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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】市水利?工程质量监》督管理?实,施办法? 第—一,章 总《则, 第一条 为加】强,对我市?水利工程质量的监】督管理保证工程【。质量确保工程安全】。发挥投资《效益根?据水利部《。颁发的水利工程【质量管理规》定、:水利工程质》量监督管理》。规定、江西省水利工!程建设施《。工管理暂行规—定及江?西省水利工程质量】。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!则结合我《市水利?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!了本实?施办法 》 《 第二—条, 萍乡市水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!(以下?简称市站)》。是我市?水行政主管部门对】。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!督管理的专职机【。构负责对水利工程】质量进行强制—。性,的监督管理 — 】 第三条 》凡,是参与我市境内新建!。、改:建、扩建、加固配】套、技术《改造的各类小型水】利水电工程(如【水库、水闸、—水电站、泵》站,、,河道治理、小农【。水及农?业节水灌溉》、集中供水等)建设!的项:目,。法人(建设单位)、!监理、设计、—施工、材料供—应等单位在工程建设!期间不受工程—投资来源的》限制必须主动接【受水:利工:程质量监《督,机构的?监督 》 第四!条 质?量监督机构履行【。政府部?。门监督职能不能替】代项目法人(建【设单位?)、监理、设计【、施: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!作水利工程建设【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!。向有关部《。。门和质量监督机构】反映工程《质量问题 】 —第五条 《程质量?监,督的依据 》 ?    (一)【国家有关的》法律、法《规,; ?     (二】)省、厅颁布—的有关管理规定;】    【 (三)水利—水电行业有》关技术规程》、,规范:质量:标准; —     (四)】经批准?。的设计文件等 ! 》 第六条 —水利工程竣工验【收前:必须经?质量监?督机构对工程质量】进行等级核定提【出工程?质量评定报告凡未】经工程质《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!不合格的工程施【工单位不得交验【工,程,主管部门不得进行】阶段和竣工》验收工程不得投入】使,用,水,利工程?在申报优秀设计、】优秀施工《、优质工程》项目时必须有相【应,质量监督机》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!定意见 第—。。二章 机构与—人员 第七条【。 市水务局设置【并组:建市站各县(区)】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!并组建水工程质量监!督管理分《站并配置一定数量的!专职:监督员业务上—接受上一级质量监】督机构?的,指,导 【 : 第八《条 根据受监督工程!的需要市站可设【置工程?项目质?量监督组并发文通知!有关单位工程项【目质量监督组是相】应质量监督》机构的派出单—位代:表该质量《监,督机构?对受监督工程行使】质,。。量监督职《责工程竣工验—收后工程项目质【量监督组自行撤消】 , : 【第九条? 水利工程质—量监督员必须具备】以下条件 【   ?。  (一《),取得工?程师职称或》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】并有五?年以上从事水—利水电工程设计【、施工、《。监理、咨《询或建?设管理工作的经【。历   【  (二)坚持原】则秉公办事认真【执法责任心强— ? ,    (三—),经过培训并》通过考核取得—“水利工程质量监】督员证” 》 — 第十条 为保!证质量?监督工作的公正性、!权,威性:凡从事该工程—监理、设计、施【工、:设备制造、材料【供应的人员不得【担任该工程的质量】监督:员 — ? 第十一条— ,市站、县(区)【分站及?其质量监督员合【格证由省中》心站核发质量监【督员需取得合—格证书后方可从事】。。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!督机构资质每四年】复核一次质量监【。督员证有效期为四】年 第三章 机构!职责: 第?十二条 市站的【主要职责 —   《  (一)》贯彻执行国家、水利!部、:省、市颁布的—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!理的方针、政策【和规范性文件 !。     (二)管!理全市水《利工程的质量监【督工作指导县(【。。区)水务局质量监】督工作?。。     (!三)负?责监督库容》1000万方以下】。的水库?工程;灌溉面积【。10: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!;保护面积5万亩】以下圩堤工程—;发电总装机500!0千瓦以下的水电】工程;35千—伏,以下输变电》工程;不含保护【县,。(区)城或设—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!河流治理项目—;其它总投资1【0,00万元以》下,。的生产性项目—。。;400万元—以,下的非?生产性项目 】   ?  (四)协助配合!省水利厅水利工【程建设质量与安全】监督中心站组织监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!督工作  】   (《。五,)制定?水利工程质》量监督、检测有关】方,案措施并组织实施】 《。  :  (六)参与受监!督水利工《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!    — (七)及时向【省水利厅水利工【程建设质量》与安:全监督中心站—上报在?质量:监督中发现的重大】质,量问题参《与重大质量事—。故分析?;仲:裁工程质量争端监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!量事:故,的处理 【    《(八)掌握全—市水利工程》质量动态和质量【。监督:工作情况定期向省水!利厅水利工程建【设质量与安》。全监督中《心站:报告;开展水利工程!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!流质量监督工—作,经验  !   ? 第十—三条: 县(区《)水:工,。程质量监督管理分】站的职责  !   (一)负责】监督库容100【万方以下的水—库工程;灌溉—。面积10000亩以!下的灌区工程、【小农水重点县—及农业节《。水,灌溉项目;保护面积!5000《亩以下圩堤工程;发!电总装机500【千瓦以下的水—电工程;农村自【来水工程   】  (二)协【助配:合市站组织监—督,的水利工程质—量,监督工作 】    (三—)制定水利工—程质量监督、检测有!关方:案措:施并组织《实施 》     (四)参!与,受监督?水,利,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!     (!五)及时《向市站上《报在:质量监督《中发现的质》量问题参与质量事故!。分析;监督受监督】水利工程质量—事故的处理》     】(六)掌握》本县(?区):水利工程质量—动态:和质量监督工作【情,况定期向《市站报告;开展【水利工?程质量?检查活动组织交流】质量监?督工:作经验 —     (—。七):其它工作由》市站根据有》关规定制《定 【 第十四条】 质:量监督项目组的主】要职责 《    —。 ,(一)编制项目工】程质量监督计划报】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!案 《    《 (二)代表—质,检机构?对受:监督工程进行质量监!督  —。   (三)—抽,查隐蔽工程及—关,键结构部位》的施工及监理资料】 :     (四)!参与受?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!提出质量评》定,意见    ! (五)《参与单位工程、【扩大单位《工程和枢纽工程的施!工质量评定;抽【验施工单位的单【元,。工程和?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!评定情况并》对施工?单位的自《评质量等级有否决权!  》   (《六)参?与质量事故的分【析处理?及时向相应质量监督!机构反映质》量事故的情况 【    — (:。七):质量监督项》目组的?监,督检查活动每年不】得少于四次每次须】以书:面形式向相应质量】监督机构《汇报质量监督情况并!以质量监督简讯通报!工程质量情况— 第?四章 质量》监,督 第《。十五条? ,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】质,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!主运用行政和法【律手段做《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!工作: : , 《 第十六—条, ,项目法人(建设单位!)应在水《利工:程开工前到市站【办理监督手续签订】水利工程《。质量监?督书申报时》应提交以下材料 !     (一)!工程项目建》设审批文件; 【。 : ,    《(二)初设》文件(?包括全套《设,计图:一,份及设计说》明书)另施工—图一套、工程—地质勘测报告单行】本一份; —     (三)!项目法人(建—。设单:位)与监理、设计】、施工单位》签订的?。合同(或协议)副本!;   【 , (四)项目法人(!。建设单位)、监【理、:设,计、施工等单位的基!本,情况和工程质—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!料     !。(五)监督书—一式三份经市站审】查核定?指派监督员后—。下文批复退回—一份:给申报单位 — , : —第十七条《 从工?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!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!验收委员会同—意工程交付使用【止为:水利工程建设—项,目的:质量监督期(含【合同质量《保修期)《 ? 《。。 第十八—条 市站《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!模、重要性等制定】质量监督计划—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!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!据,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!施质:量监督 《 【 第十九条 【工程质?量监督的主要—内容为  】   ?(一)对监理—、设计、《施工:和,有关产?品制作单《位的资质《进行复?核;  【   (二)对项】目法人(建设单位)!、监理单《位的质量检查体系】和施:工单位的质量—保证体系以及—设计:。单位现场服务—等实:施监督检查; 【     【(三)?。对工程项目的单【位工程、分部工【程、单元工》程的项目划分进【行备案并批复; !   《  (四)监督检】查,技术规程、》规,范和质量标准的【执行情况; !    (五)【检查项目法人(建】设单:。位)、施工》单位和监理》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!。和质量评定情况; !    —。 (六)参与单位工!程、重要分部和隐】。蔽、关键部》位工:程的评定中间验收等!的会签; —     —(七)在工程竣工验!。收前:对工程质《量进行等级核—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!报告并向工程—竣工验?收委员?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!的建议 【 第二十!条 工程质量监【督权限如下》   —  (一)对监理、!设计、?施工等单位的资【质等级、经营—范围进行核查—发,现越级承包工程等】不符合?。规,定要求的责成—建设单位限》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!管部门报告; 】     (二】)质量监督》人,员需持“水利工程】质量监督员》证”进入施工现【场执行质量监督对】工程有关《部位进行《检查调阅项目—。法人(建设单位)、!监,理单位和施》。工单:位的检测试验—成果:、检查记《录,和,施工:记录; 》  ?。   (《三,)对违反技术规【程、:规范:、质量标准或设计文!件的施工《单位通知项目—法人(建设》单位)、监》理单位?采取纠正措》施,问题:严重时可责成停【止继续施工同时【向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提出整顿的】建,议; 》     (—四)对使用未经检验!或检验?不合格?的建筑材料、构配】件及设备《等责成?项,目法人(建设单【位)采取措施纠【正; —。    (五)定】期或适时向有关部】。门和单位通报—受,监工:程,质量情况; —    — (六?)提请有关部—。门奖励先进质—量管理单位及—个人; 》。     —(七)?提请有关部门—或司法?机关追究《造成重大工程质【量事故?的单位和《个人的行政、经济】、刑事?责任 《第五章 质量检测】 第二十一—条 :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!质量监督和质量【检查的重要手段水】利工程?质量检测单位必【须取:得省:级,以上计量认证—合格:证书并经水利—工程质量《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!事水利?工程质?量检:测工作检测人—员,必须持证上岗 】 ? 》第二十?二,条 :市站根据工作—。需要可委《托水利工程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】以下主要任务 【     (】一)核?。查受监?督工程?施工单位的试验室】装,备、人?员资质、试验方法及!成果:等;  【   (《二)根据需要对【工程质?量进行抽样检—测提出检测报告; !     (】。三,)参与工程》质量事故分析—和研:究处理方案; !  :   (四)质【量监督机构》委托的其他任—务 — 第—二十三条 质—量检测单位所出具】的检测鉴定报—告必须?实事求是数据准确】可靠并对《出具的?数据和报《告负责 》 第!二十四条《 ,工程质?量检:测实行有偿》服务检测费》。用由委托方》支付收费标准按有】关规定确定》在处理工程质量【争端:时发生的《一切费用《由责任?方,支付 第》六章 ?资料存档制度 【 第二十五》条 存档资料内【容 :   》  (一)质—监站:的批发文《;, ,     (二!)有关质监会议重】要材料?; 《   ?。  (三)工—程质量?、安全?监督书;  !   (《四)设计文件—及地质勘测资料【。各一套; 【。     (五)施!工图、竣《工图各一《套,;     !(六)各次抽验【的检测报告各一份】;     !(七)审批单位【的批文复印件; ! ,  :   (八)—各项验收会议记【。录,(含隐蔽《工程验收、阶段验】收、单项工程—验收)和竣工验收文!件、:质量:评价意见; !   ? (九)与工程有】关的相片、图片等资!料 【 第二—十六条 存档程序 !。     (】一)质监站的批【、发文每《年年终进行》整理归档; —     (】。。二,)工:程项目材料在工程竣!工后由质《监员整理后归档【; ?     (三)!其他材?料定期整理归—档 第七》章 奖惩 第二十!七条 ?项目:法人(建设单位)】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质量】监督机构报其主【管部门予以通报【批评或其它》。纪律:处理    ! (一)未按规定选!择相: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!计、施工监理—单,位的;?    【 ,。(二:。)未按?规定办理工程—质量监督《手续的   !  (三)未按【规定及时《进行已完工》程验收就《进行下一《阶段施?工和:未经竣工或阶段【验收而将工程—交付使用的; 【     (四!)发生?重大工程质量—事故没有按有关【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!报告:的 ! 第二十八条【 ,勘测: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单位有《下,列,行为之一的》由质量监督机—构报上级主》管部门视情》节轻重予以通—报批:评降低资质等级直】至,收缴资质证书触犯法!律的按国家有关法】。律处:理     !(一)无证或—超越资质等级承【接任务的; —     【(二)不《接受水?利工程质量监督机】构,监督的;  ! ,  (三《。)设计文件不符合水!利,工程质量管理—规定要求《的,; : :   ?  (四《)竣工交付使用的】工程不符合水利工】程质量管理规定【要求的; —。  ?   (五)未按】规定实行质量保【修的; 《     【(六)使用未—经检验或检验不【合格的?建筑: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!工程施工中》粗制滥造、》偷工:减,料、:伪造记录的; !     》(七)发《生,重大工程《质量事故没有及【时,按有:关规定向有关部【门报告的; 】     》(八)经水利工【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!工程质量等》级为不合格或工程】需加固或拆除的 ! 第!。二十九条《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!。检验数据《或伪造检验》结论的?视情节轻重由质【量监督?机构报上级主—管部门对责任单位】予以通报批评—、降低资质等级直至!收缴资质证书—。因,伪,造行为造《成严重?后果的?按国家有关规—定,处理 ? : —。 第三十条》 ,对于项目法人(建设!单位)、勘测设【计、施工、监理【、质量检《。测单位存在违—反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建设工【程,质量:管理条例行》为时可按中华人民共!和,国建设?工,程,质量:管理条例有关—规定进行经济处【罚 : 》 第三—十一条 对不认真】履,行水利工程》质量监督职》责的:质量监督机构由水】行,政主观部门或其【上一级?水利工?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!通,报批评、撤换负【责人或撤消》授权并进行机构改】组从事工《程质量监督》的工作?人,员执: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!滥用职权、贪污受贿!由所在单位或上级】主管部?门给:行政:。处,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! ? ?第三十二条 —对在工?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!督工作中做出—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!人由质量《监督部?门报请水行政—主管部门给予—表彰和?奖励 第八章 】附,则 第三十三条本!实施办法由市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》解释 》 ? 第三十四】。条本实?。施办法?自发布之日起—实施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