萍乡市!城市绿线管理办法】
萍府发〔!20:06〕14号
】萍,。乡市人?民政府?关于印发萍乡市【城市绿线管理办【法的通知
各县】(区)人民》政府:市,政府各部《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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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将萍乡【市城市绿线管理【办法印?发给你们请认真贯】彻,执行
二○○六】。。年六月?二十日?。
第一条 为加】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!实施城市《绿,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!绿化:总,体水平?创造良好人居—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!、国务院城》市绿化条例、建【设部城市绿》线管理办法》和,。江西省城市》绿线管理《规定等法《。律法规?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《。
【 第二条 本【办法所称的城市【绿线是指根据城【。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!需,要对公园绿》地、生产绿地、【。防护绿地《、附属?绿地、?其他绿地等》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!城市:生,态和景观产生积【极作用的区域明确】予以界定并进行【严,。格保护和管理的控】制线:
第!三条 本规定【适用于本《市城市规划》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!、监督?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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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条 市《规划、?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按照?职责分?工负责全市城—市绿线管理工作【。
市!国土、农业》、,林业、水务、环保】、房产、公安、【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!职责协助做》好,城市绿线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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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条 城市绿!地系统规划由—市规划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组织编【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后公布实《施
】 第:六条 《在市中心城区—绿线范围内任—何部门不《得批准?与绿线?不相关的建设项【目
】 任:何单位和个人—都有保护城市—绿地服从绿线管【理的义?务,。有,。监督绿?线,。。管理、举报》。投诉绿线管理违【法行为的《。权利:
】第七条 》市城市规划区—下列区?。域应当划定》绿,线,。
? 《 ,(一)现有的和【。规划的公共绿地、】居住区绿地、单【位附属绿地、防护绿!地、生产《绿,地、:风景林地、道路【绿地;
》 (【二)江河、湖—泊、池塘、山—体等城?市景观生态控制【区域:;
!(三)风景名—胜区、湿地、古树】。名木:等,的保护范围;
! ? (四)其—他对:城市生态和》景观:产,。生积极作用的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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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城市规划区绿—线,内的现?。有,绿地由市建设行政】。主管:部门:组织登记造册明确】管理单位并》送国:土、农业、林业、】规划、城管、水务、!环保、房产、公【安部门备案
【 城【市规划划定为城市绿!地的:规划用地《由市规划、》国土、建《设、城管行政主管部!门按照各自职—责,负责监督管》。理建成后由城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登记造册
!。
—第八条 城—市规划区新建、改建!。、扩建工程》。建设项目的绿地【。。率按以下规》定执行
》
【(一)?新建居住区》不低于30%—其中居住《小区人均公共—绿地不少于》1平方米;建设项】目属于旧《城改:造的可以将指标【降低5个百》分点:执,行,;
【 (二)工业企业!、交通枢纽》、仓储、商业中【心不低于《20%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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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三)产生有害气】体及污染的工—厂不低于30%并】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!护林:带;
— (四)学校!、医院、机关团体】、,公共文化设施、部队!等单位不低于35%!
【 城市主干》。道应达2《5,%以上次《。干道不低于20%
!
《 城市建成区】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!绿,地率低于本条规【定指标的应当制定绿!地建设?计划采?取相应措施逐步达】到规定指标》
?。 ,
《第九条 新—建、改建、扩建【。工程项目在办—理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时?市规:划、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应按照》本办法第八》条规:定划定绿《线建设单位》应当按照城市—绿线要求《编制附属《绿地:设计方案《
《 附属绿】地设计方案由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未经市建设》行,。政主管部门审查的】市规划?行,政主:管部门不得发放规】划许可证
】 城市规【划区: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!绿化:应达到城《市绿化规划》建设指标的规—定标准配套绿化【工程应与主体工【程同步设计、同步施!工、同步《验收配套《绿化工程竣》工后由城《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组织对】附属绿化工程—进行验?。。收凡验收不合—格或未按绿化规【划和绿化标准—建设绿地的市规【划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不得对《该工程办《理规划验收和竣【工备案手《续
】 第十?条, 因规划调—整或其他特殊—原因绿化用》地,面积达不到本—办法第?。八条规定标准的建设!项目经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核并报市人—民政府批准后由建】设单位在指》定的地点《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!用地未补足的—由市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聘—请有专业资质的【企,业补足所需费用由】建设: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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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 : 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。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!树木:、植被、绿化设施】等不得改变绿—化用:地性质不得进行【经营性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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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】 城?市绿:线内的?用地任?何,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!不,得新建违反规划要】求,的各类建《筑物、构建》物或其他设施;现】有不:符合规划《要求:的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!当逐步迁出;现有】临时建筑《物、构筑物及—其他设施《应当限?期拆除
! , 第十三条 因建!设或者其他特—殊需要确《需临时占用绿线【内,用地:的必须经市建—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同,意并按有关规定办】理临时?占用绿地《。手续使?用期:间应采取保护绿地】的措施使用期满应】。按规定期限恢复原】状并报批《准,部门验收
【
第十四】条 城市绿—。线范围?内因规划调整、重】点工程建《设等:特殊需要确需占用】绿线内的绿地改变】绿化用?地,性质:的由市规划、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征?求当地居民和—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!进行论证并向社会】公示落实《。。绿地补足和》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!人,民政府批准
】
《 ,第十五条 城市】绿线范围内砍—伐、移?。植树木的应当报【经城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
!
》 , ,树木苗圃因为生产】和销售需要移植【树木的应当》保证绿地《内腾:。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!超过:6个月
】
第十六—条 市规划、【建设行政《主,。。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!。地系统规划执—行情:况、绿线管理情【况进行检查
】
《 第十七《条 ?在城市绿《线范:围内依法《禁止:下列行为《
《 (一)倾】倒、排放有毒有害物!质堆:放、焚烧《物,。料;
】 (二)攀—折、损毁植物;【
》 (三)擅自搭!建临时设施或永久】。性建筑物、构筑物】;
《 ? (四《)在:。绿线范围内拦溪【、取土采石、—设置:垃圾堆?场、排放《污水:以及其?他对生?态环:。。境构成破坏》的活动;
— (五】)有损?生态和景观的其【他活动
【
: 第十八条 【 擅自改变绿线内土!。地,用途、占《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!市规划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依【。照相关法《律法规予以》处罚
!。 第十九条 【违,反本:办法在已经划—定的城市绿线范【围内违反规定—审批建设项目—的对有关责任人【给予: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》
》 第二十条 【。 各县?。(区)人民政府【所,在地的镇和其—他,建制镇规划区范【围内的?。绿线管理参》照本:办法执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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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 :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解】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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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二条 ? 本办?法自发?布,之日起施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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