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吉林省!农村公路养护—和路政管理若—干规定?(试行) 】 吉林省人民政【府令     】吉林省农村公路【养护和?路政:管理若干规》定(试行)已经省】政,府2007年1月1!6日第1次常务会】议讨论通《过,现?予公:布,自2007年5!月1日起施》行 : 省 ?长,:,韩长赋 二○!○七年三月一日 】 第一章 总 【 则: 第一条 为【了加强农村》公路的养护和路【政管理,改》善农村交通条件,促!进我省农村经济的】发展,根据有关法】律、法规,结合本】省实际,制》定,本规定 第二【条 本规定所—。称农:村公路?,是指县道、乡【道,和符合?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!。村道及其桥梁、【隧道 《第三条 本规—定适:用于:本省行?政区:域内农村公》路的养护《和路政管《理 第《。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!,由县(市》。、区)人民政府【负主要责任》     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应当根】据农村?公,。路养护的实际需要,!安排:必要的财政》资金:,保证农村》。。公路的正《常养护 第五条 !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!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农村公《路的养?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! 第二章《 养 ? 护 第》六条 县级》以上:人民政?。府交通主管部—门和乡(镇)—人民政府,按—照下列规《定履:行农村公路的—养,护职:责: 《    (一—)省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部门在省发展【改革委确《定的养护《资金分配计划—范围内,负责编制、!下达全省农村公【路养:护项目计划》,组织筹集、安排使!用和监督管》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!;, : ,   (二)—市(州)人民政【。府交通主管部—门负:责本行政区域内【农村公路养护计划】执行情况和农—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!情况的监督》、检查;    ! (三)县(—市,、区)人民政府【交通主?管部:门负责本行政区【。域内农?村公路养护计划【建议的提出,农【村公路养护配套资】金的筹集和》安排使用; 【    《(四)县(市、区】)人民?政府交通主管部【门所属?的公路管《理机构负责农—村公路的《养护,养《护工程?招投标和发》包的组织,养护工】。程质量的检查—验收:;     (】五,。)乡(镇《)人民政府在农村】公路养护和养护【资金筹?措方面的职责—,由县(《市,、区)人民政—府根据当地实际情】况确定 第七条 !农村公路养护经费】的来源包《括: ?     (一)】县(:市、:区,)以上人《民政府安《。排的财?政资金; 》     (二)省!人民政府《交,通主管部门征收的】汽车:养路费,每》年统:筹,安排用于养护工程】的资金(《县道每公里不—得低于7000【元,乡道《每公里不得低于【。。35:00元,村道每公】里不得低于》1000元)—;    — (三)县(市【、区)人民》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!收的拖拉机、摩托车!、三(五)轮汽【车和低速货车—养路费;  【   (《四)受益人和捐【资人自愿《。资助农村公路养【护的资金;   !  (五)乡(镇】)人民?政,府通过其他合法【方式:筹集的农村公—路养护资《金 第八条 【。农村公路《养护,应当采取【向社会公开招—投标的方《式,择优《选定:养,护施:工单位但抢》险抢修工程》和可以由个人—(农户)分段承包养!护,的除外 第九条】 省:级投入的农村公路养!护资金,按》照县(市、区)实】际投入养《护资金在养护—。计划中所占的比例,!以相同的比例—。拨付 《第十条 各级财政】部门用于农村公【路养护的财政资金】,应当按《照工程进度及—时拨付 第十一条! ,农村公路养护资金】必须专款专用—,,任,何单位?或者个?人,不得侵占、》截留:、挪用 《 第十二条 农村公!路养护应《。。当按照国家和省【规定的技《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!业 第十三条 】因自然灾害等原【因造成农村公路交】。。通中断的,县(市、!区)、乡《(,镇)人民政府—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短!时间内难以修—复的,应当》修建:临时便道或者在【路口标明绕行路线 ! 第三章 路—政管理 《。 第十四条》 在农村公路上【。,禁止进行》下,列活动: —    (一)擅自!进行建?筑作业; —。 ,   (二)摆摊设!点,设置《市,场或:者其他经营场所; !     (—三)打场晒粮、堆放!。物,料及设置其他障【碍物;  —   (四)挖【。沟引水、漫路—灌溉;?    》 (五)焚烧秸秆、!。堆粪沤肥、倾倒【垃圾及撒漏污物; !     (六)】破坏公路或者—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!其,他行为 第十【五条 超过国家规定!的限:载、限高、》限,宽,、限长标准的—车辆,?不得在?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!路上行驶 —    机》动车确需《运载:不可:解,体超限物品的,必须!按照县级以》上人民?政府:交通主管部门的要】求,采取有效的防护!措施行驶;影响交通!安全的,应当按照】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,部门指定的时间、路!线、时?速行驶,并悬挂明】。显标志?  ?   运《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!规定采取防》。护措施?的,由?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!。采,取防:护措施?,,。所需费用由运输单】。位承担 第—十六条 县(市【、区)公路》。管理机?构和乡?(镇)人民政府【可以:根据国家的限定【标准,采取限制措施!,避免?超限车辆损害农【。村,公路 ? 第十七条》 县:(市、区)公—路管理?机,构、乡(镇》)人民政府应当【在农:村公路入口明显【位置,设置限—载、限高、限—宽、限?长,标准警示标志— 第十八条— 除农业机械因当】地田间作业的需要】,在农村公路上短距!。离行:驶外,铁轮》车、:。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!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!具,不得在农—村公路上行驶—确需行驶的,必【。。须经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交通主管】部门同意,并采取】有效的防护措施 】 第十九条 乡【。(镇)人民》政府可以根据—需要,要求本乡【(镇)负责》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!,配合公路》管理机构开展下列】工作: 《     (一【。)宣传农村公—路管理的法律—、,法,规和规章《;     (】。二)制止损害农村公!路的行为; 【  : , (三)在乡—、村道?路上进行《日常巡视;  】   (四)在乡、!村,道路养护施工作【业时,协助维护交通!秩序 第四章【 法律责《任 ?第二十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十四》条规定?之一:的,:处以10《0元以?。上,50《0元以下的罚—款 : 第二十一条 超限!。。车辆、铁轮车—、履带车和其他可能!损坏农村公》路路面的机具,违】反本规定擅自在农】村公路上行驶的,】。按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公路法第】七十六条的规定处】罚 : 第:二十二条 本规【定规定的行政处罚,!除法律?、,法规另有《规定的以外,由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府交:通主管部门实施【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交通主管部】门,:可以依法决定—由公路管理机—构实施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交【通主管部门实施的】行政处罚 》 第二?十三条 《侵占、?截留、挪用农村【公路:养护:资金:以,及农村公路管理人】员玩忽职守、—徇私:舞弊、?以权谋私的,—由其所在《。单位、上级机关或者!有关主管部门—,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:成犯:罪的:,由司法《机关依法追究刑【事责:任, , 第:五章: 附:  :则 ?第二十四条 本【规定自?2007《年5月1日起施行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