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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萍乡市城市园林!。绿化管理《规定 — 萍乡?市,人民政?府令第?21号 《 萍乡市城市园】林绿化管理规—定已经?2004年》4,月30日市人民【政府第20次常务】会,议审议?通过:现予公布自》2004年6—月1:。日,起施行 》 市 ? 长 】二○○四年五月【十七日 第—一,章 总则 — 第一?条 》为了发?展本:市城市园《林绿化事业、改善城!市生态?环境增进人民—身心健康《促进城市《现代化建设根据【国务院城市绿化【条例、?江西省?城市:绿化管?理办法及其》。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。、,规章:的规定参照省人大】常委会批《准的南昌市城市【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!,结:。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!市绿:化建设的通》知精神和本市—实际制?定本:规定: 【 ,第二条 本市城!市规划?区内的园林绿化规】划、建设、保护和】管理必须遵守本【规定 【。 第三条 !本规定所《称城市园林绿—化是指在城市规【划区内?。进行的?植树、种草、—栽花、育苗、园【林,设施建设及》其,管护等活动 【     本规定!所称城市《绿地包括《公园、广场、街【旁绿:地等公共绿地—、单:位附属绿地、居住区!。绿地、花《圃,、,草圃、苗《圃,等生产绿地、—防护绿地和风景【林地 ! ,第四条? 市《人民政府应当把【城市园林《绿化建?设纳入?本级国民《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计划按城市总体】规划确定的绿化规】划要求实行领导任】期绿化目标责任制】提,高城市绿地率—、,。绿,化覆盖率《增加人均公共绿地】面,积 》。 第》。五条 市城市园!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城市园》林绿化行政管—理工作市城市园林】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!责本市城市园林【绿化的规划、建设、!保护和管理工作 】     市城!市,规划、建设、—计划、财政、国土资!源、水务《等,部,门应:当按职责分》工做好城市园林绿】化工作? , , :    《。在城市规《划区内有关法律、法!规,规定由林业行政主】管部门管理的绿化】工作依照有关—法律法?规执行 ! 第六条 — 鼓励社》会团体?、企事业单位和【个人积极参与城市】园林绿化建设对在】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!做,出显著成绩的单位】。和,个人市人民》政府以及城》。市园林绿化行—政主:管部门应当给予【表彰和奖励 ! 第七条 ! 城:市,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!树和其它城市园【林绿化的义务各【。单位应当组织—职工参加《义务植树和绿化环境!的活动 》。     任何!单位和?个人都有保护树木】花草和绿化设—施的:责任对破坏或者损害!绿化的行为有权制】止和向?有关单位《举报;市城市园【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或:者其:它,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!破坏或者《损害绿?化的:行为应当及时查处】 , 第八!条 鼓励—和,加强城市园林绿化】科研设计工作推【广先进技术提高城】市园林绿化的—科学研究、设计【和,艺术水?。平加强城市》园林绿化法律、法】。规和科学知识的【宣传教育不断—提高市民爱绿护绿】意识 第二章【 规划和建设【 第九《条 ? 市城《市园:林绿化规《划由市人民政府组】织市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、—市城市园林绿—化,行,。政主管部门、—市林业行政主—管部门等共同编制】。依法报批并纳入【城市总体规划 【 【第十条 》 , :市城市规划行—政主:管部门?、市城市园林绿【化行政主管部—门应根?。据市城?市园:林绿化规划在—城市总体规划—批准后编制》萍乡市城《市绿地系统规划经】报市人民《政府批准《后予以公布并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备案 ! ,。 第十—。一条 ? 经《批准的萍乡市城市绿!。。。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!。和个:人不得擅自变—更确:需变更应当按—规划:编制程序报原批准】机关审批并报—原备:案机关?备案 — : 第十二条 】 市城市》园林绿化《管,理机:。构应当根据萍—乡市绿?。地系统规划建立并】严格实行城》市绿线管制制度明确!划,。定,。各类绿?地范围的控制线【严把绿?化用地审批关城市绿!线范:围内:的土地任何》单位和?个人不得占用、征用!和,损,毁,不得改作或》。变相改作他用—更不能用于经—营性开发建》设 【 第十三条 【 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!建设:项目的绿化用—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!面积的比《例应当符合下—列规定   !  :(一) 新建—居住区不低于—。30%其居住—人,口人均公共绿地面】积不少?于1平方米》。;  —。   (二》)工业企业、交通枢!。纽、:仓,储、商业中心不低】于25%《;   【  (三)产生有毒!有,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!等单位不《低于30《%,:并设立宽度不—。。低,于30?米的防护林》带; 》  :   ?(四)学校、医【院、:疗,(休)养院》。(所)、机关团【体、事业、公共【文,化设施、部队—等单位不低于35】%; — ,   (五》) 城市园林景观】。路不低于《3,0%城市主干道应达!20%以上次干道不!低于15% ! ,   属于老城【区,的可以对前》款规定?的指标适当》降低但最低不得【超过:5个百分《点  — ,  城市《内河:、湖等水体岸—边应: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!。应当:逐步建成《河滨公园、湖滨公园! :     生产绿!地面积?占城市建成》区总面积比例不【。。低于:。2% — , 第十》四条 —单位和?居住:。区,现有绿地低》于本:规定第十三》。条规定的《标准尚有空地可【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!市城市园林绿化【行政:主管部门限期绿化通!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!绿化逾期不》绿,化的由市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组织》。绿化专业单位代【为,绿化所?需费用由逾》期不绿化者支付【 : 《 第十五》条, 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《工程建设项》目在办理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时市城市!规划行政《主管:部门会同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!第十三条的规定划定!规划绿线建设单位】应当按照规划绿【线的:要求编?制附属绿化工程设】计方案工程》建,。设项目的附属—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!照,基本:。建设程序审批—时必须有市城—。市园林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参加审查否则城【。。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?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 ,  《   公园、游园、!绿化广场《、风景?林地: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!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!化管理机构》初,审报城市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同意 !。    建设单【位必:。须按照?批准的绿化工程设】计方:案进行施工;—如确:需改变必《须,经原批?准机关?批准 — : 第十六条 【 工程建设项目的!附属绿化工程除因】季节原?因可延期《至主:体工程竣工后的第】一个绿化季节—。竣工:外均应当与主—体工:程同时规划、—同,时设:计、同时《竣工、同《时验收 — , 第十—七条 工【程竣工后《。由市城市园林—绿化行政主管—。部门:按批:准的绿化工程设【计方:案验收验收合—格,后方可交付使—。用对:。未按批准的规—划设计方案完成绿】化的市城《市园林绿化行—政,。主,管部门应当责令其】限期完成;逾期【仍不能完成》的由市城市》园林绿化《。。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绿化专业单—位进:。行绿化所需》绿化:费用由建设单位承】担 : — 第十?八条 工程建!设项目绿化》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!三条规定标准又确】需建设或占》用绿地建设》的经市城市园—林绿化管理机—构初审报市城市园林!绿,化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核后报市人—民,政府批准《所缺的绿《化用地面积由—市城市?园,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。统一组织《在城市规划区的公】共地:段进行易地绿—化所需费用》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!标准由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核定后—另行下发《 第!十,九条 《 : ,因特殊原因需—占用绿地占》用,面积:在1:00: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!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!政主管部门》审批;超过100】0平:。方米的必《须报市人民政府【审批;超过5—000平方米的必】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审批经批—准占用?绿地的单位》应按规定补建绿地】不,能补建?的按:本规定?第十八条办理— — 第二十条 ! ,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!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!绿化经?费在城市《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】设施配套费中提取】的绿化费比》。例应不低于15% !    —。 国家机关》、社:会团体、《学校以及《其他企业《事业单位在》本,。单位用地范围—。内进行绿《化,所需的费用由—本单:位承担;《居住:区绿化所需的费用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! — 第二十一—。条 城市供】电、电信、》供水、排水、煤气管!道线网、主次干道】等市政建设》项目的?规划审批、方案审】定、选址定点要【充分:考虑城市园林绿化】的规划、建设、【保护和管理凡—涉及影响《城市园?林绿化的建设项目】不予批准;确需建设!的须经市城市园【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,审查报城市》人民政府批准方能】实施 《 第二十!二条 《 , 城市绿化的规划】设计和施工应当委】托具有城《市园林绿化》规划设计、施—。工相应?。。资质的单位承担【并严格执行技术【规范保证《质量 》     城市绿化!工,程设:计和:施工单?位,的资质由市城市【园林绿化《行政: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管理》 ? , ,   外市》。施,工单位?到本市参与》投标承包《园林绿化工程的【,应告知市城市【园林绿化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园:林绿化工程应—采取招、投标制由】市城市园《林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?负责园林绿》化,工程招、《投标:的监督、管理;属于!政府采购范围的按中!华人民?共和国采购法—。执行 【 第二十三【条 城市【园林绿化应》当统一规划因地制】宜突出科学性和艺】术,性体现民族》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植!树造景为主选用适】合本市自然条件的树!木花草并适当配置】泉、石、《雕,。塑等景物公共绿地】和,单位附属绿》地内的植物种植【。面积不得少于陆【地总面?积的8?0%园林建筑用地】面积不得超过陆地】总面积?的3% 《      ! 第二十四条 】 : 在城市给》排水设施建设中【应当安排绿》化用:水的管网和设施【 第【二十五条 城!市,人民政府应当—鼓励单位和个—。人,以投资、捐资、认】建、认养、认—管等形式兴建—、养护公《共,绿地、生产绿地、古!树名木?及行道?树引导和组织群【众兴建纪《念林、种植》纪念树 》第三章? 保护《和管理? 第二十六条 ! 城市绿化【按照下列分》工进行管《理 :    — (一)市规划【区内:的公:共绿地?、,行道树?、干道?绿化带、风景湖泊的!绿化由市城市园林绿!化管理机构管理;】。。   —  (二《)单位自建的公【园,和附属?绿,地的绿化《由该单位管》理; 》    《。 ,(三)单位管界内的!风景林地、防护绿】地和责?任地段?。内的绿化《由,该单:位按照有关规定【管理; 《 ,  ?   (《四,。)苗圃、花》。圃、草圃《等生产绿地由其【经营单位管理—  》   市城》市园林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!单位要建立健—全树木花草的栽【培、养?护、修剪《、防治病虫害及绿化!设施等管理制—。度 : :。 《 第二?。十七条 国家!保护树木所有者和】管理者的《合法权益种植树【木的收益和经批准】砍伐:后,的木:材归所?有者 —  : , 树木所有权的确认!有法律、行》政,法规规定的按照【法律、行《政法规的规定—执行没?有,法律、?行政法规规定—的按:下,列规定确认 — ?。   ? (一)园林、公路!。、铁路?、农业、林业—、水利等部门—在其用地《。范围内种植》和管:护的树木归该部门所!有; —   ? (二)经》鉴定并由市人民【政府:公,布,的古树?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!归,其生存地的单位所有! 《    (三)单】位在其管《。辖,范围和负责绿—化的居?住区内投资》种植管?。护的树木归》该,单位所有; 【 :  :  :(四)居民》在庭院内《自费种植《和管护的《树木归个人》所有; 《  《   (五)组织公!。民义务种植》和管护的树木—归土地?权,属单位所有; !   ?  (?六)单位或个人投资!兴建的归《投资者所有》认建:、认养、认管的按合!同规定确认 — 》 第二十八条【 城市广【场绿地、公园、风景!湖泊、风景林地及】市政工程配套绿地严!禁,占用:城市其他绿化用地】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!因城市规划调整或】者市级以上》重点工程建设确需】占用城市绿》地的按照本规定【第十一?。条规定?办理所占《。用的绿地面积—。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《统一安排《易地绿化所需—费,用由:建设单?位承担法律、法【。规另有?规定的从其规定 !     因建设!需要临时占用—绿地的占用单位【应当报市城》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审》查并给予绿地权属】单位相应的补偿后】方可占用临时占【用绿:地不得?超过建?设工程项《目的建设期》限到期限必须归还】并负:。责恢复绿地》 第!二十九条 》 在公》共绿地内开设摊点】举办文化、娱乐【、公益活动或举行】商品展销活》动的单位《和个:人必须向该绿地管理!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!市园林绿《化管理机构初—审报城市园林绿化行!政主管部门》同意在指定的—地点和范围内经营和!活动并遵守公共绿】地管理规定 ! 第三十【条 《 严禁下列损【害绿地和绿化—的行:为    】 (一)刻画树木】、攀折树枝》。、采摘花朵果实; ! ,  ?。  : (:。二)利用树木、【绿篱、?。护栏等牵线挂灯、搭!晒衣物、牵拉钢筋】。;, ?     (三)】在草坪、花坛、绿】篱、:苗圃、草圃》、风景湖《泊、风景林地等绿】地内堆物作业、【倾倒垃圾、》。排放:污水、?停,放车:辆、焚烧物品、燃放!鞭炮、?。挖沙、取土、采石】、放牧?、打猎;《 《 ,   (四)—距草地、绿篱、花坛!、行:道树干?边缘1.5米内设置!有炉灶的摊点;【 :     (五】)其他损毁公共绿】地,和绿化的行为 【 : 《 第三十一条 【 在公《园、风景湖》泊和:风,景林:地,及其他外围》保护地?带内不得建设破坏】景观、污染环境、妨!碍,游览的建筑和设施】;已建的应逐步整】。。。治装饰;新》建、扩建、》改建的应报经—市,城市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。会同:市城市园《。林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审批—其,建,筑高度、体》量、造型、色彩等】必须与景观相协调】 : 第三十!二条 《 城市内的》树木:、绿:篱不论?权属禁止擅自—砍伐:或,移植因?国,家,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!在按:下列权限经批准后】方可砍伐或移植 】   》  :(一)一次一—处砍:伐或者移《植乔木10》株、灌木1》。0丛或者绿篱—10:米以下的由市—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:部门批准; 【  ?   ?(二)超过第(一)!项规定限度一—次,一处砍伐或者—移植乔木《100?株、灌?木10?0丛或者绿》篱100米以下的由!市城市园林绿化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审查同?。意报:市人民政府批准;】 :    》 (三?),超过第(二》)项规定限度的【须报经?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批准 《   》  经批准砍伐树木!的建设单位应—当对树木所有者【。进行补偿《。并按“伐一栽三”】的,比例就?地,补植:树木不?能,就地补植的由市城】市园林?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统一安排》易地补植所需费【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!。 : , ?。 第三十三条 经!市,。城,市园林?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!定符合下列条件【之一的树木其所【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!及时砍伐更新 【 ?    (一)【树木发生严重病【虫害已无法挽救或】自然枯?死的; — , ,   (二)树【木,严重倾斜妨》碍交通、电信或者危!及人身?、建筑物《及其他设施安全的】;    】 ,(三)树龄、—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! 《   ? 鉴定程序和标准】按照:国家有关规定执【行, :。 —第三十四条 【 市城《市园林?绿化管理机》构应当?督促树木《管护单位加》强对植物病虫—害的防治发生病虫害!时应当及时组—织进行?治理:     】市,城市园?林绿:化管理机《。构应当对单位绿【化及树木更》新改造?提供技术《指导 【。 第三十五条】 城》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在审批划《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!格保护树木新建【建,筑物和构筑物—应当与树木》主干保持《4米以?上的距离保证树木】。生长不受影》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!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!市城: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!初审报城《市园:林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同意》再划:定建筑红《。线 ?。 》 第三十《六条 ? : 架空线路、—路灯:照明、地下管—线与行道树互有【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!。位,。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!理机:构提出申请经—批准并?缴纳劳务费后—。由市城?市园林?绿化管理《机构按照兼顾管线】安全和树木》。正常生长原》则组:织修剪、砍伐、移】植任:。何单:。位不得擅《自修剪、砍》伐、移植 —    》 ,因,发,生突发性事故—或不可抗拒》力造成?树木倾斜危及管【线安全时管线管理部!门可采取紧急措施处!。理但应24小时内】到城市园林》。绿化管理机构补办相!关,手续 》 《 第三十七条—。 新建》和改建各种管—线时管线与行道树的!间距必?须符合以下要求【 ?    《 (一)《一般地下管线的【外缘与树干外缘【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!;   【  (二《)电:线杆、消防栓—的外缘与树》干外:缘的距离不》得少于?2米   】  架空的线路与行!道树并排的供电【线路距离地面高度】不得低于10—米电信线路不得低于!7米 【 第三十八【条 百年以上】的大:树和稀有、名贵树种!以及具有历史价【值和纪念意》义的树木为古树【名木必须重》点,保护不得损害、砍伐!或随:意修剪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?政主:。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!。建立:档案设立标记划定保!护范围?加强养?护管:理生长?在单位或《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!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!责,养护市城市园林【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监督和技术【指导: ? 第三十九!条 境外—的苗木、花卉—、,种子和其他绿化繁】殖物种须经林业行政!主管部?。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!构,检疫合格后方可【引进 ? ? ,。 第四十条 】。 市城市园【林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将—城市维护建》设税、?公用事业《附加费和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】配套费中的绿化资金!以及依法收取的其】他费用专《户储存用于城市绿化!建设和维护》并接:受,市财政、价格、审计!部门的监《督检查? 第四章— ?法律责任 第【四,十一:条 城市》园林绿?化工程的《施,工单位不具》备,资质的由市》城市园林绿化行【。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!。、,限,期改正或者采—取其他补救措施【 — , ,第四十?二条 违反本规】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。市城市园《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给予处罚》 ?     (一)】工程建设项目附【属绿化?工程或者《城市:公共绿地、》居住区绿《。地、: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!带等绿?化工程设计方案未】经批准或者未按【照批准?。的设计方《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!工限期改《正,。或者:采取其它补救措【施;  【   (二》),经批准临《时占:。用绿地、风景—湖泊:。、风景?林地造成损失的应当!负赔偿责任;不【按时归还的责令【限期归还、恢复原状!并可按每日每—平方米10》元以上20元以【下处以罚款》;  —   (三)—擅自占用绿》地、风景湖泊、【风景林地的责令限】期退还?、恢复原状》并可按每日》。每平方米《。10元以上20元以!下处以罚款造—成损失的应》。当,。负赔偿责任; 】 :    (四)【违反:本规定?第三十?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!害并可对个人处以1!。0元以上50元以】。下的罚款对单—位,处以100元以【上100《0元以下的罚款【造成损失的应—当负赔?偿责任; — ,。     (五【)未经批准擅自砍】伐、移植和非正常修!剪城市树木的责【。令,停止:。侵害赔偿损失—;并处以《赔偿额2倍以—上5倍以下》的罚款;擅自砍伐】、迁移古树名木或】者因养?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!受到:损伤或?死亡:的并处以赔》偿额7倍以上10】倍以下的罚款; 】  《   (六》)未经同意擅自在】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!商业、服务摊点【的责令限期迁—出或:。者拆:除并可处《50元以上1000!。。元以下?的罚款造成损失的】应当负赔偿》责任对?不,服从公共绿地管【理单位管理的商业】、服务?摊点给予《警告并?可,以处:50元以上500】。元以下罚款情节【严重的?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!文件并可《以提请工商行—政管: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!; 《   ?  (七)其他损毁!公,共绿地和《绿化设施的》按实际价值予以赔】偿并按赔偿》费,的2:倍处以罚款》     】对违反前款规定【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!负,责人可由其所在【。。单位或其上级主管】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!  《   上述行为违反!治,安管理的由公安【机关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国治安管】理处罚条例》进行处罚;》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:。究刑事?责任 【 , 第四十三条 】 违反《本规定第三》十一:条规定的由市城【市,。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依:法,处罚 》 ? , ,第四十四条 — 拒绝、阻》碍城市园林绿化行政!主管部?门的工作人员依【法执:行公务或《者阻挠城市》园林:绿化:行政主管《部门组织的绿—。化专:业单位代为绿化的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!;构:成,。犯罪的依法》。追究刑事责任— : 第四】十五条? 绿化、规—划等行政主管部门】违反本规定有—下列行为之一—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!其,他直: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行政《处分;造成损失的】依,法承:担赔偿责任;—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【   ? (:一)擅?自变更城市绿化【规,划,、城市绿地系统【规划的; 】   ? (二)违反本规定!第十三?条规:定的标准批》。。准工程?建,设项目的; !。   ? (三)不按照规】定督促有关单位进】行绿:。化、:养护或者不组织绿】化专业单位》代为绿化《的;  【   (四)—其他失职、》渎职的行为 — 第五章》 附则 第四】十六条 本规【定所称?的“以下”均不含】。本数:“以上”均》含,本数 【 :。 第四十七条 【 各县(区)人民政!府,所在地的《镇和其他建制镇城】市规划区范围内【的,绿化参照本规—定执行 《 , 第四十!八条 《 本规定自二OO!四年:六月一日起》施行:  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