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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【。。乡,市城市绿线管理办】法
萍府发!〔2006〕—14号
》萍乡市人《民,。政府:关,于印发萍乡》市城市绿《线管理办《。法的通知
—各县(区)人民政】府,市政府各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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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现将萍?乡市城市绿》线管理办《法,印发给你们请认真】贯,彻执行
二○○六!。年六月二十日
第!一,。条 为加强城—市绿化管理严—。。格实施城市绿地系】统规划提高本市【绿化总体水平创造】良,好人居环境根据城】乡规划?法、国务《院城市绿化条例【、建设部城市绿线管!理办法和江西省城】市绿线管理规—。定等法律法》规,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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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 本办!法所称的城市绿【线是指根《据城市规划和城【市绿化的需要—。对公园绿地》、生产绿地》、防护?绿,地、附属绿地、其】他,绿地等各类》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!生态和?景观产?生积: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!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!。护和管理的控制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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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本规定适用于本市】城市规划区》内城市?绿线:的,划定、?监督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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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条 —市规划、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门按照职责【分工负?责全市城市绿—。线,管理工作
【 》市国:土、农业、林业、水!务、环?保、房产、公安、】城管等部门依照【各自职?责协助做好城市【绿线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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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】 城市绿地系【统规划由市》规划、?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!政府批准后公—布实: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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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条 《在市:中心城?区绿线范围内任何】部,门不得批《准,与,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!目
【 ,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都,有保护城《市绿地服从绿—线管理的《义务有监督》绿线管理、举报投诉!绿线管理违法行【。为的权利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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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》。条 ?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!域应:当划定绿《。线
】 (一)现有的和】规划的公共绿地、居!住,区绿地、单位附属绿!地、防护绿地—、生产绿《地、风景林地—、道:路,绿地;
》 (【二)江河、》湖泊、池塘、山【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!制区域;《
(!三)风景名胜区【、湿地、古树名木等!的保护范《围;
— 《(四:)其他?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!生,积极:作用的?区,域,
: 城市规!划区绿线《内的现有绿地由【市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登!记造:册明:确管理单位并—送国土、农业、林】。业、规?划、城管、》水务、环保、房产】、公安部门备案
! —城市规划划》定为城?市绿地的规》划用地由市规—划、国?土、:建设、?。城管行?政主管部《门按照各自职—责负责监督》管理:建成后由城市建设】行政主?。管部门组织》。登记造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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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—条 : 城市规划区新建】、改建、《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!绿,地率按以下规定【。执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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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新】建居住?区不低于《30:%其中居住》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!少于1平方米;建】设项目属《于旧城改造的可以】。将指标降低》5个百分《点执行?;
】 (二?)工业企业、交【。通枢纽、仓储、商】业中心不《。低于20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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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产生有!害气体?及污染的《工厂不低于30【%并根据国家标准设!立防护林带》;
》 (》四):学,校、医院、机关【。团体、公共》文化:。设施、部队等单位不!低于3?5%
《 ,。 : 城市主干道】。应达25%以上次】干道不低《于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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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城市建《成区内现有单位【和居:住区绿地率低—于本:条规定指标》的应当制《定绿地?建,设计划采取相应措】施逐步达到规定指】。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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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!条 :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工程项《目在办理建设用【地规:划许可?。时市规划、建—设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应按照本办法第】八条规定划定绿【线建:设,单位:应当按照城市—绿线:要求编?制附属绿地设计方】。案
】。 附属绿》地设计方案》由市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审查未经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审查的市《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不得发放】。。。规划许可证
—。
: : 城市》规划区各类建设【项目的配套绿—化应达到城市—绿化规划建》设指标?的规定标准配套绿】化工:程应:与主体工程同步设】计、:同步施工、》同步验收配套—绿化工程《竣工后由城市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组织对附属】绿化工程进行验收】凡验:收不合格或未按【绿,化规:划和绿化标准建【。。设绿地的市规—。划、建设行政—主,。管部门不得对—该工程办理》。规,划验收?和竣工?备案: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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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条, 因规划调整【或其他特殊原因绿】化用地面积》。达不到本办法第【八条规定标准的建】设项目经市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审核并报市人—民政:府批准后由建设【单位在指定的地点】按所缺面《。积补足?绿化用地未补足的由!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聘请—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补!足所需?费,。用由:建设: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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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 》。 任何单位》和,个人不得擅》自侵占和损坏绿线内!。。的树:木、植被、绿—化设施等不得改【变绿:化,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!营性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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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二条 城市绿线】内的用地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擅—自改作他用》。不得新建违反规划要!求的各?类建筑物、构建【物或其他设施—。;现有不符合规划】要求的建筑》物、构筑物及其他】设施应?当逐步迁出;现有】。临时建?筑,物、构?筑物及其他设—施应当限期》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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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】 因建设或者其他】特殊需要《确需临时占用绿【线内用地的必须【经市:建设:行政主管《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!定办理临时占用【绿地手续使用期【间应采取《保护绿?地的措?。。施使用期满》应,按,规定期?限恢复原状并报批】准部门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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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四条 《 城:市绿线范围内因规】划调:整、重点工程建设】等特殊需要确需【占,用绿线内的绿地【。改,。变绿化用地性质的】由,市规:划,。、建设行政》主管:。。部门征求当地居【民和单?。位的意见组》。织专家?进行论证并向—社会:公示落实绿》地,补足和经济补偿措】。施后报市人民—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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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五条 》 城市绿《。线范围内砍伐—、移:植树木的应当—。报经城市《建设:行政:主管:部门审查批准
】 : 树木苗圃因!。为生产和销售需要】移植树木的应—当保证绿地内腾【出,的土地闲置时间【。不超:过6个?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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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六条 市!规划: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:。定,期对: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!况、绿线管理—情况进行检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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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七条 在城市绿】线范围?内依法禁止下—列行为
! (一)倾倒【、排:放有毒有害物质【堆放、焚《烧物料;《
: 《 :(二:)攀:折、损毁植》物,;
? ?。 (三)擅【。自,搭建临时设施或【永久性建筑物、构】筑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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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四—)在:绿线:范围内拦《溪、取?。土采石、设置垃圾】堆场、排放污水【。。以及其他《对,生态环境《构,成破坏的活》动;
— (五)【有损生态和景—观的其他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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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八条 擅自—。改变绿线内土—地用途?、占用或者破—坏绿地的由市规【划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依—照相关法律法—规予以处罚
】
《 第十九条 —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!划定的城市绿—线范围内违反规【定审:。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!责任人给予行政处】分;: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【。事责:任
】 第二十条 各】县(区?)人民政府所在地的!镇和其他建》制,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】。绿线管理参》照本办法《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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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条 本办法由!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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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,二十:二条 本》办法自发布之日【起施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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