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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萍乡市城】市园林?绿化管理规定 】 萍乡市人【民,政府:令第21号 【 萍乡市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!定,已经:2004年4—月30?日市人民《政府第20》次常:务会议审议通过【现,予公布自2004年!6月1日起施行 】。 市? :长 二】○○四年五月十七】日 : 第一章 —总则 第一条 】 为了发—展本:市城市园林绿化事】业、改?善城市生态环—境增进人民》身心:健康促进城市现【代化建设《根,据,国务院城《市绿化条例、—江西省?城市绿?化管理办法及其【他有关法律、—法规:、规章的《规定参照省人—大常委会批》准的南昌市城市绿】化管理规《定修:正案,结合国务【院关于?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!通知精神和》。。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! 】第二条 —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!园林绿化规划、【建设、保护和管【理必:须遵守本规定 !。 第三【条 : 本规定所称【城市园林绿化是【指在城市规》。划区内进行》的植:树、种草、栽花【。、育苗、园》林,设施建设及其—管护等活动 】。  :   本规定所称】城市绿地包括公园】、广场、街》旁绿地等公》共绿地?、单位附属绿—地、居住区绿—地、花圃、草圃【、苗圃等《生产:绿地、?防护绿地和风景林】地 【 第四条》 市人民—政府应当《把城市园林绿化【建,设纳入本级国—民经济和《社会发展计划按【城,市总体规划确定的】绿化:规划:要,求,实行领导任》期绿化目《标责任制提高城市】绿地率?。、绿化覆盖率—增加人均公共—绿地面积 ! 第五条 】 市城市园林绿【化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城【市,园林绿化行》。政管理?工作市?城市园林绿化管【理机构具体负责【本市城市《园林:绿化的?规,划、建?设、保护《和,管理工作 》  《   市城市—规划、建设、计划、!财政、?国土资?源、:水务等部《门,应当:按职责分工》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!作 : , ,     》在城市规划区内【有关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由林《业行政主《管部门管理》的绿化工作依照有】关法律法规执行【 【 第六条 》 鼓励社》会团体、企》事业单位和个—人积极参与城市园】林,绿化建?设对在城市》园林绿化工作中做】出显著成绩的单位】。和,个人市?人民政府以及城市】园林绿?。化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给—予表彰和《奖励 】 第七条 】城市公民《应当依法《履行植树和》其它城?市园林绿化的义【务各单位应》当组织?职工参加义务植树和!绿化环境的活动 !   》  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有保护树【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!责任对破《坏或者损害绿化的】行为有权制止和【向有关单位》举报;市城》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或者其它有关】。。行政管?理,部门对破坏或者损害!绿化: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! ? ? 第八条 鼓!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!化科研设《计工作推广先进技】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!。。。的科:学,研究、设计和—艺术水平加强城市园!林绿化法律》、法规和科学知识的!宣传教?育不:断提高?市民爱?绿护绿意《识 第二》章 : 规划和建设 】。第九条 《 市城市园林绿!化规划由市人民【政府组织《。市城市?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、》市城市园林绿—。化行政主管》部门、市林业行政主!管部门等共同—编制依?法报批并纳入城市】总体规划 ! ?第十条 【 市城市规划—行政主?管部门、《市城市?园林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应根《据,。市城市园林绿化规】划在城市总》体规划批准后编制】萍乡市城《市绿地系统规划【经,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。予以公布并报市人民!代,表大会常务委—。员会备案 — 第十】一条 —经批准的萍乡市城市!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!更确需变更应当按规!划编制程序报原【批准机关审批并报原!备案机关《备案 《。 第十】二条 》 市城市园》林绿化管理》。。机构:应当:根据萍乡市绿地系统!规划建立《并严格实行城市绿】线管制制度明—确,划定:各类绿地《范围的控制线严把】绿化用地审批关【城市绿?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占用、征用和—损毁不得改作或【变相改作他用更不能!用于经营《性开发建设 【 《 第十三条 ! 新建《、改:建、扩?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!化,用地所?占该项目《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!当符合下列》规定 》   ?  (一) 新建居!住区不低于30%其!居住人口人均公共】绿地面?。积不:少于1平方米; !     (二)!工业企业、交通【枢纽、仓储、—商业中心不》。。低于25%;—  》   (三)—产生有?毒,有害气体及污—。染的工厂等单位【不低于30%—。,并设立宽度不低】。于30米的防—护林带; 》     【(四)?学校、医院、疗【(休)?养院(所)、机关团!体、事?业、公共《文化设?施、部队等单位不低!于35%; 】   ?  (五) —城市园林景观路【不低于3《0%城市主干道应】达20%以上—次干道?不低于15% ! ,   ? 属:于老城区的》可以对前款规定【的,指标适当降低但【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!分点 《    》 城市?内河、湖等水体岸】。边应当?进行绿?化重点地段应—当逐:步建成河滨公—。园、:湖滨公园 —     —生产绿地面积—占城:市建成区总》面积比例不低于【。2% 《 第十】四条 》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!绿地低于本规定第十!三条规定的标准【尚有空地可以绿化】的应当自接到市城市!园林绿?化行:政,主管部门限》期绿化通知》之日起一年》。内进行绿化逾期不绿!化的由市城市园林绿!。化,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绿化专业单位代为!绿化:。所需:费,用由逾期不》。绿化者?支付 》 第十【五条 新建、!。改建、扩建工程建设!。项目在?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时市》城市规?划,行政:主管部门《。会同城?市,。园林绿化行》政主管部门按—照本规定第十—三条的规定划定【规划绿线建设—单位:应当按照《规划绿线的要求编制!。附,属绿化工程设计【方案工?程建设项目的附【属绿化?工程设计方案—按照基本建》设程序?审批时必须》有市城?。市园林绿化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参:加审查否则城市规划!。行政主?管部门不得发—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 》    公》园,、游园、绿化广【。场,。、风景?林地等绿化工—程设计方案应当经】。市城市园林绿化【管理机构初审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。部,门同意? 《    建设单位】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!工程设计《方案进行施工—。;如确需《。。改变必须《。经原批准《机关批准 【 第—十六条? 工程》建设项目《的附属绿《化工程除《因季节原因可延期至!。主体工?程竣工后的第—一个:绿化季?节竣工外均应当与】主体工程同》时规划、同》时设计、同时—竣工、同《时验收 — 《。 第十七条》 工》程竣工后由》市城市园林绿化【行政主管部》门按批准的绿化工】程设计方案》验收验收合格后【方可交付使用—对未按批准的规划设!计方案完成绿—。化的市城市园林绿化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!令,其限期完成;—逾,期,仍不能完成》的由市城市》园,林绿化?行,政,主管部门组织—绿,化专业单位进行绿】化所需绿《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!担 《 第—十八条 【工程建设项目—绿化用?地,。面积达不到第十【三条规定标准又确】需建设或占用绿地建!设的经市城》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!初审:报市城?市园林?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!核后:报市人?民政府批准所缺的】绿化用地《面积由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《主管:部,门统一组织在城市】规划区的公共地段进!行易:地绿化所《需费用?。由建设?。。单位承担费用标准】由价:格行政?主管部门核定后另行!下发 《 》 第十九条 】 , 因特殊原因需占】用绿:地占:。用面积在10—00平方米以内的】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!化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;:超过10《00平方米的必【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!。。;超过5000平方!米的必?须报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审批【经批准占《用绿地的单位应按】规定补建绿地—不能补建《的按本规定第十八】条办理 》 《 第二十条 】 市人《。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!。安排相应的城市绿】化经费在城市维护】。费和: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!中提:。。取,。的绿:化费比例应》不,低于15%》   —。。  国家机关、社】会团体?、学校以及其他企业!事业:单位在本单位—用,地范围内进行绿化所!需的费用由》本单位承《担;居住《区绿化所需的费【用由开发建》设单位承担 】 《 第二十一条 ! 城市供电、电信】、供:水、排水、煤—气管道线网、主次干!道等市政建设项目的!规划审批、方案【。审定、选址定点【要充分?考虑城市园林—绿化的规划、—建设、?保护和管理凡—。涉及:影响: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!项目不?予批准;确需建设】的须经市城市—园林绿化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审查报【城,市人民政府批—。准方能实施 【 》 第二十二条 【 ?城市绿化《的规划?设计和施工应—当委托?具有城市园林—绿化规划设计、施】工相应资质的单位承!担并严格执行—技,术规:范保证质量 【     —城市绿化工程—设计和施工单—。位的资质由市城市】园林绿?化行政主《管,部,门按照国家有关【规,。定管理  】  : 外市施工单位到】本市参与《投标承包《园林绿?化工程的,应告知市!。城市园林绿》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!。绿,化工程?应采取招、投标【制由市?城市园?林绿化?行政主?管部:门负:责园林绿化》工程招、投标的监】。督、管?理,;,属于政府采购范围】的按中华人民共【和国采?购法执?行 》 第》二十三?条 ? 城市园林绿化】。应当统一规划因地】制宜突出《科学性和《艺术性?体现:民族:风格:和地方特色以植【树造景为主选—用适合本市》自然条件的树—。。。木花草并适当配【置泉、石、雕塑等】景物公共绿》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内!的植物种《植面积不得少于陆地!总面:积的80%》园林建?筑用地?面积不得超》过,陆地总面积的—3,% ?   《   第二】。十四条 在城!市给:排水设施建》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!水的管网和设施 】 第二十五!。条 ? 城市人民—政府应?当鼓励单位和个【人以投资、》捐资、认《建、认养、认管【等形式兴建、—养护公?共绿地、生》产绿地、古树名【。木及行?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!兴建纪念林、种植】纪念树 第三章】 保?。护,和管理 第二十】。六条 》。 城?市,绿化按照下列分【工进行管理 — ,     (【一)市规《划区内的公共绿地】。、行道树、》干道绿化带、风景湖!。泊的绿?化由市城市园林绿化!管理机构管理;【    【 (二)单位自建】的公园和附属绿【地的绿化《由该单?位管理; —     —(三)单《位管界内《。。的风景林《地、:防护绿地和责任地】段内的绿化由该【单,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!;    】 (四)苗》圃、花圃、草圃等生!产绿地由其经—营单位管理 】     市城【市园林绿化》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!管理单位要建立健】全树木花草的栽【培、养护、修—剪、防治《病虫害及《绿化设施等管理制】度 》 第二十七条! 国》家保:护树:。木所有者和》管,理者的合《法权益种植树—木的收益和经—批准砍?伐后的木材》。归所有?者,     树!木所:有权的确《认有法律、行政法规!规,定的按照法律、【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!没,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。定的:按下列规定》确认 》     (一)】园林、公路、铁路、!。农业、林业、水利等!部门:在其用地范》围内种植和》管护的树木归该【部门所有;》 《。    《(二)经鉴定—。并由: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!树名木属国》家,所有收益归》其生存地的》单位所有 —     (三】)单位?在其管辖范围和负责!绿化的居《住区内投资种—植管护的树木归【该单位所有; !   ?  (?四,)居民在庭院内自】费种植和管护的树木!归个人所有;—  》   (五)组【织公民义务种—植和管?护的树?木归土地权》属单位所有; 】   《  (?六)单位或个人投】资兴建?的归投资者》所有认建、》认养、认管的按【合同规定确认— : 《 第二十八条 ! 城市广场绿【地、公园、风景湖泊!、风景林地及市政工!。程配套绿地》。严禁占用城》市其他绿化》用地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擅自》占用因?城市:规划调?整或:者市级以《。上重点工程》建设确需占》用城市?绿地:的按照本规定第十】一条规定办理所占用!的绿地面积由城【市,园林绿化行》政主管部门》统一安排易》地绿化所需费用由建!设,。单位:承,担法律、法规另有规!定的:从,其规定   !  因建设需要【临时占用绿》地,的占用单位》应当报市城市绿【化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并给予绿地权【属单:位,。相应的补偿》后,。方可占用《临,时,占用绿地不得超过】建,。设工程项目的建【设期:限到期限必须归【还并负责恢》复绿地 ! 第二《十九条 》 在?公共绿地内开设摊】点举:办,文化、?。娱,乐、公益《活动或?。举行商?品展销活动的单【位和个人《必须向该绿地管理单!位提:出申请经市》。城市园林《。绿化管理《机构初审报城市园】林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同意在指定的】地,点和:范围内经营和活【动,并遵守?公共绿地管理规【定 !第三十条 !严,禁,下列:损害绿地《和绿化的行为 】     (一)!刻画树木、攀折树枝!、采摘花朵果实【; 《     (二)利!用树木、绿》篱,、,护栏等牵线挂灯【、,搭晒衣物、牵拉【。钢筋; 《     【(三)在草坪—。、花坛、绿篱、苗圃!、草圃、风景湖泊、!风景林地等绿—地内堆物作业—、倾倒垃圾、排放污!水,、停放车辆、焚烧】物品、燃放》鞭炮、挖沙、取土】、采石、放牧、【打猎; 【   ?。 (:四)距草地、—绿,篱、花坛《、行道?树干边缘1》。.5米内设置有【炉灶的摊点》; 》   ? (五)其他—损毁公共绿地和【绿化的行《为,。。 第!。三十:一条 在公园】、风:景,湖泊和风景》林地及其他外围保】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!坏景观、污染环境】。、,妨碍游览的建—筑,和设施;已建的应】逐步整治装饰;【。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《的应报经市》城市规划行政—。主,管部门会同》市城市?园林绿?化行政主《管部门?。审批:其建筑高度、体【量、造型、色彩【等必须与景》观相协调 【 第三十】二条 城—。市,。内的树木、》绿篱不论权属—禁止擅自砍伐—或移植因《国家建设或其他【。特殊需要在》按下列权限经批准后!方可砍?伐或移植《     】(一)一次一—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!10株、灌木—10丛或《者绿篱1《0米以下的由市城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; —  《   (二)超过】第(一)项规—定限:度一次一处砍伐或】者移植乔木1—。00株?、灌木10》0丛或者绿篱10】0米:以下:的由市城市园—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查同《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;     !(三)超过第(二)!项规定限度的—须报经?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 】   《。  经批准砍伐树木!的,建设单位应当—对树木所有者进【。行,补偿并?。按“伐一栽三”【的比例就《地补植树木不能【就地:补植的由市城市园】林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统【一安排易地补植【所需费用由建—设单位承担 — 第三!十,三,条 : 经:市城市园林绿化【行政主管《部门鉴定符合下【列条件之一》的树木其所》有,者或者管理》者,应当及时砍伐—更新 ?    — (一?)树木发生严重【。病虫害?已无法?挽救或自《然枯死的《; :   》  :(,二):树,木严重倾斜妨—碍,交通、电信或者危】及人身、建筑—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!;    】 (:三)树龄、树容已达!到更新期的 【     鉴定】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!有关:规定执?行 》 第三十四】条 市城市】园,林绿:。化管理机构应当督】促树:木管护单位加强对植!。物病虫害的防治【发生病?虫害时?应当及时《组织进行治理—     市!城市园林绿化—。管理机构应》当对:单位绿化及》树木更新改造提供技!术指导? ? 第三十】五条: 城市规【。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在审批划定建—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!护,。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!筑物应当与树木主】干保持4米以—上的距?离保证?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!确,需砍伐?或者迁移树木的应】当事先经市城—市,园,林绿化?管理机构初》审报城市《园林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同意再划定!。建筑红线 】 ?。 第三十六条 【 架空线—路、路灯《照明、地下》管线与?。行道树?互有影响时由管【线管理单位》向市城?市,园林绿化管》理机构?提出申?请经批准并》缴纳劳务费后由市城!市园林绿化管—理机构?。按照兼顾《管线安全和树木正】常生长原则组织【修剪、?砍,伐,、移植任何》单位不得擅自—修剪、?砍伐、移《植   【  因发生突—。发性事故或不可【抗拒力造成树木倾斜!危及:管线:安全:时管线管理部门【。可采取紧急措施处】理但应24小时【内到城市园林—绿化管?理机:。构补办相关手—续 !第三:十七条 新建】和改建各种管线【时管线?与行道树的间—距必须符合以下【要求    ! ,。(一)?一般:地下管线《的外缘与树干外【缘的距离《。不得少?于1米; 【     (二【。)电线杆、消防栓】的外缘?与,树干外?缘的距离不得少【于2米  】   ?架,空的线路与行—道树:并排的?。供,电线路距离》地面高度不》得低于1《0米电信《线路不得低于—7米 ? 第三!十八:条 百年以【上的大树和稀有、】名贵:树种以及具有历史】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!木为古?树名:木必须重《点保护不得损害【、砍:伐或随意修》剪市城市园》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应对古树名木建【立档案设立标—记,划定保护《。范围加强养》护管理?生长在单位》或居民?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!该单位或居民—负责养?护,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!主管:。部门负责监》督和技术指导— 《 第三十【九条 境外【。的苗木、花》卉、种子和其他绿】化繁殖物种》须经林业行政主【管部门所《。属的植物检疫机【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!进 !第四十条 】市城市园《林绿:化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!税、公?。用事业附加费—和城市市政公用设】施配套费中的—绿化资金以及依【法收取的《其他费用专户储存用!于城市绿化》建设和维护》并接受市财政、价】格、审计《。部门的监《督检:查 第四—章, 法律责任 】 ,第四十一条 【。城市: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!单位:。不具:备资质的由市城市】园林绿化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工、限期改正或者】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】 第!四,十二:条 违反本规【定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由市城市园!林绿化行政》。。主管部门给》予处罚 》  ?。   (一)工程建!。。设项目?附属绿化工程—或者:城市公共绿地—、居住区绿地—。。、风景林地和干道】绿,化,带等绿化《工程设计方案未【经批准?或者未按照批准的】。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!停止施工限期改【正或者采取其—它补救措施; !  :   (二)经【批准临时占用绿【地、风景湖泊、【风景林地造成—损失的应当》负赔偿责任;不【按,时,归还的责令》限期归还、恢复原】状并可按每日每平】方米1?0元以上20元以下!处以:罚款; 》     (【三)擅自占用绿【地,、风:景湖泊、风景林地的!责,令限期退《还、恢复原状—并可按?每日每平方》米10元以上20】元以下处以罚款【造成:损失的应《当负赔偿责任—; 》    《(四)违反本规定第!三十条规定的责令】停止侵?害并可对个人—处以10元以上50!元以下的罚》款,对单位处以100元!以上1000元以】下的罚款造成损失】的应当?负赔:偿责:。任;   】 , (五?)未经?批准:擅自砍伐、移—植和非正《。。常修:。剪城市?树,木的责令停止侵【。害赔偿损失;并处以!赔偿额2倍以—上5倍以下的罚款】;擅自?砍伐、迁《移古树?。名木或者因养护不】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!损伤或死亡的并【处,以赔偿额7倍以上1!0倍:。以下:的,罚款;?。 《    (六)未经!同意擅自在》城市公共绿地内开】设,商业、服《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!出或者拆除并可处5!0元以上1000元!以下的罚款造成损】。失的应当负》赔偿责任对不—服从公共《绿地管理《单位管理的商业、服!务摊点给予警告并可!以处:50元以《上500元以下罚款!情节严重的取消其】设点申请批准文【件并可以提请工【商行:政管理?部门吊销营业—执,照; — ,   (七)其他损!毁公共绿地和绿化】设,施的按实际价值【予以:赔偿并按赔偿—费的2倍处以罚【款 《。     》对违反前《款规定?的直接责《任人或?单位:负责人可由其所【在单位?或,其上级主管机—关给予行政》处分 ?。。    — 上述行《为违:反治安管理的由【公安:机关:依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治》安管理?处罚:条例进行处罚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! 第四十三条 ! 违反本规定第三】十一条?规定的由市城市【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法处《罚 !第四十四条 【。拒绝、阻碍》城市园?林绿化?行政主管《部门的工作》。人员依法《执行公务《或,者阻挠城市园林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组织的绿化专业单】位代为绿《化的:。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!;构成犯《罪的: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! , ,第四十五条 — 绿化?、规:划等行政主管部门】违反本规定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任人员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造,成损:失的依法承担—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?     (一【)擅自变更城市【绿化规划、》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】。。。的,; 》    (》二)违?反本规定第十三条】规定:的标:准批准?工程建设项目的【;     !(三)不《按照规定督促—有关单位进行绿化、!养护:或者不组织绿—化专业单《位代为绿化的—; 》   ? (四)其他失职】、渎职的行为 【 第五章》 附则 第四】十六条? , 本规定所》称的“以下”均【不含本数《。“以上”均含本数 ! :。 第—四十七?。条 ?各县(区)人民政府!所在地的《。镇和其他建》制镇城市规划—区范围内的绿化【参照本规定》执行 — 《第四:十八条 《 本规》。。定自二O《O四年?六月一日起施—行 : ? 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