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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 萍乡市—散装水泥和》预拌混凝土管理【办法: 》文号萍乡市人—民政府令第56【号 颁布日期!2010-12【-23 【实,施日期2011【-01-01 】。第一条为加快发【展散装?。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!混凝土节约资源保】护环境促《。进全市经《济,。和社会可持续发展】根据江?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!预拌混凝《土发:展条例等规定结合】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。 — 第二条》本市:行政区?域内:水泥、水泥制品和】预拌混凝土的—生产:、经营、《运输、使用和管理适!用,本办法 【 :    《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!是,。指不用包装直接通】过专用设备出厂【、,运输、?储存和使用的—水,泥, 《     —本办法所《称,预拌混凝土是—指由:水泥、集料、—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!的外加剂和掺合【料,。等按:一定比例经集中计】量拌制?。通,过专用?运输工具运至—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!合,物 ? ? 第三条】市、县(《区)工业《与信息化委员会【负责本行《政区域内《。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的管理工【。作其所属《。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管理办公—室是散装《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工》作的:管理:机构:。。,负责?日常行政管理—的具体?工作 【 第四条】市、县(区》)人民政府质量技】术监督、发展—改革部门应当依【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!预拌混凝土的质量】。、计量、价格的监】。督管理保护消费【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!场秩序 】  :   市、县(区】。)人民政《府建设、规划、交通!运输、公安、环境】保护、财政和审【计等部?门应当按《照各自的职责共【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!。和预拌混凝土—的有关工作 !。 ? 第五条市【。、县(区)人民【政府应?当将发展散装—水泥和预拌混—凝土工作列》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。展规划?及年度计《划,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!促进散装水泥和【预拌混凝《土工作的发展— —    《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凝?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!单位和个人由—散装水泥《和预拌混凝土管理】机构给予最》高不超?过当年?实际缴入国库的散】装水泥专项资金的】4%进行表彰—。。、奖励 【 —。第六条新建、扩建和!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!(包括水泥》粉,磨站下同)应—当按照?。散装水?泥发放能力不—低于总?生产能力70—%的标准《进行设计和同—步建:设并:依法进行《环,境影响评价   !  现有水泥【生产企?。业散装水泥发—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!能力70%的应当】采取措?施逐:步达到 —。 《 : 第七条《市工业?与信:息化委员会应当【会同有关《部门根据城乡发【。展规划?、预拌?。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!路运:输等实际情况按【照布局合理》、保护环境的原则负!责编制和公布全市】预拌混凝土生—产企业设立》的布点方案;—县,人民政府工业与信】。。息化委?员会负责编制和公布!本行政?。区域内预拌混凝【土生产企业设立【的布点?方案并报市工—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审!查批准 !   ? 预拌混凝土生产】企业:的设:立应当符合布点方案!并依法进行环境【影响评价 》 ?     预拌】混凝土生产》企业还必须纳入【省人民政《府工业与信息化委】员会的本省行政区】域内预?拌混凝土生产企业】、产品目《录 》 , 《 第:八条水?泥、预?拌混凝?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!国家规定取得相【应,资质依法加强—质量计?量管理建立》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!保证散?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符合:国家标?准同时进入施—工现场的预拌—混凝土经建设—主管部门质量安【全检查不合格的【不,得用于浇注 【。  》   ?水泥、预拌混凝土生!产,企业应当《依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统计法向散】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机构报送》统计报表 》 —。 第《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!企业和?水泥:制品生产企业—应当使用散装水泥】。 : — 第?十条市城《市规划区内》的工程建设》项目应当使用散【装水:泥和预拌混凝土禁】止使用袋装水泥和】现场搅?拌混凝?土其监督管》理工:作由市工业和信息】。化委员会及其所属的!散装水泥和》预拌混凝土管理【机构负责 !     》各县:城,区内的工程建设项】目应当使《用散装水泥禁—止使用?袋,装水泥同时各—县人民?政府可规《定,本城:区内的工程建设【项目禁止现场搅拌】混凝土 】     大中型交!通、能源《、水利、港口—及其它国家、省、市!重点工程等工程建设!项目应当使用—散装水泥和》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!袋,装水:泥,和现场搅拌混凝【土其监督管理—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!化委员?会及其所属的—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土管理机构负责 】 》。 《第十一条本》。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!装,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的水》泥制品生《产企业?和工:。程建设项目有下列】情形之一《。。的在报散装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同意后可以】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!现场搅拌混凝土 】   【  :(一)需要使用【特,种类型水《泥的; —   》  (二)施工【现场50公里以内没!有散装水泥供应的】或者:30公?里以:内没有预拌混凝【土供应?的; ? ?     —(三)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《。。凝土运输工》具无法到达作业现】场的:; ? :    》 (四)水泥使用】总量不超过30【吨的; —。     (】五)工程建设—项目混?凝土:累计使用总量在5】00立方米以下或者!一次性使《用混凝土量》在50立方米以下的! 】 第十《二条本办法》。规定应当使用—散装水泥、预—拌混凝土的工程【建设项目其建—设、设计和施工【单位:在编:制,概算、预算》和上报计划时应当】按照使用散装—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的要求编制 !     前!款,所指工?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!投标的建设单位应】当将:使,用,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凝》土的要求《列,入招标文件》 《 : , 第《十三:条运送散装》。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应当使用》专用运输车辆—并保持车况》良好车身清洁防止污!染,环境 》 ? 第十四条对!因工程?建设项目施工需【要确需进入禁—止通行区域》、限时通行路段的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土专:用,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!。通安:全畅通?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!通,。管理:部门应当《准,予通行散装水泥【。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!。输车辆需占》用,道路作业的应—经,相关职能《部门批准《 】。 第十五条—鼓励水泥生产—、经营企业在农村】设,立,散装水泥销售网点】为农村建设使用散】装水泥提供有—效服务提高农—村散装水《泥使用率 ! 第十六条!经国务院批》准征:收的:散装水泥专项—资金(以下简称专】项资金?)专门用于发—展散:装水泥或者》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!收范围、标准和办】法按照?。国家:和省:人民政府的》规定执行 】     专【项资金由散》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管理?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!泥和预?拌混凝土管理—机构可以依》法委托其他单位【。代征:征收专项《资金应当统一使用】省人民政府》财政:部,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! 》 ? 第十七条水泥生】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!水泥制?。品生产企业或者【工程建设项》目使用袋《装水泥应当按照【国家和省政府的规】定缴纳专项》资,金  】   水泥》、水泥?制品生产企业缴【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!费用中列支;工程建!设,单位缴纳的专—项资金计入》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! — ,。 :第十八条《专项资金应当由市】、县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《凝土管理机》构负:。责征收征收范—围和权限如下 】   —  (一)水泥生】产企业销《售袋装水《。泥应缴纳的专项【资金由市散》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管理机【。构负责征收 — ,   — , ,(二)使用》袋装:水泥的单位、水泥制!品生:。产企业应《缴纳:的专项资金由其所】在地:县人民政府的散【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机构负责征收【 : ? ?。 :第十九条除国务【院、财政部规—定外,任何地方、】部门和单位》不得擅自《。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!。象、扩?大征收范围、提高征!收,标准或?者,减、免专项资金 】 【 第二十》条专项资金全额缴】入国:库纳:入本级财政预算【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?截留、挤《。占,、挪用专项资金【专项资金使用—。范围包括 【 ?    《(一)新建、扩【建和改建散》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专用设施的补助;】 《  ?。   (二)购置】和维修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?。凝,土专用?设备的补助;—   】  (三)散—装水泥、《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!贷款:贴息;?。。 ?    — (四?)散: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科?研、新技术开发【、示范?与推广; 】  ?   (五)发展散!装水泥、《预拌混凝《土宣传与奖励; 】 :     (六!)代征?手续:费; 】    《(七)?经本级人《民政府财政部—门批:准,并与发展《散装:。水泥:、,预拌混凝《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! ? —第二:十一条?专项资金实》行,预、决算审》批制度,散装—。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《管理机构应当按【照,财政部门的规定编】制专:。项资金年《度预、决算》,报财政部》门审批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凝土管》理机构的工作—经费,按国家和【省政府规定纳入同】。级,财,政预算?财,政、审计等行—政,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对专项资金征收】。和,使用情况的监督和】检查 》 第二!十二条专《项资:金用于散装水—泥,、预拌?混凝土设施、设备】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!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! , : , ,    (一—)由使用单位—提出书面申》请及项目建》设可行性《报告; 【     (二】)由散?装水泥?和预拌混《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!家组:对项目可行》性报告?进行审?查; —     (三】),经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?土管理机构》审核后报本》级,财政部?门审批?纳入专?项资:金年度预算; !     (四!),本级财政部门根据专!项资金年度预算拨】付,项目资金 ! 第二十三!条违反本办》法水:泥制品?生产企业应当—使用散?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!散,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!令限:期改正并《可按每立方米—混凝土处以100元!罚款或者每》吨袋:。装水泥处以300元!罚款 》 【第二十四条违—反,本办法工程》建,设,。项目应当使》用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凝土而《未使:用的由散《。。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?土管理机构责令【限期改?正并可对建》设单位按《每立方?米混凝土《处以1?00元罚款或者按每!吨,。袋装水泥处以30】0元罚款但责任【属于:施工单位《的对施工单位—。。进行处?罚 ? ? 第二十】五条违反本办法未及!时,足,额缴纳专项资—金的由散装水泥和】预,拌混凝土管理机【构作出?限期补缴的》行政:处理决?。定并从滞纳》之日起按日加收【未缴部分0.5‰】的滞纳金《对拒不补缴》的散:装水泥?和预:拌混:凝土管理《。机构可?以依:法申: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行 【 , 《 第二十六【条违反本办法—第七:条第二款关》于预拌混凝土企【业有:关布点方《案规定的由市散装】水泥和预拌》混凝:土管理机构责—令限期改正》拒不改正的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】强制执行《 【 第二十—七条市、县(区【)人民政府工业与】信息化委员会—、散装水《泥,。。和预拌混凝》土管理机构》。以及其他有关部门】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由其—上级行政机关—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!令改:正,给予通报《批评并对直接负【责的主管人员和【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政处—。分 —     (—。一)违反本》办法的规定批准【企业新建、扩建和】改,建的; 】    《 (二)擅》自改变专项资金【征收范围、标准和办!法或者挤占》、截留、挪用、私分!专项资金和罚—款的; — ,     (三)!不征:收,专项资金的;— 《     (四)!征收专项资金—和罚款不按规定【使用:省人民政《府财政部《门统一票据的 【 !第二十八条在—市政府规定禁止【现,场搅拌砂浆》的区域内预拌砂浆】的管理按《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!凝土的规《定执行 】 第—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!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!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负!。责解释 !。 第三十【条,本办法自2011】。年1月1日》。起实施至20—15年1《2月31《日有:效萍乡市人民政【府200《0年6月18日实】施的萍乡《市散装水《泥管理办法同时【。废止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