追究 第四十】八条 政》府,投资项目建设单位】及其工作人员—有下列?行为之?一,的行政?职能部?。门应:按规:定视:情,节轻重实行责任追】究,    (一)!未,依法立?。项或未?办理规划、土—地、水土保持方案】审批、环保、—建,设等手续擅自—开工建?设的;? ? ?  【  : (二)对》经济、社会和环境】有重大影响的项【目没有进行公示、听!。证和专家评议造成】重大后果的》; ? : , 《    (三!)未依法组织招标投!标活:动或工程预算—未经财政评审—而进行招标活动的;! : 】    —(四)在招》标,投标活动《中以不当理由和条件!限制:、排:斥潜在投《标人等违反国—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!行为的; 】  !  (五)项目招!标不在?。规定的有形建—筑市场进《行的;? 】 ,。    —。 (六)签订合同】前未:执行:押证制度的或对合】同管理不严对—合同单位违法违规行!。为不及时制止造【成重大?质,量、安全和》经,济后果的; 【 《 《    (七】)不对施工、监【理等单位主要技【术管理人《员进行考勤考核或】考勤考?核走过?场,的; 《 —    (!八)不按规》定程:序办:。理,变更工程或确认【。隐蔽工程《工作:量,的; 【 ?   — (九《)违反资金管—理规:定的违规《拨付工程预付款【、进度款《、,结算:款、:质保金等款项的; ! 》 , ?    》 (十)阻挠、【干扰监管人员依【法行使职《权,的; 【 , —   《(十一)对违规【、违法行《为或重?。大安全事故隐瞒【不,报的;? , : , ? ,    (!十,。二)需要进行责任追!究的其?。他违规违法》行为 【 ? : 【 第四十九条 】政府投资项目建【设,单位:主管部门及其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】。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!实,行责任追究   !。 (一)对建设】项目监管不力造【。成建设项目在—实施过程中程—。序不到位、严重违规!。的; 【 《    【(,二)未正确履—行监管职责造—成建设项目重—大损失或浪》费的或发生重大【安全和质量事—故的; — ! ,  (三》)对项目建设单【位及其工《作人员?的违规行为》责任追究不到位的;! — ? : ,  : , (四)干扰下属单!位建设?项目招?标投标、物资采购】活动的; 【 ? 《    (【五):需要进行责》任追:究,的其他违规违—法行为 》 》。 : : ? 《。第五十条 具有政!府投资?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职!能的部门及其—工作人?员,有,下列行?为之一的视情—节轻重实《行责任?追究  》  (一)在项目!审批、监督管—理过程?中失职?渎职造成重大—。后果的?; : : 】。    《 (二?)利用职权违—。反规定?干预建设项目—。工程为个人或单位谋!取不正当利益的;】 【 ,    (!三)需要进行责任追!究的其?他违:规违法?行为: : ? 》。 第!五十一条 —对违反本办法—第四十八、四十九】、五:十条规定的责—令限期整改对—有关:单位和人员实行下列!责任:追究    】(,一)责?令作出书《面检查?; — ,   】 (二)通报【批评; 》 《 《    (【三)给予行政处分】; — ?。 《   (四—。)构成犯罪的依法移!交司法机关追究刑】事责:任 !  》  以上责任【。追,。。究方式可《单独适用也可—合并适用 】 》 ?第五章 附则 】 第五十二条— 本办法由市监】察局负责解释 ! 第—五,十三条 《 本办法自印—。发之日起执行—萍乡市重《点建设工程监督管】理试行办法和萍【乡,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!管理试行办》法同: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