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萍乡市水利工程【质量监督管理实【施办法
》
?第一章 》。。总则
?
,第,一条 ?为加强对《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的!监督管理保证工程】质量确?。保,工程安全发挥—投,资效益根据水—利部颁?发的:水利工程质量—管理规?定、水利《工程质?量,监督管理规定、江】。。西省水利工程—建设施工管理暂行规!定及江西省水利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!定实施?细则结合我市水利】工程建设的》实际制定了本实【施办法?。。 ,
】 第二?条 萍乡市》水,工程质量监督—管理站(以下简称市!站)是我市》水行:政主:管部门对水利工程】质量进行监督—管理的专职机—构负责?对水利工《程,质,量进行强制性的监】督管:理
】
: 第三?条, 凡是参《与我市?境内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、加固配套、!技术改造《的各类小型》水利水电工》程(如水《库、:水,闸、水电站、—泵,站、河道《治理:、小农水及农业【节水灌?溉、集中供水—等):建设的?项目法人(建设【单位)、监理、【设计、施工、材料】供应等?。单位在工程建—设期间不受工程投】资来源的限制—必须主?动接受水利工程质】。量,监督机构的监督【
】 第四条 质【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!部门:监督职能《不能替代项目—法人(建设》单位)、监理、设计!、施工单位的质【量管理工作水利【工程建设各方—均有责任和》。权,。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!监督机构《反映工程质》量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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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条 程质量监!督的依据
》
? (一—。)国家有关的—法律、?法规;
》 (二】)省:、厅颁布的》有,关管理规定;
! (三)】水利:水电行业有关—技术:规程、规范》质量标准;
! (四)经批!准的设计文件—等 ?。
第!六,条 水利工程竣【。工验收前《必须经质量监督机】构对工程质量进【行等级核定提出工】程质量?评定报告《凡未经工程》质量等级核定或【者核定?不合格?的工程?施,工单位不得交验【工程主?。管,部门不得进》行阶:段和竣工《验收工程不得—投,入使用水利工程在申!报优秀设《计、优秀施工—、优质工程项目时】必须有相应质—量监督机构签—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!见
第二章— 机构与人》员
?第七条 《市水务?局设置并组》建市站各县(区)水!行政主管部门设【置,并组建?水工:程质量监督管理【分站并?配,置一定数量的专职监!督员业?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!监督机构《的,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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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八:条 根据受》监督工程的需要【市站可设置工—程,项目质量监督组并发!文通知有关》单位工程《。。项目质量监督组【是相应质量监督【机构的派出》单,位代表该质量监督】。机构对受监督工程】行使质量监督职责】工程:竣工验收《后工:。程,项目质量监督组自行!撤消
【
:。
第九条 水利!。工程质量监督员【必须具备《以下条件《。
? 《。 (一)取》得工程师职称或【具有:大专以上学历—并有五年《以上从?。事水利?水电工程设》计、施工、监理、咨!询或建设管理工作】的经历
! , (:。二)坚持原》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!责,任心强?
: ? (三)经过】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!“水利工程质量监】督员证”
!
》第十条? 为:保证质量监》督工:作的公正性、权【威性:凡从事该工程监【理、设计、施工、】设备制造《、,材料供应的人—员不得担任》。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!
! 第十一条 市站】、县(?区)分站及其质【量监督员《。合格证由省中心站】核发质量监督员需】取得合格证书后【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!作质量监《督机构资质每四年】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!证有:效期为四年
—
第三章 机构【职责
第十二【条 市?站的主要职责
【
(】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!水利部、省、市颁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】质量管?理的:方针、政策和—规范:性文件?
】(二)管理全市水利!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!指导县?(,区)水?务局:质量监督《工作
《 : ? (三)负责监督】库容1000—万方以下《的水库工程》;灌溉面积1—0万亩以下的灌【区工程;保护面积】5万:亩以下圩堤》工,程;发电总装机【500?0千:瓦以下的水电工程】;,。。。。35千伏《以下输变电工程;】不含保护县(区)】城或设区市》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!治理项目;其它【总投资1000万元!以,下的生产性项—目;400》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!项目:
: 》 (四)协助配合省!水利厅水利工程建】设质:量与安全《监督:中,心站组织监》督的水?利工程?质量监督工作
【
:。 》(五)制定水利【工程质量监》。督、检?测有:关方案?措施并组《织实施
【 (》。。六)参与受》监督水利工程项【目的竣工验收—
— , (七)及时—向省水利厅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】与安全监《督中心站上报在【质量: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质!量问题参与重大质】量事故分析》;仲裁工程质量争】端监督受监督水利】工程质量《。事故的处《。理
? (八)!掌,握全:市水利工程》质量动态和质—量监:督工作情况定期【向省水利厅水利工】程建设质量与安【全监督中心站报告】;开展水《利工程质量检查活】动,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!作经验 《
》
第!十三:条 县(区)—水,工程质?量监督管理分—站的职责
】 《(一)负责》监,督库容100万方】以下的?水库工程;》灌溉面积10000!亩以下的灌区—。工程、小农水重点县!及农业节水灌溉【项目;保护》面积500》0亩以下《。圩堤工程《;发电总《装机500千瓦以】。下的水电工程;【农村自来水工程
! (二)】协,助配合市站组—织监督的水》利工程?质量监?督工作
》 (三】)制定水利工程质】量监督、检测有关方!案措施并组织实施
!
: ? (四)参与【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!的竣工验收》
《 ? (五?)及时向市站上报】在质:量监督?中发现的质量问题】参与质量《事故分?析;监督受监督水利!。工程质量事故的处】理
【 :(六:)掌握?本县(区)水利工】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!督工作情况》定期向市《站报告;《开展:。水,利工程质《量检查活动组织【交流:。质量监督工作经【验
:
: (—。七)其它工作由市站!。根据有关规》定制定
—
第十!四条 质量监—督项目组的》主要:职责:
,
《 ?(一)编制项目【工,程质量监督》计划报相应质量【监督机构备案—
《 《(,二)代表质》。检,机构对?受,监督工?程进行质《。量监督
】 (三)抽【。查隐蔽工程及关【键结构部《位的施工及监理【资料
【 , (四)参—与受监督工程—的竣工验收提出质量!评定:。意见:
: , (—五)参与单位工程】、扩大单位工—程和枢纽工程—的施工质量评定【;抽:。验施工单位的单元】工程和分部工程【的施工质《量评定情况》并对施工单位的自评!质量等级有否决权
!
: 》(六)参与》质量:事故的分《析处理?及时向相应》。质量监督机构反【映质量事故的情况】。
? ?。 (七)质量监督!项目组的《监,督,检查:活动每年不得少【于四次每次须以书面!形式向相应质—量监督?机构汇报质量监【督情况并以质量【监督简?讯通报工程》质量情况
—第,四章 质量监督
!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!建,设项目质量监督【方式:以抽查为《主,运用行政《和法律手段做好监督!抽查后的处理—工作
!
第十六条【。 项目法人(建设单!位)应在水利工程开!工前到市站办—理监:督手续?签订:。水利工程《质量监督书》申报时?应提交?以,下材料
! (一)》工,程项目建设审批文】件;
《 , (二【)初设文件(包括】全套设计图一份及】设计说明书)另【施工图一套、工程地!质勘测报告单行本】一份;
》 , 》(三)项目法人(】建设单位)与监理、!设计:、施工单位》签订的?。合同(或协议)副】本;
【 (《。四)项目《法人(建设单位)、!监理、?设计、施工》等单位的基本情【况和工?程质量管理组—织情况等资料
】 —(五:)监督书一式三份】。经市站审查核—定指派监《督员后下《文,批复退回一份给申】报单:位,。
】 第十七条 【从工:程开工前办理—质量:监督手续始》到工程?竣工验收委员会同】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!水,利,工程建设项目的【质量监督期(含【合同质量保修期【。),
《
?
, 第十《八条:。 市站根据受监督工!程的规模、重要性】等制定质量监督【计划确定质量监督】的组:织形式在工程施【。工,中,根据本规定对—工程项目实施—质量监?督 :
【 第十九条 【工程质量监督—的主:要,内容为
! (一)对监理】、设计、施工和有】关产品制《作,。单位:的资质进行复核;
!
《 ?(二)对项目法【人(建设单》。位)、监理单位【的质量检查体系【和施工单位的质量】保证体系以及设【计单位?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!检查;?
: —(三)对工程项【目的单位工程、分】部工程、单元工程的!项目划分《进,行备案?并批复;
》
: ? (四)监督检】。查技术规程、规范和!质量标准《的执行情《况,;
《 (—五)检查项目—法人(建设》单位)?、施工?单位和监理单位【对工程质《量检验和质量—评定情况;》
(!六)参与单位—工程、重《。要分部和《隐蔽、关键部—位工程的评定中间验!收等的会签;
】 ?。。 (七》)在工程竣工验【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!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!量评定?报告: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!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!级的建议《。 :
:
—第二:十条 工程质—量监督?权限如下
】 (一)对监!理、:。设计、?施工:等单位的资质等级、!经营:范围进行核查—发,现越: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!规,定,要,。求的责成《建,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!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!;
【 (二)质—量监督人员需持“水!。利工程质量监督【员证”进入》施工:现场执行《质量监督对工—程有关部《位进行检查调阅【项目法人(建设【单位)、监理单【位和施?。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!。果、检查记录和施工!记录;
— : (三)对【违反技术规程—、规:范、: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!。的施工单位通知【项目法?人(建设单位)、监!理单:位采取纠正措施【问题严重《时可:责成停止继续施【工同时向水行—政,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!建议:;
? (四】。)对使用《未经检验或检—验不:合格的?建筑材料《、,构配件及设备等责】。成项:目法人(建设单位)!采取措施纠》正;
《 (【五,。)定期?或适时向有关部【。门和单位通报—受监工程质量情【况;
! (六)提》请有关部《门奖励先进质—量管理?单位及个《。人;
— (七)提请!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!追究造成重大工程】质量事故的单—位和个人的行政、】经,济、刑?。事责任
第五章 !质量检测
第二】十一条 工》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!量监督和质量检查】的重:要手段水利工—程质:量检: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!以上计量认》证合格证书》并经水利工》程质量监督机构【授,权,方可从事水利—。工,程质量检测工作检】测人:员必须持证上—。岗
! , ,第,二十二?条, 市站根据工作需】要可委托水利—工程质量检》测单位承担以下【。主要任?务
!(一)核查》受监督工程施工【单位的试验室装备】、人员资质、—试验方法及成果等】;,
? ? (二)根据需】要对工程质》。量,进行抽样检测提【出检测报告;
【
(三!)参与工程质量【。事故分析和》研究处理方案;【
? (四【)质量监督》机构委托的其他【任务
【 ,
? ,第二十?三条 ?。质量检测单位所【出具的检测》鉴定报?告必:须实事求是》数据准确可靠并对】出,具的数据和》报告负责
!。
:
第二十四【。条 工程质》。。量检测实行》有偿服?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!支付收费标准按有】关规定确定》在处:理工:。程,。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!切,费用由责任》方支付
《。
第六章 资料存档!制度
第二十五条! 存档资料内容
】
【(一)质监》站的批发文;
【
》 :。(二)有关质—监会议重要》材料;
》 (【。。三)工程《质量:、安全监督书—。;
】 (四)设计文【件及地质《勘测资料《各一套;《
《 : (?。五)施工图》、竣工图各一套;】
(!六)各次抽验的检测!报告各一份》;
!(七)?审批单位的批文【复印:件;
【 (八》)各:。项,验收会议记录(含】隐蔽:。工程验收、阶段【验收、单《项工程验收)和竣工!验,收文件、质》量评价意见;
【
》 (九《)与工程有关—的相:片、图片《等资料 》
《
? 第:二十六条《 存档程《序
— : (一)质监—站的批、发》。文每年年终进行【整理归档;
【 : : (二《),工程项目材料在工】程竣工后由质监员】整理后归档;—
— :(三)其《他材料定期整理【归档
第七章【 奖惩?
第二十七条 】项目法人(建设单位!。)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》由质量监督机构报】其主管部门予—以通报批评或其它】纪律:处理
【 (《一):未按规定选择相应】资质等级的》勘测设计《、施工监理单—位的;
》 《 (二)未—按规定办理工程【质量:监督手续的
! ? (三?)未按规《定及时进行已—完工程验收就进行】下一阶段施工—和未经竣工或阶段】验收: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!;
— (《。四)发生重》大工程质量事故【没,有按:。有,。关规定及时向有关】部门报告的
!
《 第二十八条 勘!测设计、施工、监】。理单:位,。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质量监督机构!。。。报上级主管部门视情!节轻重予以通—报批评降低资质【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!书触犯法律的按国】。。。。家有关法律处理
】
(】一)无证或超越【资质等级承接任【。务的;
【 (》二)不?接受水利《工程质量监》督机构监督的—;
《。 (三)】设计文件《不符合水利工—程质量管理》规定要求的;—
《 (四)竣】工交付使用的—工程不符合水利工程!质量管理规》定要求?的;
! (五)未按—。规定实?行质:量,保,。修的;
】 (六)使用未!经检验或检验—不,。合格:的建:筑材料和《工程设备或》在工:程施工中粗》制滥造、偷》工减料、《伪造记录的;—
(!七)发生重大工【程质量?事故没?有及时?按有关规《定向有关部》门,报告的;《
】(八:)经水?利工程质量监督【机构核?定工程质量等—级,为,不合:格或工程《需加固或拆》除的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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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第二》十九:条 质量《。检测单?位伪造?检验数?。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!视情节?轻重由质量监督【机构报?。上级主管部门对责】任单位予以通报批】评、降低资质—等级直至《收缴资质证书—因伪造行为》造成严重后果的【按国家有关规定处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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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条 对于项】目法人(建设单【位)、勘《。测设计?。、施工、监理、质】。量检测单位存在违】反中华人《。民共和国建设工程】。。质量管理条》例行为时可按中华】。人民共和《国建:设工程质《量管理条《例有关规定进—行经济?。处罚 ?
《
第三【十,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!水利工程质》量监督职责》的质量监《督机构由水行政主】观部门或其上一【级水利工程》质量: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!评、:。撤换负责人或撤消授!。权并:进行机构改组从事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】。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!不究或者滥用职【权、贪污受贿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!管部门给行政处【分构成犯《罪的:依法追究刑》事责:任, ,
《
? 第三十二条【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!和质:量监督工作中做【出,突出成?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!量监督部门》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!给予表?彰和奖励《
第?八章 附则
第三!十三条本实施办【法由市行《政主:管部门?负,责解释
【
《 第三十四条本实!施办法自《发布之日起实—施, ,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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