萍乡】市城市园林》绿化管理《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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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人民政【府令第21号—。。
萍《乡市城市园林绿【化管理规定已—经2004年4【月30日市》人民政府第》20次常务会议审】议通过现《予,公布自2004年】6月1日起施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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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 《 长
】。二○○四年五月十七!日
第一章 【 总:则
第一条 】 为了发展本市】城市园林绿化事【业、改?。善城:市生态环《。境增进?人,民,身心健康促进城【市现代?化建设根据》国务院城市绿—化条例、江西省【城市:。绿化管理办法—及其他?有关法?律,、法:规、:规章的规定参照省人!大常委会批准的【南,昌市:城市绿?化管理规定修正案,!结合国务《院关于加《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!知精神和《本市实际制定本【规,定
:。
— 第二?条 : 本市《城市:规划区内的园林【绿化规?划、建?设、保护《和管:理必须遵守》本规定
【
第三—。条 ? 本规?定所称城市园林绿】化是指在城市规【划区内进行》的植树、种》草、栽花《、育:苗,、园:林设施建设及—其管护?等活动
— 本—规定所称城市绿地】包括公园、广场、】街旁绿地等公共【绿地、单《位附属绿《地,、居住?区绿:。地、花圃、草圃、】苗圃等生产绿地、防!护绿地和《风景林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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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条 ? 市人民政府应当】把城市园林绿化【建设纳入本级—国民经?济和社会《发,展计划按城市—总体规划确》。定的绿化规划—要求实行领导任【期绿化目标责—任制提高《城市:。绿地率、绿化覆盖】率增加人均公共绿】。地面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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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条 》 市城市园》林,绿化: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城市—。园林:。绿化行政管理工【。作市城市园林—绿化管理机构具体】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!化的:规划、建设》、保护和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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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城!市规:划、建设、》计,划、财?政、国土资源—、水务等部门应当】按职责分工做好【城市园林绿》化工作
! 在城市规划区内!。。。有关法律《、法:。规规定由林业行【政主管?部门管理的》绿化工?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!执行
【。
?第六条 》 鼓励?社会团体、》。企事业单位和个【人积极参《。与城市园林》绿化建设对在城市】园林绿化工作中做】出显著成绩的单位】和,个人市人《民政:府以及城市园林绿】化行政?主管部门应》当给予表彰和奖励】
【。 第:七条 城市公民!应当依法履行—植树和其它城—市园林?绿化的义务各单位】应,当组织职工参加义】务植树和绿化环境的!活动
》。 《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都有保】护树木花草和绿【化设施?的责:任对破坏或者—损害绿化的行为有】权制止和《向有关单位举报;市!城市园林绿》化行:政主:管部门或者》其,它有关行政》管理部门对》破坏或者《损害:绿化的行为应当及】时,。。。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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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—条 鼓励和加】强城市园林绿—化科研设计工作推广!先进技?术,提高城市园》林绿:化的科学研究、设】计和艺术《水平加强城市—园林绿化法》律、法规《和科学知《。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!。高市民?。爱绿护绿意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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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规【划和建设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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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九条: 市城—市园林绿《化规划由市人—民政府组织市城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、市城《市园林?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,、市林业行政—主管部?门等共同编制依法报!批并纳入城市总体】规,划
】 第十条 !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、?市,城市园林绿》。。。化行:政主管部门应根据】市,城市园林绿化规【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批!准后编?制萍乡市城市绿地】系统:规划经报市人民【政府批准《后予以公布并报【市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备【案
!第十一条《。 经批准的萍!乡市:城市绿地系统规【划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变更确—需变更应当按规划编!制,程,序报:原批准机关审批并】报原备案机关备【。案
!第十二条 【 ,市城市园林》绿化管?理机构?应当根据萍乡市绿】地系统规划建立【并严格实行城—市绿线管《制制度明《确划:定各类绿《地范围的控制—线严把绿化》用,地审批关《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!地任何单《位和个?人,不得:占用:、征用和损毁不得】改作:或变相改作他—用更不能用于经营性!开发建设
!
第十》三条 — 新建、改》。建,、扩建工程建设项】目的绿化用地所【占该项目总》用,地面积?的比例应当》符合下列规定—
: : (一) 】新建居?住区不低于30%其!居住人?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!不少于1《平方米;
! (二)工【业企:业、交通枢纽、仓】储、商?业中心不低于—25%;
【 《 (三)产生有毒有!害气体及污染的【工,厂等单位不低于【30%,并设立宽度!不低于30米的【防,护林带;
【 (四)学!校,、医:院、疗(休)养院】(所)、机关团【体、事业、公—共文:化设施、部队等【单位不?低于35%;
】。 (五】) 城?市园林景观路不低】于30%城市主干】道应达20%以上】次干道不低于—15%
》 属于老!城区的可以对前【款规定的《指标适当降低—但最低不得超过【5个百分《。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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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城?市,内河、湖等水体岸】边应当进行绿—化重点地段》应,当,逐步建成《河滨公园、湖滨公】。园,
— 生?产绿地面《积占城市《建成区总《面积比例《不低于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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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,。条 单位和居!住区:。现有绿?地低于本规定第【十三条?规定:的标:准尚有空《地可以绿化的应【当自接到市城市园】林绿化行政》。主管部门限期绿化】通知之日起》一年内进行》绿,化逾期不绿》化的由市城市园【林绿:化行政主《。管部门组织绿化专】业单位代《为绿化所需费用由逾!期不绿化者支—付
:
第十!五条: ?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。建,工程建设项》目在办理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时市城市规划【行政主?管部门会同城市园】林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按照本规定第】十三:条的规?定划:定规划?。绿线建?设单位应当按—照规划绿线的要求编!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!方案:工,程,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!工程设计方》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!审批时必《须有市城市园—林绿化行《。政,主管:部门参加审查否则城!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不得发放建设工【程规划许《可证
》 《 公园、游园—、绿化广场、风【景林地等绿化工程】设计方案应当—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!理机构?初审:报城市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同,意
】 建设?单位必须按照—。批准:。的绿化工程设计【方案进行施工;如】确需:改变必须经原批准机!关批准
》
《 , 第十六条 】工程建设项目的【附属绿化工程—除因季节原因—可延:期至主?体工程?竣工后的第》一个绿化季节—竣工外均应当与【主,体工:程同:时规划?、同时设《计、:同时竣工、》同时验?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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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!条 《 工程竣工后—由市城市园林绿【化行政主《管,部门按批准的绿【化工程设计方案验收!验,收合格后方可交付】使,用对未按批准—的规划设计方案完成!绿化:的市城市园》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责?令其限期完成—。;逾:期,仍不能完成》的,由市城市园》林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组织绿【。化专业单位进—行绿化?所需绿化费用—由建设单位承—担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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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八条 【工程: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!积,达不到第《十三条规定》标准又?确需:建设或占用绿地【建设的经《市,城,。市园林绿化管—理机构?初审报市城》市园林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】人民:。政府批准所缺的绿】化用地面积由市城市!园林绿化《行政: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!城市规划《区的公共地段—进行:易地绿化所需费用】由,建设单位承》。担费用标准由价【格行政主管部门核】定后另行下发
】
第十】九条 因特!殊,原因:需占用绿地》占用面积在1000!平方米以内的必须】经市城市园林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批;超《过10?00平方米的必【须报市人《民政府?审批;超过500】0平方米的必须【报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,审批经批准》占用绿地的单位应】按规定补建绿地【不能补建的按本【规定:。第十八条办理
】。
《 第二十》条 市人民政!。府应当在《预算:内安排相应的城市】绿化经费在》城市维护费》和市政公用设—施配套费中提—取的绿化费比例【。应不低于15%
!。 国家】机关、社会团体【、学校以及其—他企业事业单位【在本:单位用地范围内进行!绿化所需的费用由本!单位承担《;居住区绿化所【需的费用由开发【建设单位承担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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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! , 城市供—电、电信、供水、排!水、煤气《管道:线网、主次干—道等市?政建设项目的规划】审批、方《案审定、选址—定点要充分考虑城】市园:。。林绿化的规》。划、建设、》保护和管理凡涉【及影响城市园林绿】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!准;确需建》设的须?经市城市园林—。绿化行政《主,管,部门审?查报城市人民政【府批准方能实施
!
第【二十二?条 ? 城市绿化的【规划设计《和,施,工应当委托》具有城市园林绿化】规,划设计、《施工相应资质的【单位:承担并严格》执,行技术规范保—证质量?
【 城:市绿化工程》设计和施工单—位的资?质由:市城:市园林绿《化行政主管部门按】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!
】外市施工单位到本市!参,与投标承包》。园,林绿化工《程的,应告知市城】市园林绿《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!绿化工?程应采取招》、投标?制由市城市园林绿化!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园林绿化工程—招、投标的》监督、管理;属于】政,。府采购范围的按中华!人民共和国采购【法执行
】
第《。二十:三条 ? 城《市,园,林绿:化应当统一规—划,因地制?宜突出科学》性和艺术性体现【民族风格和地—方特色以《植树造景为主—选用适合本市自【然条件的树木花【草并适当配置—泉、石、雕塑等【景物公共绿地和单位!附,属绿地内的植物种】植面积不得少—于陆地总面积—的80%《园林建筑用》地面积不得超—过陆地总面积—的3%
【
】第二十四条 】 ,在城:。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!应当安排绿化用水】的,管网和?设施
?
第二【十,五条 城市人!民政:府应当鼓励单—位和个人《以,。。投,资、捐?资、认?建、认?。养、认管等形式兴】建、:养护:公共绿地、》生产绿地、古—。树名木及行》道树引导《和组织群众兴—建纪念林、种植纪】念树:
第三《章 ?保护和管《理
第二》十六条 》 城市绿化【按照下列分》工进行?管理
?
(一!)市规划区内的公】共绿:地、行道树、—。干道:绿化:带、风景湖》泊的绿化由》市城市园《林绿化?管理机构管》理;
》 , ? (二)单位自建】的公园和附属—绿地的?绿化由该《单位管?理;
【 ?(三)单《。位管界内的风景林地!、,。防护绿地和责任【地段内的绿》化由该单位》按照有关《规定管理;
【 (四)!苗圃、花圃、草圃等!。。。生产绿地由其—经营单位《管理
《 市【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:部门和绿化》管理单位要建立【健全树木花草的栽】培、:。养护、修剪、防【治病虫害及绿化设】施等管理《。。制度
》
第—二十七?条, 国家—保护树木所有者和】管理:者的合法权》益种植树木的收益和!。。经批准砍伐》后的木材归》所有者
》。 ? 树木所有【。权的确认有法律、】。行政法规规定—的按照法律、行【政法规的《规定:执行没有法》律,、行:政法规规定的按【下列规定确认
【
(】一)园林、公—路、铁路、农业、林!业、水利等部门【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!和管护的《树木归该《部门所有;
【 (二】)经鉴定并由市人民!政府公布的古—树名:木属:。国家所有收益归其】生,存地的单位所有
! : ? ,(三)单位在其【管辖范围和负责绿化!的居住区内投资种】植管护的树》。木归该单《位所有;
【 , , (四)—居民在庭院》内自费种植和—管护的树《木归个人所有;【
,
?。 (五)组】织公民义务种—植,和管护的树木—归土地权属》单位所有;
】。 : (六)单【位或个?人投资兴建的归【投资者所有认—。建、认养、》认管的按合同规定确!认
!第二十八条 —。 城市广场绿】地、公园、风景湖】泊、风景《林地及市政工—程配套绿地》严禁占用城市—其他绿?化用地任何单—位和:个人不得《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!调整或者市级以上】重点工程《建设确需占用城市】绿地的按照》本,。规定第十一条—规,定办理所占》用,。的绿地面积由城市】园林绿?化行:。。政主管部门》。。统一安排易》地绿化所需费—用由建设单位承【担法律、法规另【有规:定的从其规》定
— :。 因建设《需要临?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!位应当报市城—市绿化行政》主管:部门审查并给予绿地!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!后方可占用临时占】用,绿地不得超过建设工!程项目的建》设期限?到期限必须归还并】负,责恢复绿地
】
第二十】九条 在公共!。绿地内?开设摊点《举办文化、娱—乐、公益活动或【举行商品展》销,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】必须向?。该绿地管理单—位提出申请经—。市城市园《林绿化管理机构初】审报城市园》林绿化行政主—管,部,门同意?在指定?。的地点?和,范围:内经营和《。活动并遵守》公共:绿地管理规定
】
—第三十条 !严禁下列《损害绿地和》绿化的行为》
】(一)刻画树—木、攀折树枝、采】摘花朵果实》;
? 》 (二)利用—树木、绿篱、护栏】等牵线挂灯、搭晒】衣物:、牵:。拉钢筋;《
— (三)在草【坪,、花坛、绿篱、苗圃!、草圃、风景—湖泊、风《景林地等绿地—。。内堆物?作业、?倾倒垃?圾、排放污》水、停放车》辆、焚烧物品—、燃放鞭炮》、挖沙、《取土、采石、放【牧,、打猎;《
(!。四)距草地、绿篱、!花坛、行道树干边】缘1.5米内—设置有炉灶的摊点】;
【 (五)其—他,损毁公共《绿地和绿化的行为】。
?
》第三十一条 在!公园、风景》湖泊和风景林地【及其他外围保—护地:。带内不得建设破坏】景观、污染》环境、妨碍游览【的建:筑和设施;》已建:的应逐步整治装饰】。。;新建?、扩建、《改建的应报》经,市城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》会同市城市园—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审:批其建?筑高度、体量、造】型、色彩等必—须与景观相协调
!
第三】十二条 —城市内的树》木、绿?。篱不论权属禁止擅自!砍伐或移植因—国,家建设或其他特殊】需要在按下列权限】经批准后方》。可砍伐或移》植
? : (一—)一次?一处砍伐《或者移植乔木10株!、灌木10丛或【者绿篱10米—以下的由市城市园】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:;
!(二)超过第(【。一):项规定限度一—次一处砍《伐或:者移植?乔木10《0株、灌木100】丛或者绿篱1—。00米以下的—由,市,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审《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;
》 》。。。 ,(三)?超,过第(二)项规定限!度的须报经省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批准
】
经】批准砍?。伐树木的建设—单位应?当对树木《所有者?进行补偿并按“伐一!栽三”?的比例就《地补植?树木不能就》地,补植的由市城—市园林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统一安【排,易地补植所需费用由!建,设单:。位承:担
【 :第三十?三条: 经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鉴定符合下列】条件之一的树木其所!有者或者《管理者应《当及时?砍伐更新《
》 (一》)树木发生严—重病虫?害已无?法挽救或自然枯【死的;
】 (二)树木严!重,倾斜妨碍《交,。通、电信或者危及】人身、建《筑物及?其他设施《安,全,的;
【 (三)—树龄、树容已达到】更新期的
》
— 鉴定程序和标【准按照?。国家有关规》定执行
—。
? 第三十四条 ! 市城市园林绿】化,管理机构应当督【促,树,。木管护单位加强对】植物病虫害的—防治发生《病虫害?。时,应当:。及时组?织进行?治理
《 ? 市《城市园林绿化管【理机构?应当对单位绿化【及树木更新改—造提供技术指—导
!第三十五条 】 城市规划行政主】。管部:门,在审: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!当严格保护树木【新建建筑物》和构:筑物应当与树木主】干,保持4?米,以上的距《离保证?树木生长不》受影响?如确需?砍伐或者迁移树【木的应当《事先经市《城市园林绿化—管理机构初审报城市!园林绿化行政主【管,部门同?意再划定建筑—红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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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,六条 》 ,架,空线路?、,路灯照明、地下【管线与?行道:树,互,有影响时《由管线管理单—位向市城市园林绿】化管理机构》提出:申,请,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!后由市?城市园林绿化管【理机构?按照兼?顾管线安全和树木】正常生长《原则组织《修剪:、,砍伐、移植》。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!剪、砍?。伐、移植
】。 ?。 ,因发生突发性事故】或不:可抗拒力造成—树,木,倾斜:危及管线安全—。时管线管理部门【可采取紧急措施处】理但应2《4小时内到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!构,补办相关手续—
:
第三十!七条 新建和】改,建各:种管线时管线—与行道树的间距必】须符合以下要求
! —(一)一般地下管】线,的,外缘与树干外缘的】距离不?得少于1米;
【
【(,二,)电线杆、消防栓的!外缘与?树干外缘的距离【不得少于2米
【
》 :架,空的:线路与行《道树并排的供—电线路?距离地面高度—。不,得低于10米电【信线路不得低—于7米
】
第三十八条 ! :百,年以上的大树和稀】有、名贵《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!值和纪?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!名木必?须重点保护不得损害!。、砍伐或随意修【剪市城市园林—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!对,古树:名木建?立档案设立标记划定!保护范围加强养护】管理生长在单位或居!民庭院内《的古树?名木由该单》。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市!城市:园林: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!术指导
】。
第《三,十九条 》 境外的苗木、花】卉、种子《。和其他?绿化繁殖物》种须经?林业行?政主管部门所属【的,植物:。检疫机构《检疫合格后方可【引进
【
, 第四《十条 —市,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将城【市维护?建设税、公用—事业附加费和—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】配套:费中的绿化资金【以及依法收取的【。其他费用专》户储存用于城市绿化!建设和维护并—接受市财政、—价,格,、审计部门的—监督:检查
第四章 ! 法律《责任
《第四十一条》 城市园林绿【化,工程的?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!的由市城市》园林绿化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责?令停工、限》期,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!救措施
《
《
: ,第四十二条 【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由》市城:市园林绿化》行政主管部门—给予处罚
【 (—一)工?程建设项《目附属绿化工程或】者城市公共绿—地、居住区》绿地、风《景,林地和干道绿—化带等绿化工—程设计方《案未:经批准或者未—按照批准《的设计?方,案施:工的责令停止施工】限期:改正或?者采取其它》补救措施《。;,
: (二)!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!、风景湖泊、风景林!地造成?损失的应《当负:赔偿责任;不按时归!还的责令限期归还、!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!每平方米1》0元以上20元以下!处以罚款;》
【 (三)擅自占【用绿地、风景湖泊、!风景林地的责令限】期退还?、恢复原《状并:。可按:每日每平方》米10元以上2【0元以下《处以罚款造成损失】的应:当负赔?偿责:任;:
: , ? :(四)违反》本规定第三十—条规定的责令—停止侵害并》可对个人处以10】元以:上50元《以下的罚《款对:单位处以10—0元以上1000】元以下?的罚款造成》损失的应当》。负赔偿?责任;
《
, (五)!未经批准擅自砍【伐,。、移植?和非:正常修剪《城市树木《的,责令停止侵害赔偿】损失;并处以—赔偿额2倍以—上5倍以下的罚【款;擅?自砍伐、迁移—古树:名,木,或者因?养护不?善致使古树》名,木受到损伤或死亡】的并处以赔》偿额7倍以上10倍!以下的罚款;
! (六)】未,经同:意擅自在城市—公共绿?地内开设商业、服】务摊点的责令限【。期,迁出或者拆》。除并可处5》0元以?上10?0,0元以?。下的罚款造成—损失的应当负赔偿】责任对不服从—公共绿地管理单位】管理的商《业、服务摊点—给予警?告并可以《处50元以上500!。元,以下罚款情节—严重的取消其设【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!以提请工商行—。政管理?部门吊?销营业?执照:;
《 《 (七)其他损毁】公共绿地和绿化设】施的按实际价—值,予,以,赔偿并按赔》偿费的2倍处以罚】款
!对违:反,前,款,规定的直接责—任人或?单,位负责?人可由其《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!管机:关给予行《政处分
】 上述行—为违反治《安管理的《由公安机关》依照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!进行处罚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事【。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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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 ! 违反本规定【第,三十:一条规定《的,由市城市规划行政】。主,管部门依法处罚
!
《 第四十四—条 拒绝、阻【碍城市园林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的工作【人员:。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!挠城市?园,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组织:的绿:化专业单位代为【绿化的由公安—机关依法处理;【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!
第《。四十五条《。 绿化、规划【等行政主管部—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!。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员《依法给?予行政处分;—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
【 《 (一)擅—自变更城市绿—化规划、城市绿地系!统规划的;
【 (【二)违反《。。本规定第《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批!准工程建设》项目的;
】 ? (三)不按—照规:定督:促有关单《位进行绿《化,、养护或者不组【织绿:化,专业单?。位代为绿化的;
! 》 (四)其他失【职、渎职的行为【
?第五章 附—则
?。第四十六条 本】规定所?称的“以《下”:。均不含本数“—以上”?。均含本数
!
第四十七【条,。 各县(》。区)人民政》府所在地的镇和其】他,建制镇城《市,规划区范围》内的绿化参》。照,本规定执行》
:
第四十!八条 本规】定自:二OO四年六—月一日?起施行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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