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建设工!。程质量检测管—理暂:行规定
—赣建:字[20《06]5号》
关于印—发江西省建设—工程:质量检测管理暂行】规定:的通知
《各设区市建》。设局(建委)、省直!有关厅?局
— :为,贯彻执行建设工程】质量检测管理办法(!。建设部?第141号令)加】强我省建《设工程质量检测【机构的管理》完,。善我省?建设工程质量保障】体系省建设》厅制订?了江西省建设工【。程质量检测》管理暂行《规定现印发给你们】请遵照执《。行在:执行过程中有什么】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!省厅反馈
二○○六!年七月?五日:
第一章 —总则
第一条— 为加强全省—建设工程质量—检测工作监督—管理规?范建设?工,程,质量检测行为—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!全根据江西省建【筑管理条例、建设】部建设工程质—。量检测管《理办法及其》实施意见结合本省】。实际制定本规—定,
第二】条 凡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?从事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活动以及实【施对建设工程质量】检,测活动的监》。。督管理?应当遵守《本规:定,
本】规定所称建》设工程?质量检测(以—下简称质《量检:测):是指工程质》量检测?机构(以下简—称检测机构)接【。受委托依据国家【。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和工程?。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!建筑和市政基—。础设施的结构和使】用功能的抽样检【测进:入施工现场的建筑】材料、装饰材料、】构配件的见》证取:样检测以及》对,新技术、新材—料的检测
》 : 本规—定所称检测》机构: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!关法:律,、法规和技术—标准进行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!具检:测报告实施有—偿服务并能独立【承,担相应法律责任【。。具有独立法人资【格的中介机构—
第三条! 省建《设厅负责对全省质】量,检测:活,动实:施监督管《理并负责检测机构】的资质审批省建设】。工程质量监督—管理总站《(以下简称省质【监,总站)具《体负责实《施,
设】区市、县(市)建】设,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对本行?政区:域,内监管工程》的,质量检测活》动实施监督
【 ,
第《四,条 检测机构从】事质量检《测业务应当取—得,省建设厅《颁发的检《测机:构,资质证书
【 检测机【构未取?得相应的资质证【书不得?承担:质量检测业务
】 企业实】验室是企业内—部质量保证体系【的组: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!程(:产品)质量出具检验!数据其出具》的,检,验数据仅限于—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!的控制不得作为【。工程质量验收—的法定依据
【
第五—条 本《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!测业务由工程项【。目,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!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!行检测委托方与检测!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!同
【 ,检测机构《和委托方应》当按照江西》省建筑工程质量检】测与建材试验收费】标准收取、支—付检: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暂!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】方可协商解》决
第二章 资】质管理
第六条 !检测机构资质按照】其承担的检》。测业务内容分为专】项检测机构》资质和见证》。。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!类
【 检测?机构申请《资质应符合》本规定附件一所规】定的资质标准—
—第七条 检测机【构申请?资质须经设区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初审并签署意见】后,向省建设厅申—请;省直有》关厅(局)所属【。。检测机构由省直【有关厅(局)初【审并签署意见后【向省建设厅申请【
第八】。条 检测机构申请】资,质可分别或同—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!和,专项检测《中单项或《多项检测资质—附,件二中规《定的业务范围和【主要:仪器设?备为各?检测机构申请资质】应具备的检》测能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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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九条 申》请资质?的,检测机构应当向【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!请资料
《。 《 (一《)建设?工程:质量: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!一式三份《;
《 (二—)工商营业执—。照复印件;
— —(三)与所申请检】测资质范围》相对应的计量认证】合格证证书复—印件;
— (四)反】映检测?能力的主《要检测仪器、—设备:清,单及计?量检定证《书复:印件;?
【(五)技术负责【人的任命《文件、职称证书【、学历证《。。书、培训考核合格证!明、:身份证复印件;
】 , (六)】资质标准规定的技】术人员的职称证书、!学历证书、身份【证,复印件、培》训考核合格证—明、劳动合》同和社会保险凭【。证复印件《;
《。 , , (七)检—测机构管理制度【及质:量控:制措施质量体系管】理文件质量管理手】册、程序文件—和,作业指导书等
【 检测】机构:法定代?表,人对申请材料—真实性负责并对申】请材料真实性—出具声明
— 复印件】应经设区市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核加盖“与》原件核对《无误专用章”
!。
第十》条 检测机构【申请材料应当内容】齐全手续《完备
? : ? 省建?设厅在收到》申请人?的申请?材料:后应当向申请人【。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!料如存?在数:据不全、资料不【全、:印鉴不全、填报不】规范或不真实、字迹!难,以辨认等《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!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!全部内?容逾期不告知的自】收到申请材》料之日起即》为受:理
— :检测机构隐瞒有关】情况:或者提供虚假—材,料申请办理资质的省!建,设厅不予受理并【给予警告《且1年之内》不得再次申请资质】
第【十一条 省建设】厅在:资质审批时》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!核查
— 自资质申请受!理,之日起13个—工作日内审批完毕】如要:。。进行现?场核查?的20个工作日内】审批完毕
》 对申请!材料和现《场核查符合要求【的检测机构在“江】西建设?网”进行公示公【示,时间为7《个工作日《公示有?异议的需进行核【查公示和《。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!批期限之内
【 ? , 对符合《资质标准的由—省建设厅颁发检【测机构?资质证书《并在:“江西建设网—”上公?布检测机构》名单及检测资质【和检测业务范围
! 检测【机,构资:质证书应当注明检】。测业务范围》分为正本和副本正】。本和副本具有同【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!资质证?。。书,执行建设《部统:一,样式证号由省建【设厅统一编码—
第十二!条 检测《机构资质证书有【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!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!的检测机构应当【在,资质:证书有效《期满:3,0个工作《日前申请办理延期】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!由,省建设厅在其资【质证:。书正、副本上加盖延!期专用?章资质证《。书延期有效期为【3年
》
,。 第十三》条 检测机—构变:。更名称、地址、法定!代表人、《技术负责人应—当在3个月内到原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】手续
》
第十四条 !工程:中特殊?检,测项目需委托外省】取得资?质的检测《机构进赣进行检测】的应由委托》方或检测机》构到省建设》厅,办理检测工程单项备!案手续?符,合,备案:要求后?方可:开展检测
备】案时应提供下列【文件:资料
【 (1)检测机】构,资质证书副》本及复印件;
! ? (:2)计量认证证【书及复印件;
】 (3)检!。测仪器、设备—清单及计量检定【证书及复印件;
! (4【)检测机构法定代】表人授权《。书及复印件》;
】(5)技术负责人和!检测人员一览—表、检测人》员证书及《复印件;
【 (6)检】测机构管理制度及】质量控制措施
【 : : 备案表可—。在“江西建设网”】下载
【 第十五条》 检测《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在!法定:有效的?。公众媒体上》声明作废后可携相】关证明材料向省【建设厅申请》。补办:
— 破:产、撤销《的检测机《构应在30日内将】资,质证:书交回省建设厅予】以注:。销
? 歇业【的检测机构应由当】地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报省》建设厅备案》其资质证书》应交回?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;申请复业的应!报经省建《设厅:备案后方可进入市】场,
第三章 【 责任和义》务
:第,十六条 检测机构获!。得省建?设厅颁发《的资:质证书后,方—可在:其资质许可的检【测范围?内从事工程》质量检测工作,【严禁无资质证书或超!越资质许可》检测范围《从,事,工程质量《检测:业务活动
》。 ? , ,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涂改、《倒卖、出租、—出借或者以其他【形,式非法转让》资质证书
【
?第十七条 检测【机构完成检》。测,业务:后应及时《出具检测《报告检测报告经检】测人员、审核人员】签字:和技术负责人签【发,并加盖检测机构【检测专?用章后方可生效多】页检测报《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!盖,检测专用章
— 见【证取样检《。测报:告中应注明见证人】员姓名及单位并【加盖“见证取样检】测”专用《章
检!测报告应向建—设单位或者工程监】。理单:位报验后由施—工,。单位归?档
《
?第十八条 检测机!构应当严格按照【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!准、规范《进行检测并对—其检测数据和检测】报告的合法》。性、公?正性、真实》性和准确性》负,责
【。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!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!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!的检测机构在—争议当?事方:的见证?下进行?复检所发生的复检费!用先由提出》复检:方垫付待明确责任后!由,责任方承担》若无法就《复检检测机构—达成一?致或对复检》。结果仍有异议—可,由当事方共同向当地!工程质量监督机【。构申请协《调或直接《向当:地法院提起诉讼【
《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?得明示或《者,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!假检测?报告不得篡改或【者伪:造检测?报告
第!十,九条 从事检测工作!的检测人员》应经业务培训考【核合格并《经,省质监总站备—案后方可从事—。检测工作检》测人员实行动态【管理:。检,测,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!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!之,内应向备案机关提出!延续:申请经备案机关复查!。合格后方可继—续从事相应的检测】工,作,
检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】聘,于,两个或者两个以【上的检测《。机构检测人》员在原检测机构从】业不满1年的不【得办理变更手—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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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检测机构所承担【检测工程项目不【得,与,相关的建设单位【、设计单位、—施工单?位、:。。监理单?位有隶属关》系或:。。者,其他利?害关系否则不得【从事该工程项—目的:检测其?出具的检测报告【视为无效《检测报告
】 检测机构和】检测人?员不:得向委托《方推荐?或者监?制建:筑材料、构配件和】设备
】。第二十一条》 ,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!检测业务
》 , 》如无特殊情况委托】方不得将同》一单位工程中的同】一,类型检测项目委托】多家:检,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!测机构检测》能力能全部满足【单位工程《的检测要求则委托方!不得分包《。肢解检测合》。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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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二十二?条 检测《机构应当将检测过】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!、监理单位、—施工单位违反有【关法律、《法规和工程建设【强制:性标准的情》况以及检测结果不】合,格情况在3个工作】日内向工程》所,在地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或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报告
?。
第—二十:三条: 检测机构应当建!立档案管理》制度检测合同、送检!单、原?始记录、《检测报告应当按【年度统一连》续编号不《得随意抽撤、涂改】
【检,测机构应执行工程】质,。量检测合同》和检:测结果?上报制度《
第四章《 见证取样及送检】
第二十《四条 房屋建—筑工程和市》政基础设施》工程中?涉及影?响工程质量、结【构安全的试块—、,。试,件及有关建筑—。材,料和专项检测实施见!证取样?和送检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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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第二十五条 【。。实行见证《取样送检的检—测项目必须在见【。证人员?的见:证下依据国家—。有关工程质量—检,测技术规《范标准由工程施【工方:。与见证?。人,。员共同对检测项目】取样和?送样见证人员对【检测试件的》代表性、真》实性负法定责任【
第二十!六,条 :工程项目的见—证人员需经建设单位!书面授?权并通知《。施工单位《、检测机构》和,工程质量监督机构
! —每个:工程见?证人员不《得少于1人》重要、大型工程的见!证人员不得》少于2人如》建设单位无具—备专业技《术的见证人员—可委托?工程:监理单?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!。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监!理单位另行商—议
: 见证人!员,。应,由熟:。。悉,工程:质量检测知识的【专业技?术人:员担任见证人—员需经业务培训考】核合格经《省质监总《站备案后方可从事】取样送检的见—证工作?
第【二十七条 检测项】目取样时见证人员须!对取样过程进行见证!。并在试样《或其包装上》作出标识、封志标】识和封?志应标明工》程名称、《取样部位《、,取样日期、样品【名称和?样,品数量并由见证人】员和取样人》员,共,同签认?见证人员应》作好见证记录并将】见证:记录归入工程技【术档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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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!条 试样《送检时须由见证人】员和施工方取样人员!共,同送检?填写送检单》送检单应有见证人】员和送检《。人,。员签字检测机—构收样时须查验【见证:人员有关证书—和身份证检》查送检单和试样上】的标识?和封:志确认无《误后方?可进行检测
第【五章 监督》管理
第二十九条】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及》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应当:加强对检测机构的人!员设备配置、—技术:资料归档、检—测质:量行为的监》督检查?主要检查下》列内容
》 :。 (一》)是否符合本规定】的资质标准;
】 , (二)【是否超出资》质范围从事》质量检测《活,动或非法转包检测】业务;?
《 (《三,)被检测工程项【目是否与相》关参建方有隶属【关系;?
, 《 (四)是否有】伪造、涂改》、倒卖、租借—或者以其他》形式非?法转让资质证书的】行为;?
? , (五)是否】按,。规定签订检》测合同?;
— (六)从—事检测和见》证人员以及见—证取样送检工作【是否:符,。合要求;
】 ?(七)是否》按规:定在检测报告上签】字盖章检测》报告是否合》。法、公正、真—实,和准确;《
(】八,)是否按有关工程建!设技:术标:准和规定进行检【测;
!(九:),计量认?证合:格证书是否超过【有效期?的仪器设备及环境】条,件是否符《合,。计,量认证要求》;
】(十)?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事项
【
: 第三十条 建!设,。行政主管部门及其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实,施监: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!列措施
》 (一【),要求检测机构或【者委托?方提:供相关的文件和资】料;
】。 (二)进入检测机!构的工作场地(【包括施工现》场)进行抽查—;
: 《 (三)组—。织进行比《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!构的检测能》力;
— (四)—对检测问《题投诉有《依,据的、对检测机构出!具的检?测结果有疑异—的组织复检
】 《(五)?发,。现有不符合国家法】律、法规和工程【。。建设标准要求的【检测行为时责令【改正
】 (:六)对拒绝接受【监督检查或对监【督检查?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!行整:改的予以通报—批评情节严重—的暂停进入市场【并按有?关规定进行处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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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一条【 县级?以上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对监督检查中—发现的问题》应当按?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!应在:。做出相应处罚—决定5个工作—日之内将书面—材料报送《省建设厅省建设【厅可依法对》其资质?做出相应处罚—
: 外省【进,赣检: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!二十九条有关条款的!其,检测结果无》效省建设厅作出暂停!进入本?省市场、一年—内不予办理进赣备案!手续并将《情况通报检测—机构的资质审批部门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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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二条 县级以上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建?立投:诉受理?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!电话号码、通讯地址!或电子邮件信箱【
, 检【测机构?违反国家有关法【律、法规和工程建】设,标准进?行检测的任何—单位和个人》都有权向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收《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!实,并,依据本规定》。对检:测机构?作出相应的》处理决定于30日内!将处理意见答—复投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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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三—条 在建设》工程质?。量检测?活动:中违:反,本规定未实施见【证取样?和,送检:的、未按《规定签订检》测合同的、》未执行检测合同【和,检测结?。果上报制度的、检】。测工程项目与相关】参建方有隶属—关,系的责令整改—予以:通报批评拒不—整改情节严重—的,暂,停,进入市场
【 检》测方、委托》方、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及其】工作人?员违反建《设工:程质量检测管理【办法:等相:关,法规的还应依据【相关法规进行处罚
!第六章? 附则
第—三十四条 本【规定由江西省建【设厅负责解释
【 本规】定自:2006《年10?月,1日起施行原赣【建质字[1998】],12号?。文同时废止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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