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, 萍乡《市民用?建筑节?能管理规定》(试行) 】发布:部门:: 江西省萍乡市】人民政府办公室 ! 发布文号: 】萍府办发[》2008]2—5,号, 各县(区—)人民政府市政【府各部门 —  ?  : , 市建设局萍乡】市民用建《筑节能管《理规定(试行)已经!市政府同《意现印?发,给你们请《。认真贯?彻执行? 二00八【。年九月二十八日【 第一条 为加!强建: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!利用效率降低建筑】使用:。能,耗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节约能源法、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!法、建设《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!例、建设工程质量管!理条例、民》用,建,筑节能管理》。规定等有关》法,律法规?。的规定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?。本规定 》 , 第二【条 本市行政【区域内从事民—用建筑新《建、改建、扩建【既有建筑物》的节能改《造,、建筑?物用能系统的运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】施,对建: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!。用本规定 》 》 第三条》 本规》定所称?民用建筑节能—是指居?住建筑和公共建筑】在规划、设计、【建造和?使用:过程中通过采用新】型墙体?材料执行建筑节能】标准加?强建筑物用》能设备的运行管【理合理设计建筑【围护结构的热工性】能提高采《。暖、:制冷、照明》、通风、给排—水和通?道系统的运》行效率?以及利用可再生能】源在保?证建筑物使用功【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!的前:提下:降低:建筑能源《消耗合?理、有效地利用能】源的活动 》 , 》 第四条《 萍乡市建设局负!责全市建筑节能的】监,督管理工作》各县(区)建设【。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:。内建筑?节能监?督管理工作》     发展改!革、规?。划、房管、经贸、】环保:、质量技术监督等】行政主?管部门根《据各自的《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! ? 第五条 各县(!区)人民政府—。应当加强《。建筑节能的宣—传教:育增强全社》会的建?。筑,节能意?识从实?。用、推广环》节加强建《。筑节能的推进工作】。并提供相应的政【策保障 》 第六条 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会?同,发展改?。革、规?划、房?管、:经贸、环保等行政主!管部门根《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!编制建筑节能专【项规划并负责—。组织实施 第!七条 鼓励建筑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】品开发推广应—用节能型的建筑、】结构、材料、节能】。设备和附《属设施及相应的施】工工艺、应用技术和!管理技术以及—可再生能源的开【发利用  —   ?鼓励:利用太阳能热—水系统设《计,单位在多层住宅施】。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!太阳能的热水系【统的:设计    【 鼓励实施建—筑物屋顶绿化具体】办,。法,由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另行制定 — 第《八条 《新建建筑应》当,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!能标准及《省、市建筑节能的相!关规定和标准 【     鼓励既】有,建筑物的《节,能改造既有建—筑的:节能改造应重点【。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!能改造?。 第九条【 建设单位应当按!照建筑节能政—策,要,求和建筑节能—标,。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!计    — 建设单位不得以任!何理由?要求:设计单位、施—。工单:位,擅自修改经审查【合,格的节能设计—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!准;:。不,得明示或暗示施【工单位?。。使用不?符,。合,建筑节能要求的【材料;在招标—时必须按有关—规定将建筑节—能经费纳入工程总】造价内?;委托?工程监理单》位实施工程监理时】必须将建《。。筑节能有关要求纳入!监理合同 【 第:十条 设》计单位必须按—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!节能设计保》证建:筑节能设计质量设】计文件中必须—。有建筑节能》设计专篇设计文件】经审查批《准后不?得随意变更建设工】程未按设计》。要求完成节能工【程施工的设计单【位在竣工验收—时不得验收 】 第十一条》 施工图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!须对施?工图设计《文件中建筑节能【设计内容《进行审查;未—经审查或经审查不】符合建筑节》能强:。制性:。。标准和技术》规范的不《得出具?施工图设计》文件审查合格证【明;审?查,合格的在节》能,专项审查表格中提】出结论?。性审查意见》     墙体、!屋面、门窗等建【筑物围护结构的【节能:设计有重《大,变,更的应当报原—施工图设计文—件审查?机构重新审》查 第十【二条 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对未含建筑】节能造价的》工程:项目不予办理招投】标备:案手续?;在受理施工许【。可申请时对建—筑节能?未,通过施工图设计文】件审查的《不予核发《。施工许可证 】 第十三条》。 施工单位应【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!的施工图设计—。文件和建筑节能施】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!工保证工程》。施工质量 】第十四条《 监理单位履行监!理,合同时应当依据【有关建筑节能的法】律、法规、标准、技!术,规范:和设计文件对建筑节!能建设实施监理并】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! ,     对—在施工过程中发【现有违反建筑节能设!计,要求和?。建筑节能施工—规范等行为监—理单位应当采取【措施予以制止—;制止无效的应【当及时向当地建【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报告 !第十五条 》 建筑工程质量检】测单位应按照建【筑节:能标:准,及其检查规》程进行?。检测不合格》的应及时报》告工程?质量监督机构 】 第?十,。六条 各级工程质!量监督机构》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!。工,程施工的日常监【督管理工作对在监督!检查中发《现有严重质量违规】行为的工程质量监督!机构应报《。告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由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按有关法【。律、法规进行—查处 《 ,   建设》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!筑,节能材料《、产品以及重要部】位的专项检》查并出具建筑节【能专项监督意见【 第十七【条 : 建设单位》在组织工程》竣工验收时各有关】部门:或机构应当》同时对建筑节能进行!专项验收验收合【格后填写萍乡市【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!能专项?验收登记《表凡节?能专项验收不—合格和未《取得萍乡《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!节能:专项:验收登记表》的民用建筑工程【规划部门不得进【行规划验收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!行备案?工程项目在向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!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!注明建筑节能实【施内容 第】十八条? 房地产开发【企,业,销售:商品房提供》的住:宅使用?。说明书中应当明示】所售房屋的节能措】施围护?结构隔热保温性能】指标、用能》系统、可再生能源】利,用和相?应的:保护标准等基本【信息 第十九!条 建设单位未】按照建?筑节能强《制,。性标准委托》设计擅自修改节【能设计文件》明示或暗《示设计?单位、施工》。。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!计强制性标准—降低工程建》设质:量处:20万以《上50万元以下的】罚款:  — ,第二十条《 设计单位未【按照建筑《节能强制性标准进】行设:。计应:当修改设计》未进行修改的给【予,警告处10万元【以上30万元以下罚!款;造成损失的依法!承担:赔偿责任;两年内累!计,三项工程未按—照建筑节能强制【性标准设计的—责令停业整顿并提】请发证机关降低【资质等?级或者吊销资质【证书: 第二十一条! 图审机构未按】照建:筑节能强制性标准】进,行图审出具虚假审】查合格书的处3万】元罚款并报上级【部门:撤销:。审查机?构的认定;》有违法所得的—予以没收 》 第二》十,二条 对未按照】节能设计进行施【工的施工单位责令】改正:;整改所发生的工程!费用由施工单—位负责?;可:。以给予警告情节严】重,的处工程合》同价款2%以上【4%以下《的,。罚,款;两年内累计三项!工程未?按照符合节能标【准要求?的设计进《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!顿并提?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!等级或者吊销资【质证书 【 ,第二十三条 — 工程监理》。单位:与,建设单位或者—施工单位串通、弄】虚作假未按》照符合节能标准要】。求的设计文件进行施!工,监理的责令改正处5!0万元以上》。100万元以下的罚!款并提请发证机【关降:低资质等《级或者吊销资质【证书;有违法所得的!予以没?收;造?成损失的承担—连,带赔偿责任 【 第二十四条 】 注册建《筑师、注册结构工】程师、注《册建:造师:、注册监理工程师等!注,册人员未按照—建筑节能《标准以及相关建【筑节能规范进行工】程设计?。、图审、施》工、监理而造—成,质,。量事:故的提请发证机关】停止执业1年;【造成重?大质量事故的提请发!证机关吊销执—业资格证书5年【以内:不予注册;情节特别!恶劣:的提请?发,证机关?终,身不予注《册 第二十】五条 《国家工作人员—在建筑?节能监督管理工【作中滥用职权、【玩忽:职守、徇私舞弊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尚》不,构成犯罪的给予行】政处分 第】二十六条《 :建设:、,设计:、施工、监理—、施工图审查等单位!违反本管理规定的】。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可以将其违法行】为作为不良》行为纪录予以公示 !。 第二十七条 ! 农:民自建?低层住宅《不适用本规定 【 第二十八条 ! :。。本规定由萍乡市【建设局负《责解:释 第二十!九,条 本规定自】下发之日起施行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