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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吉》林省农?村公路养护和路政】管理若干规定—。(试行)《 吉林省人!民政府令 》  :   吉林》省农村公路养护【和路政管理若干【规定(试行)—已经省政《府2007》年1月16日第1次!常务会议讨论通过】,现予公布,自2】007年5》月1:日起施行 》 省 长:韩长【赋 二○○】七年三月《一日 第一章【 总  则 — ,第一条 《为了加?强农村公路的养护】和路政管理,—改善:农村交通《条件:,促进我《省,农村经济的发展,】根据:有关法律《、法规,结合本【省,实,际,,制定本规》定 第二条 本】规定所称农村—公,路,是指县道、乡道!和符合国家规定【。技术等级的》村道及?其桥:梁、隧道《 第三《条 本规定适用于】本省行政《区域内?农村公路的养护和】路政管?理 : 第四条《 ,农村公?路养护,由县(市】、区)人民》政府负?主要责?任     县级!以上人民《政,府应当根据》农村公路《养护的实际需要,】安,排必要?的财政资金》,保证?农村公路的正—。常养护 》第五: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交通?主管: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!路政管理工作 【 第二章 养—  护 第—六条 县《级以上?。人民政府交》通主管部门和—乡(镇)人民政府,!按照下列规定履行】农村公路的养—护职责?: ?    (一)【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!部门: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!。的养护资金分配计划!范围内,《负责编?。制、:下,达全省农村公路【养护项目计划,组】织筹集、安排使用】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!养护资金; —     (二)市!。(州)人民政—府交通主管》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农:村公路养护计划【执行情况和农—村,公路养?护资:金使用情况》的监督、《检查;   【  (三)县(【市、:区)人民政府交【通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行政:区域内农《村公:路养:护计划?建议的提出》,农村公路养—护配套资金的—筹集和?安排使用;》     —(四)县(》市、:区)人民政府—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!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!村公路的养护,【。养护工程招投标和】。发,包的组织,养—护工程质量》的检查?验收;    】 (五)乡》(,镇)人民政府在农】村公路养护和—养护资金筹》措方面的《职责,由县》(,市、区)人民政府根!据当地实际情—况确:定 第七条 【农村公路养护经【费的:来源包括:   !  (一)县—(市、区)以上人民!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!; :     (二)省!人民政府交》。通主管部门征—收的汽车养》路费,每《年统筹安排用于养护!工程的资金(县【道每公?里不得低于7—000元,乡道【每公里不得低—于3500元,村道!每公里不得低于10!00元?);    【 (三?)县(市、区)人】。民政府交通主管【部,门,征收的拖《拉机:、摩托车、三(五)!轮汽车和低速货【车养:路费;     !(四)受益人和【捐资人自愿资助农村!公路养?护,的资金;  【   ?(五)?乡(镇?)人民政府》通过其他合》法方:式,筹集的农村公—路养护资金 — ,第八条 《农村:。公路养?护,应当采取向【社会公?开招投标《的方式,择》优选定养护施工【单位但抢险抢修工】程,。和可以由个人(【农,户)分段承包养【护的除外 —第九条 省级投入】的,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,!按照县(《市、:区)实际投》入养护资金在养护】计划中所占》的比例,以》。相同:的比例拨付 第】十条 各级财—政部门用于农村公路!养,护的财政《。资金,应当按照工程!进度及时拨付 第!十一条 农村公路】养护资金《必须专款《专用,任何》单位:或者个?人不得侵占》、截留?、挪用 第—十二:条 农村公》路养:护应当按照国家【和省规定的技术规】范和操作《规程作业 第十三!条 因自然灾—害等原因造成农【村公路交通中—断,的,县(市、区【)、:乡(镇)人民政【府应:当立即?组织:抢修短时间内难【以,修复的,应当修建临!时便道或者在路口标!明绕行路线 — 第三章 路政【管,理 第十四条【 在农村公路上,】禁止进行《下列活动: —    《 (一)擅自—进,行建筑作业;— ,  :   ?(二)摆摊设点,设!置市场或者其他经】营场所; 》     (三)打!场晒:粮、堆放物料及设置!其他障碍物》;    — (四)《挖沟引水、漫路灌】溉;:     —(五)焚烧秸—秆、:堆粪:。沤肥、倾倒垃—圾及撒漏《污物;?     —(六)破坏公—路或者非法影响公】。路通行的其他行为 !。 第十五条 超过国!家规:定,。的限载、限》高、限宽《、限长标准》的车辆,不得在有限!定标准的《农村:公路上行《驶     【机动车确需运载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!。,必须按《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交通主?管部门?的要求,采》取有:效的防护措施行【驶;影响《交,通安全的,应—当按照公《安机:关交通管理部门指】定的时间、路—线、时速行驶—,,并悬挂明显标志【    》 运输单位不能按照!前款:规定采取防护—措施的?,由交通主》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!护措施?,所需费用由—运输单位承担— :第十六条 县(市、!区)公路管理机【构和:乡(镇)人民政府】可以根据《国家的?限定:标准,采取限—制措施,《避免超限车辆损【害农村?公路 第十七条】 县:(市、区)公路管】。理机构、《。乡(:镇)人民政府应【当在农?村公路入口明显【位,置,设置限载—、,限高、限宽、限长】标准警示标志 【 第十八《。条 除?农业机械《。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!要,在农村》公路上短《距离行驶外》,铁轮车《、履带?车和其他可》能损害农村公路路】面的机具《,不得在《。农村公路上行—。驶,确,需行驶的,必须经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交】通主管?部,门同意,并采取有效!。的防护措施 第】十九:条 乡(镇》)人民政府可以根】。据,。需要,要求本—乡(镇)负责交通管!理,工作:。的人员,配合公【路管理机《构开:展下列工作: 【   ?  (一)宣—传,农村公路《管理的?法律、?法规和规章;  !   (二)—制止损害《农村公路的行—。为;   —  (三)在乡、】村道路上进》行日常巡视;— :    (》四)在乡、村道路养!。护施:工作业时,协助维护!交通秩序 —第四章? 法:律责任 》第二:十条 违《反本:规定第十四条规【定之一的,处—以1:00元以上,5【00元以下的罚款 ! ,第二十一《条 超限车辆、【。铁轮车、《履带车和其他可【能损坏农村》公路路?面的机具,违反本】规定擅?自在农?村,公路上行《驶的,按照中华人】民共和?国公路法《。第七十六条》的规定处罚 第】二十二条《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!处罚,除法律、法】规另有规定的—以外:,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!施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交通主管部门—,可以依法决定由】公路管理机构实施】县级以上《人民:政府交通主管部【门实施的行政—。处罚 第二十三条! 侵:。占,、截留、《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!。金以及?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玩!忽,。职守、?徇,私舞弊、以权谋【私的,由其所在【单,位、上级《机关:或者有关主管部门,!依法给?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,《由,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第五章 【附  则 —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!自2007》年5月1日起施行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