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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农!村公路养护和路【政管理若干规定(试!行):
吉林【省人民政府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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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吉林省》。农村公路《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!规定(试行)已经省!。政府2?007年1月16日!第1次常《。务会议讨论通过,】现予公布,自—2007年5月1日!起施行
省— 长:韩长赋
! 二○○七年三【月一日
第一章】 总: 则
第一条 !为了加强《农村公路的养护【和路政管理,改【善农村交通条—件,促进我》省农:村经济的发展—,根据有关法—律、法规《,结:合本省实际,制定】本规定
第二条 !本,规,定所称农村公路,】是指县道、》。。乡道和符合国家规】。定,技术等级的村—道及其桥《梁、隧道《
第三条 本规定!适用于本省行—政区域内《农村公?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!
第四条 农村公!。路,。养护,由县(市【、区)?人民政府负》主要责任
】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】根据农村公路—养护:的实际?需要,安排必要的】财政资金,保证【农村公路的》正,常养护
第五【条 县级《以,上,人民政府交通主管】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!养,护和路政管理工【作
第二章 养】 护?
:第六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部门和乡(镇)】人民:政府,按照下列【规定履行《农,村公路的养护职【责:
】(一)省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】部门:在省发展改革—委确定的养护—资,金分:配计划范围内,【负责编制、下达全】省农村公路养护【项目计划,组织【筹集、安排使用和监!督管理农村公路养】护资金;
! (二)市(州)人!民政:府交通主管部门【。负责本?行,政区域内农村公路】。养护计划《执行:情况和农村》公路养护资金使【用情况的监督、检查!;
【。(三)县(市—、区)?人民政府交》通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行政:区域:内农村公路》养护计划建议的提】出,农村《公路:养护配套资》金的筹集和安排【使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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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县!。(市、区)》人民政?府交通主管部门所】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!责农村公路的养护】。,养护工程招投标和!发包的?组织,养护工程质】量的检查验收—;
(五!)乡(?镇)人民《。。政府在农村公路养】护,和养护资《金筹措方面的—职责:,由县?(,。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根据当地—实际情?况确定?
:第七条 农村公路】养护经费的来源包】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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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一?)县(市、区—)以:上人民政府安排的】财政资金;
! (二)省人民】。政府交通主管—。部门征收的汽车【养路:费,: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养!护,工程的资金(县道】每公里不《得低于?700?0元,?乡道每公里不得【低于3500元【,村道每公里不【得低于?10:00:元);?
》 (三)县(—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交通主》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!、摩:托车、三(》五):。轮汽车?和低速货车养路费】。;,
》 (四)受益—人和捐资人》自愿资?助农村公《路养护的资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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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)乡(【镇,)人民政府》通过其他合法方式】筹集的农《村公路养《。护资金
第—八条 ?农村公路养护—,应: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招!投标的方式,—择优选定养护—施工单?位但抢?。险抢修工《程和可以由个人【。(农户)分段承【包养护的除外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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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《 省级投入的—农村公?路,养护资金,按照【县,(市:、区)?实际投入养护资金在!养护计划《中所占的比例,以相!同的比例拨》付
?第,十条 各级财政【部,门用于农村》公,路养护的财政资金,!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!时拨付?。
第十一条 农】村公路?养护资金必》须专:款专:用,任何《单位或者个人不得】侵占、截留、—挪用
第十二条】 农村公路养—护,。。应当:。按照国?家和省?规定的技术》规,范和操?作规程?作业
《第十三条 因自【。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!村公:路交通?中断的?,县:(市、区)、乡(】镇)人民政府应【当立即组织抢—修短时间内难以修】复的,应《当修建临时便道【。或者在路口标—明绕行路线》
第三章 路政】管理
第十四【条 在农《村公:路上,禁止进—行下列?活动:
《
?。 (一《。)擅:自进行建筑作业;】
《 (二)摆摊【。设点,设置市场【或者其?他经营场所》;
《 : (三)打场晒粮、!堆,放物料及设》置其他障《碍物;
!(四)挖沟引水、】漫路灌溉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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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焚烧秸》。秆、堆粪沤肥—、倾倒垃圾及撒漏】污物;
— ?(六)破坏公路或】。者非法影响公路通】行的其他《行为
第十—五条 超过国—家规:定的限载、限高、】限宽:。。、限长?标准的车辆,不得】在有限定标准的【农村公路上行—驶
? 《机动:车确:需运载不可解体超】限物品的,必—须按照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交通主管部】门的要求,采取【有效的防《。。护措施行《驶;影响交通安全的!。,应当按照》。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指《定,的时间、路线、【时速行驶,》并,悬挂明显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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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运输单位不能按【照前:款规定?采取防护《措施的,由交通主】管部门帮《助其采取防》护措施,《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!承,担
第十》六条 县《(市、区)》公路管理机构和乡】(镇)人民政府【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!标准:。,采取限制措施,避!免超限车辆》损害农村公》路
第十七条【 县(市、区)公】路,管理机构《。、乡(镇)人—民政府应《当在农村公》路入口明显位置,设!置限载、限高、限】宽、限?长标准警《示标志
第—。十八条? 除农业机》械因当地《田间作业的需要,】。在农村公路》上短距离行驶—外,铁轮《车、履带车和其他】可能损害《农,村公路路《面的机具,不得在】农村公路上行驶【确需:行驶的,《必须经县《级,以上:。。人民政府《交,通主管部门同意,并!采取有效的防护措】施
第十九条【。 乡(镇)人民政】。府可:以根:据需要,要求本乡(!镇)负责交通管理】工作的人员,配【合公路?管理机?构开展下列工作:】
: (一)宣传!。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!、法规?。和规章;
【 ?(二)制止损—害农村公路的行为】;
【(三)?在乡、村《道路上进《行,日常:巡视;
—。 (四)在乡、!村道路养《护施工作《。业时:,协助维《护交通秩序
【第四章 《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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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,十条 违反》。本规定?第十四条规定之一】的,处以10—0元:以上:,,。500元以下的【罚款
《第二十一《条 超限车》辆、:铁轮车、履带车和其!他可:能损坏农《村公路路面》的机具,违反本规】定,擅自在农村公路【上行:驶的,按照中华【人民共和《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!的规定?处,罚
第二十—二条 本规》定,规定的行政处罚,】除法律、《法规另有规》定的:。以外,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《府交通主管》部门实施县级以【上人: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!。,可以依法》决定由?公路管理机》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!施的行政处罚
】第二:十,三条: 侵占、截留、挪】用农村公路养—。护资金以《及农村?公路管?理人员玩忽职守、】徇私舞弊、以权谋】私的,?。由其所在单》位、上级机》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!,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犯罪的,由!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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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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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本规!定自2007年5】月1日起施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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