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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萍乡市】散装水泥和》预,拌混凝土管理办法】 文号萍乡!市人:民政:府令第56号 】。 颁布日期2【0,10:-12-23 【 实施日—期,20:11-01-01 ! 第一条为加快发】展,散装水泥和推广【应用预?拌,。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!环境促进全市经【济和社会可》持续:发展根据江西省促】进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!展条例等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】制定本办法》 , : 第二条】本市行政区域内水】泥、水泥制品和预拌!混凝:。土的生产、经营【、,运输:、使用和管理适【。用本:办,。法 《 , : ,   ?本办法所称》散装水泥是指不用】包装直接通过专【用设备出厂》、,。运输、储《。存和使?用的水泥《 , : ?    本办—法所称预拌》混凝土?是指由?水泥、?集料、水以及根据需!要掺入的外》加,。剂,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!例经:集中计量拌制通过】专用运输工》具运至使《用地:点的混?凝,土拌合物 — ? 《。 第三?条市、县《(区)?工业与信息化委【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散装水泥和预拌】。混凝土?的管理工作其—。所属的散装》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管理办公》室是散装水》泥和预拌混凝—土,工作的管理机构,】负责日?常行政管理》的具:体工作 》 — 第四条市、【县(区?)人:民政府质《量技术监督、发展改!革部门应当依法加】。强对散?装水泥和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、!计量、价格的监督】管理保护消费—者的:合法权益维护市场】。秩序 》。     【。市、县(区)—人民政府建》设、规划、交通运】输、公安、环境【。。保护、财政和审计】等部门应当》按照:各自的?职责共?同做好发展散装【水,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的有关工作【 【 第五条市、县!(区)人民》政府应当《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:凝土工?作列入?国民经济和》社会发展规》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!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!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工【。作的:发展:   】  :对发展散装水泥和】。预拌混凝土工作有】突出贡献的》单,位和个人《由,散装: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管理机构给予最高!不,超,过当年实际缴入【国,库的散装《水,。。泥专项资金》的4%进行表彰【、奖励 】 : , 第?六,条,新,建、扩建和》改建的水泥生产企】业,(,。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!)应当按照散装水泥!发放能力不低—于总生产能力—70%的标准进行】设计和同《步建设?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】响评价     ! 现有水泥生—产企业散《装水泥发《放能力?未,达到总生产能力【70%的应当采取】措施逐步达》。到, 【。 ?第七条市工》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应!当会同有关》部门根?据城乡发展规划、预!拌混:凝土需求量》以及道路《运输等实际》情况按照布局合【。理,、保护环境的原则】负责编制《和公布全市预拌【混凝:土生产企业设—立的布点方案;【县人民政《府工业与信息化委员!会负责编制和公布】本行政区域内—预拌混凝土生产【企业设立的布点方】案并报市工业与信】。息化委?员会审查批准— :。     预!拌混凝?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!当符合布点》。方案并依法进行【环境影?。响评价?  【  : 预拌混凝》。土生产企业还—必须纳入《省,人民政?府工业?与,信息化?委员会的《本省行政《区域内?。预拌混凝《土生产企业、产品目!录 : — 第八》条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!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!依,法加强质《量计量管理建立、】健全质量保证体【系保:证散:装水泥、《。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!标准同时进》入施工?现场的预拌混—凝土经建设主管【部门:质量安全检》。查不合格《的不得用于浇—注 —。    《 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生产企业应当—依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!散装水泥和预拌混】凝,土,管理机构报》送统计报表 — 《 《 第九条预拌混凝】土生:产企业?和水泥制品》生产企业应当使用】散装水泥 — 第!十,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!工,程建设?项目应当使用散装】水,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禁止?使,用袋装?水,泥和:现场搅拌混凝土其监!督管:理工作由市工业和信!息化委员《会及:其所属的散装水泥】和预拌?混凝土管理机构【负责 《 , :    《 各县?城,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!应当使用散装水泥】禁止使用《袋装水泥同时各县】。人,民政府可规定本【城区内的工程建【设项目禁止》现,场搅拌?混凝土 》     】大中型?交通、?能源、水利》、港口及其它国家、!省、市重点工程等】工程建?设项目应《当使用散《装,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禁止使用袋装水【泥,和现场搅拌混凝【土其监督管》理工作由市工业和信!息化委员会》及其所属的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机构负责—。 【 , 第十一条本办】法规定应当使用散】装水:泥、预?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!生产企业《和工:程建设项目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在报】散,装水泥和预拌—。混凝土管理机构同意!后可以?使用袋装水泥或者】在,现场搅拌《。混凝土 】     (—一)需要使用特种】。类型水泥的; 【   【  :(二)施工现—场50公里以内【没,有散装水泥》供应的或《者30公里以内【没有预拌混》。凝,土供应的;》  【   (三)—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《。凝土:运输工?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!的; —   《  (四)水泥【使用总量不》超过30吨》的; —     (【五,)工程建设》项,。目混凝?土累计使用总量在】5,00立方米》。以下:或者一次性使—。用,混凝土?量在5?0,立方米以下的 ! 第】十二条本办法规定】应,当使用散装》水泥、预拌混凝土的!工程建设项目—其建设、设计和施】工单位在《编制概算《。。、预算?和上报计划》时,应,当按照使用》散装水泥、预拌【混凝:土,的要求?。编制 【     前—款所指工程》建,设项目实《行,招标投?标,的,建设单位应当—将使用?散装: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的要求列入—招标文件 【 》 :第十:三条运送散装水泥】和预拌?混凝土应当使—用专用运输车辆并保!持车况良好车身【。清洁:防止污染《环,境 《 》 第十《。四,条对因工程建设项】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!。禁,止通行区域》、限时通《行路段的散》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专》用运:输车:辆在不影《响交通安全畅通【。的情况下公安机【关交通管《理部门应《。当准予通行》。散装水?。泥和预?拌混凝土专用运输】车辆需占用道路作】业的应经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! !第十五条鼓励水泥生!产、经营企业在农】村设立散装水—泥销售网点为农【村建设使用》散,装水泥提《供有效服务提高农】村散装水泥使—用率 》 第十!六条经国务院批【准征收的散装—水泥:专项资金(以下简】称专项资《金)专门用于—发展散?装水泥?或,者预拌混凝土—事业其征收范—。围、标准和》办法按照国家和省】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】行  】   专项》资金:由散:。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管》理机构负责》征收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机构可》以依法委托其他单】位代征征收》专项资金应当—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!财政部门印制的统】一票据 !。 第十七【条水泥生《。产,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!泥制:品生产企业》或,者工程建设项目【使用:袋装:水泥应当按照国家】。和省政府的规定缴】纳专项资金》 ?    — 水泥?、水泥制《品生:产企业缴纳的专项】资金:在,管理费用中列支【;,工程建设单位缴【纳,的专项资《金计入建筑安装【工程成本 》 【 第十八条专项】资,金应当由《市,、县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机构负责征—收征收范围》和权限如下 !     (【一)水泥生产企业销!售袋装水泥应缴【纳的:专项:资金由市散装水泥】和预拌混凝》土管理机构负—责征收? :。  》   ?(二)使用袋—装水:泥的单位、》水泥:制品生?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!资金:。。由其所?在地:县人民政府》的散装水《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管理机构负—责征收 【 第十九!条除国务院》、财政部规定外,任!何地方、部门和单】位不得擅《自改变专《项资金征收对象、扩!大征收范《围、提高征收标准】或者减、《免专项?资金: 《。 》 第二十《条专:项资金全额》缴入国库《纳入:本级财政预算—任何单?位和个人《不得截留、挤—占、挪?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!使用范围包括 【  —   (一》)新建、扩建和【改建散装水泥、预】拌,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!助; 】    《(二)购置和—。维修散装水泥、【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!的,补助:。; 《     (三!)散装水泥、—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!贷款贴息; —     !(四)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凝土科【研、新?技术开发、示范与推!广;: 《 ,     》(,五):发展散装水》泥、预拌混》凝土宣传与奖励【; ?     】。(六)代征》手,续费;? 》     (—七)经本级人民政】府财政部《门批准并《与发展散装》水泥、?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!他开支 》 】第二十一条》专项资金实行预、决!算审批?制度:,散装水泥和预拌】混凝土管理机构应】当按照财政部门的】规定编制《专项资金年度预、决!算,报财政部门审批!散装水泥《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机构的工作经费,!按国家和省》政府规定纳入同级】财,政预算?财政、审《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,加强对专《项资金?征收和使用》情况的监督和—。检查 ? 】 第二?十二条专项资金用】于散装?水泥、预拌混凝土设!施、设备《建设或者改造—项目的按照下列【程序办理 》 : :  :   (一)由使】用单位提《。出书面申请》及项目建设》可,行性报告; 】     (】二)由散装水泥【和预拌?混凝土管理机—构组织?专家:组对项目可行性报】告进行审查; ! ?    《(,三)经散《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:土管理机构》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!门审批纳《入专项资金年—度预算; —。。 , ,     (四)!本级财政部》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!预,算拨付项目》资金 《 , 第】二十三条违反本【办法水?泥制品生产企业【应,当使用散装水—泥而未使用》的由散装水泥和【预拌混凝《。。土管理机构》责令:限期:改正并可《按每立方米混凝土】处以100》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!水泥处?以300元》罚款 — 第二十!四条违反本办法工程!建,设项目应当使用散】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而未》使用的?由,散装水?泥,和预:拌混凝土《管理:机构责令限期—改正并?可,对建设单位按每立】。方米混凝土处以10!0元罚?款或者按每吨袋【装,水泥处以3》。00元罚《款但责任属于施工】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!行处罚 》 — 第二《十,五条: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!额缴纳专《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土管理】机,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!政处理决定》。并从:滞纳之日起按—日,加收未缴部分0.5!‰的滞纳金对拒【。。不补缴的散装—。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管理机构可—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!强制执行《 , 】 第二十六条违【反本办?法,第七条?第二款关于预拌混】凝土企业有》关布点方案规定的】由市散装《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。。理机构责令》限期改正拒不改【正的依法申请人【民法院强制》执行 ! 第二十七条市!、县(区)》人民政府工业与信】息,化,。委员会、散》装水:泥和预?拌混凝土管理机【构以及?其他有关《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其上级行政【机,关或者行政监察机】关责令改正给予【通报批评并》对直:接负责的《。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依法给》予行政处《分, ,     !(一)违反本办【法的规定批》准企业?新建、扩建和改建】的; 》     【(二)擅自改变【专项资?金征收范围》。、标准和办法或【者挤占、截留—、挪用、私分专项】资金和罚款的; 】     !。(三:)不征?收专项资《金,的; 】  :  (四)征收【专,项资金和《。罚款不按规定使用】省人民?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!据的: 【 第二十八条在!市政府规定禁止现场!搅拌砂浆的区—域内预拌砂》浆的管理按照本办】法有关预《拌混凝土《的规定执行 】 :。 第二十】九条:本办法具体应用【中的问题由市工业】与信息化委》员会负责解释— , 》 第》三十条?。本办法自201【1年1月1日起实施!至,2015《年12月31日有】效,萍乡市人《民政府2《000年6月18日!实施的?萍乡市散《装水:泥管理?办法同时废止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