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? 萍乡市建筑—工程安全《生产监督管》理办法 《 文号第48!号 ?。 颁布日期20】08-11-02】 实施日期】20:09-01》-01 《 第一章 总!则 第一条 为】了加强全市建筑工】程,安全生产《监督管理规范建【筑工:程参建各方责—任主体的安》全生产行为》根据:中,华人民共和国—建筑法、中》。华人民共和》国安:全生:产法、安全生产许可!证条例和建设工【程安:全生产?管理条例等有关【法,律法规?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 ! 第二条 在本!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!筑工程的新建—、扩建?、改建和拆》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!对建:筑工程安全生产【的,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!办,法 《。     【。本办法所称建筑工】程是指?各类房?屋建:筑及其附属设施【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!线路:、管道、设备—的安装工程及—装修工?程 【 : 第三条 —建,筑工程安全生—产必须贯彻“安【全第一预《防为主”的方针坚】持管:生产必须管安—全和谁主管、—谁负责的原则 ! 第】四条 鼓励》建筑工程安全—生产的?科学技?术研究?推广:使,用先进技《术改进安全防护【设施促使建》筑工:程安全生产管理向】规范化、标准化和】科学化目标发展提高!建筑工程安全生【产,。和文明施工水平【 :。。 】第五条 建立安【全施工生产评—优创先机制》对在安全生》产,工作中作出贡—献的企业和有—关人员给予表彰【。奖励  《 第二章 监督管!理 第《六条 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对—全市的建《筑工程安全》生产实施统一监督】管理县?、区(含萍》乡经济开发区下同】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对所管辖建筑工【程安全?生产实?施监督管理  】  专业建筑工】程安全生产的—监督管理由交—通、:水利等有关部门按】各自职?责分工负责 !    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!府安全生产监督【管理部门对建筑工】程安全生产的指导】。 《    建】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设立的建【筑工程安全生产监】督管理?机构:(,以下简称安监—机构)负《责建筑工程安全生】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!作监督管《理,经费由同级财政解】决 ! : : 第七条 市—、县(?区)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对建筑工程安全生!产管理的《主要:职,。责是  —  (一)贯彻!国家、省、市—有关建筑工程安【全生产的法律法【。规和政?策,。; 】   ? (二)》制定辖区《内建筑工《程安全生产》管理的中、》。长期规划和近期目】。标; 《 《    —(三)监督管理辖】区内建筑工程方面的!安全生产《工作; 》 ,    【 (四《)建立建筑工程安】全生产的监》督管:理体系制定建—筑工程安全生产【监督管理制度指【导和:管理安监《机构的工作; 】  —  (五)【将新建、扩建—和改建?工,程项目的有关资料的!主要内容抄送—同级人民政府安【全生产监督管理部】门,; 【    《 (六)对辖区内!的施工现场实—施,安全监督对单位【工程施工现场—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并!。记入施工企业—安全管?理手:册中; 】    》 (七)负—责,辖区内?。建筑职工因工伤亡】的统计和上报—工作掌握和发布【建筑安?。全,动态:; :   】。 (八》)法律法规规定的】其他:建筑安全生产管【理职责 【 !第八条 安监机构应!。当配备相应的具有专!业技术职称的土建、!。电气、机械等专业人!员,并持证上岗 【 , 第九】条 建立施》工单位?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!。制度施工单位按【国家规定交纳的安全!生产风险抵押—金在施工期》间发生生产安全事】故,的转作事《故抢险救《灾和善?后处理所需资金【;未发生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!抵押金及其银行同期!利息一并返》还具体办《法由: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会同有关部》门制定报同级政府】批准后执行》   第》三章: 建筑工《。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!任 第十》。条, 建:设单位应当在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】许可证?前向工程所在地【的安监?机构办理该》建筑:工程施工安全—条件的审查监督手续!未办理审查》监督手续或》者审查不合》格的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不得颁《发,施工许可证该工程不!得开工  —  : 建设单位办理安全!条件审查《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!以下文件 】。  《 , (一)施【工单:位安全生产》组织管理保证体系】具体内容; — ? :。。    —(二)施工单—位,安,全生产专项施工方】案; !   (—三)施工单位—配套使用的机械设备!方案:。; 】。   (四)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的其他资料 ! 】 第十一条 建【设单:位不得干预施工单】位正常的生产—活动不得强行指令购!买或:者使用?不符:合安全、卫生要求】的成品、半成品、构!配,。件、建筑材料和安全!防护:用具:及机械设备等—产,品或者指定生产厂】家、供应商》等 】 第十《二条 建《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!目的安全生产提【供安:全条件并按规定将所!需安全生产费用【列入工?程概:算施工单位提取【的安:全生产费用列—入工程造价在竞标】时不得删减 【 —。 第:十三条? 建设单位应—当向勘?察、设计、施工单】位提供施工现场区域!。。内供水、排》水、供电、》。。供气、供热、电【力和:邮电通讯等地下管】线,资料相?邻,建筑物和《构筑物?、地:。下工程?。的有关资《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!。。真实、准确、—完整满 《 : ,足有关技术》要求: ? 第【十,四,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!勘察、设计》、施工?、工程监理等单位提!出不:符合建筑工程安【全生产法律、法规】和强制性标准—规定的要求不—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!期 】 , 第:十五条 建设单【位在装?修过程?中涉及建筑主体【和承:重结构变更的应当在!施工前委托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!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!位提出设计方案;】。没有设?。计方案?的不得施工 】 》 第十六《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!照,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!设强:制,性标准进行勘察为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、!准确的?勘察文件 【 —第,十七条 设计【单位:。应,当按照法律》、法:规和工程建》设强制性标准、建】筑工:程的抗震设》。防要求和抗震设【计规范以及》本建:。筑工程的具体—特点和?实际情况进行—设,计编制?。设,计,文件设计单位应当对!地下管线的防护【、,。外线电路防》护、深基《坑工程?等施工?安全的重《点部位?和环节在《设,计文件中注明—并对防范生产安【全事故提出指导意】见    【 施工单位作业前】设计单位应当就设】计意图、设计文件向!施工:单位作出说明和技术!交底未达到要求的】设计文件《不得交付《使用 !。 : 第十—八条 工程监理【单位应当审》查施:工,组织设计中的—安,。全技术措《施或者专《项施: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!建设强制《性标准    ! ,工程监理单》位在实施《监,理,过程中发《现存在安全事故隐】患的应当《要求施工单位整改】;情况?严重的应当》要,求施工单位暂时停】止施:工,并及时?报告建设单位施【。工单位拒不》整,改或者不停止—施工的工程监—理单位应当及时向】。主管:部门报告《 《 — 第《十九条? 施工单》位应当持有依法取】得的安全《生产许?可证书否则不得【从事: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! : 第二】十条 施》工单位?应当: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保!障,体系建立以施—。工单位主要负责【人为第一责任人和各!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!产,责任制施工单—位主:要负责人《对本:单位的?安全生产全》面负责 【 ? 第二十一条 】施工单位必须—。设立:。安全生产《管理部门配备与其】经营规模相适应【的专职安全管—理人员并进》驻工程项目》执行安全检查管理】 ? 《 , 第二十二条 施工!单位必须按照规定】使用安全《措施费用建立使【用台帐提供票—据专款?专用:不得挪作它用 【    》 施工单位应当【为施工?人员提供符合安【全、卫?生标准要《求,的劳动环境、作业条!件,、安全防护》用具及机械设—备等 ? : 》 , , 第《二十三?条 施工单位对本企!业年度?内,所承建?的,工程项目应在施【工,。企业安全《管理手册《中如实记录并由安监!机构逐一作出评价】。 !第二十四条 —施工单位的主要负】责人、项《目负责人《、专职安全生产【管理人员应当经【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或者《其他有关部》门考核?合格:后方可任职 —。    施工】单位应?当对管理人员和【作业:人员:每年:至少进?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!培训其教育培—训,情况记入个》人工作档案》安全生产教》育培训?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!得上岗 【。 ? 》 第二十五条— 施工单位必须【为从事危《险,作业的人员办—理意外伤《害保险并支付保【险费;实行施工总承!包的由总承包单【位支付保险费倘不】能提供安全》。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!。的,保,险,公司可以委托—合法的建筑安—全技术中介》服务组织向建筑【施工企业提供—安全服务  — :第四: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!理 : 第:二,十六条? 施工现场安全【由施工单《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!包的工程项目—。由总承?包单位负《责分:包,单位向总承包单位】负责服从总》承包单?位对施工现场—。。的,安全生产管》理  《  总《承,包单位和分包单位】应,当在施工《合同中明确安全【管理范围承担各自】。。相,应的安全责任总承】包单位和分包—单位:对分包工程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】带责任 《 ,。。 :。 【 第二十七条【 施工现场实行以安!全达标与《文明施工和伤亡事】。故控制?指标为主要内容的安!全生产目标管—理, ,  ?  施工单位【应当根据工程项目】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!安全生产《目标落实责》。任并:采取措施控制人身】伤亡事故、火灾和机!械设:备事:故 ? 《 》。 第二《十八:条 施工现场应在入!口处等危险部位设置!。明显的?安全警示《标志应按规定—砌设施工《围墙实行封闭作业】建筑物四周按—规定使用密》目安全网封闭—施工用电《。采用三级《。配电、TN-S【接零保?护和两级《漏电保护系统— 】 第二十九条 施工!单位应当根》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!组织设计对于专业】性较强的《。土方开挖工》程、基坑《支护与降水工—。程、:。模板工程、脚手架】工程、起重吊装【工程、爆破与拆【除,工,。程、其?他,危险性较大》的分部分项工—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!施工组织设》计或者方案》并附具?安全验算结果经企】业技术部门审核和】技术:负责人批准》后,。由项目?总监理工程师—审查:签字认?。可,方可实施  】  ?施,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!对现:场作业人员进—行书:面安全技术》交底 》 ? 【第三十条 施工单】位必须采购、—租赁:具,有生产许《可证、?产品合?格证的安全防—护用具、《机械:。设备:、施工机具及—配,。件使用前必须经过】检查:、验收其中施工【起重:机械和整《体提升?脚,手架、模板等自升式!设,备的使用应当组织有!。关单位验收或—者委托?具有:相应资?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验!收;凡检测不合格】的不得投入》使,用;在使《用中必须进行定期检!查凡检查不合格的】不得继续使用施工单!位必须定期对安全】防护用?具及机械设备进行维!修保养 【 第—三十一条 施工现】场应当建立安全生】产,的检查制《度发现隐患立即整】改,    【。施工现场的安全技】术资:料应建档造册由专】人管理?做到完整、真—实 【 , : 《第三十二条 —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!应当做?。好安:全防:护防护费用由—造成停工的》责任方承担 — ,。 : 第三十】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!建立和执行》防火管理制》度设置符合》。消防要?求的消防设施并保】持完好的备》用状态在容易发【生,火灾的部《位施工?或,者储存、使》用易燃、易爆—器材时应当采取【特殊的消防安全【措施:    【施工单位应当采【取控制和《处理施工现场—。的各种?粉尘、废气》、废水、固》体废物、噪》声、振动《和施工照明对环境的!污,。染和危害的措施【 【 第三十!四条: 施?工单位发生生产【安,全事故应当按—照国家有关伤亡【事故报告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】及时、如实地向负责!安全生产监督管【理的部门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或者【其,他有关部门报—告;特种设备发生事!故的还应当同时【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!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!告的:部门应当按》照国家有《关规定?如实上报《 :    实行施工!总承包的《建筑工程由总承【包单位?负责上报事故— — ,   施工—单位应当妥》善保:护事:故现场?。抢救人员和财—产采取有效》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!  ?第五章 罚则— 第三十五条【 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和安监机【构工作人《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根据建设工》程,安全:生,产管理条《例,(以下简《称条例)第五十三条!之规定给予降级或】者撤职的行》政,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照刑!。法,有关:规定追究刑事—责,任,    (】一)对?没有安全施工—措施的建筑工程【颁发:施工许?可证;? :   【 (二)—发现:违法行为不予以【查处:的; !   (三)】不依法履行监督管】理职责的《其他行为《 ! : 第?三十六条 建设【单位未?提供建筑工》程安全生《产作业环境》及安全?。施工:措施所需费》用的根据《条例第五十四—条之:规定责令限期—改正逾期未》改正的责令该—建筑工程停止施工 ! 《 第三十七条! 建设单位对勘【察,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!监理等单位提出【不符:合安全生产法—律、法规和强制性】标准规定的要求,要!求施:工,单位:压缩合同规定—的工期,或者将【拆除工程发包—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!级的施工单位的【根,据条例第五十五条之!。规定责?令限期整改处2【。0万:。元以:上,50万元以》下的罚款《;造成重大安—全事故?构,成犯罪的对直接责】。任人员依照》刑法:。有关规定《。。追究刑事责任;造】成损失的依法—承担赔偿责任—。 】 第三十八条 建设!单位对涉及建筑主】体或者承重结构【。变更:的装修工程,没有】设计方案《擅自施工的根—据江西省建筑管理】条,例第:四十三条之规—定责令改正处50】万元以上100万】以下的罚《款,。;房屋?建筑使?用者在装修过程中】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!体和承?重结构的责令—改正:处5万?元以上10万元以下!的罚款?。;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担赔:偿责任;构成—。。犯罪的依《。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《 》 , 第三十九条【 勘察和设计单位未!按照法律、》。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!性标:准进行勘察》、,设计的根据条—例第五十六条—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以!10万元以上30】万元:以下罚?款,;情节严重的责令】停业整顿建》议,发证机关《降低资质等级—直至吊?销资质证书》;造成?重大安全事故—构成犯罪的对—直接责任《人,员依照刑法有—关规定追《究刑事责任;造【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 — 》 第:四十条 工》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《根据条?例第五十七条之【规定责令限期改正;!逾期未改正的责令】停业整顿并处10】万元以上30万【元以下的《。罚款;?情节严重《的建议发证机关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】吊销资质证》书;造成重》大安: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!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!法有关规定追究刑】事责:任;造成损》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: 《   《 , (一)未对施】工组织设计中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】者专项施工方—案进:行审:查的; !    (【二):发现安全《事,故隐患未《及时要求《施工单位整改或【者暂时停《止施工的; 【    】 (三)施—工单: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!止施工?未及时向有关主管】部门报告的; ! :    — (四)未依—照法律、法》规和工程《建设:强制性?标准实施监》理的 ! : 第四十一】条 施工单位未取得!建,筑施工安全生产许】可证擅自从事建【筑工程施工活动【的,根据安全《。生产许可证条—。例第十?九条之规定责令停】止施工没《收,违法所?得并处1《0万元以上5—0,万,元以下的《罚款;造成重大【。事故或者其他严【重后果构成》。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— 》 第》四十二条 施工单】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根据:条,例第六十二条—之规定责令限期【改正:;逾期未改正的责令!停,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!共,和国安全生》产法的?有,关规定处以罚款;】造成重大安全事故】构成犯罪的对直接】责任:人员依照《。刑法有关规定追【究刑事责任 —  ?  (一)【未设置安全生产【管,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!生产管理《人员或?者分部分项工程【施,工时无专《职安全生产管理人】员现场监《督的; 【 ,。    — (二)施工单位】的主要?。负责人、项》目负责人、》专职: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!作业人员《或者特种作业人员】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!者经考核不合—格即:从事相?关工:作的; 《  【  : (三)》未在施工现》场的危险《部位设置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】志或者未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在施—工现场设《置消防通道、消防】水源、配置消—防设施和灭火—器材的; 】  《  (四—)未按照规定在施】工,起重机?。。械,和,整,体提升脚手架—、模板等自升式架】设设施验收合格【。后登记的;》 —    《 (五)未向【作,业人员?提供安全防护用【具和安全防》护服装的; — 》  :  ? (六)使》用国:家明令淘汰、禁止使!用,的危及施《工安全的《工艺:、设备、材》料的 《 : 】。。 ,第四十三《条 施工单》。位挪用列《入建筑工程概算的】安全生产作业—环境及安全施工【措施所需费用的根】据条: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!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!。费用20《%以:上,50%以下的罚款】。;造: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。偿责任 》 【第四: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【根据:条例第六十》四,条之规定责》令限:期改正;逾期未【改正的?责令停业整顿并【处以5万元以上10!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造,成重大安《全事:故构成犯罪的—对直接责任》人员依照刑》法有关规定追究【刑事责任   ! (一)施工前!未,对现场?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!术交底的; !  《  (二—)在:城市市区的》建,筑工程的施工现场未!实行封闭围挡—的; 【  ? , (三)—在尚未竣工的—。建筑物内设置—员工:集体宿舍的; ! :    》 :(四)未《对因建设《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!害的毗?邻建筑物、构筑物】和地下管线采—取专项?防护措施《的 【    施工单】位有:前款规定第(四)】项行为?造成: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偿责任 【 !。 , :第四十五条 施【工单位?有,下列行为之一的根】据条例?第六十五条》。之规定责《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!改正的责《令停业整顿并处10!万元以上30万【元以下的罚》款,;情节严《重的责令停》业整顿建《议发:证机关降《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!资质证书;造成【重大安全事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】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!。有关:规定追?究刑事?责任;造成》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?    (!。一)安?全防护用《具,、机:械,。设备、?施工机具及配—件在进入施工现场】前未经查《验或者?查验不合格即投入】使用的;《 : :    】(二)使用未经验收!或者:验收不合格的—施工起重机械—和整:体提升脚《手架:、模板等《自升:式架设设施的;【。 , —   (三)委!托,不,。具有相应资质的【单位:承担施工现场—安装、?拆卸施?工起重?机械:和,整体提?升脚手架、模板等】自,升式架设设》。施的; 》。。 》   》(四)在施》工组织设计中—未编:制安全技术措施、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】方案:或者专项施工方【案的 ! ? 第四十六条 !施,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!、项目负责人未履行!安全生?产,管理职责的根据【条例第六十六条【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!;逾期未改正—的责令施工》单位停业整顿—;造成重大安全事故!、重大伤《亡事故或者》其他严重后果构成】犯罪的依照刑—法,有关规定追究刑事】责,任,。 , ,   ? 施工单》位的主要负》责人、项目负责【人有前款违法行为】尚不够刑《事处罚?的处2万元》以上2?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!者按照?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!分;自?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!处分之日起5年【内不得担《任任何?施工单位的主要负】。责人、项《目负责人 ! 第!四十七条 本—办法:规定的行政处罚【,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依:法,决定    】 有关法律、行政】法规:对建筑工程安全生】。产方面的违法行为】实施行政处》罚的机关另有规定】的,从其规定—。   第六章 】 附则 》第四: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!施工: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!理,参照本办法》执行 》 第—四十九?条 本办《法具体应用中的问】题由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解释 — , ? 第五十条 本】办法自?。2009年1月1日!起施:行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