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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萍乡市《。城市绿?线,管理:办法
萍】府发〔2006〕】14号
萍—乡市人?民政府关于》。印发萍?乡市城市绿线—管理办?法的通知
各县】(区)人《民,政府市政府》各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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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【将萍乡市城》。市绿线管理办法印】发给你们请认真贯】。彻,执行
二○○六】年六月二十》日
第一条 为】加强城市绿》化管:理严格实施》城,市绿地系统规划提】高本市绿《化总体?水平:创造良好人居环【境,根据城乡规划—法、国务院》城市绿化条例、建】设部城市绿》线管理办法和江西省!城市绿?。。线管理规定等法【。律法规结合本市实】际,制定本办《法
】 第二?条 本办法—所称的?城,市绿线是指》。根,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!化的需?要对公园绿地、【生产绿地、防护【绿地:、附属绿《地、:其他绿地等各类【城市绿地以及对城】市生态和景》观产:生积极作《用的区域《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!严格:保护和管理的控【制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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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】 本规《。定,适,用于本市《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!线的划定《、监督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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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条 市规划【、建:。设,行政主管部门按【照职责分工负—。责全市城市绿线【管理:。工作
【 市国土—、农业、林业、水务!、环保、房产、公】安、: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!职责协助做》好城市绿线管—理工作
【。
第五条 】 ,城市绿地系统规划】由市规划、建设行】政主:。。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!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公布实施
】
第六条 】 在市?中心城区绿》线范围内任何—部门不得批》准与绿线不》相关的建设项目【
? 《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都有?保,。护城市绿地服—从绿线管理的义务】有,监督绿线管》理,、举报投诉绿线管理!违法:行为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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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条 —市城市规划区—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!线
》 ? (:一)现有的和规划的!公共绿地、居—住区绿地、单—位,附属绿地、防护绿地!、生产?绿地:、风景?林,地、:道路:绿地;
— , : :(二)江河、湖泊、!池塘、山体等城【市景观生态控制【区,域;:。。
《 (三)风】。景名胜区、》湿地、古树名木等的!保护范围;》
【 (四)其他对城】市生态和景观产【生积极作用的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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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城市规划《区绿线内的现有【绿,地由:市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组织《登记造册《。明确:管理单位并送国土】、农:。业、林业、规—划,、城管、水务—、环保、房产、公安!部,门备案
《。
, 城市】规划:划定为城市绿地【。的规划用《地由市规《划、国土、建设【、城管行政主—管部:门按照各自》职责负?责监督?管理建成后》由城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组织登记造册
】
》 第八条 》 城市规划》区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工程建》。设,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!规定执行
【 《 :(一)新《。建居住区不低于30!%其中居住》小区人均公》共,绿地不?少于1平方米—;建设项目》属于旧?城,改造的可以将指【标,降低5个百分点【执行;
】 (二)工【业企业、交通枢【纽、仓储、》商业中心不低于20!%;
《 (三】)产生有害气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】低于30《%并根据国家—标准设立防护林带】;
? 》 (四)学校、【。医院、机关团体、】公共文?化设施、部队等单位!不低:于35?%
》 ? 城市主干道应达2!5%以上次干道不】低,于2:0,%
】 城市建《成区内?现有单位和居住【区绿地率《。低于本条规定指【标的应?当制定绿《地建设?计划采取相应措施】逐步达到规定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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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【 :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工程项目在办!理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时市规划、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按照本办法第八】条规定划定》绿线建设单》位应当按照城市绿】线要求编制附属绿】地设计方案
】 ? : 附属?绿地设计方案由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查未经市建【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查【的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不?。得发放规划许可证】
《 : 城市规划区各】类建设项《目的配套绿》化应达到《城市绿化规》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!准配套绿化工程应】与主体工程》同步设?计、同步施工、同】。步,验收:配套绿化《工程竣?工后由?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组织对附》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!凡验收不合》格或未按绿化—规划和绿化》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!划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不得—。对该工程办理规【划验收和竣工—备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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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】因规划调《。整或:其他特殊原因—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!本办法?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建!设,项目:经市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门审核并报市【人民政府批准后由】建设单位在》指定的地点按所【缺面积补足》绿化用地《未补足的由市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聘请》有专业?资质的企业》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!单位承担
】
第》十一:条 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侵占和损坏绿线【内的树木《、植:被、:绿化设施等不—得改变绿化》用地性?。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!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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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 城市绿线!内的用?地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:。擅自改作他》用不得新建违反规划!要求的各类建—筑物、?构建物或其他设施】。;现有不符合—规划要求的建筑物】、构:筑物及其《他设施应《当逐步迁出;现有临!。时建筑?物,、构筑物及其—他设施应当限期拆】除
!第十三?条 因建设或者】其他特殊需要—确需临时占用绿【线,内用地?的,必须经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同—意并按有关规定办】理临时占《用绿地手《续,使用期间应》采取:保护绿地的措施使】用期满?应按规定期限—恢复原状并报—批,准,部门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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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四条 ? 城市绿线范围内因!规划:。调整、重《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!要确需占用》绿线内的绿》地改变绿化用地【。性质的?由市规划《、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征求当地居【民和单位的意见【组织:专,家,进行论?证并向社会公示落】实绿地补《足和经济补偿措【施后: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
— :第十五条 城市绿!线范围内《。砍伐、移植树—木的应当报经城市】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:审查批准
】 树木苗圃】因为生?产和销售需要移【植树木的应当保【证,绿地:内腾出的土地闲【置时间?不超过6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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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】条 ?市规划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定期对?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!。况、绿?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!
第!十七:。条, 在城市绿线【范围内依法禁—止下列行为》。
— (?一)倾倒、》排放有毒有害物【质堆放?、,焚烧物料;
! (二)攀折!、损毁植物;
! 《 (三?)擅:自搭建临时》设施或永久性建【筑物、?构筑物;《
【 (四)在绿线【范围内拦溪、取土】采石、?设置垃圾堆场—、排放污水以—及其他对生态—环境构成破坏的活】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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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—)有损生态和景观】的,其他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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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八》条 :。。 擅自?改变绿?线内土地用》途、:占用或者破坏绿【地的由市规划、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依照相》关法律法规予以【。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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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】 违反本》办法在已《。经划定的城市绿线】范围:内违反?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!对有关责任人—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?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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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条《 , 各县(区)人【民政:府所在地的镇—和其他?建,制镇规?划,区范围内的绿—线管理参照》本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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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一条 — ,本办法由市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解【释
!第二十?二条: 本办法自发布】。之日起?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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