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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【乡市水?利工程质量监—督管:理实施办法 — ? 第一章 总【则 第一》条 为加强》对我市水利工程【质量的监督管—理保证工程质量【确保工程《安全发挥投资效【益根据水利部颁【发的水?利,工程质量管理规【定、水利《工程质量监督管【理规定、江西省【水利工程建设—施工管理暂行—规定及江西省水【利,工程:质量监督管理规【定实施细则结合我】市水利工程建—设的实际制定了本实!施办法 — — ,第二条 萍乡市水】工程质?量监督?管理站(以下简称市!。站)是我市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对水利】工程质量进行—监督管理的专职【机构负责对水利工】程,质量进行强制性的】监督管理 】 第三】条 :凡,。是参与我市》境内新建、改建【、,扩,建、:。加固配套、技术【改造的各类小型水】。利水电?工程(如水库—、水闸、水电站、泵!站、河道治理、小农!水及农业节水—灌,溉、集中供水等)建!设的项目法人—(建设单位)—、监理、《设计、?施工、材《。料供应等单位在工程!建设期间不》受,。工程投资来源的【限制必须《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!量监督?机构的监《督 《 — 第四条 质—量监督?机构履行政府部门】监督职能不》能替代项目法人(建!设单位)、》监理:、设计、施工—。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!水利工程《建设:各方均有责任和【权利向有关部门【和质: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!质量问题 】 : : 第五条 程质】量监督的依据 】    》 (一)《国家有关的法律【、法规; —。 :  :  :(二)省、厅颁布的!有关管理规定—;     !(,三):水利水?电行:业有:关技术规《程、规范质量—。标,准;  【   (《。四)经批准》的设计?文件等 《 ? 》 第六条 》。水,利工:程竣工验收前—必须经质量监督机】。构对工程质量进行】等,级核定提出工程质】量评定报告凡未经】工程质?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!不合格的《。工程施?工单位不《。得交验工《程主管部《。门不得进行阶—段和竣工《验收工程不》得,投入使用水利—。工,程在申报《优,秀设计?、优秀施工、—优质工程项目时必】须有相应质量监【督机构签署的—工程质量评定意见】 第二章》 机构与人员 【 第七条《 市水务《局设:置并组?建,市站各县(》区)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设置并组建—水,工程:质量监?督管理分站并配【置,一定:数量的专职监督员业!务上接受上一级质】量监督机《构的指导 】 —第八条 根据—。。受监督工程的需【要市站可设置工程】项目质量《监督组并发文通知有!关单位工程》项目:质量监督《组,是相应质量监督【机构:的派出单位代表【该质量监督机构【对受监督工》程行使质量监督职责!工,程竣工验收后工【程项目质量》监督组自行撤消 】 — 第《九条 水《利工程质量监督员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】   —。。  (一)取—。得工程?师职称或具有大专】以,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!从事水利水电—工程设计《、施工、监理、【咨询或建《设管理工作的经历】 ,     (二!)坚持原则秉—公,。办事认真《。。执法责?任心强 —     (三)经!过培训并通过考【核取得“水利工【程质:量监督员证” 【 !第十条 为》保证质量监》督工作的公正性、】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!监理、设计、施工】、设备制造、材料供!应的人员不》得担任该工》程的质量《监督员 】 第十一条! ,市站、县(区)分】。站,及其:质量监督员合格【证由省中心站核发】质量监?督员需取得合格证书!。后方可?从事质量《监督工?作质量监督机构资】质每四年复》核一次质量监—督员证?有效期为四年— 第?三章 机构职—责 第十》二条 ?市站的主要职责 ! ,     (一)】贯彻执行国家、水】利部、省《、市颁布的有关工程!建设:质量管理《。的方针、政策和【规,范性文件 》     (二!),管理全?市水利工程》的质量监督工作【指导县(区)水务局!质量监督工作 】     (三)!负责监督库容10】00万方以下的水】库工:程,;灌溉面《积,10:万亩:以,下的灌区工程;保】护,面积:5万亩?以下圩堤工程;【发电总装机500】0千瓦以下的水电】工程:;35千《伏以:下输变电工程;不含!保,护县(区)》。城或设区市》工业:园区的中小河流治】理项目;其它总投】资100《0万:元以下的生产性【项目;400万元以!下的非?生产性项目 】     (—四)协助配》合,省水利厅水利工程】建设质量与安全【监督中?心站组?织监督的水利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! : ,    (》五)制定水利工程质!量,监,督、检?测有关方《案措施?并组:织实施 —     (六)】参与受监督水利工】程项目?的竣工验收 】     (—七)及时向省水利】厅水利工程建—设质:量与安全监督中心】站上报在质量监督中!发现的重《大质量问题参与重大!质量事故分析;仲】裁工程质《量争端监督受监【督水:利工程质量事故【的处理   !  (八《),掌握全市水利工程质!量动:态,和质:量监督工作情况定】期向省水利厅水利工!程建设?质量与安全监—督中心站报告;【。开展水利工程质量】检查活?动组织交流质—量监督工作经—验   !   第十】三,条 县?(区:)水工程质量监督管!理分站的职责—。     】。(一)负责监督库】容1:00万方以下的【水库工程《;灌溉面《积10000亩以下!的灌区工程、—小农水重《点县及农业节水灌溉!项,目;保护面积5【000亩以下—圩堤工程;发—。电总装机500千瓦!以下的水电工程【;农村自《来水工程    ! (二)》协助配合市站组织】监,。督的:水,利工程质《量监督工作 !。    《(三)制定水利【工程质量《监督、检《测有关方案措施并组!织实施 《 ,   《  (四)参—与,受监督水利工程项】目的:竣工验收 【    《 (五?)及时向《市站上报在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质!量问:题,参,与质量?事故分析《;监督受《监督水利工程质【量事故的处》。理    】 (六)掌握本【县(区)水利工程质!量动态和质量—。监督工作《情况定期向市站报告!;,开展水利工程—质量检查《活动组织交流质【量监督工作经验 】 :     》(七)其它》工作:由市站根据》有关规定制》定 — 第十【四条 ?质量监督项目组【的主要职责 —     【(一:)编:制项目工程质量监】督计划报相应质量监!。督机:构备案   !  (二)代—表质检?机构对?受监:督工程进行质量【监督 —    (》三)抽查隐蔽工程】及关键结构部位的】施工及监理资料 】 :     (—四)参与受监督工程!的竣工验收提出质】量,。评定意见 》   》。  (五)参与单位!工程、扩大单位工程!。和枢纽工程的施【工质量评定;—抽,验,施工:单位的单《元工程和分部工程】的施工质量评—定情况并对施工单位!的,自评质?量等级有《。否决权 《     (】六)参?与质量事故的分析】处理及时向相—。应质量监督机—构反映质量事故的】情况    !。。 (七)质量—监督项目组的监督】检,查,活动:每年不?得少于四次每次须以!书面形?。式向相应质量—监督机构汇报—质量监督情况并【。以质量监督》简讯通?报,。工,程质量情况 第】四,章 质?量监督 》第十五条 水利【工程建设项目质【量,监,督方式以抽查—为主运用《行政和法律手段做好!监督:抽,查后的处理工作【 》。 》第十六?条 :项目法人(建—设单位)《应在水利工》程,。开工前?到市站办《理监督手续签订【水,利工:程质量?监督:书申报时应提交以】下材料 —     (一【),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!件;  【。 ,  (二《。。)初设文件(包【括全套设计》图一份?及设计说明书)另】施工图一《套、工程地质勘测】报,。。告单行本一份; !     (三】)项目法《人(建设单位)【与监:理、设计、施工单位!签订:的,合同(?或协议)副本; !。     (四)!项目法?人(:。建设单位)、—监理、设《计、施工等单—位的基本情况—和工程?质量管理《组织:情况等资料 】     (—五)监?督书一式三份经市】站审查核定指—派监督员后下—文批复退回》一份给申报单位 ! 】第十七条 从工程开!工前:办理:质量:。监督:。手续始到工程竣工】。验收委员会》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!为水利工程建设【项目的质《。量,监督期?(含合?同质量?保,。修期:) 》 —第十八条 》市站根据受监督【工程的规模、重要性!等制定质量监督计】划确定质《量监督?的组织?形式在工程》施工中根据》本规定对《。。工程项目实施—。质量监督 !。 《 第十九《条 工程质量监【督的主要内》容为   】  (一)》对监理、设》计、施工《和有关产品制—作,单位的资质》进行复?核; ? ?    (二)对项!目法人(建设—单位)、《监理单位的》质量检查体系和【施工单位的》。质量保?证体系以及》设计单位现》场服务等实施监【督检查;  !   ?(三)?对工程?项目的单位工程、分!部工程、单》元工:程的项?目划:分进行备案并批【复; —    《(四)监督检查技术!规程、规范和质量】。标准:的执行情况》; : :     (五)】检查项目法人(建设!单位:),、施工单位》和监理单《位对工程质》。量检验?和质量?。。评定情况; 】  :   (六)参与】单位工程、重要分】部,和,。隐蔽、关键部—位工程的评定—中间:验收等的会签; ! ,     (—七):在,工程竣工《验收前对工程质【量进行等级核定【编制工?程质量评《定,报告并?向工程竣工验—收委员会提出工【程质量等级的建【议 : 】 第二十条 工程质!量监督权《限如下 》     (一)!。对监:理、设计、施工【等单位的资质等【级、:。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!现越级承包工程等】。不符合规定》要求的责成》建设单位限期—改正并向水》。。行政主管部》门报:告; ?。 :     (—。二)质量监》督人员需持“水利】工程质量监》督员证”进》入,施,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!对工程?。有,。关部位?进行检查调阅项目法!人(建设单位)、监!理单位和施工单位】的检测试验》成果、检查记录和施!工记录;《    【 (三)对违反技】术规:程、规范、质量标】准或设计文件—的施工单位通—知,项目法人(建—设单位)、监—理单位采取纠—正措施问题严—重时可责成停—止继续?施工:同时向?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!整顿的建议;—     (!四):对使用未经检—验或检验不合格的】建筑材料、构配件】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!人(建设单位)【采取措施《纠正;?  》 ,。 , (五)定期—或适时向有关—部门和?单位通报受监—工程质量情》况;  【   (六)提【请有关部门奖励【先进:质量管理单位及个】人; 《   《  (七《)提:请有关部门或司【法机关追《究造成重大工程质】量事故的单位和个】。人的行政、经济、刑!事责任? 第五章 质量检!测 : 第二?十一条 工》程质量检测是工程】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!的重要手段》水利工?程质:量,。检测单位必须—取得省级《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!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!监督:机构授权方可—从事水利工程—质量检测工》作检:测人员必须持证上】岗 — 《 第:二十二条《 市站?根据工作需要—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!。检测单位承》担以下主要任—。务,     】(一)核查受—监督工程《。施,工单位的试验—室装备、人员资质】、,试验方?。法及成果等;— 《    (二)根】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!行抽:样检测提出检测报】告,;, :    》 (三)参与—工程质量《事故:分析和研究处理方】。。案; 《 :    (》四)质?量监督机构委—托的其他《任务 ! 第《二十三条 质—量检测?单位所出《具的:检测鉴定报》。告必须实事求是【数,据准确可靠》并对出具的数—据和报告负责 【 】 第二十四》条 工?程质量?检,测实行有偿服务检】测费用?由委托方《支付收费标》准按有关《规定确定《在处理工《程质量争端时—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!。任,方支付 》第六章 资》。料存档?制,度 第《二十五条《 存档?资料内容  !   ?(一)质监站的批发!文; — ,   (二)有【关质监会议》重要材料; !    (》。三):工程质量、》安,全监督书; !    《(四)设《计文件?。及地质?。勘测:资料各一套; 】     (五】)施:工图、竣《工图各一套; 】 ,     》(六)各次》抽验的?检测报告各》一份;? ,。 ?    (七)审】批单位的批文复印】件; —  :  (八)各项【验收会议记录(含】隐蔽工程验》收、阶段验收、单】项工程验收》)和竣工验收—文件、质《。量评价意见;— ,   》  (九)与工程有!关,的,相片、?图,。片等资料《 【 , 第?二十六条 存—。档程序? :   《  (一)质监站的!批、发文《。每年年终进》行整理归档;—  》   (二)—工程项目材料在【工程竣工后》由,质监员整理后归【。档;:  》   (三)其他材!料定期整理归档【 第七章》 奖惩 《 第二十七条 项目!法人(?建设单位《),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报!其主管?部门予?以,通报批评或》其它纪律处理 ! ,    (一)未】按,规定选择相应—资,质等级的勘测设【。。。计、施工监》理单位的; !   ? (二)《未按规定办》理工:程质量监《。督,手续:的,  》。   (三)—未按规定《及时进行已完工程】。验收就进行下一阶】段施工和未经—竣,工或:阶段:验收而将《工,程交付使用的; 】  《   ?(四)发生》重大工程《质,量事故没有按有关】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!报告的 【 《 第二十八条 】。。勘测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单位有下》列行为之一》的由质量《监督:机,构报上级主管部门】视情节?轻重予?。以,通报批评降低—资质等级直至收【缴,资质证书触犯法律】的按国家《有关法律处理 】     (一】)无:证或超越《资,质等级承接任—务,的;   】  (二)不接受】水利工程质》。量监督机《构监:督的;  】   (三)—设计文件不符合【水利工程《质量管理规定要【。求的:;,    【 (四)竣工交付使!。用的工程不符—合水利工程质量管】理规定要求》的; ? ,     (五)!未按规定实行—质量保修的; !     (六)使!用未经检《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!筑材料和工》程设备或在》工程施工中》粗制滥造、偷工减】料、伪?造记录的《;  —   (七)—发生重大工程—质,量事故没《。有及时按《有关规定《向有关部《门报:。。告的; —  : ,  (八)经水利工!程质:量监督机构核定工】程质量?等,级为不合格或工【程需加固或拆除【的 ! 第二十九条 质!。量检测单《位伪造检验数据【或伪造检验结论的】。视,情节轻重由质量监】督机构报上级主管部!门对责任单位予【以通报批评、降低】资质等级《。直至: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!行,为造成严重后果【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】处理 — —第三十条 对—于项目法人(建设单!位):、勘:测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、质量检—测单位?存在违反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建设:工程质量管理—条例行为时可按中华!人民共和国建—设工程质量管理【。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经!济处:罚 — 《 第三?十一条? ,对不认?真履行水利工程质】量监督职责的质【。量监督机构由—水行政?主观部门或其—上一级水利》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!。予通:报批评?、,撤换:负责人或撤》。消授权?并进行机构改组【从,事工程?质量监督的》工,作人员执法》不严违?法不究或者》滥用职权、贪污受】贿,由所在单位》或上级主《管部门给《行政处?分构成?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》任 《 《 第三十二【。。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!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!做,出突出成绩的单【位和个人由质量监】督部门报《请水行政《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!奖励 第八章【 附则 第—三十三条本》。实施办法由》市,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解释 】 第—三十:四条本实施办—。法自发布《之日起实施》。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