萍乡】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!
萍府【发,〔20?06〕14号
【
萍: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!发萍乡市城》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!知
各《县(区)人》民政府市政府各【部门
【
?现将萍?乡市城?。市绿线管《理办法印发给—你们:请认真?贯彻执?行
二○○—六年六月《二,。十日
第一条 】为加强?城市绿化管理严【。格,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!划,提高本?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!良,好,。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!划法、国务院城【市绿化条例、建设部!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!江,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!定等法?律法规结《合本市实际制定本】办法
—
? 第二条 本【办法所称的城市【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】规划和城《市绿化的《需要对公园绿—地,、生产绿地、—防,护绿地、附属—绿地、其《他绿地等各类—城市绿地以及对【城市生态和景观产】生积极?作用的区域》明确予以界定—并进行?严格保?护,和,管理的控制线
!
《 第三条 本规】定适用?于本市城《市,规划区内城市绿【线,的划定、监督和【管理:
:
第四条!。 市规?。划,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按照职责分】工负责?。全市城市《绿线管理工作
】 ? ?市国:土、:农业:、林业、水》务、环保、房产【、公安、城管等【部门依照《各自职?责,协助做好城》市绿线管理工作【
》
第五条 城!。。市绿地系《统规划由《市规划、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组,织编制报市人—民政府批准后公【布实施
》
?
第《六条 在市中心城!区绿线范围》内任何部门不得批准!与,绿线不相关的建【设,项,目
》。 , 任何单位和】个,人都有?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!线管理的义务有监】督绿线管理、举报】投诉绿线管理违【法行为的《权利
—
《第七:条 市城市—规划区下列区域应】当划定绿线
! (一—)现有的和规划的】公共绿地《、居住区绿地、单位!附,属绿地、防护—绿地、生产》绿地、风景林地【、,道路绿?地;
【 (二)江河、!湖泊、池《。塘、山体等城市景】观生态控制》区域;
《
? (三)风景!名胜区、湿地、古】树名木等的》保护:范围:;
《 》(四)?其他对城市生态和】景观:产生积极作用的区】域
!城,市规划?区绿线内的现—有绿地由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组织登记造册明确】管理单位并送国【土、:农业、?林业、规《划、城管、水—务,、环保、房产、公安!部门备案
! : 城市规划划定为】城市绿地《的规划用地由—市规划、国土—。。、建设、城管行政】主管部门按照—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!理建成?后由城?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组织登记造册!
?
第八条】 城市规划区【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工程建!设项:目,的绿地率《按以:下规定执《行
— (一)新建!居住区不低于30】%,。其中居住小》区,人均公共《绿地:不少:于1:平方米;建设—项目属于旧城改造】的,可以将指标降—低5个百分点执【行;
! (二?)工业企业、—交通枢纽、仓储【、商业中心》。不低:于20%;
【 (三】)产生有害》气体及污染的—工厂不低《于,30%并根据—国家标准设立防【护林带;
【 (—。。四)学校、医—院、:机关团体、公共文】化设施、部队等单】位,不低于35%
【
城市!。主干道?应达25%以—上次干道不低于【20%
! 城市建成—区内现有单位—和,居住区?绿地率低于本条规】定指标的应当制定】绿地建设《计划采取相应措施】逐步达到规》定指标
【。
? 第九条 》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工程项目在办理【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—时市规划、》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应按照本办】。法第八条规定划定绿!线建设单位》。应当按照城》市绿线要求》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!案
—。 附属绿地】设,计,方案由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未经市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?门审查的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!划,许,可证
》 城市规】划,区各类建《设项:目的:配套绿化应达到城市!绿化规划建设—指标的规《定标准配套绿化工】程,应与主体工程同【步,设计、同步》施工、同步验—收配套绿化》工程:竣工后?由城:市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组织对》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!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!按绿: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!设绿地的市规划、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!对,该工:程办理规划验—收和竣工备》案手续
】
第十条— 因规划》。调整或其《他特殊原因绿—化用:地面积?。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!规定标准的》建设项目经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!市人民政《府批准?后由建设《。单位在指定》。的地点按所》缺面积补足绿—化用地未补足—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聘请有专业资质!的,企业:补足:所需: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!
》
, :第十一条 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擅自侵占》。和损坏绿线内—的,树木、植被、—。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!绿化用地《性质:。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!
第!十二条 城市绿】线内的用地任—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!用不得新建违—反规:。划要求的各类建筑】物、:构建物或其他设【施;现有不》符,合规:划要求?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!。。其他设施《应当逐?步迁出;现有临【时建筑?物、构筑物》及其他设施应当限】期拆除
《
《
?第十三?条 因建》设或者其他特—殊,需要确需临时—。。占,用绿线内《用地的必须经—市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同意并按有关】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!地手:续使用期间应采【取保护绿地的—措施使用期满应按】规定期限《恢复原状并》报批准部门验收
! :
,
第十四条 !城市绿线《范围内因规划调整】、重点工程建—设,等特殊需要确—需占:用绿线内的绿地【。改变绿化《用地性?质的由市规划、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征:。。求当地居民》。。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!家进:行论: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!绿地补足和经—济补偿?措施后报市》人民政府批准—
】。第十五条 城市绿!线范围内砍伐、移植!树木的应《。当报经?城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审查批—准
】 树木?苗圃因为生产和销】售需要移植》树,木的应当保证绿地】内腾出的土地闲【置时间不超过—6个月
》。
第【十六条 》市规划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!划执行情《况、绿线管理情况进!行检查?
】第十七条 —在城市绿线》范围:内依:法禁止下列行—。为
《 (一【。)倾倒、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!放、焚烧物料;
】
, 《 (?二,),攀,折、损毁《植物;
】 (《三)擅自搭》建临:。时设施?或永久性建筑物、】构,筑物:;
:
(四!)在绿线范》围内拦溪《、取土采石、设【置垃圾堆场》。。、排放污水以—。及其:他对生态环》境构成破坏的活【动,;
— : (五)有损—生,态和景观的其—。他活:动
—
第十八条【 擅?自改变绿《线内土地用》途、占用《或,者破坏?绿,地的由市规划、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依照】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!罚,
《
,
第十九条 !违反本办《法,在已经划定》的城市?绿线:范围内违反》规,定审批建设项目的】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!政,处分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。究刑事责《任
:
,。。
—第,二十:。条 : ,各县(区)人民政】府所在地的镇和【其他建制《镇,规划区范《围内的绿线管—理参照本办法—执行
—
第》二十一?条,。。 本办法由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,责解释
—
《 第二十《二条 ? ,本办法?自发布?之日起施行
—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