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建设】工程质量《检测管理暂》行规:定
赣建字【[,2006《]5号
》 关于印《发江西省《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,管理暂行规定的【通知
各《设区市建设》局(:建委)、省直有关】厅局
? , 《 为贯彻执行建【设工程质《量检测管理办法【(建设部第1—41号令)》加强我?省建设工《程质量检《测,。机构的管理完—善我: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!。体系省建设》厅制订了江》西省建设工程—质量检测《管理:暂行规定现印发【给你们请遵》照执行在执行过【程中有?什么问题和意见请】。及时向省厅反馈
】二○:○六年?七月五日
第一【章 总《则
第一《条 :为加强全省》建设工?程质量检测工—作监督管《理规范建设工—程质量检测行为确】保建设工程质—量安全?根据江西省建—。筑管理条《例、建设《部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管理办《法及:其实施意见结合【本省实际制定本规】。定
— 第二?条, 凡在《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!。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】活动以及实施—对建设工程质量【检,测,活动的监督管—理应当遵守本规【定
》 ?本规定所称建设【工程质量检测—(以下简《称,质量检测)是指工】程质量检测机构【(以下简称检测机】构)接受委托依据】。国家有关法》律、法?规和工程建设标准】。对涉及房屋建—筑和市政基础—设施的结构》和使用功《能的抽样检测进【入施工现场的建【。筑,。材料、装《饰材料、构》配件的?见证取样检测以【及对:新技术、新材料的】检测:
》 本?规定所称检测机【构是指接受委托依】据有关法《律、法规和技—术标准进行》建设:工程质量检测出【具检:测报告实施有偿服】务并能独立》承担:相应法律《责任具?有独立法人资格【的,中介机构
】。 , 第三条 》 省建设厅负—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!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!责检测机构》的资:质审批省建设工【程质:量监督管理总站(】以下简称省质监总】。站)具体负》责实施
! 设区市、》县(市)《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负责对本行—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!。质量检?测活动实施监督【
》 第四条 检测机!构从事质《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!省建设厅颁发—。的检测机构资质证】书,
检测!机,构未取得相应—的资质证书不得【承担质量检测业务】
《 企业实验【室是企?业,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!组成部?分仅对本《企业工程(产品)】质,量出:具检验数据》其出具的检验—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!对,。工,程质:。量,的控: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!验收的?法定依据
!。 第五?。条, 本规定所规定的!质量检测业务由【工,程项目?建设:单位委托具有相应】资质的检测》机构进行检测委【托方与检测机构应】当签订书面合同【
《 检测机构和委!托方应当按照—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!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!标准收?取、支付检测—费用收费标准中暂】未列:的项目委托双方【可协商解决
第二章! 资质管理
第】六条 检测机构资!质按照其承担—。的检测业务》内容分为《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!。见证取样检测机【构资:质两类
】 检测机构申请资!质应:符合本规《定,。附件一所规定的资】质标:准
第】七条 ?检测机?构申:请资质须《经设区市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初《审并签?。。署意见?后,向,省建:设厅:申,请;省直有关厅【(局)所《属检测?机构由省直有关【厅(局?)初审并签署—意见后向省建设【。厅申请
《
第—。八条 检《测机构申《请资质可分别或【同时:申请见证取样检【测和专项检测—中单项或《多项检?测资质附件》二中规定的》业务范围和》主要仪器设备为各】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!具,备,的检测能力
! 第九条 申请!资质的检《测,机构应当向省建【设厅提交下列—申请资料
! :(一)?建设工程质量—检测机构资》质申请表一》式三份;《
【(二)工商营—业执:。照复:。。印件;
】 :(三)与所申请检】测资质范围》相对应的计》量认证合格证证【书复印件;
】 (四)【反映检测能力—的主:要检测仪器》、设备?清单及计量》检定:证书复印件;—
【(五)技术》负责人?的任命文件、职称】证书、学《历证书、《培训:考核合格《证明、身份》证复:。印件;
! (六)资质—标准规定的技术人】员的职?称证书、学》历证书、身份—证复印件、培训考】核,合格:证明、劳动合同【和,社会保险凭证复印】件;
》。 (七)【检测:机构管理制度—。。及,。质量:控,制措施质量体系管理!文件质量管理—手册、程序文—件和作?业指导书等
— 》 检测机构法—定代表人对申请【材料:真实性?负责并对申》请材料真实性出【具声:明
复!印件:应经设区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加!盖“与原《件核对无《误专用章”
! 第十条 检】测机构申请》材料应当内容齐【全手续完备
【 省建设】厅在收到申请—人,的申请材料》后应当向《申请人出《。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!如存在数据不—全、资料不》全、印鉴不全、填】报不规范或不真【实、字迹难以辨认】等应:在5:日内一次性》告知申请人》。需要补正的全部内】容逾期不告》。知的:自收到申请》材料之?日起即为《受理:
, —检测机构隐》瞒有关?情况:或者提?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!资质的省建设厅不予!受理并给《予警告且1年之内不!得再次?申,请资质?
第【十一:条 省建》设,厅在资质审批—。时可组织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
! —自资:质申请受理之日起1!3个工?作日内审批完毕如】要进行现场核查【的,20个工作日内【审批完毕
》 , 对申请】材,料,和现场?核查符?合要求的《检测机?构在:“江西建《设网”进行公示公】示时间为7个工作】日公示有异议的需】进行:核,查公示和《核查时间不计算【。在审:批期限之《内,
对】符合:资质标准的由省建设!厅颁发?检测机构《资质证书《并在“江西建—设网”上公布检测机!构名单及《检测资质和检—测业务范围
【 : 检测机构资】质证书应当注明【检测业务范》。围,分为正本《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!有,同等法律效力检测】机构资质《证书执行建设—部统一样式证—。号由省建设厅统一】编码
第!十二条 检测机【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!3,年资质证书有—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!检测:机构应当《在资质?证书有效期》满,30个工作日前【申请办理延期手续】并提交有关材料由省!建设厅在其资质证】书正、?副本上加盖延期专】用章资质证书延【期,有效期为3年—
第十三!条 检《测机构变更名—称、地址《、法定代表》人、技术负责—人应当?在3个?月内:到原审批《机关办理变更—手续:
:
第十—四条 《工程中特殊检测项】。目需委?。托外省取得资质【的检测机构进赣进行!检测的应《由委托方《或检测机构到省建设!厅办理检测工程单】项备案手《续符合备案》。要求后?方可开展检》测
备》案时应提供下列文】件资料
》 《 (1)检测机构资!质证书副《。本及复印《件;
—。 (2)—计量认证证书及复】印件:;
(!3)检测仪器、设备!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!及复印件;》
: 《 (4)检测机构法!定代:表人授权书》及复印件;
【 ? (5)技—术负责人和》。检测人员一览表【、检测人员》。。证书:。及复印件;
【 (6)】检测机构管理制【度及质量控制措【施
【 备案表可在—。“江西建设网”下】载
》 第十五条— 检测机构遗失资!质,证,书,在法定有《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!作废后可携相关证明!材料向省建设厅申】请补办?
》 破产《、撤:。。销的:检测机构应在30】日内将资《质证书?交回省?建设厅予以注销
! 》歇业的检测机构应由!当地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报】省建设厅《备,案其:资,质证书应交回当【地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。;申请复业的—应报经省建设厅备】案后方可进入市【场,
第三章 》 ?责任和义务
—第十六条 检测【机构获得省建—设厅:颁发的资质证书【后,方可在其—资质许可的检—测范围内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】工作,严禁无—资质证书或》超越资质许可检测范!围从:事工程质量检—测业务活《动
— ,。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:得涂改、倒卖、【出租、?出借或者以其他【形式非法转让资【。质证书
【 , 第十?七条 检测机—构,完成检?。测业务?后,应及时出具检测【报告检测报告—经检:测人员?、,审核人员签字—和技: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!检测:机构检测专》用章后方可生—效多页检测报告应】在侧:面骑缝处加盖检【测专用章
— 见证取样!检测报告中应注【明见证人员姓名【及单位?并加:盖“见证取样—检测:。”专用章
】 , 检测报告应向建!设单位或《者工程?监理单位报验后由】施工单位归档
【
? 第十《八条 检测—机,构应当严格按照国】家有关工程建设标】准、规?范进行检测并对其】检测数据和检测报】告,。的合法性、公正【。性、:真,实性:和准确性《负责
《 检—测结果利害关—系人对?检测结果发》生争议的由双—。方共同认《可的检测《机构在争议》当事方的《见,证,下,进行复检所发生的】复,检费用先由》提,出,复,检,方垫付待明确责任】后由责任方承担【若无法就复》检检测机构达成一致!或对复检结果仍有】异议:可由:当事方共同向当地】工程:质量监督机构申【请协调或直接向【当地法院提起诉讼】
《。 任何单—位,和个人?不得明示或者暗【示检测机构出具虚】假检测报告不—得篡改或者伪—造检测报《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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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! 从事检测工—作的检测人员—应经业务培训考核合!格,并经省质监》总站备案《。。。后方可?从事检测工》作检测人员实行动】。态管理检《测人员备案有效【期为1年《有效期届满3个月】之内应向备案—机关:提出延续申请经备】案机关复查合格【后方可?继续从事相应—的,检测:。工作:
? : 检测人》员不得同《时受聘于《两个或者两》个以上的检测—机构:检,测人员?。在原检?测机构从业不满【1年的不得办理【变更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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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】 ,检测机构所》承担检测工程项【。目不得与相关的建】。设单位、《设计单位、施工【。单位:、监理单《位,有隶属?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!系否则不得从事该】工程项目的检测其出!具的检测报》告视:为无效检测报—告
【 检测机《构和检测人员不得向!。委托方?推荐或者《监制:建筑材料、》。构配件和设备
【 :
第《。。二十一条《 检测机》构不得转包》检测业务
》 如无特!殊情况委《托方:不得将同一单位工】程中的同一类型检】测项目?委托:。多家检测《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!机构:检测能力能》全,部满足单位工程【的检测要求》。则委托方不得分包肢!解检测?合,同
《
?第二十二条 —检测机构应》当将检测过》程中发?。现的建设单位、【监理单位、施工【单位违反《有,关法律、法规和工】程建设强《制性:标准的?情况以及检》测结果不合格情【况在3?个工作日内向工程】所在地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或工程质量监督机】构报:告
第二!十三条? 检?测机构应当》建立档案管理—制度检测《合同、送检单、原始!记录、检测报告应当!。按,年度统?一,连,续编号?不得随意抽撤、涂】改
【 检测机构》应执行工程质量检】测合同和检测—结果上报《制度
第四章— 见证?。取样及送检
第二】十四:条 房屋建筑工【程和:市政基础设施工【程中涉及影响工【程,质量、结构安—全的试块、试—件及有关建筑—。材料和专项检—测实:施见:证取样和送检制【度
?
: 第二十五条 】实行见证《。取样送检的检—。测,项目:必须: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!依据国家有关—工程:质量检测技术规范】标准由工程施工方与!见证人?员共同对检》测项目取样和—送样:见证人员对》检测:试件的代表性、真】实性:负,法定:责任
第!二十六条《 工程项目的见【证人员需《。经建设单位书—面授权并通》知施工单《位、检测机构和工】程质量监《督机构?
— 每:个工:程见证?人员不得少于1【人,重要、大型》。工程的见证人员不】。得少于2人如建设】单位无具备专业技】术的见证人员可【委托:工程监理单》。。位进行见证取样【送检费用《由建设单位》。与监理单位另行【商议:
, : ? 见证人员应—由,熟悉工程质》量检测?知,识的专业《技术人员《担任见证人员—需经业务培训考【核合格?经省质?监总站备案后方可从!事取样送检的见【证,工作
? :
?第,。二十七条 检—测项目取样时见证人!员,须对取样过》程进行见证并—在试样或其》包装上作出标识【、封志?标识和封志应标明】工程:名称、取样部位、取!。样,日,期、样品《名称和样品》数量并?由见证人员》和取样人《员共同签认见证人】员应作好《见证记?录,并将见证记》录,归入工程技术档【。。案
? ,
第二十八【条 试?。。样送检时须》由见证?人员和施《工方取样人员—共同送检填写送检单!送检单应有见证【人员和送《。检人员签字》检测机?构收样时须查验【见证人?员,有关证书和身份【证检:查送检单和试—。样上的标识和封【志确认无误后方可】进行检?测
第五章 —监督:管理
第二十九条】 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及其工程质量】监督机构《应当加强对检测【。机构的人员设备【配置、技《术资料归档》。、,检测质量行》为,。的监督检查主—要检查下列》内容
— ?(一)?是否符合本规定的】资质标准;
】 (二)【是否超出资质范围】从事质量检测—活动或?非法转包检测业【务;
— ,。 (三)》被检测工程项目【是否与?相关参?建方有隶属》关系;
】 :。(四)?是否有伪造、涂【。改、倒卖、租借或】者以其他形式非法】转让:资质:证书的行为;
! : , (五)是否—按规定?签,订,检测合同;
! ?(六)从《。事检测和见证人员】以及见证取》样送:检,工作是否符合要求;!
? (》七)是否《。按规定?在检测报告上签【字,盖章检测报告—是,否合法?、公正、真》实和准?确;
— ?(八)是否按有关工!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!定进行检测》;
》 (九)—计,量认证合格》。证书是否超过有【效期的仪器设备及环!境条件?是否符合计量认【。证要求;
! (十《。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其他事项
】 ,
第三十条 】 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及其工《程,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!督,。检查时有权》采取下列《措施
!(一)要求》检测机构或者委【托方提?。供相关的《。文件:。和资料;
》。 《 :(二)进入检测机】构的工作场》地(包括施工现【场)进行抽》查;
【 :(,。三)组织进行—比对试验以验证【检测:机构的检测能力;】
— (四)对检测【问题投诉有》依据的?、对检测机》构出具的《。检测结果有疑异的组!织复检
— (五)【发现有?不符合国家》法律、法《。规和工程《建设标准《要求的检测行为时】责令改正
— : , (六《)对拒?绝接受?监督检查或对监督】检查中指《出的问题《没有进行《整改的予以通报【批评情节《严重的暂《停进:入市场并按有关规】定进行处罚》
》 第三?十一条 县级以【上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对监督】检查中发《。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!权限进行《处理并应在做—出,相,应,。处罚决定5个—工作日之内将书【面材料报送省—建,。设厅省建《设,厅可依法《对其:资质做?出相应处罚
— 外省进!赣,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!第二十?九条有关条》款,的其检测《结果无效《省建设厅作出暂停进!入本省市场、一年内!不予办理进赣备【案手续并将情况【通报检测机构的资质!审批部门
! 第:三十:二,。条 县级以上—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建立?投诉受?理和处理制度公开】投诉电话号码、通讯!地址或电子邮件【信箱:
: 《 检测机《构,。违反国?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!行检测?。的任何单位和—个人都有权向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投诉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收到【投,诉,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!据本规定对检测机构!作出相应的处—理决:定于30日内将【处理:意见答复投诉人
!
《第三十三条》。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活动中违反—本规定未实施见【证,取样和?送检的、未按规【定签订检测合同的、!未,执行检测合同和检测!结果上报制》度的、检测工程项】目与相关参建—方有隶属《关系:。的责令整改予以通报!批,评拒不整《改,情,节严重的暂》停进入市场
! , :检测方、委托方、建!。。。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及其工《作人员违反建设【工程质量检》测管:理办法等相关法【规的还?应依据相关》法规进行处罚
第六!章 ?。附则
第三》十四条 》本规定由江西省【建设厅负责解—释
: ? 本规》定自20《0,6年10月1日起】。施行原赣《建质:字[1?998]1》2号文同时废止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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