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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【乡,市城:市供水用水管理【规定: 《 第一章 总—。则 第一》条 为加强城—市供水用《水管理规范供水【用水行?为合理保护和—利用水?资源:发展城市供水事业】保障城?市居民生产》、生活和其他各项用!水,维护城市供水、用水!。双方的?合法权?。益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水法、国务!院城:市供水条例和城市】节约用水管理—规定以及规划、【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!的规定参照江西【省第八届人民代【。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二《十八:次会议批准》的南昌市城市供水】用水管理条例的【。规定结合《本市实际《制定本规定 【。。 第二条 本规定!所称供水是指—公共:供水:、自建?设施供水和二—次供水 【     本规定】所,称公共供水是指自】来水供水《企,业通过公共供水管】道及其附属设施【向单位和居民提供】的生活、生产和【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!   —  本规定所称自】建设施供水》,是指用水单位以】其自:行建设的供水—管道及其《。。附,属设施向《本单位提供的生活】、生产和其》他各项建设用水 !    —。 本规定所》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!自城市公共》供水或自建》设施供水《管道的水《加压:。、贮存再向水站或用!户提供的用水 !     本【。规,定所称用水是—指,因生活、生产和其他!各项建?设直接使《用供水 【 第三条 !在本市行《政区:域内从事城市供【。水、使用城市供水】和,开发、?利用地表水》、地下?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!遵守本规定》 !第四条 城市供【水,用水实?行统一规划、统【一管:理,做到合理开》发水:源和计划用》水、节约用》水相结合 ! : 第五条 市、】县(区?)人民政府确定的城!市供水?。用水行政《主管部门(》以,下,简称水行政管理【部门)主管》本行政?区域:内的城市供》水用水工作 【 : ,    规划、【环境保护、国—土资源、卫生、工商!、质量?技术监督、建设【和城:。管等行?政管理部《门应当按照各—自职:责共同做好供水用水!工作 》 ? 第六条 水行!政管:理部门根《据城:市建设和社》会发: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供!水发展规划》经规划行政管理部】门综合平《衡后纳入《城市总体规划 】。 》 第七条 市、县!(区)人《民政府应当将供【水事业?纳入:国,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计划鼓励城市供】。水、节约用水科学技!。术,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!高城市供水、节约用!水的现代化》水平 】 : 第:八条 市、》县(区?)人民政府对—。在城市供水、节约】用水:工作:。中,做出:显著成绩的单位和】个人给予奖》励 第二章 供!水水源管理 第!九条: 市、县《(区)?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!划、环境保护、国土!资源、卫生、水行】政管理部门编—制供水?水源开发利用—规,划, 》 , ?第十条?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!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!。 , , :     (—一)符合开发利用水!资源和防治水害综】合规划的要》求并与水《长,期供:求计划相协调; !  《。   (二》)优先利用地表水严!格,控制和合理开采地】下水; 《   —  (三)优—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!兼顾工业《用水和其他建—设用:水 【 第《十一条 市、县(区!)人民?政,府应当提出生活饮】用水水源保护—区划:定方案?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公布?并设置明显的标【志 — 第》十二条 在》饮用水水《源保护?区内禁止《污染水质的活—动 ? 第三?章, ,供水工程建设— 第十》。三条 城市》供水工程的建设应】当按照?城市:。供水发展规划—编制年度建》。设计划进行 !    《 城市供水工程的各!项建:设应按?照规定?向计划、环》保、卫生、规划【、,建,设,、,城管、消《防、:水行政管理等部门】办,理相:关手续 《 【 第:十四条 城市供水】工程的设计》、施工?应委:托持有相应资质【。证书:的设计、施工单位】承担并遵守国家有】。关技术标准和规【范禁止无证或—者,超越资质证》书规定的经营—范,围承担供水》工,程,的设计?、施工任务 【 》 第十五条 城市!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!按照国家《规定组?织验收;未》经验:。收或:。者验收不合格—的不得投入使用 !  ?  : 用户?。新装室内供水设【施竣工后《须经:。城市供水经营企【业(包括城市自来水!供,水企业?和自建设施》。供水企业)按国家及!地方颁发的有—关规定试压、冲【压、消毒检验—合,格方可?供水 ? 《 : 第十六条— 新建、《扩建、改建工程项】目需要?增加供水的》。其工程项目总概【算应当包括供—。水,工程建设投资;【需要增加公共供水】量的应?当将:其,供水工程建设投【资交付水行政—管理部门由其统一】组织供?水工程建设 第!四章 供水用—水管理 第十】七条 城市》供水经营企业必须取!得水行?政管理部门核—发的取水许》可证卫?生行政管理部—门核发的卫生许可】证建:设行政管理》部门核发的城市供】水企业资质证书经工!商行政管理机关【登记注册后》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!。 【 第十八条 供水经!。营企业?。和二:次供水单位、个人】应,当建立健全》水质检?测制度按规定—对供水进行检测自】身无条件《检测的应委》。托法定水质》检测机构定期—进行检测保证出【厂水、管网水的水质!符合国家规定的饮】。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部!门要定期《抽查并公《布水源水、出厂水、!管,网水的水质情况 ! ,     对二次!供水设?施应当按《照规定定期》进行清洗、消毒防】止水质污染卫—。生监督?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!门定期?对二次加压设施【进行监?督,对,。水,质不合格的二次【供水单位、个人由】监督部?门通知城市自来【水供水企业》停止供?水直至?。整改合格为止—。。 】 第十九《条 供水经》营企业?应当按照国家规定】设置管?网测压点做好—管网:压力:监测工作确保供水】。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!规定的标准 】 《 第二十条— 供水经营》企业:应按照规定的供水水!质、水压标》准保持不间断供【水禁止擅自停止供】水因施工、设备维】修等:原因需要停止供【水,的应当经水行政【管,理部门批准并—提前24小时—通知用户;因不可抗!力或者管《道破裂、供水设施】损坏等紧急事故不】能提前通知》的应:当在抢修的同时通】知用户?并报告水行政管理部!门 】 第二十一条 供!水经营企《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!实行职工持证上岗】制度:从事直接供管—水的人员必须取得】体检合格证》后方:可上岗工作并每年】进行一次健康检【。。。查 : ,。 , 第二】十,二,条,。 用户新装》、改:装、过户《、改:变,用水:性质:应当向供水经营【企,业提出?。书面申请供水—经营:企业应当自受理之】。。。日起七?日内:为用户办理完毕 】 【 第二十三条 用】户用水应当与供水经!营企业?签订供用水合同【 》 ? 第:二十四条 质—量技术监《督部门应加强对【供水企业的计量【管理用于计价的【各类水表《必须符合《国家标准和》检定规程的要求未】经检定?或检定不合格的【水表:。禁,止安装 》     【。计费水表《须由法定计量检定机!构或其?授权检定机构检定新!装,水表必须实施安装】前首次检定已安装】或正在使用但从未】检定的?水表必?须接受强制检—定水表?。检定收费标》准和检定周》期按国家有关规定】。。执行 — 》第二:十五条 用户要求】停止供水应当提前】10天向《供水经营《企,业提出书面申请【办理报停或销—户手续报停时限一般!不得超过一年逾【期供水经营》企业:按,供用水?合同:约定执行 》。 : 《 第二十六—条 市政建设、园林!绿化、环境卫生等单!位的公益《性,用水应当向城市【自来:水供水企业申请办】理相关手续后在城】市,自来水?。。供水企业指定点取】水,装表计量按照生【活用水价格收—取, !第二十七条》。 ,城市:公共消火栓由城市自!来水供水企》业维护管理有关【维修费?用,和消防用水水—费列:。入同级人民政府财】政预算除消防灭【火外禁止任》。何单位和个人—私自从?专用消?火栓取水非公用【消防栓单独装—表,计量按?其用水性质计收水】费 》 》第二十八条 用【户应当节约》用水用?。户应当使用国—家规定的节约—用水设施《禁,止使用国家已明【令淘汰的《、落后的、》耗水量高的工艺【。设备和产品 第!五章 ?水费管理《 , , 第二十九条—。 供水价格》实行:政府定价按》照补偿成本、合理】收益、节《约用水?、公平?负担的?原则:制定 ?    【 市:、县(区)价—格行政?管理部门以区域【平均:供水成本为基础并充!分,。考虑居民和企—业的承受能力—在召开供水价格【。听,证会后向《同级政府报告价格水!平的安?排意见?并将水?价调:。整,方案:和具体价《。格水平报《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!部门批准后》实施 》 : :。 第三十条 用】户应当?按照规定的计量【标准:。和水价标准按—时,缴,纳水费供《。。水经营企业应当按照!规定的?水价标准和用户的】实,际用水量《按月收?取水费 《 混和用水应!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!。。的从高?适用水价 》。 , :  :  : 因水表《发生故障或》者其他非用户责任】造成无?法抄表的自来—水供水企业应及时】排除故障并按照【前三个?月,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!;因用户的责—任,造,成无法抄表的除【。。要求:。其限:期纠正?外并按前三》个,。月平:均用水?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! 【。 第:三十:一条 供水经营企】业收取水《费应当向用户送达水!费缴纳通知单用户应!当按照水费缴纳通知!单规定的《时间:、地点缴纳水—费接到水费通知【单后15日内不缴纳!水费的供《。水经:营企业可按》日加收?千分之五的滞纳【金;逾期两个月未】缴纳:的供:水经营企《业可停止供水;采】取,。停止供水的供水经营!企业应提前1—0日通?知用户被《停止供水的》用户按照规定缴纳了!足额水费和滞—纳,金后供水经营—企,业应当即时恢复供水! , : : , 第三十二条】 用户对交》纳水费有异议的【应当自接到水—费缴纳?通知单?之日起七日内向供】水经营企业》提出异议供水经营企!业应当自接》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!进行核实并》。书面答复《用户逾期未作答【复的视为异议成【立异议之《日起七日内进行【核实并书《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!答复的?视为异议成立—。 【 第三十三—。条 供水经营企【业不按照规定收【取水费的用户可以】向价:格主管部《。门或者水《行政管理部门进【行投诉供《水经营企业不得【因此停止供水— , 第六章 供【水设施维护 【 ,。第三十四《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都有保护》供水设?施的义务对》损坏供水设施—的行为有检举、控告!的权利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有《下列行为 】   ?  (一)擅自在】进户:总水表外《。接水或者阻塞、切断!水源:; 》。     (—二)利用城市—公,共供水管道代替避】雷,针装置?或者接地导线; !。。 :     (三)擅!自在城市公共供【水管道上直接装泵】抽水:;, , , :     》(,四)盗用或者转供】城市公共《供水; 【。  : ,  (五)损坏、】侵占:、擅:自启闭城市公—共供:水设施 》 : , 《第三十五条 供水】经营企业对其修【建的引水管道(【渠):、,水池、取水口—、泵站、净(配)水!厂、井?群、:输(配)《水,管网、闸《门、进户总》。水表等?设施应当定期检查】维修确保安全—运行 【 ? ,第,三十六条 用户的供!水,管网及供水设—施(自城市公共供水!管网接水《碰头点开始)维【修改造所发生的【一切费用《由用户承付 !    《 自建设施》供水的供水设施【归自建设施供水企】业所有? ?   《  供水设施的管理!、养护?、维修由《产权人负责 ! , 《第三十七条》 ,用户自行建设—的与公?共,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!管道及其附属设【施必须经验》收合格后方可使【用 】 第三十八条 涉!及城:市公共供水设施的】建设工程开工—。前建设?单位或者施工—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!企,业查明地下供水管】网情况?。施工影响城市—公共供水设施安【全的建设单位—或者施工单位应【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!定相应的《保护措施由施工【单位负?责实施  ! ,。  因工《程建设确需》改装、拆《除或:者,迁移公共供水—设施的应当报经【市规划、水行政【管理部门《批准并采取相—应的补救措施—费用由建设单位【承担 — 《 第三十九条 【在规定?的城市公共》供水管道及其—附属设施的》地面和地下安全保】护范围?内,禁止挖坑取》土或者修建》建筑物、构筑物等危!害供水设施安—全的活动《。 ? 第四】十条 ?禁止擅自将自建设】施供水管网系统【与城:市公共供《水,管网系统连接—;,因特殊情况》确需连?接的必须《经,城市自来水供水企】业同意?报水行政管理部门和!。。卫生:行,。政,管理部门批准并【在管道连《接处采?取必要的防护措【施 ?     禁止!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!物质:的单位将《其,生产用水管网—系统与?城市公共供水—管网:系统直接连接 【 第四!十一条?。 供水经营企—业进行供水工作【施工和正《。常的:检查维?修,、临:时故:障检修各有关—部门应当密切配合】任何单位和》个,人不得干扰、阻拦】城市自?来水供水企业如【遇突发事故进—行紧急抢《修时需?要开挖道路》。或,影响其他公共—设施的可先行抢修】。但,应在24小时内【补办好相关手续【 :。 ,。第七章 法律—责任: 第四》十二:条 供水经营—企业有下列行—为,之一的由水行政管理!部门责令改》。正可以并处10【00:元以上?5000元以下罚款!;情节严重的报经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批】。准可以停业整顿;对!负有直接责任—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员其所】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!可以予以《。行政处分 》。。   —  (?。一,)供水水《质、水压不符合国】家规定标准的; 】     (!二):。。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!履行:停水通知《义务的; !。   ? (三?)未按照《规,定,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!供水设施发生故【障后未?及时抢?修的 】 第《四十三条 有下列】行为:之,一,的,由建设等行政—管,理部门?委,托水行政管理部门责!令停止违法》行为可以并处50】00元以上》。。10000》元以下罚款;对负有!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责任人—。员,其所在单位或者上】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!。处分 —。     (一)】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!书规定的经营范【围进行城市供—水工程的设计或【者施工的 【     —(二)未《。按国家规定的技【术,标准和规范进行城】市供水工程的设计】或者施?工,。的;  】。   (三)违反】城市供水发》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!计,划,兴建城?市供水工程的 【 ? 第—四十四条 有下【列行: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管!理部门?。或者其授《。权的单位责令限【期改:正可以处以》罚款;构成》犯罪:的移交司法机关【依,。法处理  !  : (一?),。未按规?定缴纳水费的限期】。。缴纳可以并处20】0元:以,上,1000元以下【罚款; 【   ?  (二)盗用或】转供城?。市公共供水的处50!0,元,以上10《0,0元以?下罚款; 】     (—三)在规定的城市公!共供水管道》及其:附属设施的地面【。或地下的《安全保护范围内进】行,危害供水设施安全】。行为的处20—0元以?上20?00元以下罚款;】 ,     】(四)擅《自将自建设施供【水管网?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!管网系统连接的并处!2000《元,以上5000—元以下罚款; 】    — ,(五)产生或者使用!有毒物质的单位将】其生产用水管网系】统与:城市公共供水管【网系:统直接连接的处【以5000元以上1!0000元》以下罚款; 【 , :    (六—)擅:自在进户总水—表外接水或者在城】市公共?供,。水管道上直接装【。。泵抽:水的处500元以上!300?。0元以下罚款; 】   —  (七《)擅自?改装、迁移或—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!设施的?处1:000元以上300!0元:。以下罚款; 【     (八!),擅自阻塞、切—断水源的处500元!以上5000—。元以下?罚款; 》     【有前款第(一—)项:、第(二)项—、第(四)项、第】(五)项《、第(六)项、第】(七)项所列行为之!一,的情节严重的经县】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批准还可以在】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! — ?。第四十五《条, ,违,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?由水:行政管?理部门责令改正可】以并处10》0元:以上500元以下】。罚,款 《 :    (一—)利用城市公共【供水管?道代:替避雷装《置或接地导线的;】 》 ,。   ?(,。二)损坏、侵—占,、擅自启闭城市公】共供:水设施的 【 —第四十六《条 生产《、销售或者在生产】经,营中使用国家—明令淘?汰的落?后的、耗水量高的】工艺、设备和产【品的:由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!综合主管部门责令】。停止生产《、销售?或,者,使用处?2,万元以上1》0万元以下》的罚款 —。 , 》第四:十七:条 建设项目的【节水设施没有—建成或者没有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!擅,自投入使《用的由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!依据职?权责令停止》。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!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的罚款 》。 : 第四】。十八条 《有,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水?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!止违法行为限—期采取补救措施处】2万元以上1—。0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情节严重的吊【销其取水许可证 】     (!一,),未,经,批,准擅自取水的—; :     (】二)未依《照批准?的取水许可》。证规定条件取—。水的 《 :。 》第四十九《条,。。 ,建设工程施工—危害公?共供水设施的—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!令,停止危害《活动;?造成损失的由责【任方:依法赔偿《损失;对负》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其所在单—位或者?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!政处分 — —第五:。十条 对供水用【。水中的?其他违?法行为依法应—当由其他《部门处理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!理 ? ? 第五十【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!。。处罚不服的》可以依法申请行【政复议或《者提起行政诉—讼,;当事人《。逾期不申请》复议:也不提起行》政,。诉讼又不履》行行政处罚》决定的由作出—处罚决定的机—关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执行 《 】。第五十?二条 水行》。政管理?部门的?工作人员玩忽—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?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者上级机】关给予行政处分【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八章 附则】 , 第五十》三条 本《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!题由市水行》政管理部门负责【解释 ! :第五十四条 本规】定自2004年【1月:1日起施行》萍乡市城镇供水用水!管理办法同时废止】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