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市!建,筑管理办法
【
余府令—第8号
新余市】。建筑管理办》法,已经2?。00:7,年2月5日市—七届人?民政:。。。府第2次常务—会议通?过现予公布自—2007《年4月1日》。。起施行?
市 长
】 二○○七年【二月九日
第一章! 总则
第【一条 为加强—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!管理维护建筑市【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!质量:和安全促进建筑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】华人:民,共和国?建筑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!投标法、国》务院建设工程—质量管理条例和江】。西省建?。筑管理条例等有【关法律、法规制【定本办法
【
第—二,条 凡在本市—行政区域内从事【建筑管理《和建筑活动》实施对建筑活动【的监督管理》必须遵守本》办,法
【 , 第三条 》本办法所《称建:筑活动是《指从事各类建—。筑(含装饰》装修:、附属设施的建造】下同)和设备安装、!管道:、线路铺设等方面】的勘察、设计—、招标投标、施工】、中介服务、建筑构!配件:。、非标准设备的加工!等活动
【。
:。 第四条 新余市!建设局(以下简称】市,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),负,责全市建筑活—动的监督管理—
,
— 建设工程项目【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!本,市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的建—设工程项目由—。市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!和监督本市城市【规划区范围外的建】设工程项目根据【。行政区划由》各县(区)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具》体实施管理》和监督?
【 市发展改革、财政!、规划、国》土资源、城》市管理?、房:产、环保等》部门:按照各?。自,的职责?履,行对: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!管理
第二章 】 施工许可管理
】
第五条 建—筑工程开《工前:建设单位应当向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依法申【。请,。领取建筑《工,程施:工许可证建筑—工程在施工过—程,中,建设单位或者施工】单位发生变更的应】当重新申请领取施】工许可证《
》
, 第?六,条 建设单位申【请领取施工许可【证应当具《备下列条件并提【交相应的《证明文件
【 《 ,㈠已经办理该—建筑工程用地批【准手续;
【 , : ㈡在城市—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!经取:得建设工《程规划?许可证?;
】 ㈢已?。经对建筑节能及【使用预拌《。(商:品):混凝土?。有关事项《进行:落实;
》 ,。。 , : ㈣?施工场地已经基【本具备?文明施工的条件需要!。拆迁的其拆》迁进度符合施工要】求;
】 ㈤已经依法确定!施工企业并已落实】施,工现场管理人员;
!
》 ㈥有满足施工需!要的:施工图纸及技术【资料施工《图设计文件已经按】规定进行了审—查;
! ㈦施工企业编制的!施工组织设计中【有,根据建筑《工,。程特:点制定的《相应:。质,量、安全技》术措施专业性较【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!专,项质量、安》。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!照规定?办理了工程》质量、安全监督手】续;
》。 ? , ㈧按?照规定应该》委托监理的》工程已委托监理;
!
【㈨按规定落实—建设:资金建?设,工期不?足一年的到位—资金原则上》不得少于工程合同】价的50%建设【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!资金原?则上不?得少于工程合—同价的30%;建设!单位应当提供银【行出具的到位—资,金证明有条件—的可以实行银行【付款保函或者—其他第三方担保【;
《 《 ,。㈩法律?、行政法规规—定的其他条件
】 ? 依照前款【第㈨项规定》实行银行付款—保函或者《其他第三《方担保?的具体办法另行制】定,
— 第七条 —建设单位应》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!之,日起:三个月?内开:工因故不《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!期,满前向发证》机关申请延》期并:说明理由;延期以】两次为限每次不【超过三?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!请,延期或者超过延【期次:。数、时限的施工许可!证自行废止
!
【 第八条 》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!中止施工《的建设单位应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】起,一个月内向》发证机关报告报告】内容包括《中止施工的》。时间:、原因、在施—部位、维修管—理措:。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!建筑工程的》维护管?理工作
《
: 建筑【工程恢复施》工时应当向发—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!满,一年的工程》恢复:施,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!发证机关核》验施工许可证—
》
: 第九条 》 建:筑业企业应按国家有!关规定比例》缴纳农民工》工资保障金
第】三章 资》质及从业人员资【。格管理
—
第十条 下】列单位必须》取得省以上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颁发的资】质证书并经工—商行政?管理部门《登记注册后》方可在资《质证书规《定的范围内从事【建筑活动《
【 ㈠工程勘察—设计单位;
【 —㈡建筑?施工单位;
【 《 ㈢招标代理、工!程监理?、造价咨询、—工程检测《。。等,中介服?。务单位
》 法律、!法规另有规》定的从其规定
【
第】十一条 工程勘察】设计单位《、建筑业企》业,及中介?机构等单《位不得超本》单,位,。资质等级承接工程】业务不得将工程【业务转包、转让或】出借:、出卖资质证书
】
第】十二:条,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!执行国家和》省、市有关管理【规定依法《经营平等竞争不得】以降:低取:费标准、转嫁服【务费等方式》。搞不正当《。竞争中介服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!。不得与建设》单位、施工单位或】投标:人相:互串通、《。弄虚作?假并从中收取好处费!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:利用职权指》定中介服务机—构
? :
第十三条】 国家规《定,的需:要注册的专业技【术人员必须》依,法,取得执业《资格证书并》按规:定注册后方可从事】注册范围内》的建筑活动;其他】专业技术人》员、管理人员—和,生产操作人》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!格证书后方可—从事:规定范?围内的建筑活—动
— 前款规定【的,人员不得出卖—、出借证书、—图章、图签
!
,
?第十四条 施—工企业在中标后管辖!项目的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加强对》中标企?业的标后监督管【理坚决防止施工【企业转?让、出借资质证书及!其他弄虚《作假行为《推行生产一线—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!度并对施工现—场项目管《理人员配证》上岗进?行,监,督检查
第四章 !发包与承包
【第十五条 涉—及社会公共利益、公!众安全的项》目全部或者部分使】用国有资《金投资或者》国家融资的项—目全部使用国际组织!或者外国《政,府贷:款、:援助资金的项—目包括项目的勘察】。、,。设计、?施工、监《理以及工程建设【有关的重要》设备、材料等—采购达到下列标准】的必须进行招标
】
㈠施!工单项合同估算【价,在100万元—人,民币:(房屋建筑、地质】。基础、?园林绿化、装饰装修!和市政?基础设施工》程,施工项目50—万元人民币或者建】筑,面,积在1?000平方》米):以,上的;
《
: ㈡重【要设备、《材料等?货物的?采购单项合同估【算价在50万元【人民:币,以上的;
! , ㈢勘察、—设计、监理等服务的!采购单项合同估【算价在?30万元人民币以上!的;
】 , ㈣:单项: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!第㈠、㈡、㈢项【规定的标准》但项目总投》。资额在?1000万》元人:民币以上的
—
, , 前—款规定之外的—项目招标《人在告知《工程所在《地的:有管辖权的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!。接发:。包
【 涉?及国家?安全、国《家秘密、抢险救【。灾或者属于利用扶】贫资:金实行以工》代赈、?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!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!的项目可《以直接发《包,
第!十六条?。 工:程招标应当》遵循公开、公—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!的原则由招标人【依法组织实》。施实行招《标人: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!投标活动及有—关,当事:人,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依法实施的】监督
! 第:十,七条 必须》依法招标的工—程建设项《目应当?具备下?列条件才能进—行施工招标
】 ㈠—招标人已经依法【。。成立:招标范?围、招?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!式等应当履行核准】手续已经核准的【;
《 ㈡工程】投资计划批》准文件;
】 《㈢土:地部门批准的建设】工程用地证明;
! —㈣规划?。部门批准的规划【。许可证;
》
《 ㈤建设资金的!落实证明;
【 ㈥【有通过?施工图设计审查的】设,计文:件和:相关技术资料;
! ㈦法】律、法?规、规章《规定:的其他条件
—
:
【 第?十八条? ,工程施工《招,标分为公开招—标和:邀,请招标?
》 全《部使用国有资—金投:资或国有资金投【资占控股或者主导】地位的施工招—标工程应《当公开招标》
: 》 前款规定之—外的其他工》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!邀请招标采》取邀:请招标方式》的招标人应》当向5个以上具备承!担,施工招标项目能【力、资信良好—的特:定法人?或者其他组织—发出投标邀请书【在同等条《件下鼓励将上年度】已,创建省?级优良?工程的施工》企业优先作》为邀请投标对象参与!投标:
【 第十九条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!的,。项目招标人具—。有编制招标文—件和组?织评标能力的—可,以自行办理招标事】宜并报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备案不具》。备自:。行招标条件的—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!相,应资格?的招标代理机—。构代理招《标
】 第:二,十条 建筑工程发包!。。单位应当将》建筑工程发包—给具有相应资质等】级和经营范围—的建筑工程承—包单位不《得提高招标工程实际!情况所需投》标企业资质等级【要求不得将依法必须!进行公开招标的工】程化整为零或用【其他方式《规避招标不得将建】。筑工:程肢解发包不得以不!合理的条件限制或】排斥:潜在:投标人不得》对潜在?投标人?实行歧视待》遇或:违法收?费,
— 第二十一条【 实行招标的工【程项目应当》进入建设《工程交易中》心,进行:交易
—
第二十【二条 全部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!国有资金投资—为主的?建筑工程应》当采用工程量清单】计价办法计价和经评!审的最?低投标价评》标,
,
? 建筑—工程:发包实?行合理标价中—标的原则发包单位】不得压级压》价不:得要求?承包单?位带资?承包:、垫:款施工?
【。 第二十《三条 建《筑,工程总?承包单位应当—自行组?织完成所《承包的主《体工程对工程中的】非主体部分可—以分包给有相应资】质的单位承建但是除!总承包合同》中约定的《分,包外必须经建设【单,位认可
! :建,设工程承包》单,位不得将承包的【工程转包建设工【程承包单位》。派驻施?工现场?的,项目经理(建—造师)?。、“五大员”等施】工管理人员与企业】投标文件拟》派人员不相符的视】为转包
《
第五章 造价【与合同管理》。
,
第二十四条 建】设工程施《。工合同依法签订后应!当报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进—行备案
! , 第二十五条— ,建设工?。程造价须以国—家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、省、市或—有关部门《发布的工程造价【计价标准、》。计,价办:法等:有关:规定为计价依据由】发,、承包双方在合【同中约定
】
? 第:二十六?条 设?计,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!当按规定准确—齐全地编制设—计概算、施工—图预算和设计说【。明书等?文件竣工《结,算应按建设》工程价款结》。算暂行办法及其他有!关,文件:办理:建设:。。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!。。工过程中遇》到新:工艺、
新】材,料属于?定额缺项项目应及时!。通知工程造价管理】机构并?有义务协助工程【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!充单位估价表作为】结算的依据
—
第】二十七条 发—包方应按合同的约定!及工程进度及—时拨付工程款项【承包:方应按时支》付农民工工资
!
第二【十八条 招标投【标的:建设工程合同约定】。的合同价《款、工程款支—。付、:项目经?理(建造《师,)及其他管理人员等!主,要内容?应当与招标文件、】中标通知书以—及投标时承诺—的条件相《一致
《第六章? , 建筑工程质量【。。管理
《第二十九《条 建设单》位不:得以任?何理:由要求建筑设计【单位或者《。施工企业在工程设】计中或者施》工作业中违》反建:设工程?强制性标《准降低?建设工程质量
【。
《
第三》十条 建筑工程【建设、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、监—理、:检,测、建筑材料设备供!。应单位和预制建【筑,构件、商品砼—生产厂家应》。当建:立质量保证体系【严格实行质》量责任制严格执行有!关,工程质量管理的法】律、法规及技术标】。准
—
第三十一【条 工程监理单位】应当委?派具备相应资格的】总监:理工程?师和监?。。理工程师担》。任项:目总监必《须严格?履行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工程质量【监理:。职责
《 :。 工?程监理单《位不:得与被监理》工程的?施工单位以》及材料设备构配件】供应单位《有隶:属关系或其他利害】关,系监理?人员不得在施工单位!。兼职
】 第?三十二条《 施工单位对建筑】工程的施工》质量负责必须按【照工程设计施—。。工图纸和施》工技术标准施工【不得擅自修改工程】设计不得《偷工减料
【 ,
第三十三】条 施工单位必【须建立健《全质量检验制度和】工序管理制》度严格?执行见证《取,样送检?制度
! 第三十四条 建】设单位对《涉及建筑主》体和承重结构变动】的建筑装修工—程必须在施工前委】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!相应资质《条件的?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!改方案否《则不得施工
】 : 房屋建筑使】用者在装《修过程?中不得?擅自变?动房屋建筑主—体结构和承重结【构
》。。
: 第?。三十五条 工程【竣工后建《设单位?应当组织设计—、施工?、工:程,监理、消防等有关单!位进行竣工验—收建筑?工,程,未经验?收或验收不合—格不得交付使用【
? , 建设单位】应当自工程竣工【。验收合格之》日起15日》内将工程《相关:。。文件和技《术资料报送》建设部门《备案并按国家有【关规定?及时:将工程竣《工档案移送》城,建档案馆《未,经竣工验收备—案的不得交》付使:用、销售不得办【理房屋?权,属,登记:等,有关手续
!。
第三十六条 !建,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!制度:在国家规定》的保修?期内出现质》量,。缺,陷由施工单位—履行:保修义务并对造【成的损失承》担赔偿责《任
第七章 安!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!理
第三十七条】 建设单位在编【制工程概算时应【当确定建设》工程安?全作:业环境及《安全:措施所需资》金;:在申:请领取?施工许?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!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!。施工措施《所需资金到》位证:明及其他有关资料】
,
【施,。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!场从事?。。危险作?业的人员《办,理意外伤害保险支】付保:险费:
《
《第三:十八条 工》程监理单位和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!法律、法规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。。准实:施监理并对建设【工程安全生产承【担,监理责任在实—施,监理的?。过程:。中发现存在安全【。事故隐患的应—当及时要求施—工单位整改》;情况严重的应当要!求,施工单位《暂行停止施工并及时!报,告,建设单位《施,工,单位拒不整》改或者不停》止施工的工程监理】单位应当报告安全监!督机构
】
: 第:三,十九条 施工单【。位主要负责人依法】对,本单位的安全—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!工单位?应,。当,保证安全生》产,条件所需《的资金?投入并根据工程【的特点组织》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!除安全事故隐—患
】 ,。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!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!中编制安全技术【措施或专项安—全施工方案且—经施工单位》技,术负:责人、总《监,签字后实施对于危险!性较大的深基坑、】地下暗挖工程—、高大?模板工程的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】单位应?当组:织专:。家论证、审查
】。
第四十!一条 施工现场实】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!评价制度工程—开工:前施工现场应当【具备以?下条件
! , ㈠建设《单,位,应当完成“三通一】。。平”;
》。 ? , ㈡施工单位应】当对施工现》。场地面及道路—进行硬?化;
【 ㈢施工现场应!当进:行封闭管理主—要出入口处必—须具备车《辆冲洗平台》。配置:冲洗设备;
】。 ㈣在进出!大门口悬挂工程【概算牌、管理人员名!单、照?片及监督《电话牌、消防保卫(!防火)责任》牌、安全生产牌、文!明施工牌和》施工现场平面—图;
》 》㈤有满足施》工需要的临时设施】;
】 ㈥: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定的其他条件
】 安全生!产与文明施》工是评优的重要依据!凡达:不到安全生》产与文明施工的工】程不:能评为省、》市优质工程
—
?
第四十【二条 施工现场对毗!。邻建筑物、构筑物】。。、,管线等可能造成【。损害的以及在特殊环!境下作业的施工【单位应当采取安全】。。防,护措施加以保护【所需:费用由建《设单位负责
—
第】四十三条 施工中】发,生事故时施工—单位:应当:采取紧?。急措施减少人—员,。伤,亡和事故损失并按】照国:家有:关,规定及时向》有关部门报告—
第八章 — 责任
》第四十四条》 有下列情形—。之,一的依照有关法律、!。。法规、规《章的规定进行处罚】造,成损失的应当予以】赔偿
— ㈠项目【经理(建造师)、】“五大员”及监理】工程师、监》理员等施工现—场管:理人员与其投标文】件不相符的或—者发现这一情—况的建设单位、监理!单位不及《时向主管部门—。报告的;
】 ㈡施工现】场管理人员不—在岗、人证不符、】无证上岗和一人多岗!的;
》 , ㈢中—介机构恶意竞争、扰!乱,建,筑市场情节严重【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!规定执业的;
【
, , ㈣建设】单,位未提供《建设工?程安全生《产作业?。环境及安《全施工措施所—需资金的;》
? ㈤工【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!场存在安全隐患不】予监管或监》管不:力的;?
,。
, 《 ㈥建筑施—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!合保卫、场容—等管理要求的安【。全设施不符合规【定或者管理不善【的或者生活设—施不符合卫生要【求的;
— 》㈦应使用预拌—混凝土的《工程建设项目而未】使用的;
【 ㈧中标人!不按照?规定和时效与—招标人签《订施工合同或不履】行合:同,义务的?
,
? 注册—执,业人员有前款—规定情形并造成较大!影响或质《量事故的可以责令】其在本市停止—执业一年;造成恶劣!影响或重大质量【事故:的提:请有关发证机关吊】销其执业资》格证书
《
》 :前两款所指行政【处罚的决定除依照相!对集中行政处罚权】的有关规定由新【余,市城市管《。理行政执法局作【出之:。外均由市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作出:
《
第》四十五条《 监理人《员索拿?卡要、索贿受—贿,的一经发现责令【改正没?收违法所得;情【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!关处理
—
第四【十六条 勘》察设计、建》筑,业企业、中介机【构及:其从业人员因过失】在市外受到处—罚尚在处《罚,期的在本市》同时有效《
: ,。
第四十】七条 国家机—关工作?人员违?。反本办法玩忽职【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私舞弊构】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?事,。责任;尚不构成犯】罪,。的依法给予行—。政处分
第九章】 附则《
第四十八—条 本办法》自2:0,07:年4:月1日起施行新【余市人民政府—1998年4月【1日:。。印发:的,新余市建筑市—场管:。理办法(余府发[1!998]《41号)同时废止】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