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:萍乡市建《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!管理办法
!文号第48号
! 颁布日期》。。200?8-11-》02
—实,。施日期20》09-0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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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》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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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】强全市?建筑工程安全生【产监督管《理规范建《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!主体:的安全生产行为【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建:筑法、中华人民共和!国安全生产法—、安全生《产,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!程安全?生产管理《。条例等有关法律法】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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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二,条 在本市行政区】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!新建、扩建、—。改建: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!实施对建筑》工程:安全生?产的:监,督管理必须遵—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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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!法所称建筑工—程是:指,各类房屋建》筑及其附属设施【的建造?和与其配套的线路】、,管道、设备的安装工!。程及:装修工程 》。
【 第三条》 ,建筑工程安》全生产必须贯彻【“安全?第一预防为主—。”的方针坚持—管生产必须管—安,全和谁主管》、谁负责的原—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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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四条 鼓励建筑工!程安全?生产的科学》技术研究《推,广,使用先进技术—改进安全防护—设施:促使:建筑工程安全生【产管理向规范化、标!准化和科学化目【标发展提高建—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!。明施工水《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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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 建立】安,全施工生产》评优创先机制对在】安全生产《工作中作《出贡献的企业和有关!。人员给予表》彰奖励
第二!章 监督管理
第!。六条 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对全市的建筑工程!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!督管理县、区(【含萍乡经济开—。发区下同)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对》所管辖建筑工程安全!生产实施《监督管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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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建—筑工程安全生—产的:监督管理由交通、水!利等有关部门按【各,自,职,责分:工负责 《。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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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依,。。法接受同级人—民政:府安:。全生产监《督管理部门对建筑】工程安全生产—的指:导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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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!立的建筑工程安全生!产监督管理机—构(:以下简?称安监机构)负【责建筑工程安全生】产的日常监督管【。理工作监督管理经】费由同级财政解决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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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】 市、县《。(区)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对建》筑工程?安全生产《管,理的主要职责是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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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国】家、省、市有关建】。筑工:程安全生产》的,法律法?规和政?策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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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制定辖区内建—筑工程?安全生产管》理的中?、,。长期规?划,和近期?目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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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监督管?理辖区?内建筑工程方—面的安?全生产工作;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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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建立建筑工!程安:全生产的监督管【理体系?。制定建筑工程安全】生产:监,督管:理制度指导和—管理安?监机构的工作;【 ? 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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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将》新建、扩《建和改?。建工程项目的有关资!料的主要《内容抄送同》级人民政府安—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!; —
(六!)对辖区内的施工现!场实施安全监督【对单位工《程施工?现场进行安全—生产评价并记入【施工企业安》全管理手册中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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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《负责辖区内》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!统计和上报工作掌】握,和发布建《。筑安:全动态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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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,八)法律法》规规定的其他建筑安!全生产管《理职责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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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安:监机构?应当配备相应的具】有专业技《术职称的土建、电】气、机械等》专业:人员:并持证上岗
】
第九条! 建立施《工单位安全生产【风险抵押《金制度施工单—位按国?家,规定交纳的安全生产!风险抵押金在施工期!间发生生产》安全事故《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!和善后处理》所需资?金;未?发生生产安全事故】的风:险抵押金《及其银行同期利息】一并返还《具体办法由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门会同【。有关部门制定报同】级政:府批准后执》行,。
第三—章 建?筑工程参建各—方的安全责任
第!十条 建设单—位,应当在办理建筑工】。程施:工许可证前向—工程所在地的安【监机构办《理该建筑工程施工安!全条件的《。审,查监督手续未办理审!查监督手续或者【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不得颁发施—工许可证该工—。程不得?开工
】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条!件审查监督手续时】应当提交以下—文件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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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一)施工单位安【全生产组织管理保证!体系具体内容; !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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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二)施工单位安全生!产专项施工方案;】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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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。三)施工单位配套】。。使用的机械设备方案!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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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!他资料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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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一条 《。建设:单位:不,得干预施工单—位正:常,的生:产活动不得强行【指令:。购买或者《使用不符合安全、卫!生,要求的成品、半成品!、构配件《、建筑材料和安全防!护用具及机械设备】等产品或者指—定生产厂家、供应商!等
】 第十二》条 :建设单?位应当为工程项目】。的安全?。生产提供安全条件】并按规定将》所需安全生产费用】。列入工?程概算施工》单位:提取的安全生产费】用列入工《程造价在竞标时不】得删:。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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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 —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!、设计、施》。工单位提《供施工现场区域【内供水、《排水、供电、供气、!供热、电力和—。邮电通讯等地—下管线资料》相邻建筑《。物和构筑物、地下工!程的:有关资料并》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!。、准确、《完,整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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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有关技术要!。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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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。。。四条 建设》单位不得对勘—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工?程监理?等单位提出不—符合建?筑工:。程安全生产法律、】法规和?强制性标《准规定的要》求,。不得压缩合同—约定的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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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】条 建设单位在装】修过程中《涉及建筑主》体和承重结构—变,更的:。应,当在:。施工前委《托原设计单》位或具有相》应资质条件的—设计单位《提出设计方案;没】。有设计?。方案:的,不得施工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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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十六条 勘察单【位应当按照法律、法!规和工程建》设强: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为!工程项?目提供全《。面、:准确的勘察》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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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!条 设计》单位应?当按:照法:律、法规《和工程?建设强制性标准【、建筑工《程的:抗震设防要求和【。抗震设计规范—以,及本建筑工程—的具体特点和—实际情况进行设【计编制设计文—件设计?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!的防护、外》。。线电路防护》。、深基坑工》。。。程,等施工安全》的重点?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!件中注?明,并对防范生产安全】事故提出指导—意见
!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!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!、,设计:文,件向施工单位作【。出说明和技术交底未!达到要求的设计文】。件不:得交付使用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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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工程监理单》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!设计中的安全技术】措施或者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】符合:工程建设强制—性标准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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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—监理:单位在实施监—理过程?。中发现?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!应当要求施工单【。位整改;情况严重】的应当要求施工【单位暂时《停止施工并及时【报告: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!不整:改或者不停》止,施工的工程监—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!管部门报告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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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十九条《 施?工单位应《当持有?依法取得《的安全生产许可【证书否则不得从【事建:筑工程施工》活动
】
第二》十条 施工单位应!。当建立企业安—全生产保障体系建】立以施工单》位,主要负责《人为第一责任—人和各级管理人【员的安全生》产责任制《施工单位主要负【责人对本单位—的安全生产全面负】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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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一《条 :施工单位必须—设立安全《生产管理部门配备】与其经营规模相【适应的专职安全管】理人员并进》驻工程?项目:执,行安全检查》管理
】
第二十二条 !施工单位必须按【。照规:定使用安全措施费】用建:。立使用台帐提供【票据专?款专用不得挪作【它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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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位应—。当为施工人》员提供符合安全【、卫生标准》要求:的劳动环《境、作业条件—、,。安全防?护用:具及:机械设备等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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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 施工单》位,对本企?业年度内所》。承建的工程项—目应在施工企业安】全管理手册中如实记!录并由安监机构【逐一作出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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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四条 施】。工单位的主要负【责,人、项目负》责人、专职安全生】产管理人员应当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。。。或者其他有关部门】考核合格后》方可任?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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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位》应当对管《理人员和作业人员】每年至少进》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!。培训其?教,育,培训情?况记:入个人工作档—案安全?生产教育培训考【核不合格的人员不】得上岗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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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五条 施工单位【必,须为从?事危:险作业的人员办【理意外伤《害保险并支付保险】费;实行施工总承包!。的由总承包单—位支付保险》。费倘不能提》。供安全风险管理【和事故预防的保险】公司可?以委托合法》的建筑安全技术中介!服务组?织向建筑施》工企业提供安全服】务
第四【章 施工现》场安全管理
第二!十,六条 施工》现,场安全由《施工单位《负,责实行?施工总承包的工【程项目由总承包单】位负责分包单位向】总,承包单位《负责:服从总承包单—位对施?工现场的安全生【。产管理
!总承包单位和—分包单位应当—在,施工合同中明确安】全管: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!的安全责《任总承?包单位?和分包单位对分【。包工程?的安全生产承担连】带责任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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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七条 施工现场实行!以安全达标与文【明施工和《伤亡事故控制—指标为主《要,内容的?安全生产目标—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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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《。工单位应当根据工】程项目特点有—针对性的制定—安全生产目》标落实责任并采取措!。施控制人身伤亡事故!、火灾和机械设备】事故 ? : :
第!。二十八条 施工现】场应在入口处—等危险部位设置【明显的安《全警示标志应按规定!砌设施工围墙实【行封闭作业建筑【。。物四周按《规定使用密目安全网!封闭施工用》电采用?三,级配电、《TN-S接零保【护,。和两级?。漏电:保护系统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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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!根据工?程特点编制施工【组织设?计对:于专业性较强—的土方开《挖工程、基》坑支护与降》水工程、模板—工程、脚手》架工程、起重—吊,装,工程、爆破与拆除】工程、其他危—。险性较大的分部【分,项工程应当编—。制专项安全》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!案并附具安》全,验,算,结果经企业技术部】门审核和技术负责】人批准后由项目【总监理?工程师审查》签字认?可方可实施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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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位应当!在施工前对现—场作业人员进行【书面安全技术交【底 》
!第三十条 施工【单位必须采》购、租赁具有生产】许,。可证、产品合格证】的安全防护》用具、机《械,设备、施工机具【及配件使用前必须】经过检查、验收【其中施工起重机械】和整体?提升脚手《架、:模板:等,自升式设《备的使用应当—组织有关单位—验收或者委托具【有相应?。资质:的检测机构》检,测验收;《凡检测不合格—的不得投《。入使用;《在,。使用中必须进行【定期检?查凡检查不合—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施!工,单位必?须定期?对安全防《护用具及机》械设备进行》维修保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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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一条【 施工现场应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】检查制度发现隐【患立即?整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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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现场的安全】技术资?料应建档造册由专人!管,理做到完整、真实】
】
《 第三十二条 【。施工现场暂停施【工的应当做好安【全防护防护费—用由造成《停工的责任方—承担
】
第三》。十三条 施》工现场?。应,当建:立,和执:行防火管理制度【设置符?合消防要求的消【防设施并保持完【好的备用《状态在容易发—生火灾的部位施工或!者,储存、使《用,易燃:、易爆器材时—应当采取特殊的消】防安:全措施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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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位应—当采取控制》和处:理施工现场的各【种粉尘、废气、废】水、固体废物、噪声!、,振动和施工照明对】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!。措施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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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三十四条— :施工单位发生生【产安全事《故应当按《照,国家有关伤亡事【故报:告和调查《处理的规定及时【、如实地向负—责安:全生产?监督管理《的,部门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】有关部门报告;【特,种设备?发生事故的》。还应当?同时向?特种设备安全监督】管,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!的部门应当按照【国家有关《规定如实上报
】
实行【。施工总承包的建筑】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!责上报事故 — 《。
施【工单位?。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!场抢救?人员和财产采取有】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! :
第五章 —罚则
第三十五】条 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安监机?构工作人员有下列】行为之一《的根据建设工程安】全,生产管理条》例(以下简》称条例)第五十三】条之规?定给予降级或—者撤:职,的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照刑法有关】规定追究刑》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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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对》没有安?全施工措《施的建筑工程颁发】施工许可证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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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《发现:违,法行为?不,予,以查处?的; 》
!。(三)不依法履行监!督管理?职责:的其他行为 【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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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六,。条 建设单位未提】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!作业环境及》安全: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!根据条例第五—十四条?之规定责《令限期改正》。逾期未改正的—责令该建筑工程停】。止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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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七?条 建设《单位对勘《察、:设计、施《工、工程监理等单位!提出不符合安—。全生产法律、法【规和强制性》标准规定的要—求,:要求施工单位—。压缩合同规定的工】期,: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!给不具有相应资质】等级:的施工?单位的根据》条例第五十五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整!改处20《万元以上《50万元以下的【罚款;造成重大安全!。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!接责任人《员,依照:刑法有关规》定追究刑事责任;造!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
—。
《 第三十八条【 ,建,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!体或者承重结构变】更的装修工程,【没有设?计方案?擅自施工的根—据江西?省建筑管理条—例第四十三条之规】定责令改正处—50万元以上100!万以下的罚款;【房屋建?筑使:用者在装修过程【中擅自变动》。房屋建筑主体和【承重结构的责—。令改正处5万—元,以上1?0万元?以下的罚《款;造成损失的【依法承担赔偿—。责任:;,构成犯罪的》依,法,追,究刑事责任》
】 第:。。三,十九条 勘》察和设?。计单位未按照法【律、:法规和工《程建:设强制性标准进【行勘:察,。、设计的根据—。条,例第五十六》条之规定责令改正】处以10《万元以?上30万元以下罚款!;情节严重的—。责令停?业整顿建《议发证机关降—低,资质等级直至吊【销资质证书;—造,成重大安全事—故构成犯罪的对直】接责: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!规定追究刑事责【任;造成损》失的依法《承担:。赔偿责任 》。
第!四十条 《工程监理单位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根【据,条,例第五十七条之规】定,。责令限期改》正;逾期未改正【的责令?停业整顿并处10】万,元以上?。30: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情节严?重的建议发》证机关降低》资质等级直至吊销】。资,质证书?;造成重大安全事】。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!责任人员《依照刑法有关—规定追?究刑事责任;造成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偿责: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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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,一)未对施》工组织?设计中的安》全技术?措施或者专》项施工方案》进行审查的》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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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《发现安全事故隐【患未及?时要求施工》单位:整改或?者暂时停止施—。工的; 》 ,
《
(三【)施工?单位:。拒不整改或者不停】止施工未及时—向有关主《管部:门报告的; !
《
(四—)未:依照:法律、法规和工程】建设强制性标—准实施监理》的
】 ,
第四十一!条 :施工单位《未取:得建筑施工安全生】产许可证《擅自:从事建筑工程—施工活动的根据安全!生产许?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之!规,定责令停止施工没】收违法所得并—处10万元以上5】0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造成《重,。大事故或《者其他严重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】法,追究:刑事责任
!。
第四十【二条 施工》。单位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根》据条例第六十二条】之规定责令限期改】正;逾期未改正的】责令停业整》顿依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!关规定处《以罚款;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】构成犯罪的对直接】责任:人员依照刑法有【。关规定?追究刑事责任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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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未设置安全!生产管?理机构配《备专职安《全生产管理》人员或者《分部分?项工程施工时—。。无,专职: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】现场监督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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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?)施工单位的主【要,负责人?、项目负责人、专职!安,。全生产管理人员【、作业人员或者特种!作业人员未经—安,全教育培训或—者经考?核,不,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!的,; ?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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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未在—施,。工现场?的危险部《位,设置明显《的安全警示标志【或者未按照国家【有关:规定在施工现—场设:置,消防通道、消—防水源?、配:置消:防设施和《灭火器材的;—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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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未按照【规定在施工》起重机械和整体提】升脚手?架、模板等自升【式架设?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!的;
! :。
(五》)未向作业人员提】供安全防《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!装,的; 【
【(六)使用国家明令!淘汰、禁止使用【的危及施工安—全的:工艺、设备、材料的!
【。
第四十!三条 施工》单位挪用列入—建筑工程概算的【安全生产作业环境】及安全施工措施【所需费用的根据【条例第六十三条【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!处挪用费用20%】以上50%以下的】罚款;造成损—失,。的依法承担赔偿【责任
】
第四》十四条 施工单【位有下列行》为,之,一的根?据条例第六十—四条之规定责令【限期:改正;逾期》未改正的《责令停业整》顿并处以5万元以】上,。10万元以下的【罚款;造成重大安】全事故构成犯罪的】对直接?责,任人员依照刑法【有,关,规定追究《刑事责?任
【
(一)施工前未!对现场作业》。人员进行安》全技术交底》的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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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!在,城市市区《的建筑工《程的施工现》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!; 》
】(三)在尚未竣工的!建筑物内设》置员:工集体?宿舍:的;
】
(【四)未对因建设工】程,施工可能造成损害】的毗邻?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和地下管》线,采取专项《防护措施的 —。
【
?施工单位《。有前款规定第—(四)项行为—。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?赔偿责任 !。
— 第?四十: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根据】条例第?六十五条之规定【责令限期改》正;逾期未改正的】责,。令停业整顿并处10!万,元以上30万元【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!重的责令停业整【顿,建,议发证机关降—低资质等级直至吊】销资质证书;造【成重大安全事故构】成犯罪?的对直接责任人员】依照刑法有关—。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】;造成?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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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安全防护!用具、机械设备、】施工机具及配件【在进:入施工现场前未【经查验或者》查验不合《格即投入使用的;】 , ?
】(二)使用未经验】收或者验收不合格】的施工起重机械【和整体?提升脚?手架:、模板等自升—式架设设施的; 】
】
(三》)委托不具有—。相应资?质的单位承担施【工现场安装、拆卸施!工起重机《械和:整体提升脚手架【、模板等自》升式架设《设施的; —
》
》(,。四)在?施工组织设》计,中,未编制安全技术【措施:、施工现《场临时用《电方案或者专项施】。工方案的《。 :
【
第》四十六条 施—。工单位的《。主要:负责人、项目负责】人未履行《安全生产《管理职责的根据条】例,第,。六十六条之规—定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未:改正:的责令?施工单位停》业整:顿;造成重大安全事!故、重大伤亡事【故或者其《他严重后果构成【。犯罪:的,依照刑法有》关规定追《究刑事责任
【
《
施工?。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、!项目负责人有前【款违法行为》。尚不够刑事》处罚的处2万元以】上2:0万元以下的罚款】或,者按照?。管理权限给》予撤:职处分;自刑罚【执行完毕或》者受处分之日—起5年内不得担【任,任何施工单》。位的主要负责人【、项目负责人 】 :
?
《 第四十七条【 ,本办:。法规定的行政—处罚,?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。依法决定
【 ,
有关法—律,、行政法规对建筑】工程安全生产方【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!政,处罚的机关》另,有规定的,从其【规定 《。
第?。六章 附则
】第四十八条 市政基!础设施?工程的安全生产【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!执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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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四十九条 —本办法具体应用【中的问题由市—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解释《。 ,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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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!2009年》1月1?日起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