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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萍乡市散装】。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管理办—法 : : 文号萍》乡市人民政府令第】56号 【颁,布日期2010【-12-2》3 : 实施日—期2:011-01-【。。01 第一—条为加?快发展散装》水泥和推广应用预】拌混凝土节约—资源保护环境—促进全市经济和【社会可持《续发:展根据江《西省促进散》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发展》。条例等规定结合本】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】 第二条本—市,行政:区域内水泥、水泥制!品和:预拌混凝土》。的生:产、经营、运—输、使用《和管理适用本—办法 》    — 本办法所称散【装水泥是指不—用包装直接通过【专用设备《出厂、运输》、储存和使用的水】泥 【。   ? 本办法所称预拌】混凝土是指由水泥】、集料、水以及【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!。剂和:。掺合料等按一—定比例经集中—计量拌制通过—专用运输工具—运至使用地点的混】凝土拌合物 — 》 第三条市】、,县(区?)工业与信息化委】员会负责《本行政区域》。内,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土的管理工作—其所属的散装水【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!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和!。预拌混凝《。土工作的管理机构】,负责日常行政管】理的:具体工?作 ? , ? 第》四条市、县(区)】人民:政府质量技术监督、!发展改革部门应当】。依法加强对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凝土的】质,。量、计量、价格的】监督管?理保:。护消:费者的合《法权益?维护市场秩序—   】  市、县(区)】人民政?府建:设、:。规划、交通》运输:、公安、环境—保护、财政和审计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!的职责?共同:做好发展《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。土的有?关工作 — :。 ?。 , 第五条市、县(】区)人民政府—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!和,预拌混凝土工—作列: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展规划及年》度计划?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!促进散装水泥和【预拌混凝土》工作的?发展  !  : 对发展散》装,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工》作有突出《。贡献的单位和个人】由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土管理机构】给予最高《不超过?当,年实际缴入国库【的散装水泥专—项资:金的:4%:进行表彰、奖励【 【 第《六条新建、扩—建和: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!(包括水泥粉磨站】下同)应当按照散装!水泥发放能力—不低:于总生产能力—70%的《标准进行设》计和同步建设并依】法进行环境影—。。。响,评价   —  现有水泥生】产企业散装》水,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!生产能力70%的】应,当采取措施逐—步达到?。 : 】第,七条市工业与信【息化委员《会应当会同有关【部门根据城乡—发展规划《、预拌混凝》土需求?量以:及道路运输》等实际情况按—照布局合理、保【护环境的原则负【责,编制和?公布:全市预拌混》凝土生产企业—设,立的布点方案—;县人民政府—工,业与信息化委—员会负责《编制:和公布本行政—区域内预拌》混凝土生产企业【设,立的布?点方案并报》市工业与信息化委】员会审查《批准 《  》   预拌混凝【。土,。生产企业的》设立应当符》合布点方案并依【法进行环境影响评】。价,   】  预?拌混凝土生产企业】还必须纳入》省人民政府工业与】。信息化委员会—的本省行政区域内预!拌混凝土生产—企业:。。。、产品目录》。 ! 第八条水泥、【预,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!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!相应资质依法加【强质量?计量管?理建立、健全—质量保证体系—保证: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凝土—符合国家标》。准同时进入施工现】场的:预拌混凝土》经建:设主管部《门质:量安全检查不—合格:的不:得用:于浇注 !    水泥、预】拌混凝土生产企业】应,当依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统—计法向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凝土管》。理机构报送统—计报表 【 》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!生,产企业?和水泥制《。品,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!装水泥 》 — 第十条市城市规!划区内的《工程建设项》目应当使《用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土禁》止使用袋装水泥和】现,场搅拌混凝土其【监督:管理工作由》市工业和信息化委】员会及其所属的【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土管理机构》负,责,。 :     】各县城区内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!使用散?装水:泥禁:止使用袋《装水泥同时各县人】民政府可规定本城区!内,的工程建设》项目禁?止现场搅拌混凝【土 》     大中型!交通、?能源:、水利、港口及【其它国家、省、【。市,重点工程《等工:程建设?项目:应当使用散装水【泥和:。预拌混凝《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!和现场搅拌混凝土】。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市!工业:和信息化委员会及】其所属?的散装水泥》和预:拌,混凝土管《理,机构负责 ! , 第》十一条本办法规【定,应,当,。使用散装水》泥、:预拌混凝《土的水泥《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!建,设项目?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》。在报散装水》。泥和预?拌混凝?。土管理?机构同意《后可以使《用袋装水《泥或者在现场—搅拌混凝土》   】。  (一)》需要: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!; : ?     —(二)施工》。现场50公》。。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!供应的或者3—0公里?以内没有预拌—混凝土供应的; ! ,  《。   (三)散装水!泥、:预拌混凝土运—输工具无《法到达作业现场的】; 》 ,  :  : (四)水泥使【用总量不超过3【0吨的;《 《     —(五:)工程建设项目混凝!土,。累计使用总量在50!。0立方米以下—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!土量在50立方米以!下的 !。 : 第十?二条本?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!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的工程《建设:项目:其建设、设》计和施工单位在编】制概算、预算和上】报计划时应当按照】使用散装水泥、预】。拌混凝土的要—求,编制 ? ?  ?   前款所指工】程建设项目》实行招标投》标的:建设单?位应当将《使用散装《水泥、预拌混凝土的!要求:列入招标《文件 ? !第十:三条运送散装水【泥和预?拌混凝土应》当,使用专用运输车【辆并保?持车况?良好车?身清洁防《止污:染环境 ! 第十四条】对因工程《。建设项?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!禁止:通行区域、限时通】行路:段的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凝土—。专用运输车》辆在不影响交通【。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!安机关交通》管理部门《应当准予通》。行散装水泥和预【拌,混凝土专用运输车】辆需占用道》路,作业的应《经相关职能》部门批准《 ?。 第十!五条鼓励水泥生产、!经营企业《在农:村设立散装水—泥销售网《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!装水泥?。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!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! 》。 ? 第十六条经—国务院批准征—收的散装水泥专项】资金(以下简称专】项,资金)专门用于发】展散装水泥或者【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!收范围、标准和【办法按照《国家和省人》民政府的规定执【行   !  专项资金由散装!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!水泥和?预拌混凝土管理机】构可以依《法委:托其他单位代—征征收专项资—金应当统一使—用省:。人民政府财政—。部门:印制的?统一票据 》。 ,。 》 第十七条水泥!生产企业《销售袋装水泥—水泥制品生产企【业或者?工程建设项》目使用?。袋装:。水泥应当按照国【家和省政府的规定】缴纳专项资》。金 《 ,    》 ,水,泥、水泥制品生产】企业缴纳的专—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!。列支;工程》建设单位缴纳的【专项资金《计入建筑安装工【程成本 》 》 : 第十?八条专?项资金应当由—市、县散《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!管理机构《负责征?收征收范围和—权限如下《   】  (一)水泥生】产企业销售袋—装水泥应《缴纳的专项》资金由市散》装,。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负责征收 】 :     (二!)使用袋装水泥的单!。位,、水泥制品生产企】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!由其所在《。地县人民政府的散装!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】 【 第《十九条除国务院、财!政部规定外,—任何地?方、:部,。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!变专项资金征收对】象、扩大征收范围、!提高征收标准—或者:减、免专项资金 ! 第!二十条专项》资金全额《。缴入国库纳》入本级财《政预算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截留【、挤:占、:挪用专项《资金专?项资金使《用范围包括》。    ! (:一)新建、扩—建和改建散装—。水,泥、:预拌混凝《土专用设施的补助;! :     (!二)购置和维修散装!水泥、预拌混凝土专!用设备的补助; 】 《。  :   (三)散装】水,泥、预拌混凝土建】设项目贷《款贴息; !。    《 (四)《。。散,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:。科研、新技术开【发、示范与》。。推广; 》 ?     (五)发!展,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宣传与奖励【。; 》     (六】)代征手续费—; 》     (七】)经本级人民政府财!政部门批准并与发】展,散,装水泥、《预拌混?凝土有关的其他【开支 —。 : : :。。。第二十一条专—项资金实行预、【决,算审:批制度?,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管理机构应【当按照财政部门的】规定编制专项资【金年:度预、决算,报【财政部?。门审批?散装水泥《和预:拌混凝土管理机构】的工作经费,按国】家,和,省政府?规定纳入同级—。财政预算财》政、审计《等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加强?。对专项?。资金征收和使用【。情况的监督和检【查 【 《第二十二条专项资】金用于散装水—泥、预?拌,混凝土设施、设备建!设,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!下列程序《办理  !   (一)由【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!请及项目建设—可行:性报告; 》。 《   ?  (二)由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组织专家【。组对项目可行—性报告进行审—查; 】    (》三)经散装》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管理机构》审核后报本级—财政部门审》批纳入专项资—金年度预算》; ?     (!四)本级财》政部门根据》专项资金《年度预算拨付项【目资:金 ! 第?二十:三,条违反本办法水泥】制品生产《企业:。应当使用《散装:水泥而未使用—的由散?装,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。管理机?构,。责令限期改》正并可按每立—方米混?凝土处?以10?0元罚款或者每【吨袋装?。水泥处以《30:0元罚?。款 《 第二!十四条违反本—办法工程建设—。项目应?当使用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凝土》而未使用的由散装】水泥和预《拌混:凝土管理《机构责?令限: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!位,按每立方《米混凝土处以1【00元?罚款或者按》每吨袋装《水泥处以3》00元罚款但责任】属,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!单位进行处罚—。 《 第【二十五条违反本【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!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!泥和预拌混凝土【管理机?构作出限期补缴的】行政处理决定—并从滞纳之日起【按日加收未》缴部分0.5‰【的滞纳金对拒不【补缴的散装》水泥和预拌混—凝土:管,理机构?可以依法申请人民】法院强制执行 !。 【第二:十六条违反本—办法第七条第二【款关于预拌混凝土企!业有关布点方案规】定的由市散装—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,机构责令《限期改正拒不—改正的依《法申:请人民?法院强制执行 【。 《 ? 第二十七条【市、县(区)人民政!府工业与《信息:化委员?会、散装水泥和预】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!及其他有关》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其上级行政【机关或?者行政监察机关【责令改正给予通【。报批评并对直—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依法给》予,行,政处分 !    (一)违】反本办法的规定【批准企业新建、扩】建和改建的》; :     !(二)?擅自改变《专,项资金征收范围、】标,准和办法或者—。。挤占、截留、挪用、!私分专项资》金和罚款《的; 】    (三)【不征收专项资金的】; ?     】(四)征收专项资】金和罚款不按—规定使?用省人民政府—财政部门统》一票据的 【 ? 第二十【八条:在市政府规定禁止现!场搅:拌砂浆?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!管,理按照本办法—有关预拌混凝土【。的规定执行 ! 》 ,第二十九条本办【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!由,。市工业与信息化【。委员会负责解—释 ? , — 第三十《条本办?法自2011—。年1月1日起实施至!20:15:年12月3》1日有?效萍乡市人民—政,府200《0年6月1》8,日实施的《萍乡市散装水泥【管,理办法同时废止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