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市!建筑管理办法
】
余府令第8】号
新余市建筑】管理办法已经2【007年2月5日市!七届人?。民政府第2次常【务会议通过现予【公布自?2007年》4月:1日起施《行
市 》 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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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二○○七》年二月九日
第一!章 总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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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。一条 为加强—本,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!理维护?建筑市场秩序保证】建筑:。工,程质量?。和安全促进》建,筑业健康发展根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建筑:法,、,中华人?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!。、国务院建设工程】。质量:管理条例和江西省】建筑管理条例—等有关法《律、法规制》定本办?法
—
第二条 凡】在本市?行政区域内从事【建筑管理和建筑【活动实施对建筑活】动,的监督管理》。。必,须遵守本《办法
—
: :第,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!筑活动?是指从事各类—建筑(?含装:饰装修、附属设【施的建造《下同)和设备安【装、:。管道:、线路铺设》等方面的勘察、设计!。、招标投标、施【工、中介《服务、建筑构配【件、非标准设备【的加工等《活动
《
—第四条 新余市【建设局(《以下简称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)—负责全市建筑活【动,。的监:督管理
《
? 建设—工程项目实行分级】管,理与监督本市城市规!划区:范围内的建设工程】项,。目由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具《体实施管理和—监督本市《城市规划区范—围外的建设工—程项目根据行—政区划由各》县(区)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具体实施管理和【监督
【 市发展改革、!财政、规划、国【土资源、城市管【理、房产《、,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!的职责履行对全【市建筑活动的监【督管理
》第二章 施—工许可?管理
第》五条 建筑工程【开工前建设单—位应当向县》级以上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】领,取建筑工《程施工许可》证建筑工程》在施工过程中—建设单位或者—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!。应当:重新申请领取施【工许:。可,证,
【 第六条《 建设单位申请【领取施工《许可证应当具备下】。列条件并提交—相应的证明文件
】
? , ㈠《已经办理该》建筑:工,。程用地批准手续【。。;
】 ㈡在城市规划【区的建筑工程已经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:证,;
:。
㈢】已经对建《筑节能及使用预拌】(,商品)混《凝土有关事项—进行落实《;
》 ㈣施—。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!文明:施工的条件需要【拆迁的其拆迁—进,度符合?施,工要求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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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㈤已经依法】确定施工企业并已落!实施工现场》管理人员;
—
, , ? ㈥?有满足施工需要的】施工:图纸及技术资—料,施工图设计文件【已经:按,规定进行了审查;
!
, —㈦施工企业编制的】施,工组织设计中有【根据建筑《。工程特点制定的【相应质量、安全技】术措施?专业:性较强的工》程项目编制》了专项质量、安【全施工组织设计【。并,按照规定办理了【工程质量、安全监督!手续;
《
: 《 ㈧按?照规定应《。该委:托监理的工程已【委托监理;
】 ?。 ㈨按规定落实建!设资金建《。设工期?。不足一年的到位【资金原?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!同价的50%—建设工?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!金原则上不得少于】工程合同价的30】%;建设单位应当】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!资金证明有条件【的可以实行银行【付,款保函或《者其他第三方—担保;
!。 ㈩?法律、行政法—规规定的其他—条件
— : 依?。照前款第㈨》项规定实行银行【付,款保函?或者其他第三方【担保的具《体办法另行制定【
》
, 第七条 —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!施工许可证之日【起,。三个月内开》工因故不能》按期开工《的应当在期满—前向发证机》关申请延《期并:说明理由《;延期以两次—为限每?次不超过三个月【。既不开工又不申请】延,期或者?超过延期次数—、时限的《施工许可证》自行废止
!
第八!条, 在建的建筑—工程因故中止施【工的建设《。单位应?当,自中:止施工之日》起一个月《内向发证《机关报告报告内容】包括中止施工的【。时间、原因、在【施,部位:。、维修管理措施【等并按照规定做好】建筑工程的维护管】。。理工作
【 建筑—工程恢复施工—时应当向发证—机关报告中止—施工:满一年的工》程恢:复施工前《建设单位应当报【发证:机关核验施工许可】证
】 第九条 建【筑业企业应按国家有!关规定比例》缴,纳农民?。工工资保障金
】第三:章 资质及从业】人员资格管理
】
? 第十条 下列【单位必?须取:得省以上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颁发【。。的,资质证书并经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!记注册后方可在资】质证书规《定的范围内从事【建筑活动《。。
,。
, 》 ㈠: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】;
? : 《㈡建筑施工》单位;
》 ㈢【招,标代理、工程监理】、造价咨询、工程检!测等中介服务单【位
? 法律】、法规?。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】定
【 第十一条— 工:程勘察设计单位【、建:筑业企业及中介【。机,构等单位《不得超本单位资质】。等级承接工程业务】。不得将工程业务转】包、转让或出借【、出卖资质证书【
》
第《十二条 中介服务】机,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!、,市有关管理》规定: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不!得以降低取费标【。。。准、转嫁服务费等】方,式搞不正当竞争中介!。服务:机构:及其有关《人员不?得与建设《单位、施工》单位或投标人—相,互串通?、,弄虚作假并从中【收取好处费任何【单位和?个人不得利用职【。。权指定中介》服务机?构
】 ,第十三条 国家规】定的需要注册的专业!技术人员必》须,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!书并按规定注册后】方可从事注》册范围内的建筑【。。活动;其他》专业技术人员—。、管理人员和生【产操作人员应当取】得相应的资》格证:书后方可《从,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!活动:
前!款规定的人》。员不得出卖、出借】证书、图章》、图签
》
第十四!条 施工企业在中标!后管辖项目的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加强》对中标?企业的标后监督管】理,坚决:防止施工企业转【让、出?借资质?证书及其他弄—。虚作假行为推行生产!一,线操:作人员持证》。上岗制度并对施【工现场项目》管理人员配证上岗进!行监督检查》
第四章 发包】与,承包:
第十五条 涉】及社会公共利益、公!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!者部分?使用国有资》金投:资或者国《家融:资的项目全》部使用国际组织【。或者外国政府—。贷款:、援:助资金的项目—包括项目的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以及工程建】。设有关的《重要设备、材料等】采购达?到下列标准的必【须进行?招标
《 ㈠【施工单项合同估【算价在100万元人!。民币(房《屋,建筑、?地质基?础、园林《绿化、装饰装修和】市政:基础设施工程施工】项,目,50万元人民币或者!建筑面?积在10《0,0,平方米)以上—的;
《 ㈡【重要设备《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!单项合同《估算价在50—。。万元人民币以上【的;
! ㈢勘察、设—计,。。、监理等服》务的采购单项—合同估?算价在30》万元:人民币以上的;
】
? ㈣单项【合同估算价低于本】款第㈠?、㈡、㈢《项规定的标准—但项目总投资—额在1000万【。元,人民币以《上,的
— 前款规定【之外的项目招标人在!告知工程所在地的有!管辖:。权的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后可【直,接发:包
》 《涉及:。国家安全、国家秘】。密、抢险救灾—或者属?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!以工代赈、需要使用!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!宜进:行招:标的项目可以直【接发包
! , 第十六《条 工程招标应当】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!正和: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招!标人依法组》织实施实行》招标人负《责制工程《施工招?。标投标活动》及有关?当事人?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依《法实施的监督
【。
,
?
, 第?十七条 必须依法】招标的工程建—设,项目应当具备下【列,条件才能《进行:施工招?标
《 :。 , ㈠招标》人已经依法成立【招标范围、招标方】式和招标组织形式】等应当?。履行核准手续已经】核准的;
【 ㈡—工程投资《计划批准文件;
!。。 —㈢土地部门批准的建!设工程用《地证明;
》
: 》㈣规划部门批—准的规划许可证;
!
, ㈤建设!资金的?落,实证:明;
?。
: , ㈥有通过施!工图设计审查的设】计文件和相》关,技术资料;
【 : ㈦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的其他条件
【 , 《
《 第十八条 工【程施工?招标分为公开—。招标和邀请招标【
》 全部》使用国有资金投【资或国有资金投资】占,控股或者主导—地位的?施工:招标工程《应当公开招标
【
《 前款规—定,之外的其他工—程经批准后可以实】行邀请招《标采取邀请》招标方式《的,招标人应当》向5个以上具备承】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!、资信良好的—特定法人或者其他】组织发出投标—邀请书在《同等条件《下,鼓励将上《年度已?创建省级优良—工程的施工企—业,优先作为《邀请投标对象参与】投标
》
》第十:九条 依法必须【进,行,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!有编:制招标文件》和,组织:评标能力的可—以自行办《理招标事宜并—。报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不具备自行》招标条件《的招标人应当委托】具有相应资》格的招标代理机构】代理招标
】
: 第二十条 【建筑:工程:发包单位应当将【。建,筑工程发包给具【有相应资质》等级和经营范—围的建筑工程承包】单位不?得提高招标工程实】际情:况所需投标企—业资质等级要求不得!将依法必《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!程化整为零或—用,其他方式规避—招标不?得将建筑工程肢解】发包不得以不合理的!条件限制或》排斥潜在《投,标人不得对潜—在,投标人实行歧—视待遇或违法—收费:
— 第二十一—。。条 实行招标的工】程项目应当进入建】设,工程:交易中?心进行?交易
【。
第二十—二条 ?全,。部使:用国有资金》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!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!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!办法计价和经评【审的:最低投标价评标
】
建】筑工程?发包实行合理标【价中:标的原则发包单位不!得压级压《价不得要求承—包单位带资承包、】。垫款施工
》
— 第:二,十三条 建筑—。工程总承包》单位应当自行组【织完成所《承包的主体工程对】工程中?的非主体部分—可以分包给有相应】资质:的,单位承?建,但是除总《承包合同中》约定的分包外—必须经建设单—位认可?
建!设工程承《包单:位不:得将承包的》工,程转包建设工程承】包单: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!目经理(建造师【)、“五大员”等】施工管理人员与企业!。投标文件拟派—人员不相符的视为转!包
第五章 造】价与合同管》理
第二》十四条 《建,设工程施《工合同依法签订后应!当报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进行备案
!。
第》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!造价须以国家建设】。。行,政主管?部门:、省、市或有关【部门发布的工程【造价计价标准、计价!办法等有《关规定为计》价依据由《发、承包双方在合】同中:约定
】 第二十》六条 设计单位【在工程设计时应当】按,规定准确齐》全地编?制设:计概算、施工图预】。算和:设计说明《书等文件竣工结算】。应按建设工》。程价:款结算暂《行办法及其他—有关文件办理建设单!位和施工《单位在施工过程中】遇到新工艺、—
新材料【属于定额缺项—项目应及时通知工】程造价管理机构并有!义,务协助工程造价管】理,机构编制补充单位估!价表作为结算的依据!
?
:。
: 第二?十,七条 发包方应按合!。同的约定及工—程进度及时》拨,付工程款项承包方应!按时支付农民工工】资
】 第二十《八条 招标投标【的,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!合,。同价款、工程款支】付、项目经理(建造!师)及其他管理【人员等主要内容应当!与招标文件、中标通!。知书:以及投?标时承诺的条—件,相一致
《
第六章 —。建筑工?程,质量管理
》
第二十九条 建设!单位不?得以任何理由—要,求建筑设计》单位或者施工—企业在?工程设计中或者施】工作业中违反建【设工程强制性—标准降低建设工程】质量
【
?第,。三十条 建筑工程建!。设、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,、监理、《检测、建筑》。材料设?备供应?单位和预制建筑构】件、商品砼》生产厂家《应当建立《质,量保证体《系严格实行质量责】任制严格执》行有关工程质—量管理的法律、法规!及技术标准
【
第三】十一条?。 工程监理》单,位应当委派具—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!工程:师和:监,理工程师《担任项目总监必须严!格履行法《律,、法规规《定的工程质量—监,理,职责
【。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!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!单位以?及材: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!位,有隶属关系或其他】利害关系监理人【员不:得在施工单位兼【职
? ,
《 第三十《二,条 施工单位—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!量负责?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!工图纸和施工技【术标准施工》不得擅自修改工【。程,设计不得《偷工减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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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三条: 施工单位必—须建立健全质量检】验制度和工序管【理制度严《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!制度
! 第三十四条 【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!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!的建筑装修工程【必须在施工》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!具有相应资质条【件的:。设计单位《提出设计修改方案】否则不?得施工
》 房屋建!。筑使用者在装修过】程中不得擅自—变动房屋建筑主【体,结构和承重结构
!
《 :第三十五条 工程】竣,工后建设单位应当】组织设?计、:施工、工程监—。理、消?。防等有关单位进行竣!工,验收建筑《工程未经验收—或验:收不合格不得—交付:使用
【。。 ?建设单位应当自【工程竣工验收—合格:之,。。日,起15日内将工程】相,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报!送建:设部门备案并按国家!有关规定及》时将工程竣》。工档案移送城建档】案馆未经竣工验收备!案的:不得交付使用、【。销售:不得办理房屋—权属登记《等有关手续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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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三十六条 建筑】工程:实行质量《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!的,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!。陷由施工《单位: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!成的损失承担赔【偿责任?
,
第七章 》 ,安全:生,产与文明施工—管理:
第三十七条 建!设,单,位在编制工程概算】时应:当确定建设》工程:。安,全,作业:环境及?安全措施所需资金;!在申请领取施工许】可证时应当提供【银行出?具的建设工程—安全施工措施所【需资金到位证明及其!他,。有关资料《。
】施工单位应当为施】工现: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!员办理意外伤—害保险支付》。保险费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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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】 ,工,程监理单位和—监理工?程,师应当按《照法律、法规和工程!建设强制性标准实】施监理并对建设工】程安全?。生产承担监理—责任在实施监理【的过程中《发现存在《安,全事故隐《患的应当《及,时要求施工》单位:整改;情《况,严重的?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!。行停止施工》并及时报告建—设单位施《工,单位拒不整改或【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!。监,理单位应当报—告安全监督机—构
—
: 第三十九》条 施工《单,位,主要负责人》依法对本单位的【安全生产工作全面】负责:施工单位《应当保证安》全,生产条?件所需的资》金投入并根据工程的!特,点组织制定安全【施工措施消除—安全事故隐患
【。
?
《第,四十条 施工单位】应当在?施工组?织设计中编制安【全技术措施或—。专项安全施工—方案且经施工—单位技术负责人【、总监签字后实施】对于危险性》较大:的深基坑、地下暗挖!工程、高大模—板工程?。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!单位应当《组织专家论》证、审查
—
》。 第四十《一,条 施工现》场实行安全生产【文明施工评价制【度工:程开工前《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以!下条件
》 ? ㈠建设单位】应当完?成“三通一平—”;
】 ㈡施工单位【应当对施工现场【。地面及道路进行【硬化;
— ㈢施工】现场应当进行封【闭管理?主要出入口处必须】具备车?。辆冲洗平《台配置?冲洗设备;
—
【㈣在进出大门—口悬挂工程概算【牌、管理人员名【单、照片及监—督电话牌、消防保】卫(防火)责任牌】、安:全生:产牌、文明施工牌】和施工?现场平?面图:;
【 :㈤,有满足?施工需要的》。临时设施《;
:
, ? ㈥法律、法】。规、规章规定的【其他条?件,
? , 安全生【产与文?明施工是评优的重】要依据凡达不到安】全,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工!程不能评为》。省、市优质工程【
【。 第四十二》条 施工现》场,对毗邻建《筑物:、构筑物、管—线等可能造成损害的!以,及在特殊环境—下作业的施工单位应!当采取安《全防护措《施加以保护所需费】用由建?设单位负责
—
:
第四十三!条 施工中发生【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!采取紧急《措施减少人员伤【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!。国,。家有关规《定及时?向有关部门报—告
:
第八章 —责任
?
第四十四条 有】下列:情形之一《的依照有关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—的,规定进行《处罚造成损失的【。应当予?以赔偿
! ㈠项目经—理(:建造:师)、“五大员”】及监理工程师、监理!员等施工现》场管理人员》与其投标文件不【相符的或者发—现这一?情况的建设单位、】监理单?位不:及时向主管部—门报告的《;
!㈡施工现《场管理人员不在岗】、人:证不符?、无证上岗和一人】。多岗的;
— —㈢,中介机?构恶意竞争、—。。扰乱建筑市》场情节严重或者其从!业人员违反规定执】业,的;
【 : ㈣建设单位未提】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!作,业环境及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】。资金的;
》
㈤工!。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!场存在安全隐患不予!监管:。或,监管:。不力的;
! ㈥建筑施工】。现,场管理混乱不—符合保卫、场—容等管理要》求的安全设施不【符合规定或者—管理不善的或者生】活设施不符》合卫生要求的—;,
? ㈦应使用!预,拌混凝土《的工程建《设项目而未使—用的;
! :㈧中标?人不按照《规定:和时效?。与招标人签》订施工合同或—不,履,行合同义务》的
】 注册执业人员有】前款规定《。。情,形并造成较大—影响或质量》事故:的可以责《令其在?本市停止执业一年】;造成恶劣影响或重!大质量事故》的提请有关发证机】关吊销其执业资格】证书
【。 前两款所【指行政处罚的决【定除依照相对—集中行政处》罚权:的有关规定由新【余市城市管》理行政执《法局作出之外均【由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作出
—。
第】四十五条 》监理人员《索拿卡?要、索贿受贿—的一经发现责令【改正没收违法—所得:;情节严重的移交司!。法机关处理
】
第四十】六条 勘《察设计、建》筑业企业、中介机构!及其从业人》员因过失《在市外受到处罚【尚在处罚《期,的在本市同时有效】
— 第?四十七?条 国家机关工作】人员:违反本办法玩—忽职守、滥用职【权、徇私舞》弊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;尚不构】成犯罪的依法给予】行,政处分
第—九章 附则
【
第四?十八条 本》办法自2007年】4,月1:日起施行《。新余市人民政府【1998年4月1】日印发的新余市建】筑,市场管理办法(【余府发[199【。8]41号)同时废!止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