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萍乡市!民用建筑节》能管理规《定(试行) 【 发布部门—: 江西省》萍乡市人民》。政府办公《室,。 《发布文?号: 萍府办发[】2008]》25号 》各县(区)人民【。政府市?政府各?部门:   — 市建设局】萍,乡市民?用建筑?节,能管理?规定(试行》)已经市政府—同,意,现印发给你》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】 二0》0八年九《月二十八日 — 第一条 —。为加强?建筑节能管理—提,高能源利用效—率降低?。建筑使用能耗根据】中华人民共》和国节约能源法、中!华人民共和国建【筑法、建设》工程勘察设》计管:理,条例、?建设工程质量—管理条?例、民用建筑—节能:管理规?定等有?关法律?法,规的规定结》合本市实际制定【。本规定 】 第二条 本!市行政区《域内:从,事民用建筑新建、】。改建、扩建既有建筑!物的节能改造、建筑!物用能系统的运【。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!对建筑节能》。的监督管《理适用本规定 【 : 第—三条 本规定所!。称民用建筑节能是】。指,居住:建筑:和公共建筑在规【划、设?计、:建造和使用过程【。中通过采《用新型墙体材—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!加强:建筑: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!。理合理设计建—筑围护结构的—热工性能提高—采暖、制冷》、照:明,、通风、给排—水和通道系》统的运行《。效率: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!在保证建筑》物,使用功能和》室内热环境》质量的前提下—降,低建筑能源消耗【合理、有效地利【用能:。源的活?动 》 第四条【 :萍乡市建设局负责全!市建:筑节能?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!(区:)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建—筑节能监督》。管理工?作   》  发展改》革、规划、房管、经!贸、环保、》质量技术监督—等行政主管部门【根据各自的职—。责协同?实,施本办法 第!五条 各县(区)!人,民政府?应,当加强建筑》节,能的宣传教育增强】全社会的建筑—节能意?。识从实用、推广【。环,节加强?建筑:节能的推进》工作并提供相应的】政策保障《 ? 第六条 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会同》发,展,改革、规划》、房管、经贸、【环,保等行政主》管部:门根据本地节—能规划组《织编制建《。。筑节能?专,项规划并负责—组,织实:施 ? 第七条 鼓】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!和产品开发推—广应:用节能型的建筑【、结构、材》料、节能设备和附】属设:施及相应《的施:工工艺、应用技术】和管理技术以—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!利用 ?   ?  鼓励《。利,用太阳能热》水系统设计单位【。在多:层住宅?施工图设计时—应有利用太阳—能的热?水系统的设计  ! ,  鼓励实施建筑物!。屋顶绿化具体办法】由市建设行政主【管,。。部门另行制定— 第八条 】 新建建筑应当严】格执行?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!省、市建筑节能的相!关规定和标准  ! ,。  鼓励既有建【筑物的节能改造既】有建筑的《节能改造应重点【突出屋面和门—窗的节能改造 】 , 第九条《 建设单》位应当按照》建筑节?能政策要求》和建筑节能》。标准委托工程—项目的设《计    — 建设单位不得【以任:何理由?要求设?计,单位、施《工单位擅自修改经】审查合?格的节能设计文【件降低建筑节—能,标准;不得明示或】暗示施工单位—使用不符合建筑【。节,能要求?的材料;在招标时必!须按有关规定将【建筑节能经费纳入】工程:总造价内《;,委托工程监理单位】实施工程《监,理时必须将建—筑节能有关要求【纳入监理《。合同 第十】条 :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!建筑节?能标:准进行节能设—计保证建筑节能设】计质量设计文—件中必须有》建筑节?能设计专篇》设计文?件经审查批准后不】得随:。意变更建设工—程未按设计要求完】成节能工程施工【的设:计单位在《竣,。工验收时不得验收】 第》十一条 《 施:工,图设计文《件审查机构必须对施!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!节能设计内容进行】审,查;未经审查或经】审查不符合建—筑节能强制性标准】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!具施工图设计文件】审查:合格证明;》审查合?格的:在节能专项审查【表格中?提出结论《性审:查意见    】 墙体、屋》面、门窗等建筑物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】计有重大变更的【应当:报原施工图设计文】件审查机《。构重新审查 !第十二条 建【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!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!招投标备案》手续;?在受理施工许—可申请时对》建筑节能《未通过?施工图设计》文件:审查的不《予,核发施工许可证【 第十—三条: 施工单位应当严!格,按照审查《合格的施工图设【计文件和《建筑:节能施工标》准的要求进行—施工:保证工程施工—质量: 第十四【条 监理单位履行!监理合同时应当【依据有关建筑节能】的法律、法规、【。标准、技术》规范和设《计文件?对建筑节能》建设实施监理并【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! ,     对在【施工过程中发现有违!反建筑节能设计要】求和建?筑节能?施工规?范等行为监理单【。位应当采取措—施予以制止;—制止无效《的应当及时向当地】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报告 !第,十五条? 建?筑工:程质量检测单位【应按照?建筑节能标准及其】检查规程进》行检测不合格—的应及时报告—工程质量《监督机?构 》第十:六条: 各级工程—质,量监:督机: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!能工程施《工的日?常监:督管:理工作对在监督检查!中发现有严重质量】违规:。行为:的工: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报!告建: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由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!关法:律、法规进》行,查处    【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机构应当《加强:现场建筑节能—材料、产品以及重要!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!具建:筑节能专项监督【意见 《。 第?十七条 建—设单:。位在组织工》程竣工验收时各【有,。关部门?或机构应当同时对建!筑,节能进行专项验收】验收:合格后?填写萍乡市民—用建:筑工程?建筑节能专项验收】登记表凡节能专项验!收不:合格和未《取得萍乡市》。民用建筑工》。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!登,记表的民用》建筑工?程规划部门不得进行!规划验收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门不得进行—备案:工程项目在向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!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!筑,节能实施内》容 第十八】条 : ,房地:产开发企业》。销售:商品房提供的住宅】。使用说明书中—应当明示所售—房屋的?节能措施围护结【构,隔热保温性能—指标、用能系统【、可再生能》源利用和相应的【。保护标准等》基本信息 — 第十九条— 建设单位—未按照建《筑节:能强制性标准—委,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!设计文件《明示:或暗:示设计?单位、施工单位【违反建筑《节能设计《强,制性标准《降低工程建设质量】处20万以上50万!元以下的罚款  ! 第二十【条 : 设计单《位未按照建筑—节能强?制性:标准进行设计应【当修改设《计未进行修改—的,给予警告处10万】元以:上30万元以下罚款!;造成损失》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;,两年内累计》三项工程未按照【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!设计的责令停业整】顿并提请发证机关降!低资:质等级或《者吊销资质证书【 《第二:十一条 图—审机构?未按照建筑节能【强制性标《准进行?图审出具虚假—审查合格书的处3】。万元罚款并报上【级部门撤《销,审查机构的认定;有!违,。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! 第二十二【条 ?对未按?照节能?。设计进行《施,工的施工单》位责:令改正;整》改所发生的工—程费用由施工单位】。。负责;可以》给予警告情节严重】的处工程合同价【款2:。%以上4%以—下的罚?款;两年内累计【三项:工程未按照符合【节能:标准要求《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!令停业整顿并提请】发证机关《。降低资质等级—或者吊销资质—证书 第二!十三条 工程监理!单,位与建设单位或者】。施工单?位串通?、弄虚作假未按照】符合节能《标准要求的设计文】件进行施《工监理的责令改正】处50万元以上【100万元以下【的罚款并提请发【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!或者:吊销资质证》书;有违《法所得的予以—。没收;造《成损失的承担—连带赔偿责任 ! ,第二十四条》 , 注册建筑师—、注册结《构工程?。师、:注册建造师、注册监!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!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!以,及相关建筑节能规】范进行工程设—计、图审、施工【、监理?而造成质量事故的提!请,发,证机关停止》执业1?年;造?。成重大质《量事故的提请—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!格证书5年》以内不予注册;情节!特别恶劣的》提请发证机关终身不!予注册 》 第二十》五条 ? 国:家工作人员在建【筑节能监《督管:理工作中滥用职【权、玩?忽,职守、徇私舞弊构】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尚不构成犯【罪的给予行政处分】 第二—十,六条 建》设、设计、施工【、,监理、施工图审【查等单位违反本管】理规:。定的各级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可【以将其违法》行为作为不良行【为纪录予以公示 ! 第二十》七条 农民自【。建低层住宅不—适用本规定 !第二十?八条 《 本规定由萍乡市】建设局负责解—释 第二】十九条?。 , 本规定自下发】。之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