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 萍乡市》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!
(二OO】。七年四月四日 【萍府发〔2》0,07〕8号)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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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《。章 总则 — :
第一条 —为建:。立和完善《本市城镇廉租—。住房制度保障城镇】最低收?入家庭的基本住房】需要根据建设—部、财政部》、民政部《、国土资源》部、国家税务—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!庭廉租住房管—理办法和《江西省人民》政府关于积极推进】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和完》善廉:租住房制《度的若干《意见等有关法—律法规、《政,策规定结《合本市?。实际:制,定本:办法
》
《 第二条 本市【安源区、湘东区【、萍乡经济开发区住!房困难的城镇最低】收入家庭《廉,租住:房,保,障(以下简》称廉:。租住房保障》)的实施与管理【适用本办法
—。
第】三,条, 市房产管理局【(以下?简称市房管局)【是廉租住房保—障工作的主管部【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城镇最低《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!理工作
【
《财政、?民政:、国土资源、税务等!部门:按照:本部门职责分工负】责城镇最《低收入家庭廉租【住房的?相关工?作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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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廉租】住房保障《实行申请《、审核和公示—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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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城【。镇最低?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!障,方式以发放租赁住】。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!、,租,金核减为辅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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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所称租【赁住:房补贴?是指市人民政府【向,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!。发放补?贴由其到《市场上租赁住房【
—
,
本办法所称实【物配租是指市人【民政府向《符合:条件的申《请对象直接提供【住房并?按照廉租住房—租,金标准收取租金【 :
本【。办法所?称,租,金,核减:是指产权单位—按照:。市人民政府的规【定在一定时期—。内对现已承租公有】住房的城《镇最低收入家庭【给予租金《减免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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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!标准由维《修费:、管:理费二?项因素?构成由市物价部门】会同市房管》局制定适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】。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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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条件和标!。准
第七》条 申请廉租住【房的家庭(以下简】称申请家庭)应当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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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《申请家庭《。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】保障:的;
】(二)申请》家庭人?均住房?使用面积在6平方】米,以下的;
【
(三【)申请?家庭成员中至少【有1:人为本市《。非农业?常住户口; —
(四!)申:请家庭成员之间【有法定的赡养、扶养!或者抚养关系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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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年满60岁的孤】。老,或者:持有: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!人证的一《级残疾人《并符合?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优!先申请实物配租【
—第八条? 下列人员可—以作: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!使用面积的人—口, ,
(】一)同一《户籍中的家庭成员】;
】
(二)户籍在他处!的配偶、未婚—子女; 《
《 ,
:(,三):原同户籍的现—役义务兵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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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》原同:户籍的劳教或—者服刑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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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》 下列房屋可以【认定为申请人的住】房 :
(】一)家庭成》员居:住的私有房屋—; ?
?。
(二)家【庭成:员承租的《公有房屋《; ?
》。
(:三):现住的父母》或者子女的房屋【;
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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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四)家庭成员—自,。用房屋出租或者转】让,不满五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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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已—购买或已安》置的房?屋
第十!条, 现租住公有住房的!最低收?入家庭可以按—。廉,。。租住房实行》租金核减享受租金】核减的家庭承租【的公:有住:。房的实收《。租金高于《廉租住房《租金标准的核减为】按,廉租住房租金—。标准收取 —
第三章 申办】程,序
第十一—条 廉租《住,房,保障的申《请人应当为》申请家庭的户主;户!。主不具有《完全民?事,行为能力的由申请】家庭推举具》有完全民事》行为能力的》家庭成员《作为: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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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二条 廉租】住房的申请、审批】、公示办法参照萍】乡市经济适用住房】管理办法第二十【五条和第二十六条】的有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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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【条, 申请?人,取得:实物配租房》屋房号后应》当与廉?租住房产权单—位签定廉租住房租赁!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!廉,租住:房情况、租金标准】、,腾退住房方式及【违约责任等内—容承租?人应:当按照合同约定的】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!定的:期限腾退原有住【房 ?
《
: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!物配租?的申请人应当向市】房管局提出申—请市房管《局可:视情况决定》是否取?消,其实物配租保障资格!;,取消:资格的应当准予申】请人申?。请,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方!式
》 :第四章 廉》租,。住房管理
—。第,十四条? 廉租住房保—。障资金?实行财政预》算安排为《主、多渠道筹措的原!则来源主要包—。括:
》 ,
(一)》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!金;
》
(二)—土地出让净》收益中5%以上的资!金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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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住房—公积金增《值收益中按》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!补充资金;
】
(四【)社:会捐:赠,资金;
】 ,
(五)其他渠道!筹集的资金 —
廉】租住房资金》。实行财政专户—管理专项《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!发放、廉租住—房的购建《、维:修和物业管》理费补贴等不得【挪作他用
【
第十五条 】廉租住房来源—主要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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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从经济!适用住房中划—出一定比例的住房;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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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二)?收购的现有旧住【房和空置的商品住】房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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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新》建廉:租住:房;
】
(四)腾空的】公有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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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—)其他渠道》筹集的住房 【
《
政府《。新,。。建的廉租住房建【设用地实《行行政划拨方式供】应行政事业性收【费,。依,法予以?减免:购买旧住《房作为廉租住房免收!各项税费廉租住房的!租金收入按照—规,定减免营《业税、房产税 【 ,
第十六条 !享受:廉租住?房保障?的家:庭应该?按年度向市房管【局如实申报家庭收】。入、:人口及住房变动情】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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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市房管局每年—会同民政等相关部】。门对:享受廉租住房—保障家庭的收入、人!口及住房等状况进】行,复核根据复》核,结果对享《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!格、方式、额度等进!行及时?调整并书面告知当】事人
第!。十七条 《最低收?入家庭申请廉—租住:房,时违反本规定不如】实申报家庭收—入、家庭人口及【住房状况的》。由,廉租住房主管部门】取,消其申请资格;【已骗:取廉租住房保障【的责令其退还已【领取的租赁住房补】贴,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!补交市场《平均租金与》廉租房标《准租金的差额或者】。补交核?。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!并可处?以1:。000元以下的罚】款
第十!。八条 享受廉租住】房保障的承》租人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:由廉租住房》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!的廉租住《房或者停《止,发放租赁补贴或者】停止租金核减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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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《将,承,租的:廉租住房《转借、转租的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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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擅自】改变房屋用途的;】
【
(:三)连续6个月【以上未在廉租住房】居住的
【
第十《九条:。 市: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!。资格的决定的应当在!5个工作日内书【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!理由享受实》物配租?的,家庭应当《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!接到通?知之日起三》个,月内退回
【
本市无住!房迁出确有困—难的可向市房管局】申,。请延长迁出》。的期限延长期限一】般为六个月》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!期内租金标准—。按同期同类型公房租!金标准执行延长【期,满后当事人仍—。不迁出的可由市房】管局依法申请人民】法院强制执》行 ?
第五《章 附则《
第?二十:条 本办法具体【应,用中的问题》由市房管局》负责解释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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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一条— 芦溪县《、上栗县、莲花县】可,参照本办法执行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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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:。二条 本办》。。法自发布之日起执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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