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: — 吉林省农【村公:路养护和路政管【理若干规定(试行】) : 吉林—省人民政府令 】    《吉林省农村》公路养护《和路政管理若—。干,规,定,(试行)已经—省政府2《007?年1月16日第1】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过,现予公—布,自2007年5!月1日起施行— 省 长:—韩,长,赋 : , 二○○七年三】月一日 第一【章 总  》则 ?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农村公?路的养护《和路政?管理,?改善农村交通条件】,促:。进我省农村经济【的发展,根据有关法!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!实,际,制定本规—定 第二条 本规!定所称农《村公路,《。是指县道、乡—道和:符合国家规》定,技术等级的》村道及其桥梁、隧道! 第三条 本规】定适用于本省—行,政区域内农村公【。路的养护《和路政管理 【第四条 农村—公路养护,由县(】市、区)人民政府负!主要:责任:     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应当根据农村公【路养:护的实际需》。要,安排必要的财】政资金,保证农村公!路的正常养护—。 第五《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交:通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农村】。公,路的养护《和路政管理工作 !第,二章 ?养  护《 第六条》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:交,通主:管部门和乡(—。镇)人?。民政:府,按照《下列规定履行—农村公路的养—护职责: —   ? (一)《省人民政府交通【主管部门《在省发?展改革委确》定的养?护资金分配计划【范围:内,,负责编制》、下达?全省农村公》路养护项目计—划,组织《筹集、?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!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;!  ? ,。。  (?二)市(州)人民】政,府交通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行?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!护,计划执行情》况和农村公》。路养:护资金使用情况【的监督、检查;【     (【三)县(市》、区)人民政府【交通主管部门负【。责本行政区域内【农村公路养》。护计划建议的—提出,农村公路养】。护配套资《金的筹集和安排使】用;   —  :(四)?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?交通主管《部门:所属的?公路管?理机构负责》农村:公路的养护,—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!包的组织,养护工】。程质量的检查—验收;     !(五:)乡(?镇)人民政府在农】村公路养护和—养护资金筹》措方面的《职责:,,由县:(市、?区)人民《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!况确定 第七【条 农村公路养护经!费,的来源包《括: 《   ? (一)县(市、区!)以:上人民政府安排【的财政资金; 【     (二【)省人民《政府交通《主管部门《征收的汽车养路费,!每年统筹安》排,用,于养护工程的资金(!县道每公里》不得低于《7000元,—乡道每公里不—得低于350—0元,村道》每公:。里不得低于100】。0元); —。。    (三)县】(市、?区)人民政府—交通主管部门—。征收:的拖拉机、》摩托车、三》。(五)?轮汽:车和低速货》车养路费;》  ?  : ,(四)受《益人和捐资人自【愿资助农村公路养护!的,资金; 《     (五)乡!(镇)人民》。政府通?过其他合《法方式筹集的农村】公路:养护:。资,。金 第八条 【农村公路养护—,应当采取向—。社会公开招投标的】方式,?择优选定养》护施工单位但抢险抢!修工程和可以—由个人(《农户)分《。段承包养《护,。的,除外 第九条 省!级投入的农村公路养!护资金,《按照县?(市、区)实—际投入养护资金在】养护计划中所—占的比例,以相同】的比例拨付 第】十条 各级》财政:部门用于农村—公路养?护的财?政资金?,应当按照工程进度!及,时,拨付 第十一【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!金必须专款专用【,任:何单:。位,。或者个人不》得侵占、截留、挪用! 第十二》条 农村《公路养护应》当按:照国家?和省规定的技—术规:范和:操作规程作业— 第十三条 因】自然灾害《等原因造成农村公】。路交通中断的,【县,(市:、,区)、乡(镇)人民!政府应当立》即组:织,抢修短时《间内难以修复的,】应当修?建临时?便,道或者在《路口标明绕行路【线 第三章 【路政管理《 , 第十四条》 在农?村公路上,禁—止进行?下列活动《:     (一!。)擅:自进行建筑作—。。业; ?   ?  (二)摆—摊设点,设置市场或!者其他经营场所;】     (三)!。打场晒粮、堆放物料!及设置其他障碍物;! :    《(四:)挖沟引水、漫路】。灌溉; 》  :  (五)焚烧秸秆!、,堆粪:沤肥、倾倒》垃圾及撒漏》污物:;     【(六)破坏公路或】者非法影响》公路通?行的其他《行为 第十五【条 超?。过国家规定的—限载、限高、限宽】、限:。长,标准的车辆》,不得在有限—定标准?的农村?公路上行《驶    — 机动车确需运【载不可解体》超限物品的,必须】按,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交:通主管部门的要求】,采取有效的防【护,。措施行驶《;影响交通》安全的,应》。当按照公安机—关交通管理部门指】定的时?间、路线《、时速行驶》,并悬?挂明显标志 —     运输单】位不能按照前—款规定采取》。防护措施的,由【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!采取防护措施,所需!费用由运输单—位承担 》第十六条 县(市】、区)公路管理【机构和乡(镇)人】民政府可以根据【国家的限定标准【,采取限制措施,】避免超限车辆损【害农村公《路 第十》七,条 县(市、区)】公路管理机构—、乡(镇)人民政府!应当在农村》公路入?口明显位置,—设置限载、》。限高、限宽、限长标!准警示标志 第】。十八条 除农业机】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!需要:。,在农村公路—上,短距离行驶》。外,,铁轮?车、履带车和其他可!。能损害农村公—路路:面的机具,不得【在农村公路上—行驶确需行驶的【,必须?经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】同意,并采取有效的!防护措?施 第十》。九条 乡(镇)人】。民,政府可?以根:据需要,要求本乡】。(镇)负责交通管】理工作的《人员,配合公路管理!机构开展下列工【作:   —  (一)宣传【。农村公路管理—的法:律、法规《和规章;《     (二】)制止损害农村公路!的行为; 》   ?  (?三)在乡、村—。道路上进行日常【巡视;  — ,  (四)在乡【、,村道路养护施工作业!时,协助维护—交通秩序 —。第四章 法律责任】。 第?二十条 违反—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!之一的,《处以100元以上】,5:0,0元以?。。。下的罚?。款 第二十一条】 超限车《辆、铁轮《车、履带《车和其他可能—损坏农村公》路路面的机》具,违反本规定【擅自在农村》公路上?行驶的,《按,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!路,法第七?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!。 第二十二条 本规!定规定的行政—处罚:,除法律、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!,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交通主》管部门?。实施: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部门,可》。以依法决定由公【路管理?。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交通主—管部门实施》的,。行政处罚 》 第二?十三条? 侵占、截留、【挪用农?村公路养《护资:金以及农村公路管理!人,员玩忽职守、徇【私舞弊?、以权谋私的,由其!。所在单?。位、上级《机关或者有关主管】部门,依法给—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。罪的,由司》法机:关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五章 附  则! :第二十四条 —本规定自200【7年5月1日起施】行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