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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水利工!程质量监督管理实】。施办:法
第一】章 总《。则
第一》条 为加《强,对我市水利》工程质量的监督管】理保:证工程质量》确保工程《安全发挥投资效益】根据水利部颁发【的水利工程质—量管理?。规定、水利工—。程质量监督管理规】定、江西省》水利工?。。程建设?施工:管理暂?行规定及江》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!督管理?规定实施细则结【合我市水利工—程建设?的实际制定了本实施!办法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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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二,条 萍乡市水工程】质量:监督管理站(—以下:简称市站)是我市】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对水利工【程质量进行》监督管理的专职【机,构,负责对水利工程质】量进行强制性—的监督管理
】。
《
第三条 凡】是参与我市境内新】建、改建《、扩建、加固—配套、?技,术改造的各》类小型水利》水电工程(》如水库、水》闸、水电站、泵站】、,河道治理、小农水】及农:业节水?。灌溉、集中供水【等)建设的》项目:法人(建设》单位)、监理、设计!。、施:工、材料供》应等单位在》工程建设期间—不受工程投》资来源的《限制必须主动接受】水利工程《。质量监督机构的监】督 ?
》
第四条— 质量监《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!监督职能不》能替代项目法人(】建设单位)、—监理、设计、—。施工单位的质—量管理?工作水利工》程建设各方均—有责任和权利—向有关部门》和质量监督机构反】映,。工,程质量问题 —
《
》第五条 程质量【监督的依据
—
(】。一)国家有关—的法律、法》规,;
【。 (二《。)省、厅颁布的有】关管理?规定;
— (三)】水,利水:电行业有关技术【规程、规范》质量标准;
! (四)经】批准的设《计文件等
】。
第六条!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!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!构对工程质》量进行等级核—定提出?工程质量评定报告】凡,未经工程质量等级】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!的工程施工单位不】得交验工程主管部】。门不得进行》阶,段,和竣工验《收工:程不得投入》使用水利工程在申】报优秀设计》、优秀施工、优【质工程?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!。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!程质量评定意见
】
第二?。章 机构《与人员
第七【条 市?水务局设置并组【建市站各县(区)】。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设置并组建》水工程质量监—督,管理分站并配置【一定数量的专—职监督员业务上接】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!构的指导《
】 第八条 根据受!。监督工程的需要【市站可设置工—程项目质《量监督组《并发文通知》有关单位工程项目】。质量监督《组,是相应质量监—。督机构的派》出单位代表该质【量监督机构》对受监督《工,程行使?质,量监督职《责,工程:竣工验收《后工程?项目质量监》督组自行撤消 】
,
第】九条: 水利工程质—量监督员必须具备】以下条件
】 , , (一)取得工】程,师职称或具有大【专以上学历并—。有五:年以上从事》水利水电工程—设计、?施工、监理、咨询】或,建设管理工》作,的经历
《
, , (二【)坚持原则秉—公办:事认真?执法责任心强
【
(】三):经过:培训并通过考核取】得“水利工程—质量监?督员证”
!
第十条】 为保证质量监督】工作的?公正性、权威性【凡从事该工程监理、!设计、施《工、设备制造、材】料供应?的人员不得担任【该工程的《质量监?督员
!
第十一条 市!站、县(《区)分站及其质量监!督员合格证》由省:。中心站核发质量【监督员需取得合【格证书后方可—。从事质量监督工作】质量:监督机构资质—每四年复核一次【质量监?。督员证有效期为四】年
第三》章 机构职责
【
第十?二条 市站的主要】职责
》 (一)】贯彻执行《国家、水利》部、省、《市颁布的有》关工程建设质—量管理的方》针、政策和规范性】文件
《 ? : (二?)管理全《市水利?工程的质量监督工】作指导县(区)【。水务局质量监督工】作
】 (三)负》责监:督库容1000【。万,方,以,。下的水库工程;【灌溉面积1》0,万亩以下的灌—区工程;保护面积5!。万亩以?下圩堤工程》;发电总《装机5000千瓦以!下的水电工程;【35千伏《。以,下输变电工程;不】含保护县(区—)城或设区》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!流治:理项目?。;,。其它总投《资1000万元以下!的生产性项》目;4?00万?元,以下的非《生产性?项目
?
《 (四)—协助配合省水利厅】水利:工程:建设质量与安—全监督?中心:站,组织监督的水利【工程质量《监督工作
【 : ?(五)制定水利工】程质量?监督、?。检测有关《方案:措施并组织实施
】
(】。六)参与受》监督水利《工程项目的竣工【验收
【 (《七)及时向省水【。利厅水利《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!监督中心站上—报在质量《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质!量问题参《与重大?质量事故分析—;仲裁工《程质量争端监督受】监督水利工程—。质量:事故:的处理
【 ? (:八)掌握全》市水利工程质量【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!情况定期向省水利厅!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!安,全监督中《心站报告;开—展水利工程》质量检?查活动组织交流质】量监督工作》经验
!
第十!三条 县(》。区)水?工程质量《监,督管理分站的职【责
? ?。 (一)负【责监督库容1—00万方以下—的水库工程》;灌溉面积100】00亩以下》的灌区工程、小【农水重点县及农【业,节水灌溉《项,目;保护面积5【000亩以下圩堤】。工程;?。发电总装《。机50?0千瓦以下的水电工!程;农村自来水工程!
【(二)协助配合市】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!程质量监督工作【
》 , (三)制定水利!工程质?量,监督、检《测有:关方案?措施并组织实施
】
, 《 (?四)参与受》监督水利工程—。项目的竣工验收【
》 (五)—。及时向市站上报在】质量:监督中发现的—质量问题参与质量事!。故分析;《监督受监督水—利工程质量事故【。的处理
《。
(六!)掌握本县(区)】水利工程质量—动态和质量监督工】作情况?定期向市《站报告;开展水利】工程质量《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!量监督工作经验
! (七)!其它工?作由市站根据有关规!定制定
!
第十四条】 质量监督项—目组的主要职责
】
? : , (一)《。编制项目工程质【量,监督计划报》相应质量监督机构】备,案
!(二)代表质检机】构对受监《督工程进行质量【监,督
!(三)抽查隐蔽工】程,及关键结构部—位的施工及监理【资料
【 : (四)参与—受监督工程的竣工】。验收提出质量评【定,意见
】 (五)参与单】位工程、扩大单【。位,工程和枢纽工程的】施工质量评定;【抽验施?工单位的单元工程】和分:部工程的施工—质量评定情况并对施!。工单位的自》评质量?等级有否决》权
? (六)!参与质量事故—的分析处理》及时:向相应质量监督【机构反映《。质量事故的情况【
: (七】),质,量监督项目组—的监督?检查活?动每年?不得少于四次—每次:须以书面形式—。。向相应质量监督机】。构汇报质量监—督情况并《以质量?监督简讯通报—工,程质:量情况
第—四章: 质量?监督
第十五【条 水?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!监督方式《以,抽查为主运用行政】。和法律手《段做好监督抽—查后的?处理工作
】
第十六!条 项目法人—(建:设单:位)应在水利工程开!工前:到市站办理》监督手?续签:订水利工程质—量监督书《申报:时,应提交以下》材料
】 (一)工程项】目建设审《批文件;
【 (二)初!设文件(《包括全套设计—图一份及设计—说明书)另施工【图一套?、工:程地质?勘测报告单行本一份!;,
】(,三):项目法人《(建设单位)与【监理、设计、施工单!位,。签,。订的合同(或协【议)副本;
! (四)【项目:法人(建设单位)、!监理、设计、施【工等单?。位的基本情况和工】程质量管理组织情】况等资?。料
— (五)监【督书一式三份经【市站审查核定指派】监,督员:后下文批复退回一】份给申报单位 】
第!十七条 从》工程开?工前办?理质量监督》。手续始到《。工程竣工验》收,委员会同《意工程交付使用【止为水利工程—建设项?目的质量监督期(含!合同质量保修期) !
【 第十《八条 市站根—。。据,受监督工程》。的规模、重要性【等制定质量监督【计划确定质》量监督的组》织形式在工程—施工中根据本规定】对工程项目实施【质量监督
】 :
: , 第:十九条 工》程质量?监督的主要内容【为
!(一:)对:监理、设计》、施工和有关—产品制作《单位的资质进—行复核?;
:
【(二)对项目法【。人(建设单位)【、监理单位》的质量检查体系【和施工单位的质量】保证体系以及设【。计单位?现场服务等》实施监督检查;【
《 (三)对工!程项目?的单位工程、—分部工?程、单元工》程的项目《划分进?行备:案并批复;
【 《 (四《)监督检查技—术规程、规范和【质量标准的执行【情况;
【 (五—)检查项目法人(】建设单位)、—施,工单位?和监理?单位对工程质量【检验和质量评定情】况;
】 (六)参与单位!工程:、重要分《部和隐蔽《、关键部《位,工,程的评定中间验【收等的会签;
! 《 (七?)在工程竣工验收】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!级核定?编制工程质量评定】报,。。。告并向?工程竣工验收—委,员会提出工程质量】。等,级,的建:议
【
《第二十条《 ,工,程质量监督》权限如下
】 ? (:。一)对监理、设计、!施工等单位的资质】等级、经营》范围:进行核查发现—越级承包工程等【不符:合规定?要求的责成建设单】位限期改正并—向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报告;【
(!二)质?量监督?人员需持“水利【工程质量监》督,员证”进入施工现】场执行质《量监督对《工程有?关部:位进行检查调阅项目!法人(建《设单:位)、监理》单位和?施工:单位的?检,测试验成果、检查记!录和施工记》录,。;,
《。 (三)对违!反技术?规程、规范》、质量标准或—设计:文件的施《工单位通知项目【法人(建设单位)、!监理单位《。采取纠正措施问题】严重时可《责成停止继续施工同!时向水行政主—管部门提出》整顿的建议;
】 》 (四)对使—用未经检验》或检验不合格—的建筑材料、构配】件及设?备,等责成项目法人(建!设,单位)采《取措施纠正》;
》 : (五)定期或】适时:向,有关:部门和单《位,通报受监《工程质量情况;
】
(】。六)提请有关部门】奖,励先进质量》管理单位及个人;】
《 《(七)提请有关部】门或司法《机关追究《造成重大《工程质量事故—的单位和个》人的行政《、经济、刑事—责任
第五章 】质量:检测
第》二十:一条 工程质—量检测是《工程质量监督和【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!水,利工程质量检—测单位必须取—得省级以上计量【认证合格证书并【经,水利工程《质量监督《。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!利工程质量检测【工作检测人员—必须持证上岗 【
《
:
第二》十二条 市站根【据工作需《要可委?。。托,水利工程质》量检:测单位承担以下主】要任务
《
? : (一)》核查:受监:督工程?施工:单位的试验室装备】。、人员资质、试验】方法:及成果等;
—
【(二)根据需—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!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!;
《 (三【)参与工程质量事】故分析和研究处理】方案;
! (四《)质量监督机构委托!。的其他任《务, ,
—
第二十三条】。 ,质量检?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!鉴定:报告必须实事求是】数据: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!数据和报告负责【
【
?第二十?四条 工程质量检】测实行?有偿服务《检测费?。用由委托方支付【收费标准按有—关,规,定确定在处理工【程质量争端时发生】的一切费《。用由责任方》支付
第六章 】资料:存档制度
》
第二十五条 【。存档:资料内容
》。
(一!)质监站的批发【文;
】 (二)有关【质监会议《重要材料;
】 (—。三)工程质量—、安全监督书;
! 《 (四《。。)设计文件》及地质勘测资—料各一套《;
? 《 (五)》施工图、竣工图【各一套?;
:
(】六)各次抽验的检】测报告各一份;【
(!七)审批单位的批文!复印件?;
!(八)各项验—收,会议记录(含隐【蔽工程验收、阶段】验收、单《项工程验收)和【竣工验收《文件:、质:量评价意见;
】 《。。 (九)与工程】。有关的相片、—图片等资《料
【
第二十【六条 存档程序
! ? (一)质【监站的批、发文【。每年:年终进行整理—归档;
《。
(二!)工程项目材料【在工程竣工后由质】监员整理后归档【;
【 (三)其他【材料定?期整理?归档
第七章【 奖:惩
第二十—七条 项目法人【(,建,。设单位)有下—列,行为之一的由质【量监督?机构报其《主管部门予以通报】批评:或其它?纪,律处:理
? 》 (一)未按规定选!择相应?资质等级的勘—测设计、施工—监理单位的;
】 : 《(二)?未按规定办》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!的
【 :(三:)未按规定》及时进行已完—工程验收就进行下】一,阶,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!阶段验收而将工【程交:付使用的;
—
, (四)!发生重大工》程质量?。事,故没有按有关规【定及时向《有关部门报告—的
》
?
, 第二《十八条 勘测设计、!。施工、监理单—位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质量监》督机构报上级—主管部门视情节轻】重予以通报》批评降低资质—等级直?至收缴资《。质证书触犯法律的】按,国家有?关,。法律:处理
》 ? :(一:)无证或超越资【质,等级承接任》务的:;
:
》 , (二?),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!。监,督机构监督的—;
【 (三)》设计:文件不符《。合水利?工,程质量管《理规定要求》。的;:
,
(四!)竣工?交付:使用的工程》不符:合水利工程质量【管理规定要求的;】
,
【(五)?未按规定实》行质量?保修:的;
《 : ? (六?)使:用未经检验》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!材料和工程设备【或在工程施》工中粗制滥造—、偷工减料、—伪造记录的;
【
【(七)发《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!。没有及时按有关【规,。定向:有,关部门?报告:的;
】 (八)经水【利工程质量监督机】构,核定: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!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!除的 ?
!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!测,单位伪造检验—数,据或伪造检验结论】的,视情节?轻重由质量》监督:机构报?上级主管《部门对责任单位【予以通报批评—、降低资质等级【直至收缴资》质证书?因伪造行为造成严】。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!规,定处理 》。
,
,
第三十!条 对于《项目法人(》建设单?位)、?勘测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、质量检】测单位存在违—反中:华人民共和国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】条例行为时》可按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建设工程质量】管理:条例有关规定—进行经济处罚 】
《
第三十一条! 对不认真履行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】职责的质量》监,督机构由水行政主观!部门或?其上一级水利工程】质量监督《机构给予通报批评】、撤换负责人或撤消!授,权并进行《机构改组从事工程】。质量监督的》工,作人员?执法不严违法—不究或者滥用职权、!贪,污受贿由所》在单位或上》级主管部门给行政】处分构成《。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!
第三》。十二条 对在工【程质量?管理和?。质,量监督工《作中:做出突出《成绩的?单位和个人》由质量监督部门报请!水行政主管》部门:给予表彰和奖励
!第八章 附则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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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本实施!办法由市行》政主:管部门负责解—释
! 第三十四条本实!施办法自发布之日】起实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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