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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!城市绿线管》理办法 【。 萍府发〔》2006〕14号】 萍?乡市人民政》府关于印发萍—乡市: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】的通:知 各县(区)】人民政府市政府各】部,门    !现,。将萍:乡市城市绿线管理】。办法印发给你们【请认真?贯彻执行 二○】○六年六《月二:十日 第一条 为!加强:城,市绿:化管理严《格实施城市》绿,地系:统规:划提高本《市,绿化总体水平创【造良好人居》环境:根据城乡规划法、】。国务院城市绿—化条:例、建?设部城市绿线—管理办法和江西【省城市绿线管理规】定等法律《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!。。定本办法 【。 第二条】 本办法所称【的城市?绿,线,是指根据城》市规划?和城:市绿化的《。需要对公园绿—地、:。生产绿地、防—护绿地、附属—绿地、其他绿地【等各类城市绿地【以及对城《市生态和《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!。。区,域,明确予以界》定并进行严格保【护和管理的》控,制线 】 :第三:条 本《规定适用于本市城】市,规划区?内城市绿《。。线的划定、》。监督和管理 ! 第》四条 市规划—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按照》。职责分工负责—全,市城:市绿线管理工—作,  》   市国》土、农业、林业、】。水务、环保、房产】、公安、城管—等部:门依照各自职—责协助?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!作 : 《 : 第五条  城市】绿地:系统规划《由市规划、建设行政!主管:部,门组织编制报市【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公布实施 】 ? 第六条  在市中!心城区绿《线范围?内任何部门》不得批准与》绿线不相《关,的建设项《目    】 ,。任何单位和个—人都有保护城市绿】。。地服从绿线》管理的义务有监【督绿线管理、举【报投诉?绿线:。管理违法行为的【。权利 《 第七】条  ?市城市规划区—下列区域应当—划定绿线 】 ,   (一)现有的!和规划的《公共绿地、居—住,区绿地、单位附属】绿地、防护》绿地、生产》绿,地、风景林地—、道:路,绿地; 》  ?   ?(,二,)江河?、湖泊、《池塘、山体等城市】景观生态控制区【域; ?     (三!)风景名《胜区、湿地、—古树名?木等:的保护范《围;    ! (四)其他对【城市:生态和景观产生【积极作用《的区域 》     城【市规:划区绿线内的—现有绿地由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组—织,登记造册明》。确管理单位并—送,国,土,、农业、林》业、规?划、城管、水—务、:环保、房产、—公安部门备案 !  :   城市规划划】定,为城市绿地的规【划用地由市规划、国!。。土、建设、城管行】政主管部门》。按照各自职》责负责监《督管理建《成后由城《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组织登记造册! —。 第八条》 , 城市规划区—新建:、改建?、扩建工程建设【项目的绿地率按【以下规定执行 】 :     》(一)新建居住区】不低于30%其中居!住小区人均公共【绿地不少于1—。平方:米;建设项》目属于旧城改—造的可以《。将指:标降低5个百—分点执行; !    (二)工】业企业、交》通枢纽、《仓储、商《业中:心不低于20—%; —    《(三)产生》有害气体及污—染的工厂不低—于30%并根据【国家标准设》立防:护林带;  !   (四》)学校、《医院、机关团体、公!共,文化设施、部队【等单位不低》。于35% —  ?   城市主干道应!达25?%以:上次干道不低于2】。0% 》     城—市建成区内现有【单位和居住区绿地】率低:于本条规定指标的】应当制定绿地建【设计划采取相应措】施逐步?达到规定指》标, —。 :第九:条,  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工程项》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时市规—划,。。、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按照本?办法第八条规定划】定绿线建设单位应当!按,照城市绿线》要求编制附属绿地】设计方案《   【  附属《。。绿地设计方案由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未:经市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审查—。的市规?。。划行政主管》部门不得发放规【划许可?证,。     】城市规?划区:各类建设项目的配】套绿化应《达到城市绿》化规划建设指—标的规定标准配套绿!化工程应与主体工】。程同步设计、同【步施工、同步验【收配套绿化工程【竣工后由城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组织对附属绿化】工程进行验》收凡:验收:不合格?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!化标:准建设绿《地的市规《划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!工程办理规划验【。收和竣工备案手续】 】。第十条  》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!殊原因绿《。化,用地面积达》不到本办法》第八条规定》标准的建设》项,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审核《并报市?人民政府《批准后由建设单位】在指定?的地点按所缺—面积补足《绿化:用地未补足的由市建!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聘请有专业资】。质的企业补》足所需费用由建设】单位承担 】 ? 第十一条》 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擅自》。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!树木、植被、绿化设!施等:不得改变绿化用地】性质不?得进行经营性—活动 《 ?。 第十二条【  城市绿线—内,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擅自改作他】。用不得新建违反规划!要求的各类建—筑物、构建物—。或其他设施;—现有不符合规—划要求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及其他》设施应?当,逐步迁出《;现有临时》建筑物?、构筑物及其—他设:施应当限期拆除 ! —第十三条  —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!需要确需《临时占用《绿,。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!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!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!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!地的措施使用期【满应按规定》期限恢复原状并【。报批准部门验—收 【 第十四条  】城市绿线范围—内因规划调整、重点!工程建设等特殊【需要确需占用绿线】内的绿地《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!由市规?划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征求当地居—民和单位的意见组】织,专,家进行论证并—向社会公示落实【绿地补足和经济【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!政府批准《。 ? 第—十五条  城市绿】线范围内砍伐—、移植树木的—。应当报经城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审查批准 】     树木苗】圃因为生《产和销?售需要移植树木的】应当保证绿地—内腾出的土地闲【置时间不超》。过6个月 ! 第十六条【  市规《划、建设《。行政:主管部?门,应当定期对绿地系】统规划执行情况、】绿线:管,。理情况进行》检查:。 ?。。 第十七条!  :在城市绿线范围【内,依法禁止下列行【为     !(一)倾倒》。、排:放有毒有害》物质堆?放、焚烧物》料;   】 , (二)攀折—。、损毁植物; 【   》  (三)擅自搭】建临时设施》或永久性建》筑物、?构筑物; 》 :     (四)在!绿线范围《内拦溪、取土采石】、设置垃圾堆场【、排:放,污水以?及其他对《生态环境构》成破坏的活动;【   —  (五)有损【生态:和景观的其他—活动 【 第十》八条  擅》自,。改变绿线内》土地用途《、占:用或者破《坏绿地的由市规划、!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依照相关》法律法规《予以处罚 》 《 第《十九条  违—反本办法在已经【划定的城《市绿:线范围?。内违反规定审批【建设项目的对有【关,责,任人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事责任 》 第】二十条  各县(】区,)人民政府所在地】的镇:。和其他建《制镇规?划区范围内的绿线管!理参照本办法执【行 —。 第二十一条 ! 本办法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解释— 第!二十二条 本办法!自,发布:之日起施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