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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新,余市建筑管理办法 ! 余》府令第8号》 新余市建筑【管理办法已经—2007年2月【5日市七届》人民政府《第2次常务会议【通过现予公》布,自200《7年4月1》日起施行 市 】 长 二○○!七,年二月九日 — 第一章 总则】 第一《条 为加强本市建】筑活动的《监督:管理维护建筑市场】秩序保证建筑工程】质量和?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!发展根据中》华人民共和国建筑】法、:中,华人民共和国—招标投?标法、国务院建设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!江西省?建筑管理条例—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。制,定,本,办法 ! 第二条 凡—在本市行政区—域内从事建筑管【理和建筑活动实施对!。建筑活动的监督【管理必?须遵守本办法 】 第三】条 本办《法所称建筑活动【是指从事各类建筑】(含装饰装修、【附属设施的建造【下同)和设备安【装、管道、线—路铺设?等方面的勘察、【设,计、招标投标、【施工:、中介服务》、建筑构配件、非标!准设备的加工等活】动 》 第四—条 新余《市建设?局(以?下简称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)负:责全市建筑活动【的监督管《理 》 , ,  建?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!管理与监督本市城】市规划区《范围内?的建设?工程:项目由市建》。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!本市:城市规划区范—围外的建《。设工程?项目根据行政—。区划由各县(区【)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具体实《施管理?和监:。督 《  :   市发展改【革、财政、》。规划:、,国土资源、》城市管理《、房产、环保等部门!按照各自的职责【履行:对全: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!理 : 第二章 —施工:许可管理《 第五《条 建筑工程开工】前建设?单,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!设,行,政主管?部门依法申请领取】建筑工程施》工许可?证建筑?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!设单位或者施—工单位发生变—更的应当《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!。可证 《。。 第六条! 建设单位》申请领?取施工许可证应【当具备下列条件【并提交相应的证【明文件 【 ,   ㈠已经办【理该建筑工程用地】批,准手续; 》。     ㈡】在城市?规划区的建筑—工程已?经取得?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?证; —    《㈢已经对建筑—节能:。。及,使用预拌(商—品)混凝土有关事】。项,进,行落:实; 《    》 ㈣施?。工场地?已经:基本具备《文明施工《的条:。件需要拆迁的—其拆:迁进度符合施工要】求;    ! ㈤已经依法确【定施:工企业并已落实【施工现场管》理人员; 【     ㈥有满足!施工需要的施—工图纸?及技术资料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!按,规定进行了审查【;  —   ㈦施工—。企业编?制的施工组织设【计中有根据建筑【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!质量:、安全技术》措施专?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!编制了专项质—。。量,、安全施工组织设计!并按照规《定办理?了工程质量、安全监!督手续;  !  :。 ㈧按照《规定应该《。委托监理《的工程已《委托:监理; 》。     ㈨按规!定落实建《设资金建设工期不】足一年的到位—资金原则上》不得少于工程合同】价的5?0%建设工期超过一!年的到?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!于工:程合同价的》30%?;建设?单位:应,当提供银《行出具的到位—资金证明有条件的】可以实行银行付【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!方,担保;   ! , ㈩法律《、行政法规规—定,的其他条件 — :  :  : 依照前款第㈨【项规定实行银行【付款保函或》者其他?第三方担保》的具体办法另行【制定 《 》 第:七条 建设》单位应当自》。。领取施工许可—证之日起三个月【内开工因故不能【。按,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!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!期并说明理由;【延期以?两次为限每次不【超,过三个月既不开工】又不申请延》期或者超过延—期,次数、时限的施工许!可证自行废止—   —   —。第八条 在建—的建筑工程》因故中止施工的【建设单位应当自【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!月内向发证机关【报告报?。。告内容包括》中止:施工的?时,间、原因、在施部位!、维修管理》措施等并按照—规定做好建筑工程】的,维护管理工》作 : :     》建筑工?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!发证机关《报告中止施》。。工满:一年的工程恢—复施工前建设—单位应当报发证机】关核验施工许可证】 第!九条 ?。 建筑业企业应按国!家有关规定比例缴纳!农,民工工资《保障金 》第三章 资质及从!业人员资格管—理 第】十条 下列》单位必须取得省【以上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颁发—的,资质证书《。并经工商行》政,管理部门《登记注册后方可【在,资质:证书规定的范围内】从事建?筑活动?    【 ㈠工?程勘察设计单位【; 《     ㈡建筑施!工单位?; 》 ,   ㈢招》标代理、《工程监理、造价【咨询、工程检测等中!介服务单位 ! ,   法律、法【规另有?规定的从其规定 】 《 第《十一条 工程—勘察设计单位、建】筑业企?业及中介机构等单】位不得超本单位资】质等级承接工—程,业务不得将工—程业务转《包、:转让:或出借、出卖资质】证,书 》 第十二【条 中介服务—机构:应,当执: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!管,理,规定依法经》。营平等竞争不得【以降低取费标准【。、转嫁服务》。费等方式搞不—正当竞争《中介:服务机构及其有【关人员不《得与建设单位—、施工单位》或投标?人相互串《通、弄虚作假并从中!收取好处费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利【用职权指定中—介,服务机构 ! : 第十三条》 国家规定》的需要?注,册的专业《技术人员必》须,依法取得执业—资格证书并》按规:定注册后《方可从?事注册?。。范围内的建》筑活动;其》他专业技术人—员、管理人员和【生产操作人员应【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!。书后方可从事规【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! :  ?   前款规定【的人:员不得出《卖,、出借证书》。、图章、图》签 】 第:十四:条 施工企业在【中标后管《辖项目的建设—行,政主:管部门应当加—强对:中,标,企,。业的标后《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施!工企:业转:。让、出?借,资质证?书及其他弄》虚作假行为推行生】产一线操《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!并,对施工现场项目【管理人员配证上岗】进,行监督检《查 第四章— 发包与《承包 第十五条】 涉及社会》公共利益、公众安】全的项目全部或者】部分使用国有资金】投,。资或者国家融—资的项目全》部使:用国际组织或者外】国政府贷款》、援助资金的项【目,包括项?目的勘?察、设?计,、施工、监理以及工!程建设有关》的重要设备、材【料等采?购达到下《列标准的必须进【行招标? ?     》㈠施工单《项合同?估算价?在100万》元人民币(房屋【建筑、地质》基础、园林绿化【、装饰?装修和市政》基础设施工》。程施工项《。目50万元人民币或!者建筑面积在1【000平方米—。)以上的; — ?    ㈡重—要设备、材料等【货物的采购单项合】同估算价《在50万元》人民币以上的; !   《 , ㈢勘察、设—计、监理《。等,服务的采《购单项合同》估算价在30—万元人民币》以上:的,;   【。。。  ㈣单项合同【估算价低于本款第】㈠、㈡、㈢项规【定的:标准但项目总投【资额在1000万】元人民币以》。上的 —    《。。前款规定之外—的项目招标人在【告知工程所在—地的有管辖权的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后】可直接发包》 ?   ?。  涉及国家安全】、国家秘《密、抢险《救灾或者属》于利用扶贫资金实】行以工代《赈、需要《使用农民《工等特殊情》况不宜?进行招标的》项目:可以直接发包— 第!。十六条 工程招【标应:当遵:循公开、公》平、公正和诚—实信用的原则—由招标人依法组织】实施实行招标—。人负责制《工程施工招标投标】活动及有关当事人应!当接受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依《法实施?的监:督 【 第十七条— 必须依法招标的工!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!下列条?件才:能进行施工招标【     ㈠!招标人已《。经依法成立》招,。标范围、《招标方式和招标【。组织形式等应当【履行核准手续—。已经核准的》; ?     ㈡【工程投资计划批【准文件?;     !㈢土地部门批准的】建设工?程,用地证明; !    ㈣》规划部门批准—的规划许可证; ! ,。     ㈤建设】资金的落实证—明; —。    ㈥有—通过施工《图设计审查》的设:计,文件和相关》。技术资料; —   》  ㈦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规—定的其他条件 】 , ,   ?  第十【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!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!招标    ! 全部使用国—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!金投资占《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!施工招标工》程应当公开招标 !     前款规!定之外的《其他工程经》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!。招标采取邀请—招,标方式?的招标人应当向【。5个以上具备—。。承担施工招标—项,目能:力、资?信良:好的特定法人或【者其他组织》发,出投标?邀请书在《同等条件下鼓—励将上年《度,已创建省级优良工】程的施工企业优【。。先,作为邀请投》标对象参与投标 ! ? , , 第十九《条 依法必须进【行招标的项》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!标文件和组》织评标能《力的可以《自,行办理招标事宜【并报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!行招标?条件的招标人应【当委托?具有相应资格—的招:标代:。理机构代理招标 】 — 第二十条 建筑工!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!筑工程发包》给具有相应资质等】级和经营范围的【建筑工程《承包单?位不得提高招—标工程实际情况所】。。需投标企业资—质等级要《。求不得将依法必【须进行公开招—标的工程化整为【零或用其他方式【规避招标不得将建筑!工程肢解发包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】件限制?或排斥潜在投标人】不得对潜在投—标人:实行歧视《待遇或违法收费 ! —第二十?一条 实行招标的工!程项: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!交易中心进》行交易 》 , 》第,二十二条 全—部使:。用,国有资金投资或【国有资?金投资为主的—建筑工程应当—采用: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!计价和经评审的【最低投标价》。评标 《    》。 ,建筑工程发包实【行合理标价中—标,的原则发包单位不】得压级压价不—得要求?承包单位《带资承包、垫—款施工? 】第二十三条 建筑】工,程,总承包单位应当自】行组织完成所承包】的主:体工程对《。工程中的非》主体部分可以分包给!有相应资质》。的单位承建但是除总!承,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!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!可 》 , ,  :建设工程《承包单位不得将【承包的工程转包建设!工程承?包单位派驻施工现】场的项目经》理(建?造师:。)、“五大员”等】施工管理人员—与企业投《标文件拟《派人员不《相符的视为转包 】 第五章 》。造,价与合同管理 】第二十?四条 建设工—程施工合《同依法签订后应当报!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进行备案 — — 第二十五条 建设!工程造价须以国家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、省、市或【有关:部门发布的》工,程造价?。计,价标准、计价办法】等有关规定为计价依!据由发?、承包双方在合同】中约:。定 — :。 第二十六条— 设计单位》在工程?设计时应《当按规定准确齐全地!编制设计《概算:、施工图预算和设】计说明书等文—。件竣工结算应按【建设工程价款结【算暂行办法及—其,他有关文件办理建】设单位和《施工单?位在施?。工过程?中遇到新工艺、 】 :。 新材料属于定【额缺项?项目:应,及时通知工》程造价管《理机构并《有义务?协助工?程造价管理机构编】制补充单位》估价表作为结算的依!据, 》 第《二十七条 发包【方应按?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!度及时拨付工程【款项承包方》应按:时支:付农民工《工,资 】 第二十《八条 招《标投标的建设工程】合同约定的合同【价款、工程》款支付、项目经理(!建,造师)及《其他管理《人员等主要》。内容应当与招—标文件?、中标通知书以【及投标?时,承诺的条件相一【致 第《六章 建筑工程质!。量管:理 第二十九【条 建设单位不得】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!设计单位或》者施工企业在工【程设计?中,或者施工作业中【违反建设工程强制】性标准降《低建设工程质量 !。 ? ,。 第三十条— 建筑工程建—设、勘察、设计【、施工、监理、检】测、建?筑材料设备》供应单位和预—制建筑构件、商品砼!生产厂家《。。应当:建立质?量保证?体系严格实》行质量责任制严格】执行有关工》程,质量管理的法—律、法规及技—术标准 》 第三十!一,条 工程监理单位】应当委派具备—。相应资格的总—监理工程师和—。。监理工程师担—任项目总监必须严格!履行法律、》法规规?定的工程质》量,监理职责 —。    工程监【理单位不得与—被,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!以及材料《设备构配《件供应单位有—。隶属关系或其他【利害关?系监理?人员不得在施—工单位兼《职 !第三十二条 施【工单位对建》筑工程的施》工质量负责必—须按照工《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!工技:术标准?施工不得擅自修改】。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!料 ? 《。 第三十三条【。 施工单位必须【建立健?全,质量检验制》度和工?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!见证取样送》检制度 — 《 第三十四条— ,建设单位对》涉及:建筑主?体和承?重结构变《动的建筑装修—工程必须在施工【前委:。托原设计单位或【具有相应资质条件】的设计单位提—出设计修改方—案否则不得施工 】 ?    房屋建【。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!中,。不得擅自变》动房屋?建筑主体结构和【承重结构 》 第三!十五条 《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!应当组织设》计、施工、工程【监理、消防等有关单!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!工程:未经验收或验收【不合格不得交付使】用  —。   建设》单位应当自工程【竣工验收《合格之日起1—5日内将工程—相关文件和技术【资料报送建设部【门备: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!及时将工程竣工【档案移送城》建档案馆未经竣【。工,验收备案的》不得交付使用—、销售?不得办理房屋—权属登记等》有关:手续 》 第三【十六条?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!保修制度在国家【规定:的保修期内》。出现质量缺陷由施】工单位履行保—修义务并对造成的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】 , 第七?章 : 安:全生产与文》明施工管《理 第《三十七条 建设【单位在编制工—程概算时《应当确定建设—工,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!全,措施所需《资金;在申》请领取施《工许可?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!具,的建:设工程?安全施工《措施所需资金到位】证明及?其他有关资》料    】 施工?单位:应当为施工现—场从事危《险作:业的人员办理意外】伤害保险支付保【险费 》 第三【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!位和:监,理工程师应当按照】法,律、法规和工程【建设强制性标—准,。实施:。监理并对建》设工程安全生产【。承担监理责》任在实施监》理的过程中发现【存在安全事故隐【患的应当及》时要求施工单位整】改;情况严重的应】当要求施《工单位暂行停止施】。工并及时报》。告建设单位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!。者不停?止施工?的工:程监理单位应—当报告安全监督【机构 》 : :。。 第三十《九条 施工单—位主要?负责人依法对本【单,位的安全《生产:工作全面负责—施工:。单位应当保证安全】生产条件所》需,的,资金投入并根据【工程的特点组织制】定安全施工》措施消?。除安:全,事故:隐患 —。 第四—十条 施工单位应】当在施工组织设计】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!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!且经施工《单位技?术负责?人、总监签字—后实施对于危险【。性,较大的深《基坑、地下暗—挖工程、高大模【板工程的专》项施:工方案施《工单位?应当组织专家论证】、,审查 】 :。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!场实行安全生产文明!施工评价制度工程开!工前施工现场应当具!备,以下条件 【     ㈠建设】单位:。应当:。完成:“三通一平”—; ?     —㈡施工单位应当【对施工现场地面【及道路进行》硬化;   !  ㈢?。施工现场应》当进行封《闭管理主要出入口】处必须具备》车辆冲洗平》台配置冲洗设备; !    — ㈣在进出大门口】悬挂工程概算牌、】管理人员名单、照片!及监督电话牌、消】防保卫(防火—)责任牌、安全【生产牌、文明施工牌!。和施工现《场平面图《; :     ㈤】有满足施工需要的】临时设施; 】 , ,   ㈥法律—、法规、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!     安!全生产与文明施【工是评优的》重,要依据凡达不—到安全生产与文明施!工的工程不能评为】。省、市?优质工程 》 , ? 第四》十二条 施工现【场对:毗邻建?筑,物、构?筑,物、管线等可—能造成损害的以及在!特殊环境《下作业的施》工单位?应当采?取安全?。防护措施加》以,保护所需《费用:由建:设,单位负责 —。 第四】十三条? 施工中发生—事故: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!紧急措施减少人【员伤亡和事故—损失并按照国—家有关规定》及时向?有,关部门报告 —。 第八章 》 责任 《 第四十四条 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依照】有关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的规【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!的应当予以》赔偿: :     ㈠项】目经理?(建造师)、“五】大员:”及监理工程师、】监理员等施工现场】管理:人员与其投标文件不!相,符的或者发现这一情!况的建设单位、【监理单?。位不及时向》。主,管部门报告的; ! :    ㈡施工【。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!、人:证不符、无证—。上岗和一人多岗的;!    【 ㈢中介机》构恶意?竞争、扰乱建—筑市场?情节严重或者—其从业人员》违反规定执业—的,;    】 ㈣建设单位未提供!建,设工程安《全生产作业环境【及安全施工措施【所需:资金的;《     ㈤!工程监理单位对【施工现?场存:在安全隐《患不予监《管或监管不力的【; ?     ㈥建】筑施工现场管理【混乱不符合保卫【、场:容等:管理要求的安—全设施不符合规【定或者管理不善的】或者生?活,设施不?符合卫生要求的; ! :     ㈦应【使用:预,拌混凝土的工—程建设项目而未使用!的; — ,。   ㈧《中标人不按》。照规定和时效与【招标人签订》施工: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!务的 —    注册执【业人:员,有前款规定情—形并造?成较大影响》或质量事故的可以责!令其在本市停止执】业一年;《造成恶劣影响或重】大质:量事:故的:提,请有关发证》机关吊?销其执?业资:格,证书 《 :    前》两款所指行》政处罚的决定除依】照相对集中》行政:处罚权的《有关:规定由新余市—城市管理行》政执法局作出之【外均由?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作出 》 第四十!五条: 监:理人员索拿卡要、】索贿:受贿的?一经:发现:。责令改?正没收违法所得;情!节严重的移交司【法机:关处理 ! 第四十六—条 勘?察设计?。、建筑业《企业、中《介,机构及其从业—人员:。因,过,失在市外受到处【罚尚:在处罚期的在本市同!时,有效 ! 第四十《七,条 国家机关—工作人员违反—本,。办法玩?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,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?究刑事责《任;尚不《构成犯罪的依—法给予行《政,处分: 第九章 附则! , 第四十《八条: 本办?法自2007年【4月1日《起施:行新余市人民政府1!99:8年4月1日印【发,的新余市建筑—。市场:管理办法(余府发[!1998《]41号)》同时废止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