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萍乡:市城市?供水用水管理规【定 第一章! 总则? 第一条 —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!管理规范供》水用:。水行为合《理保护和利》用水资源发展城市供!水事业?保障城市居》民生产、生活和其他!各项用水维护城【市供:。水、用水双方—的合法权《益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水?法、国务院城市供】水条例和城市—。节,约用水管理规定以及!规划、?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!的规定参照江西省】第,八届: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十八次》会议批?准的南昌市城市供】水用水管理条例的】规定结合本市实【际制定本规定 ! 第二条 本—规定所?称供:水是指公共供水、】自建设施供水—和二:次供水 —    》 本:规定:所称公共供水是【指自来水《供水企业通过公共】供,水管道及《。其附属设施向单位】和居民?提供:的生活、生》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!水, ? ,   ?  本?规定所?称自建设施供水【。,是指用水单—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!水管道及《其附:属设施向本单—位提供的生活、生】产和其他《各,。项建设用水 !     本规【定所称二《次供水是《指,将来自城市公—。共供水或自建—设施供?水管道的《水加:压、贮存再》向水站或《用户提供《的用水 》 ,     本规定!所称用水《。。是指因生《活、: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!直接使用供水 ! 《 第三条》 在本?市行政?区域:内从:事城:市供水、使用城市供!水和开发、利用地表!水、地下水的单位】和个人必《须遵守本《规,定 》。 第—四,条 城市供水—。用水实行统一规划、!统一管理《做到合理开》发,水源和计划》用水、节约用水相结!。合 — ? 第五条《。 市、县(》区)人民政府确【定的城市供水用水】行政主管《部门(以下简称水行!政管理部门》)主管?本行政区域内的【城市供水《用,水,工作: 》    规划—。。。、环境保《护、国土《资源、?卫生、工商、质量技!术监督、建设和城】管等: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!照各自职《责共同做好供水用水!工作 《 第】六条 水《行,政管理部门》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!发展的实际》需要编制供水发展】规划:经规划行政管理【部门综合平》衡后纳入城市—总体规划 》 《 ? 第七条《 市:、县(区)人民政】府应当将供水事业】纳,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展计划鼓励》城市供水、》节约用水科学技术】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!高城:市供水、节约用水的!。现,代化水平 【 《 第八条 市、县!。(区)人民政府对在!城,市供水、节》约用:水工:作中做出显》著,成绩的单位和个【人给予奖励 — 第?二章 ?供水水源《管理 《 第九条 市、县】(区)人民政府应当!。组织规划、》环境保护、》国土资?源,、卫:。生、水行政管理部】门编制?供水水源开发—利,用规划?。 《 第十【条 编制供》水水:源开发利用规—划的基本原则—  —   ?(一)符合开发利】用,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!合规划?的要求并与水—长期供求《计划:相协:调,; ?   》  (?二)优先利用地表水!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!地下水; — ,。     (三】)优先保证生活【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!水和其?他,建设用水 —。 : , ? 第十一条 市、县!(区)人民政府应】。当提出生活饮用水】水源保护区划定方】案报:省人民政府批—准后:公布并?设置明显的标—。志 《 第十】二条 在饮用水【水源保护区内—禁,止污:染水质的活动—。。 第《。三章 ?供,水工程建设 】第十三条 城市供】水工程的建设—。应当按照城市—供水发展规》划编制年度建设计】。划进行 《。 ?   ? , 城市供《水工程的各项—。建设应?按照规定向计划【、环:保、卫生、》。规划、?建设、城管、消防】、,水行政管理等—。部门办?理相关手《续, , 】第十四条 城市供】水工程的《设计、施工应委托】。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!设计、施工》单位承担并》遵守国家有》关技术标准和规范】禁止无证或者超【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!。营范围承担供水工】程的设计《、施:工任务 ! 第十五条 】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!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!织验收;未经—验收或者验收—不合格的不得投【入使用  】 ,  用户《。新装室内供》水设施?竣工后须经》城市:供水经营《企业(包括城市自来!水供水?企,业和自建《设施供水企业)按国!家及:地方颁发《的有关规定试压【、冲压、《消毒检验合格方【可,供水 《 【。第十:。六条 新建、—扩建、改《。建工程项目》需要增加《供水:的其工程《项,目,总概算应当》包括供水工程—建设投资;》需要增加公共供水】。量的:。应当将其供水—工程:。建设投资交付—水行政管理部—。门由:其统一组织供水【工程建设《 : 第四章《 供水用水管理 ! 第十七条》 城:市,供,水经:。营企业必须取得水】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!取水许可《证卫生行政管—。理部门核发的—卫生许可证建设行政!。管理:部门核发《的城市供水》企业资质证书经工】商行政管理机关登】记注册后《方可从事经》营,活动 】 第《十八条 供水经营企!业和二次供》水单位、《个人应当建立—健,全水质?。检,测制度按规定对【供水进行《检测自身无条—件检测的应委托法】定水质检《测机构定期》进行检?测保证出厂水、管】网,水的:水质符合国》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!标准:卫生部?门要定期抽查并【公布水源水、—出厂水、管网水【的水质情况 】 ,     》对二次?供水设施应当按照规!定定期?进行清?洗、消?毒防止水质污—染,卫生监督部门—和水行政管理—部门:定期对二次加压【。设施进行监督—对水质不合格的二】次供水单位、个人】由监督部《门通知?城市自来《。水供水企业停止供水!直至整改《。合格:为止: — 第十九条 供!水,经营企业应》当按照国家规定设】置管网测压点做好】管网压力监测工作】确保:供水:管网的压力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】准 【 , 第?二十条 《供水经营企业应【按照规定《的供水水质、水【压标: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!止擅自停止》供水因施《工、设?备维修等《原因需要停》止供水?的应:当经水?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】并,。提前2?4小时通知用—。户;因不可抗力【或者管道《破裂、供水》设施损坏等》紧急事故不能提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】修的同?时通知用户》并报告水行政管理】。。部,门 : 第!二十一条 供水经营!企业应?当按照国家》规定实行职工持【证上岗制度从事【直接供?管水的人员必须【取,得体检合格证—后方可上岗工作【。并每年进行》一次健康检》查 》 ?。 第二《十二条 《。用,户新装、改装—。、,过户、改变用水性】质应当向供水经营企!业提出书《面申请供水经—营企业应当自受理之!日起七日内》为用:户办理完《毕 《。 ? ?第二十三条》 用户用水》应当:与供水经营》企业签?订供:用水合同 》 【 第二十四条 质】量技术监督》部门:应加:强对供水企业的计】量,管理用于计价的各】类水表必须》符合国家标》。准,和检定?规程的要求未经检定!或,检定不合格的水【表禁止安装 】  ?   计费水表【须由法定计量检【定机构或其》授权检定《机构:检定新装水表—必须实施《安装:前,首次检定已安装或】正在使用《但,从未检定的水表必】须接受强制检定【水表检定收费标准】。和检定?周期按?国家:有关规定执行— , 【 第二十五条 用】户要求停止供水【应当提前10—天向供水经营企业】提出书?面申请办理报停或】销户手续报停时限一!般不得超《过一年逾《期供水经营企业【按供用水《合,同约定执行 — 》 第二十六条 !市政:建设、园林》绿化、环境卫生等】单位的公益性用水】。应当向城市自—来水:供水企?业申请?办理相关手续—后在:城市自?来水供?水企业指定点—取水装表计量按【照生活用《水,价格:收取 ! 第二十七条 】城市公共消火栓由】城市自来水供水【企业维?护管:理有关维修》费用:和消防用水水费【列入同级《人民政府财政—预算除消防灭火【外禁止任何单—位,和个:。。人私自从专用消火】栓取水非《公用消防栓单独装】表,计,量按其用水性—质计收?水费: : , 》 第二十八条— 用户应当节约【用水用户应当—使用:国家规?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!止使用国家已—明令淘汰的、—落,后的、耗水》量,高的工艺设》备和:产品 第五【章 水费管理 】 第二十九条 供】水价格实行政—府定价按照补—偿成本、合理收益、!节,。约用:水、公平负》担的原则制定 !。  ?。   市、县(区】)价:格行政管理》部门以区《域,平,。均供水成本为—基础并充分考虑居民!和企业的承受能【力在召开《供水价格《听证会后向同—级政府报《告价格水平的—安排意见并将水价调!整方案和具》体价格水平报—上一级政府价格主】管部门批准后—实施 ? : 第【三十条 用户—应当按照规定—的计: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!时缴纳水《费供水?经营:企业应当按照—规定:的水价标准和用户的!实际用水量按月收取!水费 混】和用水?应分表计量》。。未分表计《量,。的从高适用水价 !。 :  :  : 因水表发生故【障或者其《他非用?。户责任?造,成无法抄表的自【来水供水企业—应及时排除故—障并按照前》三个月平均用水量】计收水费;因用户】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!的,除要求其限期—纠正:外并按前三个月【平,均,用水量的《二倍计收水费 【 — :第三十?一条 供水》经营企业收取—水费应当《向用户送《达水费?缴纳:通知单用户应当【按照水费《缴纳通?知单规定的时间、地!点缴: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!。单,后15?。日内:不缴:纳,水费的供水经营企】业可按日加收千【分,之,五的:滞纳金;《逾期两个月未缴【纳,的供水经营企业可】。停止供水;采取停】止供水的《。供,水经营企业应提前1!0日通知用》户被停止供水—的用户按照规定【缴纳:了足额?水费和?滞纳金后供水经【营企业应《当即时恢复》供水 ! 第三十二条 用!户对交纳水费—有异:议的应当自》接到水费缴纳通知】单,之,日起七日内》向供水经《营企业提《出异议供水》经营企?业应当自接》到异:。议之日起七》日,内进行核实并书面】答复用?户逾期未作》答复的视《为异:议成立异议之日起】。七日内进行核—实并书面答复—用户逾?。期未作答复的视为】异议成立 】。 ? 第三十三—条, 供:水经营企业不按【照规定收取》水费的用户》。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!或者水行政管—理部门进行投诉供水!经营企业不》得因此停止供水【 ?第,六,章 供水设》施维:护 第三十四】条 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!。保护供水设施的义务!对损坏供《水设施的行为有【检举、控告的权利】任,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有,下列行为 】 ,    (一—)擅自在进户—总水表?外接:水或者阻塞、切【断水源?;    ! (:二)利用城市公共供!水管道代替》避雷针装置或者【接地导?线;  】   (三》)擅自在城市—。公共供水管道上【直接装泵抽》水; 《     【(四)盗用或者【。转供城市公》共,供水:; —    (五)【损坏、侵占》、擅自启闭城市公】共供水?设施 【 第三十五】条, 供水经营》企业对?其修建的引水管道】(渠)、《水,池、取?水口、泵站、净【(配)水厂》。、井群、输(配)】水管网、闸门、【进,户总水表等设施【应,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!。安全运行 】 《 第三?十六条 用户—。的供水?管网及供水》设,施,(自城市公共供水管!网,接水碰头点开—始)维修《改造所?发生的一切费—用由用户承付 】     自】建,设施:供,水的供水设施归【自建设施供水—企业所有 》 ,     【供水:设施的管理、养【护、:维修由产权人负责】 !第三十七条》 用户自《行建设的与公共供】水管道连《。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!属设施?必,须,经,验收合格后方可【使用 【 : :第三:十,八,条 涉及城市—公共: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!开工前?建设单位或》者施工单位应当向】城市供水企业查【明地下?供,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!城,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!的建设单位或者施】工单位应当与—城市供?水企:业商:定相应?的保护措施由—施工单位负责实【施    ! 因:工程建设确需—改装、拆《除或者迁移公—。共,供水设施《的应当报经市规划、!水行政管《理部:门批准并采取相应】的补救措施》。。。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! — 第三十九条 !在规定的城》。市,公共供水管道及其】。附属:设施:的地面?和地下安全》保护范?围内禁止挖》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!物、构筑物等危害】供水设施安全—的活动? : ? 第》四十条 《禁止擅自将自—建设施供水》管网系统与城市【公共:供水管?网系统连接;因【特殊情况确需—连接:的必须经《城市自来水供水【企业同意报》水行政?管理部?门和卫生行政—管理部门《。批准并在管道连【接处采取必要的防】护措施?  —  : 禁止产《生或使用有毒有【害物质的单》。位将其生《产用水管《网系统与《城市:公,共供水管网系统直】接连接 【 《第四十一《条 供水经营企业进!行供水工《作施工和正常的检】查维修、临时故【障检修各有关部【门,应当密?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干扰、阻【拦城市自来》水供水企业如遇突发!。事,故进行?紧急抢修《时需要开挖》道路或影响其—他公共?设施的可先行抢修但!应在24小时内补】办好:相,关手续 第【七,章 :法律责任 第】四十二?条,。 供:水经营企业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由水行】政管理部门责令改】正可以并处100】0元以上50—00元以下罚款;情!节,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!。人民:政府:批准可?以停业整顿;—对,负有直接责任—。的主管?。。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《员其所在《单位或者上级机【关可以予以》行政:处分  】   (一)—供水水质、水压【不符合国家》规定标准的; 】     (】二,)擅自停止供水或】者未履行《停水通知义务—的,;, :     【(三)未按》照规定?检修供水设施或【者在供?水设施发生故障【后未及时抢》修的 ! 第四十》三条 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》由,建设等行政》管理:部,门委托水《行政管理部门责【令停止违《法,行为可?以并处500—0元以上1000】0元:以下罚款《;对负?有,直接责任《。的主管人《员,和其他责《任人员其《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。机关可?以给予行《政处:分  【。   (一)无证或!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!的经:营范:。围,进行城市《供水工?程的设计或》。者施工的《   【  :。(二)未按国家规】定的技术标准—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!工程:的设计或者施工的;! 《 ,  :  (三《)违反城《市供水?发展:。规划:及其年度建》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!工程的 — ,。 ? , 第四?十四条? 有下列行》为之:一的由?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!其授权的单位责令】限期改正可以处以】。。罚款;构《成,犯罪的移《。交司法机《关依法?处理: ?  ?   (一)未按规!定缴纳水费的限【期缴纳可《以并处200元以】上1000元以下罚!款; 【 , ,  (二)盗用【或转供城市公—共供水?的处:500元以上—1000元以下罚】款;  】   (三》)在:规定的城《。市公共供水》管道及其《附属设?施的地面《或地下的《安全保?护范围内进行危害】。供水设施安全—行为:的,处200元以—上200《0元以下罚款; 】   —  (四《)擅自将《自建设施供水管网】系统与城市》公共供水管》网系统连《接的:并处2000元【以,上5:000元以下罚【款;  】   (五)产【生或:者使用有毒》物质的单位》将,其生产用水管网系】统与:城市公共供水管【网系统直接连接的】处以500》0元以?。上100《。00元以下罚—款; 》     (六)!擅自在进户总—。水表外接水或者在】城市公共《。供水管道《上直接装《泵抽水的处50【0元以上30—00元以下罚款;】 》   ? (七)擅自改【装、:迁,移或者拆除城—市公共供水》。设施的处100【。0元以上300【0元以下罚款; !     【(八:。)擅自阻塞、切【断水源的处500】。元以上5000【。元以下罚《款; 【    有前款【第(一)项、第(】二)项、第》(四:)项、第(五)项、!第(六?)项、第(七)【项所列行为之一的】。情节严重的经县【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!定时间内停止—供水 《 , ? , 第四《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!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水行政管《理,部门责令改正—可以并?处100元》以上5?00:元以下罚款 — ?     (一)利!用城市公共供—水管道代《替避雷装置或接【地导线的; —     】(二)损坏、侵【占、擅自启闭城市公!共供水设施的— , : 第四十!六条 生产、销售或!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!国家明令《淘汰的落后的、【耗水量高的》工艺、设备和—产品的由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!门责:令,停止生产《、销售或者使用处】2万:元以上10万元【以下的罚款 】 第四十!七条 ?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!没有建成或》者没:有达到国家规定【的要求擅自投入使】用的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有关》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!止使用限期改正【处5万?元以上10万—元,以下的罚款 】 第【四十八条 有下【。列行为之一》的由:水,行政管理部门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!期采取补救措施【处2万元以》上,10万元《以下的罚款;情【节严重的《。吊销其取水许可证】 《 ,    (一)未】。经批:准,擅自取水的;—   —  :(,二)未依照》批,准的取水许可—证规定条件取水的】 : 【第四十九条 建【设工程施《工危害?公共供水设施—的由水行政管理部】门责令停止危害【活动;造《成损失的由责—任方:依法赔偿《损失:;对负有直接责任的!。主管:。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》。人员其?所在:单位或者上级机关】可,以给予行政》处分 》。 ? ?第,五十条 对供—水用水中《的其他?违法行为依法应当】由其他?部门处?理的由有关部—门依法?。处理 ?。 【 第五十一条— ,当事人对行政处【罚不服的可以依法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!起行政诉讼;—当事人逾期不—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!。政,诉讼又不履行—行政处罚决》定的由作出》。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!人民法院强》制执行 】 第五十二】条 水行政》管理部门的》工作人?员玩忽?。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。徇私舞弊《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机—关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?追,。究刑事责任 — 第八章》 附则 —第五十?三条 本规定—具体应用中的—问题由?市水行政管理部【门负责?解,释 》 第五十】四条 本规定自2】00:4年:1月1日《。起施行萍《乡市:城镇供水用水管理】办法同时废》止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