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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 ? 萍乡市城市生活!垃圾处理费征收管】理实施办法 】 江西省萍乡市】人,民政:府办公室关于印【发萍乡市城》市生:活垃圾处理》费征收管理实施【。。办法的通知 】 文:号萍府办发》〔,200?7〕27号 颁布!。日期:2007-08-】24 执行日期】2007-09-0!1 各县(区【),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!门   萍乡市城!市生活垃《圾处理费征》收管理实施办法【已经:市,政府同意现印—发给你们请认真【遵照执行 》 二○○七年八月】二,十,四日 《第一条   为加】强城市环境卫生管】。。理,加快城市生》活垃圾处《理产业化步伐提高】垃圾处理质》量创造一《个,清洁、优美、舒适】的,。生,活,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!环境卫生事业的发】展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固体:废物污染环境防【治,法和国务院城—市市容和环境卫【生管理条例》、江西省城市市容和!环境卫?生,管理实施办法、【国家计委、财政【部、建设部、环保总!局,关于实行《城,市生活?垃圾处理收费制度】促进垃圾处理产【业化的通知等法【规政:策的规定结合—。我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 第二!条   《凡在本市城区(含开!。。发区)范围》内的国家机》关、社会团》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!。个,体经:营,者、城市居民和【城市暂?住人口?等产生生活》垃圾的单位和—个,人均应按本办法【规定缴纳生活垃【圾处理费 第【三,条  本办法—所称城市生活垃【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!常生活中或为城【市日常?生活:提,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!的固体?废,物以:及,法,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视为城市生》活垃圾的固体废物】(包括建筑垃圾【和渣土、粪》便不:包括工业固体废物】和危险废物)   !。 本: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!圾处理费是》指前款规《定的生活《垃,圾中转运输》、垃圾无《害化处?理的费用建筑余【土垃:圾(含?居民装?修垃圾?),的垃圾处理费仅【指在:垃圾处?理场(厂)进行无】。害化处理的费用【。(不含运输费用) ! 第四条  —城市:生活垃圾《。处理费的征收管【理工作由《市城:市环境卫生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】处理:费暂由市环》境卫生管理》处收取具体收费标准!和计:量方式由市价格行】政管理部门会同【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!主管部?门共同研究提出经】听证后报市人民政】府批准 《  自行将城市】生活垃圾运输到垃】圾处理场的》按,生活垃圾量计—征无害化处理费 !第五:条   城市生活】。垃圾处理费可委托】供水、?供,。电单位或街道办事处!、建:。制,镇人民政府代收【。实,行,物业管理《的,住宅小区居民的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】费,可由市城市》环境卫?生管理部门》委托物业管理企业】收取 第六条【   征收城市生】活,垃圾处理《费须持有市发改委】(市价?格主管部门)颁发的!收费许可证和财政】或,税务部门《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!进行收费否则—当事人有权拒缴和】举报 ? 第:七条 ?  城市生活垃圾处!理费:实行收支两条—线管理全部用于【支付垃圾收集、运】输和处理费》用自觉接受财政、】价格主管部门的【监督:专款专用《不得截留、挪用【 第八条  【 征收?城市生活垃》圾处理费《的单位和其他工作】人员:应,。当认真履《行职责做好城市生活!垃圾处理费》。征收管理工作 】。第九:条   加大—垃圾处理费征—收,力度提高垃》圾处理费的》收缴率对违反本【办法规定《拒不交纳《或不:按标:准、期限缴纳垃【圾处理费的由市城】。市,。环境卫生《行,政主管部《门依法处理 — ,第十条  》当事人对行政—。。处罚决定《不服的可依法申【请行:政复议或提起行政】诉讼逾?期不申请《行政:复议或提起行政【诉讼又不履行—行政处罚决定—的由做出行政决定】的行:政机关依法申—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 第十一条】  本实施办法具体!应用中?的问题由市发改委(!市价:格,主,管部门?。)和市城市环境卫】生行政主《管部门共同》负责解?释 第十二—条 : 本办法自2007!年9月1日起执【。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