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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建【。设工程质量检—测管理暂行规定 】 赣?建字[2006]】5号 ? 关于印发江西】省建:设,工程质量检测管理】暂行规定的通知 】各设区市建设局(】建委)?、省直有关厅—局 《  :  为贯彻执行【建设:工程质量《检测管理办法(建】设部第141号令】)加强我省建设【工程质?量检测机构》的管理完善我省建设!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省!建设厅制《订了江西省建设工】程质量检测管理暂】行规:定现印发给》。你们:请遵照执行在—执行过程《。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!请及时向省厅反【馈 二○○六年【七月五日 第一章 ! 总:则 第?一条 为《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!。量检测工作监—督管理规范建—设工:程质量?检,测行为?确保建设工》程质量?安全根据江》西省建筑管理条例、!建设部?建设工?程质量?检测管?理办法及其实施意】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。本规定? 第二】条 ?凡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从事建》设工程质量检—测活:动以及实《施对建?。设工程质《量检测活《动的监督管》理应当遵《守本:规定 《     》本规:定所称?建,设工程质《量检测(以下—简称质量检测)是指!工程质量检测机构(!以下简称检测—机构)接受委托【依据国家有关法【。律、法规和工—程建设标准对—涉及房?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!。施的: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!样检测进入施—工现场的建》筑材:料,、装饰材料、构配件!。的见证取样检测以】及对新技术、新材】料的:检,测     本!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!指接受委《。托依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技术标准【。进行建设工》程质量检测出具【检测报告实》施有偿服务并能【独立承担相应法律】责任具?有,独立法人资格的【中介机构 ! ,第三条 省建【设厅负责对全—省质量检测活—动实施监督》管理并负《责检测?机构的资《质审批省建设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】总站(?以,下简称?省,质监总站)》具体负责实施 【     —设区市、县(市)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对本行政区】域内监?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!动实施监督 】 第四条 】检测机?构从事质《量检:测业务应当取—得省:建设厅颁发的检【测机:。构资质?。证书     !检,测,机构未取得相—应的资质证》书不得承《担质量检测》业务     !企业实验《。室是企业《内部质量保证体系】的,组成部分仅对—。本企业工程(产品)!质量:出具检验数》据其出具《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!业内部对工程—质,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!程质量验收的法定】依据 ? , , 第五条— :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!检测业务由工—程项:目建设单位委托具】有相应?资,质的检测《机构进行检》。测委:托方:与检:测机构?应当签订书》面合同   】  检?测机构和《委托:方应当按照》江西省建筑工—程质:量检测与建》材试验收费标准【收取、支付》检测费?用收费标《准中暂未列的项【目,委托双?方可:协商解决《 第二?章 资质管理 】第六条 检测【机构资质按》照其承?担,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!专项检测机构资【质和见证《取样检测机》构资质?两,类 : :    检测—机构:申请资质应》符,合本规定《附件一所规定的资质!标准 】第七条 检》。测机构申请资质须经!设区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!审并签署意见后【向省建设《厅申请;省直有关】厅(局)《所属:检测:机构由省直有关厅】(局)初审并签署】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!请 《 第八条—。 检测机《构申:请资质可《分别或同《。。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!和专项?检测中单项》或多项?检测资质附件二【中,规定:。的业务范围和主要】仪器设?备为各检测》机构申请资质应【具备的检测能力 】 第九【条, 申请《资质的检《测机构应当》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!。申请:资,料 ?   ?  :(一:)建设工程质—量检测机《构资质申请表一【式三:份; 《   ?  (二)》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!。;     (!三)与所《申请检?测资质范围相对【应的计量认证—合格:证证:书复印件《; 《   ? (:四)反映检》测能力的主要检测】仪器、设备清单及计!。量检定证书复印【件;     !(五)技术》。负责人的任命文件】、职称证书、学历】。证,。书、培训《考核合格证》明、身份证复印【件; ?    》 (六)资质标准】规,定的: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!、学历证书、身【份,证复印件、培训考核!。合格证明、劳动【合同:和社会保险凭证复】。印件;  【   (七)检测】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!。控制措施质量—体系管理文件质量】管理手册、》程序文件和作—业指导书等》   》  检测机构法定】代表人对申》请,材料: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!材料:真实:性出:具,声明 《     复印件应!经设区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核—加盖:。“与原件核对—无,误专用章” 【。 第十—条 : 检测?机,构申请材料应当【。内,容齐:全手续完备  !   省建设厅在】收到申请人的—申,请材料后应当—。向申请?人出具?书面凭证申请—材料如存在数据【不全、资《料不:全、印鉴不全、【填报不规范或不【真实、字《。迹难以?辨,认等应在5日内一】次性:告知申请人需要【。。补正的全部内容【逾期不告知的自【收到申请材料—之日起即为受理 】  ?   检《测机构?隐瞒有?关,情况或者提供虚【。假材料?申请办理《资质的省《建设厅?不予:受理并给予警告【且1年?之内不得再次申请】资质 ? 第十一】条 省建设—厅在资质审》批时:可组织专家进行现】场核查  【  : 自资质申请受【理之日起13—个工:作日内审批完毕如要!进行现场《核查的20个工作日!内审批完毕 】    对申请材料!和现场?核查符合要求的检测!机构:在“江西建设网”进!行公示公示时间为】7个工?作日公示《有异议?的需进行核》查公示和核查时【间不计算《。在审批期限之—。内     】对,符合资质标准的由省!建设厅颁发检测机】构资质证书并在【“,。江西:建设网?”上公布检测机构名!单及检测资》质和:检测业务范围—     【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!当注明检测业务【范围分为正》本和副?本正本和副》本具有同《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!资质证?书执行建《设部统?。。一样式证《号由省?建设厅统一编码 ! 第》十二条? 检测机构资—质证书有效期—为3年资质证—书有效期满后需要】。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!在资质证书》有效:期满30个工作【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!。续并提交有》关材:料由省建《设厅在其资质—证书正、副本—上加盖延期专—用章资?质证书延期有效【期为:3,年 《 ,。 第十三》条 检测机—构变更名称、—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】、技术负责人应【当在3个月内—到原审批机关办【理变更?手续 】第十四条 》 工程中特殊检测】项目需委托》外省取得资质的检测!机构进赣进行检测的!应由委托方或检测】机构到省建设厅【办理检测工程单项备!案,手续符合备案要求】后方可开展》检测 备案时应!提供下列文件资【料 :     (1】)检测机《构资质?证书副本及复印【件;     !(2:)计量?认证:证书:及复印件;》   》  :(3)检《测仪器?、设备清单及计【量检定证《。书,及复印件; 【     (4【)检测机构法定【代表人授权》。书及复印件;—     【(5)技术》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一!览表:、检测人员证书及复!印件; 》     》(,6)检测机构管【理制度及《质量控制措施 【   《  备?案表可在“江西建】设网”下载 】 , 第十五》条 : 检测机构遗—。失资质证《书在法定有效—的公众媒《体上声明《作废:后可携相关证—明材料向省建设厅】申请补?办,     破产!、撤销的《检测机?构应在?30日内将资质【。证书交回《省建:。设厅予?以注销  【   歇业的检测机!构应由当《地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!备案其资质证—书应:交,回,当地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;:申请复业《的应报经省建设厅】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! 第:三,。章 》。责任:和义务 第十—六条:。 检测机构获得【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!证书后?。,方可在其》资质许可的检测范】围内从事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,!严禁无资质》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!检测范围从事工程质!量,。检,测业务活动》     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!改、倒卖《、出租、出借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!转让资质证》书 【。第十七条《 检测机《构完成检测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!测报告?检测报告经检—测人员、审核人员签!。。字和技术负责人【签发并?加盖检测机构检【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!多页:检,测报告应在侧—面骑缝?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!     —见证取样检测报【告中应注明》见证人员姓名及单位!并加盖“见证取【样检:。测”专用章》     【。检测报告应向建【。设单:位或者工《。程监理单位报验后由!施工单位归档 】 第十—。八条 检测机构应!。当严:格按照国家》有关工程建设标准】、规范进行检测并对!其检测数《据和检测报告—的合法?性、公正性》、真实性和》准确性负责 】    检测结果】利害关?。系人对检测结果发】。生争议的由》双方共同认》可的检测机构—在争议?当事方的见证下进】行复检所发生的复】检费用先由提出复】检方垫付待明确责】任后由?。责任方承《担若无法就复检检测!机构达成一致—。或对复?检结果仍《有异议可由》当事方?共同向当地工程质量!监督机构《申,请协调或直接—。向当地?法院提起诉》讼   —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,得明:示或者暗示检测机】构出具虚假检—测,报告不得篡》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! 《 第?十九条 从事检测工!作的检测人员应【。经,业务培?训考核合格并经【省质监总站》备案后方可从事检测!工作检测人员实行动!态管理检测人—员备案有效期—为1年有《效期:届满3?个月之?内应向备案机关提出!延,续申请经《备案机关复查合格】后方可继续从事相】应的检测《工作 ?     检【测人:员不得同时受聘于】两个或者两个以【上的检测机构—检测人员《在原检?测机:构从业不《满1年的不得办【理变更手续 — 第二十条! 检测机构》所承担检测工程【项目不?得与相关的建设单】。位、设计《单,位,、施工?单位、监理单位有隶!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!关系否则不》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!检测其出具的检测】报告视为无》效检测报告 —。。。    》 检测机构和检测】人员不得向委—。托方推荐或者监【制建:筑材料、构配—。。件和设备 》 第—二十:一条 检测机构不!得转包检测业务 】 :    如无特殊】情况委托方》不得将同一单—位工:程中的?同一类型《检测项目委托—多家检?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!测机构检测能力【能全部?满足单?位工程的检测要【求则委托方不得【分包肢解检测合同 ! 第—二十:二条 ?检测机构应当—。将,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!设单位、监理单【位、施工单》位违反有关》法律、法《规和工?。程建设强制》性标准的情况—以及检测结果—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!作日内向工程所【在地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!。督机构报告 】 第二十三【条 检测机—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!制度检测《合同、送检单—、原:始记录、《检测报告应当按年】度统一连续编号不】得随意?抽,撤、涂改  】   检《测机构应执行工程质!量检测?合同和检测结果【。上报制度 第四章】 见证取样及送检】。 第二十四条 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!基,础设施工程》中涉及影响工程质】量、:。结构安?全的试块、试—。件及有关建筑—材料和专项检测实施!见证取样和送—检制度 《 第—。二,十五条 实行—见证:取样送检的》。检测项目必须—在见证人员》的见证下依据国家有!关工程质量检测技术!规范标准由工—程施:工方与见证人员【共同对检测项—目取样和送样见证人!员对检测试件—的,代,表性、真实性负法定!。责任 【 第二十六》条 工?程项目的见证—人员需?经,建,设单:位书面授权并通知】施工单位、检—测,机构:。和工:程质:量监督机构 —   《  每个工》程见证?。。人员不得《少,于1人重要、—大,。型工:程的见证人员—不得少于2人—如建设单《位无具备《专业技术的见证人】员可委托工程监【理单位?进行见证取样送检】费用由建设》单位与监理单位【。另行商议   !  见?证人员应由熟悉工程!质量检测《知识的专业技术【人员担?任见证人员需经【业务培训《考,核合格经《省质监?总站:备,案后方可从事—取样送检的见证工】作 第二!。十七条? 检测?项目取样时见证【人员须对《取样过?程进行见证并在试】样或其包《装上作出标》识、封?志,标识和?封志应标《明工程名称、取【样部位、《取样日期、样品【名称和样品数量并】由见证人《员和取样人员—共同签认见证人员应!。作好见证记》录并将见证记—录归入工程技术档】案 第】二十八条 试—样送检时须由见证】人员和施工方取【样人员?共同送检《填写:送检单送检单应有】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!签字检测机构收【样时:须查验见证》人,。员有关证书》和身份证检查—送检单和《试样上的《标识和封志确认无】误后方?可,进行检测《 第五章 监督管理! 第二?。十九条 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及其工【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!加强对检测机构的】人员设备配置、技】术资料归《档、检测质量—行为的监督》检查主要检查下列】内容    】 (一)《。是,否,符,合本规?定的资?质标准; 【    (》二)是否超出资质范!围从事质量检—测活动或非法转【包检测业务; 】。    《 (三)被检—测工程项目是否【与相:关参建方有隶—属关系;《    — (四)是》否有伪造、涂改【、倒卖、租借或【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!让资质证《书的行为;  !。   (五)是否按!规定签订检测合【同;    】 (六)从》事检:测和见证人员以【及,见证取样《送检:工作是否符合要【求;:     (】。七):是否按规定在检测】报,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!告是否合法、—公正、真实和准确;!     (八!)是否按《有关:工程建设技术标【准和规?定进行检测; 】   ? , (九)计量认证合!格证书?是否超过《有,效期的仪器设—备及环?境条:件是否符合计量认】证要求; 【。。    《(,十)法律、法规规】。定的其?他事项 !。第三十条 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及其《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实施监》督检查时有权采【取下:列措施 》。     (—一)要求检测—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!相关的文《件和资料; 【     (二)】进入检测机》构的:。工作场地(包括施】工现场)进》行抽查; —    《 (三)组织进【行比对试《验,。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!测,能力;  【。   ?(四)对检测问题投!诉有依据的、对【检测机?。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!疑异的组织复检【 :     (五【)发现有不符—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】。和工程?建设标准要求—的,检测行为时责令【改正  —   ?(六)对拒绝—接受监督检》查或对监督》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!有进行整《改的予以《通报批评《情节严重《的暂停进入市—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!处罚 《 第》三十一条 县级以】上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!问题:应当按规定权限【进,行,处理并应在做—出相应处罚决定5个!工作日之内将书面】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省!建设厅?可依:法对其资质做—出相应处罚》。 ,  ?   ?外省进赣《检测机构违》反本规定第》二,十九条有《关条款的《其检测结《果无效?省建设厅作出暂停进!入本省市场、—一年内?不予办理进赣备【案手续并将情况通】报检:测机构的资质审【批部门 【 :第三十二《条 县?级以上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》建立投诉受理—和处理制度公—开投诉电话号码【、通讯地址或—电子邮件信箱— ,     检【测机构违反国家有】关法律?、法规和《工程建设标准—进,行,检测:的任何单位》和个人都有权—向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投诉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收到投】诉,。后应当及时核—实,并,。依据本规《定对检测机构作出相!应的处?理决定于30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】复投诉人 ! 第三十三条 【在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活动中违反本规定!未实施见证取样和】送检的、《未按规定签订检测】合同的、未执行检】测合:同和检测结果—。上报:制度的、检测工程】。项目与相关参—建,方有隶属《关系:的责令整改予—以通报批评拒不整改!情节严重《的,暂停进入市场 【  ?   检测》。方、委托方、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及》其工作人员违—反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规的还【应依据相关法—规进行处罚 第【六章 ? 附:则 第?三十四条 —本,规定由江西省—建设厅负责解释 !。  : ,  本规定自20】06年10月1【。日起施行原》赣建质字[1998!。]12号文同时【废止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