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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萍乡市水利工程】质量监督管理实【施办法 【。 第一章 —总则 第一—条 为?加强对我市水—利工程质量的—监督管?。理保证?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!。全,发挥投资效益根【。据水利部颁》发的水利《工程质量《管理规定、水利工程!质量监督管理—。规定、江西省水利】工程建设施工管理】暂行:规定及?江西省水利工程质】量,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!则结合?我市水利《工程建?设的实际制定—了本实?施办法? : 第!二条 ?萍乡市?水工程?。。质量监督管理站【(,以下简称市站)【是我市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对水利工程质量【进行:监督管理的专—职机构?负责对水利工—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!监督管?理 : — 第三条 凡】是,参与我?市境内?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、》加固配套、技—术改造的各类小型水!利水电工程(—。如水:库、水闸、水电【站、泵站、河道【治理、小《农,水,。及,农业节水灌溉、集】中供水等)》建设的?项目法人(建设【单,位)、监理、—设计、施工、材料】供,应等单位在工程建设!期间不?。受工程投资来源【的限制必《须主动?接,受水利工程质—量监督机《构的监督 【 第四!。条 质量监督机构】履行政府部》门监督?职能不能替代项【目法人(建》设单位)、监—理、设?计、施工单位的【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!程建设各方均有【责任和权《利,向有关部门》和质量监督机构【反映工程《质量问题 — ?。 第五条 !程质量监督的依【据 《   ?  (一)》国家有?关的法律、法规; !     (】二)省、厅颁—布的有关管理规定;!   —。。  (?三,。)水利?水电行?业有:关技术规程》、规:范质量标《准; ? , , ,    (四)经】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! : — 第六条 水利工程!竣工验收《前必须?经质量?监督机构对工程质】量进:行等级核定提—出工程质量》评定报告凡未经工程!。质量等级核定或者】核定不合格的工【。程施工?。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!管部门不得进行【阶,段和竣工验收工程不!得投入使《用水利工《。程在申?报优秀设计、优【秀施工、优质工程】项目时必《须有相应《质量:监,督机构签《署的工程《质量评定意见 第!二章 机构与—人员 第七条 市!。水,务局设置并组—建市站各县(—区)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设置并组建!水工程质《量监督管理分站并】配置一定《数量:的专职监督员业【务上接受上》一级质?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!。 : ? 第八条【。 根据受监督工【程,的需要市站可设置】。工程项目质量—监督组并发》文通知?有关单位工程项【目质量?监督组?是相应质《量监督机构》的派出单位代表该】质,量,监督机?构对受监督工程行使!质量:监,督职责工程》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!。质量监督组自—行撤消 — , 第九条! 水利?。工程质量《监,督员必须具备以下】。条件  【   (一)取得工!程师职称或具有大】专以上学历并有五】年,。。以,上,从,事,水利水电《工程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、咨询或建—设管理工作的经历】 《  :  (二)坚—持,。原则:秉,。公办事认真执—法责任心《强 :     (三!)经过培训并—通,过考:核取:得,“水利工程》质量监?督员证” 】 第十条! 为:保证:质,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!、,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!监理、设《计、施工、设备制】造、材料供应的人员!不得:担任该工程的—质量监督《员, ! 第十一条 市站】、县(区)分站及】。其质量监督员合【格证由省中心站核】发质量监督》员需取得合格证书后!方,可从事?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!督,机构资质《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!监督员证有效期为】四年 第三章 】机构职责 第十二!条 市站的主要职】责 》    (一)贯】彻执行国家、水利部!、,省、市颁布的有关工!程建设质《量管:理的方针、政策和规!范性文?件   【  :(二)管理全市【水利:工程的质量》监督工作《指导县(区》)水:务局质量《监督工?作,    【 (三)负》责监:督库容1000万方!。以下的水库工程;灌!溉面:积10万亩以下【的灌区工程;—保护面积5万亩以下!圩堤工程;》发电总装机5000!。千瓦以?下,的水电工程;—3,5千伏以下输变【电工程;不含保护】县(区)《城或设区市工业园】区的中小河流治理】项目;其它》总投资1000【万元以下的生产【性项目;《。400万《元以下的非生—产性项目  !   (四)协【助配合省《水利厅水《利工程建设质量与】安,。全监督中心》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!程,。质量:监督工作《 :  ?  : (:五)制定水利工【程质量监督、检测】有关方?案措施并组织实施】 ?    《 (六)参与—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!的竣:工验收  】。   (七》)及:时向省水利厅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】与安全监督中心【站,上报在质量监督【中发:现,的重大质《量,问题:参,。与,重大质量事故—分析;仲裁工程【质量:争端监督《受监督水利工—程,质量事故的》处理 《     (【八):。掌握全市水利工程】质量动态和》质量:监督工作情况定【期向省水利》厅水利工程》建设: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!。站报告;开展水【利工程质量》检,查活动组《织交流?质量监督《。。工作经验 】    》  第—十三:条 县(区)水【工程:质量监督管理分站】的职责  】   (一)—负责监督库容10】0万:方以下的水库工程】;灌溉面积1000!0亩以下的灌区工】程、小农水重点县】及农业节水灌—溉项目;保护—面积:50:。00亩?以下圩堤工程;发电!总装机500—。千,。瓦以下的《。水电工程;农—村自来水工程 【。 , ,   《(二)协助》配,合市站组织监—督的水利工程质【量,监督:工作 ?     (三!)制定水利工程质】量监督、检测—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!。实,施     !(四)参与受—监督水利《工程项目的竣工【。验,。收   【  (五)及时向市!站上报在质量监督】中发现的质量—问,题参与质量事—故分析;监督受监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】故的:处理    ! (六)掌握本县】。(区)水利工程【质量动态《和质:量监督工作情况【。定期向市站报告;开!。。展水利工程质—量检查活《。。。。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!工作经验《 《 ,。   (七)其它工!作由市站根据有关规!。定制定 【 —第十:。四条 质量监—督项目组的》主要职?责 》    (一)【编制项目工程质量监!督计划报相应质量】监督机构备案 】  ?   (二)—代表质检机构—对受监督工程进行质!量监督 《     (】。三,)抽查?隐蔽工?程及关键结构部位】的施工及监理资料】  》 ,  (四)参与【受监督?工程的?。竣工验收提出质量评!定意见  】 ,  (五)参—与单位工程、扩【大单位工程》和枢纽工《。程的施?工质量评定》;抽验施工单—位,的单元工程和—分,部,工,程的施工质量—评定:情况并对施工单位】的自评质量》等级有否决权— ,     (六!)参与质量事故的】分析处理及时向【相应质?量监督机构反映【质量事故《的情况 《   》  (七)质量【。监,督项目组的监—。。督检查活动每年【不得少于四次—每次须以书面形式向!相,应质量监《督机构汇《报质量监督》情况并以《质量监督简》讯通:报工程质量情—况 第四章 【质量监督 —第十五?条 水利《工程建设《项目质量监》督方式以抽查为主】运用行?政和法律手段做【好监督抽查后的处】理工作? ! 第十?六条 项目法人【(建设单位)应在水!利工程开工》前到市站办理监【督手续签订水利【工程质量监督—书申报时应提交以下!。材,料, 《。   ? (一)工程—。项目:建设审批文件—; 《  :   (《二)初设文件—。(包括全套设计【。。图一份?及设计说《明书)?另施:工图:一,套、工程《地质勘测报告单【行本一份;》 ?     》(三)项目法人(】建设单位)与监【理、设计、施工【单位签订的合同(或!协议:)副本; —     —(四)项《目法人(建设单位)!、监理、《设,计、施工等单位的】基本情况和工程【。质,量管理组《。织情况等《资料 —    (五—),监督书一式》三份经市站审查【核定指派《监,督员后下文批—复退回一份给申【报单位 】。 第十七条! 从:工程开工前办理【质量监?督手续始到》工程竣工《验收委员会同意工】程交付使用止为【水利:工程:。建设项目《的质量?。监督期(含合—同质:量保修期)》 》 , , 第十八条【 市站?根据:受监督工程的规模、!重要性等制定—质量监?督计划?。确定:质量监督的组织【形式在工程施—工中根据本规定对】工程项目实施质【量监督 《。 , ? 》第十:九条 工程质—量监:督的主要内容—为   【  :(一)对监》理、:设计、施工和有关】产品制作《。单,位的资质进行—。复核; 》     (【二)对?项目法人(》。建设单位)、监理】单位的质量检—查体:系,和施工单位的质量】保证体系《以及设计单》位现场服务》等实:施监督检查; 【     (】。三)对工程》项目的单位工程、分!部工程、单元工程的!项目划?分进行备案》并批复; 】。    (四—。)监督?检查技术《规程、规《范和质量标准的执】行情况;  ! , , (五)检查—项目:法人(建设单位)、!。施工单位《和,监理单位《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!。量评定情《况; ? , :    (六—)参与?单位工程、》重要分部和隐蔽、关!键部位?工程的评定》中间:验收等的会签—;   【。  (七)在工程】竣工: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!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!质量评定报》告并:向工程竣工验收【委员:会提出工程质量等】级的建?议 ? 第!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!督权限如下 【     (一】)对监理、设—计、施工《等单位的《。资质:。等级、经《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!越级承?包工程?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!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!正并向水《行政主管部》门报告;《     】(二)质量》监督人员需持“水利!工程:。质量监督员证”进】入施工现《场,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!有关部位进行—检查调?阅,项目法人(》建设单位)、监理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!测试验成果、检【查记录和《施工记录; 【 ,     (—。三)对违反技术规】程、规范、》质量标准《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!位通知项《目法人?(建设单位)—、监理单位》采取纠正措施—问题严?重时:可责成停止继续【施工同时《向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整【。顿的建议; —    — (四)对使用未经!检验:或检:验不合格《的建筑材《料、构配件及设备等!责成项目法人(建设!单位)采取措施纠正!。; 《     (—五)定期《或,适时向?有关部门和单位通】报受监?。。工程质量《情况;?   —  (六《)提请有关部门【奖励先进质》量管理?单位及?。个人; 《。 ? ,   (七)—提请有关部门或【司,法,机关追究《造成重大工程质【量事故?。的单位和《。个人的行《政、:经济:、刑事责任 第五!章, ,质量检测 第二十!一条 工程质量检】。测是工程《质量监督和质—量检查的重》要手段?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!位必须取得》省级以上《计量认证合格证【书,。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!督机构授《权方可从事水利工】程质量检测工—作检: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! 【。 , 第二《十二条 市》站根据工作需—。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!量检测?单位:承,担以下主要》任务 —  : , ,(一)核查》。受监督工程施工单位!的试验室《装,备、人员《资,质、试验方法—及成果等; !。  :  (二)根据需要!对工程质量》进行抽样检》测提出检测》报告; —     (三)参!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!和研究?处,理方案; 【    《 (四)《质量监督机构委托】的其他任务 — 》 第二十三条! 质量检测单位【所出具?的检测鉴定报告必】须,实事求是数据准确】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!和报告负责 】 第二!十四条 工程质量】检测实行有偿服【务检测费用由委【托方支付收费标准】按有:关规定确定在处理】工程质量争》端时发生《的一切费用》由责任?。方支付 《 第六章 资料存】档制度 第—二十五条 》存档资料内容—   —  (一)质监站】。的批发?。文; 》 ,    (二)有】关质监会议》重要材料《; 《  : ,  (三)工程质】量、安?。全监督书; 【    》 (四)设计—文件及地质勘测资】料各:一,套,; : :。     (五)施!工图、竣《工图各一套;— , ,。     (六】)各:次抽验的检》。测报告各一份; 】  《   (七)审批单!位的批?文复印件;》     (!八):各项验收会议记【录(含隐《蔽工:程验收?、阶段验收、—单项工程验收)和竣!工验收文件、质量评!价意见; — :    (九)与工!程有关的相片—、图片?等资料 》 【 第二十六条 【存,。档程序 》     (【一,)质监站《的批、?发文每?年年终进《行整理归档; 】  ?   ?(,二):工程项目材料—在工程?竣工:后由:质监员整理后归档】; ?     (【三)其他材料定期整!理归档 第七【章 :奖惩 《第二十七条 —项目法人《(建设单位)有下】。列,行为之一的由质量】。监督机?构,报其主?管部门予以通报批】评或其它纪律处【理    】 (一)未按规定】选择相应资质等级】的勘测设《。计、施工监理单【位的; 《 ?    (二—)未按规定办理工】程质量?监督手续的 —    — (三?),未按规定及时—进行已?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!一,阶段施?工和未?经竣:工或阶段《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!用的; 《 ?   ? (四)发生重大工!程质量?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!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!的 【 第二—十八条 《勘测设计《。、施工、监理单位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,质量:监督机构报上级主管!部门视情节轻重予】以通报批评降低资】。质等:级直至收《缴资质证书触犯【法律的按国家有【关法律?处理    ! ,(一:)无证或超》越资质等《级承接任务的—; ?     (二】)不接受水利工程质!量监督机构监督【的; 《    》 (三)设计文件不!符合水利工程—质量管理规定要求】的; 《     (四】)竣工交付使用的工!程不符合水利工程质!量管理规定要求【的; —    《(五:)未按规定实行质量!。保修的?; 《     (—六)使用未经检验】或检:验不合格的建筑材】料和工程设》备或: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!造、偷工减料、伪造!记录的; 】    (七)【发,生重:大工程质量事故【。没,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!有关部门报告的; !     【(八)经水利工【。程,。质量监督机构—核定工程《质量等级《为不合格或工程需】。加固或拆除的 【 》 第二十九】条 :质量检测《。单位:伪造检验数据或【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!节轻重由质量监【督机构报上级主管】部门对责任单位予以!通报:批评、降低资质等级!直至收缴资质—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!严重后果的按—国家有关规定—处理 【 : 第三十—条 对于《项目法人《(建:设单:位)、?勘测设?计、:施工、监理》、质:量检测单位存在【违反中?华人民共和国建【设工:程质:量管理条《。例行为时《可按中华人民共【和,国建设工程》质量管?理,条例:。有关规定进行经【济处罚 《。 》 , 第三十一条 !对不认真履行水【利工程质量监督【职责的质量》监督机?构由:水,行政主观部》。门,或其上一级水利【。工,程质量监督机构【给予通报批评、撤换!负责人或《撤消:。授权并进行机构【改组: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!工,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!不究或者滥用—职权、贪污受—贿由:所在单?位或:上级:主管部门《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!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《 ?。 第三—十,二条 对在工程质】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!作中:做出突出《成绩的单《位和个人由质—量监督?部门报请《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给:予表彰和奖》励 第八》章 附则《 第?三十:三条:本实施办法由市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解,释 ! ,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!办法自发布之日起】实施 ?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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