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萍乡市城市供水用水!。管理规定
!第一章 总则
【
第一?条 为加强》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!范,供水用?水行:为合:理,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发!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!城市居民生产—、生:活和其他各项—用水维护城市供【水、用水《双方的合法权益根】据中华人民共—和,国水法、国》务,院城:市供:水条例和《城市节约用》。水管理规定以—及规划、环保等有关!。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!江西省?。第,八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,务,委员会第二十—八次会议批》。准的南?昌市城市供水用【水管理条例的规【定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本规定》
第二—条 :本规定所称供水是指!公,共,供水、?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!。供水
【 本》规定所称公共供水】是指自来《。。水供水?。企业通过公共供【水管道?及其:附属:设施向单位》和居民提供的生活】、生产和其》他各项建《设用水
》
— 本规定所称自【建设施?供水,是指》用水单位以其自行】建设的供水管道及】其附属?设施向本单》位提供的生活—、生产和其他各【项建:设,用水
《
【本规定所称二—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!市公共?供水或?自建设施供》水管道的水加压、贮!存再向水站或—。用户提供的用—水,
!本规定所称用—水是指?因生活、生》产和其他各》。项建设直接使用【供水
【
第》三条 在本市—行政区域内》从事城市供》水、使用城市—供水和开《发、利用地表水、】地下水的单位和【个人必须遵》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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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:。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!行统:一规划、统》一管理做到》合理:开发:水源和计划》用水、节约用水相结!合
《
第五】条 市、县》(,区,)人民政府确—定的:城市供水《用水行政主管部门】(以下简称水行政管!理部门)主管—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!供水用水工》作
— 规划、环】境保:。护、国?土资源、卫生、工商!、质量技《术监督、建设和城】管等行政《管理部门应当按【照各自职责》共同做?。。好供水?用水工作
】
第六条 !水行:政管理部门根据【城市:建设和社会发展【。的实际需要编制【供水发展规划经规划!行政管理《部门综合《平衡后纳入城市【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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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—条 市、县(区)人!民政府应当将供水】事业:纳入国民经》济和:社会发展《计划:鼓励城市《供水、节约用水科学!技术:研,究,。推,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!供水、节约用水【的,现代化水平》
!第八条 市、—县(区)人民政府对!在城市供水、—节约用水工作中做】出显著成绩的单【位和个人给予奖励】
第二》。章 供?水水源管理 —
第九条 市、】县,(区)人民政府应】当组织规《划、环境保护、【国土资源、卫生【、水行政管理部【门,编制供水水》源开发利用规划【
】 第十条 》编制供水《水源开?发利用规《。划的基本原》。则
— (一)符合!开发利用水资源【和防治?水害:综合规划的要求【并与水长期供—求计划相协调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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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优先利《用地表水严格控【制和合理开采—地下水?;
! (三)优先保证】生,活,用水:统筹兼顾工业—用水:和其他?建设:用水
》
—第十一条 市、【。县,(区)人《民政府?应当提?出生活饮用水—水源:保护区划定》方案报省《人民政?府批准后公布并设】置明显的标》志
! ,第十二条 在饮用】。水水源保护》区内禁止污染水【质的活动
—
第三章 供水【。工程建设《
第十》三条 城市供—水工:程的建?设应当按照城市【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年!度建设计划进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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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城,市供水工程的各【项建设应《按照规定向计—划、环保、》卫生:、规划、建设、城管!、消防、水行—政管理等部门办理】相关手续 》
,
第十!四条 城市供—水工程的设计、施工!应委托持有》相应:资,质证书的设计、施】工单:位承担并遵守国家】有关技术《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!或者超越资质证书】规定的经营范围【承担供水工》程的设计、施—工任务
】
,。
第十五条 】城市:供水工程竣工后应】当,按照国家规定—组织验收;未经【验收或者验收不合】格的不得《投入使用《
? 用户【新装室内供水—设,施竣工后须经城市】供水:经营企业(包括城市!自来水供水》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!企业)按国家—及地方颁发的—。有关规定试压—。、冲压、《消毒检验《合格:方,可供水
】
第十六【。条 新建、扩建、改!建工程?项目需要增加供【水的其工程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!供水:工程:建设投资;需要【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!当将:其供水工程建设【投资交付水行政【管理部门由其—统一组织供》水工程建设》 ,
:第,四章 供水》用水管理
【。第十七条 城—市供:水经营企《业必须取得水行政管!理部:门核:发的取水《许可证卫生行—政管理部《门核发的卫》生许可证建设行政管!理部门核发的城【市供水企《业资质?证书经?工商行政管理机关】登记注册后》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!。
— 第十八条 【供水经营企业和二次!供水单位《、个人应当建立健全!水质检?测制度按规定对供水!进行检测自》身无条件检测的应】委托法?定水质检测机构定期!。进行检?测保证出厂水、管网!。水的:水,质符合?国家规定的饮—用水卫生标准—卫生部门要定期抽查!并公布水源水、出】厂,水、管网水》的水质情况 —
【。 对:二,次供:水设施?应当按照规定定【期进:行清洗、《。消毒:防止水质污染—卫生监督部门和水】行政管理部》门定期对二》次加压?设施进行监督—对水质不合》格的二?次供水单《位、个人由》监督部门通》知城市自来水供水】企业停?止,供,水直至整改》合格为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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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十九条 供】水经营企业应—当按照国《家规定设置管网【测,压点做?好管网压力监—测工作?确保供水管网—。的压:力符合国家规定的】标准
】
第二十条 】供水经营企业应【按照规定的》供水水?质、水压标准保【。持不间?断供水?禁止擅?自停止供水因施【。工,、设:备维:修等原因需要停止】。。供水的应当经水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】并提前24小时通知!用户;因《不可:抗力或者管道—破裂:。、供水?设施:损坏等紧急事—故不能?提前通知的应当在】抢修的?同时:通知用户并报告【水行政管理部—门
! 第二十一条— 供水经营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】规定实行职工持【证上岗制度从事直】接供管水的人员必】须取得体检合格【证后方可上》岗工作并每年进行】一次健康《检查
》
第二十!。二条 用户新装、】改装、?过户、改变用—水性:质应当向《供水经营企业提出】书面申请《供水经营企》。业应当?自受:理之日起《七日内为用户办【理完毕
【
第二十三!条 用户《用水应当《与供水经营企业【签订供用《水合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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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第《二十: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!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!。业的计量管理—用于计价的各类【水表必须符合国家】标准和检定规程【的要求未经》检定或?检定:不合格的水表禁【止安装
! :。 计费水表须由法】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!授,权检定?机构检定新》装水:表必须实施》安装前?。首,次检定已安装或【正,在使用但《从未检定的水—表,必须接受《强制检定水表检定】收费标准和检—定周期按国家有关规!定执行?
:
《
第二十五【条 用户要求停止】供水应当提前10】天向:供水经营企》业提出书面申请【。办理报停或》销户手续报停时限一!。般,不得超?过一年逾期供水经营!企业按供用》水合同?约定执行
!
第二—十,六条 市政建—设、园林绿化—、环境卫生等单位的!公益性用水应当向城!市自来水供水企业】申请办理相关—手续后?在,城市自?来水供水企业指定点!取水装?表,。计量按照生活用水】价格收取
】
? , 第二?十七条 《城市公?共消火栓由城市【自来水供水企业【维护:管理有关《维,修费用和消防用【水水费列入同级人民!。政府财政预算—除消防灭火》。外禁止任何单位和】个人私自从专用消火!栓取水非公用消防】栓单独装表计量【按其用水性》质计收水费》
【 第二十八条 用!户应:当节约用水用户应】当使用?国家规?。定,的节约用水设施【。禁止使?用国家已明》令淘汰的、落—后的、?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!和产品 《
第?五章 ?水费管理
第】二十九?条 供水《价格实行政府定【价,按照补偿成本—、合理?收益、节《约用水、公平负【担的原则制定
】
《 : 市:、,县(:区)价格行政管理】部门以区《域平均?供水:成本为基《础并充?分考虑?居民:和企:业的承受《能力在召开供—水价格听证会—后向同级《。政府:报,告价格水《平的安排意见—并将水价《调整方案和具体价】格水:。。平报上一级政府【价格主管部》门批准后实》施
】 第三十条— 用:户应当按照规定【的计量标准》和水价标准按时缴】纳,水费供?水经营企业应当【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!和用户的实》际,用水量按月收取水费!
混和用水!应分表计量》未,分表:计量的?从高适用《。水价
】 因《水表发生故》障或者其他非用【。户责任造成》无法抄表的自来【水供水?。企业应及时排除故】障并按?照前三个月》平均用水量计—收水费;因用户的责!任造成无《法抄表的除要求【。其限期纠正》外并按前三个月平】均用水量的二倍计】收水费 《
,
:
:
第三》十一:条 供水经营企【业收取水《费应当?。向用户送达水费缴】纳通知单用户—应当按?照水费缴纳》通知单规定的—时间、地《点,缴纳水费《接到水费通知—。。单后15日内不缴】纳水费?的供水经营企业可按!日加收千分》之五的滞纳金;逾期!两个月未缴》纳的供水经营企业可!停止供水;》采取停止供水的【供,水经营企业应—提前10《日通知用户被—停止供水的》用户按照规定缴【纳,了足:额水:费和滞纳金后供【水经营企业应当【即时恢?复供水
!
第三十二条 !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!议的应当自接到【水费:缴,纳通:。知单之日起七—日内向供水》经营企业提出异议】供水经营企业应当】自接到异议之日起】七日内进行核—实并书面答复用户】逾期未?作答复的视为异【议成立异议》之日起七日内进【行核实并书面答【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!的视为异议》成立
! :第,三十三条 供—水经营企业不按照规!定收取水费的用户】可以向?价格主管部门或者】水行:政管理部门进行投】诉供:水经营企业不—得因此停止供水 】
第?六章 供水设施维护!
第三十四条】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都有?保护供水设施的【义务对损坏》。供水设施的》行为有检举、控【告的权利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有】下列行为
! (一)擅自!在进户总水表外接】水或者阻塞》、切断水源;—。。
《 《。 (二)利用城【市公共供水》管道代替避》雷针:装置或?者接地导线;—
】 (三?)擅自在城市公共供!水管道上直接—装,泵抽水;
【 《 (?四)盗用或者转供城!市公共供水;
】
《。 (《五)损坏《、侵占?、擅自启《闭城市公共》供水设施
】
第三十五!条 供水经营企业对!其修建的引》水管道?(渠)、水》池、取水口、泵站】、,净(:配)水厂《、井群?、输:(配:),。水管网?、闸门、进户总水】表等:设施:应当定期检查维【。修确保安全运—行 :
》
第《三十六条 用—户的供水管网及供】水设施(自城—市公共供水管网接水!。碰头点开始)维修改!造所发生的一—切费用?。由用户承付
【
: 《 ,自建设施《供水的供水设施归】自,建设施供《水企业所有
】 ?。。 供水设—施的管理、养—护、维?修由产权人负责【
》
,
, 第三十七—条 用户《自,行建设的与公共【供水管?。道连接的户外管【道及其附属设—施必:须,经验:收合格后《方可使用
—
第三!十八:条 涉及《城市公共供水设【施的建设工程开工】前建设单位或者【施工单位应当向城】市供水企《业查明地下供—水管网情况施—工影响城市公共供】水设施安全的建设】单位或者《施工单?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!业,商定:相应:的保护措《施由施工单位负【责实施
》
— 因工程建》设确需改装》、拆除或者》。。迁移公共供水设【施,的应当报经市规划】、水:行政管理部门—批准并采取相应的】补救措?施,费用由建《设单:位承担
》
第】三十九条 在规定】的城市?公共供水管道—。及其附属设施的地】面和地?下安全保护范围内】禁止挖坑取土或者】修建建筑物、—构筑物等危害供【水设施安《全的活动
!
第四十条 !禁止擅自将自建【设施供水管网—系,统与:城市公共供水—管网系统连接;因特!殊情:况确需连接的必【须经城市自来—。水供:水企业同意报水【行政管?理,。部,门和:卫生行政管》理部门批准并在管道!连接处采取必—要的防护《措施
— 《 禁止产生或使用】有毒有害物质—的单位将其生—产,用水管网系统—与,城市公?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!连接
【
第四十一条】 供水?经营企业进行供水】工,作施:工和正常的检查维】修、临时故障检【修各有?关部门?。应,当密:切配合任《何单:位和个人《不,得干扰、阻拦城【市自来水供水企【业如遇突《发,事故进行紧》急抢修?时需要开挖》道,路或:影响:其他公共设施—。的可先行抢修但【应在24小》时内补办好相—关手续? ,
第七章》 法律责任
第!。四十二?条 供水经营企业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水行政?管理部门责令改正】可以并处1》000?元以上?5000《元,以下罚款《;情节严《重,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批准可以停业】整顿;对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】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,责任人员其》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机关可以予以【行政处分
】。 : (一)—供水水质、》水压不符合国家【规定标准《的;
】 , (二)擅自停止!供水或?者未履?行停水通知义务的】;
】 (三)未按照】规,定检修?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!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!时,抢修的
—。
第四】十三:条 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建设等行政】管理部门委托—水行:政管理部《门责令?停止违?法行为?可以:并处500》。0元以上1000】。0,。元以下罚款》;对负有直接责任的!主管人员和其—。他责任人员》其,所在单位或者上【。。级机关可以》给予行政处分 【
《 , (一》)无证或者超—越,资质证书规定的经】营,。范围进行城市供水】工程的设计或者【。施,工的 ?
】(二)未按》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!。和规范?进行城市供水工程】的设计或者施工的;!。 ,
(!三)违?反城: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!。年度建?。。设计划兴建城市【供水工程的 —
— 第四十四条【 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:水行政管理部门【或者其授权的—单位责令《限期:改正可以处以—。罚款;?构成:犯罪的移交》司法机关依法处【理
?
: (一)未!按,规定缴纳水费的【限期缴纳可以并【处,200元以》上1000元—以下罚?款,; :
《 , (二)盗【用或转供城市公共】供水的处500元以!上1000元以下】罚款;
! ?(三)在规》定的城市公》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!设施:的,地面或地《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!进行危害供水—设施:。安全行为的处20】0元以上200【0元以下罚款; 】
《 (四—)擅自将自建设施】供水管?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!水管网?。系统连接的》。并,处2000》。元以上50》00:元以:下罚款;《
】。 (五)产》生或者?使,用有:毒物质的单位将【其生:产用水管网系—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!网系:统直接连接的处【以5000》元以:上1000》0元以下《罚款; 《
? (六)擅!自在进户总》水表外接水或者在城!市公共供水》。管道上直《接装泵抽水的处5】00元以上300】0元以下《罚款; 《
《 : (七)擅—自,改装、迁移或—者,拆除城市《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!00:0元以?上3000元以【下罚:款;
! (八)擅—自阻塞、切断—水源的处500元以!。上5:000元以下罚款;!
【 有前款》。第(一)项》、第:(二)?项、第(四)项【、第(五《)项:。。、第(六)》项、:第(七)项所列【行为:之一的情节严重【的经县级《以上人?。民,政府批?准还可以在一定时】间内停止供水—
:
,
—第四十五条 —违反本规定》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水行】。政管理?部门责令改》正可以并处100元!以上500元—以下罚款
! 《(一)利用城—市公共供《水管道代替避雷装】置或接地导线的; !
【 (:二)损坏、侵占、擅!自启:闭城市公共供水设】施的
《
》 第四十六条【 生产、销售或者】在,生产经营中》。使,用国家明令淘—汰的落后的、耗水量!高的工艺、设备和产!品的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经《济综合主管》部门责令停止生【产,。、销售?。或者使用处2—万元以上10万元以!下的罚?款,
?
?
第四十七条】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!施没:有,建成或者没有—达到国家规》定的要求擅自—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!上人:民,政,府有关部门依据职】权责令停止》使用限期改正处【5万元以《上10?万元以?下的罚?款
—
第四十八条! 有下列行为—之,一的由水行政管理】部,门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限期采取补—救措施处2万元以】上10万元以下的罚!款;情节严》重的吊销其取水许】可,证
?
? (》一)未?经批准擅自取—水的;
【。。 ? (:二)未依照批准的】取,水许可证《规定条件取水—的 :
》
第四十—九条 建设》工程:施工危害公》共供水设施的由水行!政管理部《门责令?停止危害活动;【造成损失的由—责,。任方依?法赔偿损失;对负有!直接责任的主管【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任人员《其所在单《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!给予行政处分 【
《。
? 第五十条 对供】水用水中的其—他违法?行为依?法应:当由其他部门—处理的由有关部【门依法处理
!
? 第五十》一条 当事》。人对:行政处?罚不:服的可?以依:法申请行政复议或】者提起行政诉讼;当!事人逾期不申请【复议也不提起行【政诉讼又不》履行行政处罚—决定的由作出处【。罚决定的机关—申请人民《法院强?制执行
【
《 第五十二条 水】行政管理部门的【工作人员玩》忽职守?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的由其—所,在单位或者上—级机:关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—
第八章 【附则
》第五十三条 本规】定具体应用中的问】题由市水《行政管理《部,。门负责解释
【
第】五十四条 》本规:定自2004—年1:月1日起施行萍乡市!城镇供水用水—管理:办法同时废》止 :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