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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萍乡市廉租】住房管理办法— (—二OO七《。年四月四日 萍府发!〔,2007〕8号【) !第一:章 总则 ! 第一条 为建立】和完善本市城镇廉租!住房制度保障城【镇最低收入家庭【的基本住房需要根】据建设部、财政部、!民政部?、国:土资源部、国家税务!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!庭廉租住房管—理办法和《江西省人民政—府,关于:积极推?进,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!的若:干意见等有关—法律法规、政策【。规定结合本市—实际:制定:本办法 《 《 ?第二条 本市安【。。源区、湘东区、【。萍乡经?济开发?区住:房困难的城》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!住房保障(以下【简称廉租住房保障)!的实施?与管理适用本办【法 《 , :。 第?三条 市房产管【理局(以下简—。称市房管局)是廉租!。。住房:。保障工作的主管部】门,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城镇》最低收入《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!作    !财政:、民政、国土资源、!税务等部门》按照本部门职责【分工负责城》镇最低收入家庭【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!。 》 第四条 廉租住房!保,障实:行申:。请、审核和公—示制度 《。 ,。 第五—条 城镇最低—收入家庭廉租住【。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!赁住房补贴为—主实物配租、租【金核:减为辅 《。。 ?  :。 本办《法所称租赁》住房补贴《是指市人民》政府向符《合条件的申》请对象发放补—贴由其到市场上租】赁住房 》   《 本办法所称实物!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!向符合条件的申【。。请,对象直接提供—住房并按《照廉租住《房租金标《准收:取租:金 》   本办法所】称租金核减》。是指产权单位按照】市人民政府》的规定在《。一定时期内》对现已承租公—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!入家:庭给予租金减免【 》 ,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!金标准由维》修费、管理费—二项因素《构成由市物价部【。门会:同,。市房管局制定适时】调整并向社会公【布, : 第二《章 条件和》标准 第七条 】申请廉租住房的家】庭(以下简称申【请家:。庭)应当同时—具备下列条件 !    《 (一)申请—。家庭享受《城镇最低生》活保障的;  】  ?(二)申请家庭人均!住房使用面》积在:6平方米以》下的;   ! (三)申请【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!人为本市非农业常】住户口;  !  (四》)申:请家:庭成员之间有法【定的赡养、》扶,养,或者抚养《关,系 》。   年满6【0,岁的孤老《或者持有中》华人民共和》国残疾人证》的一级残疾人并符合!。。第七条规《定的可?以优先申《请实物配《租 第】八,条 下?列人员可《以作为计算》家庭人?均住房使用面积【的人口 》。    (一】)同:。一户籍中的家庭【成员;   ! (二《)户籍?在他处的《配偶、未婚子—女; ?。    (】三)原同户》籍的现役义务兵;】 ,    —。 (四)《原同户籍的劳教【或者服刑人员 】 第九条【 下列房《屋,可以认定为申请【人的住房 【    (一)】家庭成?员居住的私有房屋】;   【 (二)家庭成】员承租的公有房屋】;   【 (三《)现住的父母或【者子:女的:房屋; 》    (【四)家庭成员—自用房屋《出租或者转让不【满五年的;》    】。(五)已《购买或已安置—的房屋? : : 第十条 现【租住公有住》房的最低收入家庭】可以按廉租住房实行!租金核减享受租【金核:减的家庭《。承租的?公有住房的实收租金!。。高于廉租《住房租金标准的【核减为按廉租住【房租金标《准收:取 《 第三章 申办【程序 第十—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!的,申请人?应当为申请家庭【的户主?。;户:主不具有完全—民,事行:为,能力的由申》请,家庭推举具有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!家庭成?员作为申请人 ! 第十二】条 廉租住房—的申请、《审批、公示办法参】照,萍乡:市经济适用住房【管理办法第》二十五条《和第二?十六条的有关规【。定执行 》 : , 第十》三条 申请人—取得实?物配租房屋》房号:。后应当与廉租—住房产权单位签【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!合同中应当明确【廉租住房情况、租金!。标准、腾退住房方】式及违约责》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!按照合同约定的标】准缴纳租金并按约】定的期限《腾退原有住》房 《    房号【确定后?不接受实物配租的】申请人应当向市【房管局提出申请市房!管局可视情》况,决定是否取消其实物!配租保障资格;【取消资格的》应当准予申》请人申请其他—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!。 《 第四?章 廉?。租住房管理 第】十四: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!金实行财《。政预:算,安排为主、多渠道筹!。措的原则《来源主要《包括:    !(一)市财政—。预算安排的资金;】   《 , (二)土地出让】净收益中5》%以上的资金—;  —  (三)住房公!积金增值收益中【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!房补充资《金;: :    (四)!社会捐赠资金; 】  《  (五》)其他渠道》筹集的资《金 ?    —廉,租住房资金实行【财政专户管理专项】用于租赁住房补【贴的发放、》廉租住房的购建【、维修和物业—管,理费补贴《等不得?挪作他用 — 第十五条 !廉租住房来》源主:要包括 》    (一】)从经济适》用住房中划出一【定比例的住房—; 《    (二)收!购的现有《旧住房和空置的商品!。住房; 【   (三)新建!廉,。租住房; —    (四)!腾空的公有住房;】 《  : (五《)其他渠道筹—集的住房 —  ?。  政府新建的廉!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!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!政事业性收费依【法予以?减免购买旧住—房作为廉租住房免】收各:项税费廉租住房【的租金收入按照【规定:减免营业税、—房产税 !第十六条 享受【廉租住房保障的【家庭应该按年度向市!房管局如实申—报家庭收入、人【口及住房变动情【况    】。 市房管局每—年会同民政》等相关部门》对享受廉租》住房保障《家庭的收《入,、人口及住房等【状,况进行复核根—据复核结果对享受】廉租住房《保障的资《格、方式、额度【等进行及时调整【并书面告《知,当,事人 ? , 第》十七:条 最低《收入家庭申请廉【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!。不,如实申报家庭—收入:、家庭人口及住【房状况的由廉租住】房主管部门取消其】申请资格;》。已骗取?廉租住?房保障的《责令:其退还已领取的租】赁住:房补贴或者退—出廉租住房》并补交市场》平,均租金与《廉,租房标准《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!。核减的租金》情节恶劣《的并可处以》1000《元以下的罚款— 》 第十八《条, 享受廉租住房【保障的承租》人有下列《行为:之一的由廉》租住房主《管部门收《回其承租的廉租【。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!赁补贴或《者停止租《金核减 《。    (一!)将承?。租的廉租住》房转借、转租的; !    — (二?)擅自?改变房屋用途的;】  》 , (三)连—续6个月以上未【在廉:租住房?居住的 《 第十九条! 市房管局》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!决定:的应当在5个—工作日内书面通【知当事?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!。。物,配租的?家庭应当《将,。承租的廉租》住房在接到通—知之日起《三个月内退》回, ?。    》本市无住房迁出【确有困难的可向市】房管局申《请延长迁出的期【限延长期限一般为六!个,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延!长期内租金标准【按,同期同?类型公房租金—。标准执行延长期满】后当事人《仍,不迁出?的,可由市房管局依法申!请,人民法院《强制执行 第!五章 附则》 第二十条 本办!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!由市房管局负—责解释 《 》 第二十一条! 芦:溪县、上栗县—、,。莲花县可参照本办】。法,执行 《 : 第二十!二条 本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】执,行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