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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燃气管理办法! 萍乡市人民政【。府令 第 76号】   萍乡市燃气】管理:办法已经2》015年1月16】日市人民政府第【50次常《务会议?讨论通过现》予公布   —市长 ? ,      — 201《5年1月2》5日 ?。   ? 萍乡市《燃气管理办法   !第一章 总则—   第一》条 为保《障公民生命、财产安!全和公共安全—促,进燃气事业健—。康发展?加强燃气《管理维护燃气用【户和经营企业—。的合法?权益依据国》务院城镇燃气管理】条,例和江西省燃气管理!办,法等:有关法律《法规制定本办法 】  第二条 本【市行政区域内—燃气的规划与建设】、经营?与服务、燃气使用、!燃气设施保护、【燃,气安全事故》预防与处理》。及相关的《管理活动适用本【办法  《 城市?门站以外《的天然?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!工业生产原料—的,使用沼?气、秸秆气的生产和!。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!  本办法所称【。燃气:是指作为燃料使用】并符合一定要求【的气:体,燃料:包括:天然气(含》煤层气)、液化石】油气和人工煤气【等   第三条 】。 县:级,以上人民政府应当】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!   经济和社会】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!划、合理布局、【确,保安:全、方便用户的原则!发展:燃气事业《提高城镇燃气使【。用普及率 》。 , 第四条  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全市燃气【管,理工作?   县(区)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】理部门?(以下?统称燃气《主管部门)负责本】行政:区域:内的燃气管理—工作   》公安消防机构—负责:对燃气行业实—施消防监《督管理?   ?市,。场,监督管理部》门负责燃气锅炉【、压力?容器、压力管—道、:钢瓶、槽《。车的安全监察和【燃,气计量?器具、燃气设施和燃!。气,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!   安全生产监督!管理部门《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!全工作实施综—合监督管《理指导、协》调和监督各部门承】担的安全监督   !。其他有?关部门依照本办【法及其他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的》规定按?。照各自的职责协【同做好燃气管理工】作   第二—章     —  规划与》建设   》第五条  》燃气主?管部:门,应当根据国家产业】政策、?当,地,国   民经济和】社会发展的实—际需要、《编制燃气《专项规?划经规划部门综【。合平衡?后纳入城乡总体【规划   第—六条   》在城:乡建设中应当—按照燃气专项规【划优先发展管道天然!气配套建设相应的】燃气设施《或者预留燃气设施】用地预留的燃气【设施用地未经—依法批?准不得改变》用途 ?  对燃《气专项规划范—围内的?燃气设?。施建设工程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在依法核》发,选址意见书时应【当就燃气设施建设】是,否符合燃气专—项规:划征求?燃气:管理部门的》意见;不需要核发选!址意见书《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在依: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或者乡村建】设规划许《可证时?应当就燃气设—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!专项规划征》求燃气管《理部门的意见 【  :第七条?  燃气工程的总体!设计方案应当符合】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!建筑设计《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!技术规范的》要求:。   ?第八条  》燃气工程的勘察设】计、施工和》监理:应当由具有》相,应资质等级的—单,位承担严禁无—证或者超越资质等】级承担勘《察设计?、施工和《监理业?务  ? 第九条 》燃气工程竣工—后建设?单位应当依法组织】公安消防、市—场监督、城》乡规划?。、燃气等行政管理部!门进行?竣工验?收并自竣《工验:收,。合格之日起15日内!报燃气主管部门备】案   燃气庭院管!及户内燃气设—施安装的验收—由,燃气经?营,企业自行组织 【  第十《条  ? 对尚未《安装管道燃气的【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!区管道供气条件【。的应当采《用市区管《道供气;不具—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!的应:当采:取小区?管道供气《   第十一条 】  :新建住宅应当将【管道燃气计量—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!外的:公共部位但相关【条件不?。具备的除外 —  第三章    !   燃气》经营  《 第十二条   】管道燃气按照—发,展,规划实行区》域性统一经》   营《;瓶:装,燃气在合理》。布,局、总?量控制的前提下实】行多家经营   第!十三条 燃气—经营:实行许可证制度从】事管道、瓶装—   燃气》经营的企《业由县级以上燃气】主管部门《颁发燃?气经营许可证—从,事燃气经营》活动的企业应—当具备下列条件  ! (一?),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!求,;   (二—)有符合国家—标准的燃气气源【和燃气设《施;   (三【)有固定的经—营场所、完善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】健全:的经营方案;—   (四)—企业的主要负责【人、安全《生产管理人》员以及?运行、维护和抢修】人员经专业培训【并考核合格;  】 (五)法律、法】规规:。定的其他条件   !第十四条  燃气经!营企:业供应的燃气气质】和压力等《级应当?。符合国家规定的【标准:   第十五条 】管道燃气《。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!供气区域内符合【供,气,和用:气条件的单》位,。和个人供气  【 ,第,十六条 管道燃气】经营企业应当—保,证稳定、不间—断,供气不得无故停止】供气:因供气设施》计划:检修需要停止供【气,时应当提前7—2小时在停止—供气地段的》居民楼道或者—公共:广告栏?等公共场所》。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!地的电视、报纸、】手,机短信、电台—播发公告等》方式通知用户;因】供,气设施临时检—修需要停《止供气?时除紧急情况—外,应当提?前24小时通知【用户   因不可】抗力或?者,燃气:设施抢修等紧急【情况确需暂停供气】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!。管道:燃,气经营?企业应当立即通【。知用户同《时向燃气主》管部门报告并—采取:不间断抢修措施【   连续》停止供气的时—间一:般不得?超过24小时因【。特殊情况确需—超过24小时的【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!管道:燃气经营企业应当】赔偿:用户由此造》成的直接经》济损失   引起】停止供气的原因消】除后管道燃气经营】企业:应当采取本》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!告知用户恢》复供气的时间— ,  第十七条 燃气!经营企业停》业、歇业的应当事先!对其:供气范围内的燃气】用户的正常用气【作出妥善安排—并,在90个工作日前】。向所在地燃气管理】部门报告经批—准方可停业、—歇业   》第十八条《 燃气经营企—。业和政府有关—部门不得限定用户购!买其指定单位生产、!销售的燃气器具【和,。相关产品 》  第十九条 【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!活动:应当遵守法律—、行政?法,规和国?家标:准有关气瓶充装的】规定不得有》下列:行为   (一)】钢瓶充装燃气气【量超过国家规定【的允许误差范围;】。  :。 (二)给残液量超!过,规定的钢瓶充—装燃气;   (三!)给:不符:合国家标《准的钢瓶、》过期未检《测的:钢瓶或者报》废的钢瓶充装燃【气;  《 (四)用槽车【直接向钢《瓶充装?燃气;  》 (五)给钢瓶充】装燃气时掺》。假;   (六【)其他损害燃气【用户合法权益和【存在安全隐患—的行为;   【(,七):向未取得燃气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!者个:人提供用于经营的】燃气   燃气用户!发现燃气经营—企业有前款一—、二:、五、六项行为的】可以依法要求燃气】经营企业赔偿损失】   第二十—条  禁止个人从事!管,道燃气经营活动【   第四章—。 燃气设施 — , ,第二十一条》   ?储运、?输配:燃气的储罐、槽车、!液化气钢瓶》、,压缩天?然气:钢瓶等压《。力,容,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!有关规范和标准【其安全附件必—须,齐全、可《靠并定期接受—检,验、校验   【第二十二条》  县级以》上地方人民》政府燃气主管—部门:应当会同城》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!。。照国家有关标—。准和规定划定—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!向社会公布  【 在燃?气设施保护》。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!危及燃气《设施安全《的活动?   (一)建设占!压地下燃《气管线的建筑物、】构筑物或者其他【设施;  》 (二)进行爆破、!取土等?作,业或者动《用明火;  —。。 (三?。)倾倒、排放腐【蚀性物质;   】(四)放置》易燃易爆危险物【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!; :  (?五):其他危及燃气设【施安全的活动   !第二十三《条, 在:国家规定《。的,管道燃气《埋,地管线设施安—全间距内《进行工程项》目,施工或者地面—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!建设单位委托—的施工单位》应当在开工》前3日与管道燃气】经营企业签》。。订燃气设施保—护协议制定保—护方案并遵守下【列规定   —(一)在施工现【场划定安《全保:护范围设定》明,显的安全警示并通知!燃气经营企业派【员现场监护;—   (二)不得动!用机:械设备进《行推、铲、挖作【业不得挤压、碰撞管!。道燃:气,埋地管线设施并采】取保护?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!地管线设《施不受损坏》; :  (三)》。确需动火《作业的应当按照【有关安全《管理、安全操—作规程采取防范【措施;   (四)!施工中造成管道【燃气埋地管》线损坏、漏》气的应当立即采取】防护措?施保护事故现场【通知:燃气经营企业—组织抢修《;建设单《位应当赔偿由此【造成的损《失   第二十【四条 管道燃气【设施:的维修费用按下列】规定承担 》  (一)居民用】户以燃?气计量表具的表前】阀,为界表?前阀前(含表前【阀):。的由供气单》位承担表前阀后的】由,。用户承担《;   (》二,)工业及其他用户】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!城市燃气中》压管道支线阀门为】界自:。燃气供应厂(站【)至支线阀》门以前的(含支线】阀门:)由供气单位承担】支线阀门《以后的(含调—压,室、调压《器)由用户承担;】低压管道气用户以】围墙或者建筑—物,外缘为界围》墙或者?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!承担   第五【章  燃《气使用   第二】十五:条 管道燃气经营】企业应当与需要【安装管道燃气的用】户,签订安装、》。供气合同管道燃气】经营企业应当—组织设计在》合同规定时限内【安装:完毕并?按合同要求》及时通气 》。  第二十六条【 管道燃气用户需增!加、减少、拆除、迁!移、改造《燃气:设施应当事先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】。。出由:燃气经营《企业:。负责实施费用由用】户承担燃气经营企业!应当:向,。用户承诺提供限时服!务 :  第二十七条 管!道燃气用户更—名、过户、停用【或者非居民用—户扩大用气规模应】当到管道燃》。气经营企业》办理有关手续 【  第二十八—条 管道《。燃气计量装置—由具有资《质的管道燃》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!并符合设计规范 】  用户对管道燃气!经营企业购》置、安装的燃—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!有疑义的可以向【管道燃气经营企业】提出并共同向法定】的,计量检测机构申【请校验或者直接向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】在规定的产品—保修期内误》差,超过法?定标准的由管—道燃:气,经,营企:业承:担校验费返》回多收的气费并【免费更换合格—的燃气?计量装?置;未?超过标准的由用户】承担校?验费;在产》品保修期外》误差: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用!户承担?校,验费和计《量装置?更换:费管:道燃气经营企业【应当返回多收的气】费   用》。户对非管道燃—气,经营企业购置、安】装,的燃气计量》装,置的准确《度有疑?义的依?照消费者《权益保护、产—品质量监督》管理等法《律、法规的规定办】。理   第》二十九?条 管道《。燃气计量装置不【能正:常运转?的燃气经营》企业应当自发—现,时起24小时内与用!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!约定: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!  第三十条 管】道燃气?用户发现《管道燃气设施或【者器具泄漏》。时应当立《即采取关《阀,停气、自然通风、】避用明火等措施【同时告知管道燃气经!营,企,业并不得开启、关】闭电器?设备   第三十】一条 燃气经营【企业应当建》立用户?档案设置用户—联系、咨询和抢修】抢险电?话并向社会公开抢】修抢险电话应当【有专人全天24小】时值:班   燃气—经营:。企业对用户》有关:燃,气设施或《者燃气器具》。泄漏:的报修要求应当立】即进行处置属用户】户内管道燃气设施】故障的由管》道,燃气:经营企业在》48小?时内派人修复  】。 第:三十二条 燃气【经营企?业应当?在经:营场所?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!的燃: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!。布服务标准、—。收费标准及依—据   燃气用【户有权就燃气经营】的收:。费和服?务标准向燃》气经营企业查询【对不符合收费和【服务标准的》可以向价格或者【。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!  第三十三条 】管道燃气用户不【通过管道燃气计【量装置用气》、采取其他方—式使燃气计量装【置不计量《或者少计量的其用】气量按以下方法确】。定   (一)不通!过管道燃气计量装】置的按所接管—道直:径的计算流量乘以】用气:时,间;   (—。二)通过管道—燃气计量装置的【但使:。其少计量以燃气【计量装置的最大额】定,流量:乘以用气时间  】。 前:款用气时间居—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!计算工?业及其?他用户按《每日12小》时,计算无法查明违【法用:气日:期,的,按180日计算 】  第六章  【安全管理   第三!十四条? 城市规《划,部门在审核新—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工程  — 项目申请时应当告!知业主项目施—工涉及的《燃气:设施安全保》护范围   第【。三十五条 新—建、改建、》扩建燃气建》设工程项目的—安全设施必须与【主体工程同》时设计?、同时施工、投入生!产和使用安》全设施?投资应当纳入建【设项:。目概算燃《气生产?经营者应当保证安】全生产条《件所必须的》资金投入《  : 第三十六条 燃】气主管部《门应当会同有关【部,门,制定燃气《安全事故应急—预案建立燃气事【故分:析制度定期通报事】故,处理结果   第三!十七条 燃气经营】企,。业的法定代表人【应当对企业安全【经营全面负》责   《燃气:经营企?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!、维护维修、抢修】。制度制?订事故?紧急处置预》案健:全燃气安全保—障体系防止燃气事】故发生   燃气经!营企业应当配—备,专职人员《对燃:气设:施进行巡回检查【及时发?现和消除《事故: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!  燃气经营—企业应当建立—安全检查和安—全服:务制度履行对用户】安全检查《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对!居民和?非居民的燃》。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!况,分,别每12个月和6】个月至少检查一次】安全检查结果—应当记录并告—知用户燃气经营【企业发现用户违反】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!予以劝?。阻、制?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!见用户应《当及时整改  【 第三?十八条 燃气经营】企业储罐区、气【化站、供应站、加气!站应当?。设,置醒:目的禁火标识并【按规:定,配备必要的消防设】施和消防《人员   管道燃气!经营企业应》当在管道燃气设施】。所在地的建筑物【及重要设施上设置明!显的警示标》识   第三十九条! 燃气运输》的管理应《当按照国务院—危,险化学品安》全管理条例的—规定:执行   第—四十条  》燃气:器具安装、维修【应当遵守下列规【定,。 ,  (一)》按照国家标准—和规范安装、维【修燃气器具安装、维!。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!家,标;   》(二)不《得擅自移动燃气计】量表和?表前燃气设施;  ! (三)《燃气器具《。安装后应当进—。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!当给用户出具合【格证书   燃气】经营企业《应,当向用户提供燃气】安全使用手册指【导用户安《全使用燃气   】第四十一条 —管道:燃气用户应当严格遵!守安全用《气,规定发?现燃气事故征兆、】隐患应当《及时:向管道燃《。气经营企业报告;管!道燃气经《。营企业接《到报告后应当立即】派,员赶赴?现场:实施抢修不得—延误   第四十】二,条 燃气用》户使用燃气应—当符合燃气安—全使用规则禁止【下列行?为 :  (一)管—道燃气?用户户内设施安【装后未经管道燃气经!营企业通《气,点火:擅自使用;   (!二)安装使》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!;   (三)【加热、摔砸燃气钢瓶!。。或者:使用时倒卧》燃气钢瓶;》。   (《四)倾倒残液;【 (五)《自行涂改、》。更换钢瓶检》验标记;《 (六)自行拆【修钢瓶瓶阀、附件;! (七)擅》自安装、拆除—、改:装、迁移、覆盖管】道燃气?。设施; (八—)将燃气设施作【为负重支架堆放、悬!挂物品或者将燃【气,管道作为《电器设?备的接地导体;【   (《九):阻,止燃气经营》企业人?员进行用气安—全检查或者进户抄】表等作业;   (!十)法律、法规禁止!的,其他行为 》  第?四十三条 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,有下列?行为:;   《(一)破坏、盗【窃,燃气设施;  【 (:二):擅,自开启?、关闭户外管道燃气!阀门; 《  :(三:)阻挠燃气经营企】业的维?修作业; 》 , (四)在燃气设施!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!事危: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!动;   (五)改!变,埋,有,管道燃气设施—的路面承重状—况,; :  (六)向管道燃!气设施排《放腐蚀性物体和易】燃、易爆物质—;   (》七)移动、》覆盖、涂改、—拆除、损坏管道【燃,。气设:施标识;   (八!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!其,他行为?  : 第四十四》条 任何单位—和,个人发现燃气引【发的火灾、爆炸及人!员中:毒伤亡等事故—应当立即向有关部】门和单位报告接到】报告的部《门和:单位:应当立即派员—。。进行抢修、》抢,险、抢救   抢修!、抢险人《员对妨碍抢》修、抢险的》其他设施可以—采取必要的紧—急避险?措施有关单位—和个人应当配合不】得阻挠对造成财产损!失燃气经营企业应】当给予相应的—赔偿: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!偿后有权向造成【抢修、抢险事故【的责任者追偿  】 对燃气事故—。的处理依照》有关生?产安:全事故报告和调【查处理的法律行【。政法规的规定报告】和,调查:处理  《 ,第,七章    罚则 !  第四十五条【 管道燃气经营企】。业违反本办法第【十五条规   定】的由燃气主管部【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!供气拒不改正的可以!处5000元以上】。2,万元:以下的罚款   】管,道燃气经营》企业违反《本办法第《十六条第《一、二款和第二【十九条、《。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!要求履行通知、【维修义务的由—燃气主管部门—处以1000元以】下的罚款《;由此造成用户【损失的用户》。有权:请求赔偿   【第四十六条 管道】燃气经营企业违反】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!款的规定《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!。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!、,刑事责任 第—四,十七条 违反本【办法第?四,十三条第二》至七项规定的由燃气!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!令改正?;情节严重的可【并处200元以【下的罚款;造成燃气!安全事故《的依法承担相应【的民事、刑事责任 !  第四十八条【。 违反?本,。办法:的,其他行为《依法应当予以处【罚的由有关部门依】法处罚?   ?第四十九条 燃气主!管,。部门和其他》有关部门《工作人员滥》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、玩忽职【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:级主管机《关依法给予》行,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《   第八章 【  : 附:则  ? ,第五十条 本办法下!列用:语的含?义   (》一)燃气设施是指】人工煤气生产厂、】燃气储配站、门站】、气化站《、混气站、加—气站、灌装站、供应!站、调压站》、市政燃气管网【等,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!设施、建筑区划内】业主:专,有部分?以外的燃《气设施以及户内燃】气设施等   (二!)燃气燃烧器具是指!以燃气为《燃料的燃烧器—具包括居民家庭【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!燃,气灶、热水器、【沸水器、采暖器【、空调器等器—具   第》五十一条 》。本办:。法自2015年3】月1日起施行2【005年11月25!日以市政府》28号令颁布—的萍乡市燃气—管理办?法同: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