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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萍乡市城市供】水用水管理》规定 第一!章, 总则? 第?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!水用水管理规—范供水?用水行为合理保护和!利用:水资源发《展,城市供水事业保障】城市居民生产、生活!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!城,市,供水、用水》双方的合法权益根】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—水法、国务院城市供!水,条例和城市》节,。约用水管理规定以】及规划、《环保等有关》法,律法规的规定—参照:江西省?第八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二十八》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!城市供水用水—管理条例的规—定结合?本市实?际制定?。本规定 第】二条 本规定所称供!水,是指公?共供水、自建设施】供水和二次》供水 》     本规定!所称公共《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!企业:通,过公共供水》管道及其附属设【施向单位和居—民提:供的:生,活、:生产和其他各项【建设用水 【    》 本:规定所称自建设施】。供水,?是指用水《单,位以其自《行建设的供水管道】及其附属设》施向本单位提供的】生活、?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!用水 ?  》   本规定所称二!次供水是指将来【。自城市公共供水或】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!水,加压:、贮存?。再向水站或用—。户提供的用水 【 ?   ?  本规《定所:称,用水是指因生—活、:生产:和其他各项建设【直接使?用供:水 《 , 《 第三条《 在本市行》政区域内《从事城?市供水、使用城市】供水和开发、—利用地?。表水、?地下水的《单,位和个?人必须遵守本规【定 — : 第四条 城市】供水用水实行统【一规划、《统一:管理做到合理—开发水源和计划用】水,、节约用《水相:结合 【 第五条【 市、县(区)【人,民政府确定的城市】供水用水行》政主管部门》(以下简称》水行政管理部门【)主管本行》政区域内的城市【供水用水工作—     !规划、环境保—护、国土资源、卫】生、工商《、质量技《术监督?。、建设和城管等行政!。管理部门应当按【照各自职责共同做】好供水用水工—作 ! 第六条 水行政】管理部门根》据城市建设和社会】发展:的实际需《要编制供水发—展规划?经,规,划行政管理部—。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!市总:体,规划 【 第七条 市!、县(区)人—民政府应当将—供,水事业纳入国民经】济和社会发展—计划鼓励城市供水、!。节约用水科学—技术研究推广先【进技:术提高城《。市供水、《节约: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! 】。第,八条 市、县(区)!。人民政府对在—城市:供水:、节约用水工作中做!出显著成《绩的单位和》个人给予奖励 】。 第二章 供水【水源管理 》 , ,第九:条 市、县(区)人!民政府应《当,组织规划、环—境保护、国土资【源、卫?生、水行政管理部门!编制供水《水源:开发利用《规划: , : 第【十条 编制供水水源!开发利用规划—的基:本原则 】 ,  : (一)符合开【发利用?水资源?和防治?水害:综合规划《的,要,。求并与水长期供求】计划:相,协调;?    】 (二)《优先利用地表水【严格控制和合理开】采地:下水;?   【。  (三)》优先保证《生活用水统筹兼顾】。工业用水和其他【建,设用水 】 第十一条 !市、县(《区)人民政》府应当提出生—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!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!府批准后公》布并设置明显—的,标志 【 《第十二?条 :在饮用水水源保【护区内禁《止污染?水,质,的活动 第三】章 供水《工程:建,设 第十三条】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!设应当按照》城市供?水,发,展规划编制年度建】设计划进《行 ?  《  : 城市?供水:工程的各项》建设应?按照规定向》计,划、环?保、:卫生、规划、建设】、城管、消防—。、水行政管理等部】。门办理相关》手续: , , — 第十四条 城市】供水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应委托持有相【应资质证书》的设计、施工单【位承担并遵》守国家有关》技,术标准和规范—禁止无证或者超【越资质?证书规定的经营范】围承担供水工—程的设?计、施工任务 !。 第十五!条 城市供》水工程竣工后应当】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!收;未经验收—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!得投入使《用, ?     》用户新装室内供【水,设施竣工后》须经城市供水经营】企业(包括城市自来!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!施供水企业)—按国家及地方颁发】的有关规《定试压、冲》压、消毒《检验合格方可供【水 》 第十六条! 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工程项《目需要增加》供水的其工程—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!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;!需要增加公共—供水量的应当将其】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!付水行政管》理部门由其统一【组织:供水:。工程建设 第四!章 供水《用水管理 — 第:十,七条 城市供水经】营企业?必须取得水行—政管理部门核发【的取水许可证卫生】行政管?理,部门核发的卫生许】可证建设行政管理】部门核?发的城市供》水企:。业资质证书经工商】。行,政管理机《关登记注册后方可】从,事经营?活动 — , : 第十八》条 供?水经:营企业和二次供【水单位、《个人应当建立健【全水质检测》制,度按规定对供水进】行检测自《身无条?件,检测的应委》托法定水质检测【机构定期进行检【测保证出厂水、管】网水的水质》符合国家规定的饮】用,水卫生标准卫生【部门要定期》抽查并公《布水源?水、出厂水、—管网水?的,水质情况 】    《 对二次供》水设施应《当按照规定定期进】行清洗、消》毒防止水质污—。染,卫生监督《部门和水行》政管理部门定—期对二次加压设【。施进:行,监督对水质不合【格的二次供水单【位、个人由监督【部门通知城市自【来水供水企》业停止供《水直至整改合格【。为止 — 》第十九条《 供水?经营企业应当按【。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!测压点做好》管网压?力监:测工作确保供水管】网,的压力符合》国家规?定的标准 — 【第二十条《 供水经《营企业应按照—规定的?供水:水质、水压标准保】持,。不间断供水》禁止擅?自停止供水因施【工、设备维》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!水的应当经水—行政管理部门—批准并提《前24小时通知【用户;因不》可抗力或者管道【破裂、?供,水设施?损坏:。等紧急事《。故不能?提前通知《的,应,当在抢修的》同时通?知,用户并报告水行政管!理部:。门 【 ?第二十一条 供水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】国家规?定实行职《工持证上岗制度从】事直接?供管水?的人员必《须取得体检》合格证后方可—上岗工作并每—年进行一《次健康检《。查 》 : 第二十—二,条, 用户新装》、改装、过户、改】变,用水性质《应当向供水经—营企业提出书面申】请供水?经营企业应当自【受理之?日起七日《。内为用户《办理完毕 》 — 第?二十三条 用户【用水应当与供水经营!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! — 第二》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!督部门应加强对【。供水企业的》计量管理用于—计价的各类水表必】须符合国家标准【和检定规程的要【求未经检定》或检定不合格的水】表禁止安装 】  ? ,  计费水表须由】法定:计量检定机》构或其授权检—定机构?检定新装水表必【须实施安装》前首次检《定已安装或正—在使用但从未检定的!水表必须接受强制检!定水表检定》收费:。标准和检定周期【。按国家?有关规定执》行 ? 第二!十五条 用》户要:求停止供水应当提】前10天向供水【经营企业提出—书面申请办理报停】或销户手续报停时】。限一般不得超—过一:年逾期供《水经营企业》按供用水合同—约定执?行 【 第《二十六条 市政建】。设、园林绿》化、:。环,境卫:生等单位的公益【。性用水应当向城市自!来水供水《企业申请办理相【关手续后在城市自来!水供水企业指—定,点取:水装表计量》按照生?活用水价格》收取 》 ? 第二十七【。条 城市公》共消火栓由城市自】来水供水《企业维护管理有【关维修费《用和消防用》水水费列《入同级人民政府财】政预算除消防灭火】外禁止?任何单?位和:个人:。。私自从专用消火栓】取水非?。。公用消防栓单独【装表计量按其—用水性?质,计,收水费 !。 :。 第二?十八条 用户应【当,。。。。节约用?水用户应当使—用国家?规定的节约用水设】施禁:止使用国家已—明,令淘汰的、》落后的、《耗水量高的工—艺设备和《产品 第五章】 水:费管理 《 第二十》九,条 供水价》格实行?。政府定价《按照:补偿成本、合理【收益、?节约用水、公平负】担的原?则制定? 《     》市,、县:(区)?价格:行政:管理部门以区域平均!供水成本为基—础并:。充,分考虑居民和企业】。的承受能《力在召开供水价【格听证会后向—同级政府报》告价格水平》的安:排意见并将水价调整!方案和具体》价格水平报上一【级政府价格》主管部门批》准后实施 【 第三十!条 用户应当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】准和水价标准—按时:缴纳水费供》水经营企业》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!标准:和用户的实》际用水量《按月:收取:水费: 》混和:用水应分表计量未】分表:计,量的从高《适用水价《     !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!其他非用《。户责任造成无法抄】表的:自,来水供?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!障并按照前三个【月平均用水》量计收水费;—因用户的责任—造成:无法抄表的除—要,。求其限期纠正外并按!前三个月平》均用水量的二—倍计收水费 ! 第三十】一条 供水经营企业!收取水?费应当向《用户:送达水?费缴纳通知单—用户应当按照—水费缴纳通知—单规定的时》间、地点《缴,纳水:费接到水费通知单后!15日内不缴—纳水费?的供水经营》企业可按《日加:收千分之《五的滞纳金》;逾期?两个月未缴纳的供】水经营企业可停止】供水;采取》停止供水的供—。水经营企业应提前1!0,日通知用户被停【止供:水的用户按照—规定缴纳了足额【水费和滞《纳,。金,后供水经营》企业应当即》时恢复供水 ! 》第三十二条 —用户:对交:纳,水费有异《议的应?当自: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单!之日起七日内向【供水经营《企业提出异》议供:水经:营企业?应当自接《。到异议之《日起七日内进行核】实并书面答复—用户:逾期未作答复—的视为异议》成立异议之日起七日!内进:行核实并书面答复】用户逾?期未作答复的视【为异议成立 】 —第三:十三条 供水经营企!业不按照规定收取】水费:的用户可以向价格主!管部门或者水行政管!理,部门进行投诉—供水经营企业不【得,因此停?止供水 第【六章 供水设施维护! ?第三:十四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?人都有保护》。供水设施的义务【对损坏供水设施的行!为有检举、控告【的权利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!行为 —     (一)】。擅自: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!或者阻?塞,、切断水源》; 《 :    (》二)利用《城市公共供水—。管道:代替避雷《针装置?或者接地《导线; —     (【三)擅?自在城市公》共供水管道上—直接:装泵抽水; —  》   (《四)盗用或者转【供城市公共供—。水; 【    (》五)损?坏、侵占、擅自启闭!城市公共供》。水设施 】 第三十五】条 供水经营—企业对其《。修建的引水管道【(渠)?、水池、取水—口、泵站、净(【配)水厂、井群【。、输(?配):水管网、闸门—、进户?总水表等《。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!修确保安全运—行, , 】第三十六条》 用户?的供水管网及供水】设施(?自城市公共供水管】网接水?碰头点开始》。),维修改造所发生【的一切费《用由:用户承付 —  《   自建设施【供水:的供水设施归自【建设施供水》企,。业所有 》     供水!设施的管理》、,养护、维《。修由产权人负责【 : 》 第三《十七条? 用户?自行建设的与公共供!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!道及其?附属设?施必须经验》收合格后方可—使用 !。 , 第三十八条— 涉及城市》公共供?水设施的建设工程】。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!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!供水企业查明—地下供水管网情【况,。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!水,设施安?全的建设单位—或者施工单位应当】与城市供水企业【商定相应的保护措】施由施工单位负【责实施 —  ?   因工》程建设确需改装【、拆除或《者,迁移:公共供水设施—的,应当报经《市规划、水行政【。管理部门批准—并,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!费用由建设单位承】担 ? , : 《。第三十九条 在【规定的城市》公共供水管道及【其附:属设:施的地?面和地下安全保【护范围内禁止—挖坑取土或者—修建建筑《物、构筑物等危【害供水设施安全的】活,动 ? 第】四,十条 禁止擅自【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!系统与城市公—共供水管网系统【连接;?因特殊情况确需连】接的:。。必须经城《市自来水供水企业】同意:报水行政管》理部:门和卫生行政—管理部门《批准并在《管道连接处采—取必要的防护措施】   【  禁止产生或【使用有毒有》害,物质的单位将其【生产用水管》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!水管网系《统直接连接 ! 第四十一条! 供:水经营企业》进行供水工作施【工,和正常的检查—维修、临时》故障:检修各有关》部门应当密切—配合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干扰、阻拦!城市自?来水供水企业如【遇,突发事故进行紧急】抢修时需要》开挖道路或》影,响其他?公共设施的可先【行抢:修但应在《24小时《内补办好相》。关手续 《 :第七章 法律责【任 第四十二条! 供:水经营?企业有下《列行:。为之一的由水行政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】。可,以并处1000元】以上5000元【以下罚款《;情节严重的报经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批准可以停业整顿;!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!管人员?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其所在?单位或?者,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!政处分 【。 ,    (一—)供水水质、水压】。不符:。合国:家规:定标准的《; —   ? (二)《擅自停止供》。水或者未履行停【水通知?义务的; !    (》三)未按《照规定?检修供水设施—或者在?供水设?施发生故障》后未及时抢》修的 — 第—四十三条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建设等《行政管理部门委托】水行政?管理部门责》令停止?违,法行为?。可以并处5000】元以上1000【。0元以下罚款—;对负有《。直接:责任的主《管人员和《其他责?任人员?其所: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!可以给予《行政处分 》 《    《(一)?无证或者超越资质】证书:规定:的经营范围》进行城市供水—工程的?设计或者施工的 】 ?。     (二)】。未按国家规定的技】术,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!供水工?程的设?。计或者施工的;【 ?     (【三):违反:城,市,。供水:发展规?划,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!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! : 第四十!四,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:。水行政管理部门【或者其?授,权的单位责令限【期改正可以处以【。。罚款;构《成犯罪的《移交司法机关—依法:处理 《     (一!)未按规定缴—纳水费?的限期缴纳可以【。并处200元以【上,1000元》以,下,罚款; 《 ?     (二)盗!用或转供城市—公共供水《。的处500》。元以上1000【元,以下罚款; — :    》 (三)在规定【的城市公共供—水管道及其附—属设施的地面或地下!的,安全:保护范围内进—行危害供水设—施安全?。行为的处200元以!上2:00:0元以下罚款—; 《     (四】)擅自?将自建设施供水【管网系统与城—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!连接的并处2—000元以上50】00元以下罚款【;  【。   (五)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物!质的单位将其生产】用水管?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!。水管网系统直接【连接的处以5—0,00元以上》1,0000《元以下罚款; 【。 ?     》(六)擅《。自在进?。户总水表《外,接水或者《在,城市:公共供?水管道上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!00元?以上3000元以】下罚款; 】     (七)】擅自改装、迁移或】者拆除城市公共供】水设施的《处1:000元以上3【000?元以下罚《款;   ! , (八)擅自—阻,。塞、:切断水源《的处500元—以上5000元【以下罚?款; 《 :     有前款】第(一?)项、第(二)【项、第(四)—项、第(五》)项、第(》六)项、第(七【),项所列行为之—一的情节严重—的经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批:准还可以在一定【时间内?停止供水 》 】第四十五条》 ,违反本规定有下【列,行为之一的由—水行政管《理部门责令改正可】以并处100元以】。上50?0元以下罚款 】     【(一)利用城市【公共供水管道—代替避雷装置—或接地导线的; !    —。 (二)《损,坏、:侵占、擅自启闭城市!公共供水设施—。的, 】 第四?十六条 《生产、?销售或者在生产经】营中使?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!后的、耗水量高的工!艺、设备和产品【的,由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经济: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生产、销售或者】使用处2万元以【上10万元》以,下的罚款 】 ? 第四十七条 建!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!有,建成或?者没有达到国—家规定的要求—擅自投入使用的由】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有—关部门依据职—权责令停《止使用限期改—正处5万元以上10!万元以下的罚款【。 《 》第,。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水行政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限期》采取补救《措施:处2万元以》上10万元以下的】罚款;情《节严重?的吊销其取》水许可证《 《  :   (一)未经】批准擅自取水的; ! ?   ?。 (:二)未依照批—。准的取水许可—证,规定条件取》水的 【。 , 第《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!施工危害《公共:供水设?施,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!责令停止危》害活动;造成损失的!由责任方《依法赔偿损失—。;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】主管人员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其,所在: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!以给予行《。政处分 】 第五十【条, 对供水用》水中的其他违法行】为依法应《当由其他部门处理】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处】理 ! 第五十一条 【当,事人对?行政处?罚不服的可》以依法申请行政复】议或:。者提起?行政:诉讼;?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!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!又不履行行政—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!罚,决定的机关申请人】民法院强制执—行 —。 ? 第五十二条 【水行政管理部—。门的工作人》员,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的》由其所在单位或【。者上级?。机关给予《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第八章【 附则 《 第五十三条 】本,规定具体应用中的】问,题由市水行》政,管理部门负责解【释 】 第五十四条【 本规定《自2004》年1月1日起施【行萍乡市城》镇,供水用水管》理办法同时废止 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