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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萍乡市散装【。。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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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?号萍乡市人民政【府令第?56号
【颁布日期2010-!12-23》
实》施日期201—1-01《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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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》加快发展散装水【泥和推?广应用预拌混凝土】节,约,资源:保护环境促进—全,市经济和社会可持】续发展根据江西【省促进散装》。水,。泥和:预拌混凝土》发展条例等》规定结合《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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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!本市行政区》域内水泥、水—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!的生产、经营、运】输、使?用和管理适》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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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本办法所》称散:装水泥是指不用包】装直接通过专用【设备出厂、》运输、储《存和使?用,。的水泥 》
? 本办法】。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!由水泥、集料、水】以及根据需要—掺入:的外加剂和掺合【料等按一定比例【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!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!用,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!
! 第:三条市、县(区【)工业与信息化委】员会:负,责本行?政区域内散装水泥】和,预拌混凝《土的:管,理工:作其:所属的?散装水泥和》预拌混凝土管理办】公室:是散装水《泥和预?拌混凝土工作的管理!机构:,负责日《常行政管理的具体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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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条市?、县(区)人—民政府质量技—术监督、发展改【革部门应当依法【加强对散装水—泥和预?拌混:凝土的质量、计量、!价格的监督》管理保护消费者【的合法权益维—护,市场秩序
! 市、【县(区)人民—政,府建设?、规划、交通运【输、公安、环境【保护、财政和—审计等?部门应当按照各自】的职:责共同做好发展散】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土的有关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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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【市、县(区)人民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】装水:泥和预拌《混凝土工作列入国】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:规划及?年度计划制定—相关政策和措—施促进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!发展 ?
【 对发展散装【水泥:和,预拌混凝土》工作有突出贡—献的:。。单,位和个人由散装水】泥,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!构给予最高不超【过当年实《际缴入国库的散装】。水,泥专项资金》的,4,%进行表彰、奖【励
! 第?六条新建、扩—。。建和改?建的水泥生产企【业(包括水泥粉【磨,。站下同)应当—。。按照散装《水泥发放能力—不低于总生产—能力70%的标准进!行,设计和同步建设并】依法进行环境—影响评价
【 现有—水泥生产《企业散?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!到总生产能力70】%的应当采取措施】逐步达到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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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七,条市工业与信息【化,。委员会应当会同有】关部门根据城乡发】展规划、《预拌混凝《土需求量以》及道路运输等实际情!况按:照布局?。合理、保护环境【的原则负《责编制和公布全市】预拌混凝土生—产企业设立的布点方!案;:县人民政《府,工业与?信息化?委员会负责》编制和公布本行政区!域内: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!设立的?布,点方:案并报市工》业与:信,息化委员会》审查批准
】 预拌混!凝土生产企业的设】。立应当符合布—点方案并依法进行】环,境影响评《价
— 预拌混凝!土生产?企业还必《须纳入省人》民政府工业与—信息化委员会的本省!。行,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!生产:企,业、产?品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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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—水,泥、预拌混》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!照,国家规?定取得?相应资质《。依,法加强质《量计量管理建立、健!全质量保《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!、预拌混凝土—符合:国家标?准同时?进入施工现场—的预拌混凝土经【建设主管《部,门质量安《全检查不合格—的不:得用于浇《。。注
》。 水泥、!预拌:。混凝土生产》企业:应当依据中华人民】共,和国统计法向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,机构报?送统计报《表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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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【条预拌混《。凝土生产企》业和水泥制品—生产企业应当使用】散装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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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条市城市规划区】内的工程《建设项目应当—使用散装水泥和预】拌混凝土禁止使【用袋装水泥和现【场搅:拌混:凝土其监督管理工】。作由:市工:业和信息化委员会】及其所属的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机构负责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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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各?县城区内《的工程建《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!水泥禁止使用袋【装,水泥同时各》县人民政《府可规定本城区内的!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!场搅拌混凝》土
! , ,大中型交《。通、能源、水利【、港口及其它国【家、:省、:市,重,点工程等工程建设】。项目应当使用—散装水?。泥和预拌混凝土禁】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!场搅拌混凝》土其监?督管理工作由市【工业和信《息化委?员会及其《所属:的散装水泥》和预拌混凝土管理】机构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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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十:一条本办法规定【应当使?用散装水泥、预【拌混凝土的水泥制】品生产企业和工程】建,设项目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在报散装水】泥,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!构同意后可》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!在现场?搅,拌混凝土 —
《 ? (一)《需,要使用特种类型【水泥的; 》
《 (—二)施工现场50】公里以内没》有散装水泥供应【的或者30公—里以:内没有预《拌混凝土供应的;】。
【 (三)散装水!泥、预拌混凝土运】输工具?无法到达作》业现:场的;
】 《 (四)水泥使用总!。。量不超?过30吨《的,;
》 (五)!工程:建设项目混凝—土,累计使用总》量在5?00立?方米以下或》者一次性使用混【凝土量?在50立方米以【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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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二条《本办法规定应—当使用?散装水?泥、预拌混凝土的】工程建设项目其建】设、设计和施工单位!在编制概《算、预算和上报【。计,划时应当按》照使用散装水泥、预!拌混:凝土的要求编制【
《 , , 前款—。所指工程建设项目】实行招?标投标的建》设单:位应:当将使用散装水【泥、预?拌混凝土《的,。要求列入招标文件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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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三条运《送散装水《泥和预拌混凝土【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!辆并保持车》况良:好车身清洁》防止污染《环境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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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十四条对因工程【建设:项,目施工需要》确需:进入禁?止通:行,。区,。。域、限时通》行路段的散》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专【用运:输车辆在不影响【。交通安全畅》通的情况下公安【机关交?通管理部门应当【准予:通行散装水》泥和预?拌混凝土《专用运?输车辆需占用道路】。作业:的应:经相关?职,能部门批准 【
第!十五条鼓励水泥生产!、经:。营,企,业在:农村设?立散装水泥销—售网点为农村建设】使用散装《水泥提供有效服【。务,提高农村散装水【泥使用?率 :
!第十六条经国务院】批准征收《的散装水《泥专项资《金(以下简称专项资!金)专门用于发展散!装水泥或者预拌混】凝土事业其征收范】围、标准和办法按照!国家: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!执行
! 专项资金由】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管《理机构负责征收散】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!其他单位代征征【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!使用省?人民政府《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!票,据 ?。
— 第十《七,。条水泥生产企业【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!品生:产企业或《者工程建设项目【使用:袋装水泥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!府的规?定缴:纳专:项资:。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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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水泥、水泥制【品生:产企:业缴纳的专项资金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;!工程建?设单位缴纳》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!安装工程成》本
! 第十《八条专?项资金应当由—市、县散装水泥和】预拌:混凝土管《理机构负责征收【征,收范:围和权限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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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一)水泥生产【企业销售袋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!资金由市散装水泥】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机构《负责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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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二)》使用袋装《水泥的?单位:、水泥?制,品生产?企,业应缴?纳的专?项资金?由其所在地县人民政!府的散装水泥和【预拌混凝土管理机】构,负责征?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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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九条《除国务院、财政部】规,定外,任何地方【、部门和《单位不得擅》自改变专项》资金征收对象、【扩大征收范围、提高!征,收标准或者减、【。免专:项资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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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条专项资金全额缴】入国:库纳入本级财—政预算任何单位和】个人:不得截?。留、挤占、挪用专项!资金专项资》金使:用范:围包括
! (一—)新建、扩建和【改建散装水》泥、:预拌混凝《土专用设施的补助;!
— (二—)购置?和维修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凝土专用】设备的补助; 【
】 (三)《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凝土建设项!目贷款贴息》; ?。
》 ?(四)散装水泥、】预拌:。混凝土科研、新技】术开:发、示范与》。推广;
【 : , : (:五)发展散》。装,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宣传与》奖励; 》
? (六【)代征手续费; 】
— , (七《)经本级人民政府】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!展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!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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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专项资金实—行预、决算审批【制度,散装》水泥和预《拌混凝?土管:理机构应《当按照财政部—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!。金年度预、》决算,报财政—部门审批《散装水?泥和预?拌混凝?土管理?。机构的工作经费【,按国家和省—政府规定纳入同级】财政预算财》政、:。审计等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!项资:金征收和使用—情,况的监督和检—查
! 第二十二条专项!资金用于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土》设施、设备建设或者!改造:项目的按照》下,列,程序:办理
!。 (一)由使用!单位提出书》面申请及项目—建设可行性报告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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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《由散装水泥》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机构?组织专家《组对项目可》行性报告进行审查】;,
》 》(三)经散装水泥】和预拌混《。凝土管理机构审【核后报本《级财:政,部门审批纳入—专项资金年度—预算;
】 ? , (四)本级财【政,部门根据专项资金】年度预算《拨付项目资金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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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三条违反本办法【水泥制品《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!装水泥而未》使用的由散装—水泥:和预拌混凝》土管理机构责令限】期改正并可》按每立方《米混凝?土处以100元【罚款或者每吨袋【装水泥处以30【。0元罚?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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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条—违反本办法工—程建设?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!。泥、预拌混》凝土:而未使?用的由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机构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!建设单位按每立方】。米混凝土处》以100元罚款【。或者按每吨袋装水】泥处以300元罚款!但责任?属于施工《单位的对施工单位】进行处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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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二十五条—违反本?办法未及时足额【缴纳专项资金的【由,散装:水泥和预《拌,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!限期补?缴的行政处》理决定并从滞纳之】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!分0.?5‰的滞纳金对拒】不补缴的散装水泥】和,预,拌混凝土《管理机构可》以依法申请人—民法:。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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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六条【违反本办法第七条】第二款关于预拌【混凝土企业有关【布,点方案规定的由市】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管理机构【责令限期《改正拒不改正—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!。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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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七条市、《县(区)人民政府工!业与信息化》委员会、《散装水泥和》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!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!下列行为之》。一的:由其上级《行政机关或者行【政监察机关责令【改正给予《通报批?评并对?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:和其他直《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?
】 (一《)违反本办法的【规,定批准企业》新建、扩建和改【建的;
】 (二【)擅自?改变专项资金征收】范围、标准和办【。法或者挤占、—截留、挪用、私【分专项资金》和罚款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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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三)不征收专项】资,金的;
【 (四)!征收专项《。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!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!部门:统一票据的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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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八条在】市政府?规定禁止现场搅【拌砂浆的区域—内预拌砂浆的管【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!拌混凝土的规定执】行
! 第二《十九:条本办法具体—应用:中的问题由市工业与!信息化委员》会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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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条本办法自】2011年1—月1日起实施至【201?5年12月31日】有效萍乡市人—民政府20》00年6月》18日实施》的萍乡市散装水泥管!。理办法同时废—止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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