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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萍乡市?划拨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管理办法《 》颁布:日期2007-12!-19 】 , 实施日期2008!-01-01 】第一章? 总 则 第!一条 为》进一步规范》地产市场加强对划】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转让—、出租?、抵押行为的管理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市房地产管理法、】中华:。人,民共和国城镇国有】土地使?用权出让《和转:让暂行条例》及江西省城市国有土!地使用?权出让和划拨—管理:条例:等有关规定结合【实际制定本办法 ! : , : 第二条 凡!在本市中心规—划区:、建制镇、》独,立工矿区范》。围内转让、出—租、抵?押,划拨国?有土地使用权的适】用本:办法 【 第—三条 市》国土资?源行政?主管:部门依法对市中【心规划区、市辖区】内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权—的转让、出租—、抵押行为进行管理!县国土资《源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法对本辖区建【制镇及?独立工矿区内划拨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!让,、出租、抵》押,行为进行管理市、县!国土资?源行政主管》部门所属的国—土资源市场管理机构!、土地交易》机构按职责分工【具体负责划拨—国,有,土,地,使,用权转让、出租、】抵押工作 》 【 第四《条 市、》。县人民政《府规划?、房管、建》。设等部门应当—各司其职配合—做好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权转让、出】租、抵?押工作? 》 , , ?。第五条 单位【或个人?转让、出租、抵押划!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必须《向土地所在地市【、县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:门申:报经批准《后办理有《关手续并按规定缴】纳土地?使用权出让金或土】地,收益 —  ?   土《地,。使用权出让金和土】地收益属《政府:财政收入列入财政预!。算,管理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《得减免? 第二—章 划拨国有土地!。使用权转让 【。。 :第六条 划拨【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转让是?指土地使用》。者将:依法取得的划—拨,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单独或?。随,同地上建筑物、【其,他附着物转移给【。他人的?行为:包括出?。售、交换和赠与 ! — :。第七条 》在城市规划区内划】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转让必》须符合城《市,规划:有利于城市经济【社会的发展 ! 第八】条 单位》或个人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均属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,行为 —     (一】)单:独转让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的—; : 》    《(,二)因买卖、交换或!赠与房屋《而发生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全部—或,部分转移的; 】 ,     (】三):。一方:提供划拨国》。有土地使用权另【一方提供资金—合,作开:发,建设房屋并以产权分!成的; 》 《 ,   (四)以【划拨国有《土地:使用权出《资,与他人?合资经营《划拨国?有土:地使用?权,已为合?资经营的《企业拥有的;— 《。     (五】)以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作价《入股的; 》 》    (》六)收购、》合并或者分》立企业时划》。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转移给新—的权利?。人的; —     (七!)以划拨国有—土地使用权抵债的】; —   ?  (八《)以营利为目—的假借其他名义【变相进行房地产【开发、?经营而发生划拨国】有土地使用权转【移的; 】    《 (九)法律、【法规规?定的其他情形 ! — 第:九条 ?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。权确需转让时应按规!定向土地所》在地:的市、县国土资源行!政主管部门所—属的国土资源市场】。管理机构申请经【其审查后按规定报】。有,批准权的人民政【府审:批 — 》。。第十条 下—列,情形:不得转让 — :     —(一)根据城乡【规划划拨国有—土,地使用权不宜转【让的; 【     (【二)司法机关和行政!机,关依法裁定决定【查封或者以其—他形式限制土地使】用权利的; 【 ?    《 (三)《依法收回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的【; —。    《 (四)共有房地】产未经其他共—有,人,书,面同意的; 【     (!五)权属有》争议的; — ,    — (六)《未依法登记领取【权属证书的; 】 《  :  (七)》。法律、?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!让的其他情形 】 】第十一?。条 申《报转让划拨国有土】地使:用权的应提》交下列资料 —    】 (一)《国有土地使用—权证明; —    【 (二)地上建筑】物,、其他附着》物产权证明; !    — (三)法人资格证!明或居民身份证;】 《    》 (四)转让—。意向书或《。转让合同《。;, :   —  (?。五)其他有关—资料 ! : ,第十二条 国【土资:源行政主管》部门所?属的国土资源市场管!理机构应当在接【到转让书面申请【。后15日内向申【请人提出回复意见 !。 : 【第十三条 》 划拨国《有土地?使,用权经批《准准予?转让按现行规定【必须实行招标、拍卖!、挂牌的土地由土地!交易机构按规定组】织实施 【    》 除前款规》定以外的划》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转让?由受让方向》土,地所在地市、县国】土资源市场管理机】构申请办《理土:地使用权《出让转让《手续 《 《     【 第十四条 划拨!。国有土地使用—。权经批准《准予转让属于下【列情形之《一的可以不办—理土: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!转让方应按规定缴】纳,转让所获收益—中的土地收》益,  【   ?(一)经城市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转让的《土地: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市房地—产,管理法第二十三条】规,定的项目《的;: ?     (二!)私有住宅转让后】仍用于居住的;【    ! (三)按照—国务院住房制度改】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!住宅的?;  】  : (四)同一宗【。土地上部分房屋转】让而土地《使用权?不可分割转让—的;  !  : (五?)转让?的房地产《。暂时难以确定—土地使用权》。出让用途、》年限和其他条件的;! ?  《 ,  :(六)?根,据城市?规划:。土,地使:。用权不宜出让的【;, 《    》 (七)《。县级以?上人民?政府规定暂》时无法?或不需要采》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!式的其他情形 !。 第十!五条 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权转让价格】比基:准,地价或标定地价低】2,0%以上的市、县人!民政府有优》先购买权 】第三章 划—。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出租 】 第十六》条 : 划: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出租是—指,土地使用者作—为,出租人将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权随》同地:上建筑物、》其他附着物租赁【给,承租人使《。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!支付:租金:的行:为 : 《 ? 第十七条 】。单位或?个人以营利为目的】将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用于》从事经营活动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均视为出《租行为 —   》  (一)直接出】租划:。拨国有土地使用权;! :    【 (二)《出租房屋连同出【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;:    ! (三)以投—资,抵租金或以实物抵租!金出租划《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; 】   《  (四)以安【排劳:动力抵租金》出,租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; 《 》   ? (五?)划拨为非经营性】用地的单位》或个:人在其房地上从【事经营活动; 【    】 (:六)将?划,。。。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转移给下属】具有独立《法人资格《。的单位或团体从事】经营活?动;:    ! (七?。)以房屋或土地为】条件联合《从事经营活动;【 《     (八)!其他改变划拨国【有土地使《用权用途用》于经营性《活动的情形 ! 《 第十八》条, 划拨国有—土地使用权》出租:出租人与承租人【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!同内容不得违—背法律?、法规和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】 ? : ? , 第十九条 —出租人在出租期【内须按月向》市,。、县国土《资源市场管》理机构缴纳》土地收益《 ?。  《  : 地上建有房—屋的按租金的—15%缴《纳土地收益》;,。地上:没有:房屋的按租金的3】0%缴纳土》地收益;租金—明显低于市场—价的:由具: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!构评估后按》评估价收取 !。 》。 第二十条 搭】。建临时店面从事【。经营活?动的按本办法第十】。。九条标准缴纳—土,地收:益,并办:理临时用地登—记手续 第四!章 划拨国有【。土地:使用:权,。抵押 第二】十一条 划拨【国,有土地使用权抵押】是指土地使》用者提供可供抵【押,的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!偿债务的《担保的?行为 》 《 第《二十二条 》 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抵?押时:其地: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!物所:有权随之抵押—;地上建筑物—、其他?附着物所有》权抵押?时其使用范围—内的划?拨,国有土地使》用权随之抵押— 【 ?第二十三条 划拨!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!应当签?订抵押合同 — : 第】。二十四条 下列划!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不得抵【押 —     (一)未!依法办理土地—登记的; 】 :    《(二)经政府批准要!按统一规划拟—。作为公共用地的; ! ,     】(,三,)国家机关和军事】用地城?市,基,础设施和公益事业】用地国家《重点扶持《的能源交通水利【等基础设施》用,地; 《 《  :  :(,四)职工《宿舍:。、食堂、学校、幼】儿园等企业生活福利!设施(需要一年内拆!迁的除?外)用地; 】  《   (《五)土地权属有争议!的;:    ! (六)被依—法查封、扣押或【采,取,其他诉讼保全措施】的;:  【   (七)共有土!地使用权未经—其他共有人书面同】意,的;  !   ?(八)其他依法不】得设定?抵押权的《土地 《 【 ,第二十五条 — 申报划拨》国有土地使用—权抵押时应提交【下,列资料 !  : , (一)《国有土地《使用权证明;—  【   (二)地上建!筑,物、其他《附,着物产权证明; 】     !(三:)抵押意向书—。或抵押合《同;:  【   ?(四)法人资格证明!或居民身份证; 】  — ,。  (?。五)其他有关—资料 【 》第二十?六条 以划拨国有!。。土,地使用权设》。定抵押?权的抵押《价款不得超过该宗地!评,估确:认地价的50% 】 】 第二十七条 【 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》设,定,抵,押抵:押人: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或!者在抵?押,合,同期间宣告解—散、破产的在依法处!分抵押财《。产时应先从》。所,得价款中扣》。缴政:府所得的土地出让】金其后抵押权人方】可,优,先受偿 ! ,   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抵押【后该:土地上新增的建【。筑物不属于抵押财】产该划拨《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实现抵押权】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!增的建筑物》与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?权,。一并处分但新—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!。抵押权人无权优先】。受偿 第五】章 划《拨国有土《。。地使:用权登记和发证【 《第二十八条 【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的转让、出租!、抵押经依法登记的!发,。生效力;未》经,。登记的不《发,生效力但法律另有】规定的除外》 ! ,第二十九条 — 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》转,让、出租、抵押应当!到,所,在地的市、县国土资!源,行政:主管部门依法办理】登记并?提交:下列资?料 :  —   (一)土【地,登记申请书; !     【(二:)双方身份证明; ! 》    《(三)?国有土地使》用权证明; 】   》  (四《)地上建筑物、其他!。附着物产权》证明; 】  :   (五)划拨】国有土地使》用权转让《、,出租、抵押合同【; :  —   (六)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转让时所签订【的出让?合同; 【 :    (七)缴】纳土地使用权出让】金或土地收益凭【证、税?费凭证; 【    — (:八)其他有关资料 ! — 第三十条 !划,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转让、出《租、抵?押因出让、》出租期满《及抵:押,合同到?期或因其《。他法定原因》而终止的当事—人,应当自终止之—日起30《日内到原登记—机,关办理注销登—。记手续 【 , 》第三十?。一条 市、县【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部门在收》到土地?登记申请人提交的】文件资料时应—当给予?回,执并在5个工—作日内?决定:是否:受理 !。 , 第三十二—条 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!理土地?登记:申请之?日起:办理土地登》记的期限分别为【 ?     (一!),变更:登记30日》;,。 : , :     (二)】租赁、抵押登记【15日; —    【 (三)《注销登记10日【 —   ?。 处理异议的时间】不计算?在,前款所列期限内【。 《 《 , ,第三:。十三条 受理【的土地转《让,登记申请经调查【。和审核符合土地登】记条件的《。由市、县人民—政府颁发《国有土?地使用证 ! ,    受理—的土:地出租、《抵押登记申请经调查!和审核符合土地登】记条件的由》市、县国土》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颁发土地他项!权,利证明书 【 ? , : ,第三十四条 受理】的,土地登记申请经调查!和审核不符合土地登!。。记条件的国》土资源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!的决定并书面通【知土地登记》申请人? 》 第三【十五条 》按国家规《定土地使《用权转让、出租、抵!。押都应当交纳土【地登记费土地登记申!请人应按《照国家?和省规定的》标准交纳土地—登记费 《 第六章 【 法律?责任 《 第三《十六条 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加强:对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《权转让、《出租、抵押行为的监!督,。、检查发现违法行为!应当及时查处对构成!。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被:。检,查的单位或个—人应: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!况提:供有:关文件?、资料不得隐瞒、】阻挠 — —第三十?七条 ? 对未经批》准擅自转让划拨【。。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单位或个】人依照江西省城市国!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!划拨管?理条:。。例第三十《五条规定由市、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其缴纳【。土地使?用,权出让金没收—其违法所《得并按出《让金的50》%处以罚款 【 : 《 第三十八—条 出《。租划拨?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单位或个人在国土】资,源行政主管》部门缴费通》知规:定的期限内不依法缴!纳土地收益的责令】其限期缴纳并—按照:拖欠时间每日加收相!当于应?缴数额3‰的—滞纳金;逾期仍不缴!纳的在经报》请市:、县人民《政府批准《后收:回用地单位》或个人的土地使【用权:土地收益《和滞纳金全额—上交同级财政 】 , : : 第三十九条】 对未经批准擅自!出租:、抵押划拨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!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《城镇: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】第四:十六条的规定—处理 】 : 第四十条 【 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的工作—人,员玩忽职守、滥【用职权、徇私—舞,。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,事责任;《尚不构成犯罪—的依照规定》给予行?政处分 《 第七章— 附《。 则 —。 第四十一条—。 土地《使用权?转让、出租、抵【押时应按照》国家:有关规?定纳税 — : 》第四十二条 【本办法具体》应用中的《问题由市国》。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负?责解释 》。 】第四十三条 本!。办法自?2008《年1月?1日起施行萍乡市】城镇划拨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管《理,暂行办法同时废【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