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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萍乡市建筑工程安】全生产监督管—理办法 《 文号第【48号? : 颁布日期2【008-11-0】2 实施日期!200?9,-0:1-0?1 第一【章 总《则 第一条— 为:了加:强全市建《筑工程安全生—产监督管理规范【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!任主体的安全—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建筑法、中!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!产法、安全生产许】可证条例和建设工】程安全生《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!律法规结《。合本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! , : ?。 第二》条 在本市》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!工,程的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和拆》除等:有关活动及》实施对建筑工—程安全?生产的?。监督管理必》须遵守本办法 【 ?     本办法!所称建筑工程是指】各类房屋建筑及【其附属设施的建造】和与其配套的线【路、管?道、设?备的安装工程及装】。修工程 》 ? 第三【条 :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】必须:贯彻“?安全第一预防为主”!的,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!。管安全和谁主管【、谁负责的原则 ! ,。 【第四条 《鼓励建?筑工程安《全生产的《科学技?术研究推《广使用先进技—术改进安全防—护设施?促,使建筑工《程安全生《产管理向规》范化、标准化和【科学:化目标发展提高【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!文明施工水》平 ? 】第五条 建立安全施!工生产评优》创先机制对在安【。。全,生产工?作中作出贡献的企】业和:有,关人员给予表彰奖】励   》第二章 监督管【。理 第六条 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!市的建?筑工程安全》生,产实施统一监督管】。理县、区(》含萍乡经济开发【区下同)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对所管】辖建筑工程安全生】产实施?监督管理《    —专业建?筑工程安全生产的】监督管?理由交通、水利等】有关:部门按各自职责【分工负责 !    》 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,。门依法接受同级【人民政府《安,全生: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!筑工程安全生产【的指导 》    】 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?设立的建《筑工程安全》生产监督管理机【构(以下《简称安监机构)【。负责:建,筑工程安全生产的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】监督: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!解决: 》 【 第七条 》市、县?(区)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对建《。筑,。工程安全生产管理】的主:要,职责是 》    《 (一)贯彻国】。家、省、市有关建】筑工程安全生—产的法?。律法规和政》策; !   ? (二《)制:定,辖区内建《筑,工程:安全生?产,管理的中、》长期规划和》近期目标; 】    【 :(三:)监:督管理辖区内建筑】工程方面的安全生产!工作;? : ?    — (四)建》立建筑?工,程安全生产》的监督?。管理体系制定建筑工!程安:全生产监督管理制】度指导和管理安监】机构的工作; 【 》    《。。 (五)将新【建、扩建和改建工程!项目的有关资料的】主要内容抄送同级】人民政府安全—生产监督管理—部门; —  》  (六)【对辖区内的施工【现场实施安全—监督对单位工程施】工现场进行安—全生产评价并记入】施工企业《安全管理手册—中;: 》    — (七)负责辖区】内建筑职工因工伤亡!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!握和发布建筑安全动!态; 【 ,   ? (八)法律法!规规定的其他建【筑安全生产管—。理,职责 】 , :。 第八条 安!监机构应《当配备相《应的具有专业技【。术职称的土建、电】气、机械等专业【人员并持《证上岗 】 第九条【 建:立施工?单位安?全生产风《险,抵押金制度》。施工单位按国家【规,。定交纳的安全生产】。风,险抵押金在施—工期间?发生生产安全—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!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!资金;未发生—生产安全事故—的风险抵押金及其】银行同期利息—一并返?还具体办法由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会同有关部门制】定报同级政府批准】后执行  》。 , 第三章 》。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!安全责任 第十条! 建设单位应—当在:办理建筑《工程施工许》可,。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!安,监机:构办理该建筑工程施!工安:全条件的审查监【督手续未《办理审查《监督手续或者审查】不合格的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不得【颁,发施工许可证该工】程不得开工》    建设单!位办理安全》。条件审查监督手续时!应当提交以下—文件: : ,    】 (:一)施工单位安全生!产,组织管理保证体【系具体?。内容; 【   》。 (二》)施工单位安全生】产专项施工方—案;: 》   《 (三)施工单!。位配套使《。用,的机械?设备方案; 【    ! ,(四)?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。定的:其他资料 》 】 第十一条】 建设单位不得【干预施工单位正常】的生:产活动不得强行指令!。购,。。买或者使《用,不符:合安全、卫生要【求的成品、半—。成品、构配件、建】筑材料和安全防【。护用具及机》械设备等产品或者指!定生产厂家、—供应商等 】 , 第十二条 !建设单位《应当为工程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!安全条件并按规定将!所需安?全生产?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!工单位提《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!入,工程造价在竞—。标时不得删减 】。 》 第?十三条 建设单【位应当向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?单位提供施工—。现,。场区域?内,供水、排水》、供:电、供气、供热、电!力和邮电通讯等【地下管线资》料相:。邻建筑物和构—筑物、地下工程的有!关资料并保证有【关资料的《。真实:、准确、完整满【 足有关【技术要求《 — : 第十四条》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!察、设计、施工、工!。程监理等单位提【出不符合建》筑,工,程安全生产法—律、法规《和强制性标》准规定的要求不得】压缩合?同约定的《工期 — 第十五】条 建设单位在装】。。修过程中涉及建【筑主体和《承重结构变更的应当!在施工前委》托原设计《单位或具有相应资】质条:。件的设?计单位提出》设,计方案;没》有,设计方?案的不得施工 】 《 ?第,十六条 《勘察单位应》当按照法《律、法规和》工程建设《强制性标准》进行勘察为工—程,。项目提?供全面、准确的勘察!文件 《 ? 第十七条 ! 设计单位应—当按照法《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!强制性标准、建筑】工程的抗震设—防要求和《抗震设计规》范以:及本建筑《工程的具《体特点和实际情况】进行设计编》制设计文《件设计单位应当对】地下管?线的防护、》外线电路《。防护:、深基坑工程等【施工安?全的重点部》位和环节在》设计:。文件中?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!全事故?提出指导意见 【    施工】。单位作业前设计单】位应:当就:设计意图、设计文件!向施工单位作出【说明和技《。术交底未达到要求】的设计文件不得交付!使用 》 , , 第!十八条 工程—监理单位应当审查】。施工组织设计中【的安全技术措施【或者专项施》工方案是否符合工】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! ,    工—程监理单位》在,实施监理过程中发】现存在安全事故【隐患的应当要求【施工:单位整改《;情:况严重的《应当要求施》工单位?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!报告建?设单: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!或者不停止》。施工的工《程,监理单?位,应,当及时向《主管部门报》告 》 : ? : 第十九》条 : 施工单位应当持有!依,法取得的安全—生产许可证书—否则不得从事—建筑工程施工活动】 】 第二十条 【施工:单位应当建立—企业安全《生产保?障体系建立以施【工单位主要》负责人为第一—责任人和各级管【理人员的安》全生产责任制施工】单位主要负责人【对本:单位的安《全生产全《面负责 】 第二十一】条 施工《单位必?须设立安全生产【管理:部,门配备与其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!职安:全管理人员并—进,驻工程项目执—行安:全检:查管理 — 》 ,第二十二条 —施工单?位必:须按照规定》使用安全措施费用】建立使用台帐提【供票据专《款专用不得挪作它】用    施!工单位应当为施工】人员提供符合—安全、卫生》标准要求《的劳:动环境、作业条【件、安全防》护用:具及机械设备等 】 , ? , 》 第二十》三条 施工单—位对本企业年度【内所:承建的工程项—目应在施工》企业安全管理手册】中如实?记录并由《安监机构逐一作出】评价: 》 第》二,十,四条:。 施工单位的—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!责人、专职安全生】产管理?人员应?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者其《他有关部门考核【合格后?方可任职《。    施工!单位应当《对管理人员》和作:。。业人员每年至少【进行一次安全—生产教育培训其教】育培训情况》记,入个人工作档案安】。全生产教育》培训考核《不合格的人员不得】上岗: 】 第二【十五条 施工—单位必?。须为从事危险作【业的人员办》理意外?伤害:保险:并,支付保险费;实【行施工?总承包的《由总:承,包单位支付保险【费倘不?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!和事故?预防的保险公司可以!委托合法的》建筑安全《技术中?介服务组织》向建筑施《工企业提《供安全服务》。   第四章 】施工现场安全管【理 第二十六条 !。施,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!位负责实行施—工总承包的工程项】目由总承包单位【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!包单位负责服—。从总承包单位对施】工现场的安全生【产管理    】 总承包单位—和分包单位应当在】施工合同《中,明确安全管理范围】承担各自相应的【安全:责任:总承包单《位和分包单》位对:分包工?程的:安全:生产承担连带责【任 》 ? 第二十!七条 ?施工现场《实行以安全》达,标与文明施工—和,伤亡事故控》制指标为主要—内容的?。安全生?产目:标管理? ,    施【工单位应当根—据工程项目特点【有针对性的制—。定安全?生产目标落实责【任并采?取措施控制》人身伤亡事》故、火灾和》机械设备《事故 】 — 第二十《八条 施工》现场应在入口处等危!险部位设《置明显?。的安全警示》标志:应按规?定砌设施《工围:墙实:行封闭作业建—筑物:四周按?规,定使用密目安全网】封,闭施:工,用电采用三》级配电、T》N-S接零》保,护和两级漏》电保护系统 ! : 第二十九条 !施工单位应当根据】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!织设计对于专—业,性较强?的土方开挖工程、】基坑:支护与降水工程【。、模板工程、脚手架!工程、起重吊装工程!、爆:破与拆除工》程、其他《危险性?较大:的分部分《项工程应当编制【专项安全施工组【织设计或者》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!结果经企《业技术部门审—核和技?术负:责人批准后由项【。目总监理工程师审】。查签字认可方可实】施    施!工单位应《当在施工前对现【场作业人员进—行书面安《全技术?交底 】。 第三!十条 施工单位【必须采购、租赁具有!生产许可证、—。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!护用:具、机械设备、施工!机具及配件》。使用:前必:须经过检查、—验收其中施工起【重机:械和整体提升脚【手架、模板等自升式!设备的使《用应当?组织:有关单位验收或者委!托具有相应》资质的检测机构【检测验收《;凡检测不合格【的不:得投入使用;在使用!中必须进行》定期检查凡》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!。。续使用施《工单位必《须定期对安全防【。护用具及机》械设备?进行维?修保养 【 , : ,。 第三十一》条 施工现场应【当,建,立安:。全生产的检查—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!。改  》。  施《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!料应建档造》册由专人管理做到完!整、真实 】 !第三十二条 —施工现场《暂停施工的应—当做好安全防护防护!费用:由造成停工的责任】方承:。担, : 》。 第三十》。三条 施工现—场应当?建立和执行防火【管理制度设置符合】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!并,保持完好的备用【状态在?容易发生《火灾:的,部位施工或者储存、!使用易燃、易爆器】材时应?当采:。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!施 《   施》工单位应当采取【控制和处理》施工现场的各种粉】尘、废气、》废,水、固?体废物、噪声、振】动和施工照明对环境!。。的污染和危害的【。措施 】 《 第《三十四?。条 : 施工单位发生【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!照国家有关伤—亡,事故报?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!及时、?如实地向负责安【全生:。产监督管理的部门】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或:者,其他有关部》门报告;特种设备】发生事故的》还应当同时向特种】设备安全监督管理】部门报告接》到报告的《。部,门应当按照国—家有关?规定如实上报— , :   实》行施工?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由!总承:包单位负责上报事】故 : 《    施工】单位应当妥》善,保护事故现场抢救】人,员和财?。产采取有效措施防】。止事故?扩大   第五章! 罚则 》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和安监机—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根》据,建设工程安全—生产:管理条例(以下简】称条例)第》五十三条之》。规定:给予:降级或者撤》职的行政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依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】究刑事责任》 :。   (一【)对没有安全—施工:措施的?。建筑工程颁发—施工:许可证;《 :。 ?  ? , : (二)发现违法】行为不予以查处的】; 《 《。  : (三)不依法!履行监督管》理职责?。的,其他行为 》 ! 第三十六【条 建?设,单位:未提供建筑工程【安全生产作业—环境及安《全施:工措施所需费用【的根据条《例第五十四》条之规定《责令限期《改正逾?期未改正的责令该】建筑工程停止—施工 《 , —第,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!对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!单位:提出不符《合安全生《产法律、法规和强制!。性,标准:规,定的:要求,要求》施工单位压缩合【同规定的《工,。期,或者将拆除工】程发包给不》具有相应资质等【级的施工单位—。的,根据条例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】责令限期整改处20!万元以上5》0万元以下的罚款;!造,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!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!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!追究刑事责》任;造成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,任 《 第三十!八条 建设单位【对涉及?建筑主体或者—承重结构《。变更的装《修工:程,没?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!的根据江西省建【筑管理条例第四十】三条之规定责—令改正处5》0万元以上》100万以》下的罚款;房屋建】筑使用者《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!动房屋建《筑主体和《承重结?构的责令《改正处5万元以上】。10万元以下的罚】款,;造成?损失:的依法承担赔—。偿责任;构成犯【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—任,。 :。 : 第三十九!条 勘察和设计【单,位未按照《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!设强制性标准进行】。勘察、设《计的根据《条例第?五十六?条之规定责令—改正处以10万元以!。上30万元以—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!责令停业整》顿建议?发证机关降》低资质等级》直至吊销资》质证书;造成重大安!。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!直接责任人员依【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!。刑事责任;》。造成损失《的依法承《担赔偿?责任 】 ,。 第四十条 【工程: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根《。。据条例?第五十七条之规【定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!。整,顿并处10万元【以上30万元—以下的罚款;情【节严重的建》议发证机关降低【资质等级直至—吊销资质《证书;造成重—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!的对直接责任—人员:依照刑法有关规【。定追究刑事责任【;造成损失》的依法承《。担赔偿责任: !。   (一)】未对施工组织设【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!或者专项施工方案】进行审查的;— —    (二】)发现安《全事故隐患》未,及时:。。要求施工单位—整改或者暂时停【止施工?的; 】  :  (三)施】工单位拒不整改【或者不停止施—工未及?时向有关《。主,。管,部门报告《的;: 》    (四!)未依照法律、【。法规和工程建设强】制,性标准?实施监理的 【 】。 第四十一条 !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!施工: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!从事建筑工》程施工活动的根【据安全生产》许,。可证:条例第十《九条之规定责—令停:止,施工:没收违?法所得并《处1:0万元以上50万元!以下的罚款;造【成重大事故或—者其他严重》后果构成《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: 》。 , 第四十《二条 施《工单位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条!例,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!令限期改正;逾【期未改正《的责令?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?国安全生产》法的有关规定处以】。罚,款;造成重大安【全事故构成犯罪的】对直接责任人—员依照刑法》有关规定追究刑事】责任 《    (【。一)未设置安全生】。产管理机《构配备专《职安全生产》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!。项工:程,施工时无专》。职安全生产》管理人员现场监督】的; 】    —。(二:)施工单《位的主要负责人、项!目,负责人?、专职安全》生,产管理人员、作【业人员或《者特:种作业人《员,未经安全教》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!合,格即从事相关—工作的; 【 ?    (【三)未在施工现场的!危险部位设置—明显的安《全警:示标志或《者未按?照国家有关规—定,。在施工现场设置消】防通道、《消防:水源、配置消防设】施,和灭火器材》的; ? 《    》 (四)》未按照规定在施【工起: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!手架、模板等自【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!格后:登记的; 》    ! (五)未向【作业:人员提供《安全防?护用具和安全防护】服装的; 》 ,   【 (《六)使用国家明【令,淘汰、禁止》使用的危及施工【安全的工艺、—设备、材《料,的 !。 第四十三!条 施工单》位挪用列入建筑工程!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!环境及安全施—工措施所需费—用,的根:据条例第六》十三条之规》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!用费用20%以上5!0%以下的》。罚款;造成损失的】依法承担《赔偿责任 ! 第四十四条! 施工单位》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根据—条例第六十四条【之规定责令限期【改正;?逾,期未改正的》责令停?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!以上10万元以【下,的罚款;造成重【大安全事故构成【犯罪的对直接责【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!规定:追究刑事责任 !   (一)施!工前未对现场作【业人员进行》安全技术交底的【;, 》    (二!)在城市市》区的建筑工程的施】工现场未《实行:。封闭围挡的;— ?    【 (三)》在尚未竣工》的建筑物《内设置员《工集:体宿舍的; 】  》  (四)未】对,因建:设,工程施工《可能造成《损害的毗邻建筑【物、:构,筑物和地下管—线采取专项防护【措施的 】   《 , 施工?单位有前款规定【第(四?。)项行为造成损【失,的依法承担》赔偿责任 — : : ? 《第四十?五条: 施:工单位?有下列行为》。之,一的根?据条例第六十五条之!规定责?令限期改正》。;,逾期未改正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】处10万元以—上3:0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?情节严重的责令【停业整顿建议发证】机关降低资》质,等级直至吊销资【质,证书;?造成重大《安全事故构成—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!员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】。追究刑事责任;造】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。偿责任 》    (一)!安全防护用具、机】。械设备、施工—机具及配件在—。进入:。施工:现场: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!不合:格即投?入使用的; ! ?   (—二)使用未经验收或!者验收不合》格的施工起》重机械和整体提升】。脚手架、《模板:等,自升式架设设—施的; 》 《    (三】)委托不具》有相应资《质的:单,位承担施《工现:场安装、拆卸—施工起重《机械和整体》提升脚手架、—。模板等自升式架【设设施?的,; 》    】(四)在《施,工组织?。设计中未编制安【全,。技术:措施、施《工现:场临时用《电方案或者》专项施工方案—的 !。 , 第四—十六条 《施工单位《的主要负责人、【。项目负责人未履【行安全生产管理【。职责的?根据条例第六十六条!之,规定责?令限期改《正;逾期未改正的】责令施工《单位停业整顿;造成!重大安全事故、重】大伤亡?事故或者其他严【重后果构《成犯:罪的依?。照刑法?有关规定《追究刑事责任 !   施工单【位的:主要负责人、项【。目负责人有前款违】法行为尚不够—刑事处罚的》处2万元以上20万!。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!照管理权限给—予撤职处分;自【刑罚执行完毕或【者受处分之日—起5年内《不得:担任任何施工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】。、项目负责人 【 【 》第四十七条 本【办法规定的》行政处罚,由—建设:行,政主管部门依—法决定    ! 有关?法律、?行,政法规?对,。建筑工程安》全生产?方面的?。违法行为《实施行政处罚的【机关另有规》定的,从其规定【   第》六章: , 附则 》。第四十八条 市政基!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!产监督管理参—照本:办法:执行 — , , 第四《十,九条 ?本办法具体应—用中的问《题由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解释 ! 【第五十条 本—办法自20》09年?1月1日起施—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