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,新余市建筑管理办】法
余【府令第?8,号
新《余市建筑管理办法已!。经2007年2【月5日市七届人民】政府第2次常—务,会,议通过现予公布自】2007年4月1日!起施行?。
市 长
! 二:○○七年《二月: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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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—总,则
第《一条 为《加强本市建筑活动的!监督管?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!保证:建筑工程质量—和安全促进建筑【业健康?。发展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建筑法、】。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招标投标法、国务院!建设工程质量—管理条例《和江西省建筑管【理,条例等?。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制定本?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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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条 凡在【本市行政区》域内从事建筑管【理和建筑《活动:实施对建筑活动【的监:督管理必须》遵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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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条 本办法》所称建筑活》动,是指从事各》类建:筑(含装饰装修、附!属设施的建造下【同,。。)和设?备安装、管道、线】路铺设等《方面:的勘察、设计、招】标投标、施工、中】介服务、建》筑构配件《、非标准设备的加】工等活?动
【 第四条》 新余市建设局【(以下简称》市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)负责全市!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!
【。 建设工程》项目实行《分级管?理与监督本市城市】规划区范《。围内:的建: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?具体实施管》理和监?督本市城市》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】设,工程项目《根据行政区》划由各?县(:区)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具体实施【管理和监督》
市!。发展改革、财政、】规划、国土资—。源、:城市管理、房产、环!保等部门按照各【自的职责《。履行对全《市建筑活动的监督】管理
第》二章 施》工许可管理
第】五条 建筑工程【开工前建设》单位应?当向县级以》上建设行《。政主:管部:门依:法申请领《取建筑工程施—工许可证建筑工程】在施工过《程中建?设单位?或者施工单位发生】变更的应当重新申】请领取施工许可【证
】 第六条 建设单位!申请领取《施,工许可证应当—具备:下列条件并提交【相应的?证明文件
— , ?。 , ㈠已?经办理该建筑—工程用地批准—手续;
【 ㈡在城市】规划区的建筑工程】已,经取:得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;【
【 ㈢已经对建—筑,节能及?使用预?拌(商品)》混凝土?。有,关事项进行落—实,;
— ㈣施工—场地已经《基本具备文明—施工的条件需要拆】迁,的其拆迁进度符【合,施工要?。求;
】 :㈤已:经依:法确:定施工企业并已落】实施工现场》管理人员;》
㈥!有满足施工需—要的施工《图纸及?技术:资料施工图设—计文件已经》按规定进《行了审查;
】 ? ㈦施工企业编】制的:施,工,组织设?。计中有根据建—。筑工:程,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!、安全技术措施【专业性?较,。强的工程项目—编制了专项质量、安!全施工组《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!理,了,工程质量、安—全监督手续;
【
《 : ㈧按照规定应该委!托监理的工程已【委托监?理;
?
㈨】。按规定?落实建?设资金建《设工:期,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!原则上不得少于【工程合同价的50】%建:设工期超过》一年:的到位资金原—则上不得《少于工程合》同价:的3:0%;?建设:单位应当提》供银行出具的到【位,资金证明有》条件的可以实—行银:行,付款保函或》者其他第三方—担保;
】 ㈩《法律、?行政法?规规定的其他—条件
《。 》 依照前《款第㈨项规定实行银!行付款保函或者其】他第三方担保的具体!办法另行制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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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 建设【单位应当自》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!。起三个?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!。期开工的应当—在期满?前,向发证机关申请延】。期并说明理由;延期!以两次为限每次不】超过三个月既—不,开,工又不申请延—期或者?超过延期次数、时】限的施?工许可证自行废止
!
: 》
: 第?。八条 在建的建【筑工程?因故中止施》工的:建设单位应当自中】止施工之日》起一个月内》向发证机关报告【报,告内:容,包,括中止施工的—时间、原因、在施】部位、维修管理措】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!建,筑工程的维护管理】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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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建【筑工程恢复施工【时应当向发证机【关报告中止施工【满一年?的工程?恢复:施工:前建设单位应当报】发证:机关核?验施工许可证
】。
第九条! :建筑业?企业应按国家有关】规定比例缴纳农民】工工资保障金
第!三章 资》质及从业《。人员资格管》理
第】十条 下列单位必须!取得省以《上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颁发》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!行,政管理部门登记【注册后方可在资质】证,书规:。定的范围内》从事建筑活动
【
㈠】工程勘察《设计单?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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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建!筑施工单位;
】 ㈢招标!代理:、,工程监理、造价【咨询、工程检—测等中介《服,务单位?
】法律、法规另有规】定的从其规定
【
— 第: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!计单位、建筑业【企业及中介机构等单!位不得超本单位【资质:等级承接工程—业务不得将工程业】务,转包、转让或—出借、出卖资质证书!
】第十二条 中—介服:务机构应当执行国】。家和省、市有关管理!规定依法经》营,。平,等竞争不得以—降低取费标准、转嫁!服务费等方式搞【不正:当竞争中介服务机】构及其有《。关人员不得与建设】单位、施工单位或】投标人相互串通、】。弄虚作假《并从中收取好—处费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利用—。职权指定中介服务机!构
—。
第十三—。条 国家规定的【需要注?册的:专业:技,术人员?必须依法取得—。执业资?格证书?并按规定注册—后方可从事注—册范围内的》建筑活动;其—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!。理人员和生产—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!应的资格证书后【方可从事规定—。范围内?的建筑活动
【 前款】规定的人《员不得出卖、出借证!书、图章《、,图签
!。 第十四条 施工】企,业在中标《。后管辖项目的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加强《。对中标企业的—。标后监?督管理坚决防止【施工企业《转让、出借》资质证书《及其他弄虚作假【。行,为推行生产一—。线操:作人员持证上岗【制度:。。并对施工《现场项目管》理人员?配证上岗进行监督】检,查
第四章 发包!与承包
《
,第十:五条 涉《及社会公共》利,益、公众安》全的项目全部或【者部分?使用国有资》金投资或者国—家融:资的项目全部使【用国:际组织?或者外国政府贷款】、,援助资金《的项目包括项—目的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、:监理以及工》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!备、材料等采购【。达到下列标准的必】须进行招《。标
《。。 , ㈠》施,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!100万元人—民币:。(房屋建筑、地质基!础、园林绿》化、装饰装》修和市政《基础设?施工程施《工项目50万—元人民币《或者建筑面》积在1000平【方米)以上的—;
— ㈡《重要设备、材料等货!物的:采购:单项合同估算—价在50万元人民币!以,上的;
》 ? ㈢勘察—、设计、监理等【服务的采《购单:项合:同估算价在》30万元《人民币以上的;【
— ㈣?单项合同估算价【低于本款第》㈠,、㈡、㈢《。项规定?的标准但项目总投】资额:在100《。0万元人民币—以上:的
— ?前款规定之外的项】目招标人在告—知,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!权的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!包
《 涉及【国家安全、国—家秘:密、抢险救灾或者】。属,。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!以,工代赈、需要使【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!不宜进行《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!。发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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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, 第十六条 工程!招标应当遵循公开】、公平、公正—和诚实信用的—原则由招《标人依法组织实【施实行招《。标,人负责制《工程施工招标—投标活动《及有关当事》人应当接《受,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依法实施的】监督
《 :
: :第十七条 必—须依:法招标的工》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!下列条件才能进行】施工招?标,
《 ㈠招标【人已经?依法成立招标—范围、招标方式【和招标?组织形式等应—当履:行核准手续已经【核准:的;
】 ㈡工程投资计】划批准文件;
【
㈢土!地部门批准的建【设工程?用地证明;》
》 : ㈣规划部门批准】的,规划许可证;—
,
㈤】建设:资金的落实证明;
!
— ,㈥有通过《施,工图设计《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!关,技术资料;
! ㈦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—规定的?其他条件
【
】 ,第十八条 》。工程施工招》标分为公开招—标和邀请招》标
? 《 :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!资或国有资金投资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!的施工?招标工程应》当公开招标》。
【 前款规定之—外的其他《工程经?批准后可以实行邀】请招标采取邀—请招标方《式的招标人应当向】5个以上具》备承担施工招标【项目能力、资信良好!的特定法人或—者其他组织发出投】标邀:。请书在同等条件下鼓!励将上年度已创【建省级优良工程【的,施工:。企,业优先作为》邀请:投标对象参与投标】
《
《第十:九条 依法》必须:进,行招标的《项目招标人具—有编制招标文件和】。。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!自行办理《。招标事宜并》。报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不具备自行招标条】件的招标人应—当委托具有相—应资格的招标—代理机构代理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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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条 建筑工程发!包,单位应当将》建筑工?程发: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!级和经营范》围,的,建筑工程《承包单?位,不,得提:高招标?工程实际情况—所需投标《。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不!得将:。。依法必?须进行公开招标【的工程化整为—零或:用其他方式规避招】标不:得将建筑工程肢【解发包不得以—不合:理的条件限制或排】斥潜在投《标人不得《对潜在投标人—。实行歧视待》。遇或违法《收费
】 第二《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!工程项目应当进【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!进行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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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!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!资或国有资金—投,资,为主的建筑工—程应当采用工—程量清单计价办【法计价和经评审的】最低投标价评标
! 建筑】工程发包实行合理】标价中标的原则【发包单位不得压级压!价,不得要?求承包?单位带资承》包、:垫款施工《
【 第二十三条 【建筑工程总承—包单位?应,当自行组《织完成所承包—。的主体工程对工程】。中的:非主体?。部分可?以分包?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!承建但是除总—承包合同中》约定的分《包外必须经》建,设单位认可
【 》 建设工程承包【单,位不得将承包的【工程:转包建设《工程承包单位派【。驻施工现场》的项:目经理(建造师【),、“五大员》”,等施:工管:。理人员与企业—投标文件拟派人员不!相符的视为》转包
第五章 造!价与合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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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— 建设工《程施工合同依法【签订后应《当报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进行备案【
】。第二十五条 —建设工?。程造:价须以国家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?、省:、,市或有?关部门发布的工【程造价计价》标准、计价办法等有!关规定为计价—依据由发、承包双方!在合同中约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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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六?条 设计《单位在工程设计【时应当按规》定准确齐全地—编制设计概算、【施工图预算和设【。计说明书等文件【竣工结算应按建设工!程价款结算暂行办】法及其他有关文【件办理建设》单位和?施工单位在施—工过:。程中遇到新工艺、】
新》材料属于定额缺项项!目应:及,时通知工程造—价管理机《构并有义务协助工】程造:价,管理:机构编制补充单【位估价表作为结【算的依据
】
第二—十七条 《发包方应《按合同的《约定及?工程:进,度及时拨付工程【款项:承包方应《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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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十八条? 招标投标的建【设工程?合同约定的合同价】款、工程款支付【、项目经理(—。建造:师):及其他管《理,人员等主要内容应】当与招?标文件、中标通【知书以?及投标时承》诺的条件相》一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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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建筑工!程,质,量管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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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建设!单位: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!建筑设计单位或者】施,工企业?在工程设《计中或?者施工作业中违【反建:。设工程强《制性标准《降低建设工程质量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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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! ,建筑工程建设、勘】察、设计《、施:。工、:监理、检测》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!单位和?预制建?筑构件、商品—砼生产厂家应当建立!质量保证体系—严格实行《质量:责任:。制严格执行有—关工程质《量管理的法律—、法规及技术标【准
【 第三十一条 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委!派具备相应资格【的,总监理?工程师和监》理工:程师担?任项目总监必须严格!履行法律、法规【规,定的工?程质量监理职责
】
? 工程监理单【。。位不得与被监—理工程的施工—。单位以及材》料设备构配件供应】单位有隶属关—系或其他利》害关系监理人员【不得在?施工单位兼职
!
第三十】二条 ?施工单位对建筑【工程的?施工质量负责必【须按:照工程?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!技术标准施》工不得擅自》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!工减料
】。
第三十—。三条 ?施工单位必须建立】健全质量检验制【度和:工序管理制》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!送检制度
》。
》 第三十四条 】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!主体和承重结—构变:动的建筑装修工程必!须在:施,工前委?。托原设计单》位或具有《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!单,位提出设《计修改方《案,否则不得施》工
? : 房》屋,建筑使用者在装【修过程中不得—擅自变动《房屋建筑主》体结构和承》重结构
】
第三十五条】 工程竣《工后建设单位应【。当组织?设计、?施,工、工程《监理、消防等有关】单位进行竣》。工验收建筑工程未经!验收:或验收?不合格不得》交付使用
】 《建设:。单,位应当自《工程竣?工,。验收合格之》日起:15日内将》工程相关《文,件和:技术:资料报送建设部【门备案并《按国家有《关规定?及时将工程竣工档】案移:送城建档案》馆,未经竣工验收—。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!、销售不得》办理房屋权》属登记等《有关手续《
第!三,十六条 建筑—工程实行质量保修】制度:在国:家规定的《保修期?内出现质《量缺陷由施》工单位?履行保修义务并【对造成的损》。失承担赔偿责任【
第七章 【安全生?产与文明施》工管理?
第?三十七条 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】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!设工程安全作—业环境及安全—措施所需资金;在申!。请领取施《工,许可证时《应当提供银行出【具的建设工程—安全施工措施—所,需资金?到位证?明及其他有关资料】
:。。 ? ,。 施工单位应当】为施工现场》从事危险《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!。伤害保险支付保险】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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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:。三十八条 工程监】理,单,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!按照:法律:、,。法,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!标准实施监理并【对建设工程安全【生,产承担监《理责任在实施—监理的过《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!。故隐患的应》当及:。时要求?施工单位整改;情】况,。严,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!。位暂行停止》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!单位施工单位拒不】整改或者不停止【施工的工《程监理单位》应当:报告:安,全监督机构
】。
第三【十九条 施工单位主!要负: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!。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】负责施?工单位应当》保证安?全生产条《件所需?的资金投入》并根据工《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!。全施工措施》消除安?。全事故隐患
】。
?。 第四《十条: ,。施工单?位应当在施工—组织:设计中编《制安:。。全技术措施或专项】安全施?工方案且经施工【单位技?术负责人、总监【签,字后:实施对于危险性较】大的深基《坑、地下暗挖—工,程、高大模》板工程?的专:项施工方《案施工单位》应当组织专家—论证、审查
】 ,
第四十一条!。 施工现《场实行安全生产文】明施工评价制度【工程开工前施工【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!件
!㈠建设单位》应当完成“三通【一平:”;
】 , ㈡:施工单位应》当对施工现场—地面及道路进—行硬:化,;
》 ㈢施工现场!应当进行封闭—管,理主要出入口处必】须具备车《辆冲洗?平台配置冲洗—设备;
【 ㈣在进出】大门口悬挂工程概】算,牌、管理人》员名单、照》片,及,监督电话牌、消防保!卫(防?火)责任《牌、安全生产牌、文!明施工牌和施—工现场平面图;
】
, —㈤,有,满足施工需要的【临时设施;
! ? ㈥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定的》其他条件
】 : 安全生》产与文?明施:工是:评优的重要依据凡】达不到安全》生产与?文明施工《。的,。工程不能评为省【、市优质工》程
【 第?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!对,毗邻建筑物》、构筑?物,、管:线等可能造》成损害的以及在【特殊环境下作业【。。的施工单位应—当采取安全防护【措施加?以保护?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!负责
?
第四!十三条 施工中发】。生事: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!取紧急措施减少人】。员伤亡和事故损【失,并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及》时向有关部门—。报告
第八章 !责任
第》四十四条《 有下列《。情形:之一:的依: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的规定进行!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!予以赔偿
》
《 : ㈠项目经理(建】造师)、“五大员”!及监理工程师—。、监理员等施工【现,场管理人员与其【投标文件不相符【的或者发现这一【情况的建设单位【。、监理单位不及时向!主管:部门报告《的;
》 ㈡施工现!场管理人员不在【岗、人证不符、无证!上,岗和一人多岗—。的;
《 : ? ㈢中?介,机构恶意竞争、【。扰,乱建筑市场情节严】。重或者其从业人【员违反规定》执业的;
— : ㈣建设单】位未提供《建设工程《安全生产作业环境】及安全施《工措施?所,需资金的;
】 ㈤—工程监理《。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!安全隐患不予监管】或监管不力的;【
【 ㈥: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混!乱不符合《保卫、场容等管【理,要求的?安全设施不符—合规定?或者管理不善的【或者生活设》施不符合《卫生要求的;
【
》 ㈦应使用预拌】混凝土的工程—建设:项目而未《使用的;
— , ㈧—中标人不按》照规:定,和时效与招标—人签订?施工合同或不履行合!同义务的
— 》 注册执业人员有】前款:规,定情形并造成较大】影响或?质量事故《的可以责令其—。在本市?停止执业一年;【造成恶劣《影响或重大质量事故!的,提,请有关发证机关【吊销:其执业资格证书
! 》 前两款所》。。指,行政处罚的》决定除?依照相对集中—。行政:。处罚权的有关规定】由新余市城市管【理行政执《法局:作出之外均由市【。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作出
《
》 第四?十,五条: 监理人员》索拿卡要、索贿受贿!的一经发现责令【改正:没收:违法所得《;情节严《重的移交司》法机关处理
】
第—四十六条 勘察【设计、?建筑业企业》、中介机构》及其从业人员因【过失在市外受到【处罚尚在处罚期【的在:本市同?时有: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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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十七》条 :国,家,机,关工作人员违—反本:办法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?权,、徇私舞《弊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》任,;尚不构成犯罪【的,依法给?予行政处分》
第九章 附】则
第《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!。2007年4—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!人,民政府19》98年4月1—日印发的新余市【建筑市场管理—办法(?。余府发[1998]!41号)同》时废: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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