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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】督管理?实施办法 】。 第一章《 总则 —第一条 为加强对】我,。。市水利工程质量的】。监,督管理?保证工程质量—确保工程安全—发挥投资效益—根据水利《部颁发的水利—工程质量管》理规定、水利工程】质量:监督管?。理规定、江西省水】利工程建设》。。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!江西省水利工程【质量监督《管理规?定实施细则结合【。我,市水利工程建设的】实际制定了》本实施办法 】 ? 第二—条 萍乡市水工程质!量监督管理站(以下!简称市站)是我市】水行:政,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!质量进?行监:督管理的专》职机构负责》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!强制性的监督—管理 【 第—。三条 凡是》参与我市境内新建、!改建、扩建、加固】配套:、技术改造的各类小!型水利水电工—程(如水库、水【闸,、水电?站、泵站、河—道治理、《小农:水,及农:业节水灌溉、集【。中供水等)建设【的,项目法人(建设单位!)、监理、设—计、施工、材料供】应等单位《。在工程建设期间不】受工程投资来源的】限,制必须主动接受【水利工程质》量监督机《构的监督 】 第四】条 质量监督—。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!督职能不能》替代项目法人(建】设单位)、监理【、设计、施工—单位的质《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!建,设各方均有责任和】权利向有关》部门和质量监—督机构反映工—程质量问题 【 :。 第【五条 程《质,量监督的依》据   【。  :(,一)国家有关的法】。律、法规《;    】 (二)省、厅颁布!的,有关管理规定;【 《    (三)【水利水电行业有关】技术:规程:、规范质量标准【;     !(四)?经,批准的设计文件【等 ! 第六《。条 水利工程竣工】验收前必《须经:。质量监督机构对工】程质量进行等级【核定提出工程质量】评定报告凡未经工程!质量等级核定—或者核?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!。单位不得交验—工程主?管部门不得进行阶段!和竣工验收工—程,不得投入使》。用水利工程在申报优!秀,。设计、优秀施工、】优质工程项目时必】须有相应《。质量:监督机构签署的工】程,。质量评定意见 【 第二章 机构【与人员 》第七:条 市?水务局设《置并组建市站各【县(区?)水行政主管部门设!置,并组建?水工程质量监督【管理分站并配置一】定数量的《专职监督员业务上接!受上:一级质量监》督机构的《指导 ! 第八条— 根据受监督工程的!需,要市站可设置工程】项目质量监》督组并发文通知有】关单位工程项目【质量监督组》是相应质《量监督机构的—派出单位代表该质】量监督机构》对受监督工程行使质!量监督职责工程竣】工验收后工》程项目质量》监,督组自行《撤消 《。 《 第九条 水!利工程质量监督员】必须具备以》下条件   !  (一)》取得工?程师:职称或具《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!五年:以上从事《水利水电工程设【计、施工、监理、】咨询或建《设,管理工作的经—历    】。 (二?)坚持原则》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!任心强?    【 ,(三)经过培—训并通过《考核取得“水利工程!质量:监督员证” 】 【第十条 为保证【。质量监督《工作的公《正性、权威性凡【。从事该工程》监理、设计、施工、!设备制造、材料供应!的人员不得》担任该工程》。的质量监督》员 ? ? 第十【。一条 ?市站、县《(区)分站及其质量!监督:员合格?证,由省中心《站核发质量》监督员需取得—。合格证书《后方:可,从事质?。量监督工作质—量,监督机构资》质每四?年复核?一次质量《监督员证有效—。。期为四年 第三章! ,机构职责 第【。十二条 市站的主】要职责  】   (《一)贯彻执行国【家、水利部、省、市!颁布的?有关工程建》设质量管理的方针】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!  》   ?(二)管理全市水利!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!指导县(区)水务局!质,量监督工作 ! ,   (三)负【责监督库容10【00:万方以下《的水库工《程;灌溉《面积10万亩以【下的灌区工程;保护!面积5?万亩以下圩堤—工程;发电总—装机5?000千瓦以下的】水电工?程;:35千?伏以下输《变电工程;不—含保护县(区)【城或设区市工—业园区的中小—河流:治理项目;其它总】投资1000万【元以:下的生产性项—目;400》万,元以下的《非生产?性项目 《   》。  (四)协助配合!省,水利厅?水利工程建》设质量与安》全监督中《心站组?织监督的水利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】  》   (五)—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!督、检测《。有关:。方案措施并组—织实施 》 :   ? (六?)参与受《监督水利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! 《  :  (七)及时【向省水利厅水利工】程建设质量与—安全监督中》心站上报在质量监督!中发:现,的重:大质量问题参与重大!质,量事故分析;仲裁工!程质量争端监督受】监督水利工程质量】事,故的处理《。     】(八)掌握全市【水,利工程质量动态和】质量监督工作情【况定期向省》水利厅?。水利工程建设质【量与安全监督中【心,站报:告;开展水利工【程质量检《查活动组织交—流质量?。监督:工作经验 【   》。  : 第》十三条 《县(区)水工程【质,量,。监,督管理分站的职【责   【 , (一)负责监督库!容10?0万方以下的—水库工程;灌溉【面积10000亩】以下的灌区工—程、小农水》重,点县及农业》节水灌溉项》目;保护面积5【00:。0亩以下圩堤工程】;发电总装》机500千》瓦以下的《水电工程;农—村自来水工程 【     —(二)协《助配合市站组织监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!督工作 — ,    (三—。)制定水利》工程质量《监督:、检测有关方案措施!。。。并组织?实施 《     (【四)参与受监督水利!工程项目的》竣工验?收   【  (五)》。及时向市《站上报在《质量监?督中发现《的质量问题参与质量!事故分析;监—督受监督水》利工程质量》事故的处理》     (!六,)掌握本县(—。区)水?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!量监督工作情—况,定期向市站报—告;开展水利工程质!量检查活动组—织交:流质量监督工—作经验 【 ,   (七)其它工!作由市站根》据,有关规定制定 【 》。 《第十四条 质量监】督项目组的主要职责!     】(一)编制》项,目工程质量监督【计划:报,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!案     !(二)代表质检【机构对受《。监督工程进行质量监!督 《  :。   (三)抽查】隐蔽工?程及关?键结构部位的施【工及监理资料 】     (四】)参与受监督工【程的竣工验收提出】质量评定意见 【 :    《 (五?)参与单位》工程、扩大单位工】。程和枢纽《工程的施工》质量:评定;抽验施—工,单位的单元工程和】分部工程的施工质】量评定情况并对施】工单位的自评质量】等级有否《决权    ! (六)参与质【量事故的分》析,处理及时向相应【质,量监督机《构反映?。质量事故的情况 ! :    (七)【质量监督项目—组的监督检查活动每!。。年不得少于四—次每次?须以书面形》式向相应质量监【督机构汇报质量监】督情况并《以,质量监督简讯—通报工程质量情况 ! 第四章《 质量监督 — 第十五条 水【。利工: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!方式以抽《查为主运《用行:政和法律手段做好监!督,抽查:后的处理工作—。。 ! 第十六条 项目法!人(建设《单位)应在水利工】程开工前到市站【办理监督手续签【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!书申报?时应提交以下—。材,料 《   ? , (一)工程—项目建设审》批文件; —     (二】)初:设文:件(包括全》套设计图一份及【设计:说明书)另施工【。图一套、工程地质】勘测:报告单?。行本一份; !    (三)项】目法人(建设单位)!与监理?、设计、《施工单位签订的【合同(或协议)副】本;    ! (:四)项目法人(建设!单位:)、监理《、设计?、,。。施工等单《。位的基?本情况和工程—质量管?理组织情《况等资料《 《    (五)【监督书一式》三份:经市站审查核定【指派监督员后下【文批复退回一份给】申报单位 ! 》第十七条 从—工程:开工前办理质量【监督:手续:。始到工程竣工验收】委员会?同意工程交付使用】止为水利工》程建设项《目的质量监督期(含!。合同质量保修期)】 , — : 第十八条 —市站根据受》监督工程的规模、】重要性等制定质量】监督计划确定质【量监督的组织—形式在工《程施工?中根据本规》定对工程项目—实施质量监督 ! 》。 :第十九?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!主要内容为 —     (】。一)对?监理、设计、施【工和有关产品制作】单位的?资,。质进行复核; 【     (】。二)对项目》法人(?建设单位)、监理单!位的质?量检查体系和—施工单位的》。质量:保,证体系以及设计【单位现场服务等实】施监督检查;— ?     (三)对!工程项目的单—位工程、《分部工程、单元工】程的项目划分进【行备案并批复; 】 ?。    (四)监督!检查技?术规程、规范和质量!。标准:的执行情《况;   】  :(五)检查项—目法人(建设单【位)、施工单位和监!理单位对工程质量】检验和?质量评定情况;【 ,     【(六)参与单—位工程、重要分部】和隐蔽、《关,键,部位工程的评定【中间验收等的会签;!     (!七)在工《。程竣工验收前对工】程质: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!工程:质量: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!工验收委《。员会提出工程—。质量等级的建议 ! : ? , :。第二十条 》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!下     !(一)对监理、【设计、施工等单位的!资,质等级、《经营范围进行—核查: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!不符合?规,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!位,限期改正《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!报告; 》 :    (二—)质量监督》人员:需持“?水利工程《。质量监?督员:证,”,进入施工现场执行】质量监?督对工程有》关部位?进行检查调阅项目法!。人(:建设单位)、监理单!。位和施工单位的【。检测试验成果—、检查记录和施【工记:录;    ! (三?)对违反技术—规程:、,规范、质《量标准或设计—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!项目法人(建设【单,位)、监理》单位采取纠正—措施问题严重时【可,责成停止《继续施工同时向水】行政主?管部门提出整顿【。的建议?;    】 (四)对使用未经!检验或检《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!、,构配件及设备等责】成项目法人(建设单!位)采取《措施纠正; !    (五)定】期或:适时向有关部门和单!位通报受监工程质】。量情况;《。 《。。    (六)【提请有关《部门奖励先进质量】管理单位及个—人; ?     (】七)提?请有:关,部门或司法》机,关追究?造成:重大工程质量—事故的?单位和?。个人的行政、经济、!刑事责任 —第,五章: 质量检测》 :。第二十一条 工程】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!监督和质量》检查的重要手段【水利工程质量检【测单位必须取得【省级以?上计量认《证合格?证书并经水利—工程:质量监督机构授权】。方可从?。事,水利工程质量检测】工作检测人员—必须持证上岗 【 !第二十二条 市【站根据工作》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!质量:检测单位《承担以下主要任【务 ? ,     (一)】核查受监督工程施工!单位的试验室装备】、人:员资:质、试验方法及成】果等; 【    《(二:)根据需要》对工程质量》进行抽样《检,测提出检测报告【。;  —   ?(三)参《与工:程质量事故分析【和研究处理方案; !  《  : (四)质量—监督机构委托的【其他任?务 : ?。 ? ?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!测单位?所出:具的检测鉴定—报告必?须实事求是数据准】。确可靠并对》出具:的数据和报》告负责 — 第二!十四:。条 工?程质量检测实行【。有偿服务检》测费:用由委托方支付收】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!定在处理《工程质量争端—时发:生的一?切费用由责任方【支,付 第《六章 资料存档制度! 第二十》五条 ?存档资料《内容    ! (:一)质监站》。的批发文; 】 ,    (二—)有关质监会议重】要材料?;    】。 ,(三)?工程质量、》安全监督书; !     (—四)设计《文件及地质》勘测:资料各一套; 】     (【五)施工《图、竣?工图各一套》;   【。  :(六)各次抽—验的检测报告各【一份; —     (—七)审批单位的【批文:复,印件;   !。  (八《)各:项验收会议记录(含!隐蔽工程验收、阶】段验收、单项工程】验收)和《竣工验收文》。件、质?量评价意《见;    ! (九)与工程【有关的相片、图【片等资料《 ! 第二十《六条: 存档程序》   —  (一《)质监站的批、发文!。每年年?终进行整理归档【;    】。 ,(二)工程项目【材料:在工程?竣工后由质监员整理!后,归档; 》     (三)!其,他材:料定期整理》归档 ? 第七章 奖惩 !第二十?七条 项目法人(建!设单:位,)有:下,列行为之一》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报!其主:管部门予以通—报批:评或其它《纪律处理 —    》 (一)未》。按规定选《择相应资质等级的】勘,。测设计、施工监理】单位的?;    】 (二)未按规定】。办理工程质》量监督手续的 【 ,     (【三)未?按规定及时进行【已完工程验收就进】行下一阶段施工和】未经竣工或阶—段验收?而将工程交》付使用的; 【     (四】。)发生重大工—程质:。量事故没有按有关】。。规定及时向有关部】门报:告的 —。 第二】十八条 勘测设【计、施?工、监理《单位有?。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!。量监督?机,构报上级主管部【门视情?节轻重?予,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!等级直至收缴资质】证书触?犯法律的按》。国,。家有关?法律处理 —     (一】)无证或超》越资质等级承接【任务的; 【    《 (二)不接受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】机,构监:督,的,;     !(三)设计文—件不符合《水利工程《质量管理规》定要求的;》 ?    《 (四?)竣工交付使—用的:工程: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!管理规定要求的; !     (五!),未按规定实行—质量保?修,的; 《     (六)!使用未经《。检验或检《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!和工程设备》或在:工程施工中》粗制滥?造、偷工减》料、伪造记录的; !  《 ,  :(,七):发生重大《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!。时按有关规》定向有关部门报【告的; 》。     (八)!经水利工程》质量:监督机构核定工程】质量等级为不合格】或工程需《加固或拆除》的, 】。 第二十九条【 ,质量检测《单位伪造检》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!论的视情节》轻重由质量监督机构!报上:级主管部门对责任】单,位予以通报批评【、降低资质等—级直至收缴资质【证,书因伪造行为造【成严重后果的按【国家有关规定—处理 【 第—三十条? 对于项目法—人(建设单位—)、勘?测设计?、,施工、监理、质量检!测单位存在违—反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建设工《。程质量管理条例【行为时可《按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建《。设工程质量管—理条例有关规定【进行经济处》罚 《。 ? 第三十一条! 对不认《真履行?水利:工程质量监督职责】的,质,。量监督机构由水【行政主观部门或其】上一级水利》工程质量《监督机构《。给予通报批评、【撤,换负责?。人或撤消授权并进】行,机构改组从事工【程质量监督的工作】人员执法《不严违?法不究或者》滥用职?权、贪污受贿—由所在单位或—。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!处,分构:成犯: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!。 第三十二条 对在!。工程质量管》理和质量监督—工作中做《出突:出成绩的单位和个】人由质量监督部门报!请水行政主管—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! 第?八章 ?附则 第》三十三条《本实施办法》由市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解释 】 》。。。 第三十四【条本实施《办法自发《布之日起《实施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