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萍乡市水】利工程?质量监督管理实【施办法 第!一章 总则 【 第一?条 :为加强对《我市水利工》。程,质量的?。监督管?理保证工程》质量确保《工程安全发挥—投,资效:益根据?水利部颁发的水利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】、水利工程质量【监督:管理规定、江西【省水利工程建—设施工管理暂—行规定及《江西省水利》工,程质量监督》。管理规定实施细【则结合?我市水利工》程建设的实际制定】了本实施办法 !。 》 第?二条 ?萍乡市水工程质量】。监督管理站(以下】简,称市站)是我市【水,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!工程:质量进行《。监督:。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!对水利?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!的监督管理 — 《 , , 第三条 【凡是参与我市境【内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、加?固配套、《。技术改造的》各类小型水利—水电工程(如水库】、水闸、水电站【、泵站、《河道治理、小—农水及农业节—水灌溉、集中供水等!)建设的项目法人(!建设单位)、监理、!设计、施工、材【料供应等单位在工】程,。建设期间《不受工程投资—来源:的,限,制必:。须主动接受水利【。工程质量监》督机:构的监督 》 】 第四条《 质量监督机—构履行政府部—。门监督职能不能【替代项目《。法,人(建设单》位,)、监理《、设计、施工单位的!质量管理《工作水利工程—。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!权利向?有关:部门和质量监督机】构反映?工,程质量问题 —。 》 第五—条 :程质:。量监督的依据 【    — (:一)国家有》关的法律、法规; !     【(二:)省、?厅颁布?的有关管理规定; !。 ?。    (三)水利!水电行业有关技术】规程、规范》质量标准; 【 :    (四)【经批准的设》计文件等 ! 第六条】 水利工程竣—工验收?前必须经《质,量监督机构对工【程质量进行等级【核定提出工》。程质量?评定报告《凡,。未经工?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!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!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!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阶!段和竣工验收工【程不得投《入使用水利工程【在申报优秀设—计、优秀《施工:、优质工《程项:目时:必须有相应质量【监督机构签》署的工程质量评定】意见 《第二章 《机构与人员 —。 第七条 市水务局!设置并组建市站各县!(区)水行政主管部!门,设置并组建水工【程质量监督管理分站!并配置一《定数量的专职监【督员业?务上接受上》一级质量监》督机:。构的指导 》 !第八条 根》据受监督工程的【需要:。市,站可:设置:工程:。项目质量监督组并发!文通知有关单位工程!项目质量监》督组是相应质量监督!。机,构的派出单位代表该!。质量监督机》构对受监督工程行使!质量监?督职责工程竣工验收!。后工程项目质量监】督,组自行撤消 【 第!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!监督: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!   —  :(,一)取得工程—师职称或具有大专】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!。上,从事水利《水电工程设》计、施工、监理【、咨询或建设管【理工作的经历 【     (】二,)坚持原则秉公办】事认真?执法责任心》强   【 , (三)经》过培训并通》过考核取得“—。水,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!” 》 第十条!。 为:保,证质: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!、权:威性凡从《事该工程监理、【设计、施工、设【备制造、材料供应的!人,员,不,得担任该工程的【质量监督员》。 , — : ,第十一条 市—站、县?(区)?分站及其《质量:监,督员合?格,证由省中心》。站核发质《量监督员需取得合】格证书?后,。方,可从事?质量监督工》作质量监督机构资】质每四年《复核一次《质量监?。督员证有《效期为?四年 第三—。章 机构职责 】第十二条 市站的主!要职责 》     (一】)贯彻执行》国家、水利部、【省、市?颁布的?有关工程建设质【量管理的方针、政】策和规范性文—。件    】 (二)管理全市水!利工:程的:质量监督工作—指导县(《区)水?务局质量监督工【。作   【  (三《)负责监督库—容1000万—方以下的水库工程】;灌溉面积10【万亩以下的灌区【工程;?保护:面积5万亩以下圩堤!。工程;发电总—。装机50《0,0千瓦以下的水电工!程,;35千伏以下输变!。电工程;不含保护县!(区)城或设区市】工业园?区的:中小河流治理项【目;其它《。总投资1《0,0,0万元以《。。下的生产性项目;】。4,00万元以》下的非生产性项目 ! :     (四【)协助配合省水利厅!水利工程建设—。质量与安全》监督中心站组织监督!的水利工程》质量监督《工作  【   (《五,)制:定水利工《程质量监《督、:检测有关方案措【施并:组织实?施,     (!六):参与受监督水利工】程项目?的竣工验收 — ,     (七】)及时向省水利厅水!。利工程建设质量【。与安全?监督中心站上—。报在质量监督中发现!的重:。大质量?问题参与重大质量】事故分析;仲裁【工程质?量,。争端: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!。质量事故的处理 !     (八)!掌握全市水》利工程质量动态【。和质量监督工作情】况定期向省水利【厅水利?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!监督中心站报告;开!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!活动组织交流—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!    】  第—。十三条 县》(区)水工程—质量监督管理—分,站的职责《 ,   》  :(,一)负责《监督库?容100万方—以下的水库工程;】灌溉面积100【0,0亩以下的》灌区工?程、小农水重—点县:及农业节水灌溉项目!;保护?面积:5000亩以下【圩堤:工程;发电总—装机:5,00千瓦以下的水电!工程;?农村自?来水工程《     (二!。)协:助配合市站组—织监督的《水利工程质量—监督工作 】    (》三)制定水利工程】质量监督《、检:测有关方案》措施并组织实—施 《 ,    (》四):参与受监督水利工】程项目的《竣工验?收 :    — (五)及时向【市站上报在质—量监:督中发现的质量问题!参与质量《事故分析《;,。监督受监督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!处理  【   (六)掌握本!县(区)《水利工程质》量动态和质》。量监督工作情况【定期向市站报告;】开展水利《工,程质量检《查活动组织》交,流质量监督工—。作经验 【    (》七)其它工作由【市站根据有关规定】制,定 !。 , 第十?四条 ?质量监督项目—组的主要《职责 》 ,    《(一)?编制项目工程质【量监督计划报相应】质量:监督机构备案 【    — (二)代表质检机!构对受监督》。工,。程进行质量》监督   】 , (:三):抽查隐蔽工》程及关键结》构部位的施工及监】理资料 —     (四)】参与受监《督,工程的?。竣工验收提出质【量评定意见 】 ,  :  (五)参与单】位工程、扩大—单位:工程和枢纽工—。程的施工质量评【定;抽验施工—单位的单元工—程和分部工程的施】工质量评定情况并】对施工?单位的自评质量【等级有否决权 !     (六【)参与质量事—。故的分?析处:理及时向相应质量监!。。督,机构反映质量事故】的情况 —     》(七)质量》监督项目组的监督检!查活动每年不—得少于四次》每,。次须以书面形式向】相应质量监督机构】汇报质?量,监督情况并》以质量监督简讯通】报工程质量情况 】 第四章 质量监】督 第《十五条 水利—工程建设项目—质量监督方式—以抽查为主运—用行政和法》律手段做好监督抽】查后的处理工作 ! — 第十《六条: 项目法人(—建设单位)》应在水利工程开工】。前,到市站办理监督【手续签订水利工【程质量监督书—申,报时应提《交以下材料 【     (一)!工,程项目建设审—批文件; 】    (》二)初设文件(包括!全套设计图》一份及设计说—明,书):另施工图一》套、工?程地质勘测》报告单行《本一份?; 》 ,。   (三)项【目法人(建设—单位:)与:监理:、设计、施》工单位签订》的合同(或协议)副!本;   】 , (四?)项目法人(建设】单位:)、监理、设—计、施?工等单位的基—本情况和工程—质量管理组》织情况等资料 !     (五)】。监督书一式三份经市!站审查?。核定指?。派,监,督员后?下文批复退》回一份给申报单位】 : 》 第十》七条 从《工程开工前办理质】量监督手续》始到工程竣工验【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!付,使用:止为水利工》。程建设项《目的:质量监?。督期(含合同质量保!。修期) ! 第十八【条 市站根据受监】督工程的规》模、:。重要性等制定质【量监:督,计划确定质量监督】的,组织形式《在工程?施工中根据本—规定:对工程?项,目实:施质量监督 【 : 《。 第十九条 工程!质量监督的主—要内容为 【     》(一)对《监理、设计、施工】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!的资质进行复核;】     (!。二,),对项目法《人(建设单位)、】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!体系和施工单—位的:质量保证《体系以及设计—单位现场服》务等实?施监督检查; 】     (【三)对工程项目【的单位工程、分部工!程、单元工程的项目!划分进行备案并批】。。。复; ?    — (四)监》督检查技术规程、】规范和质量标准的】执,行情况; 】    (五)【检查项目法人—(建设单位)、施工!单位和?监理: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!和,质量:评定:情况:; 《   ?  (六)》参与单位工程、重要!分部:和隐蔽、关键—部位工程的评定中】间验收等的会—。签;   】  (七)在工程竣!工验收前对工—程质量进行》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!量评定报告并向工】程竣工验收委员会】提出工程质量等级】的建议 【 》 第二十条》 工程质量》监督权限如下 !     (一)】对监理、设计、【施工等单位》的资质等级、经营】范围进行核查—发现:。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!合规定要求的—责成建设单》位限期改正并—向水行政主管—部门报告《;  —   (二》),。。质量监督人员需【持,“水利工程质量监】督员:证”进入施工现场】。。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!有关部位《进行检查《。调阅项?目法人(建设—单位)、监理单【位和施工单位—的检测试验》成果、检查》记录和施工记录【; ?   《  (三)对违反技!术规程、规范—、质量标准》或,设计:文件的?施工单位通知项目法!人(建设单位)、】监理单位采》取,纠正:措施问题严重时【可责成停止继—续施工同《时向水行政主管【部门提出《整,顿的建议;》     (!四)对使用》未经检验或检验【不合格的建筑—材料、构配件及【设备等责成项—目法人(建设单位)!采取:措施纠正; 】     (五)定!。期或适时向有关部】门,和单位通报受监【工程质量情况;【   — , ,(六)提请》有关部门奖励先【。进质量管《。理单:位及个人《; ? :  :  (七)提—请有: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!究造:成重大?。工程质量事故的单】位和个人的行政、】经济、刑事责—任 : 第五章 质量检】测 第二十一条 !工,。程质量检测》。是工程质量监督和】质量检查的重—。要手段水利》。。工程质?量检测单位必—须取得省级以上计】量认证合《格证书并经》水利工程《质量监督《机构授权方》可从:事水利工《程质量?检测工作检测—人员必须持》证上岗 —。 【第二十二条》 ,市站根据工作需要可!委托水利工程质量】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!要任务  】  : (一)核》查受监督工》程施工单位的试验室!装备、人员资质、试!。验方法及《成果等; 【  :   (二)根【据需:要对工程质量—进行抽样检测提出】检测:报告;?     (!三)参与工》程质量事《故分析?和,。研究处理《方案; —     》(四)质量》监督机构委托的其】他任务 !。 , 第二十三条 !质量检测单》位,所,出具的检测》鉴定报?告必须?实事求是数据准确】可靠并对出》具的数据《和报告负《责, 》 , 第二—十四条 《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!偿服务检测费用由】委托方支付收费【标准按?有关规定确》定在处理工程—质量争端时》发生的一《切费用由责任方支】付 第六章 资】料存档制度 第】二十五条 存档资料!。内容 《 ,。   ?  (一)》质监站?的,批,发文; 《 ?    (二)有】。关,质监会议重要材料;!     (!三)工程质量、安全!监督书;  !   (《四):设计文件及地质勘测!。资料各一套》。; :    — (五)施工—图、:。竣工图各一套—; ?     —(六)各次》抽验的?检测报告各一份;】。 :  ?   (七)审【。批单位的批文复印】件; 》  :   (《八)各项《验收会议记录(含】隐蔽:工程验收《、阶段验收、—单项工程验》收)和竣工》验收文件、质量评】价意见?; 》    (九)与工!程有关的相片、图片!等资料 】 , 第二十六】条 存档程序—     】。(,一)质监站》的,批、发文每年—年终进?行整理归档; 【 :     (二)工!程项目材料在—工程竣工后由—质监:员整理后《归档; 《  《   (三)其他】材,料定期整理》归档 ? 第七章《 奖:惩 第二十—七条 项《。目法人(《建设单?位)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质?量监督机构报其主管!部,门,予以通报批》。评,或其它纪律处理【 《    (一)【未按规?定选择相应资质等】级的勘测设》计、施工监》理,单位的; 【     (二)】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!量监督手续的—     (!三,)未按规定》及,时进行已完工程【验收就进行》下一阶段《施工:和未经竣工或—阶段验收《而将工程交付—使用的;《   —  (?四)发?生重大?工程:质量事故没有按【有关规定及》。时,向有:关部门报告的—。。 【 第二十八【条 勘测设计、施】工、监理单位有下】。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!监督机构报上—级,主管部门视情节轻】重予以?通报批评降低资质】等级直至收缴资质】证书触犯法律的按】国家有?关法律处理》 ,     (】一)无证或》超越资?质等级承接任务的】; ?     —(二)不接》受,水,利工程质量监督机】构监督的; !   ? (三)设计文件】不符合水《利工程质量管—理规定要《求的; 》 ,。     (四)】竣工交付使》用的工?程不符合水》利工程质《量管理规定要求的;! :     (【五)未按规定实行质!量保修的;》  》   (《六)使?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!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!程设备?或在工程施工中【粗制滥?造、:偷工减料、伪—。造记:录的; 【    (七)【发生: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!有及:时按有?关规定向《有关部门报告的【; ?  ?   (八)经【水利工?程质量监督机—构核定工程》质量等级《。为不合格或工程需】加固或拆除的 】 , 第二!十九条 质》量检测单位伪—造检验数据或—伪造检验《结论的视情节—轻重由质《量监督机构报上级】主,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予!以,通报批?评、降低《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!质证书因伪造—行为造成严重后果】的按国家有关—规定处?理 》 第【三十条 对于项目】法人(?建设:单,位):、勘测设计、施【。工、:监理、质《量检测单位存在违反!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建设工《程质量?管理条例《行,为时可按中华—。人,民共和国建设工【程质量?管理条例有关规定】进行经济《处罚 ? 【 :第三十一条 对不认!真履:行水利?。工程质量监督—职责的质量监督【机构由水行政主【观部门?。或其:上一级水利工—程质量?监督机构《给予通?报批评、撤换负【责人或撤消》授,权并进行《机构:改组:从事工程质量—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!。不严违法不究或者】。滥用职权、贪污受】贿由所在单》位或上级主》管部:门给行政处分构成犯!罪的依法《。追究刑事《责任 】 : 第三《十二条 对在—工程:质量管理和质量监】督,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!的,单位和?个人:由质量监督》部门:报请水行政主—管部门给予表彰【。和奖励 第八【章 附则 —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!法,由市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—。解释: 》 第三十四!条本实施办法自【发,布之:。日,起实施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