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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】城市供水《用水管理规定 【
第一章 总!则
第一》条 为加强城市【。供水用水《管理规范供》水用水行为合理保】护和利用水资—源发展城市供—水事业保障城市居】民生产、生活和【其他各项用水维【护城市供水、用水】双,方,的合法权益根据中】华,。人民共和国》水法、国务院城市】供水条例和城市节】约用水管理规—定以及规划、环保等!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!参,照江西省第八届人民!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十八次会议【批准:的南昌市城市供水】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!结,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!定
第—二条 ?本规定所称》供水是指公共供水、!自建设施《供水和?二,次供水?
【 , ,本规定所称公共供水!是指自来水供水【企业通?过公共供水》管道及其附》属设施向单位和居】。民提:供的生活、生—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!水 :
— 本规定所称【自建设施供水,是指!用水单位以》其自:行,建设的供水管道及】其附属设《施向本单位提供的生!活、生产和其他【各项建设用水—
】 本规定《所称二次供水是【指将来?自城:市公共供水或—自建:设施供水管道的【水加压、《贮存再向水站或用户!提供的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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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,规,定所称用水是指因生!活,、生:产和其?他各项建设直接【使用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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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第《三条 在本市行【政区域内从事城【。市供水、使用城市供!水,和开发、利用地表水!、地下水的》单位:和,个人必须《遵守本?规定
】
第四条 城市!供水用水实行统【一规:划、统一管理—做到合理《。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!、节约用《水相:结合
】。
第五条 【市、县?(区:。)人民政府》。确,。定,的城市供水用水行】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!。称水行政管》理,部门)主管本行【。政区域内的城市【供水用水工作
! 规【划、环境保》护、国?土资源、卫生、工】商、质?。量技术监《。督、建设和城管【等行政?管理部门应》当按照各自》职责共同做好—供,水用水工作
】
第【六条 ?水行政管理》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!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!编制供水发展规划经!规,。划行政?管理:。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!城市总体规划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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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七条 市、县(【。区):人民政府应》当将供水事》业纳入?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计划鼓励城】。市,供水、节约》用水科学技》术研究?推广先进技术提高】城市供水《、节约用水的—现代:化水平
】
: 第八条 市、】县(区)人民政府】对,在,城市供水、节约用】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!绩的单位和》个人给予奖》。励
第二—章 :供,水水源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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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?条 :市、县(区)—人民政府应》当组:。织规划、环》境保护、国》。土资源、《卫生、水行》政管理部门编制【供水水?源开发?利用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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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】 编制供水》水源开发利用规划】。的基本原《则
】 (一)符—合开发利用》水资源和防治水害】综合规划《的要求并与》。水长期供求计划【相协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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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【。)优先利用地表【水严:格,控制:和合理开采地下水;!
? , : (三)优【先保证生活用水【统筹兼?顾工业用水和—其他建设《用水
《
— 第十一条 市【、县(区《),。人民政府《。应当提?出生活饮用》水水源保护》。区划定方案报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公布并设《置明显的标》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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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:二条 在饮用水【水源保护区内禁【止污染水质的—活,动
第三—章 供水工程建设】
第十三条 城!市供:水工程的建设—应当按照城市供【水发展规划编制【。年度:建设计划进行
! 《 城市供水工程的!各项建设应按照规定!向计:划、环?保、卫生、》规,划、:建设、城管、消防、!水行政管《理等部门办理—相关手续 》
: :
《第十四条 城—市供水工程的设【计、施工应委托持有!相应资?质,证书的设计、施工】单位承担并遵—守国家有关技术标】准和规范禁》止,无证或者超》越,资质证书规定的【经营范围承担供水】工程的?设计、施工任—务
》
? , 第: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!程竣工后应》当按:照国家规《定组织验收;未经】。验收或者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】投,入使用
《
, —用户新装室内供【水设施竣工后须经】城市供水经营企业(!。包括城市自来水【供水企业和自—建,。设施供水企业)【按,国家及?地,方颁发的有关规【定试压?、冲压?、消毒检《验合格方可供—水
】 , 第:。十六条 新建、扩建!、改建工程》。项目需要《增加供水《的其工程项》。目总概算《应当包括供水工程】建设投资;需—要,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!当将其供水工程建】设投资交《付水行政管理部门由!其统一组织供水工】程建:设
第四章 】供水用水管理
】
第:。十七条 《城市供水经营企【业必:须,取得水行政管—理部门核《发的取水许可—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!核发:的卫生?许可:证建设行政管理部】门核发的城》市供水企业资质【证书经?工商行政管理机关】登记注册后方—可从:事,。经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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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八条 供》水经:营,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!、个人应当建立健全!水质检测《制度按规定对—供水进?行检测自身无条件检!测的应?。。委托法定水》质检测机构定期【进行检测保证出厂】水、:管网水的水质符合】。国家规定《的饮用水《卫生标准卫生—部门:要定期抽查并公布】水,源水、?出厂水、管网—水的水质情况—
!对二次供水》设施应当按》照规定定期进行【清,洗、消毒《防止水质污染—卫生:监督部门和水行政管!理部门定期对二次加!压设施进行监督【对水质不合》格的:二次供?水单位、个人由监】督部门?通知城市自来水供水!企业停止供水直至】整改合格为》止 :
》。
?第十九条《。 供水经营企—业应:当按:照国:家规定?。设置管网测》压点:做好管网压力监测】工作确保供水管【网的压力符合国家】规定的标《准
》
第二十】条 供水经》营企业应按照规定】的供水水质》、水压标准保持不间!断供水?禁,止擅自停《止,。供水因施工、设备】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!供水的应当经水行政!管理:部门批准并提前【24小时《。通知用户;因不可抗!力,。或者管道破裂—、供水设施》损坏:等紧急?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!应当在抢修》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!告,水行政?管理部?门
—
第二十一条! 供水经营企业应】当按照?。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!证上岗?。。。制度:从事直接供管—水的人员《必,须取得?体检合?格证后方《可上岗工作并每年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】
】 第二十二条 用】户新装、改装、【过户、改变用—水性质应《当向供水经营企业】提出:书面申?请供水经营》企业应当自》受理之?日起七日《。内,为用户办理完毕【
《
第二十三!。条 用户用》水,应当与供水经营【。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!
】 ,第二十四条 质【。量,。。技术监督部门—应,。加强对?供水企业《的计量管理》用于计价的各类水】表必:须符合国《家标准和检》定规程的要求未经】检定或检定不—合格的水表禁止安】装
》 计费【水表须由法定—计量:检定机构《或其授权检定—机构检定新装水【表必须实《施安:装前首次检定已安】装或正在使用—。但从未检定的水【表必须接受强制检】定水表检定收费标准!和检定周期》按国家有关规—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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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《十五条 用户要求】停,止供水?应当提前10天【向供水经营企业【提出:书面申请办》理报停或销户—手续报停时》。限一般?。不得:超过一?年,逾期供水《经营企业《按供用水合同—约定执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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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?十六条? 市政?建设:、园林绿化、—环境卫生等单—位的公益性用水应当!向城市自来水供【水企业申请办理相】关手续后在城市【自来水供水企—业指定点《取水装?表计量按照生活【用水价格收》取 :
》
第二十七【条 城市《公,共消火栓由城市自】来水供水企业维【护管理有关维修【费用和?消防用水水费列入同!级人民政府》财政预算《除消防灭火外禁【。止,任,何单位和个人—私自从专用消火栓】取水非公用消防栓单!独装表计《量按其用水性质计】收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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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十八条 》用户应当节约—用水用户应当使用国!家规定的节约—用水:设施禁止使用—国家已明令淘—汰的、落后的、耗】水量高的工艺—设备和产品 —
:第五章 水费管理 !
第二十九条 供!。水价:格实行政府定价【按照补偿成本—、合理收益》。、节:约,用,水,、公平负担的—原则制定
【 —市、县(区)价格行!政管理部门以—区域平均《供水:成本为基础并—充分考?虑,居民和企业的—承受能力在召开供】水价格听《证会后向同级政府报!。告价格水《平的安排意见—并将水?价调整方案和具【体价格水平报上【一,级政府价格主管部】门批:准,后实施
—
》 ,第三十条 用户【应当:按照规定的计量标】准,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!水费供?水经营企业》应当: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!和用户的实际—用水量按月收—。取水费 《
《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!未分表计量的从高】适用水价
】 : , 因水表发生【故障或者其他非用】户责任造成无—法,抄表的?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及!时排除故《障并按?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!量计收水费;因用】户的责任造》成无法抄表》的除要?。求其限?期纠正外《并按前三《个月平均《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!费
【
第三》十一条 供水经营企!业收取水费应—。当向用户送达水费】缴纳通知单用户应当!按照:水费:缴纳通?知单:规定的时间、地点缴!纳水费接《到水费通知单后15!日内不缴《纳水费的供水经【营企业?可,按,日加收千分》之五:的滞纳金《;逾期两个月未缴纳!的供水经营》企业可停《止供水;《采,取停止?。供,水的供水经营企业应!提前10日》通知用户《被停止供水的用户】按照规定《缴纳了足额水—费和滞纳金后供水】经,营企业应当》即时:恢复供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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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三十二条【 用户对交纳水费】有,异议的应当》自接到水费缴纳通】知单: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!经营企?业提:出异议供水经营企业!应当自接到异—议之日?起七日内进》行核实?并,书面答复用户—逾期未作答复的【视为异议成立—异议:之,日起七?日内进行核实并【书面答复用》户逾期未作》答复的视《为异议成立
】
第三十!三,条 供水经》营企业不按照规定】。收取水费的》用户可?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或!者水行政管理部门】进行投诉供水—经营企?业不得因此》停止供水《
第六章 供】水,设施维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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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四条《 ,任,。何单位和个》。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!的义务对《损坏供水设施的【行为有检《举、控告的权利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有下列行为
! : (》。。一):擅自在进户总水表】外接水或者阻塞【、切断水《源;
】 , (二)利用城市!公共供水管道—代替避雷《针装置或者》接地导?线;:
:
《。 (三)擅【自在城市《。公共供?水管道?上直接装泵抽水【;
《 , (—四)盗?用或:者,转供城市《公共:供水;
】 ? (五)损坏、【侵占、擅《自启闭?城市公共供》水设:施
】 第三十五条 】供水经营企业—。对,其修建的《。引水管道《(渠)、水》池、:取水口、泵》站、净(配)水厂、!井群、输(配)水】管网、闸门、进户】总水表等《设,施应:当定期检查维—修确:保安全运行
】
第【三,。十六条 用》。户的供水管》网及供?水设施(自城—市,公共供水管网—接水碰头点开始【)维修改造所发生】的一切费用由用户承!付
】 自建设施供水】的供水设施归—自建设施《供水:企,业所有?
? —。供,水设施的管理、【养,护、维修由》产权人负《责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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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七条 【。用户自行建设—的与公共《供水管道连接的【户外管道及其附【。。属设施必须经—。验收合格《后方可?使用
! 第三十》八条 涉及城市【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!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!或者施工单位应当】向城市供水企—。业查明地下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!响城市公《共,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!单位或者施工单位】应当与城市供水企】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!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!施 :
因!工,程建设确需改装、拆!除或者迁移公共【供水:设施的应《当,报经市规划、水行】政管理部《门批:准并采取相》应的:补救措施费用由建设!单位承?。担
》
第三十九!。条 在规定》的城市公《共供水管道》及其附属设》施的地面《和地:下,安,全保护?范围内禁止挖—坑取土或者修建建】筑,物,、构筑物等危害【供,水,设施安?全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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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条 禁止擅!自将自建设施供【水管网系统》与城市公共供水管】网系统连接;因特殊!情况:确需连接的必须【。经城市自来水供【水企业同《意报水行政管理【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!部门批?准并在管道连接处】采取必要的防护措】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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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禁止产生—或使用?有毒有害物质的【单位将其生产用【水管网系统与—城,。市公共供水》。管网:。系统直接连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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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十一条 供水经营!企业进?。。行供:。水工作施工》和正常的检查—维修:、临时故障检—修各:有关部门《应当密切配合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干扰—、阻拦城市》自来水?供水企?业如遇?突发事故进行—紧急抢修《。。时需要开挖道路或】影响其?他公共设施的—可先行抢《修但应?在24小时内补办】。好相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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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七章 法律责—任
第四—十二条 供水经营】企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?的由水行政管理部】门责令改正》可以并?处1000元以上5!。。。000元《以下:罚款;情节》严重的报经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批准可以《停业整顿;对负有】直接责任的主管【人员和?其他直接《责任人?员其所在单位或者】上级:机,关可以予以行—政处分
— 》 (:一)供水水质、【水压: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!。的;
【 (二)擅自!停止供水或者—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!的,;
《 (【。三)未按照规—定检修供《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!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!抢修的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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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三条 《有下列?行,为之一的由建设等行!政管理部门委托水】行,政管理?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可以并《处,50:00元以上1000!0元以下罚款;对】负有直接责任的【主管:人员和其他责任人】员,其所在单《位或者上《级机关可以》给予行政处分
! (一】)无证?或者超越《。资质证?书规定的经营范围】进行城市供水工程】的设计或者施工的】
? (【二)未按《国家规定的》技术标准和规—范进行城市供水【工程的?。。设计:或者施工的;—
— (三)—违反城市供》。水发:展规划及其年度建】设计: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!的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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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水行【政管理部门或—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!限期改正可以—。处以罚款;构成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】关依法处理》
:
《。。 (《一)未按规定缴【纳水费?的,限期缴纳可以并处2!00元以上100】0元以下罚款;【 ,
: (【二)盗用或转供城】市公:共供:水的处?5,00:。元以上1000元以!下罚款;
—
【(三)在规》定的城市公共供【水管道及其附属【设施的地面或地下的!安全保护范围—内,进行:危害供?水,设施安全行为—的处2?0,0元以上20—00元以下》罚款;
— 》 (四)《。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!管网系?统与城市《公共供水管网系【统连接的并处2【000元以上500!0元以下罚款;【
【 (?五)产生或者使【用有毒物质》的单位将其生—产用水管《网系统?与城市公共供水管】网系统?直接连接的》处以5000—元以上10000元!以下罚款《;
》 (六)】擅自在进户总—水表外?接水或者在城市公共!供水管道上》直接装?泵抽水的处5—00元以上》3000元以下【罚款;
— —(七)擅自改装【、迁移或者拆除城市!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!000?元以:上3000元以下】。罚款;
】 , (八)擅自】阻塞、切断水源【的处500》元以上5000【元以下罚《款;:
!有前款?第(:。。一)项、第》。(二)项、》第,(四)项、第—。(五)项、第(【六):项、第(七》。),项所列行为》。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经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批准还可以》在一定时《间内停止《。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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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四十:五条 违反本规【。定,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水《行政管?理部门责《令改:正可以?并处100元以【上500元以—。下罚款
【 《 (一)利用城【市公共供水管—道代:。替避雷装置或接地】导线:的,;
— , (《二)损坏、侵占【、擅自启闭》城市公共供水设【施的
》
第四十!六,条 生?产、销售《或者在生《产经营中使用国【家明令淘汰的落后】的,、耗水量高》的工艺、《设备: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!人,民政府经济综合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生产、销售或者使】用处2?万元以上10万元以!下,。的罚款
【
第四十】七条 建设项目的】节水设施没》有建成或者没有【达到国家规定的要】求,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有关部门依据职】权责令停止使用限】期改正处5万—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的罚?款,
? :
第》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水—行政管理部》。门责令停止违法【行为限期采取补救】措施处2万元以上1!0,万元以?下的罚款;情节严】重的吊?。销其取水许可证 】
《 (一—)未经批准擅自【。取水的?;
【 (二)未—依照批准的取—水许可证规定—条件取水的
】 :
第四十九】条 建设工》程施工危《害公:共供:水设施的《由水行政管理部【门责令停《止,危害活?动,;造成损《失,的由责任方依法【。赔偿损失;对负【有直接责任的主管】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其所【在,单位或者上》级机关可以给—。予行政?处分
! , 第:五十条 对供水用】水中的其他》违法行为依》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!理的:由有关部门依法处】理 :
,
:
? 第五十一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!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!。请行政复议或者提】起行政诉讼;当事】人逾期不《申请复?议,也不提起行》政诉讼?又不: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】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!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行
—
第【五,十二条 《。水行政?管,理,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!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徇私舞弊的》由其所在《单位或者上级机关】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》任
第八章 】附则 ?
:第五十三条 本【规定具体应用中的】问,题由市水行政管【理部门负责解释 】
》。
第五十四条】 本规定自》2004年1月1日!起施行萍乡》市城镇供水》用水管理办法—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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