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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萍:乡市城?市园林绿化管—理规定 》。 萍乡市—人民政府令》第,21:号, 萍乡市城【市,园林绿化管理规定】已经2004—年4月30日市人民!政府第20》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!现予公布自2—。004年6月1日起!施行 市— 长 【 , 二○○四年五月十!七日 第一章 】 ,总则 第一条 ! 为了发展本市】城,市园林绿化事—业、改?善城:市生态环境增进人】民身心健《康促进城市现代【化建设根《据国务院城市绿【化条例?、江西省城市绿【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!关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的规定参照【省人:大常:。委会批?。准的南?昌市城市绿化—管理:规定修正《案,结合《国务院关于加—强城市?绿化建设的通知精】神和本市实》际,制定本规定 【 第【二条 本市城】市规划区内的—园林绿化规划—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!必须遵守本规—定 【 第三《条 : 本规《定所称城市园林绿】化是指在《城市规划区内进【行的植树、》种草、栽花、育苗、!。园林: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!活动 》     本规定】所称城市绿地包括】公园、广《场,、街旁绿地》等,公共绿地、单位附】属绿:地、居住区绿地、】花圃、草圃、—苗圃等生《产绿地、防》护绿:地和:。风景林地 — 第四】条 ?。 市人民政府应【当把城市园》林绿化建设》纳入本级国民—。经济和社会》发展计划按》城市:总体规划确》定的绿化规划要求】实行领导任》期绿化目标》责,任制提高城市绿地率!、绿化覆盖率增加人!均公共?绿地面积 】 : 第五条 【。 市城市园》林,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城市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】工作市城市园林绿】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!本市城市园林—绿,化的规划、建—设、保护和管理工作!。    【 市:城,市规划、建设、计划!、财政?、国:土资源?、水务等部》。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做!好城市?园林绿?化工:作, ?     在—城市:规划区内有关法律、!法规:规定由林《业,行政:主管部门管》理的绿化工作—依,照有关法律法—规执行 【 : 第六条 — 鼓励社会团体】。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!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!化建设对《在城市园林绿化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!的单位和个人市【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园!林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!和,奖励 ! 第七条 》 城市公民应当】。依法履行植》树和其它城市园【林绿化的《义务:各单位?应当:组织职工《参加义务植》树和绿化环境的活动! 《     任—何单位和《个人都有保护树【木花草和绿化设【施的责任《。对破坏或者损害绿化!的行:为有权制止和向有】关单位?举报;市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部?门或者其《它有关行政管理部】门对:。破坏或者损》害绿化的行》为应当及时查处 ! ? 第八条 !鼓励和加强城市园】。。。林绿化科研设计工】作推广?先进技术提》高城市园林绿化的】科学研究《、设计?和艺术水平》加强:城市:园林绿?化法:律、:法规:和科学知识的宣传】教,育不断提高市民【爱绿护绿意识 【 第二章《 规划和》建设 第九条【 ?。 市城市《园,林绿:化规划由市人民政】。。府,组织市城市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、市城市园林绿【化行政主管部—门、市?林业:行政主管部》门等共同编制—。依法报批并纳入城】。市总体?规,划, 》 第十条 ! 市城市规划行】政主管?部门、市城市—园林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应根据》市城:市园林绿《化规划在城》市总:体规划批准后编【制萍乡市城市绿【地系统规划经报市人!民政府批《准后予以公》布并报市人民—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》会,备案 》 第—十一条 》 经批准》的萍乡市城市绿地】系统规划任》何单位和个》。人不得擅自变—更确需变更》应当按规《划编制程《序报:原批准机关审批并】报原备案机关备案】 , 《 第十》二条 ? , 市城市》园林绿化管》理机:构,应当根?据萍乡市绿地—系统规划《建立并严格实—行城:市绿线管《制制:度明确划定各—类绿地范围的控【。制线严把绿化—用地审批关城市绿】线范围内《的土:地任何单《位,和个:人不得占用》、征用和损》毁不得改作或变相】。改作他用更不能用】于经营性《开发建设 !。 : ,第,。十三条? 》。新建、改《建、扩?建,工程:建,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所!占该项目总用地面】积,的比:例应当符合下列规】定  —  : (:。一) 新建居住【区,。不低:于30%其居住人口!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!少于1?平,方米; 》 ,     》(二)工业》企业、交通枢纽、仓!储、商?业,中心不低于2—5%; 《  《   (三)—产生有毒《。有,害,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等!单位:不低于30%—,并设立《宽度不低于3—0米:的,防护:林带; —。     》。。(四)学校、医院】、疗(?休)养院(》。所,)、:机关团体、》事,业、公共文》化设施?、部队等单位不低】于35%; 】 , , ,  (五) 城【市园林景观路—不低于30》%城市主干道应【。达20%以上次干】道不:低于15% — ?    《属于老城区的可【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!适当降低《但最低不得超过5】个百分点 】    城》市内河、《湖等:水,体岸边应当进行绿】化,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!成河滨公园》、湖滨?公园   】  生产绿》。地面积占《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!例不低于2% 】 》 第十四条》。 单位和居住!区现有绿《。地低于本《规定第十三条规【。定,的标准尚有》空地可以绿化—的,应当自接到》市城市?园林绿?化,行政:主管部门限期—绿化通知之日起一】年内进?行绿化逾期》不绿化的由市城市园!林绿化?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】。绿化: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!需费用由逾》期不绿化者支付 】 第】十五条 【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工程建设项目!在,办理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时市》城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会】。同城市园林绿—化行: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!定第:十三条的规》定划定规划绿线建】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!绿线的要求编制附属!绿化工程《设计方?案工程建设项目【的附属绿化工程【设,计方案按《。照基本建设》程序审批时必—须有市城市园林绿】化行政主管部—门参加审查否则城市!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不得】发放建设《工程规?划许可证 【     公园、】游园、绿化广—场、风景林地—等绿:化工程设《计方案应当》经市城市园林绿化】管理机构初审报城】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同意 —  ?。 ,  建设单》。。位必:须按照批《准,。。的绿化工程设—。计方案进行施工;】如确需改变必—须,经原批准机关—批准 【 第十六条 】 工程建设项【目的附属绿化工程】除因季节原因可【延期至主体工—程竣工后《的第一个绿化—季,节竣工?外均应当与主体【。工程同时规划、【同时设计、同时竣工!、同时验收 ! ? 第十七条 【 工程竣工后【由市城市园》林绿化行政》主管部?门按批准的绿—化工程设计方案验收!。验收合格《后方可?交付使?用对未按批准—的规:划设计方案》完成绿化的市城【市园林绿化》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!限,期完成;逾期仍不能!完成的由市城市园林!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组织绿化专》业单位进《行绿化所需绿—化费用由建设单位】承担 】 第十八条 【 工程》建设项?目绿化?用,地,面积:达不:到,第,十三条规定标—准又:确,需建设或占用绿地建!设的经市城市园【林绿化?管理机构《初审:报市城市园林绿化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核后报—市人民政府》批准:所缺的绿化用地【面积由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主管部【。门统一?组织在城市规划区的!公,。共地段进行易地绿】化所需费用》由建设单位承担费】用,标准由价《。。格行:政主管部《门核定后另行下发 ! : 第—十九条 《 因特—殊原因需占用—。绿地占用面积在10!00:平方米以《内,的,必须经市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《主,管部:门审批?;超过100—0平方米的》必须报?市,人民政府审批;超】过50?00平方米的必须报!。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经批准【占用绿?地的单位应按规定】补建:绿地不?能补建?。的按本?规定第十《八条办?理 】 第二十条 】 ,市,人民政府应当在【。预,算内安排相》。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!。。城市维护费和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!中,提取的绿《化费比例应》不低于15% 】  ? ,  国家机关、社会!团体、学校以—及其他?企业事业单位在本】单位用地范围内进行!绿化所需的费用【由,本单位承担;居住区!绿,化所需的费用由【。开发建设《。单位承担 】 ? 第二十一》条 《 城市?供电、电信》、,供水、排水、煤【气管道线网、主次】干道等市政建设项目!。的规划审批、—方案审定、选—址定点要充分—考虑城市园林绿化】。的规划、建设、保】护和管理凡涉及影】响,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!项目不?予批准?;确:需建设的《须经:市,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:部门审?查报城?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!实施 》。 第二【十二条 》 城市绿化—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!当,委托具?有城:市园林?绿,化规划设计、施【工相:应,资质:。的单:位承担并严格执行】技术:规范保证质量 】     城市】绿化工程《设计和施工单位【的资质由《市,。城市:园林:绿化行政主》管部:门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《管理 》 , ,   外市施—工单位到本市参与投!标承包?园林绿化《工程的,应告知市】城市园林绿化行【政主管部门园林绿】化工程应采取招【、投标制由市城市园!林绿:化行政主《管,。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!程招、投标的监督、!管理;属于政—府采购?。范围的按中》华,。人民:共和国?采购法执《行 — 第二十三【条 城市园林!绿化应当统一规划】。因地制宜突出科学】性和艺术性体现【民,族,。风格和地方》特,色以植树造景为主选!用适合本《市自然?。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!当配置泉、石、【雕塑等景物公共绿】地,和单位附属绿—地内的植物种植面】积,不得:少于陆地总》面积的80》%,园林建?。。。筑用地?面积不得超》过陆地总面积的3】%   【 ,  第二十】。四条 在【。城市给排水》设施:。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!用水的?管网和设施 】 第二十—五条 城市人!民政府应当鼓—励单位和《个,人以投?资、捐资《、,认建、认养、认【管等形式兴建、【养护公共绿》地、生产绿地—、古树?名木及行《道树引导和组织【群众兴?建,纪,。念林:、种植纪念》。树 第三章— :保护:和管理 第二十六!条 城市绿!化按照下列分工【进行管理 —  ?   (一)市规】划,区内的公共绿地、行!道树、干道绿—化带、风景湖泊的】绿化:由市城市园林—绿化管理机构—管理;   !  (二)单—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!绿地的?。。绿化由该单》位,管理; 【   ? (三?)单:位,管界内的风景林地、!防护绿地和责任地段!内,的绿化?由该单位按照—有关:规定管理《;, ,  《   (四)苗【圃、花圃、》草圃等生《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!管理 ?    — 市城市园林—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和《绿化管理单位—要建立健全》树木:花草的?栽培:、,养护、修剪、防治病!虫害及绿化设—施等管理制度—。 : —第二十七《条 《 国:家保护树木所有者】和管:理者的合法权益种】植树木?的收:益和经批准砍伐后的!木材:归所有者《    【 树:木所:有权的确认有法律】、行政法规规—。定,的按照法律》。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】执行没有法律、行】政法规规定》的按下列规定—确认  【   (一》)园林、公路、铁】路,、农业、林业—、水利等部门—在其用地范围内【种,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!部门所有; 】  : ,  :。(,二)经鉴定并由【市人民?政府:公布的古树》名木属国《家,所有收益《归,。其生存?地的单?位所有 》    》 (三)单》位,在其管辖范围和【负责绿化的居—住区内投资种植管护!的树木归该单—位,所有; 【。  :  (四)》居民在?庭院内自《费种:植和管护的树木归】个人所有《;     !(五)组织公民【义务种植《。。和管护的树木归【土地权属单位所【有; 》  :。   (六》)单:位或个人《投资兴建的归投【资者所有认建、认】养、认?。管的:按合同规定确—认 【。 第二十》八条: 城市—广场绿地、公园、】风景湖泊《、风景林地及市【政,工程配套绿地—严,禁占用城市其他绿化!用地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擅自占—用因城市规划—。调整或者市》级以上重点工程建】设确需占《用城市绿《地的按照本规定【第十一条《规定:办理所?占用的绿地面积由】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】主管:部门统?一安排?易地:绿化:所需:费用由建设单—。位承担法《律、法规《另有规定的》从其规定 】 ,   因建设—。需要临时占用—绿地的占用单位应】当,。报市城市绿化行【政主管部门审—查并给予绿地权【属单位相应的—补偿:后方可占用》临时占用绿地—不得超过建设工【程项目的建设期限】到期限?必须归还并负责【恢复:绿地 ? 》。 , 第二十《九条 在【公共绿地《内开设摊点举办文】化、娱乐、公益【活,动或举行商》品展:销活动的单位—。和个人必须向该绿地!管理:单位提出申请经【市城市园林绿—化管理机构初审报】城市园林《绿化: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在指定?的地:点和范围内》经营和活动并—遵,守公共绿地管理【规定 — 《第三十条 【 严禁下列损【害绿地和绿化—的,行为: ? ,    (》一)刻画树木—、攀折树枝、采摘花!朵果实?; : :     》。(二)利《用树木、绿篱、护栏!等牵:线挂灯、搭》晒衣物?。、,牵拉钢筋《; ?     (三)!在草坪、花》坛,、绿篱、苗圃、【草圃、风景》湖泊、风景林地【等绿地内堆》物作业、倾倒垃【圾、:排放:污水、?停放车辆、焚烧物】品、燃放鞭炮—、挖沙、《取土、采石、放牧】、打猎; — ,  :。   (四)距草地!。、绿篱、花坛、行道!树干边缘1》.5米内设置有炉】灶,的,摊点; 【    (五)其他!损,毁公共?绿地和绿《化的行为 》 : ? :第三十一条 — :在公园、《风景湖泊和风景林地!及其他外围保护地】带内不?得建设破坏景—。。观,、污:染环境、妨碍游览】的建筑和《设施;?已建的应逐步整治】装,饰;新建、扩建【、,改建的应报》经市: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会:同市城市园》林绿化行《。政主管部门审—批其建筑高》度、体量、造型、】色彩等必须与景观】相协调 【 第》三十:二条: , 城市《内的树木、绿篱【不论:权,属禁止擅自》砍伐或移《植因国家建设或其他!特殊需要在》按下列权限经—批准后方可砍伐或移!植 : :     》(一)?一,次一处砍伐或—者移植乔《木10株、灌—。木1:0丛或者绿篱1【0米以下的由市城市!园林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《;    】 (二)超过第【。(,一,)项规?定限度一次一处【砍伐或者移》植,乔木:100株《、灌木1《00丛或《者绿篱100米以下!。的由市城市园林绿】。化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查同—意报市人民政—府,批准;  】。  : (三)超过第【(,二)项?规定限度的须报经】省建: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批《准    】 经批准砍伐树木】的建设?单位应当对树木所】有者进?行补偿并按“伐【一栽三?”的:比例:就地补植树木不【。能就:地补植的由市城市】园林绿化行政—主,管部门统一》安排易地补植—所,需,费用:由建设?单位:承担:。 — 第三十三条 】 经市城《。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:鉴,定符合下列条件之】一的树木其所有者或!者管理者应》当及时砍伐更—新 》 ,   (《一)树?木,发生严?重病虫害《已无法挽《救或自然枯死的【;    】 (二?。)树木严重倾斜妨碍!交通、电信或者【危,。及人身、建筑物及其!他,设,施安全的; —   》  (?三):树龄、树容》已达到?更新期?的 : :    《 鉴定程序和标准按!照国家有《关规定执行 】。 》第三十四条 !市城市园《林绿化管理机—构应当督促树木管】。护单位加强对植物病!虫害的防治发生【病虫害时应当及时】组织:进行治理 【    《 市城?。市园:林绿化管理机构【应当:对,单位绿化及树—木更新改造提供【技术指导 ! , :第三十五条 !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!线时应当严格保护】树,木,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!应当与树木主干保】持4米以《上的距离保》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!如确需砍《伐或者迁移树木【的应当事先经—市城市?园,林,绿,化管理机构初审报】城市园林绿化—行,政主管部《门,。同意:再划定建筑红线 ! 》 第:三十六条 【 架空线路、路【灯,照,明、地?下管线与行道树【互有影响时》由管线管理单位【向市城市园林绿化】管理:机构提出申请经批】准并缴纳劳务—费后由市城市园林】绿化管?理机构?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!树木正?常生长原则》组织修剪、》。砍伐、移植任何单】。位不得擅自》修剪、砍伐》。、移植 《 ,    》 因发生突发性事】故或不可抗拒力造成!树木倾斜危》及,管线安全时》管线管理部门可【采,取紧急措施处—理但应2《4小时内到城市园】林,。绿,化管理机构补—办相:关手续 】 ?第三:十七条 新建】和改建各种管线【。时管:线与行道树的—间距必须符合以【下要求 《  《   ?(一)一般地—下管:线的外缘与》。树干外缘的距离不】得少于1米;—     (!二)电线杆、消防栓!的外缘与树干外缘的!距离不得少于2【米   【。。 , 架空的线路与【行道树并排》的供电线路》距离地面《高度不得《低于10米电信线路!不得:低于7米 】 第三—十八:条 百年以上】的大树和稀有—、名贵?树种以及《具有历史价值—和纪:念意义的树木为古】树名木必须重点【保,护不得?损害、砍伐》或随意修《剪市城市园林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对古:树名木?建,立档案设立标记【划定:保,护范围加强》养,护管理生长在单【位或居民庭》院内的?古树名木由该—单,位或:居民负责养护市城市!园林绿化行》政,主管部门负责监【督和技术指》导 : : : ?第三十九条》 ?境外的苗木、花【卉、种子和其他绿化!繁殖物种须经林业行!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!物检疫机构检疫【合格后方可引—进 : — 第四十条 【 , ,市城市园林绿化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将城市—维护建设税》、公用事业附—加费和城市市—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】中的绿化资金以【及,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!。专户储存用》于城市绿化建设【和维护并接受—市财:政、价格、审计【部门的监督检查 ! 第四章 — 法律责任》。。 第四十一—条 ?城市园林绿》化工:程的施工单位—不,。具备资质的由市城市!。。园林绿?化,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停工、限期改正【或者采取其他—补,救措施 ! 第四十》二条 违》反本规?定有下列情》形之一?的由市城《市园林绿化行—政主管?部,门给予?处罚 《     (一】)工程?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!程或:者,。。城,。市公共?。绿地、居《住区绿地、风景林】地和干道绿化带等】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】未经批准或者—未按照?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!的责令停止施工限】期改正或者》采取其它补》救措施;  ! ,  (二)经批准临!时占用绿地、风【景湖泊、风》景林:地造成损失的应当负!赔偿责任;不按时】归还的责令限期归】还、恢复《原状并可按每日每】平方米10》。元以上20元以【下,处,。以罚款; 【     (—三)擅自占》。用绿地、风景—湖泊、风《。景林地的《责令限期退还—、恢复?原状并可按》每日每平方米10元!。以上:20元以下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!应当:负赔偿?责任;  】   ?(四)违《反本规定第》三十条规定的责令】停,止侵:害并可对《个人处以10—元以上50元—以下:的罚款对单位处以】10:0元以上100【0元以下的》罚款造?成,损,。失的应当负》赔偿责?任;  【   (五)未经】批准:擅自砍伐、移植和非!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!责令停?止侵害赔偿损失;】并处以赔偿额2倍】以上:5倍以?下的罚款;擅—自砍伐、迁移古【树名木?或者因?养护不善致使古树】名木受到损伤—或死:亡的并处以赔偿额】7倍以?上10倍以下的罚】款,;    】 (六)《未经:同意擅自在城市【公,共绿地内开设商业】、服务摊《点的责令限期—。迁出或?者拆除并可处50元!以上1000元【。。以下的罚《款,造成损失的应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!从公共绿地管理单】位管理?的商业、服务—摊点给?予警:告并可以处5—0,元以上500元以】下罚款?情节严重的取消【其设点申请批准【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!行政:管理部门吊销—营业执照; — ,     (七】)其他损《。毁,公共绿地和绿化【设施的按《实际价值《予,以赔:偿并按赔偿费的2倍!处以罚款 —     对违反!前款规?定的:直接责任《人或单位《负责人可由其—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!管机关给予》行政处分《 《    《上,述行为违反》治安管理的》由公:安机关依《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治安管理处罚条】。。例进行?。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 ! , 《第,四十三?条 违反本规】定第三十一》条,规定的?。由市:城市规划行》政,主管部?门依法?处罚: ?。 , 第四十【四条 《拒绝、?阻碍城市园》林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的》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!务或者阻挠城市【园林:绿,化行政主管部门组】织的绿?化专业单位代为绿】化的由公《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!成犯罪的《依法:追,究刑事责任 】 : 第四十—五条 绿化、规划!等行:政主管部门违反本】规定有下列》行为之?一的对单位主—管人员?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;造成损失的【依法:承担赔偿责任;构】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—     —(一)擅自变更城】市绿化规划》、城市?绿,地系:。统规划的《;  —   ?。(,二)违反本规定第】。十,三条规定《的标准批准工程建】设项目的;》    【 ,(三)不按》照规定督促有关单位!进,行绿化、养护或者】不组织绿化专—业单位?代为绿化的; 【 ? , ,。  :(四:)其他失职、渎【职的行为 — 第:五章: 附则 第四】十六条 《 本规定所称的【“以:下”均?不含本数“以上”】。均含本数 — , 》第四十七条》 各县(区—)人:民政府?所在:地的镇和《其他建制镇城—市,规划区范围内—的绿化参照本—规定执行 【 第—四十八条 【 本规定自》二OO四年六月【一日起?施行 》   ?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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