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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萍乡市水利】工程质量监督—管理实施办法 【 : , 第一?章, 总则 》。 第一?条 为加《强,对我市水《利工程质量的监【督管理保证工程质】。量确保工程安全【发挥投资效益根据】水利部颁《。发的水?利工程质量管理规】。定、水利工程质量监!督管理规定、江西省!水利工程建设施工】管理暂行规定及【江,西省水利工程质量】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!则结合我市水利工程!建,设的实际《制定了本实施办法】 ! 第二条《。 萍乡市水工—。程质:量监:。督管理站(以—下简称市《站)是我市水行政主!管部门对水利工程】质量进行监督管【理的:专职机构负》责对:水利工程质量进行】。。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!。 !第三条 凡是—参与我市境内新【建、:改建:、扩建、加》。固配套、技术—改,造的各类《小型水?利水电工程(如【水库、水闸、—水电站、泵站、【河道治?。理,、小农水及农业【节,水灌溉、集中供【水等:),建设的项目法—。人,。(建设单《位)、监理》、设计、施》。工、材料供应等单位!。在工程建《设期间不受工程投】资来源的限制必须主!动接受水利工程质】量监:督机构?的监督 【 —第四:条 质量《监督机构履》。行政府部门》。监,督职能不《能,替代:项目法人(建设【单位:)、监理、设计、施!工,单位的质量管理【工作水利工程建设】。各方均有责任和【权,利向:有,关部门和《。质,量监督机《构反:映工程?质量问题 【 【第五条 程》质量监督的依据 】     (】。一)国家有》关的法律、》法规;  】   (二)—省、厅颁布的—有关管理《规,定;   】  (三)水利水电!行业有关《技术规?程、规?范质量标准;— , : , ,   (四)经【批准的设计》文件:等 》 《 第六条 水【利工程?竣工验收《前必须经质》量监督?机构对工程质量【进行等级《核定提出工程质【量评定报告》凡未经?工程质量等级核定】或者:核定不?合格的工程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】工,程主管?部门:不得进行阶段和竣工!验收工?程,。不得投入使用水【利工程在申报优秀】设计、优秀施工【、,。优质工程项目—时必须有相应—质量监督机构签【署的工?程质量评定》意见 《。第二章 机构与人】员 第七》条 :。市,水务局?设置并组《建市:站各县(区)水行】。政主管部《门设置并《组建水工程质量监】督管理分站并—配置: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!员业务上《接受上?一级:质,量监督?机构的指导 【 — 第八条》 根据受监督工【程,的需要市站可—设置工程项目质量】。监督组并发文通知】。有关:单位工程项目质【量监:督组是相应质量【监督机?构的派出单位代表该!质量监?。督机构对受监—督工程行使质量监督!职责工程竣工验收】后,工程项目质量—监督组?自行撤?消 : 《 《 第九条 水—利工程?。质量监?督员必?须具备以下条件【 ,     (一!)取得工程师—职称或?。具有大专以上—学历并有五》年,。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!程,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、咨询或—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!     】。。(二:)坚持原则秉—公,办事认真执》法责任心强》     (!三):经过培?训并通过考核取得】“水:利工程质《量监督员《证” 《。 第!十条 ?为保证质量》监督工作的公—正性、?权威性?凡从事该工程监理、!。设计、施工、设备制!造、材料《供应的人员不—得,担任该工程的—质量:监督员 【 —第十一条 》市站、县(》区)分站及其—质量:监督员合格证由【省中心站核发质【量监:督,员需取得合》。格证书后《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!作,质量监督《机,构资质每四年复【核一次质量》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!年 : 第:。三章: 机构职《责 第十二—条, 市:站的主要职责—   —  (一)贯彻执】行国家?、水:利部、省、市颁布的!有关工程建设—质量:管理的方针、政【策和规范性文件 】     (】二):管理全?市,水,利工程?。的质量?监督工作指导县(】。区)水务局质量监督!工作 》  :   (三)负责监!督库容100—0万方以下的水【库工程;灌溉面积1!0万亩以《下的灌区工》程;:。保护面积5万亩以下!圩,堤工程;发》电,总装机50》00:千瓦:以下的水电工程【;35千《伏以下?输变电工程;不含保!护县(区)城—或设:区市工业园区的中】小河流?治理项目;其—。它,总投资1000【万元:以,下的生产性项目【。;40?。0万元以《下的非生产性项目 !     【(四)协助》配合省水利厅水利工!程,建设质量与安—全监督中心》站组织监督的水利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!。     【。(五)制定》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】、检测有关方—案措施并《组织实施 【     (六)参!与受监督水利工程】项目的竣工验收 !。  ?。   (七)及时向!省水利?厅水利工程建设质】。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!上,报,在质:。量,监督中?发现的重《大质:量问题参《与,重大质?量,事故分析《;仲裁工程质量争端!监督:受监督水利工程质】量事故的处理 !     (—八)掌握全市水【利工程?质量动态《和质量?监督工?作情况?定,期向省水《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!量与安?全监督中《。心站报告;开展水】利工程质量检查【活动组织交》流质量监督工作经】验 【     第!十三条 县》。(区)?水工程质量监督【管理分?站的职?。责 》    (一—)负责监督库容【100万方》。。以下:的水库工程;灌溉面!积10000亩【以,下的灌区工程—、小农水《重点县及农业节水】灌溉项目;保护【面积5000亩以下!圩堤工程;发电总】装机500千瓦【以下的?水,电工程;农村自来】水工程?  ?   (》二)协助配合—市站组织监》督的:水利工?程质:量监督工作 !  :  (三)制定水利!工程质量监督、检测!。有关方?案措施并组织实【施  —   (《四)参与受监督水】利工程项目的竣工验!收 : ,。。     —(五)及时向市站】上报在?质量监督中发现的质!量,问题参与质量—事故:分析;监督受—监督水?利工:程质量事故》的处理 —  : , , (六)掌握本县(!区)水利工程质量】动态和质量监督【工作情况定期向市站!。报告;开展》水,利工程质量检—查活动?组织交流质》。量监:督工作?经验   】  (七《)其它工作由市站】根据有关规定—制定: ? 第】十四条 质量监【督,项目:组,的主要职责》   —  (一)》编制项目工》程质量监督计划【报相应质量》监督机构备案—  》   (《二):代表质检机构对受监!督,工程进行质》量监:。督 》    《(,。三)抽查《隐,蔽工程?及关键结构部位的】施工及监理资料 】     (四!)参与受《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!提出质?量评定意见 !  :  (?五)参与单位工【程、扩大单》位工程和枢》纽工程?的施工?质量评定;抽验施工!单位的单元》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施!工质量评定情况并】对施工单位的自评】质量等级有》否决权  】 ,  (六)参与质量!事故的?分析:处理及时《向相:应质量监督机构【反映质量《事故的情况 — ,     (七】。)质:量监督项目组的监】督检查活动每年【不得少于四次—每次须?以书面形式》向相应?质量监督机》构,汇报质量监督情况】并,以质量监督》。简讯通报工程质量】情况 第四—章 质量监》督 第十五条 】水利:工,程建设项目质—量监督方式》以抽查为主》运用行政和法律【手段做好监督抽查】后的处理工作— , 》。 , 第十六条 】项目法人(建设【单位)应在水—利工程开工前到【市站办理《监,督手续签订》水利:工程质量监督书申报!时应提交以下—材料 ?  《   (一)工程项!目建设审批文—件;:     】(二)初设文件【(包:括全套设计》图一份及设》计说:明书)另施》工图一套《。、,工程地质《勘测报告单行—本,一份;   !  (三)项目法人!(,建设单位)与监理、!设计:、施工单《位签订?的,合同(或协》议)副本; 】     》(四)项目法—人,(建设?单位)、监理、设】计、施工等》单位的基本情况和】工,程质量管理组—织情况等资料 !    《。 (五)监督书一式!三份经市站审查核定!。指派监督《员后下文批复退回一!份给:申报单?位 — 》。第十七条 》从工程开《工前办?。理质量监《督手续?始到:工程竣工《验收:委,员会同?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!水利工程建设—项目的质量监督期(!含合同质《量保修期) 】 — 第十八条 市站】根,。据受监督工程的【规模、重要性等【制定质量监督—计划确定质量监督】。的组: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!根据本规定对工【程项目实施》质,量监督 【 第十】九条: 工程质量》监,督的主要内容—。为    】。 (一)《对监理、设计、施】工,和有关产品制—作单位?的资质进行复核【。; :。     (二!。)对项目法》人(建设《单位)、《监理单位的》质量:检查体系和施工【单位的质量保证【体系以及《。设计:单位现场《服务等实《施监督检查; ! ,   ? (三)《对工程项目的—单,位工程、分部工【程、单元工程的项】目划分进行备案并】批复;  】   (四)监【督检查技术规程【、,规范和质量标—准,的执:行,情况;   !  (五)检查项目!法人(建设单位)】、施工单位和监【理单位对《工程质量检》验和质?量评定情《况;  【  : (六)《参与单位工程、重】要分部和隐蔽—、关键部位工程的】评定中间验收等【。的会签;《 :   《。  (?七)在?。工程竣?工,验收:前对工程质量进【行等级核定编—制工程质量评—定报告?并向工程竣工—验收委员会提—出工程质《量等级?。的建议? 》 第二【十条 工程》质量监督权限—。如下    ! (一)对监理、设!计、施工等单位的】资质等?级、经营范围进行核!查发: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!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!建设单位限期改【正并向水行政主【管部门?报告; —  :   (二)质量】监督人员需持—“水利工程质量监】督员证”进》入施工现场》执,行质量监督对工【程有关部位进—行检查调阅项目法】人(建?设单位)、监—理单位和施工单位】的检测试《验成:果、检查记录和施】工记录;《 《    (三)【对违反技术规—程、规范、质量标】。准或设?计文件的《施工:。单位:。通知项目法人(【建设单位)、—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!施问题严重时—可责:成停止继续施工同时!向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提出《整顿的建《。议,; ?     (四】)对使用《未,经检验或检》验,不合格的建》筑材料、构》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!目,法人(建设》单位:。)采取措施纠正【;    】 (:五)定期《或,适时向有关部—门和单位《通报受?监,工程质量情况; !     (六)!提请有关部门奖励】先进质量管理单【位及个人《;    】 ,(七)提请有关部】门或司法《。机关追究《造成重大工》程质量?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!行政、经济、—刑事:责任 第五章 质!。量检测 》第二十一条 工【程,质量检测是工—程,质量监督和质—量检查的重》要手段水利》。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!。须取:得省级以上计量认】证合格证书》并经水利工程质量】监,督机构授权方可从】事水利工《程质:量检测工作检测人】员必须持证上岗【 — ? ,第二十二条 市【站根据工作》需要可委托水利工】程质量检《测单位?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!    — ,(,一)核查受监—督工程施工单位的试!验室装备、》人员资质、试验方法!及成果?等;  【  : ,(二)根据需要对工!程质量进行抽样检】测,提出检测报告;【 , ,     (三】)参与工程质量【事,。故,。分,析和:研究处理方案; 】  《。   (四)质量监!督机构委托的—其他任务 】 , , , ?第二十三条 质量】。检测:单位所出具》的检:测,鉴定报告必》须实事求是数据【。准确可靠并对—出具的数据和报【告负责 】 , ? 第二十四》条 工?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!服务检测费用—由,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!按有关规定》确,。定在处?。理,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!的一切费《用,由责任?方支付 第六章 !资料存档制度 【 第二十五条 【存档资料内容 】     (一】。)质监站的批发文;! :    》 (二)有关质监会!议重要材《料; 《     (三)!工程质量《、安全监《。督书:;  —   ?(四:)设计文件及地质】勘测资料《各一套;  !  : (五)施工图、】竣工图各一套—。;    】 (六)各》次,抽验:。的检测报告》各一份; —     —(七)审批单位的批!文,复印件?; 《     》(八)?各项验收会议—记,录(:含隐蔽工《。程,验收、阶段》验收、单项工程验】。收)和竣工验收文】件、:质,量评价意见; 】   《  (九《)与工程有关的相】片、图片等》。资,。。料 【 ? 第二十六条 【存档程序《     】(一:)质监站的批、发】文每年年终》进行整理归档; !     (二)!工程:项目材料在工程竣】工后由质监员整理】后归:档; ?     【(三)其他材料【定期整理归档 【 第七章《 奖惩 《。 第二十《七条:。 项目法人(建设单!位)有下列行为【之一:的,由,质量监督机》构报其?主管:部门予以《通报:批评或其它纪律处】理   【  (一)》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!质等:级的勘测设计、施】工监理单位的;【 ?。     (二)】。未按: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!督手:续,的,    【 (:三)未按规定—及时进行已》。完工:程,验收就进行下—一阶段施《工,。和未经竣工或—阶段验?收而将?工程交付使用—的;    ! (四?)发生重大工—程质量?事故没有按有—关规:定及时向有关部【门报告的《 》 第—二十八条 勘测【设计、施《工、监?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由质量监—督机构报上级主【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!。。以通报批评降低资】。质等级直至》收缴资质证书触犯】法律:的按国家有》关法律处理 —     (】一)无证或》超,越资质等级承接任】务,的;    ! (二)不接—受水:。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监督的?;    】 (三)设》计文件不符合水利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!求的;  】。   (四)竣工交!付使:用的工程不符合水】利工程质量管理【规定要求的;—    【 (五?。)未按规定实—行质量?保修的;《   —  (?六)使用《未经检?验或检验不合格【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!备或在?工程:施工中?粗制滥造、偷工【减料、伪造》记录的; 【     (七)】发,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!没有及时按有关【规定向?。有关部门《报,告的;   !  :(八)经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!为不合格或工程【需加固或拆除的 】 , 【 第二十九条 【质量检测单位伪【造检验数据》或伪造检验结—论,的视情节轻重—由质量监督机构【报上级主《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予!以,通报批评、》降低资质等》级直至收缴资—质证书因《伪造行?为造成?严重后果的》。按国家有关规—定处理 【 第三十!条 对于项目法人(!建设单位)、勘测设!计,、,施工、监理》、质量检《测单位存在违反中】华人民共《和国建设《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!。为时:可按中华《人民共和国》。。建,设工程质量管—理条例有关》规定:进行经?济处罚 《 !第三十一条 对不认!真履行水利工—程质量?监督职责的质量【监,督机构由水行—政主观部《门或其上一级水【利工:程质量?监督机构给予通【报批评、撤换负责】人或撤消授权并【进行机构《改组从事工》程质量监督的—工,作人员执法不严违】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!、贪污受贿》由,所在单位《或上:级,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!构成:犯罪的?依法追究《刑事责?。任 》 —第三十二条》。 ,对在工程质》量管:理和质量监督—工作中做出突出【成绩的单位和个人】。由质:量监督部门报请水】行政主管部门给予】表彰和奖励 【第八章 附则— :第三十三条本—实施办法由市—。行政主?管部门?负责解?释 】 第三十四条】本实施办《法自发?布,之日起实施 【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