萍乡】市水利工程质量【监督管理《实施:办,。法,
第—一章 ?。 总则
第一【条, 为加?强对我市水》。。。利工程质量的—。监督管理保证工程】质,量确保工程安全发】。挥投资效《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!水利工程质量管【理规:定、水利工程质【量监:督管理规定、江西省!水利工程《建设施工《管理暂行规定—及江西省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】管理规定实》施细则?结合我市水》利工程建设的实际】制定了?本实施办《法
】
第《二条 萍乡市水工程!质量:监督管理站(以下简!称市:。。站)是我市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对水利工程》质量进行《监督管理的专—职机构负责》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!强制性的监督管【。理 :
?
第三】条 凡?是参与我《市境内?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、?加固配套《、技术改造的各类小!型水利水电工—程(如水《库、水闸、水电【站、泵站、》河道治理、小农水】及农业节水灌—溉、集中《供水等?)建设的《。项,。目法人(建》设单:位)、监理、—设计、施工、—材料供?应等单位在工程建】设期间不受工程投资!来源的限制必须主动!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!督机构的监督
!
第】四条 ?质量监?督机构履《行政府部门》监,督职能?。不能替?代项目法人(建设单!位)、监《理、设?计、施?工单位的质》量管理工作水利工】。程建设各方均有【责任和权利向有【关部:门,和质量监督》机构反映工程—质量问题
】 ,
第五条】 程质量监》督的依据
— (【。一)国家有关的【法律、?法规;
》。 (【二)省、厅颁—布的有关《管理:规定;?
,
? (三)水利!水电行?业有关技术规程【、规:范质量标准;—
,
(】四,)经批准的设计【文件:等, :
— 第六条 水【利工程?竣,工验收前《必,须经质量监》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!行等级核《定提出工程质—。量评定报告》凡未经工程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】核定不?合格的工程施—工单位不得交验工】程主管部《门不得进行阶段和】竣工验?收工程不得》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在!申报:优,秀设计、优秀施工、!优质工程项》目时必须《有相应质量监督【机构签署的工—程质量评定》。意见
第二章【 机构与人员—。
第七条 市水】务局设?置并组?建市站各县》(区)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设置并组建水工】程质:量监督管理分站并】配置一?定数量?的专:职监督员业务—上接受上一级质量】监督机构的指导 】
:
:
? 第八《条 根据受监督工】程的需要市站可【设置工程项目质【量监督组《并,发文:通知有关单位工程】项目质量监督组【是相应质量监督机】构的:派出单位代表该质】量监督机构》对受:监督工程行使质量监!督职责工《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项!。目质:量监督?组自行撤消》
【
第九》条 水?。利工程质量监督员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】
— (一)取得工程!师职称或具有—大专以上学历并有】五年以上《从事水?利水电工程设计【、施工?、监理、咨询或建】设管理?工,作的经历
】 , ?。(二)?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!真执法责任心强
!。 (【。三)经?过,培训并通过考核取】得“水利工程质【量监督员证”
!
第】十条 为保证质【量监督工作的公【正性、?权威性?凡从事该工程—监理、设计、—施工、?设备制造、》材料供应的人员不得!担,任该工程的质量监督!员
】
第十》一条 市站、县(】区)分站及其质量监!。。督员合格证由省【中心:站,。核发质量《监督员?需取得合格》证书后?。。方可从事质量监【督工作?质量监督机构资【质每四年复核一【。次质量监督》员证有效《期为四年
第三章! 机构职责
—
第十二条》。 市站的主》要,职责
】 (一)贯彻【。执行:国家、水利部、省、!市,颁布的有关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】的,方针:、,政,策和规范性》文件
】 (二)管理全】市水利?工程的?质量监督工作指【。导县(区)》水务局质量》监督工作
— , : ?(三)负责监督库容!100?。0万方以下的水库工!程;灌?溉面积10》。万亩:。以下的?灌区:工程;保《护,面积5万亩以—下圩:堤工程;发》电总:装机500》0,千瓦以下的水—电工程;35—千伏以下《输变电工程;不【含保护县(区—)城或设区市—工业园?区的中小河流治【理项目;其它总投资!1000万元以下的!生产性项目;—4,00万元以下—的非生产性项目
】
(】。四)协助配合省水】利厅水利《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!监督中心站组织监】督的水利工程—。质量监督工作
! 》(五)制定》水利工程质量—监督、检测有关方案!措,。施并组织实施
【。
?。 (六)参与!受监督水利工—程项目的竣工验【收
《 》(七)及《时向省?。水利厅水利工程【。建设:质量与安《全,监督中心站》上报在质量》监督:中发现的重大—质量问题《。参与:重大质量事故分【析;仲裁工》程质量争端》监督受监督水利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!
: (八)!掌握全市水利工【程,质量动态和质量【监督:工作情况定期向省水!利厅:水,利工程建设质—量,与,安全监督中》心站:。报告;开展》水利工程质量检查】活动组织交流质量】监督工作经验
!
—。
?。 第?十三条 县(区)水!工程质量《监督管?理分站的职责
!。 ? (一《。。)负责监《督库容?100万《方以下的水库—工程;灌溉面积1】。0000亩以下的】灌区工?程,、小农水重点县及农!业节水灌溉项目;保!护面积5《0,。0,。0亩以下圩堤工【程;发电总装机5】00千瓦以下—的水电工程;—。农村自来水工程
】
(二】)协助配合市站组织!监督的水《利工:程质量?监督工作
】 (三)制定!水,利工程质量监督【、,。。检,测有关方案措施并】组织实施
— (四)!参与受监督水利工程!项目的竣工验收【。
: (五)!及时向?市,站上报在质量监督】中发现的质量问题】参与质?量,事故分析;监督受监!督水利?工程质量《事故的处理
【 《 (六)掌握本县!(区)水利》工程质量动》态和质量监》督工:作情况定期向—市站报告;开展【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!动组织交《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!
: (【七)其?。它工作由市站根据有!关规定?制定 《
【 第十四条 质量监!督项目组的主要职】责
》 (一)【编制项目工程质量监!督计划报《相应质量监督机【构备案
》 ? (二)代表质!检机构对受监—督工程进行质量监督!
】(三)?抽查隐?蔽工程及关键—结,构部位的施》工及:。监理资料
【 :。 , (四)参与受】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!提,出质量?评定意见《
【 (五)《参与单位工程、扩】大单位工程》和枢纽工程的—施工质量评》定;抽验施工单位】的单元工程和分部工!程,的施工质量评—定,情况并对施工单【位的自评质量—等级:有否决权
【 : (《六,)参与质量事故的分!析处理?及时向相应质量【监督机构反映质量事!故的情?。况
? (七)!质量监督项目—组的监督检查活动】每年不得《少于四次每次须以书!。面形:式向相?。应质量监督机—构汇报质量》监督情况并以质量】监督简讯《通报:工程质量情况
【
第四章《 质量监督
【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!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!式,以抽查?为,主运用行政和法律手!段做好?监督抽查后的处理】工作 《
【 第:。十六条 项目法【人(建设单位)应】。在水利工程开工前】到市:站办理监督手—续签订水利工程质】。量监督书申》报时:应提交以下》材料
】 (?一)工程项》目建设审批文—件;:
《。 (二)初设!文,件(包括全套设计】。图一份及设计说明书!)另施?工图一套、工程地质!勘测报告单行本一份!;
】 (三)项目法【人(建设单》位)与监理》、设计、《施工:。单位签?订的:合同(或协议)【副本;
《。
, 》 (四)项目法人(!建设单位《),、监理、设计—、施工?等单:。位的基本情》况和工?程,质量管?理组织情《况等资料
】。 , (五)监【督书一式三份经市】站审查核定指派【监督员后下文批复】退回:一份给申报单位【 ,
》
第十七条 !从工程开工前办理】质量:监督手续始到工程】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!工程: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!程建设项目的质【量监督期《(含合同质量保修】期) ?
:
《
第十八条 】市站: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!模、重要性等—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!定质量?监督的组《织形式在《工程:。施工中根《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!实,施质量监督》
】 第十九条 【工,程质量监督的主要】内容为
【 (一)【对监理、设计、施工!和有:关产品制作单位的】资,质进行复《。核;:
? ? (二)对项目法!人(建设单位—)、监理《单位的质量检查体】系和施工单位的【质量保证体系以及】设计单位现场—服务等实施监督【检查:;
? 《 (三)对工【程,项目的单位工程【、分部工程、单【元工程的项目划分】进行备案并批复;】
】(四)监督检查【。。技术:规程、规范和质量标!准的执行情》况;
《 》 (五)检》查项目法《人(建设单位)、】施工: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!程,。。质量:检验和?质量评定情况;
! , 《 (六)参与—单位:。工程、重要分部和隐!蔽、关键部》位工程?。的评定中间验收等】的会签;
》。
: 》(七:)在工程《竣工验?收前对?工程质量进行—等级核定编制—工程质量评定报告】并向工?程,竣工验?收,委员会提出工程质】量等级的建议
!
《
: 第二十条 工【。程质量监《督权限如《下
】 (一)对监理【、设计?。、施工等单位的【。资质等?级、经?营,范围进行《核查发现越级承【。包工程?等不符合规》定要求的责成建【设单位限期改正【并向水行政主—管部门报告;—
【 (二)质量—监督人员需持—“,水利工程质量监【督员:证”进?。入,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!督,。对工程?有关部位进行检【。查调阅项目法—人(建设《单位)、监理单【位和施工单位的检】测试验成《果、检查记》录和施?工记:录;:
— (三)对违反技!术规程、《规范:、质量标准或设计】文件:的,施工单位通知项【目法人(建设—。单位)?、监理单位采取纠】正措施问题严重【时可责成停止继【。。续施工同时向—水行政主管部—门提出整顿的建议】;
《 : , , (四)对使用未经!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!建筑材料、构配【件,。及设备等责成项目】法,。人(建设《单位)?采取措施《纠正;
《
(】五)定期或适时向】。有关:部门和单位通报受监!工程质量情况;【
? 《 (:六)提请《有,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!管理单位及个人【;
— (七)提请】有关部门或司法【机关追究造成重大】工程质量《事故的单位和个人】。的行政、经》济、刑事责任
】第五章 《质量:检,。测,
第二十一条 】工程质量《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!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!段水利工程》质量检?测单位?必须:取得:省级以上计量—认证合格《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!量监督机构授—权方可从事水利工】程质量检测工作【检测人员必须持证】上岗
》
第】二十二条 市站【根据工作《需要可?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!测单位承《担,以下主要任务
! 《 (一?)核查受监督工程】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装!备、人?员资质、试验方法】及,成果等;
】 (二—)根据需要》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!检测:提出检测报》告;
— (三—)参与工《程质量事《故分析和研究—处,理方案;《
》 : ,(四)质量监督机】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!
!第二十三《条 质?量检测单位所—出具的检测鉴定【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!。据准确可靠并对出】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!。
! 第二十《四条: 工程质量检测实】行有偿服务检测【费用:。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!准按有?关规定确定在处【理工程质量争—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!由,责,。任方支付
第六章! 资料?存档制?度
第二十五【条 存?档资:料内:。。容
《 ? (一)质监站】的批:发文;
! (二)》有关质监会议重要】材料;
《
》 (三)工—程质量、安全—监督书;
! , (四)设计文】件及地?质勘:测资料各一》套;
?
【。(五)?施工图、竣工图各一!套;
?
, 》 (六)各次抽【验的检测报》告各一份;
【。 —(七)审批单位的】批文复印件;—
《 , ?(八)各《项验收?会议记录(含隐蔽】。工程验收、阶段【验收、单项工程验收!),和竣工验《收文件、质》量评价意《。见;
【 (九》)与工程有关的相片!、图片等资》料
】
第二十六条 !存档程序《
(!一)质监站的批【、发文每《。年年终进行整—理归档;
— ,。 , ? (二)工程项目】材料在工程竣工【。后由质监员》整理后归档;
! 《 (三)其他材料定!期整理归档
第】七章 奖惩
—
第: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!(,建,设单位)有》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质量监督机构报【其主管部《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!。它纪律处理
【 》 (一)未按规定】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!勘,测设计、《施工监理《单位的;
】 《(二)未按规定【办理:工程质量监督手续】的
【 (三)未按【规定及时进行已完】工程验收就》进行下一阶段施【工和未经《竣工或阶段》验收而将工程交付】使,。用的;
— : (四)—发生重大工》程质量事故没有按】有关规定及时—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!
:
第二!十,八,。条 勘?测设计、施工、【。监理单位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质量监】督,机构报上级》主管部门视》情节轻重予》。以通报?批评降低《资质:等级直?至收缴?资质证书触犯法律的!。按国家?有关法律处理
! , (一)无】证或超越资质等【级承接任务的;
】
— (二?)不接受水利—工程质量监》督机构监督的;【
(!三,)设计文件不符【。合水利工程质—量管理规定要求【的;
《。 《 (四)竣工交付!使用的工程》不符合水《利工:程质量管理》规定要求《的;
》 (五)】未按:规定:实行质量《保修的?。;,
— :。(,六)使用未》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!的建筑材《料和工程设》备,或在工程施》工中粗制滥造、【偷工减料、伪—造记录?的;:
? (七【)发生重大》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!时按:有关规定《向,有关部门报告的【;
《 (八)经!水利工?程质量?监督机?构核定工程质量等】。级为不?合,格或工程《需加固或拆除的 】。 ,
】第二十九条 —质量检测单》位伪造检验数据或】伪,。造检验?结论的视《情节轻重由质量监督!机构报上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!位,予以:通报批评《、降低资《质等级直至收缴【资质证书因》。伪造行为造》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!有关规定处理
!
【。第三十条 对于项】目法:人(建设单位—)、勘测设计—、施工、《监理、质量检测【单位存在《违反中?华人民共和国建【设工程?质,量管理条《。例行为时可按中华人!民,共,和国建设《工程质量管理条【例有:关规定进行》经济处罚 》
? ,。
? 第三十一—条 对不认真—履行水利工》程质量监《督职责?。的质:量,监督机构由》水行政主观部门【或其上一级》水利工程质》量监督?机构给予通报批评、!撤换负责人或—撤消授权并》。进行:机构改组从事工程】质,。量监督?的工作人员执法【不严违?法不究或者滥用职】。权,、贪污受贿由—所,在单位或上》级主管部门》。给行政处分》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,任
】
第三十二条】 对在?工程:质量管理和质量监】督工:作中做出突》出成:绩的单位和》个人由质量监—。督部门报请水行政】主管部门给予—。表彰和奖《。励
?第八章 附则
】第三:十三:条本实施办法由市】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—解释:
】 第三十四—。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!之日:起实施 《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