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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】市城:。市园:林绿化管理规—定 —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!21号 《 , 萍乡市城市园【林绿:化管理规《定已经2《004年4月30日!市人民政府第20次!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】现予公?布自2004年【6月1日《起施行? : 市 长 — 《 二○○四年五【月十七日 第【一,章 : 总则 第—一条 为了】发展本市城市园【林绿:化事业、改善城市】生,态环境?增,进人民身心健康【促进城市现代—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城!市绿化?条例、江西省—城市绿化管理办【法,及其他有关》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:的规定参照省人大常!委会批准的南—昌市城市绿化管【理规定?。修正案,结合国【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!化建设的通知精【神和本市实际制定】。本,规定 【 : 第二条《 本《市城市?规划:区内的园林绿—化规划、《建设、保护》和管理?必须:遵,守本规定 【 : : 第三条《 本《规定所称城市园【林绿化是指》。。在城市规划区内【进行的植树》、种草、栽花、育】苗、园林设》施建设及《其管:护等活动 【     本规定所!称城市?。绿地:包括:公园、广场、街旁绿!地等公共绿地、单位!附属绿?地、居住区》绿地、花圃、草圃】、苗圃?等生产绿地》、防护绿地》和,风,景林地 】 第四条— 市人》。民,政府应当把城市【园林绿?化建设纳入》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:。。计划按城市总体规划!确定的绿化规—划要求实行》领导任期绿化目标】责任制提高城市绿地!率、绿化覆盖率增加!人均公共绿地面积】 《 : 第?。五条 市城市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: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!政管理工作市城市园!林绿化管理》机构具体《。负责本市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!、建设、保护—和管理工作 【 ,。    《 ,市城市规划、建设、!计划、财政》、国土资源、水【。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!分工:做好城市园林绿化】工作    ! 在城市规划—区内有关法律、法规!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!部门管理《的绿化工作》依照有关法律法【规执行 — 第六条】 鼓励》社会团体、企—事业单位和个—人,积极参与城市园林】绿化建设对在城市】园林绿化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!的单位和个》人市:人民政府以及—城,市园林?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给予?表彰和奖励 】 《 第七条 城】市公民应当依法履】行植树和其它城市园!林绿化的《义务:。各单位应当》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!树和绿?化环:境的活动 !    任》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!护树木花草》和绿化设施的责【任对:破坏或者损害绿化】的行:为有权制止》和向有?关单:位举:报,;,市城市园林绿化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或者其它有关行【政管理部门对—破坏或者损害—绿化的行为应—当及时查处 【 —第,八条 鼓励和加!强城市园林绿—化科研设计工作推】广先进技术提高【城市园?林绿化?的科学研究、—。设计:和艺术水平》加强城市园林—绿化法律、》法规和科《学知识的宣传—教育不断提高—市民爱绿护绿意识】 第二章 规划!和建设 》第九条 — 市城市园林绿化】规划由市《人民:政府组织市》城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、市城市【园林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、市林【业行: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!制依:法报批并纳入城【市总体规划》 ? ?。 第十条 ! 市城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《、市城市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应根据市城市园林!绿化:。规划在城市总体【规划批准《后编制萍乡》市城市绿《地系统规划经报市】人,民政府批准后予【以公布并报市—人,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备案 【 第十【。一,条 经批准的!萍乡市城市绿地【系统规划任》何单位?和,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!需变更应当按规划】。编制:。程序报原批》准机关审批并报【。原备案机关》。备案 【 第十二条 ! , 市:城市园林绿化管理】机构:应当:根,据萍乡市绿地系统】。规划:建立并严格》实行城市绿》线管制制度》明确划定《各类绿地范围—的控制?线严把绿化用地审】批关城市绿线—范围内的《土地任何单位—和个人?不得占用、》征,。用和损毁不得改作或!变相改?作他用?更不能?用于经?营性开发《建设 【 ,。 :第十三条 !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工《程建: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所!占该项目总用地【面积的比例》应当符合下列规【定 ?     (一】) 新?建居:住区不低于》30%其居住人【口人均?公共:绿地面积不少于1】平方米?。; 《    《 (二)《工业企业、交通枢纽!、,仓储、商业中心不】低于25%; 】     (三】)产生有毒有害气】体及污染的》工厂等单位不—低于30%》,并设立《宽度不低于》30:米的防护林》带,;    】 (四)学校—、医院、疗(休【)养院(所)、【。机关团体、》事,业、:公共文化设施、【部队等单位不低【于35%; 】     (—。。五) 城市》园林景?观,路不低于3》0%城市主干道应】达20%以》上次干道不》低于:15%?。     属!于老城区的可以【对前:款规定的指标—适当降?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!个百分点 — : ,  : 城市?内河:、湖等水体岸—边应当?进行绿?化重点地段应当逐】步建:成河滨公园、—湖滨公园《 ,。 ,     生【产绿地面《积,占,城市:建成区总面积比例不!低于2%《。 》 第十》四条 ? 单位和居【住区现有绿地低【于本规?定第十?三条规定的》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!化的应当自接到【市,城市园林绿》化行政主《管部门限期绿化【通知之日起一—年内进?行绿化逾期不绿【化的由市城市园【林绿:。化行政?主管部门组织绿化】专业单位代为绿化】所需:。费用由逾期不绿【化者支付 ! 第十五条【 《新,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工程建设项—目在办理建设用地】规,划许可证时市城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!行政主管部门按照】本规定第十》三条的规定划定规划!绿线建设《单位应当按照—规划绿线的要求【编制附属绿化—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建!设项目的《附属绿化工程设【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!程序审批时必须【有市城市园林绿化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参加审》查否则城市规划【行政主管《部门不得发放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  【。   公园、—。游园、?绿化广场、》风,景林地等绿化工【程,设计方案《应当经市城市园【林绿化?。管理机构初审报城】市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 , :     》建设单位必须—。按,照批:准的绿化工程—。设计方案进行施工;!。如确需改变必—须经原批准机关【批,准 !第十六条《 ?。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】属,绿化工程除》因季节原因可—延期至主体工程竣工!后的第一《。个绿化季节》竣工外均应》当与主体工程—同时规划《、同时设计、同时竣!工、同时验收 ! 《 第十七条》 ? 工程竣《工后由市城市园林】。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按批准的—绿化工程设计方案】。。验收验?收合格后方》可交付使用》对未按批准的规划设!。计方案完成》绿化的?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!。主管部门应当责令】其限期完成》;逾期仍不能—完成的由市城—市园林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》组,。织绿化专业单—位进行绿化所需【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!承担 》。。 , , 第十八条【 工》程建设项目》绿化用?地面积达《不到第十《。。三条规定标》准又:确需建设《或占用绿地建设的经!。市城市园《。林绿化?管理机构《初审报市城市园林】绿,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!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所缺的绿化用地【面积由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统一组】织在城市规》。划,区,的公共地《段进行?易地绿化《所需费?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】费用:。标准由价格行政【主管部门核定—后另行下发 — ? 第》十九条 》。 ?因,特殊:原因需占用绿地占用!面,积在1000平【方米以内的》必,须,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!政主:管部:。门审批;超过—10:00平方《米的必须报市人民】政府审批《;超过5000平方!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!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!规定补建绿地—不能:补建:。的按本规定》第十八条办理 】 : 第二十【条 《 市人?民政府应当在预【算内安排相》应,的城市绿化经—费在城市维护—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!套费中提《取的绿化费比—例应:不,低于15《%,  》  : 国家?机关、社会》团,体、学校以及其他】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!位用地范围》内进行绿化所—需的费用由本单位】承担;?居,住区绿化所》需的费用由开—发建设单位承担 】 【第二十一条 !城市:供电、电信、供水、!排水:、煤气管道线网【、主次干道等市政建!设项目?的,。规划审批、方案【审定:、选址定点》要充分考虑》城市:园林绿化的规划、】建设、保护和管理】凡涉及影响》城市园林《绿化的建设项目【。不予批准;确—需建设的须经市城市!园林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审查报城市人民【政府批准方能实施】 — 第二十二条 】 , 城市绿化的规划!。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!。具有城市园林—绿化规划设计—。、,施,工相应?资质的单位》承担并严格执行技】术,规范保证质》量 《     城—市绿化工《。程设计?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由!市城市园《林绿化行政主—管,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管理  】。   外市施工单位!到本市参与投—标承包园林》绿化工程的》,应告知市城市园林!绿化行?政主管部《。。门园林绿化工—程应:采取招、《投标制由市城市园】林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园林绿】化工程招、投标【的监督?。、,管,理;属于政》府采购范《围的:按中华人民共和国】采购:法执行 【 : 第二十三条 ! 城市园林—绿化应?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!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!体,现民族风格和—地方特色以植—树造景?为主选用适》合本市自然条—件的树木《花草:并适当配《置,泉、石、《雕塑等景物公共【绿地和?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植!物种:植面积不得少于【。陆地总面积的8【0%园?林,建筑用地面积不得】超过陆地总面积【的3% 》    》  《 第二十四条 【 ?在城:。市给排水设》施建设?中应当安排绿化【用水的管网和设【施 : ? ,。 第二十五》条, 城市—人民政府应》当鼓励单位和个人】以投资、捐资、【认建、?认养、认管等形式兴!建、养护《公共绿地《、生:产绿地、《古树名木及》行道树引导和组织】群众兴建纪念林、种!植纪念树 第三章! 保护和管理【 , 第二十《六,。条 城市绿!化按照下列分工进】行管理? : ,     (一)】市规划区内的公共】绿地、行道树、【干道绿化带、风景湖!。泊的绿化由市—城,市园林绿化管理【机构管理;》  》   (二)—单位自建的》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!化由该单位管理; ! ,     —(三)单位管界内的!风景:。林地、防护绿地【和责任地段》内的绿化由该单【位按照?有关规定管理;【     (!四,)苗圃、花圃、草圃!。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!单位管理 》 ?   ? 市城?市园林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和绿化】管理单位要》建,立健全树《木花草的《栽培、养护》、修剪?、防治病虫害及绿】化设:施等管?理制度? : , 《 第二十七条 ! 国家保《。护树木所有》者和:管理者的合》法权益种植树—木,的收益和《。经批准砍伐后的木材!归所有者 】    树木所【。有权的确认有法【。律、:行政:法,规规定?的,按照法律、》行政法规《的规定执《行没有法律、行政】法规规定《的按下?列规定确认 【   《。  (?一)园林、公路【。、铁路、《。农业、林《业、水利等》部门在其用地范【。围内种植和管护的】。树木归该部门所【有,;,  》   (二》)经鉴定并由市人】民政府?。公布:的,。。古树名木属国家所】有收益?归其生?存地的单位所有 !    》 (三)单位在【其管辖范围和负责】绿,化的居住区内投资】种植管护的树—木归该单《位所有; — :    (四)居】民在:庭院内自费种植和管!护的:树木归个《人所有; 》 :   ?  :(五)?组织公民《义务种?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土!地权属?单位所有; —。     【(六:)单位或个人投资兴!建的归?投资者所有认建【、认:养,、认管的按合—同规定确《认 !。第二:十八条 【城市:。广场绿地、公园【、风景湖《泊、:风景林地及市—政工程配套》绿地严?禁占用城市其他【绿化用地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—擅自占用因城市规】划调整或者市—级以上重点》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城!市绿地的按照本规定!第十一条规定—办理所占用的—绿地面?积,。由,城市园林《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?统一安排易》地绿化所需费—用,由建设?单位承担法律、法】规另有规定》的从其规《定     !因建设需要临—。时占:用绿地的占用单【位应当报市城市绿】化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查并给予—。绿地权属单位相【应的补偿后方可占用!临时占用《绿地不?得超过建《。设工程项目的—建,设期限到期限必【须归还并负责恢复】绿地 ? — ,第二十九条 — , 在公共绿—地内:开,设摊点举办文化【。、娱乐?。、公益活动或举行商!品展:销,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】。必须向该《绿地管理单位提【出申:请经市城市园林【绿化管理机构初审报!城市园林绿化行【。政主管?部,。门同:意在指定的地点和】范围内经《营和活动并遵守公共!。绿地管理规》定 !第,三十条 】严禁下列损害绿地】。和绿化的行为 !     (—一)刻画《树木、攀折树枝【、采摘花朵果实; !    — (二)利用树【木、绿篱、护栏【。等,牵,线挂灯、搭晒—。衣,物、牵拉《钢筋; 》。  ?   (三)在草】。坪、:花坛、绿篱、苗圃、!草圃、风景》。湖泊:、风景?。林地:等绿地内《堆物作业、倾倒垃圾!、,排放污?。水、停放车辆、焚烧!物品、燃放》。鞭炮、挖沙、取【土、采石、放牧、打!。猎,; ?    》。 (四)距草地、】。绿篱:、花坛、《行道树干边缘1【.5米内设置—。有炉灶的摊点; !     (【五)其他损毁公共绿!地和绿化的行为【 【 第三十一条 !在,公园、风《景湖泊和风》景林地及其他—外围保护地》带内不得《建设:。。破坏景观、污染环】境、妨碍游》。览的建筑和设—施;已?建的应逐步整治【。装饰;?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的应报经市城【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园!林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审批其建筑高!。度、体量、造型、】色彩:等必须与景观—相协调 《。 ? 《第三:十二:条 城》市内的树木、绿篱不!论权:属禁止擅《自砍伐或《移植因国家》建设或其他特殊需】要在:按下列权限经批准后!方可砍伐或移植 】 :     (—一)一次《一,处砍:伐或:者移植乔木10株】、灌木1《0,。。。丛或者绿《篱10米《以下的由《市城市园林绿化【行政:主管部门批准; 】     (】。二)超过第(一【)项规定《限度:一次一处砍伐或【。者移植乔《木100《株、灌木10—0丛或者绿篱100!米以:下的由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;   【  (?三)超过《第,(二)?项,规定:限度的须报经省建设!行政:主管:部门:批准 》    《 经批准砍伐树木】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!木所有者进行—补偿:。并按“伐《一栽三”的比例就地!补,植树木不能就地补】植的由?市城市园林绿—。化行政主管部门统】一安排易地补植【所,需费用由《建设单位承担 ! , 第三—。十三条 》经市城市园林绿【化,行政:主,管部门鉴定》符合下列条件—之一的树木其所【有者或者管理者【应,。当及时砍伐》更新 《     (一)!树木发生严重—病虫害已无法—挽救:或自然枯死的; !     (二】)树木严重倾斜妨碍!。交通、电信或者【危及人身、建筑物及!。其他设施安全的;】。  》   ?。(三)树《龄、树?。容已达到更》新期的 》     鉴定程!。序和标准按照国家】有关规?定,执行 《 第【三,十四条? 市城—市园林?。绿化管理机》构应当督促树木管】。护单位加《强对:。植物:病虫害的防治—。发生病虫害时应【当及时组织进行治】。理 《。     市城市园!林绿化?管理机构应当—对单:位绿化及树木更新】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! 第三!十五条 城市!。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在审批划定建】筑红线时应当严格】保护树木新建建【筑物和?构筑:物应当与树木主干】保持4米《以上:的距离保证树木【生长不受影响如【确需砍伐或》者迁移树木的应【当事:先经市城市》园林:绿化管?理机构初审报城【市园林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同《意,再划:定建筑红线 【 第三十!六,条 》架空线路《、路灯照《。明、地下管线与行】道树互?有,影响时由管》线管理单位向市【城市园林《绿化管理机构—提出申?请经:批准并缴纳劳务费】后由市城《市,园林绿?化管理机构》按照兼?顾管线安全和树【木正常生长》原则:。组,织修剪、砍伐、移植!任何单位《不得:。擅自修剪《、砍伐、移植 !   ?。  因发生突发性事!故或不可抗拒—力造成树木倾斜危】及管线安全时管线】管理部?门可采?取紧急?措施处理《但应24小》时内到城市园林绿化!管理机构补办相关手!续 】 第三十七条 !新建和改建各种管线!。时管线与行道树的间!距必须符《合以下?要求  【   (一)—一般地?下,管线的外缘》与树:干外缘的《距离不?。得少于?1,。米,;    】 ,(二)电线杆—、消防栓《的外缘与树》。干外缘的距离—不得少于2米 【。 ,     架空的!线,路与行道树》并排:的,供电:。线路距?离地:面高度不得低—于,1,0米电信线路—不得低于7米— 【。 第三十八条— ?。百年:以上的大树和稀有、!名贵树?种以及具有》历史价值和纪念意】义,的树木为古树—名木:必须重点保》护不得损害》、砍伐或随意修剪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应对古树名木建【立档案设立》标记划?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!。。管理:生,。长在单位或居民庭院!内的古树名木由该】单位或居《民负责养护市城市园!林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《监督和技术指导 ! —第三十九《条 《境外:的苗木、花卉、【种子和其他绿化繁】殖物:种须经林业行—政主管部门所—属的植物检疫机【。构检疫合格》后方可引进 ! 第》四十条 市】城市园?林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将》城市维?护,建设:税、公用事业附加】。费和城市市》政,公用设施配套费中】的绿:化资金以及依法收取!的其他费《用,专户储存用于城市】绿化建设《和,维护并?接受市财政、价格】。、审计部《门的监督检》查 第四章 】 法律责任 第!四十:一条 城市园【林绿化?工程:的施工单位不具备资!质的由市城市—园林:绿化行政《主,管部门责《令停工、限期—改正或者《采取其?他补救?措施 — 第四十二】条 违《反本规定有下列情】。形之一的由市城市】园林绿化行》政主:管,部门给予《处罚    ! (一)工程—建设项?目附属绿化工—程或者城市公—共绿地、居住区【绿地、风景林地和干!道,绿化带等绿化—工程设计《方案未经批准或者】未按照批准》的设计方《案施工的责令停止】施工限期改正—或者采取《其它补救措施—;   【  (二)经批准】。临时占用绿》地、风景《湖,泊、风景林地造成】损失的应当负—。赔偿责任;不—按时归还的责—令限期归还》。、恢复?。原状并可按》每日每平方米10】元以上?20:元以下?处以罚款;》    【 (三?)擅自占用》绿地、风《景湖泊、风景林【地的责令限期退还】、恢复原状》并,可按每?日每平方米》1,0元以上20—元,以下处以罚款造成】损失的?应,当负赔偿责任; !   《  (四《)违反本规》。定第三十条规—定,的责:令停止侵害并—可对个人处以—1,0元以上50元【。以下的罚款》对单位处《以10?0,元,。以上100》0元以下的》罚,款造成损失的应【当负:赔偿:责任; 《    —。 (五)未》经批准擅自砍伐、移!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!树木的责令》停止侵害赔偿—损失;并《处以赔偿额2倍以上!5倍以下的罚款;】擅自砍伐、迁移【古树名木或者因【养护不善致》使,古树:名木:受到损伤或死亡【。的并处以赔偿额【7倍以上10倍【。以下的罚款; 】。     (【六)未经《。同意擅自在城市公】共绿地内开设商业】、服务摊点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】者拆除并可处5【0,元以:上1000》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!。失的应当负赔偿【责任对不服从公【共绿地管理单位【管理的商业、—。服务摊点给予—警告并可以》处50元以上—500元以》下罚款?情节严重的》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!文件:并可:以提请?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吊销营》业执照; 》 ?    (七)其】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!化设施的按实际【价值予以《赔偿并按赔偿费的2!倍处以罚款 【     对违】反前款规定的直接】责,。任人或单位负—责人可由《。其,所,在单位或其》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!政处分?。   —  上述《行为:违反治安《管理:的,由公安机《关依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治安管》理处:罚条例进《行,处罚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,。。责任 ! 第四?十三条 违反】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!定的:由市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《门依法处罚》 第!四十四条 拒绝】、阻碍城市》园林绿化行政主【管,部门的工作人员【依法执?行公:务或者阻挠》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组织的绿化!专业单位代为—绿化的由公》安机关依法》处理;?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: — 第四十五条— 绿化、规划等行!。政主管部门违反【本规定有下列行为】。。之一的对单位—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》人,员依法给《予行政处分;造【成损失的依法承【担赔偿责任;构成】犯罪: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! ,    《 (一)擅》自,变更城市绿化规划】。、城市绿地系统规】划的:; ?    》 (二)《。违反本?规,。定,第十三条规定的【标准批准工程—建设项目的; !。     (—三)不按照规—定,。督促有关单位—进行绿化、养护【或者不?组织绿化《专,业单位代为绿化的;!   —  :。(四)其《他失职、渎职—的行为 第五】。章 附则》 , 第四十六条 本!规定所称的“以下”!均不含本数“—以上”均含本数【 》 , 第四十七—条,。 各?县(区)人》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!其他:建制:镇,城市规?划区范围《内的绿?化参照本《规定执行《。 — 第?。四十八条《 本规定自】二,OO四年六月一日起!施行  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