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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萍乡市城【市房屋租《赁,管理办法 【 :萍,府发〔20》07〕41》号, 萍乡市【人民政府关于—印发萍乡市城市房屋!租赁管理《办法的通知 【各县:(区)人《民政府市《政府各部门》  》   萍乡》市城市房屋租—赁管理办法已—经2007》年11月7日市政府!第18次常》务会议讨论通过现】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!照执行 《 ,二〇〇七年十—一月二十日 【第一章? 总 则】 第一条 【为加强?城市房屋《租赁管理维护—房屋租赁市场秩序】保障房屋租赁当事】。人的合法权》益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城—市房地?产管:理法和建设部城【市房屋租赁》管理办?法等有关规定结【合本市?实际制定本办法【 第!。二条 本办法【。适用于本市城市规】划区:内,的房屋?租,赁及其管理》。。活,动 !第三条 》房屋所有权人—。将房屋出租给承租】。人居住或提供给【他人从事经营活【动及以合作方式【与他人从事》经,。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!办法 — ? ,第四条 《 本办法所称—房屋租赁是指房【屋所有人作为出【租人将其房屋交付】给承租人使用由【承租人?。向出租人支付—租金的行《为 : 》 第五《条 公民、—法人或其《它组织对《享有所有《权的房屋《和国家授《权管理和经营—的,房屋可以依》法出租 《 【第六条 房—。屋租:赁当事人应》当遵循自愿、—平等、互利、诚信的!原则 ! 第七条 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房屋:不得出租 【    (一!)未依?法取得?房屋所?有,权证:书或者其他》合法权?属证明的《;   【 : :。。(二)司法机—关和行政机》关依法裁《定,决定查封或以—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!权利的; 】 ,。 , (三)【共有房屋未》取得共有人同意的】; 《    — (四)权》属有争议的;—   — , (五)属于违!法建筑的;》 , , ,  :  《 (六)不》符合:。安全标准的; !   ? (七)已】抵,押未经抵《押权人同意的; !  ?  》(八)有《关,法律:、法规规定禁止出租!的 】 第:八,条 住宅》用房的租赁》应当执行《。国家、省、市、【县人民政府规定的】租,赁政策租用》。房,屋从事生产》、经营活动》的应按市《场价:格确定租金 ! : 第?九条 出租—。住,宅用于餐饮、娱【乐等生产、经营活动!可能影响《房屋相?邻关系人正》常生: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!应,当事先征得》房屋相邻关系人的同!。意并应当按照—有关法律、法规以及!。管理规约办理—相关手续 【 第十条 ! 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视》同,房屋租赁 【    【(一)房屋所有【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!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!经营但?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!险而:收取费用《的;   】 (二)公】有房屋?由其单位职工、【。职工家?属或者其他》单,位,、个人用于》从事生产《、经营活动公有房屋!所有权人以承包费、!。管,理,费、利润或者按照】营业额比例提—成等形?式向使用人收—取费:用的:;    】。 (三)私有】房屋所有《。权人:与该房屋使》用人不一《致,并收:取费用的; —    【 (四)出—。租柜台的; 【    】(五)宾馆、饭店】、招待所改变—。旅栈业使用性—质将房屋出租给他】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!。活动:用房的 【 第十一【条 市、》县人民政府房产【。主管部门负责本【市城市规划区—内城市房屋租—赁管:理工商、公》安、税务等部门应充!分发:挥职能作用,切实履!行好各自职责— ?   ? (》一)房产主管—部门负责《房,屋租:赁登:记备案?工,作掌握出《。租房屋的底数和基】本情况加强对—房屋租赁中介—机构的管理》规范房屋《租赁中介机构行为 !    !(二)工商部—门负责查处利—用出:租房屋从事的—违法经营活动查【处、取缔《非法房?屋中介机构 —。  《。。  《 (三)公安部门负!责,登记暂?住户口办理和—。查,验暂住证了》解掌握房屋租赁人变!。动情况督《促出租房《主与公安《部门: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!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!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!。罪活动 — ,。  : : (四)税务部门!负,责出租房屋税收【征管工作 】  :。 《房,产主管部门为出租】房屋办?。。。理租赁登记备—案证明?后,应定期将有关情!况通报给工》商、:公安、?。税务等部门;—工商:部门在办理工商营】业,执照公安《部门在办《理暂住户《口登记及暂住—。证时对于生产、【经营、居住场所为出!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!主管:部门出具的房—屋,租赁:登记备案证明对发】现,没有办理房屋租赁】登记备案的》应将有关《情况定期通报给房】产主管部门》 , 第二章《 : 租赁合同 第】十二:条 房屋租—。赁,当事人应当签订书】面租赁合同提倡【使,用规范合同文—本合同应当具备【以下条?款  —  ? (一)当事人】姓名或名称及—住所; 【。 ,  ? , (二)房屋的【座落、面《积、装修及》。。设施状况《; 《    (】三)租赁用途—;   【 (四—)租赁期限; 【    【 :(五)租金》及,。。交付方式; —。 :。。   ? (六)房屋!修缮:责任;  】。  (七)】转租的约定;—    【 (《八)变更和解除【合同:的条件;《 《   (【九)违约责》任;    ! (十)当【事人约定《的其他条款; 】    》 房屋租赁期】限,由当事人协》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!地,使用权?出让合同约》定的土地使用年【。限并且不得》超过2?0年 】 第十三条 【 房屋租《赁,期,限届满租赁合同终】止承租人需》继续租赁《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!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!。出租:。人同意重《新签订书面租赁【。合同 ? 《。 第十四条 】 租赁期限》内房屋?出租人出《卖,房屋:所有权?的应当?提前三个月通知【承租人在同等—条件下?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!房屋受让人非原【来承租人的应当继】续履行?租赁合同《的约定 【。   —出租人在《租,赁,。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!人应当继续履—行原租赁合同 】    租!赁期限内出》租房屋发生》其它权?属转移?的情:形房: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!履行原租赁合—同   【 住》宅用:房承: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!亡的其共同居住两】年以上的《家庭成员可以继续】承租 【 第十》。五条: 有?下列情形之一—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!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!同    ! (一)符—。合法律规定或者合】同约定可以变更【或解除合同》条款的?;    】 : (二?)因不可抗力致【使合同不能继续履】行的;? ? ,   —(三)当事人协【商,一致的 》    因!变更或者解》除租赁合同使一【方当事人遭受损【失的除依法》可以免除责任—外应当?由责:任方负?责赔偿 》 》 第十六条》 租赁合同发生纠!纷时可由当》事人进行《协商解?决也可依法》向仲:裁,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!民法:院,起诉 ?。 第三章 —。 租赁登记 — 第十七《条 房《屋租赁?实行登记《备案制度 》签,。。订、变?更,、终止租赁合同的租!赁当事人《应当:向房产?主管: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!续 : — 第十八条 【房屋租赁当事人应】当在:租赁合同签订后30!日内到房产主管部门!申请办理登记—备案手?续并提交下列—文件: ?    【(,一)书面租赁合【。同; 》    (二!)房屋所有权属证书!或者其他合法权属】证明;   ! ,。 (《三)当事人的身份】资格等合《。法,证件; 》    】(四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应当提》供的其他证件 ! , ,  《 出租共有房屋的】还应:当提交其《他共有人《同意出租《的证明; 【。    出租!委托代管房屋的还】应当提交委托—代管:人授:权出租的《证明;  】  出租已设!定抵:押权的房《屋还应?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!。出租的证明 — ? 第十九条 ! 房产主管部门在】收到房屋租赁登记备!案申请后10个工】。作日内对符》合规定的予以登【记并颁发萍乡市【房屋租?赁登记备案证—。;不:予登:记的:应予以答复》 《 《第二:十,。条 严禁》伪,造,、涂改、转借、转】让萍乡市房屋租【赁登记备案证—遗失萍乡市房屋租】赁登记备案证—。应当在15》日,。内向原发证机关申】请补发 》 : 第》二十一条 》 房产主管部—门办理房屋租—赁登记备《案的:收,费项:目及标准应按—照,省,物价、建设部—门的规定执行— 第四章 —。 转 租 ! 第二十二条 【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!承租人将承》租的房屋再出租的】行为 【 第二十—。三,条 承《租人在租赁期—限,内根据租赁合同【中的转租约定或者】征得出租人》的书面同意可以将其!承租房屋《的部分或全部—。。转租给他人出租人】可以从转租中获【得收益 》 —第二十四条 房】屋转租?应当订立书面转租】合同转租合》同必须经原出—租人书面同》。意并:按本办法办理登记备!案手续 ! 第二十五—条 ?转,租合:同的终止日期不【得超过原《租赁合同规定的终】止日期但出》租人与转租》双方:另有约定的除外 】 , 《 第二《十,六条: 转租合同—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!承担转租合同—规定的出租人—的权:利和:义,务并且?应当履行原租赁【合同规定《的承租人的义务但】出,租人与转《租双方另有》约定的?除外 《 , 第二【十,七,条 转租期间原】租赁:合同变更、解除或者!终止转租合》同,也随之?相应:变更、?解除或者终止 】 第【二十八条 房屋转!租当事人《应在转租《合同签订《后30日内申请办】。理登记备案手—续并提?交下列文件 【   《 : (一)原租【赁合同; 》 ?   》 (二)转租合【同,;    ! (三)转租当】事人的身《份资格等合法证件;!   — : (四)原出租人!同意转租《的书面证《。。明; 》    (五!。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其他证》件 第五章 !当事人的《权利和义《务 第二十九【条 房屋租赁当事!人按照租赁合同【的约定?享有权利并承担【相应的义务 【。 第【三十条 出租人有!。下列行为之一同【时给承租人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!赔偿责任《 , :    》 (?一)在租赁期限【内未:商,得承租人《。同意提前《收回房屋的; !    》 (二)未按照】租赁合同约定期【限向承租《人提供房《屋的:; 》   (三】),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!损,坏或:合同约定《由出租人修缮—不,及时修复的 — 》。 第?三十一条 租【用房屋从事》生,产,、经营活动的修【缮责任由双方当【事人:在,租赁:合,同中约?定当:事人不按约定及时维!修房屋?造成他人《财,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!应当:承担赔?偿责任 《 【第,三十二条 承【租人必须按期缴纳】租金违约《。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!。 【第三十三条》 承租人应—当爱护并合》理使用所《承租房屋及附—属设施不得擅—自拆改、《扩建或增《添确须变动的—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!意并签订书面—合,同,因承租?人过错造成房—屋损坏的由承租【人负责修复或—赔,偿 !。第三十四《条 : 承租?人,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出租人—有权终止合》同收回房屋因此【造成损?失的由承租人—赔偿  【  (一【)将:承租的房《屋擅自转租;—  》  (二【)将承租的房屋擅】自转让?、转借他人或—擅自调换使用的; !    【 :(三:)将承租的房屋【擅自拆?改结构或改变—用途的; 】。。   (【四)拖欠租金累计】。。六个:月以上?的;: 《   (五)!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!理,由闲置六个月—。以上的;  !  : (六)利用】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!动的; 【   —(,七)故意损坏承租房!屋的;  】  (八)】法律、?。法规规定其他可【以收回的 第六章!。 ? 房:。屋租赁中介机构【 第三十五条【 :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!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!经纪服务应与当【事,人,签订房?地产经?纪合同?房地产经纪合同应】包括下?列主要内容》 ?    【(一)?。标的物的种类、数】量、成?交额;  】 , (二)房地!产,经纪服务形式和标】。准;  【  (三)合!同的履行期》限; 《 ,。    【(四)佣金及支付方!式; ?    】 (五)违约责任】。和纠纷?解,决方式; 】   》 (六?)当事人约定的其】它内容 —。 《 第三十六条 】房屋租赁中介—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!符合出租条件—。的房屋;对》符合条件的应告知】租,赁当事人到房—产主管部门办理租】。赁,合同备案 】 第三十七条! , 房屋租赁中—介机构代理出租房】屋,应与:出,租人或其《代,理人签订《出租代理合同 ! : 第三十八【条 房屋租赁【中介机构开》展租赁?经纪业务应当建【立,业务记录并》做好信息统计工作】 》 第三十九条 ! 房产?主管部门应》建立房屋租赁中介】机,构及其从业》人员信用档案系统】 第七章 】法律责任 —。第四十条 违【反本办法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《由,市、县人民政—府房产主管部门对租!赁当事人《给予行政处罚—: ?    (!一)伪造、涂改萍乡!市房屋租赁登—记备:。案证的?注销其?证书并可处以罚款】; ?    】(二)不按期申报】、领取萍乡市房【屋租赁登记》备案证?的责:。令限期补办手续并】。。可处以罚款; !    【(三:)未征得出租—人同意和《未办理登《记,备案手?续擅:自转租房屋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 !没收非?法所:得并可处《以,罚款 ! 第四十一》条 :。 当事人《对行政处罚》决定不服的可以依】法申请行政复议【或者向人民》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】当事人?逾,期不申请行》政,。复议不提起行政【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!罚决定的《由作出处罚的部【门申请人民法—院强制执行 — ? , 第四十二【条 违反本办法情!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!。司法:机关依?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》 ? 第《四十三?条 房屋租—赁管理工作人员徇】私舞弊贪污受贿【的由所在机》关给予行《。。政处分;情节—严重构成犯罪—的由司法机关—依,。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, 第八章《 , 附 《 则 第四十【四条 本办—法具体应用》中的:问题:由,市房产?主管部门负》责解释 》 第四】十五条 《 ,本办法自2》008?。年1月1日起实【施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