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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萍》乡市建?筑工:程施: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! 萍乡市人!民政府?关于发布萍乡—市建:筑工:程施工?招标投标暂行办【。。法,的,通知 萍》府发[199—9]2?4号 各县—(区)、乡》(镇)?人民政?府各街道办事—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!各企事业《单,。位驻萍中《央、省属《。各单位 — ,    萍乡市【。。建筑:。工程施?工招标投标暂—行办法已经市人【民政府第14次【常,务会:议审议通过现予【发,布自:发布之日起施行【 萍乡市人民政】府 一九九九!年六月四日 第一!条 为加强—。建筑工程《施工招标投标—管理:。规范招标投标—行为维?护建筑市《场的正常秩序控【制建设?工,期保障工程质量【提,高投资效益根—据中华人民》共和:国建筑法和江西省工!。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!管理办法结》合我市?实际制定本办—法 】 第二条 本市】行政:。区域内的建筑工程】施工招标投标必【须遵:守本办法《 : 》 第三条《 凡由《政府投资(包—括政府参股投资【和,政府提供保证的使】。用国外、境外—贷款进行转贷的【投资)以及国有企】事业单位、集体企业!和公有产《权占主导地位—企业投?资,的,建筑工程中》建筑面积1000平!方米以上总投资【50万元以上的【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!建筑装饰《工程:(不含涉《及国家安全》的保密工程、抢【险救灾等特殊工程)!。均须实行招标投【标 》  :  国?家,和省重点工程—的招标?投标按(江西省【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】招,标,。投标管?理暂行规定)执【行 》 第四—条 工《程招: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!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!信用的原则择优【选,定承:包单位 — 《 第五条 》 市、县(区)建设!行,政管:理部:门是建?筑工程施工招标投】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!门其主要职责是 】 ,    》 (一)对》施工招?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!;     !(二)?。处罚违反招标投【标管理规定的行为】;  —   (三)否【决违反招标投—标规定的定标—结果  【   市、县(【。区)建设行》。政,。管理部?门下设的工程招标投!标管理办公室(【以下简称招标—。管理机?构)具体负责—本行政区域内建筑】工程招标投》标工作其主要职【责是:。 《    (一—)审查招标单位的资!质,;, :     (二)!审查招标申》请书和招标文—件; 《   《。  (三)审定【标底;  】   ?(四)监《督开标、评》标,、定标活动; 【     (】五)监督建筑工程】施工承发包合同的】签订、履行 】 第—六条 建设工程】施工招标投标—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!度实行市、县—(区)两级管理【 : : ,   ?(一)市招标—管理:。机构负责管理 【   》  1、国家、省属!项目中?。400万元以—上10?00万元以下的生产!性项目;2》00万元以上4【00万元以下的非生!产性:。项,目;:300万《元以上600万元以!下的技术《改造:项目; —     2、总】投资1?00:万元以上《300?万元:以下的建筑装饰【项目; 《 :   ?  3、市属—。建设项目; — :     4—、城市规划中心区(!五,个街道和《郊区乡)内本项【1、:2规定限额》以下50万元以上】的,建,设项目 【    (二—)县(区)招—标管理机构》负责管理  !   1、县(【区,)属建设项目; !   《  2、前项—1、:2规定限《额以:下3、4范》。围之外50万元【以上的建设项目 】 第!七条 建筑工【程施:。工招标可按全部工】程、单位工程—或特殊专业工程【进行但不得》对单位?工程:采取分部、》分项招标 —。。 第八条! :建,设单位招标应—当具备下列条—件  — ,  (一《)具备法《人,资格或是依法成【立的其他组》。。织;:   —  (二)》有与招?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!、技术?管理人员; — ,     (三)!。有组织编制招标文】。件的能力; !。    (》四)有审查》投标单位资质—的能:力; 《   》  (?五,),有组织开标、评标、!定标的能《力,    【 不具备《前款:。(二:)至(?五)项规定条—件的须委托具有【相应:资质的招标代理【机构代理招标— ,    — 招标代理机—构是依法《设立从事招标代【理业务?。并提供相关服务【的社会中介》组织 — , 第九条 】建设项目应具备下】列条件方可》进行招投标》;, 《    (一—。)概算已批》准有计划部门—批准的投资许可证;!     】(二)已经建—设,项目所在地的城市】规划部门批准施工】现场的“三通一平】”已完成或》一并列人《施,工招标范围; 】     (三】)建设用地的征地】工作已经《完成; 》     (【。四)有能够满—足施工需要的施工】。图,纸及技术资料; 】  《   (五)—建设资金和》主要建筑《材料设备《的来源已经落实【 : ,。 , :。 :第十条 招标可】。采取:下列方式 】    《(一:)公:开,招标由招标》单位:。。通,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!等发出?招标公?。告;: 《    (》二,)邀请?。招标由招标》单位向3《个或3?。个以上?特定的?企,业发出招标邀—请书 —    招标公告】或招:标邀请书应当—载明招标单位的【名称和地址、招【标项目的性质、【数量、实《施地点和时间以【及获取招标文件的】办法等事项 — 第十!一条 ? 施工招标》一般按?下列程?序进行 【    (一)由】建设单位组织与【。本办法第八条相适用!的招标班子; 【   》。  (二)》。建设单位向分管【的招标?。管理: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!;    】 (三?)编制招标文—件的标底《并报:分管的招标管理机】构审:定; —    (四—)发:出招标公告或发【出招标邀请书;【   —  (五《)投标?单位申请投标—。;,     (!六):对投标单《位进行资质》审,查并将审查结—果通知各投标单位】 : , ,    (七—。)向合?格的投?标单位分发》招标文件并附设计图!纸、技术资料等【收取图纸、》资料保证金(—最,高,不超过1《000元)》; : ,     (【八,。)组织招标单位踏看!现场并对招标—文,件答疑?;  —  :。 (九)建立评标小!组制定评《标、:定标:原则;   !  (十)》召开开标会审查投标!标书; 【 ,   (十一)组织!评标确定中》标单位;  !   (《十,二)发出中标—通知书; —     (【。十三)建设单位与中!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!同 》 第十二【条, 施工《招标必?须编制标底》并报分管的招标管】理机构?审定 》     标底一经!审定应?当密封保《存,至开:标时所有接》触过标底《的人员均负》有保密?责任不得泄漏 【 — :第十三条 投【标者须?是持有?营业执照和》相应资质证书的【施工企业或企业【联合体并享有下列】权力:;     !(一)?根据自?己的经营情况和【掌握的?市场信息确》定自:己的:投标报价; 】     (二】)对要求《优良的工程实—行优质优价》; : ,    》 ,(三)对要求抢工】期,的实行抢工期—措,施,费; 《 :  :  (四)按建【设工程施工合同条】件签订?承发包合同 】     两个以】上具有规定》的资格条件的企【。业,可以组成企》业联合体各方—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!以一个投标单—位的身份共同投【标 【 ?第,十四条 投—标单位应《按招: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!制投标书 —   《  :投标书须有单位【及其法定《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!委托的代理》人,。印鉴由投标单位【在规定时间内密封】。送达招标《单位在投标截—止日期前可以补【充、修改或者撤回】已提交的《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!标单:位 — 第十—五条 《投标单位不得—在投标中相》互串通哄抬标—价扰乱招《。标投标秩《序 :     投标!单位不得与》。。招标单?。位串通?投,标,损害国家《利益、社会公—共,利益或者他人的合】。法权益  】   投标单位【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!价,竞,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!投标或者以》其他方式弄虚作【假骗取中标 — , 》 第:十六:条 开标、评【标、定标活动在【分,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监!督下由招标单位依法!组,织实施  ! ,  :开标应当在招标【。。文件确定的时—间和地点《公开进行 【  :   开标》过程应当记录—并存档备查》 【 第十《七条 招标单位】应当邀请有关单【位的代表组成—评标:小组当众公布评标】、定标办法》宣布各投标单位【投,标书的主要内容和】标底   !  评标《。小组成员人数为【5人以上单》数其中有《。关方面的《专家不得少于—。三分之二 】    评标小组】的组成人员》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!的数据、资料和其】他,情况 》    》 与投标单位有【利害关系《的,人员不得《。进入评标《小组 【 第十八条 !评标小组应当审查投!标书的密《封、格式和印—。鉴等是否符合—招标:文件的要求投标书的!内容是?否在实质上响应了】招标文件 —     有下列!情况之一的评标小】组有权宣布投标书】作废 ? :。     (一)未!密封; 《     (】二)无单位》和法:定代表人或法定【代表人委托的代理】人,的印鉴?;     !(三)未按规定格式!填写内容不全或【字迹模糊、辨—认不清; 》 ?    (四—)逾期送达; !     —(五)投《标单位未参》加开标会 【 第—十九条 《 评标小组应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!求按:照,评标:标,准和办法对投标【单位的报价、—工期、主《要材:。料用量、《施工方案、》质量实绩、》企业:信誉等进行综—合评:价同时作出》书面评标报》告择优确定中—标单位 — : : 第二十条 — 评:标小:组经评?审认为所有投标都】不符:合招标文件要求的】可以拒绝所有—投标 ? ?。  :  所有投标—。被拒绝的招》标单位应当》。重新招标 — : 《第二十一条》 在确定中—。标单位前招标单位】。不得与投标单位【就投标价格、投标方!案等:。实质:性内容进行谈判 ! 第【二十二条《 招标单位及【其工作人员》在招标过程中不得】。收受贿赂、回扣【或者索取其他好处】 《    投》标单位及其》工作人员不得利【用,向招标单位》及其工?作人员行贿、—提供回扣或者—给予其他好处—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!程 《。 ? 第二十三条 】 政府及其所—。属部:门不得?滥用行?政,权力:限定招标单位—将建筑工程给—。指定的?投标:单位 】 第二十四条 】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以—征地、拆迁》、设计?、垫资、介绍建【设用地等为条件【要求建设单位将应】。当实行施工招标的】建筑工程给其指定的!单位 ? — ,第二十?五条 自》。开标到定标的期【限一般工程不超过】10天?大中型工程》。不超过2《0天 — 第二—十六条? 招标单位应【当在: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!7日内发出中标通】知书同时抄送—各未中标单位并【抄报:分管的招标》管理机构未中标【。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!7日内退《回,招标文?件及有关资料—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图!纸资料保证金— , :。 第二【十七条 中标通知!书发出之日起30日!内,中标单位应当—与建设?单位在招《标文件、投标书等】的基:础上签订承发包合】同,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!招标文件和中标人】的投标书作实质性修!改 !第二十八条》 建筑工程施工定!标,后招:标单:。。位和中?标单:位均应按规》定向分管的》招标管理机构—缴纳招标投》标管理费 【 第—二十九?条 : 按照合《同约定工程建—设的材料、构—配件和设备由承【包单位?采购发包单位不【得,指定承?包单:位购入?用于工?程的材料、构配件或!者指定生产厂、供应!商 !第三十条 》 ,禁止承?。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!部建筑工《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!。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!部建筑工程肢—解以后以分包—的名义分别转包【给他人 》 ,     承包【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!。者经建设单》位同意可《以将承包项目的部】分非主体、》非关:键性工?程,分包:接受:。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!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!得再次分包 【 第【三十一条《 :有下列行为之—。一的由建《设,行政主管部门按【江西省工程建设【施工招标投标管理】办法:第三十?六条的规定处—罚     !(,一)应当实行—招标:。而未招标的》所签订?的承:发包合同经依法【确认为无效》合,同后由招《标管:理机构组织招标【由,此所造成的经济损】失由建设单位负【责;对未《。。招标:而擅自开工的建设】单,位和施工《单位责令该工程不】。得继:续施工并对双方【分别处?以工程造价2%以】下的罚款但》没有违法所》得,的最高不超过—1000《0元;有违法所得的!最高不超过3—0000元; !。   ?  (二)招—标单位、《编制标底单位标底审!定单位或个人故意】泄,漏标:底处以1000【0元以下的罚款【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!200元以下罚款】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所!持上岗证《书不:予验证?情节严?。重者取消其编制标底!的,资格;?     !(三)?对扰乱招标》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!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!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!中标资格和》3-:--6个月的—投标资?格;:已开:工的对中标单位【处以标价《2%以下的罚款【但最高不《超过30000【元并取消其3-6个!月的投?标资格?;  —   ?(四)投标》单位在投标中相互】串通哄投《标价或采取行贿等】。不正当?手段扰乱招标投标】秩序:的取消?其3--6个月的投!标资格并《处工程造价》。。1,%以下的罚》。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!最高不超过》10000元有违法!所,得的最高《不超过3000【0元;已经中—标,。的并取消《其中标资格 】 》第,三十二条 —有下列行为之的【按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建筑》法第六十七条、【第六十八条、第【七十八条《。的规定分别予以处】罚, ?   ?  (一)承包单位!将承:包的工程转包的【或,者违反?规定进行分包的【; ? :    (二)在】工程招?标投标中索贿、【受贿、行贿的—; : ,。     (三】)政府及其所属【。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!。规定限定招标—单位:将招:标的工程给指—定的投标单位的 ! 》 第:三十三条《。。。 招标《管理机构及》有关主管部门的工】作人员徇《私舞弊、索》贿、受贿的由其所】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!门给予行政处分【触犯刑律的提请【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?其刑事?责任 ?。 第三!十四条? 本办法》具体应用中的—问题由市建设—行政管?理部门负责解释 】 : ? 第三十五—条 本办法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