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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萍《乡市城?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! : 萍乡市—人民政府《令第2?1号: 萍乡》市城市园林绿化【管理规?定已经200—4年4月《30日市人民—。政府第?20次常务》。会议审议通》。。过现予公布自20】04年6月1—日起施行 【市 长 — : , 二○○四年五【。月十七日 —第一章 总则【 , 第一条 》。 , 为?了发展本《市城市?园林绿化《事,业、改善城市—生态环境增进—人民身心健康促【进城市现代化建设】根,。。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!例、江?西省城市绿化管理】。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!、法规?、规章的规定参照省!人大常?委会批准的》南昌市城市绿—化,管理规定修正—案,结?合国:务院关于加》强城:市绿化建设的通知】精神和本市实际制定!本,。规定 ? 《 第二条 【 本市城市规划区!内,的园林绿化规—划、建设《、保护和《管理必?须,遵守本规定 【 》 第三条 — 本:规,定所称城《市,园林绿化是指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】行的植树、种草、】栽花、育苗》、园林设施建设【及其管护等活—动   【  本?规定所称城市绿【地,包括公园、广场、】。街旁绿地《等公共绿地、单位附!属绿地、居住区绿地!。、花圃、草圃、苗圃!等生产绿地、—防护绿地《和风景林地》 第!四条 市人民】政府应?当把城市园林绿化】建设纳入本》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展计划按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】的绿化规划》要求实行领导任期绿!。。化,。目,标,责任:制提高城《市绿地率、绿—化覆盖率增加人均】。公共绿地面》积 ? 》 第五条 — 市城?市园林绿化行政主】管,部门负责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管》理工作市城市—园林绿化管理—机构具体负责本【市城市园林绿化的】规划:、建设、保护和【管理工作《     市!。城市规划、建设【、,计划、财政、国土】资源、水务等部【门应当按职责分工】。做好城市园林绿【化工作  】   在《城市规划区内有【关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由林业行政主管【部门管理《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!法律法规执》行 》 ? 第六条 》 鼓励社会团体】、企:事业:单,位和:。。个人:积极参与《城市园?林绿化?建设对在城市园林】绿化工作《中做出显著成—绩的单?位和个人《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!园林绿化行政主【管部:门应当给予表彰和】奖励 》 《 第七条 城】市公民应当》依法履行《植树和其《它城市园林绿化的义!务各单位应当组织】职,工参加义务植—树和:绿化:环境的活动 】 :    任何—单位和个人都有【保护树木花草和【绿化设施的》责任对破坏或者损】害绿化的行为有【权制止和向有关【单位举报;》市城市园林绿—化行政?主管部门或》者其它有关行—政管理?部,门对破坏《。或者损害绿化的行为!应当及时查处 【 ? 第》八条 鼓励和加!强城市园《林绿化?科研设计工作推【广先进技术提高【城市园林绿化的科】学,研,。究、设计和艺术【水,。。平加:。强城市园林》绿化法律、法—规和科学《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!提高市民《。。爱绿护绿意识 【 第二章 》 规划和建设 第!九条 市城】市,园林绿化规划由市】人民政府《组,织市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《门、市城市园林绿】化行:政主:管,部门、?。市林业行政主管部】门等共同编制依法报!批并纳入城》市总体规划》 《 第十条 】 : 市城《市规划行政》。。主管部门、市城市】园林绿?化行政主管》部门应根据市城市】园林绿化规划在城】市总体规划》批准后编制萍乡市城!市绿地系统规—划经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后予以公布【并报市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备【案 ? 第【十一条 经批!。准的萍乡市城—市,绿地系统规划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变更确需变更应当】按,规划编制程》序报原批准》机关审批并报原备案!机关备案 】 《第十二条 》 市城市园林绿!化管:理机构应当》根据:。萍乡市绿地系统【规划建立并》严格实行城市绿【线,管制制度明确—。划定各类绿地—范围的?控制线严把》绿化用地审》批关城?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!任何:单位:和个人不得占用、】征用和损毁》不得改作或变相改】作他用更不》能用:于经营性开发建【设, : —第十三条 【。 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!。绿化用地《所占该项目总用【地面积的比》例,应当符合下列—规定  【   (一)— ,新,建居住区不低于3】。0,%,其居住人口》人均:公共绿地面积—不少:于1平方米》;   【  (二)工—业企业、交通—枢纽、仓储、商业中!。心不低于25%【; ?   《  (三)产生有】毒有害气《体及污染的工厂等】。单,位不低于30%【。,并设立宽度—不低于30米的防护!林带;  】   (四)学校、!医院:、疗(?休)养院(》所)、机关团—体、事业、公—共文化设《。施、部队《。等单位不低于—35%; 》     (五!。) 城市园》林景观路《不,低于3?0%城市《主干道应《达20%以上—次干道不低于15】%   【 , 属于老城区的可】以,对前:款,规定的指标适—当降低?但,最低不得《超过5个百分—点 《     城—。市内:河、: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!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!逐步建成河》。滨公:园、湖?滨公园 【   ? 生产绿地》面积占城市建成区】总面积比《例不低于2% 【 — 第十四条 — , 单位和》居,住,区现有绿《地,低于本规定第—十三条规定》的标准尚《有空地?可以绿?化,的应当自接到市城】市园: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限期绿化》通知之?日起一年内》进,行绿化逾期不绿化】的由市?城市园林绿》化行政主管部门组】织绿化专业单—位代为绿化所—需费用由《逾期不绿《化者支付 》 》 第十《五条 —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!程建设项目在办【理建设用《地规划?许,可证:时市城市规》划行政主管部—门,会同城市园》林绿化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按照:本规定第十三—条,的规定划《定规划绿线》建设单位《。应当按照规》划绿线的要求编制附!属绿化工程设—计方案工程建设【项目:的附属绿化工—程设计方案按—照基本建设》程序审批时》必须有市城市园林绿!化行政主管部门【参,加审查否则城市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!放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?证 ?   《  公园、游园、绿!化广场、风景林【地等:绿化工程设计方案】应当经市城市园林】绿化管理机构初审报!城市绿?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!。   —  建设单位必须按!照批准的绿》。化工程设计方案进】。行施工;如》确需改变必须经原】批准机关批准— ? 第十六条! , 工程建设—项目的附属》绿化工程除因季【。节原因可延期至【主体工程《竣工后的《第一个绿《化季节竣工》外均应当与》主体工?程同时规划、同【。时设计、同时—竣工、同时验收【 【 第十七条 —。 工程竣—工后由市《城市园?林绿化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按批》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!案验收验收合格后】方可交付使用对未】。按批准的《。。。规划设?计方:案完:成绿:化的市城市》园林绿化行政主管】部,门应当责令》其限期完成;逾期】仍不能完《成的由市《。城市园林绿化—行政主管部门组【。织,绿化专?业单位进行绿化【所需:绿化费用由建—设单位承担 【 》 第十八条 】。 工程建《设项:。目绿化用地面积达】不到第十三》条规定?。标准又确《需建设或占》用绿地?建设的?经市城市园林绿化】管理机构《初审报市城》市园: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核后报市人民】。政府批准所》缺的绿化用地面积】由,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统一组织】在城:市规划区的公共地】段进行易地绿化【所需费用由建设【单位承担费用—标准由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?核定:后另行下发 】 ? , 第十九条 【 ?因特殊原因需占用】绿地占?用面积在1000平!方米以内的》必须经市《。城市园林绿》化行政?主管部门《审,批;超过100【0平方米的必须报】市人民政府》审批;超《过5000平方【米的必须报省—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!单位应按《规定补?建绿地不能补建【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!办理 】 第二十条— ? 市人民政》府,。应当在预算》内安排相《应的:城市绿化经费在【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!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!的绿化费比》例,应不低于15% !   《。  国家《机关、社《会团体、学校以【及其他企业事—业单位在本单位用地!范围内进行绿化所】。需的费用《由本单位承担—;居住区绿化—所需的费用由开发】建设单?位承:担 : 第二!。十一条?。 城市供电、!。电信、供《水、排?水、煤?气管道线网、主次干!道等市政建设项【目的规划《。审批、方案审—定、选址《定,点要充分考》。虑城市园林》绿化的规划、建设】。、保护和管理凡涉及!。影响: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!项目不予批准;【确需建?设,的须经市《城市园?林绿化行政主—。。管部门审查》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!方能实施 ! ,。。 第?二十二条 》 , , 城市绿化的规划】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!具有城市园》林绿化规划设计【、施工相《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!严格执行《技,术规范保证质量 】     城】市绿化?工程:。。。设,计,和施工单位的资【质由市?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!关规:定管理 —    《 外市施工》单位到本市参—与投标承包》。园林绿化《工程的,应告知市城!市,园林绿?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!绿化工程应采取【招,、投标?制由市?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: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!程招:、投标的监督、管】理;:属于政府采购—范围的?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!购法执行 !。 第二十三条 ! 城市园林绿化!应当统一规划—因地:制宜:突出:科学性和艺术—性体:。现,民族风格和地方【特色以植《树造景为《主选用适合本—市自然条件的树木】花草并适当配—。置泉:、石:、雕塑等景物公共】绿地和单位附属【绿地内的植物种【。植面积不得少于陆】地,总面积的80%园林!建筑用地面积—不得超?过陆地总《面积的3% 【 :     【 第二十四条— 在城市给排!水设施建设》。中应当安排》绿,化用水的管网和【设施 》 第《二,十五条? 城市人民】政,府应当鼓励单位和】个人以投《资、捐资、》。认建、认养、—认管等形式兴—。建、养护公共—。绿地、?生,产绿地、古树名木】及行道树引导和【组,织群众?兴建纪念林》、种植?纪念树 第三【章 ?保护和管理 第】。二十六条 【 城市绿》化,按照下列分工进【。行管理  】   (一》)市规划区内的【公共绿地《、行道树、》干道绿化《带、:风景湖泊的绿化【由市:城市园林《。绿化:管理机构管理; 】。 :。     (—二)单位自》建的公?园和:附属绿地的绿化【。由该单?。位,管理;?。。 ,。     (三!)单位?管界:内的风景林》地、防护绿地和责】任地段内《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!有关规定管》理;  【   (四)苗【圃、花圃、草—。圃等生产绿地由其】经营单位管理 】   《。  市城市园林绿化!行政:主管部门和绿—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!全,树木花草的栽培、养!护、修剪、防治病】虫害及绿化》设施等?管理制度 】 , 第二十七【条 : , 国家《保护:树木所有者和—管理:者的合法《权益种植树木的【收益和经批准砍伐后!的木:材归:所有者  】 ,。  树木所有权的】确认有法律、—行政法规规定—的按照法律、—行政:法规的规《定执行没有》。法律、行《政法规规定的按【下列规?定,确认   】  (一)园林、公!路、铁路、》农业、林业、水【利等:部门在其用地范围内!种植:和管:护的:树木归该部》门所有?; 《    《 (二)经》鉴定并由《市人民政府公布【的,古树名木属国—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!地的单位所有 【     【(,三,),单位在其管辖范围】和负责绿化的—居住区内投资—种植管护的树木【归,该单:位所有; 【     (—四)居民在庭院内】自费种植《和管护?的树木归《个,人所:。有; ?    — (五)组织公民】义务种植和管护【的树:木归土?地权:属单:位所有; —。     (六】)单位或个人投资兴!建的归投资者所【有认建、认养、认】管的按合同规—定确认 《 【第二十八条 】 城市?广场绿地、公园、】风景湖泊、》风景:林地及市政》。。工程配套绿地严禁】占用城市其他—绿化用地任》。何,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占用因城市规—划调整或者市级以】上重点工程》建设确需占用—城,市绿地的按照本规定!第十一?条规定办理所占用】的绿地面积由城市】园林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《。统一安排易地—绿化所?需费用?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!、法规另有规定的】从,。其规定 —     因—建设需要临时占【用绿地?的占用单《。位,应当报市城市绿【化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并?给予绿地权属—单位相应的补—偿,后方可占用》临,时,。占用:绿,地不得超《过建设工程》项目的建《设期限到期限必须归!还并负责恢》复绿:地, : 第二】十九条 【在公共绿地内开【设摊点举办文化、娱!乐、公益活动或举】行商品?。展销活动的》单位和?个人必须向该绿地】管理单位提》出,申请经市城》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!初,审报城市园林—绿化行政主》管部:门同意在指定的地点!和范:围内经营和》活动并遵守》公,共绿:地管理规定 【 —第三十条 【 严禁下》列损:害绿地和绿化—的行:。为 ?     (一】)刻:。。画树木、《攀折树枝、采摘【花朵:果,实;    ! (二)利用树【木、绿?篱、护栏等》牵,线挂灯、搭晒—衣物、牵拉》钢筋;?     】(三)在《草坪:、花:坛、绿篱、苗圃、草!圃、风景湖泊、【风景林?地等绿地内堆—物作业、《倾,倒垃:圾、排放污水—、停放车辆》、焚:烧物品、燃放—鞭炮、挖沙、—取土、采《石、放牧、打猎【;   【  (四)距草【。地、绿篱、》。花坛、行道》树干边缘1.5【。米内设置有》炉灶的摊点; 【     【(五)其他损毁【公共绿地和绿—化的行为 ! , , 第三十《一条: 在公园、风景!湖泊和风景林地及】其他外围《保,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!坏景观?、污染环境》、妨:碍游览的《建筑和设施》;已建的应逐—步整治装饰;新【。建、扩建、改—。建的应?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会同市【城市园?林绿:化行政?主管部门审批其【建筑高度、》体量、造型、色彩】等必:须与景观相》协调 】 第三十二条【 城市》内的树?木、绿篱《不论权?属禁止擅自砍伐或】移植因国《家建设或其他特【殊需要在按下—列权限?经批准后方》可砍伐或移植 【    —。 (一)一次一【。处,砍伐或者《移植乔木10株、】灌木10丛或者【绿,篱10米以下—的由:。市城市园《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批:准;   】 , (二?)超过第(》一)项规定限度一次!一处砍?伐或者移植》乔木100株、【灌木100丛或【者,。绿篱:100米以下的由】市城市园林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同意?报市人民政府批准;! ?     (三)超!过第(二)项—规,定限度的须报—经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批准 《   《  经批准砍伐树】木的建设单位应【。当对:树木:。所有者进行》补偿并按“伐—一栽三”的比—例就地补植》树木不?能就地补植的由市】城市园林绿化—行政主管《部,门统:。一安排易地补植所需!费,用,由建设单位承担 ! , , ? 第三?十三条 经—市城市园《林绿:。化,行政主?管部门鉴定符合下列!。条件之一的》树木其所有》者或者管理者应当】及时砍伐更新 【  《   (一)树木】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!法挽救或自然—枯死:的;    ! (二)《。树,木严重倾斜妨—碍交通、电》信或者危《及人身、建筑物及】其他设施安》全的;  】  : (三?)树龄、《树容已达到更新【期的 —    鉴定程【序和标准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执行》 — 第?三十四条 》 市城》市,园林绿?化管理机构应当【督,促树木管护单位加】强对植?物病虫害的》防治发生病虫—。害,时应当及《时组织进行治理【 :     市【城市:园,。林绿化管理机构应】当对单位绿化及【树,木更新改造》提供技术指》导 【 第三十五条【。 城市规【划行: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!定建筑红《线时:应当严?格保:护树木新建建—筑物和构《筑物:应当与树木主干【保持4?米以上的《距离保证树木—生,长不: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!者迁移树木的应【当,事先经市城市园林】绿化管理机构初【审报城市园》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再划定》建筑红线 】 第》三十六条 【 架空线路、—路灯照?明、地下管线与行道!树互有影响时—由管线管理》。单,。位,向市城市园林—绿,化管理机构提出【申请经批准并缴【纳,劳,务费后由市城市【园林绿化《管理机构按》照兼顾管线安全【和树木正常》生,长原则组织修—剪、砍伐、移植任】何单位不得》擅自修剪、砍伐【、移植 —     因发生】突发性?事故:或不:可抗拒力《造成树木倾斜—危及管线安全—时管线管理》部门可采取紧—急措:施处理但《应24小时内—到,城市园?林绿化?管理机构补办—。相关手续 — 第三】。十七条? 新建和—改建各种管线—时管线与行道树【的间距必《。。。须符合以下要—。求 《   ?  (一)一般地】下管线的外缘与树干!外,缘的距离不得少【于1米; 】    (二)电】线,杆、消防栓》。的外:缘与树干外》缘的距离不得少于】2米 ?     架】空的线?路与行?道,树并排的供》电线路距离》地,面高度不得低于【10米电信线路【不得:低于:7米 【 第三》十八条 百年】以上的大《树和稀有、》名贵树种以及—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!意义的树木为—古树名木必须重【点,保护不得损害、【砍,伐或:随意修剪市》城市园林绿化行【政,主管部门应》对古: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!标,记,划定保护范围加【强养护管《理生长在单》位或居民庭院—内的古树名木由【该单位或居民负责】。养护市城《市园:林绿化行政主—。管部门负责监—督和技术指导 】。 : 第三十九条! 境外的苗【木、花卉、种子和其!他绿化繁《殖物:种须经林业行政主管!。部,。门,。所属的植物检—疫机构检疫合格【后方可?引进 — 《第四十条 】市,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!。管部:门应当将城市维【护建设税、公用事】业附加费和城市【市政公用设施配套】费,中的绿化《资金以及依》法收取的其他费【用专户储存》用于城?市绿化建《设和维护《并接:受市财政、价格、】审计:部门的监督》检查 第四章】 : 法律责任 — 第:四十一条 》 城市园《林绿化工程的—施工:单位不?。具备资质的由—市,城,市园林绿化》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,停工:、限期改正或—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! , — 第四十《二条 违反本【规定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由市—城市园?林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给予处—罚, : ,     (一)】工,程建设?项目:附属绿化工程或者】城市公?共绿地、居住区绿】地、风景林地和【干道绿?化带:等绿化工程》设计方案未》经,批准或者未按照批】准的设?计方案施工》。的责令停止施—工限期?改正:或者采取其》它补救措施; ! ,    (二)经】批准临?时占用绿地》。、风景湖泊》、,风景林地造成损失】的应当负赔偿责任;!。。不按时归还的责令】限期归还、恢复原】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!米10元以上20】元以:下处以罚款; !     (三)】擅自占?用绿地、风景湖泊、!风景林地的》责令限期退还、恢复!。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!方米10元》以上20元以下处】以罚:款造成损失的应【当负赔偿责任—。;    】 (四)违反本规定!第三十条规定—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!。对个人处《以10元以上50元!以下的?罚款:对单:位处以10》0元以上《100?0元以下的》罚款造成《损失:的应当负赔偿责任;! ?     (—五)未经批准擅【自砍伐、移植和【非正常修剪》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!侵害赔偿损失—;并处?以赔:偿额2倍以上5倍】以下的罚《款;擅自砍伐、迁移!古树:名木或?者因养护《不善:致使古树名木受到】损伤:。或死:亡的并处以赔偿额7!倍以上10倍以下的!罚款;? ?     》(六)未经》。同意擅?自,在城市公共绿—地内开设《商业、服《务摊点?的责令限期迁出或】者拆除并可处50元!。以上1000元以】下的罚?款造:。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!责任对不服》从公共绿地管理单】位管理的商业—、服务摊《点给予?。警告并可以处50元!以,上5:00元以《下罚款?情节严重《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!。准文件?并可以?提请工商《行,。政管理部门吊销营】业执照?;,  》   ?(七)其他损毁公共!绿地和绿化设—施的按实《际价值?予以赔?偿并按?赔偿费的《。2倍处以罚款 !   ?  对?违,反前款规定的直【接责任人或单位负】责,人可由其《所,在,单位或其上级主管】机,关,。给予行?政处分 【    上》述行为违反治安【管理的?由公:安机:关依: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治?安管:理处罚?条例进行《处罚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》 第【四十三条 违】。反本:规定第三《十一条规定的—由市城市规划行【政主:管部门依法》处罚 — 第四十四条! 拒绝、》阻碍城市园林绿【化,行政主?管部门的《工,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!或者阻?挠城市园林绿—化行政主管部门组】织的绿化专》业单位代为绿化的由!公安:机关依法处理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— 第四!十五条 绿化、规!划等行政《主管部门《违反本规《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对单位主》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,给予行政处分;造成!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偿责任—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?责,任   【  (?一)擅自变更—城市绿化规》划、城市绿》。地系统规划的;【 ,  《   ?(二)违反本规定第!十三条规定的—标,准批准工程建设项】目的; 【    《(三)不按照—。规定督促有关单位】进行:绿,化、:养护或者《不组织绿化专业【单,位代为绿化的;【 ?   ?  :(四)?其他失职、渎职【的行为 —第五章 》附则 《第四:十六条 本规定所!称,的“:以,下”均不含本数“】以,上”:均含本数 !。 第四十七条】 各县(区)人】民政:府,所在地?的镇和其《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!范围内的绿化—参,。照本规定执行 ! 》第四十八条 】 本规定自二OO四!年六月?一日起施行 】  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