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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—省农村公《路养护和路政管【理若干规《定(试行) —
吉林省【。人民政府令
! 吉林省农村【公路:养护和?路政:管理若干《规定(试行)已【经省政府《2007《年1月16日—第1:。次常务会议》讨论通过,》现予公布,自200!7年5月1日—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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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 长:》韩长赋
— 二○○七年三月一!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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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】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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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一,条 为?了加强农村公—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!,改善农村交通【条件,促进我—省农村经济的发展】,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,结合本省实】际,制定本》规定
第》二条 本规定所称】农村公路,是指县道!、乡道和符》。合国:家规定技《术等级?的村道及其桥梁【、隧道
第三【。条 本规定适用【于本省行政区域【内农:村公路的《。。养,护和路政管理
】第四条 农村—公路养?。护,由县(市、区)!人民政府《负主要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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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应当【根据农村公》路养护?的实际需要,—安排必要的财政【资,金,,保证农村公路的正!常,养护
第五—。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农【村公路的养》护和路政《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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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章 养 》护
?第六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—府交通主管》部门和乡(镇—。),人,民政府,《按照下列规定履行】农村公路的》养护职责:
! (一)省人民政!府交通?主管部门在省—发展改革委确定【的养护资《。金分配?计划范围内,—负责编制、下—达全省?农村:公路养护《项目计划,组织筹集!、安:排使用和监督管理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】;
(】二)市(州》)人民?政府交通《主管:部门负责《本行政区《域内:农村公路养护计划】执行情况和农村【。公路养护资金—使用情况的监督、检!查;
(!三)县(《市、区?。),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!门负责本行》。政区域内农村公【。路养护计划》建议的提出,—农村公路养护配【套资金的筹集和安排!。使用;?
: (四—)县(?市,、区:)人民?政府交通主管部门】所属的公路》管,理机构负责农—村公路的《养护,养护工程招投!标和发包《的组织,养护工程】质量的检查验收【;
(五!)乡(镇)人—民政府在农村公【路养护和养护资【金筹措方面的职责】,由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?根据当地实际情况】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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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?条 农村公路养护】。经费的来源》包括:
】 (一)县(市【、区)以上》人民政府安》排的财?政资金;
! (二)省人—民,政府交通主管部【门征收的汽》车养路费,每—年统筹安排》用于养护工》程的资金(县道【每公里不得低于70!00元,《乡道每公《里不得低于》3500元》,村道每公里不得低!于10?00元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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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(三?)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交通主管部【。门征收的拖拉机【、摩托车《、三(?五)轮?汽车和低速货车【养路费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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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受!益人和捐资》人自愿资助》农村:公路养护的》资金:。。;,
: , ?(五)?乡(镇)人民政府】通过其他合法方【式筹集?的,农,村,公路养护资金—
第八条》 农村?公,路养护,应》当采取向社会—公开招?投标的方式,—择优选定养护施【工,单位:但抢:。险抢修工程》和可以?由个人(农》户)分段承包养护的!。除外
第九—条 省级投入的【农村公?路养护资金,按照县!(市、区)实际投入!。养护资金在养护计划!中所:占的比例,》以相同?的,。比,例拨:付,
第十条》 各级财政部门【用于农村公路—养护的财政》资金,应《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!拨付
第》十一:条 农村公》路养护?资金必须专款专用】,任何单位或者个】。。人不得侵占、截【。留、挪?用
第十二条【 农:村公路养《护应当按《照国家和省规定的】技术规范和操—作规程作业》
:第十:三条:。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!造成农村公》路交通中断的,【。。县,(市、区)》、乡(镇)人民【政府应当立即—组织抢修短时间内难!以修复的,》。。应当修建临》时便道或者在路口】标明绕行路线—。
:第三章 路政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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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四条 在农村】公路上?,禁止进行下列【活动::
(】一)擅自进行建【筑作业;
【 (二)—。。摆摊设?点,,设置市场或—者其他经《营场:所;
(!三)打场晒》粮、堆放物料及设】置其他障碍物;【
(四】)挖沟引水》、漫路灌溉;
! (《五)焚烧《秸秆:、堆:粪沤肥?、倾倒垃圾及撒漏】污物;
!(六)破坏公路或者!非法影响公》。路通行?的,其他:行为
第十—五条 超过国家规】定的限载、》限高:、限宽?、限长?标准的车辆,不得】在有限定标准—的农村公路》上行驶
》 ? 机动?车确需运载不—可解体?超限物品的,必须】。按照:县级以上《。人民政府交通—主管部门的要求,】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!行驶:。;影响交通安—全的,?应当按照公安机关】交通管理部门指【。定的时间、》路线、?时速行驶,并悬挂】明显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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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运》输,。单位不能按照—前款规定《采取防护《措施的,由交—通主:管部门帮助其采取】防护措施,所需费】用由运输单位承担】
第十六条 县】(市、区)公路【管理机构和》。乡(镇)人民政府可!以根据?国家的限定》标准:,采取限《制措施,《避免超限车辆损【害农村公路》
第十七》条 县(市》、区)公路管理机构!、乡(镇《),人民政府应》。当在:农村公路《入口明显位置,【设置限载《、限高、限宽、【限长标准警示标【。志
第十八—。条 除农业》。机械因当地》田,间作业的《需,要,在农村公路上】短距离行驶外—,铁轮?车、履带车和—其,他可:能损害农村公路【路面的机具,—不,得在农村公路上【行驶确需行驶的,】必须经县级》以上人民政》。府交通主管》。部门同意,》并采取有效的—防护措施
第【十九条 乡》(镇)?。人民政?府可以根据需要,】要求本?乡(镇)负责交通】管理工作的人—员,配合公》路管理机构开—展下列工《作:
(!一)宣传农村—公,路管理?的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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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《制止损害农村公路】的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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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在乡、村道路—上进行日常巡视【;
(】四):在乡、村《道路养护施》工作业时《,协助维护》交通秩序《
第四章 法律】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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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违反】本规定第十四条规】定之一的,处以【10:0元以上,》500?元以下?的罚款
》第二:十一条 超限车辆、!铁轮车、履带—车和其他可能损【坏农:村公路?路,面的:机,具,违反本规定擅】。自在:农村公路上行驶的】。,按照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公路法—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!罚,
第二《。。十,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!行,政处:罚,除?法律、法规》。。另有规定的》以,外,,由: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!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!,可以依法决—定由公路管理机构】实施:县级以?上人民?政府交通主管—部门实施《的行政处罚》
第二《十三条 侵占、【截留、?挪用农?村公路养护资—金以及农村公—路管:理人员玩忽职守、徇!私舞弊、《以,权谋私的,由其所】在单位、上级机【关或者有关主—管部门,依法给予行!。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:的,,由司?法机关依法追究刑】事,责任
第》五章 附 则【
第二十》四条 本《规定自200—7年:5月:1,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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