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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》乡市城?。市供水用水管理【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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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》总则
《第一:。。条 为加强城市【供,。水用水管理》规范供水用水—行为合理保护和利用!水资源发展》。城市供水事》业保障城市居—民生:产、:生活和其他各—项,用,水维护城市供水、用!。水双方?的合法?。。。权益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水法、国【务院城?市供水条例和城市节!约用水管理规定以】及规划、环保—等有关法律法规【的规定参照》江西省第八届人【。民代表?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】会议批准的》南昌市城市供水用】。水管理条例的—规定结合本市—实际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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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》 本规定所》称供水是指公—。共供水?、自建设施供—水和二次供水
】
— 本规定所称公【共供水是《。指自来水供水企业通!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!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!民提供的生活—、生产?和其:他各:项建设用水
【。
本】规定:。所称自建设施供水】,,是指用水单位以其】自,行建:设的供水管》道,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!位提供的生活、【生产和其他各项【建,设用水
》
》 :本规定所称二次【。供水: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!。。供,水或自建设施—供,水管道的《水加压、贮》存再:向,水站或用户》提供的用水
】 本规】定所称用水》。是指:因生活、《生产和其他各项【建设直接使用供水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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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条 在本—。市行政区域内—从事城市《供水、?使,用城市供水和开发】、利用?。地,表水、地《下水:的单位和个》人,必须遵守本规定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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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条 :。城市供水《用水实行统》。一规划?、统一管理》做,到合理开发水源和】计,。划用:水,、节约用《水相结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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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条 市、县—(区)?。人民政府《确定的城市供—水用水?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!简称水行政》管,理,。。部门)主管本—行政区?域内的城《市供:。水用水工《作
》 规划【。、环境保护、国土资!源、卫生、工—商、质量技术—。监督:、建设和城》。管等行政管理部门】应,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!做好供水用水—工作
》
—第六条 水行政管】理部门根据城市建】设和社会发展的【实际需要编制供【水发:展规划经规划行政】。管理部门综合平衡】后纳入?城市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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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七条 市》、县(区《)人民政府应当【将供水事业纳入【国,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!水,、节约用《水科学技术研—究推广先进技术【提高城?市供水?、节约?用水的现代化水平】
!第八条 市、县【。(区:)人民?政府对在城》市供水、节约用水工!作中做出《显著成绩的单—位和个人《给予奖?励 :
第二章 —供水水源管理 【
:第九条 市、—县(区)人民政【府应当?组织规划、》环境保护、国土【。资源:。、卫生、水行政管理!部门编?制供水水源开发【利用规划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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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?条 编制供水水源开!。。发,利用规?划的基本原则—
!(一)符合开发利用!水资源和防治—。水,害综:合规划的要求并与】水长期供《求计:划相协调《; :。
(!。二)优先利用地表】水严格控制和—合理开采地下水【;
— (三—),优先保证生活用水】统筹兼顾工业—用,水和其他建设用【水 :
》。
第十一条 市!、县(?区)人民政府—应当提出生活—饮,用水:水,源保护?区划定方案报—省,。人,民政府批准后公布】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!
《。
第十二条 !在,饮,用水水?源保护区内》禁止:污染:水质的活《动
《第,三章 供水工程【建设 ?
第十三条 城】市供水工程的建设】应当按照城市供水】发展规划编》制,年度建设计划进行】 ,
— 城市供水工【程,的各项建设应按【照规定向计划、环】保、卫生、规划【、建:设、城管、》消防、水行政管【理等部门办》理相关手续
】。
第十四!条, ,城市供水工程的【。设计、施《工应委托持有相【应资质证《。书的设?计、:施工单位承担—。并遵守?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!规范禁止无证或【者超:越资:质证书规定》的经营范围承—担供:水工程的设计、施】工任务
】
: 第十五条 城】市供水?工程:竣工后应当按—照国家?规定组织验收;【未经验收《或者验收不合格的】不得投入使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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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】户,新装室内供水设【施,竣工后须经城市【供,水经营企《业(包括《。城市:自来水供水》企业和自《建设施供水企—业)按国《家及地方颁发的【有关规定《试压:、冲压、消》。毒,检验合格方可供水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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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】条 新建、扩建、改!建工程项目需—要,增,。加供:水的其工程项目总】概算应?。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!投资;需要》增加公共供水量的】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!设,投资交付《水行政?管理:部门由其统一组【织供水工程建设【
第四》章 供水用水—管理 ?
第十七条— 城市供水经营【企业必须取得水行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】取水许可证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!发的卫生许可证建】设行政管《理部门?核发的城市供—水企业资质证书经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】登,。。记注:册后方?可从事经营活动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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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八条 供水【经营企业和二次供水!单位、个人应当建立!健全水质检》测,制,度按规定对供—水进行检测自身无条!。件检测?的应委托法定水【质,检测机构定期—进行检测保证出厂水!、管网?水的:水质:符合国家规定的【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!部门要定期》抽查并公布》水源水、出厂—水、管网水的水质】情况
!。 对二次供水设施!应当按照《规定定?期进行清洗、消毒防!止水质污《染卫生监督部门和水!行政:管理部门定》期对二次加压设施】进行监督对水质不合!格的二次供水单位】、个人由监督部门通!知城市?自来水?供水企业停止供【水,直至整改《合格:为止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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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九条 》。供水经营企业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!置,。管网测?压点做好管》网压力监测工作确】。保,。供水管网《的,压力符合国家—规定的?标准
! 第二十》条 供水《经营企业《应按照规定的—供水水质、水压【。标准保持不》间断供?水禁止擅自停止供】水因施?工,、设备维《。修等原?因需要停止》供水的应当经水【行政管?理部门批《准并提?前24小时通—知用户;因不可抗力!或者管?道破裂、供水设施】损坏等紧急事故不】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!。抢修的同时通知用】户并报告水行—政管理部门
!
第二十一!条, ,供水经营企业应【当按照国家》规定实行职工持【证上岗制度从事直】接供管水的人—。员必须取得体检【。合,格证后方可》上岗:工作并每年进—行,一,次健康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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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二条 —用户:。新装、改装、过【户、改?变用水性质应当【向供水经营企业提出!书面:申请供水经》营企业应当自—受理之日起七—日内为用户办理【完,毕
】 第二《十三条 用户用水应!当与:。供水经营企业—签订供用水》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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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,十四:条 质量技术—监督部?门应加强《对供水企《业,的,计量管理用于—计价的各类水表【必须:符,。合国家标准和—检定规程的要求未】经检定?或检定不合格的【。水表禁止安》装
《 :。 ?。 计费水表须由法定!计量:检,定机:构或其授《。权检定机构》检,定,新装水表必须实施安!装,前首次检定已安装】或,正在使用但从未检定!的水:表必须接受》。强制检?定水表检定收费标准!和检定周期按国家有!关规定执《行
! 第二十五条 用】户要求停止供水应】当,提前10天向供水】经营:企业提出书面—。申,请办理?。报停或销户手续报】停时限一般》不得超过《一年:逾期:供水经营企业按供用!水合同约定执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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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。 第二十六》。条 :市政建设、园林绿】化、环境卫生等【单位的公益性用水应!当向城?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申!请,办理相关《手续后在城市—自来水供水企业指定!点取水?装表:。计量按照生活—用水价格收取
】
第二!十,七条 城市公共消火!栓由城市自》。来水供水企业维护管!理有关维修费—用和消防用》。水水:费,列入同级人民—政府财?政预算除消防灭【火外禁?止任何单位和个人】私自从专用消火【栓取:水,非公用消防栓—单独装表《计量按其用水性质】。计收水费
【
《 第二十八条 用!户应当?节约用水用户应当使!用国家规《定的节约用水设施】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!淘汰的、落后的、】耗,水量高的工艺设备】和产:品
第五章 水!。费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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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》。条 供水价格—实行:政府定价按照补【偿成本、合理—收益:、节:约用水、公平负【担的原则制定 【
:。 —。市、县(区)价格行!政管理部门以区域平!均供水?。。成本:为,。基础并充分》考虑居民和企—业,的,承受:能力在?召开供水价》格听证会后》向同级政《府报告价《格水平的安排意【见并:将水价调整方案【和,。具体:价,格水平?报上一级政》府价:格主:管部门批准后—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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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!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!和,水价标准《按,时缴纳水费供水经】营企业应当按照规】定的水?价标准和《用户的实《际用水量按月收取水!。费
》 混和用《水应分表计量未分】表计量的从高适【用水:价 :
】因水表?发生故?障或者?其他非用户责任造】成无法抄表的自来水!。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!故障并按照前三【个月平均用水—量计收水费;因用】户的责任造成无法】抄表的除要求其限期!。纠正外并按前三【个月平均用水量的二!倍计收?水费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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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》一条 供水经营企业!收取水费应当向用】户送:达水费缴纳通—知,单,用户应当按》照水费缴纳通知单规!定的时间、地点【缴纳水费《接到水费通知单后1!5日内?不缴纳水费的供【。水经营企业可按日】加收千分之五—的,滞,纳金;逾《期两:个,月未:缴纳的供《水经营企业可—停止供水;》采取停止供水的供】水经营?企业应提前1—0,日通知用《户被停?止供:水的用户按照规定缴!纳了足?额水费?和滞纳金《。后,供水经营企业应当】即时恢复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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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【条 用户对交纳水费!有异议的《应当自接到水费缴】纳通知单之》日起七?日内向供水经营【。企业提出异议—供水经?营企:业应当自接到—。异议之日《起七日内进行核【实并书?面答复用户》。逾期:未作答复的视为异】议成立异议之日起七!日内进行核实并书】面答:复,用户逾期未作答【复的视为《异议成立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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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三条》 供水经营企业不按!照规定?收取水费《的用户可以向价格】主管部?门或:。者水行政管理部【。门进行投诉》供水经营企》业不得因此》停止供水《。 ,
第六章》 供水设施维护 】
第三十四条 】任何单位和个—。人都有保护》。供水设施的》。义务对损《坏供水设施的行为有!检举、控告的—权利:任,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有,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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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擅】自,在进:。户总水表《外接水?或者阻塞、切断【。水源;
【 : ?(二)?利用:。城,市公共供水》管道代替避》雷针装置或者接地导!线;:。
】 (三)擅自在【城市公共《供水管?道上直接《装泵抽水;》
】 (四)盗用—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!水;
— 《 (五)损坏、侵】占、擅?自启闭城市公共【供水:设施
《
— 第三十五条 供】水经:营企业对其修建【的引水管道(渠【。)、水池、取水口】、泵站、净(配【。)水厂、井》群、输(《配):。水管网、闸》门、进?户,总水表?。等设施应当》定,期检查维修确保【安全运行
】
》第三十六条 用户的!供水管网《及,。。供水设施(自城市】公共供水管》。网接水碰头》点开始)维修改【造所发生的一—切费用由用户承付】
— 自建设施【供水的供水》设施归?自建设施供水企【业所有
! 供水设—施的管?理、养护、维修由产!权,人负责
》
》 第三《十七条? 用:户自行建《设的与?公,共,供水管道连接的【户外管道及其附【属设:施必须?经验:收合格后方》。可使用
【
第三十八!条 涉及城》市公共供《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!工前建设单》位或者?施工单位应当—向城市供水企—业查明地《下供水管网情况施】工影响城市公—共供水设施安全【的,建,设单位或者》施工单位应当—与城市供水企业商】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!施工单位负责—实施
— 因—工程建设确需—。改装、拆除或者【迁移公?共供水设施的—应当报经市规划、水!行,政管理部《门批准并《采取:相应的补救措施费】用由建设单位承【担,
【 第三十九条【 在规定《的,。城,市公共供水管道【及其附属设施的【地面和地下安全保】护范围内禁止—挖坑取土或者—修建建筑《物、构筑物等危害供!水设施安全》的,活动
》
《 第?四十条 禁止擅自将!自建设施《。供水管?网系统与城》市公共供水管网【系统连接;因—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!必须经城《市自来水供》水,。企业同意报水—行政管理部门和卫】。。生行政管《理部门批准并在管】道连:接处采取必要—的防护措施
】 《 禁止产生或使】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!位将其生产用水【管网系?。统与城市公共供水】管网系统直接—连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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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一条 供水经营】企业进行供水工作施!工和正常的检查维】修、临时故障检修】各有关?。部门应当《密,切配合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》得,干扰、阻拦城市【自来:水供水企业》如遇突发事故进【行紧急抢修时需要开!挖道路或影响其他】公共设施《的可先行抢修但应在!2,4小时?内补办?好相关手续
】第七章 《法律责任《
第四》十,二条 供水》经,营企业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水行【政管:。理部门责令》改正可?以,并处1000元【以上5000元以下!罚款;情节严—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!。民政府批准可—以停业整顿》;,对负有直接责任【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—员其所?。在单位?或者:上级机关《可以予以行政—处,分
— (》。一)供水《水质、水《压不符合国家规定】标准的;
! (二)擅】。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!行停水通知义务的】;
】 (三)未—按照规定检修—供水:设施或者在供—水设:施发生故障后未及】时抢修的
【。 ,
第四【十三条 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由建【设等行政管理部【门委托水行政管【理部门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可以并处【5000元》以上10000【元以下罚款》;对:负有直接责任—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!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级机关可以【。给予:行政处分 》
】(一)无证或者超越!资,质证书规定的—经营范围进行—城市供?水工程的设计或者】。施工的
!。 ?(,二)未?按国家规定的—技术标准和》。规范进行城市供水】工程的设计或者【施工的?;
【 (三)—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!划,及其年?度建:设计划兴《建城市供水》工程:的
【
第四十四【条 有下《列行为之一》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!或者其?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!改,。正,可,以处以罚《款;构成犯罪的移】交司法机关依—法处理
! (一)未【按,规定缴纳水费—的,限期缴纳可以—。并处200元以上】。。1000元以下【罚款;
》
(二!)盗用或转供城市公!共供水的处50【0元以上100【0元以?下,罚款;
【 (—三)在?规定:的城市公共》供水管道及其附【属,。设施的地面或地【下的安全《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!供水设施安全行【为的处20》0元以上2000元!以下罚款;
! (四)擅!。自将自建《设施:供水管网系》统与: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!统连:接的并处2000】元以上500—0元以下《罚款;
】 《(五)产《。生或者?使用:有毒物质的单位【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!统与城市公共—供水:管网系?统直接连接的—处,以50?00元以上》1,0000元以下罚】款;
》 (六)!擅自:在进户总《水表外接水或者【在城市公共供—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!水的处500元以】上30?00元以下》罚款;
】 (七)擅自!改装、迁移或者拆】除城市公《共供水设《施的处10》。00元以上300】0元以下罚款;【
— (八)擅【自,阻塞、切断水—。源的处500—元以上?5000元以下【罚款;
》
? ? 有前款第(一)】。项,。、第(二)项—、第(四)项、第(!五)项、《。第,(六)项、第(【七)项所《列,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!的经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批准还可以】。在一定时间内停【止供水
【
第四十五!条,。 违反本规》定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水《行,政管理?部门:责,令改正可以并处1】00元以《上500元以下罚款!
? 《。 (一)利用【城市公共供水管【道代替避雷装置【或接地导线的;【
【 (二)》损,。坏、侵占、擅自【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!施,的
》 ,
第四十六】条, 生产、销》售或者在生》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!令淘汰的落后—的、:耗水:量高的?工艺:、设备和产品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经:济综合主管部—门责:令停:止生产、销售—或者使用处2万元】。以上10万元—以下的罚款
!。 ,
?。。 第四?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!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!者没有达到国家【规定的要求擅自【投入使?用的由县级》以上:人民政?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!责令: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!。5万元以上10【万元:以下的罚款
【
《
第《四,十八条 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《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!令停止违法行为限】期采取补救措施处】。2,万,元以上10万元以下!的罚:款;情节严重的吊】。销其:取水许可《证
】 (?一):未经:批准擅自取》水的;
》 ? (《。二):未依: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!规定条件取水的【
【 第?四十九条《 建:设工程施工危—害公共供水设—施的:由水:行政管理部》门责令?停,止,危害活动;造成【损失的由责》任方:依法赔偿损失—;对负有直接责任的!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!。所在单位《或,者上级?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!分
《
第五】十条 对供水用水中!的其他违法行为【依法应当《由其他部《门处理的由有—关部门依法》处理
】
?第五十?一条 当事人对【行政处罚不》。服,的可以依《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!提起:行政诉?讼;当事人逾期不申!请,复,议也不提起行政诉】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!决,定的由作出处罚【。决定的机关申请【人民法?院强制执行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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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—二条 水行政管理部!门的工作《人员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的由其所—在单位或《者上级机关给予【。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?刑事责?任,
第《八,章 附则
第五!十三条? 本规定《。具,体应用中的问题【由市水行《政管理部门负责【解释 ?。
第!五十四条 本—规定自200—4年1?月1日起施行萍乡市!城镇: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同!时,废止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