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萍乡市城市房】屋租赁管理办法
!
萍府发〔【2007《〕41?号,
: :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!印发萍乡市城—市房屋租赁管—理办法?的通知
各—县(区)《。人,民政府市政府—各部门
《
》 萍乡《市城市房屋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!007年11月7日!市政府第18次常】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!发给你们请认真遵】照执行
》二〇〇七《年十一?月二十日
—第一章? 总 —。 则
第一条 !为加强城市》房屋租赁管理—维,护房:屋租赁市场秩—序保:障房屋租赁当事【人的合法权益根【据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城市房地【产管理法和》。建设部城市房屋租】赁管理?办法等有关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办法
【。
》第二条 本办法适!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!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!理活动
! 第三《条 房屋》所有权人将》房屋出租给承租【人居住或提供给他】人从事?经营活?。动及:以合作方式与—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!均应遵守《本办法
! 第四《条 本办法所称】房屋:租赁是指房屋—所有人作为出租人】将其房屋交》付给承租人使用由】。承租人向《出租人支付租金的】行为
—
,
第五条 【 公民、法人—或其它组织》对享有所有权—的房屋和《。国家授权管理—和经营的房屋—可以:依法出租
【。
第—。六条 房屋租赁】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自】愿、平等、互利【、诚:信的原?则
!第七条 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房屋—不得出租《
! (一)未依法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】书,或者其他《合,法权属证明的;
】。
【 (二)司法机】关和行政机关—依,法裁定决定查封【或以其他形式限【制房地?产权利的;
【
— (?三)共有房屋未【取得共有人同—意的;
—
【(四)权属有—争议的;
—
(!五)属于《违法建筑的;
! ?
,
(《六)不符合安全【标,。准,的;
》
(】七)已抵押未—经抵押权人同意的;!
: 《
《(八)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规定禁止出租【的
?
—第八条?。 住?宅用房的《租赁应当执行国【家、省、市、—县,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!政策租用房屋从【事,生,产,、,经营活动的应按市场!价格:确定租金《
】第九:条, 出租《。住宅用于餐》饮,、娱乐等生》产,、经营活动可能【影,响房屋?相邻:关系人正常生活的房!屋租赁当《事人应当事先征得】房屋相?邻关:系,人的同意并应当按】。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以及管理规约【办,。理,相关手?续
《
第十【条 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【视同:房屋:租赁
!
(一)房屋】。所有权人以提—供房屋作为经营场】所与他人合作—经营但不参与管理】不承担风险而收取】费用的;
】 :
(二)公有!房屋由其《单位职工、职工【家属或者其他单【位、个人用于从事】生产、经营活—动公:有房屋所有权人以】承包费、管理费、】利润或者按照营业】额比例?提成等形《。式向使用人》收取费用的;
!
《
(三)私有房!屋,所有权人与该房【屋使用人不一致【并收取费用的;【
! (四)出租柜台】的,;
:。
《
:
(《五)宾馆、饭—店、招?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!性质:将房屋出《租给他人作为非【旅栈业经营活—动用:房的
?
》 第十一条 【 市、县《人民政府房》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!城市规划《区内城市房屋租赁】管理工商、》公安、税务等部门】应充分发《挥职能作用,—切实履行《好各自职责
【
— ,。 (一)房》。产主管部门负—责房屋租赁登—记备案工《作掌握出租房屋【的底:。数和基本《情,况加强对房》屋租赁?中介:机构的管理规—范房屋租赁中介【机构:行,为
》
》。 (:二,)工商部门负责查处!利用出租《房屋:从事的违法经—营活:。动查处、取》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!
! (三)公安—部门负责登记暂住】户,口办理和查验暂住】证了解掌握房屋【。租赁人变动情—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!安部门签订治安责】任保证书及》时查处和《。依法打击出租房【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!
》
? , (四)税务部【门负责?出租房?屋,税,。收征管工作
【 ?。
:
?房产主管部门为【出租房屋《办理:租赁登记《备案证明后》,应: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!给工商、《。公安、税务等部【。门;:工商部门在》办理工商营业—执照公安部门—在办理暂住》户口登记及暂住证】。时对:于生产、经》营、居住场所为【出租房?屋,的应:查,验房产主管》部门出具的房屋【租赁登记《备案证明对发现没】有办理?房屋租赁登》记备案的应将—有关情况定期通【报给:房,产主管部《门
?。第二章 》 租赁合《同
第十二条 !。房屋:租赁当事《人应当签订书面【。租赁合同提倡使用】规范合同文》本合同应《当具备以下》条款
!
: (一)当事人姓】名或名称及住所【;
—
《 (二?)房屋的座落、面积!、装:修及设施状况;
! 《
《(三)租赁用—途;
【
:
?(四)租《赁期限?;
》 :
,
(五)租金】及交付方式》;
【
(》六)房屋修缮责【。任;
—
》 ,(七)转租的约【定;:。
: ?
:
(八)变更】。和解除合同》的条件;
—。 ?
(九【)违约责任》。;
》
?
(十》)当:事人约?定的其他条款—;
《。 ,
?
, 房屋租赁期【。限由: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!得超过?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合同?约,定的:土地:使用年限《并且不?得超过?。20年
》
《 第十三条 【 房屋租赁期限届】满,租赁合同终止承租】。。人需继续租赁的【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!前3个?月提出并经》出租人同《意重:新签订书面》租赁合?同,
】第十四条 租赁】期,限内房屋《出租人出卖房屋【所有权的应当提前】三个月通知承—租人在?同等条件《。下承租人有优—先购买?权房屋受让人非【原,来承租人的应当继续!履行:租赁:合同的约定
】 ,
—出租:。人在租赁期》限,内死亡的其继承【人应当?继续:履行原租赁》合同
】
: , 租赁期限内—出租房屋发生其它权!属,转移的情形房—屋所有权人》应,当继续履行》原租赁合同
【
》
, 住宅《用房承租人在租【赁期限内死亡的【其共同居《住两年以上的—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!租
】 第十?五条 ? 有:下列情形《之一的?房屋租赁当事—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!赁合同
】
?。 (一)符合【法律规定《或者合同约定—。可以变更或》解,除合同条款的;
】
!(二)因《不可抗力致使—合同不能《继续履行《。的;
【。
(—三)当事人》协商一致的
【 :
因【变更或者解除—。租赁合?同使一?方当:事人遭受损》。失的除依法可以【免除责?任外:应,当由责任方负责赔】偿,。
【 第:十六条 租赁合】同,发生纠纷时可由当事!人进行协商解—决也可依法向仲裁机!构申请仲《裁,或向人?民法院?起诉
第三章 】 :租赁登记
》
第十?七条 房屋—。租,赁实行登记》备案制度 》签订、?变更、终止租赁【。合同:的租赁当事人应【当向房产主管部门办!理,登,记备案手续
—
,
《 第十八条— :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!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!0日内到房产主【管部门申请办理【登记备案《手续并提交下列【文件
—
(一】),书面租赁合同;
】。
!(二)?房屋:所有权属证》书或者其《他合法权属证—明;:
! (:三)当事人的—身份资格等合—。法证:件;
—
?
(四)法律、!法规规定《应当提供的其他【证件
】。
出租共有】房屋的还应当提【交其他共有》人同:意出租的证》明;
》
出】租委托代管房—屋的还应《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!权出租的证明—;
:
】。 出:租已设定《抵押权的房屋—还应当提交抵—押权人同意出租【的证明
! 第十九条 房!产主管部门》在收到?房屋租赁登记—备案:申请后10个工作日!内对符合规》定,。的予以登记并颁【发,。萍乡市?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】证,;不:予登记的应予以【。。答复
】 第二十条 】严禁伪造、》涂改、转借》、转让?萍乡市房屋租赁登记!备案证遗《失,萍,乡市房?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应!当在1?5日内向原发证机】。关申请补发
!。
? 第二?十一条 房产主管!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!记备案的收》费项目及标准应按照!省物价、建设部【门的规定执》行
第四章— 转 】租
第二》十二条 房屋转租!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!租的房屋再出租的】。行为
—
第二—十三条 承—租人在租赁期限内】根,据租赁?合同中的转租约定或!。者征得出租人—的书面同意可以将】其承租房屋的部【分或全部《转租给他人出租【人,可以从转《租中:。获得收?益
【 第二十四条 】 房屋转租应当订】立书面转租合同转】。租合同必《须经原出租人书面】。同意并按本办法办理!登记备案手续
!
《 第二?十五条 》转租:合同:的终止?日期不?得超过原租赁—合同:规,定的终止日期但【出租人与转租—双方另?有约:定的:除,外
】 第二十六》条 转租合同生效!后转租人《享,有并承担转》租合同规定》的出租人的》权利:。和,义务并且应当履行】原租赁合同》规,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!。出租人与《。转租双方另》有约定?的除:外
》
,
?第二十七条 转】租期间原租赁合同】。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!转租合同也随—。之相应变《更、解除或》者终止
》
第二十!八条 房屋—转租当?。事人应在转》租合同签订后3【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!备案手续并提交下】。。列,文件:
》 ,。
,
(一)原【租赁:合同;?
—
(二)转租!合同;
】
:
?(三)转租当—事人的身份》资格等?合法证件《;
—
(四)】原,出租人同意》转租的书面》证明:;
》
》 (五)法律—。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证件
?
第五章 — 当事人《的,权利和义务》
第二十九条 !房,屋租赁?当事人按照租—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!利并承担相应的【义务
】 第三十条 】出,租人有下列行为之】一同时给承》。租人造?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!偿责任
《
!(一)?在租赁期限》内未:商,得承租人同意提前】收回房屋的;—
—
: (二)》未按照租赁》合同约定《期限向承租人提【供房屋?。。的;
《
— (三)出租【住宅用?房的自然《损坏:或合同约定由—出租人修《缮不及时修复的
】。
?
《第三十一条 — 租用房屋从—事生产、《经,营活动的修缮—责任由双方》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!约定当事人不按约定!及,时维:。修房屋造成他—人财产?损失或人《。身,伤害的应《当承:担,赔偿责任《
,
第】。三十二条《 承租人必—须按期缴纳租—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!约金
—
第三十【。三条 ? ,承租人应当》爱护:。并合理使用》。所承租?房屋及附属设施不】得,擅自拆改《。、扩建或增添确须变!动的:必须征得出租—。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!。合,同因承租人》。过错造成房》屋损坏的由承租人】负责修复或赔偿
】
:
第三十】四条 承租—。人有下列行》。为之一的出》租人:有权:终,止合同收回房屋因】此造成损失的由承】租,人,赔偿
《
》
, , (一)《。。。将承租的房屋擅自】转租;
】
(二【)将承租的》房屋擅自转让—、转借他人或擅自调!换使用的《;
:
!(三)将承租的【房屋擅?自拆改结构或—改变用途的;
! ,
(四)!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!以上的;
】
(【五)公有住》宅,用房无正当理由闲】置六个月以上的;】
?
(】六)利用承租房屋进!行违法活动的;
】
》
(七—)故意?损坏承租房屋的;
!
,
】(八)法律、法规】规,。定其他可以收回【的
?第六章 房屋!租赁中介《机构
第三—十五条 房屋【。租,赁,中介机构向》当事人提《供,房屋:租赁经纪服》务,应与:当事人签订房—地产经纪《合同房地产经纪合】同应:包括下列主要内容
!
《
(一)标!的物的种类、—数量、成交额;【
《
(二】)房地产经纪服务】。形式和标准;—
》
(三)】合同的履行期限;】
,
,
》
(四)佣金】及支付?方式;
!
? (五)违约责任】和纠纷解决方式【;
:
:
》 (六)当—事人:。约,定的其它内容—
《
? 第三十六条 房!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!。居间代?理不符?合出:租条件的房屋—;,对符合条件的应告知!租,。赁当事人到》。房产主管部》门办理?租,赁合同备《案
—
?第三十?七条 《房屋租赁《中介机构《代理:出租:房屋应与出租—人,或,其,代理人签订出租【代理合同
—
?
, , 第三十八条 房!屋租赁中介机构开展!租,赁经纪业务应当建】立,业务记录并》做好信息统计工【作
】 第三十《九条 房产—主管部门应建—立房屋租赁中—介机: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!档案:系,统
第七章— 法律》责任:
,
第四十条 违反!本办法有《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市、县人【。民政府房产主管【部,门对租赁《。当事:人给予行政》处罚:
【
《 (一)伪造、】涂改萍乡市房—屋租赁登《。记备案证的》注销其证《书并可处以罚款【;
—
(—。二)不按期申报【、领取萍乡市—房屋租赁登》记备案证《的,责令限期补办手续】。。。并,可处以罚款;
! ,
《 (三《)未征?得出租人同意和【未办理登《记备案手《续擅:自转租房屋的其【租赁:行,为无效 没收非法所!得并:可处以?罚款
?
第】四,。十,一条 《当事人对行》政处:罚决定不《服的可以依法申【请,行政复议《或者: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!诉讼当事人逾—。期,不申请行《政复议不提》起行政诉《讼又不履行行政【处罚:。决定的由作出—处罚的部门申请人】民法院强制执行
!
?
第《四十二条 违反】本办法情节严重【构成犯罪的由—司法机关依法—追究:。刑事责任
】。
第四十三】条 房屋租赁管理!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!污受贿的由所—在机关给《予行政处分;情节严!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!机关依法追究—刑,事责:任,
第八《章 附》 则
第四【。十四条 本办【法具体?应用中的问题由市】房产主管部门—负,责解释
【
《第四:十五:条, , 本办法《自2008年—。1月1日《起实:施,
,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