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, 新余?市,建,筑管理?办法 ?
余府令第8!号
新余市建【筑管:。理办法已经》2007年2—月5日市七届人【民政府?第2次常务》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!2,00:7年4?。月1:日起:施行
市 【长
二○○七!年二月?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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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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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加强本?市,建筑活动的监督管】。理维护建筑市场秩】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!和安全?促进建筑业健康发】展根据中《华人民共和》国建筑法《、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招标投》标法、国务院建【设工程质量管—理,条例和江西省建筑】管,理条:例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制定本办法—。
第!二条 凡在本市行】政区域内《从事建?筑管:理和建筑活动实施对!建筑活动的监—督管:理必须遵守本办【。法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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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三条: 本办法所》称建筑活动是指【从事各类建筑(含】。装饰装修、附—属设施的建》造下同)和设—备安装、管道、线】路铺设等方面—的勘察、《设计、招《标投标、施工—、中介服务》、,建筑:。。构配件、非标准设备!的加:工,等活动
! 第四条》 新余市《建设局(以下简【称市建设《行政:主,管部门)负责全市】建筑活动《的,监督管?理
? 《 建设工程项目实!行分:级管理?与监督本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】。内的建设工》程项目?。由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!和监督本市城市规】划区:范,围,外的建设《工程项目根据行政区!划由各县《(区:)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!体实施?管理和监督
! ?。 市发展改》革、财政《、规划?、国土资源、城市】管理、?房产、环保》等,。部,门按照各自》的职责履行对全市】建筑活动的监督管】理
第二》章, 施工许可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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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建筑【工程开工前建设单】位应当向县级以上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法申请》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!可证:。。建筑工?程在施工《过程中建设单位【。或者:施工单位《发生变更的应—当重新?。申请领取《施工许?可证
》 ,
《第六条 建设单【位申:请领取施工许可【证应当具备下列【。条件并提交》相应的?证明文件
— ? : ㈠已?经办理?该,建筑工程《用,地批准手续;
【
, ? ?㈡在城?市规划区《的建筑工程已经取】得建设工程规划【。许可证;
【 ㈢已【经对建筑节能及使用!预拌(商《品)混凝土有关【事,项进行落实;
】 ? ㈣施工—场地已?。经基本具备》文明施工的条件【需,要,拆迁的其拆》迁进度符合施工【要求;
【 , ㈤《已经依法确定施【工企业并已落实施工!现场管?理,人,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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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㈥有满足!施工:需要的施工图纸【。及技术资料施工图】设计文件《已经按规定进行【了审查;
! ?㈦施工企业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】计中有根据建筑工】程特:点制定的《相应质量、安全技术!措施专业性较强【的工程项目编制了】专项质?量、安全施工—。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!办,理了工程质量、【安全监督手续—;
【 ㈧按照规定【应该:委托监?理的工程已委托监】理;
《 ㈨【按规定?落实建设《资金建设工期不足一!年的到位资金原则】上,不得少于工程合同】价的5?0%:。。建设:工期超过一年的到】。位资金原则上不得】少于工程合同价的】30%;建设单位应!。当提供银行出具【的,到位资金《证明有条件的可【以实行银《行付:款保:函或者其他第三【方担保;《
,
: , , ㈩《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条件
【
《 依《照前:款第㈨项规》定实行银行付款保】函或者其他第三方】担保的具《体,办法另行制》。定
【 第?七条 建设单位【应当自领取施工【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!内开工因故不能按】期开:工的应当在》期满前向发证—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!。理由;延期以两次】为,限每次不超过三【。个月既不开工—又不申请延期或【者,。超过延期次数、时】限的施工许可—证,自行废止
! :
《 第八条《 在建的建筑—工程因故《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!应当自?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!月内向发证》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!括中:止施工的《时间、原《因、在施部位、【维修管?理措:施等并?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!程的维护管理工作】
? 建筑工程!恢复施工时应当【向发证机关》报告:中止施工满》一年的工程》恢,复,施工前?建,设单位应当报—发证机关《核验施工许》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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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九条 建》筑,业企业应按国家【有关规定比》例缴纳?农民工工资保障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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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《 资质及从业人员!资格管理
! 第:十条 下列单—位必须取得省以上建!设行政?主管部门颁发的资】质证书并经工商【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!册后方可在资质【证书规定的范围内】从事建筑活动
! 《 ㈠工程勘察设计】单,位,;
!㈡建筑施工单位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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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㈢招标《代理:、工程监理、造价】咨询、工程检测等中!。介,。服务单位
【 : : 法律?。。、法规?另有规定的从—其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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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!条 :工程勘察设计单【位、建筑业》企业及中《介机构等单位不【得超本单位资质【等级承接工程业【务不得?。将工程业《务转包?。、转让或出借、出】卖资质证书
【 ,
? 第十二条 中介!服务机构应当—执,行国家?和省、市有》关管理规定依法【经营平?等,竞争不得以》降低取费标准、【转嫁服?务费等方式搞不正】当竞争中介服务机构!及,其,有关人员不得与建设!单位、施工单位【。或投标人《相互串通《。。、弄虚作假》。并,从中收取好处—费,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?得,利用职?权指定中介》服务机构
】
第十三【条 国?家规定的需要注册的!专,。业技术?人员必须依》法取得执《业资格?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!。方可从?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!活动;其《他专业技术人员、】管理:人员和生《产操:作人员应当取得【相应的?资格证书后方—可从: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!活,。动,
】前款规定的人—员不得出卖、出【借证书、图章、图】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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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管!辖项:目的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当加强对中标【企业的标后监督【管理坚决防止—施工企业转让、出借!。资质证书及其他【弄,虚作假行《为推行生产一线【操作:人员:持证:上岗制?度并对施工现场项】目管理人员配证上岗!进行监督检查—
:第,四章 发《包与承包《
第十五条 【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】、公众安《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!分使用国有资金【投资或者国》家融资的项》目全部使用国—际组织或《者外国政府贷款、援!助,。。资金的项目包—括项目的《。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以及工》程建设有关的重【要设备、材料—等采购?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!进行招标
》
? ?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!算价在?100万元人—民币(房屋建—筑、地质基础、【园林绿化、装饰装】修和市政《基础设施《工程施工项目5【0万元人民币或者】建,。筑面积?在,1000平》方米)以上的;【
: : , : ㈡:重,要设备、《材料等货物》的采购单项合同估】算价在50》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!
—。 ㈢勘察、设【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!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!30万元人》民币以?上的;
— , ㈣单项合同!估算价低于本款第】㈠、:㈡、㈢?项规定的标准—但项目总投》资额在1000万元!人民币以上的—
】前款:规定之?外的项目《招标:人在告知工程所在】。地的有管辖权的【建设行政《。主,管部门后可直接【发包
! ,涉及国家安全、【国家:秘密、抢险救灾或】者属于利用扶贫【资金实行《以工代赈、需要使用!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!宜进:行招标的《项目可以直接发包
!
《
?第十六条 工程招】标应当?。遵循公开、公平、】公正和诚实信—用的原则由招标【人依:法组织实施实行招】标人负责制工—程施工招标》投标:活动及有关》当事人应《当,接受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依法《实施的监督》
:
第十】七条: 必须依法招标的】工,。程建设项《目应当具备下列条】件,才能进行施工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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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㈠招标人已—经依法成立招标范】围、招?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!式等应当履行核准】。手续已经核准—的;
【 ㈡工》程投资?计划批?准文件;
》
, 《 , ㈢土地部门批准的!建设工?程用:地证: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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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㈣规划部门批准【的规划许可证;
! ㈤【建设资金的》落,实证明;
! : ㈥有通过施工图设!计审查?的设计文件和相【关技术资料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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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㈦【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的其他》条件
》。。 《
第十八条! ,工程施工招标分为】公开招?标,和邀请招《标
!。全,部使用国有》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!投资占控股或—者主导地位的施工】招标工程应当公开】招标
! 前款规定之—外的其?他工程经批准后【可,以实行?邀请招标采取邀【请,招标方式的招—标人应当向5个【以上: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!目能力?、资信良《。好的特定法人或【者其他组织发出【投,标邀:请书:在同等条件下鼓励】将上年度已创建【省级优良工程的施】工企:。业优先作为》邀请:投标对象参与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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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—条 依法必须—进行招?标的:项目招标人具有编】制招:标文:件和组织评标能力】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!事宜并报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不具备自行招【标条件的招》标,人,应,。当委托具有》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!机构代理《招标
】 第二十条 【建筑工?程发包单位应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!具,有相应资质等级【和,经营范围的建筑【工程承包单位—不,得提高招标工程实】际情况所需投标企业!资质等?。级要求不得》将依法必须进—行,公开招标的》工程化整为零或【用其他方《式规避招标不得将】建筑:工程肢解发包—不得以不合》理,的条:件限制或排斥潜【。在投标人不得对潜】在投标人《实行歧视待遇或【违法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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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】 实行?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!进入:建设工程交易—中心进?行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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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,二十:二条 全部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!国有资金投资为【主,。的建筑工程》应当采用工》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!价和经评审的最低投!标价:评标
!。 建筑工《程发包实行合理【标,价中标的原则发包】单位不得压级压价不!得要求承包单位带资!承,包、垫款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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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三条 】建,。筑,工程总?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!织完成所承包的【主体工程对工程中的!非主:体部分可《以分包给有相—。。应资质的单》位承建?。但是除总承包合【同中约定的》分包:外必须经建》设单位认可
【 建【设工程承包单位不】得将承?包的工程《转包建设工》程承包单位》派驻施工现》场的项目经理(【建造师)、“—五大员”等施工管理!人员与?。企,。业投标文件拟—派,人员不相符的视为转!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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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》造,。价与合同管理
第!二十四条 》建设工?程施工合《同依法签订后—应当报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进行备案
】 ,
》第二十五条》 建设工程造—价须以国家建—设,行政:主管部门、省—、市或有关部—门发布的工程造【价计价?标准:、计:价办法等有关—规定为计《价依据?由发、承包双方在合!同中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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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六条 设计—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!当按规定准确齐全】地编:制设计概算、施【工图预?算和设计说明—书等文件竣工结【算应按?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!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】。。文件办理建设单位】和施工单《位在施?工过程中遇到新【工艺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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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材料属于定额缺项】项目应及《时通知工《程造:价管理机《构,并有义务协助工程】造价管理机构编制】补充单?。位估价表作为结算的!依据
》
第二【十七条 发包方应按!合同的约定及工【程进度及时拨付工】程款项?承包:方应按时支付农民】工工:资
!第二十八《条 招标投标的建】设工程合同约定【的合同价款、—工程款支付、项目经!理(建?造师:)及其?他,。管理人员等主—要内容应当》与招标文《件、中标通知—书以:及投标时承》诺的条件相》一致
第六章 】 建筑工程》质量管理《
第二十九条 】建设单?位不得?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!设计单位《或,。者施:工企业在工程设计中!。。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!建,设工程强《制性标准《降低建设工》程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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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条 建筑》工程建设、勘察、】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、检《测、: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!位和预?。制建:筑构:件、商品《砼生产?厂家应当建立质量】保证体系《严格实?行质量责任制严【。。格执行有关》工程质量管理的【法,律、法规及技术【标准:
第!三十一?条,。 工程监理单位【应当委派《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!理工:程师和监理工程【师担任项目总监必】须严格履行法律、】法规规?定的工程质量—监理职责
】 工程《监,理单位?不得与被监》理工程的《施工单位以及材料】设备构配件供应【单位有隶属关系【或其他利害关—系监:理人员不得在—施工单位兼》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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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《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!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!负责必须按》照工程设计施工【图纸和施工技—术标准施工不—得,。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!得偷工减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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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。三十三条 施工【单位必须建》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!。和工序管理制—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!送检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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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四:条, 建设单位对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】重结构变《动,的建筑装修工程【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!设计单?位,。或具有相应》资质条件的设计【单位提出设计修改】方案否则不得施工】
? 》。房,屋建:。筑使用者《在装修过程中不得】擅自变动房屋建筑】主体结构和》承重结构
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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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五条 工程竣工】后建设单《位应当组织设计【、施工、工》程监理、消防等【有关单位进行竣【工验收建筑工程未】经验收或验收不合】格,不得交付使》用
《 , 建设—单位应当自》工程竣工验》收合格之日起1【5日内?将工程相关文件和】技术资料报送—建设部门备》案并按国家》有关规定及时—将工程竣工档案【移送城?建档案馆未经竣【工验收备案的不得】交付:使用、销售不得【办理:房屋权属登记等【。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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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六条 建【筑工:程实行质量保—修制度在国家规定】的保:修,期,内出现质量》缺陷由施工单—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!造成的损失承—担赔偿责任
第】七章 安全生产与!文明施工管理
【
第三?十七条? 建设单位在编制】工程概?算时:应当确?定建设工程安—。全作:业环境及安全—措施所?需资金;在申请【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!当提供银《。行出具的建设—工程安?全施工措《施所需资金到位【证明及其他》有关资料
】 ? 施工单位应当为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!。业的人员办理意【外伤害保险》。支付保险费
】
第三【十,八条 工《程监理单位和监理】。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!、法规和《工程建设《强制性?标准实施监理并对】建设: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!理责任在实施—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!。在安全事《故隐患的《应当:及时要求施工—单位整改《。;情况严重》的,应,当要求?施工单位暂行停止】。施工并及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】工单位?拒不整改《或者不停止施工【的工程监理单—位应:当报告安全》监督机构《
第!三十九条 施工单】位主要负责人依法】对本单位的》安全生产工作—全,。面负责施工单—位应当保《证安全生产》条件:所需的?资金投入并根据工】程的特点组》织制定安全》施工措施消》除安全事故隐患
!
—第四十条 施工【单,。位应当?在施工组《织,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!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!方案且经施》。工单位?技术负责人》、总监?签字后?实施对?于危险性较》大的深基坑》、地下暗挖》工程、?高,大模板工程的专项】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!当组织专家》论证、审查》
— 第四十一条 】施工现场实行—安全生产文明—施工评价制度—工程开?工前施工现场应【当具备以下条件
! ㈠建】设单位应当完成“三!通一平”;》
《 《㈡施工单位》应当对施《工现场地面及道【路进行硬化;—
— ㈢施工》现场应当进行封闭管!理主:要出入口处必须具备!车辆:冲洗平台配置冲洗】设备;
! :。㈣在进出大门口悬挂!工,程概算牌、管理人】员名单、照片及【监督电话牌、消防】保卫(防火)—责任牌、《安全生产牌、文【明施工牌和施—工现场平《面图:;
:
: ? ㈤?有满足施工需要【的临时?设施;
】 ㈥法律、法规!、,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!
,
— 安全生《产,与文明?施工是评优》的重:要依据凡达不—到安全生产》与文明施工的工程】不能评为省、市【优质工程《
?
第四【十二条 施工现【场对毗邻建筑物、构!筑,物、管线等可—能造成损害的以【及在特殊环境下作业!的施工单位应当采】取安全防护措施【加以:保护所?需费用由《建设单?位负责
—
第四十三!条 :施工中发生事故时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!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!和,。事故损失并按照国】家有关规定》及时向?有关部门报告—
第八《。章 :。。 责任
第—四十四条 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依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的规—定进行处罚造—成损失的应当予【以,赔,偿,
,
, ? ?。㈠项目经理(建【造师)、“五大员”!及监理工程师、监理!员等施?工现场管《理人员与其投—标文件不相符的或】者发现这一情况【的建:设单:位、监理单位不及】时,向主管部门》报告的;
》
, ㈡【施工现场管理人【员不在岗、人证不】符、无证上岗和【一人多岗的;—
】㈢中介机构恶—意竞争、扰》乱建筑市场情节严重!或者:其从业人《员违反规定执业【的;
【 ㈣建设单【。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!全生产作《业,环境: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!资金的;
》。
㈤工!程监理单位》对施工?现场存在安全隐【患不予监管或监【管不力的;》
》 ㈥建筑施【工现场管《理混:乱不符合保卫—、场容等管理要求的!安全设施《不符合规《定或:者管理不善的—或者生活设施不【符合:卫,生要求的《;
!。㈦应使用预拌混凝土!的工程建设项目而未!使,用的;
! :㈧中标?人不按照《。规定:和时效与招标—人签订施工合—同或不履行合—同义务的
【 : ?注册执业人员有前】款,。规定情形并造成较大!影响:或质量事故的可以】责令:。其在本市停止执【业一年?;造成恶劣影—响或重大质量—事故的提请有关【发证机关《。吊销其执业资格证】。。书
!前两款所指行—政处罚的《决定除依照相—对集中行政处罚【权的:有关:规定:由新余市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!。作出之?外均由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作—。出
?
第四十!。。五条 监理》人员索拿卡要、【索贿:受贿的一经发现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】所得;?情节严重的移—交司法机关处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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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【条 勘察设》计、:建筑业企业、中【介机构及其》从业人员因过—失在市外受到处罚】尚在处罚期的—在本市同时有效
! :
? 第四十七条 【国家机关工作人【。员违反本《办法玩?。忽职守、《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;?尚不构成犯》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
第九章 【 附则
》第四十?八条 本办法自【2007年4月1日!起施行新余》市人:民,政府1998—年4月1日》印发的新余》市建筑市场管理办】法(余府发[1【99:8]41号)同【时,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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