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, 萍乡市廉》租住房管理办—法,
》(二OO七年四【月四日 萍府发〔2!007〕8号)
】
第一!章 总则 —
第一—条 为建立和完【善本市城镇廉租住房!。制度保障城镇—最低收入家庭的【基本住?房需要根据建设【部,、财政部、民政【部、国土资》源部、国家》。税务总?局城:镇最低收入》家庭廉租《住房管理办》。法和江西省人民【政府关于积极—推进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和》完善廉租住房—制度的若《干,。意见等?有关法律法》规、政?策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?定本办法
—。
—第二条 本市安源区!、湘东区、萍乡经】济开:发区住房困难的【城镇最低收入—家庭廉?租住房保障(—以下简称廉租住【房保:障)的实施与管理】适用本办法》
》
: 第三条 市房产管!理局(以下简称市房!管局)?是廉租住《房保障工作的主【管,。。部门:负责:本行政区域》内城镇最《低收入家庭廉—。租住:房管理工作 【。
:
财政、民】政、国土资源、税务!等部门按照本—部门:职责分工负责城【镇最:低收入家庭廉租住】房的相?关工作 《。
第四条】 廉:租住房保障实行【申请、审核和公示制!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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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城镇最】低收入?家庭廉租住房—。保障:方式以发放》租赁住房《补贴为主实物配租、!租金核减为辅—
【
本办法所》称租赁住房补—贴是:。指市:人民政府《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!象,发放补贴由其—到市场上租赁—住房
—
本办—法所称实物配租【是,指,市人民政府》向符合条《件的申请对象直【。接,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!住房租金《标准收取租金—
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】减是指产权单—位按照市人民—政府的规定在一【定时期内对现已承】租公有住房的城【镇最低?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!。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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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》 廉租住房租—金标准?由,维修费、管理—费二项因素构成由】市,物,价部:门会同市房管局制定!适时:调整并向社》会公布 《
第二章 条】件和标准
—。第七条 申请廉【租住房的家庭(以下!简称申请《家庭)应当同时【。。具备下?列条: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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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申【请家:庭享受?城镇最低生活保障】的;:
—(二)申请》家庭:。人均住房使》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!。下的;
—
《
(:三)申请家庭成员】中至少?有1人?为本市非农业常住】户口;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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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申请】家,庭成员之间有—法定的赡养、—。扶养或者抚》养关系
【。
年》满6:0,岁的孤老或》者持有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残疾人证—的一级残疾人并【符合第?。七条规?定的可以优先—申请实?物配租?
?
第八条 【。下,列人员可以》作,为计算家庭人均住】房使用面积的人【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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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同一户籍》中的家庭成》员;
》
?
:(二:)户籍在他处—的配偶、未婚—。子女; 》
(三)!。原同户籍的现役【义务兵;
! ,
(四)原—同户籍的劳教—或,者服刑人员
!
第?九条 下列》房屋可以认定为申请!人的住房
【
(一)】家庭成员居》住的私?有房屋; —
》
(二)《家庭成?员承租的公有房屋】; :
(】三)现住的父母【或者子女的》房屋;
!
:(四)?家庭成员自》。用房屋?出租或者转让不【满五年的;》
【
(五)《已购: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! ,
第十条 现!租住公有住房的最低!收入家庭可》以按廉租住房实【行租金核减享受【租金核?减的家庭承租的公有!住房的实收租—金高于廉租住房【租金标准的核减【为按廉租住房租【金标准收取
】
第三章 》。申,办程序
第—十一条 廉租—住房保障的申—请,。人应当?为,申请家庭《的户主?;户主不具有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】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!有完全民事行为能】力的家?庭成员作为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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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《二条 廉租》住房的申请》、审批、公》示办法参照萍乡市】经,济适用住房》管理办法第》二十五条和第二【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!行,
《
第》十三条 申请—人取得实物》配租房?屋房号后应》当与廉租住房产权单!位,签定廉租住房租赁】合,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廉!租住房情况、租【金标准、腾退住房】方式及违《约责:任,等内容承租人应当】按照合?同,约定:的标准缴纳租金并】按约定的《期限腾退原》有住房 《。
》
房号确》定后不接受实物配】租的申请人》应,当向市房管局—提出申?请市房管《局可视情况决定是否!取消其实物配租保障!资格;取消资格【的应当准予申请人申!请其他?廉租住房保障—方式:
《 第四章 廉租】住房管理
》
,第十四条《 廉租住房保障【资金实行财政预【。算安排为主》。、多渠道筹措—的,原则来源主》要包括:
【
?(一)市财政预算安!。排的:资金;
《
(二)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!%,以上的资金》;
—
(三》)住房公积金—增值收?益中按规定提取的】廉租住房《补充资金《;,
》
(四)社【会捐赠资金; 】
(【五)其他渠道筹集的!资金
】
廉租《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!户管:理专项用于租赁【住房补贴《的发:放、廉租住》房的购建、》维修和物《业管理费补贴等【不得挪作他用 【
第—十五条 廉租住房来!源主要包括 【
(【一)从经济适用住房!中划出一定比例【的住房?; :
:
(二)】收购的现有》旧住房和空置的商】品住房;《
】(三)新建》廉,租住房;
】 ,
?(四)腾空的公【有住房;
!
(《五,)其他渠道筹—集的:住,。房
《
政府新建!。的,。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!行行政划拨》方式:供应行政《事业性收费依法【予以减免《购买旧住房》作为廉租住房免收各!项税费廉租》住房的租金》收入按照规定—减免营业税、房产税!
第十】六,条 享受廉租住【房保障的家庭应该】按年度向市房管局】如,实申报家庭收入【、人口及《住,房变动情况
!
市房管【局每:年会同民政等相关】部,门对享受《廉租住房保障家【庭的收入、人口【及住房等状况进行】复核根?据复:核结果对享受廉【租住房保障》的资格、方式、额度!等进行及时调整并】书面告知当事—。人 ?
?
第十七条》 最低?收入:家庭申请《廉租住房时违反【本,规定不如实申报【家,庭收入?、,家庭人口及》住房状况的由廉租】住房主?管部门取消其申【请资格;已骗取廉租!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!还已领取的租赁住】。房补贴或者退—出廉租住房并—。补交市场平均租金】与廉:租房标准租金—的,差额或者《补交:核减:的,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!处以:1000元以下【的罚款
【
第?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!房保障的承租人【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廉?租住房主《管部门收回其承【租的廉?租住房?或者停?止发放租赁》补贴:或者停止租》金核减
!。
(一)》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!。借、转租的;—
《
(二)【擅自改?变房屋用途的—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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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三)连续6个月以】上未在廉租》住房居住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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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九条 市房管局作出!取消保障资格的【。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!作日内书面通知当】事人:并,说明理由《享受实物配》租的家庭应当将承】租的:廉租住房在接—到通知之日》起三个月内退回【
《
本市—无住房迁《出确:有困难的可向市【房,管局申请延长迁出】的期限延长》期限一?。。般为:六个月最长不—超过:一,。年延长期内租金标】准按同期同类型公】房租金?标准执行延长期满】后当事人仍不—迁出的可《由市房管局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:行 ?
第五章 附则】
第二十条—。 本办法具》体应用中《的问题由市房—管,局负责?解,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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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一条 芦溪县—、上栗县、莲花【县可参照本办法【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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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十二条 本办法】自发布之日》起执行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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