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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】市,城市房屋《租赁管理办法 】 萍府发〔【2007〕4—1号 ? : 萍: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!发萍乡?市城市房屋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! :各县(?。区)人民政》府市政府《。各部门 《   》 , 萍乡市城市房【屋租:赁管:理办法已经2—007年11月【7日:市政府第《。18次常务会议【讨论通过现印发给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】行 ?二〇〇七年十—。一月二十日 第】一章 总【 则 》第一条? , 为加强城市房【。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!租赁市场秩序保障】房屋租赁当事人【的合法权益根据【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市房地产】管理法和建设部城】市房屋租赁管理【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!本市实际《。制定:本办法 【 ? ,第二条 》本,办法适用于本市城】市,规划区内的房屋租】赁,及其:管理活动《 【 第三条 —房屋所有权人—将房屋?出,租给承租人居住【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!营活动及以合—作方式?与他人从事经营活】动,的均应遵守本办【法 《 《 第四条 本办法!所称房?屋租赁是《指房屋所有》人作为?出租人将其房屋【交付给?承租人使用由承【租,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!的行为 — 第五【条 : 公民?、法人或其》。它组织对享有所有】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!管理和经营的房【屋可以?依法出租 !。 第六条 】房屋租赁《当事人应当遵循【。。自愿、平等、互【利、诚信的原—则 ? 》 第七条 —有下列情形之一【。的,房屋不得出》租  —  : (一)未依】法取得房《屋,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!合法权属证》明的; —    — (二)《司法机关和》行政机关依》法,裁定决?。定查:。封,或以其他《形式限制房地产权】利的; 《    !(三)共有房屋未】取得共?有人同意的; 【    —。 (四)权属】有争议?。。的,; :    !(五)?属于违法建筑—。的;: :    (!六)不符合》安,全标准的; 】  :  《 (七)已》抵押未经抵》押权人?同意的?; ?    》 (八》)有关法律、—法规规?。定禁止出租的 【 ? 第》八条 住宅用【房的租赁《应当执行国家、省、!市、县人民政府【规定的?租赁政策租用—房屋从事《生产、经《营活动?的应:。按市场?价,格确定租金 【 第九条! 出租住》宅用于?餐饮:、,娱乐等生产》、经营活动可能影】响,。房屋相邻关系人【正常生活《。的房屋租《赁当事人《应当事先征》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!同意并应当按照有】关法律、法》规以:及管理规约》办理相关手》续 【。 第十条 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视】同,房屋租赁 】。  : ? (一?)房屋所有权人以提!供,房屋作为经营场所】与他人合作经—。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!担风险而收取费【用的; —    (】二)公有房屋—由其单位职》工、职工《家属:或者:其他:单,位、个人用于从事生!产、经营活动公有房!屋所有?权人以?承包费、《管,理费、利润》或者:按照:营业额比《例提成等《形式向使《用人收取费用的; !    【 (三)私有房】屋所有权人与该房屋!使用人不一致—并收取费《用的; 》    (!四)出租柜台—的;   】 《(五)宾馆、饭店、!。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!用性质?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!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!用房:的 】 第十一条 — 市、县人民—。政府房产主管部门】。负责本市城市规划】区内城市房屋租赁管!理工商、公安、税】务等部门应充分【发挥职能作》用,切实履》行好各自《职责 —   》 (一?)房产主管部门【负,责房屋租赁登记备】案工作掌握》出租房屋的底数和】基本情况加强对房】屋租赁中介机—构的管?理规范房屋》租,赁中介机构》行为 《 :   》 (二)工商部【门负责查处利—用出租?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!活动查处、取—缔非法房屋中介机】构    】 (三)公安】部门负责登记暂住】户口办理和查验【暂,住证了解掌握—房屋租赁人》变动情况督促出【租房主?。与公安部《门签订治安责任【保证书及《时查处和依法打【击出:租房:。屋中的?违法犯罪《。活动    ! : (四)《税务部门负责出【租房屋税收》征管工?作   【 :。 房产主管部门】为出:租房屋办《。理租赁登记备—案证明后,》应定期将有关情况】通报:。给工商、《公,安、:税务等部门;工商】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!执照公安《部门在办理暂—住户口登记及暂【。住证时对于》生产、?经营、居《住场所为出租—房屋的应查验房产主!管部门出具》的房屋租赁登—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!有办理房屋》租赁登记《。备,案的应将有关情【况定期通报给房产主!管部:门 第二章 【 租赁合》同 第十二条 】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!当签订书面租赁【合同提倡使用规【范,合同文?。。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!条款:    【。 ?。。(一)当事人姓名】或名称?及,住所;   ! (》二):房屋:的座落、面积、装修!及设施状《况;  【。  《 ,(三)租赁用途;】   — : (四)租赁期限!;, 《   》 (五)租金及【交付方式; !  : ? (六)房屋修缮责!任; 《    》。 : (七)转租的约】定;   】 , ?。(八)?变更和解《除合同的条件;【 ?  :  : (九)—。违约责?。任,;    ! (十)当事人】约定:的其:。他条款; 】   房屋租!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!确定但不《得超过?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。同约定的土地使用】。。年限并且不得—超,过20年 — 》 第十三条 房】屋租赁期限届满租】。赁,合同终止《承租:人需继续《租赁的应当在—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!月,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!重新签订书面—租赁合同 — : :。 第十四条— 租?赁期限内房屋出租】人,出卖房屋所有权的应!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!租人: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!有优先购买权房【屋受让人非》原来承租《人的应当继续履行租!赁合同?的,约定 》    《 ?出租人在租赁期【限,内死: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!续履行原租赁合【同   【。 租赁—期限:内出租房屋发生其它!权属转移的情形【房屋所有《权人应当继续—履,行原租赁合同 【   》。 《住宅用?房承租?人在租赁期》限内死亡的其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!家庭成员可以—。继续承租《 第!十五条 有下【列情形之一》的房:屋租赁当事人可以】变更或解除》租赁合同 》 ?   (一)!符,。。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!约定可以变更—或解除合同条款的】; 》   (【二)因不可抗力致使!合同不能继》续履行的《。; ?    — (?三)当?事人协商一致—的 :。    】 ,因,变更或者解除—租赁合同使一方当】事人:遭受损失的除依【法可:。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!责,任,方负责赔偿 】 ? :第十六条 —租赁合同发》生纠纷时可由当事人!进行协商解》决也可依法向—仲裁机构申》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!起诉 第三章 】 租赁登记 第!。十七条 房—屋租赁?实行登记备案—制,度 :签订、变更、终止租!赁,合同:的租赁当《事人应当《向房产主管部门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! ? : 第十八条— 房屋租赁当事】人应当在租赁—合同签订《后30日内到房【产主管部门申请办】理登记?备案手续并》提交下列文件 【。。    【 (?。一)书面租》赁合同; 》    】 (:二,)房屋所有》权属:证书或者其他合法】权,。属证明; 】   (三)!当事人的身份资格等!合法证件; 】    《 (四)法律】、法规规《定应当提供的—其他:证件 —   出租共!有房屋的还应当提】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!租的证明《。;,    【。 出租委—托代管房屋》。的还应当提》交委托代管》。人授权出租的证【明;   】 出租—已设定抵押》权的房屋还应当【提交抵押权人同意】。出租的证明 【 第【十九条 》房产主管部门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】记备案申请后10】个工作日《内,对符合规定的予以】登记并颁发》萍乡市房《屋租赁登《记备案证;不予【登,记的应予以答复【 — 第?二,。十条 严禁伪【造、:涂改:、转借、转》。让萍:乡市房屋《租赁登记备案证遗】失,萍乡市房屋》租赁:登记备案证应当在1!5日内向原发证机】关申请?补发 — ,。 ?第二十一条 房】产主:管部门?办理: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】的收费项目及标【准应按照省物价、建!设部门的规定—。执行 第四章 】 转 租】 第二十二条 !房屋:转租:是指房?屋承租人将承租【。的房屋再出租的【行为 》 : 第《二十三?条 承《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根!据租:赁合同中的转—租约定或者征—得出租人的书—面同意可以》。。。将其承租房屋的【部分:或全部转租》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!转租中获得收益【 》 ?第二十四《条 房屋》转租应?当订:立书面转租》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!原出:租人书?。面同意并按》本,办法办?理登记备案手续 】 》 第二十五条 】 转租合同的终止】日期不得《超过原租赁合同规】定的终?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!租,双,方另有?约,定的除外 ! 第二十六条】 转租合同生效】后转: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!合同规定的出—租人的权《。利和义务并》且应当?履,行原租赁合同—规,定,的承租人的义务但】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!。有约定?的除外 》 , 《 第二十七条 【 ,转租期间《原租赁合同变更、】解除或?者,。终止转?租合同也随》之,相应变?更、:解,除或:者终止 【 , 第二十八条 ! 房屋?转租当?。。事人应在转租合同】签订后3《0日内申《请办:理登记备案手续【并提交?。下列文件《    ! (一)原租赁合】同; 》  :  (—二):转租合同; — ?   ? (三》)转租当事》人的身?份资格等合法证【。件,;   【 《(四)原出租人同意!转租的书面证明;】。    【。 (五)法律、!法规:。规定的?其他证件 第五章! 当事人—的权利和义务 第!二十九条 —房屋租赁当事—人按照租赁合同的】。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!相应的义务 — ? 第三十【。条 出《。租,人有下列行为之【一同时给承》租人造成损失的应】当承担赔偿责任 】    — ?(一)在租赁期限】内未:商得承租人同—意提前收回房屋【的;  【  《 (二)未按照租赁!合同约定期限—向承租人提供房屋】的;   】 ? ,(三)?出租住?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!合同约?定由出租人修缮【不及时修复的 】 第【三十一?条 租用房屋从】事生产、《经营活动的修缮责】。任由双方《当事人在《租赁合同中约定当】事人不按约定及时维!。修房屋造成》他,人财产?损失或?。。人身伤?害的应?当承担赔偿责任 】 第三!十二条? , 承:租人必须按期缴【纳租金违《约的应当《支付违约金 】 , 第三十【三,条 ?承租人应当爱护并】合理使用所承租房屋!。及附属?设施不得擅》自拆改、《扩建或增《添确须变动的—必须征?得出:租人的同意》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!租人过错造成—房屋损?坏的由承租人—负责修复或赔偿 ! 第三】十四:条 : 承租人有下—。列行为之一的出租】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!房屋因?此造:成损失的由》承租人赔偿 — ?   —(一)将承租—的房屋?。擅自转租; 】    — (二)将承—租的:房屋:擅自转让、转借他人!或擅自调换》使用的; —    (!三)将承租的—房屋擅自拆》改结构或改变—用途的; 【 ,   —(四)拖《欠租金累计六个【月以上的《;    ! (五)公有住宅!用房无正当》理由闲置《六个月?以上的;  !  (六)利!用承租房屋进行【违,法活动的; !   (七】。。)故意损坏承租【房屋的;  !  》。(八)法律、法规规!定其他可以收—回的 《第六章 — 房屋租赁中介机】构 第三十五【条 房屋》租赁中介机构向【当事人提《供房屋?租赁经?纪服务应与》。当事人签订房地产】经,纪合同房地》产,经纪合同应包—括下列?主要内容 》 ?   ? (一)标【的物的?种类、数量》、成交额; 】    》 (二)房地产】经纪服务形式和标】准; —   (三】)合同的履行期【限;:。   — (四)佣】金及支?付方式; 】 ,  : (五)违约责!任和纠纷解决方【式;   】 (六—)当事人约定—的,。其,它内容 — 》第三十六条 房】。屋租赁中介》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!符合出租条件的【房屋;对符合—条件的应告知租赁当!事,。人到房产主管部门办!理,租赁合同备案 【 第】三十七条 房【屋租赁中《介机构代理出—租房屋?。应,与出租?人或:其代理?人签订出《租,代理合同 — 》 第三十《。八条 房屋—租赁中介《机构开展租赁经纪】业务应当《建,立业务?记录并做好信息【统计工作 【 , ? 第三?。十九条 房产主管!部门:应建立房屋租赁【中,。介机: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!档,案系:。统 第七章 】。 法律责任 第四!十条 ? 违:反本办法有》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市《、县:人,民政:府房产主管部门对】租赁当事《人给予行政处—罚,:  —  》(一)伪造》、涂改萍乡市房屋租!赁登记备案证—的注销其证》书并可处以罚款; !    — , (?。二)不按期申—报、领?。取萍乡市《房屋租赁登记—备案:证的责令限期补办】手续并可处以—罚款; —    (】三)未征得》出租人同意和未办】。理登:记,备案手续擅自—。转租:房屋的其租赁行【。为无效 没收非【。。法所得并《可处以罚款 — ? , 第四》十一条 《 当事人对行政处】罚决定?不服的可以依法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!人民: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】当事:人逾期不《申请行政复议不提】起行政诉《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!。决定的由作出处【。罚的:部,门申请人民法—院强制执行》 — 第四《十二条 违反本】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!罪的由司《法机关依《法追究?刑事:责任 》 : 第四十—三条 房屋租【赁管理?工,作人:员徇:私舞弊贪污受贿【的由所在机》关给予行政处分【;情节严重构成犯】罪的由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第八章 ! :附 : 则 第四十【四条 本办法【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!。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!解释 】 :第四十五条 本办!法自2008年1】月1日起《。实施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