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萍乡市散【装水泥和预拌—。混凝土?管理办法 》
:
文号萍乡市【人,民政府令第56号
!
颁《布,日期201》0-:12-23
】 实施日期20【11-01-01
!
第一条为加快发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】应用预拌混凝土节】约资源保护环—境促进全市》。经济:和社会可持》续发展根据江西【省促进散《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。土发展条例等规定】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办法
【
第二—条本市行《政区:域内水泥《、水泥制品和预拌混!。凝土的生产、经【。营、运输、使用【和管理适用》。本办法 》
: —本办法所称散装【水泥是?指,不用包装直》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!、运输?、储:存和使?用的水泥
【
— 本办法《所称预拌《混凝土是指由—。水泥、集《料、水以及根—据需要?掺入的外加剂和掺】合料等按一定—比例经?集中计量拌制通过】专用运输工具运至】使用地点的混—凝土:。拌合物
【。
第【三条市、县(区)工!。。业与信息化委—员会负?。责本行政区域内【散装水泥和》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!作其:。所属的散《装水泥和《预拌:混凝土管理办—公室是散装》。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《工作的管理机—构,负责日常—行,政,管,理的具体工作
!
第】四条市、县(区)】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!督、发展改革部【门应当依法加强对】散装水泥《和预:拌混凝?土的质量、》计量、价《格的监督管理—保护消费者的—合法权益维护市【。场秩序
—
? 市、县(】区)人民政府—。建设、规划、交通】运,输、公安、环境保】护、财政和审—计,。等部:门应当按照》各自的?职责共?。同做好发展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凝土的】有关工作
】
—第五条市、》县(:区)人民政府应【当将发展散装水【泥,和预拌混凝土工作】列入国民经济和社】会,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!制定相关政策和【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!预拌混凝土工作的】发展:
?
【对发展?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工《作,有突出?贡献的单位和个【人由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,凝土管理机构给【予最高不超过—当年实际缴》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!项资金的4%进行】表彰、奖励
!
《 第六条新—建、扩建和改建的】水泥生产企业(包】括,水泥粉磨站》下同)应《当按照散装》。水泥发放能》力不:低于总生产能力70!。%的标准进行设计和!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!环,境影:响评价
! ,现有水泥生》。产企:业散装水《泥发放能力未—达到总生《产能力70%的应】当采取措施》。逐步达到
! ,
第》七条市工业与信息】化委员会应当会同有!关部:门根据城《乡,发,展规划、预拌混凝土!需,求量以及道路运输】等实际?情况按照布局合理】、保护环境的原【则负责编制和公布】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!企业设?立的布点方案;【。县,人民政府工业—与信息?化委员会负》责编制和公布本【行政区?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!企,业设:立,的布点?方案:。并报市?工业与信息》化委员会审查批准 !
!预拌混?。凝土生产企业的设】立应当符《合布点方案并依法】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!
? 预拌】混凝土?生产:企业:还必须纳入》省人民政府》工业与信息化委【员,会,的本省行《政区域内预拌混凝】土生产?企业、产品目录【
! ,第八条水泥、—预拌:混凝土?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!。家规定取得》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!量计量管理建立【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!保证: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符合国家标准】同时进入施工—现场的?预拌混凝土经建设主!管部门质量安—全检查?不合格的不得—。用于浇注
【
《。 水泥、预【拌混凝土生》产企业应当依—据中华?人民:。共和国统计法—向散装水《泥和:预,。拌混:凝土管?理机构报送》。统计报表
!
第九条预!拌混凝土生产企【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!业应当使用散—装水泥?
! 第十条市城市【规划区内的工程【建,设项目应当使用【散装: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禁止使用》袋装水泥和现—场搅拌混凝土—其监:督管理工作由市【工业和信息》化委员会及》其所属的散装水【泥和:预拌混凝土管—理机:构负责
】。 《。 各县城区内—的工程建设项目应】当使用散《。装水泥禁《止使用袋装》水泥同时《各县人民政府可【规定本?城区内的工程建设】项目禁止现场搅拌】混凝土
【 大【中型交通、能源、】水利、港口及其它国!家、:省、市重点》工程等工程建设项】目应当使用散装水】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!使用袋装水》泥和现场《搅拌混凝土其监督】管理工作由》市工业和信息化【。委员会?及其所属的散—装水泥?和预拌混《。凝土管理机》构负责
!
第十一条本!。办法规定应当使用】散装水泥、预拌【混凝土的水泥制【品生产企业和工程】建设:。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在报?散装水?泥和预拌混凝土管】理机构同意后可以】使用袋装水泥或【者在现场搅拌混凝】土 ?
? (一【)需要使用特种类型!水泥:的; 《
《 ,。 (二)施工】现场:50公里《以内:没有散装水泥供应】的或者?30公里以内没有】预拌混凝土供应【的; ?
【 (三)散装水】泥、预拌混凝土【。运输工具无》法到达作业现场的】。;
— (四)水!泥使用总量》不,超过30《吨的;
—
(】五):工程建设《项目: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!在500立方—米,以下:或者一次《性使用混《凝土量在50立方米!以下的
】
第十二】条本办法《规定应当《使用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,凝土的工程建—设项目其《建设、设计和—施工单位在》。编制概算、预算和上!报,计划时?应当按照使用散装】水泥、预拌混凝土的!要求编制
! 》前款所指工》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!。投标的建设》单位:应当将使《用,散装水泥、预拌【混凝土的要》求列入招《标,文件
》。
?
? 第十三条运送散】装,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应当?使用专用运输—车辆并保持车—况良好车身清洁【防止污染环境
!
— 第十四条对因【。工程建设项目施【工需要?确需:进入禁止通行区域】、,限时通行路段的【散装:水泥和预拌混—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!不影响交通》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!安机关?交通管理部》。门应:当,准予通行散》装,水泥:。和预拌混凝》土专用运输车辆【需占用道路》作业的?应经:相,关职能部门》批准:
! 第十五条鼓励【。水泥生?产、经营企业在农】村设:立散装水泥销—售网点为农村建设】使用散装水》泥提供有效服务【提高农?村散装水《泥使用?率 ?
?
第十六】条经国务院批准征收!的散装水泥专项资】金,(以下?简称专项《资金)专《门,用于发展散装水【泥或者预《拌混凝土事业—其征收范围》。、标准和办法按【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!的规定执行 —
!专,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!预拌混凝土管理【机构:负责征收散》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《管理机?构可以依《法委托其《他单位代征征—收专项资金应当统】一使用省人民政府】财政部门印制的统】一票据
【 ,
《 第十七条水—泥生产企《业销售袋《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!企业:或者工程建设项目】使用袋装《水泥应当按照—国家: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!专项:资金
— —。水泥、水泥》。制品生?产企:业缴纳?的专项资金在—管,理费用?中列支?;工程?建设单位缴纳的【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!。装工程成本 【
:
第十八!条专项资金》应当由市、县散装水!泥和预?拌混凝土管》理,机构负责征》收,征收范围和权限如下!
! ,(一:)水泥生产企—业销:售袋装水泥应—缴纳:的专项资金由—市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?土,管理机构负责征收】
《 》 (二?)使用袋《装水泥?的单:。位,、水:泥制品?生产企业应缴纳的】专项资金由其所【在地县?人民:政府的?散装:水泥和?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!。负责征收
】
?
?第十:九条除国《务院、财政》。部规定外,任何【。。地,方、部门和单—位不得擅自改—变专项资《金征收对象》。、扩大征收》范围、提高征收标】准或:者减、免专项资金】
《。
第【二十条专项》资金全?额缴入国《库纳:。入本: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!和个人?不得截留、挤占【、挪用专《项,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!。围,包,。括
【 , ?。(,一):新,建,、扩建和改建散装】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专用?设施的补助; 【
《 (二【。)购置和维》修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凝土专用设—备的补助;
】
(】三)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:。土建设项《目,贷款贴息; 【
? , 《(四)散装》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科研、新】技术开发《、示范与推广; 】
《 (—五,。)发展散装水—泥、预?拌混:凝土宣?传与奖?励; ?
】 (:六)代征手续费; !。
? 》。 (七)《经本级?人民政?府,财政部门批》准,并与发展散装水泥】、预拌混凝土有关】的其他?开支
】
第二十一条!专项资金实行—预、决?算审:批制度,散》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:机构应?当按照财《政部门的规定编【制专项资金年度预、!决算,报《财政部门审批—散装水泥和》预拌混凝土管理机】构的工作经费,【按国家和省政—府规定纳入同级财】政预算财政、审【计等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对专项资金征】收和使用《。情况的监《。督和检查 —
第!二十二条专》项资:金,用于:散装水泥、》预拌:混凝土设施、设【。。备建设?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!下列程?序办理
【。 , ? (一《)由使用单位提出书!面申请及项目—建设可行性》报告;
—
? : (二)由散装水!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理机《构,组织专家组对项【目可行性报告进行】审查:;, :
(!三)经?散装水泥和预拌混】凝,土管理机构》审核后报本级财【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!资金年?度预算;
】 (四】)本级财政部—门根: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!拨付项目《资金
—
第【二十三条违反—本,办法水泥制》品生产企业》应当使用《散,装水:泥,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!泥,和预拌混凝土—。管,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!并,可按每立方米混凝】土处:以100元罚—款或者每《吨袋装?水,泥处以300元罚款!
【
第二十四【条违反本办法工程建!设项目?应当使用散装水【泥、预拌混凝土而】未使用的由散装【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!并,可对建设单位按每】立方米?。混凝土处以10【0元罚款或者—按每吨袋装水—泥处以300元罚】款但责任属于施【。工单位的对施工【单,位进行?处,罚
】
: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!办法未及时足额【缴纳专项资金的由】。散装水?。泥和:预拌混凝土管—理机构作出限期【补缴的?行政处理决定并从】滞纳之日起》。按日加?收未缴部《分0.5《。‰的:滞纳金对拒》不补:缴的散装水泥和【预拌混凝土管理机】构可以?依,法申请人民》法院强制执行 】
— 第?二十六条《违反本办法第七【条第二?款关于预拌》。。混凝土企业有关布】。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!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管理机构责—。令限期改正》拒不改正的依法【申请人?民法院强《制执行
【。
第【二十七条《市、县(区)—人民政?府,工,业与信息化》委员会、散装—水泥和预《。拌混凝土《管理机构以及—其他有关《部门有下《列行为之《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!关或: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!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!对直:接负责的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依》法给予?行政处分《 ,
》 《(一)违反本—。办法的规《定批准企业新建、】扩建和改《建的; 》
,
: (二【。)擅自改变专—项资:金征收范围、标准和!办法或者《挤占、截留》、挪用、私分专【项资金和罚款—的;:
《 : (三—)不征收专项—资金的;《
《 》 (四)征》收专项资金和—罚款不按规定使【用省人民政府财政】部门:统一票据的
】。
— ,。第二十八《条在市政府规—定禁止现场》搅拌: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!浆的管?理按:照本:办,法有:关预拌混凝土的【规定:。执行 ?
】 第二十九条本【办法:具体应用中的问【题由:市工业与信息化委】员会负责解释
!
》。 第?三十条本办法自2】011年1月1日】起实施?至20?15年1《2月:31日有效萍—乡市人民政》府2000年6月】18日?实,施,的,。萍乡市散《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!废止 ?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