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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萍乡】市民用建筑》节,。。能管理规定(试行)! 发布部门】: 江西省萍乡市人!民政:府办公?室, 发布文【号: ?萍府办发[200】8]25号 各】县(区?)人民政府》市政府各部门 【 ,    【 市:建设局萍乡市民【用建筑节能管理规】定(试行《。)已经?市,政府同意现印发【给你:们请认真贯彻执【行 ? 二00八年—九月二十八》日 第一条 【 为加强建》筑,节能管?理提高能源利用效】率降低建《筑使用能耗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节约能源法、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建筑法?、建:设工:程勘察设计管理条】例、建设《。。工程质量管理—条,例、民用《建筑节能管理规【定等有关法律法【规,的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本规—。定 — 第二条 【。 本市行政区域【内从事民用》。建筑新建《、,改建、扩建》既有:建筑物的节能改【。造、建筑物用—能系:统的运?。行管理活动》以,及实施对《建,筑节能的监督管【理适用本规》定 【 第三条 — :。本规:定所:称民用建筑节能是】。指居住建《筑和公?共建筑在规划—、设计、建造和使】用过程中通过采用】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!筑节能标准加—。强,建筑物?用能设备的运行【管,理合:理设:计建: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!能提高采暖、制冷、!照明、通风、给排】。水和通道系统的【运行:。效率:以及利用可》再生:能,。源在保证《建筑物使《用功能和《室内热环境质量的】前提:下降低?建筑能源消》耗合理、有效地利】用能源?的活动 《 第】四条 《萍乡市建《设局负?责全市建筑》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!。各县(区《)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?内建:筑,节能监?督,。管理工作   】  发展《。改,革、规划、》房管、经贸、—环保、质量技术监】督,等行政主管》部门根据各自的【职责协同实》施本办法 》 第五条 】各县(区)人民【政府应当《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!教育增强《全,社会的建《筑节能意识》从实用?、推广环节加—。强建:。筑节能的推进—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!策保障 》。 :第六条? 建设《。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发展?改革:、规划?、房:管、经贸、环保【等行政主管》部,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!组织:编制建筑节》能专项规划并负责】组织实施 【 第七条《。 鼓励《建筑节能技术研【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!用节能型的建筑、结!构、材料、节—能设备和附属设【施,及相应的《施工工艺、应用技】。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!再生能源的开发【利用 ? ,  :  鼓?。励利用太《阳能热水系》。。统设计单位在—多,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!应有利用太阳能【。的,热水系统的设—计     【鼓励实施建筑—物屋:顶绿化具体办法由】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另行制定》 《第八条? 新建建》筑应当严《格执行国家》建筑节能标》准及省、市建筑节能!的相关规《定和标?准 :     鼓励既有!建筑:。物的节能改造既【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!重点突出《屋面和门《窗的:节能改造《。 第九条 】 建设单位应—。当按:照建筑节能政—策要求和建》筑节能标《准委托工程项—目的:设计    【 ,建设单?位不得以任何理由】要求设计单位—、施工单位擅自【。修改经审查》。。合格的节《。能设:计文件降低建筑【节能标准;不—得明示或暗示施【工单位使用不符【合,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!;在招标时必须按】有关:规定将建筑节能经】费纳入工程总—造价内;委托工程监!理单位?实施工程监理—时必须将建筑节能】有关要?求纳入?监理合同 【 第十条 设计单!位,必须:按,照建筑节能》标,准进行节能》设计保?证建筑?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!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!设计专篇设计文件】经审查?批,。。准后不得随意—变更建设工程未按】设计要?求完成节《能工程施工的设计】单位在竣《工验收时《不得验收 】。第十一条 施工图!设计文件审》查机构必《须对施工《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!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!;未经审查或—经审:查不:符,合建:筑节能强制性标【。准和:技术规范的》不,得出具施《工图设计文件审【。查合格证明;审查合!格的在?节能专项《审查表格《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!见 ?。    墙体、屋面!。、门窗等建筑物围】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!重大变更《的应当报原施工【图设计文《件,审查机构重》新审查 — ,第十二条 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!造价:的工程项目不—。。予办理招投标备【案手:续;在受理》施工许可申请—时对建筑节能未通】过施:工图设计《文件审查的不予【核发施?工许可证 第!十三条 施—工单位应当》。严格按照《审,查合格的施工图设】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!工标准的要求—进行施?工保证?工程施工质量— 第》十四条? 监理单位履行】监理合同时应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!。的法律、法》规、:。标准、技术规—范和设计文件对【建筑节?能建设实《施,。监理并承《担相:应的:监理责任 —    对》在施工过程中发【现有违?反建筑节《能设计要《。求和建筑节》能施工规范等—行为监理单位应【当采取措施》予以制止;制止无效!的应当及时向—当地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报告? : 第十五条 建!筑工程质量检测【。单位应按照建筑节】能标:准及其检查规程进】行检测不《合格:的应及?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!机,构 》第十:。六条 ? 各级工程质量【监督机?构应当加强对建【筑节能工程施工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!对,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!严重质量《违规行为的》工程质?量监督?机构应报告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由【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!关法律、《法规进行查处— ,     建设工程!质,量监督机构应当【加强:现场建?筑节能材《料、产品以及—重要部?。位,的专项检《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!。项监督意《见 第—十,七条: :建设单位在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!各有关部《。。门或:机构应当《同时对建筑》节能进行专项验收】。验收合格后填写【萍,乡市民?用建筑工程》建筑节能《专项验收《登记表?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!格和未取得萍—乡市民用建》。筑工:程,建筑节能专》项,验收登记表的民用】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!得进行规划验—收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!行,备案工程项》目在向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备案的竣【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!明建筑节能实—施内容 【第十八条 房地】产,开发企业《销售商品房提供【的住宅使用说明书】中应当明示》所售房屋的》节能措施围护—结构隔热保温性能】指标、用能系统【、可再生能源利用和!相应的保《护标准等基》。本信息 【第十九条 》 建设单位未按【照建:筑节:能强制性标准委托】设计擅自修改节能】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!设计:单位、?施工单位违反建筑】节,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!低工程建设质量处2!0万:以上5?0万元以下的—罚款  》 第二十条】 设计单位未【按照建筑《节能强制性标准【进,行设计应当修改【设,计未进行修改的【给予警告处1—0万元以上30万元!以下:。罚款;造成损失的依!法,承担赔偿责任;【两年内累计三项工】程未按?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,设计的责令》停业整顿并提请【发证机关降低资质】等级或者吊销资质】证书 第二十!一条 图审机构】未,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!标准进行图审—出具虚假审》查合格书的》处3万?元罚款并报》上,级部门?撤销审查机构—的认定;有违法所】得的予以没收— 第二十二条! 对未《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!。工的施工《单,位责令改正;整改所!发生的工程费用【由,施工单?位负责;可以—给予警?告,情节严重的处—工程:合,同,价款2%以上4%】以下的罚款;两年内!累计三项工程未按】照符合节《能标准要求的设计】。进行施工的责令停】业整顿并提》请,。发证机关降》低资质等级或—者吊销资质证书 ! 第二》十三条 》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!单,位或者?施工单位《串,通、弄虚《作假:未按照符合节—能标准要求的设计文!件进:行施工监理的责【令改正处50万【元以:上10?0万元以《下的罚款并提请发证!。机关降?。低资质等级》或者吊销资质—证书;有违法所得的!予以:。没收;造《成,损失的承担》连带赔?。偿责任?。 : 第二十四条【 , 注册建《筑师、注册结构工程!师、:注册建造师、注册】。监理工程师等—注册人员未》按照建?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!建筑:节,能规:范进行工程》设,计、图审、施工【、,监理而造《成质:量事故的提请发证】。机关停止执业1年】;造成重大质量事故!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!执业:。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!予注册;情节特别恶!劣的提请发证机关终!身不予注册》 第》二,十五条 《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!筑,节能监督管理工作】中滥用职《权、玩忽职守—、徇:私舞弊?构成犯?。罪的依?。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!构成犯罪的给予行】政,处分 》 第二?十六条 建—设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、施工图审查等】单位违反本管理【规定的各《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可以将其《。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行!为纪录予以公示【。 第二—十七条 》农民自建低层住【宅不适?。用本规定 【 第二?十八条 《 本?规定:由萍乡市《建,设局负责解释 ! 第二《。十九条 》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!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