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萍乡】市城:市房屋租《。赁管:理办法 — 萍府发〔—2,007〕41号 ! 萍乡市人民政】府关于印发萍乡【市城市房《屋租赁管理》办法:的通知 各县【(区)人民政府市】政府各部门 【 :    萍乡市城】市房屋租赁管理【办法:已经2007—年11月7》日市政府《第18次常务会议讨!论,通过现?印发给你们》请认真遵照执行 】 二〇?〇七年十《一月二十日 【第一章 — 总 则 第】一条: :为加强城市》房屋:。。租赁管理维护—。房,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!。房屋租赁当事—人的合法权益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市房地产管理法和】。建设部城市》房屋租赁管》理办法等《有关:。规定: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 !。。 : , 第:二条 本办—法适用于《。本市城市规划区【内的房屋租赁及【。其管理活《动 : 》 :第三条 房屋所】。有,权人将房《屋出租给承租—人居住?或提供?给他人?从事经营活》动及以合作方—式与他人从事经【营活动的均应遵【守本办法 】 : 第?四条 本办法【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!屋所有人作》为出租人将》其房: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!由承租人向出租【人支付租金》的行为 】 第《五条 公》。民、法人或其它组】。织对享有所有权的】房屋和?国家授权管理和经】。营的:房屋可以依法—出,租 !第六条 房屋【。租赁当事人应—当遵循自愿、平【等、互利、诚信【的原则 【 《第七条 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房屋不得出租—    【 (《一)未依法取得房屋!。所有权证书或者其】他合法权属证—明的:; ?。    》 : (二)司法机关和!行,政机关?依法裁定《决定:查封或以其他形【式限:制房地产权利的; !    【 (三)》共有房屋未取—得共:有人同意的; 】 :   》 (四)权属有争议!的; 《 :。。   《 (五)》属于违法建筑的; ! ?   《。 (六)不符【合安全标准》的;:    【 (七)已抵押!未经抵押权》人同意的;》   — (八)有】关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禁止出?租的: 《 第八条 !住,宅用房的租》赁,。。应,当,执行国家、省、市】、县:人民政府规定—的租赁政策租用房】。屋从事生产、经营活!动的应按市》场价格确定租金 】 《 : 第九条 出租住!。宅,。用于餐饮、娱乐【等生产、经营活【。动可能影响》。房屋相邻关系—人正:常生活?的房屋租赁当事【人应当事先征—得房:屋相邻关系人的同】意,并应当按照有关法】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!约办理相《关手续 】 : 第:十条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! :    》 (一)房屋所!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!为经营场所》。与他人合作经营但】不参与?管理不承担风—险而收?取费:用的:;    ! (二《)公有房屋由其【。单位职工、》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!位、个人用》于从事生产、经营】活动公有《房屋所有权》。人以承包费》、管:理费、利润或者按】照营业额比例提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!取费用的; !   《 (三)私有【房屋所有权人与【该,。房屋使用人》不一:致,并收取费用》的; 》    》 (四《。。)出租?。柜台的; 》 ,   《 , ?(五:)宾:馆、饭店、招待【所,改变旅栈《业使用性质将—房屋出租《给他人?作为非旅栈业经【营活动用房的 【 ? 第十一条】 市?、县:人民政府房》产主管部《。门负责本市城市规】划区内城市房屋租】赁管理工商》、公安、税务等部门!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!,切实履《行好各自职责 !    《 (《一)房产主》管部门负责房屋【租赁登记《备案工作掌握—出租房屋的底—数和:基本情况加强对房】屋租赁中介机—构,的管理规《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!。行为 》    (二!)工商部门负责【查处利用出租房【屋从事的违法经营】活动查处、取缔【非法:房屋中介机》构  —  (三)】公安部门负责登【记暂住户口办—理和查验《暂住证?了解掌握房》屋租赁人变》动情况督《促出租?房主与公安部门签】订治安责任保证书】及时查处和依—。法,打击出租房屋中【的违法犯罪活动 ! ,。。。    【(,四,)税务部《。门负: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!工作  【 , , 房产主—管部门为出租房【屋办理租赁登记备】案证明后,应定【期将有关情况通【报给工商、公安、税!务等部门;工商部】门,在办理?工商营业执照公【安部:门,在办理暂住户口【登记及暂住证—时,对于生?产、经营、》居住场所为出租房】。屋的应查验房产主】管部门出具的房【屋租赁登记备案【证,明对发现没》有办理房屋租赁登】记备案的应将—有关情况定期—通,报给房产《。主管部门 —第二章 租赁】合同 ? 第:十,。二条 房屋租【赁当事?人应当?签订书面租赁合【。同提倡使用规范合同!文本合同应当具【备以下?条款  【  (—一)当?事人姓名《或名:称及住所; —    【 , (二)房屋的【座落:、面积?、装修及设施状况;!  》  ? (三)租赁用】。途; ?    【 (四)租赁【期限:;, 《   (五】)租金及交》付方式; 》。    — , (六《)房屋?修缮责任; 】    (】。七)转租的约定;】    【 : (:八):变更和解除合同的】条件;  】  ? (九)》违,。约责任; 】 ,  》(十)当《事人约定《的其他?条款; 《 ? ,  《 ,房屋租?赁期限由当事人【协商确定但不得超】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约: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!且不得超过》20年 — 《 第十三《条 房屋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!同终止承租人—需继续租赁的—应当在租赁》期限届满前3个【月,提出并经出租人同】意重新签订书面租赁!合同 ! 第十四条 — 租赁?期限内房屋出租【人出卖房屋所有【权的应?当提前三个》月通:知承租人在同等【。条件下承租人有优】先购买权房》屋受让人非原—来承租人的》应当继续履行—租赁合?同的约定 》  《  : 出租人—在租赁期限内死亡】的其继承人应当【继续履行原租赁合】同  —  租—赁期:限内:出租房屋发生其它】权属转移的情形【房屋所有权人应当】继续履行原》租赁合?同 《  :  《 住宅用房》。。。承租人在租》赁期限内死亡—的其共同居住两【年以上的家庭成员】可以继续承》租 》 第十五条】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房屋租《。赁当:。事人:可以变更或解除租】赁合:同, :    【 (一)符合—。法律规定或》者,合同约定可以—变更或解《除合同条款的; 】  《  》(,二)因?。。不可抗?力致使合《同不能?继续履行的; 【    !。(三)当事人协商一!致的: ,    】 因:变更或者解除租赁】合同使一方当事人】遭受损失的》除依法可以免除责】任外:应当由责《任,方,负责:赔偿 】 第?。十六条 》租赁合同《。发生纠?纷时可由当事人进行!协,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仲!裁机构申请仲裁【或向人民法院—起诉 ? 第三章 租赁!登记 第十七条】 房屋租赁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!签,订、:。变更、?终止租赁合》同的租赁《当,事人:应当:向房产主管部门办】理登记备案手续 !。 ,。 第十八条! , 房屋租赁当事人】应当:。在租赁?合同签订后30【日内: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!办理登记备案手【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! , :。   —(一)书《面租赁合同; 】    — , (二?)房屋?所有权属证书或者】其,他合法权属证明; ! :    (三!)当事人的身份资】格等合?法,证,件; ?    】 (四)法律、法规!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!证件  【  《 出租共有》房屋的还应当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】意出:租,的证明; 】   ? ?出租委?托代管房《屋的:还,应当提交委托—代管人授权出租的】证明;   ! : 出租已设定抵押!权的房屋还应当提】交抵押权人同—。。意出租的证明 】。 , 《 第十九《条, 房产主管部【门在收?到,房屋:租赁登?记备:案,申请后10个工作日!内,对符合规定的予以】登记并颁发萍乡市】房屋:租赁登记备》案证;不予》登记的应予以答【复 — 第二十条 】 严禁伪造、—涂改、转借、转【让萍乡市房屋—租赁登?记备:案,证遗失萍乡市房屋租!。赁登:记备案证应当—在15日《内向原发证机—关申请补发 — 【第二十一条 【房产主管部门—办理房屋租赁登【记备案的收》费项目及标准应按照!省,物价:、建设部门的规定执!行 第四章 】 转 》 租 第二十二】条 房屋转租是】指房屋承《。租人将承租的—房,屋再出租的》行为: : , 《 第二十三条 【 承租人在租赁【期限内根据租赁【合同中的转》租约:定,或,。者征得出租》人的书面同意可【以将:其承租房《。。屋的部分或》全部转租给他人出】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!得收益 【 《第二十四条 — 房屋转租应—当订立书面转租合同!转,租合同必《须经原?出租人书面同—意并按本办法办理登!记备案手《续, , , 《 第二十》五条:。 转租合同的终止!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!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!但出租人与转租【。。双方另有约定的除】外 : 【第二十六条 — 转租?合同生效《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!转,租合:同规定的出》租人的权《利和义务并且应【当履行原租》赁合同规定的承【租人的义务但出租】人与转租双方—另有约?定,的除外 》 : 第二—十七条 转租期间!原租赁合《同变更、解》除或者终止转租【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!、解除或者终止【。 — 第二十八条 !。房屋转租当事人应在!转租合同《签订后30》日内申请办理登【记备案手续并—提交下?列文件  】。  :。 ?(一)原租赁合同】;  —  (—二)转租合同;【    ! (三)《转租:当事:人的身份资格—等合法证件; 【 :    (】四)原出《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!证明;  】  : (五)法律】、法规?规定的其他证—件 第五章 !当事人的《权利和?义务 第》二十九条《 房?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!。赁,合同:的约定享有》权,利并:承担:相应:。的义务 】 第三十条 !。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!一同:时给承租人造成【损失的?应当承?担赔:偿责任 【   —(,一)在租赁期限内】未商得承租人同意】提,前收回房屋的; !    — (二)未—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】期限向承租》。人,提供房屋《的;    ! (《三,。),出租住宅用房—。的自然损坏或—合,同约定由出租人修】缮不及时修复的 ! : 第三十一】条 租《用房屋?从,事,生产、经营活动的修!缮责:任由双方当事人【在租赁合同中—约定当事人不按约】定,及时:。维修房屋造》成他人财《产损失或人身—伤,害的应当《承担赔偿责》任 【 第三十二条【 承租人必—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!的应当支付违约【金 — ?第三:十三条 承—租人应当爱护并【。合理使用所承租房屋!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!拆改、扩建或增添】确须变动的必须征】得,出租:人的: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!因承租人过错—造成房屋损》坏的由承租人负责】修复或?赔偿 【 , 第?三十四条 承租】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出租人有权》终,止合同?收回房屋《因此造成损失的【由承租?人赔:偿 》  : 《(一)将承租—的房屋擅自》转租;  】  (二【)将承租的》。房屋擅自转让—、转借他人或擅自调!换使:用的;? :   《 , (《三,)将承租的房屋【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!用途的; 】   ? (四)拖欠】租金累计六个月以】上的; 《    【 (?五)公有住宅—用房无正《当理由?闲置六个月》以上:的; —   —(六)?利用承租房屋进行】违法活动的; 】    》 ?(七)故意损坏承】租房屋的; 】  :  ? , ,。(八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其—他,可以收回的 第六!章 房屋租】赁中介?。机构 《第三十?五,条 ?房屋租赁中》介,机构向当事人提供】房屋租赁《。经,纪服务应与当—。事人签订房地产【经纪合同房地—产经纪合同应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】  》  ? (一)标的物】的种类、数量、成】交额;  】。  》。(二)房地产—经纪服务形式—和标准?;,   — (》三)合同的》履行期限;》 : , ,  : , (《四):佣金及支《付方式; 》 ?   (【五,)违约责任和—。纠纷解决《方式; 《    】 (六)当事人约】定的其它内》容 —。 第《三,十六条? 房屋租赁中【。介机构不得居间【代理不符合出租条】件的房屋;对符【合条件的应告—知租赁当事人到房】产主管部门》办理租赁合》同,备案 】 第三十》七条 《房屋租赁《中介机构代理出【。。租房屋应《与出:租人或其代》理人签?订出租代《理合同 《 — 第:三十八条 房屋】租赁中?介机构开展租赁经】。纪业务应当建立业】务记录并做》好信息统计工作【。 】第三十九《。条 房产主管【部门应建《立房屋租赁中—介机构及其从业人】员信用档案》系统: 第七章》 法《律责:任 第四十条 !。违反本办《。法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》市、县人民》政府:房产主管部》。门对租?赁当事人给予—。行政处罚: —    】 (一?)伪造、涂改萍乡市!房屋租赁《登记备案证的注【销其证书并可—处,以罚款;《   — (二)不按!期申报、领取—萍乡:市房屋租赁登—记备案证的责令【限期补办《。。手续并可处以罚款】;    ! (?三):未征得出租人同意】和未办理登记备案】手续擅自转租房【屋的其租赁》行为无?效 没收非法所得并!可处以罚款》 》 第四十一【条, 当事《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不服的可以依【法申请行政复议【或者向人《民法院提起》行政诉讼当事人【逾期不申请行政复】议不提起行政诉【讼,又不履行《行政处罚《决定的由作》出处罚的《部门: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执行 】 第四十二条【 违反本》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!罪的由司法》机关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【 ?。 第四十》三,条 房屋租赁管理!工作人?员徇私舞弊贪污【受贿的由所》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!;情节严重构成犯】罪的由司法机关【依法:追究刑事责》任 第八章 !附 则 第四十!。四条 《本办法?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!市房:产主:管部门负责解释【 ? ? 第?四十:五条 本》办,法自2008年【。1月1日起实施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