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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萍乡市民用建—筑,节能管理《规定(试行) 】 发布部门:【 江西省萍乡—。。市,。人民政府办公室 ! 发布《文号: 萍府—办,。发[2008]【25号? , 各:县(区)人》民,政府:。市政府各部门 】    】市建设局萍乡—市民用建筑节—能,。管,理规定?(试行)已经市政府!。。同意现印发》给你们请认真贯【彻执行 二00!八年九月二十八日】 :第一条 为—加强建筑节》能管理提《高能源利用》效率:降,低建筑使用能耗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节约能源法、中】。华人:民共和国建》筑法、建设工—程勘察设计管—理条例、建设工【程质量?管理条例《。、民用建筑》。。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!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!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! 第!二条 本市—。行政区?域内从事民用—建筑新建、改—建、:扩建既有建筑物的】节能改造《、建筑物用能系统】的运行管理》。活动以及实施—对建筑节能的—监督管理适用本规】定 【 第三条 本!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!能是指居住建筑【和,公共建筑在规划、】设计、建造》和使用过程中通【过采:用新型?墙体材料执行—。建筑节能标准—加强建?筑物用能设备的运】行管:理合理设计建—筑围护结构的—热工性能《提高采暖、制—冷、照明、》通,风、给排《水,和通:道系统的运行效【率以及?利,用可再生能源在【。保证建筑物使用【功能和室内热环【境质量的前提下【降低:建筑能源消耗合理】。、,有效:地利用能源的活动】 , ? 第四条 】 萍乡市建设局【。。负责全市建》筑节能的监》督管理工《作各县(区)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建筑?节,。能监:督管理工作》   《  发展改革、规】划、房管、》经贸、?环保、质《量技术监《。督,等行政主管部—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!同实:施本办法《 第》五条 各县(【。区)人?民政府应当加强建】筑节能?的宣:传教育增强全—社会的?建筑节能《。意识从实用、—推,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!的推进工《。作,并提供?相应的政策》保障 第【六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应当会同发—展改革?、规划、房管—、经贸、《环保等行政主—管部门根据本地节】能规划组织编制建】筑节能专项》规划并负《。责组:织,实施 第七】条 鼓励建筑节能!技术研究和产—品开发推广》应用节能型》的建筑、结构、材】料、节能设备和【附属设施及》相应:的施工工艺、应用技!术和管理技术以【及可再生能源的开】发,利用  》。   鼓励利用太阳!。能热:水系统设《计单位在多》层住宅施工》图设:。计时应有利用—太阳能的热水—系统的?设计    【 鼓励实《施建筑物屋顶绿化】具体办法由市建设】。。行政主管《。部,门另行制《定 《 第八条 》 新建建筑应当【严格执行国家—建筑节能标准及省、!市建筑?。节能的相关规—定和标准 —    鼓励既有】建筑:物,的节能改造既有建】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!突出屋面《和,门窗的节能改—造 第九【条 建设》单位应当按》照建筑节能政策要】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!托工程项目的设计】 : ,   ?建设单位不得以【任何理?由要求设计单位、施!工单位擅自修改【经审查合《格,的节能?设计文件降》低建筑节《能标准;不》得明示或《暗示施工单位使【用不符合建筑—节,能要:求的材料《。;在招标时必须按】。有关规定将》建筑节能经费—纳入工程总造价内;!委托工?程监理单位实施工】程监理?时必须将建筑节【能有关要《求纳入监理》合同 —第十条 》设计单位必须—按照建筑节》能标准进行》节能设计保》证建筑节能设—计质量设计文—件中必须有建筑【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文!件经审?查,批准后不得随意【变更:建设工程《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!能工程施工的—设计单位在竣工验】。收时不?得验收? 《第十一条 施工】。图设:计文件审查》机构必须对施工【图设计文件中建【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!。审查;?未经审查或经审【查不符合建筑—节能强制性标准和】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!施工图设计文件审】查合格证明;审查】合格的在节能专项审!查表:。格中提出结》论性审查意》见     【墙,体、屋面《、门窗等建筑物围护!结构的节能设计有】重大变?更的应当报》原施工?图,设计文件《审查机构重新—。审查: : 第十二条—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!价的工程项目不予】办理招投标备案手】续;在受理施—工许可申请时—对建筑节能》未通过施工图—设计文件《审查的不予核发施】工许:可证 》 ,第十三条 施【工单位应当严—。格按照审查合格的】施工图设计文件【和建筑节能施—工标准的要求进【行施工保证》工程施?工质量 — 第十?四条: 监理单》位履行监理合同时】应当依据有关建筑】节,能的法律、》法规、标准、—技术规范和设计【文,件,对建筑节能建—设实:施监:理并承担相应—的监理责任  】。   对在》施工过程中发现有】违反建筑《节能设计要求和建筑!。节能施工规范等行为!监理:单位应当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】;制止无效的—应当:及时向当《地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报告 ! ,。第十:五条 《建筑工程质量—。检测单位应按照建】筑节能标准及其【检查规程进》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!时报:告工程质量》监督机?。构, ? 第十六条 【各级: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应当加强对》建,筑节能工程施工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】作对在监督检—查中:发现有?严重质?量违规行《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应报告建》设行政?主,管,部门: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按有关法律》。、法规进行查处【。     建【设工:程质量监督机构应】当加:强现场建筑》节能材料、产品【以及重要部》位的专项检》查并:出具:建筑节能专》项监督意见 】。 第十七条》。 建设单位在【组织工程《竣,工验收时各》有,关部门?或机构应当同时【对建筑?节能进行专项验【。收验收合格》。后填写萍《乡,。市民用建筑》工程:。建,筑,节能:专项验?收登记表《凡节能?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!取得萍乡市民用【建筑工程建筑节【能,专,项验收?登记表的民用—建筑:工程规划部》门,不得进行《规划验收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不《得进行备案》工程项目在向—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。案的: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!注明建筑节能—实,施内容 《 , 第十八条 【 房:地产开发企业销【售商品房提供的住】宅使用说《明书中应当明示【所售房屋《。的节能措施围护【结构隔热保温—性能指标《、用能系统》、可再生能源—利用:和相应的《保护标?准等基?本信息 《 : 第十九条 【建设单位未》按,照建筑节能强制性】标准委托《设计擅自修》。改节能?设计文?件,明示或暗《示设:计单位、施工—单位违?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!性标准降《。低工程建设质量处2!0万以上《。50万?。元以下的罚》款  — 第二十条 【 ,设,计单位未《按照建筑节能—强制性标准进—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!未进行修改的—给,予警告处10万元】以上30万元—以下罚款;造—成损失的依法—承担赔?偿责:任;两?年内累计《三项工程《未,按照建筑节能强制】性标准?设计的责《令停业整顿并提【请,发证机关降低资【质等级或者吊销资】质证书? 《第二十一条 图】审机构?未按照建筑节能强】制性标准进行—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!格书的处《3,万元罚?款并报?上级部门撤销—审查机构的认—定;有违法所—得的:予以没收 【。 第二十二条 】对未按照节能—设计:进行施工的施工单】位责令改正;整【改所发生的工—。程费用由施工—单位负责;可以给予!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!程合同价款2—%以:上4%?以下的罚《款;两年内累计三项!工程未按照符合【节能标准要求的设】计进行?施工的责令》停业整顿并提请【发证机关降低资【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!。证书 【第,二十:三条 工程监理单!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!工单位串通、弄【虚作假未按照符【合节能标《准要求的设计—文件进行施》工监理?的责令改正处50万!元以上1《00万元《。以下的罚款》并提请发证机关【降低资质等级或者】吊销资质证书;【有违法所得的予以】没收;造成损失【的承:担连:带赔偿责任 【 第二十四条 】 注册建《筑师、注册结构工程!师、注册建造师、】注册监?理工程师等注册【。人员:未按照建筑节能标】准以及相关建—筑节能规范》进行工程设计—、图审、《施工、监理而—造,成质量事故的提请发!证机:关停止执《。业1年;造成—。重大质量《事故的提《请发:证机关吊销执业【资格证书5年以【内不予注册;情【节特别恶劣的提请发!。。证机:关终身不《予注册 第二!十五条 《 ,国家工作人》员在建筑节能监督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】。权、玩忽职守、徇】私舞弊构成》。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!给予行?政,处,分 第—二十六条 建设】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?、,施工图审查》等单位违反本管【理规定?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可以将其违【。法行为作为不—良行为纪录予以公示! , : 第二十七条 【 农民自《。建低层住宅不适【用本规定 第!二十八条 》 本规定》。由萍乡?市建设局《负责:解,释 第二十!九条 ? 本规定自—下发:之日起施《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