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。新余市建筑管理办】法,
余府【令第8?号,
新余市建筑管】理办法已经》2007年2月5日!市七:届人民政府第2【次常务会《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!007年4》月1日起《施行
?
市 ? 长
》 二○○七年二月九!日
第一章— 总则
—第一条 为加强【本市建筑活》。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!筑市场秩序》保证:建筑工程质量—和安全促进建—筑业健康《发展根据中》华人民共和》。国建筑法、》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招标投标法、国务】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!条例和江《西,省建筑管理条—例等:有关法律、法规制】定,本办法
! 第二条》 ,凡在本市行政区域】内从事建筑管理和建!筑活动?实,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!管理必须遵》守本办?法
《
第三条 !本办:法所:。称建筑活动是指从】事各类建筑(含【装饰装修、附属设】施的:建造下同)和设备】安装、管《道、线路铺设—等方:面的勘?察、设?计、招标投标、【施工、中介》服务、?建筑构配件、非标】准设备?的加:工等活动《
【 第四条 新—余市建设局》(以下简称》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)负责全市【建筑活?动的:监督管理《
》。 , 建设工程—项目实行分级—管理与监督》本市城市规》划区范围内的建设】工程项目由》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具体实】。施管理和监督本市城!市规划区范围—外的:建设工?程项目根据行政【区划由各《县,(区)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】管,理,。。和,监督
— 市发—展改革、财》政,。、规划、《国土资源、城市管理!、房产、《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!的职责履行对—。全市建筑活动—的监督管理
【第二:章 施工许可管理!
第五《条 :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!单位应当《向县级?以上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!筑工:程施: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!施工:过程:中建设单《位或者施工》单位发生《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!领,取施工许可证—
《
第六条 建!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!许可证?应当具备《下列条件《并提交?。相应的证明》文件
【 ㈠已经—办理:。该建筑工程用地【批准手续;
! ㈡在城【市规划?区的建筑工程已经】取,得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;
—
? ㈢已—经对建筑《节能及?使,用预拌(商品)混】凝土:有关事项《进行落实;
】 》㈣施工场地已—经基本具备文明施】。工的:条件需?。要,拆迁的其拆迁进【度符合施工》。要求:;
:
: 》㈤已经依法确定施工!企业并已落实施工】现场管理《人员:;
【 :㈥有满足施》工需要的施工图【纸及技术《。。资料:施工图设计》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!了审查?;
—。 ㈦施工—企业编制的施—工,。组织设计《。中有根据《建筑工程特点—制定的相应质—量、:。安全技术措施—专业性较强》的工程?。项目编制《了专项质量、安全】施工组织《设计:并按照?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!、安全监督手续【;
— ㈧按照规定应!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!委托监?。理,。;
》 , ㈨《按规定落实建设资】金建设工期不足一年!的到位资金原—则上不得少于—。工程合同价》的50%建》设工期超过一年的】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!少于工程合同—。价的30%;建设单!位应当提《。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!金证明有条件—。的可以实行银行付】款保函或者其—他第三方担》。保;:
,
㈩】。法律:。。。、行:政法规规定》的,其,他条件
— 依照【前款第㈨项》规定实行银行付【款保函或《者其他?第三:方担保的具体办法】另行制定《
?
? 第七条 建【设单位应当自—领取施工《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!内开工因《故不能按《期,开工:的应当在期满前向】发证机关申》请延期?并说明理由;—延期以两次为限每】次不超过三个月【既不开工又不—申请延期或者超过】延期次数、》时限的施工》许可证自行废止【
【 ,
第八条 】在建的建筑工程因】故中止施工的建【设单:位应当?自中止施工之日起】一个月内向》发证机关报》告报告内《容包括中止施—工的时间、原—因、在施部位、维修!管理措施等并按照】规,定做好?建筑工程的维护【管,理工作
》 —建,筑工:程恢:复施工时应》当向发?证,机关报告中止—。施工满一年的工程】恢复施工《前建设单位应—当报发?证机关核验施—工许可证
— ,
第九条】 建筑业企业应】按国家有关规—定比例缴纳农—。民工工资保》障金
第》三章 资质及【从业人员《资格管理
】 第十条 下【列单位必须取得【。省以上建设行—政主:。管部门颁《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!商,行政管理部门—登记注册后方可在】资质证书规定—的范围?内从事建《。筑活动
【 ㈠工程勘】察设计单位;
【。
【㈡建筑?施工单位;
! : ㈢招标代—理、:工程监理、》。造价咨询《、工程检《。测等中介服》务单位
》 法【律、法规另有规【定的从其规定—
《
第十—一条 ?工程勘察设》计单位、《建筑:业企业及《中介机构《。等单:位,不得超本《单位:资质等级承》接工程?业务不得将工程【业务转包、转让或】出借、出卖资质【证书
—
第》十二条 中介服【务机构应《当执行?国家和?省、市有关管理【。。规定依法《经,营,平等竞?争不得以降低取费】标准、转嫁服—务费等方式搞不正】当竞争中介服—。务机构及《其有:关人员不得》与建设单位》、施工单位或投标】人相互串《通、:弄虚作假《并,。从中收取好处费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利,用职权?指定中介服务—机构
】 , ,第十三条 国家规】定的需要注册的专业!技术:。人员必须依法取【得执业资《格证: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!可从事?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!动;其他专业技术人!员、:管理人员和生产操】作人员应《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!书后:方可:从事规定范》围,。内的建筑活动—
? : 前款规定的人!员不:得出卖、出借证【书,、,图章:、图签
【
《第十四条 》施工企业在中标【后管辖项《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加强对—中标企业的标后监】督管理坚《决防止施工》企,业转:让、出借资质证书及!。其他:弄虚作假《行为推行生产一线】操,作人员?持证上岗制度并对施!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!配,证,上岗进行监督检【。查
第四》章 发包与》承包
第十五【条 :涉及社会公共利【益、公众安全的项目!全部:。或者部分使用—国有资金投资—或者国家融》资的项目《全部使用国》际组织或《者外国政《府贷:款、援?助资金的项目包【。括项目的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、监理以【及工程建设有关【的重:。要设备、《材料等?采购达到下列—标准的必须进行招】标
:
? ㈠施—工单项?合同估算价在10】0万元人民币—(房屋建筑、地质基!础、园林《绿化、装饰装修和市!政基础设施》工程施工项目—50万元人》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!10:00:平方米)《以上的;
【。 : ㈡重要—设备、材料等货物的!采购单项合同—估算价在5》0万元?。人民币以上的;【
: ㈢【勘察:、设计、监理—等服务的采购单【项合同估《算价在?30万元《人民币以上的;
】
: ㈣单项合!同估:算价低于本款—第㈠、㈡、㈢项规】定的标准但》。项目:总投资额在100】0,万元人民币》以上的
! 前款规》定之外的《项目招标人在告【知工:程所在地《的,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后可直接】发包
》 涉及国】家安:全、:。国家秘密《、,抢,险救:灾或者属于利用扶】贫资:金,实行以工代》赈、需?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!情况不宜《进行招标《的项目可《以直接发《包,
】第十六?条 工程招标—应当:遵循公开、》公平、公正和诚【实信用的原则—由招标?人依法组织》实施实行《招标人?负责制?工程施工《招标投标活》动及:有关当事《人应当接受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!实施的监督》
《
? 第十七条 必须依!。。法招标的工程建设】项目应?当具备下《列条:件才能进《行施:工招标
【 ㈠招标人已!经依法成立招—标范围、招标方【。式和:招,。标组织形式等—应当:履行核准手续已【经核准的;
】 ㈡—工程投资计划批准】文件;
《
㈢土!地部门批准的—。。建设工程用》地证明;
】 ㈣》规划部门批准的规】划许可证;
! ㈤建设资】金的落实证明;
! ? ㈥有通—过施工?图设:计审查?的设计文《件和相关技术资料】;
:
— ㈦法?律、法规、规—章规定的其他条【件
《。 :
— 第十?八条 ?工程施工招标分【为公开招标》和邀请?招,标
》 全部使用国!有资金投资或—国有资?金,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!地位的施《工招:标,工程应当公开招【标
!前,款规定之外的其他】工程经批《准后可以实行邀【请招标采《取邀请招标方式的】招标人?应当向5个以上具备!承担施?工招:标,项目能?力、资信良好的特定!法人或者其》。他组织?发,出,投标邀请书》在同:等条:件下鼓励将上—年,度,已创建?省级优良工》程的施工企业优先作!为邀:请投标对象参与投标!
【 第十?九条: 依法必须进行招】标的项目招标人【具有编?制,招标文件和组织【评标能力的可以自】行办理招标事宜并报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备案不具备自—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!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!格的招标《代理机构代理—招标
【
第二十条 】。建筑工程发》包单:位,应当将建筑》工程发包《给具有相应资—质等级和《经营范围的建—筑工程?承包单?位不得提高招标工程!实际情况所需投标企!。业资质等级要求不得!将依法必须》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!化整为零或用其他】方式规避《招,标,不得将建筑工程肢】解发包不得》以不合?理的:条,件限制或排斥潜在】投标人不得对—潜在投标人实—行歧:视待遇或违法收【费
【 第二十一条【 ,实,行招标?的工程项目》应,当进入建设工程【交易中心《进,行交易
】
第《二十二?条 全部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!国有资金《投资为?主的建筑工程—应当采?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!法计价和经》评审:的最低投标》价评标
— : 建筑工程发包!实行合理标价中标的!原则发包单位不得】压级压?价不得要求承—。包单位带资承包、】垫款施工《
— 第二十三—条, 建筑工程总承【包单位应当自行组】织完成所承》。包的主体工程对【工,。。程中:的非主?体部:分可以分包给有相】应资:质的单位承建—但是除总《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!包外必?须经:建,设单位认《可
:
《 建设工程承包!单位不得《将承包的工》程转:包建设?工程承包单位派【。。。驻施工现场的—项目经理(建造师】)、“五大员”等】施工管理人员与【企业投标文》。件拟:派人:员不相?符的:视为转包
》
第五?章 造价与合同管】理
第二十四【条, 建设工程施—工合同依法签订【后应:。当报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进》行,备案
! 第:二十五条 建设工】程,造价须以国》家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、省、】市或:。有关:部门发?布的工程造》。价计价?标准、计价办法等有!关规定为计价依据】由发、承包双方在合!。。同中约定
【
:
第二十六【条, ,设计单位在工—程设计时《应当按规定准—确齐全地编制—设计概算《、施工图预算和设计!说明书等文》件竣工结算应按建】设,工程价款结算—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!文件办理《建设单位和施—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!遇到新工艺、
【
新材料属【于定额缺项》项目应及时通知工程!造价管理《机,构并有义《务,。协助:工程造价管理机【构编制?补,充单位估《。价表作为结算的【依据
】 , ,第二十七条 发【包方应按《。合同的约定及工程】进,度及时拨付工程款】。项承包方应按—时支付农《民工工?资
?
《 第二十》八,条 招标投标的建设!工程:合同约?定的:合同价?款、:。工程款支付、—项目经理《(建造?师)及?其他管理人员等主】要,内容应当与招标【文,件、中标通知书以】及投标时《承诺的条件相一【致
第六章 【 建:筑工程质量管理
!第二十九《条 建设单位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】求建筑?设,计单位或《者施工企《。业在工程设计中或】者施工作业中违【反建设工程强制性】标准:降,低,建,设工程质量
【
》 第三十条》 建筑工程建设、勘!察,。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、检测、建筑材【料设备供《应单位?和预制建筑构—件、:商品砼生产》厂家应当建立—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!行质量责任》制严格执行有—关工:程质:量管理的法》律、法规及技—术标准
《
第】三十:一条 工程监理【单位应当委》派具备相应资—格的总监理工—程师和监理工—程师担任《项目总监必须—严格履行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工程》质量监理职责
! , 工程监理单位不!得与:被监理工程的施【工,单位以及材料设备】构配件供应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!他利害?。关系监理《人,员不得在施工单位兼!职
?
第三十!二,条 :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!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!按照工程设计—施工图纸和》施工:技术标准施工—不得擅?自修:改工程设计》不得偷工《减料:
,。
— 第三十三条 【施工单位必须建【立健全质量检—验制度和工》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!见证取?样送检制度
】。
?。 第三十四—。条 建设单位对涉】及建筑主体和承【重结构变动的—建筑装修工程—必须:在施工前委托原【设计单位《或具:有相应资质条—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!计修改方案否则不】得施工
《
房】屋建筑?使用者在装修过程】中不得擅自》变动房屋建筑—主体结构《和承:重结构
】
?第三十?五条 工程竣—工后建设《单位应?当组织设计、施工】、工程监理、消防等!有关单位进行竣工】验收建筑《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!不合格不得》交付使用
— 建设】单,位应当自工程竣【工验收合格》之日起15日—内将工程相关文件和!技,术资料报送》建设部门备案—并按国家有关规【。定及时将工程竣【工档案移送城建档】案馆:未经竣工验收—备案的不得交—付使用、《销售:不得办理《房屋权属登记等有】关手续
【
第三十六】条 建筑工程—实行质量保》。修,制度在?国家规定《的保修期内出现【质量缺陷由》施工单位履行保修】义务并对造成的【损失承担《赔偿:责任
第》七章 安全—生产与文明》施工:管理
第三十七条! 建设单位在编【制工程?概算时应当确—定,建设工程安全—作业: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!资金;在申请—。领取:施工:许可证?时,应当提供《银行出具的建—设工程安全施工措】施所需资金到位证明!及其他有《关资:料
《 《 施工单位》应当为施工现场【从事危险作业的【。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!险支付?保险费?
— 第三十八—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!监,理工:程师:应当按照法律、【法规和工程》建,设强制性标准—。实施:监,理并对建设》工程:安,全生产承《担监:理责任在实施—监理:的过程中发现存【在安全?事故隐患的》应,当及:时要求施工单位【整改;情况》严,重的应当要求—施工单位暂行停止】。施工并及时报告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!不整改或者》。不停止施《工的:工,程,监理单位应当报告】安全监督机构
【
,
第【三十:九条 施《。工单位?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!单位的?安全生产工》作全:面负责施工单位应】当保:。证安全生产》条件:。所需的资金投入【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!织制定安《全施工措施消除【安全事故隐》患
】 第:四十条 施》工单位?应当:在施工组织设—计中编制安》全技术措施或专【项安全施工方案且经!施工单?位,技术负责人、总【监签字后《实施对于危》险性较大的》深基坑?、地下暗挖工程【、高:大模板工《程的专项施工—方案施工单位应当】。组织专家论》证、:审查
《
第四】十一条 施工现场实!行安全生产文明【施工评价《制度工程《开工:前施工现场应当【具,备以:下条:件
《 ㈠—。建设单位应当完【成“三通一平—”;
《 》 ㈡施工单位—应当对施工现场地面!及道路进行硬化【;
《 ㈢—。施工现场应当进【行封闭管理主要【。出入口处必须—具备车辆冲洗平台配!。置冲洗设备;
【
㈣】在进出大门口悬【挂工程?概算牌、管理人员名!单、照?片及监督电话—牌、消防保卫(【防火)?责任牌、《安,全生产?牌、文明施工—牌和:施工现?场,平面图;
— —㈤有满足《施工需要的临时【设施:;
:
《 ㈥法律—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的其他条件
!
: 安全生产!。与文明施工是—评优的重《要依据凡达》不到安全生产与【。文明施工《的工程不《能评为省、市优【质工程?
,
?。
第四—十,二条: 施工现场对毗【邻建筑?物、构筑物、管线】等可能?造成损害的以及【在特殊环境下—作,业的施?工单:位,应当采取安全防护】措施加以《保护所?。需费用由建设单位】负责
! ,第四十三条 —施工中发生事故【时施工单位应当【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!员伤亡和事》故损失并按照—国家有关规》定及时向有关部【门报告
第八章】 责?任
:
第四十《。四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依》照,有关: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的,。规定进行处罚造成】损失:的应当予《以赔偿
》 , ? ㈠项目经—理(:。。建造师)、“五【大员”及监》理工:程师:、监理?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!员与其投《标文:件,不相符的或者发【现这一?情况的建设单—位、监理单位不及】时向:主管部门报告的;】
】㈡,施工现场《管理:人员不?在,岗,、人证不符、—无证上岗和一人多】岗的:;
《 : : ㈢中介机构恶意】竞争:、扰乱建筑市场情节!严重或?者其从业人员违【反规定执业的;【
— ㈣建设单位【未提:供建设工程安全生】产作业?环境及安全施—工措施所需资金【的;
! ㈤工程监理—单位对施《工现场存在安全【隐患:不予监?管,或监管不力的—;
:
, , ㈥建筑施!工现场管理混—乱不符合保卫、场容!等管理要求》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!定或者?管理不善的或者生活!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!的;
— , ㈦《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!工程建设项目而【未使用的;
! ㈧中标人】。不按照规定和—时,效与招标人》签订施?。工合同或不》履行合同义务—的,
《 ,。 注册执业人员!。有,前款规定情形—并造成较大》影,响或质量事故的【可以责令《。其在本市停止执业】。一年;造成恶劣影】响或重大质量事故的!提请有关发证机关】吊销其执《。业资格证书》
》 前两款所【指行政处罚的—决定除依照相对集】中行政处《罚权:的有关规《定由新余《市城市管理行—政执法局作出之外】均,由市建?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作出
【
:。 第四十五条 监】理人员索《拿卡要、索》贿受贿的一经发现】责令改正没收违【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!移交司法机》关处理
【
: 第四十》六条 ?勘察设计、建—筑业企业《、中介机构及—其从业人员》。因过失在市外—受到处罚尚在处【罚期的在《本市:同时有效
》
【第四十七条 —国,家机关工作人员违】反本:办法玩忽职守—。。。。、,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;尚》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
—
第九章 附则
!
第四十八条 【本办:法自2007—。年4月1日起施行新!余,。市人民?政府19《98年4月1日【印发的新余市建筑市!场,管理办?法(:。余府发[《1,998]41号)】同时废止《。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