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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萍乡市城市绿线!。管理办?法
萍【府发〔2《006?〕14号
萍乡市!。人民:政府关于印发萍乡】市城市?绿线管?。理办:法的通知
各县(!区)人民政府市【政,府各: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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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将萍《乡市城?市绿线管理办法【印发给你们请认【真贯彻执行
【。二○○?六年六月二十日【
第一条 为加】强城市绿化管理【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!统规划?提高本市绿》化,总体水平《创造良?好人居环境根据【城乡规划法》、国务院《城市:绿化:条例、建设》部,城,市绿线管理》办法和江西省城【市绿线管理规—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!市实际制《定本办?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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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【 , 本办法所称的【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!市规划和城市绿【化,的需要?对公园绿地》、生产绿地、—。防护绿地、》附,属绿:地、其?他绿地等各》类城市绿地以及对】城,市生态和景》观产生积极作用的】区域:明,确予以界定并—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!的控制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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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 :本规定适用于—本,。市城市规《划区内城《市绿线?的划定、监》督,和管:理,
【 第:四条 市规划、【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!负责全市城市绿【线,管理工作
— 《 市国土、农业】、林业、水务、环】。保、房产、公安、】城管等部《门依照?各自职责协》助,做好城?。市,绿,线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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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五条 《 城:市绿地系统》规划:由市规划、建—设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,组织编?。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后公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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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条 在市中心】城区:绿线范围内任何部门!不得批准与绿线不】相关的建设项目
! 》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都有保【。护,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!。理的义务有监督绿】线管理、《举报投诉绿线管【理,违法行为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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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七条 ? 市城市规划区【下,列区域应《当划定绿《线
《 》(一)现有的和规】划的公共绿地、【居住区绿地、单【位附属绿地、防【护绿地、生产绿【地、风景林》地、道路绿》地;
】 :(,二,)江河?、,湖泊、池《。塘、山体等城市【景,观生态?控制:区域;
— ? , (三?)风景名胜区、湿地!、古树?名木等的保》护范围;
— 《 (四)其他对城!市生态和景观—产生积极作用的区】域
《 ? 城市《规划区绿线内的【现有绿地由市—。建设:行政主管《部门组织《登记造册《明确管理单位并送国!土,、农业、林业—。、规划、城管—、水务、《环保、房产、公安】部门:。备案
!。 城:市规划划定为城市】绿,地的规划用地—由市规划《、国土、建设、【城管行?政主:管部门按照各自职】。责负责监督管理建成!后由城市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组织—。登记造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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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【条 城《市规划区新建—、改建、扩建工程建!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!下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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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。 (一)—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!0%其中居住小【。区人均公共绿地不】少,于1平方米;建设项!目属于旧城改造【的可以将指标降【低5:个百分点《执行;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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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】工,业企业、交通—枢纽、?。仓储、商业》中心:不低于?20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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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(三)产生有害气】体及污?。染,的工厂不《低于30%并—根据国家标准设【立防护林带;—
】(四)学校、医【院、机关团体—、,。公共文化设施、部】。队等单位不低于3】5%
— ? 城市主干》道应达2《5%以上次干—道不:低于2?。0%
【 , 城市建成区【内现有?单位和居《住区绿?地率低于本》条,规定指标《的应当制定绿—地建设?计划采取相》应措施逐步达—到规定指标》
】第九条 新建【、改建、扩》建工程项《目在办?理建设用《地规:划许可时市规划、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按照本》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定!绿线建设单位—应当按照城市—。。绿线:要求编制附》属绿地设计》方案
! 附属绿地设计方!案由市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!市建设?行,政主管部《门审:查的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不得发?放规划许可》证
《 :。 城市》规划区各类建设【项目的配套绿化应】达到: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!标的规定标准配套绿!化工程应与主体【工程同步设计、【同步施工《、同:步验收配《套绿化工程竣工后】由城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组,织,对,附属绿化工程进【行验收凡验收—不合格或未按—绿,化规划和绿》化标准建设绿地的】市,规划、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不得:对该工程办理规划】验收:和竣:工备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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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条 《 因规划调整—或其他特《殊原:因绿化?用地:面积达不到本—。办法:第八条规定标—准的建设项目经市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!政府批?准后由建设单位【在指定的地点—按所缺?面积补足绿》化用:地未补足的由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聘】请有专业资》质的企业补足所需】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!
】第十一条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。自侵占和损坏—绿线内的树木、植被!、绿化设施》等,不得改?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!进行经?。。营性活动
】
第十二条】 城市绿线内的】用,地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《擅自改作他》用不得新建违反【规划:要,求的各类建筑物、构!建,物或其他设》施;现有《不符合规划要—。求,的建筑物、构—筑物及其他设施应】当逐步迁出;现【有临时建筑》物、构?筑物及其他设—施应当?限期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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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十三条— 因?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!要确需临时占用【绿线内用地》的必须经《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同?意并按有关规定【办理:临,时占用?绿地:手续使用期间—应采取保护》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!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!。状并报批准》部门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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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:十四条 《 城:市绿线范围》内因规划《调,整、重点《工程建设等》特殊:需要:确需占用绿》线,内的绿地改变绿化】用,地性质的由市规划、!建设行政《。。主管部门征求当地】居民和单位的意【见组织专《家进行论《证并向社会公示【落实绿地《补足:和经济补偿措施【后,报市人民《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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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。 城市绿》线,范围内砍伐、移植】树木的应当》报经城市《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批准
— 树木苗】圃,因为生产和销售需要!移植树木的应当保】证绿地内腾出的【土,地闲置时间不超过】6个月?
第!十六条 《。 市规划《、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定期对绿地系统【规划执行情况、【绿线管理情况进行】检查:
【。。 第十七条 在】城市绿线范围内依】法禁止下列》行为
》 (—一)倾倒、排放【有毒:有害物质《堆放、焚烧物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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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。),攀折、损毁植物;】
: 《 (三)擅自搭】建临时设施或—永,久性建筑物、构筑】物;
【 (《四,)在绿?线范:围内拦溪、取土采】石,、设置?。垃圾堆场、排放【污水以及其他—对生态环境构成【破坏:的活动;
— (五】)有:损,生态和?景观:的其他活《。。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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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十八条《 擅自改变绿线内!土地用途、》占用或者破》坏绿地?的由市规划、建设】行,。政主管部门依照相】关法:律法规予以》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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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条 ? 违反本办法—在已经划定》的城市?绿线:范围内违反规—定审批?建设:项目的对有关责【任人给予行》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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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条 各县(区】)人民政府所—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!镇规划区范围—内的:绿线管理参照本【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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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条 本办法】由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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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二—条 ?本办法?自发:布之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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