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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萍乡市划》拨国有土地使—用权管理办法 】 颁布日期【2007-》12:-19 】 实?施日期2008【-01-01 第!一章 总 — 则 第一条 】 为进一步规范地产!市场加强对划拨国】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,、出租、抵押行【为的:管理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?国城市房地产—管理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镇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让和转让【暂行条例《。及江西省城市国有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】划拨管理条例等【有关规定结合实【。。际制定本办法 ! ? 《第二条 凡在本】市中心规划区、建】制镇、独立工—矿区范围内转让【、,。。出租、?抵押划拨国》有土地使用权—的适用本办》法 【 , , 第三条 — 市国土资》。源,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。对市中心规划区、】。市辖区内划拨国有土!地,使,。用权的转让》、出租、抵押行为进!行管:理县国土资源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。对本辖区《建制:镇及独?立工矿区内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权的—。转让:、出租、抵押—行为进?行管理市《、县: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门:所属的国土资—源市场管理机—构,、,。土地交易机构按职】。责分:工具体负责划—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转让、出租、抵】押工作 》 》 , 第四《。。条 市、县人民政!府规划、房管、建】设等部门应》当各:司其职配合做好划拨!国有土地使用权转】让、出租、抵押【工作 ! 第五条 单!位或个人转让、出租!、抵:押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必《须向土地所在地【市、县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:部门申报经批准后】办理有关《手续并按规定缴纳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】或,土地收益 》     !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!土地:收益属政府财—政收入列入财—政,预,算管理任《何,单位:和个:人不得?减免 ? : 第:二章 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权转让— 第六条 】 划拨国《有,。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!土地使用者将依法】取得的划拨》国,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或!随同地上建筑物、其!他附:着物转移给他人【的行为包括出—售、交换和》赠与: ! 第七?条 在城市规划】区内划拨国》。有土地?使用:权转让必须》符合城市规划有利】于城市经济》社会的发展 】 第八!条 单《。位或个人《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均属划拨国有土!地使用权转让行为】  【。   ?(一)单独转让划拨!国有土地使》。用,权的; —  《   (二)—因买:卖、交换或赠与房】屋而发生划拨国【有土地使《用权全部或部—。分转移的《;   !  (三《)一方提供划—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另一方?提供资金合作—开发建设房屋并以】产权分?成的; 》。     】(,四,)以划拨国》有土地?使用:权出资与他人合资】经营划拨国有土地使!用权已为合》资经营的企业拥有】。的; 】    (五)【以划拨国《有土地使《用权作价入股的;】 》   ?  (六)收购、合!并或者分立企业【时划拨?国有土?地使用?权转移给新的—权利人的《;, :     (!七)以划《拨国有?土地使用权》抵债的; 》     !(八)以营利为目的!假借其?他名义变相》进行房?。地产开发、经营而发!生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转移的;! 》 ,  :  (?九,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:的其他情《形 《。 《 ?第九条 划拨【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确需转让《时应按规定向土【地所在地的》市,、,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所属的国土资】源市场管《理,机构:申请经其《审查后按规定报有】批准权的人民政府】审,批 ! 第十条》 下列情》形不得转《让 《     (】一)根据城乡规划】划拨:国,有土:地使:用权不宜转》。让的; 》     (!二)司?。法机:关,和行:政机关依法裁定决】定查封或者以其【他形式限制土地使】用权利的; !     (【三)依法收》。。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; !    (四)共有!房地:产未经其他共有人】书,面同意的;》    ! (五)权》。属有争议的; !     (六!)未依法登记领取】权属:证书的; — :     (七】)法律、行政—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!其他情?形 》 第十】一条: :申报转让划拨—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的,应提交下列资料【 》     (一【)国有土地使用权】证明; 】     (二)】地上建?筑,物、其?他附着物产权证明;! —    (三)法人!资格证明或居民身份!。证; 【。   ?  :(四)转《让意向书或》转,让合同; 》 , ,    — (五)其他—有关资料《。 【 第十二—条 国土资—源行:政主管部门所属的】国土资源《市,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接!到转让?书,面,申请后15日内向申!请人提出回复意见 ! 》 第十三条】 划拨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!。让按现?行规定必须》。实,行招标、拍卖、挂牌!的土地?由,土地交易机构按【规定组织实施 ! ,   《  除前款》规,定,以外的?划拨:国有土?地使用权转让—由受让?方向土?。地所在地市》、县国土资源市场】管理机构申请办【理土地使用权出【让,转,让手续 《  —    — 第十四条 【划拨国?有,土地使用权经—批准:准予转让属于下列情!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!土地使用权》出让手续但转让【方应:按,规,定缴纳转《。让所获收益》中的土地收益 【     !(一)经城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》批准转让的土地【用,于,建设中华《人民共和国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!二十三条规定的项】目的; 【  ?   (《二)私有住宅转【让后:仍用于居住的—。; ? 《。    《(三)按照》国务院住房制度改】革有关规《定出:售公有住宅的; 】     !(,四):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!屋,转让而土地使用权】不可:。分割:转,让的; 】     (五)】转让的房地》产暂时难以》确定土地使用权出】让用途、年》限和其他条件—的; 《 :     —(,。六)根据城市规划土!地使用权不》。。宜出让的;》 《  ?   ?(,七,)县级以《上人民?政府:规定暂?时无法?。或不需要采取土【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!。其他情形《 《。 第【十五:条 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!基准:地价或标定地价低】20%以上的市、县!人民政?府,有优先购买》权 第—三章 划拨国有土!地,使用权出租 — 第十六条 】。 划: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租是指土地【使用者作为出租人】。将划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随《同,地上建?筑物、其他》附,着物租赁给》承租人使用由承【租人向?出租人支付租—金的行为 【 》 第十七条 单!位或个人以营利【为目的将划拨国有】土地:使用权用于从—事经:营活动有《下列情形《之一的均视为出【租行为 !    (一)直】接出租划拨国—有土:地使:用权; — ,     —(二)出租房—屋连:同出租划拨国—有土地使用》。。权; 【     (—三)以投资》抵租金或以实—物抵租金出租—划拨国有《土地使用权;—   】  (四)以安排劳!动力抵租金出租划拨!国有土?地,使用权; !。     (五)】划拨为非经》营性用地的》单位:或个人在《其房地?上从事经营活动【; 》    》。 (:六)将划《拨国有?。土地使用权转—移给下?。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!的单位或团体从事】经营活动; —。 》。    (》七)以房屋或土【。。地,为条件联合从事经营!活动; 【     (八)!。其他改变划拨国【有,土地使用权用途用】于,经营性活动的情【形 《 , 第【十八条? :划,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出《租出:。租人与承租》人,应当签订租赁—合同合同内容不得】违背法律《、法规?和国:家有关政策规定 ! : 《 第十九条 出租!人在出租《期内须按《月向:市、县国土》资源市场管理—机构缴纳土地收益】 , :     【地上:建有:房屋的按租》金的15%》缴纳土地收益—;地上没有房屋【的,按租金?的30%缴纳土地】收益;租《金明显低于》市,场价的由具》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!构评估后按》。评估价?收取 】 《第二十条 搭【建临时店《面,从事经营活》动的按本办法—第十九条标准缴【纳土地收益并办理临!时用地登记手续【 第》四章 划拨国有】土地使用权抵—押 ? 第二《十一:条 划《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抵押:是指土地使》。用者:提供可供抵押—的,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!作,为按期清偿债务的】担保的行为 ! 第二】十二条 划拨国有!土地使用《权抵押时其地—上建筑物、》其他:。附着物所有权—随之抵押《;地:。上建筑物、其—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!时其使用范围内的】划拨国有土地—。使用权随之抵—押 《 , , , 第二十三条! , ,划拨:国有土地《使用权?抵押应当签》订抵押合同 】 》 第二《十四条 下列划拨!国有土地使用权【不得抵押 【     (一!。)未:依法办理土地登记】的;: ? ?    (二)【经政府批准要按【统,一规划拟作为公【共用地的; —  —  : (三)国家—机关和军事》用地城市基》础设施和《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!点扶持的能源交【通水利等基础设施】用地; 】     (四【)职工?宿舍、食《堂,、学校、幼儿园等企!业生活福《利设施(需要一年】内拆迁的除外)用地!;  】。   (五)土地权!属,有争议的; 】   》  (六)被依法】查封、扣押或采【取其:他诉讼保全措施的】;  】   ?(七:)共有土地使用权未!经其他?共有人书面同—意的; 【 ,     (八)】其他: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!的土地 !。 第二十五条! 申报划拨国有】。土地:使用权抵押时应提交!下列资?料, ?     (】一)国有土地使用权!证明; 【  ?   (二)—地上建筑物、—其他附着物》产权证?。明; 【     (三【)抵:押,意向书或抵押合同;! 《     —(四)法人资格证】明或居民身份证; !    】 (五?)其他有关资料 】 》 第二—。十六条 以划拨】。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!抵押权?的抵押价款不得【超过该?宗地评估确认地价】的50%《。 》 第二十七!条 划《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设》定抵押抵押人—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或!者在:抵押合同期间宣【告解散、破产的在】依法处分《抵,押财产时应先—从所得价款中扣缴政!。府所得?的土地出《让金其后《。抵押权人方》可优先受偿 】  《  : 划: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抵押后《该土地上新增—的建筑物不属—于,抵押财产该划—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!将该土?地上:新增的建筑》物与划拨国有土地使!。用,权一:并处:分但新增建筑物所】得,的,价款抵押权人无【权,优先受偿 】第,五,章 划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登记和发证! ? 第二十八条 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转让、出租、】抵,。押经依法登记的【发,生效力;未经登【记,。的不发?。生,。效力但法律》另有规定的除外【 《 ? , 第?二十:九,条 划拨国有【土地使用权转让【、出租、抵押—应当到?所在地的市》、,县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:门依法办《理登记并提交下列】资料: :     】。(一)土地》。登记申请书》; :    】 (二)《双,方身:份证明; 》。。  —   (三》。)国有土地使用【权证明; 】     (【四)地上建》。筑物、其他附着【。。物产权证《明; 【 ,。    (五)划】拨国有土地使用权】转让、出租、—抵押合同《; 【    (六)划】拨,国有土地《使用:权转让?时所签订的出让【合同; !    《(七)缴纳土地【。使用权出让》金或:土地收益凭证—、税费?凭证; 】     》(八)其他有关资】料 》 —。第三十条 划【拨,国,有土地使用权转让、!出租、抵《押因出让、》出租期满及抵押合】。同到期或因其他法】定原因而终》止的当?事人应当自终—。止之日?起,30日内《。到原登记机关办【理注销登《。记手续 【 , ? 第三十一—条 市、》县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在收到土地】登记申?请人提?交的文件《。资料时?应当给予回执并在5!个工作日《。内决定是否受—。理 》 第三】十二条 国土【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!受理土地登记申请】之日起办理》土地:登记的期限分别【为   !  :(一:),变更登?记30日;》。。 》   ?  (二)租—赁、抵押登记15】日; 》  《   (三》)注销登记1—0日 《    【 处理异《议的时间不》。计算在前款所—列期限内 — ? 《 第三十《三条 受》理的土地转让登记申!请经调查和审—。核符合土地登记条】件的由市、》县,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!地使用证 》  —   受理的—土地:出租、抵押登记申请!经调查和审核符合土!。地登:记条件的《。由市、?县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颁发》。土地:。他项权利证》明,书, 【 第三十四【条 受?理的土地登》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!不符合土地登记【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!。予登记的《决定并书《面通知土《地,登记申请人 【 》 第三十五条】 按国家规定土地!。使,用权转让、出租、】抵押都应《当交纳土《地登记费土地登【记,申请人应按》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!准交纳土地登—记费 第六章! 法律责》任 第—三十六条 》 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加强?对划拨?国,有土:。地使用权转让—、出租、抵》。。押行为的监督、检查!发现违法行为应【。当及时查处对—构成:。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:被检查?。的单位?或个人?应予以配合如—实反: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!、,。资料不得隐瞒、阻挠!。 ! 第三十《七条 ? 对未经批准擅自】转让划拨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的单位—或个人依照江西【省城市?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出让》和划拨管理条例第】三十五?条规定由市、—县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责《令其缴纳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!收,其违法所得并按出】让金的50%—处以罚款 —。 : ? 第三》十,八条 《出租划拨国有土【地,使用:。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国!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缴费《。通知规定的》期限内不依》法缴纳土地收益的责!令,其限期缴纳并按照拖!欠时间每日》加收相当于应—缴数额3‰》的滞纳金;逾—期仍不缴纳》的在经报请市—、县人民政府—批准后收回》用,地单位或个人的【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!。和,滞纳:金全额上《交同级财政 ! ,。 : 第三十九【条 :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!租、:抵,押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的单位】或个人依照中—华,人民共和国城镇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!。。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】 , !第四十条 》 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的工作】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权、徇《私舞弊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?;尚: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规!定给予行政处分 】 第《。。七章 《 附 《则 第四【十一条 《 土地使用权转【让、出租、》抵押时应《按照国?。家有关规定纳—税 ! 第四《十二条 本办【法具:体应用中的问题由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。部门:负,责解释 《 《 《 第:四十三?条 : 本?办法自2《008年1月1日】起施行萍乡市城镇】划拨国有土》。地使:用,权管理暂行办—法同时废《止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