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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《 萍乡市建—筑工程施工招标【投标暂行办法 】 萍《乡市人民政府关【于发布萍《乡市建筑工程施工招!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!知 萍府发[1】999?]24号 各县(!区)、乡《。(镇:)人民政府》各街道办事处市【。。政府各部《门市属?各企事业《单位驻萍中央、【省,属各单位 — ,     萍乡市】建筑工?程施工招标》投,标,。暂行办?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!14次?。常,务会议?审议通过现予—发布自发布之日起】施,行 萍乡》。市人民政府 】 一九?九九:年六月四《日, 第一条》 为?加强建筑《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!理,规范招标投》标行为维护建—。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控!制建设工期》保障:工程质?量提高投资效益根】。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】和江西省工程—建设施?工招标投标管—理办法结《合我市实际制—定本:办法 ? 《 ?第,二条: 本市行政区域】内的建?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!必须遵守本办法 】 ? 第三—条 凡由政—府投资(包括政府】参股:投资和政府提—供保:证的使用国外、境】外贷款进行转贷【的投:资)以?。及国有企事业—。单位、?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!占,主,导地:位,。企业投资的建—筑工程中建筑面积1!000平《方米以?上总投资50万元以!。上的新建、》。改建:、扩建、建筑装【饰工程(不含—。涉及国家安全—的保密工程、抢险救!灾等特殊工程—)均:须,实,行招:标投标 《  《   国家和省重】点,工程的?招,标投标按(江西【省重点?。工,程,建设施工招标投【标,管理暂行规定)【执行 】 第四条 — 工程招标投标【应当:遵循公开《、公:平、公正和》诚实信用的原—则择优选定承包单】位 》 《第五条 市—。、县(区)建设行政!管,理部门是建筑—工程施工招标投【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!门其主要职责是 !。     —(一)对施》工招标投标工作进】行管理; 【 ,  : , (二)处罚违【反招标投《标管理规定的行为】;,。  》  : (三)否决违反】招标: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!     市!、县(区)建—设行政管理部门下】设的工程招标—投标管理办公室【(以下简称招—标管:理机构)具体—负责本行政区—。域内建筑工程招标】投,标工作其《主要职?责,是   【。。  :(一)审查招标单】位的资质; ! ,  : ,(二)审查招标【申,请书和招标文件; ! ?    《(,三)审定标底; 】。     (四!)监督开标、评【标、定标活动; 】 ?。   ? (五)监督建筑工!程施工承发包合同】的签订、履》行, 《 , : 第六条 》。 建设工《。程施:工招标投《标,按项目审批》权限和额《度实行市、县(区)!两级管理 】    《(一)市招标管【理机构负责管理 】   》  1、国家—、省属项目中400!万元:以上100》0万:元以下的生产性项】目;:200万元以—上400万》元以下的非生产性】项目;300—万元以上600【万,元以下的《技术:改造项目; 】     2—。、总投资100万】元,以,上300万》元以下?的,建筑装饰项目;【   —  3、《市属建设《项目;  】   4、城市规划!中心区(五个街道】和郊区?乡)内本《项1、?2,规定限额以下—50万元以上的建】设项目   !  (二)县(区)!招标管理《机构负?责管理 《     1】、县:(区)属建》设项目; —     2、前!项,1,、,2规:定限额?以下3、4范围之外!50万元以上—的建设项《目, 》 , 第七条 【 建筑工程》施工招?标可按全部工程【、单位工程或特殊】专业工程进行—但不得对单位工程采!取分部?、分项?招标 】 :第八条 》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!备下列条件 【 ,   ?  (一)具备法】人资格或是依—法成立的其他—组,织; 》。     (二【)有与?招标:工程相适应的—经济、技术管—理人员; 》  《   (三)有【组织编制招标文件】。。的能力; 【 ,    《。(四)有审查—投标单位资质—的,能力:; : ? ,    (五)有】组织开标、评—标,、定标的能》力,  》   不具备前款】(二)至(五)项】规定条件《的须委托《具有相应资》质的招标代理机【构代理招标 【。   《 , 招标代理机构是依!法设立?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!提供相关服》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! : 《 第:九条 建》设项目应具备下【列条件?方可:。进行招投标》;    】 (一?)概算已批准有【计划部门批准—的投资许《可证; —     》(,二)已?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!城市规划部门批准】。施工现场的》“三通一平”—已完:成或一?并列人施工招—标范围;  ! ,  (三《),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!已经:完成; 【 ,   (四》),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!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!料; 《 ,     (—五)建设资金和【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!来源已经落》实,。 , — 第十条 招【标可采取下列—方式   】  (一)公开招标!。由招标单位通—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!等发出招标公告【;    】。 ,。(二)?。邀请招标由》招标单?位向3个或3个以】。上特定的企业发出招!标邀请书《     招!标公告或招》标邀请书应》当载: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!地址、招标项目【的性:质、:数量、实施地—。。点和时?间以及获《取招标?文件的?办法等事项 】 ? 第十一条 施!工招:标,一,般按下列程序进行】 :     (一】)由建设单位组【织与本办《法第八条相适用的】招标班子;》 :    》 (二)建设—单,位,向分管的招标—管理机构提交招【标申:。请书; 》。  ?   (《三)编制招标文【。件的标底并报分【。管的招标管理机构】审定; 》。     —(四)发出招标【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!书;    ! (五)投标单位】申请投标; 】   ?。  (?六)对投标单—位进行资《质审查并《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!标单位 —。。   ?  (七)向合格】的投:标单位分发招标文】件并附设计》图,纸、技术资料等【收取图纸、资料【保证金(最高不超】过1000元); !    — (八)《组织招标单位踏【看现场并对》招标文件答疑; 】     (九!)建立评标小组制】定评标、定标原【则;    ! (十)《召开开标会审—查投标标书; 【 :   ?  (?十一)组织评—标确定中标单位;】 ?。     (—十二)发《出中标通知书;【    【。 (十?三,)建设单位》与中标单位签订【承发包合《同 》 第十二条 ! ,。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!底,并报分管的招标管理!机构:审定   】  标底一经审【定应当密封》保存至开标》时,所有接触过标底【的人员均负》有保密责《任不得泄漏 — — 第十三条 投!标者须是《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!资质:证书的?施工企业或企—业联:合体并享《有下列权力; 】     —(一)根据自己【的,经营情况和掌握【的市场?信,息确:定自己的《投标报价《; 《     (【二)对?要,求优良的《工程实?。行优质优价》; 》。  :。  :(三)对要》求抢工期的实行【抢工期措《施费; —  :   (四》)按:建设工程施工—合同条件签》订承发包合同 【  《  : 两:个以上具有》规定的资格条—。件的:企业可以《组成企业联合体各】方应签?。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!个投标单位的身份】共同:投标 【。 第》十,四条 投标单【位,应按:招标:文件的要求认真编】制投标书《 , ?  :  投标书须—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!人或法定代表人【委,托的代理人印鉴由】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!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!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!以补充、修改或者撤!回,已提交的投标书并】书面通?知招标单位》 : 》 第十《五条 投标单【位,不得在投标中—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扰!乱招:标投标秩序 ! ,   投标单位不得!。与招标单位串通投】标损害?国家利益《、社:会公共利《益或者他人的合【法权益? ?     投标【单位不得以》低于成本的》。报,价,。竞标也不得以他人】名义投?标或者以其他方式】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! — 第十六条 开】标、:评标、定标活动在】分管的招标管—理机构监督下由【。招标单?位依法组织》实施 《。     【开标应当在招标【文件确定的时间【和,。地点公开进行—  》   开标过程【应当记录并》存档备查《 》。 第十七【条 招标单—。位应当?邀请有关单位—。的代表组成》。评标小组当众公布】评,标、:定标办?法宣:布各投标单》位投标书《的主要内容和标【底 《  ?   评《标小组成员人数【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!有关方面的专家【不得少于三分之二】    【 评标?小组的组成人员不得!泄,露与评标《有关的?数据、资料和—其他情?况 《 ,     与投【标单位有《利,害关系的人员—不得进入《评标小组《 :。 ? , 第十八条— 评标小》组应当审《查投标书的密封、格!式和印鉴《等,是否符合招标文【件的:要,求投标书的内容是否!在实质上响应了招】标,。文件   】  :。有下列情况之—一的评标小组有权】宣,布投标书作废— :     (一】)未密封; 【 ,    《 ,(二:),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!或法定代表人委托】的,代理人的印鉴;【  》   (三》)未:按规:定格式填写内容不】。全或字迹模糊—、辨:认不清; —  ? ,  (四)》逾期送?达; —   ?  (?五)投?标单位未《参加开标会 】 ? 第十九条 】评标小组应当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!按照评标标准和办】法对投标单位的【报价:、工期、《主要:材料用量、施工方】案、质量实》绩、:企业:信誉等进行综合评】价,同时作出书》面评标报告》择优确定中标—。单,位 》 : 第二十条 】。评标小组经评审认】为所有投标都—不符:合招标文件要求的】可以拒绝所有投标】    【 所有投标被拒绝的!招标单位应当重新】招标 》。 第二【十一条 在确定】中标单位前招标单】位不得与投标—单位就?投标价格《、投标方案》等实质性内容—进行谈?判 《。。 第二十二!条 招标单—位,。及其工作人员在招】标过程中不得—收受贿?赂、:回扣:或,。者索取其他好—。处,  》   投《标单位及其》工作人员不》得利用向招标单位及!其工作人员行贿【、提供回扣或者【给予:。其他好?处等不正当手段【承揽工程 】 : 第二十》三条 政》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!滥用行政权力限定】招标单位《将建筑工程给指定的!投标单位 】 第二十【四条 任》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以征地、拆迁】、设计、垫资、介绍!建设:用地等为《条件:要求建设单位将【应当实行施》工招标的建筑工【程给:其指定的单位— : 第二十!五,。条 自开标到定】标的期限《一般工?程不超?过10天大中—型工程不超过—20天 】 : 第二十六条 招!标单位应《当在确定中标单位】之日起7日内发【出中标?通知书?同时抄送各》未中标单位并—抄,报分管的《。招标管理机构未【中标单位应在接【到通知后7》日内退回招标—文件及?有关资料《招标单位《同时退还《图纸资料保》证金 》 :。 第二》十七条 《 中标通知书发出】之日起30日内中标!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!在招标文件、—投标书等《。的基础上签订承发包!合同所订立的合【同不得对招》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!标书作实质性修改】 》 第二》十八条 《 建:筑工:程施工定标后—招标单位《和中标单位均应按】规定向分管的招标管!理机构?缴纳招?标投:标管理费 】 第二十九条! 按照合同约定工!程建:设,的材料?、构配件和设备【由承包单位采购【发包单?位不:得指定?承包单位《购入用?于工程的材》料、构配件或者指定!生产厂、供应商【 ?。。 , 第三—十条 禁止承【包单位将其承包【的全部建筑工程转】。包给:他人禁?止承包单位将其承】包的全部建筑工程】肢解:以后以分包的—。名义分别转》包给他人 【 ,    承包—单位按照《合同约定或者经【建设单位同意可以】将承包?项目的部分非主【体、:非关键性《工程分?包接: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!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!不得再次分包— — 第三十一条【 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由建】设行政?主,管部门按江西—。省工:程,建设:施工招标投标管理】。办法第三十六条的】规定处罚  ! ,  (一)》应当:实行招标而未招标】的所签订的承—发包合同《经依:法确:认为无效合》同后:由招标管理机—构组织?招标由此《所造成?的经济损《失由建设单》。位负责?;对未招标而—擅,。自开工的建设单【位和施工单位责令】该工程不得继续【施工并对《双,方,分别处以《工程造?价2%以下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!得的最?高不超过1000】0元;?有违法?所得的最高不超【过30000元; !。 ?  :  (二《)招标单《位、编制标底单位标!底审定单位》或个人故意泄—漏标底处以10【0,00元以下的罚【款并对单位负责人】处以200》元以:下罚款同时》对直接?责任者所持上岗【证书不予验证情节】严重者取《消其编制标底的【资格; 》  《   (《三):对扰乱招标工作【用非法手段索取标】。底信:息而中?标的单位《尚,。未开工的取消其【中标资格和3—---6个月的投标!资格;已开工的对中!标单位处《以标价2%以下【的罚款但最高—不超过30000】元并:。取消其3-6—个月的投标资格; !  《   (四)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】相互串?通哄投标《价或采取行贿等不正!当,手段扰乱《招标投标秩序的取】消其3--6个月的!投标资格《并处工程造价—1%以下的罚款但】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!不超过100—00元有违法—所得的最高不超过】30:000?元;:。已经中标的并取【消,其中标资格 ! : 第三十》二条 有下列行】为之的按照中华人民!共和:国建筑法第六—十七条、第》六十八条《、第七十八条的规】定分别予以》处罚  【 ,。  (一)承—包单位将承包的工】程转包?的或者?违反规定进行—分,包的; 【 ,   ?(,二)在工《。。程招标投标中索贿、!受贿、行贿的; !     (【三)政?府及其所属部门的】工作人员违反规【定限定招《标单位将招标的工】。程给指定的投标单】位,的 : : : 第《。三十三条 招标】管理:机构:及有关主《管部门的工》作人:员徇私?。舞弊、索贿、受贿的!由其所在《单位或上级》主管部?门给予行政处分触】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!关依法?追究其?刑事责任 】 : 第三十四—条 本办》法具体应用中—的问题由《市建设行政管理【。部门负责解释 【 : 》。第,三,十五条? 本办法自发布之!日起:。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