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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萍乡市》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!定 ? , 第一章 总则 ! 第一条 为加【。强城市?供水用水管理规范供!水用水行为合理保护!和利用水资》源发展城市供—。水事:。业保:障城市居民生产【、,生,活和其?他各项用水维护城市!供水、用水双方【的合法?权益根据中华人【。民共和国《水法:。、国务院城市供水】条例:和,城市节约用水—管理规定以及规【划、环保等有—关法律法规的规【定参照江西省第八届!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十八次》会议批准的南昌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】理条例的规定结【合,本市实际制》定本规定《 第二—条 本规定所称【供水是指公共供水】。、自建设施供水和二!。。次供水 【 ,    《本规定所称公共【供水是指自来—水供水企业通—过,公共供水《管道及其附》。属设施向单》位和居民提供—的生活、生产和【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!     】本规定所《称自建设《。施供水,是指用水】单位以其自行建设】的供水管道及—其附属设《施向本单《位提:供的生活、生—产和其他各项建【设用水? ?     本【规定所?。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!自城:市,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!供水管道的》水,加压、贮存再向水站!或用户?提供的用水 【     【。本规:定所称用水是指因】生活:、生产和其》他各项建设直接使】用供水 》 第】三条 ?在本市?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!。供水:、使用城《市供水?和开发、利用地【表水:、,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!必须:遵守本规定 【 【第,。四条 城市》供水用水《实行统一规划—、统一管理做到合理!开发:水源:和计划用《水、节约用水相【结,合, 》 , 第五》条 市、县(区)人!民,政府确定的城市供】水用水行政主管【部门(以下》简称水?行政管理部门)主管!。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!。供水用水工作 【   —  规划、环境保】护、国土资源、卫生!、工商、质量技术】监督、建《设和城管《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!按照各?自,职责共同做好供【水用水工作 【。 : 第—六条 水行》政,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!设和: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!。编制供水发展规划】经,规,划行:。。政管理部门》综合:平衡后?纳,入城市总体规划 ! — 第七条《 市、县(区)人】民政:府应当将《供水:事业纳入国民—经济:和社会发展计—划,鼓励:。城市供水、节约【用水:。科学技术研究—。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!市供:。水、节约用水的现】。代化水平 ! 第八条 市!、县(区)》人民政府对在—城市供水、节约【用水工作中做出显】著成绩?的单位和个人给予】奖励 第二【章 供水水源管理 ! 第九条 市、县!(区)人民政府【应,当组织规划、—环境保?护、国?土,资源、卫生、水行】政管理?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!发利:用规划 ! 第十》。条 编?。。制供水水《源开发利用》规划:的,基,本,原则 》   《  (一)符合开发!利用水资源和防【治水害综合规划的】要求并与水》长期供求计划相【协调;  !   (二)优【先利用?地表:。。水,严格控?制和:合理开采地下水【;  【   ?(三)优先保证【生活用水统筹兼顾】工业用水和其他【。建设用?水 《 : 第十—一条 市、县(区】)人民政府应当提出!生活饮?用水水源《保护区划定方案报】省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公布并设置明—显的标志 》 : ? 第十》二条 ?在饮用?水水源保护》。区内禁止《污染水质的》活动 ?。 第?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! 第十三—条, 城市供水工程【的建设应当》按照城市供水发展】规划编制《年度:建设计划进行 【 《    城市—供水工?程的各项建设—应按照规定向计划】、环保、卫生、规划!、建设、城管、消防!、水行政《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!手续 《 : ? 第十四》条,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!计,、施工应《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!书,的设计、施工单位】承担并?遵守国家有》。关技术标《准和规范禁止无证】或者超越资质—证,书规定的经营范【围承担供水》工程的设计、施工任!务 ! 第十五《条 城?市供水工程竣工【后应当按照国家【规定组织验收;【未经:验收或者验收不【合格的不《得投入使用 —。。   》  用户新装室内】供水设施竣工后【。须经城?市供水经营》企业:(包括城市自—。来水供水企业和自】建设:施供水?企业)按《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有!关规定试压、—冲压、消毒检验合格!方可供水 【 , 第十六】条 :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工程项目需要增加供!水的其工《程项目总概算应当】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!资;需要增加公共】供水量?的应: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!投资交付水行—政管理部《门由其统一》组织供水工程建设】 ?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!理, 第十七—条 城市供水经【营企:业必须取得》水行政管《理部门核发的取水许!可证卫生行政管理】。部,。门核发?的卫生许可证建【。设行: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!市供:水企业资质证书经】工商行政管理机【关,登记注册后方—可从事经《营活动 !。 第十》八,。条 供水经营企【业和二次《供水单位《、个人应当建立【健全水质检》测,。制度按规《定对:供水进行检测自身无!条件检测的应委托】法定:水质检测机构定【期进行检测保证出厂!水,、管网?水的水质符合国【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!标准卫生部》门要定期抽》查,并公布水源水—、出厂水、管网【水的:水质情况 —。 , :    对二次【供水设施应当按【照规定定期进行【清洗、消毒防止【水质污?染卫生?监,督部门和《水行政管理部—门定期?对二次加《压,设施进行监督对【水质不合格》的二次供水单位、个!人由监督部门通知城!市自来?水供水企业停—止供水直至整改合格!为止: 》。 :。。 第十九条— 供水经营企业应当!。按照国家规定—设,。置管网测《。压点做好管网压【力监测工作确保【供水管网的》压力:符,合国家规定的标准】 ? 第【二十条 供水—经营企业应按—照规定?的供水水质》、水压?标准保持不间断供】水禁止擅自》停止供水因施—工、设备维修等【原因需要停止供水】。的,应当经水行政管理】部门批准并提前【24小时通知—用户;因不》可抗力或者管—道破裂、供水—设施损坏等紧急【事故不能《提,前通知的应当在【抢修的同时》通知:。用,户并报告水行政管理!部门 】 第《二十一条 供—水,经营企业应当按【照国家规定》实行职工持》证上岗制度从事直】接供管?水的人员必须取得】体检合格证》后方可上岗工作【并每年进行一次健】康检查? ? 第二十!二条 ?。用户新?装,、改装、过户、改变!用,。水性质应当向—供水经营企》。业提出书面申请供水!经营企业应当—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!为,。用户办理完》毕, 】 第二十三条 【用户:。用水应当与供—水经营?企业签订供》用水合?同 ! 第:二十四条 质—。量技术监督部门应】加强对供水企业的计!。量管理用于计价【的各类水表必须符】合,国家:标准和检定规—。程的要求未经检定或!检定不合格的水【表禁止?。安装 —     计—费水表须由法—定计量检定机构或】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!新装:水表必须实施安【。装前首次检定—已安装或正在使用但!从未检定的水—。表必须接受强制检】定水表检定收费【标准和检定周—期按国家有关规定】执行 【。 第二十五】条 用?户要求停止供—水应当提前1—0,天向供水经营企业】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!。。停或销户手续报停】时限一般不得超过】。一年逾期供水经营】。企业按供用水合同】。约定执行 ! 第二—十六条 市政建设】、园林绿《化、环境卫生等单位!。的公益性用水应当向!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!申请: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城!市自来水《供水企业指定—点取水装表计量按照!生活用水《价格收取 》 】第二:十七条 城市公共消!火栓由城市自来水】。供水企业《维护管理有关维修费!用和消防用》水水费列入同级【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除!消防灭火外禁止任】何,单位和个人私自从专!用消:火栓取水非》公,用消防栓单独—装,表计量按其用水性】质计收水费 【。 第二!十八:条, 用户应当节约【用水用户《应当使用国家—规定的节《约用:水设施禁《止使:用,国家已明令》淘汰:。的、落后的、耗水】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!品, 第五章 水】费管理 —第二十九条 供水价!格,实,行政府定价》。按照补偿成本、合】理收益、节约用水、!公平负担的原则【制定 【    市、县【(区)价格行政【管理部门《以,区域平均供水—成本为基础》并充分考虑居民和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召!开供水价格听证【会,后向同级政府—报告价格水平的【安排意见并》将水价?调整方?案和具体价格水【平报上一级政府【价格主管部门—批准后实施 — , 【第三:十条 用户》应当按?照,规定的计量标准【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!水费供水经营企业】应当按照规定的【。水价标准和用户的实!际用水量《按月收取水费 ! 混和用水应【分表计量《未分表计量的—从高适用水价 【     因!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!他非用户责任造【成,无法抄表的自来水】供,。水,企业应及时排除故】障并按照《前三个月平均用水】量计收水费;因【用户的责任造成【无法抄?表的:除要求?其限期纠正》外并按前三个月平均!用水量的二》倍计:。收水费 ! 第三十一条 !供水经营企业—。收,取水费应当向用【户,送达:水费缴纳通知单【用户应当按照水费】缴纳通知单规定的时!间、地点缴纳—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!后15日内不缴【纳水费的供水—经营企业可按日加收!。千分之五的滞纳金】;,逾期两个月》未缴:纳的供?水经营?。。企业可停止供水;采!取停止供水的—供水经营企业—。应提前1《0日通知用户被【停止供水的用户按】照规定缴《纳了足额水费—。和滞纳金后供水经营!企,。业应当即时恢—复供水? 】 第三十二条 用】。户对交纳水》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!到,水费缴纳通知单之】日起七日内》向供水经营》企业提出《异议供水《经,营企业应《当自接到异议之【日起七日内进行核】实并书面答复—用户逾期未作—答复的视为》。异,。议成立异议》之,日起七?日,。内,进行:核实并书面答复【用户逾期未作答【复的视为异议成【立 ! ,第三十三条 供【水经营企业不—按照规?定收:取水费的用户可【以,向价格主管部门或】者,水,行,政管理部门进—行投诉供水经营企业!不得因此停》止供水? 第六章 【供水设施维护 】 第三?十四条? 任何单位》。和个人都《有保:护供水?设施的义务对损【坏供水设施的行【为有检举《、控告的权利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!列行为 —     (【一)擅自在进户总】水表外接水或—者阻塞、《切断水源; !     (二【。)利用城市》公共供水《管道代替避雷针装置!或者接?地,。导线;  !   (《三)擅自《在城市公《共供水管道》上直接装泵抽—水; 《  《   ?(四)盗《用,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!水; 【    《(五)?损坏、侵占、—擅自启闭城》市公:共供水?设施 】 第三》十五条? 供:。水经营企《业对其修建的—引水管道(渠—)、水池、取水【口、泵?站、净(配)水厂、!井群、?输(:配)水管网、闸门】、进户总《水表等?设施应当定期检查】维修:确保:安全运行 ! , 第三》十,六条 ?用户的?供水管网《及供水设施》(自:城市:公共供水管网—接水碰头点开始)维!修改造所发生的一切!费用由用户承—。付 ?  《   自建设—施,供水的供《。水设施归自建设施供!水企业所有 !     供水【设,施的管理《。、养护、维修由产权!人,负责: , 《 ? 第:三十七?条, 用户?自行建?设的与公共供水管道!连接的户外管道及】其附属设施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!可使用 《 《 , ?。第三十八条 —涉,及城市公共》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!开工前建设单—位或者施工单位【应当向城市供水【企业: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!况,施工影响城市公共】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!单位或?者施工单《位应当?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!。相,应的保护措》施由施工单位—负责实?施   】  因工程建设确需!改,装、拆除或者—迁移:公共供水设施的应】。当报经市规》划、水行政》管理部门批》准并采取相应的【补救措施《费用由?建设单位承担 【 — 第?三十九条《 在规定的城市【公共供水管道—。及其附?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!安全保护《范围: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!修建建筑物》、,构筑物等危》害供水设《施安全?的活动 ! 第四十条 】禁止擅?自将自?建设:施供水管网》系统与城市公共【供水管网系统连接;!因特殊情况》确需连接的必须经】城,市自来水《供水企业同意—报水:行政管?理部门和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!准并在管道连—接处采取必要的【防护措施 》  》   ?禁止产生或使用有毒!有害物质的单—。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!系统与城市》公共供水管网系统】直接连接 — —第四十一条 供【水经营企业》。进,行供水工作施—工和正常的检查维】。。修、临时《故,障检修各有》关部门应当》密切:配合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干扰、阻】拦城市自来水供水】企业如?遇突:发事故进行紧急抢修!时需要开挖》道路或影响其—他公共设《施的可先行抢修【但应在24小时内补!办好相关手续 【 第七章》 法律责任 第!四十二条 供水【经营:企业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!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!正可:以并处1000元】以,上5000》元以下罚《款;情节《严重的报经县—级以上人《民政府?批准可以停业整顿】;,对负有直接责—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。直,接,责任人员其所在【单位:或者上级机关—可以予?以行政处分 ! ,。  :  (一)供水水】质,、水压不《。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!; ?     (】二,),擅自停止供水—或者:未履行?停水通知义》务的;? ?     (三】)未按照规》定检修供《水,设施或者在供水【设施:发,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!的 — ? 第四十三条 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。建设等行政管理【部门委托水行—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!。违法行为可以并【处5000元以上】10000元以【下罚款?。;对负有直》接责任的主》。。。管人员和其》他责任?人员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级机关可以给】予行政处分 — 《    (一)无】证或者超越资质【证书规定的经营【范围进行城》。市供水?。工程的设计或者【施工:的  【   (二)—未按:国家规定《的技术标准和规【范进行?城市供水《工程的设计或—者,施工的; —     【(三)违反》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】。及其年度建设计划】兴,建城市供水工—程的: 》 第》四十四条 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》由,水行政管理》部门:。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!令限期改《。正可以?处以罚款;构成犯】。罪,的移: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! ?    》 (一?)未按规定缴—。纳水费的限期—缴纳可以并处2【0,0元以上1000】元以下罚款; 】     【(二)盗用或转供】城市公共供水的【处500元以—上1000元以下罚!款; 【    (三)【在,规定的城市公—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!。设,施的地面或地下的】安全保护范》围内进?行危害供水》设施:安,全行:为的处200元以上!2000元》以下罚款; !     》。(四)擅自》将自建设施》供水管?网系统与城》市公共供水》管网系统连接的并】。处20?00:元以上500—0元以下《罚,款,;  【。   (五)—。产生或者使用有毒物!质的单位《将其生?产用水管网系统与】城市:公共供水管网—系统直接连接的处】以50?00元以《上100《00元以下罚—款;   !  (六)擅自在进!户总水?表外接水或者在【城市公?共供水管道上—直,接装泵抽《水的处?50:0元以上3》000元以下罚【款;  】   (七)—擅自改装、迁移或】者拆:。除城:市公共?供水设施的》处,1000元》以上3000元以下!罚款; 》  《 , , (八?)擅自阻塞、切断】水源的处《50:。0元以上《5000《元以下罚《款; ? ?     有前【款第(一)项、【第(二)项》、第(四)项—、第(五)》项、:第(六)项、第【(七)?项所列行为之一【的情节严《重的:经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批准还可以在】。一,定时间内停止供水】 》 《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!规定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?由,水行政管《理部门责令改正【可以并处10—0元以上500元以!下罚款  !   (一》)利:用城市公《共供:水管道代《替避雷装置或接地】导线的?; 《     (二】)损坏、侵占、擅自!启闭城市公》共供:水,设施:的 【 第四十六【条 生产、销售或者!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!家明令?淘汰的落后的—、耗:水量高的工艺、设备!和产品的由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!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生产?、销售或者使—用处2?万元以上10—。万元以下的罚款 】 第!四十七?条 建设项目的节】水设施没有建成或】者没有达《。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!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—有关部门依》据职权责令》停止: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!元以上10万元以下!的罚:款 】 第四十》八条 有下》列行为之《一的由水《行政管理部门责令】停止:违法:行为限期采取补【救措施处2》万元以上10—万元以下《的罚:款,;情: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!许可证 】    (一)【未,经批准擅自》取水的; 】   ? (二?)未:依照批准的取—。。水许可证规定—条,件取水的 — — 第四十九条—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!公共供水设施的【由水行政《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】危,害活动;造》。成损失的由责—任,。方依:法赔偿损失;对负】有直接责任》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员其】所在单位《或者上级机》关可以给予行政【处分 《 第】五十条 《对供水?用水中的其》他,违法:行为依法应当由其】他部门处《理的由有关部门【依法处理 》。 , 第】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!行政处罚不》服的可以依》法申请行政复—议,。或者提起行政诉【讼,。;当事人逾期不申请!复议也不提起行【政诉:。讼又不履《。行行政?处罚:决定:的由作出处》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!民法:院强制执行 】 》 第五十《二条 水行政管理部!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!守、滥用职》权、徇?私,舞弊:。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级机《关给予行政处分;】。构,成,犯罪: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第八!章 附?则 第五十【三条 本规》定具体应用中—的问:。题由市水行政管【理部门负责解释【 , 《 ? 第五十四》条 :本规定自20—。。。04年1月1—日,起施行萍乡》市城镇?。供水用水管理办【法同时废止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