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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【。。农村公?路养护和路政管理】若干规定《(,试行)
】吉林:省人民政府令—
吉林省!农村公路《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!规定(试行)已【经省政府《200?7年1月16日【第1次常务》会议讨?论通过,《现予公布,》自2007年5月1!日起施行《
省 长》:韩长赋
【 二:○○七年三月—一日
第一章 总! 则?
第一《条 为了加强农【村公路的养护和【路政管理,》改善农村交通条件,!促进我?省农村经济的—发展,根据有关法】律、:法规,结合本省【实际,制定》本规定
第二条】。 本规定所》称农村公《。。路,是指县道、乡道!和符:合国家规《定技术等级的村【道及其桥梁、隧道
!
第三条《 本规?定适用于本省—行,政区域内农村公【路的养护和》路政管理《
第四条》 农村公路养—护,由县(市、区】),人民政府负》主要责任
【 县级以上人】民,政府应当根据农村】。公路养?护的实际需要,安】排必要的财》政资金,《保证农村公路的【正常养护
第五】条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》交通主管《。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农—村公:路的养护《和路政管理》工作
第》二章 养《 :护
?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交通主管【部门和乡(镇—。)人民?政府,按照下列【规,定履行农村公—路的养护职责:【
《 (一)省人【民政府交通》主管部门在省发展】改,革委确定的养护资金!分配计划范围内,】负责编制、》下,达全省农村》公路养护项目计【划,组织筹》。集、安排使用—和监:督管理农《村公路养护资金;
!
(二)】市(州)《人民政?府交通主管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农:村公路养护计—划执行情况和农村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!况的:监督、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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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县: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交通主—管,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。域内农村公路养【护计划建议》的提出,农村公【路养护配《套资金?的筹集和安》。排使用;《
(四)!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府交通】主管部门所属的公】路,管理机?构负责农村公—路的养?护,养护工程招投】标和发包的组织【,养护?工,程质量的检》查验收;《
(五】。)乡:(镇)人民政—府,在农村公路养护和】养护资金筹措方面】的职责,由县(市】。、区)人《民,政府根据当》地实际情况》确定
第七条 农!村,公路养?。护经费的来源包【括:
》 (《一)县?(,市、区)以上人民政!。府,安排的?财,政资金;
】 (二)省人民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!收的汽车养路费,】每年统筹安排—用于养护工》程的:资金(县道每公【里不得低于7—00:0元,乡道每—公里不得《低于:3500元》。,村道?每公里不《得低于1000【元);
— (三)县(】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交:通主管部门》征收的拖拉机—、摩托车、》三(五)轮汽—。车,和低速货车养—。路,费;
》 (四)受【益人和捐资人—自愿资助农村公路养!。护,的资金;
》
》(五)乡(镇)人民!政府通?过,其他合法《。方式筹集《的农村?公路养?护资金
第八条 !农村公?路养护,应当采【取向社会公》开招投?标的方式《,择优选定》养护施工《单位但抢险抢—修工:程和可?以由:。个人(农户》。。)分段承包养—护,的,除外
第九—条 省级投》入的农村公路—养护资金,按照县(!市、:区)实际投入养护】资金:在养护计划中—所占的比例》,以相同的》比例拨付
第【十条 各《级财:政部:门用于?农,村公路养护的财政】资金,应当按照工程!进度及时《拨付
第十一条】。 农:村公:路养:护资金必须专款【专用,任何单位或】者个人?不得侵占《、截留、《挪用:
,
第十二条 农村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!家和:省规定的技术—规范和操作规程作】业
:
第十?三条 因自》然灾害等原因造【成,农村公路交通中断】的,县(市、区)、!乡(镇)人民政府】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短!时间内难以修复的】,,。应当修建临时—便道或?者在:路,口,标明绕?行,路线
《第三:章 路?政,管理
《第十四条 》在农村公路上,【禁,止进:行下列?活动:
】 (一)《擅自进行建筑作业;!
—(二)摆摊》设点,设置市场或】者其他经《营场所?;
— (三)打场—晒,粮、:堆放物?料及设?置其他障碍物;
! (四)【挖沟:引水、漫路灌溉;】
,。。
(—五)焚烧秸》秆,、,堆粪沤肥、》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!;
:
, : (?六)破坏公路—或者非法影响公【路通行的其》他,行为
?
,第十五条《 ,超过国家《规定的限载、限【高、限宽、限长【标准的车《辆,不得在有—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!上,行驶
】。机动:车确需运载不—可解:体超限物品的,必】。须按:照县:级,以上人民政府交通】主管部门的要求【,采取有《效的防护措施行驶;!影响交通安全的,应!当按:照公:安机关交《通管理?部门指定的》时间、路线》、时速行驶,并悬】挂明:显标志
》 运》输单位不能按照前】款规定采取防护【措施的,由交—通主:管部门?帮助:其采取防护措施,所!需费:用由运输单位承担
!
第十六条 县【(市、区)公路管理!机构和乡(镇)人民!政府可以《。根据国家《的限定标准,—采取限制《措施:,避免超限车辆损害!农村公路
》
第十七《条 县(市、区)公!路,管理机构、》乡(镇)《人民政府《。应当在?农村公路《入口明显位置—,设置限载、限高、!限宽、限长标准警】示标志
第十【。八条 ?除,农业机械《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!要,在农村公路上短!距离行驶外,铁轮车!、履带车和其他可能!损害农村《公路路面《的机:。具,不?得在农村公路上【行驶确?需行驶的,必须经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。交通主管部》门同:。意,,并采取有效的防】护措施
》。第十九条 乡(【镇)人民政府可以】根,据需要,要求—本乡(镇)负责交】通管理?工作的人员,配【合,公路:管理机?构开展下列工—作::
,
《 (:一)宣传农村公路管!理的法律、》法规和规章;
! (二》)制止损害农村公路!的行为;
》
, (三)【在乡、村道路—上进行日《常巡视;
》
》(四)?在乡、村道》路养护施工作业【时,协助维护交通秩!序
第四》章 法律责任—
第?二十:条, 违反本规定第十】四条规?定之一的,处—。以100《元以上,500元以!。下的罚款《
第二十一条【 超限车辆》、铁轮车、履带【车和其他可》能损坏?农村公?路路面的《机具:,违反?本规定擅自》在农村公路》上行驶的,》按,照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?公路法第七十六【条的规?定处罚
》第二十二《条 本规《定,规定的行政处—罚,除法律、法【规另:有,规,定的:以外:,由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交通主管—部,门实: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交通主管部门,可】以依法决定由公【路管理机构实施县级!。以上:人民:政府交通主管部【门实:。施的行政处罚
】第二十三条 —。侵占、?截,留、挪?用农村?。公路养?护资金以及》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玩!忽职守、徇私—舞弊、以权谋私的,!由其所在单位、上级!机关:或,者,有关:主管部门,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,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!追究刑事《责任
第五章 】附 则
》
第:二十四条 》本规定自200【7年:5月1?日起: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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