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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萍【乡市经济适用住【房管理办法 】 (二O》。O七:年四月四日》 ,萍府发〔2007】。〕,8号) 第—一章 总则】 第?一条: 为保障城镇【中低收入家》庭的住?。房,需求:规,范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、销售和管理!。。行为根据建设部【、国家发展》改革委、国土资源】部,。、,人民: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!住房管理《办法:和江西省《人民政?府关于积极推进经】济适用住房建—设和:。完善廉租住房—制度的?。若干意见等》有,关法律法规、政策规!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?法 ? 第二条! 本办《法所称经济适—用住房是指政府【提供政策优惠—限,定建设标准、供应对!象和销售价》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!策性商品住》。房 ?    —。。 在?年度房地产开发指标!总量中按不低于20!%的比例建造经济适!用住:房(:不包括拆迁》还建房?) 】 ,第三条 《 本:市安源区、湘东区】、萍乡经《济开发区从事经济适!用住房建设、销【售实施经济适—用住房管《理应当遵守本办法】。 — 第四条 — 购:买经济适用住房实】行,申请、审《批和公示制度 【 第】。五,条 市房产管【理局(以下简称市房!管局)?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:和,。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!。研,究制定?。本市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和供》应,政策;负责本市经】。济,。适用住房项目招标】管理、?建设管理、销售与】售后管理和监督管】理    ! 市发《改委负责会同市【建设局、规划局【、,国土资源局、市【房管局编制本市经】济适用住《房建设发展规划【和年度?建设计划;负责【本市经济《适用住房《建设项目立项审批、!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!、报:批和下达 【    — 市国土资源局【负责本市《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项目用地预审【、征地报批、—土地供应等工作 】    — 市财政—、价格?、审计?、监察等行政—主管部门根据职【责,分工负责经济适用】住房管理中的有关工!作, ? 第二章 》 相关政策》 第六《条 经济适用住房!建,设用:地应当按照本市【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和城市—。总,体规划要求合—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!供,应经济适用住房的】用地:规,模、计划应当—纳入本市《住,宅建:设用地供应计划【严禁以经济适用住】。房名义取《得划拨土《地后改变《土地用途变相搞【。商,品房开发 】 第》七条 ? 经济适用》住房建?设和经营中的行【政事业?性收费、相关税【收实行依法减—免,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!划,用地红线外的基础设!施建设费用由政府】承担 》 第八条 ! 经济?适用:住房小区可按不【超过1%《的比例配建经营性用!房,不计入建设》。。成本可以经营和【销售销售时补—办土地出《让手续免《交土地出让金—其收益由市住房办】代收后纳入市财政专!户专项用于》经济适用《住,房和廉租住》房管理? ? 第九【条, 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的个人《。向商:业,。银行申请贷款除【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!理办法规《定外还应《当,提,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的证明》个人:住房贷款利率执【。行中国?人民银行《的贷款利率》。不得上浮 】  : 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?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!抵押向商业银—行申请住《房开发贷款 【 第十条! 用于个》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!积金可优《先向购买经济—适用住房的》个人发放购》房,人在:征得家庭成员书面】。。同意后可以提取【。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!房公积金购》买经济适用住—。。房也:可以本人《及家庭成员》。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!房,贷,。款,。其家庭成员包括父】母,、配偶和《子女 ? 第:三章 《开发建设 第十】一,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建?。设可由政府直—接组织也可》以按照政府组织【、企业市《场运作的《方式实行项》目法人?招标具有二级以上】(含二?级)资质《、充足的资本金【、良好的开发业绩和!社会信誉的房—地,产开:发企业方《可报名参加》。投标: 《 《第十二条《 , 经济?适用住房项目—建设的招投》标工作由市房管【局组织组《建由市发改》。委、规?划、建设、国土资源!、财政等部门—。和有关法律专—家、技术专家参加的!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项目招标评》审委员会《具体负责评标—确定建设单位市【招标:投标中心负责具体】实施经济适》用,住,房建设的招投标工】作,    !。 市房?管,局为经济《适用住房前期项目】的立项单位》负责:实施经?济适用?住房建设项目的【前期工作 】 第十三条】 经济适用住房】严格控?制面:积,标准以每套建筑【面积8?0平方米为》主最高不得》超过9?0平方米 》 第十!四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预—售前应到市房管【局办:理预售许可证— 》 : 第十五《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单位—对其开发《建设的经济》适用住房工程质【量,负最终责任》    【 建《设单位?应当向买受》人出具住宅》质量保证书和住【宅使用说明》书并承担保修责【任 第四章 价!格管理 第十六条! 经济适》用住房价《格实行政《府指导价制定经济】适用:住房价格以》中低收入家庭—八至十年《的积蓄?能够买得起8—0平方米左右住【房,的标准?来计算确定经—济适用住房最高【限,价报:省,人民:政府审?定批准后向社会【公布经济适》。用住:房销售实行》明,码标:价销售价格不得【。超过: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! 】第十七条 经【济适用?。住,房销(预)售价【格由建设单位—根据成本核》。(测)算向市价格】。主管部?门申报市价》格主管部门会同【市房管局核》定,销(预)售基准【价格上浮幅度由【市价格主《管部门在《核定价格《时确定下浮》幅度不限 — ,    对申!报手续、《材料:齐全:。的应当?在收到申请报告的3!0个工作《日,内作出制定价—格的决定预售价格应!在项目开《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!示 》   —凡不具?备在开工前确—定公布新建经—济,适用住房价》格的建设单位—应,当在经济适》用住房销《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!。提出定价《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!部门确定 — 第【十八条 《 经济?适,用,。住房单套售价应【当以基准价》格为基础《计算楼层《、朝向差价楼层【、朝向差价按整栋(!单元)增减》的代:数和为零的原则确】定    】 , , ,经,。济适用住房销售价】格不得超过公示的】基准价?。格和浮动《幅度不得在标明价】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!标明的费用或强【行推:。销、搭售商品 】 第十九!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基准价《格,由开发成本、—税金和?利润三部分组成 】  《  (一)开!发成本 【 ,  : 1《、按照法律、—。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!地和拆迁补偿—等所支付的征—地和拆迁安置补偿】费    ! :2、开发项目前期】工作所发生》的工程勘察、规划】及建筑设计、—施工通水、通电、通!。路及平整场地等【勘察:设计和前期工程费】    】 :3、列入《施工图预(决)算】。项目的主体房屋【建筑安装工程费包】括房屋主体部—分,的土建(含桩基)】工程:费、水电安装费【及,附属工?程费 —   —4、在小区用地规划!红线以内《与住房?同步配套建设的住】宅小:。区基础设《。施建设费以及—。按政府?批准的小区》规划要求建》设的不能有偿—转让:的,非营:业,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!费    ! 5、按照不【超过本条第》(一)项第1—至第4?目,。费用之和《的2%计算的管理费!   — 6》、房地产开发—建设:单,。。位为住房建》设筹措?资金所?发生的银行》贷款利息 【    7】、依法?缴纳: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!  《  :。 (二》)税金 》 ,    》。 依?照国家规定的税【目和税率计算 】  ?  (三)】。利润  【 , 按照—不超过本《条第(一《。)项第?。1至第?4目费用之》和的3%计算— 【 第二十条 【下列费用不得计入】经济适用住》房价:格, 《   ? (一)—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!施的建设费用; 】    !(二)开发建设单位!留用的?办公用房《。、经营用房的—建筑安装费用及应】公摊的各《种,费用 ; 【    — (三?)各种与住房—开发无关《的,集资、?赞助、捐赠和其他费!用,;  —  ? (四)各种赔偿!金、违约金》、滞纳金和罚款; !    】 (五)《按规定已经减—免及其他不》应,计入价格的》费用 ? 第五章 销售和!售后:。管理 第二十一条! , 经济适用住—。房以在本市实际居住!。的一对夫妇为一【个,申购家庭(含单亲家!庭)同?时具备下列条件的】。家庭可以《申请:购,。买一套经济适用住】房 》 ,。  (—一)具有中心城区常!住城镇居《。民户口; 》。 ?。   (【二)家庭收入符合】当年度市人民政府】公布的中低收入【家庭人均《年收:入标准线; — :    《 ?(三)无房或现住房!建,筑面积人均低于15!平,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! :。    【 符合本条前款条件!年龄在3《5周岁以《。上(含本数)的【单身者也可以申请】购买一套经济适【用住:房 《    本条!第一款第(二)【项中所称中低—收入家庭《人均年收入标准线是!由市人民政府—每年依据本市—上年度城《。镇居民年人》均,可支配收入乘—以小:于1的系数》作为参考依据合理】划定的并向社—会公布 《   》。 , 同《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!住,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!家庭在两个以上如】一,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!庭的住房面积—将超过本条第—一,款第(三)项规定标!准的家庭之间应当协!商,一致确定一个申【购家庭 【   《 经济适用住【房应当优先出售给】。中低收入家》庭中:的无房户、危房【户以及烈军属、劳动!模范 【 第二十二条】。 2人以下(【含本数)家庭准购】标准面积为》80平?方米:以内:3人以上(含本【数,。。)家庭准购标—准面积为90—平方米以内 — 第】二十三条 —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!家庭现有住房面【积核定范围 !   》 ,(一)承租》的公有住《房;   】 《(二)已购买的公有!住房; —    》 (三《)按政府优惠政策】购买的安居房、【。集资房、《。拆迁安置房(如【属货币?。安,置未:购买住房以拆迁安】置协议上注明—的,。安置面积为准)【等; —   (四】。),申请:建造的私房; 】  ?  (五)通!过继承、赠与等方式!取,得的各类住房;【  》  :。。 (《六)通过市》场方式购买的商【品房:、二手?房;:。 ,    — (七)已出】售、赠与《的所有住房 — 第】二十四条 》 ,现住房面积按下列】方式确认  !  《 (一)按同一【户,籍内的家庭人—口数申请购买经济】适用住房的》其户:内人口所拥有—住房的建《筑面积均核定为该】。户家庭?已有住?房面:积,。。如属直系亲属中【两户:以上符合单独申请 ! 条件的家庭合并为!一户申购按其家【庭人口所《拥有住房建筑—面积核定为申—请家庭已《有住房?建筑面积; 】  :  》(二)?申请家庭成员属外】地城:镇户口的其在户【。口所在地已》享受实物分房或拥】有其他住《房的建筑面》。积一并核《定为申请家庭—已有住房的建筑面】积 《 第二十五!条 申购经济适】用住:房按下列程序—办理:有关手续 》    】 (一)申购家【庭持下列材料向居】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!。填写萍乡市购—买经:济适用住房》评议申请表 !   《 :1、家庭《户口本;《    ! 2、家《庭,。夫妇的身份证—;,   — : 3、婚》姻状:况,证明; 《 ?   4、实!。际居住和住房—情况证明; 】 ,   —5、家庭成》员收入证明 —    — (二)—。申请:人有工作单位—的居委?会委:托所在?工作单位《对,申请人进行评议;】。申,请人无工作单位的】居委会委托居民小组!对申请人进行评议】居委会对评议结【果进行审核 —后在申请《人单位或居住—地张榜?公示:公示期为7》天   【 (》三)居委会将公【示结果报区人民【政府:由区人民政府组织】申,请人:填写购买申》请表并及时委托申】请人居住地街道办】事处:组织对评议结果【进,行复核区人民政府】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!后在街道办事处【张榜公?示公示期为7天 !。。 :   ? , ,。 (四)区人民【。政府将符合》条件: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!政府:市人民政《府,及时委?托市房管局调查【核实完成核实后报市!人民政府核准—。由市人民《政府将?结果在政府网站和】萍乡日?报,上向:社会公示公》示期:为7天 【 第二十六】条 对无投诉【或经调查投诉—不实:符合购买《经,济适用住《房条件的《由,市房管局向申—请人发放经济—适,。。用住房摇号通知【单报: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持!有经济适用》住房摇号通知单的】申请人采取》分类摇号中签的方】式,。决,定选购?顺序摇号《应当公开进行并【由公:证处全程公证按受社!会,监督   】 对》摇号中签的申请【。人由:市房管局核发经济】适用住房购买—通知单注明申—请人可以购买的面】积标准?并报市人民政府【备案   】 持》有购买?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!在规定的购房期限】内选购?逾期:未,。选购:的其购买通知单【自动失效应当按【规定重新申请— 】第二十七条 【符合条件的家庭【可以选购《一套与核准面积相适!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!买面积?在,核准面积《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!购买;购买面积【超,过核准?。面积的部分不得享】受政府优惠由购房】人补交差价其—房价:参照签订经济适【用住房销售》合同时的周边普通】商品房价格超面积部!分差价款由》市住房办代收—后纳:入市财政《专,户专项用于》经,济适用住房和廉租】住房建设管理 】 , 第二十】八,条 : 购买经《济,适,用住房使用经济【适用住房买卖合同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!订合同后3》0日内到《市房管局办》理备案登记》房管、土地部门在】办理权属《证书时?应当分别《注明:“经济适《。用住房”、“划拔土!地”:并在产权人栏目中】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!居住:。人员:姓名 《 第【二十九条 已购】。经济适用住房—。不得上市交》易不得?出租:必须按照届时经济】适用住房《的价格由政府收【购已购经济》适用住房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】不得用于商》业性:经营、仓储》等非居住性用途 !。  ?  对未参加!房改但已享受住房】分,配货币化补贴的职】工如已?购买了经济适用住】房,应当停止发》放住:房补:贴 :。 第】三十:。。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购买人购】买的住房《。由政府收购》后不:得再购买经》济适用住房 第六!章 集《资建房 第三十一!条 集资》。建房是经济适—用住房的组成—部分其供《应对:象、建设标准、优惠!政策、上市条件的审!核等均按《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!关规定严格执行【集资:建房:单位:不得有利《润 【 第三十二条 !住房困难户》较,多的工矿区和—企业经市人民—政,府批准可以在符合】土地利用《总体规划、城市【规划的前提下—利用单位《。自用土地进行集资】建房参加集资建【房的对?象,必须限?定在本单《位无:。房户和本办法规定】的住房困难家—庭 】 第三十三条 向!职,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!实行专款管理、专】项,使用并?接受市?财政和市房》管局:的监督 》 第三】十四:条 凡已经享受房!改政策购房、购买】了经济适用住房【或参:加了集资《建房:的人: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!建房严禁任何单【位借集资建房名【义变相搞实物分配】或,商品房开发 — 第七章 》 监督管理 — 第三十五条 】市人民政府建立【全市联网的经济适用!住房申?请家庭、已购买家】庭的动?态信息管理系—统,并制定有效》措施防止高收入【家庭购?买经济适用住—。房和已?购,经济:适用住房家》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 》 ? 第?三十六条 —各有:关部门应当加强对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、购买中违法—违纪行为的查处【对,未经:批准、?擅自改变经济适用】住,房土地用途》的由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依《法进行处罚;对不】执行:市,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!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!由价:格行政主管部—门依:法进行处罚》。;擅自向未》取,得购买通知》单的家庭出售—经济适用《住房的?由,市,人,民政府?责令:限期收回并》对,有关责任单》位,和责任人给予—严肃处理 》 第三!十七:条 对弄虚作假、!隐,瞒,家庭收?入和住房条件骗购】经济:。适用住?房的个人由市房管局!取消其经济适—。用住房购房资—格收回?已购住房并可—提请所在单位对【申请:人进行处分》;,对出具虚《假证明的单位由【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!门追究单位相—。关人员?的责任 《 第:八章:。 附则 — 第三十八条 】本办:法具体应用中的【问题由市房管—。局负责解释 — 第】三十九条《 芦溪县、上【栗县、莲花县—可参照?本办法执《行    ! , 第《四,十条 本办—法自发布之日起实】施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