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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吉林省农—。村公路养护和路政】管理:若干规定(试行) ! 吉林省【人民政府令》  ?   吉林省农【村公路?养护和?路,政管理若干规定【(试行)已经省政府!200?7年1月16日第】1,。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过,?现予公布,自2【00:7,年5:月,1日起施行 省】 长:韩《长赋: ? 二○○七年三月】一日 《。第一章 总 — 则 第一条 】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!养护和路政管理,】改善农村交通条件】,,促进我省农村经【济的:发展,根据有—。关法律、法规,结】。合本省实际,制定】本规定? :第二条 本规—定,所,称,农,村公路,是指县道】、乡道?和符:合国家规《定技术等级的村道】及其桥梁、》。隧,道 ?第三条?。 本规定适用于本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!路的:养护和路政》管理 第四条 农!村公路养护,由县(!市、区)《。。人民:政府负主《要责任  —   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《应,当根据农《村公路养护的实【际需要,安》排必要的财政资【金,,,保证农村公路的【正常:养护: 第?五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》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:区,域内农村公路—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!作 ?第二章 养  护 ! 第六条 县级以上!人,民政府交通》主管部门和乡(镇】)人民?政府,按照下列【规定履行农村—。公,路的养护职责: 】   ?  (一)省—人民政府交》通主管部门在省发展!改革委确定的养【护,资金分?配计划范围》内,负责编》制,、下达全省农村公路!养,护项目计划,—。组,织筹集?、安排使《用和监督管》理农村公路养护资】金;     (!二)市(州)—人民政府交》通主: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《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!行情况和农村公路】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!监,。督、检查《。;    — (三)《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交通主管—。部门负责本》行,。政区域内农村公【。路养护?计,。划建议的提出,【农村公路养》护配套资金》的筹集和安排—。使用:。; : , ,   (四)县(】市、区?)人民政府交通【主管部门《所属的公路管理【机构负?责农村?公路的?养护,养护》工程招投标和发【包的组织,养护工】程质量的检》查,验,收;  》  : (五)乡(镇)】人民政府《在农村公路养护和】养,护资金筹措方—面,的,职责,由县(—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根据当《地实:际情:况,确定 第七条【 农村?公路养护经费的来】源包括:《 :。  :  (?一,)县(?市、区)以上—人民政?府安排的财政—资金;   【  (二《)省:人民:政府交?通主管?部,门征收的汽车养路】费,每年《统筹安排用于—养护工程《。的资金(县》道每公里不得—低于:。7000元,乡【道每公?。里,不得:低于3500元,】村道每?公里不得低于100!0,元);     !(,三):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交通主管部门【。征,收的拖拉机、摩【托车、三(五)轮汽!车和低?速货车养路费—;  《   (四》),受益人和捐资人自愿!资,助农村?公路:养护的资金; 【    《 (五?)乡(镇)人民【政府通?。过其:他合法?。方式筹集的》农村:公路养护《资金 第八条 】农,村公:。路养护?,应:当采取向社会公开】招投标的方式,择】优选定养护施工【单位但抢险抢—修工:程和可?以由个人(》农户:)分段承包养—护的除外 —第九:条, ,。省级投入的农村公】路养护资金》,按照县(市—、区)实际》投入养护资金在养】护计:划中所占的比例,】以相:同的比例拨付 【 第十?条 各级财政部门用!于农村公路》养护的财《政资金,应》当按照工程》进度及时《拨付: 第十《一条 农村公路【养护资金必须—专款:专用,任《何单位或者》。个,人不得侵占、截留、!挪,。用 ?第十二条 》。农村公路养护应当】按照国?家和:省规定的技》术规范?和操作规程》作业 第十三【条 :因,自然灾害《等原因造成农—村,公路交?通中断的,县—(市、区)、—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。应当立即组织抢【修,短时间内《难以修复的,应当】修建临时《便道或者在》路口标明绕行路【线 第《。三章 路政》管理 ? 第十四条 在农】村,公路上,禁止进【行下列活动: 】 ,  : ,(,一):擅自进行建筑作业;! ,     (二)摆!摊设点,《设置:市场或者其他—经营:场所;  —  : ,(三)打《场晒粮、堆》放,。物料:及设:置,其他:障碍物;《     (四】)挖沟引《水,、漫:路灌溉;    ! (五?)焚烧?。秸秆、堆粪沤—肥、倾倒垃圾及【。。撒漏污物;》   《  (六)》破,坏公路或者》非,法影响公路通行的其!他行为 》第十五条 超过国】家规:定,的,限载、限高、限宽】、,限长标准的车辆,】不得在有限定标【。准的农村《公路上行驶 —。     机动车确!需运载不可解—体超限?物品的,必须按照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!,采取有效的防护措!施,行驶;影响交通安】全的,应当》按照公安机关—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!时间:、,路线、时速行驶,并!。悬挂明显标》志     运输!单位不能按照—。前款:规定采取防护措【施的,由交通—主管部门帮助—其采取?防护措施,所需费用!由运输?单位承担 第十】六条 县(》市、区)公路—。管,。理机构和乡(镇)人!。民政府可以根据国】家,的限定标准,采【取限制?措施,避免超—限车:辆损害农村公路【 第十七条— 县:(市、区)公—路管:理机构、乡(镇)】人民政府应当在【农村:公路入口明显位【置,,,设置限载、限高【、限宽、限长—标准警示标志 】第十:。八条 除农业—机械因当地》田间作业的需要,】在农村公路》上,短距离行驶》外,:铁轮车、履》带车和其《他可能损害农村公】路路面?。。的机具,不得在农村!公路上行驶确需【行驶的,必》。须经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交《。通主管?。。。部门同意,》并采取有效的—防护措施 第十】九条 乡《(镇)人民政府可】以根据?需要,?要,求本乡(镇)负责】交通管理工作的【人员,配《合公:路管理机《。构,开展:下列工作《:    — ,(一)?宣传农村公》路管理的法律、【法,规和规章;  】   ?(二)制止》损害农村公路的【行为;    】 (三)《在乡:、村道路上进—行日常巡视》;  《   (四)在【。乡、村道《路养护施工作业【时,协助维护交【通秩序 第—。四章 法律》责,任, :第二十条《 违反本规》定,。第十四条规定—之一:的,处以1》00元以上,—500元以下的罚款! 第二十一条【 超限车辆》、铁轮车、履带车】和其他可能》损坏农村公路路面的!机,具,违?反本规定擅自—在农村公《路上行驶的,按【照中华人民共—和,国公路法第七十六】条的规定处罚 【 第二十二条—。 本规定规定—的行政处《罚,除法律、法【。。规另有规定的以外】,由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交通主管部门实】施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交通】主管部门《,可以依法决—定,由公:路管理机构实—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交通主管部门—实施的行政处—罚 : ,第二十三条 侵占、!截留、挪用农村公】路养护资金以—及农村?公路管?。理人员玩《忽职守、徇》私,舞弊、以权》谋私的,由其所【在单位、《。。上级机关或者有【关主管部门,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,由】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!事,责任: 第五章 —附  则 》 第二?十四条 本规定自2!。00:7年5月1》。日,起施:。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