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萍?乡市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管?理办法
颁!布日期2007-1!2-19 —
》实施日期2008-!01-0《1
第一章 总! 则
》第一:条 为进一步规范!地产:市场加强对划拨【。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】行为的?管理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。城市房地产》管理法、中华人民】共,和国城镇国有土地】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!行条例?及江西省城市国【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!。例等:有关规?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!法 :
】 第二条《 凡在本市中【心规划区、建制镇】、独立工矿区—范,围内转让、出租【、抵押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的适用本】办法
!
第三条 】市国: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门,依法对市中心—规划区、市辖区内划!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的—。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】行为进行管理县国】。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对本辖区】建制镇及独立—工矿区内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转让?、出租、抵》押行:为进行管理市—、县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部门所属的国】土资源市场管理机】构、土地交易机【构按职责分工具体】。负责划拨国》有,土,地使用?权转让、出租—、抵押工作
! :。
第四—条 市《、县人民政》府规划、房管、建设!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!配合做好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—转让、?。出租、抵《押工作
【
—第五条 单位或个!人,转让、出租、抵押划!拨国有土《地使用?权必:须向土地所在—地市:、县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申《报经批准后办理有关!手续并按《规定缴纳土地使【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!益
【 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】和土地收益》属,政,府财政收入》列入财政预算管【。理,任何:单位和个《人不得减免 —
第二》。章 划《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转让 《
第六条 划拨!国有:。土地使?用权:转让是指土地使【用者将依法取得的划!拨国有土《地使用?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!筑,物、:其他附着《。物,。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!括出:售、交换和》赠与 《
:
》。 第:七,条 在城市规划】区,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必须符—。合城:市规划有《利于城市经》济社会的发》展
《
》 第八条 单】位或个人《有下:列,情形之一的均—属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转让行为 】
》 (一—)单独转让划拨国】有土地使用权—的,; :
》 (二—)因买卖、交换或】赠与房屋而发生划拨!国有土?地使:用权全部《或,部分转移的; 】
,
? (》三)一方提供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权另一】方提:供资金合作开发【建设房屋并以—产权分成的;—
! (四)以》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:权出资与《他人合资经营划拨国!有土地?使用权已为合资经】营的企业拥》有的;
—
》 (五)以—划拨国?有土:。地使用权作价—。入股的;《
?
》 :(六)?。收购、合《。并或:者分立企业时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》权转移给新的—权利人的;
! —(七)以划拨国【。有,土地使用权抵—债的;
—
— (八?),以营利为目的假借】其他名义变相—进行房地《产开发、经营—而发生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转—移,的;
】。 (》九):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情形 【
《
,
第《九条 划拨—国有土地使》用,权,确,。需转让时应按规【定向:土地所在地的—。市、县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部》门所:属的国土资》源市场?。管理机构申请经【其审:查后按规定》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!府审批
【
—第十:条 下列情形不】得转让
】 《 (一)根据城乡】。规划划?拨,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宜!转让的?;
! (二)司法【。机,关和行政《机,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!或者以其他形式【限制土地使用权利】的;:
! (三)依法收【回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的; 》
— (四》),共有:。房地产未《经其他共有人书面】同,意的;
—
(五!)权:属有争?议的;?
【 : (六)未依法【登记领取权属证书】的; 《
,
? (七—)法律、《行政法规《规定:禁止转让的》其他情形 》
:
【第,十一条 《 申报转让划—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应提交下列!资料:
】 :(一)国有土地使】。用,权证明;《
》 (二【。),地上建筑物、其他】附,着物产权证明;【 :
》。 (《三)法人资》格证明或居》民身份证;》
! ,。(四)转让意向书或!转让合同; 【
《 , ,。 :(五:)其他有关资—料
《
,
第十】二条 国土资源行!政主管部门所属的】国土资源市场管【理机构?应当在接到转—让书面申请后15】日内向申请人提出回!复意见 《
?
?
第《十三条 划拨【。国有:。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!予,转让按现行规定必须!实行招?标、拍?卖、挂牌的土地【由土:地交易机构按规定组!织实施?
— : 除?前款规定以外—的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转让由受让方!向,土地所在地市—、县国土资源—市场管理《机构申请办》理,土地使用权出让【转,让手续
】
【 第十四条 划!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经批准准予转【让属于下列》情形之?一的可以不办—理,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!。但转:。让方应按规定缴【纳,转让所获收益中的】土,地收益
【 (一)!经城市?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《转让的土《地用:于建设中华人—民共和国《城,市房地产管理法【第,二十三条规》定的项目的;—
】 :。。(二)私有住—宅转让?后仍用于居住的; !
》 ?。。 ,(三)按《照国务院住房—制度改革《有关规定出售公有】住宅的;《
》 (四)】同一宗?土地上部分房屋转】让而:土地使?用权不可《分割转让《的;:
【 , :(五)转《让的房地产》暂时难以确》定土地使用》权出让?用,。。途、年限和其—他条件的《;
》 , : (六》)根据?城市规划土地—使用:。权不宜出让的—;,
》 (—七):县级以?上,人民政府规定暂【时无法或不》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!出让方式的》其他情形 》
?
—第十五条 划拨】国有: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!比基准地《价或标定地》价低20%》以,上的市、《县人民政《府有优先购买权 】
第三章 】。划拨:国有:土地使用权出—租
第—十六条 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出租是】指,土地:。。使用者作为出租【人将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?权,随同地上《建筑物、其》他附着物租》赁,给承租人使》。用,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!付租:金的行为
!
第—十七条 单位或个!人,以营利为目的将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用于:从事经营活动—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均视为出租行为】 ,。
!(,一)直接出租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权; !
— (二《),出租房屋连》同出租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;》 , ,
? , (》三)以投资抵租金】或以实?物抵租?金出租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;
!
? (四)以安!排劳动力抵租—。。金出租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《权;:
【 ?(五)划拨为非经营!性用地的单位或个】人,在,其房地上《从事经?营活动; —
,
(】六)将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!下属具?有独立法《人资格的《单位或团体》从事经营活动;【
【 (七)—以房屋?或土地为《条件联?合从事经《营,活动:;
— (八)其!他改变划拨》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!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情!形
! 第十八条 划!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租出租人与承租】人应当签《订租赁合同》合同:内容不得违背法律、!法规:和国家有关政—策,规,定,
《。
第十九!。条 出租人》在,出租期内须》按月:向市、县国土资源市!场管理机构缴纳【土地收益
! ?。 地上建》有房屋的按租金【的15%缴纳土地】收益;地《上没有房《屋的按租金的30】%缴纳土地收益【;租: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!由具备评估资—质,的评估机构》评估后按评估价收取!
! 第:二十条 搭建【临时店面从》事经营活动的按本办!法,第十:九,条标准缴纳土地收益!。并办理?临时用地登记—手续 《
第?四章 ? 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抵押
!
第:二十一条 划拨】国有土地《使用权抵《。押是指土地》使,用者提供可供抵押】的划:拨国有?土地使?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!务的担保的》行为 《
】第二十二《条 划拨国—有土:地使:用权抵押《时其地上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】物所有权随之抵【押,;地上建筑物、其】他附着物所》有权抵押时其—使用范围内》的划拨国有土地【。使用权随之》抵押 ?
》
第二十三条! 划拨《国有:。土地使用《权抵押应当签订抵】押合同
—
— 第二十四条 【 下列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不得抵】押
】 : (一)《未依法办理土—地登记的《;,
【 , , (:二)经政府》批准要?按,统一规?划拟作为公共—用地的; 》
】 (三)国》。家,机关和军事用地【。城市基?础设施和公益—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!持的能源交》通水利?等,基础设?施用地; —
】(四)职工宿舍【。、食堂、学校、幼儿!园等:企业生活福利—。。。设施(需要》一年:内拆迁的《除外:)用地?;
《。
, (【五)土地权属有争】议的;?
【。 (六)—被依法查封》。、扣押或采取其他】诉讼保全措施的; !
】 (七)共有—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!共有人书面同意的】;
— (八【)其他依法》不得设定《抵押权的土地 】
? ,。。
《第二十五条 申】报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》权抵押时应提交下列!资料 ?
【 (一)国有土地!使用:权证明;
! 《 (二)地上—建筑物?、其他附着物产权证!明;
】 (三)【。抵押意向书》或抵押合同; 】
《 (四)【法人:资格证?明,或居民身份证;【
— (五—)其他有关资料【
! 第二十六》条 以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!押权的抵押价—款不得超过该宗地】评估确认地价的50!%
! 第二十》七,条 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设【。定抵押抵押人到期不!能偿还债务或—者在抵押合同期【间宣告解《散,、破:产的在依法处分抵】押财产时应先—从所得价款中—扣缴政府所得的【土地出让金其后【抵押权?人方可优先受—偿 ?
,
》 划?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抵:押后该土地上新【。。增的建筑物不—属,于抵押财产》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实现抵押》。权时应当将该土地】上,新增的建筑物与划拨!国有土地使用权一】并,处分但?新增建筑物所得【的价款抵押权—人无权优先》受偿
第【五章 划》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登记和】。发证:
第二十八】条 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的转让—、出租、抵押经依法!登记的发生》效力;未经登记【的不发?生效:力但法?律另有?。。规定的除外
!。
—第二十九条 划拨!国有:土地使用权转让【、出租、抵押应当】到所在地的市、县】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门依法【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!资,料 ?
》 (一》)土地登记申请书;!
— , (二)双方】身份证明;
! (三)!国有土地使用权【证明;
【 , (四)】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!。着物:产权证明;》
】 (五)》划拨国有《土,地使:用权转让、出租、】抵押合同; —
!(六)划拨国有【土地使?用权转让时所—签订的出让合同; !
:
—。。 (七)《缴纳土地使用—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!凭,证、税?费凭证; —
,
》 , ,(,八):其他有关《。资料:
【
第三》十条: 划拨国有土【地,使用权转《。。让、出租、抵—押因出让、出租期满!。及抵押合同到期或】因其他法定原因而】终止:的当事人应当自终止!之日起30日—。内到原登记机—关,办理注销《登记手?。。续, :
《
第三十一条!。 , 市、县国土—资源行?政主管部《门在收到土地登【记,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!料时应当《给予回执并在5个工!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!
! 第三十二》条 ?国土资源行》政主:管部:门自受?理土地登记申请【之日起?办理:土,地登记的《期,限分别为 》
:
— (一)变更登记3!0日;
—
《 , (二《)租赁、抵押登【记15日;》。
!。 (三)注》销登记10》日,
【 : 处理异议》的时间不计算在【。前款所列期限内【
—
,
第三十三【条 受理的土【地转让登记申请经】调查和审核符合土】地登记条《件,的由市、县人—民政府颁发国有土】地使用证 —
》 受理的土【地出:。租、:抵押登?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!符合土地登记条件】的由市、《县,。国土:资源行政主》管部:门颁发土地他—项权利证明书 【
》
第》。三十四条 受—理的土地登记申【。请经调查和审核不】符合土地登记—条件的国《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作出不予—登记的?决定并书面通知土地!登记申请人 —
】 第:三十五?条 按《国家规定土地使【用权转?。让、出租、》抵押都应当交纳土地!登记费土地》登记申请人应按照】国家和省规定—的标准交纳土—地登记费 —
第六章 法】律,责任
》
,。第三十六条 国土!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加—强,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、出》租、抵押行为的监督!、检查发现》违法行为应当—。及时查处《对构: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《被,。检查:的单位或个人应【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!况提供?有关文件《。、,。资料不得隐瞒、阻】挠
《
:。
第—三十七条 对未经!批准擅?自转让划拨》国有:。土,地使:。用权的单《位或个人依照江西省!城市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出让和划拨管【理条例第《三十五条《规定由市、》县国:土资源行《政,主,管部门责《令其缴纳土地使用】权出让金没收其违】法所得并按出让【金的:50%处以罚款【
《
《 第三十》八,。条, 出租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》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国!。。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:缴费通知《规定的?期限内不依法缴纳土!地收益的责令其限期!缴纳并按照拖欠时】间每日加收相当于】。应缴数额3》。‰的滞纳金》;逾期仍不缴—纳的在经报请市【、县人民《政府:批,准后收回用》地单位或个人的【。土地使用权土—地收益?和滞纳金全》额上交同级财—政
—
第三【十九条 对未经批!准擅自?出租、抵押划拨国】有,土地:使用权的单》位或个?人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》国,城镇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让和转让【暂行条例第》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!
! 第四十条 国土!资,源,行政主管《部门的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?舞弊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;尚不》。构,成犯罪的依照规定给!予行政处《分
《
第七章 【附 则
【
第四十一条— :土地使用权转让、出!租、抵押时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纳税
!
?第四十二《条 : ,本办:法具体?应用中的问》题由市?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,门负责解释 【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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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【条 本办法自】2008年1—月1日起施行萍乡】市城镇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管理》暂,行办法?同时废?。。止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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