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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萍乡市廉】租住房管理》办法 《 (二OO七】年四月四日》 ,萍,府发〔2007〕】8号) 》。。 第一章! 总则 !第一条?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!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!。障城镇?最低收入《家庭的基《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!部、财政部、—民政部?。、国土资源》。部、:国家税务总局城【镇最低收入家庭【廉租住房管理办法】。和江西?省人民政府》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!用,。住房建设和完善廉】租住房制《度的若干意见等有】关法律?法规、?政策规定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【。第二:。条 本市《安,源,区、湘东区、萍乡经!济开发区《。住房困难的城—镇最:低,收,入家庭廉《租住:房保障(《以下简称廉租住房】保障)?的,实施与管理适—用本办法 ! 第三条 【市房产管《理局(以下简称市房!管局:)是廉租住房保障】。工作的主管部—门负责本《。行,。政区域内城镇最低】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管理工作 !  :  财政、民政、!国土资源、税务等】部门按照本》部门职责分》工负责城镇最低收】入家庭廉租》住房:的相关工作 】 第四条 【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!请、审核和公示制度! 《 , 第五条《 城镇最《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!保障方式以发放【租,赁住房补贴为主【实物配?租、租金核减为辅】 , ,  ? , 本?。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!贴是指市人》民,政府向?符合条件的》申请对象《。发放补贴由》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!    】本办法所称》实物配租是指市【人民政?府向符合条》件的申请对》象,直接:提供住房并按照廉】租住房租金》标准收取《。租金 —  : 本?办法所称租金核【减是指产权单位按】照市人民政府—的规定在《一定时期内对现已】承租公有住房的【城,镇最低收《入家庭给予》租金减免 》 : ?第六条 廉租—住房租金标准—由维修费《。、,管理费二项因素构】成由市物价》。部,门会同?市房管?局制定适时调整并】向社会?公布 第二章! 条件和标准 】第七条 申》请廉租住房》的家庭(以下简称】申请家庭)应当同时!具备下?列条:件   【 (一)》申请家庭享受—城镇最低生活保障】的;   — (二)申—请家:庭人均住房使—。用面:积在6平方米以下】的;: ,   》 (三)申—请家庭成《员中至少有》1人为?本,市,非,农,业常住?户口; 》    (四】。)申请家庭成员之】间有法定的赡养、】扶养或者抚养—关系   】 年满60—岁的孤老或者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!。残疾人证的一级残】。疾人并符合第七【条,规定的可以》优先:申请:实物配租《。。 》 第八条 》下,列人员?可以:。。作为计算家》庭人均住房使用【面积:的,人口 —  : ,。 (一)同》一户籍中的家庭【成员;?。 :    —(,二)户?。籍在他处的配偶【、未婚子女》;   【 (?三)原同户籍的现】役义务兵; !   (四)原】同户籍的劳教或【。者服:。刑人:员 第九!条 下列房》屋可以认定为—申请人的住房—    【 ,(一)家庭成员居】住的私有房屋—;    !(二:)家庭成员承租【的公有房屋;— ,    (三!)现住的《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!; ?    (四】)家庭成《员自用?房屋:。出租或者转让—不满五年的;— ?    (—五)已购买或—已安置的房屋 【 ? 第?十条 现租》。住,公有住房的最低【收入家庭可》以按:廉租住房实行租【金核减享《受租金核《减的家庭承》租的:公有住房的实—收,租金高于《廉租住房租金标【。准的:核减为按廉租住房】租金标准收》取 第三章 !申办程?序 : 第十一条 廉租】住房保障的申—。请人应当为申请家】庭的户主;户主不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!力的:。由申请家《庭,推举具?有完全民事》行为能力的家—庭成员作为申请【人 》 ? 第十?二条: 廉:租住房的申请、审批!、公示?办法参照萍乡市经】。济适用住房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!和,第二十六条的有关】规定:执行 《 第【十三:条 申请《。人取得?实物:配租房屋《房号后应当与廉【租住房产权单—位签定廉《租住房租赁合同【合,同中应?当,明,确廉租?住房情况、》租金标准、腾退【。住房方式及》违约责任等内容承】租人应当《按照合?同约定的标准—缴纳租?金并按约定的期限】腾退原有住房 !    房—号确定后《不接受实物配租的申!请人应当向市—。房管局提出申请市房!管局可视情况—决定是否取消—其实物配租保障资】格;取消资格的应】当准予申请》人申请?其他廉租住》。房保障方式 — 第四【章 廉租住房管【理 第《十四条 廉租住【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!预算安排为主、【多渠道筹措的原则】来源:主要包?括: 《   (一)市】财政预算安排的【资金; 》   ? (二)土地出让净!收益中5%以上【的资金; —   《 :(三)住房公积金】增值:收益中按规定提【取的廉租住房补【充资金; — ,    (四【)社会捐《赠资:金; 《。   《 (五《)其他渠《道筹:集的资金 【    》廉租:住房资金实》行财政专户管理专】项,用于租赁住房补【贴的:发放、廉租》住房:的购:建、:。维修和?物业管理费补贴等不!。得挪作他用 】 第十五条 廉!租住:房来:源主要?包括    !。 (一)从经济【适用住房中划—出一:定比:例的住房; —    【(二)?。收购的现《有旧住?房和:空置的商品》住房; 《   》 , (三)新》建,。。廉,租住房; 》  《  (四)腾空的!公有住房; 【 ,   ? (五《),其他渠道筹》集的:住,房    !政府新建的廉租住】房建设用《地实行行《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!事业性收费依—法予以减免购买旧】住,房作为廉《租,住房:免收各项税费廉租】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!规定减免营业税【、房产税 】 第十六》条 享受廉》租住房保障的家【庭应该?按,年,度向:市房管局如实申报】家庭收入、》人口及?住房变动情况— 《 ,  : 市房?管局:每年会同《民,政,等相关?部门对享受廉租【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!。、,人口及住房等状况】进行: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!享受廉租住房—保障的资格、方式、!额度:等进行及时调—。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! ? 第十七条【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!廉租住房《时,。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!报家庭收入、—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!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!门,取消其?申,请资格;已骗取【廉租住房保障的责】令,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!住房补贴或者退【出廉租住房并—补交市场平均租【金与廉租《。房标准租金的—差额或者《补交核减的租—金情节恶《劣的并可处以10】00:元以下的罚款— 第十】八条: 享受廉租住—房保障的承》租人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由廉租】住房主管部》门收回?其承租的廉租住【房或者?停,止,发放租赁补贴—或者停止租金核【减    !(一)将承租的廉租!住房转借、转租【的;  【  (二》。)擅自改《变房屋用途的; !    》。 (:三)连续《6个:月,以上未在《廉租住房居住的 】 第十【九条: 市房管局作出【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!。的应当在5个工【作日内书《面通知当事人并【说明理由享受—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!将承租?的廉租住房在接【到,通知之日《起三个月内》退回 —   本市无【住房迁?出确有困难的—可向市房管》局申请延长迁出的】期限延长期限一【般为六?个,月,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!期内租金标准—按同期同类型—公房租?。金标准执行》延长期?满后当事人仍不迁出!的可由市房管局依法!申请人民法》院强制执行 】 第五?章 附则 —第二十条 本—办,法具体应《。。用中的问题由—市房管局负责解【释 【 第二十【一,条 芦溪县》、上栗县、莲—花县可参照本办【法执行 ! 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!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!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