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新余市》建筑:。管,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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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府令第【。8号
新余市【建筑管理《办,法已:经2007年2月5!日市七?届人民政府第2次】常,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!自200《。7年4月1日起施】行
市 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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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七年】二月九?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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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章 ? 总则?
第一条》 为:加强本市建筑活动】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!市场秩?序保证?建筑工程《质量和安《全促进建筑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!人民共?和国建筑法、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招标投标法、国【务,院建设工程质—量管理条《。。例和江?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!有,关法律、法规制定本!。办法
! 第二条 》凡在: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!建筑管理和建—筑活: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!监督管理必须遵【守本办法
】
: :第三条 本办法所】称建筑活动是指从】事各类建《筑(含装饰装修、】附属设施的建造下同!)和设备《安装、管道、线路】铺设:等方:面的勘察、设—计、招标投标—、施工、《中,介服务、建筑—构配:件、非标准设备的】加工:等活:。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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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条 新余【市建设局(以下简称!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)负责《全市建筑活动的监】督管理?。
— 建设工程项目实!行分级?管理与监督》本市城?市规划区范围内【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!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具体】。实施管理和监督本】市城市规划区范【围外的建《设工程?项,目,根据行?政区划?由各县?(区)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具》体实施管理和监督】
市!发展改革、财政、】规划、国土》资,源、城市《。管理、房产、环保】。。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!责,履行对全市建筑活动!的监督管理
【。第二章 》施工许?可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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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建筑工程!。开,工,前建设?单位应当《向县级以《上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依法申请领取建【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!筑,工程在施《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!者施:。。工单位发《生变更的应当—重新申请领取施【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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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第六条 建设单位】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!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!提交相应的》证明文件《
—。 ㈠已经》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!批准手续;
】 《 ㈡在城市规划【区的建?筑工程已经取—得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《。证;
【 ㈢已经对建】筑节能?及使用预拌(商品)!混凝土有关事项进】行落实;
— ㈣施工!场地已经基本具备】文明施工的条件需要!拆迁的其拆迁—进度符合施》工要求;
! ㈤已》经依法确定施工企】业并已落《实施工现场管理人】。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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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㈥》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!工图纸及技术资料】。施工图设计文—件已经?按,规定进行了》审查;
》 》 ㈦施工企业编【制的施工《组织设计中有根据】建,筑工程特点制定【的相应质量、安全】技术措施专业—性较强的工程项【目编:制了专项质量、安全!施工组?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!理了工程质量、【安全监督手》。续;
《 》 ㈧按照《。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!工程已委托监理;】
: : : ㈨按规定落实建!设,资金建设工期不足】一年的到位资金【原则上不得少于【工程合同价》的50%建设—。工期超过《一年的?到,位,资金原则上不—得少于工程合同【价的30%;建【。设单位应当提供银】。行出具的到位资金】证明有条《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!款保函或者》其他:第三方?。担,保;
】 ㈩法律、行【政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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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依照前《款,第㈨项规定实—行银:行付款保函或—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!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】。
— :第七:条 建设单》位应当?自领取施《工许可证之日起三】个月内开工因故不】能按期开工的应【当在期满前向—。。发证机关申请延【期并说明《理由;延期以两次】为限:每次不?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!又不申请延》期或者超过延期【次数、时限》的施工许可证自【行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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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八条 在建【的建筑工程因—故中止施工的—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!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!向发证机关》报,。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!。施,工,的时间、原因、【。在施部位、维修管】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!做好:建筑工?。。程的维护管》理工作
》 建筑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!向发证?机关报告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!程恢复施工前—建设单位《应,当报发证《机关核验施工许可】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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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九条 建筑业企】业应按国家有关【规定比例缴纳农【民工工资保障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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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资质】及从:业人员资《格管理
!。第十条 下列单【位必须?取得省以上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颁发?的,资质证书并经—工商行政管》理部:门登记注册后方【可在资质证书规定】。的,范围内从事建筑【活动
— ㈠工—程勘察设计》单位;
》 《 ㈡建筑施—工单位;
】 ㈢》招标:代理、工程监理【、造价咨询、工程检!测等:。中,介服务?单位
》 法律【、法规另有规—定的从其规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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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一条 工程勘—察设计单位、建筑业!企业及中介》机构等单位》不得超本单位资质】等级承接工程—业务:不,得将工程业》务转包、转让或【出借、出卖资—。质,证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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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!构应当?执行:国家:。和省、市有关管理规!定依法经营》平,。等竞争不《得,以降低取费标准【。、转:嫁服务费《等方式搞不正—当竞争中介服—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!不得与建设单位、施!工单位或投》。标人相互串通、弄虚!作假并从中收取【好处:费任何?单,位,和个:人不得利用》。职权指定中介服务机!。构,。
— :第十:三条 国家规定的需!要注册的专》业技术人员必—须依法取《得执业资《格证书并按》规定注?册后方可《从事注册《范,围内的?建筑:活动;其他专业技术!人员、管《理,人员和?生产操作人员应【当取得相应的—。资格证书后》。方可从事规定范围】内的建筑活动
! 前款【规定的?人员不得出》卖、出借证书、图章!、图签
》。
》 第十四条 施工企!业在中标后》管辖:项目的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加《强对:中,标企业的标后—监督管理《坚决防?止施工企业转让【、出借资质证书及】。其他弄虚作假行为】推行生产一线操作人!员持证上岗》制度并对施工—现场项目管理人员】配证上岗进行监【督检查?
第?四章 发包》与承包
第—十,。五条 涉及社—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!。全的项目全部或者】部分使用国》有资金投资或者国】家融资?的项目全部使用国际!组,织或者外国政府【。贷款、援助》资金的项目包括【项目的勘察、设【。计、施工、监—。理以及工程建—设,有关的?。重要设备、材料等采!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!须进行招《。标
? —㈠施:工,单项合同估算—。价在100》万元:人民币(房屋—建筑、地质基础【、园林?。绿化、装饰装修【和市政基础设施工】程施工项目》50万?元人民币或者建筑】面积在1000平】。方米)以上的;
】
㈡重!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!。的采购单项合同【估算价在50—万元人?民币以上的;
! 《 ㈢勘察、设计、】。监理等服务的采【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!30万元人民—币以上的;
】 , , , ㈣单项合同【估算价低于》本款第㈠、㈡、【㈢项规定《的标准?但,。项目总投资额在【1000万元—人民:币以上的
【 前—款规定之外的项目招!标,。人在告知工程所在地!的有管辖权》。的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后—可直接发包》
《 :。 , 涉及?国家安全、》国家秘密、抢险救灾!或者属?于利用?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!赈、需要使用—农民工?等特:。殊情况?不宜进?行招标?的项目可以直—接发包
【。。。。
: 第十六条 【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!开、公平、公正和】诚实信用的原则【。由,招标人依法组织实】施实行招标人负【责制工程施》工招标投标》活动及?有关:当事人应当接—受建:。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依?法实施?的监督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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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七条 必须—依法招标的》工,程建设?项目应当具备—下列条件才能—进行施工招》标
《 : ㈠招标人已】经依法?成立招标《范围、招标方式【和招:标组织?形式:等,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!经核准的;
】 ㈡—工程投资计划批【准,文件;
—。 ㈢—土地: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!用地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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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㈣规划部门—批,准的规划《许可:证;
】。 ㈤建《设资金的落实证明;!
《 , ㈥有通过施工!。图设计审查的设计】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!;
【 ㈦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规定的》其他条件
】
】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!。招标:分,为公开招《。标和:邀请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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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部!。使用国有资金投【资或国有《资金投资占控—股或者主导地位的】施工招标工程应【当公开招标》
【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!他,工程经批准后可以】实,行邀请招标采取邀】请招标?方式的招标人应【当向5个以上具【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!能力、资信》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!其,他组织发出投标邀】请,。书在同?等,条件下鼓励将上【年度已创建省—级优良工《。。程,的施工企业》优先作为邀》请投标对象》参与投标
】
第十—九条 依法必须【进行:招标:。的项目?。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!文件和?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!自行办理招标事【。宜并报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》案不具?备自行招标》条件的招《标人应?当委托?。具有相应资格的招】标代理机构代—。理招标
》。 , ,
第二—十条 建筑工程发包!。单位应?当将建筑工》程发包?给具有相《。。应资质等级和—经营范?围的建筑工程承包】单位不得提高招标】工程实际情况所需】投标:企业资质等级—要求不得《将依法必《须进行公开招—标的工程化整为零】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!标不得将建筑工【程肢解发《包不得以不合理【的条:件限:制或排斥《。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!在投标人实行—歧视待遇或违法【收,费
!第二:十一条?。 实行?招标的工程项—目,应当进入建设工【程交易?中心进行《交易:
】第,二十二条 》全部使用国》有,资金投资或国—。有资金投资为—。主的建筑《工程应?当采: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!法计价和《经评审?。的最低?投标价评标
】 ?。 建筑《工程发包实行合理】标,价中标的原则发包单!位不得压级》压价不得《要,求承:包单位带资承包【、垫:款施工
! 第二《十三条 《建筑工程《总承包单位》应当自行组》织完成所承包—的主体工程对工【程中的?非主体部《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!。资质的单位承—建但是除总承包【合同中约定的—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!位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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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建设工程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】包的工程转包建设】工程承包单位派驻施!工现场的《项目经理(建造【。。师)、“五大—员”等施工管理人员!与企业投标文件【拟派人员《不相符的视为转【包
第五章 造】价与合同管理
】第二十四条》 建设工程施工合】同依法签订后应【当报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】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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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五条 》建设工程造》价须以国家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、《省、:市或有?关部:门发布的工》。程造价计价》标,准,、计价?。办法等有《关规定为计价依据由!发、承包双方在【合同中约定》
《。
第二十六】条 设计单》位在工程设计时应当!按,规,定准确齐全地编制】设计:概算、施工图预【算和:设计说明书等文件竣!工结算应按建设【工程价?款,结算:暂行:。办法:及其他?有关文件办理建【设单位和施工—单位在?施工过?程中遇到新工—艺、
新材料!属于定额缺项—项目应及时通知【工程造价《管理机构《并有义?务协助工程造价【管理机构编制补【充单:位估:价表作?为结算的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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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。十七条 发包方应按!合同:的约定?及,工程进度及》时拨付?工,程款项承包方应【按时支付农民工工】。资,
】第二十八《条 招标投标的【建设工?程合同约定的合【同价款、工程款支】付、项目经理(【建造师)《及其他管理人员等主!。要内容应当》与招标文《件、中?标通知书以及投【标时承诺《的条件相《一,致
第六》。章 建筑工程质】量管理
》第二: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!得以任?。何理由要《求建筑设计》单位或者施工企业】在工程设计中或者施!工作业中《违,反建设工程强制【性标准降低建—设工程?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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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】。 建筑工《程建设、《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》监理:。。、检测、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】单位和预制建筑构件!、商品砼《。生产厂家应当建立质!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!质,量责任制严格执【行,有关工程质》量管理的法》律、法规《及技术标《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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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一条 工程!监理单位应》当委派具《备相应资格的总监】理工程师和监理【工程师担任项目【。总,监必须严格》履行法?律、法规规定的【工,程质量监理职—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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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!与被监理工程的施】工单:位以及材《。料设备构配件供【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!其他利害《。关系监理人员不得在!施工单位兼》职
【。 第?三十二条 施—工,。单,位对建筑工程—的施工质量负责【必须按照工》程,设计施工图纸—和,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!得擅:自修改工《程设计不得偷—工减:。料,
第!三十三?条 施?工单位必须》建立健全质》。量检验制度和工序管!理制:度,严格执行见》证取样送检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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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四条 建设单位】对涉:及建筑?主,体和:承重结构变动—的建筑装修》。工程必须在》施工前委托原—设计单位《或具有相应资质【条件的设计单位【提,。出设计修改》方案否则不得施工】
: ? :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!装修过程中不得擅】自变动房屋》建筑主?体结构和承重—结构
】 , ,第,三十五条 工程竣】工后建设单》位,应当组织设》计、施?工、工程监理、消】防等有关单位进行】竣工验收建筑—工,程未:。经验收或验收—。不合格不得交—付使:用
】 建设单位应—当自工程竣工验【收合格?之日起15日内将工!程相关?文件和技《术资料报送建设部】门备:案并按国家有关【规定及时将工程竣】工档案移送城建档案!馆未经竣工验—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!用、销售《不得办?理房屋权属》登记等有《关手续
】
第三十—六,条 建?筑,工程实行《质量:保,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!保修期内出现—。质量缺?陷由施工单》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!造,成的损?失承担赔偿》。。责任
第七章【 , 安全生产与文明】施工管理《
第三十七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!工程概算时应当确】定建设工《程安全作业环境及】安全:措施所需资金;【在申请领取施—工许可证时应当提】供银行出《具的:建,。设,工程安全施》工措施所《需资金?到,位证明及其他有关】资料
《 施【工单位应当为施工】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!人,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!支付保险费
】
? 第?三十八?条 工?程监理单位和监【理工程?。师,应当按照《法律、法《规和工?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!施监理并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!承担: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!的,过程中发现存在安】全事故?隐患的应当及时【要,求,。施工单位整》改;情况严重—的应当要求施—工单位?暂行停?止施工并及时报【告建设单位施工单】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!止施工的工程—监理单位《。应当报告安全监督机!构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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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九条 施工—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!。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!工作全面负责—。。施工单位《应当保证安全—生产条件所需的资】金投:入并根据工程的【特点组织制定—。安全施工措施消除】安全:事故隐患
— :
? 第四十条 施【工单位应当在—施,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!全技术措施或专【项安全施《工方案且经施—工单位技《术负责人、总监【签字后实《施对于?。危险性较大的深基】坑、地下暗挖—工程、高大模—板,工程的?专项施工方案—施工:单位应当《组织专家论证、审查!
》
: 第四十一条 施工!现场实行《安,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!制,度工程开工前施工】现场应当具备以【下条:件
? ㈠【建设单位应当完成“!三通一平”》;
】 ㈡施工单》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地!面及道?路进行硬《。化;
— ? ㈢施工现场应当进!行封闭?管理主要出入口处】必须具?备,。车辆冲洗平台配置冲!洗设备;《
》 ㈣《在进出大门口悬【挂工程概《算牌:、管理人《员名:单、照片及》监督电话牌》、消防保《卫(防火)》责任牌、安》全生产牌、文明施工!牌,和施工现场平面图;!
? ㈤有满足!施,工需要的临时设施】;
— ㈥《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的其他《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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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安全—生产与文明》施工是评优的重要】依据凡达不到安全】。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工!程不:能评为省、市—优质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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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 !施工现场对》毗邻:建筑物?、构筑?物、管线《等可能造成损害的】。以及在特《。殊环境?下作业的施工单位】应当采?取安全防护》措施加?以保护所需费用由建!设单:位负责?。
?
第—四十三?条, ,施工:中发生事故》。时施工单位应当【采取紧急措施—减少人员《伤亡和事故损—失并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《。及时向?有关部门《报告
第八章 !责任
《第四十?。四条 有《下列情形之一—的依照有关法律、法!规、:规章的规定进行【处罚造成《损失的?应当予以赔偿
! 《 ㈠项目经理(建】造师)、“五大员】”及监理工程—师、:监理员?等施:工现场管理》人员与其《投,标,文件不相符的或【者发现?。这一情况《。的建设?单位、监理单位【不及时?向主:管部:门报告的;
!。 ㈡施工现】场管理人员不在岗、!。人证不符、无证上】岗和一人多岗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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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㈢中介机构】恶意竞?争、扰乱建筑市场】情节:。严重或?者其从业人员违【反规定执业》。的;
《 , ㈣建【设单位未提供建【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!环境及安全施工措】施所:需资金的;》
— ㈤?工程:监理单位对施工现】场存在安全隐患不】。。。予监管或监管不【力的;
《
【。㈥建筑施工现—场,管理混乱不》符合:保,卫、场容等管—理要求的安全设【施不符?合规定或《者管:理不善的或者生【活设施不符合—卫生要求《的;
?
: : ㈦应》使用预拌《。混凝:土的工程建》设项目而《未使用的《;
》 ㈧中标【人不按照规》定和时效与招标人签!订施工?合同或不履行合【同义:务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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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】册执业人员有前款规!定情形并造》成较大?影响或?质量事故的》可以责令《其在本市停》止执业?。一年;造成恶劣影响!或,重大质?量事故的提请—有关发证机关—吊销其执《业资格证《书
【 前两款所指行】政处罚的《决定:除依照相《对集中行政》处罚权的《有关:规定由新余市—。城市管理行》政执法局作出—之外均由市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作》出
:
第】四十五条 监理人】员索拿卡要、—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!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!得;情节严重—。的移交司法机关处】理
—
, 第四十六—条 :勘,察设计、建筑业企】。。业、中介《机构及其从》业人员因过失在市】外受到处罚尚在【处,罚期的在《本市同时《。有,效
—
第四》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!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!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舞—弊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;尚《不构成犯罪的依【法给予行政处分
!第九章 》附则
《第四十八条 本【办法:自200《7年4?月1日起施行新【余市人?民政府1998年】4月1日印发的新余!市建筑市场》管,理办法(《余府发[1》99:8]41号)同【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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