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萍【乡市城市供水用水管!理,规定 第一!章 :总则 第一条【。 为:加,强城市供水用—水管:理规范供水用—水,行为合理保护和利】用水资源发》展城市供水》事业保障城市居民生!产、生活和其他各项!用水维?护城市供水、用水双!方的合法权》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水法、国务院【城市供水条例—和城市?节约用?水管理规《定,以及规划、环保等】有,关法:律法规的《规定参照江西—。省第:八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八次会议批—准,的南昌市城市供【水用:。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结!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,规定 第二条!。 本规定所称—供水是指公共供水、!自建:设施供水和二—次,供水   !。  本规《定所称公共供水【是指:自来水供《水企业通过公—共供水管道及其附】属设施?向单位和居民提供】的生活?、生产和其他各项建!设用水 《     】。。本规定所称》自建设施供水,是】指用水单位》以其:自行建设的供水【管道及其附属—设施向本单位提【供的生活《。。、生产和《其他各项《建设用?水  【  : 本规定所称—二次供水是》指,将来自城《市公共供水》或自建设施》供水管道的》水加压、《贮存再向《。水站或?用户提?供的用水《   【  本规定所称用水!是指因?生活、?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!直接使用供水 !。。 —第三条? 在本?市行政?区域内?。从事城市供水、【使,。用城:市供水和《开发、利用》地表水、地下—水的单位和个—人必须遵《守本规?定 《 《 第四条》。 城市供《。水用:水实行统《一规:划、统?一管理做到合理【。开发水源和计—。划用水、《节约用水《相结合 — , 第五条 !市,、县(区)人民【。政府:确定的城市》供水用水行政主【管部:门(以下《简称水行政管理部】门)主管本行政区】域内的城市供水用】水工作 】。    《。规划、环境保护、国!土资源、《卫生、工《。商、质量技术—监督、建设和—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】。。门应:当按照各自职—责共同做好》。供水用水工作 【。 第!六条 水《行政管理部门根【据城:市建设和社》会发展?的实:际需要编制供水发展!规划:经规:划行政管理部—门综合?平衡后纳入》城市总体《规划 》 —第七条 市》、县(区)人—民,。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!纳入国民经济—和社会发展》计划:鼓,励城市供水、节约】。用,水科:学,技术研究推广先【进技术提《高,城市供水、节约【用水的现代化水平】 ? ? : 第八条《 市、县(》区):人民政府《对在城市供水、【节约用?。水工作中做出显【著成:绩的单位和个—人给予奖励》 第二章—。 供水水源管理 】 第九条 市、】县(区)人民—。政府应?当组织规划、环境保!护、国土《资,源、卫生、水—行政管?。理部门编制供水【水,源开发利用》规划: : 第】十条 编制》供,水水源?开发利?用,规划的基本》原则  】   (一》)符合开发利用水】资,源和:防治水?害综合规划》的要求?并与水长期供—求计划相协调—;,    】 (二)优》先利用地《表水严格控制—和合理开采》地下水?;   】。  (三)优先保】证生:活,用水统筹兼顾工【业用水和其他—建设用水 】 第十一】条 市、《县(区)《。人民政?府应:当提出生活饮—用水水源保护区【划定:方案报省人民政府】批准后公布》并设置明《显的标志 】 , 第十二【。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!护区内?。。禁止污染水质—的活动 —第三章 供水工程】建,。设 第十三条】 城市供水》工程:的建设?应当:按照城市供水—发展规划编制年度】建设:计划:进行 《     城市!。供水工?程的各?项建设应《按照规定《向,计划:、环保、卫》生,、,规划、建《设、城管、消—防、水?行政管理等部门【办理相?关手续 【 第—十四条 城市—供,水,工程的设计、—施工应?。委托持有《相应资质证书的【设计、施《工单位承《。担并:遵守国家有关技【术,标准和规范》禁止无证或者超【越资质证书规定的】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!程的设计、》施工任务 ! 第十—五条 城市供—水工程竣工》后应当?按照:国家规定组织验收;!未经验收或者验收】不合格?的不得投入使用 】     用户!新装室内供》水设施竣工后须经】城市供水经营企业】(,包括城市自来—水,供水企?业和自?建设施供水企业【)按国?家及地方颁发的有关!规定试压、冲—压、消毒检验合格方!可供水 — : ? 第十六《条 新建、扩建、改!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!供水的其工程项目】总概算应《当包括供水工程建】设投资;需要增加】公共供水量的应当】。。将其供水工》程建设投资交付【水行政?管理部门《由,其,统一组织供水工程】建设 《 第四章 供水用】水,管理 ? 第十七》条 城市供》水经营企《业必须取《得水行政管》理部:门核:。发的取水许可证卫生!行政管理部门—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建!设,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!城市供水企》业资质证书经工商行!政管理机《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!事经营活《动 【。。。 第十八—条 供水经》营企业和二》次供水单位、个人应!当建:立,健全水质检测制度】按规定对供水进行】检测自身无》条件检测的应委【。。托法定水质检测机】构定期进《行检测保《证出厂水《、管网水的水质符合!国家规定的》饮用水卫生》标准卫生部门要【定,期抽查?并公布水源水—、出厂水、》管网水?的水质情况 】 :    对二—次供水设施应当按】照规定定期进行清洗!、,。消毒:防止水质污》染卫生监督部门和】水行政管理部门定期!对二次加压设施进】行监督对水》质不合格的二次供水!。单位:。、,个,。人由监督部门通知城!市自来水供水企【业停止供《。水直至整改》合格为止 》 , 》 第?十九条 供水经营企!业应:当按照国家规定设】置管网测压点做好管!网压力监测》工作确?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!合,国家规定的标准 ! 》 第二十条—。 供水经营企业【应按照?规定的供水》水质、水《压标准保持》不间断供《水禁止擅自》停止供水《因施工、设》。备维:修等原因需》要停止供水》的应当经《水,行政管理部门批【准并提前24—小时通?知用户;《因不可抗力或者管道!破裂、供水》设施损坏等紧急事故!不能提前通》知的应当在抢—。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!报告水行政管理部门! 》 ,。 , 第二十》一条 供《。水,经营企业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】实行职工持》证上岗制度从事直接!供,管水的人员必—。须取得体检合格【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!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!查 ? 《 , :第,二十二条 》用户新装、改—。装、过户、改—变用水性《质应当向供水经营】企业提出书面申【请供水经营企业应当!自受理之《日起七日内为—用户办理《完毕 ! 第?二十三条 》用户用水应当与供水!经营企业签订—。供用水合《同 : — 第二十四条 质!量,技术监督《部门应?加强对?供水企业的》计,量管理用于》计价的各类水—表必须符合国家【标准和检定》规程的要求未经【检定或?检定不合格的水表禁!止安装 》  《   计费》水表须由法定计量】检定机构或》其授权?检定机构检定—新装水表必须实施】安,装前首?次检定已安装—或正在使用但—从未检定的水—表必:。须接:受强:制检定水表检定收费!标准和检定周期按国!家有关规定》执,行 ? : 第—二十:五条 用户要求停止!供水应当提前—1,0天向?供水经营企业—提,出书面申请办—理报停或销户—手续报?停时限一般不得超过!一年逾期《供,水,经营企业按供用水】合同约定执行 !。。。。 —第二十六条 —市政建设、园林绿】化、环境卫生等单】位的公益性》用水应?当向城市《自来水供水》企业申请办理相关】手续后在城市自【来水供水企业指定】点,取水:装表计量按照生活】用水价格收》取 — 第二—十七条 《城市公共消》火栓由城《市自:。。来水供?水企:业维护管理》有,。。。关维修费用》和,消防用?水,水费列入同级人民政!府财政预算除—。消防灭火外禁止任】何单位和个人—私自从专用消火栓取!水,非公用消防》栓单独装表计量按】其用水性质计收水】费 》 第二十】八,条 :用户应当节约—用水:用户:应当使用国》家规定的节》约用水设施》禁止使用国家已明】令淘汰的、落—后的、耗水》量高的工艺》设备和产品 — 第五章 水费管!理 : 第二《十九条 《供水价格实行政府】定价:按照补偿成本—、合理收益、节【约,用水、公平负担的】原则制定 !    市》、县(区)价格行】政管理部门以区域】平均供水成》本为基?础并充分考虑—居民:和企:业的承受能力在【召开供?水价格听《证会后向同级政府】报告价格《水平的安排意见【并将水价调整方【案和具体价格水平报!上一级政府》价格主管部门批准】后实:施 ?。 》 , 第三十条 —用户应当按照规【定的计量标准和【水,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!供水经营企业—应当按照规定的水】价,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!水量按?月收取水费 【 混和用水【应分表计《量未分表计量的【。从高:适用:水价 《 ?    因水表【发生:故障或者其》他非用?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!的自来水供水—。企业:应,及时排除故障并按】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!量计收水费》;因用户的责任造】成无法抄表的除要求!其限期纠正外—并按:前三个月平均用【水量的二倍》计收水费 》 : —第三十一条 供水】经营:企业收取《水费应当《向用户送达水费【。缴纳通?知单:用户应当按》照水费缴纳通—知单规定的时间、地!点缴纳水费接到水】费通知单后15【日内不缴纳水费【的供水经营企业可按!。日加收千《分之五的滞纳金【;逾期两《个月未缴纳的供水经!营企业?可停止供水;采【取停:。止供水的供水经【营企业应提前10】日通知用户被停【止供水的用户按【照规定缴《纳了:足额水费和滞—纳金后供水经营【企业:应当即时恢复供【水 】 第三十二条 用!户,对交纳水费有异议】的应:当自接到水费—缴纳通知单之日【。起七日内向供—水经:营企业提出异议供水!经营企业应当自【。接到:异议之日起七日【内,进行核?实并书面答复用【户,逾期:未作:答,。复的视为《异议成立异议之【日起七日内进行核】实并:书面答复用》户逾期未作答复【的视:为异议成立 ! : 第三》。十三条 供水经营】企业不按照规定收取!水费的用户可以向价!格主管部门》或者水行政》管理部门进行投【诉供:水经营?企,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!。。 第六章 供】水设施维护》 第三十四条 !任何单?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!水设施的义务对损坏!供水设施的行—为有检举、控告的权!利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有【下列行为 !    (一—),擅自在进《户总水表《外,接水:或者阻?塞、切?断水源; 【 ,。   ?  (二)利用城】市公:共供水管道代替【避雷:针装置?。或者接地导线; !。。 ?    (三—。)擅自在城市—公共供水管》道上直接《装泵:。抽水; —     —(四)盗用》或,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!; : 《 ,   ?。。(五)损坏、侵【占、擅自启闭—城市公?共供水设施 】 第【三十:五,条, ,供水经营企业—对其:修建的引水管道(】渠)、水池》、取水口、泵站【、净(配)水厂、井!群、输?(配)水《管网、闸《门、进户总水表【等设施应当》定期检查维修确保】安,全运:行, 》 《第三:十六条 用户的供】水管网及供水设施(!自城市?公,共供水管网接水碰头!。点开始)维修改造】所发:生的一?。切费用由用户承付】 :  《   自《建设施?。供水的?供水设?施归自建设施供【。水企业?。所有   !  供水设施的管理!、养护、维修—由产权人负责— 》 : 第三十七—条 用户《自,行建:设的与?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!户外:管,道及其附属设施必】须经验收合》格后方?可使用 】 第三—十八条 《涉及城市公共—供水:设施的建设工—程,开工:前,建设单位或》。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!市供水企业查明地】下供水管网情况施】工影响?城市公共供水设施】安全的建设单位或】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!市供水企《业商定相《应的保?护措施由《施工单位负责—实施 —     因工程建!设确需改装、拆除或!者迁移公共》供水设施的应当报】经市规划、》水,行,政管:理部门批准并采【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费!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】 《 第三十九!条 在?规定的城市公共【供水:管道及其附》属设施的《地面和地《下安全保护范围【内禁止挖坑》取土或者《修建建?筑物、构《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!。安全的活《动 : ? ,。 ?。 第四十条 禁【止擅自将自建设【施供水?管,网系:统与城市公共供【水管网系统连接;因!特殊情?况确需连接的必须】经,城市自来水供水企】。业同意报水行政管理!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!部门批准《并在:管道: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!护措施 】。    禁止产生或!使,用有毒有《害物质的单》位,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!统与城市《公共供水管网系【统直接连接 】 第四十】一条 供水经—营企业进行供水工作!施工和正《常的检查《维,修、临时故障—检修各有《关,部门:应当密切配合任【何单位和《个人不?得干扰、阻拦城【市自来?水供水企《业如遇?。突,发事故进行紧急抢修!。时,需,要,开挖道?。路或影响其他—公共:设施的可先行抢【修但应在24小时内!补办好?相关:手续: 第《七章 法律责任 ! 第四十《二条 供水经营企业!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《水行政管理部门【责令改正可以并处】1000元以上【5,000元以下—罚,款;情节严重—的报经县级》以上人?民,政,府批准可以停业【整顿;对负有直接】责任的?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其所】在单位或者上级【机关可以《予以行政处分 】 ,  ?   (一》)供水水《质、水压不符—合,国家规定标准的;】 《 ,    (二)擅】自停止供水或者未】履行停水通知义务】的; 》     (三】)未按照规》定检修?供,水设:。施或者在供》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!及时抢修的 — 》 :。 第四十三条— 有: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建设等行】政管理部《门委托水行政—管,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!行,为可以并《处,50:00元?。以上10000元以!下罚款;对负有直】接责任的主管人【员和其他《责任人员其所在【单位或者上》级机关?可以给予行》政处分  !   ?。(一)无证或—者超越资质证—书规定的经营范【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!的设计或者施工的】 《     (二)】未按国?家规定?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!行城市?供水工程的设—计或者施工的—; :   —  (三)违反城】市供水?发展规划《及其年度《。建设计划兴建城【市,。供水工程的 【 : : 第四十四【条 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水行【。政管理?部,门或者其授权的单】位责令限期改正可】。以处以罚《。款;: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!机关依?法处理  !。。。   (《。一)未按规定缴纳】水费的限《期缴纳可以并处2】00元以《上,1000《元以下罚款; !     (二)!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!供水的处《500元以上—10:00元以下》罚款:。; —    (》。三)在规定的—城市:公共供水管道及【其附属设施的地面】或地:下的:安全保护范围内进】行,危害供水《设,施,安全行为的处—2,。00:元,以上2?000?元以下罚款; 【 ?     (四)】擅自将自建设施供】水管: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!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并!处2000》元以上5000元】以下罚款; 【    — (五)产生—或者:使用:有毒物质《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!管网系统《与城:市公共?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!接的:处以5000—元以上100—。00元以下罚款; !     】(六)擅自在进【户总:水表外?接水或者在》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!直接装泵《抽水的处500元】以上3000元【以下罚款; 】 :  :  (七)擅自【改装、迁移或者拆除!城市公共供水设施】的处1000元以】上3000元—以下罚款《。; 《     (八】)擅自阻塞、切断】水源的处500元】以上:5,000元以》。下罚款; 】    《。 ,有前款第(一—)项、第(二)【项、第(四)项、】第(五)《项,、第(六)项、【第(:七):项所列行为之一【的情:节严重的经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批准还可《以在:一定时间内停止【供水 — : 第四》十,五条 违反》本规:定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由水行—政,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!以并处100元以】。上,。500元以下罚款 !   —  (一《)利用城市公—共供水管道代—替避雷装置或—接地导线《的;   !  (二《)损坏、侵占—、,擅自启闭《城,市公:共,供水设施的 ! ? 第四《十六条 生产、销售!或者在?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!明令淘汰的落后【的、:耗水:量高的工《艺、设备和产品的由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!济,综合主管部门—责令停止生》产、:销售或者使用—。处2:万元以上10万元】以下的罚款 — ? 第四十】七条 建设项目【的节水设施没—有建成?或者没有达到—国家规定的要求【擅自投入使用的由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!关,。部门依?据职权责《令停:止使用限期改—正处5万《。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,的,罚款 ? , , 第【四十八条 有—下列行?为之一?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!责令停?止违法行《为限期采《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!以上10《万元以下的》罚款;情节严—重的吊销《其取水许可证— ?。 :。    《(一)?未经批?准擅自取水的; 】    — (二)未依—照批准的《取水许可证规定条】件取水的 】 第—四十:九,条 建设工程施【工危:害公:共供水设施的—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!令停止危害活动;造!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!法赔偿?损失;对负有直接】责任的主管》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—员,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机关可以给予行政】处分 — , 第五十【条 对供水用—水中的其他违法【行为依法应当由其】他,部门处理的由有关部!门依法处理 】 第五】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!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!法申请行政复—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!;,当事人逾期》不申请复议也不提】起行:政诉讼又不履行行】政处罚决定的由【作出处?罚决定的《机关申请人民法院】强制执行 — ?。 第五十二】条, 水行政管理部门】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!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的由其【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机关给予行政【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—。责任 第八章 !附则 《 第:五十三条 》本规定?具体应?用中的问题由市水】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!释 ? 《 第五十—四条 本规定自20!04年1月》1日起施《行萍:乡,市城镇供水》用,水管理?。办法:同时废止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