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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萍乡市建筑!工程施工《招标投标暂行—办法 》 萍乡市人民政】府关于发布萍乡市】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!标暂行办《法的通知 萍府】发[1999]【24号 》各县(区)、乡(】镇)人民《政府:各街道办事》处市政府各》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!位驻萍中央、省属】各单位 《 ?   ? 萍乡市建筑工【程施工招标投—标暂行?办法已经市人—民,政府第1《。4次常务《。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!布自发布之日—起施行 萍乡市】人民政府 【 一九九九年六【月四日 》第一条 》为加强建《筑工程施工》招标投标管理规【范招标投标行—为维护建筑》市场的正常秩序【控,制建设工期》保障:工程质量提高投资】效益: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》国建筑法和江西省】工程:建设施工招》标,投标管理办法结合】我市: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: 第二条 ! 本市行政区域【内的建?筑工程施工招标投】。标必须遵守本办法】 【 第三条 凡由政!府投资(包括政府参!股投资和政府提【供保证的使》。用国外、境外贷款进!行转贷的投》资)以?及国有企事业—单位、集体企业【和公有产权占主【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建!筑工程中《建筑面积1000】平方米?以上总?投资:50万元以上—的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、:建筑装饰工程(【。不含涉及国家安【全的保密工程、抢】险救灾等《特殊工程)均—须实行?招标投标《     】国家和?省重点工程的招【标投标按(》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!施工招标《投标管理暂行—规定:。)执行 — ? 第四条》 工?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!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】和诚实?信,用的原?则择优?选定承包《单位 》 ? , 第:五,条 市、》。县(区)建设行政管!理部:门是建筑工程施工】。招标投?标活动的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其》主要:职责是   !  :(一)对施工招标投!。标,工,作进:行管理; —  ?   ?(二)处罚违反招标!投标管理规定的【行,为; ?     【。(三:)否决违反招标投】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!  《  : 市、县(》区)建?设行政?管理部门《下设的工程招标【。投标:管理办公室》(以下简称招标管理!机构)具体负责本】行政区?域内建筑《工程招标投标—工作其主《要职责是 】   ? (一?)审:查招标单《位,的资质; 》     (】二)审查招标申请】书和招标文件—; :     【(三)审定标底;】 ,。。     【。。(四)监督开标、评!标、定标《活动;   !  (五)监—督建筑工程》施工承发《。包合同的签订、履行!。 ? 《 第六条 —建设工?程施工招标》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!和额度实行市、县(!区)两级管理 【     (一!)市招标管理—机构负责管》理 :     【1、国家、省—属项目中4》00万元以上1【00:。0万:。元以下的生》产性项目;200万!。元以:上40?0万元以下的非【生产性项目;300!万元以上600万元!以下的技术改造【项目; 【    2、总【投资1?0,0万元以《上300《万元以?。下的建筑装饰项目;! ,     3、!市属:建设:项,目,; 》    4、城市】规,划中心区(五个【街道和?郊区乡)内本项1】、2规?定限额以《下50万元以上的】建设项目 】    《(二)县《(区)?招标管?理机构负责管理 !     1、】县(区)属建设项目!;     !2、前项1、2规定!限,额以下3、4范围】之,。外50?万,元,以上的建设项—目 : 】第七条? 建筑工程施工】招标:可按全部工程、单】位工程或特殊专业工!程进行但不得对【单位工程《采取分部、》分,项招标 》 第八】条 ?建设单?位招标应当》具备:。。下列条件  !   (一)具【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!成立的?其他组织; !  :  (?二)有与招标工程相!适应的?经济、?技术管理人员;【     】(三)有组织—编,制招:。标文件的能力—; 》。 ,   (四)—有审查投《标单位资质》的能力;《 :     【(五)?。有组织开标、评标】、定标的能》力  —   不具备前【款(:二,)至:(五)项规定条件的!须委托?具有相应资》质的招?标代理机构代—理招标   !  招标代理机构】是依法设立》从事招标《代理业务并提供【相关服务的社—会中介组织》 《 第九—条 : 建设项目应—。具备:下列条件方可进行】招投标?; 》 ,   (《。一,)概算已批准有计】划部:。门批准的投资许可】证;  【   (二)已经建!设项目所在》地的城市《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!场的“?三通一平”已完【成,或,一并列?人,施工招标范围;【     (!三,)建设用地的征【地工作已经完—成;:     (!四)有能《够满足施工》需要的施工图纸及】技术资料;》  》   (《五)建设资金和【主要建筑材料—设备的来源已经【落实 ! 第十条《 :招标可采取下列【方式  【   (一)公【开招标由招标单【位通过报刊、广【播、电视等发出【招,标,公告; 《 ?    (》二)邀请招》标由招标单位向3个!或3个以上特定的】企业发出招标—邀请书 》    》。 招标公告或—招标邀请《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!的名称和地址、招标!项目的性质、数量】、实施地点》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!文,件的办法《等,事项 — : 第十一》条 施工招标一】般按下列程序—进行    ! (一)由建—设单位组《织与本办法第八条相!适,用的招?。标班子;《。  》。。   ?(二)建设单—位向分管的招—标管理机构提交【招,标,申请书; — :。   ? (三)编制招标】文件的标底并报分管!的招:标管理机构审定;】   —  :。(四)发《出,招标公告或发出【招标邀请书; 【     (五!。)投:标单:位申请投标;— 《    (六—)对投标单位—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!查结果通知各投标】单位 ?     【(七)向合》格的投标单位—分发招标《文件并附设计图【纸、技?术资料等《收,取图纸、资料保证】金(最高不超—过1000》元); 》     (八】)组织招标》单位踏看现场并【对招标?文件答疑; 【     (【九)建立《评标小组制定—评标、?定标:原则;? ?     (—十)召开《开标会审查》投标标书;》   —  (十一)组织评!标确定中标》单,位; 《   《 , (十二)发出【中,标,通知书;《   —  (十三)建设单!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!发包合同 !。 ?第十二条《 施工《招标必须编制—标底并报分管的招标!。管理机构审定 !     标底一】经审定应《当密:。封保存至《开,标时:所有接触过标底【的人员?均负有保密责任不】得泄漏 】 《第十三条 投标】。者须是持《。有营业?执照和?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!企,业或企业联》合体并?享有下列权力; 】    — (一?)根据?自己:。的经:。营情况和掌握的市】场信息确定自—己的投标报价—。;  【   (二)—对要:求优良的《工程实行优质优【价; 》     (三)对!要求抢工《期,的实行抢工期措施】费,; 》。。    (四)按建!设工程?。施工:合同条件签订承发包!合同   】  两?个以上具有》规定的资格条—件的企业可》以组成企业联—。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!投标:协议以一《个投: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!标 : 】第十四条 投标】单位应?按招标文件的要【求认真编制投标书】     】投标书须有单—位及其?法定:代,表人:。或法定代表》人委托的代理人印】鉴由投?标,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密!。封送达招标单—位在投标截止日【期前可以补充、【修改或者撤回已【提交:。的投标书并书面【通知招标单位 】 — 第十五条 — 投标单位不得【在投标中相互串通哄!抬标价扰乱招标投】标秩序  】   投标单位不】得与招标单位—串通:投标损害国家利【益,、社会公共》利,益或者他人的—合法权益 —     —投,标单:位不得以低》。于成本的报价竞【标也不得以他人【名义投标或者以【其,他方式弄虚》作假:骗取中?标 》 , , , 第十六条 【开,。。标、评标、定标【活动在分管》的招:标管理?机,构监督下由招—标单:。位依法组《织实施  !   开《标应当在招标文件】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!开,进,行 》    开标过程应!当记录并《存档备查 —。 第】十七条 招标单】位应当邀请有—关单位?的代表组成》评标小组当》众公布?评标、定标》办,法宣布各投标—单位投标《书的主要《。内容和标底 —     】评,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!人以上单数其中有】关方面的《专家不得《少于三分之》二  —   ?评,标,小组的组《成人员?不得泄露《与评标有关的数据、!资料和其他》情况: :  《。 ,  与投标单位有】利害关系的人员不】得进入评标小组 】 第】十八条 》评标:小组应当审查—投标书的密封、格式!和印鉴等是否符合】招标文件《。的要求投标书的【内容是?否在:。实质上响应》。。了招:标文件 《 ,    》 有下列《情况:之,一的:评标小组有权宣布投!标书作废 》   》  (一《),未密封;  !   (二)无单位!和法定代《。表人:或,。法定代表人委托的】代,理人的印鉴; 】     (【三)未按规》定格式填写内—。容不全或字迹—模糊、辨认不清; ! ,     (四)!逾期送达; ! ,  : , (五)投标—单位未参加开标会 ! ? 《第十九条 》 评标小组应当【根据招?标文:件,的要求?按照评?标标准?。和办法对投标单【位的报价、工期、】主,要材料用量、施工】方案、质《量实绩、企业信誉等!进行:综,合评价同时》作出书面《。评标报告择优确【定中:标单位 《 ? 第二十【条 评标》小组经评审》认为: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!标文件要求的可【以拒绝?所有投标 》     【所有投标被拒绝【的招标单位》应当:重新招标《 】第二十一条 【在确定?中,标单位?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!标单位就投标价格】。。、,投标方案等》实质:。。。性内容进《行谈判? — 第?二十二?。条 招标》单位及其工》作人员在招标过程】中,不得收受《贿赂、?回扣或者《索取其?他好处 《。     投标!单位及其工作—人员不得利用向【招标:单位及其工作人员】行,贿、提供回扣或者】给予其他《好处:等不正当手》段承:揽工程 【 《。。第二十三条 政】府及其所属部—门不得?滥,用行政?。权力:限定招标单位将建筑!工程给指《定的投?标,单位 》 第二十四!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以征地—、拆迁、《设计、垫资、介【绍建设用地》等,为条件要求》建设单位将》应当实?行施工招标的建筑】工,程给其?指定的单《位 :。 【第二十五条 【自开标到定标的【期,限一般工程不超【过,10天大中》型工程不超过—。20:。天 !第二十六条 【招标单位应当在【确定:中标单位之日起7日!内发出中标通知【书同时抄送各—未中标单位并抄报】分管的招《标管理机构》未,中标单位应》在接:到通知?后7日内《退回招标《文件及有关》资料招标单位同时】退,还图纸资料保证【金 !第二十七条 【中,标通:知书发出之日起【30日内中标—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!在招标文件、投【标书等的基础上签】订承发包《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!得对招?标文件和中》标人的投《标,书作实质性修改 】 第】。二十八条 建筑工!程施工定《标后招标单位和【中标单位均》应按规定向分管的】招标管理《机构缴纳招标—投标:管理费 《 第】二十九?条 按照合—同约定工程建设的材!料、构配件和设备】由承包单位采购发包!单位不得《指,定,承包单位购》入用于工《程的材料、》构配:件或者指定生产【厂、供应商 】。。 第—三十条 禁止【。承包单位将其承【包,的全部建筑工—程转包给他人—禁止承包《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!建筑工程肢解—。以后以?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!给他人 —     》承包单位按》照,合,同约定或《者,经建设单《位,同意可以《。将承: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!、非:关键性?工程分包接》受分包的单位—应当具备相应的【资质条件并不得再】次分包 《 【第三十一条 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!设行:政主管部门按江【西省工程建设—施工招标投标管【。理办法第《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! :  ?   (一)应【当实: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所!签订的承发包合同】。经,依法确认为》无效合同《后由招标管理机构】组织招标由此—所造成的《经济: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!;对未招标》而擅:自开工?的建: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!令该: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!对双:方分别处以工程造】价2:%以下的罚款但【没有违法所得—的最高?不超过1《0000元》;有违法所得的【最,高不超过30000!元;: ,     【(二)招《标单位、编制标【底单位?标底审定《单位或个人》故意泄漏《标,底处以?10000》元,以下的?罚款并对单位—负责人?处以:200元《以下罚?款同时对直接责【任者所持上》岗证书不予验—证情:节,严重者取消其编制标!。底,的资:格; —     (三【。)对扰乱招标工【作用非法手段索【取标底信息而—中标:的,单位:。尚未开工《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!3---6个月的】投标资?格;已开工的对中】标单位处以标价【2%以下的罚款但】最高:。不超过?。。3,。000?0元并取《消其3-《6个月的投》标资格;  !   (四》)投标单位》在投标中相互串【通,哄投:标价或采取行贿等】不正当手段扰—乱,招标投标秩序—的取消其3--6】个月的投标》资,格并处工程》。造价:。1%以下《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!得的:最高不超过10【000元《有违法?所得的最高不—超过30000元;!已经中标的并取【消,其中标资格 — 》。 第三《十二:条 : 有下列行为—之,的按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《建筑法第六十七【条、第六十八条【、第七十八》条的规定《分,别予以处罚 — :    《 (一)承》包单:位将承包的》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!规定进行分包的; !。     (】二)在工程》招标:投标中索贿、受贿】、行贿的《;,     (!三)政府及其所【属部门的《工,作,。。人员:违反规定限》定招标?单位将招《标的工?程给指定《的投标单位的 【 ? 第三—十三条? 招标管理机【构及有关主》管部门的工作人员】徇,私舞:弊、索贿《、受贿的《由其所在单位—或上级主管部门【给予行政处》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!法机关依法》追究其刑事责任【 第!三十四条 本办】法具体应用中的【问题由市建》设行政管《理部门负责解释 ! ? 第《三十五?。条 本办法—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