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萍乡市《城市园林绿化—管理规定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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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?乡市:。。人民政府令第21号!
萍乡市城市园!林绿化管理规定【已经:。2004年4月3】0日市人民政—府第20次常务会议!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!2004年6月1】日起施行
【市 长《
? 二○○四年】五月十七日
第】一章 总则
第!一条 为了发!展本市城市》园林绿化事》业,、改善城市生—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!健康促进城》市,现代化建设根据国】务,院城市绿《化条例、江西省【城市绿化管理—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!、,法规、?规,章的规定参照省人】大常委会批准的南昌!市城:市绿化管理规定【修,正案,结合国务院】关于加强城市—绿化建设的通知【精神和本市实际【制定本规定
【
第二】条 本》市,城,市规划区内》的园林绿化规划【、建设、保护—和管理?必须遵守本规定【
— 第三条 本!规定所称《。城市园?林绿化是指在—城市规划《区内进行的植树、种!草、栽?花、育苗、园林设施!建设:。及其管护等活动【
《 ? 本规定《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!园、广场、街—旁绿:地等公共绿地、【单位附属绿地、【居住区绿地、花圃、!草圃、?苗圃等生产绿地、】防,护绿地和风景林【地
》
第四—条 市人民政府!应当把城市园林绿】。。化建设纳入》本级国?民经济和社会—发,展计划按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!绿化规划要求实行】领,导任期绿化目标【责任制提高城市绿地!率、:绿化覆盖率增加人】均公共绿《地面积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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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】 市城市园林—绿化行政主管—。部门负责《城市园林绿化—。行政管理工作市【城市园林绿》化管理机构》具体负责本市城市】园林绿化的》。规划、建设、保护】和管理工作
! 市》城市规划、建设、计!划、:财政、国《土资源、《水务等部门应当【按,。。职责分工做好城市】。。园林绿化工作
】 在【城市规划区》内有关法《律、法规《规定由林业行政【主管部?门管理的绿化工作】依照:有关:法律法规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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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条 鼓励社会!团体: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!积极参与城市—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!。市园:。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!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!市人民政府以及【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!管部:门应:当给予表彰和—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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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条 城—市公民应当依—法履:行植树?和其它城市》园林:绿化的义务各单位应!。。当组织职《工参加义务植树和】绿化环境的活—动
!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:都有保护树木花草和!绿化设施的》责任对破坏》或,者损害绿化的行【为有权制《止,和向有关单位举报;!市城市园林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,其它有关行政管理】。部门对破坏或—者,损害:。绿化的行为应当及时!查,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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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— 鼓励和加【强城市?园林绿?。化科研设计工作推广!先进技术提高—城市园林绿化的科】学研究、设计—和艺术?水平加强《城市园林绿化法律、!法规:和科学知《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!高市民爱绿护—绿意识
第二【章 规划》和建设
第九【条 : 市城》市园林绿化规—划由市人民政—府组织?市城市规《划行政?主管部门、市城市园!林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、市林!业,行政主管部门等共】同编制依法报批【并纳入城市总体规】。划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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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,十条 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:门、市?城,市园林绿化》行政:主管部门应根—据市城市园》林绿化规划在—城市总体规》划批准后编》制萍乡市城》市,绿地系统规划经报】市,。人,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!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—备案
! 第:十一条 经批!准的萍乡《市城市绿地》系统规划任何—。单位:和个人不得擅自变】更确需变更应当按】规划编?制程序报原》批准机?关审批并报原备案机!关备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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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 【市城:市园林绿化管理【机构应?当根据萍乡市绿【地系统?规划建立并严—格实行?城市绿线管》。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!绿地范围的》。控制线?严把:绿化用地《审批关城市绿线【范围内的土地—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占用】、征用和损毁—不得改作或变相改作!他用:更不能用《于经营性开发建【设
】 ,第十三条 !新,建、:改建、扩建》工程建设项目的绿】化用地所占该—项目总用地面—积的:比例应当符合—下列规定
】 (一—) 新建《居住区不低》于30%其居住【人口:。。人均:公共:绿地面积不少于【。1平方?米;
】 , (二)工业—企业、交通枢纽、】仓储、商《业中心不低于2【5%;
】。 ?(三)产生有—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!工,厂等单位不低于【30:%,并?设立宽度《。不低于30米的防】护林带?;,
》 (四)—学,校,、医院、疗(休【。)养院(《所)、机关团体、】事,业,、公共文《。化,设施、部队》等单:。位不低于35%;】。
: (五】) 城市《园林景观路不—低于30%》城市主干道应达20!%以上次干》道不低?于15%
!。 属于老城【区的可以对》前款:规定的?指标适当《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!5个百分点
】 : 城市内河、湖!等水体岸边》。应当进?行绿化?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!成河滨公园、湖滨】公园:
: 生产绿!。地面: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!积比:例不低于2%—
第!十四条 — 单位和《居住区现有绿地【低于本规定第十三】。条规:定的标准尚有—空地可以《。绿化的应《。当自接到市城—市园林绿化行政主】。管部门限期》绿化:通知之日起一—年内进行绿化逾期不!。绿化的?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!政主管部门组织绿】化专业单位》代为绿化《所需费用由逾期不】绿化者?支付
【
第十》五条 ? 新建、改【。建、扩建工》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!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时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: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!政,主管部门按照本【规定第十三条的规】定划定规划绿—线建: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!绿线的要求编制附】属,绿化工?程,设计方?案工程建设项目【的附属绿化》。工,程设:。计方案按照基本建】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!市城:。市园林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。。参加审?查否则?城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不得【发放建设工》程规划?许可证
》。 公【园、游园、绿化【广场、?风景林地《等绿:化工程设计》方案应当经》市城市园林》绿化管理机构—初审报城市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同》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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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: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!的绿化工《程设计方案进—行施:工;如确需改变必须!。经原批准机关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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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六条 《 工:程建设项目的附【属绿化工程除—因季节原因可延期至!主体工程竣》工后的?第一个绿《化季节竣工外均应】当与主体工程同时】规划、同时设计【、同时竣工、—同时验收
】
: 第十七条 】 工程竣工后由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】政主:管部门?按批准的绿化—工程设计《方案验收验收合【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!未按批准的规划设】计方案完《成,绿化的市《城,。市园林?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应》当,责令其限期完成;】逾期仍?。不能完成的由—市城市园林》绿化行政主管—。部门:组,织,绿化专业单位进【行绿化所《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!位承担?
【 第十八条 — 工程建设项】目绿化?用地面积达不—到第十三条规定【标准:又确需建《设或占用绿地—建设的?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!理机:构初审报市城市【园,林绿:化行政?主管部门《审核后报《市人:民政府批准》。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!由市城市园林绿【化,行政:主管部门统》一组:织在城市《规划区?的公共地段进—行易:地绿化所《需费用由《建设单位承担费【用标准由价格—行政主管部》门核:定后另行下发
!
第十【九条 因】特殊原因需占用绿】地占用?面积在100—0平方米以内的【必须经市城市园【林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】;超过1000平方!。米的必须报市人【民政府审批;—超过5?0,00平?方米的?必须报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审批经】批准占用绿地的【。单,位应按规《定补建绿地不能补】建,。的,按本规定《第十八条办理
【。
《
第二十条【 , 市《人民政府应当—在预算内《安排相应的城市【绿化经费在城—市维:。护费和?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!中提取的绿化—费比例?应不低于《15%
》 国家机!关、社会团体、学】校以:及,其他企?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!用地范围内进—行绿化所需》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!;居住区绿》化所需?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!位承: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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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:条 》城市供电、电信、】供水、排《水、煤?气管道线网、—主,次干道等市政—建设项目的规划【审批、方案》审定、选址定点【要充分考《虑城市园林绿化的】规划、?。建设、保《。护和管理《凡涉及影响》。城市:园林:绿化的建设》项目不予批准—;确需建《。设的须经市》城市园林绿》化,。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查报城?市人民政府批—准方能实《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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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二条 城】市,绿化的规划设计和】施工应当委托具有】城市:园林绿化规》划设计、施工—相应资质的单—位承担并《严格执行技术规【范,保证质量
】 , ?城市绿化工》程设计和施工—单位的资质由—市城市?。。园,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按照:国,家有关规定管—理
《 外—市施工单位到本【市参与?投标承包园林绿化】工程的?,应告?知市城市园林绿【化行政主管》部门:园林绿?化工程应采取—招、:投标制由市城市园林!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!。。程招:、投标?的监督、管理—。;属于政府采购【范围:的按中华人民共【和国采购法执行
!。
第二十!三条 ? 城市园林【绿化应当统一规划】因地制宜突出科学】性和艺术性体现【民,族风格和地方特【色以植树造景为主选!用适合本市自然条】件的:树木花草并》适当配置《泉、石、雕塑等景】物,公共绿地和》。单位:附属绿地内的植物种!植面积不《得少于陆《地总面积《。。的80%园林建筑用!地面积不得超过陆地!总面积的3%
【
! 第二《十四条 在】城市给排水》设施建设中应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!网和: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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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】 ?城市人民《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!。个,人以投资、捐—资,、认建、认养、【认管等形《式兴建、养护公共】绿地、生产》绿地、古树》名木及行《道树引导和组—织群众兴建纪念林、!种植纪念树
【第三章 》保护和管理
—
第二十《六条 ? 城市—绿化按照下列分工进!行管理
!。 :(一)?市,规划:区内的公共绿—地、行道树、—干,道绿化带《、风景湖泊的绿【化由市城市园—林绿化管理机构【管理;
】。 (《二):单位自建的公园【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!该单位?管理;
《。
: ? (三)单位管界!内,的风景林地》、防护绿地和责任】地段内的《绿化由该单》位按照有关规定管】。理;:
《 《(四)苗圃、花圃】、草圃等生产绿【地由其经营单位管】理
》 市城市园】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和绿化管理单【。位要建立健全树木】花草的栽培、养护】、修剪、防治病虫害!及,绿化设施等管理【。制度
《
第【二十七条《 ? 国家保《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!者的合法权益种植】树木的收益和经批】准砍伐?后的木材归所有者
!
【树木所有权的确认】有,法律、行政》法规规定的》按照法律、行—政法规的《规定执?行没有?法,律、行政法规—规定的按《下列:。规定:确认
— : , (一)园》林,、公:路、铁?路,、农业?、,林,业、水利等部—门在其用地范围内】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!该部门所有》。;
!(二)经《鉴定并由市人—民,政府:公布的古树名—木属:国家所有收》益,归其生?存地的单位所—有
】 (三)单》位在其管《。辖范围和负》责绿化?。的居住区内投资种】植管护的树木—归该单位所有—;
? , (四【)居民?在庭院内自费—种植和管护的树木】归个人?所有;?。
》 ?(五)组织公民【。义务种植和管—护的树木归土地权属!单位所有;》
(!六)单位或个人投资!兴建的归投资者所有!。认建、认养、—认管的?按合同规定确认
】
— 第二十八》条 》城市广场绿地、公】园,、风景湖泊、—风景林?地及市政工程配【套,绿地严禁占用城市其!他绿化用《地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?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!划调整或者市级【以上重点工》程建设确需占用城】市绿地的按照本规定!第,十,一条规定办理所【占用:。的绿地面《积由城市园林绿【。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!安排易?地,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!单位承担法律—。、法规另有规定的从!其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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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】建,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!的占:用单位应当报市【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查并给】予绿:地权属单位相应的】补偿后方可占—。用临时占用绿—地不得超过建—设工:程项目?的,建,设期限到《期限:。必须归?还并负责《。。。恢复绿地
【
第二十九!条 在—公,共绿:地内开?设摊点举办文—化、娱乐、公益活动!或举行商品展销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】必须向该《绿地管理单位提出】申请经市城市—园林绿化《管理机构《初审报城市园林绿化!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!指,定的地点和范围【内经营和活动并【遵守公共《绿地:管,理规定
【
第三十条】 》严禁下列损》害绿地和绿化的【行为:
【 (一)《。刻画树木、攀折树】枝,、采摘花朵果实;
!
【(,。二)利用树木—、绿篱?、护栏等《牵线挂灯、搭—晒衣物、牵拉钢筋】;
? (三)!在草:坪、花坛《。、绿篱、苗圃、【草,圃、风?景湖:泊、风?景林地?等绿地内堆物—作业、倾《倒垃圾、排放污水】、停放车辆、焚烧】物品、?燃放鞭炮、挖沙【、取土、采石、放】牧、打猎;
! (四—。)距草地《、绿篱、《花坛、行道树干边缘!1.5米内》设置有炉《灶的摊点;
【 (【五)其他损毁公共绿!地和绿化的》行为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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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【条 《在公园、风景湖【泊和风景林地及其】他外围保护》地,带内不得建》设破坏景观、污染环!境,、妨碍?游,览的建筑和设施【;已建的应》逐步整治《装饰;新建》、扩建、改建的应报!经市: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!园林绿化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审批其建筑高度、!体量、造型、色彩】等必须与景观相协】调
》
? 第三十二条 】 城市内的树—。木、绿?篱不论权《属禁止擅自砍伐【或移植因国家建设】。或其他特殊需要在】。。。按下列权限经批准】后方可砍伐》或移:。植
》 (一)【一次一?处砍伐或者移—植乔木1《。0株、灌木10丛】或者绿篱10米以】下的由市《城市:园林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批准;
! (二】)超过第(一)【项规定限度一—次一处砍伐或者移】植乔:木1:00株?、灌木100丛或】者绿篱100米以下!的由市城市园林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查同意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;
《 (—三)超过第》(二)项规定限度】的须:报经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批准:
《 《。经批准砍伐》树木的建设单位应】当对树木所有者进】行补偿并按“伐【一栽三”的比例【就地:补植树木不能就地】补植:。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!行政:。主管部门《统,一安排易地补植【所需费用由建—设单:位承担
《。
【第三十三条 经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鉴定符合】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!其所有者《或者管?理者应当及时砍伐更!新
:
? ? (一)树木发【生严重?病虫害?已无法挽救》或自然?枯死的;《
? 》(,二)树木严重—倾斜妨碍交通、电】信或者危及》人身、?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!全的:;
》。 (三)【树龄、树《容已:。达到更新期的
】 ? 鉴定程—序,和标准按照国—家有关规定执行
!
第三】十四:条 ? :市城市园林绿—化管理机构应当督促!树木管护单位加【强对:植物病虫害的防治】发生病虫害时应【当及时组织进行治理!
】市城市?园林:绿化管理机构—应当:对单位?绿化及树木更新改造!提供技?术指导
》
第三十!五条 城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在审批?划,定建筑红线时应当】严,格保:护树木新建建筑物】。和构筑物应当与【树木主?干保持4米以上【的距离保《证树木生《长不受?影响如确需砍伐或】者迁移?树木:的应当事先经—市城市园林》绿化管理机构—初审报?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,管部门同意再划定建!。筑红线
! 第?三十六条 — 架空线路、路灯!照明、地下管线【与行道树互有影响】。。。时由: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城!。市园林绿化管理【机构提出申请经【批准并缴纳》劳务费?后由市城市园林绿】化管理机构按照兼顾!管线安全和》。树木正常生长原则】组织修剪、砍伐【、移植?任何单?。位不得擅自修—剪、砍伐、移植【。
: ? , , 因:发生突发性事故【或,不可抗拒力造成树】木倾:。。斜危及管线》安全时管线管—理部门可《采取紧?。急措施处理但应2】4小:时内到城市》园林绿化管理机构】。补办相?关手续
》
第三】十七条 —新建和改建各种管】线时:管,。线与:行道树的间距必须符!。合,。以下要求
】 (一)【。一般地下管线的外】缘与树干外缘的距】离不得少于1米;
!
》 (二)电—。线杆、消防栓的【外缘与树干外缘的距!。离不得?少于2米《
? : 架《空的线路与行道【树,并排的供电线路距】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!10米电信线路不】得低于7米
】
? 第三十》八条 《 百年以上》。的大树和稀有、名】。。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!价值和?纪念意义的树—木为古树名》木必须重点保—护不得损害、砍伐或!。随意修剪《市城市园林》绿化:行政主?管部门?应对古树名木建【立档案设立标记划】定保护范围》加强养护《管理生长在单位【或居民庭院内的【古树名木由该单【位或居民负责养【护市: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!管部:。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!导
】 第三十九条 【 境?外的苗木《、花卉、《种子和其他》绿化繁殖物种须经】。林业行政主管部【。门所属的植物—检疫机构检疫合【格后方可引进
】
第【四十:条 《 市:城市园林绿》化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将城—市维护建设》。税、公用事》业附加费和城市市政!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的!绿化资金以及依【法收:。取的:其他费用专户储存】。用,于城市绿化建—设和维护并》接受市财政、价格】、审:计部门的监督—。检,查
第四章【 法《律责:。任
第四十一【条 城市园林绿化!工程的施工单位【不具备资质的由市城!。市园林绿《化行政?。主管部?门责令停工、—限期改?正或者采《取其他补救措施
】
,
?
第《四十二条 —违反本?规定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由市城市【园林绿化行政主管】。部门给予处》。罚
:
(】。一)工程建设项【目,附属绿化《工程或者城市公共】绿,地、:居住区绿地、风景林!地和干道绿化带【。等,绿化工程设计方案】未,经批准或者未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!施工的责令停止【施工限期改正或【者采取其《它补:救,措施;
!。 (?二)经批准》临时占用《绿地、?风景湖泊、风景【林地造成损》失,的应当负赔偿责【任;不?按时归还的责—令限期归还、—恢复:原状并可《按每日每平》方米10元以上2】0元以下处以罚款】;
】 (:三,)擅自占用绿地、】风景湖泊《、风景?林地:的责令限期退还【、,恢,复原状并可按每【日,每平:方,米10元以上20】元,以下处以罚款造成】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!任;
《 —(四)违反本规定第!三十条规定》的责令停《止侵害并可对个【人处以10元以【上50元以下的罚款!对单位处以1—00元以上》10:00元以下的罚款造!成损:失的应当《负赔偿责任;
! (五)】未经批准擅自—。砍伐、移植和非正常!修,剪城市树木的—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!失;并?处以赔偿额2—倍,以上5倍以》下的罚款;擅自【。砍伐、迁《移古:树名木或者因养护】不善致使《古树名?木受到损《。伤或:死亡的并处以赔偿】额7:倍以上10倍以下】的罚款;《
,
》 (六)未—经同意擅自在城【市公共绿地》内开:设商业、服务摊点的!责令限?期,迁出或者《拆除并可《处50元以上10】0,0元以下的罚款【造成损?失的应当《负赔:偿责:任对不?服从公共绿地管理】单位管理的商业、服!务摊点给予警告【并可以处《50元以《上500元以—下罚款情节严重【的取消其设点—申请批准文件并【可以提?请工商行政管—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!;
? , 》。。(七)?其他损毁公》共,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按!实际价值予以—赔偿并按《赔偿费的2倍处以】。罚款
【 对违反前款规!定的直?接责任人或》单,位负责人可由—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!主管机关给予—行政处分
! 上述行为违反!治安管理的》由公安机《。关依:。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治安管理处—罚,条例进行处罚;构成!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《责,任
—
第四十—三条 违反【本规:定,第三十一条规定【的,由市城?市,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处罚
】
?
第四—十四条 拒—绝、阻碍《。城市园林绿化—行政主管部门的【工作人员依法执【行公务?或者阻?挠城:。市园林绿化行—。。政主管部门》组织的绿《化专业?单位代为《绿化的由《公安机?关依法处理;—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?刑事责任
—
第【四十五条 绿化】、规划等行》政主:管部门违《反本规定有》下列行为之一的【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任》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;》造成损?失的:依法承担赔》偿责任;构》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【。事责任
【 《(一)擅自》变,更城:。市,绿化规划、城市【。绿地系统规划—。的;
《 (【。二)违?反本规定第十三【条规定?的标准批准工程【建设:项目的;《
(!三)不按照规定【督促有关《。。单位进?行绿化、《养,护,或者不组织绿化专】业单位代为绿化的;!
,
》 (四)》其他失职、渎职的】行为
第五章 ! ,附则
第四—十六条 本—规定所称《。的“以下”均不【含本数“以》。上”均含本数
!。
第四十】七条 各》县(区)人民政府所!在地的镇《和,其他建制镇城市规】。划区范?围,。内的绿化参照本规定!执行
》 ,
第四十八】条 》本规定自二OO四年!六月一日起》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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