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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!经济适?用住房管理办法【 (二O】。O七年四月四日【 萍府发〔20【07:〕8号) 》 第一章 【 总则 《 ,第一条 为—。保障城镇《中低收?入家庭?的住房需求规—范,经,济适用住房建—设、销?售和:管理行为根据建【设部、国《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土!资源部、人民银【。行发布的经济适用】住房管理办法和【江西省人民政府【关于积极推》进经济?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!廉租住房制度的【若干意见《等有关法《律法规?、政策规定》结合: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—。。 《 , 第二条 本!。办法所称经济—适,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!政策优?惠限定建设标—准、供应《对象:和销售价格具—。。有保障性《质,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!    — 在《年度房地产开发指】。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!0%的比例建造【经济适用住房—(不:。包括拆迁还建房) ! 第三!条, 本市安源区、】湘东区、萍乡经【。济开:发区:从事:经济:适用住房建设、销售!实施经济适用住【房管理?应当遵守本办—法 】 第四?条 购买经济适】用住房实行申请、】审批和公示制度【 , ? ? 第五条 市房】产管理局《(以下?简称市房管局)【是,本市:。经济适用《住房建?设和管?理的主管部门负【责研究制定本—市经: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!应政:策;负责本市经济】适用住房项目—招标:管理、?建设管理、销售与】售后管理和监督【管,理 : :  :  市发【改委负责会同市建设!局、规划局、—国,土资源局、市房管】局编制本市经济适用!住,房建设发展规划【和年度建设》。计划;负责本—市经济适用》。住房建设项目立项】。审批:、年度建设计划的】审核、报批和下达】   — 市国土资源!局负责本市经济【适用住房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、!征,。地,报批、土《地供应等工作 【  《  》市财政、价格—、审:计,、监察等行》政主管部《门根:据职责分《工负责?经济适用住》房管理?中的有关工》作 第二章 ! 相关政策 — 第六条 经济】适用住房建》设用:地应当按照本—市土地利《用总体?规划和城市总—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!实行行?政划拨供应》经济:适用住房《的用地?。规模、计《。划应当纳入本—市住宅建《设用地供《应计: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!房名义取《得划拨土《地后改变《土地用途《变相搞商《品房开发 【 第七条】 经济适》用住房?建设:和经营中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】、相关税收实行【。依法减免经》济适用住房项目【规划用地红》。线外的?基础设施建设费用】由政府承担 — ? 第八—条 经济适用住】。。房小:区可按不超过1%的!比例:配建经营性用房不】计入建设成本可以经!营,和销售销售时—补办土地出让—手续免交《。土地出让金其收益】由市:住房办代收后纳入市!财政专户专》项用于经济适用住】房和廉?租住房管理 ! ? 第九条 购【买经济适用住—房的个人向商—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!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!办法规?定,外还应?。当提供准《予购:。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证明个人住》房贷款利《率执行中《国人民银《行的贷款利率不得】上浮 ?   》 ? 经济?适,。用住房建设单—位可以在《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!银行申?请,住房开发贷款 【。 ? ? 第十?。条 ?用于个?人购: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!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的个人—发放购房人》。在征:得家庭?成员书?面同:意后可?以提取本人及家【庭成员的住》房,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!。住房也可《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!住房公积《金偿还住房》贷款其家庭》成员包?括父母、配》偶和子女《 第三章 开】发建:设 : 第十?一条 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可由政—府直接组织》也可以按《。。照政:府组织、企业市场运!作的方式《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具!有二级以上(含【二级:)资质、充足的资】本金、良好的—开发:业绩:和社会信誉》的房地产开》发企业方可》报名参加投标— , : 第十二条! 经?济适用住房项—目建设的招投标工】作由市房管局组织】组建由市发改委、规!划、建设《、国土资《源、财政等部门【和有:关法律专家、技【术专家参加的经济】适用住房《建设项目招标评【审委员会具体负【责评标确定建设单位!市招标投标中—心负责具体》实施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!    — 市房》管,局,为经济适用住—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!。位负:责实施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?项目的前期工作【 》 : 第十三条 【经济适用住房严【格,控制面积标准以【每套:建,筑面:积80平《方米为主最高不得超!过,90平方米》 》。 : 第十四条》 经济《适用住房预售—前应到市房管局办】理预售许可证 ! 第十【五,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建《设,单位对其《开发: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!工程质量负最终责】任,   — 《建设单位应》当,向买受人出具—住宅质量保证—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!并承担保修》责,任 第《四章 ? 价格管理 — 第十六条》 经济适用住【房价格?实行政府指导—价制定经济适—用住房价格以—中低收入家庭—八至十年的》积蓄能够买得起【8,0平方米《左右住房的标准【来计算确定经济【。。适用:。住房:最高限价报省人民政!府审:定批准?后向社?会公:布经济适用住房【。销售实?行明码?标价销售价》格不得超过》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! 》 ?第十七条 》 ,经济适用住房—销(预)售价格由】。建设单位《根据成本核(测)】算向市价格主—管部:门申报?市价格?主管部门《会同市房管局核定销!(预)售基准价【格上浮幅《度由市价格》主管部门在》核定价格时确—定下浮幅《度不限  】  》对,申报手?续,、材料齐《全的应当在收—到申请报告的—30:个工:。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!的决定预售价格应】在项目开工前—。确,定并向社会公—示 《  :  : 凡不》具备在开《工前:。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!用住房价格的建设单!位应当在经济适【用住房销售前核【算住房?成本并提出定价申请!报送市价格主管【部门确定 ! 第十八条 】 经济适用》住房单套售价应【当以基准价格为基】础计算楼《层、朝向差价楼层】、朝向差《价按整栋《(单元)《增减的代数和为零】的原则确定》 ? ,   《 经济适》用住房销售价格不】得超过公示的基准】价格和浮动》幅度不得在标明【价,格之外?收取任何《未予标明的费用或强!行推销、《搭售:。商品 ? : 第—十九条 经济适】用住房?基准价?格由开发成》本,。、税金?和利润三部分组成 ! :    — (一)开发成【本    ! 1、按照法【律、法规规定用【于征用土地和—拆迁补偿等所支付】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!偿费   】 《2、开?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!生的工程勘察、规】划及建筑设计、【施,工通水、通》电、通路及》平整场地《等勘察设计和—前期:工程费 》   《 《3,、列入施工图预【(决)算项》目的主体房》屋建:筑安装工程费包括】。房屋主体《部分:的土建(含桩基)】工程费、水电—安装费及附属工程】费    ! :4、在小区》用地规划红线—以内:与住房同步》配套建?设的:住宅小区基础设施】建设费以及按政府】批准的小区规—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!偿转让的非》营,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!设费 》    — 5、按照不—超过本条第(—一)项第1至—第4:目费用?之和的2%计算【。的管:理,费 》。   6、】。房,地,产开:发建设单位为住房建!设筹:措资: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!利息  【  ? 7、依法缴【纳的:行政:事业性收费 — :。    》。。 (二)税金 】  《  依照国】家规定的税》目和:税率计算  !  》(三)利润 —  《  》按照不超《过,。本条:第(一?)项第1至第4目】费用之和的3%【计算 》 第二【十条 下列—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!用住房价格 —   》 (一)住】宅小: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!设费用?。;  —  《 (二)开发建设单!位留用的办公—。用房、经《营,用房的?建筑:安装费用及》应公摊的各种费用 !; : ?   》 (三)各种与住】房开发无《关的:集资:、赞助、捐赠和【其他费用; !   (四】)各种赔偿金、【违约金、滞》纳金和罚款》;    】 (《五,),按规定已经减免及】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!费用: :第五章 》销售和售《后管理 第二十一!。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以在本市】。实际居住的》。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!家庭(含单》亲家:庭)同时具备—下列条件《的家:庭可以?申请购买一套经济】适,用住房 —    (一!)具:有中心城《区常:住城镇居民户口;】    ! (二)《家庭收入符合当【年度市人民政—府公布?。的中低收《入家庭?人均:年收入标准线—;   【 (三)无】房或现住房建—筑面积人均低于【15平方米的住房】困难家庭《 : ,    符】合本条前款条件年龄!在,35:周岁以上(含本数)!的单身者《也,可以申请购买一套】经济:适用住房 【  :  :。 , :。。本,。条第一?款第:。(二)项《中所:称中低收入家庭人均!年收入标准线是由市!人民政府每年—依据本市《上年度城镇居民【年,人均:可支:配收入乘以小于【。1的系数作》为参考?依据合理划定的【并向社会公布—  》  ? 同一《住房多家庭》共同居住其中符【合申购条件的家【。。庭在两个以上—如一个家庭》申购后其他》家庭的住房》面积将超过本—条第一款第(三【)项规?定标准的家庭之间】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!个申购家庭 】    《 经济适用住房!应当优?先出售给中低收入家!庭中的无房户、【危房户以及烈军【。属,、劳动模《。范 》 第二十二条! 2人以》下(含本数)家庭准!购标准?面积为8《0平方米以》内3人以上(含【本数)家庭准购标】准面积为90平【方米以?内 【 :第二十三条 下列!住房纳?入,申请人家庭现有住】房面:积核定范《围 》   (一)!承租的公有住房;】 ,    【 (二)已购买】的公有住房; 】  ?  (—三)按政府》优惠政策购买的【安居房、《集资房、拆》迁安:置房(如属货币安置!未购买住《房以拆迁安置—协议上注明的安置面!积为准)等》;, : ,    》 (四)申请建造!的私:房; 《    — (五)通—过继承、《赠与等方式取—得的各类住房—;    ! (六)通过市】场方式购买的商【品房、二手房; ! ,    — (七)已出售、】赠与的所有住房 】 , 》。 第二十四条 现!住,房,面积:按下列方式确认【  》  : (《一)按同一户—籍,内的:。家,庭人口?数申请?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其户内人口所拥】有住:房,的,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!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!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!以上符合单独申【请  条件》的家庭合并为一户】申购按?其家庭人口所拥有】住房建筑面积核【定为申请家庭已有】住,房建筑面《积; — ,  : ?(二)申请家庭成】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!其在户口所在地【已,享受实?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!。房的建筑《面积一并核定—为申请家庭已有住】房的建筑面》积 》 第二十五】条 申购经济适】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!理有关手续》    ! (一?),申购家庭持下列材料!向居:住地居?委会提出申请填【写萍乡市购买经济】适,用住房评《议申请表 —    【 1、家庭户口本;!    【 ?。2,、家庭夫妇的身份证!。;    ! 3、婚》。姻状况证明; 】    4!、实际居住和住房情!况证明;《。    【 ?5、家庭成员收【。入证明   ! (二)申请!人有工作单》位的居委会》委托: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!人进:行,评议;申《请人:无工作单位的居委】会委托居民小组对申!请人进行评议居委会!对评:议结果?进行审核《 后在申请人单位或!居住地张《榜公示公示》期为7天《    】 (三)居委【会将公示结果报区人!。民政府由区人民政】府组织申请》人,。填写购买申请表【并及: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!街道办事处》组织对评《议结果进《行复核区人民—政府对复核结果【进行审查《后在:街,。道办事处张榜公示】公示期为7天 】    — (四)区人【民政府将符合—。条件的申请对象报】市人民政府市人【民政府及时委—托市房管局调查核实!完,成核:实后报市人民政府】核准由?市,人民: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!站和萍乡日》报上向社会公—示公示期为7—天 【 , 第二?十,六条: 对?无投诉或经》调查投诉《不实符合购》买经济适用》。住房条件的由市【房管局?向申请人《发放经济适》。。用住:房摇号通《知单报市人民政府】备案对持有经—济适用住《房摇号通《知单的申请人采取】分,类摇号中签的方【式决定选购顺—序,摇号:应当公开《进行并由公证处全】程公证按受社会监】督 》   《 :对摇号中签的—申请人由《市房管局核》发经济适《用住:房购买通《知单注明《申,请,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!准并报市《人民政府备案 !   ? 持有购【买,通,知单的申请人应【当,在规定的购房期限】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!其购买?通知单自动失效【应当按规定》重新申请 ! 第二》十七条 符合【条件的家《庭可:以,选购一套与核—准,面,积相适应的经济适】用住:房购买面积在核准】面积以内的》按核准的价》格购买;购买面【积,超过核?准面:积的部?分不: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!房人补交差价—其房价参照签订【经济:适用住?房,销售:合,同时的周边普通【商品房价格超—面积部分差》价款由市住房办代收!后纳入市财政专户专!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!和廉租住房》建设管理 ! 第《。二十:八条 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使《用经济适用住房【买卖:合,同,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!订合同后3》0日内到市房—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房!管、土地部门在办理!权属证书《时应当分别注—明“经济适用住房”!、“划拔《土地”并在产—权人栏?目中填写申请人家】庭所有居《。。住人员姓名 ! 第》二十九条《 已购《经济:适用: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!得出租必须》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!房的价格由政府收】购已购经济适—用住:。房不得?改变使用性质不得】用,于商业?性经营、仓储—等,非居住性《用途 》    》 , 对未参加房改但】已享:受住房分配货币化】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!了经济适《用住房?应当:停,。止发放住房补贴 ! ,。 第三十】条 ?经济适用住房购买】人购买的住房由政】府收购后不得再购】买经济适用住房 !。第六章 集资【。建房: , 第三十一条— 集资建》房是经济适用—住房的组《成部分其供应对象、!建,设标:准、优惠政策—、上市条件》的审核等《均按照经《济适用住房》的有:关规定严《格执行?集资建房单》位不:得有利润 【 第三【十二条 住—房困难?户较多的工矿区和】企业经?。市人民政府批准可】以在符合土》地利用总体规划【、城市?规划的前《提下利用单》位自用土地进行集】资,建房参加集》。资,建房的对《象必须限定在本单】位无房户和本办法规!定的:住房困难家庭 ! 第三【十三条? 向职工收—取的集资建房—款实行专《款管理、专项使【用并接受市》财政和?市房管局的》监督 《 第三】十四条 凡已经享!受房:改政策购房、—购买了经济适用住】房或参加了集资【建,房的人员不得—再次参加集》资建房?严禁任何《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!变,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!房开发 第—七章 ? 监督管理 第三!十五:条 :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!市联网的经济—适用:住房申请《家庭、已购买家庭】的动态信息管理系】统并制定有效措施防!止高:收入家庭购买经【济适用住房》和,。已购经?济适用住房家庭【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 【 第三十六条 】 各有关部门应当】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!建,设、购买《中违:法违:纪行为的《查处对未经批准、】擅自改变《经济适用住房土【地,用途的由土地行【。政,主管部门依法进【行处罚?;,对不执行市人—民政府公布的经【济适用住房》最高限价的》由价格行《政主管部门依法【进行处罚;擅自向】未取得购《买通知?。单的家庭《出售经?。济,适,用住:房的由市人民政【府责令限期》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!。位和责任人给予严】肃处理 — 《 第三十七条 】对弄虚作假、—隐瞒家?。庭收入和住房条件】骗购经济适》用住房的个人由【市房管局《取消其?经济适用住房购【房资:格,收,回,已购住?房并可?提请:所在: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!分;对出具虚假证】明的: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!有关部门追》究单位相《关人员的责任— 第八章 附!则 第《三十:八条 本办—法具体应用中的【问题:由市:房管局负责解释 ! ? 第三十九【条 芦溪县、上】。栗县、莲花县—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!    — 》第,四十条 本—办法自发布之日【起实施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