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萍乡市!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管理办法 【。 颁布日期—2007-12【-19 》 实施日期!2,008-0》。1-01 —第,一章 总 则】 第一条 为进!一步规范地产市场】加强对?划拨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转让、出《租、抵押《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国城市【。房地产管理法、中】华人:民共和国城镇国【有土地使用权—。出让和转让暂行【条例及江西省—城市国有《土,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!管理条例等》。有关规定结》合实际制定》本办法 — , 》 第:二条: :凡在:本市中心规划—。区、建?制镇、独《立工矿区范围内转】让、出租、》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的适用本办【法 : 】。 ,第三条 市—国土: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依法对市中!心规划区、市辖区】内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的?转让、出租、抵押行!为进行管理县—国土资源《行,政主管?部门依法对本辖区】建制镇?及独立工矿区内划】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转:让、出租、抵押行】为,进行管理市、—县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所【属,的,国土资?源市:场管:理,机构、土地交易【机构按职责分工【具体负责划拨国有土!地,使用权转《让、出租、抵押工】作 】 : 第:四,条 市、县—人民政?府规划、房管、建】设等部?门应当各司其—职配:合做好划拨国有土】。地使用权转》让、出租、》抵押工作 【。 《 ?第五条 单—位或个?人转让、出》租、抵押划拨国有】。土地:使用权必须》向土地所在地—市、县国土资—源行:政,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!后办理有《。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!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!土地收益《 》     土—。地,使用权出让金和土】地收益属政府财【政收:入,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任!何单:位和个?人不得减免 【 第二章 — 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 : 第六》条 划《。拨国: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!指,土地使用者将依法取!得的划拨国有—。土地使用权单独【或随同地上建—筑,物、其他附着物【转移给他人的行【为包括出售、交换】和,赠与 》 , , ? 第?七条: 在城市规划区】内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?权转让必须符合【城,。市规:划有利于城市经济】。社会的发展 】 《 第八条— 单位或个人有下!列情形之一》的均属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转让—行为 《 《    (一—)单独转《让,。划,拨,国有土?地使:用权的;《 : :    》 (:二)因?买卖、交换或赠与】房屋而?发生划拨国有—土地使用《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的!; :。     !(三)?一,方提供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另一方】提供资金合作—。开发建设房屋并【以产:权分:成的; 】     (—四)以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出—资与他人合资经营划!拨,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已为合资《经,营的企?业拥有的; 】    — (五)以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作—价入股的《; 》 ,     (六)】收购、合并》或者分立企业时划拨!国有土?地使用权转移给【新的:权利人?的; 【。     (七)以!划拨国?有土地?使用权抵《债的;? 《 ,     (八)以!营利为?目的假借其他名义】变相进行《房地产开发、经【营而发生划拨国有土!地使:用权转移的; 】。    【 (九)法律、法】规,规定的?其他情形《 》 : : 第九条 》 ,划拨:国有土?地使用权确需转让时!应,按规定向《土地所?在地的市、县国土资!源行政主管部门所】属的:国土资?源,市场管理机构申【。请经其审《查后按规《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!政府:审批 》。 《 第十条 下!列情形?。不得转?让   !  (?一):根据城?乡规划划拨国—有土地?使,。用权不宜转让的; ! , :     (【。二):司法机关《和,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】。。决定查封或》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!。地使用权利的; 】  —   (三)依法】收回划拨《国有:土地使用权的—;, , :     (】四)共?有房地产未经—其,他,共,有人书面同》意的:;  】  :。 (五)权属有【争议的; 】 ,     (六【)未依法登记领取权!。属,证书的; !     (—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!规定禁?止转让的《其他情?形 ! 第十《一条 申》报转让划拨》国有:。土地使用《权的应提交下列资料!   】  (一)国有土地!使用权?证明; 《 ? ,   ?。  :(二)地上建筑物】、,其他附?着物产权证明; 】 ?。   《。  (三《)法:人资格证明》或,居民身份证》; ?  》   (四)转让】意向:书或:转让合同; — 》    (五)其他!。有关资料 【 第】十,二条 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】的国土资源市场管】理机构?应当在接到转—让书面申请后15】日内向申请人提出】回复意见 ! ?。 , ,第十三条 》 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。经批准准《予转让按现行规【定必须实行招标、】拍卖、挂牌的土地】由土地交易机构【按规定?组织实施 —     】除前款规定》以,外的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转让由受—让方向土《地所在?地市、县国土资源】市场管?理机构申《请办理土地使用【权出让转《让,手续 —      【 第十四条 】 划拨?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经批:准准:予转:让属于?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可以不办理土【地使用权出让—手续:但转让方《应按规定缴》纳转: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!收益  !   ?(一)经城》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转让的土地用于【建设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!管,理法第二《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!; :   【  (二)私有【住宅转让后仍用【于,居住的?; ?    【 (三)按照国务院!住房制度《。改革有关规》定,出售公有《住宅的;《    ! (四?)同一?宗土地?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!地使用权不可分割】转让的; 》 《     》(五)转《让的房地产暂时难】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!让用途、年限和【其他条件的; ! :    《 (六)根》据城市规划土地【使用:权不宜出让的; !   —  (七)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!法或不需《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!。让方式的其他情【形 ? 》 第十五条 】 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转让《价格比基准地价【或标定地《价低20%以上的】市,、县人民政府—有优先购买权 【 第三》章, 划拨国有—土地使?用,权出租? ? 第十?六条 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租是指土地—。使用者作《为出租人将划拨【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同!地上建筑《物、其他附着物租】。赁给承?租人使用由承租人】向出租人《支付租金的行为 !。 : 第十七!条 单位或—个人以营利》为目的将《划,拨国:有,土,地使用权用于从【事经营活动有下【列情:。形之一?的均视?为出租行为 【   — , (一)直》接出租划《。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; 《 《。     》(二)?出租房屋连同—出租划拨国有土地】使用权; 【     【(三)?以投资抵租》金,或以实?物抵租?金出租划拨》国有土地使用权【;  】  : (四)《以安排劳动》力抵租金出》租划: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; 》     】(,五)划拨《为非:经营性用地的—单位或个人在其【房地上从事经营活动!; 》     (六)!将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转移:给下属具《有独立法人资格的】单位或团体从事【经营活动;》 ? ?    (七)以房!屋或土地《为条件联合从—事经营活动; !     (八!)其他改变划拨国有!土地:使用权用途用于经营!性活:动的:情形 ! 第十》。八,条 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》出租出租人与—承租:人,应当签订租》。。赁合同合《。同,内容不得违背法【律、法规和国家有】关政:策规定? ! 第十九条》 出租人在出租期】内,须按:月向市?、县:国土资源市场管理机!构缴纳土地收益 】 ,  》   地上建有房屋!的按租金的15【%缴纳土地》收益;地上没—有房屋的按》租金的3《0%缴纳土》地收益?;租金明《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具!备评:估资质的评》估机构评《估后按评估价收取】 : 第!二十条 搭建临时!店面从事经》营活动的按本办【法,。第十九条标准缴纳土!地收益并办》理临:时用地登记手续【 , ?第四章 划拨国】有土地使用权抵押】 《第二十一条 — 划拨国有土地【。使用权抵押是—指土地使用》者提:供可供抵押》的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作为按》期清偿债务的担【保,的行为 》 】第二十?二条 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!其地上建《筑物、?。其他附着《物所:有权随?之,。抵押;地《。上建:筑物:、其他附着物所有】权抵押?。时其使用范围内【的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权随之抵!押 : 《 《 第二十三条 【 划: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!押应当?签,订抵押合同 !。。 《 , ,第二十四《条 下列划拨【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不得抵押 【 ?  :  :(一)未依法—。办,理土地登记》。的;:    ! (:二)经政府批准【要按统?一,规划拟作为公共用】地,的; ? 》    (三—。。。。)国家?机,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!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!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!。源交通水利等基础】设,施用地; —     (!。。四)职工宿舍、【食堂、学校、幼儿园!等企业生活福利【设施(需《要一年内拆迁—的除外)用地;【   】 , (:五)土地权属有【争议:的; —  ?   ?。。(六:),被依法查封、扣押或!采取其他诉讼—保全措?施,的;  !   (七》。)共:有土地使用》。权未经?其他共有人书面同】意的; —     【(八)?。。其,他依法不得设—。。定抵押?权的:土地 】 第二十【五条 申报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抵押?时应提交下》列资料 —     (一!)国有土地使用权】证明; 】    《。 (二?)地上建筑物、【其他附着物》。产,权证明?; ? ,     【(三)抵押意向书】或抵押合《同,; 》  ?   ?(四:)法人资格证明或】居民身份《证,;, —    《(五)其《他有关?资料: 【 第二十六【条 以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!抵,押权的抵押》价款不得超过该宗地!评,估确认地价的5【。0%: 》 , 《第二十七条 【划拨国有土地—使,用权设定《。抵押抵?押人到期不》能偿:。还,债务或?。者在抵押《合同期间宣告解【散、破?产的在?依法处分抵押财产】时应:先,从所得价款中扣缴】政府所得《的土地出让金—其后抵押权人方【可,优先受偿 — :    》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抵押后该土地上】新增:的,建筑物不属于—抵押财产该划拨【国有土地使用权实现!抵押权时《应当将该《土地上新《增的建筑物与划拨国!有土地使《。用权一并处分—但新增建《筑物所得的价—款抵押权人》无权优先受偿—。 , : 第五章 划【拨国有?土,地使用权登记和发证! 《第二十?。。八条 划拨国有土!。地使用权的转让、】出租、抵押经依【法登记的发生效力】;未经登记》的不发生《效力但法律另有【。规定的除外 【 ? 《 第:二十九条 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权转让、!出租、抵押应当到】所在地的市、县国】。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!。法,办理登记并》提交下列资》料, : :    》。 ,(一:)土地登《记申请书; !   《  (二)》双方身份《证,明; — : ,。   (三)国有】土地使用《权证明; !     (四【)地上建筑物—、其他附着物产权证!明; 】   ? (五?),划拨国?有土:。。地使用权转让、【出租、抵《押合:同; —    》 (六?)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转让时所签【订的出让合同; 】 《     (七)】缴纳土地使》用权出让金或土地】收益凭?证、税费《凭证; — ,     (八】)其他有关资料 ! 第!三,十条 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—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】因出让、《出租期?满及抵押《合,同到期或因其他【。法定原因而终止的当!事人:应当自终止之日起】30日内《到原登记机关办【理注销登记手续 ! 第!。三十一条 —市、县国土资源行】政,主,管部门在收到—土地登记《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】。资,料时应当《给予回执并在5个工!作日内决定是—否受理 ! 《第三:十,二条 国土资源行!。政主管部门自受理】土地登记《申,请之:日起办理土地登记】的期限分别为 【。   【  (一《)变更登记3—0日; 【   《  (二)》租赁、抵押》登记15日; 【 , : ,     (三【)注销登记10日 !。 ,     处!理异议?的,。时间:。不,计算在前款》。所列期限内 【 》 第三十三【。条 受理》的土地转让登记申】请经调?查和审核符合土地登!记条件的《由,市、县人民政府颁发!。国有:土地使?用证 【     受理的】土地出?租、抵押登记申请】经调查和审核符【合,。土地登记《条件的由市、县国土!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!发土地他项权利【证明书 《 【。 第三十四条 】受理的土《地登记申请经调查和!审核不符合》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!资源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!记的决定并书面通】知土地登《记申:请人: 】 :第三:十五条 按国【。。家规定土地使用【。权转让、《出租:、抵押都应当交纳】土,地登记费《土地登?记申请人应按照国家!和省规?定的标准交》纳土地登记费 【 ?。第,六章:。 法律责任 ! 第:三十六?条, 国土资源—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转让、出租、抵押行!为的监督、检—查发现违法》行为应?当及时查处对构成】犯,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!检查的单位或—个人应予以配合【如实反映情况提【供有关文件、—资料不得隐瞒—、阻挠 — 【第,三十七条 》 对未经批准—擅自转让划拨国【有土地?。。使,用,权的单位或》个,人依照?江西省城市》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!。例第三十五条—规定由市、县—国土: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其缴纳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!。收,其,违法:所得并按出让金的】50%处以罚—款 ? ? 第—三十八条《 出?租划拨国《有土:地使用权的》单位或个人在国土资!源行政主管部—门缴费通《知规定的期限内不依!法缴纳土地收益的】责令其限《期缴纳?并按照拖欠时间【每日加收相当—于应缴数额3‰【的滞纳金;逾期【仍不:缴纳的在经报—请市、县人民—。。政府批准《后收回用地单位【或个:人,的土地使《用权土地收》益和滞纳金》。全,额上交?同级财政 】 第【三十九条 对未经!批准擅自出租、【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!。用权的单《位或个人《依,。照,中华:。。人民共和国》城镇国?有土地使《用权出让《和转让暂行》条例第四十六—条的规定处理 ! — 第四?十条 国》。土资源行政主—管,。。部门的?工,作人员?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、徇《私舞弊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;尚【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规!定给予行政处分【 第七—章 附 【则 : 第《。四十一条 土地】使,用权转让、出租【、,抵押时应按照—国,。家,有关规定《纳税 》 ? : 第四《十二条 《 本办法具体—应用中?的问题由市国土资】源行政?主管部?门负责解释 】 第】四十三条 本】办法自20》08年1月》1日起施行》萍乡市城镇划拨国】有土地使用》权管理暂行》办法同时废止—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