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】。 吉林省农村公!路养护和路政管理】若干规定(试行) ! 吉林省人】民政府?令,     —吉林省农《村公路养《护和:。路政:管理若干规定(【试行:)已经省政府200!。7年1?月16日第1次【常务:会议讨?论通过,现予公布,!自,。2007年》5月1日起施行 !省 :长:韩长《赋 二○【○七年三月一日 !第一章? 总: , 则 ? 第一条 为了加强!农村公路的养护和】。路政管理,改善【农村交通条件—,促进我省农村【经济的发《展,根据有关—法律、法规,—结合本省实际,【。制定本?规,定 第二》条 本规定》所称农?村公路,是指—县道、乡道和符【合国家?规定技术等》级的村道《。及其桥梁、隧道 】 第三条 本规定】适用于?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!公,路的养护和路政【管理 第四条 】农村公路养》护,,由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负主要责任】     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应当根】据农村?公路养护的实际需】要,安?排必要的财政资【。金,保证农村公【路的正常养护— 第?五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!主管: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农村公路【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!作 ?第二:章 养  》护 第六条 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—交通主管部门和乡】(镇)人民政府,按!。照,下列规?定履行农村公—路的养护职》责:    【 (一)省人民【。政府交通主》管,部门在省《发展:改革委确定的—养,护资金分配》计划范?。围内,?负责编制、下达【全省农村公路养护】项目计划,组织【筹集、?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!农,村,公路养护《资金;   【  (二)》市(州?)人民政府》。交通: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?农村公路养护—。。计划执行《。情况和农村公路养】护资:金使用情况的监督】、检查;   】  (三)县(【市、区)人》。民政府交通主管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农村公路养护】计划建议《的提出,农》村公路养护配套资】。金,的筹集和安排—使用:;,    》 ,(四)县(市、区)!人民:政府交通主管部【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!。构负:责,农村公路的养护【,养护工程招投【标和发包的组织,】养护工?。程质量的检查验收】;     【(五)乡(镇)人民!政府在农《村公路养护》。和养护资《金筹措方面的—职责,由《。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《根,据当地实《际情况确《定 第七条 农村!公路养护经费的【来源包括: 【   ? (一)县(市、】区)以上人》民政府?。安排的财政资—金;  》   (二)省人】民政府交通主管【部门征收的》汽车养?路费:,每年统筹安排用于!养护工程的资金(县!道每公里不》得低于7《000元,乡道【。每,公里不得低于3【5,0,0元,村道每公【里不得低于1000!元);   【  (三)县(市、!区)人民政》府交:通主管部门征收的】拖拉机、摩》托车、三(五)【轮汽:。。车和低速《货车养路《费; 《    (》四)受益人和捐【资人:自愿资助农村公路】养护的资金;—  ?   (五)乡(】镇):人,。民政府通过其他【合法方式筹集的农村!公路养护资金— 第八条 农【村公路?养护,应当采取【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!方式,择优》选,。定养护施工单—位但抢险抢》。。修工程?和可以由个人(农户!),分段承包养护的【。除外: 第九条 省级投!入的农村《。公路养护资金,按照!县,(市、?区)实际投入养护】资金在养护计划中】所占的比《例,以相同的比例】拨付 第十条 】各级财政部门—用于农村公》路养护的财政资金,!应当按照工程进度】及时:拨付: 第十一条 农】村公路养《护资金必《。须专款专用》,任:何单位?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】、截留、挪用 第!十二条 农村—公路:养护应当按》照国家和省规—定,。的,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!作,业 : 第十三条 因自】然灾害等原因—造成农村公》。路交通中断的,县】(,。市、区?),、乡(镇)人民政府!。应,当立:。即组织抢修短时【间内难?以修复?的,应当修》建,临时便?道,或者在路口标—明,绕行:路线 第三—章 路政管理— :第十四条 在农村】公路上,禁止进【行下列活动: 】    《(一)擅自进—行建筑作业; 】    (》二)摆?摊设点,设》置市:场或者其《他经营场所;—     (三】)打场晒《粮、堆放物料及设置!其,他障碍物;  】   (四)挖沟引!水、漫路灌》溉;     (!五)焚烧《秸秆、堆粪沤肥、倾!倒垃圾及撒漏污【物;    【 (六)破》坏公路或者非法【影响公路通行的【其,他,行为 第》十五条? 超过?国家:规定的限载、限高】、限:宽、限长标》准的车?辆,不得在》有限定?标准:的农村公路上行【驶    — ,。机动车确需运载不】可解体超限物品的,!必须按?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交,通主管部门》的要:求,:采,取有效的防护措【施行驶;影响交通】安全的,应当按照公!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。指定的时间、路线】、时速行驶,并悬】挂,明显标志《 ,。     运输单】。位不能?。按,照前款规《定采取防护措施【的,由?交通主管部》门帮:助,其采取防护措施【,所需费用由运【输单位承担 — 第十六条 县(】市、区)公》路管理机《构和乡(镇)人【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!的限定标准,—采取限?制,措施:,避免超《。限车辆?损害农村公》路 ?第十七条 县—(市、区)》公,路管理?机构、乡《(,镇):人民政府应当在农】村公路入口明—显位:置,设置限载、【限高、限宽、限【长标准警示标志【 第十八条 除】农业机械因当—地田间作业的需要】,在农村公》。路,上短距?离,行驶:外,铁轮《车、履?带车和其《他可能损害》农村公路路面—的机具,不得在【农村公路上行驶确】需行驶的,必须经县!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】通主管部门同意,】并采取有《效的防护措施 【。。 第十九条 乡(】镇)人?民政府可以根—据需要,《。要求本乡(镇)负责!交,通管理工作的人员,!配,合公路管理机构开展!下列工作:》   《  (?一)宣传农村公路管!。理,的法:律、:法规和?。规章;    】 (二)制止损害】农村公路的行为; !    《 (三)《在乡、村道路上进行!日常巡视; 【  :  (四)在乡、】村道路养护施工作】业时:。,协助维护交—通秩序 第四【章 法律责任 【 第二十条 违【反本规定第》十四条规定之一的】。,处:以1:00元?以上,?500元以》下,的罚款? 第二《十一条 超限车辆、!铁轮车、履带车和其!他可能损坏农村【公路路面的机—具,:违反本?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!上行:驶的,按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?公,。。路法:第七十六条的规定】。处罚 ? 第二十二条— 本规定《规定的行政处罚【,除法律、》法,规另:有规定的以》外,由?县,。级以上人民政府【交通主管《部门实施县》级以上?人民政?府,交通主管部》门,可以依法决【定由:公,路,。管理机构实施县【级以上人民政—府交通主《管部门实施的行【政处罚? 第二《十三条 侵占、截】。。留、挪用《农村:公路养护资金以及农!村公路管理人员玩忽!职守、徇私舞—弊、以权谋》私的,由其所在单】位、上级机关或者】有关主管部门,【依,法给:。予行政?处分:;构成犯罪的,由】司法机关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五章 附  】则 第二十四条】 本规定自》2007年》5月1日起施—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