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市!建筑管理办》法
余府令!第8号?
新余市建筑管】理,办,法,。已,经20?0,7年2月《5日:市,七届人民《政府第2次常务会】。。。议通过现《予公布?自2:0,0,7年4月1日起施】行
市 —长
二○○七!年二月?九日
《第一章? 总则
第【一条 为加强本【市建筑活动》的监督管理维护【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!筑工程质量》和安全促《。。。进建筑业健康发【展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。建筑法、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招》。标,投标法、国务院建设!工程质量管》。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!管理:条例等有关法律、法!规制定本办》法
:
【第二: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!域内从事《建筑:管理和建筑活动【实施对建筑》活动的监督管理【必须遵守本》办法
《
第三条! 本办法《所,称建筑活动是指从】事各类建《筑(含装饰装修、附!属设施的建造下同)!和设备安装、管道、!线路铺设等方面【的勘察、设计—、招标投标、施工、!。中介服务《、建筑?构配件、非标—准设备的加工等【活动
《
第四条! 新余?市建设局(以下简】称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):负责全市建筑活【动的监督管理
】 : , 建设工—程项目实行分级管】理与监督本市城市规!划区:范围内的建》设工程项目》由市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具体实》。。施,管,。理和:监督: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!外的建?设工程项目根—据行政区划由各县】(区)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具体实】施管理和《监督:
— 市发《展改革、财政—、规划、国土资源、!城市管?理、:房产、环《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!职,责履行对全市建筑】活动:。的监督管理
第】二章 《施工许?可管理
》第,五条 建筑工程【开,工前建设单位应【当向县级《以上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依法申请领取建】筑工:程施工?许可证?建筑工?程,在施工?过程中建《设单位或者施工【单位发生《变更的应当重—新申请领取施—工,许可证
】
?第六:条 :建设单位申》。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!当具:备下列条件并提【交,相应的?证明文件《
㈠!已,经办理该建筑工【程用地批准手续;】
【 ㈡在城市规划【区的建筑工程已经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许,可证;
】 ㈢已经—。对建筑节能及使用预!。拌(商品)混凝土】有关事项进行落【实;
?
》 ㈣施工场—地,已经基本具备文【明施:工的条件需要—拆迁的其拆迁进【度符合施《工要求;
】 , ?㈤已经依法确定【施工企业并已落实施!。。工现场管理人员;
!
㈥】有满足施《。工需要的施工—图纸及技术资—。料施工图设计文【件已经按规定进【行了审查;
【 ㈦施工!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!设计中有根据—建筑:工程:特点制定的》相应:质量:、安全技术措施专业!性较:强的工程项》目编:制了专项质量、【安全施工组织设【计并按照《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!、安全监《督手续;
】 ㈧》按照规定应》该,委托:监理的工程已委托】监理;
— , , ㈨按规—定落实建设资金【建,设工期不足一年【的到位资《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!程合同价《。的5:0%建设工期超【过,一年:的到位资金》原则上不得少—。于工程合同》价的30%;建设单!位应当提供银行出】具的到位资》金证明有条件—的,可以实行银行—付款保函或者—其他第三方担保【;,
,
, : ㈩法—律、行政法规规【定,。。的,其他条件
】 依》照,前款:第㈨项规定实行【银行付款保》函或者其他第三方】担保的具体办—法另行制《定
【 第七条 建设】单,位应: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!之日起三《个月内开工因—故不:。。能按期开《。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!。发证机?关申请延期》并说:明理由;延期以【两次:为限每?次不超过三》个月既不开》。工,又不申请《延期或者超过延【期次数、时》限的施工《许可证自行废止【。。
】
《第,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!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!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!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!发证:机关报告报告内【。容包括中《止,。施工的时间、—原,因、在施部位、维】修管理措《施等并按照规定【做好建筑工程的【维护管理《工作
】 建筑工》程恢复?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!关,报告中止施工满【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!前建设单位应当【报,发证机关核验施工】许,可证
》
第九条 !。 建筑业企》业应按国家有—关规定比例缴纳农】民,工工资保《障金
第》三章 ? 资质及从》业人员资《格管理?。
《。 第十条》 下列?单位必须取得省以】上,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颁发的》资质:证书:并,经工:商行政管理部门【登记: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!书,。规定的范围内从事】建筑活动
】 ㈠工程勘】察,。。设计单位;》。
: : , , :㈡,建筑施工单位;
! ㈢招】标代理、工程监【理、造价咨询—、工程检《测等中介《服务:单位
【 法律》、法规另有》规定的从《其规定
【
: 第十《一条 工程勘—察设计单《位、:建筑业企业及—中介:机构等单《位不得超本》单位资质等》级,承接:。工程业务不》得将工程业务转包】、转让或出借、出】卖资质证书
】
? 第十二条 中】介服务?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!省,、,市有关?。管理规定依》法经营平等》竞争不得以降—低取费标准、转【嫁,服务费?等方式?搞不正当竞争中【介服:务机构及其有关【。人员不得《与建设单位、施工】。单位或投标》人相互串通、弄虚作!假并从中收取好处】费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《得利用职权指—定中介服《务机构
》
第十三!条 国家规定—的需要注《册的专业技术人员】必,须依法取得执—。业资格证书并按规】定,注册后?方可:从事注?册范围内的建—。筑活动;其》他专业技术人—员、管理《人员:和生产操作人员应】当取得相应》的资格证书后方可】从事规定范围内【的建筑活动
】 《。 前款?规定的?人员不得《出,卖、出借证》书、图章、图签【
— 第十四条— 施工企业在中标后!管辖项目的建—。设行政?主管:部门:应当加强对中—标企业的标后监【督管理?坚决防止施工—企业转让、出—借,资质证书《及其他?弄虚作假《行为推行《生,产,一线:操作人员持证上岗】制度并对施工现场】项目管理人员配【证,上岗进行监督检【。查
第四章 发】包与承包
第【十五:条 涉及社》会公共利益、公【众安全的项》目全部或者部—分使用国有资—金投资或者国家【融资的项目全—部使用国《际组织或《者外国?政,。府,贷款、援助资金的】项目包括《。项,目的:勘察、设计》、施工、监理以及工!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!。。备、材料《等采购达到》下列标准的必须进】行招标
】 : ㈠施工《单项:合同估?算价在1《00万元《人民币(《房,屋建筑、地质—基,。础、园林绿》化、装饰装修和【市政基础设施工【。程施工项目50万元!人民币或者建筑【。面积:在1000平—方米)以上的;
! : , ㈡重要—设备、材料等货【物的:采购单项合同估算】价在5?0万元人民》币以上的;
【。 , ㈢勘察】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!的采购单《项合同估算价在30!万,。元人民币以上—的;
》 ㈣单【项合同估算价低【于本款第㈠、㈡、】㈢项规定的标准但】项,目总投资额在1【000万元人民币】以上:的
】 ,前款:规定之外《的项:目,招标人在告知工程】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!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后可直接发》包
:
》。 涉及国家—安全、国家秘密、抢!。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!扶贫资金实行以【工代赈、需要使用】农民:。工等特殊情况不【宜进行招标的项【目可以?直接发包
—
第十六!条 :工程招?标应当?遵循公开、》。公平、公《正和诚实信用—的原则由《招标人?依法组织《实施实行招标—人负责制工程施工】招标投标活动—。及有关当《事人应当接受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依法《实施的监《。督
【。 第十七条 必须!依法招标的工程【建,。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!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!标
】 ㈠招?标人已经《。依法成立招标—范围:、招标方式》和招标组织》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!。手续已经核》准的;
】 ㈡工程投资计!划批准文件》;
:
《 ㈢《土,。地部门批准的建【设工程用地证明【;
? , : ㈣规划部门批!准的规划许可—证;:
: 《 ㈤建设》资金的?落实证明;
! 《㈥有通过施工—图设计审查的—。。设计文件和》相,关技术资《料;
》 ㈦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的其他《条件
!
第—。十,八条 工程施工招】标分为公开》招标和?。。邀请:招,标
》 , , ,。。 全部?使,用国有资《金投资或国有资【金投资占控》股或者?主导:地位的施工招标工程!应当:公开招?标
】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!他工程经批准—后可:以实行邀请招标采取!邀请招标方》式的招标人应—当向5?个以上?具备承担施》。工招标?项目能力、资信良】好,的特: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!发出:投标邀请书》。在同等条件下鼓励】将上年度已创建省】级优良工《程,的施工?企,业优先作为邀请【投标对?象参与投标
【
《 :第十九条 依法【必,须进行招标的—项,目招标人具》有,编制招?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!力的:。可以自行办》理招标事宜并报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不具备《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!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!资格:的招:标代理机《构代理招标》。
【 第二十条 建筑工!程发包?单位应当《将建筑?工程发包给具有【相应:。资质:等,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!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提!。高招标工程实际【情况所需投标企业资!质等级要求不得【将依法必须进—行公开招标的—工,程化整为零》或用:其他:。方式规?。避招标不得将—建筑工程肢解发【包不得以《不合:理的条件《限,制或排?斥潜在投标人不得】对,。潜在:投标:人实行歧视待遇【或,违法收费《
,
第二!。十一条 实行招标】的工程项目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】交易中心进行交【易
—。
, 第二十二—条 全部使用—国有: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!投资为主的建筑【工程应当《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!。办法计价《和经评审的最低【。投标价评标
【 建筑】工程发包实行合【。理标价中标的—。原则发包单位不得】压级压价不得要【求承包单位带—资承包、垫》款施工
! 第二《十三条 建筑工【程总承包《单位应?当自:行,组织完成所承包【的,主体工程对工程中】。的非主体《。部分可以分包给有】相应资质《。的单位承建但是除】总承包?合同中约定》的分包?外,必须:经建设单《位认可?
?。 : 建设工程承】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!工程转包建设工程】承包单位派驻施工】现场的项目经理(建!造师)?、“五大员”—等施工管理人—员与:企业投标文》件拟派人员》不相符的《视为:转包
第五章【 造价?与合:同管理
第二十】。四条 ?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依法签订后应当报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进行备》案
:
《
: 第二?十五条 《建设工程造价—须以国家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。、省:。、市:或有关部门发布的】工程造?。。。价计价?标,准、:计价办法《等有关?规定为计价依据由发!、承:包双方在合》同中约定
】。
第二—十六条?。 设:计单:位在工?程设计?时应当按规》定准确?齐全地编制设计【。概算:、施工图预算和设计!说明:书,等文件竣《工,结算:应按建设工》程价款结《算暂行办法及其他】有关文件办理建【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!施工过?程中遇到《新工艺、
【 新:材,料属于定额缺项项目!应及时通知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!有义务协助工程【造价管理机》构编制补充单—位估价?。。。表作为结算的依【据
】 第二十《七条 发包方应【按合同的约定—及工程?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!项,承包:。方应按?时支付农民工工资】
】。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!标的建?设工:程合同约定的合同】价款、?工程款支付、—项目经理(建造师】)及其他《。管理:人员等主要内—容应当与招标文件】、中标通知书以【及投:标时承诺的条—件相一?致
第六章 】建,筑工程质《量,管理
第》二十九条 建—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!。由,要求建筑设》计单位?或者:施工企业在》工程:设计中或者施工【作,业中违反建设工【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!设工程质量
【 :
? 第三十条》 建筑工程建—设、勘?察,、设:计、施工、监理、】检测:、,建筑材料设备供应】单位和预制建—筑构件、商品—砼生产厂家》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!系,严,格实行?质量责任制严—格执行有关》工程质?量管理?的,法律、法规及技【术标准
】
: 第三十一》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!当委派具备相应资】格的总监《理工程师和》监,理工程师担任项目】总监必须严》格履行法《律、法规规定的工程!质量监?理职责
》。 工程监理单!位不:得与被监理工程的】施工单位以及材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!位有: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!关系监理人员不【得在施工单位—兼职
—。
第三—十二条 施工单【。位对建筑《工程的施《工质量负责必须按】照工:程设计施工图纸【和施工技术标准施】工,不得擅自修》改工程?设计不得偷工减料
!
【第三十三条》 施工单位必须【建立健全质量检验】制,度,和工序管理制度严格!执行见证取样送【检制度
—
? 第三十四条【 建:设单位对《涉及建筑主体—和承:重结构变《动的建筑装修工程】必须在施工》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!具有相?应资质条件的设【计单位提出设计修】改方案否则不得施】工,
?。 》房屋建筑使用者【在装修过程中—不得擅自变动—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!承重结?构
!第三十五条 工程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!组织设?计、施工、》工,程监理、消》防等有关《单位进行竣工—验收建?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!收不合?格不:得,交付使用
! , 建设单位应当自!工程: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!15日内将》工程相关文件—。和,技术资料报送建设部!门备案并按国家【有关规定及》时将工程《。竣工档案移》送城:建,档案馆未经竣工验收!备案的不《得交付?使用、?销售不得办》理房屋权属登记【等有关手续
】
第三十六!条 建筑工程实【。行质量保《修制度在国家规【定的保修《期内出现质量缺陷】由施工单《位履行保修义务并】对造:成,的损失承《担赔偿责任
【第七章? 安全生产与【文明施?工管理
第—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!在编制工程概算【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!安全作业环境—及安全措施所需资金!;在申请领取—施工许可《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!具的建?设工:。程安全施工措施所需!资金到位证明及其】他有关资料
】 ? 施?工,单位应?当为:施工现场从》事危:险作:业的人员办理意【外,伤害:保险支付保险费【
,
第三!十,八条 工程》监理单位和监理【工程:。师应当按照法律【、法规和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】准实施监理并对建】设工: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!。责任在实施》监理的过程》中发现?存,在安全事故隐患【的应当及时》。要求施工《单位整改;情况【。严重的应当要—求施工单位暂行停止!施工并及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】工单位拒《不整改或者不—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!单位应当报告安【全监督机《构
:
《
第三》十九条 施工单【位主要负责人依【法对本单《位的安全生产工【作全面负责施工单】位,应当保?证安全生《产条件所需》的资金投入并根据】工程的特《点,。组织制定安全施【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!隐患
》
? 第四十条— 施工单位应—当在施工组织设【计中: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!专项安全施工方案】且经施工单位技【术负:责人:、总监签字后实施】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深!。基坑、地下暗挖【工程、高大模—板工程的专》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!应当组织专家论【证、审查
—
—。第四十一条 —施工现场实行安全】。生产:文明施工《评价制度工程开【工前施工现》场应当?具备以下条件
【
【㈠建设单位应—当完成?“三通?一平”;
【 》㈡施工单位应当【对施:工现场地面及—道路进行硬化;
】
— ㈢施工现场应当进!行封闭管理主—要出入口处必须具】备车辆冲洗》平台配置冲》洗设备;
》。
【㈣在进出大门—。口悬挂工程概算牌、!管理:人员名单、照片及】监督电?话牌、消防保卫(防!火)责任牌、安全】生产牌、文明—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!面图;
— , : ㈤有《满足施工《需要的临时》设,施;
》 ㈥—。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的其他条件【。
【。。。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!工是评优的》重要依据凡达不【到安全生产与文明施!工的工程不能—评为省、市优质【工程
—
第四十【二条 施工现场【对毗邻建《筑物、构《。筑物、管线等可【能造成损害的以【。及在特?。殊环境下作业—的施工?单位应当采》取,安全防?护措施加《以保护所需费用由建!设单位负责
】。
第—四十三条 施工中】发生事?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!取紧急措《施减少人员伤亡和】事故: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及时向有关部】门,报告:
第八章 【责任
第》四十四条 》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依照有关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的】规定进行处罚造【成,损失的应当予—以赔:偿
? ㈠【项目经?。理,(建造师)、—“五大员”》及监理工程师、监】理员等施工现—场,管理人员与其投【。标文件不相符—。的或者发现这一情】况的建设《单位、监理单位不】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!的;
— ㈡施工【现场管理人员不在】岗、人证不符、无证!上岗和一人多岗的】。;
? , ㈢中介】机构恶意竞争、【扰乱建筑市》场情节严《重或者其从业—人员违反规定执业】的,;
【 ㈣?。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!工程安全生产作业】环境及?安,全施工措施所需【。资,。金的;
》 —㈤工程监理单位对】施工现场《存在安全隐患不予监!管或:。监管不力的;
【
》 ㈥建筑施工现场!管理混乱《不符合保《卫、场容等管理要求!的安:全设施不符合规【。定或者管理不善的】或者生活设施不符】合卫生?要,求的;
《
㈦】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!工程建设项目而未】使用的;
【 ㈧中标】人不按照《规定和时效与招标人!签订施工合》同或不履《。行合同义务的
】 注【册执业人员有前款】规定情形并》造成较大影响—或质:量事故?的可以责令其在本】市停:止执业一《年;造成恶劣影响】或重大?质量:事故的?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!。销其执业资格—证,书
? ? 前两款所指】行政处罚的决—定除依照相对集中行!政处罚权的》有关规定由新—余市城市管理行【。政执法局作出之【。外均由市建设行【政,主管:。部门作出
!
第四十—五条 监理人—。员索拿卡要、索【。贿受贿的一经发【现责令改正》。。没收违法所得;【情节严重的》移交司法机》关处理
【
《第四十六条 勘察】设计、建筑业企【业、中介机构及其】从业人员因过失在】市外:。受,到,处罚尚在处罚期的】在本:市同时有效
】
第四十七!条 :国家机关工作—人员违反本办法【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?权、徇私舞弊—构成: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;: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!给予行政处分
第!。九章 附》则
第四十八条】 本办法自200】7年4月1日—起,。施,行新余市人民政府1!998年4》月1日印发的新余市!建筑:市场管理办法(余府!发[1?998]41号)同!。时废止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