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萍【乡市:城市园林《绿,化管理?规定: 《 ,萍乡市人民》政府:令第21号 】萍乡市?城市园林绿》化管理?规定已?经2004年4月3!0日市人民政府第2!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!过,现予公?布自2?00:4,年,6月1日起施—行 :。 市 长 】 : 二○○》四,年五:月十七日 第一】章 总则 —。 第一条《 《为了发展本市城【市园林绿《化事业、改善城【市生: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!健康:促进城市现代化建】设根据国务》院城:市,绿化条?例、江西省城市绿】化管:理办法及其他有【关法:律、法规、规章【的规定参《照省人大常》委会批准的》南,昌市:城市绿化管》理,规,定修正案,结—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!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!。神和本市实际—制定本规《定 】 第:二条 本市城】市规划区《内的:园林绿化《规划、建《。设、保?。护和管?理必须遵守本—规定 ? , 第【三条 本规定所!。称城市园林绿化【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!进行的植《树、种草《。、栽花、育》苗、园?林,设施:建设及?其管护等活》动  —。  : 本规定所称城【市绿地包括公园、】广场、街旁绿地等】公共:。绿地、单位附属绿地!、居住区绿地、【花圃、草圃》、苗圃等生产绿【地、防?护绿地和《风,景林地 》 第四】条 市人—民政: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!化建设纳《入本级国民经—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】按,城,市总:体规划确定的绿化规!划要求实行领导任】期绿化目标责任【制提高城市》绿地率?。、,绿化覆盖率增加人】均公共?绿地面?积 【 第五条》 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城市】园林绿化行政管【。理工作?市城:市园:林,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】。负责本市城》市园林绿化》。的规划?、,。建,。设、保护和管—理工作 —     市城市】规划、建《设、:计划、财《政、国?土资源、水》务等部门应》当按职责《。分工做好城市园林】绿化工作 【  :   在城市规划】区内有关法律、【法,规规定由林业行【政主管部门》管理的绿化》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!规执行 !。 第六条 鼓!励社会团体、企事业!单位和个人积极【。参与城市园林绿化】。建设对在城市园林】绿化工作中做出【显著:成绩:的单位和个人市【人民政府以及城市】园,林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应《当给予表《彰和奖励 — 第七条! 城市公民【应当依法履行—植树和其它城—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各!。单位:应当:组织职工参加—义务:植树:和绿化环《境的活动《 》。    任何单【位和个人都》有保护树木花草和绿!化设施的《责任对破坏》或者损?害绿化的行》为有权制《止和向有关单位【举报;市城市园【林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或者其它—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!破坏或?者损害绿化的—。行为应当及时查【处 : 第八!条 鼓励—和加:强城市?园林绿化《科研设计工作推广先!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!绿化的科《学研究、设计和艺】术,水平加强城市园【林绿化法律、—法规:和科学知识的宣传】教育不断提高—市民爱绿护绿—意,识 第二章— 规划和建—设 第九条 ! 市城市园林绿化规!划由:市人民?政府:组织市城市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、市城市!园林:绿化行政《主管:部门、市林业行政】。主,管部门等《共,同编制依《法报批并纳入城市总!体规划 】 ?。第十条 市!城市规划行》。政主管部《门、市城《市园林绿化行政【主,管部门应《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!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!批准后?编,制萍乡市城市绿地系!统规划经《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后予?以公布并报市人【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!案 《 》第十一条 【 经批准的》萍,。。乡市城市绿》地,系,统规划?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擅自变更【确需变更应当按【规划编制程》序报原批准机关【审批并?报原备案机关备案】 【 第十二条 】 市城市《园林绿化管理—机构应当《根据萍?乡市绿地《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!实行城市绿线—管,制制度明确划定【各类绿地范围的【控制线严把绿化【用地审批关城市【绿线范围内的土【地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占用、征用和损!毁不得改作》或变:。相改作他用更不能】用于经营《性开发建《设 :。 ? 第》十三条? 》新建、改《建、扩?建工程建设项目【的绿化用《地所占该项》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!应当符?合下列规定》    【。 (一?), 新:建居住?区不低于30%其居!住人口人均公共【绿地面积《不少于?1平方米;》     (!二)工业企业、交通!枢纽、仓储、商业】中心不低于25%;! 《   ? (三)产生有毒有!害气:体及污染《的工:厂等单位不低—于,30%,并设立【。宽度不低《于3:0米的防护林带【。; : :     (四)】学校、?医院、?疗,(休)养院》(所)、机关团体】、事业、公共文化设!施、部队等单—位,不低于3《5%; 《    — (五) 城市园林!景观路不低于30%!城市主干《道应达20%—以上次干道》不低于?15:。% 》    属于—老城区的可以对前款!规定:的,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!不得超过5个—。百分点 【 ,  : 城市内河、—湖,等,水体岸边应当进【行绿化重点地—段应当逐步》建成河滨公园、【湖滨公园《  》   生《产绿:地,。面积占城市建成【。区,总面积比例不低于】2% — 第十四条】 单位—和居住?区现有绿地低于本】规定:第十三条规定—的,标准尚?。。有空地可以绿—化的:应当自接到市城市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限期绿化通知之日!起一:年内进行绿化逾【期不绿化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】化,行政主管部门组【。织绿化专业单位代】为绿化所需费用由逾!期不绿化者支付【 — :第十五条《 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工《。程建设项目在办【理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时?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按照本规】定第十三条的规定】划定规划《绿线建设单》位应:当按照规《划绿线的要求—编制附属绿化工【程设计?方案工程建》设项目?的附:属绿化工程设计【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!序审批时必》须有:市城市园林绿—化行政主管部门参】加审查否则城市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不得发?。放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《    【 公园、《游园、绿化广—。场、风景林地等绿化!工程设计《方案应当《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!理机构初《审报城?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 —    《建设单位必》须按照批准》的绿化工程设—计,方,案进行?。施工;如确需改变】必须:经,原批准机关》批准 《 《 , 第十六《条 : 工程建》设项目的《附属绿化工程除【因季:。节原因可延期至主】体工程竣工后的第】一个绿化季节竣工】外均应当与主—体工程同时规划、】同时设计、同时竣】。工、同时《验收 【 第《。十七条 工程!竣工后由市城市园】。林绿化?。行政主管部门—按批:准的绿化工程设【计方案验收》验收合格后》方可交付《使用对?。未按批准的》规划设计《方案:完成绿化的市城市园!林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!期完成;逾期仍不】能,完成的?由市城市《园林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组织绿—化专业单位进行绿】化所需绿化》费用由?建设单位《承担 ! 第十八《条 《 工程建设项目【绿化用地《面积达不到》第十三条规定—标,准,又,确需建设或占用绿地!建设:。的经市城市园—林绿化管理》机构初审《报市城市园》林绿化行政主管【部,门审核后《报市人民政府—批,准所缺的绿化用【地面积由市城市园】林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】在城市规划》区的公?共地段?进行易地绿化—所需:费,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费!用标:准由价格行》。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另!行下发 》 —第十九条 !因特殊原因需占用】。绿地占用面积在1】000平方》。米以内的必须—经,市城市园林绿—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;超过?1,。000平《方米的必须报市人】民政府审批;超过】5000平方米的】必须报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审—批经:批准占用绿》。地的:单位应按规定补建】绿地不能《补建的按本规定第十!八条办理 【 ? 第二十条 】 , 市人民《政府应当《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!。城,市绿化经费》在城市维护》费和:市政:公用设施配套费中】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!不低于15% 【     国】家机关、《社会团体、学校以及!其他企业事》业单:位在本单位用—。地范围内《进行绿化所需的【费用由?本单位?承担;?居,住区绿化所需的费用!由开发建设单—位承:担 《 》第二:十一:条 : 城市》供电、电《信、供水、排水、】煤气:管道线网、主次干道!等市:政建:设项:目的规划审批—、方案审《定、选址定点要充】分考虑?城市园林绿化的【规,划、建设、保护【和管理凡涉及影响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】设项目不予批准【;,确需:建设的须《经市城?市,园,林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!人民:政府批准方能实施 ! : 第二【十二条 — 城市绿化的—规划设计和施—工应当委托》具有:。城,市园:林绿:化规划设《计、施工相应资【质,。的单位承担并严格】执行技术《。规范保?证质量 【    城市绿化】工程设计《和施工单位》的资质由市城市园】林,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!照国家有关规定管】理, ?     外市【施工单位到本—市参与投标承包园林!绿化工程的,应告知!市城: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园林绿化工程】应采取招、投标制】由市:城市园林绿化—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园林】绿化工程招、投【标的监督、管理【;属于政府》采购范围《的按中华人民—共和国采购》法执:行 ? : 第二—十三条 》 城市园林—绿化应当《统,一规划因地制宜突】出科:学性和艺术性体【现民族风《格和地方特色—以植树造景为—。主选用适合本—市自然?条件的树木花—草并:适当配置《泉、石、《雕,塑等:。景物:公共绿?地,和单位附属绿地内的!植,物种植面积不—得少于陆地总面积的!80%园《林建筑用《地面积不《得超过陆地总—面积的3% 】。 ,。   ?  《 ,第,二十四条 —。 在城市给排【。水设施建设中—应当安排绿化用【。水的管网《和设施 !第二:十五:。条,。 : 城市《人,民政府应当》鼓励单位和》。个,人以:投资、?。捐,。资、:认建、认养、—认,管等形式兴》建、养护公共绿地、!生产绿地、古树名木!及行道?。树引导和组》织群众兴建纪念林、!种植纪念《树 ?第三章 《 ,。保护:。和,管,理 第《二十六条《 城市【绿化按照下列分【工进行管理 —     (一!)市规划区内的公】共绿地、行道树、干!道,绿化带、风景湖泊的!绿化由?市城市园林绿化【管理机构管理—;    】 (二)单位—自建的公园》和附属绿《地的:绿化由?该单:位管理?;  —。   (三》)单位?管界内的风景林地、!防护绿地和责任地】。段内的绿《化由该单位按照有关!规定管理; !  : , (四)苗圃、花】圃、草圃等生产【绿地由其经》营单位管《理    】 市城市园》林绿化行政主—。。管部:门,和绿:化管:理单位要建立健【全树木花《草的栽培、养护、】修剪、防治病—虫害及绿化设—。施等管理制度— 第!二十七条 】国家保护树木所【有者和?管理:者的合法《权益种植树木的【。收益和经批准砍【伐后的木材》归,。所,有者 》     树木【。。所,有权的确认》有法律、行政法【规规定的按照法【律、:行政:法规的规《定执行没有法律、行!政法规?规,定的:按下列规《定,确认  【  : (一)园林、公】路、铁路、农—业、:。。林,业,、水利?等部门在其用地范】围内种植和管—护的:树木归该部》。。。门所有; —     (二)!经鉴定?并由市人民政府公】布的古树名》木,属国家?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!的单位所有 —   》  :(三)?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和!负责绿?化的居住《区内投资种植—管护的树木归—该单位所有; 【     (四!),居民在庭院》内自费?种植和管护的树【。木归个人所有; 】     (五!),组织公民义务种植和!管,护的树木归土地权属!单位所有; 【   《  (六)单位或个!人投:资兴建的《归投:。资者所?有认:建,、认养、认》管的按合同规—定确认 》 《 第二十八条 】 城市广场【绿,。地、公?园、风景湖泊、风景!林地及市政工—程配套绿地严禁【占,用城市其他绿化用地!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?得擅:自占用?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!市级以上重》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!城市绿?地的按照本规定【第十一条规定办【理所占用的绿地面】积由城市园林绿化】行政主管《部门统一安排易【地绿化所需费用由】建设:单位承担法律—、法:规另有规《定的从其规定 【    — 因建设需要临时】占用绿地的占用【单位应?当,报,市城市绿化行政主】管,部门审查并给—予,绿地: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!后方:。可占用临时占—用,。绿地不得超过—建设工程《项目的建设期限【到期:限,必须归还并负责恢】复绿地 【 第》。二十九?条 《 ,。在公共?绿地内开《设摊点?举办文化《、娱:乐、公益活动—或举行商品展—销活动的单位和个】人必:须向该绿地管理【单位提出申请经【市城市园林绿化【管理机构初审报【城市园林绿化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同意在指定的地】点和范围内》经营和活《。动并遵守公共绿【地管:理规定 ! 第三十条 】 严禁下列【损害绿地《和绿化的《行为    ! (一)刻画树木、!攀折树枝、采摘【花,朵果实; 】   ?。 (二)利》用树木、绿篱、【护栏等牵线挂灯、】搭晒衣物、牵—拉钢筋; 】    (三)【。在草坪、花》坛,、绿篱、《苗圃、草圃、—。风景湖泊、》风景林?地等:绿地:内堆物作业、倾【倒垃圾、《排放污水、停放车】辆、焚?烧物品?、燃放鞭炮、挖【沙、取土《、采石、放》牧、打猎; —     (四!)距草地、绿篱、】花坛、行道树干【边缘1.5米—。。内设置有炉灶的摊点!; ?     —(,五)其他损毁公共】绿地和绿化的—行,为 【 第三十一条【。 : ,在公园、《风,景湖泊和风景—林地及其他外围保护!。地带内不得建设【破坏景观、污—染环境、妨碍游览的!建筑和设施;已【建的应逐步整治装饰!。;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的应报经市城】市规划?行政:。主管部门会同市城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:审批其建筑高度、】。体量、?造型、色彩等—必须与景观相协【调 】 第:三十二?条 城》市内的树木》、绿篱不论权—属,禁止擅?。自砍伐或移植—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特!殊需要在《按下列权限经批准后!方可砍伐或移植 !     (【。一)一次一处砍伐或!者,移植乔?。木10?株、灌木10丛或者!绿篱1?0米以下的》由市城市《园,林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批准; 【     (二【)超过第《。(,一)项规《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!或,者移植乔木100】株、灌?木,100丛《或,者绿篱100米以】下的由市城市—园林绿化行政—主,管部门审《查同意报市人民【。政府批准; !  :  :(三)超过第(二】)项规定限度的须报!。经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批准    ! 经批准砍伐树木】的建设单位应当对】树,木所有者《进行补偿并按“【伐一栽?三”的比例》就地补植树》木不能就地补—植的由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!一安排易地补植所需!费用由建设单位承】担 】 第三十三条— 经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主管—部,门,鉴定符合下列—条件:之一:的,树木其所有者—或,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砍!伐更新 》    》 (一)树》。。木发生严重病虫【害已无法挽》救或:。自然枯死的》;     !。(二)?树木严重《。。倾斜妨碍交》通、电信或》者危及人身、建筑】。物,及其他?设施安全的》。; :     (三!)树龄、树》容已达到更新期【的  —   鉴定》程序和标准按照【国家有关规》定执:行 】 第三十四条 】。。 市城市》园林绿化管理机构】应当:督促树木《管护单位加》强对植物病虫害【的,防治发生病虫害时应!当及时组织进—行治理  】   市城市园【林绿化管理》机,构应当对单位绿【化及树木更》新改造提供技术指】。导 【 , 第三十五条 ! 城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】。批划:定建筑红线时应【当严格保护》树木新建《建筑物和构筑物【应当与树《木主干保持4米【以上的距离》保证树木生长—。。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!或者迁移树木的【应当事先经》市城市园林绿—化管理机构》初审报城市》园林绿?。化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同意再划定建【筑红:线 》 第三十六】条 : 架空线—路、:。路灯照明、地—。下管线与《行道树互有影—响时由管线管理【单位向市城市园林绿!化管理机构提—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!劳务费?后由市?城市园林《绿化管理机构按照兼!顾管线?。安全和树木》。正常生长原则组【织修剪、砍伐、【移植:任何单位《不得:擅自修剪、砍—伐、移植 —   《  :。因发生突《发性事故或》。不可抗拒力造—成树木倾斜》危及管线安全时【管线管理《部门可采《。取紧急措施处理但应!24小时内到—城市园?。林绿化管理机—构补办相关手续 ! —第三:十七条 新建和!改建各种管线—时管线与行道—树的间距必须符【合以下要求 【     —(一)一《般,地下管线《的外缘与《树干外缘的距离不】得少于1米; 】。   《  (二)电线杆、!消防栓的《外缘与树干外—缘的距离《。不得少于2米 !     架空【的线路与行道树并】排的供电线路距【离地面高《度不得低于10米】。电信线路不》得低于7《米 《 第三【十八条 —百年以上《的大树和稀》有、名?贵树种以及具—有历史价值和纪念】意义的树木》为古:树名木必须重点【保护不得损害、砍】伐或随意修》剪市城市《园,林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对古树名木—建立档案设立标记划!定保护范围》加强养护管理—生长在单位或居民】庭院内?的,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!居民负责养护—市城市园林》绿,化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监:督和技术指导 ! 第—三,十九条 境外的!苗木、花卉、—种子和其他绿化【繁殖物种须经林【业行政?主管:部门所属的植—物检疫机构检疫合】格,后方可引进 】 《 第四十条 【 , 市城?市园:林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当将城市维护建】设,。。税、公用事业附加】费和城市市》政公用?设施配套费》中的绿化资》金以及依法收取的其!他费用专户储存用】于城市绿《化建设和维护并接受!市财政?、价格?、,审计部门的监督【检查 》第四章 法律】责任 《第四十一条》 :城市园林《绿化工?程的施工单位—不具备资《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!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停工、限《期改正或者采取【其他补?救措:施 《 《 第四十《二条 违反本【规定有下列情—。形,。之一的?由市: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部?门给予处罚 】   ? , (一)工》程,建设项目附属—绿化工程《或者城市公共绿【地、居住《区绿:地、风景林地和干】道绿化带等》绿化工程设计方【案未经批准或者【未按照?批准的?设计方案施工—的责令停《。止施工限期改正或】者采取其它》补救措施;》     (!二)经批准》临时占用绿地、风景!湖泊、风景》林地造成《损失的应当负—赔偿责任《;不按时归还的【。责令:限期归还《。、恢复原《状并可?按每日?每平方米《10元以上20元】以下处以罚款; 】 ?    (三—)擅自占用绿地、】风,景湖泊、风景—林地的责令限期退】还、恢复原状并可按!每日每平方米10】元以上20元以【下处以罚款造成损】失的应当《负赔偿责任; 】 ,。     (四【)违反?本规定?第三十条规定—的责令停止》侵害并可对》个,人处以10元以【上5:0元以下的罚款【对单:位处以10》0,元以上100—0元:。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!的应:当负赔偿责任—; :   》  (五)未经批准!擅自砍伐、移—植和非正常修剪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】。止侵害赔偿》损失;并处以—赔偿额2倍以上5倍!以下的罚款;—擅自:砍伐:、,迁移古?树名木?。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!古树名木受到损【伤或死亡的并处以】赔偿:额7倍以上10【倍以下的罚》款; ? ,     (六)!。未经同意擅自在【城市公?共绿地内开》设商业、服务—摊点的责令限期迁】出或:者拆:除并可处50元以上!1000元》以下的罚款造成【损失的应当负赔【偿责任对不》服从公共绿地管【理单位管理》的商业、服务摊点给!予警告并《可以处50元以【上500元以—下罚款情《。节严重的《取消其设点申请【批准文?件并:可,以,提请工?商行政?管理部门吊》销营业执照; !     (—七)其他《损毁公共绿地和绿】化设施的按实际【价值予?以赔:。偿并:按赔偿费的2倍【。处以罚款  !  : 对违反前款规定】的直接责任》人或单?位负责?。人可由?其所在?单位:或其上级主管机【关给予行政处—分  —   上述行为违反!治安管理的由—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!。民共和?国治安管理》处罚条例进行—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? 》第,四十:三条 违反【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!定,的由市城市规划【行政主?管部门依法》处罚 ! 第四十《。四条: 拒绝、阻碍城市!园林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的工作人员】依法执行公务或【者,。。阻挠城?市,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组织的绿化专业】单位代为绿化的由】公,安机关依《法处: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, , , 第四】十五:条 ?绿,化、规划等行—政,主,管部门违反》本规定有下列行为】之一:的对单位主管人【员和: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《。政处:分;造成损》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【。  ? ,  (?一)擅自变更城市绿!化规划、城市绿地】系统规划的; 【   》  (二)违—反本规定第十三【条规定的标准批准】工程建?设项目的; 】   ?  (三)不—按照规?定督促有关单—位,。进行绿化、养护或者!不组织绿《化专业单《位代为绿化的; ! :    (四—)其他失职、渎职】的行为 —第五章? 附则 第四十!六,条 本规定所称】的“以下”均—不含本?数“以上《”均含本数 】 第四十】七条: 各县(区)人】民政府所在地—的镇和?其他建?。制镇:城市规划《区范围内的绿化参照!本规定执行 】 , , ?第四十八条 】 本规定自二OO四!年六月一日起施【行 《  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