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吉林!省农村公路养—。护和路政管理若【干规定(试行)【 》吉,林省:人民政府令 —    《。 吉林省农》村公路养《护,和,路,政管:理若干规定》。(试行)《已经省政府》2007年》1月16《日第1次常务会议讨!论通过,《现,予公:。。布,自2007【年5月1日起施行】。 省 长:韩长】赋, 二○○【七,年三月一日 第】一章 总 》。 则 第一条 为!了加强农村公路【的养护和路政管【理,改善农村—。。交通条件,促进我省!农村:经济的发展,根【据有关?法律、法规,—结合本?省实际,制》定本规定《 第二《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!公路,?是指:。县道:、乡道和符》合国:。家,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!及其桥梁、隧—。道 第三条— 本规?定适用于《。本省行?政区域内农村公【路的养护和》路,政管理 第四【条 农村公路养【护,由县(市、区)!人民政?府负主要责任 】    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根据农村公》路养护的实际需【要,安排《必要的?财政:资金,保证农—村公路?的正:常养护? 第五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交通【主管部?门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农—村公路的养护—和路政管理》工作 第二—章 养 《。 护: 第六条 县级以!上人民?政府交?通主:管部门和乡(—。镇):人民政府,按照【下,列规定履《行农村公路的养护】职责::     【(一)省人民—政府交通主管部【门在省?发展改革委确定【的养护资金》分配计?划范围内《,负:。。。责编制、下》达全省?。农村公路《。养护:项目:计划,组织筹集、安!排使用和监督管理】农村:公路养护资金; !  :  (?二,)市(州)人民【政府:交通主?管部门负责本—行,政区域内农村公路】养,护计划执行》情况和农村》公路养护资金使【用情况的监督、检查!; ?    (三)县】。。(市、区)人—。民政府交通主管部】门负:责本:行政区域内农村【公路:养护计划建议的提出!,农村公路养护配】套资金的筹集和【安排使用;   ! , (四)县(市、】区)人?民政府交通》主管部门所属的【公路管理《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!养护,养护》工程招投标和发【包,。的组织,养护—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!;,     (五)!。乡(镇)人民政府】在农村?公路养护《和养护资金筹—措方面?的职:责,由县(市、区】)人:民政:。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!。确定 《第七条 农》村公:路养护经《费的来源包括: 】 ,    (一)【县(:市,。。、区)以《上人民?政府安?排的:财政资金;   !  (二)》省人民?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!收,的汽车?养路费,每年统【筹安排用《于养护工程的—资金(?。县道每公里》不得低于7000元!。,,乡道每?公里不得低于—3500元》,村道每公里不得低!。于1:000元);  !   (三》)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府交通主【管部门征《收的拖拉机、—摩托车、三(五)】轮汽车和低速货【车养:。路费;?。     (四)!受益人和捐资人自愿!资助农村公路—养护的资金; 】 ,   (五)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通过其他合法方【。式筹集的农》村,公路养护资金 】第八条 农村—公路养护,应当采】取向:。社会公开招投标【的方式?,择优选定养护施工!单位但抢《险抢:。。修工程和可以由个人!(农户)分》段,承包养护的除外【 第九条 —省级投入的农村公路!养护资金,按—照县(?市、区?)实际投入养护【资金在养《。。护计划中《所占的比《例,以相《同的比例拨付— :第十条? ,各级财?政部门用《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!政,资金,应当按—照工程进《度及时拨付 【。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!。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!用,任何单位或者】个人不得侵占、截】留、挪用 第十】二条 农村公路【养护:。应,。当按照国家和省规】定的技术《规范:和操作规程作业 】。 第:十三条 因自然【灾,害等原因造》成农:村公路交通中断的,!县(:市,、区)、乡(镇)人!民政府应当立即组】织抢修短时间内【难以修复的》,应当修建》。临,时便:道,或者在路口标—明绕行路《线 : 第三章 路政管】理 第十四—条, 在:农村公路上,禁【止进:行下列活《动:  》  : (一)《擅自进行建筑作【。业;   —  (二)摆摊设点!,设置市场或者其】他经营场所; 】  :  :(三)打场晒粮、】。堆放物料及设置其】他障碍物;  】   (四)挖沟引!。水,、漫:路灌溉; —。。    (五)【焚烧秸秆、堆粪【沤肥、倾倒垃圾【及撒漏污物; 【     》(六:)破坏公路》或者非法影响—公路通行的其他行为! 第十五条 【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!、限高、《限宽、限长标—准的车辆,不得在】有限定标《。准的农村公路—上行驶     !机动车确需运—载,不可:解体超限物品的,必!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交通主管部【门的要求《,采取有《。效的防护措施行【驶,;,影响交通安》全的,应当》按照公安《机关交通管》理部门指定》的时间、路线、【时速行驶,并悬挂明!显标:。志     【运输单?位,不能按?照前款规《定采取防护措施的】,由交通主》管,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!措施,所需》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! 第十《六条 ?县(市、区)公路管!理机构和乡(镇)】人民政府可以根【据国家的限定标【准,采取限制措【。施,避?免,超,限车辆损害农村公】路 第《十七条 县(市、】区):公路管理《机构、乡(镇)人民!。政府应?当在农村公路—入,口明显?位置,设置限载、】限高、限宽、限长标!准警示标志 第】。十八条 除农—业机械因《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!,在农村公路上短】距离行?。驶外:,铁:轮车、履带车—和其:他可能损害》农村公路路》面的机具,不得在】农村公路上行驶【。确需行驶的,必须经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!通主管部门同意,】并采取有效》的防护措《施 第十九—条 乡(镇》)人:民政府可《以根据需要》。,要求本乡(—镇)负责交通管理】工作的人员,配【。合公路管《。。理机构开展下—列,工作::,    》 (一)宣传农村】公,路管理的法律—、法:规,和规章;    ! (二)制止损害】农村公?路的:行为; 》    (三—),在乡、村《道路上进行日常巡视!;  《   (《四)在?。乡、:村道路养《护施:工作:业时,协《助维护?交通秩序《 第四章》 法律责任 第】二十条 违》反本规定第》十四:条规定之一》的,处以100【元以上,500元】以下的罚《。款 ?第二十一条 超【限车辆、《铁轮车、《履带:车和其他可》能,损坏农村公路路面】。的机:具,违反本规—定擅自在农村—公路上行《驶的,按照》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公:。。路法第七十六—条的:规定处罚 》 第二十二条 【本规定?规定的行政处罚,】除法律、法》规,另有规?定的以外,由县级】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!人民政?。府交通主管部门,可!。以依法决定由—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县!级以上人民政—。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!的,行政处罚《 第?。二十三条 侵占、】截留、挪用农村公路!养护资?金以及农村公路管理!人员玩忽职守、徇私!。舞弊、以权》谋私的,由其—所在:单,位、上级机》关或者有关主—管部门,《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。的,:由司法?机关依法追究刑事】。责任 ? 第:五章 附 》 则 第》二十四条《 本规定自2007!年5:月1日?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