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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【。乡市城市园林绿化】。管理:规定 萍】乡,市人民政府令第【21号? 萍《乡市城市园林—绿化管?理规:定已经200—4年4月30日市人!民政府第20次常务!会议审议通过现【予公布自200【4年6月1日—。起施行 《 市 《 长 【。 二○?○四年五《月十七日 》 第一章 总则】 第一条 — , 为了发展本市城!市园林绿化事—业、改善城市生【态环境增进人民身】心健康促进》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!国务院?城市绿化《条例、?江西省?城市绿化管理办【法及其他有关—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!规定参照省人—大常委会批准的南昌!市城市绿《化管理规定修正案】,,结合国务院》关于:加强:城市绿?化,建设的通《知精神和《本市:实际:制定本规定 【 第【二条 本市【城市规?划区:。内,的园林绿《。化规划、建》设、保?护,。和管理必须》遵守本?规定 《 : : 第三条 【 本规定所》称,城,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!市规划区内》进行的植《树、种?草、栽?花、育苗、园林设施!建设及其管》护等活动 》 :   ?  :本规定所称城—市绿地包括》公园、广场、街【旁绿地等公》。共绿地、《单位附属绿》地、居住区绿地【、,花圃、草圃、苗圃等!生产绿地、防护绿】地和风景《林地 ! 第四条 》 市人民政府【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!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!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】按城:市总体规划确定【的绿化规划要求【实,行领导任期绿—化目标责任制提【高城:市绿地率、绿化覆】盖率增加人均公共绿!地面积 — : 第五条 !市城市园林》绿化行?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!园林绿?化行政管理工作市城!市园林绿化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!市城:市园林绿化的规【划、:建设、保护和管【理工作   !  :市,。城市规划《、建设、计划、【财政、国土资—源、水务等部门应当!按职责分工做—好城市园林绿—。化工作 —    《 在城市规》划区内有关法律、法!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!管部门?管,理的绿化工》作依照有关法律法】规执行 《 : ? 第六《条 《。鼓励:社会团体、企事【业单位?。和个人积极》参与城市园》林绿化建《。设对:在城市?园林绿化工作—中,做出显著《成,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!民政:府以:及城市园林绿化行】政主管?部门应?当给予表彰》和奖励 【 第七条 ! 城市公民应—当依法履行》植,树,和其它?城市:园林绿化的义—务各单位应当组织】职工参加义务—植树和绿化环—境的活动《 》    任何单位和!个人都有保护—树木花草和绿—。化设施的《责,任对破坏《或者损?害绿化的行》为有:权制:止和向有关单—位举报?;市城市园林绿化】行,。政主管部门》或,。者其它有《关行政管《理部门对破坏或【者损害绿化的行【为应当及《时查处 《 ? , 第八条 【 鼓励和》加强城市园》。林绿化科《。研设计工作推—。广先进技术提—高城市园林绿—化的科学研究、【设计和艺术水平加】强城:市,园林绿化《法律、法《规和科?学知识?的宣传教育》不断提高市民爱绿】护绿意识《。 第二章 — 规划?和建设 》第九条 》 市城市园林绿化!规,划,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!城,市规划行政主—管,部门、市城市园林绿!化行政主管部—门、市林业行政【。主管:部门等共同编制【依法报批并纳—入城市总体规划【 】第十条 》 ?市城市规划行政【主管:部门、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!城市园?林绿化?。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!批准后编《制萍乡市城市绿【地系统规划经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予以:公布并报市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。员会备案《 】第十一条 【 经批准《的,萍乡市城市绿地【系统:规划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自变?更,确需变更应当—按规划编制程序报】原,批准机关审批—并报原备案》机关:备案 》 : 第十二—条 市—城市:园林绿化管理机构】应当根据萍》乡,市绿地系统规划【建立并严格实—行城:。市绿线管制制度明】确划定各类绿地范】围的控制线严把【绿化用地审批关【城市绿线范》围内: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占用、征【用和损毁不得改作】或变相改作他—用更不能用》于经营性开发—建设 ! 第:。十,三条 《。 ?新,。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工程建设项—目的:绿化:用地所占《该项:。目,总用地?面积的?。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!定 ?     (一】) 新建《居住区?不低于30%其居】住人: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!不少于1平方—米;  【   ?(二)工业企业、交!通枢纽、仓储—。、商业中心不低【于25%; !    (三)产】生有毒有《害气体及污染的【工厂等单位不低【于30?%,。,,并设:立宽度不《低于30米》的,防护林带; !    (四)学校!、医院、疗(—休)养院(》所):、机关团体》、事业、公共—文化设施、》部队等?单位不低于》35%; 】    (》五) 城市园林【景观路不《低于30《%城:市主:干道应达20—%以上次干道—不低:于15% 【  :  : 属于老城区的【可以对前款规—定的指标适当—降低但最低不得【超过5个百分点 】 ?    城市内【河、: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!行绿化?重,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!河滨公园、湖滨【公,园    】 生产绿地面积【。占城市?建,成区总面积比—例不:低于2% 》 , 第十四!条 单位和】居住区现有绿地【低于本规定第十【三条规定的标准尚有!空地可以绿》化的应当自接到市】城市:园林绿化《行政主管部门—限期绿化通知—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!化逾期不绿化的由】市城市园林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组织绿化专业单位】代,为绿化所需费—用由逾?期不绿化者支付 ! , 第—十五条 《 新建、—改,建、扩建《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!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时市城市】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会同城—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!部,门按照本《规定第十三条的【规定划定规划绿线】建,设单位应当按—照规划绿线的要【求编制附属绿化【工,程,设计方案工程建【设项:目,的附: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!按照:基本:建设程序审》。。批时必须有市城市园!林绿化行政主—。管部门?参加审查《。否则城市规》划行政主《管部门不得发—放建: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 】。    公园—、游园、绿化广【场、风景《林地等绿化工程设】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!园林绿化管理机【构初审报城》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同意 —     建设单】。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!化,工程设计方》案进行施工;如确需!改变必须《经原批准机关批【准 : : 》第十六条 》。 工程建》设项目?的附属?绿化工程《。除,因季:。节原因可延期至主】体工程竣工后—的第一个绿化季节】竣工:外均应当《与主体工《程同时规划》、同时设《计、同?时竣工、同时验收】 《 : 第?十七条 工】。程竣工后《由市:城市园林《绿化行政主》。管部门按批准的绿】化工程设计方案验收!验,收合格?后方可交付》使用对未按》批准:。的规划设《计方案完成》绿化的市城市—园林绿?化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责》令其限期完成;逾期!仍不能?。完成的由市城市园林!绿,化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绿化专】业单位?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!用由建设《。单位:承担 【 第十八—条 ? 工程建设项目绿!化,用地面积达不—到第十三条》规定:标,准又确需建设或占】用绿地建设》的经市城市》园林绿化管理机【构初审报市城市园】林绿:化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!政府批准所缺的【绿化:。用地面积由市城【市园林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城!市规划区的公共【地段进?行易:地绿:。化,所需费用由》。建设单位承担—费用:标准:由价格行政主管部】门核定后另》行下发 — 《 第十?九条 因特!殊原因需占用绿地】占用:面积在?。1000平方米【以内的必须》经,市城:市园:林绿化?行政主?管,部门:审批;超过1000!平方米的必》须报市人民政府审】批;超过500【0平方米的》必须报省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经批?准占用绿《地,的单位应按规—定补建绿地不能补】建的按本规定第十】八条:办理 》 第二十条! 市人—民政府应当在预算】内安排相应》的城市绿《化经:费在:城市维护《费和市政公》用设施配套费中提】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!低于15% 】 ,    国家机关、!社会团体、学校以】及其他企业事业单】位在:本单位用地范围内】进行绿化《所需的?费用由本单位—承担;居住区绿化所!需的费用由开发建】。设单位承担 】 《 第二十一》条 《 ,城市供电、电信【、,供水、排水、煤气管!道线网?、主次干道等—市政建?设项目的规》划审批、《方案审定、选址定】点要充分考虑城【。市园林绿化的规【。划、建?设、保护和管理凡】涉及影响城市—园林绿化的建设【项目不予批准;【确需建?设的须经市》城市:园林绿?。化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查报城市人!民政府批准方能实】施 !第二十二条 【 城市绿化的【规划设计和施—工应当委托具有城市!园林绿化规划—设计、施工相应资】质的单?位承担并严格执行】技术规范保证—。质量 》    《 城市绿化工—程设:计和施?工单位的《。资质由?市城市园林绿—化行政主管》部门按照国家—。有关规定《管,理  — ,  外市施工单位】到本市参与投标承】包园林?绿,化工程的《,应告知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】政主管?部门园林绿化工【程应采取招、—投标:制由市城市园林【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园】林绿化工程招、【投标的监督》、,管理;属于政—府采:购范围?的按中华人民共【和国采?购法执行 ! 第二十三条】 城市园林绿!。化应:当统:一规划?因地制宜突出科【学性和?艺术性体《现民:族风格和地》。方特色以《植树造景《为主选用适》合本市自然》条,件的树木花草—并适当?配置泉、《石、雕塑等景—物公:共绿:。地和单位附属绿【地内的植物种植面】。积不得少于陆地总】面积的80%园林】建筑用地面积不得超!过陆地?总面积的《3% 《      ! 第二十四》条 : ?在,城市给排水》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!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!施 ? 第二十【五条 》 城市人民政府应】当鼓励单位和个人】以投资?、,捐资、认建、—。。认养、认管等形【式兴建?、养护公共绿地、】生产:绿地、古树名—木及行道树引—。导和组织群》众兴建纪《念林、?种植纪念树 第三!章 保护》和管理 》第二十六条 !。 城市绿化》按照下列《分工进行管理 !   ? ,。。 (一)《市规划区内》的公共?绿地、行道》树、干道绿化带【、风:景湖泊的绿化由市】城市园林绿》化管理机构管理; ! :     (二【)单位自建的公园】和附属绿地的—绿,化由该单位管—理;  【   (三)单位】管界内的风》景林地?、防护绿地》和,责任地段内》。的绿化由该单位按】照,有关规定管》理;  【   ?(四)苗圃、花圃】、草:圃等:生产绿地由其经营】。单位管理 —     市城市!园林绿?化行政主管部门和】绿,化管理单位要建立】健全树木花草的栽】培、养护、修—剪、防治病虫害及】绿化设施《等管理制度 【 第【二十七条 【 国家?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!理者的合法权益种】植树木的收益和【。经批准砍伐后的【木材归所有者 】   《  树木所有权的】确认有法律、行政】法规规定《的按照法律》、行政?法规:的规定执《行没有法律》、行政法规规—定的按下列规—定确认   !  (一)园林、公!路、铁路、农业【、林业、水利等部门!在其:用地范?围内种植和管护的】树木归该部门所【有; —    (》二)经鉴定并由市人!民政:府,公布的?古,树名木属《国,家所有收益归其生】存地的单《。位,所有 》。     (—三)单位在其管【。辖范围和负责绿化】的居住?区内投资种植管【护的树木归该—单位所有《。; :     【(四)居民在庭院】内自费种植和管护】的树木归个人所有;! 《    (五)【组织公民义》务种植和管护的树木!归土:。地权属?单位所有《;  —   (六)—单,位或个人《投资兴建的归投资者!。所有认建、》认,养、认管的按—合同规定确》认 ? 第二】。十,八,条 《 城市广《。。场,绿地、公园、风景湖!。泊、风?景林地及《市政:工程配套《绿地严禁占用城【市,其他绿化用地任何】单,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占用因城《市规划调整或者【市级:以,上重点?工程建设确需—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!本规定第十一条规】定办理所占》用的绿地面积由城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统一安—排易:地绿化所《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!担法律、法规另有规!定的:从其规定 》 ,   《  :。因,建设需要临》时占用绿地》的占用?单位应当报市—城,市绿化行《政主:管部门审《查并给?予绿地权《属单位相应的—补偿后方可占用临时!占,用绿地不得超过建】。设工程项目的建【设期限到期限必【须归还并负》责,恢复绿地《 :。 《 ,。 第二?十九条 》 在公共》绿地内开设》摊点举办文化、【娱乐、公益活动【或举行商品展—销活动的《单位和个人》必须向该绿地管【理单位提出》。。申请经市城市园林】绿化管?理机:构初审报《城市园林绿》化,行政主管部门—同意在指《定的地点和范围内】经,营和:活动并遵守公共绿】地管理?规定 】 , 第三十条》 严禁下列!损害绿地《和,绿,化的行为 —     (【一)刻画树木、攀折!树枝、采摘花朵【果实;  】   (二》)利用树木、绿【。篱、护栏等》牵线挂灯、》搭,晒衣物、《牵拉钢筋; 【     (【三)在草坪、花【坛、绿篱、苗圃【、草:圃、风景湖泊、风】景林地等《绿地:内堆物作业》、倾倒垃圾、—排放污水、》停放车辆《、焚:烧物品、燃放鞭【炮、挖沙《、取土、采石、放】牧、打猎《;    】 (四)距草—地、:绿篱、花《坛、行道树干边缘1!.5米内《。设置有炉《灶的摊点《; 》。    《(五)其他》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!的行:为 !第三十一条 【 ,在公园、风》景,湖泊和?风景林?。。地及其他外围保护】地带内不得建—。设破:坏景观、污》染环境、妨》碍,游,览的建筑和设施;】已建的应逐》步整治装饰;—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!应报经市城市规划】。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市城?市园林绿化行政【主管部?门审批其建筑高【度、:体量、造《型、色彩等必须与】景观相协调 ! 第三—十二:条 《城市内的《树木、绿篱不—论权属禁止擅自砍】伐或移植因国家【建,设或其他特》殊需要在按》下列:权限经批准》后方:可砍伐或《移植  【   (一)一次】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!木10?株、灌木10丛或者!绿篱10米以—。下的:由市城?市,园林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?批准:; 《     (二)超!过第(一)》项规定限度一次【一处砍伐或者—。移植乔木10—0株、?。灌,。木100丛》或者:。绿篱1?0,0米以?下的由市城市—园林绿化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!政府批准; !    (》三)超过第(二【)项规定限度的须】报经省建设》行政:主管部门批准 】   《  经批准砍伐树木!的建:设单位应当对树【木所:有者进行补》偿并按?“,伐一栽三”的比例就!地补植树木不能【就地补植的由—市城市园林》绿化行政主》。管部门统一安排【易地补植所需费【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! 第】三十三条 —经市城市园》林绿化行政主—管,部门鉴定符合下列条!件之一的《树木:其所有者或者管【理者应?当及时砍《伐更新 《     【(一)树木发生严重!病,虫害已无法挽救或】自然枯死的; 】     (二)!。树木严重倾斜妨碍】交通、?电信:或者危及人身、【建筑物及其他设【施,安,全的; —。     (三)树!龄、树容已达到更新!期的   】  :鉴定程序和标准按】照国家有关规定执】。行 】 第三十四条— : 市?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!构应当督促树木管】护单位加《强对植物《病虫:害的防治发生病虫】害时应当及时组【织,进行治理 】    市》城市园林绿化—管理机构应当对【单,位绿化及树木—更新改造提供技术】指导 》 》第三十五条 !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在审《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!当严格?保护树?木新:建建筑物和构筑物】应当与树《木主:干保持4米以—上的距离保证树木】生长不受影响如确】需砍:伐,或者迁移树》木的应当事先—经,。市城市园林绿化管】理机构初审报城【市园林绿《化行政主管部门同】意再划定《。建筑红线 【 》第三:十,六条 —架空线路、路—灯照明、地下管线与!行道树?互有影响《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!市城市园林绿化管】理机构提出申请【经批准?并缴纳劳务费—后由市城《市,园林绿化管理—机构按照兼顾管线】安全和树木正—常,生长:。原则:组织修剪、》砍,伐、移植任》何单位不得》擅自修剪、砍伐、】移植  【   因发生突发】性事故或《。。不可抗拒力造成树木!倾斜危及管线—安全时管线管理部】。门可采取紧急措【施处理但应24【小时内到城》市园林绿化管理【机构补办相》关手续 《 : ? 第三十七条 】 :新建和改《建各种管线》时管线与行道树【的,间距必须符合—以,下要求?    【 (一)一般地【下管:线的外缘与树干【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!1,。。米; —    (二—)电线杆《、消防栓的外缘【与树干外缘的距【离不得少《。于2米 》 ,     架空的线!。。路与行道《树并排的供电—线路距离地》。面,高度不?得低于?。10:米电信线路不得低于!7米 — 第三十八】条 百年以上】的大树和稀有—、,名贵树种以及具有】历史价值和》纪念:意义的树木为古【树名木必须重—点保护不得》损害、砍伐或—随意修剪市城市园林!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对古树名木【建立档案设》立,标记划定保护范围】加强养护《管理生长在单位或居!民庭院内的》古树:名木由该单位—。或居民负责养护市城!。市,园林: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监督—和技术指导 【。 第【三十九条 — 境外的苗木、花卉!、种子和其他—绿化繁殖物种须经林!。业行:政,。主管部门所属的植】物,检疫机?构检疫合格》后方可引进 【 第【四十条 市】城市:园林绿化行》政主:管部门应当》将城市维护建—设税、?公用事业《附加费和《城市:市政公用设施配套】费中的绿化资金【。以及依法收取的【其他:费用专户储》。存用于城市绿化建】设和维护《并接受市财政、价】格、审?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】 , 第四章 —。 法律责》任 : 第四十一条 城!市园林绿化工—。程的:施工单位《不,具备资?质的由?。。市城市园《林绿:化行政主《管部门责《令停:工、限期《改正或者《。采取:其,他补救措《施 【 第?。四十二条《。 违反本规定有下!列情形?之一的由市城市园林!绿,化行政主管部门给】予,处罚    ! (一?)工程?建设项目附属绿【化工程或《者城市公共绿地、居!住区绿?地、风景林地—和干道绿化带等【绿化工程《设计:方案未经《批准或者未按—照批准的设计—。方案施工《的,责令停止《施工限期改正—或者采取其》它补救措施; 】  ?   (二)经批】准,临时占?用绿地、风景湖泊、!风景林地造成损【失的应?当负:赔偿责任;不按时归!还的责?令限期归还、恢复原!状并:可按每?日每:平,。方米10《元以上20元以下处!以罚款;《    【 (三)擅》自占用绿《。地、风景《湖泊、风景林地的】责令限期《退还、恢复原状并】。可按每日每》平方:米10元以》上20元《以下处?以罚:款造成损失的—应当负赔《偿,责任;?  》 ,  (四)违反本规!定第三十《条规定的责令停【。止侵害?并可:对个人?处以1?0元以上50元以下!的罚款?对单位处以1—00元以《上1:000元以下的罚】款造: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!责任;  】   (五)—未经批准擅》自砍伐、《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!市树木?的责令停止侵害【赔偿损失;并处【以赔偿额2倍以上】5倍以下《的罚款;擅自砍伐】。、迁移古树名—木或者因养护—不善致使古树名木】受,到损伤或《死亡:的并处以赔偿额【7,倍以上10倍—以下的罚款; ! ,    (》六,)未经同意》擅,自,在城市公共》绿,地内:开设商业、》。服务摊点的责—令限期迁出或—者拆除并《可处50元以上【。10:00元以下的—罚款造成损失的【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!服,从公共绿地管理单】位管理的《商业、?服务摊点给予—警告:并可以处《50元以上》500元以下罚款情!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!。。申请:批准文件并可以提】请工商行政》。管理部?门吊销营《业,执照; 》 ,     (七【)其:他损毁?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!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!。偿并按?赔偿费?的2倍处《。。以罚款 《     【对违反前款规定的】直接:。责任人或单位负责】人可由其所在单位】或其上级主管机关】给予行政处分 【。 , :    《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!理的由公《安机关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!处罚条例进行处【罚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《 : 第四十三】条 《违反本规定》。第三十?一条规定的由市【城,。市,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处罚 】 第四!十四条 拒—绝、阻碍城》。市园: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的工作人员》依法执行公务—或者阻?挠城市园林绿化【。行政主管部》。门组织的绿化专业】。单位代为《绿化的?由公安机《关依法处理》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:究刑事责任 — : 第四十五!条 ?绿化、规划等行【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!定有下列《。行为之一的对单【位主管人员和—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造?成损失的《依法承?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—     (一)】擅,自,变,更城市绿《化规划、城市绿【地系统规划的; 】   》  :(二)?违反:本规定第十三条规】定的标准批》准工程建设》项目的; 】    (》三)不?按照规定《督促有关单》位进行绿化、—养护或者不》组织绿化专业单位代!。为绿化的;》  》。 ,  (四)其他失职!、渎职的行为— 第《五章 附则 【 第四十六》条 本规定—所称的“以下”【均不含本数“以【上”均含本》数, 《 第四十【七条: 各县《(,区)人民政府所【在,地的镇和其他建制】镇城市规划区范围】内,的绿化?参照本规定执行 】 第】。四十八条 】本规定?。自,二OO四年六月一】日,起施行 —  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