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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萍乡?市划拨国有土地【。使,用权管理办法— 颁布【日期20《07-12-—1,。9 》。 : 实施日期2008!-01-01 】第一章 总— 则? :第一条 《 为进一步规范【地产:市场加强《对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转让—、出租、抵》押行为?的管:理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市:房,地产管理法、中华人!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!地,使用权出《让和转让暂行条【例及江西省》城市国有土》地,使用权?出让和划《拨,管理条例等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】制定本办《。法 【 第二条 】 凡在本市中心【规划区、《建制:镇、独立工矿区范】围内转让、》出租、抵押划拨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!用本办法 !。 ? 第三条 — 市:国土资源《行政主?管部门依法对—市中心规划区、市】辖区内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的》。转,让、出租《、,抵,押行为进行管理【县,国,土资源?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对本辖区建制镇及】独,立工矿区《内划拨国有》土地使?用权的?转让、出租》。、抵:押行为进《行管:理市:、县国土资》源行政主管部—门,所属的国土资源市场!管理机构、土地交】易机构按职责分工】。具体负责《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、!抵押工作 !。 第—四条 ? 市、县人》民政府?规划、房《管、建设等部门【应当各司《其职配?合做好划拨国有土】。地使:用,权,转让、出租、抵【押,工作 ! , 第五条 单】位或个人转让—。、出租、抵押划【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市!、县国土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!报经批准后办理有】关手续?并按:规定缴?纳土地使用》权出:让金或土地收益 】 :  《   土地使用权出!让金和土地收益属政!府财政收入列入【财政:预算管理任何—单位和个人》。不得减免 第!二章 ? 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《权转让 第六!条 划拨国有【土,地使用权转让是【。指土地?使用者将依法取得】的划拨?国有土地使用权单】独或随?同地上建筑物、【其他附着《物,转移给?他人的行为包—括出售、《交,换和赠与 ! ? 第七条 在】城市规划《区内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转让必须符【合城市规划有利【于,城,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! :。。 【第八条 》单位或个《。。。人,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?均属:划拨国?有土地使《用权转?让,行,为 》     —(一)单独转让划】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;,   】。。  (二)因买【卖、交换或赠与房屋!。。而发生?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全部或部分】转移的?; —   ?  (三)一方【提供划拨国》有土:。。地使:用权另一方》提供:资金合作开发—建设房屋并以—。产权分成的》。; 》     —(四)以划拨—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资与》。他人:合资经营划拨国有】土,地使用权已为合【资经营的《企业拥有的;— ,。。    】 (五)以划拨国】有土地使用》权作价入股的; 】  —。   (六)—收购、合并》或者分立企业时划拨!国有土地使》用权转移给新—的权利人的;— 《     (七)!以划: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抵债的;! :     (!八)以营《利为目的《假借其他名义变【。相进行?房地产?开发、经《营而发生《划拨国有土》地使用权转移的【; 【   ? (九)法律、法规!规定:的其他情形》 《 第【九,条 : 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确需转让时应按!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!。市、县国土资源【。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!国土资源《市场管理机构申请】经其审查后按规定报!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!审批 ? 《 《 ,第十条 》下列情形不得—。转让 】 ,   (一》),根据城乡规划—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,不,宜转让的; — ?     (二】)司法机关》和行政机关》依法:裁定决定查封或【者以其?。他形式限制》土地使?。。用权利的《;  】   (三)—依法收回《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?的; ?    】 (四)共有房【地产未经其他—共有人书面同意的;! ?     (五!)权属有争议的; !   【  (六)未依【法登:记领取权属证书的;! , 》    (七)法】律、:。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!让的其他《情形 ?。 【 , ,。第十:。一条 申报转【让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的应提—交下列资料》 , ?    》 (一)国有土地】使用权?证明; 】     (二【)地上建筑物、其他!附,着物产权证明—; ?     (!三)法人资》格证明或居民身【份证; 》 ,  《 , , (四)转让意向】书或转让合同—。; : :   》  (五)其—他有关资料 — 》 第十—二条 ? ,国,土,资源:行,政主管部门所—属的国土资源—市场管理机构应【当在接到转》让书面申《请后1?。5日:内向申请人提出【回复意见 【 【第十三条 》 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》。权经批准准》予转让按现》行规定必须实—行招标、拍卖、挂】牌的土地由土地交】易,。机构:按规:定组织实施 — , , :     除前款】规定以外《的划: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转让由?受让方向土地—所在地市、县国土资!源市场管理》机构申请办理—土地使用权出—让转让手续 【 《     — 第十四条 【 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》经批准准予转让【。属于:。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可以不办理土【地使用权出》让手续但《转让方?应按规?定缴纳转让所获收益!中的土地收》益 《   》  (一)经城市】规划:行政:主管部门批准转【让的土地《用于:建设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!产管:理法第二十三条【规定的项目》的; 》     (二!)私有住宅转让后仍!用于居住的; ! ?  :  (三《)按照国务》院住房制度改—革有关规《定出售公有》住宅的; !。     (—四,)同一宗土地上部分!房屋转让而土地使】用权不可分》。割转让的; — ?。 ,     (五【)转让的房》地,产暂时难以确定土】地使用?权出:让,用途、年限和其他】条件的; 】   《  (六)》。根据城市规划土【地使用权不宜—出让的; 》     !(,七)县级以》。上人民政府规定【。暂时:无法:或,不,需要:采取土?地使用权出》让方式的《其,他,情,形 《 第】十,五条 《划,拨国有?土,地使:用权转让价》格比基准地价—或标定地价低2【0%以上的》市、县人民》政府有优先购—买权 《 第?三章 ? 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出租 】 , 第?十六条?。 划拨国》有土:。地使用权出租是【。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!租人将划拨》国有土地《使用权随同地—上建筑?物、其?他附着物租》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!租人向出《租,人支付租金的行【为 】 ?第十七条 单位】或,个人以营《利为目的将》划拨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用于从事—经营活动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均】。视为:出租行为 】  ?   (一)直接出!租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,权; 【     》(,二,)出租房屋连—。同出租?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;,。 , :。  《   (三)以投】资抵:租金或以实物抵租】。金出租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》;, —    (四)以安!排劳动力抵》租金出?租,划拨:国有土地使用权;】 ?    — (五?)划拨?为非经营《性用地?的,单位或个人在其房】地上从事经营活动;! 》 ,   ? (六)《将划:拨国:有土地使用》权转移给下》属具有?独立法人《资格的?单,。。位或:团,体从事?。经,营活动; —   —  (七)以房屋】或土地为《条件联合从事经营】活动; 《  —   (八》)其他改变划—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用途用于经营性【活动的情形 — ? 第十八!条 : 划: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租出租《。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!租赁合同《合同内容《不得违背法律、法规!。和国家有关政—策规定 】 第—十九条? 出租人在》。出,租,期内须?。按月:向市、?县国土资源市场【管理机构缴纳—土地收益《。 》     地—上建有房屋的按租】金的15%缴纳【土地收益;》地上没有房屋的【。按租:金的30%缴纳【土地收益;租金【明显低于《市场价的由具备【评估:资,质的评估机构评【估,后按评估价收—取 【 第二十条】 搭建临时店面从!事经营活动的按【本办法?。第十九条标准—缴纳土地收益—并办理临时用—地登记?手续: 第四—章 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抵《押 : 第二十一条 !。 划拨?国有土地使用权【抵押是指土地—使,用者提供《可供抵押的划拨国】有土地使用权作【为按期清《偿债务的担》保的行为 】 —第二十二《条 划拨国有土】地使:用权抵?押,时其地上建筑—物、其他附着物所有!权随之抵押;地上】建筑物、《其他:附着:物所有权抵押—时,其,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国!有土地使《用权随之抵押 【 》 第二十三】条 : ,划拨国有土地使【用权:抵押应当签订抵【押合同 ! 《第二十四条》 下?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不:得抵押?  【  :。 ,(一)未依法办理】。土地登记的; !   》  (?二)经政府》批准要?按统一规《划拟作为公共用【。地,的; 》。  《   (《三)国家机关和军事!用地城市基础设施】和公益事业用地【国家重点扶》持的能源《交通水利等基础【设施用地; — 《   ?  (四)职工【。宿舍、食堂》、学校、幼儿园等企!业生:活福利设施(需要一!年内拆迁的》除外)用《地,。;, ?     (】。五)土地《权属有争议的;【   】  :(六)被《依法查封、扣押【或采取其他诉讼【保全措施的; !   》  (七)共有土地!使用权未经》其他:共有人书《面同意的; !     —(八)其他》依法不得《设,定抵押权的土—地 》 第二】十五:条 申报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《权,抵押时应提交下列】资料 》    — (一?)国有土地使用权证!明; ?。 ,     】(二:)地上建筑物、【其他附着物产—权证明;《 ,   【  (三)》抵押意向书或抵【押合同; 》  —   (《。四)法人资》格证明或居》民身份证; 【  》   (五)—其他有关资料 ! 【第二:十六:条 : 以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?权,设定抵押权的—抵押:价,款不得超过》该宗地评估》确认地价的》50% 《。 — 第二十七【条 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!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!。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!宣告解散、破产的在!。依法处分抵押—财产:。时,应先从?。所得价款中扣缴政府!所得的土地出让【金其后?抵押权?人方可?优先受偿 】    》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!增的:建筑物?不属于抵押》财产该划《拨国有土《地,。。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!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!的建筑物与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一并【处分但新增建筑物】所得的价款抵—押权人无权优—先受偿 第五!章 划拨国有【土地使?用,权登记和发证— 第》二十八?条 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:权的:转,让、出租、抵押经】依,法,登,记的:。发生效力;未经【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!法律另有规定的【除外 — 《 第二《十九条 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、出》租,。、,抵押应?当到:所,在,地的市、县国土【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依》法办理登记》并提交下《列资料? 《     (一】)土地?登记:申请:书; ? ?     (二)!双方身份证明; 】    】 (三)国有土【地使用权证明; !。     】(四)地上建筑物】。、其他附《着物:产权证明; 】 : ,   ? (五?)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转让、出租、】抵押合同; !。     (【六)划?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转让时所》签订的出让合—同; —   《  (七《)缴纳土地使用权】出让:金,或,土,地收益凭证》、税费凭证》; : , ?    《 (:八):其他:有关资料 【。 : 第三【十,条 : ,划拨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转让、?出租、?抵押因?出让、出租期—满及抵押合》同,到期或?因,其他:法定原因而》终止的当《。事人应当自终止【之日:起,30日内到原—登记机关办理—注销登记手》。续, 》 ? 第三十一条【 市、县国土资】源行政主《管部门在收到—土地登记申请人【提交:的文件资料时应当给!予回执并《在,5个工?作日内?决定是否受理 】 】第三十二条 国】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!。请,之日起办理土地登】记的:期限:分别为 —     (】一):。变更登记30日【;,。 《     (【。二)租赁《、抵押登记15日;!    ! (三)注》销登记10》日,    ! 处理异《议,的,时间不计算在前款】所列期?。限内 — 第三】十三条 《 受:理的土地转让登记】申请经调查和审【核符合土地》登记条件的由市、县!人民政?府颁发?国,有,土地使用证 ! :    受理—的土地出租、抵押登!。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!。符合土地《登记:条件的由市、县国土!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颁发土地他项权利】证明书? ? 第】。三十四条 受理【的土地登记申—。请经调?查和:审核不符合土地【登记条件的》国,土资: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作,出不予登记的决【定,并,书,面通知土地登—记申请人 【 ? 第》三十五条 按国家!规定:土地使用《。权转:让、出租、抵押都】应当交纳土地登记】费土地登记申请【人应按照国家和【。省规定的标准—交纳土地登记费 ! 第六章》 法律责任 ! 第三十《六条: 国土资源—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转,让、出租、抵—押行为的监》督、检查发现违【法,行为应当及时查【处对:构成犯?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被:。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!予以配合如实反映】情况提供有关文件】、资料不得隐瞒、】阻挠: — 第三十【七条 对》未经批?准擅自转让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的单位】或,个人依照江西—。省城市国有土—地使用权出让和划】拨管理条例第三【十五条规定由市、县!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?部门责令其缴纳土地!使用权出《让金没?收其违?法所得并按出让【金的50%处以【罚款 ! 第三》十八条 》出租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权—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土!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缴费通知规—定的期限内不依法缴!纳土地收益的责【。令其限期缴》纳并按照拖欠时间每!日加收相当于应缴数!额3‰的滞》纳金:;逾期仍不》缴纳:的在经报请市、【县人民?。政,府,批准后收《回用地单位》或,个人的?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!。和滞纳金《全额上交《同级财政 》。 》 第三—十九:条 对未经批准擅!自出租、抵押划【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!个人依?。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镇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,。让和转让暂》行条例第四十六【条的规定处理— ! ,第四十条 》 国土?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的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、《滥,。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;尚》不构成犯《罪的:依照规定《给予行政处》分 ? 第?七章 ? :附 则 】第四十一条 土地!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】、抵押时应按照国家!。。有,关规定纳税 — ? , 第四十】二条: 本?办法具体应》用中的?。问题由市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解释 】 第【四十三条 本】办法自200—8年1月1日起【施行萍?乡市城镇划》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管理—暂行办法同时—废止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