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萍乡《市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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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萍乡—市人民政府令—第56号
】颁布日期2010-!12-23
!实施日期2011】-,0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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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,为加快发展散装水】泥和推广《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!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!市经济?和社:会可持续发展根据】江西省促进散装水】泥和预拌《混凝土发展条—例等规定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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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!本,市行政区域内水泥】、水泥制品》和预拌混凝土的【生产、经《营、运输、使用【和管理适用本办法】
《 —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!是指不?用包装?直接通过专用—设备出厂、》运输、?储存和使用的—水泥
】 本办—法,所称预拌混凝土【是,。指由:。水泥、集料》、水以及根》据,需要掺入的》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!一定比例《经集中?计量拌制《通过专用运输工【具运至使用地点【的混凝土拌合—物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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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条市、县(区】)工业与信》息化委员会负责【本,行政区域《内散装水泥和—预拌混凝土》的管理工作其—所属的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凝》土,管理办公室是—。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,凝土工作的管理【机,构,负责日》常行政管《理的:具体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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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:条市、县《(,区)人民政府—质量技术监督、发展!改革部门应》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!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!量、:计量:、价格的监督管【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!权益:维护:市场秩序《
! 市、县(区)【人民政?。府建设、规划、交通!运输、公《。安、环境保护、【财政和审计等部门】应当:按照各自的职—责共同做好发—。展散装水泥》和预拌混凝》土的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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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条市、县(区【)人:民政:府应:。当将发展散装水泥】和预拌混凝土工【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!会发展规划及年【度计划制定相关政】策和措?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凝土工作的发】。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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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发!展散:装,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工,作有: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!人,由散: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:土管理?机构:给予最高不超过当年!实际缴入国库的散装!水泥专?项资金的4%—进行:表彰、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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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新!建、扩建和改建的水!泥,生产企业(包括水泥!粉磨站下同)应当按!照散装水泥发—。放能:力不低于总》生产能力70—%的标准进行设计】。和同:步建:设并依法进行—环境影响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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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现有水泥【生产企业散装水泥】发放能力未达—到总生产能力70】。。%的应当采取—措施逐步达到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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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七条市工业与信息化!委员会应当会同有】关部门根《据城乡发展规—划、预拌混凝—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!输等实际情况按照布!局合理、保》。。护环:境的原则负责编制】和公布全《市,预拌混凝土生—产企业设立》的布点方案》;县人民政府工业】与信:息,化委员会负责编制和!公布:本,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!土生产企《业设:立的布?点方案并报市工业】与信息化委员会审】查批准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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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 预拌混《凝,。土,。生产企?业的设立应当符【合布点方案并—依法进行环境—影,响评价
】 ? 预拌混》凝,土生产企业》还必须纳入》省人民政府工业【与信息化委》员会的?本省行政区》域内预拌混凝—土生产企业、—产品目录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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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八条水—泥、预拌混》凝土生产企业—应,当按照国《家,规定取得《相应资?。质依:法加强质《量计量管《理建立、健全质【量,保证体系保证散装】水泥:、预拌混凝土—符合国家《标准同时进入施工】现,。场的预拌混凝土【经,建设主?管部门?质量安全检查不合】格的不得用于—。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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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水泥、预拌】混凝土生产企—业应当?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统计法?向散装水泥和预【。拌混凝土《管,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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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九条预拌混凝!。。。土生产?企业和水泥》制品:。生,产企业应当》使用散装水》泥,
! 第十条《市城:市规划区内的工程】建设项目应当—使用散装《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禁止使【用袋装水泥》和现场搅《拌混凝土其监督管】。理工作由市工业和】信息化委员会及【其,所,属,的散装?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!理机构负责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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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: 各县城区内的工】程建:设项目应《当使用?散装水泥《禁止使用袋装—。水泥同时各县人【民政府可规定本【城区内?的工:程建设项目禁止现】场搅拌混凝土—
》 》大中型交通、能源、!水利、?港口及其它国家、省!、市重点工》程,。等,工程建设项》目应当使《。用散装水泥和预拌】混凝土禁止使用袋】装水泥和现场—搅拌混凝土其监督】管,理工作由市工业【和信息?化委员会及其所属】的散装水泥和—预拌混凝土管理【机,。构负责? ,
【 第十一条本【办法:。规定应?当使用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?凝土的水泥》制品生产企业和工】程建设?项目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在报散装—水泥:和预拌混凝土—管,理机:构同意后可以—使用袋装水泥或【。者在:现场搅拌混》凝土
】 ? (一)需要使用特!种类型水泥的—;
— (二)施!工现场50公里以内!。没有散装水泥供【应的或?者30公里以内没有!预拌混凝土供应的;!
】 (三)散装【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运输工【具,无,法到达作业》现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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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?。 (四)《水泥使用总》量不超过30—吨的;
【 《 , (五)《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!。累计使用总》量在500立方米以!下或者?一次性?使用混?凝土量在50立【方米以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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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十二条本办法规定应!当使用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凝土的工【程建设?项目其建设、设计】和施工单位在编【制概算、预》算和上报《计划时应当》按照使用《散装水泥、》预,拌混凝土的要求编】。制
! :。前款:所指:工程建设项》目实行招标》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!将使用散装水泥、预!拌混凝土的要求列】入招:标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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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三条运送】散装水泥《和预拌混凝土—应当使?用专用运输车辆并】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清!洁防止?污,染环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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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条对因工程建设项目!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!止通行区域、—限时通行路段的散】装水泥和预》拌混凝土专》用运输车《辆,在不影?响交通安《。全畅通的情况下【公安机关交通—。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!行散装水《。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!运输车辆需占用道】路,。作业的应经相关【职,能部门批准 — ,
】第,十五:条鼓励水泥生产、】经营企业在农村【设立散装水泥销【售网点为农》村建设使用散装水】泥提供?有效服?务提高农村散—装水泥使用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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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六条经国务】院批准征收的散【装水泥专项资—金(以下简称专项】资金)专门用于【发展散装水泥—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!其征:收范围、标准和办法!按照国家《和省:人,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!。
】 专:项资金由散装水【。泥和预拌混凝土【管理机构负责征【收散装?水,泥和:预拌混凝土》管理机构可以—依法委托其》他单位代征征收专】项资金?应当统一使用省【人民:政府财政部》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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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七?条水:。泥生:产企业销售袋装水】泥水泥制《品生产企业或者工】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!水泥应?当按照国《家和省政《府的规定缴纳—专项资金 》
】 水泥、水》泥,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!专项资金在管理费】用中列?支;工程建设—。单位缴纳的专项【资金计入建》筑,安装:工,程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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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八条专《项资金应当由市【、县散装水泥和预】拌混:凝土管理机》构负责征收》征收范围和权限【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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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, (:一)水泥生产企业】销售袋?装水泥应缴纳的【专项资金由市散【。。。。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土管理机构—负责征?收
【 (二—)使用袋装水泥的单!位、水?泥制品生产》企业应缴纳的专【项资金由其所在地县!。人民政府的散—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:土管理机《构负责征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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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九条除国务!院、财政部规定外,!任何地方《、部门和单位—。不得擅自改变专项】资金征收对象—、扩大征收范围、提!高征收标准或者【。减,、,免专项资金 【
】第二十条专项资金】全额缴入《国,库纳入本级财—政预算任何单—位,和,个人不得截留、挤】占、:挪用专项《资金专项资》金使用范围》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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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新:建、:扩建和改建散装水】。泥、预拌混凝土专用!设施的补助; 】
】(二)购置和维【修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。凝土专用设》。备的补助; —
—。 (三)散装】水泥、预拌混凝土建!设项目贷款》贴息;
】 《 (四)散装—水,泥、预拌《混凝土科研》、新技?术开发、示范与推广!;
! , (五)发展散【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宣,传与奖励《; :
【 (六)代征【手续费;《 :。
: (七)!。。经本级人《。。民政府财政》部门批准《并与发展散》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有关《的其他开支》
! 第二十一条专【项,资金实?。行预、决算审批制】度,: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!当按照财政部门的】规定编制专项—。资金年度预、决算,!报财政部门审批散装!水,泥和预拌混凝土管】理机构的工作经费,!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!纳入同级财》政预算财政》、审计等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!征收和?使用情况的》监督和检查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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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二条专【项资金用《于散装水《泥、预?拌混:凝土设施《、,设备建设或者改【造,项目的?按照下列程序—办理
— (一)!由使用?单位:。提出书?。面申请及项》目,建设可行性报告; !
【 (二《)由散装水》泥,和预拌混凝土管理】机构组织专家组【对项目可行性—报告进行审查;【
【 (三)经散】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》土管理机构审—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!审批纳入《专项资金《年度预?算;
【 》(四)本级财政【部门根?据专项资金年—度预算拨付项—目资:金
! 第二十》三条违反《。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!。企业应当《使,用,散装水泥而未—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!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】构,责令限期《改正并可按每—立方米混《。凝土处?以100元》罚款或?者,每吨袋?装水泥处《以300元罚款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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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《十四条违反》。本办法工程建设项】目应当?使用:散装:水泥:、预拌混凝土—而未使用的由散【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土管?理机:构责令?。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!单位按每《立方米混凝》土,处以1?00元罚款或者按】每吨:袋装水?泥处以?。300元罚款但责】任属于施工单位的】对施:工单位进行处罚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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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违!反,本,办法未及时足—额,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!装水:泥和预拌混》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!期,补缴的行《政处理决定并从滞】纳之:日起按日加》收未:缴,部分0.5‰的【滞纳:金对拒不补》缴的: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。土,管,理,机构可以依法申【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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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?十六条违《反本办法第七条【第,。二款关于预拌—混凝土企业有关布】。点方:。案,规,定的由市《散装水泥《和,预拌混凝土管理【机构责令限期改正】拒不改正的依法【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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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市!、县(区《)人民政府工业与信!息,化委员会、》。散装水泥和》预,。拌混凝土《管理机构以及其他】有关部门有下列行】。。为,之一的?由其上级《。。行政机关或者行【政监察机关责令改】正给予通报批评【并对直接负责的【。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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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一)违】反本办?。法的规定批准—企业新建、扩建和改!建,的,;
! (二)擅自改】变专项资金征收【。范围、标准和—办法或者挤占、截留!、挪用?、私分专项资金和罚!款的;?
! (三)不征收【专项资金的;—
! (四)征》。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!按规定?使用省?人民:政,府财政部门统一【票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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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八—条在:市,政,府规:定,禁止现场搅拌砂【浆,。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!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!预拌混凝《土的规定执》行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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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九条《本办法具体应用【中的问题由市工【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负!。责,解释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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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】本办法?自2011年1【月1日?起实施至201【5年12月31日有!效萍乡市《人民政府2000年!6月18日》。实施的萍乡市散【装水泥管《理办法同时废止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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