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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萍乡市—城市绿线管》理办法 《 , 萍府发〔【2,。0,06:〕14?。号 ?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!印发萍乡市城—。市绿线管《理办:法的通知 》 ,各县(区)人民【政府市政府各部【门    !现将萍乡市城市【绿线管理办》法印发给你》们请:认真:贯彻执行 二○】○六年?六月二十日 第一!条 为加《强城市?绿化管理严格实施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!高本市绿化总体水】平创:造良好人《居,环境:根据城乡规》划法、国务》院城市绿《化条:例、建设部》城市绿线管理—办法:。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!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!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 ! : 第二条 本办法!所称的城《市绿线?是指根据城市—规划和城市绿化的】需要对公园绿地、】生产绿地、》防护绿地、》附属绿地、其他绿地!等各:类城市绿地以及【对城: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!极作用的区域—明确予以《。界定并进行严格【保护和管理的控制】。。线 ? 》 第:三条 ? 本规定适用于【本市: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!线的:划,定、:监督和管理 】 第—。四,条 市规《划、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按照职责《分工负责全》市城市绿线管—理工作 【    市》国土:、农业、林业—、水务、环保、房产!、公安、城》。管等部门依照各【。自,职,责协助做好城—市绿线管理工作 】 第五!条  ?城市: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!划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!市人:民政府批《准后公布实施— ?。 : 第六条  】在,。市中心城《区绿线范围内—任何部?门不得批《准与绿线《不相关的建》设项目   !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!都有保护城市—绿地服从绿线管理】的义务有监督—绿线管理、举报投】诉绿线管理》。。违法行为的权利【 第!七条: , ,市,城市规划区》下列:区域应当划定绿线】  》   ?(一:)现有的和规划的】公共绿地、居住区】绿地、单位》附属绿地、防—护绿地、生产绿【地、风景林地、道】路绿地; —    》 (二)江》河、湖泊、池塘【、,山体等城《市景观?生态控?制区域?; ?。     (三)!。风景名胜区、湿【地、古?树名木等的保—护范围; —。。     —(四)其他对城市生!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!用的区域  !   ?城市规划区》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!。市建设?。。。行,政主管部门组织登】记造册明确管理单位!并送国土、农业、】林业、规《划、城管《、水务、环保、房产!、公安部门备案 】     【城市规划划定为【城市绿地的规划用】地由市规划、国【土,、,建设、城管行政主】管部门按《照各自职责负—责监督管理建成后】由城:市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登—记,造册 】 第八条  【城市规划区新—建、:改建:、扩:建工程?。建设:项目的?绿地: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! ,。     (】一)新建居住区不】低,于30%其中居【住小:区人:均公共绿地不少于】1,平,方米;建设项目【属,于旧城改造的—可以将指《标降低5《个百分点《执行;  】   (二)工业】企业、交通枢—纽、仓储《、商业中心不低【。于,20%; 】  :  (三)产—生有害气体》及污染?的工厂不低于3【0%并根据》国家标准《设立防护林带; ! :    (四)【学校、医《院、机关团体、【公共文化设施、部队!等,单位不低《于,35% 《 :     城市【主干道应达》25%以上次干道不!。低于20% —     城】市建成区内现有单位!和居住区绿》地率低于《本条规定《指标的应当制—定绿地建设》计划采?取相应措施逐步达到!规定指标 —。 第九】条,  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工程项目在】办,理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时市规—划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!第八条规定划定绿】。线建设单位应—当按照城《市绿线要求编—制附属?绿地设计《。方案 》  ?   附属》绿地设计方案由市】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未经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审,查,。的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【不得发?放规划许《。可证    ! 城市?规划区?各类建设《项目的配套》。。绿化应达到城市绿化!规,划,建设指标的规定【标准配套绿化工【程应:与,主体工程同步设【计,、同:步施工、《同步验收配套绿化】工程竣工后由—城,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组,。织对附属《。绿化工程《进行验收凡验—收不合格《或,未按绿化规》划和绿化标》准建设绿地的—市规划、建》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!程办理规《划验收和《竣工:备案手续 — 第【十条  因规划调整!或,其他特殊原因绿化用!地,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!八条规?定标准的建设项目】。经市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核并报】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!建设单位在指定【的地点按所》缺面:积补足绿《化,用地未补足的由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聘:请有专业资质—的企业补足所需费用!由建:设,单位承担 — 》 第十一《条,  :。任何单位《和个人?不得擅自《侵占和损《坏绿线内的树木【、植被、绿化设施等!。不得:改,。变绿化用地性质【不得进行《经营性活动 !。 第十二【条  城市绿—线内的用地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擅【自改作他用不得新】建违反规划》要求的?各类建筑物》、构建物或其—他设施;《。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!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】及其他设施应当【逐步迁出;》现有临?时建筑物、构筑物及!其他设施应当限【期拆除 】 :。 第十三条》  因建设》或者:其他特殊需要确需】临时:占用绿?线内用地的必须经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同意并按》有关规定《办理:。临时:占用绿地《。手续使用期间应【采取保护绿地—的措施?使用期满应按规【定期限恢复原—状并报批准部门验】收 — 第十四条  !城市绿?线范围内因规划【。调整、?重点工程建设等【特殊需要确需占【。。用绿线内的绿—地改变绿化用地【性质的由市规划、建!设行:政,主管部门征求—当地居民和单位的】意见组织专》家进:行论证并《向社会公示落实【。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!措施后报市人民政】府批准 ! 第十五条—  城?市绿线范围》内砍伐、移植—树木的?应当报经《。城市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审查批准 】   》  树木苗圃因为】生,产,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!的,。应当保证《绿地内腾《出的土地闲置—时间不?超过:6,个月 】 , 第十六条  【市规划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应,当,定期对绿地》。系统规划执》行情况、绿线管【理情况进《。行,检,查 【 第十七》条  在城》。市绿线范围内依法】禁止下?列行为 》     (【一)倾倒、排放【有毒有?害物:质堆放?、焚烧物料;—   —  (二)》攀折:、损毁植物;— 《 ,   (三)—擅自搭建临》时设施或永》久性建筑物、—构筑物; 》  《。   ?(四)在绿》线范:围内拦?溪、取土采石、【设置垃圾堆场、排放!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!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!;  —   (五)有损】。生态:和景观的《其他活动 【 ? 第?。十八条?  擅?自改变绿线内土【地用途、占》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!市规划、《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!律法规予以处罚 ! 》 第十九条》  :违反本办法在已经】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!内违反规定审—批建设项目的对有】。。关责任人给》予行政?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?法追究?刑事责任 — 第二十!条  各县(—区,)人民政《。府所在?地的:镇,和其他建制》镇规划?区范:围内的绿线管—理参照本《办法执?。行 !第二:十一条  本办【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《解释 ? 《 第二十二条 !。 本办法自》发布之日起》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