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萍?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!法
—(二OO七年—四月四日 萍府发〔!2007〕8号【),
《
第一章 】总则
第!一,条 为建立和完善】本市城镇廉》。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!最低:收入家?庭的基?本住房需要根据【。建设部、财政部、民!。。政部、?国,土资源部、国家【税务总局城镇—最低收入家》庭廉租住房管—理,办法和江西省—人民政府关》于积:极推进经《济适用住房建设和】完,善廉:租住: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等!有关法律法规—、政策规定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》办法
】 , 第二?条 本市安源—区、湘?东区、萍乡经济开发!区住房困难的城镇】最,低收入家庭廉—租住房保障》(以下简称廉租住房!保障)?的实施与《管理:适用本办法
】
? 第三《条, ,市房产管理局—(以下简称市房【管局)是廉租住【房保障?工作的主管》部门负责本》。行政:区域内城镇最低收】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!工,作 ?。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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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财政、民政、国土资!源、税务等部门按照!本部门职责》分工负责《城镇最低收入—家庭廉租住房—的相关工《作
《。
第四》条 廉租住房保障】实行申请、审核和公!示制度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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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城镇最!低收入家庭廉租【住房保障方式以【发放租赁住》房补贴?为主实物配租、【。租金核减为辅 】
本【。办法:所称租赁住房补【。贴,是指市人民》政,府向符合条件的申】请对:。。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!场上租?赁住房
!
本办法所—称实物配《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!符合:条件的?申请: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!按照廉租住房—租,金标准收取租—金
—。
?本办法所称》租金核减是》指产权单位按照【市人民政府》的规:。定在:一定时期内》对现:已承租公有住房的】城镇最低收入—家庭:给予租金减免
!
第六条 廉租!住房租金标准由【维修费、管理—费二项因素构成由】市物价部门》会同市?房管局制定》适时调整并向社【。会,公布 《
第二章》 条件和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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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申—请廉租住房的家【庭(以?下,简,称申请家《庭,),应当同时具》备下列?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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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申请家庭享】受城镇最低生活保】障,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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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二)申请》家庭人?。均住房?使用面?积在:。6平:。方米:以下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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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》申请家庭《成员中?。至少有1《人为本市《非农业常《住,。户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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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申请家】庭成员?之间有?法,定的赡?养、扶养或者—抚养关系《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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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满60岁—的孤老或者》。持有中华《人民共?和国:残疾人证的》一级:残疾人并符合第七条!。规,定的可以优先—申请实物配》。租
第八!条, 下列人《员可以?作为计?算家庭人均住—房使:用面积?的人口
】 ,
(一)同一户】籍中的家庭》。成员;
!
(二)户籍在】他处的配偶、未婚】子女; 《
(】。三):原同户籍的现役义】务兵;
】
:
(四)原》同,户,籍的劳教或者服刑人!员
第】九,条 下列房屋—。可以认定为》申请:人的:住房 《
(一)!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!房屋;?。
【。
(:二)家庭成员—承租的公有房屋; !
—
(三)现住的父】母或:者子女的房》屋; ?。
—
(四?)家庭成员》自用:房屋:。出租或者转让不满】五年的;
】 :
:(五)已购买或【已安置?的,房屋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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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现租【住公有住房》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!按廉租住房实行租金!核,减享受租金核减【的家:庭,承租的公有住—房的:实收租?金高于廉租住房租金!标准:的核减为按廉租住】房租金?标准收取《。
第三章 申!办程序
第十【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!。。的申请?。人,。应当为申请家庭的】。户主;户主不—。具有完?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!申请:家庭推举具》有完全民事》。行为能力《的,家庭成员作》为申请人
— :。
第》十二条 廉租住房】的申请、审》批、公示办法参照】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!管理办?法第二?十五条和第二十六】。条的有?关规: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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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三,条 申请人取得实】物配租房屋房号【。后应当与廉租住房】产权:单位签定《廉租住房租》赁合同合同中应当】明确廉?租住房情况、租【金标准、腾退住【房方式?及违:。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!应当按照《合,同约定的标准—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!期限腾退《原有住房 》
《
:。
房号确定》后不接受实物—配租的申请人应当】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!。市房管局可视情【况决定是否取消其】实物配?租保障资格;取【消资格的应当准予申!请人申请其他—廉租住?房保障方《式
【第四章 廉租住房管!理
第十》。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!资金:实,行财:政预算安排为主、多!渠,道筹措的原则来源】主,要包括:
】。
(一)市财【政预:算安排?的资金;
—
?
(二)土》地出让净收益中5%!以上:的资金; —
—(三)住房》公积金增值收益中】按规定提取的—廉租住房补充资金】; ?
—(四)?社会捐?赠资金; 》
(五!)其他?渠道筹集的资—金 ?
《
廉租住》房资: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】理专项用于租—赁住房补《贴的发放、廉租住房!的购建、维修和【物,业管理费补贴—。。等不得挪《作他:用 ?
第十五条】 廉租住房》来源主要包》括 ?
(一)!从经济适《用,住房中划出一—定比例?的住房;
】
?
(二)收购的【现有旧住房》和空置的商品—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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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新—建,廉租住房;
!
(四)腾空!。。的公有住《房,;
》 ,
(五)其【他渠道筹集的住【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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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新建的廉!租住房建设用地实】行行政?划拨:。。方式供应行政事【业性收费《依法予以减免购【买旧住?房作为廉《租住房免收各项税费!廉租住房《的租金收入按—照规定减免营业【税、房产税
!
第?十六条 享受廉【租住房保《障,的,家庭应该按年度向市!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!。收入、人口》及住:房变:动情况?
?
市房管局!每,年,会同民政等相—关部门对享》受廉租住房保—障家庭的《收入、人口》。及住房等状况—进行复核《根据复核结果对享】受廉租住房》保障的资格、方式】、额度等进行及【时调整并书》面告知当事人
!
第十》七条 最《低收入家庭申—请廉:租住:房时违反《本规定?不如实申报家—庭收入、《。家庭人口及住房状】况的:由廉租住房主—管部门取消其申请】资格;已骗取廉租】住房保?。障的责令其退还已】领取:的租:赁住房?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!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!金与:廉租房?标准:。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!核减的?租金情节恶劣—。的,并可处以1》000元以下—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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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 享受廉租住—房,保障的承租人有【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廉租住房主管部】。。门收回其承租—的廉租住房或—者停止?发放租?赁补贴或者停止租】金核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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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将》。承租的廉租》住房:转借、转租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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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二)擅自《改变房屋用途的;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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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三)连续6个月以】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!的
【第十九条 市—。房,管,局作出取消保障【资格的决定的应当在!5,个工作日《内书面通《知当事?人并说明理由享受】实物:配租的家庭应—。当将承租的廉租住】房在:接到通?知之日起三个月内】。退回
!
本市无住》房迁:。。出,确有:困难:的可向市房管—局申请?延长迁出《的期限延长期—限一:般为六个月最长【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!租金标准按同—期同类?型公房租金标准【执行延长《期满后当事人仍【不迁出的可由—市房管局依法申请人!。民法院强制执行 】 ,
第五章 附【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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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本【办法具体应用中【的,问,。题由市房管》局负责解释 【
第!二,十一条 《芦溪县、上栗县、莲!。花县可参照本办法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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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《二,。条 本办法自—发布之日起执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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