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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!城,市生活垃圾处理【费征收管《理,。实施:办法 【江西省萍乡市人【民政:府办公室关于—印发:萍乡市城市生活【垃圾处理费》征收管?理,。实施办法的通知【 ? ,文号萍府办发〔20!07〕27号 】颁布日?期2:。007-08-【2,4 执行日期【2007-09-】0,1 各县(区)】人民政府市政府各】部门   萍乡市!城市生活垃圾—处理:费,征收管?理,实,施办法已经市—政府同意现》印发给你《们,请,。认真遵照执行 【 ,二○○七年八月【二十四日 第一条!   为加强城【。市环境卫生管—理加:快城市生《活,。垃圾处理产业化【步伐提高《垃圾处理《质量创造《一个清洁、优美、舒!适的生活和》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环!境卫生事业的—发展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】体废物?污,染环:境防:治法和国务院城市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】理条例、江》西省城市市容—和环境卫生管—理实施办法》、国家计委、—财政:部、:建设:部、环保总》局关于?实行城市生活垃【。。圾,处理收费制》度促进垃《圾处理产《业化:的通知?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!合我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第二【条   凡在本【。市城区(《含开发区)》范围内的国家机【关,、社会团《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!个体经营者》、城市居民和城【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!活垃:圾,的单位和个人—均应按本办法规【定缴纳生活垃—圾处理费《 第三条》 , ,本办法所称城市生】活垃圾是指城—市人口在日常生【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!活提供服务》的活:动中:产生的固体废物以】及法律、行政法【。规规定视为城市生】活垃圾的固体废物(!。包括建筑垃圾和【渣土、粪便不包括工!业固体废物》和,危,险废物)《 ,  本办法所称】城市生活垃》圾处理费是指前款】。规,定的生活垃圾中转】。运输、垃圾无害化处!理的费用建筑余【土垃圾(含居民【装修垃圾)的垃圾】处理费仅指在垃【圾处理场(厂)【进行无害化处—理的费用(不含运输!。费用)? 第四《条  城市生活垃圾!处理费的征》收管理工作由市城】市环境卫生行—政主:管部门主《管处理费暂由市环】境卫生管理处收取具!体,收费标?准和计量方式由【市,价格行政《管理:部,。门会:同市:城市环境卫生行政】主管部门共同—研究提出经听证后】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,   ? ,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!运输:到,垃,圾处理场《的按生活垃圾量计】征无害化处理费 】 第:五条   城—市,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!托供:水、:供电单?位或街?道,办,事处、建制镇人【民政府代收实行【物业:管理的住宅》小区居?民的城市生》活垃圾处理费—可由市城市环境【卫生管理《部门委托物业管【理企:业收取 第—六条   征—收城:市生活?垃圾处理费》须持有市发》改委(?市价:格主管部门)颁【发的收费许可证【和财政或税务—部门统一印》制的专用收据进行】收费否则当事人有权!拒缴和举报 【第,七,条   城市生【。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!支两条线管》理全部用《于支付垃圾收集【、运输和处理费用自!觉接受财《政,、价格主管》部门的监督》专款专用不得截【留、挪用 》 第八?。条,   征收城—市生活垃圾》。处理费的单位和其】他工作人员》应当认真履行—职责做好城市生【。。活垃圾处《理费征?。收管:理工作? 第九条》   加大》垃圾处?理费征收《。力度提?高垃圾处理费的【收缴率对违反本【办,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!按标准?、期限缴纳垃圾处理!费的由市《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!管部门依法处理【 第十条》  :当事人对《行政处罚决定—不服的?可,依法申请《行政复议或提起【行政:诉讼逾期不申—。请行政?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!又不履行《。行政处?罚决定的由做出行】政,决定的行政机关【。。依法申?。请人民?法院强制执行— 第?十一条  本实施办!法具体?应,用中的问题》由市发改委》(市:价格主管部门)【和市:城市环境卫》生,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!责解释? 第十二条  】本,办,法自2007年9】月,1日起执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