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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萍乡市机动车临时!占道停车管理—。办法 【颁,布日期2《007-04-04!。 : 实施日期—2007-0—。5-0?1    ! 第一—条 为加强—城市:机动车临时》占道停放管理—合理利?用城市道路资源【有效缓?解停车设施供需【矛,盾规范停车秩序保】障城市道路交—通安:全和通行效率根据】道路:交通安全《法、道路交通安全法!实施条例、城市【道路管理条例和【江西省城市市容和】环境卫生《管理实施办》法,及,有关规定结合本市】实,际制定本办》法 !。第,二条 本办法【。所称机?动,车临时占道停放【是指临时占用—城市道路停》放机动车的行为 】 【。第三条? 本市城市—规划区内机动车临时!占道停车泊位的设】置和管理适用本办】法 》 , , 第四条 【机动车临时占道【停车泊位的设置【和管理坚持科学规】划、从?严控制、统》一管理、《合,理收费的原》则, — 第五条》 市市政工【程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市公:安交通管理》部门负责《机动车辆临时占【道停:。放,发证管理工作—    】。 市公安交通管理!部门负责机动—车临时占《道停放秩序管理工】作市市政工》程行:政主:管部门?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!协助 《 ,  :  《 市价格、城市规】划、财政等部门【依照各自职责协助】做好机动车临时【占道停放管》。理工作 《 , : : 第六《条 ? 市市?政工程行《政,主管:。。。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!理部门共同编—制机动车临时占道停!车泊位设置方—。案报市人民政—府审批未经市—人民:政府批准设置方案不!得实施? — 第?七条 临时【。占,道停车泊位》的设置必须符合临时!占道停车《泊位设?置方案能保》障交通安全》且不影响《行人、车辆通行和道!路畅通 【   ? 人行道上临时!占道停车泊》位,的设置除符合前款】。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】下列条件《。 ?    【(一)人行道基础层!。已实施混凝土硬【化,;    ! (二)人行道】宽度不少于》7米 【 第八条— 下列城市道路!范围内不得设置【临时占?道停:车泊位  】 , (一)道】路交叉口及距交【叉口50《米内的路段》; 《    【(,二)通?。。行公共交《通且未划《分人行道、车行道】的路段?或者距公共汽车【站站亭、站牌、出租!汽车招呼站3—0米以内的路—段; 《    — (三)大型公共!建筑周围疏散—及防:火通道; —    【 (四)可能损害城!市,绿,地或树木《的路:段,;    !。 (五)盲人专】用通:。。道; 》    (】。六)50米范围内】已设置公共停车【场或对外开放的【。专用停车《场; 《    — (七《)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规定禁止车辆临时!停,放的地点 — 第【九,条 : : 市市政工》程行政主管部门【和市公安交通管理】部门根据机》动车临时占道—。停车泊位设置方案】施划临时占道停车】泊位    ! 临时》占道停?车泊位分为公共泊位!。和专用泊位;—专用泊位分为经营性!。单位专用泊位和【非经营性《单位专用泊位 】 :   公共泊!位,是指:在城:市道:路上设置的供—社会:公众停放《。车辆的停《车,泊位   】 专用—。泊位是指在》特定:单位(个人)门【前的城?市道路?上设置的供其使用】的停车泊位 】    经】营,性单位专用泊位是指!。在未规划设置停【车场设施《的,。。经营性单位(个人)!门前的?城市道?。路上:设置的?供其使用《并由其缴纳》城市:道路临时占用费的停!车泊位 【   《 非经营性单【位专用泊《位是指?在未规划设》置停:车场设施的国家机关!、,财政全额拨款—的事业?单位和?。。社会团体《。。门前的?城市:道路上设置》的供:本,单位或前《。来办事人员》免费停放车辆的【停车泊位《 — 第十条 【 :申请设置专用泊位】的单:位,(个人?。)应携带《。下列资料经市公【安交通管理》部门和市《市政工程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批准《后向市市政工程【行政主管部》门领取?由市公?安交通管理部—门,和市市?政,工程:行政主管部门共【同颁发的临时占【用城市道路》许可证   ! (一)【书面申请; !   —。(二)临时占—道停:车泊位管理制度;】    】 , (:三)法人证明—或营业执照 ! 第十一条 !。 公共?泊位的设置由市【市政工程行政主管】。部门和市公安交【。通管理部门组织招标!、拍:卖等方式实施并共同!向竞得人《颁,。发临时占用》城市道路许可证 ! —第十二条 公!共泊位?机动车停放服—务费实行政》府指导价《在招:标、拍卖前由市价】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共!泊位竞?得人应缴纳的城市】道路:资源:经营权有偿使—用费通过招标—、拍卖?方式确定招标、【拍卖底?价应当参考政—府,指导价确定 !   《 经营《性单位专用泊—。位申请人按》照省财政、物价主管!部门核定的》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!用,费非经营性单位专】用泊位申请》人免缴城市道—路占用费但施划泊位!和,设,置标志牌费用由其】。自行承担《专用泊位被》许可人不得变相【对外进行经》营性泊车服务 【 《 : 第十三条》 城市道路】资源经?营权有偿使用—费和城市道路—占用费全部上缴【市财政实行收支两】条线管理《专户储存《用于城市道路及其交!通,安全设施的》建设、维护和养【护 》 第十四条 ! 临《时占道停车泊位【许可有效期为二年】设置期满后申请【人应重新提》出申:请市市政工》程行:政主管部《门和市公安》交通管理《部门应当根据—道路变化及停车泊位!。情况决?定是否同《意继续设置 —。  《  《 同意继续设置【的公共泊位应—重新招标、拍卖 】 ?   《。 , 不:同意继续设置临时占!。道停车泊位》许,可的应向《申请人书《面,。答复并说明理由【。 】第十五条 已!。经取得临时》占道停车泊位许可的!单,位,。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!占道位?。置、扩大占》用面积或改》变用途 》 :。  : 确需变更】占道位置或面积的】单位和个《人应:当提前向《市,公安交?通管:理部门和《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!部门申?报,并办理有《关变更手续 ! ? 第十六条 【 取得公》共,泊位许可《的单位和《个,人应当遵守下列【规定  【  : (《一,)建立健全经营管】理,制度和服《务规范在《醒目位置公布市政工!程、公安交通管理】、价格?等部:门的监?督,投诉:电话; 【   《 (二)停车泊】位管理和收费—人员:应当佩戴统》一,标志;  】  (三)】按规定时《间开闭?临时占道停车泊【位保持停车泊位【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!和完整;《    】 (四)维—持,。停,车泊:位内机动车停放和】行驶秩?序;: ,    】 (五)禁止超高、!超长、超重等可能造!成道路和《其他设施损坏的车】辆停:放; — ,  《 (六)按规定标】准收取机动车停【放服务费 》 【第十七条 】车,辆停放者应》当遵守?下列规定 》    — (《一)接受《停车泊位工作—人员的指挥》调度按照泊》。位交通标志标线【有,序停:放车辆;  !。  (二)机!。动车停放后》关闭发动机》、车门;《  》 , ?。 (:三)不得在停车【泊位内试车》、洗车?、,修车; 【  : (四)不】得停:放载有易燃、易爆、!剧毒、放射》或污染物品的车辆】 : —第十八条 】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,市市政工《程行政主《管部门应《。。当会同市《公安:交通管理《部门作出暂停临时】占道停车泊位—。经营:的决定并《视情况退还临—时占道停《。车泊位经营》  单位《或个人缴纳的部【分城市道路占用费】或城市?道路资?源经营权有偿使用】费   【 (一)因】城市道路大修改造】或工程?建设需要《挖,掘临时占道停车【泊位占?用城市道路的—;    】 :。 (二)在临时【占道停车泊位占用的!。城,市道:路下埋?设的管线发生故障】需要:。紧急:抢修的; —    】(三:),城市道路交通情【况发生变化临时【占道:停,车泊位的设置影响】交通安全的 】。 第—十九条 —临,时占:道,停车泊位许可期【满或:关,闭的设?置单位?和个人?应,当及时清理》现场恢复原状—并,通知市市政》工程: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市公》安交通管理》。部门检查验收 【 》 :。。第二十?条 ?。。 因举办各》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!占道停放《车辆的承办单位应提!前,3日:报市市政工程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!公,安交通管理》部门批准 》 ,    【 活动结束后承办】单位:应尽快疏导车辆【离开恢复交通—畅通 《 —第,二十一条  违反本!办法第十九条—、第二?十条规?。定或者有下列情形】之,一的由市市政工程】行政:。主管部门《和市公安交通管理】部,门在:各自职责范围内【按照城市《道路管理条例第【四十二条的规—定责令限《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!以下罚款;造—成损失?的应当?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!    !(一)擅自设置临时!。占道停车泊位—。的; ?  《  (二)】擅自改变临时停【车泊位占道位置、】面,积或用途的 】 第—。二十二条 机动车擅!自占:。用城市道路停放由市!公安交通管理—。部,门依照道路交—。通安全法《。第九十三条的规定】予以处罚市市政工程!。。行政主管部门予【以协助 》 —第二十?三条 临《时占道?停,车泊位经营单位或】个人违反《规定标准收取机动】车停放服务费的由市!价格管理部门—依法予以处罚— , : , 第二十四条! 违反本办法规定】不服从公安交—警和城市管理—执,法人员管理的由公】安机关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治—安管:理处罚法有关规定】进行:处罚构成犯罪的依】法 追究刑》事责任 — , ? 第二十《五条 公安交警和】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必!须依法?履行职责文》明执法对《玩,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】由其所在《单位或者上级—。主管部门依法给【予行政?处分 《 《第二十六条 本【办法自?2,。00:7年5?月1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