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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—乡市:划拨国?。有土地使用权管理】。办法
【颁,布日期20》07:-12-1》9
》
: 实:施日期200—8-01-0—1
第一》章 总 则
!第一条 《 为进一步规范地】产市场加强对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、:。出租:。、抵押行为的—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《市,房地:产管:。理法、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!。使用权出让和转【让暂行?条例及江西省城市国!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!划拨管理条例等有关!规定结合实》际,。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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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凡在本市中心规划】区、建?制镇、独立工—矿区范围《内转让、出租、【抵押:划拨: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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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市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《依法对市中心规【划区:、,市,辖区:内划:拨国:有土地使用》权的转让、出租【、抵押行为》进行管理县国土【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》对本辖区建制镇及独!立工矿区内划拨国有!土地:使,用权的转让、出租、!抵押行?为进行管理市—、县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:部门所属的》国土资源市场管【理机构、土地—交易机构《。按职责分工具体负】责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、出租、抵押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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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条 市、县—人民政府《规划:、房管、建设—等部门?。应当各司其职配合】做好划拨国有—土,地使:用,权转让、出租、【抵押工作
】
第五条! :单位或?个人:转让、出租》、抵押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《必须向土地》。所在地市、县—国土资源《行政主管部门申【报经批?准后办理《有关手续并按规【定缴:纳土地使《用权出让金》或土地收益 【
土!地使用权出让金和】土地收益属政府财政!。收入列入财政预【算管理?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减,免,
第二章【 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》权,转让
第六】条 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转让是指【土地:使用者将依法—取得的划拨》国有土?地,使用:权单独?或随同地上》建筑物、其他附着】物转移给他人的【行为包括出售、交换!和赠与
!
第》。七条 ? 在城市规划—区内划拨国有—土地使?用权转让必须符合】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!经济社会的发展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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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八条 单位或!个人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均属划【拨国: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行为 》。
: (一】)单独转《让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的《;
》 (二)!因买:卖、交换或》赠与房屋而发—生划拨国《有土地使《用权:全部或部分转移的;!
?
(三!)一方提供》划,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另一方】提供资金合作开发】建设房屋并以产【。权分成的;
! (【四,。)以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权出【资与他人《。合资经营划》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!为合资经营的企业】拥有的;《。
》 (五)】以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作价入【股的;
【 《 (六)收购、】合,并或者分《立企业时划》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!移给新的权利—人的; 》
— , ,(七)以《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:权抵债的;》
】 (八《)以营利为目的假借!其他:名义变相进》行房地?产开发、《经,营而发生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】移的; 《
《 《 (九?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情形 》
— , 第九?条 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确需转让时】应按规定《向土:地所:在地的?市、县国土资源行政!。主管:部门所属的国土资】源,市场管?理机构申请》经其审查后按规定报!有批:。准权的人民政府审】批 ?
:
《。 第十条 【下列情形不》得转让 》。
》 , :(一:)根据?城乡规划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不】宜转让的;》
】 (二)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!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!者以其他形式限【。制,土地使?用权利?的;
】 (三)【依法收回划拨国【有,土地使用权的; 】
》。 ? (四)共有房地产!未,经其他?共有人书面同—意的;? :
: (五】),权属有争议的;【 ,
【 (六)未依【法登记领取权属证】书的:; ?
【 (七)法律、【行政法?规规:。定,禁止:转,让,的其他情形 —
】 第十一条 申】报转让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的应提交下!列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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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(一)国有土地使用!权证明;《
《 《 (二)地上建】筑物、其他》附着物?产权证明; 【。
》 ?(三)法人资格证明!或居民身份证—;
》。 《 (?四)转?让,意,向书或转让合同;】 :
】(五)其他有关资料! :
》
第十二—条 国《土资源行《。政,。主管部门所》属的国土资》源市场管理机构应】当在接?到转让书面申请后】15日内向申请人提!出回复意见
! ,。
》第十三条 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》权经批准准予转让按!现,行规定必《。须实行招标、拍卖】、挂牌的《土地由土《地交易机构按—规定组织实》施
》 ? 除前款规【定以外的划拨—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转让由?受让方向土地所在地!市、县国土资源市场!管理机?。构申请?办理:土地使用《权,出让转让手续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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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《条 ?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。经批准?准予:转让: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!。。可以不办理》土地使用权出—让手续但转让方应按!规定缴纳转》让所获收益》中的土地《收益
! ,。 (一)经城【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转让的》土地:。用于: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,市房地产管理—法第二十三条规【定的项?目的;? ,
】 (二)私有住宅转!让后:仍用于居住》的; 《。
》 ?(三)按照》国,务院:住房制?度改革?有关规?定出售公《有住宅的;
】
【(四)同《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!转让而土地使—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!; :
【 (五)转让【的房地产暂时难【。以,确定土?。地使:用权:出让用途、年限【和其:他条件的《;,
》 : (六)根据城!市规划土地》使,用权不宜出》让的;?
【 (七》)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!时无法或不需要【采取土地使用权出】让方式的《其他情?形
! 第?十五条 《 划拨国有土—地使:用权转让价》格比:基准地价《或标定地价低20】%以上的《市、县人民政府有优!先,购买:权 :
第三章 】划拨国有土》。地使用权出租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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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划拨!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租是指土地】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!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,随同地上建》筑物、其他》附着:物租赁给《承租人使用由承租】人向:出租:人支付租金的行为】
【
?第十七条 单位或!个人:以营利为目的—将,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?用于从事经营活【。。动有:下列情?。形之一的均》视为出租行为—
】 (一)直接出】租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;
—
》 (二)出租【。房屋连同《出租划拨国有—土地使用《权;
【。 (三)以!。。投资:抵租金或以实物【抵租金?出租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权; !
(!四):以安排?劳动力抵租金出【租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》;
【 (五)【划拨为非经营性用】地的单位或》个人在其房地上【从事经营《。活动; 》
— (六)将划拨国!有土地?使用权转移》给下属?。具有:独立法人资》格的单位或团—体,从事经营《活动; 》
? (七【。)以房屋或土地为】条件联合从》。事经营活动》;
》 (【八)其他改》变划拨国有》土,地,使用权用途用于经营!性活动的情形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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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十八条 划拨【国有: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!人与承租《人应当?。签订租赁合同合同】内,容不得违背法律、法!规和国家有》关政策规定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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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,九条: 出租人在出租期内!须,。按月向市、县—国土资源市场管理机!。构缴纳土地收—益
! 地上《建有房屋的按租金】。的15?%缴:纳土地收《益;地?。上没有房屋的按租】金的30%缴纳土地!收益;租金明—显低于市《场价:的由具备评》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!估后按?评估价收取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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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!搭建临时店面从事】经营:活动的按本办法第十!九条标?准缴纳土地收益并】办,理临时用地登记手】续
第四章 ! 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抵》押
第二十一!。条 : 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》抵押是?指土地使用者提【供可供抵押》的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作为按—期清偿债《务的担保的行为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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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! 划拨国有—。土地使?用,权抵押时其地—上建筑物、其—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!抵押;地上建筑【物、其他附着—物所有权抵押时其使!用范围内的划—拨国有土地》。。使用权?随之:抵押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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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三—条 划《。。拨国有?。土地:使用权抵《押应当签订》抵押合同《
》。
第二【。十四条 下—列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不得抵押 【
— : (一)未依法办理!土地登记的;— ,
《 : (二)经政府!。批准:要按统一规划拟【作,为公共用《地,的;:
》 , : :。(三)?国家机关和军事用】地城市基础设—施和公益《事业用地《国家:重,点扶持的《能源交通水》利等基础设施用【。地; ?
》 (》四)职工宿舍、食】堂、学校、幼儿园等!企业:生活福利设施—(需要一《年内拆迁的除外)用!地;
【 , ? (五)土地权【属有争议的》;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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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六)被》依法查封、扣押【或采取其《他诉讼保全措施的】;
《
(】七)共有土》地使用权未》经其: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!; :
】 (八?)其他?依法:不得设?定抵押权的土—地
! 第?二十五?条 ?申报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权抵押】时应:提交:下列:资料 《
(!一)国有土地使用】权,证,明;
! , , ,(二:)地上建筑物、其】他附着物产权—证,明;
! ?(三)抵押意向【书或抵押《合同; 《
【 (四)法人资格!证明或居民身份【。证; 《
,
》 , (五)其他有关资!料
】。。
第二十六条 ! ,以划拨国有》土地:使用权?设定抵押权的—抵押价款不得—。超过该宗地评估确】认地价?的50%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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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!条 划拨》。国有土地使用权设】定抵押?。抵押人到期不—。能偿还?债务或者在》抵押合?同期间宣《告解散、《破产的在《依法处分抵押—财产时应先》。从所得价款中扣缴政!府所得?。的,土地出?让金其后抵押权【。人方可优先受偿 !
》 划拨国有【。土地使?用权抵押后该—土地上?新增:的建筑物不》属于抵押财产该划】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实现—抵押权时应》当将该?土地上新增》的建筑物与划拨国】有土地使《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!建筑物所得的—价款抵押权人—无权:优先受偿
【
第五章 划拨】国,。有土地使《用权登记和发证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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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,。八条 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转让、出租、抵押经!依法登记的发生效】力;未经登记的不】发生效?力但法律另有—规定的除外 【
— ,。 第二十九条 】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、!。。抵押应当到所在【地的市、《县国土资《源行政主管部—门,依法办理登记并【。提交下列资料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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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土地》登记申请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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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双方身份证明】。;
! (三《)国有土地使用权】证明;
】 (四)】地上建筑物》、其他附《着物产权证明;【
》 (五)】划拨: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!、出租、《抵,押合同;
! : :。 (六)《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转让时所签订的出】让合同; 》
!(七)缴纳土地使用!权出让金或土地【收,益凭证、税费凭【。证;
】 (八—)其他有关资料 】
】 ,第,三十条 《 划拨国有土地【使,用,权转让、《出租、?抵押因出让、出【租期满及抵押合同到!期或因其他法定【原因而终止的当事】人应当自终止之【日起30日》内到原登记机—关办:理注销登《记手续?
! 第三十《一条 市、县【。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门在收到土地登记!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】。资料时?应当给予回执并【在5个工作日—内决定是否受—理,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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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二条 《。 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!记申请之日起办【理土:地登记的期限分别为!
【。 , , (一)变》更登记3《0日;
—
》 (二)租—赁、抵?。。。押登记15》日;
】 : , ,(三)注销》登,记1:0日
— 《 处理异议—的时:间不计算在前—款所列期限内 【
!第三:十,三条 《。受理的土地转让登】记,申,请经调查和审核符】合土地登记条件【的由市、县人民政】府颁发国有土地【使用:证
! , 受理的《。。土地:出租、抵押登记申请!经调查和审核符合土!地登记条件的—由市、县国土资【源行政主管部—门颁发土地他项权】利,证,明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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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四条《 受理的土地登记申!请经调查和审核不符!合土地登记条件【的国土资源行—政主:管部门应《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!定并书面通知土地登!记申:请人
!
?第三十五条 按国!家规定土地》使用:权转让?、出租?、,。抵,押都应?当交纳土地登—记费土地登记申请人!应按照国家和—省规定的标准交【纳土地?登记费 《
第《六章 法律—责任
第三十!六条 国土资【源行政主管》。部门:应当:加强对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】、抵押行为》的监督?、检查发现违法行为!。应,。。。当及时查处对—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:刑事责任《被检查的《单位或个人应予【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!提供有关文》件、资料不得隐瞒、!阻挠:
】 第三十七条 !对未: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!国有土?地使用权的单位或】。个人:。依照江西《省城市?国有土?地使用权出让—和划:拨管:理条例第《三十五条规定由市】、县国土资源行政】主,管,部门:责令其缴纳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!收其违法所得—并,按出让金的5—0,。%,处,以罚款
【
第三十!。。八条 《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的单位或—个人在国土》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!。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!不依法缴纳土地收】益的责令其限期缴纳!并按照拖欠》时间每日加收—相当:。于应缴数额3‰的滞!纳,。金;逾期仍不缴纳的!在,经报请市《、县人民政府批准】。后收: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!土地使用权》土地收益和滞纳【金全额上交同级【财政
—。 ,
第三十九!条 对未经—批准擅自《出租:、抵押划拨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单位:或个人依照中华人】民共:和国城镇国有土地】。使,用权出?让和转让暂行—条例第四《。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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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】 ,国,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门的工》作人:。员玩:。。忽职守、滥用职【权、:徇私舞弊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;尚不【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!给予行政处分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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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《 , 附 则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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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— :土地使?用权转让、出租【、抵押时应按—照国家有关规—定纳税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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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 ! ,本办法具《体,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!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。门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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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三—条 : 本办法自2【008年1》月1日起施行—萍乡市城镇划—拨,国有土地使》用权管理暂行—办法同时废》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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