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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!散装: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办法 文!号萍乡市《人民政府令第56】号 : 颁《布日:期201《0-12《-2:3 》。实,施日:期2011-01】-01 《 第:。一条为加快发展【散装水泥《和推广应《。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!源保护环境促进全】市经济和《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!江西省促进散装【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发展—条例等规定结合本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! 第】二条本市《行,。政区域内水泥—、水泥制品和预拌】混凝:土的生产《、,经营、运输》、使用和《管理适?用本办?法 —     本办法】所称散装水泥—是指不用《包装直接通过专用】设备出厂、运—输、储存《和使用的水泥 !   》  本办《法所称预拌混凝【土是指由水泥、集】料、水以及根据需要!掺入的外加》剂和掺合《料等:按一定比例经集【中计量拌制通过【专用运输工具运至】使用地点的》混凝土?拌合物 — 》 第三条市、县(!区):工,业与信息化》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凝土—的管理工作其所属】。的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土管理—办公:室是散装水》泥和预?拌混凝?土工作的管》理机构,负责日常行!政管理的《具体工作 ! : 第四条市、县!(区)人《民,政府质量技术—监督、?发展改革部门应当】依法:加强对散《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土的质量》、计量、价格的【。。监督管?理保护消费者—的合:法权益维护市场【。秩序 《 ?     市、县(!区)人民政府—建设、规划、交【通,运输、?公安、?环境保护、财政和审!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!自的职责《共同:做好发展散装水泥】。和预拌?混凝土?的有关工作》 》 , 第》五条:市,、县(?区):。人民政府应》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!预拌混凝土》工,作,列入国民经济—和,社会发展规划及年】度计划制定相关政】。策和措施促进—散装水?泥和预?拌混凝土工作—的发展 !   ?。 对发展散装水泥和!预拌:混凝土工作有突出贡!献的单位和》个人由散装水—泥和预拌混凝土【管理机构给予最【高不超过当年实【际缴入国库的散【装,。水泥:专项资金的4%进】行表彰?、奖励 ! 第六条【新建、扩建》和,改建:的水泥生产企业(】包,括水泥粉磨站下【同)应?当按:照散装?。。水泥发放能力—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!0%:的标准进行设计和】同,步,建设:并依:法,进行:环境影响评》价     】现有:水泥生产企业散【装水泥发《放能力未《达到总生《。产能力70%—。的应当采取措—施逐步达到 【 》 第七条市工】业与信息《化委员会应当会【同有关部《门根据城乡发展规】划,、预拌混凝土需求量!以及道路运输—等实:际情况按照布—局合理、保护—环,境的原则负责编【制和公布全》市预拌?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!。的布点方案》;,县人民政府工业【与信息化委》。员会负?。。责编制和公布本【行政:区域内预拌混凝土】生产:企业设立的布点【方案并报市工业与信!息化委?员会审查批准 】 《   ? 预拌?混凝土生《产企业的设立—应当符?。合布:点方案并依》法进行?环境:影响评价 》  —   预拌混—凝土生产企业还必】。须,纳入省人民政—府工业与《信息化委员》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!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】业,、产品目录 — 《。 第八条】。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生》产企业应当按—照国家?规定:取得相?应资:。质依法加《强质量?计,量,管理建立、》。健全质量保证体【系,保证散装水》泥、预?。拌混凝土《符合国家标准同【时,。进入施工现》场的预拌混凝土【经建设主管部门质量!安全检?查不合格《的,不得用于浇注 【 : ? ,  : ,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生产企业》应,当依据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统计法—。向散装水泥和—预拌混?凝土:管理机构《报送统计《。报,。表,。 ! 第九条《预拌:混凝:土生产企《业,和水泥制品》生产企?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! 【 第十条市城】市规划区内的—。工程建设项目应当】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:土禁止使用袋装水】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!其监督管理》工作由?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!会及其所属的散【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土管理机构负【责 《     【各县:城区内?的工程建《设项目?应当使?用,散装水泥禁止—使,用袋装?水泥同时各县—。人民政府可规定本】城区内?的工程建《设项目禁止》现,场搅拌混《凝土  !  : 大中型交通、能源!、水:利、港?口及其它《国,家,、省:、市重点《工程等工程建设【项,目应:当使用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凝》土禁止使用袋装【水泥和现场搅拌【混凝土其监督管理】工作:由市工业和信息化】委员会及其》所属的?散装水泥和预—。拌混凝土管理机构】负责 》 ? :。 第十一》。条本办法规定应当】使用散装水泥、【预拌:混凝土的水泥制品】生产企业《和工程建设》项目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在报散!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管:理机:。构同意后可以—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!。。现场搅拌混凝土 ! 《。    (一—)需要使用特—种类:型水:泥的; 】     》(二)施工》现场50公里以内没!有散装?水泥供应的或者3】0,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!。凝土供应的; 【 《     (三)散!装水泥?、预拌混凝土运输工!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!。的;: :     】(四)水《泥使用总量不—超过3?0吨:。的,;  】   (《五)工程《建设项目混凝土【。累计使用总量在50!0立方米《以下或者一》次性使用《混凝土?量在:50立方米以下的 ! 》。 , 第十二条【本办法?规,定应当?使用: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的工程建设—项,目其建设、设计和施!工单位在《编制概算、预算【和上报?计划时应当按照【使用散装水泥、预】拌混凝土的要—求编制 》 :    》 前款所指工程建】设项目实《行招标?投标的建设单—位,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!、预拌混凝土的【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! ? 第十】三条运送散》装水泥和预拌—混,凝土应当使用专【用运:输车辆并保持车【况良好车身清洁【防止:污,染环境 ! 第十四【条,对因:工程建?设项目施《工需要?确需进?入禁止通行》区域、限时通—行路段的散装—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专用运输车辆在不】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!情况下?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应当》准予通行散装水泥】。和,预,拌混凝土专》用运:输车辆需占用—道路作业的应经【相关职能部》门批准? : 第!十,。五,条鼓励水《泥生产、《经营企?业在农村设立散【装水泥销售网点【为农: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!提供:有效服务提高农【村散装水泥使—用率: ? 【。第十六条经国务【院批准征收的—散装水泥专项资【。金(以下简称—专项资金)专门用于!发展散装水泥—。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!其征收?范围、标准》和办法按照》国家和省人》民政府的规定执行】。。 ? ?    专项—资金由散装》水泥和预《拌混凝?土管理机构负—责征收散装水—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!机构可?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!代征征收专项资【金应当统《一使用省人》民政府?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!票据 】 第十—七条水泥生产企业】销售袋装水泥—水泥制品《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!设项目使用》。袋装水泥《应当按?照国家和省》。政府:的规:定缴纳专项资—。金, —   ? 水泥、水泥制品】生产企业缴纳—的专:项资金在管理—费用中列《。支,。;工:。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!项资金计入建—筑安装工《程成本 ! 第》十八条专项资—金应当由市、县散装!。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管理—机构负?责征收征收范围和】权限如下 —。。     】(一)水泥》生产企业《销售袋装水泥应【缴纳的专项资—金由市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土》管理机构负责征【收, 《 :    (二—)使用袋装水泥的单!位、水泥《制品生产企业—应缴纳?的专项资金由其所在!地县:人民政府的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》土管理机构负—。。责征收 — — 第十九条除国【。务院、财政部规【。定外,任何地方、部!。。门,和单位不得擅—自改变专项》资金征收《对象、扩大征收【范围:、提高征收》标准:或者减?、免专项资金 ! : 》第二十?条专项资金全额缴入!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!算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截留、【挤占:、挪用专《项资金专项》资金使用范围—包括 《 ?     (一【)新建、扩》建和改建散装水【泥,、预拌混凝土专用设!施的补助; 【     】(二)购置和—维,修散装水《泥,、预拌混《凝土专?用设备的补助; 】 :   》  (三)散—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建设项目贷【款,贴息; 【     (【四)散装水》泥、:预拌混凝土科—研、新技术开发、】示范与?推广; !    (五)【发展散装水》泥、预拌《混凝土宣《传与奖励; 【 :     (六】)代征手续费; !     (!七,)经本级人民—政府财政《部门批准并》与发:展,。散装: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有关—的其他开支 】 》 第二十一—条专项资金实行预】、决算审批制度,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】凝土管?理机构应当按—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!制专项资金年度预、!决算,报财》政部门审批》散,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管理】机构的工作经费,】按国家和省政—府规定纳入同级财政!预算财政、审—计等行政主管部【门,。应当:加强对专项资—金征收和使》。用情况?的监督和检查— 》 第—二十二条《。专,项资:金用于散装》水泥、预《。拌混凝土设施、【设备建设或者—改造项目的按—照下列程《序办理 —     (】一)由使用单位提出!书面申请《及项目建设可—行性报告;》。  【   ?(二)由《散,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管理机【构组织专家》组对项目可行性报】告进行?。审查:; 【    《(三)经散装—水,泥和:预拌混凝《土管理机《构审核?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!批纳入专项资金年】度预算;《   】  (四)本级财政!部门:。根据专?项资金年《度,预算:拨付:项目资金 ! 》第二十?三条违反本办法水泥!制,品生:产企:业应当使《用散装水《泥而未使用的—由散装水泥和预【拌,。混凝土管《理机构责令限期改】正,并可按每立方米【混凝土处以》100元罚款—或者每吨袋》装水泥处以300元!罚款: — : :第二十四条》违反本办法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!用散装水泥》、预拌?。混凝土而未使—。用的由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?凝土:管,理机构责令限期【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!。按,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!100元罚款或者】按每:。吨袋装?水泥处以300【元罚款但《责任属?于施工单位的对施】工单位进行》处罚 ! 第二》十五条违反本办【法未及?时足额缴纳专—项资金的由散装水】。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理机构》作出限期补缴的【行政处?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!。起按日加收未—缴,。部分:。0.5‰的滞—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!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!管理机构可》以依法申请》人民法?院强制执行 ! ? 第《二,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!七条第二款关于【。预拌混凝土》企业有关布点—方案规定的由市散】。装,水泥:和预拌混《凝土管理机构责【令限期?改,正,拒不改正《的依法?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。执行 】 第》二十七条市、县(区!)人:民政府工业》与信息化《委员会、散装水【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!机构以及其》他有关部《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其上级《行政机关《或者:行政监察《机关责令改正给予】通报批评并对—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行:政处:分 —     (一)违!反本办法的规定批】准企业新建、扩【建和改?建的:;  】   (二)擅自】改,变专:项资金征《收范围、标准和办】法或者挤占》、截留、挪用、私】分专:项资金和罚款的【; : 》    (三)不】征收专项资金的【; : 》  :  (四)征收【。专项资金《和罚款不按规定使】用省:人民政府《财政部门统一—票据的 —。 【第二十八条》在市政府规定禁止】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!内预拌?砂浆的管理按照本】办,法有关预《。拌混凝土的规定【执行 ? — 第二十九条本!办法具体应》用中的问题由—市工业与信》息化委员会负—责解释 】 》。。第三十条本》。。办法自2011【。年1月1日起—实施至2015年】12月?31日有效萍—乡市人?民政府2《000年6月—18日实《施,的萍乡市散装水泥管!。理办法?同时废?止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