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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萍乡市划拨】国有土地使用权管】理办法 】颁布日期2》007-1》2-19 !。 实施日期20】08-01-—01 ? 第一章 总 !则 : 第一条 为进一!步规:。。。范地产市场加—强对划拨国有—土地使用权转让、出!租、抵押《行为的管理》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!地产管理《法、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】用权出让和转让暂】行条例及江》西省:城市国有土》地使用?权出让和《划拨管?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!。合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! 第二条 【 凡在本市中心规】划区:、建制镇、独立【。工矿区范围内—转让、出租》、,抵押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的适用【本办法 《 — ?。。第三条 《 市国土资》源行政?主管部门依》法对市中心规划区】。、市辖区内划—。拨国:有土地?使用权的《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】行为进行管理—县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依法—对本:。辖区建?制,镇及独立工矿区内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转让、出—租、抵押行为进【行管理市、》县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《门所属?的,国,土资源?市场管理机构、土】地交易机构按职责】分工具体《负责:。划拨国有土地使【用权转让、出—租、抵押工》作 】 第四条 市!、,县人民政府规划【。、房管、《建设等部门应—当各司其职配合【做好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转?让,、出租、《抵押工作《 ? : , : 第五条 单】位或个人转让、出】租、抵押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必须向】土地所在《地市、县国土—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!后办理有关手续并】按规定缴《纳土地使用》权出让金《或土地?收益 【     土地使用!权出让金和土—地收益属《政府财政收》入列:入财政预算管理【任,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?减免 第二】章 划拨国有土地!使用权转《。。让 第—六条 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权《转让是指土地—使用者?将依法取得的划拨国!有土: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!地上建筑物、其他】附着物转移给—他人的?行为:包括出售、交—换和赠与 【 : 第七条 !。 在城?市规划区内》划拨国有土地—使,用权转让必须符合】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!经济社会的发展 】。 ? , : 第八》条 单位或个人有!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!。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转《让行:为  】   (一)单独转!让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,权的;? 《     (二)!因买卖、交换或赠】与房屋而发生划【拨,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!或,部分转?移的:; ?    【 (三)一》方提供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?权另一方提供资金】合作开发建设房屋】。并以产权分成—的; —     (四)!以划拨国有土地使】用权出资与他人合资!经营划?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已为合资经营的【企业拥?有的; — ,    》 (五?)以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:作价:入,股,的;:。 ,  —。 ,  (六)收购、】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!划,拨,国有土?地,使用:权转移给新的—权利人的《;  】  : (:七,)以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》权抵债的; —     !。(八)以营利为目】的假:。借其他名义变相进】行房地产开发、经】营而发生《划拨国有土》地使用?权转移的; — :    — (九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!。 》 第九条【。 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:确需转让时应按【规定向土《地,所在地的《市、县国《。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所属—的国土资源市场管理!。机构申请经其—审查后按规定—报有批准权的—。人,民政府审批 【 【 ,第十条 下列情形!。不得转让 【   》  (一)根据城乡!规划划拨国》。。有土地使用权—不宜转让的; 】 :     —(二)?司法机关《和行政机关》依法裁?定决:定查封或者》以其他形式限制【土地使用权利的;】 》     (三【)依法?收回划拨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的》; :     !(四)共有房—。地产未经其他共【有人书面同意的【; ?    【 (五)权属—。有争议的; 】  《 ,  (六)》未依法登记》领取权?属证书的《; 《    — (七)《法律:、行政法规规定【禁,。止转:让的其他情形 【 —。 第十一条 !申报转让划》拨国:有土地使用权的【。应提交下列资料 !   —  (一)》国有土地《使用权证明; !     (】二,)地上建筑物、其他!附着物产权证明; !   【  (三《)法人资格证—明或居民身份证;】 ,。 , 《。   ? (四)转让—意向:书或:转让合同;》   】  (五)》其他有关资料 【 !第,十二:条 国土资源行】。政主管部门所属的】国,土资源市《场,管理机构应当在接】到转让书面申请后1!5日内向申请人提出!回复意见《 》 》第十三条 》 划拨?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!准准予转让按现【行规定?必须实?行招标、拍卖—、挂牌的土》地由土地交易机构】按规定组《织实施 》     除!前,款规定以外的划【拨国有土地使—用,权转让由受让方【向土地所在地市、】县国:土资源市场管理机构!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!出让转让手续—。 —     — 第十四》条 划《。拨国:有,土地使用权》经批准准予》转让属于下列情【。形之一的可以不【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!手续但转让方—。应按:规定缴纳《转让所?获收益中的》土地收益《 《    》 (一)经城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转让的土地用于【建设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城市【房地:产,管理:法第二十三条—规定的项目》的;  !   ?(二:),私有住宅转让后【仍用于居住的; !   —  (?三)按照国务—院住房制度改革有】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!的,;,    ! (四)同一宗【土地上部分》房屋转让而土—地使用权不可—分割转让的; 【 》   ? ,(五)转让的—房,地产暂时难以确【定土地使用权—出让用途、年—限和其他条》件的; 《     !(六)根《据城:市,规划土地《使用权不宜出让的】; —   ?  (七)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规定暂时《无法或不需要采【取土:地使用权出让方式】的其他情形》 》 第十【五条 划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价格比基准—地价:或标定地价》低20%《以上的市《。、县:人民政府有优先【购买权 【。第三章? , 划拨?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租 第—十六条 《 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!地使用者作为—出,租,人,将划拨国有土地【使,用权随?同地上建筑物、其】他,附着物?。租赁给承租人—。使用由承租人向出】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! ! 第:十七条 《 单位或个人以营利!为目的将划拨国【。有土:。地使用权用于从事经!营活:动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?均,视为出租行为 【 ? , ,    (一)直】接出租划拨国有【土,地使用权;》 《。     (【二):出,租房:。屋连同出《租划拨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; ? :  ?。   (三》)以:投资抵租《金或以实物抵租金】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; 《 , :     (四】),以安排劳动力抵租】金出:租,划拨国有土地使【用权:;  】   (五)划【拨为非?经营性用地的单【位或个?人在其房《地上:从事经营活动—; —     (—六)将划拨国有土】地,使用权转移给—下属: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】的单位?或,团体从事经营活【动; —     (【七)以房屋或土地为!条件联合从事—经营活动; !     (八】)其他改变划—拨国有土《地使:用,权用途用于经—营性活动《的情形 ! , : ,第十八条 划【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!租人应当《。签订租赁合同—合同内?容不得违背》法律、法规和国家】有关:。政策:规定 》。。 第】十九条 出租人【在出租期《内须按月《。向市、?县国:土资源市场管理【机构缴纳《土,地收益 ! ,。   地上建有房屋!的,按租金的15%【缴纳土地收益;【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!金的30《%缴纳土《地,收益;?租金明显低于—市场价的由具备【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!评估后按《评估价?收取 【 第二【十条 搭建临【时店面?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本!办法:第,十九条标准缴纳土】地收益并办理临【时用地登《记手续 — 第:四章 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》抵押 第二】十一条 》划拨国?。有土地使《用权:抵押是指土地—使用者提供可—供抵押的《划拨国?有土地?。使用权作为》按期清偿债务的担】保的行为 》 , 【 第二十二》条 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!其地上建《。筑物、其他附着【物所有权随之抵【。押;地上建筑物、其!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!时,其使用范《围内:的,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随之》抵押 】 : 第二十三条【 :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抵押》应,当签订抵押合同【 , : 《。 第二十四条】 下列划拨—国有:土地使?用权不得抵押—  【 ,  (一)未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!。;  】   (二)经政】府批准要按统—。一规划拟作》为公共?用地的;《 : : :    (三—)国家机关》和军事用地城—市基础设施和—公益事业用地国【家重点扶持的能源】。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!用地; 》 :  ?   (四)职【工宿:舍、食堂、学校【、,幼儿:园等企业生活福【利设施(需要一【年内拆迁的除外)】用地; 《     !。(五)土地权—属有争议的; 【 《     (六)被!依法查封、》扣押或采取》。其他诉讼保全措【施的:;  】。  : (七?)共有?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!共有人书面》同意的; —    【 (八)其他依【法,。不得设定抵押—权的土地 【。 》 第二十五条 !申报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:抵押时应提交—下列资料 — 《    (一)【国有:土地使用权证—明; 】    (二)地】上,建筑物、其他附【着物:产权证明《;   !  (三)抵押【意向书或抵押合同;! 《     (【。四)法人《资格证明或居民身】份证:;, ,。   【  (五)其他有】关资料 ! 第二十六条!。 以?划拨国有《土地使用权设—定抵押权的抵—押价款不得超过【该,宗地评估确》认地价的《50:。% — 《。 第二?十七条 划拨国】有土地使《用权:设,定抵押?抵押人到期不—能偿:还债务?或者在抵押》合同期间宣》。告解散、破产的在依!法处分抵《押财产时应》先从所?得价款中扣缴政府所!得的土?地出让金其后—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!偿  】   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?权抵押后该土—地上新增的建筑物】不,属于抵押财》产该划拨《。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!当将该土地上新【增的建?筑物:与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?一并处分但》新增建筑物》所得的价款抵—押权人无权优—先受偿? 第五章【。 划拨国有土地】使,用权登记和发—证 第二十】八条 划拨—。。国有:土地使用权的—。转让、出租》、抵:押经依法登》记的发生效》力;未经登记的不】发生效力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!外 【 : :第二十九条 【划拨国有土》地使用权转让、【出租、抵押应当【到所在地的市、【县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:部门依法办理登记】并提交下《列资料 【。     —。(一)土地登记申】请书; 《 》 ,   ?(二)双方身份证】明; 《     (!三):国有土?地使用权证明;【  【   (四)地上建!筑物:、其他附着物产【权证明; 【 ,     (【五)划拨国有土地】。使用权转让》、出:租、抵?押合同?;  】。   (六)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时:所签订的出让合【同;  !   (七)缴纳土!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!地,收益凭证、税费【凭,证;: :  》   (八)其他】有关资料 【 : 《 ,。第三十条 划拨国!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、出租、》抵押因出《。让、出?。租,期满及抵押》合同到期或》因其他法定》。原因:而终止?的当事?人应当自终止之日】起30日内到—原登记机关办理【注销登记《手续 《 【 第三十一条 】市、县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在收到》土地登记《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!料,。时应当?给予:回执并在5个工【作,日内:决定是否受理 ! : 《 第三?十,二条 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自受理土地登【记申请之《日起办理土地—登,。。记的期限分别为 ! :     (一)!变,更登记30》。日; 【  : ,  (二)租赁、抵!。押登记15日; !   —  (?三)注销登记10】日, : :     处理】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!前款所列期限内 ! ?。 《 第三?十三条 受—理的土地转让登记申!请经调查《和审核符合土地登记!条件的?由,市、:县人民政《府颁发国《。有土地使用证 】。 ,     【受理的土地出租【、抵押?登记申请经调查和审!核符合土地登记条】件的:由市、县《国土资?源行政主管》部,。门颁发土地他—项权:利证明?书 ? ,。 》 :第三十四条》 受理的土地登记】申请经调查和审核】。不符:合土地?登记条件的国土【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作出不予登【记的决定《并,书面通?。。。知土地登记》。申请人 》。 》 第三十五【条 按国家规定土!地使用权转让、出租!、,抵押都应当交纳土】地登记费《土地登?记,申请人应按照国【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交!纳土:地登记?费 《 第六章 —法律责任 》 ?第三十六条 国】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,门应当加强对—。划拨国有《土地使用权转—让、出租、抵押行为!的监督?、检查发现违法【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对!构成犯罪的》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被检】查的:单位或个人应—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!况提供有《关文件、资》料不得隐瞒、阻挠】 【 , 第三十七条 】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!让划拨国有土—。地使用权的单位或】个,人依照江西省城【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和划拨《管理条例第》三十五条规定由【市、县国土资—源行政?主管部门《责令其?缴纳土地《使用权?出让:金没收其违法所得并!按出让金的50%】处,以罚款 《 【 第三十八条 !出租划拨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的单位—或个人在国土—资源行?政主管部《门,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!内不依法《缴,纳土地收益的—责令其?限期缴纳并按—照拖欠时《间每日?加收相当于应缴数】额3‰的滞纳金【;逾期仍不》缴纳的在经报请市】、县人民政》。府批准后收》回用: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!使用:权土地收益和—滞纳金全《额,上交同?级财政 ! 第三十九条! 对未经批准擅自!出租、?抵押:划拨国有土地使【用,权,的单位或个》人依照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:城镇国有土地—使用:权出让和转》让暂行条例第四【十,六条的规定处理【。 ! 第四?十,条 : 国土?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的工作人员玩忽【职守、滥《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;尚【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规!。定给予行政处—分 》第,七章 附— 则 第四!十一条 《 土地使用权—转,让、出租、抵押【时应:按,照国家?有关规?定纳税 《 : — ,第,四十二条 本办法!具体应用《中,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解释 — 》 第四《十三条 》 本办?法自200》8年1月《1,日起施行萍乡—市城镇划《拨国:。有土地使用权管【理暂行?。办,法同时?废止 ?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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