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:。 萍乡》市划: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!理办:法 颁布日!期2007-12】-19 — ? 实施日期2008!-0:1-01 第【一章 总 则】 , 第一条 为进一!步规范地产》市,场加强对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》权转:让,。、,出租、抵押行为的管!。理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城市房地产管—理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城镇国》有土地使《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!条例及江西省—城市: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出让和划拨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!结,合实际制《定本办法 【 【第二条 凡—在本市中《。心规划区《、建制?。镇、独立工》矿区:范围内转《让、出租、》抵押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》权的适用本办法 !。。 ? : 第三条 市!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门依—法对:市中心规划区、【市辖区内划拨国【有土地使《用权:的,转让、出租、—抵押行为进行管【理,县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!辖区:建制镇及独立工【矿区内划拨》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转让—。、出租、抵》押行为进行管理【市、县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门【所属的?国土资源《市场管理机构、土地!交易机构按职责分工!具体负责《划拨国有土地使【用,权转让?、出租、《抵押工作 【 : 第四条 ! ,市、县人民》政府规划、房管、】建设等部门应—当各司其职配—合做:好划: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转让、出】。租、抵押工作 】 — 第?五条 单位或【个人转?让、出租、》抵押划?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必须【向土:地所在地市、县国土!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申报经批准后办理】有关手?续并按规定缴纳土】地使用权《出让金或土地收【益 ?  》   ?土地使用权出让【金和土地收益属政府!财政收入列入财【政预算?管理任何单位—。和个人不得减—。免 ? :第二章 》划拨:国有土地使用权转】让 : 第六》条 ?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转让是指【土地使用《者将依法取》。。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!。建筑:物、其他附着物【转移给他人》的行为包括出售【、,交换和赠与》 】 第七条 在】城市规划区》内划拨?国有土地使用权转】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!。有,利于: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! ?。 《 第八条 【 单位或个人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!属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转让【行为 《     】。(一)单独转让划拨!国有土地使用权的;! ?    — (二)因买卖、交!换或赠与房屋而【发生划?拨国有?土地使?用,权全:部,或部分转移的;【 —   ? (三?)一方提供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另—一方提供《资金合作开发—建设房屋并》以,产权分成的;— —。    (》四):以划拨?国有:土,地使用权出资与【他人:合资经?营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已为合资!经营的企业拥有的;! :   —  (五)以划拨国!有土:地使用权作价—入股的; 】     (六)!收购、合并或者分】。立企业时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转移【。给新的?权利人的; — 》。。  :  (七《)以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?权抵债的; —  —   (《八)以营《利为目的假借其他名!。义,变相进?行房地产开发、经营!而发生划拨国有土】地使:用权转移的; 【 《 ,  :  (九)法律【、法: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! 【 , 第九条 划【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:确需转让时应按【规,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市!、县国土资源—行政主管部门—所属的国土资—源市:。。场,管理机构申》请经其审查》。后按规定《报有批准权的人【民政府审批 — 】 第十条 下列】情形不得《。转让  !   (一》)根据?城乡规划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权不》宜转让?的; ?    】 (二?)司法机关和—行政机关依法—裁定决定查》。封或者以《其他形式限制—土地:。使用权?利的; 》    【 (三)依法收【回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,权的; 》     】(四)共有》房地:产未:经其他共《有人:书面同意的; ! ?   ? (五)权》属有:争议:的; 】。 ,   ?(六:)未依?法登记领取权—属证书的《; 》     (七)!法律、行政》法规规定禁止—转让的其他情形【 》 第—十一条 《 申:报转让划拨国—有土地?使,用权的应《提交下列资料 】。     (!。。一)国有《土,地使用权证明;【 : :   《 , (二)《地上建筑《物、其他附着物产权!证明:; : 《    《 ,(三)法人资格【证明或居民身份证;!    ! (四)转让意向书!或转让合同》; 《     (五!)其他有关》资料 》。 — 第:十,二条 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!。国,土资:源市: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接!到转让书《面申请后15—日内向?申请人提出回复【。意见 《 ?。 第十【三,。条, 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!按现行规定必—须实行招标、拍卖】、,挂牌的土地由土地交!易机构按《规定组织实》施 《    — 除:前,款规定以外》的划:。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转《让由受让方向土地】。所在地市、县国土资!源市:场管理机《构申请办理土地【。使用权出让转—让,手续  !。 ,   第十】四条 划拨国【有土地?。使用权经《批准:准予:转,让,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!可以:不办理土地使用【权出让手续但转【让方应按《规定缴纳转让所获】收益中的《土,地收:益 【    《(一)经城市规【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转让的土】。。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《市房:地产管理法第—二,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!。; ? 《    (二—)私有住宅转让后】仍用于居住的; 】 ,。。    【 (三)《按照国?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!关规定出售公有住】宅的:; 》。     (四】)同一宗土》地上部分《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!权,不可分割转》让的;? :     (!五):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!以确定土地》使用权出让用途、】年限和其他条件的;! 《     (六)!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!用,权不宜?出让:的; 】。    (七—。)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规定暂时无—法或不?需要:采取土地使用权出】让方:式的其他情形 】 《 《第十五?。条 划拨国有【。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!比基准地价或标【。定地价?低20%以上的市、!县人民政府》有,优先购买权》 , 第三章 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租 《。 第十六条 【 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:出,租是指土地使用者】作为出租人将划拨国!有土地使《用权随同地上建筑】物、其?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!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!。。。租,人,支付租?金的行为 — ? : 第十七条 】 ,单位或个人》以营:利为目的将》。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用于从事经营—活动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均视为出】租行为 《   【  (一)直接出】租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权; ! , ?    (》二,)出租?房屋:连同出租划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;】 , :     (三!)以投资《。抵租金或《以实物抵租金出租】划,拨国有土地》使用:权,; 》  ?。   (四)—以安排劳动力抵【租金出租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权《;,  【。   (《五)划?拨,为非经营性用—地,的单位或个人在其房!。。地上:从事经营活动; !   —  (六)》将划拨国有土—。地使用?权,转移给下属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!单,位或团体从事经【营活动; —     (!七)以房屋》或土地为条件联【合从事经营活动; !  — ,  (八)其他【改变划拨国有土【地,使用权用途用于经】。营性活动的情形 ! 】第十八条 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租出租人与承【租人应当签订租赁】合同合同内容不得】违背法律、》法规和国家有关【政,策规:定 ? 《。 第十—九条 出租人在出租!期内:须按月向市、—县国土资《源市场管理》。机构缴纳土地收益 ! ?    》 地上建有房屋【的按租金《的15%缴纳土【地收益;《地上没有房屋的【按租金?的3:。。0%缴纳土地—收益;租金明—显低于市场价的由】具备评估《资质的?评估机构《评估后按评估—。价收取 — 第二!十条 搭》建临时店面从—事经:营活:动的按本办法第十】。九条:标准缴纳《土,地收益并办理临【时用:。地登记手续 !第四章 》。划,拨国:有,土地使用《权抵押 【第二十一《条 划拨国有土】地,使用:权抵押是指土地使】用者提供《可供抵押的划拨国】有土地使《用权作为按期清偿】债务:的担保的行为 【 》 ? 第二十二条 划!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抵押时其地上建】筑物、其《他附:着物所有权随之抵】押;地上《建筑物、其》他附着物所有权抵】押,时其使?用范围内的划拨【国有土地使》用权随之抵押— : ? : , 第二《十三条 划—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!押应当签订》抵押合同 — 《。 ? 第二十《四条: 下列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》权不得抵押 !     (一)!未依法办理土地【登记的; 【。     【(,二)经政府批—。准要按?统一规划拟作为公共!用地:的; 》     【(三)国家机关和】军事用地《城市基?础设施和公益事【业用地国家》重,点扶持的能源—。交通水?利等基础设施用地】; 《  《 ,  (四《)职工宿《舍、食堂、学校、幼!儿园等?企,业生活福利设施【(需要?一,年内拆?。迁的除外)用地;】 》     》(,五)土地权》。属,有争议的; —  —   (六)被依法!查封、扣押或采取其!他诉讼保全措—施的; 》。   —  (七)共有【土地使用权未—经其他共有人书面】同意的; 】     —(八)其他依法不得!设定抵?押权的土地》 — 第二十【五条: ,。 申报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《抵押:时应提交下列—资料 》  《   (《一):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!;   ! ,。 (:二):地上建筑物、其【他附着物产》权,证明; 【     (三】)抵押意向书或抵】押合同; — 《 ,   (四》)法:人资格证明或—居,民身份证;》    ! (五)其他有关资!料 《 : 第二十六!。条 以划拨国有】土地:使用权设定抵—押权的?抵,押,价款不得超》过该宗地《评估确认地价的【50% — — 第二十七条 】划拨国有《土地使用权设—定抵押抵押》。人到期不《能偿还债务或者在抵!押合同?期间:宣告解散《、破产?的在:依法处分抵押财【产时应?先从所得价款中扣】缴政府?所得的土地出让金其!后抵:。押权人方《可优先受偿 】。 ,  ?   划拨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】押后该土地上新增】的建筑物不属—于抵押财产该划【拨国有?土,地使用权实现抵【押权时应当》将该土地上新增的】建筑物与《划拨:国有土地《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!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!抵押权人《无权优先《受偿 第五章! 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登记—和发证 《 第二十八条 !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转让、出租、抵!押经依?法登记的发生效力】;未经登记》的不:发生效力但法—律,另有规定的除外【 】 第?二十:。九条: 划拨国》有土地?使用权转让、—出租、抵押应当到】所在:地的市、县国—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办理登记】并提交下列资料 !  》   (一)土地】登记申请书; ! ?    (二—。)双方身份证明; ! ?   《  (三)国有土地!使用权证明》;  】   (四)地上建!筑物、?其他附着物产权证】明; 】    (五)划拨!。国有土?。地使用权转》让、出租、抵押合】同,;   !  (六)划—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转,让时:所签订的出让合同】; 《     (】七):。。缴纳土地使用权【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凭!证、税费凭》证;  !。 ,  (八)其他有】关资料 《 】 第三?十条 《划拨国?有土地使用权—。转让、出租、抵【。押因出?让、出租期》满及抵?押合同到期或因其】他法定?原因而终止的当【事人应当自终止【。之日起30日—内到原登记机关【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! — 第《。。三十:一条 市、县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门在收到土—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!文件:资料时应当给予回执!。并,在,5,。个工作日内决定【是否受理《 ? :。 》第三十二条 【。国土资?源行政主管部门自】受理:土地登记申请之【。日起:办理土地登》记的:期限:分别:为,    ! (一)变更登记】30日?;, 》     (二)】租赁、?抵押登记15日;】   】  (?三)注销《登,记10日 — :     —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!算在前款所》列期限?内 》 第三】十,三条 受理—的土地转让登记申请!经调查和审核—符合土地《登记条件的》由,市、县人民政—府颁发国有土地【使用证 —     【受理的土地出租【、抵押登记申请经调!。查,和,审核符合《土地:登记条件的由市【、县国?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颁发土地—他项权利证明书 ! 【 第三十四条 受理!的土地登记申—请经调查和》审核不符《合土地?登记: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!予登记的决定并【书面通?。知土:地登记申请人 ! 【第三十五条 【。按国家规定土—地使用权转让、【出,租,、抵押都应当—交纳土地登记—费,土地登记申请—。人应按照国》家和省规定》的标:准交纳土地登—记,费, 第》六章 法律责【任, 第三—十六条 国土【。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:应当加强《对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转让、【。出租、抵押行—。为的监督、检查发】现违:法行为应当及—时查处对构》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被【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!予以配合如》实反映情况提供有】。关文:件、资料《不得隐瞒、阻挠 】 《 第三十】七条 对未—经批准擅自转—让划拨?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的:单位或个《人依照江西》省城市国有土地【。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!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!定由市、县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其缴—纳土地使《用权出让金没收其】违法所得并按—出让金的5》0%处以罚款— , : 第】三十八条 出【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单?位,。或个人在国土资源】行,政主管部《门缴费?通知:规定:的期限内《不依法缴纳土地【。收益的责《令其限?期缴纳?并按照拖欠》时间每?日加收相当》于应缴数额3—‰的滞纳金》;逾期仍不缴纳【的在经报请市、【县人民政府》批准后收回用地单】位或个?人的:土地使用权》土地收益和滞纳金】全,额上:交同级财政》 【 第三十九条 ! 对未?经批:准,擅自出租《、抵押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—的单位或个人—依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镇国有【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!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】 《 《 第?四,十,条 国土资源行】政主管部门的工【作人:员玩:忽职: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构—成,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!构成犯罪的依照规】定给予行《。。政处分 第七!。。。章, :。 附 则 — 第四十一条 ! 土地使用权转让、!出租、抵押时应按照!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!。 》 第四十二条! 本办法具体应用!中的问题由市国【土资:源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解释 ! ? 第四十三条 】 本办《法自2008年【1,月1日起施行—萍乡市城《镇划拨?国,有土地使用权管【理暂行办法同时废】止 :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