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萍乡市水利—工程质量《。监督:。管理实施办法—。
第—一章 《总则:
第一条 —为加:强对我市水利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!保,证工程质量》确保工程《安全发挥投资效益】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!利工程质量管理【规定、水利工—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!、江西省水利工【程建设施工管理暂行!规定及?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!监督管?理规定实施细则【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!。。设的:实际制定了本实【施办法
—
》 第二条 —萍乡市?水工程?质量监督《管理站(以下—简称市站)是—我市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对,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!督管理的专职机构】负责对水《利工程质量进行【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!
《
第三【条 凡是参与我市境!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、加固配套、技【术改造的各类小型水!利水电工程(如【水库、水闸、水【电,站、泵站、河道治理!、,小农:水及:农业节水灌溉—、集中?供水:等)建?设的项目法》。人(建设《单位)、《监,理,、设计、《施工:、,材,料供应等单》位在工程建》设期间不受工程投资!来源的限制》必须主动《接受水利工》程质量监督机构的】监督 《
:。
?
第四条 质量!监督机构履行政【府部门监督职能不】能替代项目法人(建!设单:位)、监《理、:设计、?施工单?位的质量管理工作】。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!有责任和权利—向有:关部门?和质量?监督机构《反映工?程质量问题 —
》
第五—条 程质量监—督的依据
】 : , ,(一)?国家有关的法—律、法规;
【 《 ,。 ,(二)省、厅颁布的!有关管理规定—;
? —(三)水利》水电行业有关技术】规程、规范质量【标,准;
! (四)经批准【的设:计文件等《
—
? 第六?条, 水:利工程竣《工,验收前必须经—质量监督机》构对工程质量—进行:等级核定提出工程】质量评定报》告凡未经工程质【量,。等级核定或者—核定不合格的—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!验工程主管部—门不得进行阶段和竣!工验收工程不得【投入使用水利—工程在申报优—。秀设计、优秀—施工、优质工程项目!时必须有《相应质量监督机构】签署的?工程质量评定意【见
第二章 机】构与人员
》
第七条 市水【务局设置并》组建市站各县(区】。)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设《置并组建水工程质量!。监督管理《分站并配置一—定数:量的专?职监督员《。业务上接受上一【级质量监督机构【的指导
【
》 第:八条 根据受监督】工程的需要市—站可设置《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!并发文通知有—关单位工程项—目,质量监督组》是相应质量》监督机构的派—出单位代表该质量】监,督机构对受监督工程!行使质量《监督职?责工程竣工验收【后工:程项目?质量监督组自行撤消! , ,
第!九条 水利工—程质量监督》。员必须?具备:以下条件
》
— ,(一)取得工程【师,职称或具有大专以】上学历并《。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!水电工?程设计、施》工,、监理?、咨询或《建设管理工作的经】历
《 ? (二)坚—持原则秉《公办事?认真执法责任心强
!。
: 》(三)经《过培训并通过考【核取得“《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】员证”
!
第十条 】为保证质量监督工】作的:公正性?、权威性凡》从事该工程监理、设!计、施工《、设备制造、材料】供应的人员不—得担任?该工程的《质量监?督员 《
《
第十—一,条 市站、》县(区)分站及【其质:量监督员合》格证:由省中心站核发质量!监督员需取》。得合格?证书后方《可从事?质量监督工》作质量?监督机构《资质每四《年复核?一次: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!为四年
》第三章 机构职【责
第十二条 市!。站的主要职责
】 (一)!。贯彻执行《国家、水利部、省、!市,颁布的有关工程建】设质量管理》的方针、政策—和规范性文件
】 (二)!管理:全市:水利工程的质—量监督工作指导【县(区?)水务局质量监【督工作
】 ?(三:。。)负责监督》库容1000万方】以下的水库》工程:;灌溉面积10万亩!以,下,的灌区工程》;保护面积5万亩】以下圩堤工程;发电!总,装机500》0千瓦以下的水电】工程;?35千伏以》下输变电工程;不】。含保护县《(区:)城或设区市工【业园区的中小河流】治理项目;》其它总投资》。1,000万元以下【的生产性项》目;400万元以下!的,非生产性项目
【
? (四)【协助配合省水利厅水!利工程建设质量与】安全监?督,中心站组织监督的水!利工程质量监督【工作:
【 (五)《。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!。督,、检测有关方—案措施并组织实施】
《 (六)【参与受监督水利工】程项目的竣工验收】
(!。七):及时:。向省:水利厅水《。利,工程建设质》量,与安全?监,督中心站上》报在质量《监督中发现》。的重大质量问题参与!重大质?量事故分析;仲裁】工程:质,量争端监《督受:监督水利工程质【量事故的处》理
》 (八)掌握!全市水利工》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!督,工,作情况?定期向省水利厅水利!工程建设《质量与安全监督【中心站报告;开【展水利工程》质量检?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!监督工作经》验
【。 :
?
第十三条【 县(区)水工程】质量监督管》理分站的职责—
,
【(一)负《责监督库《。容100万》方以下的水库工【程;灌溉面》积10000亩以下!的灌区工《程、小农水》重点县及农业节【水灌溉项《目;保护《面积:500?。。0亩:。以下圩堤工程;【发电总装机500】千瓦以下《的水电工程;—农村自来《水工程?
》。 :(二)协助配合市站!。组织监督的水—。利工:程质量监《督,工作
— (三—)制:定水利?工程质量监督、【检,测有关方案措施【并,组织实施
【 : , :(四)参与受监督】水利工程项目的竣】工验:收
【 (五)及—时向市站《上报在质量监督中发!现的:质量问?题参与质量事故分】析;监督受监督水利!工程质量事故的【处理
! (六)掌握—本县:(区)水利工程质量!动态和质《量监督工作情况定】期向市站报告—;,。开,展水利工程质量【检查活?动组织交流质量【监督工作经验
】 ? (七》。)其:它工作由市站根据】有关:规定:制定 ?
:
《
第十四条【 质量?。监督项目组》的主要?职,责
【 (一)编制【项目工程质量—监督计划报》相应质?。量监督机构备案
! (【二)代表质检机【构对受监督工程进】行质量监督》
(!三,)抽查隐蔽工—程,及关键结构部位的施!工及监理资料
! (四【),参与受监《督工:。。程的竣工验收提【出质量评定》意见
— ? (五)参与单位】工程:。、扩大单位工程和】。枢纽工程的施工质】量评定;抽验施工】单位的?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!的施工质量评—定,情况并对《施工:单位的自评质—量等:级有否决权》
(!六)参与质量—事故:的,分析处理及时—向相:应质量监督机构反】映质量?事故的?情况
《 (七】)质量监督项目组的!监督检查活动每【年不得少于四次【每次须以书面形式向!。相应质量监督机【构汇报质量监—。督情况并以》质量监督简讯—。通报工程《质,量情:况
?第,四章: 质量监督
【第十: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!项目质量监督方式】以抽查为主运用行政!和法律手《。。段做:好监督抽查》后的处理工作 【
》
《第十六条 项目【法人(建设》单位)应在水—利工程开工前到市站!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!利工程质量》监,督书申报时应提【交,以下材料
【 》(一)工程》项目建设审批文【件;
】 (二)初设文】件,(,包括全套设计图一】份及:设,计说明书)》另施工图一》。套、工程地》。。质勘:测报告单行本一【份;
】 (三)项目【法,人(建设单位)与】监理、设《。计、施工单位签订的!合同(或协》议)副本;
】 , ? (四)项目法【人(建设单位)、监!理、设计、》施工等单位的—基本情况《和工程?质量管?理,组织情况等》资,料
】 ,(五)监督书—一式三份经》市站审查《核定指派监督员后下!文,批复退回《。一份给申报单位 !
第!十七条? 从工程《开工前办理质量监】督手续?始到工程竣工—验收委员会同—。意工程交付使用【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!目的质?量监督?期(含合同质量保修!期)
》
》 , 第十八条 市站根!据受监督工程的规】模、重要性等—制定:质量监督计划确【定质量监督的组织】形式在工程施—工中根据本》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!质量监督 —
》
?。第,十九条 工程质【量,监督的主要内容为】
: ? (《一)对监《理、设计、施工【和有关?产品制作单位的资】质进行复核;—
: 《 (二)对—项目法人(建设单】位)、监理》单位:的,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!单位: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!设计单?位现场服务等实施】监督检查;
】 ,。 (三—)对工程项目的单位!工程、分部工程、】单元工程的项—目,划分进?行备案并批复;
! —(四:)监:督检查技《术规程、规范—和,质,量标准的执行—情况:;
《 (五)】检查项目法》人(建设《单位)、《。施工单位和监理【单位对?工程质量《检验和?质量评定《情况;
【 , ?(六)?参与单位工程、重要!。分部和?隐蔽、关键部位【工程的评定》中间验收等的会签】;
【 (七)在工【程竣工?验收:前对工程质量进行】等级核?定编制工程质—。量评定报告》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!员会提出工程质量】等级的建议 —
—
第二十条 】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!下
:
【(一)对监理—、设计、施》工等:单位的资《质等:级、经营范围进【行核查发现越级承】包工:程等不符《合规定要求的责成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!向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报告;—
】(二)?。质量监督《人员需持“水利【工,程质:量监:督员证”进入—施工现场执行质【量,监督对?工程有关部位进行】检查调阅《项目法人(建—设,单位)、监》理单位和施》工单位?的检测试验成—果、检?查记录和施工记【录;:
? ? (三《)对违反技术规程、!规范、质《。量标准?或设计文《件的施工单位通【知项目法人》(建设单位)、监理!单,位采取纠《正措施问题》严重:时,可责成停止继续施】。工同时向水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!顿的建议;
】。 , ? (四?)对:。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!不合格?的建筑材料》、构配件及设备等】责成:。项,目法人(建设单【。位):采,取措施纠正;
】 , : ?(五)定《期或适时向有关【部门和单位通报受监!工程:质,量情况;
— ? (《六)提请《有关部门奖励—先进质量管理单位】及个人;
【 《 (:七,),提请有关部门—或,。司法机关《。追,究造成重大工程【质量事故的单位【。和个人?的行政、经济、【刑,事责任
第五章】 质量检测
【第二:十一条? 工程质量检—测是工程《质量监督和质—量检查的《重要手段《。水,利工程?质量检测单位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!量,认证:合格证?书并经?水利工程质量监【督机构授《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!质,量检测工《作检测人员必—须,持证上岗
】 :
:。 :第,二十二条 市站【根据工作需要可委】托,水利工程质》量检测单位承—担以下主《要任务
《。
(一!)核查受监》督工程施工单位【的试验室装备—、人员资质、—。试验方法及成—果等;
】 , (二)根据需要!对工程质《量进行?抽样检测提出检【测报告;
— : : (三)参与【工程质?量事故分析》和研:究处理方案;
】 : ? (四?)质: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!他任务?
》
《 第二?十三条 质》量检测单位所出【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!须实:事求是数据准确【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!和,报告负责《
】 第二十四—条 工程《。质,量检测?实行有偿服》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!支付收?费,标准按有关规—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!量争端时发生的一】切费:用由责任方支付
】
第:六章: 资料存档制度【
,
第二?十五条 《存档资料内容
【
— ,(一)质《监站的批发文;【
《 (二—)有关质《监会议重要》材料;
】 ?。(三:)工程质量》、安全监督书;
! (【四)设计文件及地】。。质勘测资料各一套】;
? 》 (:五)施工图、竣工】图各一套《;
》 : (六)各次抽验!的检测报告各—一份;
!。 (七)审批【单位的批文复印【。。件;
! (八?)各项验收》会议记录《(含隐蔽工程验收】、阶段验收、单项】工程验收)》和竣工验收文件【、质量?评价:意见;
! (九)》与工程有关的相【片、图片等资料 !
》
第《二十六条 存—档,程序
》。 , 《(一:。),质监:站的批、发文每【年年终进行整理【归档;
— (二【)工程项目材—料在工?程竣:工后由质《监员整理后归档;
!
《 : (三)其他—材料:定期整理归档
第!七章 奖惩
第】二十七条 项目【法人(建设单位)】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质量》。监督机构《。报,其主管部门》予以通报《批评或其它》纪律:处理
! (一)未按规定选!择相应资质》等,级的勘测设》计、:施工监理单位—。的;
【 , (二)》未按规定办》理工程质量监—督手:续的
?
(三!),未,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!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!阶段施工和》未经:竣工或阶《段验收而将》工程交付使》用的;
《
, (【四)发生重大工【程质量事故没—。有按有?。。关规定?及时向有关》部门报?告的:
—
《第二十八条 —勘测设计、施工、】监,理单位有下》列行为?。之一的由质量监督机!构报上级主管部【门,。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!批评降?低资质等《级直至收缴资—质证书触犯法—律的按国家有—关法律处《。理
》。 , (一)无证】或超越?。。资,质等级承接》任务的;
》
(二!)不接受水利工【程质量监督》机构监督的;
】 《 (三)》设计文?件不符合水利—工,程质量管理规定要】求,的;
《 》 (四?)竣工交付使—用的工程不符—合水利工程质—量管理规定要求【的;
! (五?)未按?规定实行质量—。保修的?;
【 (六)使—用未:经检验或检验不【合格的建筑》。材料和工程》设备:或在工程施》工中粗?制滥造、偷工减【料、伪?造记录的《;,
(!七)发生重大工程】质量事?。故没有及时》按有关规定向—有关部门报告的;】。
》 (八)经【水,利工程质量监—督机构?核定工?程质:量,等,级为不?合格或工程需加【固,。或拆除的
】 :
第》二,十,九条: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!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!结,论的视情节轻—重由质?量,监督机构报》上级主管部门对责】任,。单位予?。以通报?批评、降低》资质等级直至收【缴,资质证书因》伪造行为造成—严重后果的按国家】有关规定处理— :
第!三十条 《对于:项目法人《(建设单位》)、勘?测,。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、质量检测】单位存在违反中华】人民共和《国建设?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。行为时?可,按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建设工程质》量管理条例有关规】定进行经济》。。处罚
【
? 第三《十一条 对不—认真:履行水利工程质【量监督职责的质【量监督机构由水行政!主观:部门或其《。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!监督机构给》予通报批评、撤换负!责,人或撤消授权并【进行机构改组从事】工程质量《监督的工作人员【执法不严违》法不:究或者滥用》职权、贪污受—贿由所在单位或上级!主管部门给行—政处分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《
【 第三?十二条 对在工【程质量管理和—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!突出成?绩的单位《和,个,人由质量监督—部门报请水行政主】管部门?给予表彰和奖励
】
第八章 附则
!第三十三条》本实施办法由市行政!主管:部门负责解释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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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!。法自发布之日—起实施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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