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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萍乡市经】济适用住房管理【。办法 (二!OO七年四月—四日: 萍府发〔2—007〕8号) 】 第一章 总!则 第《一,条 为保障城镇】中低:收入家庭的住房需】求规范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、销》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建!设部、国家》发展改革《委、国土资源部、】人民银行《发布的经济适用【。。住房管?理办:法和江?西省人民《。政府:关于积极推进经【济,适用住房建设和完】善廉租住《房制度的若》干意见等有关法律】法规、政策》规,定结合本《市,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? 第》二条 本》办法所?称经济适用》住房是指政》。府提供?政策优惠限定—建设标准、供—应对象和销售价【格具:有,保障性质的政策性】。商品住房 —    在!年度房地产》开发指?标总量中按不低于】2,0%的比例建造经】济适用住房(—不包括拆迁还—建房) !。 第三条 【本市安?。源区、湘东区、萍乡!经济开发区从事【经,济适用?住房建设、销售实施!经,济,适用住房管》理应当遵守本办【法 【 第四条 【购买:经,济适用?住房实行申》请、审批和公示制度! 】第五条 市房【产管理局(以—下简称市《房,管局)是本》市经济适用住—房,建设:和管理的主管部【门负责研究》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和供应政策】;负责?本市经济适》用住房项目招标【管理、建设管理【、销售?与售后管理和—监督管理  !  市—发改委负责会同市建!设,局、规划局、—国土资源局、市房】管,局编:制本市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发展—规划和年度》。建设计划《;,负责本市经济适【。用住:房,建设项目立项审批】、年度建设计划的】审核、报《批,。和,下达:   — : 市国土资源【局负责?本市: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!目用地预审》、征地报批、土【地供应等工作—   — ? 市财政、价格、审!计、监察等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!责分工负责经—。济适:用住房管理中的有】关工作 《 第二章— 相关政策 【。 第六条 经【济,适用:住房:建设用地应当—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!体规划和《城市:总体规划要求合【理布局实行行—政划拨供应经济适】用住房的用地规模、!。计划应当纳入—本市住?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!严禁以经济》适用住房名义—。取得:划拨土地后改变土】地用途变相》搞商品?房,开发 【 , :第七条 经济适】用,住房建?设和经营中》的行政事《业性收费《、相关税收》实行依法减》免经济适用》。住房项目规划用地红!线外:的基础设施》建设:费用由?政府承担 】 第八—。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小区可按不!超过1%的比例配建!经营性用房不—计入建?设成:本可以经营和销售】销售时补办》土地出让《手,续免:交土地出让金其【收,益由市住房》办代收后《纳入市财政专户【专项用于经济—适,用住房和《廉,租住房?管理 《 《 , 第九条 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个人向商业银—行申请贷《款除符合个》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!规定外还《应当提供准予—购买经济适用住【。房的:证明:个人:住,房贷款利率执行【。中国人民银行的【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!    !经济适用《住房:建设单位可以在建】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!行申请住《房开发贷款 】 第十【条 用于个—人购:房贷款的《住房公积《金可优先向购买【。经济适用《住房的个人发放购】房人在征得家庭成】员书面同《意后可以提取—本人及?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!金购买经济》适用住房也可—以本人及家》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!。偿还住?房,贷款其家庭》成员包括父》母、配?偶和子?女 第《三章 《开发建设 》。 第十一条 经】济适用住房建设可由!政府直接组织也可以!按照:政府组织、企—业市场运作的方【式实行?项目:法,人招:标具有?二,级以上(含二级)】资质、?充足的?资本金?、良好的《开发业?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!产开发企《业方可报名参加【投标 — 第十二条】 经济适用住房项!。目建设的招投—标工:作,由市房管局组织组建!由,。市发改?委、规划、》建设、?。国土资源、财政等部!门和有关法》律专家?、技术专家参加【的经:济适:用住房建《设项目?招标评审委员会【具体负责评标—确,定建:设单:位,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!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!房,建设的招《。投标工?作,。。 ,    !市房管局为》经济:适用住?。房,。前期项目的》立项单位负》责实:施经济适《用住房建设项目的】。前期工作 》 【第十:三条 ? 经:济,适用:住房严格控制面积】标准以?每套建筑面积80平!方米为主最高不得超!过90平方米 ! , 第十四条 ! 经济适用住房预】售前应到市》。房管局办理预售许可!证 】 第十五《条 : 经济适用住房建】设单位对其开—。发,建设的?经济适用住》房工程质量负—最终责任 —    【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!受人出具住宅质【量,保证书和住宅使用】说明书并承》担保修责任 【第四章 价格管】。理 第十六条 】 经济适用住房价】格实行政府指导价】制定:经济适用住房—价格以中低》收入:家庭八?至十年的积蓄能够】买得:起,。80平方《米左右?住房的标准》来计算?确定经济适用住房】最高限价报省人【民,政府:审定: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!济适用住房销—售实行明码》标价:销售价格不》。得,超过政府公布的【最高限?价 ? , 第—。。十七条 经济适用!住房销(预)—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!据成:。本核(测)算向【市价格主管部门【申报市价《格主:管部门会《同市房管局》核定:销(预)售基—准,价格上浮幅度由【。市价格主管部门在】核定价格时确—定下浮幅度不—限    】 对申报手续】、材:料齐: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!。报告的30》个,工作日内作出—制定价格的》决定预售价格应在】。项目开?工前确定《并向:社会公示 —    【 凡不具备在开工】前确定公布》。新建经济《适用住房《价格的建设》单位应?当,在经济适用住—房销:售前核?算住房成本并提出定!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!管部:门确定 》 《。 :第十:八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《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!价,格为基础《计算楼层、朝—向,差价楼层、朝向差】价按整栋《(单元?)增:减的代数和为零的】原则确定《  》。  : ?经济适用住》房,销售价?格不得?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!。和浮动?幅度不得在标明【价格:之,外收取任何未—予标明?的费:用或强行推》销、搭?售商:品 !第十九条 经济适!用住:房基准价格由开发】成本、?税金和利润三—部分组成 】   ? (一)—开发成本 】   1【、按照法《律、法规《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!拆迁补偿《等所支付的征地和】。拆迁:安置补偿费 !   2、】开发项目前期工作】所发生的工程勘察、!规划及建筑设—计、施?工通水、通电—、通路及《平整:场地等勘察》设计和前《期工程费 》 ,    】3、列入施工图预】(决)算项》目的主体《房屋建筑安装—工程费包括房屋主】体部分?的土建(含桩基)工!程费、水电安装费及!附属工?程费    ! 4、在—小,区用地?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!同步:配套:建设的住宅小—区基础设施建设【费以:。及按政府批准—的小区规《划要求?。建设:的不能有偿转让的】非营:业性公共配套设施】建设费? ?    5】、,按照不超过本条【第(一)项第1至第!4目费用之》和的2%计算的管理!费 《    【。6、房地产开发【建设:。单位为住房》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!的银行?贷款利息 》。    【 :7、依法缴纳的行政!事业性收费 】    【(二)?税,金, ? ,   ? ?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!和,税,率计算 》    (!。三)利润《 ?   ? ? 按:照不超过本条第(】一)项第1至第4目!费用之和的3—%计算 》 第【二十条 》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!济适用住《房价格 【   —(一)住宅小区【内经营性《设施的建设费—用; ?   》 , (二)开发】建设单位留》用的办公用房、【经,营用房的建筑安装】。费用及?。应公摊的各》种,费用 ;《  》  (三)】各种与住房开发无】关的:集资、赞助、捐【赠和其?他费用;  ! , (四)各】。种赔偿金、违约【金、滞?纳金和罚款》; 《    — (五)按规—定已经减免及其【他不:应计入价格的—费用 《第,五章 《销售和售后管理 !第二十一条 — 经济适用住房【以在本市实》际,居住的一《对夫妇为一个申【购家庭(含》单亲家庭)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!家庭可以申请—购,买一套经《济适用住房 —    !(一)具《。有,中心城区常住城【镇居:民户口; —。。 : ,  (二【),家庭收入《符合当年度市—人民政府公布的中】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!入标准线; — ?。   (三】)无:房或现住《房,建筑:面积人均《低于15《平方米?的住房困难》家庭   】 符合本【条前款条《件年龄在35周岁以!。上(含本数)的【单身者?也,可以申请《购买一套经济适【用住房   ! 本条第一】款第(二)项中所称!中低收入家》庭人均年收》入标准?线是由市《人民政?府每年?依据本市上年度城镇!居民年人均可—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!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!合理划定的并向社】会公布?    【 同一住房【。多家庭共同居住其】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!庭在:两个以上如一个家】庭申:购后其他家》庭的:住房面积将》超过本条第一款【第(三)项规定【。标准的家庭之间【应当协?商一致确定一个【申购家庭《    】 经?济,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!售给中低收入—家庭中的无房户、】危房户以及烈军【属、劳动模范 【。 , 《 第二十二条 】 2人以下(含本】数)家庭准购标【准面积为80—平方米以内3—人以上?。(含:本数)?家庭准购标》准面积为《。90平方米》以内 《 :。 第二—十三条 下—列住房?纳入申请人》家庭现有住房—面积核定范围 !    》。 (一《),承租的公有住房【。;,。 , :    【(二)已购买的公】有住房; —   《 (三)【。按,政府优惠政策购【买的安居房、—。集资房?、拆迁安置房(如】属货币?安置未?购买住房以》拆迁安置协》议上注?明的安置面积为【准,),等;  【  》(四)申请建造的】私房;   ! ? (五)通过—继,承、赠与《等方式取得的—各类住房; ! ,  : (《六):通过市?场方式购买的商【品房、二手房;【    】 (?七)已出售》、赠与的所》有住房 》 第二十!四条 现》住房面积按》下列方式确认—   — , (一)—按,同一户籍内的—家庭人?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!所拥有住《房的:。建筑面积均核定【为,。该户家庭已有住房面!积如属直系亲属【中,两户以上符合单【独申请  条件的家!庭,合并为一《户,申购按其家庭人口所!拥有住房建筑面积】核定为申请家庭【已有住房建》筑面积;《  》  (—二,)申请家庭成—员属:外地城?镇户口的其在—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!。物分房或拥有其他】住房的建《筑面积?一并核定为申请【家庭:已有住房《的建筑面积 【。 —。第二十五条 — 申:购经济适用住—房按下列程序办【理有关手《续,   — 《(一:)申购家庭》持,下列材料向居住【地居委?。会提出申请填写萍】乡市购?买经济?适用住?房评议申请表—    】 1、《家庭户口《。本;   】 2、家庭夫!妇的身份证;— ?  :  3、婚】姻状况证明; !   ? 4、实际居!住,和住房情况证明【;    】 : 5、家庭成员收入!证明   】 (二—)申请人《有工作单位的—居委会委托所在工作!单位对申《请人进行《评议;申请人无工作!。。单位:的居委会委托居民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!议,居委会对《评议结果《进行审核 后在申】请人单位或居—住地:张榜:公示公示期为7天】    】 (三)居委会】将公示结果报区人】民政府由《区人民政府》组织:申请:人填:写购买申请》表并及时委托—申,请人居住地街—道办事处《组织对评议》结果进行复核—区人:民政:府对复核结》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!办事处张榜公—示公示期为7天 】    】 (四)区人—民,政府将?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!报市人民政府市人】民政府及时委托市】房管局调《查核实?完,成核实后报市—。人,民政府核准由市人民!政府将结果在政府】网站和萍乡》日,报上向?社会:公示:公示期为7天 【 》 第二《。十,六条 《对无投诉或经—调查投诉不实符合】购买:经济适用住房—条,件的:由市房管局》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!。用,住房摇号通知单【。报市人民政府—备案对持《有经济?适用住房摇号通【知单:的申请人《采取分类摇》号中签的方式—决定选?购顺序摇号》应当公开进行并由】公证处全程公—。证,按受社会监督 【  《 , ? 对:。摇号:中签的申《请,。人由:市房管局核发经【。济适用?住房购买《通,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!购买的面积标—准并报市人民政府】备,案  —  持有【购买通知单的申请】人应当在规定的购房!期限: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!其购买通知》单自动失《。。效应当按规定重新申!请 》 第》二十七条 符合条!件的家庭可》以,选购一套与核准【面积相适应的经【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!在核准面积以—内的按核准的价格】购,买;:购买:面积超过核》准面积的《部分不得《享,受政:府,优惠由购房人—补,交差价其房价参【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!销售合同时》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!格超面积部》分,。差价:款由市住房》办代收后纳入市【财政专户《专,。项用于经济适—用,。住房和廉租住房建】设管:理 《 , 第二十【八,条 : 购买经济》适用住房使》用经济适用住—房买卖合《同建设单位与购房】人签订合同》后30?日内:到市房管局办理备】案登记房《管、土地部门在办】理权属证书时应当】分别注明“经—济适用住《房”、“划》拔土地”并在—产权人栏目》中填写申请人—家庭所有居住—人,。员姓名 【 , , 第二十九条 】 已购?经济适?用住: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!出租必须按照届【时经济适《用住房?的价格由政府—收购已购经济—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!用性质?不得用于商业性经】营、仓储等非居【住性:用途  【 , 对》未参加房改》但已享受住房—分,配货币化补贴的职】工如已购买》了经济适用住—房应当?停止发放住房—补贴 】 第三十》。条 经济适用住房!购买:人购买的住房由【政府收购《后不得再《购买经济适》用住房 》第六:章, :集,资建房 第三十一!条 集资》建房: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!成部分其《供,应对象、建设标【准、优惠政策、上】市条件的《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!。用住房的有》关规:定严格执《行集资建房单位不得!。有利润 【 第三—十二条 住房困难!户较:多的工矿区和企业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!以在符?合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、《城市: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!位自用?土,地进行集资建—房参加集《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!定在本?单位无?房户和本办法—规定的住房困—难家庭 — 》第三:十,三条 向职工收取!。。。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!款管理、专项—使用并接受》市财政和市房管局的!监督 》 《 第三十四条 【 凡已经享》受房:改政策购房、购买了!经济:。适用:住房或参加》了集资建《房,的,人员不?得再次参加集—资建房严禁任何【单位借集资》。建,房名义变相搞实物】分配或商品房开【发 ?第七章 《 ,监督管理《 第三十五条【 市?人民政府建立全市】联网的经济适用住房!申请:家庭、已购买—家庭的动态信息【管理系统并制定【。有效措施防止高收】入家庭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和已购经!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!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 ? , 第—三十六条《。 ,。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!强对经济适》用住房?建设:、购买中违》法违纪行为的查处】对未经批准》、擅自改变经—济,适,。用住房土地》用,途的由土《地行政主管》部门依?法,进行处罚;对不执行!市人民政府公布的】经济适用住房—最高限价《的,由价格行《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!处罚;擅自向未取】得购买通知》单的家?庭出售经济适用住】房的由市人民政【。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!有关责任《。单位和责《任人给予严肃处理】 】第三十七条》 对弄虚作—假、隐瞒家庭收【入和住房条件骗购】经济:。适用住房的个人由】市房管局取消—其经济适用住—房购房?资格收回已购住【房并可?提请所在单位对【申请人进行处分【;对出具虚》假证明的《单,位由市房《管局提请有》关部门追究单位相】。关人员?的责任 《 第八章 附则! 第三《十八条 本—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!题,由市:房管局负责》解释 《 第【三十九条 —芦溪县、上栗县【、莲花县可参照本】办法执行《 :。   《 《 第?四十条 本办法】自发:布之日起《实施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