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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萍?乡市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管?理办法 颁!布日期2007-1!2-19 — 》实施日期2008-!01-0《1 第一章 总! 则 》第一:条 为进一步规范!地产:市场加强对划拨【。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】行为的?管理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。城市房地产》管理法、中华人民】共,和国城镇国有土地】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!行条例?及江西省城市国【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!。例等:有关规?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!法 : 】 第二条《 凡在本市中【心规划区、建制镇】、独立工矿区—范,围内转让、出租【、抵押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的适用本】办法 ! 第三条 】市国: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门,依法对市中心—规划区、市辖区内划!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的—。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】行为进行管理县国】。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对本辖区】建制镇及独立—工矿区内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转让?、出租、抵》押行:为进行管理市—、县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部门所属的国】土资源市场管理机】构、土地交易机【构按职责分工具体】。负责划拨国》有,土,地使用?权转让、出租—、抵押工作 ! :。 第四—条 市《、县人民政》府规划、房管、建设!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!配合做好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—转让、?。出租、抵《押工作 【 —第五条 单位或个!人,转让、出租、抵押划!拨国有土《地使用?权必:须向土地所在—地市:、县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申《报经批准后办理有关!手续并按《规定缴纳土地使【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!益 【    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】和土地收益》属,政,府财政收入》列入财政预算管【。理,任何:单位和个《人不得减免 — 第二》。章 划《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转让 《 第六条 划拨!国有:。土地使?用权:转让是指土地使【用者将依法取得的划!拨国有土《地使用?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!筑,物、:其他附着《。物,。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!括出:售、交换和》赠与 《 : 》。 第:七,条 在城市规划】区,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必须符—。合城:市规划有《利于城市经》济社会的发》展 《 》 第八条 单】位或个人《有下:列,情形之一的均—属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转让行为 】 》    (一—)单独转让划拨国】有土地使用权—的,; : 》    (二—)因买卖、交换或】赠与房屋而发生划拨!国有土?地使:用权全部《或,部分转移的; 】 , ?    (》三)一方提供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权另一】方提:供资金合作开发【建设房屋并以—产权分成的;—    ! (四)以》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:权出资与《他人合资经营划拨国!有土地?使用权已为合资经】营的企业拥》有的; —   》  (五)以—划拨国?有土:。地使用权作价—。入股的;《 ?   》  :(六)?。收购、合《。并或:者分立企业时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》权转移给新的—权利人的; !     —(七)以划拨国【。有,土地使用权抵—债的; —    — (八?),以营利为目的假借】其他名义变相—进行房地《产开发、经营—而发生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转—移,的; 】。    (》九):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情形 【 《 , 第《九条 划拨—国有土地使》用,权,确,。需转让时应按规【定向:土地所在地的—。市、县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部》门所:属的国土资》源市场?。管理机构申请经【其审:查后按规定》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!府审批 【 —第十:条 下列情形不】得转让 】    《 (一)根据城乡】。规划划?拨,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宜!转让的?;   !  (二)司法【。机,关和行政《机,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!或者以其他形式【限制土地使用权利】的;:    ! (三)依法收【回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的; 》  —   (四》),共有:。房地产未《经其他共有人书面】同,意的; —     (五!)权:属有争?议的;?  【  : (六)未依法【登记领取权属证书】的; 《 , ?    (七—)法律、《行政法规《规定:禁止转让的》其他情形 》 : 【第,十一条 《 申报转让划—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应提交下列!资料:   】  :(一)国有土地使】。用,权证明;《 》     (二【。),地上建筑物、其他】附,着物产权证明;【 :  》。   (《三)法人资》格证明或居》民身份证;》    ! ,。(四)转让意向书或!转让合同; 【 《 , ,。  :(五:)其他有关资—料 《 , 第十】二条 国土资源行!政主管部门所属的】国土资源市场管【理机构?应当在接到转—让书面申请后15】日内向申请人提出回!复意见 《 ? ? 第《十三条 划拨【。国有:。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!予,转让按现行规定必须!实行招?标、拍?卖、挂牌的土地【由土:地交易机构按规定组!织实施? —  :  除?前款规定以外—的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转让由受让方!向,土地所在地市—、县国土资源—市场管理《机构申请办》理,土地使用权出让【转,让手续 】      【 第十四条 划!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经批准准予转【让属于下列》情形之?一的可以不办—理,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!。但转:。让方应按规定缴【纳,转让所获收益中的】土,地收益 【     (一)!经城市?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《转让的土《地用:于建设中华人—民共和国《城,市房地产管理法【第,二十三条规》定的项目的;—   】  :。。(二)私有住—宅转让?后仍用于居住的; ! 》   ?。。 ,(三)按《照国务院住房—制度改革《有关规定出售公有】住宅的;《 》     (四)】同一宗?土地上部分房屋转】让而:土地使?用权不可《分割转让《的;:  【 ,  :(五)转《让的房地产》暂时难以确》定土地使用》权出让?用,。。途、年限和其—他条件的《; 》 ,  :   (六》)根据?城市规划土地—使用:。权不宜出让的—;, 》     (—七):县级以?上,人民政府规定暂【时无法或不》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!出让方式的》其他情形 》 ? —第十五条 划拨】国有: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!比基准地《价或标定地》价低20%》以,上的市、《县人民政《府有优先购买权 】 第三章 】。划拨:国有:土地使用权出—租 第—十六条 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出租是】指,土地:。。使用者作为出租【人将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?权,随同地上《建筑物、其》他附着物租》赁,给承租人使》。用,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!付租:金的行为 ! 第—十七条 单位或个!人,以营利为目的将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用于:从事经营活动—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均视为出租行为】 ,。     !(,一)直接出租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权; !   —  (二《),出租房屋连》同出租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;》 , , ? ,    (》三)以投资抵租金】或以实?物抵租?金出租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; ! ?    (四)以安!排劳动力抵租—。。金出租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《权;:  【   ?(五)划拨为非经营!性用地的单位或个】人,在,其房地上《从事经?营活动; — ,     (】六)将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!下属具?有独立法《人资格的《单位或团体》从事经营活动;【  【   (七)—以房屋?或土地为《条件联?合从事经《营,活动:; —     (八)其!他改变划拨》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!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情!形 ! 第十八条 划!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租出租人与承租】人应当签《订租赁合同》合同:内容不得违背法律、!法规:和国家有关政—策,规,定, 《。 第十九!。条 出租人》在,出租期内须》按月:向市、县国土资源市!场管理机构缴纳【土地收益 !   ?。  地上建》有房屋的按租金【的15%缴纳土地】收益;地《上没有房《屋的按租金的30】%缴纳土地收益【;租: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!由具备评估资—质,的评估机构》评估后按评估价收取! ! 第:二十条 搭建【临时店面从》事经营活动的按本办!法,第十:九,条标准缴纳土地收益!。并办理?临时用地登记—手续 《 第?四章 ? 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抵押 ! 第:二十一条 划拨】国有土地《使用权抵《。押是指土地》使,用者提供可供抵押】的划:拨国有?土地使?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!务的担保的》行为 《 】第二十二《条 划拨国—有土:地使:用权抵押《时其地上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】物所有权随之抵【押,;地上建筑物、其】他附着物所》有权抵押时其—使用范围内》的划拨国有土地【。使用权随之》抵押 ? 》 第二十三条! 划拨《国有:。土地使用《权抵押应当签订抵】押合同 — — 第二十四条 【 下列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不得抵】押  】  : (一)《未依法办理土—地登记的《;,  【 , , (:二)经政府》批准要?按,统一规?划拟作为公共—用地的; 》    】 (三)国》。家,机关和军事用地【。城市基?础设施和公益—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!持的能源交》通水利?等,基础设?施用地; —     】(四)职工宿舍【。、食堂、学校、幼儿!园等:企业生活福利—。。。设施(需要》一年:内拆迁的《除外:)用地?; 《。 ,     (【五)土地权属有争】议的;?  【。   (六)—被依法查封》。、扣押或采取其他】诉讼保全措施的; !    】 (七)共有—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!共有人书面同意的】; —     (八【)其他依法》不得设定《抵押权的土地 】 ? ,。。 《第二十五条 申】报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》权抵押时应提交下列!资料 ?   【  (一)国有土地!使用:权证明; !    《 (二)地上—建筑物?、其他附着物产权证!明; 】    (三)【。抵押意向书》或抵押合同; 】 《    (四)【法人:资格证?明,或居民身份证;【 —    (五—)其他有关资料【 ! 第二十六》条 以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!押权的抵押价—款不得超过该宗地】评估确认地价的50!% ! 第二十》七,条 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设【。定抵押抵押人到期不!能偿还债务或—者在抵押合同期【间宣告解《散,、破:产的在依法处分抵】押财产时应先—从所得价款中—扣缴政府所得的【土地出让金其后【抵押权?人方可优先受—偿 ? ,   》  划?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抵:押后该土地上新【。。增的建筑物不—属,于抵押财产》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实现抵押》。权时应当将该土地】上,新增的建筑物与划拨!国有土地使用权一】并,处分但?新增建筑物所得【的价款抵押权—人无权优先》受偿 第【五章 划》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登记和】。发证: 第二十八】条 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的转让—、出租、抵押经依法!登记的发生》效力;未经登记【的不发?生效:力但法?律另有?。。规定的除外 !。 —第二十九条 划拨!国有:土地使用权转让【、出租、抵押应当】到所在地的市、县】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门依法【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!资,料 ?  》   (一》)土地登记申请书;! — ,   (二)双方】身份证明; !     (三)!国有土地使用权【证明; 【 ,     (四)】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!。着物:产权证明;》   】  (五)》划拨国有《土,地使:用权转让、出租、】抵押合同; —     !(六)划拨国有【土地使?用权转让时所—签订的出让合同; ! :    —。。 (七)《缴纳土地使用—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!凭,证、税?费凭证; — ,   》 , ,(,八):其他有关《。资料: 【 第三》十条: 划拨国有土【地,使用权转《。。让、出租、抵—押因出让、出租期满!。及抵押合同到期或】因其他法定原因而】终止:的当事人应当自终止!之日起30日—。内到原登记机—关,办理注销《登记手?。。续, : 《 第三十一条!。 , 市、县国土—资源行?政主管部《门在收到土地登【记,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!料时应当《给予回执并在5个工!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! ! 第三十二》条 ?国土资源行》政主:管部:门自受?理土地登记申请【之日起?办理:土,地登记的《期,限分别为 》 :    — (一)变更登记3!0日; —  《 ,  (二《)租赁、抵押登【记15日;》。    !。 (三)注》销登记10》日,  【  : 处理异议》的时间不计算在【。前款所列期限内【 — , 第三十三【条 受理的土【地转让登记申请经】调查和审核符合土】地登记条《件,的由市、县人—民政府颁发国有土】地使用证 —  》   受理的土【地出:。租、:抵押登?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!符合土地登记条件】的由市、《县,。国土:资源行政主》管部:门颁发土地他—项权利证明书 【 》 第》。三十四条 受—理的土地登记申【。请经调查和审核不】符合土地登记—条件的国《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作出不予—登记的?决定并书面通知土地!登记申请人 — 】 第:三十五?条 按《国家规定土地使【用权转?。让、出租、》抵押都应当交纳土地!登记费土地》登记申请人应按照】国家和省规定—的标准交纳土—地登记费 — 第六章 法】律,责任 》 ,。第三十六条 国土!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加—强,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、出》租、抵押行为的监督!、检查发现》违法行为应当—。及时查处《对构: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《被,。检查:的单位或个人应【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!况提供?有关文件《。、,。资料不得隐瞒、阻】挠 《 :。 第—三十七条 对未经!批准擅?自转让划拨》国有:。土,地使:。用权的单《位或个人依照江西省!城市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出让和划拨管【理条例第《三十五条《规定由市、》县国:土资源行《政,主,管部门责《令其缴纳土地使用】权出让金没收其违】法所得并按出让【金的:50%处以罚款【 《 《 第三十》八,。条, 出租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》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国!。。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:缴费通知《规定的?期限内不依法缴纳土!地收益的责令其限期!缴纳并按照拖欠时】间每日加收相当于】。应缴数额3》。‰的滞纳金》;逾期仍不缴—纳的在经报请市【、县人民《政府:批,准后收回用》地单位或个人的【。土地使用权土—地收益?和滞纳金全》额上交同级财—政 — 第三【十九条 对未经批!准擅自?出租、抵押划拨国】有,土地:使用权的单》位或个?人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》国,城镇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让和转让【暂行条例第》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! ! 第四十条 国土!资,源,行政主管《部门的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?舞弊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;尚不》。构,成犯罪的依照规定给!予行政处《分 《 第七章 【附 则 【 第四十一条— :土地使用权转让、出!租、抵押时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纳税 ! ?第四十二《条 : ,本办:法具体?应用中的问》题由市?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,门负责解释 【 , ? , 第四十三【条 本办法自】2008年1—月1日起施行萍乡】市城镇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管理》暂,行办法?同时废?。。止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