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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萍乡市廉租住—房管理?办法 》 (二OO七年】四,月,。四日 萍《府发:。〔,2,00:。7〕8号) ! ? 第:一章 总则 — 第一【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!市城镇?廉租住房制度保障】城镇:最低收入家》庭的基本住房需【要,根据建设部、—财政:部、民政《部、国土资源部、】国家税务总局城镇】最低收入家》庭廉租住房管理【办法和江西省人民】政府关?。于积极推进经济【适用住?房建设和《完,。善廉租住房》制,度的若干意见等有关!法律法规、》政策规?定结:合本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! , 第二】条 本?市安源区、》。湘东区?、萍乡经济开发区】住,。房,。困难的城《镇最低收入家庭【廉租住房保障(以下!简称廉租《住房:保障)的实》施与管?理适用本《办法 【 第三条 市房!产管理局(以—下简称市房管局)是!廉,租住房保障工—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城镇【最低收入家庭—廉租:。住房管?理工作   ! 财政《、民:政、国?土资源、税务等部门!按照本部门》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!低收入家庭廉租【住房的相关》工作 》 第四条 廉租!住房保障实行申【请,、审核和《公示制度 — : 第五条 —城镇最低收入家【庭廉租住房保障【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!补贴为主实物配租、!租金核减为辅 【  《。  本办》法所称租赁住房补】贴,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!合,条件的申请》对,象发放补贴由其到】市场上租赁住房 !    本【办,。法所称实物》配租是指市人—民政府向《符合条件的申请【对象直接提》供住房并按照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!取租:。金    】 本办法所称租【金核减是指产权【。单位按照市人—民,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!期内对现已》承,租公有?住,。房的:城镇最低收入家【庭,给予租?。金减免 — 第六条 廉租!住房租?。金标准由维修费【、管理费《二项因?素构成由市物—价部门会同市—房管局制定适时调整!并向社?会公布 第二!章 条?件和:标准 第七条 】申请:廉租住房的家庭(以!下简称申请家—。庭)应当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】 《   ? ,(一:)申请家庭享受城】镇最低?生活保障的;  !  (二)申请家!庭人:均住房使用面积在】6平:方米以?下的; 》。    (三)!申请家庭成员中至】少有1人为本市非农!。业常住?户口; 《  《  (四)申请家!庭成:员之间有法定—的赡养、扶》养或者抚养关系【 , ?   年满6【0岁:的,。孤老或者持有中华人!民,共,和国残疾人证—的,一级残疾人并符合】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优!。先申请?实物配租 — ? ,。第八条 下列—人员可以作为计【算,家庭人均住房使用】面积的?。人口 —   (一)【同一户籍中的家庭成!员; 《   《 , (二)户》籍在他处的配—。偶、:未婚子女; — :。    (三【),原同户籍《的现役?义务兵; 】  : (四)原—同,户,籍的劳?教,或者服刑人员 【 第—。九条 下列房—屋可以认定为申请人!。的住房   ! (一《)家庭?成员:居住的私《有房屋?;    !(二)家庭成员【承租的公有房屋【; 》   (三—),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!的房屋; 【    (—四)家庭《成员自?用房屋?出租或者转让不满】五,年的; 《 :    (—五)已购买或—已安置的房屋 ! 第十》条 现租《住公有住房的最低】收入家庭可以—按廉租住房实行租】。金核减享受租金核减!的家庭承租的公【。有住房?的实:收租金高于廉租住】房租金标准的核【减为:按廉租住房租金标】准收取 》 第三章 —申,办程序 第十【。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!的,申请人应当》为申请家《庭的户?主;:户主不具有完—全民事行为能力【的由申请家庭推举】具有完全民》事行为能力的—家庭成员作为申请】人 【 第?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!申请、审批、公示办!。。法参照萍乡市经济适!用住房管《理办法第二十五【条和第二《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!行 《 《 第十三条 —申请人取得实—物,。配租房屋房号—后应当与廉租住【房,产权单位签定廉租】住房租赁合同—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!住房情?况、租金标准、腾退!住房方?式及违?约责任等内》容承租?人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】的标准缴《纳租金并按约定【的期限腾《退,原有住?房 :    房号!确定后不《接受实物配租—的申:请人:应当向?市房管局《提出:。。申请市房管局可【视情况决定是—否取消其实》物配租保障资格【;取:消资格的应当准予】申请人申《请其他廉租住房保障!。方式 ? 第—。四章 廉租住—房管理 第十【四条 ?廉,租住房保障》资金实行财》政预算安《排为主、多渠道【。筹措的原《则来:源主要包括: 】。 , , (一)市财政预!算安排的资》金; ?    》。(二)土地出让净】收益中?5%以上的》资金;   ! (三)住房【公积金?增值收益中按—规定提取的廉—租住:房补充资《。。金; —   (四)社】会捐赠资金; 【    (】五)其他渠道筹集】的,资金  【  廉租住房资】金实行财政专户【管理专?。项用:于租赁住《房补贴的发放、【廉租住房的购—。建、维修和物—业管理费补》贴等不?得挪作他用 【 第十五条】 廉租住房来—源,主要包?括, ?   ? , (一)从经济适】用住房中划出一定】比例的住房》; 》   《(二:)收:购,的现有?旧住:。房和空?置的商品住》房; —  : (三)》新建:廉租住?房; 》。    (四【)腾空的公有—住房;   ! (五)其—。他渠道?筹,集的住房  !  政府新建【的廉租住《房建设用地实行【行政划拨《方式供应行政事业】性收费依法》予以减免购买旧住房!作为廉租住房免收各!项税费廉租住房【的租金收《入按照规定减免营】业税:、房产税《 《 第十六条 【享受廉?租住房保《。障,的家:庭应该?按年度向市房—。管局如实申报家【庭收入、人口及住】房变:动情况 《 :    市房管】局每年会同民政等】相关部门对》享,。受廉:租住房保《障家庭的收入、人】口及住房等》状况进行复》核根据复核》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!保障的资格、—方式、?额度等进行及时【调整并书面告知当】事人 》 ?第十七条 最—低收:入家庭申请廉租住】房时违反本规—定,。不,如实申报家庭收入、!家庭人口及住—房,状况的由《。廉租住房主管—部门取消其申—请,资格;已骗取廉【。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!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!房补贴或者退—出,廉,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!均租金与廉租房标】准租金的差额或者】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!恶劣的并《可,处以100》0元以下的罚款 ! 第十八条】 享:受廉:租住房保障》的承租人有下—列,行为之一《的由:廉租住房主管—部门收回《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!者,停止发放租赁—补贴或?者停止租《金核减 》    (一)!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!借、转租的; 】    (二)!擅自改?变房屋用途的; 】    (】三)连续6个月以】上未:在廉租住《房居:。住的 】第十:九条 市房》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!格的决?定的应当在5—个工:作,日内书面通知当【。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!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!将承租?的廉租住房在接到】通知:之日起三个》月内退回 【    本市无住!房迁出确有》困难的可向市—房管局?申请延?长迁出的期限延长期!限一般为六》个月最?长不超过一年—延长期内租金—。标准按?同期同类《型公房?租金:标准执行延长期满】后当事?人仍不?迁出的?可由市房管局依法申!。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 第五章! ,附则: 第二十条 【本办法具体应用中】的问题由市房管局负!责解释 】 第—二十一条《 芦溪县、》上栗县?、,莲花:县可参照本办法执】行 — 第—二十二条 》本办法?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