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萍乡《市城市房屋租赁【。管,理办法? ,
?
萍府发〔200】7,〕41号
— 萍乡市人—民政府?关于印发《。萍,乡,市城市房屋租赁管】理办:法,的通知?
各县(区)【人民政府市政—府各部门
》
【萍乡市城市房屋租】赁管理办《法已经2《。007年1》。1月7日市政—。府第18次常务会】议讨论通过现—印发给你《们请认真遵照执行】
二〇〇七年十】一月二十日
—
第一章 》 总 则【
第?一条 为加强【城市房屋《租,赁管理维护房—屋租赁?市场秩序保障—房屋租?赁当事人的合法权】益根:据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市房地【产管理法和》建设部城市房—屋租赁管理办法等】有关:规定:结合本?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【 第二?条 ?。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!市规划区内的—房屋租赁《及其管理活动
【
— 第三?条 ?房,屋所有权人将房【屋出租?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!。给,他人从?事,经营活动及》以合作方式与他人】从,事经:营活: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!
: :
?。 第四条 》 本办法所》称房屋租赁是—指房屋?所有人作为出—。。租人将其《房屋交付《给承:。租人使用由承租人】向出租人支付租金】的行为
【
《第五条 公民、法!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!所有权的房屋和【国家授权《管理和经营》的房屋可以》依法出租
【
第六条】 , 房屋租赁当事人】。应当遵循自愿—、,。平,等、互利、诚信【的原则?。
【。 第七条 有【下列情形之一—的房屋不得出租【。
?
(】一)未依法取—得房屋所有权证【。书,或者其他合法—权属证明的;
! ?
(二)【司法机?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!定决定查封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】房地产权利的;【
《
(三】)共有房屋未—取得共有人》同意的;
》
—
(《四)权属有争议的;!
《 :
《(五)属于违—法建筑的;
】 ,
(【六)不符合安全【标准:的,;
— ,
(七)【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!。同意的;
】
(八)!有,。关法:律、法?规规定禁止出—租的:
:
》 第八?条 ?住宅:。用,房的:租赁应当《执行国家、省、市】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!租赁:政策租用《房屋从事生产—、经营活《动的应按市场价【格确定租金
】
第—。。九条 出租住【宅用于餐饮、娱乐】等生产、经营活【。动可能影响》房屋相邻关系人【正常生活的房屋租】赁当事人应》当事先?征得房屋相》邻关:系人的同意》并应当按照有关【。法,。律、法规《以及管理规约办【理相关手续》
—。 第十条 有下!列情:形之:一的视同房屋租【赁
—
》(,一)房屋《所有权?人以:提供房屋作》为经营?场所与他人》合作经营《但不参?与管理不承担风险】而收取?费用的;
】
《 , (二)公有—房屋由其单位职工】、职工家属或者其】他单位、个人—用于从?事生产、经》营活动公《有房屋所《有权人以《承包费?。、,管理费?、利润或者按照营业!额比例提成等形式】向使用人收取—费用的;《
:
】(,三)私有房屋所【。有权人与该房屋使用!人不:一致并收取费—用,的,;
》
(四】),出,租柜台的;
!。
《 (五《),宾馆、?饭店、招待》所改变旅《。栈,业使用性质将房【。。屋出:租给他?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!活动用房的》
》
第十一条【 市?。、县人民政府房产主!管部门?负责本市《城市规划区内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】工商、公安》。、,税务等?部门应充分发挥职】能作用,切实—履行:好,。各,自职责
!
(》一)房产主管部【门负: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!工作掌握出租房屋】的底数和基本情况】。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!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!租赁中介机构行为
!。
: :
》。。(二)工商部门负】责,。查处利用出租房【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!动查处、取缔非【法房:屋中介机构
】
》 :(三)公安部—门负:责,登记暂住户口办【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!掌,握房:。。屋租赁人变动情况】督促出租《房主与公《安,部,门签:订治安责任》保证书及时查—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!屋中的违法》犯罪活动
【
(四!)税务部门负责出】租房屋税收征管工】作
》
《。。 房?产主管部门为出租房!屋办理租赁登记【备案证明《后,应定《期将有?关情况通报给—工,商、公安、税务等】部门;工商部门在】办理: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!门在办理暂住户口】。登,记及暂住证》时,对于生产、经—营、居?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!应查验房产主管部】门出具的《房屋租赁《登,记备案?证明对?发现没有办理房【屋租:赁登记备案的应将】有关情?况定期通报》给房产?主管部门
第二】。章 租赁合同】。
:第十二?。。条 房屋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!书面租赁《合同提倡使用—规范合同《文本合同应当具备以!下条款
—
【(一)当事人姓名】或名:称及住所;
【
(!二,。)房:屋的座落、面积、】装修及设施》状况;
— ,。
》 (三?)租:赁用途;
》
?
(四】),租赁期限;
】 , ,
? (五)租金【及交付方式;—
: ?
(六)房!。屋修缮责任;
】
【 (七?)转租的约定;【。
《
—(八)变更》和解除合同的—条,件;
【
(九)】违约责任;
!
《 (十)当—事人:约定的其他条款;
!
》
,
房屋租—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!确定但?不得超过土》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约定的土地使用【年限并且不得—超过20年
—
第十!三条 房屋租赁期!限届满?租赁合同终止承租】人需继续租赁的【应当:在租赁期限届满前】3个月提出并经【出租人同意重新签】订书面租赁合同【
?
》第十四条 租赁期!限内房屋出租—人出卖房屋所有权的!应当提前三个—月通知承租人在【同等条?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!买,权房屋受让人—非原来承租人的【应当继续履》行租赁合同的—约定
【 ,
: , 出租人在》租赁:期限内死亡》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!履行原租《赁合同
【
—租赁期限内出—租房屋?发生其?。它权属转移》的,情形房屋所有权【人应当继续履行【原租赁合《同
》
住宅用!房承: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!。亡的其共同居—住两年以上的家庭】成员可以继》续承租
】
第《。十,五条 ? 有下列情形—之,一的房屋租》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!解除租赁合同—
:
— :(一)符《合,法,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!可以:变更或?解除合?同条:款的;?
! (二)因不可抗】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!。履,行的;
【
(三)!当事:人,协商一致的
】
《。
, 因变更或者解除!租赁合同使一方【当事人遭受》损失:的除依法可以免【除,责任外应当》由责任方负责—赔偿
《
》 ,第十:。六条 租赁合同】发,生纠纷时可由当事人!进行协商解决也【可依法?向仲裁机《构申:请仲裁或《向人民法《院,起诉:
第?三章 《 租赁?登记
第十—七条 房屋—租赁实行登》记备案?制,度, 签订?、,变更、?终止租赁《。合同的租赁当—事人:应当向房产主管【部门办理登记备【案手续
》
?
第十八条【 房屋租赁当【。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!签订后30日内【到房:产主管?部门申请办》。理登记备案手续【并提交下列文件【
《
—(一:)书面租赁合同;
!
:
(】二)房屋所有权属】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!属证明;
】 ,。 ,
(三)【当事人的身份—资格等合法证件【;
》
(【四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:应当提供的》其他证件
—
出!租共有房屋的还【应当提交《其他共有人》同意出?租的证?明;
】
? ,出租委托代管房屋】的,还应当提《交委托代管人—授权出租的证—明;
【
:。
?出租已?设定抵押权的房屋】还应当提交抵押权】人同意出租的—证,明
【 第十九条— :房产主?。管部门在收到房【屋租赁登记备—案申请后10个工】作日内对符合规【定,。的予以登记》并颁发萍乡市房屋】租赁登记备案证【;不予?登记的应予以答复】
《。
第》二十条 严—禁伪造?、涂改、转借、转】让萍乡市房屋—租,赁登记备案证遗失萍!乡市房屋租赁登记备!案证:应当在15日—内向原?发证机关申请补发】
【 第二十一条 【 房产?主管部门办》理房屋租赁登记【备案的收费项目及】。。标准应按照省物【价、建设部门—的规定执行》
第四章 ! 转 ? 租:
第二十》二,条 房屋转租是指!房屋承租《人将承租的房—屋再出租《的行为
! 第二十三条【 承?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根!据租赁合同中的转】租约定或者征得出租!人的书面同意可以将!其,承租房?。屋的部分《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!租人可以《从转租中获得收益
!
《
: 第:二十:。四条 房》屋转租应当订立【书面转?租合: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!出,租人书?面同意并《按本办法《办理登记备》案手续
【。
第二十五】条 转租合同的终!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!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!。期但出租《人与转?租双方另有约定【的除外
】
第二十六条】 转租合同生效后!转租人享有并承【担转租合同规—定,的出租人的权—利和义务《并且应当《履行原租赁合同规】定的: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!人与转租双方—另有约定《的,除外
—
第》二十七条《 转租《期间原租赁合同变】更、解除《或者终止《转租合同也》随之相应变》更、解除或》。者终止
—
第二十八!条 房屋》转租当事人应在转租!合同签订《后30日内申请办】理登记备案手续并】提交下列文》件
:
—
(一)原租】赁合同;
—
— (二)转租合】同;
《
】。(三)转租当—事人:的身份资格等合法】证件;
《
《
(四)】原出:租人同?意转租的书》。面证明;
》
: ?
? (五?),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其他《证件
第五—章 当事人的权!利和义务《
第?二十九条《 ,。 ,房屋租赁《当事人按照租赁合】同的约定享有权利】并承担相应的义务】
》
?第三十条 》 出租人《有下列行为之一同时!给承:租人造成损失的【应当承担赔》偿责:任,
:
— (一)在租赁】期限内未商得承【租人:同意:提前收回房屋的;】
?
《
(二》)未按照租赁合同约!定期限?向承租人提供房【屋的;
!
(》三):出租住宅用房的自】然损坏或合同—约定由?出租:人修缮?不及时修《复的
《
第【三十一条《 :租用房屋从事—生产、经营活动的修!缮责任?由,双方当?。事,人在租赁合》同中约定当事—人不按约定及时维】修房屋造成》他人财产损失或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】担赔偿责任
】
?。 第?三十二?条 承租人必须】按期:缴纳租金违》约的应当支付—违约金
! 第三十三—条 承《。租人:。应当爱护并合理【使用所承租房屋及】附,属,设施:。不得擅自拆》改、扩建或增添确须!。变动的?必,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!并签:订书:面合同?因承租人过错—造成房屋损坏的【由,承租人负责修复【或赔偿
》
第三十!四条 ? ,承,租人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:出租人有权终—。。止合同收回房—屋因此造成损失【的由:承租人赔偿
】 ,
(一】)将承租的房屋擅】自转租;
【 ?
《(二)将承租的房】屋擅:自转让?。。、,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!。使用的?;
? :
(三)!将承租?的房屋?擅自拆改结构或【改,变用途?的;
【
(四)拖!欠租:。金累计六《个月以上的》;
! (?五)公有住宅—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!六,。个月以?上的;
《
!(六)?利用承租房屋—进行违法活动的;
!
:
》 :(,七)故意损坏承租房!屋的;
!
: :(八)法律、法【规规定其他可以【收回的
第六【章 ? 房屋租赁中介机!构,
第三十五条 !房屋租赁《中,介机构向当事人【。提供房?屋租赁?经纪服务应与当【事人签?订房地产经纪合【同房地?产经:纪合同应包括下【列主要内容
!。
(一】)标的?物的种类、》数量、成交额—;
? 《
(》二,)房地产经》。纪服务?形式和标准;
】 ,
【(,三)合同的》履行:期限;
!。。
(四)佣】金及支?付,方式;?
?
— (五)违》约,责任和纠纷》解决方式;
【
— , (六?)当: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!
《
,
第三十六【条 房屋租—赁中介机构不—得居间代《理不符?合出租条件》的房屋;对符—合条件的应告知【租赁当事人》到房: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!合同:备,案,
?
第三【十七条 房屋租】赁,中介机构《代,理出:租房屋?应与出租人或—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!理合同?
》
第三十八条】 房屋《租,赁中介机《构开展租赁经纪业】务应当建立业务记】录并做好信息统【计工作
《
》 :第三十?九条 房产—主管部门应》建立房屋租赁中介】机构及其《从业人员信》用档案系统
【第七章 《 法律责》任
第四十条 !违反本?办法有下列》行为:之一的?由市、县人》民,政府房产《主管:部门对租赁当事人】给予行?政处罚:
!
(一【。)伪造、涂改萍【乡市房屋租赁—登记:备案证的注》。销其证?。书并可处《以罚款;
【
—。 (二)《不,按期申报、领—取萍乡市房》屋租赁登记备—案证的责令限—期补办手续》并可:处以罚?款;
《 :
?
, (三)未征【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!理登记备案手续【擅自转租《房屋的其《租赁行为无》效, 没:收非法所得》并可处以罚》款
【 :第四:。十一条 当—。事人对行《政处罚决《定不服的可以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,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!诉讼当?事人逾期不》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!行政诉讼又不—履,行行政处罚决定的】由作出处罚的部【门申请人《民法院强制执—行
》
?。 第四十二条 【 ,违反本办法情—节严重构成犯—。罪,的由司法《机关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】
第四十—三条 房屋租赁】管理:工作人?员徇私舞弊贪—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!给,予行政处分;情节】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!法机关依法》追究刑?事责任
第八章 ! 附 则
】第四十四条 — ,本办法具《体应用中的问题由】市房产主《管部门?负责解释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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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五,条 本办法自20!0,8年:1月1日起》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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