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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】市散装水泥和—预拌混凝土管理办】法 ? 文号萍乡市】人,。民政府令第》56号 颁】布日:期201《0-12《。-23 【实施:日期201》。1,-01?-,01 第一—条为加?快发展散装水—泥和推广应用—预拌混凝《土节约?资,。。。源,保护:环境促进全市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】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!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?发展条例等规—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,办,法 】 第二条本市行政】区,域内水?泥、水泥制品和【预拌混凝土》的生产、经》营、运输、》使,用和管理适》用本办法 !     本办法】所称散装水泥是【指不用包装直接【通过专用设》备出厂、运输、储存!和,使用的水泥 】  《   本办法所称预!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!、集料、《水以及根据需要掺】入,的外:加剂和掺合料等【按,一定比例经集中【计量拌制通》过,专用运输《工,具运:。至使用地点的混凝】土拌合物《 《 : 第三条【市、县(区)工业】与信息化委》员会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》凝,土的管理《工作其所属的散装】水,泥和预拌《混凝土管理办公【室,是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土工》作,的,管理机?。。构,,负责日常行政管理!的具体工《作 【。。 , 第四条市、】县(区)人民—政府质量技术监【督、发展改革部门】。应当依法《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!拌,混凝土的质量—、计量?、价格的《监督管理保护—消费: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!场秩序 】     市、县(!区)人民政府建设、!规划:、交通运输、公【安、环境保护、财政!和审计等部门—应当按照各》。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!展散装水泥》和预拌?混凝土?的,有关工作 【 《 第五条市、】县(区)《人民政府应当将【发展散装《水泥:和预拌混凝土工【。作列入?国民经?济和社?会发:展规划及年度—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!措施促进散装水【泥和预拌混凝—土工作的发展—   】。  对?。发展散装《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?。工作有突《出贡:献的单位和》个人由散装水泥【和预拌?混凝土管理机构【。给予最高不超过当】年实际?缴入:国库的散装》水泥专项资金的4%!进行表彰、奖励 ! 】第六条新建、扩【。建和改建的水泥生】产企业(包括—水泥粉磨站下同)】应当按?照散装水泥发放【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!力70%的标—准进行?设计和?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!环境影响《评价 ?     现【有水泥生产企—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!未达到?总,生产能力70%【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!。达到: ? 第七!条市工业与信—息化:委员会应《当会:同有关部门根据【城,乡发展规划、—预拌混凝土需求【。量以及?道路:运,输等实际情况按照】布局合理、保—护环境的原则负责编!制和公?布全市预《拌混凝土生》产,企业设立《的布点方《案;:县人民政府工业【。与信息化委员会【负责:编制:和公布本行政区域】内,预拌混凝土生产企】业设立的布点—方案并报市工业【与信息化委》员会审查批准— : , :     预拌【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!立,应当符合布点—方,案并依法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! 》    预》拌,混凝土生产企—业还:必须纳?入省人民《政府工业《。与信息化委员会的】本省行政区》域内预?拌混凝土生》产企业?、产品目录》 《 第八】条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生产企业》应当:按照国家规定取【得相应资质》依法加强质量—计,量管理?建立、健全质量保】。证体系保证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—。凝土符合国家标准】同时:进入施工现场的预】拌混凝土经建设主】管部门质量》安,全,检查不合格》的不得用于》浇注 】   ? 水:泥、预拌混凝—土生产企业应—当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统计法向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】凝,土管理机《构报:送统计报表 】 — 第:九条: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!和水泥制品生产企】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! ? 《 : 第十条市城—市规划区内的工程】。。建设项?目应当使用》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禁止使用袋】装水泥?和现场?搅拌:混凝:土其监督管理—工作由市工业和信】息化委员《会及其所属的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。理机构负《责 : ,   — , 各县城区内的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!用散装水泥禁—止使用袋装水—泥同时各县》人民政府可》规定本?城,区内:的,工程建设项目—禁止现场搅拌—混凝土 《  —   大中型—交通、能源、水利】、港口?及其它国家、省、】。市重点工程等工【程,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!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!装水泥?和现场搅拌混凝【土,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市!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!及其所属的散装水】泥,。。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机?。构负责 【 第十一!条,本办:。法,。。。规定:。应当:使用散?装水:泥,、预拌?混,凝土的水泥制品生】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!目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在报《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:凝土管理机构同意】后可以使《用袋装?水,泥或者在《现场搅拌混凝土 !  》   (一》)需要使用特种【类型:水泥的; 》 , 《    (二)【施工现场50公【里以内没有散装【。水泥供应的或者30!公里以内《没有预拌混凝土供】。应的; —     (三!)散装水泥》、预拌混凝土运【输工具无法到达【作业现场的; 】     (!四):水泥使用总量—不超过30吨—的; —。     —(五:)工程建设项目混】凝土累计使用—总量在500立方米!以下或者一次—。性使用混凝》土量在50立—方米以?下的 ! 第十二条【本,办法规定应当使【用散装水泥、—预拌混?凝,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!建设、设计和施【工单位在编制概算、!预算和上报计划【时应:当,按照使用散》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的要《求编制 【 ,     》前款所?。指工程建设项—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!。设单位应当将使【用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凝土的要!。。求列入?招标文件《 ? 《 ?第十三条运送散装水!泥和预拌混凝土应】当使用专用运—输车辆并保持车况良!好,车身清洁防止—。污染环境 【 第】十四条对因工—程建设?项目施工《需,要确需?进入禁止通行区域】、限时通行》路段的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!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!全畅:通的:情况下?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。部门应当准予通行散!装水:泥和预拌《。混凝土专用运输车】辆需占?用道路作业》的应经?相关职能部门批【准 】 第十》五条鼓励水泥生产、!经营企业在农村设】立散装水泥销售【。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!散装:水泥:提供有效服务提【高农:村散装水泥使用【率 : ? 》 ,第十六条经》国务院批《准征收的《散装水?泥,。专项资金(以—下简称专项资金)专!门用于发展》。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!凝土:。事业其征收范围、】标准和办《法,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!府的规定执行— :     】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,机构负责征收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。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!其他单位代》征征收专项》资金应?当统一使用省—人民政府财政部门】印制的统一票据 】 】 第十?七条水泥生产企业销!。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!生产企业或者—工程建设项目使【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!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!缴纳:专项资金 【。     【水泥:、水泥?制品:生,产企业缴纳的专【项资金在管理—。费用中列支;工【程建:设单位缴纳的专【项资金?计入建筑安装—工程成本《 ,。。 《 : ?。第十八?条,专项资金应》当由市、县》散,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!。管理机构《负责征收征收范围】和权限如下 !   《  (一《)水泥生产企业销】售袋:装水泥应缴纳的【专项资金由市—散装水?泥和预拌《混凝土管理》。机构负责征收 【。  —   (二》)使用袋装水—泥的单位《、水泥制品》生产企业应》缴纳的专项资金【由其所在地县人民政!府的散装水》。泥和预?。拌混凝?。土管理机构负责征】收 【。 第十九条】除国务院、财—政部规定外,—任何地方、部门和单!位不得?擅自:改变专项资金征收】对象、扩大征收【范,围、提?高征收标《准或者减、免—专项资金 ! 第—二十:条专:项资金?全额缴入国》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!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截留、挤占、—挪用专?项资金专《项资金使用范围【包括  !   ?(一)新《。建、扩建和改建【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专用设施的【补助; 【     —(二)购《置和维修散装—水泥、预《拌,混,凝土:专用设?备的补助; 【   —  (?三):散装:水泥:、预拌混凝》土建设?项,目贷款贴息; 【。 《     (四)】散装水泥、预拌【混凝土?科研、新技》术,开发、示范与推广】;   !  (五)发展散装!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宣传与奖励; 】     (!六)代?征手续费;》  【。   (七》)经本级人民政府财!政部门批准并与发】。展散:装水:泥、预拌混凝—土有:关的其他开支 ! 第二!十一:条专项资金》实行预、决算审【批制度,散装水【。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!。机构应当按照财政】部门:的规定编制专项资】金年度预、决算,】。报,财政:部门审?批,散装水?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管理机构的工作!经费,按国家—。和省政府规定—纳入同级财》政,。预算财?政、:审计等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加强【对,专项:资金征收和》使用情?况的监督和》检查 ! ?第二:十,二条专项资金用【于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凝土设施、设备建!设或者改造》项目的?按照下列程序办理】 : 《    (一)【由使用单位提—出书面申请及项【。目建设可行性报告;! , ?  ?   (二)由散装!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!专家组对项》目可行性报告进【行审查; —   —  (三《。。)经散装水泥—和预拌?混凝土管理机构【审核后报本级—财政: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!金年度预算; 】 ,     【。(四)本级财政【部门根据专》项资:金年度预算拨—付项目资金 ! 》 第二十三条—违反本办法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】应当使用散装水【泥而:未,使用:。的由散装水》泥和预?拌混凝?土管理机构责令【限期改正《。并可:按每立方米》混凝土处以》10:0元:罚款或者每吨袋装】水泥处以300【元,罚款 ? 【 , 第二十四条违反】本办法?工程:建设项目应当—使用散装《水泥、?预拌:混凝土而未》使,。。用的由散装》水泥和?预拌混凝土管理机】构责令限《。期改正并可对建【。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!凝土处以10—0,元罚款或者按—每吨袋装水泥处【以300元罚款但】责任:。。属于施工《。单位的对施工单位】进行处罚《 :。 》 ?第二十五条违反【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!纳专项资《金,。。的,由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,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!行,政处理决《定并从滞纳之日【起按日加收未缴部】。。分0.5《‰,。的滞:纳金对拒不》补缴的散《装水泥?和预拌混《凝土管?理机构可以依法申】请人民法院》强制:执行 》 第】二十六条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】第二款关于》预拌混凝土企业【有,关布: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!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管理机构》。责令限?期改正拒不改正的】依法申请人民—法院:强制执行 】 》 第二十七条—市、:县(区)人民政府】工业与信《息化委员会、散【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管理机《。构,以及其他《。有关部门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由其【上级:行政机关或者—。行政监?察机:关责令改《正给予?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!。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,员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 —     (!一)违反本办法的规!定批准企业新建【、扩建和改建的【;, —    (二)【擅,自改:变专项资《金,。征收范围、》标准和?办法或者《挤占、截留》、挪用、私分—专项:资金:和,罚款的?; 《 :    《 (三)《不征收专项资金【的; 《   —  (四)征—收专项资金》和,罚款不?按规:定使:用省人民《政,府财政部《门统一票据的— !。 第二十八条在市政!。府规定?禁止现场搅拌—砂浆:的,区域内预拌砂浆的】。管理按照本》办法有关《。预拌混凝《土的规定执行 】 《 ? 第二十九》条本办法具体—应用中?的问题?由市工?业,与,信息化委《员会负责解释 【 ? 第【三十条本办法自2】011?年1月1日起实施】至20?1,。5年1?2,月,31:。日有效萍乡市—人民:政府:2000年6月1】8日实施《的,萍,乡市散装水》泥管理办法同—时废止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