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, 萍乡市建》筑工程安《全生产监督管理【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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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第48—号
《 颁布?。日期2008-11!。-,02
实施日!期200《9-01-01
】
第《一章 《总则
第一条 为!了加强全市建筑工】程安:全生产监《督管理规范建筑工】程参建各方》责任主体的安—全生产行为》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建筑法—、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安全—生产法、安全生【产许可证《。条例和建设工程【。安全生产管理条【例等有关法律法规】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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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 在本市!行,政区域内《从事建筑工程的新】。建、扩建、改建和】。拆,除等有关《活动及?实施对建《筑工程安《全,生产的监督管—理必须遵守本—办法
】 , 本办》。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!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!属设施的建造和【与其:配套的线《路、管道、设备的安!装工程及《装修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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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!产必须贯彻“安全】第一预防为主”的】方针坚持管》生产必须管安—全和谁主管、谁负责!的原则 》
【。 第四条 鼓励【建筑工程《安全生产的科学【技术研究推》广使用?先,进技术改《。进安全防护设—施促使建筑》工程安全《生,产管理向规范化、标!准化和科学》。化目标?发,展提高?建筑:工程安全生产和文】明施工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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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条 建立安全—施工生产评优创先机!制对在?安,全生产工作中—作出贡献《的企业和有关人员给!予表彰奖励 【
:。第二章 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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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市建设】行政主?。管部:门对全?市的建筑工程—安全生产实》施统一监督管理县】、区(含《萍乡经?济开发区下同)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对所管辖建—。筑工:程安全生产实施【监,督管理
》
专》业建筑?工程安全生产的监】督,管理由交通、水利】等有关部门按各【自职责分工负责【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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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依法接受同级人】民政:府安全?生产:监,督,。。管理部门对建筑【工程安全生产的【指导 —
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设立的建》筑工程安全生产【监督管理《机构(以下简—称,安监机?构)负责建筑工【程安全生产的日【常监:督管理工作监督【管理经费由同级【。财政解决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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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七条 市、》。县(区)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对建筑工》程安全生产管—理,的主要职《责是
】。
(一)贯彻【。国家、省、市有【关建筑工程安全生】产的法律法规—和政策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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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(二)?制定辖区内建—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!的中:、,长期规?划和近期目》标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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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《)监督管理辖区【内建筑工程方面【的安全生产》工作;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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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四)建立建筑工程安!全,生产的?监督:管理体?系制: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!监督管理制度指【导和管理安》监机构的工作; !。 ,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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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将》新建、扩建和改【建工程项目的有【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!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!。生产监督管》理部:门; ?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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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—。)对辖区内的施工】现场:实施安?全监督对单位工程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!产评价?并记入施工企—业安全管理手册中;!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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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七)负责辖》。区内:建筑职工因工—伤亡的统《计和上报《工作:掌握和发布》建筑安全动态; 】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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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!法,律法规规定的其【。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!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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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! 安监?机构应当配》备相:。应的:具有专业技术职称】的土建、电气—、机械?等,。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!
】 第九条 》建立施?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!抵押金?制度施工单位按国家!规,。定交纳的安全—生产风险抵》。押金在施工期间【。发,生生产安全》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!救灾和善《后处理所需资金【;未:发生生?产安全事故的风【。险抵:押金:及其银行《同期利?息一并返还》具体办法由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!定,报同:级,政府批准后执—。行
第三【章 建筑工程参建各!方的安全责任
第!十条 建设单位【应当在办理建筑工】程施工许可证前向】工程所在地的安监】机构:办理该建《筑工:程施工安全条件【的审:查监督手续未办理】审查监督手续—或者审查不合格的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!证该工程不得开【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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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】位办理?。安全条件审》。查监督?手续时?应当提交以下—文件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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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施】工单位安全》生产组?织,管理保证体系具体】内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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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二)施工《单位安全生产专项】施工方案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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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施工单位!配套使用的机—械,设备方案;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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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四)法律、》法规:、规章?规定的其《他资:料 《
】 第十《一条 建设单—位不得干《预施工单《位,正常的生产》。活动不得《强行:指令购买或者使用】不符合安全、—卫生要求的成品、】半成品、构配件、建!筑材料和安全防护】用具及机《械设备等产品—或者:指定生?产厂家、供应商等 !
》
, 第十二条 建】设单位应当为工程】项目的安全生—产提供?安,。全条件并按规定【将所需安全》生,产费用列入工程概】算施工单位提取的安!全生产费《。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!标时不得《删减
!。 第十三条 【建设单?位应当向勘察、【设计、施工》单位提供《施工现?。场区:域内供水、排—水、供电、供气、】供,热、电力和》。邮,电通:讯等地下管线资料相!邻建筑物和构筑【物、地下工程—的有关资料并保证】有关资料的真实【、,。准确、完《整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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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有关技术】。要求
! 第十四条— 建设单《位不得对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!。等单位提出不符【合建:筑工程安全生—产法律、法规—和强制性标准规【定的要求不得—压缩合?同约定的工》期
》。
》第十:五条 建设单—。位,在装修过程中涉【及建筑主体和承【重结构变更》的应:当在施?工前委托原》设,计单位或具有相应】资质条件的设—计单位提出设计方】案;没有《设计方案的不—得施工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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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六条 勘】察单位应当按照法】律、法规和工程建】。设强制性标准进行】勘察为工程项目【提供全面、》准确的勘察》文,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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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七条: 设计单位—应当按照法律、法】规和工程建设强制】性,标准、建筑工程的抗!震设防要求和抗震】设计规范以》及本建筑工程—的具体特《点和实际情况—进行设计《编制设计文件设计单!位应当对地下管线】的防护?、外线电路防护、深!基坑工程等施工安全!的,重点:部位:和环节在设计文【件中注?明并对防范》生,产安全?事故:提,出指导?意,。见 :
施工】单位作业前设计单】位,应当就设计》意图、设计文件【向施工单位作出【说明和技术》交,底未达到《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!交付:使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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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八》条 工程监理单【位应当审查施工【组,织设计?中,。的安全技术措施【或者专项施工方案】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!制,性标准
【
工程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!过程中发现存在【安全事故隐》患的应当《要求施工单》位,整改;情况严重【的应当要求施—工单位暂时停止施】工并:及时报告建设—单位:施工单?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!止施工的工程监【理单位?应当及时《。向主管部门报告 !
】
第十九条 !施工单位应当—持有依?法取得的安全—生产许可证书否则不!得从事建筑工程【施,工活动
】。
? 第二十条》 施工单位—。应当建立企业安全生!产保:障体系建立以—施工单位《主要负责人为第一】责任人和各级管【理人员的《安全生产责》任制施工单位主【要负责人对本单【位的安全生》产,全面负责
!
第二十一条! ,施工:单位必须《设立安全《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!其,经营规模相适应的】专职安全管理—人员:并进驻工《程项目执行安全检查!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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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!位必须按照规定使】用安全措施》费用建立使》用台帐提供票—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!它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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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【位,应当为施工人员提】供符合安全》、卫:生标准要《求的劳?动,环境、作业条件、安!全防护用具及机械】设备等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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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】。 施工单位对—本企业年度》内所承建的工程项】目应在施工企—业安全管《理,手册中?如实记录并由安监机!构逐:一作出评价》
《。
《 第二十四条— ,施工: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】、项:目负责人、专职【安全生产管》理人员?应,当经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或者其】他有关部门考—核合格后方可任【职
《
《施工单?位应当对管》理人员和《作业人员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!教,。育培训情况记—。入个人工作》。。档案安全生产教育】培训考核不合格的】人员不?得,上岗:。
【。
第【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!必须:为从:事危:险作业的人员办【理意外伤害》保险并支付保险费;!。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!总承包单位支付【保险费倘不能提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!故预防的保》险公司可以委—。托合法的建筑安全技!术,中介服务组》织向建筑《施,工企业提供》安全服务
】第四章 施工—现场安全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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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》条 施工《现场:安全:由施工单位负责【实行施工《总承包的工程项【目由总承包单位【负责分包《单位向总承包—单位负责服从—总承:包单:位对施工现场—的安:全生产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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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—。承包单位和分包单】位应当?在,施工合?同中:明确:安,。全管理范围》承担: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!总,。承包单位和》分包单位对》分包工程的安—全生:产承担?连带责任 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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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!施工现场实》行以安全达标与文】。明施工和伤亡事【故控制指标为—主要内容的》安全:生产目标管理
】。
施工单位!应当根据工程项目】特点有针对性的制】定安全?生产目标《落,实责任并采取措施控!制人身伤亡事故、火!灾和机械设》备事故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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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八条 施》工现场应在入口【处等危险部位设【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!志应按规定砌设施工!围墙实?行封闭?作业建?筑物四周按》规定使用密目安全】网封闭?施工用电采用—三级配电《、T:N-S接零》保护和两级》漏电保护系》统 :
《
第二十九】条, ,施工单位应当—根,据工:。程特点?编制施工组织设计】对于专业性较强【的,土方开挖工程、基】坑支护与《。降水工?程、模板《。工程、脚手架工程、!起重吊装工》程、爆?破与拆除《工程、其他危险【性较大的分部—分项工?。。程应当编制专项安】全施工组织设计【或者方案并附具【安全验算《。结果经企业技术部】门审核和技术负责人!。批准后由项目—总监理?工程师?。审查签字认可—方可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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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位】。应当在施《工前对现场作—业人员?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!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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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三十条 施工单】位必须采《购、租赁具》有生产许可证、产品!合格证的安全防护】用具、机械设备、施!。工机具及配》件使用前必须经过】检查、验收》。其中施?工起重?机械和整体提—升脚手?架、模板等自—升式设?备的使用应当组织】有关单?位验收?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!。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验!收;凡?检测不合格的不得】投入使用《;在使用《中必:。须进行定期检查凡检!。查,不合:格的不得继续—使用施工单位必须】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!及机械设《备进行维修保养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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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一条 施工】现场应当建》立安全生《产的检查制》度发现?隐患立即整》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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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现场的!。安,全技术资《料应:。建档造册由专人管】理做到完整》、真:实,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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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二条 施工》现场暂停施工的应】当做好安全》防护防护费用由造】成,停工的责任方—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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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三十三条《 施工现场应当【建立:和执行防火管理【制,度设置符《合消防要《求的消防设施并【保持完好的》备用状态在容易发】。生,。火灾的部位施工或者!储存、使用易燃、易!爆器材时应当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!措施
》。
《施,工单位应当采取【控制和处理施—工现场的各》种粉尘、废气、废】水、固?体废物、噪声、【振动和施工照明对环!境的污染和危—害,的措施 】
— 第三十四条【 施工单位—发生生产安》全事故应《当按:照国家有关》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!处理的?。规定及时、》如实地向负》责安全生产》监督管理的》部门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或者其他有关部】门报告;特种—设备:发,。生事故的还应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!全,监督管理部门报【。告接到报告的部【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如实上报 【
实【行施工总《。承包的?建筑工程由总承包单!位负责?上报事故《 ?
?
《
施工单《位应当妥《善保护事故现—场抢救人员和财【产采取有《效措施防止事—故,。。扩,大
第五章】 罚则
第三十】五条 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!工作人员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根据建设工!程安全生产管理条】例(以下简》称条例)第五十【三条之?规定给予降》级或者撤职》的,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》依照刑法《有关:规定追究刑》事,责任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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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对没【有安全施工措—施的建筑《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!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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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—)发现违法行为不予!以查处的; —
【
(三)不】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!责,的其他行为》 《 ,
《
第》三十六条 建设单】位未提供建筑—。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!境及安全施工措施】所需费用《的根:据条例第五十四条】之,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!期未改正《的责令该建筑工程停!止施工
!
第三十七条】 建设?单位:对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:、工程?。监理等?。单,位提出不《符合安全生产法律】、法规和强制性标】准规:定的要求,》要求施工《单位压缩合同规定】的工期,或者将【拆除工程《发包给不具有—相应资质等级—的施:工单位的根据条例】。第五十五条之规定】责令限期整改处2】。0万元以上5—0万元以下》的罚款?;造成重大安全【事故构成犯》罪的对直接责—任人员依照刑法【。有关规定追究—刑事责任;造成损】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责,任
】 第?三十:八条 建设单位【对涉及建筑》主体或者承重—。。结,构变更的装修—工程,没《有设:计,。方案:擅自:施工的根据》江西省建《筑,管理条例第四十三】条之规定《责令改?正处5?0万元以上10【0万以下的罚—款;房?屋建筑使用者在装】修过:。程中: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!体和承重结》。构的责令改正—处5万元以》上1:0万元以《下的罚款《;造成?损失的依《法承担赔偿责任;】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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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九条《 勘察?和设计单《位未按照《法,律、法规和工程【。建设强制性标—准进行勘《。察、设计《的,根,据条例第五十六【条之规定责令改正】处以10万元以上3!0万元以下罚款;情!节严重的责令停【业整顿建议发证机】关降:低资质等《级直至吊销》。资质证书;造成重】大,。安全事故构成犯【。罪的对直接责—任人员依《照刑法?有关规定追究—刑事责任《;造成损失的依【法承担赔《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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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十条 工程监理【单位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根据条例第】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!。。限期: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!责令停?业整:顿并处10万—元以上30万元以下!的罚款;情节严重】的建议发证机关降低!资质:等级:直至吊销资质证书;!造成: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!罪的对?直接责任人员—依照刑?。。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!责任;造成损失的依!。法承担赔偿责—任:
】
(一)未—对施工组《织设计?。中的安?全,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!。工方:案进行审《查的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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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发】现安全事故隐患【未及时要求施工单】。。位整改或者暂时停】止施工的;》。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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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三)施工》单位拒不《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!未及时向《有关主管部门—报告的; 】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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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未依照【法律、法规和工【程建设?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!的 》
】 第:四十:一条 施工单位【未取得建筑施工【安全生产许》可证擅自从事—建筑工程施工活【动的根据安》全生: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!条之规定责令停止】施,工没收违法》所得并处1》0万元以《。上50万元以下的罚!款;造成重大事故】或者其他严》重后果?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?事责: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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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。二,条 施工单位有【下,列行:为之一的根据—条例第六十二条【之,规定责令限期改正】;逾期未改正的【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!华人民共和国安【全生:产法的有关规定处】以罚款;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】构,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!人员依照刑》。法有关规定追究【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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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】)未设置安》全生产?管,理,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!。产管理人员》或者分部《分,项工程施工》。时无专职安》全,生产:管理人员现场监【督的; 】
(】二)施工单位的【主要负?责人:、项:目负责人、专职安】全生产管理人员、】作,业人员或者特种作】业人员未经安全教】育培训?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!从事相关《工作的; 】。
(!三)未?在施:工现:场的危险部位设【。置明显的安》全警示标志或者【未,按照:国家:有关规定在施工现】场设:置,消防:通道、?消防水源、配—置消防设《。施和灭火器材—的;: ?
《
》(四)未按照—规定在施工》。起重:机,械和整体提升—脚手架、模》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!验收:合格后登记》的,; :
】。
(五)未向作!业人员提供安全【防护: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!的;:
!
(六)使用国!家明令淘汰、禁止使!用的危及施》。工安全的工》艺、设备、》材料的 —
《
《 , 第四十三条 【施工单位挪》用列入建筑工程概】算的安全生产作【业环境及安》全,。施工:措施所需费用—的根据条《例第六十三条之【规定:责令限期改正—处挪用费用2—0%以上50%以下!。的罚款;造》成损失的依法—承担赔偿责》任 :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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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《十四条 施》工单位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第!。六十四条之规定【责令限期改正—。。;逾期未改》。正的责令停业整【顿并处以5》万元以?。上10万《元以下的罚款;造】成重大安全事故【。构成犯?罪的对直接责任人】员依:照刑法有关规定【追究刑?事责任
!。
(一《)施工前未对现场作!。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!交,底的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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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二)在?城,市市区的建筑工程】的,。施工现场未》。实行封?闭围挡的; —
【
(》三)在尚未竣工的建!筑物内?设置员工集体—宿舍的;《 ,
【
(》四)未?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!能造成?损害:的毗邻建筑物、构】筑物和?。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!护措:施的 —
施工!。单位有?前款:规,定,第(四)项行为造成!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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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五条 施《工单位?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根》据条例第六十五条之!规定责令限期改正】;逾期未改正的责令!停业整顿并处—10万元以上30】万元以下的》罚款;情节严重的责!令停:业整顿建议发—证机关降《低资质等级直—。至,吊销:资质证书《。。;造成?重大安?全事故构《成犯罪的对》直接责?任人:员依照刑法有关【规,定追究刑事责任【;造成损失》的依法承《。担赔偿责任
】
(一)安!全防护用具、—机械设备、施工机具!及配件在进入—施工现场前未经查】验或者查验》不,合格:即投入使《用,。的;
】
(【二)使用未经验收】或者验收不》合,格的施工起重机械】和整体提升脚—手架:、模板等自》升式架设设施—。的;
!。。
(—三)委托不》具,有相应资《。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!场安装、《拆卸:施工起重机械和整】体提升脚《。。手架、模《板等自?升式架设设施的;】
!
(四)在【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!制安:全技术?措施、施工现场【临时用电方》案或者专《项施:。工方案的 】
】 ,第四十六《条, 施工单位的主要】负责人、项目—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!产管理职责的—根,。据条例第六十六条之!规定责令限期改正】;逾期?未,改正的责令》施工单位停业—整顿;造成重大安全!事故、?重大伤亡事》。故或者其《他严:重后果构《成犯罪的依照—刑法有关规定追究】刑,事责任
【
施工单—位的:主,要,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!有前款违《法行:为,尚不:够刑事处罚的处【2万元以上2—0万元以下的—罚款或?者,按照管理权限给【予,撤职处分;自刑罚】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!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!任任何施工单—。位的主要负责人、】项,目负责人 —。
—
第四十七!条 本?办法规定的》行政处罚,由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决定?
【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!对建筑?工程安全《。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!。实施行?。。政处罚?的机关另有规定的】,从:其规定
【第六:章 附则
第四!十八条 市政—。基础设施工》程的安全生产监【督管理参照本办法】执行
《
第【四十九条 本办法】具,体应用中《。的问题?由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解】释
》
《 第五十条 本办法!自2:009年1月1日】起施行?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