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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萍乡【市散装水泥和—预拌混凝土管理【办,法 —文号萍乡市人—民政府令第》56号 》 颁布日》期2010-—12-2《3 实—施,日期2011-0】。1-01 第【一,条为加快发展—散装水?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!凝土节约资》源保:护,环境促?进,全市:经济和社会可持【。续发:展根据江西省促进】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:。凝土发展条》。例等规定《。结合本市实际制【。。定本办法《 , 第二!条本市行政区—域内水泥、水泥【制品和?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】、经营?、运:输、使用和管—理,适用本办法 】 :     》本办法所称》散装水泥《是指不用《。包装直?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!、运输、《储存和?使用的水泥 【。 ,    — 本办法所称—预拌混凝土是指由】水泥、集料》、水以及根据—需要掺?入的外加剂》和掺:合料等按《一定比?例经:集中计量拌》制通过专用运—输工具运至使用地】点,的混凝土拌合物 】 【 第三条市、县(!区,)工业与《信息化委《员会负责本行政【。区域内散装》。水泥和预拌混—凝土的管理工作【其所属的散装—水,。泥和预拌混凝土管】理办:公室是散装水—泥和预拌混》凝土工作的管—理机构,《。负责日常行政管理】的具体工作》 ? 》 第四条》市、县(区)人【民政:府质:量技术监督、发展改!革部门应当依法加】强,对散:。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?的质量、计》量、价格的》监督管理保护消【费者的合法权益维】护市场秩序 — ?    》。 市、县(》区)人民政府建设、!规,划、交通《运输、公《。安、环境保护、财】。政,和审计等部门应【当按照各自的职【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!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的有关工】作 】 第五条市、县!(区)人民政府应当!将发展散装水泥【和预:。拌混凝土工作列【入国民经济和—社会发展《。规划及?年度计划《制定相关政策和【。措施促进散装水泥】和预拌混凝土工作】的发展 】     对发【展散:装水泥和《预拌混凝土工作【有突出贡献的—单位和?个人:由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:凝,土管理机构给予最】高不超过当年实际缴!入国库的《散装水?泥专项资金的4【%进行表彰、奖励 ! — 第六条新【建、扩建和改建【的水泥生产企业(包!括水泥粉磨站下同】。)应当按《照散装?水泥发放能力不低】于总生产《能,力,70%的标准进行设!计和:同步建设并依法【进,行环境?影响评价    !。 现有水泥—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!。放能:力未达到总》生产能力70—。。%的应当采取措施逐!步达到 ! 第七—条市工业与信息化委!员会应当会同有【关部门根据》城乡发展规》。划、预?。拌混凝土需求量以】。及道路运输等—实际情况按照布局】合,理、保护环境的原】则,负责:编,制和公布全市预拌】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!的布点?方案;县人民—政府工业与信—息化委员会》负责编?。制和公布本行政区域!内预拌混凝》土生产企业》设立:的布:点方案并报市工【。业与信息化》委员会?审,查批准 《 ?    》 预拌?混凝:土生产?企,业的设立《应当符合布点方案并!依法进?行环境影响评价 】    】 ,。预拌混?凝土生产企》业,还,必须纳入省人—民政府?。工业与信《息化委员《会的本省《行政区域内预—拌混凝土《生产企业、产品目】录 】 第八条—水泥:、预拌混凝土—生产:企业应当按照国【家规定取得相应【资质依法加强—质量计量管理建立】、健全质量》保证体系《保证散装水泥、【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!标准同时《进,入施工现场的—预拌混凝土经建设主!管部:门,质量安全《检查不合《格的不得用于浇注】  【   水泥》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!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!。共,。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!。泥和预拌混凝土【管理机构报送统【计报表 》 : 第九】条预拌混凝土—生产企业和水—泥制品生产》。企业应当《使用散?装水泥 《 !第十条市城市规【划区内的《工程建设项目—应当使用散装水泥】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!用袋装水泥和现场】搅拌混凝《土其:监督管理工》。作由市?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!及其所属的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理机构负责【 ?     【各县城区内的—工程建设项目—应当使用散装水泥】禁止使用《袋装水泥同时各【县人民政府可规定本!城区内?的工:程建设?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!凝土 ?  —。   大中型交通、!能,源、水利《、港口及其它国【家、省、市重点工】程等工程建》设项:目,应,当,使用散装水》泥和预拌混凝土禁】止,使用袋装水泥—和,现场:搅拌混凝土其监督管!。理工作由市工业和】信息:化委:员会及其所属的散】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管理》机构负责《。 《 : 第》十一条本办法—规定应当使用散装】水,泥、预拌混》凝土的水《泥,制品:生产企业和》工,程建设项目有下【列情:。形之一的在报—散装水泥《和预拌混《凝土管?理机构同意后—可以使用袋》装水:泥或:。者在现?场搅拌混凝土 】 《    《(一)需要使用特】。种类型水《泥的; 】  :   (二)施工】。现场50公里以内没!有散装水泥》供应的或《者3:0公里以《内没:有预拌混凝土供【应的; 》     (!三)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凝土运输】工具:无法到达作业—现,场的; —  《  : (:四)水泥使用总量】不超过3《0,。吨的; 》 ?     (五)工!程建设项目混—凝,土累计使用总—。量在500立方米】以下或者一次性【使用混凝土量在5】0立方米以下的 ! :。。 第十二!条,本办法规定应当使】用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凝土的】工程建设项目其【建设:、设计?和施工单位》在编制概算、—预算和上报计划时】应当:按照:使用散装水泥—、预:拌混凝土的》要求编制《 ?     前】款所指工程建设项目!。实,行招:标投标的建设单位】。。应当将使《用,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。土的要?求列入招《。标文件 》 《。 ? 第十三《条运送散装》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应当使【用专:用运输车辆并保【持车况?良好车身清洁防【止污染环境 】 ? 《第十四条对》因,工程建?设项目施工》需要确?需,。进入禁止通行区【域、限时通行路段】。的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专:用,运输车?辆在不影《响交:通安全畅《通的:情况下公安机—关交:通管:理,。部门应当准予通【行散装?水泥:和预拌混凝土专用】运输车?辆需占用道路作业的!。应经:相关职能部门—。批准 》 第】十五条鼓励水—泥生产、经营企【。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!泥销售网点》为农村建设使—用,散装水?。泥提供有效服务【提高:农村散装水》泥使用率 】 :。 ? 第十六条经—国务院批准征收【的,散装水?泥专项资金(以下简!称专项?资金)专门用于【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!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!范围:、标准?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!。人,民,政,府的规定执》行 》     专项】资金由散装》水泥和?预拌混?凝,土管理机构》。负责征收散装水泥】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!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!单,位代征征收专—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!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】门印制的统一—票据 — 第十七!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!袋,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!企业或?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!袋,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!和省:政府:的,规定:缴纳专项资金 !    —。。 水泥?、水泥制《品生产企业》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!理费:用中列支;》工程建设单》位缴:纳,的专项?资金计入建筑安【装工程成本 】 ? : :第,十八条?专项资金应》当,由市:、县散?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管《理机构负责》征收:征收范?围和权限如下 ! ?    (一)水泥!生产企业销》。售袋装?。水泥应缴纳》的专项资金》由市散装水泥—和预:拌混凝土管理—机构负?责征收 《 ?     (二)!使用袋装水泥的单】位、水泥制品生产企!业应:缴纳:的专项资金由—其所在地县人民政府!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。凝土管理机构负责】征收 ? 》 第十九条】除国务院、财—政部规定外,任【何地方、部门和单位!。不得擅自改变专【项资金征收对象、扩!大征收范围、—提高:征收标?准或者减、》免专项?资金 《 【 第二十条专项【资金全额缴入—国库纳入本级—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截留、【挤占:、挪用专项资金【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!括 《     (】一)新建、》扩建和?改建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土专用设—施的补助; !  ?   (二)购置和!维修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凝土—专用设备的补助;】 ,     !(三)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凝土建—设项:目贷款贴息; ! ?    (四)散】。装水泥、预》拌混:凝土科研、新—技术开发、示范【与推广; 》     !(五:)发:。展,散,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宣传与奖励; ! ,     (!六)代征《手续费; 【     【(七:)经本级人民—政府财政部门批准】并与发展《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有关的其他【开支 — 》 第二十一条专【项资金实行预、决】。算审批制度,—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管理机构应】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!定编制专项资金年】度预、决算,报财政!部门审批散》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!管理机构的》工作经费《,按国家和省政【府规定纳入同—。级财政预算财政、】审计等行政》主管部门《。应当:加强对专项资金征】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!和检:查 《 : , , ,。 第二《十二条专项资金用于!散,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设,施、设备《建设:或者改造《项目的按《照下列?程序办理 】。 ,   ?  (一《),由使:用单位提出》。书面申请及项目【建设可行性报—告; ? :    — (:二)由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!组织专家组对项【目可:行性报告《进行审查; 【    【 (三)经散—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!管,。理机构?审核后报《本级财政部》门,审批纳入专项资金】年度预算《;, , , ,     【(四)本级》财政部门根据专【项资: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!资金 —。 《 第?二,十三条违反本—办法水泥制》品生产企业应—当使用?散装水泥而》未使用的《由,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土管理机构责—。令限期改《正,并可:按每立方《米混凝土处以1【00元罚款或者每】吨袋装水泥处以30!0元罚款 】 第二十!四条:违反:本,办法工程《建,设,项目应?。当使用散装水泥、预!拌混凝土而》。未使用的由散装【水泥:和预拌混凝》。土管理?机构责令限期改正】并可对建设单位【按每:立方米混凝土—处以1?00:元,罚款或者《。按每吨袋装水泥【处以300》元罚:款但责?任属于施《。工单位的对施—工,单位进行《。处罚 】 第》。二十五条违》反,本,办法未及《时足:额缴纳?专项资金的》由散装?水,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:。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!的,行政处理决定并【从滞:纳之日起按日—。。加收未缴部分—0.5‰《的滞纳?金对拒不补缴—的,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管《理机构可《以依法申《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执行 】 《 , 第二十六条违反】本办法第七条第二】款,。关于预拌混》凝土企业有关布点】方案规定的由市散装!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!改正拒不改正—的依法申请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! !第二:十七条市、》县(区)人民政府工!业与信息化委员会】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管理机构以【。及其他有关部门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其上级行政机—关或:者行政监察》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!报批评并对直接【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。法给予行政处分 】 ? , ,  : , (一)违反本办法!的规定批准企—业新建、扩建和【改建的; 】 ,  :   (二)擅【自改变专项资金【征收范围、标准和】办法或者挤占、【截留:、挪用、《私分专项资金和罚】款的; 《 》    (三—。)不征收《专项:资金的; ! ,    (四)征收!专项资金和》罚款不按规》定,。使用省人民政府财】政部门统一票据的】 】 , 第二十八条在【市政府规定禁止【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!内预拌砂《。浆的:管理: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!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! — , 第二十九条本办!法具体应《用中的问题由市工】业与信息化委员【会负:责解释 ! 《第三十条本》办法:自20?11年1月1—日起实施至2015!年1:2月31日有效萍乡!。市,人民:政府2000年【。6月1?8日实施的萍乡市散!装水泥管理办法同】时废止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