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萍乡】市城市园林绿化【管理规定《 萍乡【市人民政府令第21!号 萍乡市城市!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!经2:004年4》月30日市人民政府!第20次常务会议】审议通?过现予公布自200!4年:6月1日起施行【 市 》 ,长 《 : 二○○四年—五月十?。七日 第》一章 总则— 第一条 — , 为了发展本市城!市园林绿化事业、改!善城市生态》环境增进人民身【心健康促进城市现代!化建设根据国务院】。城市绿化《条例、江西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!及其他?有关法?律、: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参!照,省人大常委会批准】的南昌市城》市绿化管《。理规:定修正案,》结合:国务院关于加—强城市?绿化建设的通知【精神和本市实际【。制定本规定 【 , 第二【条 : 本市城市规【。划区内的园林绿【化规划、建设、保护!。和管理必须遵—守本规定 】 第三条 !。 本规?定所称城《市园林绿化是—指在城市规划区【内,进行的植树、种【草,、栽花?、育苗、园》林设施建设》及其管护等》活,动 》   ? 本规定所》称城市绿地包括【公园、?广场:。、,街旁绿地等公共绿】地、:单位附?属绿地、居住区绿】地、花圃、草圃【、苗圃等生产—绿地:、防护绿地》。。和,风景林地 【 《。 第四条 市人!民,政府应当把城—市园林绿化建设纳】入,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计划按城—市总体规划确定【的绿:化规划要求》实,。行,领导任期绿化目【标责:任制:提高城市绿地—率、绿化《覆盖率增加人均【公共绿地面积 【 ,。。 第【。五条 》市城市园林》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:负责城市《园林绿化《行政管理工作市城】市园林绿化管—理机构具《体负责?本市城?。市园林绿化》的,。规划、建设》、,。保护和管理工作【    【 市城市规划—、建设、《计划、财政》、国土?资源、水务等部门】应当按职《责分工做好城市【园林绿化工作 !     在城【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!、法规规定由林业行!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】绿化工作依照有【关法律法规》执行 《 第六条! 鼓《励社会团体、企事】业,单位:和个人积《极参与城市园—林绿化?建设对在城市园林】绿,化,工作:中做出显著成绩【的,。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!府以:。及城市园《林,。绿化行?政主管部《。门应当给予表彰【和奖励 ! 第七条 城!市公民应当》依法履行《植树:和,其它城市园林绿化】的义务各单》位应当组织职—工参加义务植—树和绿化环境—的活:动 —    《任何:单位和个人都有【保,护树木花《草和绿化设施的【责任:对破坏或《者,损害绿化的》行为有权制止和向】有关单位举报;市城!市园林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或者其它有】关行政?管理部门《对破坏或《者损害绿化》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! 【 第八条《 ?鼓励和加《强,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设!计工作推广》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!林绿化?的科学研究、—设,计和艺术水》平加强?城市园林绿化法【律、法规和科—学知识的宣》传,教育不?断提高市民爱绿护】绿意识 第二章】 规划和建设【 第九条 【 :市城市园林绿化规】划由市?人民政府组织市【城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《门、市?城市园林《绿,化,。行政主管部门、【市林业行《政主:管,部门等共同编制【依法报批并纳—入,城市总体规划 ! 第十【条 市城市!规划行政主管部【。。门、市城《市,园,林绿:化行:。政主管部门》应根据市城市—园,。林,绿化规划在》城,市总体?规划批?。准后编制萍》乡市城市绿地系统】规划经报市》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!公布并报《市人民代表大—会常:务委员会《备案 《 ? 第十一—条 经批【准的萍乡市城市绿地!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擅自变更】确需变更《应当按规划编制【程序:报原批?准机关?审批:。并报:。原备案机关备—案 ? 》 第十二《。条 市—城市园林绿化—管理机?构应当根据萍乡【市绿地系统规划建】立,。并严:。格实行城市绿—线管制制度明确划】定各类绿地范围的】控制线严把绿化【用地审批关城市绿】线范围内的土地任】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占用、】征用和损毁不得【改,作,或变相改作他用【更不能用于经营【性开发建设 】。 第十三条! 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》工程建设项目—的绿化用《地所占?。。该项目总用地面积】的比例?应当符合下列规定】   —  (?一) 新建居住区不!低,于30%其居住【人口人均公共绿地】面,积不少于1平方【米; —    (》二)工业企》业、交通枢》纽,、仓储?、商业中心不—低于25%; 【    — (三)《产生:有毒:有害气体及污染的】工厂等单位不低于】30:%,并设立宽度【。不低于30米—的防护林《带;   】  (四)学校【、医院、疗(—休)养院(所)【。、机关?。团体:。、事业、公共文化设!施、部队等单—位不低?于35?%; 》。  :   (五》) 城市《园林:景观路?不低:于30%城市主【干道应达2》0%以?上次干道不低—于15% 》。     属于!老城区的可以对前】。款,。规,定的指?标适当?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!。5个百分点 【    》 ,城,市,内河、湖等水—体岸边应当进行绿】。。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!建成河滨公园、【湖滨公园 】    生产—绿地面积占城市【建成区?总面积比例不低【于2:%,。 , : , 《第十四?。条 ? 单位和居住区现!有绿地低于本规定】第十三条规》定的: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!化的:。应当:自接到市城市园【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限,期绿:。化,通知之日起一—年内进?行绿化逾期》不绿化的由市—城市园?。林绿:化行:政主管部门组织【绿化专?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!费用:由逾:期不绿化者支付【 【 第十五条》。 新建、【。改建、扩建工程【建设项目在办—。理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时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部?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!条的规?定划定规划》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!照,规划绿线的要求编制!附属绿化工》程设计方案工程建】设项目的附》属绿化工程设计方】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!。审,批时必须有市—。城市:园林:绿化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参:加审查否《则城: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不得?发放:建设:工程规划《许可证 —     公园、】游园、绿化广场、】风景林地等绿—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!经,市城市园林绿化管】理机:构初审报《城市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同意 ! ,   ?建设: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!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!行施:工;如确需改变必】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! —。。 :第十六条《 : 工程建《设项目的附属—绿化工程除因季节原!因可延期至主体【工程竣工后》的,第一个绿化季节【竣工外均应当与主】体工程同《时规划、同时设计、!。同时竣工、同时【验,。收 !第十七?条 ? 工程竣工—后由市城《市园林?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按批准的绿【化工程设计方案验收!验收合格后》方可:交付使用对未—按批准的规》划设:计方案完成绿—化的市城《市园林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应—当责令?其限期完《成;逾期《仍不能完《成的由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组织绿化专业!单位进行绿》化所:需绿:化费用由建设单位】承担 ? 第】十八:。条 工程【。建设项?目绿化用地面—积达不?到第十三条规定【标,准又确需建设—或占用绿地建—设的经市城市园【林绿化管《理机构初审》报市城市园林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核后报市》人民:。政府批?准所缺的《绿化用地《面积由市城市园【林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《统一组织《在城市规划区的公】共地段进行易地【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!单,位承担?费用标准由价格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核定后另行下—。发 》 第十九【条, ? 因特殊原因需】占用:绿地占用面积在1】0,00平方米以内的】必须经市城市园【林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《。。;超过1000平方!米的必须报市—。人民政府审批;超】。过500《0平方米的必须【报省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—批经批准占用绿地】的单位应按规定【补建绿地不能—补建的按本规定第】。十八:条办理 】 , 第二十条 【 市人》民政府?应当在预算内安排】相应的城《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!护,费,和市政公用》设施配?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!比例应不低于1【5% —    国家机关、!社会团体、学校以】及其他企业事—业单位在本单位用地!范围内进《行绿化?。所需的费用》由本:单位:承,担;居住区》绿化所需《的费用由《。开发建设单》。。位承担 》 第二十!一条 —城市供电、电信【、供水、排》水、煤气管道线【网,、主:次,干道等市政建—设项目的规划审批、!方案审定、选址定点!要充分考《虑城市园《林绿化的《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!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!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!不予批准;确需建设!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!化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!政府批准方能实【施 》 第》二十:二,条 : 城市绿化的规!划设计和《。施工应当委》托具有城市》园林:绿化规?划设计、施工相【。应,资质的?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!技术规范保证质【量 : :   ?  城市绿化—工程:设计和施工单位【的资质由市城市【。园林绿化行》政主管部门》按,照国家有关》规,定管理 《    — 外:。市施:工单:位到本市参》与投标承包园林绿】化工程?的,应告知市—城市园林绿化—行政主?管部门?园林:。绿化工程应采取【招、投标制由市城市!园林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》。园,林绿化?工程招、投标的【监督、管《理;属于政府采购范!围的:按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采购:法执行? 第!二十三条 】。城市园?林绿化应当统一【规划因地制宜突【出科学性和》艺术性体现民族风格!和地方特色以植树造!景,为主选用《适合本市自然条件的!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!泉、石、雕》塑等景物公共绿【地和:单位附属绿地内的】植物种植面》积不得少于陆—地总面?积的80%》园林建筑用地面【积不得超过陆—地总面积《。的,3%    !  第二【十,四条 在城市!给排水设施建设【中,应当安排绿》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! 第【二十五条 【 城:。市人民政《府应当?鼓,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!、捐资、认建、【认养、认《管等形式兴》建、:养护公共《绿,地、生产绿地、【古树名木及行—道树引?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!念林、种植纪念【树 第三章 保!护和管理 第二】十,六条: 》城市绿?化按照下列分—工进行管理 】     (一【)市规划区内的公】。共绿地?、行:道树、?。干道绿化带、风景】。湖泊的绿化由市城市!园林绿化管理机构】管,理; ? ,     —(二)单位自建的公!园,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!该单位管理; 】     (【三)单位管界内【。的风景林《地、防护绿》地和责任地段内的】绿化由?该单位按照有—关,规定管理;》 《    (四)【苗圃、花圃、—草圃等生产绿地由】其经营单位》管理 ? ,     市【城,市园林?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和绿化管《理单位?要建立健全树—木花草的栽培—、养护、《修剪、防治病虫害】及绿化设《施等管理制度 】 , , , 第二十—七条 》 国家保护树木所】。有者和管理者的【合法权?益种植树《木的收益和》经批准砍伐后的木材!归所有者 【     树木所】有权:的确认有法》律、:行政:法规:规定的按照法律【、行政法规的规【定执行没《有法:。律、行政法》规规定的按下列规定!确认 ? ?   ? (一)园林、【公,。路、铁路、农业、林!业、水利等部门在】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!管护的?树木:。。归该部门所有; !   《  (二)经—鉴定并由市人民【政府公?布的古树名》木属国?家,所有收益归》。其,生存地?的单:位所有 》     —。(三)单位在其【管辖范围和负责绿化!的,。居住区内投资—种植管护的》树木归该单位所【有; ?   》  :(四)居民》在庭院内自费种植和!管护的树木归个人】所有;   !  (五)组织公民!义务种?植和:管护:的树木?归土地?权,属单位所有;—     (!六)单位《或个:人投资兴建的归【投资者所有认建【、认:养、:认管的按《合同规定确认 ! 《 第二?十八条 【城,市广场绿《地,、公园、风景湖泊、!风景林?地及市?政工程配套绿地【严禁占?用城:。。市其他绿《化用:地任何单位》和,个人不得擅自占【用,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!市,级以:上重点工程建设确需!。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!本规定第十一—条规定办理所占用】的绿地面积由城市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统一《。安,排易地?。绿化所需费用—由,建设单位承担法【律、法规另》有规:定的:从其规定 】    因建设需要!临时占用绿地—的占用单位应当【报市城市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并给?予绿地权属单位【相应的补《偿后:方,可占用临时》占用:绿地不得超过建设工!程项:。目的建设期限到【期,限必须归《还并负责《恢,复绿地 》 》 第:二十:。九条 —。在公共绿地内开设】摊,点举办文化、娱【乐、公益活》动或举行商》品展销活动的单位】和,个人:必须向该绿地—管,理单位提出》。申请:。经市城?市园林绿化管—理机构?初审报城市》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同意在《指定的地点和范【围内经营和》活动并?遵守公共绿地—管,理规定 【 , ?第三十条《 ? 严禁下》列损害绿《地和绿?化的行?为     !(一)?刻画树木《、攀折树枝》、采摘花朵果实; ! ?    (二)【。利用树木《、绿篱、护栏—等牵线挂灯》、搭晒?衣,。物,、牵拉钢筋; !     (三)在!草坪、花坛、绿【篱,、,苗圃、?草圃:、风景湖泊、风景】林,地等绿地《内堆物作业、倾【倒垃圾、排放污【水、停放车辆、焚】烧物品、燃放鞭【炮、:挖沙、取土、—采,石、放牧、打猎【;     !(,。四,)距草地、绿篱【、花坛、行》道树干边缘》1.5米内设—置有炉灶的摊—点,;   【 , (五)其他损【毁公共绿地和—绿,化,的行为 》 《 第三十一条 】 在?公,园、风景湖泊和风景!林地及其他外围【保护地带内》不得:。建,设破坏景观、—污染环境、妨碍游】览的建?筑,和设施;已建的应逐!步整治?装饰;新建、—扩,建、改建的应报经】。市城市规划行政【主,管,部门会同市》城市园林《绿化行政主管—。。部门审批其建筑高度!、体量、造型、【色,彩等必须与》景观相协调 【 : 第三十二】条 城市内的】树木、绿篱不论【权属禁止擅》自砍伐或移植因国家!建设或?其他特殊《需要在按下列权限经!批准后方可砍伐【或移植 《     (】一)一次一处砍伐】或者移?。植乔木10株、【灌木10丛或者【。绿篱10《米以:。下的由市城市园林】绿化: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;  【   (二)—超过第?(一)项规定限【度一次一《处砍:伐或者?移植乔木100株、!。灌,。木1:0,0丛或者绿》。篱,100米《以下的由市城—市园林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审《查同意报市人—民政府批准;—   —  (?三)超过第(二)项!规定限?度的:须报经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 ?     —经批准砍《伐树木的建》设,。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!者进行补偿并—按“伐一栽三—。”的比例就地—补植树?木不能就《地补植的由市城市】园林绿化行政—主管:部门统一安排易【地补植所需》费,。用由:建设单位承担 【 《 第三十三条 ! 经市城市园林绿】。。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!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!树木其所有者或【。。者管理者应当及【时砍:伐更新 【    (》一)树木发生—严重病虫害已无【。法挽救或自》然,枯死的; 》     (】二)树木严》重,。倾斜:妨碍交通、电信或】。。者危:及人身、建筑物【及,其他设施安》全的; 《   》 , (三)《树龄、树容已达【。到更新期的 !    鉴定程序和!标准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执行 ! 第三十四!条 》市城市园林》绿,。。化管理机构应—。当督促树木》管护单位加》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!治发生病虫害—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!治理   】  市城市园林【绿化管理机构应【当对单位绿化及树】木更:新改造提供技术指导! 第!三十五条《 : 城市规划行政】主,管部门在审批划【定建:筑红线?时,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!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!当与树木主干—保,持4米以上的距离】保证树木生长不受】影响如确需砍—伐或者迁移》树木的应当》。事先经市城市园林】绿化管理机构初审报!城市园?林绿:化行:政主管部门》同意再划定建—筑红线 【 第》三十六?条 架—。空线:路、路灯照明、【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!有影响时由管线【管理单位《向市城市园林—绿化管理机构提【出申请经《批准并缴《纳劳务费后由市【城市园林绿化管【理机构按照》。兼顾管线安》全和树木正常生长原!则组织修剪、砍【伐、移植任何单位】。不得:擅,自修:剪、砍伐、移植【 ?。     》因发:。生突发?性事故或《不可抗拒力造成树木!倾斜危及管线—。安全时管线》管理部门可采取紧急!措施处理但应—24小时内到城市园!林,绿,化管理机《。构补办相关手续 】。 — ,第,三十七条 新】建,和改建各种管—线时管线与行—道树的间距必须符合!以下要求  !   (一》),一般地下《管线的外缘与树干】外缘的距离》不得少?于1米;  ! , , (二)电》线杆、?消防栓的外缘与树干!外缘的距《。离不得少于2—。米,     架!。空的线路与》行道树并排的—供电线路距离—地,面高度?不,得,低于:10米电信线路不】得低于7米 【 , ? 第三十八—条 百》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!、,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!。。史,价值和纪念》意义:。的树:木为古树《名木必须《重,点,。保护不得损》害、砍伐或随意修】剪市城市园林绿化行!政主管部门应对【古树名木建立—档案设立《标记划?定保护范围加强养】护管理生长在单位或!居,民庭院内的古—树名木?由,该,单位或?。居民:负责养护市城市【园林绿化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监督和技】术指导 【 第三十九条!。 境外的苗【木、花卉《、种:子和其他绿》化繁殖?物种须经林业行【政主管部门所属的】。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!格,后方可?引进 ! ,第四十条 》 市城市园林绿!。化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。将城市维护建设税】、公用事《业附加费和城市【市政公?用,设施配套费中的【绿化:资,金以及依法收取【的其他费用专户【储存用于城市绿【化,建设和维护并接【受市财政、价格、】审计部门的监督检】。查, , 第四章 【 法律责任》 , 第四?十一条 城—市园林?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!不具备资质的由【市城市园《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停工、—限期改正或者采【取其他?补救措施 】 第》四十二条 违【反,本规定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!园,林,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。给予处罚 》。 ?  :  (一)工程建设!项目附属绿》。化工:程或者城市》公共绿地、居住区】绿地、风景林地和干!道绿化带等绿化工】程设计方案未经【批准或者未按照批】准的设计方》案施工的责令停【止施工限《期改正?或者采?取其:它补救措《施; 》     (二)经!批准临时《占用绿地、风景湖】泊、风景林地—。造成损失的应当【负赔:。。偿责任;不按时归还!的责令限期归还、恢!复原状并《可按每日每平—方米:10元?。。以上:20元?以下处以罚》款,;     !(三)?擅自占用绿地、风景!湖泊、风景林地【的责令限期退还、恢!复原状并可》按每日每平方米1】0元以上2》0元以下处以罚【款造成损失的应当】负赔偿责任》;  —。。   (四)违反】本规定?第三十?条规定的责》令停止?。侵害并可《对个人处以10【。元以上50元以下的!罚款对?单位:处以:100元《以上1?000?元,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!的应当负赔偿责任】; ?。。     (五)!未经批准擅自砍伐】。、,移植和?非正常修剪》城市:树,木的责?令停止侵害赔偿【损失;并处》以赔:偿额2倍《以上5倍以下—的罚款;擅自—砍伐、迁移古—。树名木或者》因养护不善致使【古,树名木?。受到损伤《或死亡的并处—以赔偿?额7倍以《上,10倍以《下的罚款; 【     —(六)未经同意擅】自在城市公共绿【。地内开设商业、服】务摊点的《责令限期《迁出或者拆》除,并可处50元—以上1000元以】下的罚款造》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!责任对不服》从公共绿地》管理单位管理—。的商业、服务摊点给!予警告并可以—处50元以上—500元以》下罚款情节严重的】取消其?设点申请批准—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!行政管理部门—吊销营业执照; !   《  (?七)其他损毁公共】绿地和绿化设施的】按实际?价值予以赔偿并【按赔偿?费的2倍处以罚【款     !对违反前款规定的】直接:责任人或单位—负责:人可:由,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!主管机关给予行政】处分   】  上述行》为违反治《安管理的《由公安机关依照中】。华人民?共和国治安》管理处罚条》例进行处罚;构成】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《。。 , 《。第,四十:三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三十》一条规定的由市【城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依法处】罚 — 第四十四条】 拒绝、阻碍【城市园?林绿化行《政主管部《门的工?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!或者阻挠城》市园林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?组织:的绿化专《业单位代为》绿化的?由公安机关》依法:处理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, 第四】十五条 《 绿化、规划等【行,政主管部《门违反本规定有【下列: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!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行政?处分;造成损失的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!构成犯罪的》依法:追,究刑事责任》 : ,    《 (一)擅自变更】城市绿化规划、城市!绿地系统规划的; ! :     (二【)违反本规定第十三!条规定的标准批准工!程建设项《目的; 【    (三)【不按照规定》督促有关单位—进行绿化、养护【或者不?组织绿化专业单位代!为,。绿化的; —     (四】)其他失职、—渎,职的行为《 : 第五章 》 附则 》第四十六条》 本?规定所称的“以下】”均不?含本:数“以上”均含本数!。 【 第四十七》条 ?各县(区)人民政府!所在地的《镇和其他建》制镇城市《规划区范围》内的绿化参照本【规定执行 【 : 第四十八条】 《本规定自二O—。O四年六月》一日起施行 —。。  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