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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。 ? 《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!和路政管理若—干规定(《试行) 吉!林省人民政府令 !    吉林—省农: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!理若:干规定(试行)已经!省政府2007【年1月16日第1】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!,现予公布,自2】007年5月1日起!施行 《省 长:韩长—赋 二○○】七年三月一日 第!一章 总  则【 第?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!公路的养《护,和,路政管理,改善农】。村交通条件,促【进我省农村经—济的发展,根—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!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!本规定? 第二条》 本:规定所称农村—公路,是指县道、乡!道和符合国家规定】技术等级《的村道及《其,桥梁、隧道 【第三:条 :本规定?适用于本省行—政区域?内农村公路》的养护和路政—管理 ? 第四条《 农村公路》。养护,由县(—市,。、区:)人:民政府负主要责【。任    — 县级以《上人:民政府应当》。根据农村公路养护】的实际需《要,安排《必要的财政》资金,?保证农村《公路的正常养护 】 第五条《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交》通主管部门》负责本行政区—域,内农村公路的养护】和路政管理》工作 《第二章 《。养  ?护 : 第六条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交通主管部门和【乡(镇)《人,民政府?,按照下列规—定,履行农?村公路的养护职【责:    【 (一)《省人民政府交—通,主管部门在》省,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养!。护资金?分配计划范围内,负!责编制、下》。达全省农村》公,路养护项目》计划,组《。织筹集、《安排:使用和监督》管理:农村公路《养护资金;   !  (?二)市(州)—人民政府交通主管】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!计划执行《情况和农村公路养护!资金使用情况的【监督、检查; 【。     (三【)县(市、区)人】。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!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!村公:路养护?计划建议《的提出,《农村公路养护配【套资金的《筹集和安排使—用; ?   ?  (四)县—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交通主管部门【所属的?公,路管理机构负责农】村公路的养护,【养护工程招》投标和?发包的组《织,养?护工程质量》的检查验收;—  ?。   (五》)乡(?镇,)人民政府在农村】公路养护和养护资金!筹措方面的职责,】由县: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《。根,据当地实际情况确】。定 第七条 农】村公路养护经—费的来源包》括:   —  :(一)县《(,市,、区)以上人—民政府安排的—财政资金;》     (二】)省:人民:政府交通《主管部门征》收的汽车养》路费,每《年统筹安排用—于养护工程的资金(!县道每公《里不得低于700】0元,?乡道每?公里不得低于35】00元?,村道每公》里不得?低于1?00:0元:。);     (!三)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交—通主管部门征—收的拖拉机、摩托车!、三(五)轮—汽车:和,低,速货车养路费; !    (四)受益!人和捐资人自愿【资助农村公》路养护的资金; !    (五)【乡(镇)人》民政府通过其他【合法方式筹集的农村!公路养护资金 第!八条 农村公—路养护,应》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招!投标的方式,—。择优选?定养:护施工单位但抢险】抢修工程和可以由】个人(农户)分段承!包养护的除外 】第九条 省级投【入的农村《公路养护《资金,按照》县(市、区)实际】投入养护资》金在养护计》划中所占的比例,】以相同的比例—拨付 第十条 】各,级财政部门》用于农村公路养【护的财政资》金,应当按照工程进!度及时拨付》 第十一条 【农村公路养护资金】必须专款专用—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!不得侵占、》截留、挪《用 ?第十二条 》农村公路《。养,护应当按照》国家:和省规定的技—术规范和操作规程】作业 《第十:三条 ?因,自然灾害等》原因造?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!。的,。,县(市、区)、乡!(镇:。)人民政府》。应,。当,立即组织抢修短【时间内难《以修复的,应当修建!临时:便道或者在路口标明!绕行路?线 :。 第三章 路政管】理, 第十四条 在】农村公路《。上,禁止进行—。。下列活动: 【  :  (一《)擅自?进行建?筑作:业;     】(二)摆摊设点【,设置市场》或者其他经营场所;!    》 (:三)打?。场晒粮、《堆放物料及设置其】。他障碍物《;  《 ,  (四)挖沟引】水,、漫路?灌溉;     !(五)焚烧秸秆、】堆粪沤肥《、倾倒垃《圾及撒漏污物;【 :    (六—。)破坏?公路:。或者非法影响公【路通行的其他行【为 第十五条【 超过国家规定【的限载、限高、【限宽、限长》标准的车辆》,不:得在有限定标准【的农村公路上行驶 !     机动【。车确需运载不可【解体超限物品的,】必须按照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!部门的要《求,采取有》效,的防护措施行驶;】影,响交通安全》的,应当按照公安机!关交通管《理部门指《定的时间、路线、时!速行驶,并悬挂【明,显标志 》    运输单位】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!取防:。护措:施的:,由交通主管—部,门帮助?其采取防护措—施,所需费用由运输!单位承担 》 第十六条 —县(市、《区)公路《管,理机构和乡(镇)】人民政府可以—根据国家的限—。定标准?,采:取限制措《施,,避免?超限车辆损害农村】公路: 第十七条 县】(市:、区:)公路管理机构、】乡(镇)人民政【府应当在《农村公路入口明【显位置,设置限载】、限高、限宽、限长!标准警示《。标志 《第十八条 》。除农业机械因当【地,田间作业的需要,在!农村:公路上?短距离行驶》。外,铁轮车》、履:带车和其他可—能损:害,。农,村公路路面》的机具,不》得,在农村公路上—行驶确需《。行驶的,必须经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交】。通主管部门同意,】并,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! 第十九》条 乡(《镇)人民政府可【以根据需要,要【求本:乡,。(镇)负责》交,通管理工作》的人员,配合公路管!。理机构?开,展下:列工作:    ! (一)宣》传农村公路》管理的法律、—法规和规《章;  》   ?(二)?制止损?害农村公《。路的行为;》 :    (三)在乡!。。。、村:道路上进行日—常巡视; 》。     》(四)在乡、村道路!养护施工作业时,协!。。助维护交通秩—序 第《。四,章 法律责任— , 第二十条 违反本!规定第十四》条规定之一的,处以!100元《以上:,500元》以下的罚款 — 第二?十一:。条 超?限车辆?、铁:轮车、履带》车和其他可能损【坏农村公路路—。面的机具《,违反本规定擅自在!农村公路上行驶【的,按照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公路:法第七十《六条的规定处—罚 第二》十二条 本》规定规?定的行政处罚,除】法律、法规另有规】定的以?外,,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交通主管部】门实施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交—。通主管部门,—可以依法决定由公】路管理机《构实施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: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!的,行政处罚 —第二十三条 侵【占、截留《、挪:。用农村?公路养护资》金以:及农村公路管理人员!玩忽职守《、徇私?舞弊、?以权谋私的》,由其所在单位、】上级机关或者—有关主管部门,依法!给予: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?罪的,由司法机【关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? 第五章 附  则! , 第二十四条— 本规定《自2007年—5月1日起》施,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