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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》市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:权管理办法》 ,
颁布—日期2?007-12-1】9,
【实施:日期2008-0】。1-01
第【一章 总 【则
第一条 为!进,。一步规?范地产市场加强对】划,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转》让、出租、抵押【行为的管理根—据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城市》房地产管理法、中华!人民共和国》城镇: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和转让暂行条【例及江?西省城市国》有土地使《用权出让和》划拨:管理条例等有关【规定结?合,。实,际制定本办法 】
【 ,第二条 凡在本市!中心规划区》、建制?镇、独立工矿—区范围内转让—、,出租、抵押划—拨国:。。有土:地使用权《的适用本办法
!
— 第三条《 市国土资源行】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!中心规划区》、市辖区《内划拨?。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,转让、?出租、?抵押行为进行管理县!国土:。资源行政主管部【。门依:法对本辖区建—。制镇及独《立工矿区内》划拨国有土地—使,用权:的转让、出租、抵押!行,为,进行管理市》、县:国土资源《行,。政主管?。部门所属的国土资】源市:。场管理机构、—土地交?易机构按《。职,责分工?。具体负?责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转让、出租!、抵押工作 —
《
第四条 ! 市、县人民政【府规划、房管—、建设等《部门应当《各,司其职配合做好划】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转让、出租【、抵押工作》
?
,
》 第五条《 单位或个人【转,让、:出租、抵押划—拨,国,有土地使用》。权必须向土地—所在:地市、县国土—资源行?政主管?部门:申,报经批准后办理有关!手续:并按:规定缴纳土》。地使用?权出让金或土地【收益
》
— 土地使用权出让】金和土地收益属政府!财政收入列入财政预!算管理任何》单位和?。。个人:不得减免《
第二章【 划拨国有—土地使用权转让 】。。
第六条 【 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!指土地使用者将依法!。取得的?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。权单独或随同地【上建筑物、》其他附着物》转移给他人的行【为包:括,出售、交换和—赠与
》。
第七!条 在城市—规划区内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【转让:必,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!于城市经济社—会的发展 —
:
?
第八条 】单位或个人》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:均属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:转让行为《。。
?
— ,(一)单独转让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:;
《
(二!)因买卖、》交换或赠与房屋【而发生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全部—或部分转移的; !
— (三)一—方,提供划?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》另一:。方提:供资金合《。作开发建设》房,屋,并以产权分成的;】 :
】。(四)以划拨—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资与》他人合资经营划【拨国有?土地使用《权已为合资经营的】企业拥有的; 】
(!五)以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!的,;
】 ?(六)收购、合【并或者分立企业时划!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。转,移给新的权》利人的;
】 (七)!以划拨国有土地【。使,用权:抵,债的:;
—。 》(八)以营利—为目的假借其—他名义变相进—行房:。地产开?发、经营而发生划拨!国有土?地使用权转移—的; 《
《 (》九)法律、》。。法规规定的》其他情形 —
【 第:九条 ? 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,权确需?转,让时应按规定—向土地所在地的市】、县国土资》源行政主管》。部门所?属的国土资源—市场:管理机构申请经其审!查后:按规:定报有批《准权:的,人民政府审批—
》
第十条】 下列情形不【得转让 《 ,
《 《(一:。。)根据城乡规—划划拨国《有土地使《用权不宜《转让的;
【
【(二)司法》机关和?行政机关依》法裁定决定》查封:或者以其他形式限】制土地使《用权:利的:;
】 , (三)依—法收:回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的; —
? 》 ,(四)共有房—地产未经《。其他共有人书面【同意:的;
【 : (五》)权属有争》议的; 》
《 (六)未依!法,登记领取权属证书】的,;
》 (【七,)法律、行政法【规规定禁止转—让的其他《情形
—
《 第十一》条, :申报:转让划拨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的应提交下列!资料:
《 ? (一)国有土!地使用?权证明;
【
? (二—)地上建筑物、【其,他附着物产权证【明; ?
— ?(三)法人资格证】明或居民身份证【; ?
【 (四?)转让意《向书或转让合—同;
! (《五)其他有关—资料
】
第十二【条 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门所属的国土!资源市场管》理机构应当》在接到转让书面申请!后15日《内向申请《人提出回复》意见:。 ,
!第十三条 划【。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经批准准予转让按现!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!。、拍卖、挂牌的土地!由土地?交易机构按规定【组织实?施
》 除【前款规定以外的【划拨国有土》地使用权转让由受让!方向土地《所在:地市、?县国土资源市场管理!机构申请办理—。土地使用权出—让转让手续
】
? , , ,
? 第十四条 】。划,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经批准准予转—让属于?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!不办:理土地使用》权出让手续但转【让方应按规定缴纳转!让所获收《益中的土地收益【
》。 (—一)经?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转让的土】地用于?建设中华人》。民共: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!法,第二十三《条规定的项目的; ! ,
: 》 (二)私有住宅】转让后仍用于居住】的;
】 (》三)按照《国务院住房制—度,改革有关规定出【。售公有?住宅的; —
— (四)同一宗】土地上部分》房屋转?让而土地使》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!;
《
》 , (五)转让的房地!产暂:时难以?确定土地使用权【出让用途、年限【和其他条件的; 】
【 :(六)根据城—市,规划土地《使用权不宜出让【。的;
! (七)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规》定,暂,时无法?或不需要《采取土地使用—权出让方式的其【他情形 《
【 第十五条 划!拨,国有土地使用权【转让价格比》基准地价或》标定地价低》20%以《上的市、县》。人民政府有》优先购买权》
《。第三章 划拨【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租
】第十六条 划拨国!。有土地使用权出租】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!出租人将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》随同地上建筑物、其!他附着物租》赁给: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!向出租人支付租【金的行?为 :
—
?第十七条 》 单位或个人以营利!。为目的将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用于【从事经营活动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均—视,为出租行为 —。 ,
(!一)直?接出租划《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;
》
? (》二)出租《房屋连同出》租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; 】
》 (三)以投】资抵租?金或:以实:物抵租?金出租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; 】。
? 《 :(四)以安排劳动力!抵租金出《。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;
【 (五)】划拨: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单!位或:个人在其房地上从】事经营活动; 【
— (六》。)将划拨《国有土地《使用权?转移给下属具有【独立法人资格的【。单位或团体从事经】营活动;
【
《 , (七)》以房屋或土》地为条件联合从【事经营?活动; 》
】(八)其他改变划拨!国有土地使用权用】途用于经营》性,活动的情形》 :
》
第《十八条 划拨国】有土地使用权—出租出?租人与承租人—应当签订租》赁合同合同内—容,不得违背法律、【法规和国家有—关,政策规定
】 ,
《 第:十九条 出》租人在?出租期内《须按:。月向市、县国土资】源市场?管理:机,构缴纳土地收益 !
《 《地上建有房屋的按】租金的15%缴纳土!。地收益;《地上没有房》屋的:按租金的30%缴纳!土地收益;租金明显!低于市场价的由具备!评,估资质的评估机【构评:估,后按评估价收取 】
!第二十条 搭【建临时店面从事经】营活动的按》本办法第《十九条?标准缴纳《土地收益并办—理临:时用:地登记手续 —
?第四:章 划拨国—。有土地使用》权抵押 《
?第,。二十一条 划【拨国:有土地使用权—抵押:是指土地使用—者提供可供抵—押的:划拨国有《土地使?用权作为《按期清偿债》务的:。担保:的行为
!
第》二十二?条 划拨》国有土地《。。使用:权抵押时其地—上建筑物、其他附】着物所有权随之【抵押:;地上建筑物、其他!附着物?所有权抵押时其使】用范围内《的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?。。。权随之抵押 — ,
》
第二十三条 ! 划拨国有土地【。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!抵押合?同
【
第二—十四条 《 下:。列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不,得抵押
! (一)未】。。依法办理土》地登记的;》
】 (二)》经政府?批准要按统一规【划拟作为公共用地的!;
— (三)国!家机关和军事用地】城,市基: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!地,国家:重点扶持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】基础设施用地—;
【。 , (四)职工】宿舍、食堂、学校、!幼,儿园:等企业生活福利设施!(需要一年内拆迁的!除外)用地;—
?
: (五【)土地权《属有争议的;
!。
》 , (:六)被依法查封、扣!押或采取其》。。他诉讼?保全措施《的;
! (七》)共:有土地?使用权未经其他共】有人书面《。同意的?; : ,。
(!八)其他依法不【得设定抵押权—的土地
—
?
《第二十五条 申】报划拨?国有:土地使用权抵—押,时应提交下列—资料:
】 (一)国—有,土地:使用权证明; 】
,
【(二)地上建筑物、!其他附着物产权【证明;?。
— (三)抵押!意向书或抵押—。合同:; ?
(!四)法人《资格证?明或居民身份证;】 ,
】 (五)《其他有关资》料
—。 ,
第二十【。六条 以划拨国】有土地使用权设【定抵押权的抵押价】款不得超过该宗地评!估确认地《价的:50%?
【
第二》十,七条 ?。 ,划拨国?有土地使用》。权设定?抵押抵押人到期不】能偿还债务或者在】抵,押合同期间宣告解】散、破产的在依【法处分抵押财产【时应先?从所得价《款中扣缴政府所【得的土地出让金其】后抵押权人方—可优先受偿 — ,。
》 : 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抵》押后:该土地上新增的【。建,筑物不属于抵押【财产该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实》现抵押权《时应: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!建筑物与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!但新增建《筑物所得的价款抵】押权人无权》优先受?偿 :
?第五章 》划拨:。。国有土地使》用权登记和》发证
—第二十八《条 划拨国—有,土地使?用,权的转让、出租、】抵押经依法登记【的发生效《力;未经登记的【不发生?效力:但法律?另有规定的除—外, :
:
?
第《二十九?条 划拨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】让、出?租、抵押应当到【所,在地的市、县国土】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依:法办理登记并提【交下列资《料
《
, : 《(一)土《地登:记,申请书;《。。 ,。
《 (—二)双方身》份证:。明;
》
: ? (三)国有土地!使用权证明; 【
》 , (四)地上建!筑物、其他附着物】产,权证明;
! (五)划!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《转让、出租》。。、抵押?合,同;
! (六)划拨】国有:土地使用权转让时】。所签订的出让合【同;:
《 : (》七)缴?纳土地使用权—出,让金或土地收益凭证!、税费凭证; 】
,。
? 《(八)其他有关【资料
》
,
《 第三十》条, :划拨国有土》地使用权转》让、出租、抵—押因出让、》出租期满及抵押合同!到期或因《其他法?定原因?而终:止,的当事?人应当?自终:止,之日起30》日,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!注销登记《手续
》
《
第三十一【。条 市、县—国土: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在收到—土地登记申》请人提交的文—件资料时应当—给予回执并在5个】工作日内《决定是否受理—
—
第三十二】条 : 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自受理】土地登记申请—之日起办理》土地登记的期限分别!为 ?
【 (一)变更—登记30日; 【
】 (二)租赁—、,抵押:登,记15日《; :
!。(三)注销登—记10日《
《 处理异!议的时?。间不:计算在前款所列期】限内
【
第三【十三条 《 受理的土地转【让登记申请经调【查和审核符合—土地登?记条件的由市、县人!民政府颁发国有土】地使用?证 ?
】受理的土地出—租,、抵押登记申请经调!查和审?核符合土地登记条件!的由市、《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颁发土》地他:项权利证《明,书
》
《 第三十》。四条 受《理的土地登记申【请经调查和审核【不符合土《地登记条件》的国土?。资源行政主》。管部:。。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!的决定并书面通【知土地?登记申?。请人
!
, 第三《十五条 》按国家规《。定土地使用权转让、!出租、抵押都应当】交,纳土地登记费—土地登记申》请人:应按照国家》和省规定的标准交】纳土:地,登记费
—
第六章 法律责!任,。
第三十六】条 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加》强对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权转让、!出,租、抵押行为的监督!、检查发《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!查处对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!。检,查的单位或个—人应:予,以配合如《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!文件、资料不得【隐瞒、阻挠 【
— 第三《十七条 对—未经批准《擅自:转让划拨《国有土?地使用权的单位【或个人依照江西省城!市国:有土地使用权出【让和:划拨:管,理,条例第三十五—条规定由市、县国】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其缴《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!。没收其违《法,所得并按出让金的】50%处以罚—款 :
《
:
第三十八条 !。 ,。出租划拨《国有土?地使:用权的?单位或个人在国土】。资源行?政主管部门》缴费通知规定的期】限内:不依法缴《纳土地收益的—。责令其限期缴—纳并按照拖欠时间】每日加收相当于应缴!数额3‰《的滞纳金;逾—期仍:不缴纳的在》经报请市《、县人民政府批【准后收回用地单【位,或个:人的土地使用权【土地收益和滞纳金】。。全,额上交同级财政【
】 , 第三十九条 【 对未经批准擅自】出租、抵押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!个人依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出让和【转让暂行条例—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!。理
】
第四十条 !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门的工作】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权、?徇私舞弊《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?事责任;尚不构【成犯罪的依照—规定给予行》政处分
—
第七章 》 , ,。附 : 则:
第》四十一条 土【地使用权《转让、出租》、抵押时应》按照国?家有关规定纳税 】
!。第四十二条 — 本办法具体应用】中的问题《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》解释
—
第四十!三,条 本办—法自2008年1月!1日起施行萍乡市】城镇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管》理暂行?办法同?时,废止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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