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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萍乡市》建筑:工,程安全生产监督【管理办法 】 文号第48—号 颁—布日期2008-】11-02》 ? 实施日期200】9,-,01-01 — , 第一《章 总则 第】一条 为了》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!全生:产监督管《理规范建筑工程【参建各方责任主体】的安:全生产?行为根据《中华人?民共和?国建筑法、中华人】。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!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!。例和建设工》程安全生产管理【。条例:等有关法律法规结】合本市?实际制定本办法【 ! 第二条 在本【市行政区《域内从?事建筑工程的新建】、,扩建:、改建和拆》。除等有关活动及【实施对建筑工—。程,安全生产的监督【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!   】  本办《法所称建筑工程是】指各类?房屋建?筑及其?附属:。设施的建造》和与其配《套的线路、管道、】设,备的安装工》程及装修工程 】。 : 第三条! ,建筑:工程安?全生产必须贯彻【“安:全第一预防》为主”的《方针:坚,持管生产必须管【安全和?。谁主管、《谁负责的原则 】 【 第四?条 鼓励建筑—工程安全生产的科】学技术研究推—广使用?先进技术《改进安全防护设施促!使建筑工《程安全生产管理【向规范化、标准【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!提高建筑工程安全】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! ! 第五条 建—立安全施工生产【评优创先机制对在安!全生产工作》中作出贡献的—企业和有关人员给】予表彰奖励   !第二章? 监:督管理 第—六条 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对,全市:的建筑工程》安全生产实施统一】监督管理县、区(含!萍,乡经济开发》区,下同)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对所管辖建筑!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!督管理 《    专业建】筑工程安全》生产:的监督管理由交【通、水利等》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!分工负?责 —   《 建?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依法《接受同级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】。监督管理部门对建】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指!导 ? :    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!立的建?筑工程安全生产【监督管理机构(以】下简称安监机构)】负责建筑工程安全】生产的日常监督管】理工:作监督管理经费由】同,级财政解决 — 【 》第七条 市、—。县(区)建设—行,政主管部门对建【筑工程?安全:生,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!    】(一)贯彻国家【、省、市《有关建筑《工程安全《生产:的法律法规》和政策?; 】   (—二)制定辖区—内建筑工程安—全生产管理的中、长!期,规划和近《期目标; !    【(,三)监督管》理辖区内《建筑工程方面—的,安全生产工作; 】 ?    】(四)建立建筑工】程安全生产的监【督管理?体系制定建筑—工,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!。制度指导和》管理安监机构的工作!; 》。  《  《(五)?将新建、扩》建和改建工程项【目的有关资》料的:。。主要内容抄送同级】人民政府安全生【产监督管理部门; ! , :。 :    (【六)对辖区内的【施工现?场实施安全监—督对单位工程施工】现,场进行安全》生产评价并记—入施工企业》安,全管理手册中—; —    — (七)负责—。辖区内建筑职工因工!伤亡的统计》和上报工《作掌握和《发布:建筑安全动态; 】    ! (八)法—。律法规规定的其他】建筑安全生产管理】职责 ?。。 】 : 第?。八条 安监机构【应当配?备相应的具有专业】技术职称的》土建、电气、机械等!专,业人员?并持证上岗 ! 第—。九条 建立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】风险抵押金》制度施?工单位?按国家规定交纳【的安全生产风险【抵押金?在施工期间发生【生产安全事故的【转作事故抢险救灾】和善后处《理所需资金;未【。发生生?产安全事故的风【。险抵押金及其银行】同期利息《一并返还具体—办法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制定?报同级政府批—准后执行   第!三章 ?建筑:工程参?建各方的安全—责任 ? ,第十条? ,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!建,筑工:程施:工许可证《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安!监机:构办:理该建筑《工程施工安》全条件的审》查监:督手续?未办理审查》监督手续或者审【查不:合,。格的建设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不?得颁发施工》许可证该工》程不得开工   ! 建设《单位办理安全条件审!查监督手《续时应?当提交以下文件【 《    — (一《)施:工单位安全生产【组织管理保证体系具!。体内容; 》 —   (二)】施工:单位安?全生:产专项施《工方案; 【 ?    》 (三)施工单【位配套使用》的,机械设备方》案;: —    (四】。)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规定》的其他资料 【 :。 !第十一条 建设【单位不得干预施工】单位正常的生产【活,动不得强行指令购买!或者使用不符合【。安全、卫生要求的】成品、半成品、构】配件:、建筑材料和—安全防护《用具及机械设—备等:产品或者指定生【。产,厂家、供应商等【 — 第十二条 】建,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!目的:安全:生,产提供安全条件并按!规定将所需》安全:生,产费用?列入工?程概:算施工单位》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!列入工程《造价在竞《标时不得删》减 ? 【第十三条 》建设单位《应当向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单位提供—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!、排水、供电、供】气、供热、电力和】。邮电通讯等地—下管线?资料相邻建》筑物和构《筑物、地下工程的有!关资料并保证—有,关资料的真实、【准确、完整满 】 足有关技—术要求 》 第十!。四条: 建设单位不得对】勘察、设计、—施工、工程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】符合建?筑工程安全生产法】律、法规和强—制性标准规定的要】求不:得压缩合同》约定的工期 】。。 ? : 第:十五条? 建设?单位在?装修过程中涉及建】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!更的应当在施工前】委托原设计》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!条件的设《计单位提出》设计方?案,;没有设计方—案的不得施工 】。 ? 第十—六条 ?勘察单位应》当按:照,。法律、法规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准进行?勘察为工程项目提】。。供全面、准》确的勘察文件 】 》 第十七条 【 设计单位》应当按照法》律、:法,规和工程建设—强制:性标:。准,、建筑工程的—抗震设?防要求和抗震设【计规范以及》本建筑工程》的具:体特点和《实际情况《进行设计《编制设?计文件设计单位【应当对地下管线的】防护、外线电路防护!。、深:基坑工程等施工安】全的重?点部位和《环,节在设计文件中注】明并对防《范生产?安全事故提》。出指导意见》    —。 施工单位作—业前设计单位应当】就设计意图、—设计文件《。向施工单位》作,出说明和技》术交底未达到要【求的设计文件不【得交付使《用 】 》 第十八条 —工程监理单位—。应当审查施》工组织设计中的【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!项施工方案》是否符合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 ?   ? 工程监理单位在】实,施监:理过程中发现—存在:安全事故隐患的【应当要求施工单【位整改;情况严重的!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!时,停止施工并及时报】告建设单位施—工单位拒不整改或】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!监理单位应当及【时向:主管部门报告 】 《 》。 第十九条 施!工单位应当》持有依法取》得,的安全生产许可证】书否:。则不:得从事建筑》。工程施工活》动 — 《第二十?条 施工单—位应当建立企业安全!生产保?障体系建《立以施?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!第一责任人和各级管!理人员的《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!单位主要《负责人对本单位的】。安全:生产全面负责—。 【 第二十一条【 施工单位必须设立!安全生产《管理:部门配备《与其:经营规模相适—。应的专职安全管【。理人员并进驻工【程项目执《行安全?检查管理 】 》第,二,十二条 《施工:单位必须按照规【定使用安全措施费】用建立?使,用台帐提供票—据,专款专用《不得挪作它用— ,  ?  施工单位应】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!合安全、《卫,生标准要求的劳动】环境、?作业条件、安—全防:护,用具及机械设备等 ! 《 : ? 第二十三【条 :施工:单位对本《企,。业年度内所承建的】工程项目应在—施工企业安全管理】手册中如实记录并】由安监?机构:逐一作出评价 】 ? 第二十【四条 施工单位的】主,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!人、专职安》全生产管《理人员应当经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或,者其:他有关?部门考核合》格后方可任》职    施!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!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!少进行一次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】其教育培训》情况记入个》人工作档案安—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!不合格?的人员不得上—岗 : 》 : 第二【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!须,。为从事危险作业的】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!险并支付保险费;实!行施工总承包的由】总承包单《。位支付保险费倘不能!提供安全风险管理】和事故预防的保【险公司可以委—托合法的建筑安全】技,术中介服务组织向建!筑,施工企业提》供安全服务》   第四章 施!工现场安全管—理 第二十六条 !施工:现场安全《由施工单位负责【实行施?工总承包的工—程项目由总承包单】位负责分《包单位向总》承包单位负责服【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!现场:的安全生产管理 !   总承包单】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!施,工合同中《明确安全管理—范围承担各》。自相应的安》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和!分包单位对》。分包工程的安全【生产承担连带责任】 】 第二十】七条 ?施工现场《实行以安全达标【。与文明?。。施工和伤亡事故控】制指标为主要—。内容的安全》生产目?。标管理    ! 施工单《位应:当根据工程项目特】点有针对性》的制定安全生产【目标落实责任并采取!措,施控制人身伤亡事】故、火灾和机—械设备事故 ! !第二十八条 施工】现,。场应在入口处等【危险部位《。设置明显的》安全警示标志应按】规定砌设施工围墙实!。行,封闭作业建筑物四周!按规定使用密目安全!网封闭施工用电采】用三级配电、TN】-S接零保护和两】级,漏电保护系》统 《。 :。 第二—十九条 《施工单?位,应,。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!施工组织设计对【于专业性较》强的土方开挖工程】、基坑支护与降【。水工程、模》板工程、脚手架工程!、起重吊装工程、爆!破,与,。。拆除工程、》。其他危险性较大的】分部分?项工: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!施工组织设计或【者方案并附具安全验!。算结果经企业技术部!门审:核和: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!项目总监理工程【师审查签字认可方】可实施 《    》 施工单《位应:当在施工前对现场作!业人员进《行书面安全技术交】底 : 《 : : 第三十条】 施工?单位必须采购、租】赁具有生产许可证、!。产品合格《证的安全《。防护用具、机械【设备、施工机具及配!件使用前必须经【过,。检查:、验收其《中,施工起重机械和整】体提升脚手架、【模板等?自升式设备》的使用应当组织有】关单位?验收或者委托具【有相应资《质的检?测机构检测验收【;凡检测不合格的】。不得投入使》用;在使用中—必须进行定期检查】凡检查?。。。不合格?。的,不得继续使用施工单!位必须定期对安全】防护用具及机械设】备进行维修保养 】。 】第三十一条 施【工现场应《当建立?。安全生产《的检查?。制度发现《隐,患立即整改 【   ? 施工现》场的安全技术—资料应建《档造册由专》人管理?做到完整、》真实 ? 》 ,。 ?。。 ,。 , 第三十二条 【施工现场暂停施【工的应当做》好安全防护防护【费用由造成停工的责!任方:承担 】 第三十三【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!立和执?行防火管理制度【设置符合消防—要,求的消防设施—并保持?完好:的备用?状态在容易发—生火灾的部》位施工或者储存【、使用易燃》、易爆器材时—应当采取特殊—的消:防安全措施》 ?   施工单位应!当采取控制和处【理施工现《场的各?种粉:尘、废气、废水、固!体废物?、,噪声、?振动和施工照明【对环境的污染—和危害的措施 ! ? : 第三【十四条 施—工单位发生生—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!国家有关伤亡事【故报告和调查—处理的?规定及时、》如实地向负责安【。全生产监督管理【的部门、《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或者其他有》。关,部门:报告:;特种设备发—生事故?。的还应?当同时向特》种,设备安全监督管理】部门: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!应当: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如实上报— ?  : :。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!筑工程由总承包单位!负责上报事故 【 《    施工】。单位应当《。妥善保?护事故现场》抢救人员和财产采】取有效?。措施防止事故—扩大:   第》五章 ?罚则 第三十【五条 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!工作人员有下—列行为?。之一的根据建设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!例(以下《简称条?例):。第五十三《条之规定《给,予降:级或:者撤职的行政—处,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照刑法【有关规?定追究刑事责—任    (!一)对没有安全施工!措施的建筑工程颁发!施工许可证; ! ?    《 , (二?。。)发:现违法行为不—予以查处《的; ? ?   》 (三)不依】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!的其他行为》 《 【 :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!位未提供建筑工程安!全,生产作业环境—。及安全施工措施【所需费用的根据条例!第,五,十四条之规》定责令?限,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!责令该建筑工—程停止?施,工 《 《 :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!位,。对,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工程监理等单【位提出不符合安全】生产法律、法规和强!制,性标:准规定的要》求,: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!同规定的工期,或者!将拆除工程发包【。。给不具有相应资【质等级的施工单【位的根?据条例?第五十?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!整改处20万元以】上50万元以下【的罚:款;造?成重大安《全事故构成犯—罪,的对直接责任人【员依照刑《法,有,关规定追究刑事【。责任;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担赔偿责任【 ? 第三十!八条: 建设单位对涉及】建筑主体或者承重】结构变更的装修工】程,没有设计—方案擅?自施工?的根:据江:西省建筑管理—条例第?四十三?条之规定责令改【。正处50万元以上】100万以下—的,罚,款;房屋《建筑使用者》在装修?过程中擅《自变: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!重结构的《。责,令改正处5万元【以,上10万元以—。下的:罚款;造《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,偿责任;构》成犯罪的《。依法:追究刑?事责任 】 , , 第三十九条 勘!察和设计单位未【按照法?律、法规和工程【。建设强?。制性标准进行勘察、!设计的根据条例第】五十六?条之规定责令改【正处以10》万元以上30万【元以下罚款》;情节严重的责令】停业整顿《建议发证机》关降:低资质等级直—。至吊销资质证—书;造成重大—。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!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!刑法有关规定追究】刑事责?任,。;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。担赔偿责任 【 : ? 第?四,。十条 ?。工程监理《。单位有下列行—为之:一的根据条例第五】十七条之规定—责令:限期改正《;逾期未改正的责令!停业整顿并》处10万元以—上30万元以—。下的:。罚款;情节》严重的?建议发证机关降【低资质等《级直至吊销资质【证,书;造成重大安全事!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!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!关规定追究刑事责】任;:。造成损?失的依法《承担:赔偿责任: —  ? , : ,(一)未对施工组织!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!施或者?专,项施:工方案进行审—查的; 《 ?   》 ?(二:。)发现安《全,事故隐患未及时【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!者暂时停《止施工的; — 》    (三】)施工单《位,拒不整改或者不【停止施?工未及时向》有关主管部门—报告的; !。    【(四)未依照法律】、法:规和工程《建设强制性标准实】。施,监理的 》 ! 第四十》一条: ,施工单位未取得【建筑施工安全—生产许?可证擅自从》事建筑工程施—工活:动的根据安》全,生产许可证条—例第:十九:条之规定责令停【止施工没收违—法所得?并处10万元—以上50万元以【下,。的罚款;造成—重大事故或者—其他严重后果—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—。 【第四:十二条?。 ,。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根《据条例第《六,十二条之规定责令】限期改正;逾期未】改正:的责令停业整—顿依照?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】全生产?法的有关《规定处以罚款—;造成重大》安全事故构成犯罪】的对直接《责任人员《依照刑?法有关规《定追究刑事责任 】    (一!)未设置安》全生产管《理机构?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!理人员或者分—部分项工《程施工时无专职安】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!监,。督的; 《 : :  ? , : (二)施工单【位的主要负责人、项!目负责人、专职安全!生产管?理人:员、作业人》员或者特种作业人】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!或者: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!相关工作的》; 】   (三)】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!部位设置明显的【安全警示标志或【者,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】。定在施工现场设【置消防通道、消防水!源,、配置消防设施【和灭火器材的;【 《    (!四)未按照规定【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!体,提升脚手《架、:模板等自升式架【设设:施验收合格后—登记的?; 》   》 (五)—。未向作业人》员提供安《全防护用具和安【全防护服装的—;  !。 , , (?六)使用国家明【令,淘汰:、禁止使用》的,危及施工《安全的工艺、设备】、材料的 】 , 》 第四十三条】 施工单位》挪,。用,列入建筑工》程概算?的,安全生产作》业环:境及安?全施:工措施所需》费用的?根据条例第六十【三条之规《定责令?限期:改正处挪《用费用20%以上】50%以下的罚【款;:造成损失的依法【承担赔?偿,责任 ! :第四十四条 —施工单位有》下列行为之一的【根据条例第六十四】条之规定《责令限?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!的责令停业整顿并】处以5万元》以上1?0万元?以下的罚款》;,造成重大安》全事故构成犯罪的】对直接责任》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!定追究刑事责任 !    》 (一)施》工前未对现场作业】人员进行安全技【术交底的; — ,  —  《(二:)在城市市区的【建筑工程的》施工现场未实行【封闭围挡的; 】    ! ,(三)?在尚未竣工的—建筑物内设》置员工集体宿舍的】; 《    !(四)未对因建设】工程施工可能—造成损害《的毗:。邻建筑物、构筑物和!地下管线采取—专项:防护措?施的 !   施工—单位有前款规定第】(四)?项行为造成损—失的依?法承担?赔偿责任 】 】 第四十五》条 :。施,工,单位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【根据条例第》六十五条《之规定责《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!顿并:处10万元以上【30万元《。以下的罚款;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!整顿建?议发证机关》降低资质等级—直,至吊销资质证书;造!成,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!罪的对直接责任人】员依照刑法有关规】定追究刑事责任;造!成损失的《依法:承担赔偿责任 【    (一!)安全防护用具【、机械设备、—施工:机具:及配件在进入施工】现场前未经查验【或者查验《不,合格即投《入使用的;》 》 :   《 (二?)使用未经验—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!施工起?重机: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!、模板等《自升式架设设施的;! : :  《  : (三)委托不】具有:相应资?质的单位《承担施工现场安【。装,、拆卸施工起—重机械和整体提升】脚,手架、模板》等自升式架》设设:施的:;  !  (》四,。。)在施工组织—设计中未编制安【全技术措施、—施工现场临》时,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!工方案的 》 : : ? 第四十六!条 施工《单位的?主要负责人、项目】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!产管理职责的根据条!例第六十《六,条之规定责令限【期改正;逾期未【改正的责令》施工单?位停业整顿》;造成重大安—全事:故,、重大?伤,。。亡事故或者其他严】重后果构成犯罪【的依:照刑:法有关规定追究【刑事责任《 :    施—工单:位的主要负》责人:、项目负责人有前】款违法行为尚不够】刑事:处罚的处2万元以】上20万元以—下,的罚款或者按照【管理:权限:给予撤职《处分;?自刑罚执《行完毕?或者受处分》之日:起,。5年:。内不得担任》任何施?工,单位:的主要负《责,人、:项,。目负责人 》 【 第四十】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!行,政处罚,《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决》定 ?    有关【法律、行政法—规对建筑工程安全生!产方面的违法—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!机关另有规定的【,从其规定》   第》六章 ? 附则 第四十】八条 市政基—础设施工程》的安全?生产:监督管理《参,照本办法执行 ! 第四十】九条 本办法—具体应用中的—问题由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负—责解释?。 【 第五十条 【本办法自2》009年1月—1日起施《行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