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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廉租】住房管理《。办法
(】二OO七《年四月四日 萍府发!〔200《7〕8号)》
— 第一章 总则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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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建立和!完善本市《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!障城镇最低收入【家庭:的基本?。住房需要《根据建设部、财政部!。、民政?部、国?土资源部、国家【税务总局城镇—最低:。收入:家庭廉?租住房管理办—法和江西省》人民政府关》于积极推进》经济:适用住?房建设和完善廉【租,住房制度的》若干意见《等有关法《律法规、政策规定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
】 第?二条 本市安源区】、湘东?区、萍乡经济开【发区住房困》难的城镇最低收入】家庭:廉,租住房保障(以【下,简称廉?租住房保障)的实】施,与管理适用本—办,法
】 第三条 市房【产管理?局(:以下简?称市:房管局)《。是廉租住《房保:障工作的主管—。。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城镇最低—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!理,。工作 《。
财政、!民政、?国土资源、》税务等部门》按照本?。部门职责分》工负责城镇最低收】入家庭?廉租:住房的?相关:。。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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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廉租【住,房保障实行》申请、审核和—公示制度 —
第五条 城!镇最低收入家庭【廉租住房保障方式】以发放租赁》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!租、租金核减为辅】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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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本办法所称租赁【住房补贴是指—市人民政府向—符,合条件的《申请:对象发放补贴由【其到市场上租赁住】房 ?
本【办法所称实》物配租是指市人【民政:府向符合条件的申】请对象直《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!。。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!租金
【
本办法—所称租金《核减是指产权单位】。按,照市人民《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!期内对现已》承租公有住》房的城镇最低收入】家,庭给予租金减免 】 ,。
第》六条 廉租住—房租金标《准由维修费、管理】费二:项因素构《成由市?物价部门会同—市房管?局制定适时调整并】向社会公《。布
第—二章 条件和—标准
第》七条 申请廉租住】房,的家:。庭(以下《简称申请家》庭)应?当同时具备下列【条件
》。。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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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?)申请家《庭享受城镇》最低生活保障—的;
—
,
(:二)申请家庭人均】住房使用面》积,在6平方米以下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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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三)申请家庭成!员,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!非农业常住户—。口;
】
:。(四)申请家—庭成员之间有—法定的赡养、扶养或!者抚养关系 【
—年满60《岁的:孤老或者持有中华】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!的一级残疾人并【符合:第七:条,规定:的可以优先申请实】物配租?
第【八条 下《列人员可《以作为计《算家庭人均住房【使用面?。积的人?口
—。
(一)—同,一户籍中的家庭【成员;
】
(二)户籍在!他处:的配偶、未婚子女;! ,
【(三)原同户籍【的现役义务》兵;
】
(四)原同户籍!的劳教或者服—。刑人员
!第九条 下》列房屋可《以认定为申》请人:的住: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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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(一)家庭—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!;
—
?(二)家庭成员承】租的公?有房屋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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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,现住的父母或—者子女的房屋; 】。 ,。
(【。四)家?。庭成员自用》。房屋出租或者转让】不满五年的; 】
《
(五)已购【买或已?安置的房屋 【
第十条【 现租住公》有住房的最低收入】家庭可?以按廉租住房实【行租金核减享受租金!核减的家庭承租的公!有,住房的实收租金高于!廉租住?房租金标准的核减】。为按廉租住房租金】标准收取《 ,
第三章 申办!程序
第十一【条 :廉租住房保障的申】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!的户主;户主不具】有完全民《事行为能力的—由申请家庭》推举具有完全民事】行为:能,力的:家庭成员作为申【。请,人
》
《第十二条 》廉租住房的》。申请、审批、公【示办法参照萍乡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】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!第,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!执,行
《 ,
: , ,第十三条 申请人】取得实物配租房屋】房,号,后应当与廉租住房产!权单位签《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!合同: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!情况:、租金标准》、腾退住房》方式及违约责任等】内容承租人应—当按照?合同约定的标准缴】纳,租金并?按约定的期》限腾退?原有住房
】。 :
房号确定后不接!受实物配《租的申请人应当向市!房管局提出申请市】房管局可视情况决】定是否?取消:其实物配《租保障资格;—。。取消资?格的应当准予申请人!申请其他廉租住房保!障方式
!第四章 廉》。租住房管理》
:。第十四条 》廉租:住房保?。障资金实《行财政预算》安排为?主、:多渠道筹措的原【则来源主要包—括:
】(一:)市财政预算安【排的资金;
—
,
(二)【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!%以上的资金—。;
!(三)住房公积【金增值收益中按规】定提取的廉租住房】补充资金;》
】(四)?社会捐赠《资金;
】 ,
(五)其他【渠道筹集的》资金
【
廉租住—。房资金实行财—政专户管理专—项,用于租赁住房补贴】的发放?、廉租?住房的购建、维修和!物业管理费补贴等不!得挪作他用 —
第十五条! ,廉租住房来源主【要包括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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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从【经济:适用住房中划—出一定比《例的住房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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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收—购的现有《旧住房和空置的【商品:住,房,;
》。
(三)新建!廉,租,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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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腾空的公有住房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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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—其,他渠:道筹集的住房 【。
【政府: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!用地实?。行行政划拨方式【供,。应行政事业性收费依!法,予,以减:免购买?旧住房作为廉—租住房免收各项税费!廉租:住房的?租金收入按》照,规,定减免?营业税、房产税 !
第十—六条 享受廉租住】。房,保障的家庭应该【按年度?向市:房管局如实申—报家庭收《入,、人口及住房变【动情: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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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《房管局每《年会同民《政等:相关部门《。对享受廉《租,住房保障家庭的收】。入、人口及住房等状!况进行?复,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!受廉:租住房?保障的资格》、,方式、额度等—进行及时调整—并书面告知当事人】
》。
第十?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!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!本规定不如实申【报家庭收入、家【庭人口?及住房状况的—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!取消其申《。。请资格;《已骗取廉租住房【保障的责令其退还】已领取?的租赁住房补贴【。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!补交市场平均租【金与廉租房标准租】金的差额或者补交】。核减的租金情节【恶劣的并可》处以1?000元以下的罚款! :
第十八条 !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!承,租人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廉租【住房主管部门收回其!承租的廉《。租住房?或者停止《发放租?赁补贴或者停—止租金核减
】
,。
《(一)?将,承租的廉《租住房转借》、转租的《; :
《
(二》)擅自改变房屋【。用途的;
【
:
:
,(三)?连续6?个月以上未在廉【。租住房居住的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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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九条: 市房管局》作出取?消保障资格的决【。定的:应当在5个工作【日内: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!明理由享受实—物配租的家庭应【当将承租的》廉租住房《在接到通《知之日起三个月内】退回 《
本市】无住房迁出确有【困难的可向》市房管局申》请延长迁出的期限】延长期限一般—为,六,个月最长不超过【一,。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!按同期同类型公房租!金标准执行延长【期满后?当事人仍不迁出的可!由,市房管局依法申请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
第五章 附!则,
第二十条— ,本,办法具体应用中的】问题由市房》管,。局负责解《释
【
第二十【一条 芦溪县、上栗!县、莲花《县可参?照本:。办法执行 》
】 第二十二》条 本办法自—发布之日《起执: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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