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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燃《气,管理办法《 萍乡市人民—。政府:令 第 76号 】。  萍乡市燃气【管,理办法已经20【15年1月16【日市人?民政府第50次常】务会:。议讨论通过现予公】布   市长—        】 2015年—1月25日 — ,。   萍乡市燃气】管理办法  — 第一章 总则【   ?第一条 为保障公】民生命、财产安全】。和公共安全》促进:燃气事业健康发展】加强燃气《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!经,。营企业的合法权益】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!管理:条例和江西省燃气管!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!规制定本办法   !第二条 本》市行政区域内—燃气:的规划与《建设、经营与服务、!燃气使用、燃气设施!保护、?。燃气安全事故预防】与处:理及相关的管理【活,动适:用,本办法  》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!然气管?道输送燃气作为工】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!气,、秸秆气的生产【和使用不适用—本办法 《  本办法所称燃】气是指作为燃料使】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!气,。体燃料包括天然气(!含煤层气)、液【化石油气和》人工煤气等 —  第三条  【县级:以上人民政》府应:当把燃气《事业:纳入国民《   经济和社会发!展计划按照》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!、确保安全、方【。。便用:户的原则发展燃【。气事业提《高城镇燃气使用普及!率   第》四条  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全市燃气管【理,工作   县(区】),住房和城《乡建设管理部—。门(以下统称燃气】主管部?门,。)负责本行政—区,域内的燃《气管理工作   公!安消防机构负—责对燃?气行业实施》消,防监督管《。理   市场—监督管理部门负【责燃气锅炉、压力】容器、?压力管道、钢瓶【、槽车的安》全监:察,和燃气计量》器具、燃气设施和燃!气器:具,产品的质量监—督   安全生产监!督,管理部门负责—。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!作实施综合监—督管理?指,导、:协调和监督各部门】承担的安全监—督   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!办法及其他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规定【按照各?。自的职责《协同做?好燃气管理工作  ! 第二章     ! , 规划与《建设   第五条 ! 燃气主管部门应】当根据国家产—。业政策、当地国 】  民经济和—社会发展的实际【需,要、编制燃气专项】规划经规划》部门综合《平衡后纳《入城乡总体规划 】  第六条   在!城乡建?设中应当按》照燃气专项》。规划优先发展管道】天然气配《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!施,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!地预留的燃气设施】用地未经依法批【准不得改《变用途   对【燃气专项规》划范围内的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】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在依法核发选址】意见书时应当就【燃气设施建设—是否:符合燃?气专项规划》征求燃气管》理部门的《意见;不《需要核发选址—意见书的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!建设用地《规划许?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《时应当就燃气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!气专项规划征求燃】气管理部门的意见】 ,  第七条  【燃气工程《的总体设计方案【应当符合城镇燃气】设计规范和建筑【设计防?火规范等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!要求:   第八条—。  燃?气工程的勘察设计】、施工和监理—。应当由?具,有,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!承担严禁无》证或者?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!察设:计、施?。工和监?理业务?   第《九条 ?燃气工程竣工后建】设单位应当依—法组织公安消防、市!场监督?、城乡规划》、,燃气:等行政管理部门进】行竣工?验收并自竣》工验:收,合格之日起》15:。日内报燃气主管部】门备案  》 燃气庭院管—及户内燃气设施【安装的验收由燃气】经,营企业自行》组织   第十【条   对尚未安】装管道?燃气的高层民用【建筑具备市区管道】供气:条件的应《当采用市区管道供】气;不?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!件的应当采取小区管!道供气   —第十一?条   新建住宅应!。。当将:管道燃气《计量装置安装在住】宅单元外《的公共部位但相关】条件不具备》的除外   第【三章 ?      燃气】经营   第—十,二条   》管道燃气《按照发展规划实【行区域性统》一经   》营,;瓶装?燃气在合理布局、】总,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!多家经营   【第十三?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!可证制度《从事管道《、,瓶装: ,  燃气经营的企】业由县级以上燃气主!管,部门颁发燃气经营】许可证从事》燃气经?营活: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!列条件   —(一)符合燃—气,。专项规划要求;  ! (二)有符合国家!标,准,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!施;  《 (三)有固—定的经营《场所、?完善的安《。。全管理制度和健全】。的经营方《案,;   (四)企业!。的主要?负责人?、安全生产》管,理人员以及运行、维!护和抢修人员经【。专业培训并考—核合格;   (】五)法?律、:法规规定的》其他条件 》  第十四条—  燃气经营企【。业供应的燃气气质和!压力等级应当符【合,国家规定的标准【   第《。十五条 管》道燃气经营企业不】得拒绝给供气区域】内符合?供气和用气条件的】。单位和个人供气  ! 第十六条》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!应,。当保证稳定、—不间断?供气不得无故停【止供气因供》气设施计划检修【。需要停止《供,气时:应当提前7》2小时?在,停止供气地段的【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!告栏等?公共场?所张贴告示或者通】。过当地的电视—。、,报纸、手机》短信、?电台播发公告等方】式通知用户;因【供气设?施临时检修》需要停止供气时除】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!24小时通知用【户 :  因不《可,抗力或者燃》气设施抢修等紧急】情况确?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!燃气压力的》管,道燃气经营企业【应当立即通知—用户同时向燃—气主:管部门报《告并:采取不间断抢—。修措施 《  连续《停止供气的时—间,一般不得《超过:。24小时因特殊情】。况确需超过24小时!的除不可预见的原】因外管道燃气经【营企业应《当赔偿用《户由此造成的—直,接经济损《失  ? 引起停止供气的】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!经营:。。企业应当《采取:本条第一款规定的】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!气的时间《   第十》七条 ?燃气经营企业停业、!歇业的应当事—。先对其?供,气范围?内的燃?气用户的正常—用气作出妥善安排】并,在,90个工作日—前向所在地燃气【管理部?。门报告经批准方可】停业、歇业  【 第: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!业和政府《有关部门不得限【定,用户购?买其指定单位生【产、销售的燃气器】具和相?关产品 《  :第十九条  从事】瓶装燃气充装—活动应?当遵守法律》、行政?法规和国家标准【。有关:气瓶充装的规—定,不得有?下列行?为   (一)钢】瓶充装燃气气量超】过国家规定》的允许误差范—围;   (二)】给残液量超》过规:定的钢瓶充装—燃气;?   (《。三)给不符合—国家标准《。的钢瓶、过》期未检测的钢瓶【或者报?废的钢?瓶充装燃《气;   (四【)用槽车直接向钢】瓶,充装燃气;   】(五:)给钢瓶充装燃气】时掺假; 》  (?。六)其?他损害燃气用户合】法,权益和存在安—全隐患的行为;  ! (七)向未—取得燃气经营—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!人提供用于经—营的燃气  —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!经营:。企业有前款一、二】、五、六项行为的】可以依?法要求燃气》经营企业赔偿—损,失  ? 第:二十:条  禁止个人从事!管道燃?气经营活动 —  第四章》 燃气设《施   第二十【。一条 ?  储运、输配燃】气的:储罐:、槽:车、液?化气钢瓶、》压缩天?然气钢瓶《等压力容器设备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】规范和?标准其安全》附,件必须齐全、—可靠并?定期:接受检验、校验【。  : 第二十《二条  县级—以,上地方人《。民政府燃气主管【。部门应当会同城乡】规划等有关部门按】。照国家?有,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!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!社会公?布   在燃气设】施保护范围内—。禁止从事下列危【及燃气设《施安:。。全的活动   (一!)建: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!的建筑物、构—筑,物或:者其他设施;   !(二)进《行爆破、取土等作】业或者动《用明火;《   (三)—倾倒、排放腐—蚀性物质; —  (四)放置易】燃易:爆危险物品》或者:种植深根植物—;   《(五)其《他危及?燃气设施安全的【活动 ?  第二十三—条 在国家规定的】管道燃气埋地管线】设施安全间距内【进,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!地面挖掘的》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!位委托?的施工单位应—当,在开:。。工前3日与管道燃气!经营企业签订—燃气设施保护协议】制定保护方》案并遵守《下列规定  — (一)在》施工现?场划定安全保—护,范围设定明显的安】全警示并通知燃气】经营:企业:派员现场监》护;   (—二)不得动用—机械设备进行—推、铲、《挖作业不得》挤压、碰撞管道燃气!埋地:管线设施《并采:取保:护措施确保管道燃】气埋地管线设施不】受损坏;《  : (三)确需动火作!业的应当《按照有关安》全,管理、安《全操作?。规程采取防范—措施;   (四】)施工中造成管道】燃,气埋地管线损坏、】漏气的?应,当立即采取防—护措施保护事故现】场通知?燃气经营企业组【织抢修?;建设?单位应当赔偿由【此造成的损失   !第二十四条》 管道燃气设施的】维修费用《按,下列规定承担—  : (一)居民—用户以?燃气计量表具—的表前阀为界表【。。前阀前(含表前【阀)的由供气单【位承:担表前阀后的—由用户承担; 【  (二)工业及】其他用户中》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!市燃气中压管道支】线阀门为界自燃【气供应?厂(站)至支—线阀门以前》的,(含支线阀门)【由供气?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!后,的(含调压》。室、调压器》。)由用户承担;低】压管道气用户以【围墙或者建筑—物外缘?为界围墙或者建【筑物以内的由用【户承担   第五章!  燃气《使用:   ?第二十五条 管道】燃气经?营企业应《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!气的用户签》订安装、供气—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!业应当组织》设计在合同规定时】限内安装完毕并【按,合同要求及时通气】   第《二十六条 管道燃】气用户需增》加、减少、》拆除、迁《移、:改造燃?气设施应《当事:先向燃气经营企业提!出由燃气《经营企业负责—实施费用由用户承】担燃气经营》。企业应当《向,用户承诺提供限【。时服务?   第《。二十七条 管道燃】气用:户更名、过户—、停用或者非居【民用户扩大用气规】模应:当,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!办理:有关手续   第】二十八条 管道燃】。气计:量装置由具有资质】的管道燃气安装【企,业负:责安装并符合设【。计规范   用户】。对管道燃气经营企】业购置、安装的燃】气计量装置的准【确,。度有疑义的可—以向管道燃》气经营?。企业提出并共—同向法定的计量【检测机构《申请校验《或者直接向市场监督!部门投?诉在规定的产品保】修期内误差超过【法定标准《。的由管?道燃:气经营企业承—担校验费返回—多收的气费并免【费更换合格的燃【气计:量,装置;未超过标【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!费;在产《品保修?期外:误差超过法定—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!。验费和?计量装置更换费管】道燃气经营企—业应当返回多收的】气费   用—户对非管道燃—气经营企业购—置、:安,装,的燃气计量》装置的准确度有疑】义的依照消费者权益!保护、产《品质:量监督管理》等法律?。、法规的《规定办理   【第,二十:九条 管道燃气计量!装置不?能正常运转的燃气】经营企业《应当自发现时起【24小时《内与用户取》得联系?并在双方《约定的时间内及时】修复   》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!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!施或者器具泄漏时应!。当立即采取》关阀停气《、自然通风、—避用明火等措—施同时告《知管道燃气》经营企业并不—得开:启、关闭《电器:设备:   第三十—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!。应当:建,立用:户档案设置用户联】系,、咨询和抢修抢险电!话并:。向社:会公开抢修抢险电】话,应当有专人全—天24小时值班【   燃气经—营企业对用户有【关燃: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!泄漏的报《修要求?应当立即进》行处置属用户户【内管道燃气》设施故障的由管【。道燃气经营企—业在48小时—内派人?修,复   《第,三十二条 》燃气经营企业应【当在经营场所—或者在?其向:用户提供的燃气【安全使?。用手册中公布服务】。标准、收费标准【及依据  》 ,燃气用户有权就燃】气经营的《收费和服务标准【向燃气经营企业【。查询对不《符,合收:费和服务标准的【可以向?价格或?者燃气?主管部门投诉—   ?第,三,十三条 《管道燃气用》户,不通过管道》。燃气计?量装置用《。气、采取《其他方式《。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!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!气量按以下方—法确:定   (一)【不,通过管道《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!接管道直径的—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!间;   (二)通!过管道?燃气计量装置—的但使?其少计量以燃气计量!装置的最大额定【流量乘?以用:气时间   前款用!气时间居民》用户按?每,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!其他用?户按每日《12小时计算—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!期,的按18《。0日计算   【第六:章  安全》管理  《 ,第三十?四,条, 城市规划部—门,在审:核新建?、改建、扩》建工:程   项》目申:请时应当《告知:业,主项目施工涉—。及的燃气设施安【全保护范《围   第三十五】条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燃气建设】。工程项?目的安全设施必【。须,与主体?工程同时《设计、同时》施,工、投入生产—和使用安全设施【投资:应当:纳入建设项》目概算燃气生—产经:营者应当保》证安全生产条件所】必须:。的资金投入 —  第三十六—条 燃气主管部门】应当:会同:有关部门制定燃【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!建立燃气事故分析】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!理结果   第三十!七条 燃气经营企】业的法定代表—人应当对企业安全】经营全?面负责?   燃气经营企】业必须?建立安全检查—。、维护维修、抢修制!度制订事故紧急处】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!。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!故发生 《  :。燃气经营企》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!对燃气设施进行巡】回检:查及时发现和—消除事故隐》患保证安全供—气,   ?燃气经营《企业应当《建立安全检查和安】全服务制《度履行?对用户安全》检查和安全服—务的:责任对居民和非【。居民的燃《气设施和安全用气】情况:分别每12个月【和6个月至少检查】一次安全检查结果应!当记录并告知用【户燃气?经,营企业发现用户【违反安全用气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!、制止并提出书【。面整改意见用—户应当?及时整改   第】。三十八条 燃—气,经,营,企,。业储罐?区、气化站、供应站!、加气站应当设置】醒目的禁火标—识并按规定》配备必?要的:消防设施和消防人】员,   管《道燃气经营企业【应,当在管?道燃:。气设施?所在地的建筑物及】重要:设施上设《置明显?的警示标识  【 第三十九》条 燃气运输—的管理应当按照【国务院危险化学【。品安全管理条—例的规定执》行   第》四十条  燃—气器具安装、维修应!当遵:守下列规定  【 (:一)按照《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!。、,维修燃气器具安【装、维修材料和配】件符合国《家标;   (【二)不得擅自移【动燃气?计量:表和表前《燃气设施;   (!三)燃气器具—。安装后?应当:进行检验检验合格】的应当给用户—出具合格证书  】 燃:气经营企业应当【向用:。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!手册指导用》户安全使用燃—气   第四十【一条: 管道燃《气用户应《当严格遵守》安全用气《规,定发现燃气事故【。征兆:、隐患应当及时【向管道燃《气经营企业报—告;管道燃气经营企!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!即派员赶赴现场【实施抢?修不得延误》  :。。 第四十《二,条 燃?。气用户使用》燃气应当符合燃气安!全使用规则禁止下列!行为   (一【)管道燃气用户【。户内:设施:安,装后未经管道—燃气经营企》业通:气点火擅自使用; !  (二)安装【。使用不合格的燃【气器具;   (三!)加热、摔砸燃气钢!瓶,或者使用时》倒卧燃气《钢瓶;   (四)!倾倒残液; (五】)自行?涂改、更换钢瓶检验!标记; (六)自】行拆修钢瓶》瓶阀、附件;— (七)擅》自安装、拆除—、改:。装,、迁移?、覆盖管道燃气设施!; (八)》将燃:。气设施?作,为负重支架》堆放:、悬挂物品》或者:将燃气管《道作为电《器设备的《接地导体;  【 (:九):。阻止燃气《。经营企业人员进行】用气安全检查—或者进户抄》。表等作业; —  (十)法律【、法规禁止的其他】行为   》第四十三条》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有》下列行为《;   《(,一)破坏、》盗窃燃气设施;【   (《二)擅自开》启、关闭户外管道燃!气阀门;  — (三)阻挠燃气经!营企业的维修作业;!  : (四)《在燃气设施的—安全保护范围内从】事危害燃《气设施安《全的活动;  【 (五)《改变埋?有管道燃气》设施的路面承重【。状况;?   (六)向【管道燃气《设施排放腐》蚀性物体和》易燃:、易爆物质》;   (七—。)移动、覆》盖、涂改、拆除、损!坏管道燃气设施标】。识; ?  (八)法律、】。法规禁止的其他【行为   第—四,十四条 任何单位】。和个人发现燃气引】发的火灾《。、爆炸及《人员中毒伤亡等【事故:应当立?即向有关部门和单】位,报告接?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!应当立即派员—进行抢?修、抢险、抢救【   抢修、抢险】人员对?妨碍抢修、抢险的其!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!的紧急避险措—。施有: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!合不得阻挠对—造成财产《损失燃气经营企【业应当给予相应的】赔,偿燃气经营》企业予以赔偿—后有权向造成—抢修、抢险事—故的责任《者追偿   对燃气!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!生产安全《事故报?告和调?。查处理的法律行政】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!查,处理   第七章】    罚则   !第,。四十:五条 管道燃—气经营企业》。违反本办法第—十五条规   【定的由燃气主管【部门给予《警告责令限期供【气拒不改正的可以】处5000元以上2!万元以下的罚款【   管道》燃气经营企业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!第,一、二款和第二十】九,条、第三《十一条规定未按【要求履行通》知、维修义务—的由燃气《主管部?门处以1《。000元以下的罚款!;,由此造成用户—损失的用户有权请求!赔偿  《。 第四十六》条 管道《燃气经营企》业,违反本办法》第十六条《第四款的规定造成燃!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!担相应的民事、刑事!责任 第四十七条 !违,反,本办法第四》十三条第二》至七项规定的由【燃气主?管部门给予警告责】令改正;情节严重】的可并?处200元以下【的罚款;《造成燃气《安全事故《的依法承担》相应:的民:事、刑事责》任   第四—十八条 违反本办】法的其他行》为依法应当予以【处罚的由有关部门】依法处?罚   第四十九条! 燃:。气,主管部门和其他【有关部门工作—人员滥?用,职权、徇私》舞弊、玩忽职守【的由其所在》单位或者上》级主:管机关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!的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任:   第八章  】  附则 》  第五十条 【本办法下列》。。用语的含义   (!一)燃气设施是指人!工煤:气生产厂、燃气储】配站、?。门站、?气化:站、:混气站、加气站【、灌装站、供—应站、?调压站、市政—燃,。气管:。网等的总称》包括市政燃气设施、!建筑区划内业—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!。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!设施等 《  (二)燃—气燃烧器《具是指?以燃: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!包括居?民家庭和商业—用户所?使,。用,的燃气灶、热水器】、沸水?器、采暖《器、空调器等器具】   第《五十一条《 本办?法自:2015年》3,月1日起施行—2005年1—1月2?5日:以市政府28—号令颁布的》萍,乡市燃气管》理办法同《。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