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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《乡市城市绿线管【理办法
】萍府:。发〔2006〕14!号
萍乡市人【民政府关于印发【萍乡市城市》绿线管?。理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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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:县(区?。)人: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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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将?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!办法印发给》你们请?认真贯彻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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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六年六月二!十日
第》一条:。 为加强城市—绿化管理《严格实施《城,市绿地?系统规划提高本市】绿,。化总体水《平创造良好人居环】境根:据城乡规划法—、国:务院:。城市绿化条》例、建设部城市【绿线管理《办法和?。江西省城市》绿线管理规定等【法律法?规,。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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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条 》本办法所称的城【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!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!要对公园绿》地、生产绿地—、防护绿地、附属】绿地、其《他绿地等各类城市】绿,地以及对城》市生态和景观产生】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!予以界定并进—行严格保护和管【理的:控制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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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三条: 本规定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】。划区内?。城市:绿线的划定、监督和!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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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条 市—规划、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门按照》职责:分,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!。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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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】国,土、农?业、:林业、水务》、,环保、?房产、?公安、城管等—。部门依照各自职【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!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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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,五条 城市绿地】系统:规划由市规划—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组织》编,。制报市?人,民政:府批准后公》布,实施
! ,第六条? , 在市中心城区绿】线范:围,内,任何部门不》得批准与绿》线,不相关的建设—项目
! 任何?单位和个人都—有保:护城:。市绿地服《从绿线管理的义务】有监督?绿,线管理?、举报投诉绿—线管理违《法行为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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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条 市城!市规: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!定绿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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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现有的和规划】的,公共绿地、居住【区绿地、单位附属】绿地、防《护绿地、生产绿地】、风景林地、道路】。绿,地;
! (二)江》河、:。湖泊、池塘、山体等!城市景观生态控【制区:域;
》 (三)】。。风景名胜区、湿地】、古树名木等—的保护范围;
】 (【四)其他对城市生】态和景观产生—积极作用的区—域
!城市规划区绿线内的!现,有绿地由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组—织,登记造?册明确管理单位【并送国土、农业【、林业、规》划、城管、水务【、环保、房产、公】安部门备《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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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城市规【划划定?为城市绿地》。的规划用地》由市规划、》国土:、,建设、城《管行政主《管部门按照各自职】责负责?。监督:管理建?成后由城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组织登记造!册
【 , 第八条 城市规!划,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】地,率按以下规定执【行,
!(一)新建居—住区不低于30【%其中居住小区人均!公共绿地不少—于1平方米;建设】项目属于旧》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!降低5个《百分:点执行;
】。 , (二)—工业企业、交通【枢纽、仓储、商【业中心不《低于20%;
】 (【三):产生有害气》体及污染《的工厂不低于—30%并根据国【。家标:准设立?防,护林带;
【 : (四)学【校、医院、机关团体!、公共文化设施、】部队等?单位:不低于35》%
— 城市》主,干道应达《25%以上》次干道?不低于20%
】 城【市,建成区内现有单【。位和:居住区绿《地率:低于本条规定—。指标的?应当制定《绿地建设计划—采取相应措》施逐步达到规定指标!
第!九条 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《工程项目在》办理建?设,用,地规划许可》时市规划、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应按照本办法】第八条规《定划:。定绿线建设单位应】当按照城市绿—线要:求编制附属绿地【设,计方案
》
附属!绿地设计方案—由市建?设行:政,主管部门审查未【经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查的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》门不得?发放规划许可—证
【 城市规》划区各类建设项【目的配套绿化—应达到城市绿化【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!标,准,配套绿化工程应【与主:体工:程同步设《计,、同步施工、同【步,验,收配套绿化工程【竣工后由《。城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。组织对附属绿化工程!进行验?收凡验收不》合格:或未按绿《化规划和绿》化标准建设绿地【的市规划、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不得对?该工程办理规划验】收,和竣工备案手续【
— 第?十条: 因规划调整或其!他特殊?原因绿化用》。地面积达不到本办】法第八条规定标【准的建?设项目经市建设行】。政主管?部门审核并》报市:人民政府批准后由】建设:单位在指《定的地点按所—缺,面积补足绿化—用地未补足的—由市建?设,行政主管部》门聘请有专》业资质的企》业补足所《需,费用由?建设单位承担
】
—第十一条 任何单!。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侵占和损坏】绿线内的树》木、植被《、绿化设施等不【得,改变绿化《用地:性质:。不得进行经营—性,。活动
! 第十二《条 城市绿线【内的用地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改,。。。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!规,划要求?的各类建筑物、【构建物或其他设施;!现有不符合规—划要求的建筑—物、构筑《物及其他《设施:。应当:。逐步迁出《;现:有临时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及其他—设施应当限》期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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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《条 ?因建设或者》其他特?殊需要确《需临时占用》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!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同意【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!时占用绿地》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!。保护绿地的》措施使用期满应按】规定期限《恢,复原状并报批准部门!验,收
】 第十四条》 城市绿线范围】内因规划调》整、重?。点工程建设等特殊】需要确需占用绿线内!。的绿地改《变绿化用地性质的】由市:规划、建设》行政主?管部门征求》当地居民和》单位的意见组—织专家进行论—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!绿地补?足和经?济补偿措施后—报,市人民政府批—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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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,五条: 城市绿》线范围内砍伐—、移植树木的应当】报经城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查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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树】木苗圃因为生产和销!售需要移植树—木的应当保证绿地】内,腾出的?土地闲置时间—不超过6个月—
第!十六条 市规划、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定期对绿地【系统规划执行情况、!绿线管理情况—进行检查《
第!十,七条 在城市【绿,线范围内依法—禁止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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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,。(一)倾倒、排【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!、焚烧物料》;
《 ? (二)》攀折:、损毁植物》。;
《 (—三)擅自搭建临时设!施或永久性建筑物】、构筑物;》
— (四)在绿【线范围内拦溪、【取土采石、设—置,垃圾堆场、排放【污水以及其他对【生态环境构成—破坏的活《动;
】 (五)》有损生态《。和景观的《。其他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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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八条 》擅自改变《绿线内土地用途【、占用?或者破坏《绿,地的:由市规划、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依—照相: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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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九条 违反本办!法在已?经划:定的城市绿》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!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!责任人给予》行政:处分;?构成犯?。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—
】第二十条 各县(!区)人民政》府所在地的镇和【其他建制《镇规:划区范围内的绿线】管,理参照本办》。法,执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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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,十一条 本办【法,由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解释?。
—。 第二十二条【 本办法自发布之!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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