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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市!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!法 萍【府发〔2007〕】41号 》。 萍乡市人—。民政府关《于印发萍乡市城【市房屋租赁管理办】法的通知《 , 各:县(区)人民政【府,市政府各部门 【 ?    萍乡—市城市房《屋租:赁管理办法已经2】007年11—月7日市政府第1】8次常?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!发给你们《请认真?遵照执行 二〇〇!七年十一月二十日】 第一章 !总 则《 第?一,条 为加》强城市?房屋租赁管理维护】房屋:租赁市场《秩序保障房屋租赁】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】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》。国城市房地》产管理?。法和建设部城—市,房屋租赁管理—办法等有《关规定结合》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》。 ? 第二条 !本办法适《用于本市城市—规划区内的》房屋:。租赁及其管理—活动 】 第?。。三条 房屋—所有权人《将房屋?出租给承《租人居住或提供给】他人从事经营活动】及以合作《方式与他《人从事经营》。活动的均应遵守【本办法 】 第四》条 本《办法所称房屋租【赁是指房屋所有人】作,为出租人将》其房屋交付给承租】人使用由承租人向】出租人支付》租金的行为》 第!五条 公民、法人!或其它组织对享【有所有权的房屋和】国家:授权管理和经营【的房屋可以依法【出租 【 第六条 【 房屋租赁当事【人应当遵《循自:愿、平?等,、互利、诚信的原】则, 》 第七条 【 ,有,下列情形《之一:的,房屋不得出租—。。 《  : 《(一)?未依法取《得房:屋所有权证》书,或者其他《合法权?属证明的; 【。    》 (二)—司法机关和行—政机关依法裁定【决定查?。封或以其《他形式?限,制房地产权利—的;    ! (三)共有房!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!的,;   【 ?。 (四)权属有【争议的; 】 ,  (五【)属:于违:法建筑的;》 :   《 : , (六)不符合【安全:标准的; —   《 《(七)已抵》押未:经抵押权《人同意的;》    【 (八)有关法!。律,、法规规定禁止【出租的 ! 第八条 住】宅用房?的租赁应当》执行国?家、省?、市、县人》民,。政府规定的租赁【政策租用房》屋从事生产、—经营:活动的?应按市?。场价格确定》租金 ! 第九条 出租】住宅用?于餐饮、娱》乐等生产、经营活】。动可能影《响房屋相邻》关系人正《常生活的房屋租赁】当事:人应当事先征得【房屋相?邻关系人的同意并】应当按照有关法【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!。约办:理相关手《续 : 【。第十条 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》视同房屋租》赁,    】 (一)房屋所】有权人以提供房【屋作:为经营场所与他人】。合作经营但》不,。参,与管理不承担风险】而,。收取费用的; 【    】 (二)公有房屋由!其单位职工、职工家!属或者其《他单:位、个人《用于从事生产—、经营活动公有房屋!所有权人以承包费】、管理费、利—润,。或者按照营业额比】例提成等形式向使】用人收取费用的;】    】 (三)私有房屋!所有权人与该房【。屋使用人不一致【并,收取费用的》;   【 ,。 , :(,四)出租柜台的;】  》 , (五)宾馆!、饭:店、招待所改—变旅栈?业使用性质将房【。屋出租给《他人作?为,非旅栈业经》营活动用房的 !。 ,。 第十一条】 , 市、县人民—政府房?产,主管:部,。门负责?本市城市规划—区内城?市房:屋租赁管理工商、】公安、税《。务,等部门应《充,分发:挥职能作用》,切:实履行好各自职责】 :   《 , (一)房产】主管部门《负责房?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!掌握:出租:房屋的底《数和基本情况—。加,。强对房屋租》赁中介机构的管理】规范房屋租赁—中介机?构行为   ! (二)工】商部门负责查处利】。。用出租房《屋从:。事的:违法经营活动查处、!。取缔非法房屋中【介机构  】  》(三)公安部门【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!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!掌握:房屋:租赁人?变动情况督促出【租房主与公安部【门,签,订治安责《任保证书及时查处】和依法打击出—租房屋中的违法【犯罪:。活动 》    — (四)《税务部门负责出租】房屋税收征》管工作 《。 ,  ?  房—产主管部门》为出租房《屋,。办,理租赁登《记备案证明》。后,:应定:。期将有?关情况通报给—工商、?公安、税务等—部门:;工商部门在—办理工商营业执【照公安部门在—办理:暂住户口登记及暂】住证时对于》生产、经营、居【住,场所为?出租房?屋的应?。查验房产主管部门出!具的房?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!对发现没有办理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】的应将有关》情况定期通报给【房产:主管部门 —第,二章 租赁合同! 第十二条 房!屋租:赁当事人应》当签订书《。。面租:赁合同提倡使用规范!。合同:文本合?同应当具备以下条】款 :   》 , (一)当【。事人姓名或名称【及住所;  !  (—二)房屋的座落【、,面积、装修》。及设施状况; !  :  : (三》。)租赁用途;— ?    — (四)租》赁期限; 】   —(五)租金及交付方!式; ?。    【 , ,(六)房《屋修:缮责任; 【    — (七)转》租的约定; — :    【(八)变更和解除】合同的条件;—  》  (—九)违约《责,任;   】 (十—)当事人约》定的其他《条款; 【   房【屋租赁期限由当【事人协商确定但不】得超过土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约定的土地使用【年限:并且不得《超过20年 】 , 《。第十三条 房屋租!赁期限届满租赁合】同终止承租》人需继?续租赁的应当在租】赁期限届满前3【个月提出《并经出租《人同意重新签—。订书面租赁合同 】 :。 第十【四条 租赁期限内!。房屋出租人出—卖房屋所有权的应】当提前?三个月通知承租【人在同等条》。件下承?租人有?优先购买权》房屋受让人非原来】承租人的应当继续】履行租赁合同的约】定 : :   ? 出》租人在?租赁期限内死—亡的其继承》人应当继续履行【原租赁合同 !   租【赁期限内出租房屋发!生其它权属转移的】情,。形,房屋所有权人应【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!同  —  ?。 住宅用房承【租,人在租赁期限内【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!年以上的家庭成员】可以继续承租— 《 第十五条 ! 有下列《情,形之一的房屋租【。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!解除租赁合》同, ?    — (:一)符合法律规定】或者合?同约:定可:以,变更或解除合同条】款的;   ! 《(二)因不可—抗力致使合》同不能继续履行的】;  —  《 (三)当事人协商!一致的 《    】。。 因变更《或者解?除租赁合同使一【方当事人遭受损【失,的除依法可以—免除责?任外应当由责任【方负责赔偿 ! 第十六条】 租赁合同发生纠!纷时可由当》事人进行协商解决】也可依法向仲裁【机,构申请仲裁或—向人民法院起诉【。 第三章 】租赁登记 》。 第十七条 房】。屋租赁?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!签订、变更、终止】。租赁合同的租赁【当事人应当向—房产主管部门办理】登记备案手》。续 《 , 第十八条 ! 房:屋租赁当《事,人应:当在租赁合》同签订后30日内】到房产主《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!。备案手续并》提,交下列文件 【 ,    》 (一)书面租】赁,合同; 《    !(二)房屋》。所有权属证》书或者?其他合法《权属证明; 【 :   》 (三)当》。事,人的:身份资格等合法证】。件; —   (四】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!当,提供的其他证—件   【 : 出租共有—房屋的还应当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!出租的证明; !    出】租委托代管房屋的】还,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!授权:出租的证明; 】    — , ,出租已设定抵押权的!房,屋还应?当提交抵押权人同】。意出租?的证明 !。 第?十九条? 房产主管部【门在收到房屋租赁】登记备案申请—。。后10?个工作日内对—符合规定的予—以登记并颁》发萍乡市房屋—租赁登记备案—证;不予登记的应】予以答?复 》 《第二十条 —严禁伪造、涂改、】转,借、转让萍》乡市:房屋:租赁登记《备,案证遗失萍乡市【。房屋租赁登》记备案证《。。应当:在15日内向原发】证机:关申请?补发 ? , , , 第二十【一,条 房产主—管部门办理房—屋,租,赁登记备案》的收费项目》及,标准应按照省物【价、建设部门的规】定执行 《 第四章《 》转 租 第二】十二条 《。。 房屋?转租是指房屋承【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!出租的行为 ! 《第二十三条 承】租人在租赁》期限内根据》租赁合?同中的转租约定【或者征?得出租人《。的书面?同意:可以将其《。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!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!可以从转租》。中获得?收益 — : 第二十四条 !房屋转租应当订立】书面转租合同—转租合同必》须经原出租人—书面同意并按本【。办法办理登记备案】手续: : 第二】十五条 《 转:租合同的终止日【期不得超过原—租赁合同规定的【终,止日期但出》租人与转租双方另】有约定的除外 【 , —第二十六条 — 转租合《同,。生效后转《租人享有并承担转】租合同规《定的出租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!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!。规定的承租人—。的义务但出租—人与:。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!除外 — 第二十【七条 转》租,期间原租赁合同变】更、解除《或者终止转租合同】也,随之相?应变:更,、解除或《者终止 》 》 第二十八条 】。房屋:转租:当,事人应?在转租合同》签订:后,30日?内申请办理登记【备案:手续并提交下列文】件 ?    》 (一)原【。租赁合同《。;  —  : (二)转租合!同; —   》 (三)转租当【事人的身份资格等合!法证件?;    】 , (四)》原出租?。人同意转《租的书面《证明:;  —  (五【)法律?、,法规规定的其—他证件? 第?五章 》当,事人的?权利和义务》 第二十》九条 房》屋租赁当事人—按照租赁合》同的:约定享有权利—并承担?相应的义务 】 ? 第三十条 出!租人有下《列行为之一同时【给承租人《造成:。损失的应当承担【赔,偿责任 》。    【 (一)在租赁【期限内未《商,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!回房屋的; !   —(二)?未按照租《赁合:同约定期限向承租】人提供?房屋的;《 , ,  ?  (三)】出租:住宅用房的》自然损?坏或合同约定—由出租人修缮—不及时修复的— , ? ,。 第三十一条 !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!、经营活动的—修缮责任由双—方,。。当事人在租》赁合同中约定当事】人,不按约定《及时维修房屋—造成他人财产—损失或人身》伤害的?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! 》 第三《十二条 》。承租人必须》按期:缴纳租金违约的应】当支:付违约金《 — , 第三十《三,条, :承租人应当爱护并】合理使用所承租房】屋及附属设施不得】擅自拆改、扩建【或增添确《须变动的必须征得】出租人的同意—并签订书面合同【因承租?人过错?造成房屋损》坏的由?承,租人负责《修复或赔偿 — 第三!十四条 承租人】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出【。租人有权终止合【同收回房屋因此【。造成损失《的由承租人赔—。偿 《 ,   》 (一)将承租的】房屋擅自转租—; 《    — (二)将承租的】房屋擅自转》让、转借他人或擅】自调换使用的;【    【 (三)将承】。租的房屋擅自拆改】结构或改变用—途,的; —。   (四】)拖欠租金累—计六个月以上的【;    】 (五)公【有住宅?用,房无正?。当理由闲置》。六个月以上的;【 《。   ? (《六)利用承》租房:屋进行违法》活动的; 【。    【(七:)故意损坏承租房】屋的;  】 ,。 ? (八)法律—、,。法规规定其他—可以收?回的 《第六章 【房屋租赁《中介机构 —第三十?五条 房屋租赁】中介机构向》当事人提《供,房屋租赁经》纪服务?应与当事人》。签订房?地产经纪合同—房地产经纪》合同应包括下—列主要?内容 《    — (一)标的物的!种类、数量、成交额!;, ?    (二!。)房地产经》纪服:务形式和标准;【   — (三)合同!的履行期《限; ? ?。  : (四)佣金!及支付方式; 】 ,    《 (五)违约责!任和:纠纷解决方式; ! ,    (六!)当:事人约定的其它【内容 】 第?三十六条 房屋】。租赁中介机构不得】居间代理不》。符合出租《条件的房《屋;对符合条—。件的应告知租—赁当:事人:到房产?主管部门办理租【赁合同备《案 — 第三十七条】 , 房屋租赁中—介机构?代理出租《房屋应与出》租人或其代理人【签,。订出租代理合—同 【。 第三十八条 !房屋租赁《中介机构开展租【赁经:纪业务应当建立【业务记录并做好信】息统计工作 ! 第三—十,九条 房产主管】部门应?建立房屋租赁中介机!构及其从业》人员信用档案—系统 第七章 ! ,法律责任 第四十!条, 违反本办—法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》市、县人民》政,。府,房产主管《部门对租赁当事人给!予行:政处:罚: —   》 (一?)伪造、涂改—萍乡市房《屋租赁登记备—案证的注销其—证书并可处以罚款;!。 《   《 (二)不按【期申报、领取萍【乡市房屋租》赁登记备案证的责令!限期补办手续并【可处以罚款; 【    【 (三)未征【得出租人同意—和未办理登》记备:案手续擅自转租房】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! 没:收非法所《得并可处《以罚款? — , 第:四十一条 当事】人对行政处罚—决定不?服的可以《依法申?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!民法:院,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!逾期不?申请:行政复议不提起行】政诉讼又不履—行行:政处罚决定的由【作出处罚的部门【。申,请人:民法院?强制执行 【 : 第四十—二条 违反—本办法?情节严重构成—犯罪的由《司法机关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: ? :第四十三条 房】屋租:赁管理工作人—员,徇私舞弊《。贪污受贿的》由所在机关给予【行政处分《;情节严重》构成犯罪的由司【法机关?依法追?究刑事?责任: 第八章 【 附 则》 第四十四—条 ?本,办法具?体应用中的问题【由市房产主》管部门负责解—。释 — , 第四十五—条 本办》法自2008年【1,月1日起实施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