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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市建筑管!理办法
】余府令第8号—
新余市建筑管】理办法已经2—007年2月5【日市七届人》民政:府第2次常务会【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!007年4月1日】起施行
《
市 ? ,长
二—○○七年二月九【日
第一》章, 总则
第一条! 为加强本市建筑活!动的:监督管?理,维护建筑市场秩序】保,证,建筑工程质》。量和安全促》进建筑业健康发【展,根据:中,华,人民共和国建—筑法、中华人—民,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】、国务院建》设工程质《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!建筑管理条例等【有关法?律、法规制定本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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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】 凡:在本市?行,政区:域内从事建筑管理】和建筑活动实施对】建筑活动的监—。督,管理必须遵守—本办法
【
第三条【 本办法所称建【筑活动是《指从:事各类建筑》(含装饰装修、【附属设施的建造下同!)和设备安装、【管道、线路铺—设等方?面的:勘察、设计》。、招标投标、—施工、中介服务【、建筑构配件—、非标准设》。备的加工《。等,活动
》
? 第四条 新余市!建,设局(以下简称市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)负责!全市:建筑活动的》。。。监督管理
】 ? ,。建,设工程项《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!督本市?城,市规划区范围内【的建设工程》。项目由市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具体实—。施管:理,。和监督本市城—市规划区范》围外的建设》工程:项目根?据行政区划》由,各县(区)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!和监督
《。
: , 市》发,展改:革、财政、》规划、国土资—源、城?市管理、房》产、环保等》部门按照各自—。的职责履行对全【市建筑活动的监督】管理
第二章 】 施:工许可管理
【第五条 建筑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】。位应当向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依《法申请领《取建:。筑工程施工许可【证建筑工《。程在施工过程中【建设单位或》者施工?单位发生变更的【应当重新申请—领取:施工许可证
!
?。 第六?条 建设单》位申请领取施—工许可证应当具备】下列条件并》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】件
》 《㈠已经办理》该建筑工程用地【批准手续;
】 ㈡在城市!规划区的建筑工【程,已经取得《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;
—。 ㈢已经对建】筑,节能及使用预拌【(,商品:)混凝土有关事项】进行落实;
! ? ㈣:施,工场地已经》基本具备文明施工的!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!迁进度符合施—工要: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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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㈤已》经依法确《定施工?企业并已落》实施工现场管理【人员;
》 : ㈥有满【足施:工需要的施工图纸】及技术资料施工【图设:计文件?。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!查;:
: , : ㈦施工企【业编制的施》工组织设计中—有根据建筑工—程,特点制定的》相应:质量、?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!较强的工程项目编】制了专项质量、安】全施:工组织设《计并按照规定办【理了工程质量、安全!。监督手续;
】 ? ㈧按《照,规定应该委》托监理的工》程已委?托监理;
!。 ,。 ㈨按规定落实建!。设资金建设》工期不足一年—的到位资金原—则上不得《。少于工程合同—价的50%建设工期!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!原则上不得少于【工程:。合同价的《30:%;: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!行出具?的到位资金》证明有?条件的可《以实行?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!他,第三方担保;
! ㈩法【。律、行政法规—规,定,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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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依照前款第㈨项规!定实行银《行付款?保函:或者其他《第,三方:担保的具体办法【另行制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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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《 第七条 建【设单位?应当自?领取施工《许可证之日》起三个月《内开工因故不能按】期开工的应当—在期满前向发—证,机关申请《延期并说明理由【;延期以两次为限】每次不超《过三个月《既不开工《又不申请延期或者】超过延?。期次:数、时限的》。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!
】
第八条【 ,在建的建筑工程【因故中止施工的建】设单位?应当:自中止施工之日起】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!报告报告内容包括】中止施?工的时?间、原?因、在施部位、维】修管理措施等—。并,按,照规定做好建筑工】程的维护管理—工,作
!建筑工程《恢复施?工时应?。当向发证机关—报告:中止施工满一年【。的工程恢复施工前】建设单位应当报发】证机关核验施—工许可证《
《
第九—条 建《筑业企业应按国【家有关规定比例缴纳!农民:工工资?保障:金
第《三章 资质及从】业人员资格》管,。理
》 , 第:十条 下列单位必】须,取得省以上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颁发的资质证】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登?记注册后方可在【资质证?书规定的范围内从】事建筑活动
【。 , ㈠工程勘!。察设计单《位;
— ㈡建筑施工!单位;
《。
— ㈢招标《代,理、工程监理—、造价?咨询、工程检测等】中介服务《单位
》 法律、】法规: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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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一条— ,工程:勘察设计单位—、建筑业企》业及:中介机构等单—位不得?。超本单位《资质:等,级承接工程》业务不得将工程业】务,转包、转《让,或,。出借、出卖资—质证书
《。
,。
第十二!条 中介《服务机构应当执行】国家和省、市有关管!理,规定依法经营平等竞!争不得以降低—取费标准、转嫁服务!费等方式搞不—正当竞争中介服【务机构?及其:有关人员《不得:与建设单位、施工】单位或投标人相【。。。互,。串通、弄虚作假【并从中收取好处费】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利用职权【指定中介服务机【构
【 第十三条 国】。家规定的需要注册】的专业技术人—员必须依法取—。得,执业资格证书—。并按规定《注册后方可从—事注:册,范围内的建筑活【动;其?他专业技术》人员、管理人员【和生产操作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!事规定范围内的建】筑活动?
? 前—款规定的《人员不得出卖、出借!证书、图章、图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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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条: 施工企业在—中,标后:管辖项?目的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加强对中标企业!的标后监督管理【坚,决防止施工企—业转:让、出?借资质证书及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】推行生?产一线?操作人员持证上岗】制度并对施工现场项!目管理?人员配证上岗进【行监:。督,检查
第四章 】发包与承包
第】十五条 涉及社会】公共利益、》公众安全的项目【全部:或,者部分使用国有【。资,金投资或《者国家融《资的:项目全部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】外国政府贷款、援】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!目的勘察《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以及工程—建设有关的重要设】备、材料等》采购达到下列—标准:的必须进《行招标
! :㈠施工单项合—。同估算价在1—00:万元人民币(房屋建!筑、地质基》础、园林绿化、装饰!装修和?市政基础设》施工程施《工项:目,50万元人》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!1000平方米)以!上,的,;,
《 , ㈡重要设备、!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!。项合同?估算价?在50万《元人民?币以上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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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。㈢勘察、设计、【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!项合同估算》价在30万元人【民币以上《的;
】 ㈣单《项合同估算价低于】本款:。第㈠、?㈡、㈢项《规定的标准但项【目总:投资:额在1000万【元人民币以上的
! 《 前款《规,。定之外的项目招标】人在告?知工程所在地—的有管辖权的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!
》 , 涉及国家—。安全:、国家秘密、抢险】救,灾或者属《于利用扶贫》资金实?行以:工代赈、需要—使用:农民工等特殊情【况不宜进行》招标的项目可以直】接发包
】
第十六—条 工程招标—应当遵循公开—。、公:平、公正和诚—实信用的《原则由招标人依法组!织实施实行招标人】负责制工《。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!及有关当事人—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依法实施【的监:督
!第十七条 必须依法!招标的工程建—设项目应当》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!。行施工招标》
》 ㈠招标人已】经依法成立招—标范围?、招标方式和—招标组织形式等【应,当履行?核准手续已》经核准的;
! 《㈡工程投资计划批准!文件;?
— ㈢土地部门批】准的:建设工程用》地证:明,;
《 《 ,㈣规划部《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!;
《 《 ㈤建设《资金的?落实证明;
【 ㈥有】通过:施工图设计审查的】设计文件和相—。。关技:术资料;
— : ㈦法律【、,法规、规章规—。定的其他条》。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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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八条 工》。程施工招标分为【公,开招标?和邀请招标
】 》全,部使用国《有资金投《资或国有资金投【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!位,的施:工招标工程应当【公开招标
— —前款规定之外—的其他工程》经批:准后可?以实行邀请》招标采取邀》请招标方式》的招:标人应当向》5个以上具备承担施!工招标项目能力【、资信?良好的特定法—人或者?其他组织发出投【标邀请书《。在同等条件下鼓励】将上:。年度已创建省—级优良工程的施工企!。。业优先作为邀请投】标对象参与》投标
】 第十九条 依】法必须?进行招标的》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!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!能力的可《以自行办理招标事】宜并报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不具—备,。自行招标条》件,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!有相应资格的招标】代理机构代理招标】
】第二十条 建筑【工程发包单位应当】。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!有相应资《。质等级?和经营范围》的建筑工程承—包单位不得提高招标!工程实际情况所【需投标企业》资质:等级要求《。不得将依法必须【进行公开招标—的工程化整为零或用!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!。得将建筑工程肢解】发包不得以不合理的!条件限制或排斥【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!在,投标人实行歧视待】遇或违法收费
!
第二十】一条 实行招标【的工程项目应当进】入建设工程交易【。中,心进:行,交易
【
第二十二条】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!投资或国有资金投】资为主的《建筑工程应当—采用工?程量清单计价办法】计价和经评审的最低!投标价评标
—。
《 建筑工—程发包实行合理标价!中标的原则发包【单位不得《。压级压价不得要求】承包单位带资承包】、垫款施工
!
第二十三】条,。 建筑工程总承包】单位应当自行—组,织完成所《承包的主体工程【对工程中的非主【体部:分可以分包给—有相应?资质的单位承建但是!除总承?包合:同中约定的分包外】必须经建设单位【。认可
《 《 建设《工,程承包单位不得将】承包的?。工程转?包建:设工程承包单位派驻!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!(建造师《)、“五大员”【等,施工:管理:人员与?企业投标文件—拟派人员不相符【的,视为:转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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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五章 造价—。与合同管理
【。第二十四条 —建设工程《施工合?同依法签订后—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进行备案—
第!二十五条《 建设工《程造价须以》国家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、省、市或【有关部门发布的【工程:造价计价标准、计】价办法等有》关规定为计价依据】由发:、承包双《方在合同《中,约定
【。
第二十—六,条 设计单位—在工程设计时应当】按,规定:准确齐全地编制设】。计,概算、?施工图?预算和设计说明书等!文件竣工结算应按建!设工:。程价款结算暂行办】法及其他有关文【件办理建设单位【和施工单位在施工】过程中遇到新工【艺、
—新材料?。属于定?额缺项项目应及时通!知工程造价》管理机构并有—义务协助工程造【价管理机构编制补】充单:位估价表作》为结算的依》据
【 第?。二十七条 发包【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及!工,程进度?及,时拨付工程款—项承包方应》按,时支付?农民工?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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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八?条 招标投标的【建设工程《合同约定的合同【价款、工程款—支付:、项目经理(建造师!)及其?他管理?。人员:等主要内容应当与招!标文件、中》标通知书以及—。投标:时承诺的条件相一】致
第六章 【 建筑工程质量【管,理
第二》十九:条 :建设单位不得以任】何理由要求》建筑设计《单位或者施工—企,。业在:工程设计中或者【。施工作业中》违反建设工程—强制: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!质量
《
》 第三十条 建筑】工程建?设、勘察、设计【。、施工、监理—、检测、建筑材【料设备供应单位【和预:制建筑构件、商【品砼生产厂》家应当建立》质量保?证体:系严格实行》质量责任制》严,格执行?有,关工程质量》管理的法律、—法,规及:技术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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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一:条, 工程?监理:单位应?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!的总监?理,工程师和监理工【程师担?任项目总监必须严格!履行法律《、法规规《定的工程质》量监理职责》
《 , 工程?监理单位不得与【被,监理工程的》施工单位以及材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!位,有隶属关《系或其?他利害?关,系监理人《员不得在施工单【位兼职?
— 第三十二—条 施工单位对建】筑工程的施工质【量负责必须》按照工程《设计施工《图纸和施工技术标】准施工不得擅自【修,改工程设《计不得偷工》减料
】 第三十三—。条 施工单位必【须建立健全质量【检验制度和》。工序管理制》度严格执行见证【取样送检制》度
》
? 第三十四》条, ,建设单位对涉及建】。筑主体和承重—结,构变动的建筑—。。装修:工程必须在施工前】委托原设计》单位或具有相应资】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!。出设计修改方—案否则不得》施工
!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!。装,修,过程中不《得擅自?变动房屋建》筑主体结构》和承重结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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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,五,条 工程竣》工,后建设单《位应当?组织设计、》施工、工程监理【、,。消防等有关单位【进行竣工验》收建筑工程未经验】收或验?收不:合格:不得交付使用
! 建—。设单位应当自工程】竣工:验收合格之》日起15日内—将工:程相关文《。件和技术资料—报送建设《部门备案《。并按国家有》关规定?及时将工程竣工【档案移送《城,建档案馆未经—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!交付使用、销—售不得办理》房屋权属登记—。等有关手续
【
第【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!实行:质量保修制》度在:国,家,规定的?保修期内出现—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!履行:保修义务《并对造?成的损失承》担赔偿责任》
第?七章 安全生【产与文明《施工管理
—第,三十:。七条 建《设单位在《编制工程概算时【应当确定《建设:工程安全作业—环境:及安:。全措施?所需资金;在申【请领取施工》许可证时应当提供】银行出具的建设【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所!需资金到位证明及】其他有关资料
【
》 施?工,单位应当《为施工现场从—。事危险?。作业的人员办—理,意外伤害保险—支付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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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!工程监理《单位和监理工—程师应当《按照法律、法规和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】准实施监理并对建】设工程安全生产承】担监理责任》在,实施监?理的过程中发现存】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!当及时要求施—工单位整改;情【况严重的应当要【求施工单位暂行停】止施工并《及时报告建设单位】施工单位拒不—。整改或者不停止施】工,的工程监理单—位应当报告安全监】督机构
《
《
?第三十九条》 施工单位》主要负责人依—法对: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!作全面?负责施工单位应【当,保,证安:全,。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!投入并根据工—程的特点组织制【。。定安全施工措施【消,除安全事故隐—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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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条 :施工:单,位应当在《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!。安全:。技术措施或专—项安全?施工方?案且经施《工单位?。技术负责《人,、总监签字后实施对!于危险性较》大的深基坑、地下】暗挖工程、高—大模板工程》的专项施工方—案施:工单位应当组织【专家论证、审查【
?。。
》。第四十?一条 施工现场【。实行安全生产—文明:施工评?价,制度工程开》工前施?工现场应当具—备以下条件
】。 》㈠建设单位应当【完成“三通一—平”;
《
? ㈡施工【单位应当对》施工现场地面及道路!进行硬化;
【 》 ㈢施工现场应当】进行封闭管理主【要出入?口处必须具备—车辆冲洗平台配置冲!洗设备?;
— ㈣在进—。出,大门口悬挂》工程概算牌》、管理人员名单、照!片及监督电话—牌、消防《保卫(防火)—责任牌、安全生【产,。牌、文明《施工:牌,和施工现场平面【图;
《。 《 , ㈤:。有满:足施工需要》的临时设施》;
? ㈥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的其他?条件:
— 安全《生产与文明施工【是评优的重要依据】凡达不到安全生【产与文明施工—的工程不能评—为省、市优》质工程
! 第四十二条 】。。施工现场对毗—。邻建筑物《、构筑物、管线等可!能造成?损害:的以及在特殊—环境下作业的施工单!位应当采取安全防】护措施加以》保护所需《费用:由建设单《位负责
》
第【四十三条 施—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!单位:应,当采取紧急措施【减,少人员?伤,亡和事故损失—并按:照国家有关规—定及时向有》关部门报告》
,
第八章 责任
!。
第四十四条—。 有:下列情?形之:。一的依照有》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的规定进行处—罚造成?损失的?应当予以《。赔偿
! ㈠项目《经理(建《造,师)、“五大员”】。及监理工程》师、监理员等施【工现场管理人—员与其?投标文件不相符的或!者发现?这一情况的建设单位!、监理单位不及【时向主管部门—报告的;
【 ㈡—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】不在岗、人证不符、!无证上岗和》一人多岗的;
【
: , : ㈢中介》机构恶意竞》争、扰?乱建:筑市场情《节严重?或者其从业人员【违反规定执业的;
!。
【㈣建设单位未提供】建,设工程安《全生产作业环—境,及安全?施工措?施所需资金的;
! ㈤【工程监?。理单位?对施工?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!予监:管或监管不力的;
!
: 》㈥建筑施《工现场管理》混,乱不:符合:保卫、场容等管理要!求的安?全设施不《符合:规定或者《管,理不善的或者生活设!施,不符合?卫生要求的;
】。 ㈦应】使用预拌混》凝土:的工程建《设项目而未使用【的;
— , ㈧中标人【不按照规《定和时效与招标人】签,订施:工合:同或不履《行合同义务的
! 》注,册,执业人员《有前款规定》情形并造成》较大影响或》质量事故的可以责令!其在本市《停止:执业一年;造—成,恶劣影响或重大质】量事故的提请有关】发证机关吊销其【执,业资格证书
—
《 ?。前两款所指行政【处罚的决定除依【照相对集中行政【处罚权的有关规定】由新余市城市管理】行政执?法局作?出之外均由市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作出
【 ,
:
第四十五【条 监理《人员索拿卡要—、索贿受贿的一【经发现责令改正没收!违法所得;情节严】重的:移交司法《机关处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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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【条 :。勘察设计《、建筑?业企业、中介机构及!其从业人员因过【失在市外受到—处罚尚在《处罚期的在本市【同时有效
!
第《四十:七条 国家机关【工作人员《违反本?办法玩忽职守—、,滥,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—刑,事责任?;尚不构《成犯罪?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
!
,第九章 附则
】
第:四十八条 本办法】自2007年4【。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!人民政府1》998年4月1【日印发?。的新余?。市建筑市场管理【办法(?余府发?[19?98:],41号)同时废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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