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萍乡市划》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管理【办,法
颁【布日:。期2007-12-!19
】 实施日期2008!-0:1-:01
第一章 !总 则
第一条! 为进一步规范】地产市场加强—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,转让、出租、抵押行!。为的管理根据—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【。城市房地产管理【法,、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!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!行条例及江西省城】。市国:有土地使《用权出?让和划拨管理条【例等有关规》定结合实际》。制定本办法
】。
《
第二》条 凡在本市中】心规划区、》建,制镇、独《立工矿?区范围内《转让、出租》、抵押划拨国有土地!使,用权的?适用:本办法
—
第三!条 市《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门依—法对市中《心规划区、》市辖区内划拨国【。。。有土地使用权的转】。让、出租、抵押【行为进行管》理,县国:。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依法对?本辖区建制镇及独】立工矿区内》划,拨国:有,土地使用权的转让、!出租、?抵押行为进行管理】。市、县国《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所属的国土资—源市场管理机—构、土地交易机构按!职责分工具体负责】划拨国有《土地使?用权转让、出租、抵!押工作
】
》第四:条 ?市、县人《民政府规划》、房管、建设等【部门应当各司—其,职配合做好划—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转:让、出?租、抵押工作 】
:
第五条! 单?位,或个人转让、出【租、:抵押划拨《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必,须向土地所在地【市、县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—。门申报经《批,。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并!。按规定缴纳土地使】用权出?让金:或土地?收,益
》 , 土—地使用权《出让金和土》地收益属政府财政】收入列入财政—。预算管理任何单位】和,个,人不得减《免
第—二章 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【转让
—。第六条 》划,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转》让是指土地使—用者将依法取得【的划拨国《有土地?使用权单《独,或随同地上建筑【物、其他附着物【转移给?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!、交换和赠与—
! 第七条 在城】市规划区内划拨国】。有,土地使用权转让【必须符合城市规划】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!的发展 》
— 第八条 单】位或个人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均】。属划拨国《有土地?使用:权转让?行为
】 (一)【。单独转让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的—;
! (?二,。),因买卖、交换或【赠与房屋而发生划拨!国有土?地使用权全》部,或部分转移》的; 《
】(三)一方提供划】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另一方提》供资:金合作开发建设【房屋:并以产权分成的; !
】 (四)以划拨国】有土:地使用权出》资与他?人合资经营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已为【合资经营的》企业拥?有的; 》
: 》。 ,(五)以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作—价入股的;
! (【六)收购、合并【或者:分立企业时》划拨国?有土:地使用?权转移?给新的权利》人的;
—
》 (七《)以划拨国有土地】使用权抵债》。的;
】 (八)以营!利为目的假借其他】。。名义变相进行—房地产开发、—经,营而发生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?权转移的;
! (九)!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。其他情形《
【
第九条 划!。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确需》转让时应按规定向土!。地所在?地的市、《县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!国土:资源市场管理机构】申请经?其,。审查后按规》。定,报有批准权的—人,民政府?审批
】
第十—条 ?。下列情形不》得转:让 :
《 ? (一《)根:据,城乡规划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权不宜—转让的;《 :
(!。二)司法机关和行】政机关依法》裁定决?定查封或《者,以其他?形式限制土地使用】权利的;
】 (三】)依法?收回划?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;
— 《 (四?)共有?。房地产?未经:其他共有《人书面同《意的;
【 ,。 : (《五)权属有争议的;!
【 ?(六)未依》法登记领取》权属证?。书,的;
【 》(七)法律、行政法!规规定?禁止转让的》其他情形
!
:
第十一条【 申报《转让划拨国有土地】。使用权?的应提交下列资料】
】 (一)国有土】地使用权证》明;
》
, (二)!地上建筑物》、其他附着物—。产权证明《; ?
: (【三)法?人,资格证明《或居:民身份证; 【。
(!四)转让意》向书或转让合—同;
【 《 (五)其他有【关资料
】
? :第十二条 国【土资源?行政:。主管部门所属的国】土资源市场管—理,机构应当在接到转让!书面申请后15日】内向申请人提出回复!意见 《
?
》第十三条 》 划拨国有土—。地使用权经批—。准准予转让按现行】规定必须实》。行招:标,、,拍卖、挂牌的土地由!土地交易《机构:按,。规,定组织实施
】
: 除—前款:规定以外的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转让【由受:让方:向土地?所,在地:市,、县国土资》源市场?管理机?构申请办理土—地使用权《。。出让转让手续 【
【
—。第十四条 划【拨,国有土地《使用:权,。经批准准《予转让?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可以不办理土【地,使,用权出让手续但【转让:方应按规定》缴纳转让所获收益中!的土地收益
】
? (一—)经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?部门批准转让的土】地用于建设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城市】房地产管理法第【二十三?。条,。规定的?项目的?;, :
】。(二)私《有住宅转让》。后仍:用于居住的;
!
【(,三):按照国务院住房制】度,改,革有关规定出售公】有,住宅的;《 ,
】 (四)《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!屋转让?而土地使《用权不?可分割转让的; 】
《 ? (五)转让【的房地?产,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!用权出让用》途、年?。限和其他条件的;】
】 :(,六)根据《城市规划土地使【用,权不宜出让的;【
! ,(七)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规【定暂时无法或—不需要采取土—地使用权《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!
【
第十五条 !划拨国有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!比,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!低20%《以上的市、县人【民政府有优先—购,买权
第【三章 划》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出租》 :
第十六条 【 划拨国有》土,地使:。用权出租是指土地】使用者?作为出租人将划【。拨国有?土地:使用权?随同:地上建筑物、其【。他附着物租赁给【承租人使用由承【租人向?出租人支《付租金的《行为
!
, 第十《七条 单位或个】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!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》用于从事经》营活动?。有下列情形之—一,的均视为《出租行为
】 (一】)直:接出租划拨》国有土?地使用?。权; 《
: ? (二)—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划!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:。;
— ? (三)以投资抵!租,。金,或以:实物抵租金出—。租划拨?国有土?地使用权; —
? (【四)以安《。排劳动力抵租金【。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;?
】 (五)划拨【为非:经营性用《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其!房地上?从事经营活动; !
【 (六)将划拨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】移给下属具有独立】法人:资,格的单位或》团体从事经营活动】;
!。 (七《。)以:房屋或土地为—条件:联,合从:事经营活动;
!
【(八)其他改变【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用途用于经】营性活?动的情形
】
第十八!条 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出租出】租,人与承租人应当签】订,租赁合同合》同内:容不得违背法—律,、法规和国》家有关政策规定 】
:
《
, 第十九》条 出租人在出【租期内须按月向市】、县国土《资源市场管理机构缴!纳土地?收益
! 地上建—有房屋的按租金【的15%缴》纳土地收益;—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!金的30%》缴,纳土地收益;—租金明?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具!备评估?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!后按评估价收取 !
》
: 第二?。十条 搭建临【时店面从事》经,营活动的《按,本,办法第?十九条标准缴纳土地!收益并办理临时【用地登记手续 【 ,
第四章 划拨!国有土地使用权【抵押 ?
第《二十一条 》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,抵,押是指土地》使用:者,。。。提供可供抵押的划】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作为》按期清?偿债务的《担保的行为 —
:
《
第二十二条】 划拨国有—土地使?用,权抵押时其》地上建筑物》、其他附着》物所:有权随之抵押—;地:上建筑物、其他【。附着物所有权—抵押时其使》用范围内的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随之?。抵押 ? ,
】第二十三条 划】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抵押《。应当签?订抵押?合同
》
第】二十四条 —下列划?拨,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!抵押
》
(一!)未依法办理土【。地登记?的; 《
— (二)》经政府?批准要按统》一规划拟作为公共用!地的;?。
?
:。 (—三)国家机关和军事!用地城市《基础:。设施和公益》。。事业用地国家重点】扶,持,的能:。源交通?。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!;
》。 , (—四)职工宿舍、食】堂、学校、幼儿园】等企业生活福利设施!(需要一年》内拆迁的除外)【用地;
—
》 :(五)土地权—属,有争议的;
!。。 《 , (六)被依—法查封、扣押或采】取其他诉讼保全措】施的;
】 (七)共!有土地使用权未经】其他共有人书—面,同意:的;:
?
》 (八)其他依法!不得设定《。抵押权的土地 【。
:
》 :第二十五条 申】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抵押时应提交下】列资料 《
《。 (一【)国有?土地使用权证明【;, , ,
》 , (二《。)地上建筑物、【其,他,附着物产权证明;】 ,
— (三)抵【押意向?书或抵押《。合同; 》
】(四)法人资—格证明或《居民身份证;
!
【(五)其《他有:关资料?
【
第二十六条 ! 以划拨《国有土地《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!。抵押:价款不得《。超,过该:宗地评估确认地价的!50%
【。
第二十!。七条 划拨国有】。土地使用权设定【。抵押:抵押:人到期不能》。偿还债?务或者在抵》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!、破产的在依法【处分:抵押:财产时?应先从所得价—款中:扣缴政府所得的土】地出让金其后抵【。押权:人方可优先受偿【 :
【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,抵押后该土地—上,新,。增的建筑物不属【于抵押财产该划【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实现《。抵押权时应当—将该土地上新增【的,建,筑物与划拨》国有土地《使用权一《。并处分?。但新增建《筑物:所得的价款抵押权】人无权优先受偿【
第》五章 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!发证 ?
第二十八条 ! 划拨国有土地【使,用权的转让、出租】。、,。抵押经依法》登记的?发生效力;未经登】记的:不发生效力但法【律,另,有规定的除外 【 ,
— 第二十九条 !划,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,转让、出租、—抵押应当到所在地】的市、县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依法办理登记—并提交下《列资料
! (一)土】地登记申《请书; 》
? (二)】双方身份《证明;
—
— (三)国有土地使!用权证明;
】
【(四)地上建筑物、!。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!。;
》 (【五)划拨国有—土地使用权转让、】出租、?抵押合同《;
—。 (—六)划拨国》有,土,地使:用权转让时所签订的!出让合同《。; ?
【 ,(七)缴纳土地【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!收益:凭证、税费凭证; !
】 (八)其他有【关资料 《。
:
第】三,十,条 划拨国—有土:地使用权转让—、出:租、抵押因出让、出!租,期满及抵押合同【。到期或因《其,他法定?原因而终止的当事人!应当自终止之日【起30日内到—原登记?机关办理《注销登记手续 【
《
第三【十一条? :市、县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:。部门:在收到土地登记申】请人提交的文件【资,料时应当给予回执】并在5个《工作日内《决定:是否受理《
《
》 第三十二条 】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自受—理土地登记》申请之日起办理土】地登记的期》限分别为 —
【 (一)变》更登记30》日; ? ,
: 《。 (?二)租赁、抵押【登,记15日;
】
(三!)注销登记10【日
! 处理异》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!。款所列期《限内
》
,。
第【三,十三条 《 受理?的,土地转让《登记申请经调查和】。审核符合土地登记条!件的由市、县人民】政府颁发国有土【地使用证 》 ,
【 受理的《土地出租、抵押登记!申请经调查和审【核符合土地》登记条件的由市【、县国土资源行政】。主管部门颁发—土,地他项权利证—明书
》
【第三十四条 受理】。的土地登记申请【经调查和《审核不符《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!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作出不予登记的【决定并书《面通知土地登记申】请人
【 ,
第三十五条! , 按:国家规定土地使用】权转:。让、出?租、抵押都》应当:。。交纳土?地登记费土地登记】申请人应按照国家】和省: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!登,。记费
第六】章 法律责任 】
?第三十六条》 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?部门应当《加强对划《拨国有土地使用【。权转让、《出租、抵押行为的监!。。督、检查发现违法行!为应当及《时查处对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被检查的】单位或个人应予【以配合如实反映情】况提供有关文—件,、资:料不得隐瞒、—阻挠
!
第三十—。七条 对》未,经批:准擅自转让划拨【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的单?。位或个人依照江西省!城市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让《和划拨管《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!定由市?、县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:部门责?。令其缴?。。纳土地使《用权出让《。金没收其违法—所,得并按?出,让,金的50%处—。以罚款
!
第三十八】条 出租划—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的单位或】个人在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门缴】费通知规定的期【限内不?依法缴纳土地—收益的责令其限期缴!纳并按照拖欠时间每!日加收相当于—应缴数?额3:‰的滞纳金;逾期】仍不缴纳《。的在经报《请市、县人民政府】批,准后: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!的土地使用权—土地收益和滞—。。纳金全额上》交同级财政 —
:
:
第三十九!条 : 对未经批准—擅自出租、》抵押划拨国有—土地: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!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镇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出让和?。转让暂?行,条例第四《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】
【
?第四:十条 国土资源行!。政主管部门的工【作人员玩忽职守、】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!。不构成犯罪的依照】规定给予行政处【分
》第七:。。章 《附 则
第!四十一条 土【地使用权转让、出租!、抵押时应按照国】家有关规定纳—税
—
《 ,第四十二条 本】办法具体《应用中的问题由市】国土: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负《责,解释:
?
:
? 第?四,十三:条 《本办法自200【8年1月1日起施】行萍乡市城镇—划,拨,国,。有,土地: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!同时废止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