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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】市划拨?。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管理办法 !颁布日期《2007-》12-19 】 实施日【期2008-01】-01 第一章 ! 总 《则 第一条— 为进一步规【范地产市场加强对划!拨国有?土,。地使用权转让、出】租,、抵:押行为的管理—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市房地产》管理法?、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《和转:让暂行条例及—江西省城市国—有土:地使用权出让—和划拨管理条—例等有关《规定结?合实:际制定本办法 !。 : : 第二条 凡!在本市中心规划区、!建制镇、独》立工矿区范》围,。内转让、《出租:、抵押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》的适用本办法 【 — 第三条— 市国土资源【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对市中心规》划区、市辖》区内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的》转让、?出租、抵押》行为:进行管?理县:。。国土资源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!本辖区建制镇及独立!工,矿区内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】、出租、抵押行为进!行管理市、县国【土,资源行?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国!土,资源市场管理—机构、土地》交易:机构按职《。责分工具体负责划】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、!抵押工作 ! 《 第四条《 市、县人—民政府?规划、?房管、建设等部【门应当各司其职配】合做好划《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:转让、?出,租、抵押工作 ! 第五!条 : 单位或个人转让】、出租、《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必须向土地所】在地市、县国—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申报经批准后办理】有关手续并》按规定缴纳土—地使用?。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! ,。 :   》  土地使用权【。。出让金和土地收益属!政府财政《收入:列入财政预算管【理任何单《位,和,个人不?得减免 《。 第二章—。 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权转让—。 第六—条 划拨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】让是指土地使用【者将依?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权单》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!。、其他附着物转移给!他人的?行为包括出售、【交换和赠与 — ? 《 第七条 【在城市规划》区,内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城!市规划有利于城【市经济社会的—发展 【 》第八条 单—位或个人《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均属《划拨国有土》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! ?  ?   ?(,一)单?独转让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—。的; — ,    《 (二)因》买,卖、交换或赠与【房,屋而发?生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权全部或!。部分转?。移的; !    (三)一】方提供划拨国—有土:。地使用权另一方提】供资金?。合作开发建设房屋】并以:产,权分成的《。; —     (四)以!划拨国?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资与他人合资经!营划拨国有土地【。使用权已为》合资经营《的企业拥有的;【 》 ,    《(五)以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?权作价?入股的; !     (六【)收购?、,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!划拨国有《土地使用权》转移给新的权利【人的; !   ? (七)以划拨国】有土地?使用权抵债的; !    【 (八)以营利为】目的:假,借,其,他,。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!开发、经营而发生划!拨国有?土地使?用权转移的》; 《。 ,。    》 (九)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其他情形 ! 【 第九条 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》权确需转让时应按】规定:向,土,地所在地《的市、县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所属的国—土资源市场管理机构!申请经其审查—后按规定报》有批准权的人—民政府审批 ! :。 ? 第十条 下【列情:形不:得转让 !    (一)根】据城乡规划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不宜转】让的;?    ! (二)《司法机关和行—政机关依法裁定决】定查封或者以其【他形式限制土地使】用权利的《; :    】 (三?)依法收《回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的; !     (四)共!有房地产未经其【他共有?人书面?同意的?; ?   —  (五)权属有争!议的; 】。     (六)】。未依:法,登记领取权属—证书的;《    ! (七)法律—、行政法规规定禁】止转让的《其他情形 【 : 第十一条!。 申报转让划【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。的应:提交:下列资料 【    — (一)国有土地】使,用权证?明; 【     》(二)地上建筑物、!其他附着物产—权证明; 》 》 ,   (《三,)法人资《格证明或居民身【份证; 】     》(四)转让意向【书或转让合同;【   】  (五)其他有关!资料 — 》 第十二《条 : 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所属的【国土资?源市场管理机—构应当在《接到转?让书面?申请后15日—。内向申?请人提出回复意见 ! 】 第十三条 划拨!国有土?地,使用权经批》准准予?转,让按:现行:规定必?须,实行招标、》拍卖:、挂牌的土地由土地!交易:机构按?规定组织实》施 《     除】。前款规?定以外的划拨—。。国有土地使用权【转让由受让方—向土地所在地市、县!。国土:资源市场管理机构】申请办理土地使【。。用权出让转让手续】    !  》第十四?条 划拨》国有土?地使用权经批—准准予转让》属于:下列: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!理土地使用权—出,。让手续但转让方【应按:规定缴纳转让所获收!益中的土地收益 】 : :   ?  (一)经—城,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批准?转让的?土地用于建设中华】人民共?。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!法第二十《三条规定的项—。目的; 《 《     (二)私!有住宅转让后仍【。用于居住的; ! , ,    《。 (三)《按,照国务院《住房制度改》革有关规定》出售:公有住宅的; 】 ?     (四)同!一宗土地《上部分房屋转让【而土地使用权不【可,分割转让的; 】   —。 , (五)《转让:的房地产《暂时:难以确定土地使【用权出?让用途、年》限和其他条件的【; —     (六【)根据城《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!宜出让的; !。。     (七】)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规定—暂时无法或不需【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!让方式的其他情形】 ?。 : 第—十五条 《 ,划拨国?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价:格,。比基准地价或标定地!价低20%以上【的市、县人民政【府有优先购买权 !。 第三章 【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出租 】 第十六条 划】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!作为出租人》将划拨?国有土?。地使用权《随同地上建筑物【、其他附着物租赁】给承租人使》用,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!付,租金的?。行,为 : — ?第,十七:条 单位或个人以!营利为?目的将划拨国—有土地使《用权用于从事经营活!动,有下列?情,形之一的均视为出】租行为 】     (一)直!接出租划拨国有土】。地使用权; !  ?   (二》)出租房屋连同出】租划拨?国有土地《使用权; 【   》  (三)以投资抵!租金或以实物—。抵,租金出租划拨国有】土地使?用权; —     【(四)以安排劳【动,力抵租?金出租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—;   !  (五)》划拨为非经营性用】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其!房地上?从事经营活动; 】。 》    (六)将划!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,。。转移给下《属具有独立法—人资格的单位—或团体从《事经:营活动; 】   《  (七)以—。房屋或土地为—条件联合从》事经:营,活动; 【     —(八)?。其他改变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—用,途用于经《。营性活动的情形【 — 第十八条】。 划拨国有—土地使用权出—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!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!内容不得违背法律、!法规和国家有关政】。策规定 】 第十九条! 出租人在出租期内!须,按月向?市、县国土资源市】场管理机构》缴纳:土地收益 !     地上建】有房屋的按租金的1!5%缴?纳土地收益;—地上:。没有房屋《的按:租金的30%缴纳】。土地收益;》租金明显低于市场】价的由具备评—估资质的《评估机构评估后按】评估价收取 ! 》 第:二,十条 搭建临时】店面从事经营—活,动的按本办法—第十九条标准—缴纳:土地:收益并办理临时用】地登记手续 【 :第四章 划拨【国有土地使用权抵】。押 第二十一!条 划《拨,国有土地使用权抵】押是指?土地:使用者提供可供【抵押的划拨国—有土:地使用权作为按【。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!行为 ? , : 》。 ,第二十二条 【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?抵押时?其地上?建筑物、其他附【着物:所有权随之抵—押;地上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!所,有权抵押时其—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国!有,土,地使用权《随之抵押 】 , ?。 第二十》三条 ? 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》权抵押应当签—订抵押合同 】。 【第二十?。。四条 ? 下列划拨国—。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!押,  【   (一》),未依法?办理土地登》记的; 【     (【二)经政府批准要】按统一规《划拟作为公》共用地的; 】     (】三)国家机关和【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!施和公?益,事,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!的能源交通水—利等基础《设,施用地; 【     【(四)职《工宿舍、食堂、【学校、幼儿》园等企?业生活?福利设施(需要一年!内拆迁的除外)【用地; !    (五)土】地,。权属有争议的—; :     !(六)被依法查封、!扣押或采《取其他诉讼保全措】施的; 》   —。。。 , (七)共有土地使!用权未?经其他共有人书【面同意的; ! ,     (八【)其他依《法不得设定》抵押权的土地 ! 第二!十五条 申报划】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抵押时应提—交下列资料 !   《  (?一)国有土地使用权!证明; —   》  (二)地上建筑!物、其他附着物【产权证明; 【 :。 , ,    《(三)抵押意向【书或抵押合同; 】 》    (四)【法人资格证明—或居民?身份证; 》  —   (五)其他有!关资料 — 第二!十六条 以—划拨:国有土地《使用权设定》。抵押权的抵押价【款不得超《过该:宗地评?估确认地《价的50《%, — 《第二十七条》。 划拨《国有:。土地使用权设定【抵押抵押人到期【不能偿还债务或者在!抵押:合同期间宣告—解散、破产的—在依法处《分抵:押财:产时应?。先从所?得价款中《扣缴政府所得的【土地出让金其后抵押!。权人方?可优先受偿》 ,   【  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》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!增的建筑物不属于】。抵押财?产该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权实现抵押】权时应?当,将该土?地,上新增?的建筑物与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!但,新增建筑物所—。得的价款抵押权【人无权优先受偿 ! 第五章》 划拨《国有:土地使用权登记和】发证: , 第二十八条 ! 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权的【转让、?出,租、抵押经》依法:登记的发生》效力;未《经,登记的不发生效力】但,法律:另有规?定的除外 ! 》第二十九条 划拨!。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!。、出租、抵》押应当到所在地【的市、县国土资【源行政主《管部:门依法办理登记并】提交:下,列,资料 ?。 》    (一)土】地登记?申请:书,;   !  (二)双方身份!证明; 】     (三)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】明; 《    【 (四?)地上建《筑物、其他附着物】产权证?。。明; 》 ,     (五】)划:拨,国有土地《使用权转让、—出租、抵押合同; !     !(六)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转让时—。所签订?的出让?合同; 】     (七)】缴纳土地使》用权出?让金或土地收益凭证!、税费凭证;— 《     (八)!。其,他,有,。。关资料 《 !第三十?条 划《拨,。国有土地使用—权,转,让、:出租、抵押因出【让、出租期满及抵押!合同到期或因—其,。。他,法定原因而终止的】当事人应《。当自终止之日起30!日内到原《登记机关办理注销】登记手续 》 《 《 第三十一》条 市、》。县国土资源行—政,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!登记申?请人提交的文—件资料时应》当给予回执并在5个!工作日内决》定是:否受理 ! ? 第三十二条 【 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自受【理土地?登记申请之》。。日起办?理土地登记的期限分!。。别为 ?  —   (一)变更登!。记30日; !。     (二】。)租赁、抵押登【记15日《;,。 《。     (三】)注销登记》10日 !    处理—。异议的时《间不计算在前款所】列期限内 ! , ? 第三?十三条 受理【的土地转让》。登记申?请经调查《和审:核符合土地》登记条件的由市、县!人民政府颁发—国有土地使用证 】 ?  ?   受理》的土地出租》、抵押登记申请经调!查和审核符合土【地,登,记条件的由市、县】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颁》发土:地他:项权利证明书 【 》。 第三—十四条 受理的土】地登记申请经—调,查和审核《不符合土《地登记条件的—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部:门应当作《出不予登记的决【定并书面通知土【地登记?申请:人 》。 第三】十五:条 按《国,家规定?。土,地使用权转让—、出租、抵押都【应当交纳土地登【记费土?地登记申请人应【按照国家和省规【定的标准交》纳土地?登记费? 第六章 】 法律?责任 》 第三十六条— 国?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加强对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、出租、抵押行】为的:监督、检《。查发现违《法行为应当及时查】处对构成犯》。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《。任被:检查的?单位或个人应—予以配合如实—反映情况提供有【。关文件、《资料不得隐瞒—。、阻挠 】 第三十七!条 对未经批【准,擅自转让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单位或个人依照!江西省城市国—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!划拨管理条例第【三十五条《规定由市、县国【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责令其缴》纳土地使用权出【让金没收其违—法所得并按出—让金:的50%处以罚款】 【 第三十—八条: , 出租?。划拨国有《土地使用权的单【位或个人在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部门缴费】通知规?定的期限内不依法缴!纳土地收益的责【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照!拖欠时间每日加收】相当于应缴数额3‰!的滞纳金;》逾期:仍不缴纳的在—经报请市、县—人民政府批准后收】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!土,地使用权土地收【益和滞纳金全额上交!同级:财政 【 第三十九!条, 对未经批准擅】。自出租?、抵:押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:的单:位或个人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出让?和转让?暂行:条例第四十六—。条的规定《处理 《 第!四十条 》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门的—工作:人员玩忽《。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徇私舞弊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;尚不》构成犯罪《的,。依照规?定给予行政》处分 》 ,第七章 附 】 则 第四十!一条 土地—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、!抵押时应按照—国家有关规定—纳,税 ! 第?四十:二条: 本办法具—体应:用,中的问?题由市国土》资源:行政:主管部门《负责解释 》 》 第四—十三:条 本办—法自2008年1】月1日起《施行萍乡市城—镇划: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管理暂行办】。法同时废止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