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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萍:乡市廉租《住房管?理办法 】(二OO七年四【月四日 萍府—发〔:2,0,07〕8号) 】 : 第一章【 ,总,则 : 《 第一条 为—建立:和完善本《市城镇廉租》。住房制度《保障城镇最低收入】家,庭的:基本: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!、财:政部、民政部、国】土资源部、国—家税务总《。局城镇最低》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管理办》法和江西省》人民政?府关于积极》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!度的:若,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!规、政策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 — 第二条 !本市安?源区、湘《东区:、萍乡?经济开发区住—房困难的城镇最【低收:入家庭廉租住房【保障(以下》简称:廉租住房保》障)的实施》与管理适用本办【法 !第三:条 市房《产管理局《(,以下:简称市房管》局)是廉租住—房保障工作的主【。。管部: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城镇—最低收入家庭廉租】住房:管理工作  ! , 财政、民政【、国土资源》、税务等部门按照本!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!镇最低收《入家庭廉《。租住房?的相关工作 】 第《四条 廉租住房【保障实行申请、审核!。。和公示制《度,。 第五条! 城镇最低收—入家庭廉租》住房保障方式以【发放租?赁,住房补?贴为主实物》配租、?租金:。核,减,为辅 ?   》 本办法所—。称租赁住房补贴【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!合条件的申请对【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!场上租赁住房 】。   《 本办法所称实】物配租是《。指市人民政府向符】合条件的申请对象】。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!廉租住房租金标【准收取?租金 》    本办法所!称租金核减》是指产权《单位按照《市人民政《府的规定《在一定时期内—对现已承《租,公,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!入,家庭给予租金—。减免: : 第六条 廉!租住房?租金标准《由维修费《。。、管理费二项—因,素构成由市物价部门!会同市房管局制定适!。时调整并《向社会公布 — : 第:二章 ?条件和标准 第】七条 申请》廉租住?房的家庭(以下简称!申请:家庭)应当同—时具备?下列条件 》。   》 (一)申请【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!活保障的《;    — (二)申请家【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!在6平方米以—下的; 》。    —(三:)申请家庭成员中】至少有1人》为本市非农业常住】户口;   ! :(四)申《请家庭成《员之间?有法:定的赡养、扶养【或者抚养关系 】    年满】60岁的孤老—或者持?有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残:。疾人证?的一级残疾人并符合!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优!先申请?实物配租《 ? 第八条 【下列人员可以—作为计?算,。家庭人均住房使用】面,积的:人口 —。   (一)同一!户籍中的家庭成员;!  》。  (二)户籍在!他,处的配偶、未婚子】女,;   【 (三)原同户】籍的现役义务兵;】。    【 (四?)原同户籍的—劳教或?者服刑?人员 》 第九条 【下列房屋可以认【定为申?请人的住《。房 》 ,  (一)—家,庭成员?居住的?私有房屋《; 》   (二—)家:庭成员承租的—公有房?屋,;, :。 , ,   (三)现】住的父母或者—子女的房屋;—  》  (四)家【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!。或者转让不》满五年的; 【   《 (五)》已购买或已》安置的房屋 ! 第十条 现【租住公有住》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!以按廉租住房实行租!金核减享受租金核】减的家?。庭承租的公》有住房的实收租【金高于?廉租:住房:租金标准的核减【为,。按廉租住房》租,金,标准收取 》 第三章— 申办程序 — 第十一《条 廉租住房保障】的申请人《。应当为申《请家庭的户主—;,户主不具有完全【民事行为能》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!。。具有完?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!庭成员作为申请【人, , ? 第十—。二条 廉租》。住房:的申请?、审:批、公示办法参照萍!乡市经济适用住房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!。和第二十六》条的有?。关规定执行 】 ? :第十三条 申—请人取得实》物配租房屋房号后应!当与廉?租住房产权单—位签定廉租住房租赁!合同合同中应当明】确,廉租住?房情:况,、租金标《准、:腾退:住房方?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!承租人应当按照【合同约定的标准缴】纳租金并按》。约定的?期限腾退原有—。住房  【  房号》确定后不接受实物】配,租的申请人应当【。向市房管局提—出申请市房管局可视!情,。况决定是否取—消,其实物配租保—障,资格;取消资格的应!。当,准予申请人申请【其他廉租住房保障】方式 】第,四,章 廉租《住房管理 —第十四条 廉租【住房保障资金实【行财政预算安—排为主、多》渠道:筹措的?原则:来源主要包括: 】。    《 (:一)市财政预算安】排的资金;  】  (二)土【。地,出让净收益中5【%以:上的资金; !   《(三)住房》公,积金增值收益—中按规定提取的【廉租住房补充资金】;    】 (四)《社会捐?赠资金; 》    【(五)其他渠道筹】集的资金 —。 :   《。廉租住?房,资金实行财政专【户管理专项用于租】赁住房补贴的发【放、廉租住房的【。购,建、维修和物业管理!费,补,贴等不?得挪作他用 — 第—十,五条 廉租住房来源!主,。。要包括 —。    (一)】从经济适用住房【中划出?一定比例的住房; !    (二!)收购?的现:有旧住房和空—置的商品住房—;   【 (三)新—建廉租?。住房;  】  (四》)腾空的《公,有住房; —    (【。五)其他《渠道筹集的住房 】    — 政府新建的—。廉租住房建设—用地实行行政划拨】方式供应行政—事业性收费依法予以!减免购买《。旧,住房作为廉租住房】免收各项税费廉租住!房的租金收》入按照规《定减免?营业税、房产税 ! 第十六条】 享受廉《租住房保障的家庭】应该按年度》向市:房管局?如实申报家》。庭收入、人》口及住房变动情况】  》  市《。房管局?每年:会同民政等》相关部门对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!。庭的收入、人口【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!核根据?复核结果对》享受廉租住房—保障的资格、—方,式、额度等进行【及时调整《并书面告《知,当事:人,。 : 第十七条】 最低?收入:家庭申请廉租住房】时违反本规定—不如:实,申报家庭收入、家庭!。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!。廉租住房主》管部门取《消其申请资格—;已骗取廉租住房】保障:的责令其《退还已领取》的租赁住《房补贴或者退—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!场平均租《金与廉租房标准租】金的: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!。租金情节恶劣—。的并可处以》1000《元以下的罚款— ? ?第十八条 享受廉】租住房保障》的承租人有下列行】为之一?的由廉租住房—主管部?门收回其承租的【廉租住房或者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!者停:止租金核减》  》。  (一)将【。承租的廉租住—房转:借、转租的; 【    — (二)擅自改【变房屋用《途的:; ?   《。 (三)连续6个!月以上未在》廉租住房居住—。的 《 第十》九条 ?市房管局作出取【消保:障资格的决》定,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!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!说明理由享受实【物配:租的家庭应当—。。将承:租的廉?租住房在接到—通知之日起三个月】内退:回  —  本《市无住?房迁出确有困难【的可向市房管局申请!延长迁出的期—限延长期限一般为】六个月最长不—超,过一年延《长期内?租金标准按同期【同类型公房租金【标,准执行延长》期满后当事》人仍不迁出的—可由:市房管局依法申请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 : 第五章 附则 ! 第二十条 —本办法?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!市房管局《。负责解?释, , , ?。 : 第二十一条 !芦溪县、上栗—。县、莲花县可参照】本办法执《。行 ? 第!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!发布之日起》执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