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萍乡市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!
萍府发【〔2006〕1【4号
萍乡市人】民政府关于印发【萍乡市城市绿—线管理办法的通【知
各县(区【)人民政《府市政府各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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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将萍!乡市城市绿线管【理办法?印发给你们请认【真贯彻执行
二】。○○:六年六月《二十:日
第一条 为加!强城市绿化管理严】。格实施城市绿—地系: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!总,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!环境根据城乡—规划法、国》务,院城市绿《化条例、《。建设部城市绿线管】理办法和江西—。省城市绿《线管理规《定等法律《法规结合《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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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】 本办《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!指根据城市规划【和城市绿化的—需要对公园绿地、】生产绿地、》防护绿地、附属【绿地、其他绿地等各!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!市生态和景》观产生积极》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!界,定并进行严》格保护和管理的控】制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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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【 , ,本规定?适用于本《市城市规划》区内城市绿线的【划定、监《。督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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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条 市规划、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!照职责分工负责【全市城市绿线—管,理工作
— 市国土】、农业、林业、【。水务、?环保:、房产、公安、【。城管等?部门依照各》自职责协《助做好城《市绿:线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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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 城市绿地系统规!划由市规划》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编制报市【人,民政府批《准后公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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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条 在市!中,心城:区绿线范围》内,。任何部门不得批准】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!项,目
】 任何单《位和:个人都?有保护城市绿地【服从绿线管理的义】务有:监督绿线《管理、?举,。报投诉绿线管理违法!。行为:的权: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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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条 市城—市规划?区,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!线
《 (—一)现有的和规【划的公共《绿地、居住区绿【地、单位附属绿地】、,防护绿地、生—产绿地、风景—林地、道路绿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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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》)江:河、湖泊、》池塘、山体等城市】景观生态《控制区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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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(三)风景名—胜区、?湿地、古树名木等】的保护?范围;
! (?四)其他对城市生态!和景观产生积极作】用的区域
! : 城市?规划区?绿线内的现》有绿地由市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?门组织登记造册【明确管理单》位并送国土、农业】、林业、规划、城管!、水务、环保、房产!。、公安部门备案【
— , 城市规划》划定为?城市绿地的规划【用地由市规划—、国土、《建设、城管行政主管!部,门按照各《自职责负责监—督管理建《成后由城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组织?登记造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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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城市规划区新建!、,改建、扩《建工:程建设项目的—绿地率按以下规定】执行
【。 ,。 (一)新建】居住区不低于30】%其:中居住小区人—均公共绿地》不少于1平方—米,;,建设项目《。属,于旧:城改造的可》以将:指标:降低5个百分点执】行;
! (二?)工业企业》、交通枢纽、仓【储、商?业中心不低于2【0%;
【。。 (三)产】生有:害气体及《污染的工厂》不低于30%—并根据国家标—准设立防护林带【;
《 ?。 (?四):学校、医院、机关团!体、公共文化设施、!。部队等单《位不:低于3?。5%
【 城市主干【道应达25》%,。以上次干道不低【于20%
! ?城市建成《区内现有《单位和居住区绿【。。地,率低于本条规—定指标的应当—制定绿?地建设计划采取【相应措施逐》步达到规定指标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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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条 【新建:、改:建、扩建工程项目】在办理建设用—。地规划许《可时市规划》、建设?行,政主管部《门应按照本办—法第:八条:规定:。划定绿?线建设单位应当按】照城市绿线要求【编制附?属绿:。地设计方案》
!附属:绿,地设计?方案:由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查—未经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审》查的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?。门不得?发放规划许可证
! : , 城市规划区各!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!化应达到城市绿化规!。划建设指标的—规定标准配套—绿化工程《应与主体工程同步】设计、?同步施?工、:同步验收《配套绿化工程竣【。。工,后由城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组织:对附属绿化工—程进行验收》凡验收不合格或【未,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!准建设绿地的—市规划、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!得对该工程办理规划!验收和竣工备案手】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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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条, , 因规划调整或【其他特殊原因绿【化用地?面积: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!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!经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核并: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由建设单位在指定】的地点?按所: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!未补足的《由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聘请有《专业资质的企—业补足所需费—用由建设单》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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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【。条 任《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—擅自侵占和》损坏绿线内的树木、!植,被、绿化《设,施等不?。得改变?绿化用地性质—不得进行经营性活】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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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【 城市绿线内的用!地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?自改作他用不得【新建违?反规划要求》的各类?建筑物、《构建物或其》他设:施;现有不符—合规划要求的建筑】物、构?筑物及其《他设施应当》逐,步迁出;现》有临时建筑物—、构:筑物及其他》设施应当限期拆【除
【 :第十:三条 因建设或】者其他特《殊需: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!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建!设,。行政主?管部门同意并按【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!用绿地手续使—用期间应采取保【护绿:地的措施《使用期?满应按规定》。期限恢复原状并【。报批准?部门验?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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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四条 城市绿】线范围内因规划调】整、重点工程建【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!用绿线内的绿—地,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!由市:规划、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!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!组织:专家进行《论证并向《社会公示《落,实绿:。地补足?和经济补偿措施【后报市人民政府【批准
! ,第十:五条 城市绿【线范围内《砍伐、移植树木的应!当报经城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批准
! 树木苗《圃因为?生产和销售》需,要,移植树?。木的应当保证绿【地内腾出的土—地闲置时间不超过6!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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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《六条 《市规:划、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应当定—期,。对绿地?系统规划执行情【况、绿线管理情况】。进行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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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—条 在城市绿【线范围内依法禁止】下列行为
— (一)!倾倒、排放有—毒有害物质》堆,放、焚烧《物料;
— (—二)攀?折、损?。。毁植物;《
? ? (?三)擅自《搭建临时设施—或永久性建筑—物、构筑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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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在绿】线范围内拦溪—。、取土采石、设【置垃圾堆场、排放】污,水以及其他》对生态环境构成【。破,坏的活动;
【 ? (五)有损生!。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!
】第十八条 擅【。。自改变绿线内土地】用途、占用》或者:破坏绿地的由市规划!、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依照》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!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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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九条》 :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!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!违反规?定审批建设项目【的对有?关责任人给予—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:的依:。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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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二十条 各—县(区)人》民政府?所在地的《镇和其他建》制镇规划区范围【内的绿线管》理参照本办法—执行
! 第二十一条 本!办法由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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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二,十,二,条 本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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