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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!划拨国有《土,地使用权管》理办法
】颁布日期2007-!1,。2-19
】
, 实施日期—200?8-:0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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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,章 总 则
!第一条 为进一】步规范地产市场加强!对划拨?国有土地《使用权转让、出【租、抵押行为—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《市房地产管理法、】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镇《国有土?。地使用权出让和【转让:暂行条例及江西省】城市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出让和?划拨管理条》例等有关规定—。结合:实,际,制,定本办法《
—
: , 第二条 凡在本!市中心规划区、建】制镇、独《立工矿区范围内【转让、出租》、抵押划拨国有土】。地使用权的适—用本:办法
】
:。 第三条 市国!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依法【对市中心规划区【、市辖区内划拨国】有土地使《用权的转《让、出租、》抵押行为进行—管理:县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依法》对本:辖区建制镇及独【立工矿区内划拨【国,有土:地使用权的转—让,、出租?、,抵押行为进行—管理市、县国—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所属的国】土资源?市场:管理机?构、土地交易机【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!责,划拨国有土》地使用?权转让、出》。租、抵押工作 【
?
《 :第四条 市、县人!民政:府规划、房管、【建设等部门》应当各司其职配【合做好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】、抵押工《作
【
,
第五条 单!位或个?人转让、出租—、抵押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向!土地所在地市、县国!土资源?行政主管部门申【报,经批准后办理有关】手续并按《规定:。缴纳土地使用权出】让金或土地收益【。
?
: 土—地使用权出让—金和土地收益属政府!财政收入列入财政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不得:。减免 《
,
第二章 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权—。转让
第六】条 划《拨国:有土地使用权转让】是指土地使用—者将依法取》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单独《或随同地上建—筑物、其他附着【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!包括:出售、交换》和赠与
】
第—七条: 在城市规划区】内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转让必—须符合城市规—划有利于城市—经济社会的发展【 , ,。
《
? 第八条《 单位或个人有】下列情形之》一,的均属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《转让行为
【
— (一)单独转让】划拨国有土地使【。用,权的; 《
《 (二【。)因买卖、交换或】赠与房屋而发生划拨!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全部或部分》转移的; 》
】 (三)一》方提供?划拨:。国有土地《。使用:权,另一方提供资金【合,作开:发建设房《屋并以产权分—成,的;
— , (四【)以划拨国有土地】使用:权出资与他人合资】经营划拨《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已为合资经营—的企:业,拥有的;
】 (【五):以,划拨国有土》地,使用权作价入股【的;
】 (六)收购!、合并或者分立企业!时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转移》给新的权《利人:的;
》
》 (七)以—划拨国?有土地使用权抵债的!; :
!(,八)以营利为目的假!借其:他名义变相进行房】地产开发、经营而】发生划拨《国有土?地使用权转移—的; 《
】(九)法律、法【。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】
—
?。 第九条 划拨国!有,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!时应按规《定向土地所在—地的市、县国—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所属的国土》资源市?场管理机构》申请经其审查后【按规:定报有批准权的人】民政府审《批
【。
: 第十条 — 下列情形不得【。转让 ?
【 (一)根据【城乡规划《划,拨国有土地》。。使用权不宜》转让的; 》
— , (二)》司法机关和行—政,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!封或者以其他形【式限制?土地使用权》利的;
【 ? : (三)《依法收回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》的; ?
》 《。。(四)共有房—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!书面同意的》;
! (五)》权属有争《议的:;
! (六《。。)未依法登记领【。取权属证书的; 】
!(七)法律》、行政法规规定【禁,止转:让的其他情形 【
:
第十!一,。条 申报转—。让划: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!
【 (一)国有土地!使用权证明;—。
《 (二)!地上建筑物、其【他附着物产》权证明; 》。
— (三)法【人资格证明或居民】身份证;
】 《 (四)转—让意向书或转—让合:同;
— (五)!。其他有关资料—
《 ,
:
第十二条 】 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所属【的国土资源》市场管?理机构应当》在接:到转让?。书面申请后1—5,日内向申《请人提出回复意【见
》
第十】三,条 划拨国有土地!使,。用权经批准》。准予转让《。按现行规定必须【实行招?。标、拍卖、挂牌的】土地由土地》交易机构按规定组】织实施
】 , 除》前款规定《以外的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转—让由:受让方向土地所在地!。市、:县国土资源》市场管理《机构申?请办理土地使用【权出:让转让?手续:
】
第【十四条 划拨【国有土地使用权经】。批准准予《转让属?于下列情形》之一:的可以?不办理土地》。使,用权:出让手续但转让【方应按规定缴—纳转让所获》收,益中的土《地收益 》
(!一)经城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批准转让】的土地用于建—设,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!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!三条规定的》项,目的;
—
— (二)私有住宅】转让后仍《用,于,。居住的;
】。 (三】)按照国务院—住房: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!售公有住《宅的;?
— (四)同一!宗土地上部分房屋】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!可分割转让的; 】
【 (五)转让的】房地产暂时》难以确定土地使【用权出让用途、【年限和?其他条件的; 】
(!六,)根据城市规—划,土地使用权》不宜出让的; 】
? (—七)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规定暂【时无法或不》。。需要采取土地—使用权出让方式的】其他情形《
?
第】十五条?。 划拨《国有土地《使用权转让价格比基!准地:。价或标定地价低20!%以上的市、—县人民政《府有优先购买权 】 ,。
第三章 — 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?出,租
第—十六条 《 划拨国有土—地,使用权出《租是指土地》使用者作为出租人】将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!筑物、?其他附着物租赁给】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!向,出租人支付租金的】行为 ? ,
第!十七条? 单?位或个?人以营利《为目:的将划?拨,国有土地使用—权,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有!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均视为出租》行为
— (一】)直:接出租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》; :
!(二)出租房屋【连同出租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; !
《 (—三)以投资抵租金】或以实物抵租金出租!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,。;
《
— (四)《以安排劳动力抵租金!出,租划拨?国有土地《使用权;
! (—五)划拨《。为非经营性》用地的单位》或个:人在其房地上—从,事,经营:活动; 》
》 , (六)将—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转《移给下属《具有:独立法人《资格的单位或团体】从事经营活动;【
— : (七)》以房屋或土地为条件!联合从事经》营活动; —
: : (》八)其他改》变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用途【用于经营性活动的】情形
!
第十八条【 划拨国有土地】使,用,权出租出租人—与承租人应当签订】租赁合同《合同内容不得—违背法律、法—规和国?家有关政策》规定
】
第十九条】 出租人在出租期内!。须按月向《市、县国土资源市】场管理机构缴纳土】地收益
—
, 地上建!有,房屋的按租》金的15%缴—纳土地收益;地上没!有房屋的按租—金的3?0%缴纳土地收益】;租金明显》低于市场价的由【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!机构评估后按评估】价收: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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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条 搭建》临时店?面,从事经营活动的【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标!准缴:纳土地收益并办理临!时用地登记》手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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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划【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抵押? , ,
第二十一条【 划拨国有土【。地使用权抵押是【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!供抵押的划》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》作为:。按期清偿债》务的担保的行—为,
! 第二?十二条 划拨【国有土地使》用,。权抵押时《其,地上建筑物、—。其他附着物所有【权随之抵押;地上】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!所有权抵押》时其:使用:范围:内的划拨国有土地】。使用权随之抵—押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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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三条 》划拨国有土地使【用权抵?押应:当签订抵押合同【
! 第二十四条 【 下列划《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不得抵押 】
— (一)未依法】办理土地登》记,的;
— : (二)【经政府批准要按统一!。规划拟作为公—共用地?的;
】 (三)国家!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!。基础: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!国,家重点扶持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!础设施用地;—
!。。。 (四)《职工宿舍、食堂【、学:校、幼儿《园等企业生活福【利设施?(需要?一,年,内拆迁的除外)用地!;
《
— ,(五:)土地权属有争【议的;
! (》六)被依法查封、扣!押或采取其他—诉讼保?全措施的; —
【 (?七):共有土地《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!人书面同意的—;
】 (八)其【他,依法不得设定抵【押权的土地
】
》。 , 第二十《五条 《申报划拨国》有土地?使用权?。抵押时应提交下【列资料
】。 (—一)国有土》地使用权证明; 】
!(二)地上建筑【物、其他附着物产权!证,明;
! (《三)抵押意向—书或抵?押合同; —
?。 (四)法!人资格证明或居【民身份证; 【
《 ?。 ,(五)其他有—关,。。资料:
》。
第—二十六?条 ?以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!押价款?不得超过该宗—地评估确认地价的5!0,%
— ,
第二十七】条 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设定抵押【抵押人?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或!者在抵押合同—期间宣告解》散,、破产的《在依法处分》抵押财产时》应先从所得》价款中扣缴政—府所得?的土地出让金其后】抵押权人方可优先】。受偿 《
【 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抵押《后该土地《上,新增的?建,筑物不?属于抵押财》产该划拨国有—。土地使用《。权实现抵押权—。时应:当将该土地》。上新增?的建:筑物:与划拨?国有土地《使,用,权一并处《。分但新增建筑物【所得的价款抵—押权人无权》优,先受偿 《
第五》章 划《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登记和】发证
第【二十八?条 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《的转:让、出租、抵—押,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!。力;未经登记的不发!生效力但法》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!
》
? 第二十九条 】划拨国有土地使【用权转让《、出租、抵押应【当到:所在地的《市、县?国土:资源行?政主管部门依法【办理:登记并?提交下列资料—
! (一)《土地登记申》请书;
】 》(二:)双:方身份证明》;, ,
!。(三)国有》土地:使用权证明》;, ,
!。(,四):地上建筑物、—其他附着《。物产权证明; 】
: (五)!划拨国有《土地使用《。权,转,让、出租、抵押合】同;
! , (六《)划拨国《有,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所!签订的出让合—同; ?
】 (七)缴纳—土地使用权》出让金或土》地收益凭证、税【费凭证; —
: (八】),其,他有关资料 【
: ,
? :。第三十条 》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?、出租?、抵押因出让、【。出,。租期满及抵押合同】到期:或因其他法定—。。原因而终止的—当事人应当自终止之!日起30日内到原登!记机关办《理注销登记手续 】
《。
第三十】一条 《市,、县国土资》源行政主管部门【在收到土地》登记申?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!时应当?给予回执并在5个工!作日内决定是—否受理
—
第】三十二条《 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,部门自受理》土地登?记申请之日》起办理土地登记【的期限分《别为
》
【(一)变《。更,登记30日; 【
》 , (二)租赁】、抵押登记15【日; ?
!(三:)注:。销登记10日 】
【 处理异议的—时,间不计算在前款【所列:期限内
【
第三】十三条 》受理的土地转让登记!申,请经调查和审—核符合土地登—记条件的由市、县】人民政?。府颁:发国有土地使—用证
》
: 受理【的土地出租、—抵押登记申》请经调查和》审核符合土地登记】条件的由市、县【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部门颁发》土,地他:项权利证明书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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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三十四条】 受理?的土地登记申请【经调查和审核不【符合土?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!源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作出不予登记的决】定并书面通知土地登!。。。记申请人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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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五条 —。按国:家规定土地使—用权转让、出租、抵!押都:应当:交纳:。土地登?。记费土地《登记:申请人应按照国【家和:省规:定的标准《交纳土地登》记费
第六】章 法律》责任
—第三十?六条 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加?强对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权转让、!出租、抵押行为【的监督、《检查发现违》法行为应当及时【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《。事责任被《检查:的单位或《。个人:应予以配合》。如实反映情》况提供有关文—。件、资料不得隐瞒、!阻挠
】
第》三,十七条 对—未经批准擅自转【让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》。的单位或个人依照】江西省城市国有土】地使:用,权出让和划》拨管:理条例第《三十五?条规定由市》、县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其缴纳土—。。地,使用:。权出让金没收其违】法所得?并按出?让金:的50%《。处以罚款
【
第】三十八条 出【租划拨国有》。土地使用权的单位】。或个人在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!费,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不!依法缴纳土地—收益:的,。责令其限期缴纳并】按照拖欠时间每【日加收相当于应缴】数额:3‰的滞纳》金;逾期仍不缴【。纳的在经《报请市、县人民政府!批准后收回用地【单位或?个人的土地使用权】土地收益和》滞纳金全额上交同级!财,政 :
【 第?三十九条 对【未经批准擅》自出租?、抵押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的单位【或个人?依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《。城镇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出《让,和转让暂《行条例第四十六条】。。的规定处理
!
—第四十条 》。 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?的工作人员玩—忽职守、《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【;尚不构成犯罪的依!照规定给《予行政处分 【
第七章 【 附 则
!第,四十:一条 土》地使用权转让—、出租、抵押—。。时应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纳【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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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四十二条 【本办法?具体应用《中的问题由市国土】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解释 !
》
第四十三【条 本办—法自200》8年1月《1日起施行萍乡市】城镇划拨国有土地】。。使用权管理暂—行办法同时》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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