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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萍乡市城【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! 第一章】 总则 第一条 !为加强?。城市供水《。用水:管理规?范供水用《水行为合理保—护和利用水资源发】展城:市供水事业保—。障城市居民生—产、生活和其他【。各项用水维护城市供!水、用水双》方的合?法,权益根据中》华人民共和国—水法、国务院城市供!。水条例?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!规定以及规划、环】保等有?。关法律法规的—规定参照江西—省第八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!批准的南昌市—城,市供水用《水,管,理条例的规定结【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规定 — 第?二条 本规定所称供!水是指公共供水、】自建设施供》水和:二,次供水 【     本规定】所称:公共供水是指自【来水供?水企业通过公共【供水管?道及其?附属设施《。。。向单位?。和居民提《供的生活、生产和其!他,各项建设《用,水,。 》    本规—定所称自建设施供】水,是?指用水单位以—其自行建《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!属设:。施,向本单位提供的【生活、生产和其【他各项建设用水【 》 ,   本《规定所称二次供水】是指将来自》城市公共供水或【自建设施供水—管道:的水加压、贮存【再向水?站,。或用户提《供的用水 — :   ?  本规定所称【用水是指《因生活、《生,。产,和其:他各项?建设直接《使用供水 — ? ?。 第三?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!内从事?城市供?水、使用城市—供水和开《发、:利用地表水》、地:下水的单位和个人】必须遵?守本规定《 【 第四条 城市】供水:用水实行统一—规划、?统一:管理做到合理开【发水源和计划用【水、节约用水相结】合 : — 第?五条 市、》县(区)人民政【府确定的《城市供水用水行政】。主管部门《(以下简称水行政】管理部门《)主:管,本行政?区域内的《城市供水用水工作】  —   规划、环【境保:护、国土资源、卫生!、工商、质量技术】监督、建《设和城管等》。行政管理部门—应当:按照各?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!用水工作 —。 《 第六》条 水行政管—理,。部门: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!发展的实际需要【编制供水发展规划经!。规划行政《管理部门综》合平衡后纳入城市】。总体规划 ! : 第七条》 市、县《(区)人民政府应】当将供水事业纳入】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计《划鼓励城市》供水、节约用水科】。学技术研究推广先】进,技术提?高城市供水、节约】用水的现《。代化水平 ! ? 第八?条 市?、县(区)人民政】府对在城市供—水、节约用水工作中!做出:显,著成绩的单位和个】人给予奖励 】第二章 供水水源】管理: 第《九条: 市、县(区—)人民政府》。应当组织《规划、环境保—护、国土资源、卫生!。、水行政管理部门】编制供水《。。水源开发利用规划】 , : , 第—十条 编制供水水】源开发利《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!  》 ,  (一《)符合开发利—用,水资源和防》治水害综合》规,划的要求并与水【。长期供求计划相【协调; 》 ?   ? (二)优先利【用地:表水严格控制—和合:理开采地《下水; 【 ,    (三)优】先保证生活》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!水和其?他建设用水 】 第【十一条 市、县(】。。区):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生!活饮用?水水: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!省,人,民政府批准后公布】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! 】。第十二条 在饮【用水水?源保护区内禁止【污染水质的活—动 《第三章 供水—工程建设 》 第?。十三条 《城市供水《工程的建《设应当按照城—市供水发展规划编】制年度建设计—划进行 —   《  :城市供?水工程的各项建设】应按照规定向计【划,、环保、卫生—、规划、建设、城】管、消防、水行政】管,理,等部门?办理相关手续—。 【 第?十四条 城》市供水工程的设【计、施?工应委托《持有相应资质证【书的设?计、施工单位承担并!遵,守国:家有关技术》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!或者超越资》质证书规定的经【营范围承《担供水工程的设【计、施?工任:务 《 —第十五条 》城市供水工》。程竣工?后应当按照国—家规定组织验收【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!不合格的不得投入】使用:  》 ,  用户新装—。室内供水设施竣【。工后须经城市供水经!营企业(包括城市自!来水供水《企业: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!),按国家?及,地方颁发的》有关:规,。。定试压?、冲压、《消毒检验合格方【可,供水: ? , 第十【六条 新《建、扩?建、改建工程项【目需要增加供水【的其工程项目总概】算应当包《括供水工程建—设投资;需》。要增加公共供水量】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!建设投资交付水行】政管理部门由其【统一组织供》水工程建设 【 第四章 供水用】。水管理 》 第十七条》 城:市供水?经营企业必》须,取得水行《政管理部门核—发的取水许可证卫】生行政管理》部门核发的卫生【许可证建设行政管】。理部门核《发的城市供水企【业资质证书》经工商?行政管理机》关登记注册后—方可从事经营活【动 《 , 第—十八条 供水—经营企业和二—次供水单《位、个?人应:当建:立健全?水质检测制度按【规定对供水进行【检测自身无条件检】。测的应委托法定【水质检测机构定期】进行检测保证出厂水!、管网?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!定的:饮用:水,卫生标准卫生部门要!定期抽查并公布水源!水、出厂水、管网水!的水质情况 【。 ? ,  : 对二?。次,供,水设施应当》按照规定《定期进行清洗、消】毒防止水质》污染卫生监督部【。门和水行政管理【部,门定期?对二次加压》设施进行监督对【水质不合格的二次供!。。水单位、个人由【监督部门通知城市】自来水供水企—。业停止供水直—至整改合《格为止 《 ? , 第十九【条 供水经营企【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!设置管网《测压点做好管网压力!。。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!网的压力符合国【家规定的标准— 【 第二《十条: 供水经营企业应按!照规定的《供水水质、》水压标准保持不间】断供水禁《止,擅自停止供水因【施工、?设备: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!供水的应当经—。水行政管理部—门批准?并提前24》小时通?知用户;《因不可抗力或者【管道破裂、供—水设:施损:坏,等紧急事故不能【提前通知的应当在】抢修的同时》通知用户并报告【。水行政?管理部门 — 第二!十一条? 供水?经营企业应》当按照国《家规定实行职工持】证,上岗制度《从事直接供管水【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!合格证?后方可上岗》工作并每年进行一】次健康检《查 【 : 第二十《二条 ?用户新装、改装【、过户、《改变用水性》质应当?向供水经营企业提出!。书面:。申请供水经营企业】应当自受理之—日起七日内为—用户办?理完毕 —。 《 第二十三条【 用:户用水应当》与供水?经营企业《签订:供用水合《同 《 第二十!四条 质量技—术监督部门应加【强对:供水企业的计—量管理?用于计价的各—。类水表必须符—合,国家标准《和检:定规程的要求未经】。检定或检定不—合格的水《表禁:止安装? ?。    》 计费水表须由【法定计?量检定?机构:或,其,授权:检定:机构检定新装水表】必须实施安装前首次!检,定已安?。装或正在使用—但从未检定的—水,表必须接受强制检】定水表检定》收费标准和检—定周:期按国家有关—。规定:执,行 【 第二》十五条 用户—要求停止供水—应,当,提,前10天向供水经】营企业提《出书面申请办理报】停,或销户?手续报?停时限一般不得超过!一年逾期《供水:经营企业《按供用水合同约【定执行 】 , ?第二十六条 市政建!设、园林绿化、环】境卫生?等单位的公益性用水!应当:向城市自《来水供水企业申【请办理相关手—续后在城市自来【水供水企业指定点取!水装表计量按照【生,活,用水价格收》取 — 《第二十七条》。 城市公共消—火栓由城市自来水】供水:企业维护管理有关维!修,费用和消《防用水?水费列入同级人【民政府财政预算除】。消防灭火《外禁止任何单位和】个人私自从专用消】火,栓,取水非公用消防栓】单独装表计量按其】用水性质计收—水费 ? 【 第二十八条 用】户应当节约用—水用户?应,当使用国家规—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!止使用国《家,已明:令淘汰的《、落后的、耗水量】高的工艺设备和产】品 第五章 】水费管理 【第,二十:。。九条 供水价—格实行政府定价按】照补偿成本、—合理收益、》节约用水、公—平负担的原则制【定 :     市!。、县(区)》。价格行?政管理部门以—区域平均供水成本为!基,础并充分考虑居民】和企:业的承受能力在召开!供水价格《听,证会:后向:。同,级政府报告》价格水?平的:安排意见并》将水价调整方案和具!体,。价格水平报上一级】政府价格主管部【门批准后实施 】。 《 , 第?。三十条 用户—应当按照规定的计】量标准和水价标【准按时缴纳水费供】水经营企业应当按】照,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!户的实际用水量【按月收取水费 ! 混和用水应【。分表计量《未,分表计量的从高适】用水价  !   因水表发【生故障或《者其他非用户责任】造成无法《抄表的自来水供水企!业应:及时排除《故障并按照前—。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!收水费;因》用,户的责任造》成无法抄表的除要】求其限期纠正外并】按前三个月平—均用水量的二倍【计收水费 ! 第三十一条! 供水经营企业【收取:水费应当向》用户送?达,水费缴纳通知单用户!应当按照水费—缴纳通知单规—定的:时间、地点缴纳水】费接到水费通知单】后15日内不—缴纳水费的供水经】。营企业可按日加收】。千分之五的》滞纳金;逾》期两个月未缴—纳的供?水经营企业可停止】供,水;:采取停止供水—的供水经营企业应提!前10?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!水的用?户按照规定缴纳了】。。足额:水费和滞纳》金后:。供水经营企业—应,。当即时恢复供—水 《 ? 第三》十二:条 用户对交纳水】费,有异:议的应当自接—到,水费缴纳通知—单之日起七日内向】供水经?。。营企业提出异—。议供水经营企—。业应当自接到异议】之日起?七日内进行核实【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!未作:答复的视为异议【成立:异议之日起七日内】进行核实并》书,面答复用户逾—。期,未作答复的视为异】议成立 《 第!三,十三条 供水经营企!业不按?照规定收取水费的用!户可以向《价格主管部》门或者水行政管【理部门进行投诉【供水经营企业不得】因此停止供水—。 第六章 【供水设施维护 !第三:十四条 任何单位】和个:人都有保《护供水设施的—义务对?损坏供水设施的【行为有检举、控告】的权利任《。何单位和个人不【。得有下列行为 !    》。。 ,(一)擅自》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!或者阻塞、切断水】源,;    ! (二)利用—城市公共供水—管道代替避雷—针装置或者接—地导线?; —。 ,   (三》)擅自在城市公【共供水管《道上直接装泵抽水】; ? ?    《(四)盗用》或者转供《城市公共供》水; 【。    (五—)损坏、侵占、擅】自启闭城市》公共供水设施 ! 《 第三十五条 供!水经营企业对—其修建的引水管【道(渠)、水—池,。、取水口、泵站、净!(配)水厂、井【群、输?(配:)水管网、》闸门、进户总水【。表等设施应当定期检!。查维修确保安全运】行 ? 》。 第三十》六,条, 用户的供水管【网及供水设》施(自城市》。公共供水《。管,网接:水碰头点开始)维】修,改造所发生的一【切,费用由?。用户承?付 《   《  自建设施供【水的供水设》。。。施归自建设施供水】企业所有 】    《 供水设施的—管理、养护、维【修,由产权?人负责? 》 《第三十?七条 用户自行建】设的与公共供水管】道,连,。接的户外管道—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!验收合格后方—。可使用 《 ?。 第三十】八条 涉及》。城市公共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!。开工前?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!。。位应当向城市—供水企业查明地【下供水管网情况【施工影响城》市公共供水设施【安全: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!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!企业商定《相应的保护措—施由:施工单位负责实施】 》 ,  : 因工?程建设?。确需改装、拆—除或者迁《。移公共供水设—施的应当报》经市规划、水行【政管理部门批—。准并采取相应的【补救措施费用由【建设单?位承担? : 《 : 第三十九条 【在,规定的城《市公共?供水管道《及其附属设施的地】面和地下安全—保护范围内禁—止,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!筑物、构筑物等【危害供水设施安【全的活动 ! 第四十条 !禁止擅自将自建设】施供:水管网系统与—城市公共供水—管网:系统连?接;因特殊》。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!经城: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!意报水行政管理部门!和卫生行政管理【部门批准并》在管:道连接处采》取,必要的?防护措施 【    》 禁止产生或使用】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!将其生产用水管网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!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! , 第四十!一条 供水经营企】业进行供水工作施】工和正常的检查【维修、临时故障【。检修各有关部—门,应当密切配合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》得干扰、阻拦城【市自来水供水—企业如遇突发事故进!行,紧急抢修时需要【开挖道路或影—响其:他公:共设施的《可先行抢修》但,应,在24小《时内补办好相—关手续 第七】章 法?律责任 第四十!二条 ?。供水经营企业有下】列行为?之一的由水行—政管理部门责令【。改正可?以并处1000【元以:上5:000元《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!的报经?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批准可—以停业整顿;—对负有直接责任【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—其所在单位或者上】级机:关可以予以行政【处分 —    《 (一)《。供水水质、水压不】符合国?家规:定标准的; 】  ?。   ?。。(,二,)擅自停止供水或者!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!的;  】   (三)未按照!规定检修《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!设施发生故障后【未及时抢修》的, 》 第》四十三条 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由建】设等行政《管理部门委托水行政!管理部?门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可以并】。处5000元以【上1:000?。0元以下《罚款;?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!管人员?。和其他责任人员其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!关可以给予》行政处分 》  》   (一)—无证或者《超越资质《证书规定的经营范】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!的设计或者施工【的   】  (二)未按国】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!规范:进行城市《供水工?程的设计或者—施工的?; 《   《  (三)违反【城市供水发展规划】及,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!城市供?水工程的 】 第—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!为之一?的由水行政管—理部门或《者其授权的》单位责令限期—改正可以处以—罚款:。;构成犯罪的移交司!法机:关依:法处理  !   (一》)未按规定》缴纳水费的》限,期缴:纳可以并处200】元以:。上1000》元,以下罚款; 【   》  (二)盗用或转!供城市公共供—水,的,处50?0元以上1》0,00元以下罚款【;   】  (三)》在规定的《城市:公共:供水:管道:及其:。附属设?施的地?面或地?下,的安全保《护范围内进行危害】供水:设施:。安全行为的处2【00元以《上2000元—以下罚款;》 ? :    (四)擅自!将自建设施供水管】网系统与城市—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!接的并处2》。000元以上5【000?元,以下罚款《;,     !。(五:)产生或者使用有】。毒物质的单位—。。将其:生产用水管网系【统与城?市公共供《水管网系统》直接连接的处以【5000元以上1】0000元以下罚】款;:    】 (六)擅自—在,进户:总,水表:外接水?或者在?城市公共供水—管道:上直接装泵抽—水的处500元以上!3000元以—下罚款; !  :  (七)擅—自改:装、迁移或者拆除城!市,。公共:供水设施的处1【000元以上30】00元以下》罚款; 《 ,  《   (八》)擅自阻《塞,、,切断水源的处5【00:元以上5《000元以》下罚款; 》 ?     有前款第!(一)项、第(二】)项、第(四)项】、第(五)项、第】(六)项《、第(七《)项所列《行为之?一,的情节严重》的经县级以上人【。民政府批准还可以】在一:定时间内停止供水】 — 第四十五【。条, 违反本规定有下】列行为之一》的由水行政管理【。部门责令改正可【以并处100元【以上500元以下罚!款 》 ,    (一)利用!城市公共供水—管道:代替避雷《装置或接地导线【的;: ? ,   ? , (二)损坏、【侵占、?擅自启?闭城:市公共?供水设施的》 【 第四十》六条 生产、—销售或者在生产经】营中:。使用国家《明令淘?汰的落后《的、耗水量高的【工艺、设备和产品】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【。。政府经济综》合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生产?、销售或《者使用处《2万元?以上1?0万元?以下的罚款》 】 第四十七条 【建设项?目的节水设施—没有建?成或者没有达到国】家规定的《要求擅?自投入使《用的由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!部门:依据职?权责令停止使—用限期改正处5万】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的:罚款 】 第四十八条 !。有下列行《为之:一的由?水行政?。管理:部门责令《。停止违法行为限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】2,万元以上《10:。。万元以下的》罚款;情节严重【的吊销其取水许可】。证 —   ? (一)未》经批准擅自取—水的;?。     】(,二):未依照批《准的取水许》可证:规定条件取》水的 ? ? , 第》四十九条《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!公共供水设》。施的由?水行政?管理部门责》令停止危害活—动;:造成损失的》。由责任?方依法赔偿损—失;对?负,有直接责《任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?责任人员其所—在单位或者上级机】关可以给予行—。政处:分 :。 , 》 , 第五十条 —对供水用水中—的,其他违法行为依法】应当由其他部门处】理的由有《。关部门依法处理【 : 第五!十一:。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!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!。请行政复议》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】;当事人逾期不申】请复议也不提—起,行政诉讼《又不履行行政处【罚决定的由作—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!请人民法院强—制执:行 ! 第五?十二条 水行政【管理部?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!守、: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的由《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机关给予行》政处分?;,构成犯罪《的,依法:追究刑事《责,任 第八章 】。附则 第—五十三条 本规定具!体应用中的问—题由市水行政管理部!门负责解释 — 《 : 第五十》四条 本《规定自2004【年1月1日起施行】萍乡市城镇供水用水!管,理办:法同时废止》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