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!理暂行规定》
赣建字—[2006]—5号
关于【印发江西省建设工】程质量检测管理暂】行规定的《通,知
各设《。区市:建设局(建委—)、省直《有,。。关厅:局
》 , :为贯彻执行建设【工程质?量检测管理办法(】建设部?第141号令)加】。强我省建设工—程质量检测机构的】管理:完善我省建设工【程质量保障体系【省建设厅制订了江西!省建设工《程质量检测管理【暂行规定现印发给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!行过程中有什么问】题和: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反!。馈
二○《○六年七月五—日
第?。一章: 总则
》第一:条 :为,加强全?省建设?工程质?量检测工作监督管】理规范?建设:工程:质量检测行为确【保建设?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!西省建筑管理条【例,、建设部建设—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!法及其实施意见【结合:本省实?际制:定本规定
【
:。 第:二条 凡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从》。事建设工程质量【检,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!设工程质量检测活】。动的监?督管理应当遵守本】规定
《 本规【定所称建设工程质】量检测?(以下?。。简称质量检》测)是指工程—质,量检测机构》(以下?简称:检测机构)接受委】托依据国家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和工程【建设标准对涉—及房屋建筑和市【政基础设施的结构】和使:用功能的抽》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!。。的建筑?材料、装饰材料、】构配件的见证取样】检测以及对新—。技术:、新材料的检测
! : 本规》定所称检测机构是】指接受委托依据【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技!。术标准?进行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出?具,检,测报告实施》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!担相应法律责任【具有独立法人—资格的?中,介机构
!第三条? 省?。建,设,厅负责?对全省质《量检测活动实—施监督管理并负【。责检测机构》的,资质审批《省建设工《程质量监《督,管理:总站(以下简称【省质监?总,站)具体负责实施
! 设【区市、?县(市)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负》。责对本?行政区域《内,监管工?程的质量检测—活动实施《监督
— 第四条 — 检测机构从事【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!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!测,机构资质《证书
》 ? 检:测机:构未:取得:相应:的资质证书不得【承担质量检测—业,务
【 企业实验》室是企业内部质量】。。。保证体系的组—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!程,(产品)质量—。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!。的检验数据》仅限于企《业内部?。对工程质《量的控制不得作【为工程质量验收【的法定依《据
: ,
? 第五条 本规】定所规定的质量检】测业务由工程—项目建设《。单位委托具》有相:应资质?的检测机构进行【检测:委托方与《检测机构应当签订】书面合同
】 检《测机构和委托—方应当按照江—。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!测与建材试验收【费标准收《取、支?付检测费用》收费:标准中暂未列的【项目委托双方可【协商解决
第二章 ! ,资质管理
第六【条 检测机构资质!按照其承担的检测】业务内容分为—专项检测机》构资质?和见证取样》检,测机:构资质?两类:
检测!机构申请资》质应符?合本规定附件—一所:规定的资质标准【
,
》第七条 检》测机构申请资—质须经设区市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门初审【并签署意见》后向省建《设厅申请;省—直有关厅(局)所属!检测:机构由省直》有关厅(局)初审】并签署意见后—。向省建?设厅申请
》
? 第八条 检测机!构申请资质可—分别或同时申请见】证取样检《测和:专项:检测中单《项或:多项检测资质附件】。二中:。规定的业务范—围和主?要仪器设备》为各检测机构—申请:资质应具《备的检测能》力
第九!条 申请资质的】。检,。测机构应当向—省建设厅提》交下列申请资料
! (—一)建设工》程质量检测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】式,三份;
】 (?二)工?商,营业:执,照复:印件;?
? (三)与】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!相对应的计》量认:证合格证证书—复印:件;
!(四)反映检测能力!的主:要检测仪《器、设备清单—及计量检定证书复】印件;
— (》五)技术负责人的】任命文件、》职称证书、学历【证书、培训考核【合格证明、身份【证复印?件;
【 (六)资质【标准:规,。定的:技术人?。员的职称《证书、学《。历,证书:、身份证复》。印,件、培训考》核合格证明、劳动】。合同: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!件;
— :。 ,(七)?检,测机构管理制度【及质量控《制措施质量体—系管理文《件质量?管理手册、》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!书等
》。 检测—机构法?定,代表人对《申请材料真实性负】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!性出具声明》
复】印件应经《设区市建《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审核加》盖“与原件核对【无误专用章”
!
第十条 检!测机构申请材—料应当内《容齐全手《。续完备
》 : 省建设厅在收!到申请人的申—。请材料后应当—向申请人出》具书面凭证申请【材料如存在数据不全!、资料不全、—印鉴不全、填—报不:规范或不真实、字迹!。难以辨认《等,应在5日内一次【性告知申请人—需要补正《。。的全部内《容逾期不告知—的自收到申请—材料之日起即为【。受理:
【检测机构隐瞒有【关情况或者》提供虚假材料—。申请办理资》质的省建《设厅不予受》理并给予《警告且1《年之内不《得再次?申请:资质
?
第十一】条 省建设厅在】资质审批时可组【织专家进行现场核】查
?。 《 自资?质申请受理之日【起,。。13个工《作日内审批完毕如要!。进行现场核》查的:20个工作日内审批!完毕
!对申请?材料和现场核查符】。合要求的《检测机构在“江西建!设网”进行》公示公示时间为【7个工作日》公示有异议》的需进行核查公示和!核查时间不计算【在审:批期限?之,内
— :对符合资质标—准的由省建设厅颁发!检测机构资质证书】并在“江《西建设网”上公布检!测机构名单及检【测资质和《检测业务范围
! ? 检测机构资—。。质证书应《当注明检《测业务范围分为正】本,和副本正本》和副本?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】检测机构资》质证书执行建设【部统一?样式证号由省建【设厅:统一编码
》
》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!资质证?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!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!延期的检测机构【应当在资质证书有】效期满30个工作】日前申请办理延【期手续?并提交有关材—料由省建《设厅在其《资质证书正、副本上!加盖延期专用—章资质证《。书,延期有?效期为3年》
—。。第,十三条 》检测机构变更—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!表人、?。技术负责人》应当在?3个:月内到原审批—机关办理变更手续】
《 第十四条 【 ,。工程中?特殊检测项目需委】托,外省:取得资质的检测【。机构:进赣进行检测的【。应由委?托方:或,检测机构到省—建设:厅办理?检测工程单项—备案手续符合备案】要求后方可》开展检测
备案!时,应提供?下列:文件资料
】 (1》)检测机构资质【证书:。副本及复《印件;
【 (2》)计量认证》证书及复印件;
】 :。 (3)【检测仪器《、设备?清单及计《量检:定证书及复印件;
! (4)!检测机构法定代表】人授权书及复—印件;
》。 (5)】技术负责人和检测】。人员一览表、检测】人员证书及复印件;!。
(】6)检测机构管理】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!
— ,。备案表可在“—江西建设《网”下载
》。
第十五】条 检测机构遗失!资质证书《在法定有效的公【众媒体上《声明作废后可携相】关证明材料向—省建设厅申》请补办
】 破?产、撤销《的检:。测机:构应在30》日内将资质证—书交:回省建设厅》予以注销
】 歇《。业的检测机》构应由当地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报省建设厅备案【。其资质?证书应交《回当地建设》行政主?管部门;申请复【业的应报经省建设厅!备案后方可进入【市场
第三章 ! ,责任和义务
第十】六,条 检测机构获【得省建设厅》。颁,发的资质证》书后,方可在其资质!许可的检测范—围内从事工》程质量检测》工作,严禁无资质】证书或超越资质【许,可检测范围》从事工程质量检测】业,务活动
— ,。 :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。不得涂改《、倒卖、出》租、: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!非法转让资》质证书
—
第《十七条 检》。测,机构完成检测—业务后应《及时出具《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!检测人员、审核人】员签:字和技术《负责人签发》并加: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!章,后方:可生效多页检—测报:。告应在侧面》骑缝处加盖》检测专?用章
— 见证取样检测!报告中应注明见证】人员姓名及单位【并加:盖“见证取样检【测,”专用章《
检测!报告应向建》设单位或《者工程监理单位报验!后,。由施工单位归档【
》 第十八条》。 检测《机构:应当严格按照国【家有关工程建设标】准、规范进》行检测并对其—检测数据和检测报】告的合法性、公正性!、真实性和准确性】负责:
检测!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!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!。。双,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!构,在争:议当事方的见证下】进,行复检所发生—的复检费用先由【提出复?检方垫?付待明确责任后由责!任,方承:担若无法就复检检】测,机构达成一》。致或对复检结果【。。仍有异?议可由当事》方共同向当地工【程质量?监,督机构申请协调或直!接向当?地法院提起诉讼
】 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》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!机构出具虚假—检测报告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!测报告
!。第十九条 》从事检?测工作的检测—人员应经业务培训】考核合格并经省【质监总站《备案后方《可从事检测》工作检测人员—实行动态管》理检测人员》。备案有效期为—1年有效期届满【3个月之内应向备】案机:关提出延续申请经】备案机关复查合格后!方可继续从事相【应的检测工作—
, 检测】。人员不得同时受聘】于两个或者两个以】上的检测机构检测】人员在原检测机构】从业不满1年的【不得办?理变:更手续
【 第?二十条 检测机构所!。承担检测工程项目不!得与相关的建设【。单,位、设?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!监,理单:位有隶属关系或【者其他利害关—系否则?不得:从事:该,工程项目的检测【其出具的检测报【告视为无效检测【报告
《 : :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!员不得向委托—方推:荐或者监制建筑【。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!
》 第二十一条— , 检测机《构不得转包检测业】务
: , 如—无特殊情况委托【方,不,得将同一单位工【程中的同一》类型检测项目委托】多家检测机》构进行检测如检测机!构,检测能力《能全部满足》单位工程的》检测要求则》委托方不得分—。包肢解检测合—同
《
: ,第二十二条 —检,测机构?应当将检测》过程:中,发现的建《设单位?、监理单位》、,施工单?位违反有关法律、】。法,规和工程建设—强制性标《准的情况以》及检测结果不—。合格情况在3个工】作日内?向工程所在地建【。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或工程质量监】督机:构报告
《
? 第二十三条 !检测机构应》当建立档《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!、送检单、》原,始记录、《检测报告《应当按?年度统一连》续编号不得随意抽】撤、涂改
》 , 》。检测机构应执行【工程质量检测合【同和检测结》果上报制《度
第四《章 见证取样及送检!
,第二十四《。条 房屋《建筑工?程和市政基础设【施工程中涉及影响】。工程质量、结构【安全的试块、试【。件及有关建筑材【料,和专项?检测实施见证取样和!送检制度
—
? 第二?十五条 实行见证取!样送检的检测—项,。。目必须在见证人【员的见证《下依据国家有关【工程质量检测技术】规范标准由工程【施工:方与见证人员共【同对:检测项目取样和【。送样见?证人员对检测试【。件的代?表性、真实》性,负法定责《任
— 第二?十六条 工程—项目的见证人员需】经建设单位书面授】权并通知施工单位】、检测机构和工程质!量,。监,督机构
《 : 每》个工程见证人员【不得少于1人重要】、,大型工程《的见证?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!建设单位无》具备专业技术的见】。证人员可委托工程】。监理单位《进行:见证取样送检—费用由建设单位【与监理单位》另行商议
! :见证人员应由熟悉】工,程质量检《。测知识的专业技【术人员担《任,见证人员需经业务培!训考核合格》经省质监总站备【案后方可从事取【样送检的见证工【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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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!检测:项目:取样时见证》人员须对取样—过程进行见》。证并在试样》或其包装上》作出标识、封—志标识和封》志应标明工》程名称、取》样部位?、取样日期》、,样品:名称和样品》。数量并由见证人员】和取样人员》。。共同签认见证人【。员应作好见证—记录并?将见证?记录归入《工程技术档案
】 ,
?第二十八条 —试样送检时须由【见证人员《和施工方取样人员共!同送检填《写,送检单送检单应有见!证人员和《送检:人员:签字检测机》构收样时须查验见】证人员有《关证:书和身份证检查送】检单和试样上的标】识和封?志确认?无误后方可》进,行检测
第五—章 监?督管理
第二十【九条 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及其《工程质量监》。督机:构应当加强对检【测,机构的人员设备【配置、技术》资,料归档、检测质量】行为的监督检查主】要检查下列内容
】 》 (一)是否符【。合本规定的资—质标准;
— (—二):是否超出《资,质范:围从事质量检测活】动或非法转包检【测业务;《
(三!。)被: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!相关参建方有—隶属关?系;
!(四)是否》有伪造、涂改、【。倒卖、租借或—者以其他形式非法】转,让资质证《书,的行为;
】 ?(五)?是否按?规定签订检测合同;!
(六!)从事检测和见【证人员以及见—证取样送《检工作是《。否符合要求;
【 《 (七《。),是否按规定在—检测:报告上签字盖章【检测报告是否合【法,、公正、《真实和准确》;
》 (八》)是否按有关工程建!设技:术标准和规定进行】检测;
【 ?(九)计量认证【合格证书《是,否,超过有效期的—仪器设备及环境条】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!要求;
》 (十【)法律、法》规,规定的?其他事项
【
第三》十条 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及其《工,程质量监督机构【实施监督检查时有】。权采取下列措—施
《 (一)【。要求检?测机构或者委托方】提供相关的文件【和资料;
【。 (二—)进入检测机构的工!作场地(包括施工现!场,)进行抽查;—
》 (三)组—织进行?比对试验以验证检】测机:构的:检,测能力;《
: 》(四)对检测问【题投诉有依据的【。、对检测机构出具的!检测结果有疑异的组!织复检
》 ,。 (五)发】现有不?符,。合国家法《律,、法: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!求的:检测行为时责令【改正
【 (六)对拒绝】接,受监督检《查或对监督检—查中指出的问题没】。有进行整改的予以通!。报批:评情节严重》的暂停进入》市场并按有关规定】进,行处:罚,
?
第三十—一条 县级以上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对监督检查中发【现的问题应》当按规定《权限进行处理并应在!。做出相应处罚决定】5个工作《日之内将《书面:材料:报送省建设》厅省:。建设厅可《依法对其资质做【出相应?处罚
? :。 , 外省进赣检测!。机构违反《本规定第二十九条】有关条款《的其检?测结果无《效省建设厅作出暂停!进入本省市场、一】年内:不予办理进赣备案】手续并将情况—通,报检测机《构的资质审批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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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:二条 县《级以上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当建立》投诉受理和处理【制度公开投诉电话】号码、通讯地址【或电子?邮件信箱
》 《 检测《机构违反国家有关】法律、法规和工【。程建设标准》进行检测的任何【单位和个人都有权】向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投诉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门收到投诉后【应当及时《核实并依据》本规定对检》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!理决定于《30日内将处理意见!。答复投诉人》
《 第三《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!质,量检测活动中违反】本规:定未实施见证取【样和送?检的:、未按规定签—订,检,测合同的、未执【行检测合同和检测结!果上报制《度的、检测工程项目!与相关参建》方有隶属关系的【。责令整改《予以通报批》评,拒,不整改情节严重的】暂停进入市场
【 检【测方、?委托方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!员违反建设工程质】量检测?管理办法等相关【法规:的还应依据相关法规!。。进行处罚
第六章 ! 附则
第三—十四:条 : 本规定由江西省建!设厅负责解》释
》 本《规定自2《006?年10月1日起施行!原赣建质《。字[1998—]12号《文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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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