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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萍乡:。市,民用建筑节能—管理规定《(试行) 发!布部:门: 江《西省萍?乡市人民政》府办公室 】发布文号《: 萍府《办发[2008]2!5号 各县(区)!人民:政府:市政府各部》门 ?。 ,   ? 市建设局】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!管理规定(》试行:),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!发给你们《请认真?贯彻执?行 ? 二00八》年九月?二十八日 第一条!。 为加强建筑【节能管理提高能源】利用效率《降低建筑使》用能耗根《据中华?人,民共:和国节约能》源法、中《华人民共和》国建筑法《。、建设工《。程勘察设计管理条】例、:建设工程质量—管理条例、民用建】筑节能管理规定等】有关:法律:法,规的:规定结合本市实【际制定?本规定 ! 第二条 本市!行,政区域内从》事民用建筑新建、改!建,。、扩建既有建筑物】的节能改《造、建筑《。物用能系统的运【行管理活动》以及实施对建筑节】能的:监督管理适用—本规定? , — 第三条 — 本规定所称民用】。建筑节?能是指居《。住建筑和公共建筑】在规划、《。设计、建造和使用】过程中通过》采用新型墙体材【料执:行建筑节能标准加】。强建筑?物用:。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!理设计建《筑围护结《构的热工《性,能提高采暖、制冷、!照明、通风》、给排水和通道系】统的运行《。。效率以及利用—可再生能源》在保证建筑物使用】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!量的前提下》。降低建筑《能源消耗合理、有效!地利用能源》的活动 — 》第,四条 萍乡—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!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!作各县(区)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行政区域内建】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!    》 发展改革》、规划、房管、经贸!、环保、质》量技术?监督等行政主—管,部门:根据各自的职责【。协同实施本办法【 第五—条 各县》(区)人民政府【应当加强《建筑节能《的宣:传教育增强全社【会的建筑节能意【识从实用、推—广环节加强建筑【节能的推进工—作并提?供相应的政策—保障 ? 第《六条 ?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《会,。同发展改革、规划】。、房管、经》贸、环保等》行政主管《部门根据本地—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!筑节能专《项规:划并负责《组织实施 【 第七条 鼓【励建筑节能技术研】究和产品开发推【。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!、结构、《材料:、节能设备》和附属设施及相【应,的施工工艺、应用技!术,和,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!能,源的开?发利:用     鼓励!利用太?阳能热?水系统设计单位【在多层住宅》。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!用太阳能的热—。水,系统的设计   !  鼓励实施建【筑物:屋顶:绿化具体《办法: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另行制定 】 第八条 》 新建建筑应当严】格执:行国家建筑》节能标准及省、市】建筑节能的》相关规定和标准 !    《鼓励既有建筑物的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!节能改造应重点突】出屋面和《门窗的节能改—造 : ?第九条 建设【单位应当按》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!。。和建:筑节能标准委托工】程项目的设计 】   ? 建设单位不得以】任何:理由要?求设计单位、施【工单位擅《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!节能设计《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!准,。;不得明示或—暗示施工《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!节能要?求的材料《;在招标时必须按】有关规定将建筑节】。能,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!内;委托工程监理】单位实施工程—监理时必《须将建筑节能—有关要求《纳入监理合》同 第十【条 设计》单,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!标准进行节能—设计保证建筑—。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!件中必须有建—筑节能设计专—篇,设,。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!不得随意《变更建设工程未按】设计:要求完成节能—工程施工的设—计单位在竣工验收】时不得验收 【 :第十一条《 , ,施,工图设计文件—审查机构必须对施】工图设计文》件中:建筑节能设计内容】进行审查;未—经审查?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!节能: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!范的不得出具施工】图,设计文件《审查合格证明;审查!合格的在《。节能专项审查—表格中提出结论性】审查意见 —    墙体—。、屋:面、门窗等》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!能设计有《重大变更的应当报】。原施工图设计—文件审查机构重【新审查 》 , 第十二条 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对【未含建筑《。节,能造价?的工程项《目不予办理招投标】备案手续;》在受理施工许可申】请,时对建筑节能—未通过施《。。工图:设计文件审查—的不予?核发施工许可证【 第》十三条 》施工单位应》当严格按照》审,查合格?的施:工图设计文》件和建筑节能施【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!工保证工程》施工质量 【 ,第十四条 监【理单位履行监理合】同时应当依据有关】建筑节能《的法律、法规、标准!、技术规范和设计文!件对:建筑节能建设—实,。施,监理并承担相应的】监理责任    ! 对在施工》。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!筑节能?设计要求和》建筑节能《施工:。规范等行为监理单位!应当采取措》施予以制《止;:制止无?效的应当及时向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报告 】第十五条 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】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!标,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!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!报告工程质量—监督:机构 —第十六?条 各级工程【质,。量监督机《构应当加强》对建筑节《能工程施工的日【常,监督管理工作对【在监:督检查中发现—有严重质《量违规?行,为的工程《质,量监督机构应报【告建: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由建设》行,政主管?部门按有关法律、】法规进行《查,处,     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应当加强现—场建筑?节能材料、产—品以及重要部位【的专:项检查并出具—建,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! 第》。。十七条 》建,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!工验收时各有—关,部门:或机构应《当同时对建筑节【能进行专项验—收验收合格后填写】萍乡:市民用建《筑工程建筑节能专】项验收登《记表凡节能专项【验收不合格》和未取得萍乡市【民用: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!项验收?登记:。表的:民,用建筑工程规划部】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不得进《行备案?工,程项:目,在向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的《竣工:验收报告中应当【注明建筑节能—实施:内容 第【十八条? 房地产开发企业!销,售商品?房提供的住宅使用】说明书中应当明示】所售:房屋的节能》措,施围护结《构隔热保温性—能指标、用能—系统、可再生能【源利用和相应的【保护标准《等基本信息 !第十九条 建【设单位未按照建筑】节能:强制性标准》委托设?计擅自?修改节?能设计文件明—。示或暗?示设计单《位、施工单位违反】建筑:节能: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!工程建设质量—处20万以上5【0万元以下的—罚款  】。。 第二十条 【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!。节能强?制性标准进》行设计?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!修改的给予》警告处10》万元以上《30万元以》下,罚款;造成》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偿责任;两】年内累计《三项工程未按—照建筑?。节能强制性标—准设计的责》令停业?整顿并提请》发证机关《降低资质《等级或?者吊销资质证书 ! 第二《。十一条 图审机构!。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!性标准?进行图审出具虚假】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!元罚款并报上级部】门,撤,销审查机构的认【。定;有违《法,所得的予《以没收 第】二十二条 对未】按照节能设计—进行施工的施工【单位责令改正;【整,改所:。发生:的工程费用由施【工单位负《责;可以给》予警告?情节严?重的处工程合—同价款2%以上4%!以下:的罚款?;两年内《累计三项工》程未按照符合—节能标?准要求的设计—进行施工的责令【停业整顿并提—请发证机关》。降低资?质等级或《者吊销资质证—。书 : ? 第二十三条 工!程监理单位与—建设单位或》者施工单位串通、】弄虚作假未》按,照符合?节能标准要求的【设计文件进行施工】监理的责令改正处】5,0万元以上100万!元以下?的罚款并提》请发证机关》降低资质《等级:或者吊销资》质证书;有违—法所得的予以没收;!造成损失的承—担连带赔偿责任【 第》二十:四条 注册建筑】。师,。、注册结构工程师、!注册建造师、—注册监理工程—师等注册人员未【按照:建,筑节能标《准以及相关建筑【节,。能规范进行工—程设:计,、图审、施工、【监理而造成质量事】故的提请发》证机关停止》执业1年;造成重】大质:量事故的提请发证机!关吊销执业》资格证书5年以内】不,。予注册;《情节:特别恶劣的提请【发证:机,关终身?不予注册 第!二十五条 》。 国:家工作人员在建筑】节,能,监督管?理工作中滥用职【权,、,玩忽职守、徇私【舞弊构?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尚不《构成犯罪的给予【行政处分 第!二十六条 建设】。、设计、施工—。、监理、施工图审】查,等单位违反》。本管理规《定的各级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!法行为作《为,不良行为纪》录予以公示 【 , ,第,二十七条 农民自!建低层住宅不适用】本规定 【第二十?八,条, , 本规定由萍乡】市建设局负责解【释 》 第二十九条 !本,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!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