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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萍乡市建筑工程施】工,招标:投,标暂行办法 】 萍乡市》人民:政府关于发布萍乡】市建筑工程》施工:招标投标暂》行办法?的通知? 萍府发》[1999》。]24号 —各县(区)、—乡(镇)人民—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!政府各部门》。市,属,各企事业单位驻【萍中央、省》属各:单位 ?   》  :萍乡市建筑工程【施工:。招,标投标?暂行办?法已经市人民—政府第14次常务会!议审议通过现予【。发布自发布》。之,日起施行 —萍乡市?人民政府 一!九九九年六月四【日 : ,第一:条 为加》强建:筑,工程施?工,招标投标管理规【。。范招标?投标:行为:维护建筑市场的正】常秩序?控制:建设工期保》障工程?质量提?高,投,资效:益根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—建筑法和江西省工程!建设施工招标—投标管理《办法结合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 《 第二条 】 本市行政区域内】的建筑工程施工【。招标:投标:必须遵守本办法【 《 , 第三条—。 凡由政》府投资?(包括政府》参股投资和》政府提供保》证的使用国外、境】外贷款进行转—贷的投资)以及【国有企事业单位、集!体,。企业和公有》产权占主导地—。位企业投资的建筑】工程中建筑面积1】000平方米以上】总投资?50万元以》上的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、建筑装饰—工程(不含涉及国】家安全的保》密工:程、抢险救》灾等特殊《工,程)均须实行—。招标投标 》。 ,     国【。家和省重点》工程的招标投标按】(江西省重点工程】建,设施工?招标投标管理暂【行规定)执行 【 —。 第四?条 工程招标【投标:应,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!公正和?诚实信用《的原则择优选定承】包,单位 》 第—五条 ? 市、县(区)【建设行政管理部【门是建?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!。活动的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其主要职【责是 ? ,     (一】)对施工招标投【标工作进行》管理; 》。。     (【二)处罚违反招标投!标管理规定的行【为;:。     】(三:)否决违反》招标:投标规?定,的定:标结果 》     市【、县(区)建设行】政管理部门》下,设的工程招标投【标管理办公室(以】下,简称招标《管,理机构?),具体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!投标工作其主—要,职责是  】   (一》)审查招标单—位的资质《; ?  ?。 ,  (二)审查招】标申请?书和招?标文件; 】    (》三)审定标底;【    【 (四)监督开【标、评标《、定标活动; 】 ,     (—五):监督建?筑工程施工承—发包合同的签订、】履行 — 第六条 !建设工程施》工招标投标》按项目审批权—限和额度实》行市、县(》。区):。两级管理 —     (【一)市招标管—理机构负责管理【     】1、:国家、省属项—目中400万元【以上1000万【元以下的生产性【项目;?。200万元》以上400万元【以下的非《生产性项目》;300万元以【上600万元以下】的技术改造项目;】。     2!、总投资1》00万元以上30】0万元以下的建筑】装饰项目; 【   《  3、市属建设】项目; 《   》  :4、城市规划中心】区(五?个街道和郊区—乡)内本项》1,、2规定限额以下5!。0万元以上的—建设项目  !   (二)县(区!)招标管理机构负责!管理 《    》 1、县(区)属建!设项目;《   —  2?、前项1、2规定】限,。额以下3、4范围】之外50万元—以上:的建:。设,项目 】 第七条 】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可!按全部?工程、?单位:工程:或特殊专《业工程进行但不得】。对单位?。工程采取分》部、分项《招标 》。 第八条 !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!。具备下列《条件    ! (一)具备法人资!格或是?。依,。法成立?的其他组《织; 《 : ,   (《二)有与《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!济,、,技术管理人员;【  》   (三》)有组织编制招【标文:件,。的能力?; ?  ?  : (四)有审—查投标单位》资质的能力; 】    — (:五,)有组织开标—、,评标、定标的能力】 《    不具备前款!(二:)至(?五)项规定条件的须!委托具有相应资【。质的招标代》理机构代理招标 !     招标代!理机构是依法—设立从事招标—代理业?务并提?供相关?服务的?社会中?介组织? : 第【九条 建设项目应!。具备下列条件方【可进行招投标;【    【 (一)概算—已批准有计划部门批!准的投资许》可证; 》     (二】)已:经建设项目所在地】的城市规划部门【批准:施工现场的“—三通一平”已完成】或一:并列:人施工招标范围;】 《 ,   (《三)建?设用地?的征地工作已经【完成; —   ? , (四)有》能够满?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!纸及技术资料; 】 ?    《(五)建设资金和主!要建筑材《料,设备的来《源已经落实》 : 第十】条 招《。标,可采取下列方式【     】(一)公开招标由】招,标单位通过报—刊、广播、》。电,视等发出《招标公告; 】     (—二)邀请《招标由招标单—位向3个《。或,3个以?上特定的企业发出】。招标:邀请书  】   ?招标公告《或招标?邀请:书应:当载明招标单—位的名称和地址、】招标项目的性—质、数量、》实施地点和》时间以及获取招【标文件的《办法:等事项 — 第十一】条 施工招标一】般,按下列程《。序进:行    】 (一?)由建设单》位组织与本办法【第八条相适》用的招标班子;【   —  (?二)建设《单位向分管的招标管!。理机构提《交招标申请书; 】 :   ?  (?三)编制《招标文件的标底并】报分管的《招标管理机构审定】; :  《   (四)发出招!标公: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!。; 《     (五)】投,标单位?申,请投标?。;     !。。(六)对投标单位进!行资质审查》并将审查结果通【知各投标单》位     !(七)向《合格:的投标单位分—发招标文件》并附设?计图纸、技术—资料等收取图纸、资!料保:证金(最高》不超过?10:。0,。0元)?; 《  :   (八)组织】招标单位《踏看:现场并对招标文件】答,。疑;   】  (九)建立【评标小?组制定评标、定标】原则:; ?   《  (十)召开开】标,会审查投标标书; !     (】十一)组织评标确】定中:标单位?;   【  (十二)—发出中标《通知书; 》   》  (十三)—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!签订承发包合同 】 : 第十二】条 施工招标必须!编制标底并报分【管的招标管》理机构审定 —    — 标:底一:经,审定:应,当密封保存至开【标时所有接触过标】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!责任不得泄漏 【 【 第十三条 投标!。者须是持《有,营,业执照?和,。相,应资质证书》的施:。工企业或企业联【合体:并享有下列》。权力;   !  (一《)根据自己》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!市场信息《确定自己的投标【报价; 【  :   (二)对要求!优良的工程实—行优质优价;—  》 ,  (三)》对要求抢工期的实】行抢工期措施—费; —    (四)按】建设工程施工—合同条件签》订承发包合》同   【。  两个《以上具有规定的【资格条件的企—业可以?组,成企业?联,合体各方《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!以一个投标单位【。的身份共同投标【 ? ? 第十四条 】 投:标,单位应?按招:标,文件的要《求认真编制投—标书 —    投标书须有!单位及其法定—代表人或法定—代表人委托的—代理人印《鉴由投标单位在规定!时间内密封》送达招标单位在投标!截止日期前》可以:补充、?。修,改或者撤回已提交】的投标?书并书面通知—招标单位 】 第十五】条 : 投标单位不得【在投标中相互串通】。哄抬标价扰乱招【标投标秩《序 :     【投标单位不》得与招标单》位串:通投:标损害国家》利益、社会》公共利益或者他人】的,合法权益 —     投【标单位不《得以低于成本的【报价竞标也不—得以他人名》义投标?或者以其他方式弄】虚作假骗《取中标 》 第十六!条 ?开标、评标、定【标活动在《分管的招标管理【机构监督下由—招标单位《依法组?织实:施   】  开标应当在【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!和地点公开进行 ! ,   ?  开标过程—应当记?。录并存档备查— : 【第十七条 招标】单位:。应,当邀请有关单—位,。的,代表组成评标小【组当众公《。布评标、定》标,办法宣布《各投标单位投标书的!。主,要内容和标底 【   —  评标小组成员】人数:为5人?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方!面的专?家不得少于三分【之二   】  评?标小组的《。组,成人:员,不得:泄露与评标有关【的,数,据、资料和其—他情:况, 《    《 与:投标单位有》利害关系《的人员不得进入【评标小?组 【 第十八条— 评?标小组应当》审,查投标?书的密封、格式和印!鉴等是?否符合招标》文件的要《求投:标书的内容是否【在实质上《响应了招标文件 】     有】下列情况之》一,的评标小组》有,权宣布投标书作废】 ?    《 (一?)未密封; 】    《 (二)无单位和法!定代表人或》法,定代表人《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!;   【  (三《)未按规定》格式填?。写内容不全或—字,迹模糊、《辨认不清; !    (四)逾期!送,达;  】  : (五)投标单【位未参加开标会 】 第十!九条 评标小【组应当?根据招标文件—的要求按照评标标】准,。和办: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!。、工期?、主要?材料用量《、,施工:方案、质量实绩【、企业信誉等进行】综合评价同时作出书!面评标报告》择优确定中标—单位 【 ,。 第二十条 【 评:标小组?经评审认为所—有投标都不》符合:招标文件要求—的可以拒《绝,所有投标 》     所有!投标被拒《绝,的招:标单位应当》重新招标 》 第】二十一条 在【确定:中标单位前招—标单位?不得与投标单位【就投:标价格、投标—方案:等实质性内容进【行,谈判 ? 第】二十二条 —。。招标单位及其工【作人员在招标过【程中不得收》受贿赂、《回扣或者《索取其他《好处 《。 :    投》标,单位及其工作人【员不得利《用向招标单位—及,其工作人《员行贿?、提供回《扣或者给予其—他好处等不正当手】段承揽工程》 》 第二十三【。条 政府及其所属!部门不得滥用行【政权力限《定招标单位将建筑】工,程给指?定的投标单位— 《 第》二十四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【以征地、《拆迁、设计、垫【资,。、介绍建《设用地?等,为条件?要求建设单位将【应当实行施》工招标的建》筑,工程给其指》定的单位 》 【。第二十五《。条, 自开标》到定:标的期限一般工程不!超过10天》大中型工程》不超过20天 【。 — 第二十六条 招!标单位应当在确定中!标单位之日起7日内!发出中标通知—书同:时抄送各未》中标单位并抄报分管!的招标管理机构【未中标单位应在【接到:通知后?7日:内退回招标》文件及?有关:。资料招标《单位同?时退还图纸》资料保证金 】 : 第《二十:七,条 中《标通知书《发出之?日起30日》内中标单《位,应当与建设》单位在?招标文件《、投标书等的基【础上:签订承?发包合同所订立的】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!和中:标人的投标》书作实质性修—改 】 第二十八条 建!筑工程施工定标后】招,标单位和中标单位】均应按规定》向,。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!缴,纳,招,标投:标管理?费 》 第二—十九条 按照合】同约:定工程建设的材料】、构:配件和设《备由:承包单位采》购发包单位不—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!用于工程的材料【、构配件或者指定】。生产厂、供应商 】 , 》 ,。第三:十条 ? 禁止承《包单位将《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!程转包给他人—禁止承包单位将其】承,包的全部《建筑工程肢》。解以后以《分,包的:名义分?别转包给他人 【    —。 承包单位按—照合同约《定或者?经,建设单位同意—可以将?承,包,。项目的部分非主【体,、,非关键性工程分【包接受分包的—。单,。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!。质条:件并不得再次分包】 》 第三十一条 !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按江》西,省工程建设施工招】标投标管理》办法第三《十六:条,的,规定处罚 】    (一—)应当实行招—。标而未招标的所【。签订:的承发包合同经依】法确认为无》。。效合:同后由招标管理机】构组织招《标由此所《。造成:的经济?损失由建设单位【负责;对《未,。招标而擅《自开:工,。的建设单位和施工】。单位责?令该工程《不得:继续施工并对双方】。分别处以工程—造价2%以下的【罚款但?没有违法《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!00:00元;有违法所得!的最高不超过300!。。00元;  !   (二)招标单!位、编制标底—单位标底审定单位】。或个人故意泄—漏标底处以10【000?元,以下的罚款》并对单位负责—人处以200元以下!罚款同时对直接【责,任者所持《上岗证书不予验证】情节严重者取消【其编:制标:底的资格《。;   】  :(三:)对:扰乱招标工作—。用非法手段索—取标:底,信息而中标的单【位尚未开工》的,。取消其中标》资格:和3---》6,个月的投标资格【;已开?工的对中标单—位,处,以标价?2%以下《的罚款但最高—。不超:。过,30000》元并取消其3-【6个月的投标资【格; —    (四)投标!。单位在投标中相【互串通哄《投标价或采取—行贿等不《正当手段扰》乱,。招标投标秩序的取消!其3--6个月【的,投标资格并处工程】造价1%以下—的罚款但没》有,违法所?得的最高不》超过10《000元有违法所】得的最高不超过3】0000元;已经中!标的并取消其—中标资格 ! 第三十二条】 有下列》行为之的按照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】筑法第六十》七,条、第六十八—条、第七十八条的规!定分别予以处罚【  》 ,  (一)》承包单位将》。承包的工程》转包的?或者违反规定进【行分包的《。;,  》  : (二)在工程【招标投标《中索贿、受贿—、行贿的; !    (三)【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!工作人?员违反规定限定招】标单位将招标的工】程给指定的投标单位!的 ? 第三】十三条 招—。标管理机构及有关】主管部门的工—作人员徇私》舞弊、索贿、受贿的!由其所?在单位或上级主管】部门给?予行政?处分触犯刑》。律的提请司》法机: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!。。任 ? 第三】十四条 》本办法具《体应用中的》问题由市建设行政】管理:部门:负责解释 — ? 第三十—五条 本办—法自发布之日起施】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