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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—农,村公路?养护和路政管理若】干,规定(?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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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《省人民政府令
】 吉林省【农村公路养护—和,路,政管:理若干规《定,(试行?)已经?。省政府20》07:年1月16日—第1: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!,现:予公布?,自200》7年5月《1日:起施:行
省 》长:韩长赋》。。
? 二○?○七年?三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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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【 则
第一条 】。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!养护和路政》管理:,改善农《村交通?条件,促进我省农村!经济:的发展,《根据有关《法律、法规,结合】。本省实际《,制定本规》定
第《。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!村公路?,是指县道》、乡道和符合国家】规定技术等级的村】道及:其桥:梁、隧道
—第三:条, ,。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!政,区域内农村公路【的养护和路政管理】
第四条 —农村:公路养护,》由县(?。。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!
? :。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应当《根据农村《公,路养护的《实际需要,》安排:必要的财《。政资金,保证农村公!路的正常养护
第!。五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交通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!护和路?政,管理工作
第二】章 养? 护?
第六条 —。县级以上《人,。民,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!乡(镇)人民政府,!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!村公路的养护—职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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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:)省人民政》府,交通主管部门在省】。发展改革委确—定的养护《资金分配计划—范围内,负责—编制、下达全省【农村公路养护项目】计划,组织筹—集、:安排使用和监督【管理农村公路养【护,。。资金;
【 (二《)市(州)人民政府!交通主管部门负【。责本行?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!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农!村公路养《护资金使《用情况?的监督、检》查,;
? (》三)县(《市、区)《。人民政府交通主【管,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》域内农村《公路养护计划—建议的提出,—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!金,的筹集和安排使【用;
(!四):县(市?、区)人民政府交】通主管部门所属的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】农村公路的养护,养!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!的组织,养》护工程质量》的检查验《收;
】(五)乡(镇)人】。民,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!和养护?资,金筹措方面的—职责,由县》(,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根:据当地实际情—况确定
《
第七条 农村公】路养护经费的来【源包:。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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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,。 (:。一)县(市》、区)以上人—民政:府安排的《财政资金;》
(二)!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!部门征收的汽—车养路费,每年统筹!安排:用于:养护工?程的资金《(县道?每公里不《得低于?7000元,—乡道每公里》不,得低于3500元,!村道每公里不得【低于1?000元);
!。 (三)—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:交通主管《部门征?收的拖拉机》、摩托车、三—。(五)轮汽车和低速!货车养路费;
! (四)受益】人和捐资《人自愿?资,助农村公路养—护的资金;
】 ?。(五)乡(》镇)人民政府—通过其他《合法方式筹集的农】村公路养护资—金
第八条 农村!公路养护,》应当采取向社会【公开招投标》的方式,择优—选定养护施工单位】但抢:险抢修?工,程和可以由个—人(:农户)分段承包【养护的除外
【第九条 省级投【入的农村《公路:养护资?金,按照县》(市:、区)实《际投入养护》资金在养护》计划中所占的比例,!以相同的比例拨付
!
第十条 》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!村公路?养护的财政资—金,应当按照工【程进度及时拨付
】
第十?一条 农村公—路养护资金必须专】款专:用,: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!得侵占、截》。。留,、挪用
第—十二条 农》村公路养护应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】定,的技术?规范和操作规程作】。业
第十三条 因!自然灾害等原因【造,。成农:村公路交《通,中断的?,县(市、区—)、乡(镇)人民】。政府应当立即—组织抢修短》时间内难以修—复的,应当》修建:临时:便道或者在》路口标明绕行路线】
第三章》 路政管《理
第十》四条 在农村公【路上:,禁止进《行,下列活动:
【 (一)擅自!进行建筑作业;
】
, (二)摆】摊,设,点,:设置市场或者其【。他经营场所;—
? (《三)打场《。晒粮、堆放物料及】设置:其他障碍物;
【。
《 (四)挖》。沟引水、漫路灌溉;!
? (五》)焚烧秸秆》、堆粪沤《肥、倾?倒垃圾及撒漏—污物;?
(六)!破坏公路或者非法影!响公路通行》的,其他行为
—第,十五条 《超过国家《规定的限载、限高、!限宽、限长标准的】车辆,不得》在有限?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!行驶
》 机动车—确需运载不可解体超!限,物品的,《必须按照《县级以上人》民政: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!求,:。采取有效的》防护措施行驶—;影响交通安全的,!应当按照公》安机关交通管—理部:门指定的时间—、路线、时速行【驶,并悬挂明—显标志?。
运【输单位不能按照【前款:规定采取防护措【施的,由交通主管部!门帮助?其采取防护措施,】所需费用由运输【单,位承担
第十六条! 县:(,市、区)《公路管理机构和【乡(镇)人》民政府?。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!。标,。准,采取限制—措施,避《免超限车辆》损害农村公路
第!十七:条 县(市、区)公!路管理机构、乡【(镇)人民政府【应,当在农村公路入【口明显位置,—设置限载、》限高、限宽》、限长标准警示标】志,
第十八条 除】农业机械因当—地田间作业》的,需要,?在农:。村,公路:上短距离行》驶外,铁轮》车、履带车和其【。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!路面的机具,—不得在农村公路上】行驶确需行》驶,。的,,必:须经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交通主【管部门同意,—并采取?。。。有,效的防护措》施
第十》九条 乡(镇)人】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!,要求本《乡(镇)《负责交?通管理工《作的人员,配合公】路管理机构开展【下列工作:
【 (》一)宣?传农村?公路管理《的法律、法规—和规:章;
【 (二)制止损【害农村公路》的行为;
! ,(三)在《乡、村道《路上进行日常巡【视;
】(四:)在乡、村道路养护!施工作业时,协助】维护交通秩序
【
第四?章,。 法律责任
第二!十条 违反本—。规定第十四条—规定之一的,处【以100元以—上,50《0元:以下的罚《款
第二十—一条 ?超限:车辆、铁轮》车、履带车和其他可!能损坏?农村公?。路,路面的?机具:,违反本规》定擅:自在农村《公,路上行?驶的:,按照中华》人民:共和国公《路法第七十》。六条的规《定处罚
第—二十二条 》本规定规《定的行政处罚,【除法律、《。法规另有《。规定的?以外:,由县级《以上人民《。政府:交,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交通】主管部门,》可以依法决定由公】路管理机构实—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交通主管部门实施】的行政处罚》
第二十三条【 ,侵占、截留、挪用农!村公:路养护资金》以,及农:村公路管理人员【玩忽职守、徇私舞】弊、以权谋私—的,由其所在单位、!上级机关或者—。有关主管《部门,依法给—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!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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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附 则!
:第二十四条 本【。。规,。定自200》7年5?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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