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【。余市建筑管理办法】
余府【令第8号
—新,余市建筑管》理办法已经》20:0,7年2月5日市【七届人民政府—第2次常务会议【通过现予《公布自2《007年4月1【日,起施行
市 】长
? 二○《○七年二月九日
!第,一章 总则
第!一条: 为加强本》市建筑活动的监督】管理维护建》筑,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!程质量和安》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!展根据中华人—。民共和国建筑法、】。中,华人民共《和国招标投标—法、国务院建设工程!质量管理条例和江】西,。省,建筑管理《条例:等有关法《律、法规制定本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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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条 ?。凡在本市行政—。区域内从事建—筑管:理和建筑活动实施】对建筑活动》的监督?管理必须遵》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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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!活动是指《从事:各类建?筑(含装饰》装修、附属设施的】建造下同《)和:设备安装、管道、】线路铺设等方面的勘!察、设计、》招标投标、施工、中!。介服务、建筑构配】件、非标《准,设备的加工等—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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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。条 新余市建—设局(以下简称【市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)负责【全市建筑《。活动:的监督管理
】 《 建设工程》项目:实,行分级管理与监督】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!内的建设工程项【目由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!理和监督本》市城:。市,规,划区范围外的—建设工程《项目根据行政—区,。划,由各:县(区)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:。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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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。 市发展改革、财】政、:规划、国《土资源、《城市管理《、房:产、环保等部门按】照各:自的职责履行对全】市建筑活动的监【督管理
《
第二章 —施工许可管理
第!五条 建筑工—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!当向县级以》上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依法申请【领取建筑工程施【。工许:。。可证建筑工》程在施工过》程中建?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!。发生变更的应当重】新申请领取施工许】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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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—条 建设《单位申请《领取施?工许可证应当具备】下列条件并提交【相应的证明文件【
: , ㈠已经】办理该建筑工程用】地,批准手续《;
】 ㈡:在城:市规划区的建—。筑工程已《经取得建设》工程:规划许可《证;
《 ㈢已】经对建筑节能及【使,用预拌(商品)混】凝土有关事项进行】。落实:;
【 ㈣施《。。工场地已经基本【具备:文明施工《的条:件,需要拆迁的其拆【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!;
》 ㈤》已经:依法确?定施工企业并已落】实施工现场管—理人员;
【 ?。 ㈥?。有满足?施工:需要的施《工图: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!设计文件已经—按规定进行》了审查;
【 ㈦施工】企业编制的施工组】织,设计中有根据建筑】。工程特点《制,定的相应《。质量、安全技术措施!专业性较强的工程】项目编?制了专项质量、安】全施工组织设—计并按照规定—办理了工程质量【、安全监督手续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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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㈧按照规定应!该委托监《理,的工程已委》托监理;
! ㈨按规定落实!建设资金建设工【。期不足一年的到【位资金原则上—不得少于工》程合:同价的50%建【设工期超过一—年的到位《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!。工程合?同价的30%—;建: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!出具的到位资金【证明:有条件的可以—实行银?行付: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!方,担保;
【 ㈩法—律、行政法规—规定的?其他条件
】 : 依照前款—第㈨:项规定实行银行【付款:保函: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!的具:体办法另《行制定
《
【第七条 《建设单位应当自【领,取施工许可证之【日起三个《月内开工因故不【能按期开工》的应当在《期,满前向发证机关申】请延期并《说明:理由:;延期以《两次:为限每次不超过【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!申请延期或》者超过?。延期次数、时限的施!工,许可证自《行废止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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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八条 在建【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!施工的建设》单位应?当自中止《施,工之日起一个—。月内:向发证机关报—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!施,工的:时,间、原因、在施部位!、维修管理措施【等并按照《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!维护管?。理工作
》 建筑工!程恢复施工时应【。当向发?证机关报告中止施】工满一?年的:工程恢复施工前【建设单位应当报【发证:机关核验施》工许可证
【
? 第九《条 建筑业企业应!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!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!金
第三章 【 资:质及从业人员—资格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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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【 下列单位必须取】得省以?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颁发的资质证—。书并经工《商行政管理部—门登记注册》后方:可在资质证书规定】的范围内从事建【筑活动
》 ㈠工】程勘:察设计单《位;
! ㈡建筑施》工单位;
】 ? ㈢招?标代理、工》程监理、《造价咨?询、工?程检测等中介服务】单位
【。 法律、法规】另有规定的》从,其,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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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!条 :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】、建筑业企业—及中介?机,构等单?位不得超本单位【。资,质等级承接工程业务!不得将工程业务【。转包、转让或出借】、出卖资质证—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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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!应,当执行?国家和?省、:市,有关管理《。规定依法经营—平等竞争不得以降】低取:费标准、《转嫁服务费等方式】。。搞不正当竞争—中介服?务机构及其有—关人员不得》与建设单《位、施工单位或【投标人相互》串通、弄《虚作假并从》中收取好处》费任何?单位和个《人不得利《用职权指定》中介:。服,务机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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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 国家规!定的需要注册的【。专业技术人员必【。须依法取《得执业资格证—书并按规定注册【后方可?。从事注?册范:围,内的建筑活动;其】。他专业技术人员【、管:。理人:员和生产操作人员】应当取?得相应的资格证【书后方可从事规【定范围内的建筑【活动
! 前款规定的人【员不得出卖、出借证!书、图章《、图签?
【。。 第十四条》 施工企《业,在中标后管辖项目的!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!强对中标企》。。业的标后监督管理】坚,决防止施工》企,。业转:让、出借资质—证书及其《他弄虚作假》行为推行生产一线】操,作,人员持证《上岗:制度:。并对施?工现场项目管理【人员:配证上岗进》行,监督检?查
第四》章 发包与承包
!第十:五条 涉及社—会公共利益、—公众安全的项目【全,部或者部分》使用:国有资金《投,资或者国家融资【的项目全《部使用国际组—织或:者外国政府》贷款、援助资金的】项目包括《项目的?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以及工程建设】有关的重要设备、】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!标准的必须进行招】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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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施!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!100万元人民币(!房,屋建:筑、地质基》础、园林绿化、装】饰装修和《市政基础设》施工程施工》项目50万元人民币!或者建?筑面积在1》000平方米)以】上的;?。
》 ㈡重要—设备、材料等货物的!采购单项合同—估算价在50万【元人民币以》上的;
【 ㈢勘察【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!的采购单项合同【估,算价:在30万元》人民币以上的—;
!㈣单项合《同估算价低》于本款第㈠》、㈡、㈢项规定的】标准:但项目总投资—额,在1:000万元人—民币以上的
】 前款规定!之,外的项目招标—人在告知工程—所在地的《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后可直接发包—
】涉及国?家安全?、国家秘密、抢险】救灾或者《属于利用《扶贫资?金,实,行,以工代赈《、需要?使用农民工等—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!标的项目可以直接】发包
》
》第十六条 工程招】。标应当遵循公开、公!。平、公正《和诚实信《用的原则《由招标?人依法组织实施【实行招标人负责【制工程施《工,。招标投标《活动及有关当事人】应当接受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依法实施的监【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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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七条 》。必,须依法招标》的,工程建设《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!件才能进行施工【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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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。 , ㈠招标—人已经依法成立招】标范围、招》标方式和招》标组织?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!手续已经核准的;】
》 ㈡工程投【资计划批准文—件;
!。 ,㈢土地部门批准【的建设工程》用地证明;
—
, : 《㈣规划部门批准的规!划许可证;
! ㈤建设资】金的落实证明;
! 《 ㈥有通过施工图!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!和相关技《术资料;
— ㈦法律!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的其他条【件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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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。工,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!招标和?邀请招标《
】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!资或国?有资金投资》占控股或者主—导,地位的?施工:招,标工程应当公开【。招标
【 前款规定【之,外,的其他工程经批【准后可以实行邀请】。招标采取邀请—招标方?式的招标《人,应当向5个以—上,具备承担施工招标】项目能力、资信【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!其他: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!在同等条《件下鼓励《将上:年度已创建省级优良!。。。工程的施工》企业优先《作为邀请投标对象】参与投标
】
第十—九条: 依法必《须进:行招标的项》。目招标?人具有编制招标文】件和组织评标能【。力的:。可以: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!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不具备自—行招标?条,件的招标人应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】格,的,招标:代理机构代理招【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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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条 建筑工程】发包单位应当将【。建,筑工:程发包给《具有:相应资质等级和经】营范围的建筑工【程承:包单位不得提—高招标工《程实际情况》所需投标企业资质】等级要求《。不得将依《法必须进行公开招】标的:工程化整《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!避招标不得将建筑工!程,肢解发包《不得以不合理的【条件限?制或排斥潜在投【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!人实行歧视待—遇或违法收》费
!第二十一条 实【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!当进入建设工程【交,易中心进行交—易
】 第二十二》条 全部使用国【有资金投资或国有】资金投资为主的【建筑工程《应当:采用工程量清—单计价办法计价和经!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!标
— 建筑工程发】包实行合《。理标价中标的—原则发包《单位不得《压级压价不得要求】承包单位带资承包、!垫款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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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三条 建筑工—程总承包《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!成所承包的主—体工程?对,工,程中的?非主体部分可以分包!给有相应《资质的单位承建但】是除总承包合—同中约定的分包外】必须:经建设单位认可
!。 《 建设工程—承包单位《不得将承包的工【程转包建《设工程承包》单位派驻施工现场】的项目经理(—建造师)、“五大员!”等施工管》理人员与企》业投标文件拟派人员!不相符的视》为转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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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造价与】合同:。管,理,
第二十四条 】建,设工程施《工合同?。依法签?。订后应当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进行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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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五条 建设【工程造?价须以国家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、《省,、,。市或有关部门—发布:的工程造价计价【标准、计价办法【等有关规定》为计:价依据由发、承包】双方在合同》中约:定
!第二十六《条 设计单位在工】。程设计时应当按【规定:准确:齐,。全地编制设计—。概算、施工》图预算?和设计说明书等文】件竣工结算应按【。建设工程价款结【算,暂,行办法?。及其他?。有关文件办理建设】单,位和施工单》位在施工过程—中遇到新《工艺、
【新材料属于定额【缺项项目应及时通】知工程造价》管理机构《并有:义务协助工程造价】管理机构编制补【充单位估价表作【为结算的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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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,七条 发包方—应按合同的约定及工!程进度?及时拨付工》。程款项承包》方应:按时支?付农民工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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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八条 招标投标】。的建设工程合—同约:定的:合同价款、工—程款支付《、项目经理(建造师!)及其他管理人员等!主要:内容应当与招—标文件、中标通知】书以及投《标时承?诺的条件相一致
】
第六章 》。。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!
:。第二:。十九条 建设—。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!要求建筑《设计单位或者施【工企业在工》程设:计中:或者施工《作业中违反建设工程!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!工程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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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! 建:。筑工:程建设?、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、监理、检【测、建筑材料设【备供应单位》和预制建筑构件、】商品砼生产》。厂家应当建立—质量保证体》系严格实《行质:量责任?。制严格执《行有关工程质量管】理的法律、法规及】技术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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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三十一条 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委!派具:备相应资《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!监理工程《师担任?项目总监《必须严?。格履行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的工程质】。量监理职责
】 工程监—理单位不《得与:被监理工《程的施工单》位以及材料设备构】配件供应单》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!利害关系监理人员】不,。。得在施工单位兼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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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,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!建筑:工程的施工质量【负责必须按照工程】设计施工图》纸和施?工技术标准》施工不?得擅自修改工程设】。计不得偷工》。减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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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!建立健全质量—检,验制度和工》序管理?制度严格执行见证取!样送检制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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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四条 建—设单位对涉及建【筑,。主体和?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!装修工程必》须在施工前委托原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!资,质,条件的?设,计单:位提:出设:计修改方案否则不得!施工
】 房屋建筑—使用者在《装修过?程中不得擅》自变:动,房屋:建筑主体《结构和承重结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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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五条 》工程竣工后》建,。设单:位应当组织设计、】施工:、工程监理》、消防等有关单位进!行竣工验收建筑工】程未经验收》或验收不合格—。不得交付使》用
》 建设—单位应当自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!日起1?。。5日内将工程—相关文件和技—术资料报送建—设部门?备,案并按国家》有关规定及时将工程!竣工档案移送城【建档案馆未经竣工验!。收备案?的不得交付使用【、销售不《得办理房屋》权属登记等》有,。关手续
! 第?。三十六条《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!保修制度在国家【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!质量缺陷由施—工单位履《行保修义务并—对造成的损失—承担赔偿责》任
第七章 】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!管理
第三十七条! ,建设单位《在编制工程概算时】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!全作业环境》及安全措施所需【资,金;在?申请领?取施工许可证时【。应当提供银行出具】的建: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!所需资金到位—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!。
》 施《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!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!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!支付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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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!理单位和监理工【程师应当按照—法律、法规和工【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】实施:监,理,。并对建?设工程安全生—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实!施监理的过程—中发现存在安—全事故隐患的—应当及?时要求施工单位整】改;情况严重的应当!要求施工单位暂【行停止施工并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!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!不停止施工的—工程监理单位应【当报告安全监督【机构
【
第三十—。九条 ?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!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!生,产工作全面负责施】工,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!产条件所需的资【。金投入?并根据工程》。的特点组织》制定安全施工措施】消除安全事故隐【患
】 第:四十条 施工—单位:应当在施《工组织设计中编制】安,。。全技: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!工方案且经施工单】位技术负责人、总监!。签字后实施对于危】险性较大的深基坑、!地,下暗挖工程、—高,大模板工程的专【项,施工方案《施工单位《应,当组织专家》论证、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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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十:一条 施《工现场实《行安全生产文明【施,。工,评价制度工程开工】前施工现场》。应当具备《以下:条,件,
㈠!建设单位应当完成“!三通一平”;
】 ㈡施】工单:。位应当对施工—现场:地面及道《路进行硬《化;
?
《 , ㈢施工现—场应当?进行封闭管理主要】出入口处必》须具备车辆冲—洗平台配置冲洗【。设备;
! ㈣在进》出大门口悬》挂工程概算》牌、管理人员名单】、照片及监督电话】牌、消防保卫(【防,火)责?任牌、安全生产牌、!文明施工牌和—施工现?场平面图;
! ㈤》有,满足施工需》要的临时设》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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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㈥》法,。。。律、法?规、规章规定的【其他条件
】 安》全生产与文》明施工是评优—的重要依据》凡达不到安全生【产与文明《施,工的:工程不?能评为?省、市?优质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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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四:十二条 《施工现场对毗邻建】筑物、构筑》物、管线等可能【造成损害的以及在特!殊环境下作》业的施工单》位应当采《取安全防护措施【加以:保护:所需费?用,由建设单位负责
!
第四十!三条 施《工中发生《事,故,。时施:工单位应当采—取紧急措施减—少人员?伤亡和事故损失并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!时向有关部门报【告
?第八章 责任
】
,第四:十四条?。 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—依,照有关法律》、法规?、规章的《规,定进:。行处罚造成损失【的应当予《以赔:偿
《 : : ㈠项?目经理(建造师)】、“五大员”及监】理工:程师、监理员等施】工现场?管理人员与其投标文!件不相符的或者发】现这:一,情况的建设单位、】。监理单位不及时【向主:管部门报告》的;
》。 ㈡施工现!场管理?人员不在岗、人证】不符:、无证上岗和一【人多岗的;
! , ㈢中介机【构恶意竞争、扰乱建!筑市场情节严重【或,者其从业人员违反】规,。定执业的《;
— ㈣建》。。设单: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!全生产作《业环境及安全—施工措?施所需资金的;
】
㈤工!程监理单《位对施工《现场存?在安全隐《患不予监管或监管不!力的;
《
, 《 ㈥?建,筑施工现《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!卫、场容等》管理要求的安全设施!不符合规定或者【管理不善的》或者生活设施不符合!卫生要求的》;
】 ㈦应使用预拌混凝!。。土的工程《建设项?目,而未:使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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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《 ㈧中标人不—按照规定《和时效与《招标人签订施工合】同或不履《行合同义务的—
? 《 注册执业人员有】前款规定情形—并造成较大影响【或质量事故的—可以责令其在本【市停:止执:业一年;造》成恶劣影《响,或重大质量》事故的?提请有关发》证,机关吊销其》执业资格证书
】 前两】款所指行《。。政处:罚的决定除依—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!权的有关规定由新】余市城市《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!之外均由市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!出
》
第四—十五条 《。监理:人员索拿《卡要、索贿受—贿,的一:经发现?责令改?正,。没收违法所得—;情节严重的移【交司法机《关处理
【
第四—十六条 勘察设计、!建筑业企《业、中介机构及其从!业人员因过》失在市外受到处罚尚!在处罚期的在本市同!时有效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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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四十七条 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】违反:本办法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?。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—;尚不构《成,。犯罪的依《法给予?行政处分
—第九章 》附,则
第四十八条 !本办法自2007年!4月1日起施—行新余市人民政府】1998《年,4月1日印发的【新余市建筑市场管理!。。办法(余府发[19!98]41号)【同时废止《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