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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农!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!。理若:干规定?(试行)
【
吉林省人民政】府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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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吉林省农村》公,路养护和《。路政管理若干规【定,(试行)已经—省政府?2,00:。7年1月《1,6日第1次常务【。会议讨论通过,【现予公?布,,自200》7年5月1日起施】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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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 长:》韩长赋
二】○○七年三》月一日
第—一章 总 则
!第,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!公路的养护》和路:政管理,《改善农村交通—条件:,促进?我省:农村经济的发展,】根据:有关:法,律,、法规,结合—。本省实际《,制定本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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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规定】所,。称农村公《路,是指县道、乡道!和符合国家》规定技?术等级的村》道及其桥《梁、隧?道
第三条— 本规定适用—于本省行政》区,域内:农村公路的》养护和路《政管理
第—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!,由县(市》、区)人民政府【负主要责任
!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根据农村公路养】护,的实际需要,安排必!要的财?政资金,保证—农村公路《的,正,常养:护
?第五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交通主【。管部门负《责本行政区》域内农村公路—的,养,护和路政管理工【作
第二章 养 ! 护
第六—条 :县级以上人民—政,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!(镇)人民》政府:,按照下《列规定履《。行农村?公路的养护职责:】
(【一):省人民政府》交通主管部门在省】发展改革委》。确定的养护资金分】配计划范围内,负责!编制:、下达全《省农村?公路:养护:项目计划,》组织筹集《、安排使用和监督管!。理农:村公路?养护资金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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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(二)市(州—)人民政《府交通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行?政,区域:内农村公路养—护计划执行情—况,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!使用情况的监督、检!查;
(!三)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交通主】管部门负责本—行,政,区域内?农村公路养护计划】建议的提出,农【村,公路养护配套资金】的筹集和《安排使用;
】 (《。四):县(市、《区,)人民政府交—通主管部门所属【的公路管理机构【负责农?村,公路的养护,养护工!程招投标《和发包的组织,【养护工程质量—的检查验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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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乡(镇)》人民政府在农村公】路,养护:和养护?资金筹措方》面的职责,由县【(,市、区?),人民:政府:根据当?地实际情况确—。定
第七条 农】村公路养护经费的来!。源包括:
!。。 (:一)县(《市、区)《以,上人:民政府安排的—财政资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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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省!人民:政府交通《主管部门《征收的汽车养—。路费:,每年?统筹安排用于—养,护工程的资》金(县道每公里不得!低于7?。。。000元《,乡道每公》里不得低《于3500元—。。,村道每《公里不得低于1【000元);—
—(三)县(市、【区):人民政?府交通主管部门【。征,收的拖拉机、摩托】车,、,三,(五)轮汽车和【低速货车养路费;】
》 (:四)受益《人和捐资人自愿【资,助农村公路养护【的资金;
》。
(—五)乡(镇)人民政!府通:过其他合《。法方式筹集的—农村公路养护资【金
第八条 农村!公路养护,》应当采取向社会公】开招投标的方式【,择优选定养护【施工单位但抢险【抢修工程和可以由个!人(农?户)分段承包养护的!除外
第九条 省!级投入的农村公路养!护,资金,?。按照:县(市、区)实际投!入养护资金在养护计!划中所?占的比例,以—相同的比例拨付
!第,十条: 各级?财政部门用于农村公!路养护的财政资【金,:应当按照工程—。进度及时拨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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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农村】公路养护资金—必须专款《专用,?任何单位或者个人】不得侵占、》截留、?挪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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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—农村公路养护应当】按照国家《和省规定的技术【规范:和操作规程作—业,
第十三条 因自!然灾害等《。原因:造,成农村公《路交通中断的—,县(市、区—)、乡(镇)人【民政: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!。短时间内《难,以修复的,应当修建!临时便道或》者在路口标明绕行路!。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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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路—。政管:理
第十四条【 在农村公》路上,禁止》进行:下列活动:》
? : (一)擅自进【行建筑作业》;
—。。 (二)摆摊设【点,设置市》场或者其他经营【场所;
【 (三)打场【晒,粮、堆放物料及【设置其他障碍—。物;:
? ?(四)挖沟》引水、漫路灌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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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焚?烧秸秆、《堆粪沤肥、倾—倒垃圾及撒漏污物;!
(六)!。破坏公路或者非【法影响公路通行【的其他行《为
第十五条【 超过国家规定的】限载、限高、限宽】、限长?标准的车《辆,不得在有限定标!准的农村公路上【行驶:
机动车!确需运载《不可解体《超限物?品的,必须按照县】级以:上人民?政,府交通主管部门的】要求,?采,取有效的《防护:措施:行驶;影响交通【安全的,应当—按照公安机关—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!时间:、路线、时速行驶】,并悬挂明显标【。志
运输!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!定采取防护措施的】,由交?。通主管部门帮助其】采取:防护措施《,所:需,费用由运输》单,位承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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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》 县(?市、区)《公路:管理:机构和乡(镇)【。人民政府可以根【据国家的限定—标准:,采:取限制措《施,,避:免超限车辆损—害农村公《路
第十七条【 县(市、区)公】路管理机《构、乡(镇)人民政!府应当在《农村公路《入口明显位》置,设置限》载、:限高、限宽》、限长标准警示标】志
第《。。十八条 除农业机】。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!需要,在农村—公,路上短?距离行驶《。外,铁轮车》、履带车和其他可能!。损害:农村公?路路面的机》。具,不得在》农村公路上行驶【。确需行驶的,必须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交通?主管部门同意,【并采取有效的—防护措施《
第十九条—。 乡(镇)人民政】府可以根据需要,要!。求本乡(镇)负【责交通管理工作的人!员,配合公路—管理机构开展—下列工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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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(一)宣《传农村公《。路管:。理的法律、法—规和:规章;
》 (二)制止!损,害,农村公路的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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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在乡—、村道路上进行【日常巡视;
】 (四)—在乡:、村道路养护—施,工作业时《,协助维护》交通秩序
第四章!。 法律责任》
第二《。十条 违反本规定】。第十四?条规定之一的—,处以100—元,以上,500元以下!的,罚款:
第二十一条 超!限车辆、铁》轮车、履带车和其】他可能损坏农村【公路路面《。的机具,违》反本规定擅》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!的,按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公路》法第七?。。。十六条?。的规:定处罚
第—二十二条 本规定规!定的行政处》。罚,除法律、法【规另有规定》的以外,由县—级以上人《民政府交《通主管部门》实施县级以》上人民政《府交通主管部门【,可以依《法决定由公》路管理机《构实施县级以上人】。民政府交《通主管部门实施的】行政处罚
—第二十?。三条 ?侵,占、截留、挪—用农村公路养护资】金以及农村公—路管理人员玩忽【职守、徇私舞弊、以!权谋:私的:,由其所在单—位、上级机关或者】有关:主,管部门,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,由司法机【关依:。。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第五章 附 !。 则
《。第,二十四条 本规定】自2007》年,5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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