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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萍乡市民用建筑】节能管理规定—(试行) —。 发布部门: 江!西省:萍乡市人民》政府办公室》 发布—文,号: 萍府办发[2!00:8]25号》。 , 各县(区)—人民政府市政府各】部,门 ?    — 市建设》局萍乡市民用建筑】节能管理规定(【试行)已经市政府同!意现印发《给,你们请认真贯—彻执行? 二《00八年九》月二十八日 【第一条 为加强建!筑节:能管理提高能源利】用效率降低建筑【使用能耗《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节约能源法、中【华人民共《和国建筑法、建设】工程:勘察设计管理条例】、建设工《程质量管《理条例?、民用建筑节能【管理规定等有关【法律法规的规定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规定?。 《 : 第二条 本市!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!建筑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既有建筑物的【节能改造、》建筑物用能系统的】运行管理活》动以:。及,实施对建《。。筑节能的监督—管理适?用本规定 【 : , 第三《条 本规定所】称民用建筑节能是】指居住?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规!划、设?计、建造《和,使用过程《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!材料执行建筑—节能标准加强—建,筑物用能设备—的运行管理》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!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!暖、制冷、照明【、通风、给》排水和通道系—统,的运行效率以及利】用可再生能源在保】证建筑物使》用,功能和室内热环【。境质量的《前提下?。降低建筑《能源消耗合理、有效!地利用能源》的活:动 — 第四》条 萍《乡市建设局》。负责全市建筑—节能:的监督管《理工作各《县(区)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!监督管理工作 【    《 ,发展改革、规—划、房管、》经贸:、环保、质量—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!部门根据各》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!办法: : :第五:条 各县(区)人!民政府应当加强建】筑节能?的宣传教《育增强全社会的【。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!、推广环节加强建筑!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!供相应的《政策保?障 第六【条 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?当会同发展改革【、规划、《房管:。、经贸、环保—等行政主管部门【根据本?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!建,筑节能?专项规划并负责组】织实施 — 第七条 鼓励建!筑节:能,技术研究和》产,品开发?推广应用节能型的】建筑、?结构:、材料、节》。能,设备和附属设施【及相应的《。施工工艺、应用【技术和管理》技术以及可再—生能源?的开发利用  】   ?鼓励:利用:。太阳能热水系统【设计:单位在多层》住宅施工《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!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!计    — 鼓励实施建筑物屋!顶绿化具体办—法,。由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另行制定】 《第八条? 新建建筑应当严!格执行国家建筑节】能标准及省》。、,市建筑?。节能:的相:关规定和标准—    》 鼓励既《有建筑物的》。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!节能:改造应重点突出【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!。造 第九条】 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建筑节能政策】要求和?建筑节能《标准: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! ,     》建设单位不得—以任何?理由要?求设计单位、施工单!位,擅自:修改经?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!文件降低建筑节能】标,准,;不得明示或—暗示施工单位—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!要求:的材料;在招标【时必须?按有关规定》。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!工程总造价内—;委托工程监理单】位实施?工程监理时必须【将建筑节能有关【要求纳入监》理合同 《 , 第十条》。 设计单位必须】按照:建筑:节能标准进》行节能设计》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!量设:计文件中必须—有建筑?节能:设计专篇设计—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!得随意变《更建设工程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】节能工程《施工: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!收时不得验收— 第十—一,条 施工图设【计文件审查机构必】须对:施工图设计文件中】建筑节能设计内容】进行审查;未经审查!或经审查不符—合,建筑节能强》制性标准和技术规】范的:不得出具《施工图设计文件【审查合?格证明;审查合格】的在节?。能专项审《查表:格中提出《结论性审查意见【 ,     墙体、】屋面:、门窗等建筑—物围护结《构的节能设计有【重大变更的应当报】原施工?图设计?文件审查机》构重新审查》 第十二条】 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对未含《。建筑节能造价—的工程项目不予【。办理招投标备—案手续;《在受理施工许可申】请时对建《筑节能未《通过施工《图设计文件审—查的: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!。 , 第《十三条? , 施工?单位应当严》。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!工,图设计文《件,和建筑节能施工【标准的要求进行施】工,保证:工程施工质量 【 第十》四条 监理单位】履行:监理合同《时应当?依据有?关建筑节能的法【律、:法规、标准、技术】规范:和设计?文件对?建筑节能建设实施】监,理并承担相应的【监理责任 》     对在施工!过程中?发现:。有,违反建筑节能设【计要求和建》筑节能施《工规范等《。行为监理《单位:应当采取措施予以】制止;制止无效的】应当及时向当—地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报告 — 第十五条 建筑!工程质量检测单位】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!及其检查规》程进行检测不—合格的应及时报【告工程质量监督【。机构:。 : 第十六条— ,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!机构应当加强—对建筑节能工—程施工的日常监督】管理工作对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!严,重质量违规》行为的工程质量监】督机:构应报告建设行政】。主管: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按有《关法律、《。法规进行查处—     建【。设,工程: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!强现场建筑》节能材料《、产品以及重—要部位的《专项:检,查并出具《建筑节能专》项监:督意见 【第十七条 建设单!位在组织《工程竣工验收—时各: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!同,时对建筑节能—。进,。行专项验收验—收,合格后填《写萍乡市《民用建筑工程建筑】节能专?项验收登记表—凡节:能专项验《收不合格《和未取得萍乡—。市民用建筑工程【建筑节能专项验【。收登记表《的民用建筑工程规】划部门不得》进行规划验收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不?得进行备案工—程项目在向建—设行:政主管?部门备案《的竣工验收报告【中,应,当注明建筑》节,。能实施内容 !第十:八条: 房地《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!房提:供的住宅使》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!所售房屋的》节能:。措施围护结构隔【热,保温性能指标、用】能系统、可再生【能源利用和相应的】保,护标准等基》本信:。息, 第十九【条 建设单位【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!性标准委《托,。设计擅自《修改节能设》计文件明《示,或暗示设计单位、】施工单?位违反建筑》节,能设计强制》性标准降《低工程建设》质量处20》万以上50万—元以下的罚款  ! 第二十条 !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!。筑节能强制性—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!改,设计未进行》修改的给予警—告处10万元以上3!。0万元以下》罚款;?。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:偿责任;《两年内?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!建筑节能强制性【标,准,设计的?。责,令停:业整顿并《提请发证机》关降低资质等级【或者:吊销资质《证书 —。第二十一条》 , ,图审机构未按照【建筑节能强制—性标准?进行图审出》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!处3万元罚》款并报上级部门【撤销审查机构—的认定;《有违法所得》的予以没收》 : 第二十二条【 对未按照节能】。设,计进行施工》的施工单位责令【改正;整改》所发生的工程费【用由施工单位—负责;可以给予警】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!合同价款《2%以上《4%以下的罚—款;两年内累计【三项工?程未按照符》合节能标《准要求的设》计进行施工的责令】停业整顿并提请发证!机关降低资质—等级或者《吊销资质证书 】。 第《二十三条 工【程监理单位》与建设?单位或者施工—单位串通、弄—虚作假未按照—符合节能标准—要求:的设计文件进行【施工监理的责令改】正处:50万?。元以:上100万元以下的!罚款并?提请发证机》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!吊销资质证书;【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!。收;造?成损失的承担连带】赔偿责?任,。 第二十四条! 注册建筑师【、注:。册结构工《程师:。、,注册建造师、注册监!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!未按照建《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!建筑:节能:规范进行工程设【计、:图审、施工、监理】而造成质量事故的】提,请发:证机关?停止执?业1年;造成重大】质量事故的提—请,发证机关吊》。销,执业资?格证书5《年以内不予注册【;情节特别恶劣的提!请发证机关》终身不予注册— 第二十【五条 国家工作人!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!理工作中滥用职【权、玩忽《职守、徇私舞弊构成!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尚: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!政处分 第】二十六条 》 建设、设计、【施工、监《理,、施工图审查等单】位违反本《管理规定的各级建设!行政: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!法行为作为不—良行为纪录》予以公示 】第二十七条》 农民自建低层】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! , 第二十八条 ! 本规定由萍乡市】建设局负责》解释: 《 第二十《九条 本—规定自下发》之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