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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萍乡市城》市房:屋,租赁管理办》法 ? ?萍府发〔20—07〕41号 】 萍乡市人民政府!关于印发《萍乡市城市》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!通知 各》县(区)人民—政府市政府各—部门   】  萍乡市城市【房屋租赁管理—办法已?经2007年1【1月7日市政府第1!8次常务会》议,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!们请认?真遵:照执行 《 二〇〇七》年十一月二十日 !第一章 》 总? 则 《 第一条 为【加强城市《房屋租赁管理维【护,房,屋,租赁市?场秩序保障房屋租】赁当事人《的合法权《益根:据,中华人民共》和,国城市房地产管【理法和?建设部城市房—屋租:赁管理办法等—有,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办法》 》。。 , :。第二条 本办法】适,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!内的房?。。屋租:赁,及其管理活动 】 》 第三条 房【屋所有权人》将房屋?出租给承《租人:居住或提《供给:。他人从事《经,营活动及以》。合作方式与他人从】事经营活动的—均应遵守本办法 ! , 》第四:条 本办法所称】房屋租赁是指房【屋,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!其房屋交付给承租】人使: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!支付:租金的行为》 】。第五条 》公民、法人或其它】组织对享有》所有权的《房,屋和国家授》。权管理和经营的房】屋可以依《法出:租, 【。 第六条 房【屋,租赁当事人》应当遵循自愿、平】等、:互利:、诚信的《原则 ! 第七条《。 有?下,列情形?之一的房屋不得【出租 — ,  《。 (一)未依法取】得房屋所《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!法权属证明的; 】 :。    》 (二)司法【机,关和行政机关依法】裁定决?。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!限制房地产权—利的;   !。 : (三)共有【房屋未取得共有【人,同意的;  !  : ?(,。四)权属有争议的】; : ?   (【五)属于违法建【筑的;?    【。 : (:六):不,符合安全标准的;】    】 (七《)已:抵押未经抵》押,权人同意的》;  —  《。 (八)有关—法,律、法?规规定禁止》出租的 】 ?第八条?。 住宅用》房,的租赁应当执行国】家、省、市、县人】民政府规《定的租赁政策租用】房屋: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!的应按?市场价格《确定租金 —。 第【九条 《出租住宅用于餐【饮、娱乐等生产、经!营活动?可能影响房屋相邻关!系人:正常生活的房屋租赁!当事人应《当,事先征得房屋相【邻关系人的》同意并应当》按照有关法律、【法规以及管》理,规约办?理相:关手续 》 ? 第十条— , 有下列情形—之,一的:视同房屋租赁 !   ? (一—)房屋所有权人以提!供房屋作为》经营场所与他人合】。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!不承担风《险而收?取费:用的; 《  《 , (二)公】有,房屋由其《单位职工、职—工家属或《者其他?单位、?个人用?于从事生产、—经营:。活动公有房屋—。所有权人以承包费、!管理:费、利?润或者按照》营业额比例提成【等形式向使用—人收取费用的—; ?    》 (三)—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与!该房屋使用人不一】致并收?取费用的; —   》 , (《四)出?租柜台的; 【    (!五,)宾馆、饭店—、招:待所:改变旅栈业》使用:性质将房屋出租【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!经营活动用房—的 【 第?十一条 市、县人!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!负责本市城市规【划,区内城市房屋—。租赁管理工商、【公安、税务》等部门应充分发挥】职能作用,切实【履行好各自职责【 :   《 (》一)房产主管部【门,负责房屋租赁—登记备案工作掌【握,出租: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!况加强?对房屋租赁中—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!屋租赁?。中,。介机构行《为    】 (二)—工商部门负责—查处利用出租房屋】从事: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!、取缔非法房屋中介!机构 》    》 (三)公安部】。门负责登记暂住【户口办理和查验暂】住证了解掌握房屋租!赁人:变动情?况督促?出租房主与公安【部门签订治安—责任保证书及时【查,处,和,依法打击出》租房屋中《的违法?犯罪活动 》 ?   (【四)税务部门负【责出租房屋税—收征管工作 !   —。房产主管部门为出租!。。房屋办理《租赁:登记备案证》明后,应定期将有】关情况通报》。给工商、公安、税务!等,部门;工商》部,门在办理《工商营业《执照公安部》。门在办?理暂住户《口登:记及暂?住证时对于生产【、经营、居》住,场所为出《租房屋的应查验房】产主管部《门出具的房屋—租赁登记备案证【明对发现没有办【理房:。。屋租赁登记备案【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!通,报给房?产主管部门 第二!章 《租,赁合同 第十二条! 房屋租赁—。当,事人应?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!提倡:使,用规范合同文本合】同应:当具备以下条款【 :    》 (《一)当事人姓名【或名:称及住所;》    】 (二)房屋的座!落、面?。积,、装修及设施状【况;:    【。 (《三)租?赁用途;《 : :。   (四】)租:赁期:限; —   (【五)租?金及交付方式; 】  《  (—六):房屋修缮责任;【  》。  (七)转!租的约定;》   —。 (八)【变更和解除合—同的条件《;    ! ,。 (九)违约责任】;    】 (十)当【事人约定《的其他?条款; 》    房!屋租赁期限由—当事人协商》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!使用权出让合—同约定的《土地:使,。用年限并且》不,。得超过20》年 【 第十三条 】房屋租赁《期,限届:满租赁合同终止【承租人需《继续租赁的应当在】租赁期?限届满前3个—月提出并经出—租人同意重新签订】书,面租赁合同 【 : 《第十四条 租赁】期限内房屋出租人出!卖房屋所有权的应】当提前三个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!条件下承租人有【优先购买权房—屋,受让人非原来—承租人?的应当继续》履行租?赁合同的《约定    ! : 出租人《在租赁?期限内死《亡的其继《承人:应当继续《履行原租赁合同【 《   租【赁期限内出租房屋】发生其它权属—转移的情形房—。屋所有权人应当继】。续履行原租》赁合同 【。   住【宅用:房承租人在》租赁期?限内死亡的》其共同居住两—。年以:上的:家庭成员《可以继续承租 ! , , ?第十五?条 有《下列:情形之一《的房屋租赁当事【人可: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!。。同 《 ,   —(一:。)符合法律》规定或?者合同约定可—以变更或解除合【同条款的; 】   ? (二)【因不可抗力致使【合同不能继续履【。行的;  】  (三【)当事人《。协商:一致:的 》   》 因变更或者解【除租赁?合同:使一方当事人—遭受损失的除—依法可以免》除责任外应当由责】任方负责《。赔偿 — ,。 , 第十六条 】租赁合?同发生纠纷时可由当!事人进行协商—解决也可依法向仲裁!机构申请仲裁或向】人,民法院?起诉 第三章 】 租赁登》记 第十》七条 房屋—租,赁实行登记备—案制度 签订、变更!、终止租赁合同的】租赁当事人应当向】房产主管部门办理】登记备案手续 】 第十八!条 房屋租—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!合同签订后30日】内到房产主管部门】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!续并提交下列—。文件    ! (《一):。书面租赁合》同; —   (二)!。房屋所有《权属证书或》者其他合《法权:属证明?; ? ,    (】三)当事人的身【份资格等合法证【件;    ! (《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!应当提供的其他证】件 》 ,  出租共】有房屋?的,还应当提交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】租的证明《;,   — : 出租委托代管】房屋:的还应当提交委托】代管人授权》出租的证明》。。; :   》 出》租已设?定抵押权《的房屋还应》当提交抵押》权人同意出》租的证明《。 ,。。 :。。 第十九】。条 : 房:产主管部《门在收到《房屋: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后!10个工《作日内对符合规【。定的予以登》记,并颁发?萍乡市?房屋:租赁登记备案—证;不予登记的应】予,以答复 《 ? : 第二十条 【 严禁?伪造、涂改、转【借、转让萍乡—。市房屋租赁登记【备案证?。遗失萍乡市房—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应!当在15日内向【原,。发证机关《申请补?发 【 第二十》一条 房产主管】部门办?理房屋租赁》登记备案的收费项目!及标准应按照—省物价、《建设部门的规定执行! 第?四,章 转【 租 第二十二!条 房《屋,转,租是指房屋承—租人将承租的—房屋再出租》的行为? 】第二十三《条 承租人在【租赁期?限内根据《租赁合同中的—转租约?定,或,者征得出租人的【书面同意可以将其承!租房:屋的部分或全部转】租给他人出租人可】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! ? ?。 第二十四条【 房?。屋转租应当订立书】面转租合同转租【合同: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!。同意并?按本办法办理—登记备案手》续 】 ,第二十五条》 转租《合,同的终止《日期不?得超过原租赁合【同规定的终》止日期但出租人与】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!除外 》 》第二十?六条: 转租《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!有并承担转租合同】。规定的出《租人的权利和义务】并且应当履行原租】赁合同规定》的承租人的义务但】出租:人与转?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!外 — 第二》十七条 《 转租期《间原:租赁合同变更、【解除或者终止—转租:合同也随之相—应变更、《解除或者终止 【 【第二十八《条 房屋转—租当事人应》在转租合同签订【后,30日内申请办理】登记备案手续并【提交下列文》件 》   》 (一)原租赁合】。同,; ? ,    —。 (二)转》租合同; — :   (三】)转租当《事人的身份资—格等:合,法证件;《    【 (四)原【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!。面证明; 》    !(,五,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证件 】 第五?。章 《。当事人的《权利和义务 【第二十?。九条 房屋—租赁当?事人按?照租赁合同的约定】享有权利并承—担相应的义务 ! :。 第三十条 】 出租人有》下列行为之一同时给!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!当承担赔偿责任 ! :   —(一)在租赁期【。。限内未商得承—租人同意提》前收回房屋的; !    】(二)未按照租赁】。合同约定期限向【承租:人提供?房屋的;  ! , (》三)出租住宅用【。。房的自然损》坏或合同约定—由出租人修缮不【及,时修复的 】 , 第三十一条 ! 租用房屋从事【生产、经《营,活动的修缮责—任,由双方当事人在【租赁合同中约定当】。事人不?按约定及时维—修房屋造成他人财产!损失或人《身,伤害的应当承担赔】偿,责任 【 第三》十二:条, 承?租人必须按》期缴: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!付违:约金 【 第三十三条 ! 承租人应当爱护】并合理使《用所承租房屋—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!拆改、扩建或—增,添确须变动的必须】征得出租人的—同意并签订书面【合同因承《租人过错造成—房屋:损坏的由承租人负】。责修复?或赔偿? — 第三《十四条 承—租人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出】租人:有权终止《合同收回房屋因此】造成:损失的由承租人赔】偿   【 (一)【将承租?的房屋擅自》转租; 》    (!二)将承租的房屋】擅自:转让、转借他人或】擅自调换《使用的;《 《。   (【三)将承租》的房屋擅自》。拆改结构或改—。变用:途的;? ,。 :    — (四)拖》欠租金累计六—个月以?上,的; 》。    (】五)公有住宅用【房无正当理由闲【置六个月《以,上的:; :    !(六)利用承租【房屋进?行违法活动的—;,    ! (七)故意损坏承!租,房屋的?;    】 (八)法律】、法:规,规定其他可以收【回的 第六章【 房屋租赁中!介机构 《 第三十五条— 房屋租赁中【介,机构向当事人提供】。房屋租?赁经纪服务》应,与当事?人签订房《地产经纪合》同房地产经纪合【同应包?括下列?主要内容《 :    【 (一)标的—物的种?类、数量、成交额】;   【 (二)房地!产,经纪服?务形式和《标,准;   】 (》三)合同的履行期】限; ? :。    【(四:)佣金及支付方式】; ? ,    《 (五)违约责!任和纠?纷解决方式; 】    》 (六)当事】人约定的《其它内?容 《。 《 第三?。十六条 《 ,房屋租?赁,中介机构不得居【间代理不符合—出租条件的房—屋;对符合条件【的应告知《租赁当事人到房产主!管部门办理》。租赁合?同备案 ! :第三十七条》。。 房屋租》。。赁中介?机构代理出租房【屋应与出租人或其代!。理人:签,订出租代理合—。同 !。第三十?八,条 房屋租赁【中介机构开展租赁经!纪,业务应当建立业【务记录并做》好信息统计》工,作 【 第三《十九条 房产主管!。部门应建立房屋租】赁中介机构及其从】业人:员信用档案系统 !第七:章 法律责任】 第四《。十条 违反本办】法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由市、!。县人民?政府房?产,主管部门对》租赁当事《人给予行政处罚: !    【 (一《)伪造、涂改萍乡】市,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】证的注销其》证书并可处以罚款;!。    【 (《二)不按《期申报?、领:取萍乡市房屋—租赁登?记备案证的责令【限,期,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!款;: ?  :  》。(三)未《征得出租人同意和】未办理登记备案手】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!租赁行为无效 【没收非?法所得并《。可处以罚款 【 第四】十一条 当—事人对行政》处,罚决定不服的—。可以依法申请行【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!院,。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!逾期不申请》行政复议不》。提起:行政诉讼又不—履行行政处罚—决定: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!申请人民法》院强:制执行 》 》 第四十二条 】违反本办法情节【严重构成犯罪的【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—。 ? 第《。四十三条《 房屋租赁—管理工作《。人员徇私舞弊贪污】受贿的由所》在机关给《予,行政:处分:;情:节严:重构成犯罪的—由司法机关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八章 附】 则 第—四十:。。四条 《本办法具《体应用中《的问:题,由市房产主管部【门负责解《释 !。。第四十五条 本办!法自2008年1】月1日起实》施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