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吉林《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!政管理?若干规定(试行【),。
吉林省】人民政府令
! 吉?林省农?村公路养护和路政】管理若干《规定(试行)已经】省政府2《007年1月—16日?第,。1次常?务会议讨论通过【,现予公《布,自200—。7年5月1日起施行!
省 长:—韩长赋
—。 二○○七年—三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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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】则
第一条 为了!加强农村公路的【养护和路政》管,理,改善农村交通】条件,促进我省农村!经济的发展》,根据?有关法律、法规,】结合本省实际,【制定本规定
【。第二条? 本规定所称农【村公路,是》。指县道?、乡道和符合—国家:规定技?术等级?的村道?及其桥?梁、:隧道
第》三条 本规定适【用于本省行政区域】内农村公《路,的养护和《路政管理
第四条! ,农村公路《养护,由县》(市、?。区)人民政府负主】要责任
—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根据农村公路养】护的实际需要,安】排必:要的财政资》。金,保?证农村?公路的?正常养?护
第五》条 县?级以上人《民政府交《通主:管部门负责》本行政区域内—农村公?路的:养护和路政管—理,。工,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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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章 养 护
】第六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交通主管部门和乡】(镇)?人民政府《,,按照下列规定履【。行农村公《路的养护《职责:
《。
(一【)省:人,民政府?交通主管部》。门在省发展》改,革委确定《的养护资金分配【计划:。范围内,负责—编制、下达全省【农村公路养护—项目计划,组织筹集!、安排使《用和监督管理农【村公路养护资—金;
》 (二)市(州!)人民政府交通【主管部?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农村公》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!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!使用情?况的监督、检—查;
《。 (三)【。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交—。通主管部《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农村公》路,养护计划建议的【提,出,农?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!的筹集?和安排使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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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四)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》交通主管部门所【属的公路管理—机构负责农村公【路的养护,养护工】程招投标和发包的组!织,,养护工程质量的检!查验收;
】 (五《)乡(镇)人民政】府在农村公》。路,养护和养《。护资金筹措方面【的职责,《由县(市、区)人民!政,。府根据当地实—际情况确定》
第七条 —农,村公路养护》经费的来源包括:】
(【一)县(《市、区)《以上人?民政府安排的财【政资:金;:
(二】)省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部门征收的汽车】养路:费,每年统筹安排用!于,养护工程《的资金(县道—每,。公里不得低于70】。。00元,乡》道每公里不得低【于3:50:0元,村道每公里不!得低于1000元】);
》 (三)—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,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!拖拉机、摩》托车:。、三(五《)轮汽车和》低速货?。车,养路:费;
】(四)?受益人和捐》资人:自愿资助《农村公路养》护的资金;
】 (五)乡【(镇)人《民政府通《过其他合法》方式筹集的农村【公,路养护资《金
?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!护,,应:当采取向《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!式,择优选定养【护施工单位》但抢险抢修工程和】可以由个人(农户】)分段承包养护的】除外
第九条【 省级投入的—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,!按,照县(市、区)【实际投入养护资金在!养护计划中所占【的比例,以相同【的比:例拨: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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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各级【财政部门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!财政资金,应当按】照工:程进度及时》拨付
第十—一,条 农?村公路养护资金【必须专款专用,【任何单位《或者个?人,不得侵占、》截,留、挪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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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二条 《农村公路养护—应当按?照国家和省规定【的技术规范和操作】规程作业
第十】三条 因自然灾【害等:原因造成农村—公路交通中》。断的,县《(市:。、区)、乡(镇【。)人民政《。。府应当立即组织抢】修短时?间内难?以,修复的,应当修【建临时?便道或者在路口标明!绕行:路线
第》三章 路政管理【
第十四条— 在农村《公路上,禁止—进行:下列活动:
! (一)擅自进】行建筑作业》;
【。(二)摆摊》。设,点,设置市场或者其!他经营场所;
】 , , (三)打场晒粮!、堆放物料》及设置其他障—碍物;
— ?(四)挖沟引—水、漫路灌》溉,;
【(五)焚烧秸秆、堆!。粪沤肥、倾》倒垃圾及撒》漏污物?;
(】六)破坏公》路,或者非法影》响公路通行的其他行!为,
第?十,五条: 超:过国:家规定?的限载、《限高、限《宽、限长标准的车辆!,不得在有限—定标准?的农村公路》。上行驶
— ?机动车确《需运载不可解—体超限物品的,必须!按照县级《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】主管部门《的要求,采》。取有效的防护措【施行驶;影响交通安!全,的,应当按照—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部门指》。定的时间《、路线、时速行驶】,并悬挂明显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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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输【单位不能按照前款】规定:采取防护《措施的,《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!其,。采,。取防护措施》,所需费用》由运输单《位承担
第十六条!。 县(市《、区)公路管理机构!和乡:(,镇)人民政府可以根!据国:家的限定标准,采取!限制措施,避—免,超限车辆损》害农:村,公路
第十七【条 县(市、区【)公路管《理机构、乡(—镇)人民政府应当在!农村公路入口—。明显位置,设置限载!、限高、限》宽,、,限长标准《警示标志《
第十八条 除】农业机械因当地【田间作?业的需要《,在农村公》路上:短距离行驶》外,:铁轮车、履带—车和:其他可能损》害农村公路路面【的机:具,不得在农村公路!上行驶确需行驶【的,必须经县级【以,上,人民政府交通主管】部,门同意,并采取有】效的防护《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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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乡【(镇)?人民政府可》以根据需要,要求】本乡(?镇)负责交通管理工!作的人员,》配合公?路管理机构开展【下列工作:
【 (一)【。宣传农村公》路管理的法律—、,法规和规章;—
? (二)制【止损害农村公路的行!为,;
》 (三)在乡、】村道路上进行日常巡!视;
— (四)在乡【、村道?路,养护施工《。作业时?,协助?维护交通秩》序
第《四章 法《律责任
》第,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!第十四?条,规定:。之一的,处以10】0元以上,500】。元以下的罚》款
第二十一条】 超:限,车辆、铁轮车、履带!车和其他《可能损坏农》村公路路《面的机具,违反本】规定擅?自在农村公路上【行驶的,按照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!。。条的规定处罚
】第,二十:二条 本《规定规定《的,行政处罚,除—。。。法律、法规另—有规定的以外,由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府交通主管—。部门实施县级—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,部门,可以依法决定!由,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县!级以上人《民政府交通》主管部门实施的【行政处罚
第二】十三条 侵占—、,截留、挪用农—村公路养护资金【以及农村公路管【。理人:。员玩忽?职守、徇私舞弊、以!权谋私的,由—其所在?单位、上级》机关或者《有关:主,管,部门,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,由司法机关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:第五:章, 附 则
【第二十四《条 本规定自20】0,7年5月1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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