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萍乡市建《筑工程安全生—产,监督管理《。。办法 ? 文号第【48号 颁布!日期2008-1】1-0?2 》。实施日期《2009-》。01:-01 第一!章 总则 第】一,。条 为了加强全市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!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!参建各方《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!行为根据中》华人民共《。和国建筑法》、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安全生产法、安【全生产许可证—条例和建设工程【安,全生产管理》条例等有关法律法】规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:办法: ! 第二条 在本【。市行政区《域内从事建筑—工,程的新建、扩建、改!建和拆除等》。有关活动及实施【对建筑工程安全生】产的监督管理必【须遵守本办》法 》    》 本办法所》称建筑工程是指【各,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!设,施的建造《和与其配套的线路、!管道、设备的安【装工程?及装修工程 ! 》 第三条 建筑工程!安全生?产必须?贯彻“安全第一预防!为,主”的方《针坚持管生产—必须管安全》和谁:主管、?谁负责的原则 】 《 ? 第四?条 鼓励建筑工程安!。全生产的《科学:技术研究推广—使,用先:进,技,术改进安全》防护设施促使建筑】工程安全生产管【理向规范化、标准】化,和科学化目标发展】。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!产和文明施工—水平 》。 : 第—五,条, 建立安全》施工生?。产评优创先机制对在!安全生?产工:作中作出贡献—的企业?和有关人员给予【表彰奖励  — , 第二?章 监督《管理 第》六条 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对【全市的?建筑工程安全生【产,实施统一监督管【。理县、区《(含萍乡经济—开发区下同》)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对所管《辖建:筑工程安全生产实】施监督?。管理 ?    专业建】筑工程?安全生产的监—督管理?由,交通:、水利等有关部门】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!   ! 建设行》。政,。主管部门《依法接受同》级人民?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!理部门对建筑工【程安全生产的指【导 《 《   ?。 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设立的《建筑:工,程安全生产监督【管理机构《(以下简《称安监机《构)负责建》筑工程安全生产【的日常监《督,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经!费由同?级财政解决 —。 ! , 第七条 市、】县(区)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对《建筑工程安》全生产?管理的主要职—责,是 ? ,   》(一)贯彻国—家、省、市有关建】筑工程安全》生产:的法律法《规和政策;》 —。    —(,二)制定《辖,区内建筑工》程安全生产》管理:的中、长期规划和近!期目标?; 《  》 , (三)—监督管理《辖区:内建筑工程》方面的安全》生产工作; 【 :    (!四)建立建筑工程安!全生产的《监督管理体系—。制定:建筑工程安全生产】监督管理制度指导】和管理安监机构的工!作; !   (五)】将新建、《扩建和改建工程【项目的有关资料的主!。要内:。容抄送?同级人?民政府安全生产监】督管理部门; 】 : ?  : (六)—对辖区内的施工【。现场实施安全监督对!单位:工程施工现》。场进行安全生产【评价并记入施工【企业:安全管理手册中【;, : 》   《 (七)负责辖区】内建筑职工因工【伤亡的统计和—上报工?作掌握和发布建筑安!全动态; 》    ! (八)法律【法,规规定的其他—建,筑安:全,生,产管理职责 ! 《 第—八条 安监》机构:应当配备相应的具有!专业技?术职:称的土建、电气、机!械等专业人员—并持证?上岗 !。 第九条 建【立施工单位》安全: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!。施工单位《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安!全生产风险》。抵,押金在施工期间发生!生产安?全事故的转作事【故抢险救灾和善【。后处理所需资金;】未发:生,生产:安全事故的风险抵】押金及其银行—同期利息一并返还】具体办法由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门》。会同有关部》。门制定报同》级政府批准后执行】。   第三章 建!。筑工程参《建各:方的:安全责任 第十】条 建设单位应【。当在办理建筑工程】施,工许可证前向—工程所在地的安监】机构:办理该建筑工—程施:工安全条件》的审:查监:督手续未《办理审查监督—手续或者审》查,。不合格的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不得颁发施工—许,可证该?。工程不得开工 】   建设单位】办理安全条件审查监!督手:续,。时应当?提交:以下文件《 【   (一)施!工单位安《。全生产组《织管理保证体系【。。具体内容; — 《  ?  《(二)?施工单位安全生【产,专,项施工方案》; 【    (三)!施工单位配套使用的!机械设?备方案; —   【 ?。(四)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:规定的其他资—料 》。 》 第十一条 !建设:单位不得干预施【工单位正常》的生产活《动不:得强行指令》购买或者使用—不符合?安全、卫《生要求的成品、半】成品、构配件、建筑!材料和安全防护【。用具及机械》设备等产品》或,者指定生产厂家、】供,应商等 — : ? 第:十,二,条 :建,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!目的安全生》产提供安全》条件并?按规定将《所需安全生》产费用列入工程概】算施工单《位提:取的安全生》产费:用列入工程造—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! !第,十三条 建设—单位应当向》勘察、设计》、施工单位提—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!水、排?水、供电《、供气?、,供热、电力和邮【电通讯?等地下管《线资料?相邻建筑物》和构筑物、地下工程!的有关资料并—保证有?关,。资料的真实》、,准确、完整满 】。 足?有关技?术要求 ! 第十四—条 建?。设单位不得对勘察】、,设计:、施工、工程—监,理等单位提出不【符合建筑工程安【全生产法律、—法规和强《制性标?准规定的要求不【得压缩合同》约,定的工?期 — , , 第十《五条 建设单位在】装修:过程中涉及建筑主体!和承重结构变更的】应当在施工》前委托原设计单位】或具有相《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!位提出设计方案;】没有设计《方,案的:不得施工 ! 第十—六,条 勘?察单:位应当按照》法,律、法规和工程【建,设强制性标准进行】勘,。察为工程项目提供全!面、准确的勘察文】件 ?。。 《 第《十七:条 : 设计单《位应当按照法律、】。。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!性标准、建筑—工程的抗《震设:防要:求和抗震设计规范】以及本?建筑工程《的,具体特?点,和实际?情况进行设计编【制,。。设计文?件设计?。单,位应当对地下管线】的防护、外线电路防!护、深基坑工—程等施工安》全的重点《部位和环节在设计】文件中注《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!事故提出指导意见】。   》 施工单位作业】前,设计:单位应?当就设计意图、设计!文件向施工单—位作出说明》和技术交底未达到要!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交!付使用 【 》 第十八【条 工程监》理,单位应当审查—施工:组织设?计中的安《全技: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!方,案是否符合工程【建设强制性标准 】 :。   工程监理单!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!发现存在安全事故】隐患的?应当要求《施工单位《整改;情况》严,重的应当要求施【工单:位,暂时停止施》工并及时报告建【。设单位?施工单位拒不整【改或者?。不停止?施工:的工:程,监理单?位应当及时向主【管部门报告》。 《 — , 第?。十九:。条 ?施工单位应当持有依!法取得的安全生【产许可证书否则【不得从事建》筑工程施《工活动?。 — 第二十条【 施工单位应当建!立企业安《全生产保障体系【建立以施工》单位主要《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!和,各级管理人员的【安全生产责任制【施工单位主》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!安全生产全面负责】 】 第二十一条—。 施工单位必须【设立安?。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!。与其经营《规模: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!理人员并《进驻工程《项,目执行安全》。检查管理 【 》 第二十二条 施工!单位:必须按照规》定使用安《全措施?费用:建立使用台帐提供】票据专款专》。用不得挪作它用【。   》 施?工单位应当为施【。工人员提供》符,合,安全、卫生标—准要求的劳动环境】。、作业?。条件、安全防—护用:具及机械设备等【 》 :。 : ? ,。第,二十三条 》施工单位对本—企业:年度内?所承:建的工程项目应在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手!册中如实记录并由】安监机构逐一作出评!价 :。 】第二十四条 施工】单,位的主?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!人、专职安全生产管!理人员应《当经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!其他有关《部门考核合格—后,方可任职   ! , 施工单位应—当对管理人员—和作业人员》每年至少《进行一次安全生【产教育?培训其教育培训情】况记入个人》工,作档:案安全生《产教育?培训考核不合格的】人员不得上岗 ! 】 第二十五条 施!工单:位必须?为从事危险作业的】人员办理意外—伤害保险《并支付保险费;实】行施工总《承包的由总承包单】位,支付:保险费倘不能提供安!全风险管理和事【。故预防的保险—公司可以委托合法】的建筑安《全技:术,中介服务组》织,向建筑?施工企?业提:供安全服务   】 ,第四:章 施工现场—安全管理 第二十!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!由施工单位负—责,实行施工《总承包的工》。程项:目由总?承包单?位负责?分包单位向总承【包单位负责服从总】承包:单位对施工现场【的安全?生产管理《   《 , 总承包《单位和分包》单位应?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!。安全管理范围—承担各?自相应的安全—责任总承包》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!包,。工程的安全》生,产,承担连带《责任 】 《 , 第二《十七:。条 施工《现场实行以》安,全达标与文明施工】和伤亡事《故控制指标为主【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目!标管理 —   施工单位应!当根据工程项目【特点有?针对性的制定安全生!产目标落实责任【并,采取措施控》。制人身伤亡》事故、火《灾,和机械设备事故 】 《 : : : 第二十八条 】施工现场应》在入口处等危—险部位设置明显【的安全警示标志应】按规定砌设施工围墙!实行封?。闭作业建筑物四周按!规定使用《密,目安全网封闭施工】用电采用三级配【电、:TN:-S接零保护—和两级漏电保护【系统 ! 第二十九条 施!工单位?应当根据工程—特点编制施》工组织?设计对于专业性较强!的土方开挖工程、】基坑支护与降水工】程、模板工程、脚】手架工程、起—重吊装?工程、?爆破与拆除》工,程、其?他危险性较大的分】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!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!。计,或者方案并附具【。安全验算《结果经?。企业技?。术部门审核和技【术负:责人批?准后:由项目总《。监理工程师》审查签?字认可方可实施 】    》 施工?单,位应当在施工—前对现场作业人员】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!。底 — 【 第三十条》 施工单位必须采】。购、租赁具》有生产许可证、产】品合格?证的安?全防护用具、—机械设备、》施,工机具及配件使用前!必须经过检查、验收!其中施?工起重机《。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!、,模板等自升式—设备的使用》应当组织《有关单位验收或者】委托:。具有相应资质的检】测机构检《测验收?;凡检测不合—格的不得投入使【用;在?使用中?必须进行定期检查】凡检查不合格的不得!继续使用施工单位】必须定期对安—全防护用具》及机械设《。备进:行维修?。保养 】 第三十一条】 施工现《场应当?建立安?全生产的检查制度发!现,隐患立即整改 】。    施工【现场的安全技术【资料应?建档造册《由,专人管理做到完整】、真:实 】 ,。 》第三十二条 —施工现场暂》停施:工的:应当做?好安全防护防护费用!由,造成停工的责任【方承担 ! 第三》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!当建立和执行防火管!理制度?设置符合消》防要求的消防—。设施并保持完好【的备用状态在—容易发生《火灾的部《位,施工或者储存、【使用易燃、易—爆器材时应当—采取特殊的》消防安全措》施 《   施工—单位应当采取控【制和:处理施工现场—的各种粉尘、废气】、,废水、固体废物【、噪声?、振:动和施工照》明对:。环境的?污染和危害的措施】 《 】 第三十四》条 施工单位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!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!理的规定及》时、如实地向负【责安全生《产,监督管理的部门【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!告;特种设备发生】事故的还应》当同时向特种设【备安全监督管理【部门报告《接到报告《。的部门应当按照【国家有关规定如实】上,报    【 实行施工》总承:包的建?筑工程由总》承包单位负》责上报事故》。 —    施工【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!故,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!采取有效措施防【止事故扩大》   第》五,章 罚则 第三十!五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和《。安监机构工》作人员?有下列?行为之?一的根据建设工程安!全生产管理》条例:(以下简称条例)】第五十?三条之规《定,给予降级或者—撤职的行政处—。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照刑—法,有关: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】    — (一)对没—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!筑工程颁发施工【。许可证; 【   — (二)发现违!法行:为不予以查处的; ! ?。    】(三)不《。依,法履:行监督管理职责的】其他行为 ! 》。 : ,第三:十六:条 建设单位未【提供建筑《工程:安全生产作业—环,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!需费用的根据条例第!五十四条之规定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!改正的责令该建筑】工程停止《施工 — 第—三十七?条 建设单位—对勘:察、设计、》。施工、工程监理等单!。位提出?不符:合安:全生产法律、—法规和强制性标准】规,定的要求,要求【施,工单位压缩合—同规定的工期,【或者将?拆除工程《发包给不具有—相应资质《等级:的施:工单位的《根据:。。条例第五《十五:条之规定责令限期】整改处20》万元以上5》0万元以下》的罚款;造成—重大安全事》故构成?犯罪:的对直接责》任人:员依:照刑: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!责任;造《成损:失的依法承担—赔偿责任 【 第三十!八,条 建设单位对【。涉及:建筑主体或》者承重结构变更的装!修工程,没有设计方!案,。擅自施?工的根据江西省建】筑管理?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!定责令改正处50万!元以上10》0,万以下?的罚款;房屋—。建筑使?用者在装修》过程:中擅自变动房屋【建筑主?体和:承,重结:构的责令《改正处5万》元以上10万元【。以下的罚款;造【成损失的《依,法承担赔偿责任;】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:究刑事责任 —。 — 第三十》九条 勘《察和设计《。单位未按《照,法律:、法:规和工程建设—强制性标准进行【。勘察、设计》的根据条例》第五十六《条之规定《责令改正处以10万!元以上30万元以下!罚款;情节严重【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!发证机关《降低资质等级—直至吊销资》质证书;造成—重大安?全事:。故构成犯罪的对直】接责任人员依照刑】。法有关规定追究刑】事责任;造成损失的!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 — ? 第四十条 工【程,监理单位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根据【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!。定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!业整顿并处10【万元以上30万【元以下的罚款—;情节严重》的,。建议发证机关降【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!资质证书;造成【重大安全《事故构成犯罪的【对直接责任人—。。员依照刑法有关【规,定追究刑事责任;】造成损?失的依?法承担赔《偿责:任:   【 (一)未对】施工组?织设计中的安全技】术措:施或者专项施—工方:案,进行:审查的; 【    】 (二)发》现安全事故隐—患未及时要求施【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!停止施工的;— —    (三】)施工单位拒不整】改,。或,者不停止《。。施工未?及时向有关主—管部门?报告的; —    】 (四)》未依照法律、法【规和工程《建设强制性标准【。实施监理的 】 ? — 第四十一条 施工!单位未?取得建筑《施工安全生产许可】证擅自从事》建筑工程施工活【动的根据安全生产】。许可证?条例第?十九条之规定责令】停止施工没》收,违法所得《并处10万》元以上?5,0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造《成重大?事故或者其他严重】后果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四!十二条 施》工单位?有,下,列,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!第六十二条之—。规定责?。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未改正的《责令停业整顿—依照: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安全生产法的【有关:规定处以罚款;造成!。重大安?全事故构成》犯,罪的对直接责任【人,员依:照,刑法有关规》定追究刑《事责任?    (!一)未设置安全【生,产管理?机构配备专》职安全?生,产管理人员》或者分部分项—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!全生产?管理人员现场—监督的; 【 : ,    》。 (二)施工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、!项目负责人、专职安!全生产管理人员【、,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!业人员未经安全教】育培训或者经—考核不?合格即?从事相关工作—。的; !   (三)未!在施工现《场的:危险部位设置明【显的安?全警:示标志或者未按【照,国,家有关规定在施工】现场设置《消,防通道、消》防水源、配置消防设!施和灭火器材—的; 【    【(四)未按照规定在!施工起重机》械和整体提》升,脚手架、《模板等自升》式架设设《施验收合格后—登记的; 】    】(五)?未向作业人员—提,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!全防护服装》的; 《  —  (六)使用!国家明令淘汰、禁止!使用的?。危及施工安全的工】艺、设备、材料的 ! 】 第四十三】条 施工《单,位挪用列入》建筑工程概》算的安全生》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!工,措施所需费用的根据!条例第六十》三条之规《。定责令限期》改正处挪用费用【20%以上》50%以下的罚款】;造成损失的依法】承,担赔偿责任》 ? 《 第四《。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!条例第六十四条【之规定责令限期改】。正;逾期未改正【的责令?停业整顿并处以【。5万元以上1—0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造?。成重大安《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!。直接: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!关,规定追究刑事责【任  》  《(一)施《工前未对现场作业人!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!的; 《。 》   (二)在!城市市?区的建筑工》程的施?工现场未《实行封闭《围挡:的; 》    】 (三)在尚—未竣工的建筑物内】设置员工《集体宿舍的;—  】  《(四)未《对因建设工程施【工可能造《成损害的《毗邻建筑《物、构筑物和地下管!。线采:取专项防《护措:施的 【    》 施工单《位有前款规》定第(四)项行为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 》 — 第【四十五条 施工单】位有下列行为—之,一的根?据条例第六十五条之!规定责令限期—改正:;逾期?未,改正的责令》。停业整顿并处1【0,万元以上30—。。万,元以下的《罚款;情节严重的责!令停业整顿建—议发证机关降—低资质等级直至吊】。。销,资质证书;造—成重大安全事故构】成犯罪的对直接【。。责任人员依照刑【法有:关规定追究刑事责】任;造成损失的依】法承担赔偿责任 !    (【一):安全防护《用具、机《械设备、施工机具】及配:件在进入施》工现场前未经查验】或者查验不合格【即投入使《用的; 《 》    (二】)使用未《经验收或者》验收不合格的—施工起重《机械和整体提—。升,。脚手架、模板—。等,自升:式架设设施的;【 《 : ,   (三)】委托不具有相应【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!现场:安装、拆卸施工【起重:机械和整体提升【脚手架、模板等【。。自升式?。架设设施的; ! ?    —(四)在施工组【织,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!术措施?、施工现场》临时用?电方:案或者专项施—工方案的 【 — 第四十六条! ,施工:单位:的主:。要负责人、项目负】责人未?履行安全生产管【理职责的根据条例第!六十六条之规—定责令限期》改正:;,逾,期未改正的责令【施工单位停业整顿;!造成重大《安全事故、》重大伤亡事故—或,。者其:他严重后《果构成犯《罪,的依照刑法有关【。规定追究刑事责【任    【 施工单位》。的,主要负责人、—项目负责人有前款】违,法行为尚不》够刑事处《罚的处2万元以【。上20万元》以下的罚款或者【按,照管理权《限给予撤职处分;自!刑,罚执行完毕或者受】处分之日起5年内】不,得担任任何施工【单位的主《要负责人、项目【负,责,人 》 】 第四十七条 本】办法规定的行政处】罚,由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门?依法决定 【   有关—。法律、?行政法规对建—筑工程?安全生产方面—的违法?。行为:实施行政《处罚的机关另有【规定的,从》其,规定  《 第六章 附】则 第四十八条】 市政基《础设:施工: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!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】 第!四十:九条 本办法具体】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!。。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解释: 【 第五十条— 本办法自2—009年1月1【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