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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】市民:用建:筑节能管《理规定(试行)【 发布部门:! 江西省萍》乡市人民政府—办公室 发】布文号: 萍府办发![2008]25号! , 各县(区)人民政!府市政?府各部门  !  市建【。设局萍乡市民用建筑!节能管理规定(试】。行):已经:市政府同意现印发】给,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! 二00八【年九月二十八日【 第一条》 为加《强建筑节《能管理提高能源利】用效率降低建筑【使用能耗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节约能源法、中华!人民共和国建—筑,法、建设工程勘察设!计,管理:条例、建设工程质量!管理:。条例:、民用建筑节能管】理规定?等有:关法律法规的规【定结合?本市:。实际制定本规定【 【 ,第二:条 本市行—政区域内《从,事民用建筑》。新建:。、改:建、扩建《。既有:建筑物的《节能改?造、建筑《物用:能系统的运》行,管理活动以及实施】对建筑节能的—监,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! , 》 第:三条 》本规定所《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!居,住,建筑和?公,。共建筑在规》划、设?计、:建造: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!用新型墙《。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!标准加强建筑物用】。能设备的运行—管,理合理设计建—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!能提高采暖、制冷、!照明、?通,风、给排水和—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!以及利用可再生能】源,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!能和:室内热环境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】建筑能源消耗合理】。、有效地利》用能:源的活动 】。。 第四条 !萍乡: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!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!作,各县(区)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建筑节能监督【管理工作 —   ? 发展改革、规划、!房管、经《贸、环保《、质量技术监—督等行政主》管部门根据》各自的职责》。协同实施本》办法 《 :第五条 各县(区!)人民政府》。应当加强建筑节【能的宣?传,教育增强《全社会的《建筑节能意识从【实用、推广环节加强!。建筑节能的》推进:工作并?。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! : , ,第六:。条 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。会同发展《改革:、规划、《。房管、经贸、—环保等行政主管部】门根据本地》节能规划组织—编制建筑节能—专项:规划并?负责组织实施 ! 第七?条 鼓励》建筑节能《技术:研究和?产品开发推广应用】节能型的《建筑、结构、材料】、节能设备和附属】设,施及:相应的施工》工艺、应用技—术和: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!能源的?开发:利,用  《   鼓励利用太】阳能热水系统设【计单位在多层住【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!利用太阳能的热水】。系统的设《。计,    》 鼓励实施建筑物屋!顶绿化具体办—。法由市建设行—。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! 第》八条 新建—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!家建筑节能标准【及省、市建筑—节能:的相关规《定,和标准?     鼓励既!有建筑物的节能改】造既有?建筑的节《能改造应重点突出】屋,面和门窗《的节能改《造 第九条】 建设单》位,应当按照建筑—节能政策要求—和建筑节能》标准:委托工程项目的设】计     建】设单:位不得?以任何理由要求设】计单位、施》工,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!合格的节能设—计文件?降低建?筑节能标准;—不得:明示或?暗示施工单位使用】不符合建筑节—能要:求的材料;》在招标时必须—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!能,。经费纳入工程—总造:价内;委《托工程监理》单,位实:施,工程监理时必须将】建筑:节能有关要求纳入】监,理合同 — 第十条 设计】单位必须按照建【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!设,计保:证建筑节能设计【质量设计文件中【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!专篇设计文件经【。审查批准《后不得随《意,。。变更建设工程未按】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!程,。施工的设计》单,位在竣工验收时不】得验:。收 第十一条! 施?工图设?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!对施工图设计文【件中建筑节能设【。计内容进行》审查;未经》审查或经审》查不符合建》。筑节能强制性—标,准和:技术规范的不得出】具施:工图:设计:文件审查合》格证明;审查合格】的在节能专项审查表!格中提?。出,结论:性审查意见  】 ,  墙体、屋面、】门窗等建筑》物围护结构》。的节能设计》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!原施: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!构重新审《查 第十【二,条 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!造价的工程项目不】予办理招投标—备案手续;》。在,受理施工许可申请】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!施,工图设?计文件审查的不予】核发施工许》可证 —第十:三条 施工单位应!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!的施:工图设计文件和【建筑节能施》工标准的要求进行】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!量 第—。十四条 监理单位!履行监理《合同时应《当依据有关建筑【节能的法律、法规】、标:准、技术《规范和设《计,文件:对建筑节能》建设实施监理并承】担,相应的监理责任【    》 ,。。对在:施工过程中发—现,有违反建筑节能【设计要求《和建筑节能施工规范!等行为监理单位【应当:。采,取措施予以制止;制!止无效的应当—。。及时:向当地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报告 —。 第十五—条 建《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!应按照建筑节—能标准及其检查【规程进行检测不合】格的应及时报告【工程:。质量监?督机构 第】十六:条 各级工程【质量监督机构—应当加强《对建筑节能工程施】工的日常监督管【。理工作对在监督检】查中:。发现有严《重质量违规行为的工!程质量监督机—构应:报告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由》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按有》关法:。律、法规《进行查处 》     建—设,工程质量监》督机构应当加强现】场建:筑节能材料、产品以!及,重要部位的专项检】查并出具《建筑节能《专项监督意见 】 第十《七条 ? ,建设:单位在?组织: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有!关部门或《。机,构应当同时》对建:筑节能进《行专项验收》验收合格《后填:。写萍乡市民用—建筑工程建筑节【能专项验收》登,记表:。凡节能专项验收不】合格和未取得—萍,乡,市民用建筑》工程:建筑节能专项验收】登记表的民用—建筑工程规》划,部门不得《进行规划验收建设】行,政主管?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工!。程项目?在向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的《竣工验收《。报告中应当注明建】。筑节能?实施内容 】第十八条 房【地,产开:发企业销售商—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!说明书中应当—明,示所:售房屋?的节能措施围—护结:构,隔热保?温,性,能指标、用》能系统、可再生能源!利,。用和相应的保—护标:准等基本信息 ! ,第十九条 》 建设单《位未:按照建筑节》能强制性标准委托】设计擅自修改—节能设计文件明【示或暗示设计单位】。、施工单位违反建】筑节能设计强—制性标准降》低工程建设质量【处20?万以上50万元以下!的罚:款  【 第二十条 【设计单位未按照建】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!行设:计应当修改设计未】进行: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!0万元以《上30?万元以下罚款;造】成,损失的依法承担【。赔偿责任;两—年内累计三》项工程未按照建筑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!的责令停业整顿【并,提请发证机关—。降低资?质等级或者吊—销资质证书 — 第二十一条】 , 图:审机构未按照建【筑节能强制性—标准进行《图,。审出具虚假审查合】格书: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!上级部门《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!;有违法所得的予】以没收 — 第:二十:二,条 对《未按照节能设计进】行施工的施工—。。单,位,责令改正;整改【所发生的工程费【用由施工单位—负责;可以给予【警告情节严》重的处工程合同【价款2?%以:上4:%以下的《罚款;两年内累【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!合节:能标准要求的设【计进行施工的责令】停业整顿并提请【。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!级或者吊销资质证】书 第【二,十三条 工程监】。。理单位与建设单位】或者施工《单位串通、弄虚作假!未按照符合节能标】准要求的设计文件】。进行施工监理的【责,令,改正处50》万元以上100万元!以下的罚款并—提请发证《机关:降低:资质等级或》者吊销资质》证书:;有违法所得的【予以没?收;造成损失的承担!连带赔?。偿责任? 第二—。十四条 》注,册,建筑师?。、注册结构工程师】、注册建造师—、注册监理》工程师等注册人员】未,按照建筑节能标【准以及相关》建筑节能《规,范进行工程设计【、图审、施工—、监理而造成质【量事故的提请—发证机关停止执业】1年:;造:成重大质量事故【的提请发证机关【吊销执?业资:格证书5年以内不】予,注册;情节特别【恶,劣的提请发》证机关?终身不予注》册 : 第二十五【条 国家》工作人员在建—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!中滥用职权、玩忽】职守、徇私》。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尚不】构成犯罪《。的给予行政处分【 第二十六条! 建设、设计、】施工、监理》、施工图审查—等单:位违反本管理—规定的各《级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可以将其违法】行为作为不良行【为纪录予《以公示 第】。二,十七条 农民【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!本规定 《 ?第二十八条 】本,规定由?萍乡市建设局—负责解释 — , 第二十九条【 本规定自下】。发之日起施行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