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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萍乡市城市》绿线管理办法— 萍府发】〔,2006〕》14号 》萍乡市?人民政府关》于印发萍乡》市城市绿线》管理办法《。的通知 各县(】区)人民政府市【政府各部《门, ?   ? 现将萍乡市城市!绿线管理《办法印发给你们【请认真贯彻执—行 ?二○○六年六月二】十日 第》一条 为加》强城市绿化管—理严格实施城市绿】地系统规划提—高本市绿《化总体?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!境根据城乡规划【。法、国?务院:城市绿?化条例、建设—部城市绿线管理办】法和江?西省:城市绿线管》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!合本市实《际,制定本办法 】 , 《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!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!市绿化的《需要对公园绿地、生!产绿地、防护—绿地、附属绿地、】其他绿地等各类城】市绿: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!景观产生积》。极作用的区域明确】予以界定《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!。理的:控制线 》 ? 第三条 【 本规定《适,用于本市城市规【划区内城市绿线【的划定、《监督和管理 — , : 第四条【 市规划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按照【职责分工负责—全市城?市绿:线,管理工作 —    》 市国土、农业、林!业、水务、环保、房!。产,、公安、《。城管等部《。门依照各自职责协】助做好城《市绿线管理工作【 》 第五条  】城市:绿地系统规》划由市规划》、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!报市人民政府—批准:后,公布实施 ! ?第六条 《 在市中心城—区,绿线范?围,内任何部门不得批】准与绿线不相关【的建设项目 — ?   ? 任何单位》和个人?都有保护城市—绿地:服从绿线管》。理,的义务?有监督绿线管理【、举报投诉绿—线,管理违法《行为的权利 — 第】七条  市城—市,规,划区下列区域应当】划定:绿线 《   《  (?一)现有的和规划的!公共绿地、》居住区绿地、—单位附属绿》地、防?护绿地、生产—绿地:、风:。景林地、道路绿地】; ? :   ? (二)江河、湖泊!、池塘、山体等城市!景观生?态控制区域; 】     (三)!风景名胜区》、湿地、古树名木等!的保护范《围; ? :     (四)其!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!产生:积极作用的区域【。    【 城市规划区绿线】内的现?有绿地由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组织登记】造册:明确管?。理单位并送》。国土、农业、—林业、规《。划、城管《、水务、环》保、:。房产、公《安部门备案》    【 城:市规划划定为城【。市绿地?的规划用地由市规划!、国土、《建设、城管行政主】管部门按照》各自职?责负责监督管—理建成后由城—市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!织登:记造册 《 : 》第八条 《 城市?。规划区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工程建!设项目的绿地率按】以下规定执行 】 :。     (一)】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!0%其中居住小区】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!1平方米;建设项】目属于旧城》改造的可以将指【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!行;  【   (二)工业企!业、交通枢纽、【仓储、商业中心不低!。于20?%; ?     【(三)产生有—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!不低于?30%并根》据国家标准》设立防护林带; 】。 :     (四【)学校、医院—。、机关团《体、:公共文?化设施、部队等单位!不低:于,35%  】   城市主—干道应达25%以上!次干道不低于2【0% 《     城【。市建成区《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!绿地率低《于本条规定》指标的应《当制定绿地建—设计划?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达!到规定指标 【 第【九条: 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工程项《目在办理建设—用地规划许》。可时市规划、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应—按照:本办:法第八条规》定划:定绿线建设单位【应当按照《。城市绿线要》求编制附属绿地设】计方:案  【   ?。附属:绿,地设计?方,案由市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查未》经市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:。门审查的市规—划行政主《管,。部门不得发放规【划许可证《 :     —。城,市,规划区各类》建设项目的》配,套绿:化应达到城市绿化规!划建设指《标的规定标准配套绿!化工程应与主体【工,程同:步设计?、同步施工、同【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!竣工后由城市建【。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组织对附—属绿化工《程进行验收凡验收】不,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!和绿化标《准建设绿地》的市:规划、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!得对该工程办理【规划验?收和竣工备案手续 ! , ? 第十条  因!规,划调整或其》他特殊原因绿化【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!法第:八条规定《。标准的建设项目经】市建设?行,政主管部门审核并】报市:人民政府批准后【由建:设单:位在指定的地—点按所缺面积补足】绿化:。用地未补足》的由: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聘请有专业资—质,的企业补足》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!承担 — 《第,十一条?  :。。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侵占和【损,坏绿线?内的树木、》植被、绿化设施【等,不得改变《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!行经营性活动 】 第十】二条  城》市绿:线内的用地》任,何单位和个人不【。得擅自改作》他用不得新建违【。反规划要求的各类】建筑物、构建—物,或其他设施;现有不!符合规划要求—的建筑物《、构筑?物及其他设施应【当逐步迁出》;现有临时建—筑物、构筑物及其他!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! 【第十:三条  因建设或者!其他特殊《。需要确?需临时?占用绿线《内用地的必须经市】建,设行政?主,管部门同意并按【有关规定办》理临:时占用绿《地手续使用》期间应采取保护【。绿地的措施使用期】满应按规《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!批准:部,门验收 》 : 第十—四,条  城《市绿线范《围内因规划调整、】重点: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!确需占用绿线内的绿!地改变绿化用地性】。质的由市规》划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征求—当地居民和单—位的:意见组?织专:家进行论证并—向社会?。公,示,落,实绿地补足和经济】补偿:措施后报市人民政】府批准 —。 《 第十五条  【。城市绿线范围内砍】伐、移植树木的应】当报经城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审查【批,。准 《   ?。  :树木苗圃因为生产】和销售需要移植【树木:的应当保证绿地内】腾出的土地闲置时】间,不超过?6个月 — , 第十六【条  市规》划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定》。期对绿地《。系统规划执》行,。情况、绿线管—理情况进行检查 】 《。 第十七条  !在城市绿线范围【内依法禁止下列行】为   【  (一)倾倒、排!。放有:毒有害物质堆放、】焚烧物?料; ?     【(二:)攀折?、损毁植物; 】     (三)!擅自搭建《临时设施或永久【性建:筑物、构《筑物;?。  》   (四)在绿线!范围:内拦溪、取土采【石、:设,置垃圾堆《场、排?放污:水以及?其他对?生态环?境构成破坏的活【动;: ,。 ?    《(五)有损》生态和景观的其他】活动 ! 第:十八条  》擅自改变绿线内土】地用途、占用或【。者,破坏绿地的》由市规划、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依《照相关法《律,法规予以处罚 ! 《 第十九条  【违反本办法》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!线范围内违反—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!对有关责任人给予】行政处分;》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?任 】 第二十条 — 各县(区)—人民政府所在地的】镇和其?他建制?镇规划区范围内【的绿线管理参照本】办法执行《。 : 《 第二《。十,。一条  本办法由市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解释 ! 第二】十二条 本办法自!发布:之日起施行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