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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—市城市绿线管—理办法
】萍府:发〔2006〕1】4号
萍乡市【人民政府《关于:印发萍乡市城市绿】线,管理办?。法的通知
各【县(:。区)人?。。民政府市政》府,各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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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现将萍乡市城市【绿线管?理办法印发给你【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】
二○○六年六】月二十?日
第一条— ,为加强城市绿—化管:理严格实施城市绿】地系统规划》提高:本市绿化总》体水平创《造良好人居环境根】据城:乡规划法、国务【院城:市绿化条《例、建设部城市绿线!管理办法和江西省】城市绿线管理—规定:等法律法规结—合本市实《际制: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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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条 本—办法所称的城—市绿线是指根—据城市规划和城【市绿化的需要—对,公园绿?地、生产绿地—、防护?。绿地、附属绿地【、其他绿地等各【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!。。市,生态和景观产生【积极作用的区域明】确予以界《。定并进?行严格保《护和:管理的控制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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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条 —本规定适用于本市】城市规划区内城【市绿线的《划定:、监督和《管,理
】 第四条 市—。规划、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按照职责【分工负责全》市城市绿《线,管,理工作
】 市国土、【农业、林《业、水务、环保【、房产、公安、城管!等部门依照各自职】责协助做好城—。市绿线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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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条 城市】绿地系统规划由【。市,规划、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组,。织编制?报市人民政府—批,准,后公布实施》
— 第六条 在】市中心?。城区绿?线范围内任何部门不!。得批: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!设项目
! :任何单位和》个人都有《保护城?市绿地服从绿线管】理的义务有监—。。督绿线?管理、?举报投诉绿线管理】违法行?。为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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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七条: 市?城市规划区》下列区域《应,当划定绿《线
!(一)现有的和【规划:的公共绿地、居住】区绿地、单位附属】绿地、防护》绿地、生产绿地【、风景?林,地、道路绿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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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江】河、湖泊、池塘、】山体等城市景观生】态控制区域;—
(!三)风景《名胜区?、湿地?、古:树名木等的保—护范围;
【 (四【)其他对城市—生态:和景观产生积极作】用的区域
】 :。 城市规》划区绿线《内的现有绿地由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登《记造:册明确管理单位【并,送国土、农》业、林业、规划、城!管,、水务?、环保、房产—、公:安部门备案》
》 城《市规:划划定为城市—绿,地的规?划用地由市规划、国!土、:建,设、城管行政主管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】负,。责监督管理建—成后由城市》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组织登《记造: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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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条 》 城市规划区新建、!改建、?扩建工程建》设项目的绿地率按】以下规定执行 【
】(一)?新建:居住区不低于30%!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!共绿地不少》于1:平,方米;建设项目【属于旧城改》造,的,可以将指标降—低5个百分点—执行:;
—。 (二》),工业企业、交通【枢纽、仓储》。、商业中心不低于2!0%;?
】(三)产《生有害气体及污【染,的工厂不低于30%!并根据国家》标准设立防护林带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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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—。四)学校、医院、】机关团体、公共文化!设施、部队等单位】不低于35%
! 城—市主干道应达25】%以上次《干道不低于20【%
《 城—市建成?区内现有单》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!于,本条规定指标的应当!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采!取相应措施逐步【达到规定《指,标,
】第九条 《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,工程项目在》办理建设用地规【。划,许可:时市规划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!照本办法第八条规】。定划定绿线》建设单?位应当按照城市【绿,线要求编制附—属绿地设《计方案
! , :附属绿地《设计方案由市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查未经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的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!许可证
》 , 城—市,规划区各《类,建设项?。目的配套绿化应【达到城市《绿化规划建设指标】的规定标准配套【绿化:工程应与《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】、同步施工、—同步验收配》套绿化工程》竣工后?由城市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组织对附属绿】化,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!不,。合格或未按》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!建,设绿地的市》规划、建设行—。。政主:管部门不得对该【工程办理《规划验?收和竣工备案—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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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条 因【规划调?整,或其他特殊》原因:绿化用地面积达不】到本办法第八条规】定标准的建设—。。项目:经市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审核并【报市人民政府批【。准后由建设单—位在指定的地点按所!缺面积?补足绿化用》地未补?足的由市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聘请有专【业资质的企业补足】所需费用由建—。设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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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一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自侵占和损坏绿线内!的树木、植被、【绿化设施等》不得改变《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!行经营性《活动
! 第:十二条 城市【绿线内?的,用地任何单》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》改作他用不得新建】违反规划《。要求的各《类建筑物、构—建物或其他设—施;:现有不符合规划【要求的建筑物—、构筑物及其他设】施应:当逐步迁《出;现有临时建【筑物、构筑》物及其他设施应【当,限期: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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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《三条 《因建设或《者其:他特:殊,需要:。确,需临时占用绿线内】。用地的必须经市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同意:并按有关规定办【理临时占用绿—地手续使用期—间应采取保护绿地】的措施使用期满【应,按规定期限》恢复:原,状并报批准部—门验: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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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四条? 城市《绿线范围内因—。规划调?整、重点《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!确,需占用绿《线内:的绿地改变绿化【用地性?质的由?市规划、建设—行,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!居民和单位的—意,见组织专家进—。行论证并《向社会公示落实绿】地,补足和经《济补偿措《。。施后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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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十五条 —城市绿线范围—内砍伐、移植—树木的应当报—经城: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查批?准,
《 , ?树木苗?圃因为生产和销售】需要移植树》木的应当《保证绿地《内腾出的《土地:闲置时间《不超过6个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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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:六条 市》规划、?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定期对?绿,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!。、绿线管理情—况进行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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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七条 在城【。市绿线范《围内依法禁止—下列行为
【 (一【)倾倒、排》放有毒有害物—质堆放?、焚烧物料》;
【 (二)》攀折、损毁植物;】
》 (三》)擅自搭《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!建筑物、构筑物;】。
》 , (?四,)在绿?线,范围:内拦溪、取土采石、!设置垃圾堆场、【排放污?水,以及:其他对生态环境【构,成破坏的活动;【
【 (五)《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!他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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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八条 擅自改【。变绿线内土地用【途、占用或者破坏绿!地的由市规划、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依照相关》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】
【 第十九条 违】反本办法在已—。经划:定的城市绿线—范围:内违反规定》审批建?设项目的对有关责】。任人给予行》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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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十《条, 各县(区)人】。民政府所《在地:。的镇:和其他建《制镇规?划区范围《内,的绿线管理参照本】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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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一条 本!办法由市建设—行,。。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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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二条 本办法】。自发: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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