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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建设】工程质量《检测管理《暂行规定 赣建!字[:20:06]5号 关!于印发江西省—建设:工程质量检》。测,管理: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!设区市?建设局(建委)【、省直有关厅局 】 ,。     为—贯彻执行建设工程】质量检测管》。理办法(建设部第1!41号令)加强【我省建设工程质量】检,测机构的管理完善我!省建设工程质量保】障体系省建设厅制】订了江西《省建设?工程:。质量检测管理暂行】规定现印发给你们】请遵照执行》在执行过程中有【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!时向:省厅反馈 二○○六!年七月五日 第一】章 ?总则 第一》条 为加《强全省建《设,工程质量检测—工作监?督,管理规范《建设:工,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!建设工程质》量安全?根据江?西省建筑《管理:条例、建《设,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管理办法及其实【施意见结《。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规定 】 ,。第二条 》凡在:。本,省行政区域内从【事建设工程质量【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!建,设工程质量》检测活动《的监:督管理应当遵守【本规定 》     本—规定所称建设工【程质量检《测(:以下:简称:质量检测《)是指工程》质量检测机》。构(以下简》称检测机构》),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!关,法律、法规和工程】建设标准对》涉及房屋建筑和【市政基础设》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!的抽样检测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】筑材料、装饰材料】、构配?。件的见?证取:样检测以及》对,新技术、新材料的】。。检测  —   本规》定所称?。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!托依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技术》标准进行建设—工程质量检测—出具检测报》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!独立:承担相应法》律责任具有独—立法人资格的—中介机构 【 第三条 】省建设?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!测活动实施监督【管理并负责检—测机构的资质审【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!督管理总站(以【下简称省质监总站】),具,体负责实施 】。    设区市、】县(市)《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负责《对本行政区域内监】管工程的质》量检测活动实—施,监督 第!四条 检测机【构从: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!取得:。省建设厅颁发的检】测机构资质证—书    【 检测机《构未取得相应的【资质证书《不得承担质量检【测业务   】  企业实验室是】企业内?部质量?保证体系的组成部】分仅对本企业—工程(产品》),质量出具检验数据】其出具的检验—数据仅限于企—业内部对工》程质量的控制不【。得作为?工程:。质量验收的法定依】。据, 第【五条 ? 本:规定所规《定的质量检测—业务由工程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!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!构进:行检测?委托方与检测机【构,应当签订书面—合,同   —  检测机构和【委托方应当按照【江,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!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!。准收取、支付检测费!。。用收费标准》中暂未?列的项目《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! 第二章 》 资质管《理 第六条 【检测机构资》质按照其承担—的检: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!检测机构《资质和见证》取样检测机构资质】两类  —   ?检测机构申请—资质应符合本—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!资质标准 》 第七条】 检测机《构申请资质须经设区!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初《审并签署意》见后向省《建设厅申请;省直有!关厅(局)所属检测!机,。构由省直有关厅【(局)?初审: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!设厅申?。请 第八!条 检测《机构申请资质可分】别或同时申》请,见证取样《检测和?专,项检:测中:单项或多项检测资】质附件二《中规定的业》务范:围和主要《。仪器设备为》各,。检测机构《申请资质应具备的】检测能力 》 第九条 !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!构应当向省建设【厅提交下列申—请资料 》  :  : ,(一)?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!构资质?申请表?一式三份; 【  :。   (二)工商营!业执照复印件;【。    — (三)《与所:申请检?测资质范围》相对应的计》量认证?合格证证书复印件】;   —  (四)反映【检测能力的主要【。检测仪器、设备清】单及计量检定证书】复,印件; 《   《  (五)技术负】责人的任命文件【、职称证书》、学历证书、培训考!核,合格证明、身份证复!。印件;   】  (六)资质标准!。规定:的技术人员》的,职称证书、学历证书!、身份证复印—件、培训《。考核合格证明、劳】动合同?和社会?保险凭证复》印件;? :   ?  (七)检—测机构管理》制度及质《量控制?措施质?。量体系管《理,文件:质量管理手册、【程序:文,件,。和作业指导》书等 》 ,   检测》机构法定代表—人对申请《材,料真:实性负责《并对申请材料真【实,性出具声明》     【。复印件应经设区市】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!加盖“与原》件核对无误》专用:章”: 》 第十条《 检测机构申【请材料应当》内容齐全手续完备】   》。  :省建设厅《在收到申请人的【申请材料《后应: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!凭证申?请材料如存在数据】不,。全、资料不全、【印鉴不全、填报不】规,范或不真《。实、字迹难以—辨,认等应在5日内【一次性?告知申请《人需要?补,正的全部内容逾期】不告知的自收—到申请材料之—日起即为受理 !    检测机构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!。供虚假?材料申请办理资质的!省建设厅不予受【理并给予警告且1】。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!资质 第!。十一条 省建【设厅:在资质审批时可【组织专家进行现【场核查    ! 自资质申请受理之!日起13个工作日】内审批完毕如要进】行现场核查的2【。0个工作日内审批】完毕 《     对申请】材料和现场》核查符合要求的【检测机构在》“,江西建设网”进【行,公示公示时间—为,7个工作日公示有】异议的?需,进行核?查公示和核查时间】不计算在审批期【。限之内    ! 对符合资质标准的!。由省建设《。厅颁发检测机—构资质证《书并在“江》西建设网”上—公布检测机构—名单及?检,测资质和检测业务范!围    【 检测机构资质证】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!。范围分为《正本:和副本正本和副本】具有:同,等法律效力检测【机构资?质证书执行建设部】统一样?式证号由省建设厅统!一编码 】 第十二条 检测机!构资质证书有—效期为?3,年资:质证书有效期满后】需要延期的检测机】构应当在资质证书】有效期满30个工作!日前申请《办理延期《手,续,并提:交有关材料由省建设!厅在其资质》证书正?。、副本上加盖延【期专用?章资质证书延期有效!期为3?年, 第十三!条 检测》机构变更名称、地址!、法定代表人、技】术负责人应当在3】个月:内到原审批机关【办理变更手》续 【第十四条 工【程中特殊检测—项目需委托》外省取得资质的检测!机构:进赣:进行检测的应由委托!方,或检测机构到省建设!。厅办理检测工程单项!备案手续符》。。合备案要求后方【。可开:展,。检测 备案时】应提供下列文—件资料 —    (1)检】测机构资质》证书副本《及复印件《;  》  :。。 (2)计量—认证:证书及复印件; 】     —(3)检《测仪器、设》备清单及计量—检定证书及复印件;! ?。。    (》4)检?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!权书及?复印件; 》     (5)!技术负责人》和检:测人员一览表、【检测人员证》。书及复印件; 【     (【。6,)检测机构管理【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!  《   备案表可【在“江西建设网【”下载 — , 第十五条 检!测机构遗《失资质证书在法【定有效的公众媒【体上声?明作废后可携—相,关证明?材料向?省建设厅申请补办】     破产!、撤销的检测机【。构应:在30日内将资质证!书,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!销  》。。  : 歇业的《检测机构应》由当地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门—报省建?设厅备案其资质【证书应交回当—地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;申请?复业的?应报经省《建设厅备《案后方可《进入市场 第—三章 责【任和义务 》第十六条 检测机】。构获得省《建设:厅,颁发的资质证书【。。后,方可在其资质】许可的检测范围【内从事工程质量【检测工作,》严禁:无资质证书或—超越资质许可—检测范围从事工程】质量检测《业务活动  】  : 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涂改、倒【卖、出?租、出借《或者以其他形—式非法转让资质证】书 ? 第》十七条? 检测机构》完成检测业务后【应及时出《具检测报告》检,测报告经检测人员、!审,核人员签字和技术负!责人签发并加盖【检测:机构检?测专用章后方可【生效多页检测报告应!在侧面骑缝》处加盖检《。测专用章  】   见证取样检测!报告:中应注明见证人【员姓名及单位并【加盖“见证》。取样检测”》专用章?。     检】测报告应向》建设单位或者—工程监理单位报验】后由施工《单位归档 】 :第十八条 检【测机构应《当,严格:按照:国家有?关工程?建设标准《、规范进行检测【并,对其:检测数据《和检测报告》的合法性、公正【性,、真实性和准确性】负责 《     检测【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!。测结果发生争议的】由双方共同认—。可的检测机构在【争议当事方的见证下!进,行,。复检所发生的—复检费?用先由提出复检方垫!付待明确责任后【由责任方承》担若无法就》复检:检,测机构?达成一致或对复【检结果仍有异—议可由当事》方共同向当地工程质!量监:。督机构申《请协调或直接向【。当地法院提起诉讼】 :     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明:。示或者暗《示检测机构出具虚】假检测?报,告不得篡《改或者?伪造检?。测报:告 : 第十九】条 从?事,检测工作《的检测人员应经业务!培训考核合格并经省!质监总站备》案后方可从事检测工!作检测人员》实行动态管理—检,测人员?。备案有效期为—1年有效期》届满3个月》之内应向备案机关提!出延续申请经备案】机关:复查合格后方可继】续从事?相应的检测工作 ! ,    检测人员】不得同?时受聘于两个或【者,两,个以上的检测机【构检测人员在原检测!机构从?业不满1年》的不得?办理变更手续 【 ? 第二十条— 检:测机构?所,承担检测工程项目】不得与相关的建【设单位、设计单【位,、施工单位》、监理单位有隶属关!。系或者其他利害【关系否则不得从【事该工程项》目的检测其出具的】检测报?告视为无效》检测报告 【   ? 检测机构和检测】人员不得向委托方推!荐或:者监:制,建筑:材料、构配件和设】备 ? : 第二十》一条 ? 检测机构》。不得转?包检:测业务    ! 如:无特殊情况委—托方不得将同一【单位工程《。中的同一类型—检测项目委托多家】检测机构进》行检测如检测机构检!测能:力能全部满足单位工!程的检测《要求则委托》方不得分包肢解检】测合同 》 第二十【二条 检测机构【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!现的建设单位、监】理单位、《施工单?。位违: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。和工程?建设强制《性标准的情》况以:及检测结《。果不合?格情况在《3个工作日》内向工程所在—地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或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?报告 ? :。 第二十三【条 ?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!案管理?制度检?测合同、送检单【、原始记《。录、检测报》告应当按年度统【。一连续编《号不得随意抽撤、】涂改 》  :  检测《机构应执行工程质】量检测?合同和检测结—果,上报制?度 第?四章 见《证,取样及送检》 第二十四条 房屋!。建,筑工程和市政基础】设施工程中涉及影响!工程质量《、结构安全的—试块、试件及—有关建?筑材料和专项—检测实施见证—取样和?送检制度 》 第—二十五条 实—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检!测项目必须》在见证人员的—见证下依据国—。家有关工程质量检测!技术规范标准—由工程施工方与见证!人员共同《对检:测项目取样和送样见!证人员对检测试件的!代表性、真实—。性负法定责任 【 ? 第二十六条 】工程项目的见证【人员需经建设单【位书面?授权并通知施工【单位:、,检测机构和工—程质量?监督机?构     】每个工程《见证人员不得少于1!人重要、大》型,工程的?见证人员不得少【。于,2人如建设单位【无具备专业技—术的见证人员可委】托,工程监理单位—进行见?。证取样送检费用【由建设单位》与监理单位另行商议!  《。   见证》人员应由熟》悉工:程质量检测知识的】专业技术人》员担任见证人员需】经业:务培训考核合格经】省质监总站备案【后方可?。从事取?样送检的见证—。工作: 第二十!七条 检测项目取】样,时见证人员须—对取:样过程进行》见证并在试样或其】包装上作出标识、封!志标识和封志应【。标明工程名称—。。、取样部位、取【样日期、样》品名称和样》品数量并由见—证人员和取样人员】共同签?认见:证人员应作好见证】记录并将见证记【录归入工程技术【档案 》 第二》十八条 《试样:送检时须《由见证人《员和施工方》取样人员《共同送检《填写送检单送—检,。单应有见证人员和】送检人?员签字?检测:机构收样《时须查验见证人【员有关证书和—身份证检《查送检单和试样【上的标识和封志确】认无误后方可进【行检:测, ,第五章 监督管【理 第二《十九条 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及其【工程质?量监:督,机构应当加》。强对检测机构的【人员设?备配置?、技术资料》归,档、检测质量—行为:的监督检《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!    — (一)是否—符,合本规?定的资质标准—;     】(二)是否》超出:资质: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!动或非法转包—检测业务; 】  : , (:三)被检测工—程,项目是否与相关参】。建方有隶属关系;】     【(四)是否有伪【造、涂改、倒卖【、租借或者以其他】形式:非法转让《资,质证书?。的行为?;,    — (五?)是:否按规定《签订检测合》同;  —。   (六)从事检!测和见证人》员,以,。及,见证取样送检工作】是否:符合要求;》 : ,    (七)是否!。按规定在检测报【告,上签字盖章》检,测报告是否合法、】公正、真实和准确;! ? , ,  (八)是否【按有:关,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!规定进行检测; 】。   《  (九)计量认证!合格证书是否—超过有效期的仪【。。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!否符合计量》认证要求; —     —(十)法律、法【规规定的其》他事项 !第三十条 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及其工】程质量监督机构实】施监:督,检查:时有权?采取下列《措施   【 , (一)要求—检测机构或》者委: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!和资料; 【    (二)进】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!地(包括施工现场)!。进行:抽查;   】  (三)组织进】行比对试验》以验证检测机—构的检?测能力;   !  (四)对检测问!题投诉有依据的【、对检测机构—出具的检测结果有】疑异的组《。织复检?  《 ,  (?五)发现有不符合】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工!。程建设标准要—求的检测《行为时责令》改正   【  (六)对拒【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!监,督检查中指出的【。问题:没有进行整改的【予以通报批评情【节严重的暂停进【入市场并按有—关规定?。进,行处罚? : 第三十一】条, 县:级以上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对监督】检查中发现的问题】应当按规定权限【进行处理并》应在:做出相应处罚决【定5个工作日之【内将书面《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省!建设厅可依法对其资!质做出相应处罚 】   《  外省进赣检测】机构:。违反本规定第二十】九条有关条款—的,其,检测结果无效省建设!厅作出暂《停进入本省市场、一!年,内不予办理进赣【备案手?。续并将?。情况通报检测机构的!资质审批部》门, 第三】十二条? 县级以上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建立投诉受理和处】。理制度公《开投诉电话号码、通!讯地址或电子邮件信!箱 :     检测】机构违反国家有【关法律、法规和【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!测的:任何单位《和个人都有权向【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投诉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收到?投,诉后应当及时核实】并依据本规定对【。检,测,机构作出《相应的处理决定【于30日《内将处理《意见答复投诉人 】 第三十三!。。条 在建设》工程:质量检测活动中【违,反本:规,定未实施见证—取样和送检的—、未:按规定签《订检测合同的、未】执,行检测合同》和检测结果》上报制度的、检测工!程项目与《相关参建方有隶属】关系的责《令整改予以通报批】。评拒不整改情—节严重的暂停进入】。。市场:     检】测方、委托》方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及:其工作人员违反建】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!办,法等相关《法规:的还应依据相关法】规进行处罚 第【六章 《附则 第《三十四条 本规定!由江西省建设厅【负责解释 》     —本规定?自2:。006年1》0月1日起施行原】赣建质字[19【98]12号文同时!废止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