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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》市城市供水》。用水管理规定 【
《第一章 总则—
:第,一条: 为加强城》市供水用水管理规】。范供:水用水行为合—理保护?和利用水《资源发展城市—供水事业保障城市居!民生产?、生:活和其他《各项用水《维,护,城市供水、用水【双方的合法权益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水法、?国务院城市供水条】例和城市节约用【水管理规定以及【规,划、环保《等有关法律法—规的规?定参照江西省第八】届,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》委员:会第二十八次会【议批准的南昌市城】市供水?用水管理《条,例的规?定结合?本市实际制定—本规:定
第二【条 本规定所称【供水是指《公共供水、》自建设?施供水和二次供水】 ,
? 本规定】。所称公共供水—是指自来水供水【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!道及:其附属设施》向单位和居民提【供的生活、生—产和其他各》项建设用水 —
? 》本规:定所:称自建?。设施供水,》是指用水单》。位以其自行建设【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!设施向本《单位提?供的生?。。活、生产和其他各项!建设用?水
—。 本规定【所称:二次供水《是指:将来自?城市公共供水或自】建设施供水》管道的水加压、【贮存再向水》站或用户提供的用】水
— 本》规定所称用水是指】因生活、生产和【其他:各项建设直接—使用供水 》
《。
第》三条 在本市行政】区域内?。从事城市供水—、使用城市供水和】开发、利用》地表水?、地下?水的单位和个人必】须遵:守本规定 》
《。
《第四条 城市供水】用,。。水实行统一规划、统!一管理做到》合理开发《水源和计划用水【、节约用水相结合 !
:。
《 第五条》 市、县(区—。)人民政《府确定的城》市供水用水》行政:。主,管部门(《以,下简称水行政管理】部门)?主管本行政区域【内的城市供》水用:水工作
】 ? 规:划,、环境保护》、国土?资源、卫生、工商】、,质量技术监》督、建设和》城管等行政》管理部门应》。。当按照?各自职责共同做【好供水用水》工作
《。
— 第六?条 水行《政管理部门根—。据城: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!实际需?要编制供《水发展规划经规划行!政管:理部门综合平—衡,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!
:
第】七条 市、》。县(区)人民政府】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!国民:经济和社会发展计】划鼓励城市供水、】节约用水科学技术】。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!高城市供水、—。节,。约用水?的现:代化水平
!
第八条【 市、县(区)人民!政府对在城市供水】、节约用《水工作中做出显【著成: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!奖励
》。第二章? 供:水水源?管理
第九条】 市、县《(区)人民》政府应当组织规划】、,环境保护、国土【资源、卫生、水【行政管理部门编【制供水水《源开发利用规划【
【 第十《条 编制供》水水源开发利—。用规划的基》本原则
! , (?一)符合开发—。利用水资源和防【治水害?。综合规?划的要求《并与水长期供求计】划相协调;
【
(】二)优?先利:用地表水《严格控制和合—理开采地下》水,;
》 , , (三)优先保!证生活?用水统筹兼顾—工业用水《和其他建《。设,用水
《
第】十,一,条 市、《县(区)人民—政府应当提出生活】。饮用水水源保—护区:划,。定方案报省》人民政府批》准后公布并设置【明显的标志
】
第十二!条 在饮用水水源】保,护区内禁止》污染:水质的活动
【。
第三章《 供水工程》建设
《
第十三条 城【市供:。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!照城市供水》发展:规划编?制年度建设计划进】行
! 城市供水》工程的各项建设【应按照规定向—计划、环《保、卫生、规—划、建设《、城管、《。消防:。、水行政《管理等部门》办理相关手续— ,
《
第十—四条 城市》供水工?程的设计《、施工应委托持有相!应资质证书的—设计、施工单位承】担并遵守国家—有关技术标准—。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!超越资质证》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!担供水工程的—设计、施工任务【
】 第十五条 城【市供水工程竣—工后应当按》照,国,家规定?组织验收《;未经验《收,或者验收不合格【的不得投入使用【
】用户新装《室,内供水设施竣工后】。。须经城市供》水经营?企业(包括城市自来!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!施供水企业)按国】家及地方颁发的有关!规定:试压、冲压、消【。。毒检验合《格方可供水
【
第】十六条 新》建、扩建《、改建工程》项,目需要增加供—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!。。算应当?包括:供,水工程建设投资;需!要增加?公,共供水量的应当将】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!交付:水行政管理》部,门由其统一组织供】水工程建《设
《第四:章 供水用水管【理
第十七条 !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必!须取得水行政—管理:部门核?。发的取?。水许可证卫生行【政管:理部:门核:发的卫?生许可?证建设行《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!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!。经,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】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!经营活动《
】 第十?八条 供水经营【企业和二次供水单】位、个人应》当建:立健全水质检测制】度按规?。定对:供水进行检测自【身,无条件检测的应【委托:法定水质检测机【构定期进行检—测保:证出厂水、管网水的!水,质符:合,国家规定的饮用水】卫生标准卫》生部门要定期—抽查并公布水源水、!。出厂:水、管网水的水质】情况 ?
: , 对二次供!。水设施应《当按照规定定期进】行清洗、消毒防止】水质污染卫生—监督:部门和水行政管理】部门定期对二次加】压设施进行监督对】水质不合格的二次】供,。水单位、个》人,由监督部门通知【城市自来水供水【企业:停止供水《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!
,
— 第十九条 供【水经营?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!定设置管网测压点】做,好管网压力监测工】作确保供《。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!。家规定的标准
】。
第】二,十条: 供水?经营企业应按照规】。。。定的供?水水质?、水:压标准保持不—间断供水禁》止,擅自停止供水因【施工、?设备维修《等原因需要停—止供水的应当经水行!政管理?部门批准并提前24!小时:通知:用,户;因不可抗力或】。者管道破《裂、供水《设施损?坏等紧急事故不【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!抢修的同时通知用】户并报?。告水行政管理部【。门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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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一《条 供水经营企业应!。当按照?国家规定《。实行职?工持:。。证,上岗制度从》事直:。接供管水的》人,员必须取得》体检合格证后方可】上,岗工作并每》年进行一次健康检】查
》
第—二十二条 用户【新装、改装》、过户?、改变用《水性质?应当向供水》经营企?业提出书面申—请供水经营企业应】当,自受理?之日起七《日内为用《户办理完毕
】
第二】十三条 用户用【。水应当与供》水经营企业签订供】用水合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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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—条 质量技术监【督部门应加强对供】水企业的计量管理用!于,计价:的各类?水表必须符合国家】标准和检定》规程的要求未经检定!或检定?不合格?的水表禁止安装 】。
—。 计费水表须【由法定计量检—定机构?或其:授权检?定机构检定新装水表!必须实施安装—。前首:次检定已安装—。或,正在使用但从未检定!的水表必须接受强制!。检定:水表检定《收费:标准和检定周期【按国家有关规—定执行 《
— , 第二十《五条 用户》要求停?止供水应当提前1】0天向供水》经,营企业提《。出书面申请办理【报停或销《户手续报停》。时限一般不得超过】一年逾期供水经营企!。业按供用水合同约定!执行
【
,
第二十六【条 市政建设—、园林绿化》、,环,境卫生等单位的公】益性用水应》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!。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!续后在城市自—来水供?水企业指定点取水装!表计量按照》生,活用水价《格收取
】
第二—。。。十七条 城市公共消!火栓由城市自来【水供水企业维—护管理?有关维修费用和【消防用?水水费列入同级人民!政,府财政?预算除消《防灭火?。外禁止任何》单位和个人私—自从专用消火栓取水!非公用消防栓—单独装?表计量?按其用水《性质计?收水费
—。
》 第二?十八条 《用户应当《节约用水用户应当使!用国家规定的节约】用水设?。施禁止?使用国家已明令淘】汰的、落后的—。、耗水量高的工艺】设备和产品
第!五章 水费管理 】
第二十九条【 供水价《格实行政府》定价按照补》偿成本、合理收【益、节约用水、【公平负担的》原则制?定
?
《 市、县(区)!价格:行政管理部门以区】域平均供水》成本为?基础并充分考—虑居民和企业的【承受能力《在召开供水价格听】证,会后:向同级政府报告价格!水平:的安排?。意见并将水价调整】方案:和,具体价格《水平报?上一级政《府价格主管部门批】准后实施
!
第三十条】 用户应当按—照规定的计量标准】和水价标准按时缴】纳水费供水经营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】的水价?。。。。。标准和用户的—实际用水量》按月收取水》。费 :
混和用水应!分表计量未》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!水价
【 因》水表发生故障或【者其:他,非用户责《任造成无法抄表的自!来水供水《企业应?及时排除故障并按】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!量计收水费;因用户!的,责任:。造成无法抄表的除】要求其限《期纠正外并按前【三个月平均用水量的!二倍计收水费—
》
,
: 第三十一条 供】水经:营企业?收取水费《应当:向用户送达水费【缴,纳通:知单用?户应当按照水费缴】纳通知单规定的时】间、:地点:缴纳水费接到水费】通知单后15—日内不缴纳水费【的供水?经营企业可按日加】收千分之五的滞纳】金;逾期两个—月未:缴,。纳的供水经营企业可!停止供?水;采取《停止供水的供—水经营企业》应提前1《。0日通知用户被停止!供水的用《户按照规定缴—纳了足?额水费和滞纳金后】供水经营企业应当即!时恢复供水
】
第三十!二条 用户对—交纳水费有异议【的应:当自接到水费—缴纳通知单之—。日起:。七日内向供水经【。营企业提出异议【供水经营企业应当自!接到异议之》日起七日内进行【核实并书面答—复用户逾《。期未作答复的视【为,异议成?立,异议之日起七日内】。进行核实并》书面答复用户逾【期未: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!立
《
—第三十三条 供水经!营企业不按照规定收!取水费的用户—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!或者水?行政:管,理部门进《行投诉供水》经营企业《不得因此停止供水 !
第六章 供【水设施?维护
第三【十四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都有保】护供水设《施的义务对》损坏:供水设施的行为有】检,举、控?告,的权利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《得有下列行为
】
(】一)擅自在进—户总水表外接水【或者阻塞、切断水源!;
?
, (二】)利用城《市公共供水管道代】。。。替,避雷针装置》或者接地《。导线; 《
? : (三)—擅自在城市公共【。供水管道《上直接装泵抽水【; :
【 (四)盗用或【者转供城市》公共供水《;
》 (五)】损坏、侵占、擅自】启闭城市公》共供水设施》
?
《 第三十五条【 供水经营企—。业对其修建的引【水管道(渠)、水】池、取水口、泵站、!净(配)水厂、井】群、输(配》)水管网、闸门【、进户总《水表等?设施应当定期—检查维?修,确保安全运行
】
第】三十六条 》用户的供水管网【。及供水设施(自【城,市公共供水管网接水!碰头点开始)—维修改造所发—生的一切《费用:由用户承付
! : : ,自建设施供》水的供水设施—归,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所!有
?
供】水设:施的管理《、养护、维修由【产权人负责
】 ,
第三十七!。条 用户自行建设】的与公共《。供水:管道连?接的户外管道及【。其附属?设施必须经验收【合格后方《可使用
—
?
第三十八【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!水设施的《建设工?程开工前建设—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!当向城市供水—企业查?明地下供水》管网情况施工影响】城市公共供水—设施安全的》建设单位《或者施工单位应当】。与城市供水企—业,。商,定相应的保》护措: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!施
】 :因工程建《。设确需改装、—拆除或者迁》移公:共供水设施的应当】报经市规划、水行】政,管理部门批》准并采取相应—的补救措施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!
【。 , 第三十九条 在规!定的城市公》共供水管道及—其附属设施》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!护范围内禁止挖【坑取土或《者修建建筑物、构】筑物等危害》供水设施安全的【活动
《
,
第【四十条?。。 禁止擅自将自建】。设施:供水管网系统与城】市公共供水管—网系:统,连,接;因特殊情—。况确需连《。接的必须经城市【自来:。水供水企业同意报】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】卫,。生行政管理》部门批准《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!必要的防《护措施
! ,。 禁止产生或使】用有毒有害物质【的单位将其生产【用,水管网系统与城市】公共供水《管网系统直》接连接
【
第四十一】条 供水经》营企:业进行供《水工作施工和—正常的检《查维修、临》时故障检修各有关】部门应当密切配合】任何:单位和个《。人不:得干扰、阻拦—城市自来水》供,水企业如遇突发事】故,。进行紧急《抢修时需《要,开挖道路或影响【其他公共设施的可】先行抢修《但,应在2?4小时?内补办好相关手续 !
第七章 法律责!任
第四—十二条 供水—经,营企业有下》列行:为之一?的由水行政管理部】门责令?改正可以并》处1000元—。以上500》。0元:以下罚款;》。情节严重的报经县】级,以上:人民政府批准—可以:停业整顿;对负【有直接?。责任: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员【其所在?。单位或者《。上级: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!分
! (一)供水—水质、水压不符合】国家规定标准的; !
【 (二)《擅自:停止:供水或者《未履行停水通—知义务的《;
《 (三】),未按照规定》检修供?水设施?或者在?供,水,设施:发生故障后未—及时抢修的
】 :。
: 第四《十三条 有》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?。建设等行政》管理部门委托水行】政管理部门》。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可以并—处,。5000元以上【10000元以下罚!款;对?负有直接责任的主】管,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!其所在单位或—者上级机《关可以给予行—政处:分
! (一)无证—。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!定,的经营范围进—行城:市供水工程的设【计或者施工的—
】 (二)《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!标准和规范进—行城市供水工程【。的设计或者》施工的;
! (》三)违?。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!及其年度建设计【划,兴建城?市供水工《程,的
! 第四十四条 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水行?政管理?部门或者其授权的】单位责令限期改正】可以处?以罚款;构》成犯罪的移交司【法机关依法处理
!
— (一)未按规【定缴纳水费的限期缴!纳可以并处20【0元以上100【。0元以?下罚款; 》
【 (二?)盗用或转》供城市公共供水【的处500》元以上1000元以!。。下罚款; 》
: : 《(三)在规定的【城市公共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!施的地面或地下【的安全保《。护范:围内进行《危害供水设施—。安全:行为:的处2?00元以上2—000?元以下罚款;
】
? : :(四)擅自将—自建设施供水管网】系统与城市公共【供水管网系统—连接的并处20【00元?以,上,500?0元:以下罚款;
【
? , ?(五:),产,生或者使用有毒【物质:的单位?将其生产用水—管网系统与城市【公共供水管网系统】直接连接的处以50!00元以上10【。000?元以下?罚款;
! (六)—擅自:在进户总水表外【接水或?。者在城市公共—供水管道上》。直接装泵抽水的处】50:0元以?上30?00元以下罚款; !
(!七,)擅自改装、迁移】或者拆除城市公【共,供水设施的处10】。00元以《上3:。0,00元以下罚款;】
》 (八)擅】自阻塞、切断水源的!处500元以上【5000元以下罚】款;
— 有前款第!(一)项、第(【二):项、第(四)项【。。。、,第(五)项、第【(六)项、第(【。七):项所列行为》之一的情节严重的】。经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批准还可以在】一定时间内停止【。。供水
! 第四十》五条 ?违反本规《定有下?列,行为之一的》由水行政《管理部门责》令改正可以并处【100元以》上5:00元以下罚款
!
》 (?一)利用城》市公共供水管道【代,替,避雷装置或接地导】线的;
【。 , ? (二?)损坏、侵占、擅自!启闭城市公》共供水?设施的
】
第四十【六条 生产、销售或!者在:生产经营中使用【国家明令淘汰的落】后的、耗水量高【的工艺、《设备和产《品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?府经济综合主管部】门责令停止》生产、销售》或者使用处》2万元以上10万元!以,下的罚款
】
? 第四十七条 建!设项目的《节水设施《。没有建成或者没【有达到国家规—定的:要求擅?自投入使用的由县】级以上?。。人民政府《有关部门依》据职:权责令停止》使用限期改正处【5万元以上10【万元以?下的罚款 》。
【 第四十八条 有下!列,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!管理部门责令停【止违:法行:为,限期采取《补救:措施:处2万元以》上10万元以—下的罚款;情—节严重的吊销其取】水许可?证
【 : (一)未经—批准擅自《取水的;
》
(】二,)未依照《批准的取水许—可证规定条件取水的!
?
?
第四十九条 !建设工程施工危害】公,共供水设施的由【水行:政管:理,部门责令停》止危害?。活动;造成损失的由!责任方?依法赔偿损失;对负!有,直接责任《的,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》员其所在单位或【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!行政处?分 :
第!五十条 对》供水用水中的—。其他违法行》为依法应当由其他部!门处理的由有关【部门依法处理 【
?
第五十】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!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!申,请行政复议》。或者提起《行政:诉讼;?当事人逾《期不:。申请复议也不提【起行:政诉:讼又不履行》行政处罚《决定的由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!申请人民法院—强,制,执行
《
第五!十二条 水行政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】员玩忽职守、—滥,用职:权、徇私舞弊的【由其: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机关给予行—政处分;构成—。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
!。
第八章 附则 】
,
第五?十三:条 本规《定具体应《。用中:的问:题由市?水行政?管理部门负》。责解释
》
【第,五,十四条 本规定【自2004》。年1月?1日起施行萍乡【市城镇供《水用:。水管理办法同—时废:止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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