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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萍乡市城》市供水用水管理【规定 — 第一章 总则 】 第一条《 为加强《城市供水用》。水管理规范供水【用水行为合》理保护和利用水【资源发展《城市供水事》业,保障城市居民生产、!生活和其他各—项用水?维护城市供水—、用水双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!华人民?共和国水法、国【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!城市节约用水管理】规定以及规划、环】保,等有关法律法规的】规定参照江》。西省:第八: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《员会第?二十八次会议批准】的南昌市《城市供水用水管理】条,例的:规定: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本《规定 第【二条 本《。规定所称《供水是指公共—供水、自《建设施?供水和?二次供水 【 ,。     本规定所!称公:共供水是指自来【水供水企业通过公】共供水管道及其【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!民提:供的生活、》。。生产和其《他各项?。建设用水 !  :  本?规定所称《自建设施供水,【是,指用水单《位以:其自行建《设的供水管道及其】。附属设施《向本单位提供的【生活、生《产和其他各》项建设用《水 :   —  本规《。定所称二次》供水是指将》。来,自城市公共供—。水,或自建设施供水管道!的水加压、贮—存再向水站》或用户?提供:的,用水   !  本规定》所称用?水,是指因生活、生产】和其他各项建—设直接使用供—水 【 第三条 在】本市行政区》域内从?事城市供水、使【用城市供《。水和开发、》利用地表水、地【下,水的单位和个人【必须遵守《。本规定? 》 ? ,第四:条 城市供水用水】实行统一规划—、统一管理做到合理!开发水源《和计划用水、—节约用水相结合 】 》 第五条 【市、:县(区)人民政【府确定的城市供水用!水行:政主管?部门(?。以下简称水行政管】理部:门)主管本行政【。区域内的城市供【水用水?工作:     !规划、环境保—护、:国土资源、》卫生、工商、质【量技术监督、建设】和城:管等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按照《各,自,职责共同做好供水用!。水工作 ! 第六条— 水:行政:管理部门根据—城市建设和社会发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供!水,发展规?划经规划行》政管理部门》综合平衡后纳入城】市总体规《划 《 :。 第七条【 市、?县(区)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】水事业纳入国—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计?划鼓:。。励城市供水、—节约用水科》学技术研《究推:广先进技术提高城】。市供水?、节约?。用,水的现代化水平 ! 》 第?八条 市、县(区)!人民政?。府对在城市供—。水、节约用水—工作中做出显著【成绩的?单位和个《人给予奖励 第!二章 供水水源管】理 第九条【 市、县(区)【人民政府应当组【。织规划、《环境:保护、?。国,土资源、卫》生,、水行政《管理部门编制—。供水水源开发利【用规划 《 《 , ?。。第十:。条 编制供》水水源开《发利用规划》。的基:本原则 》 ?    (一)【符,合开发利用》水资源和防治—水害综合规》。划的要?求并与?水长期供求计划相】协调; 】    (二)优】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!制和合?理开采地下水;【   【  (三)优先保证!生活用?水统筹兼顾工—业用水?和,其他建?设用:水, !第十一条 市、【县(区)人》民政府应当提出【生活:饮用水水源保—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!民政:。府批准后《公布并设置明显的】标志 】。 第十二条 】。在饮用水水》源保护区内禁—止,污,染水:质的活动《 , , 第三章 供水工】程建:设 第十三【条 城市供》水,工程的?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!水发展规《。划编制年度》。建设计划进行—     !。城市供?。水工程的各项—建设应按照规定向计!划、环保、卫—生、规划、建设、】城管、消《防、水行政》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!手续 【。 ? ,第十四条 城—。市,。供水工程的设—计、施工应委托持】有相应资质证—书的设计、施—工单位承《担并遵守《国,家有关技术标准【和规范禁止无证或】者,。超越资质证书规【定的经?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!的设:计,、施工任《务 :。 《 : 第十五条 城】市供:水工程竣工后—应当:按照国?。家规定组《织验收;未经验【收或:者验:收不合?格的不得投入使用】  》   用《户新装室内供水设】施竣:工后须?经城市供水经营企业!(包括城市自—来水供水企》业和:自建设施供水企业】)按国家及地方【颁发的有《关规定试压、冲【压、消毒检》验合格方可供水【 】 第:十六条 新建—、扩建、《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!加供水的其工程【项目总概算应当【包括供水工程建设】投资;需要》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!当将其供《。水工程建《设投资交付水—行政管理部门由其统!一组织供水》工程建设 第】四章 供水用—水管理 第十七!条 城市供水经【营企业必须》取得水行《政管理部门核发的】取,水许可?证卫生行《政管理部门核发的】。。卫生许可证》建,设行政管《理部门核发的城【市供:水企业资质》证书经工商》行政管理机关—登记注册后方可从】事经营活《。动 【 第十》八条: 供水?经营企业和二次供】水单位、个人应当建!立,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!规定:对供:水进行检测自身无】条件检测的应委【托法定水质检测机】构定期进行检测保】证,出厂水、《管网水?的水质符《。合国家规定》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卫!生部门要定期抽【查并公布水源水、】出厂水、管网水的水!质情况 【     对二次供!水设:施,应,当按照规《定定期进行清洗、消!。毒防:止水质污染卫生监】。督部门和水行政管理!部,门定期对二》次加:压设施?进行:监督对水质不合格的!二次供水单位、【个人由监督部门【通知城市自来—水供水企《业停止供水直—至整改合格为止 ! , , : , 第十九条 【供水经营企业应当按!照,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!压点做好管网压【力监:测工作确保》供水管网的压力符】合国家规定的—。标准 【 第二十条】 供水?经营企业应按照规】定的供水水》。质、水压标准保持】不,间断:供水禁止擅自停止】供,水因施工、设备【维修: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!。。的应当?经水行?政管理?部门:。。批准:并提前24小时【通知:用户;?因不可抗力或—。者管:道破裂、供水设施】损坏等紧急事故不能!提前通?知的应当在抢—修的:同,时通知用户并报告水!行政管?理部门 】 第二十一】条 供水经》营,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!定实行职工持证上】岗制度?。。从事直接供管—水,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!合格证后方可上【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!次,健康检查 》 《。 第二十【二条 用户》新装、改装、—过户、改变》用水:性质应?当向供水经营企【业提出书面申请供水!经营企业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!日内为用户办理【。。完毕 】。 第二十—三条 用《户用水应当》与供水经营企业【签,订,供,用水合同 】 第—二十:四条 质量技—术监督部门》。应加强对供》水企业的计量管理】用于计价的各类【水表必须符合国家】标准:和检:定规程的《要求未?经检定或检定不【合格:的水表禁止安—装 : ?     计费水表!须由法定《计量检定《机构:。或其授权检定—机构检?定新装水表必须实施!。安装前首次》检定已安装或—正在使用但从未【检定的?水表必须接受强制】检定水表检》定收费标准和检【定周期按国家有关规!定执:行 》 第二十】五条 用户要求【停止供水《应当提前1》0,天向供水经营企业】提出书面申请办【理报停或销户手续】报停时?限一般不得超—过一年逾期供水经营!企,业按供用水合同约】定执行 》 【第,二十六条 市政【建设、园《林绿化、《环境:卫生等单位的公益性!用,。水应当向《城市自?来,水,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!关手续?后在城市自来水供】水企业指定点—取水装表计量按【。。照生活用《水价格收取 — 《 第二十七】条 城?市公共?消火:栓由城市自来水供】水企业维护管理有关!维修:。费用和?消防用水水费列【入,同级人民政》府财政预算除消【防灭火外禁止任【何单:位和个人私》。自从专用消》火栓取水非公—用消防栓单独—装表计量按其用水性!质计:。收水费 — 第二】十八条 用》户应当节《约用水用户应当使用!国,家,规定的节约用水【设,施,禁止使用国家—已明令淘汰的、落后!的,。、耗水量高的工艺设!备,和,产品 第五【章 水?。费管理?。 ?第二十九条》 ,供水价?格实: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!成本、合《理收益、节约用【水、公平负担的原则!制定 《    — 市:、县(区)价格【行政管理《部门以?区域平均《供水:成本为基础并充分考!虑,。。居民和企《。业的承受能力在召】开,供水价格听》。证会后向《同级政府报》告价格水平的安排】意见并将水》价调:整方案和具体价【格水平报上一—级政府价《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!施 ? — 第三十条 用户】应,当按:照规定?的,计,量标准?和水价标准按时缴】纳水费?供水经营企》业应当按照规定的】水价标准和用—户的实际用》水量按月《收取水费 】 混: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!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!水价 》 : ,   因水表发【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!。户责:任,造成无法抄表的自来!水供水企《业应及时排》。除故障并按照前三个!月平均用《水,量计收水费;—。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!法抄表的除要求【其限期纠正外—并按:前三个月平均用水】量的二倍计》收水费? , 》 第三》十一条 供水经营】企业收?取,水费应?当向用户《送达水费缴纳—通知单用《户应当?。按照水费《缴,纳通:知单:规,。定的:时间、地点缴纳水费!接到:水费:通知单后1》5日内不《缴纳水费的》供水经营企业可按】日加收?千分之五的滞纳金】;逾期两个》月未缴?纳的供水经营企【业可停止供水;【采取停止供水的【供水经营企业应提】前10日通》知用户被《停止供水《的用户?按照规定缴纳了【足额水费和滞纳【。。金后供水《经营企业《。。应,当即时恢复供水 ! — 第三十《二条 用《户,对交纳水费》有异议的应》。当自接到水费缴纳通!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!供,水经营?企业提出异》议供水经营企业【应当自接《到异议之日起七日】内进:行核实并书面答【复用户逾期》未作答?复的视为异议—成立异议之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】实并书面答复用【户逾期未作答复的】视为异?议成立 》 第】三十:三条 供水经营企】。业不按?照规定收取》水费的用户可—以向价?格,。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!管理部门进》行投:诉,供水经营企业不【得因此停止供—水 《第六:。章 :供水设施维护 !第三十四条》 任:何,单位和个人都有【保护供水《设施的义务对损【坏供水设施》的行为有《检举、控告的权利】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有下列行—为   】。  (一)擅自【在进户总水表外接】。水或者阻塞、切断】水源; 】    (二)【利用城市公共供水】管道代替《避雷针?装置或者接地导【线; ? , ? ,   (三)擅自】在城市公共供水管】道上直?接装泵抽《水; 【。    (》四)盗?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!供水; 【   ?  (五)损坏、】侵占、擅自启闭【城,市公共供水设施 ! ? ? 第:三十五条 供水【经,营企业对《其修建的引水管道(!渠)、水池》、取水口、泵—站、净(《配):水厂、井《群、输(配》)水:管网、闸《门、进户总水表【等设施应当》定,期检查维修》确保安全运行— 》 《第三十?六条 用户的供水】管网及供水设施【(自城市《公共供?水管网接水碰头点】开始)?维修改造《。。所发生的一切费【用由用户承》付    ! 自建设《施,供水的供《水,设施归自建设—施供水企业所有 ! ?    供水设【。施的管理《、养护、维修—由产权人负责 ! , 》第三十七条 用户自!行建设的与公共供】水管道连接的—户,外管道及《其附属?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!。后方可?使用 ! 第三十八—。。条, ,涉及城?市公:共供水设施的—。建设: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!或者施工单位—。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!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!况施工影响城市【公共:供水设施安全—的建:设单位?或,者施工单位》应当:与城市?供水企业《商定相应的保—护措施?由施工单位负责实】施 : ,。  《   因工程建【设确需改装》、拆除或《者迁移公共供—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市!规,划、水行政》管理部门批准—并采: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费!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】 】 第三十九》条 在?规定的城市公共供】水管道及其附属【设施:的地面和地下安【。全保:护范围内禁止挖【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!物、构筑物等危害】供,水设施安全的活【动 — 第四十【条 禁止擅》。自将自?建设施供《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!共,供水管网系》统连接;因特殊情】况确需连接》的必须经《城市:自来水供水企业同】。意,报水行政管理—部,门,和卫生行政管—理部门?批准并在管道连接】。处采取必要的防【护措施 》    — 禁止产生》。或使用有毒有害物】质的单位将其生【产用水管网系统【与城市公共供—水管网?系统直接连接 】 : 《第四十一条 供水经!营企业进行供—水工作施工和正常】的检查维修》、临时故障检修各有!关部门应当密切【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干扰《、阻:拦城市?自来水供水企业如遇!突发事故进行紧急抢!。修,时,需要开挖道路或影】响其他公共设施【的可先行《抢修但应《在24小时内补【办好相关手续 【 第七章 法【律责任 《 第四十二条【 供水经营企业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水行:政管理部门责令改】正,可以并处1000】元,以上50《00元以下》罚款;情节严—重,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:批准可以停》业整顿;对负—有直接责任的—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其》所在单位或》者上:级机关可以予—以行政处分 —。    【 (一)供》水水质、水压不符合!国家规定标准的; !     】(二)擅《自停止供《水或者未履行—停水:通知:义,务的; 【 ,    《(,三)未?按照规?定,检修供水设》施或者?在供水?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!时,抢修的 》 , 第四】十三条 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由建设】等,行政:管,理,部门:委托水行政管理【部门责令停》止违:法行:为可以并处5000!元以:。上,。10000元以下】罚款;对负有直【接,责任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责任人》员,其所在单位或者上】级,机,关,。可以:给予行政处分 【    【 (一)《无证或?者超越资质证书规】。定的经营范围—进行城市供》水工程的设》计或者施工的 !。     (二)!未按国家规》定的技术《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!供水工程的设计或】者,施工的;《    】 (三)违》反城:市供水?。发展规划《及其年度《建设:计划:兴建城市供水—。工程的 !。。。 第四十四条 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水行政管理部门【或者其授权的单位】责令限期改正可以】处,以罚:款;构?成犯罪的移》交司法机《关依法处理 !     (—一,)未按?规,定缴:纳水费的限期缴纳可!。以并处200元【以上:1000元》以下罚款; !    《 (二)盗用—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!的处500元以上】1000元》以下罚款; 【     (三!)在规定《的城市公共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】。设施的地面或地下的!安全保护范》围内进行《危,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!的处:20:0元以上20—0,0元以下罚款;【    】 ,(四)擅自将自【建设: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!市,公共供水《管,网系统连接的并处2!000?元以上5000元】以下罚款《;    ! (五)产》。生或者使用有毒物】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!水管网系统与—城市公共供》水管网系《。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!。000元以上—10:000元以下罚款】;  【。   (六)擅自在!进户总水表外接【水或者在《城市公共供》水管道上《直接:装泵抽水的》处500元》以上:3000元以—下罚款; —   》  (七)》擅自改?装、迁移或》者拆除城市》公共:供水设施《的处100》0元以上3000】。。元以:下罚款; —。     【(八)擅自阻—塞、切断水源的处】。5,00元以上5000!元,以下罚款《; ? , ,     有前款第!(一:。)项、第(二—)项、第(四)项、!第(五)项》、第(六)项—、第(?。七)项所列行为之一!的情节严重的经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批准还?可以在一定》时间内停《止供水 】 : 第四十五条 】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管!理部门责《令改正可以并处【100元以》上500元以下【罚款 —     (一【)利用城《。市公共供水管—道代替避《雷,装置:或接:地导线?的; 》     (二)!损坏、?侵占、擅自启闭城】市公共供水设施的】 》 《第四十六条 生产、!销售或者在生—产,经营中使用国家明】令淘汰的落后的、耗!水量高的《工艺、设备》和产品的由县级【。以上人民政府经济】综合主管部》门责令?停止:生产、销售或者【使,用处2万元以上【10:。万元:。以下的罚款》 — 第四》十七条 建设项目】的节水设施没—有建成或《。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!的要求擅《自投入使《用的由?。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《有关部门依》据,职权责?令停止使用限期改】正处5万元以—上1:0万元以下的罚款 ! ? 》第四十八条》 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水行政】。管理部门责令—停止违法《行为:。限期采取补救措施】处2万元以》上10万《元以下的罚款;情】节严:重,的吊:销其:取水许可《证 《    》 (:一)未经批准—擅自取水的》; 》    (二)未依!照批准的取水许【可,。证规定?条件取水《的 ? 第四!十,九条: ,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公!共供水?设施的由水行政【管理部门《责令停?止危害活动》;造:成损失的《由责任方依》法赔偿损《失;对负有直接责任!的主管人员和—其他: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!。单位或者上级—机关:可以给予行政处分】 《 , 第五十条 !。对供水用水中的其他!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!其他:部门处理《的由有关《部门依法处理 】 — 第五十《一条 当事》人对行?政处罚不服的—可,以依: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!提起行政诉》讼;当事人逾期不申!请,。。复,。。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!又,不履行行政处罚决】。定的:由作出处罚决定【的,机,关申请人民法院【。强,制执行 】 ? 第五十二条 【水,行政管理部门的工】。作人员?玩忽职守、滥用【。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】由其所在单位—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!政,处分;构成犯罪【。。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第《。八章 附则 【。 第五十三条 本】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!题,由市水行政》管理部?门负责解释》 】 第:五十四条《 本规定自2—004年1》。月1日?起施行萍乡市—城镇供水用水管【理办法同时废止 】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