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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建设】工程质量检测管【理暂行规定》 赣《。建字[2006]5!号 关于印发】江,西省建?设,工程质量检测—管理暂行规定—的通知 各》设区市建设局—(,建委)、《省直有关厅局 】   ?  为贯彻执行【建设:工程质量检测—管理办法(建设【部第141号令【。)加强我省建设工程!质量检测机构的【管理完善我省建设工!程质量保《障体:系省建设厅制订了】江西省建设工—程质量检测管理暂】。行规:定现印发《给你们请遵照执【行在执行过》程中有什么问题【和意见请及时—。向省厅反馈》。 二○○六年七【月五日 第》一章 《总则 ?。第一:条 为?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!量检:。测工:作监督管理规—范建设工程质量检】。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!质量安全《根据江西省》建筑:管理条例、建设部建!设工程质《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!实施意见《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本规定 】 第—二条 ? ,凡在本省《行政区域内从事建】。设工程质量检测【活动以及实施对【建设工程质量—检测活动的监—。督,管理应当遵守—本规定 —    本规定【所称建设工程质【量,检测:(以下简称质—量检测)是》指工程质量检—测机构(《以下简?称检测?机构)接受委托【依,据国:家有关?。法,律,、法:。规和工程建》设标准对涉及房【屋建筑和市政基【础,设施的结构和使用】。功,能的抽?样检测进入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!、装:。饰材料、构配件【的见证取样检测以】及对新技术、新材】料的检测 》 :   ? 本规定所称—检测机构是指接受】委托依据有关法律、!法规:和,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!程质量检测出具【检测报告实施—有偿服务并能独【立承担相应法律责】任具有?独立法人资格—的中介机构》 《 第三条 【省,。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!。量检测活动实—施监:督,管理并负《责检:。测机构的《资,质审批?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管理总?站(以?下简称省质监总站】)具体负责实施 】     设【区市、县(》市)建设《行,政主管?部门负责对》本行政区域内监【管工程?的质:量检测?活动实?施监督 !第四条 检测机】构从事?质量检测业务应【当取:得省建设厅颁—发的检测机构资【质证书   】  检测机》构未取得相应—的,资质证书《不得承担《质量检测业务— ,     企【业实验室是企业【内部质?量保证体系的—组成部分《仅对本企《业工程(《产品)质量出具检】验数据其出具的检】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!部对工?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!为工程质量验收【的法定依《据 : : 第五条 本!规定所规定的质量】。检测:业务:。由工程项《。目建设?单位委托具》有相应资质》的检测?机,构进行检测委—。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!签订书面《合,同    【 检测机构和委托方!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!工程质量检测—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!收取、支付检测费用!收费标准中》。暂未列的项》目委托双方可协【商解决 第二章 !资质管理 第—。六条 《检测:机构资质《按,照其承担的》检测业?务内容分《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!和见证取样检—测机构?资质两?类 ?     检测机】构申请资质应符合本!规,定附件一所规—定的:资质标准 】 第?七条 检测》机构申请资》质须经设区市—建设:行政:主管部?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!向,省建设厅申请;【省,直有关厅(》局)所属检测—。机构由省直有—关厅(局)》。。初审并签署意见【后向省建《设厅申请 》 》。第,八,条 检测机构—申请资质可分—别或:。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!测和专?项检测中《单项或?多项检测资质附件】二中规定的》业,务范围和《主要仪器设备为各】。检,测机构申请资质应】具备的检测能—力 : 第—九条 申请资质】的,检测机构应当向【省建:设厅提交下列申【请资:料     】(,一)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机构资质申【请表一?式三份; 【    《(二)?工商营业《执照复印件;—    —。 (三)与所申请】检,测资质范《围相对应的计—量认:证合格证证书复【印件; 《   《 , (:。四)反映检测—能力的主要》检测仪器、设备清】单及计?量检定?证书复?。印件;   】  (五《)技术负责》人的任命文件、职】称,证书:、学历证书》、培训考核》合格证明《、身份证复印件;】     【。(六)?资质标准《规定的技术》人员的职称证书【、学历证书、身份】。证复:印,件、培训考核合格证!明、劳动合同和社会!保险凭证复印件【; ? ,    (七—),检测:机构:管理制度及》质量控制《措,。施质量体《系管理文件质量【管理:手册、程序》。。文,件,和作业指导书等【 :     检—测机构法定代—表,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!负责并对申》。请材料真实性出具】。声明 ?。 :。    复印件应经!设区市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审核加—盖“与原件》核,对无误?专用章?” 第十!条 ?检测机构申请—。材料应当内容齐全】手续完备 【   ? 省:建设厅在收到申请】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!。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!证申:请材料如存在—。数据不全、资—。料不全、印鉴—不全、填报》不,规范或?不真实、《字,。迹难以辨认等应【在5日?内一次性告知申【请人需要补》正的全?部内容?逾期不告知》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】之日起?即为受?理 ?。。。     检测机】构隐瞒有关情况【或者提供虚假—材料:申请办?理资质的省建设厅不!予受:理并给予警告且1】年之:内不得再次申—请资质 》 第十—一条 省建设厅】在资质审批》时,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!核查 《  :   自资》质申:请受理之《日起13个工作日内!审批完毕如要进【行现场核查的20】个工作日《内审批完《。毕,     对】申请材?料和现场核查符【合要求的检》测机构在“江西建设!网”进行公示—公示时间为7—个工作日《公示有异议的需【进行:核查公示和核查【。时间不计《算在审批期》限之内 》     对符合资!质标准的由省建【设厅颁发检测机【构资质证书并在【“江西建《设网”上公布—检测机构《名单及检测资质和】。检测业务《范围    】 检测机构资—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!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!副本正本和副本【具有同等法律效【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!执行建设部统一样式!。。证号由省建设厅统一!编码 】。第十二条 检—测机: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!3年资质证书有【效期:满后:需要延期《的检测机构》应当在资质证书【有效期满30个工作!日前申请《办理延期手续并提】交,有关材料由省—建设厅在其资质【证书正、副》本上加盖延》期专用?章资质证书》延期有效期为—。3,年 第十!三条 检测机【构变更名《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!人、技术《负责人应当在3个】。月内到原《审批机关《办理变更手续—。 —。第十四条《 工程中》特殊检测项目需委托!外省:取得资质的》检测机构进》赣进行检测的应由委!。托方或检测机—构到省建设》。厅办理检测工—。程单:项备案手《续符合备案》要求后方可开展【检测 ? :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文!件资料 》  : ,  :(1:)检测机构资质【证书副本及复—印件; 《  ?   (2》)计量认证证书及】复印件;  】   (《3)检测仪器—、设: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!书及复印件》;,     (4!。),。检测:机,构法定?代表人?授权书?及复印件; —     —(5)技术负责人】和检测人员一览【表、:检测人员证书及复】印件;  【   (《6):检测机?构管理制度及质【。量控制措施 】    备案表可在!“江西建《设网”下载 — , 第十五【条 : ,检测机构《遗失资质证书在法定!有效的公众》。媒体上声明》作废后可《携,相关证明材料向【省建设厅《申请补办   !  破产、撤销的检!测机构应在30日】内将资质证书交回】省建设?。厅予以注销 】    歇》业的检测机构应【由当地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门—报,。省建设厅备》案其资质证书应交】。回,当,地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;申《请,复业的应《报,经,省建设厅备案后方可!进入市场 第—三,章 责任和】义,务 第十六条 检】测机构获得省—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!。书后:,方可在《其资质许可的检测范!围,内从事工《程质量检测工作,严!禁无资质证》书,或超越资《质,许可:检测范围《从事工?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!     任何!单,位和个人不》得涂改?。。。、倒卖、出租、出】借或者以其》他形式非法转—让资质证书 — 《 第十七《条 检测机构完【成检测业务后—应及时出具检—测报告检测报告【经检测?人员、审核人员【签,字和技术负责人【签,发并加盖检测机构】检测专用章后方可】生效多页检测—报告:应,在侧面?骑缝处加盖检—测专用?章     见!证取样检测报告【中应注明见》证人员姓名及—单,位并加盖“见—证取样检测”—专用章 》     》检测报告应向建设】。单位或?者工程监理单位报】验后:由施工单位》归档 第!十八条 《 检测机构应当严】格按照国《家有关工程建设【标准、?规范进行检测并对】其检测数据和检【测报:告,的合法性、公正性】、真实?性和准确性负—责   —  检测结果利害】关系人对检测结果】发生争议的由双【方,共,同认可的检测机【构在争议当事方的见!证下进行复检所发】生的复检费用先【由提出复检方—。。垫付:待明确责任后由责】任方承担若无法就】复,检检测机《构达:成一致或对复—检结果?仍有异议可由当【事方共同向当地【工程质?量监督机构申请协】调或直接向当地法院!提起诉讼   !。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明?示或者暗《示检测?机构出?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!篡改或者伪造检测】报告 【 第十九条 从事检!测工:作,的检测人员应经【业务培训《考核合格并》。经省质监总站—备,案后方可《从事检测工作检【测,。人员实行动态管理】检,测人员备案有效【期为1年有》效期届满3个—月之:内应向备案机关提出!延,续申请经备》案机关复查合格后】方可:继续:从事相应的检测【工作     !检测人员不》得同时?受聘:于两个或者两—。个以上?的,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!原检测机构从业不】满1:年的不得办》理,变更手续 】 第二十条—。 ,检测机构《所,承担检测工程项【。目,不得:与相关的建设—单位、设计单位【、施工单位、—监理单位有隶属【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!系否则不得》从事该工《程项目的《检测其出具的检测】报告视为无》效检测报告 【     》检测机构和》检测人?员不得向委托方推荐!或者监制建筑材【料、构配件和设【备 第】二十一条 检测机!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! :    《。 如无特殊》情况委?托方:。不得将?同一单位《工,程中的同《一类型检测项目【委托多家检测机构】进行:检测如检测机—构检测能力》。能全:部满足?单位工程的》检测要求《则委托?方不得?分包肢解检测合同 ! 《 第:。二十二条 检测【机构:应当将检测过程【中发现的《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!。、施: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!、,法规和工程建—设,强制性?标准的情况以及【检测结果不》合,。格情况在3个工【。。作日内向工程所【在地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或工?程质量监督机—构报告 《 《 第二十《三条 《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!案,管,。理,制,度检:。测合同、送检—单、原始记录—、检测报告》应当按年度统—一连续编号不—得随:意抽撤、《涂改     !检测机构应执行工程!质量检测合同和检测!结果上报制度— 第四章 见证取样!及送检? 第二?十四条 房》屋建筑工程和市政】基础设施《工程中涉及》影响工程质量、【结,构安全的试块、试】。件及有关建筑材料和!专项检测《实施见证取样—和送检制度 【。。 第》。二十:五条 实行》见证:。取样送?检,的检测项目》必须在?。。见,证人员的《见证下依据国家【有关工程质》量检测技术规范标】准由工程《施,工方与见证人—员共同对检》测项:目取样和送样—见证人员对》检测试件《的,代表:性、真实性负—法定责任 —。。 第二十六条! 工:程项目的《见证人?员需经建设单位书】面授权并通知—。施工单位、检—测机构?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  《   ?。每个工程《见证人员不得—少于1人重要、大型!工程的见《证人:员不得少《于2人如建》设,单位无具备》专业技术《的见证人员》可委托?工程监理《单位进行见证—取,样,送检费用由建设【单位与监理单位【另行商议《  《   ?见,证人员应由熟悉工】程质量检测知—识,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!见证人员需经业务】培训考核合格经省】质监总站备案后【方可从事取样送检】的见证工作 —。 第二十】七条 检测》项,目取样时见证人【员,须对取样过程进【行见证?并,在试样或其》包装上作出标识、】封志标?识和封志应标明【工程名称、取样部位!。、取样日《。期、样品名称和样品!数量并由见》证人员和取》样人:。员共同签认见证人】员应作好见证记【录并:将见证记录归入工】程技:术档案? ? 第二十—八条 试样送检【时须由?见证人员和施工【方取样人员共同【送检填写《送检单送《检单应有见证人员】和送检人员》签字检测《机构收样时须查验见!证人员有关证书和身!份证检查《送检:单和试样上的标识和!封志确认《无误后方可进行检】。测 第五章 监【。督管理 《第二十九条 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!工程:质量:监督机构《。。应当加强对检测【机构的人员设备配】置、技术资料归档】、检测质量行为的】监督检查《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!    》 (一)是否符【合本规定的》资质标准;》     (二!)是否超《出资质范围》从事质量检》测活动或《非法转包《检测业务; —    》 (三)被检测工】程项目是否与相【关参建方有隶属关】系; ?   《  (四)是否【有伪造、涂》改、:倒卖、租借或者以其!他形式非法转让资】质证书的行为; 】 ,    《 (五?)是否按《规定签订《。检测合同; 【     》。(六)从事》检测和见《证人员以及见—证,取样送检工作是否】符合:要,求; ?   《  (七)是否按】规定在?检测报告《上签字盖章》检测报告是否合【法、公正、真—实和:准,确; 《   ? , (八?)是:。否按有关工程建【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!行检测?;,    — (九)计量认证合!格,证书是否超》过有效期的仪器【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!符合计量认》。证要求?。;    【 (十)《法,律、法规规定—的,其他事项 【。 第《三十条 《 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及其工【程质量监督机构【实施:监督:检查时有权采—取下列?措施 《     (—一):要求检?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!供相:关的文件和》资,料; 》    《(二)?进入检?测机构的工作—场地(包括》。施工现场)进行【抽查:;,  《   (三)组织进!行比:对试验以验》证检:测机构的《。检测能?力; 》    (四)对】检测问?题投诉有依据的、】对检测机构出—具的检测结果有疑异!的组织复检 】   ? (五)《发现有不符合国家】法律、法规和工【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!测,行为时责《令改正    ! (六)对拒绝接受!。监督检查或对—监督检查《中指出的问题—没有进行整改的【予以通报批评情节】严重的暂停》进入市场并按有关规!定进行处《罚, 第【三十一条 县—级,以上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对监《督检查中发现的【问题应?当按规定权》限进行处理并—应在做出相应—处罚决定5个工【作日之内将书—面材料报送省建设】厅省建?设厅可依《法对其?。资,质做出相应处罚 !   ?  外省进赣检测机!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!。九条:有关条款《的其检测结果—。无效省?建设厅作出》暂停进入本省—市场、?一年内?不予办理《进赣备案《手,续,并将:情况通报检测—机构的资《质审批部门 ! 第三十》二条 县级》以上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,当建立投《诉受理和处理制度】。公开:投诉电话《号码、通讯地址或】电子邮?。件,信,箱    【 检测机构违—反国家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工《程建设标准进行检】测的任何单位和【。。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投诉《建,设行政?主管:部门:收,到投诉后《应当及时核实并【。依据本规定对检【测机构?作,出相应的处理决【。定于30日内将处理!意见答复投诉人 】 第三十三!条,。 在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活动中违反本规!定未实?施见证?取样:和送检?的、未按规》定签订?检,测合同的、未—执行:检测合同和》检测结果上》报制度的、检测工】程项目与相关参建方!有隶属关系的责【令整:改予以通《报批评拒不整改情】节严重的暂停进入市!场 ?    《 检测方、委—托方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及?其工作人员违反建】设工程质量检—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!规的还应依据相【关法规进《行处罚 第六章 !附则 第三十四【条 本规定由江】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! ,  ?。   本规定自2】。006年10月1】日起施行原赣建【质字[1998【]1:。2号文同时废止【 ,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