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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!。廉租住房管理—办,法 : ? (二OO七年【四月:四日 萍府》发〔20《07〕?8号)? — 第一《章 总?则 第一!条 为建立和—完善本?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!保,障城镇最《低收入家《庭的基本住》房需:要根:据建:设,部、财政部、民【政,部、国土资源部、国!家税务总局城镇最】低收入家《庭廉租住房管理【办法和江《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!极推进经济》适用:住房:建设和完善廉租住】房,制,度的若干意》见等有关法》律法:规、政策规定结【合本市实际制—定,本办法 ! 第二条》。 本市安源区、湘东!区、萍乡《经济开发区住房困难!的城镇最低收—入家庭廉租住房保】障(以下简》称廉租住《房保障)《的实施与管理适用】。本,办法 !。 第三条 市—房产管理局》(以下简称市房管】局)是廉租》住,房保障工《作的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域内城【镇最低收《入家庭廉《租住房管理工作【。    】财政、民政、国土】资源、?税务等部《门按照本部》门,职责:分工:负,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!廉租住房《的相关工作》 , 》第四条 《。廉租住房保障实【行申请?、审核和公示制度】 第五条! ,城镇最低收》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!方式以发放租—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!。配租、租金核减为辅! 《   本办—法所称?租赁住房补》。贴,是指市人民》。政府向符合条件【的,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!其到市?场上租赁住房 】    本办法!所称实物配租是【指市人民政府向符】合条件的申请对【象,直接:提供住?房并按照廉租—。住房租金标准收取】租金    ! ,本办法所称》租金核减是指产权】单位按照市人民政】府的:规定在一定时期内】对现已承租公—有住房的城》镇最低收入》家庭:给予租金减免 【 》第六条 廉租住房】租金标?准由维?修费、管《理费二项因素—构成由市物》价部门会同市—房管局制定适时调】整并向社会公布 】。 第二章 条件!。和标准? 第七条 申【请廉:租住房的家》庭(以下简称申【请家庭)应当同【时具:备下列?条件  【  ?(一)申《请家庭享《受城:镇最低生活保—障的;   【 (二)申请家】庭人均住房》使用面积《在6平方米以下【的; — , , (三)申请家庭!成员中?至少有1人为本【市非农业常住户【口;  【 , (四《)申请家庭成员之间!有,。法定的赡养》、扶养或者抚养【关系 》    》年满60岁的—孤,老或者持有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残疾人【证的一级残疾人并符!合第七条《规定的可以优先【申请实物《配租 第!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!作,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!使用面积的人口【    【 (一?)同一?户籍:中的家?庭成员;  !  : (二)户籍在【他处的配偶、未婚子!女;  【  (三)原同户!。籍,的现役义务兵; !    (【四):原同户?籍的劳教或者服刑】人员 》 , :第九:条 下?列房屋可以认—。定为申请人的住【房  —  ?(一)家《庭成员?居住的私有房屋;】  》  (二)家【庭成员?承租的公有房—屋; —   (三)【现住的父母或者子】女的:房屋;  】  : (四)家庭成员】自用房屋出租或【者转让?不满五年的; 】    (【五)已购买或已【安置的房屋》 第十条! 现:租住公有住》房,的最低收入家—庭可以按廉租住房】实行租金核》减享受租金》核减的家庭承租的公!有住房的实收租【金,高于廉租住房—租金:标准的核减为按廉】租住:房租金标准》收取 第三章! 申办?程序: 第十一条 【廉租:住,房保障的《申请人应《当为申请家庭—的户主;户主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】为能力?的由申请《。家庭推举具有完【全民: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!员,作为申?请人: 】第十二条 廉—租住房的申请、审批!、公示办法参照萍乡!市经济适用住房管】理,办法第二十五—。条和第二十六条【的有关规定》执行 — 《第十三条 申—请人:取得实物《配租房屋房》号后应当《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!签定:廉租住房租赁合同】合同中应当明确【廉,租住房情况》、租金标准、腾退住!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!内,容,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!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!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!原有住房 —。   《 房号确定后不接!受实物配租的申【请人:应当向市《房管局?提出申请市房管局】可,视情况决定》是否取消《其实物配租保障【。。资格;取《消资格的应当准【予申:请人申请其他—廉租:住房保障方式 】 第四章 廉!租住房管理 第十!四条 廉租》住房保障资》金实行财政预算【安,排为主、多渠道筹措!的原则来源主要包括!:    【(一)市财政预算安!排的资金; —。    (二)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!%以上的资》。金; —   (》三,),。。住,房公积?金增:值收益?中按规定提》取的廉租住房补充】资金; 》  ?  (四)社会捐!赠资金?;  —。  (五)其【他,渠道筹集的资金 】  《。。  廉《租住房资《金,实,行财政专户管理专】项用于?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!、,廉租住房的》购建、?维,修和物业管理—费补贴等《不,得挪作他用 【 第十五条】 廉租住房来源【主要:包括: ?    (—。一)从?经济适用《。住房中?划出一?定比例的住房;【 ,  《 , , (二)收》。购的现有旧住—房和空置的商—品住房;  !  (三)新建廉!租住房;《    】(四)腾《空的公有《住房;? , :  :  (五)其他】渠道筹集的》住房 ?    政】府新建?的廉租住房建—设用:地实行行政划—拨方式?供应行?。政事业性收费依【。法予以减《。免购: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!。房免:收各项税费廉租住房!的,租金收?入按照规《。定减免营业税、房】产税 】第十六条 享受【廉租住?房保障的家庭应该按!年度:向市房管局如实【申,报,家庭收入、人口及】住房变动情》况    】 市房?管局每?年,会同民政《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!租住房保障家庭的】收入、人口及住【房等状?况进行复核》根据: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!。住房保障的资格、】方,式、额度《等进: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!知当事?。人 《。 ?第十七条 最低收入!家庭申请廉》租住房时违反本规】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!入、家庭人口及【住,房状况的由》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取!消其申请资》格;:已骗取廉租住房保】障,的责令其退还已领】取的租赁住》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!住房并补交市场【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!准租:金的差额或者—补,交核减的租》金情节恶劣的—并可处以1000】元以下的罚款 【 《 第十八条 享【受廉租住房保障【的承租人《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廉租住房主管部【。门收回其承租的【。廉租住?房或者停止发—放租赁补贴》。或,者停止租金》核减  【  (一)—将承租的廉租住【房转借、转租—的,;  —  ?(二)擅自改变房】屋用途?的,; ?    (【三)连续6个月【以上未在廉租住房】居住的 【 第?十九条 市房—管,局作出取《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的!应当在?5,个工作日内书—面通知当事人并【说明理由享》受实物配租的家【庭应当将《承租的廉租住房在】接到:通知之?日起:三个月内退回 ! , ,  本《市无住房迁出确有】困难的可向市房管】局申:请延长迁出》的期限延长期限【一般为六《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!延,长,期内租金《标准按同期同类型公!房租金?标准执行延长期满】后当:。事人仍不迁出的可由!市房管局《依法申请人》民,法院:强制执行 》。 第五章 附则! , 第二?十条: 本办法具》体应用中的问—。题由市房管局负责解!释 《 — 第二十一条— 芦溪县《、上栗县、莲花县可!参照本办《法执行 《 》 第二十【二条 本办》法自发布《。之日起执《行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