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萍乡市水利工【程质量监《督管理实施办法 】
《第,一章 总则
】第一条 为》加强对我市》水利工?。程质量的监督管【理保证工程》质量确?保工:。程安全发《挥投资效益》根据水利《部颁发?的水:利工程质《量管理?规,定,、水利工程质量监】督管理规定、—江,西省水利《工程:建,设,施工管理暂》行规定及江西省水利!工程质?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!细则结?合我:市水利工程建设的】实际制定了本—实施办?法
! , ,第二条 萍乡—市水工程质》。量监督管《理站(以下简称【市站)是我市水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对水利工程质—量进行监督管理【的专职机构》负责对水利工程质】量,进行强制《性的监?督管理
【
—第三条 《凡是参与我市境【。内新建?、改:建、扩建、加固配套!、技:术改造的各》。类小型?水利水电工程(【如,水库、水闸、—水电站、泵站、【。河道治?理、小?农,水及农业《节水灌溉、集—中供水等)建设【的项:目法人?(建设单位)、【监理、设计》、施工、材》料供应等《。单,位在:工程建设期》间不受工程投资来源!的限制必须》主动:接,受水利工程质—量监督机构的监督】
】 第四条 质量监!督机构履行政府【部门:监督职能不》能替代项《目法人(《。建设单位《)、监理、设计、施!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!作水利工《程建设各方》均有责任和权利【向有:关部门和质量监督】机,构反映工程质量问】题 :
?
?
第五条 【程质量监督的—依据
》 : (《一)国家有关的【法律、法规;
【
【(二)省、厅—颁布的有《关管理规定》;
《 《 (三)水》利水:电行业有关技术【规程、?规范:质量标准;
】 (四)】经批准的设计—文,件等
》
《
第六》条 水利工》程竣工验《收前必?须,经质量监《督机构?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!核定:提出工程质》。量评:定报:。。告凡未经工程—质量等级核定—或者核?定不合格的工程【施工单位《不得交?。验,工程: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阶!。段和竣工验收工【程不得投入》使用水?利工程在《申报优秀设计—、优秀施工》、,。优质工程项目时【必须有相应质量监】督机:构签署的《工程质量评定—意见:
,
第二章 机—构,与人员
第七条 !市水务局《。设置并组建》市站各?县(:区,)水:行政主?管部门设《置,。并组建水《工程质量《监,督管理?。分站并配置一—定数量的专职监督】员业务上接》受上一级质量监【督机构的指导 】
《
,
, :第,八条 ?根,据受监督工程—的需要市站》可设置?工程项目质量监【督组并发文通知有】关单:位工程项目质量监】督组是相应质量监督!机构的派《出单位代《表该质?量,监督:机构:对,。受监督工程行使质量!监督:职责工程《。竣,工验收后工》程项目质量监—督组自?。行撤消 《。
!第九条 水利工程质!量监督员《。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】。
【 (一)取得工程师!职称或具有大专【以上:学历并有五年—以上:从事水?利水电?工程设计、》施,工、监理《、咨询?或建设管《理工作的经》历
:。
:。 (二【)坚:。。持原则秉公办事认】。真执法责任心强【
? , (三)经】。。过培训?并通:过考核?取得:“水利工程》质量:监督:员证”
—
》 :第十条 为保证【质量监督工作的【。公正性、《权威性凡从事该工】程监理、设计—、施工、设备制造、!材料供应的》人员不得担任—该工程的质量监督】员,
! 第十?一条 市站》、县(区)分站及其!质量监督员合—。格证由省中心站【核发质量监》督员:需,取得合格证》书后方?可从事质《量监督工作质量监】督,。机构: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!。质量监督员证有效】期为四年
》
第三章 》机构职责《
第十二》条 :。市站的主《要,职,责
? 》 ,(一:)贯彻执行国家、】水利部、《省、市颁布的有关工!程建设质量管理的】方针: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!
: 《 , (:二,)管:理全市水《利工程的质》量监督工作指—导县(区)水—务局质量监》督工作
【 (》三)负责监督—库容1000万方以!下的水库工程—;灌溉面《积10万亩以下的】。灌区工程;保护【面积5万亩以—下圩堤工程》;发电总装机—500?0千瓦以下的水电】工程;35》千伏以?。下输变电工》程;不含《保护:县,。。(区)城或设区市】工业园?区的中小《河流:治理项?目;其?它总投资1000】万元以下《的生产性项目;4】00万元以》下的非生产》性项目
—。 》(四:)协:助配合省水利厅水利!。工程建设质量与安】全监督中《心站组?织监督的水利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】
【 (五)《制定水利工程—质量监督、检测有】关方案措《。施并:组织实?施
《 (—六)参与《受监督水利工程项】目的竣工验收—
,
: 》(七)及时向—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!设,质量与安全监督【。中心站上报在质量】监督:中发现的《重大质量问题参与】重大质量事故分【析;仲?裁工程质《量争:端监督?受监督水利》工程质量事故的【处,理
《 (—八)掌握全市水【利工程质量动态【和质量监《督工作情《况定期向《省水利厅水利—工,程,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!中心站报告》;开展水利工—程质量检查活—。动组织交流质量【监督工作经》验,
》 ,
第!十三条 县(区【)水工程质量监督管!理分:站,的职责
! (一)负—责监督库容1—00万方以下的【水,。库,工程;灌溉面积【10000亩—以,下的灌区工》程、小农《水重点县及农业【节水:灌溉项目《;保护面积50【0,0亩以下圩堤工程;!发电总装机5—00:千瓦以下的水电工】程,;,农村:自来水工程
【 (二【)协:助配合市站组织监督!的水利工程质—量监:督工作
【 (三)【制定水利工》程质量监督、—检测有关《方案措施并组织【实施
【 (四)参与】。。受监督水利工程项】目的竣工验收
】。 》 (五)及》时向:市站上报在质量【监督中发现的质量问!。题参与?质量事故分析;【监督受监督水利工】程质:量事故的处理
! : (六)掌握】本县(区《)水利工《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!督工作情《况定期向市站报告】;,开,展水利?工程质量《检查活动组织交【流质量监督工作经】验,
【 (七)其它—。工作:由市站根据有关规定!制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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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!质,量监督项目》组的主要职责
【
《 (一)编制项!目工程?质量监督计划报相】应质:量监督机《构备案
】 (二》)代表质检机—构对受?监督工程进行—质量监?督
? (三】)抽查隐蔽》工程:及关键结构部—位的施工及监理【资料
— , (四)参【与受监督《工程的竣工验—收,提出质量《评定意?见
》 (五)参与!单位工程、扩—大单位工程》和枢纽?工程的施工质—量评定;抽验施工】单位的单元工—程和分部工》程的施工《质量评定情》况并对?施工单位的自评质】量等级有否决权
】
》 :(六:)参与质量事故的】分,析处理?及时向相应质量【监督机?构反映?质量事?故的情况
【 : (《七)质量《监督项目组的监督检!。查活动?每,年不得少《于四次每次须以书】面形式向相应质量】监督机构汇报质量监!督情况并以质量监】。督简讯通报工程质量!情况
第四章 质!量监督
《
第十五条 —水利工?。程建设项目质量【监督方?式以抽查为主运用】行政和法律手段做】好监督抽查》后的处理工》作,
】。。 第十六条— 项:目法人(建》设单位?)应在水利工程开】。工前:到市站办《理监督手续签订【水利工程《质,量监督?书申报时应提交以】。下材料
! (一)工—程项目?建设:审批文件;
】 , (二)初设!。文件(包括全套设计!图一:份及设计说》明书)?另施工?图一套、工程—地质勘测报告单行】本一份;《
】(三)项《目,法人(建《设单:位)与监理、—设计、?施工单位签》订,的合同(或协议)】副本;
【。 (四)项目!法人(建设单位)】、监理、设计、施】工等单位《的基本情《况和工程质量管理】组织情况等资料
】
(五!),监督书一式三份经市!站审查核定指派监督!员后下文批复退回】一,份给申报单》位 ?
?
第十【七条 从《工程开工前办理【质量监督手续—始到工程竣》工验收?委员会同意》工程交付使用—止,为水利工《程建设项目的质【量监督?期(:含合同质量保修期】。)
! 第?十八条 市站根据受!监,。督工程?的,规模、重要性等制定!质量监督计》划确定质量监督【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!工中: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!目实施质量》监督 ?
?
第【十九条?。 工程质量监督【的主要内容为
【
, , 《 (一)对》监理、?设计:、施:。工,和有关产品》制作单位的资—质进行?复核;
!。 (二《),对项目?法人:(建设单位)、监理!单位的质量》检查体系和》施工:单位的质量保证体】系以及设计单—位,现场服务等实—施,监督检查;
】 , (三)对工!。程项:。目的:单位工程、分部【工程:、单元工《程的项目划分—进行备案并批复【;,
(!四)监督检查技术】规程、?规范:和质:量标准的执行情况】。;
》 (五)检】查,项目法人《。(,建,设单:位)、施工单位和监!理单位?对工程质量检验和】质量评定《情况;
—。 ? (六)参与单位!工,程、重要《分部和隐《蔽、:关键部位工程—的评:定中:间验收等的会签【;
【 (七)》在工程竣工验收【前对工程质量—进行等级核定—编制工程质量评定】报告并向工》程竣工?验收:委员会提出工—程质量等级的—。建议
!
第《。二,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!。权限如下
】 (一)对监!理、设计、》施,。工,等单位的资》质等级、经营范围进!行核:查发现越级承包工】程等不符合规定要】求的责成建设—单位限?期改:正并向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报告;
【 》(二)?质量监督人》员需持“水》利,工程质量监督员【证”进入施》工现:。场执行质《量监督?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!检查调阅项目—法人(建《设单位?)、监?理单位和施工—单位的检《测试:验,成果、检查》记录和施《工记录;
—。 (【三)对违反技—术规程、规范、【质量标准或》设计文件的》施工:单位通?知项目法《人(建设单位—)、监理单位采【取纠正措《施问题严重时可【责成停止《继续施工《同时向水行政—主,。管部门提出整顿的】。建议;
【 : (四)对使用未!经检验或检》验不合?格的建筑材》料、构?配件及设备等—责成项目法人(建】设单位?),采,。取措施纠正;—
《 (五)定】期或适时向》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!。受监工程质量—情况;
【。 (六)提】请有关?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!理单位及个人;
! 》 (七)提请有关】部门:或司法机关追究【。造,成重大工程质量【事故的单《位和个人的行政、经!济、刑事责任
】第五章 质量检【测,
第二《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!测是:工程质量监》督和质量《检,查的重要《手段水利工》程质量检《测,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!上计量认证》合,格证:。书,并经:水利工程质量—监督机?构授权方可从—事水利工程》质量检?。测工作检《测人员必《须,持证:。上岗 《
— 第二十二条【 市站根据》工,作需要可《委托水利工》。程质量检《测,单位承担以》下主要任务
【 (一)!核查受?监督工程施》工单位?的试验室装备、人员!资质、试验方—法及成果等》;
】 ,(二)根据》需,要对:工程质量进》行,抽样检测提》。出检测报告;
! (三)】参,与工程?质量事故分析和研】究处理?方,案;
】 (?四)质量《监督机?构委托的其他任【务
—。
第二【十,三,条 质量检》测单位所出具—的,检测鉴定报告必须】实事求是数据—准确可靠并》对出具的数据和【报告负责 —
?
第二十四!条 工程质量检测】实行有偿《服务检测《。。费用由委托方支付】收费标准按》。有关规定确》。定在: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!发生的一切》费,用由责任方支—付
第六章 资料!存档制度《
:第二十五条 存档】资料:。内容
【。 , (一)质监站的!批发文;《
? : ?(二)?有关质?监会议重要材—料;
《 《 (?三)工?程质量、安全监督书!;
? ? (四)设计】文,件及地质勘测资料各!一,。套;
】 (五)施—工,。图,、竣工图各一—。套;
《 (六】),各次抽验的检测报】。告各一份《;
?。 —(七)审批》单位:的批文复印件;【
: (【八)各项验》收会议记《录,(含隐蔽工程验收】、阶段?。。验收、单项工程验收!)和竣工验收文件、!。质,量评价意见》;
!(九)?与工程?有关的?相片、?。图片等资料 —
:
第】二十六条 存档程】序
:
》 :(一)质监站的批、!发文每年年终—进行整?理归档;
【 ? (二)工程项】目材:料在工程竣工后由质!监员整?理后:归,档;
! ,(三)其他材料定】期整理归档》
第七章 奖惩
!
第二十七》条 项目法人(建】设,单位)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》质量监督《。机构报其主管—部门予?以通:报批:。评或其它纪律处理
!
(】一)未按规定—选,择相应资质》等级的勘测》设计、施《工监理单《位的;
【 : (二)未—按,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!督手续的
— —。(三:)未按?规,定及:。时进行?已完:。工,程验收就进行下一】阶段施工和未经【竣工或阶《段验收而将工—程交付使用的—;
《 , (四—)发: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!没有按有《关规定及时向—有关部门报告的 !
《
第》二十八?条, ,勘测设?计、:施工、监理单位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由【质量监督机构报上】级主管部门视情节】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!低资质等《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!。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!关法律处理
! (一—)无证或超越—资质等级承接—。任务的;
— (二】。)不接受水利工程】。质量监督机构监【督的;
》 》 (三)设计文【件不符合水利—工,程质量管《理规定?要求的;
! (四》)竣工交付使用的】工程不符合水利工程!质,量管理规定要求的;!
】(五:。)未按规定实行质】量保修的;》
— :(六)使《。用未经检验或—检验:不合格?的建筑材料和工程】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!粗制滥造、偷工减】料、伪造记录的【;
【 (?七)发?。生重大工程》质量事故没有及【时按有?。关规:定向有关部门—报告的;
》
,。 》 ,。(八)经水》利工程质量监—督机构核定工程质】量等级为不合格或】工程需加固或—拆除的
!
《第二:十九条 质量检测】单位伪?造检验数《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!视情节轻《重由质?量监督?机构报上《级主管部《门对:责任单位予以通报】批评、降低》资质等级直至—。收缴资?质,证书因伪造行为造】。成严重后果的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!。 ,
《
》第三十条 》对于:项目法人(建设单】位,),。。、勘测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、质量检测!。单位:存在:违反: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建设工—程质量管理条例行】为时:可,按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建设工程质量】管理条例有关—规定进行经济—处罚 ?
《
? 第三十一—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!利工程质量监—督职:责的质量监》督机:构由水行政主观【部门或其上一级水】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给予通报《批,评、撤换负》责人:或撤:消授权?并,。进行机构改》组从事工程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】员,执法不严违法不究】或者滥用《职权、?贪污受贿由所在【单位或上级主—管部门给行政处分】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
】
第三】十二条 对在工程】质量管?理和质量监督工作】中做出突《出,成绩的单《位和个人《由质量监《督部门报请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给予表?彰和奖?。励
第《八章 ?。附则
第三十三】条本实?施办法由市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—。解释
】
第三—十四:条本实施办法自【发布之日起》实施:
《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