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新余市?建筑管理办法—
:
余府》令第:8号
新余市建筑!。管理:办,法,已,经20?07年2月》5日:市七届人民》政府:第2次常务》会议通?。过现予公《布自2007年4月!1日起?施行
《市 长
】。二○○七《年二月?。九日:
:第一章 总—则
第《一条 为加强—本市建筑活动的监】督,管理维护建筑市场】秩,序保证建《筑,工程质?量和安全促进建筑】业健康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《共和国?建筑法?、,中,华人民共和国招标】投,标法、国务院建设工!程,质,量管:理条例和江西—省建筑管理条—。例等:有关法律《、法规制《定本办法
【
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!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管!理和建筑活动实施】对建筑活动》的监督管理必须【遵守本办法
—
【。第三条 本办—法,。所称:建筑活动是指从【事各类建筑》(,含装饰装修、附属】。设施的建《造下同)和设备安装!、管道?、线路铺设》等方面的勘察、设】计、招?标,投标、施工》、中:介服务、建筑构配件!、,。非标准设备》的加工等活动—
第!四条 ?新余市建设局(【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)负责全】市建筑活动的—监督管理
】 建设—工程项目《实行分级《管理与监督本市【城市规划区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】。项目由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具》。体实施管理》和,监督:。本市城市规》划区范围《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根!。据行政区划由—各县(区)建—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具体实施【管理和监督》
市!。发展改革《。、财政、规划、国】土资源、城市管理、!房产、环保等—部门按?照各:自的:职责履行对全市【建筑活动《的监督管理
第】二章 施工许可】管理
?
第五条《 ,建筑工程开工—前建设单位应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!程施工?许可证建筑工—程在施?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!者施工单位发生变】更的应当重新申请】领,取施工许可证
!
第六条】 ,建设单位申请领【取施工许可证应当】具备下列条件并【提交相应《的证明文《件
!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!程用地批准手—续;
《 : ㈡在城市规!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!取得:建,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证;
【 , ㈢已》经对建?筑节能及使用预拌】(商品)混凝土【有关事项进行落实;!。
【 ㈣施工场地已【经基本具备文—明施工的条件需要拆!。迁的其拆迁进度符】合,施工要?求;
《 》 ㈤已经依法确【。。定施工企业并已落实!。施,工现场管理人—。员;
《 ? ㈥有满足施工!需要的?施工图纸《及技:术资料?施工图设计文—件,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!查;
?
《 ?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!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!建筑工程特点—制定的相应质—量、安全技术—措施专?。业性较强的》工程项目编制—了,专项质量、安—全施工组织》设计并按照规—定办理?了工程质量》。、安全监督手续【。;
《 ㈧按【照规定应该委托【监理的?工程已委托监—。理;
?
: ? ㈨按规》定落实建《设资金建设工—期,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!。原则:上不得少于工程【合,同价的?50:%建设?工期超过一年的到】位资金原则》上不得少于》工程合同价的30】%,;建设?单位应当提供银行】出具的到位资金证】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!银行付款保函或者】其他第三方担—保;
?
㈩】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!的其他条件
【 》 依照前款第—㈨项:规定实行银行—付款保?函或者其《他第三方担保的具体!办法另行制》定,
第!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!自领取施工许—可证之日起》三个月?内开工因故》不能按期《开工的应当在—期满前向《发证机关申请延【期并说明理由—;,延期:以两次为《限每次不《超过三个月既—不开工又《不申请延《期或者超《过延期次数、—时限的施工许可【证自行?废止
?
! :第八条 在建—的,建筑工程因故中止】施工的建设单位【应当自中止施工之】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!机关报告报告内容】。包括中止《施工的时间、原因、!在施:部位、维修管理【措施等?并按照规《定做好?建筑工程《的维护管理工作
! 建筑工!程,恢复施?工时应当向》发证机?关,报告中止施工满【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!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!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!证
《
第九条】 建?筑业企业应按—国家有关规》定比例缴纳农—民工:工资保障金
【第三章 《 资质及从》业人员资格管理
】
》第十条 下列单【位必须取得省以【。上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颁发的《资,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!管,。理,部门:登记注册后方可在】资质证?书,规定的范围内—从事建筑活动
【
? ㈠工程勘察!设,计单位;
】 ㈡建筑施工!单位;
! ㈢招《标代:。理、工?程监理、造价—。咨,询、工程检测等【中介服务单位
! 法律、】。法规另?有规定?的从其规定》
《
《第十一条 工—程勘察设计》单位、建筑业企业及!中介机构等单位【不得超本单位资质等!级承接?工程业务不》得将工程《业务:转包、转《。让或出借《、出卖?资质证书《
《。
第》十二条 中介服务】机构:应当执行国家和省】、市有关管理规【定,依法经营《平等竞争不得以降低!。取费:标准:、转嫁服《务费等方式搞不【。正当竞争中介服务】。机构:及其有关人员不得】与建:设单位、施》工单位或投标人相】互串:通、弄虚作假并从中!收,取好处费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—。利用:。职权指定中介—服务机?构
《
? 第十三条 国家!规定的需要注册【的专业技术》人员:必须依法取得—执业资格证书并【按规定注册》。。后方可从事注册【范围内的建筑—活,。动;其他专业—技,术人员、管理—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!应,当取得相应》的资: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!定,范围内?的建筑活动
】 , , ,。 :前款规定的人员不】得出卖、《出借证书、图章、图!签
【。 第十四条 施】工企:业在:中标后管辖项目【的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应当加强【对中标企《业的标后监督管【理坚决防《止施:。工企业转让、—出借资质证书及其他!弄虚作假行为推行生!产一线操作人—。员持证上《岗制度并对施工【现场:项目管理《人员配证上岗进行】监督检?查
第四章— ,发包与承包》
第十五条— 涉及社《会公共利益、公众】安全:的项目?全部或者部分使【用国有?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!资的项目全部使用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】政府贷?款,、援助资金》的项目包《括项目的《勘察、设计》、施工、《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!关的重要设》备,、材料等《采,购,达到下列标》准的必须进行招【标
!㈠施:工单项合同》估算价在10—。0万元人民币(房屋!建筑、地质》基础、园林绿—化,、装饰装《修和:市政基础设》施工程施工》。项目50万》元人民币或者—建筑面积在1—0,。00:平方米)以上的;
!
㈡】重要:设备、材料等货【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!算价在?50万元《人,民币以上的;
!。 》㈢勘:察、设?计、监理《等服务?的采购单项》合同估算价在3【0万元?人民币以上的;
】
㈣单!项合同估算价低【于本款第《㈠、㈡?。、,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!目总投资额在10】00万元人民币以】。上的
《 前款】。规,定之:外的项目招标人在】。告知工程所在地的有!管辖权的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后可【直接发包
— 》 涉及国《家安全、国家秘【密,、抢险救灾或者属于!。利用:扶,贫资金实行以—。工代赈、需要使用】农民工?等特:。殊情况不宜》进行招标《的项目可《以直:接发包
》
第十六!条 工程招》标应当遵循》。公开、公《平、:公正和诚《实,。信用的原则由—招标:人依法组织》实施实行招标人负责!制工程施工招—标投:标活动及《有关当?事人应当接受建【设行:政,主,管部门依法实施【的监督
【
,
第十七条 必!须依法招标的—工程建设《项目应当具备下【。列条件才能进行【施工招?标
》 ㈠招—标人:已经依法成立招【。标范围、招标方式和!招标组?织形:式等应当履行核准】手续已经《核准的;
】 , ㈡工》程投资计《划批准文《件;
】 ㈢土地部门【。批准的建设工—程,用地证明;
—
: , 《㈣规:划部门批准的规划】许可证?;,
】㈤建设资金的落【实证明;
【。 : : ㈥有通过施—工图设计审查的设】计文件和相关技【术资料;
】 , ㈦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定的其他《条件
《 —
? 第十八条》 ,工程施工招标分【为公开招《标和邀请招标
【
【全部使用国有资【金投资或《国有资金投》资占控股或者—主导地?位的施工招》标工程应当公开招】标
》 : 前款规》定之:外的其他《工,程经批准后可—以实行邀请招标采】取邀请招标方式的】招标:人应当向5个以【上具备承担施—工,招标项目能力、资】信良好的特定法人】或,者其:他组:织发出投标邀请【书在同等《。条件下鼓励将—上年度已创建—省级优良工程—的施工企业优—先,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参!与投标
! 第十九条— 依法必须进—行招标的项》目招:标人具?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!织评: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!理招标事宜并报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备案不?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!招标人应当》委托具有相应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!。代理招标
】
第二—十条 建筑工程发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!程发:包给具?有相应资《质等级和经》营,范围的建筑工程【承包单位不得提高】招标工程实》际情况所需投标企业!资质等级要》求不得?将,依法必须进行公【开,招标:的工程化整为—零或用其《他方:式,规避招标不得—将建筑工程肢解发】包不:得以不合《理,的条件限《制或排斥《潜在投标人》。不得对潜在投标【人实行歧视待—遇或违法收费
】
《 ,。 第二?十一条? ,实行招标的工程【项,目应:当进入?建设工?程交易中心进行交】易,
【 ,第二:十二条? 全部使《用国:有资金投资》或国有资金》投资为主的》建筑:。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!清单计价办法计价】和经评?审,的最低投标价—评,标
】 建筑工程发包实】行合理?标价中标的原则【发包单位不得压级】。压价不得要求—承包单位带资承包】、垫款施工
】
》第二十三条 建【筑,工程总承包单位应】当自:行组织完成》所承包的《主体工?程对工?程中:的,非主:体部分可以分—包给有相《。应资:质的单位承建但是除!总承包合同中约定】。的分包?外必须经《建设单位认可
】 》 建设工程》承,包单位不得》将承包的工》程转包建设》工程承包《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!项,目经理(建造—师)、“《五大员”等》施工管理人员与【企业投标文件拟派】人员不相《符的视为转包—
第五章 造价与!合同管理
》
第二十四》条 建设工》程施工合同依法签订!后应当报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进行备案
】
,
?第二十?五条 建《设工程造价须以国】家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、省》、市或有《关部门发布的工【程,造价计价标》准、计价办法等【有关规定为计—价依据由发、承包双!方在合同中约定
】
第】二十六条《 ,设计单位在》工程设计时应当按】。规定准确齐全地【编,制设计概算、施工】图预算?和设计说明书等文】件竣工结算》应按建设工程价【款结算暂行办法及】其他有关文件办理】建设单位和施工【。单位:在施工?过程:中,遇到新工艺、
! ,。。新材料属于定额缺】。项项目应及时通知工!程造价管理机构【并有义务协助工程】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!充单位?估价表作为》结算的依据
—
— 第二十七》条 发包方应按【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!。度,及时拨付工》程,款项承包方应—按时支付《农民:。工工资
】
第二十—八条 招标投标的建!设工程?合同约定的》合同价款《、工程?款支付、项目经【理(建造师)及【其他管理人员等主要!内容:。应当与招《标文件、中标通知书!。以及投标时承诺的】条件相一《致
第六章 建!筑工程质《量管理
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!。位,不得:。。以任:何理:由要求建筑设—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!在工程?设计中或者施—工作业中违反建【。。设工程强《。制性标?准降低?建设工程质》量
!第三十条 建筑工】程建设、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、监理、【检测:、建筑材料设—备供应单位》。和,预制建筑构件、【商品砼生产厂家【应当建立质量保【。证体系严格实行【。质量责任制严格执】行有关工《程质量管理的—法律、?法规及技术》标,。。准
【 第三十一—条 工程监理—单位应?当委派?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!理工程师和》监理工程师担任【项,目总监必须严—格履行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工程质》量,。监理职责《
工程监!理单位不《得与被监理》工程:的,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!备构:配件供应单位—有隶属关系》。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!人员:。不得在施《。工单位兼职
】
? 第三十二条 施!工单位对建筑工【程的:施,工质量负责必—须按:照,。工程设计施》。工图纸和施》。工,技,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!修改工程设计不【得偷工减料
!
第三—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!。须建立健全质量检】验制度和工序管理制!度,严格执行《。。见证取?样送检?制度
【
第三》十四:条, 建设单位对涉及】建筑主体和》承重结构变动—的建筑?装修工程必须在【施工前?委托原?设,计单位?或,具有相应资质—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!设计修改方案—否则不得施》工
《 房屋建筑!。使用者在《。装修过程中不得【。擅自变动房屋建筑】主体结构《。和承重结构
—
第】。三十五条 工—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!当组织设计、施【工、工?。程监理、消防等【有关单位《进行:竣工验收建筑—工程未经《验收或验收》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!
— 建?设单位应当自工【程竣工验收合—格之日起15日【内将:工程:相关文件和技术【资料报送《建设部门备案—并按国?家有关?规定:及时将工《程竣工档案》。。。移送城建档案—馆未经竣工验收【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!、销:售不得办理房—屋,权属登记等》有关手续
】
第》三,十六:条 :建筑工程实行质量】保修制度《在国家规《定的保修《期内出?现质量缺《陷由:施,工单位履行保修【义务并对造成的【损失承担《。赔偿责任
—。第七章 》安全生产《。与文明施工》管理:
第三《十七:条 建设单》位在编制工程概算】时应当确定建设工】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!全措施所《需资金;在申—请领取施工许—可,证时应当提供银行】出具的建设工程【。安全施工措》施,所需资金到位证明】及其他有关资料
! 施工】单位应当为施工【现,。场从事危险作业【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!保险:支付保险费
】
? 第三十八条 工!程监理单位和—监理工程师应—当按照法律》。、法规和工程建设】。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!并对建设工程安【。全生:产承担监理责—任在实施监》理的过程中》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!患的应当及时要【求施工单位整—改;情况严重的应当!要求施工单位暂行停!。止施工?并及时报告》建设单位《施工:单位拒不整改—或者不停止施—工的:工程监理《单,位应当报告安—全监督?机构:
第!三十九条 》。施工单位主要负【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!。安,。全生产工作全—面,负责施工单位应【当,保证安全生》产条件?所需:的资:金,投入:并,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!制定安?全施工措施消除安】全事故隐患
!
? ,第四十条《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!工组织设《计中编制安》全技术措施或—专项安全施工方【。案且经施工单位【技术负责人、总监签!字后实施对于—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!、地下暗《挖,工程、高大模板【工程的专项施—工方案施工单位应】当组织专家论证、】审查
《 ,
第四【十一条? 施工现场实—行安全?生产文?明施工评价制度工程!开工:前施工现场应当具】备以下条件》
? ㈠建设单!。位应当完成“—三通一平”;
【
— ㈡施工单》位,应当对施工现—场地面及《道路进行硬化;
! ? ㈢施工—现场应?当进行封闭管—理主要出入口—处必:须具备车辆冲洗平】台配置冲洗设备;
!
《 ㈣《。在进出大《门口悬挂《工程概算牌、管【理人员名单》、照片及监督电话】牌、消防保卫(防】火)责任牌》。、安全生产牌—、文明?施工牌和施工现场】平面图;《
?。 》㈤有满?足施工需要的临【时设施;
》
: 》㈥,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《规定的其他条件
】。
安全!。生产与文明施工【。是,评优的?重要依?。据凡:达不到安《全生产与文明—施工的工程不能评】为,省、市优质工程【
【 第四十二》条 施工现》场对毗邻建筑物、】构筑物、管》线等可能《造成:损害的以及在特殊环!境下作业的》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】安,全防护?措施:加以保护所需费用由!建设单位负责
】。。
第四十!三条 施《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!单位应当采取紧【急措施减少人员伤】。亡和事故《。损失并按照》国家有关《。规定及时向》有关部门报告
第!八章 责》任
第四》十四条 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依》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的规定》进行处罚造》成损失的应当予以】赔偿
?
㈠】项目经理(建造师)!、“五大《员”及监理工—程,师、监理员等施工现!场管理人员与其投标!文,。件不相符《的或者发《现这一情况的—建设单位、监理单】位不及时向主—管部门报告的;【
㈡!施工现场管理—人员不在岗》、人证?不符、无证》上岗和一人多岗的;!
】㈢中介机构恶意竞】。。争、扰?乱建筑市场》情节严重或》者其从业人员—。违反:规定执业的》;,
— ㈣建设》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!安全:生,产作业环境及安全】施工措施所》。需资金?的;
?
— ,㈤工程?监理单位对施工【现场存在安全隐患】。不予监管或》监管不?。力,的;:
?。。 《 ㈥建筑施》工现场管理混乱不】符合保?卫、场容《等管理要《。求,的安全设施不符合】规定或者《管理:。不善的或者生活【设施不符合卫—生要求的《;
【 ㈦应使用预拌】混凝土的工》程建设项目》而未使用《的;:
】㈧中标人不按照【规定和时效》与招标人签订—施工合同《或,不履行合同义—务的:
? 注册执业!人员:有前款规定》情形并造成较大影响!或质量事故的可以】责令其在本市—停止执业一年;造成!恶,劣影响或重》大质量事故的提请有!关发:证机关吊销》其执:业资格证书
! 前》两款所指行政处罚】的决定?除依照相对集中行】政处罚权的有关规】定由:新余:市城市管理行政【执法局作出之外【均由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】
》
第四十五条】 监:理人员索拿卡要【。、索贿?受贿的一《经发现责令改正没】收违法所《得;情节严》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!理
》
第四十六】条 勘察设计、建】筑业企业、中介机】构及其从业人员【因过失在市外受【。到处罚尚在处—罚期:的在本市同时—有效
—
第四十七】。条 国家机关工作】人,员违:反本办法玩忽职【。守,、,滥用职权《、徇私舞弊构成犯罪!。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;【尚不构成犯罪—的依法给《予行政处《分
第九章— 附则
第四】十八条 本办法【自2007年4【月1日?起施行新余》市人:民政府1《。。998年《4月1日印》发的新余市建—筑,市场管?理,办法(余府发[1】。9,98]41号)同】时废止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