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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萍乡市城市房【。屋租赁?管理办法 !萍府发〔2007〕!。41号 萍】乡市人民政府关于】印发萍乡市城—市房屋租赁管—理办法的《通知 各县(区)!人民政府市政府【各,部门  【  : 萍乡市城市房屋租!赁管:理办法已经2007!年,11月?7,。日市政?府第18次常—务,会,议讨:论,。通过现印发给—你们:请认真遵照执行【 二〇〇七年十】一月二十日 第】一章 《 总 》则 第《一条: , ,为,加强城市房》屋租赁管理》维护房?屋租赁?市场秩序保障房【。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!权,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市?房地产?管理法和《建设:部城市房屋租—。。赁管理?办法等有关规定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办法 》 —第二条 》。本办:法,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!区内:的房屋?租赁及其管理—活动 》 第三条 ! 房屋所有权人将】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!住,或提供给他人—从事经营《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!他人:从事经?。营活动?。的,均应:遵守本办法 】 : 第四条— :本办法所《称房屋租赁》。是指房屋《所有:人作为出租》人将其房屋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!承租人向出》租,人,支付租金的行为 】 【第五条 公—民、法人《或其它?组织对?享有所有权》的房屋和国》。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!房屋可以依》法,。出租 ? 第】六,条 房屋》租赁当事《人应当遵循自愿【、平等?、互利、诚信的原】则 :。 第】七,条 有《下列情形之》一的房屋不》得出租 《   》 (一)【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!权证书或者其他合】。法权属证《明的:;   【 (》二)司法机关和【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】决定查?封或以其他形式【限制房地产》权利:的;   】 ? (三)共有房屋未!取,得共有人《同意的?;    ! (四《)权属有争议的【;   【 ? (五)属》于违法建筑的;【    【 ?(六)不符合安全标!准的;  】  (七)已!抵,押未经抵押》权人:同意的; —  ?。  (八)】有关法律、》法规规定《。禁止出租的 【 第八条!。。 住宅用房的【租赁应当执行国家】。、省、市、县人【民政府规《定的租?赁,。政策租用房屋—从事:生,。产、经营活动的【应按市场价格确定】租金 》。 , 第九条【 出租住宅用于餐!饮、娱乐《等生产、经营—。活动可能影响房屋相!邻关:。系人正常生活的房屋!租赁:当事人应当事先征得!房屋相邻关系人的同!意并应当按照有关法!律、法规以及—管理规约办理相【关手续 【 ? 第十条 有下】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!屋租赁 【   —(一)房《屋所有权《人以提供房屋作为】经,营场所与他人合作】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!承担风险《而收:取费:用的;   !。 ? (二)公有房屋】。由其单位职工、职工!家属或者其》他单位?、个人用于从事【生产、经营活动公】有房屋所有权人【以承包费、管—理费、利《润,或,。者按照营业额—比例提成等形—式向使?用人收?取费用的《。; 》   ? (三》)私:有房屋所《有权人与该》房屋使用人》不,一致并收取费用的;!    【 (四)出租】柜台的; — :   (五)!宾馆、饭店、—。招待所改变旅—栈业使用性质将【房,屋出租给他人作为非!。。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!的 !第十一条 市、县!人民政?府房产主管部—。门,负责本?市,城市规划区内城市】房屋租赁管理工商】、公安、税务等部门!应充分发《。挥职:能作用,切实履【行好各自职》。责    】 (一)—房产主管部门负责】。房屋租赁登记备【案工作掌握出租【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!况加:强对房屋《租赁中介机》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!赁中介机构》行为:  》。  》(二)?工商部门负》责查处?利,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!法经营活《动查处、取缔非法房!屋中介机构》   —。 (三)公】安部门?负责登记《暂住户口办》理和查验暂住证了】解掌握房屋租赁人变!动情:况,。督促出?租,房主与公安部门签】订,治,安责任保《证书及?时查处和依法—打击出租房》屋中的?违法犯罪活》动 》   ? (四)税务】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!收征管工作 —    【 房产《主管部门《。为出租?房屋办理租赁登【记备:案证明后《,应定期将有关【情况通报给工商、公!安、税务等部—门;工商部门在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】公安部门在办理【。暂住户?口,登记及暂《住证时对于生—产、经?营、居住《场所为?出,租房屋的应查验【房产主管部门—出具的房屋租赁【登记备?案证:。明对发现《没有办理《房屋租赁《登记备案的》应将有关情况定期】。通报给房产》主管部门 第二】。章 租赁合【同 第十二—条 房屋租赁当】事人应当《签订书面《租赁:合同提倡使用规【范合同文本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】条款  【  ? :(一)?当事人姓名或名称】及住:所; 》  :  ? :(二)房屋的—座落、面《积、装修及》设施状?。况; ? :    《 , , (三)租赁用途;!   — (》四)租赁《期,限;  【  (五)租!金及交付《。方式;   ! (六)房】屋修缮责任; !。    (七!)转租的约》定;   】 (八)【变,更和解除合》同的:。条件; —    【(九:),违约责任;》 , ?   (十】。),当事人约定的其【他条款; 》 ?   房屋租!。赁期限由当事人【协商确定但不得【超过:土,地使:用,权,出让合?同约定?的土地使用年限【并且不得《超过20年 — 【第,十三条 房—屋,租赁期限届满租赁】合同终止承租人需继!续,租赁: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!满前:3个月?提出并经出》租人同意重新—签订书面租赁—合同 — 第十四条 ! 租赁期限内房【屋,出租人?出卖房屋所有—。权的应当《提,。前三个月通知承租】人在同等《。条件下承租人有优】先购买权《房屋受?让人非原来承租人】的应当?继,续履行租赁》合同的约定》   — 《。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!死亡的其继承—人,应当继续履行—原,租赁合同 》  《  租赁【期限内出租》房屋发生其》它权属转移》的情:形房屋所有权—人应:当继续履《行原租赁合同 【   》 ?。 住宅用房》承租人?在租赁期《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!住两:年以上的家庭成【员可以继续》承租 《 第十五!条 ?有,下,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!赁当事人可》以变更或解除租【赁,合同  【  《 (一)《符合:法律规定或》者合同约定》。可以变更或解除合】同条款的《; ? :   (【二)因不可》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!续履行的《;    ! , (三)当》事人协商一致的 】    【 因变《更或者解除租赁【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!受损失的除依法可】以免除责任外—。应当由责任》方负责赔《偿 《 《 第十六条》 租赁合同发【生纠纷时可由当事】。人进行协商解—决也:可,。依法向仲《。裁机:构申请仲裁》或向人民《法院起诉 第三章! 租赁》登记 第十七【条 房屋租赁实】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!订、变更、终止租】赁,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!当向房产《主管部门办理—。登记备案手续 【。 》 第十八》条 房屋租—赁当事人应》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!30日内到房—产主管部《。门申请办理登记备】案手续并提》交下列文件 !   《 :(一:)书面租赁合同【;,。    【 (《二)房屋所有权属证!书或: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!; :    】 ,(三)当事》人的身份资》格等:合法证件《。。;    】 ?(四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应当—提供的其他证—件 ?    出!。租共有房屋》的,还应当?。。提交其他共有人同】意出租的《证明; —    — 出租委《托代管房屋的还【应当提?交委托代管人授权】出租的证明》;   【 出租已【设定抵押权的—房屋:还应当提交抵押权】人同意?出租的证《。明, — 第十九条 【 房产主《。。管部门在收到—房屋租赁登》记,备案申请后10【个,工作日内对符合【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颁!发萍乡市房屋租赁】登记备案证;不予】登记的应予以答复】 :。 第【二十条 严禁伪造!、涂改、转借、转让!萍乡市房屋租赁登】记备案证遗失—萍乡市房屋租赁【登,记备案?证应当在15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!。请补发? 》 第二十—一条 房产—主管部门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!案的收费项目及【标准应?按照省物价》、建设部门的规定】执行 ?。。 第四?章 转 !租 : ,第二十二条》 房屋转租是指房!屋承租人将承租的】房屋再出租的行【。为 【 第二十》三条 《承,租人在?租赁期限内根据租赁!。合同中?的转租约定或—者征得出《租人的书面同—意可以将其》承租房屋的部分【或全:部转租给《。他人出租《人可以从转租中获】得,收益 》 第二【十,四条 《房屋转租应当订立】书面转租合同转租合!同必须经《原出租人书面—同意并按《。本办法办理登记【备案手续 【。 ? 第?二十五条 转【。租,合同的?终止日期不得—超过原租赁合同规】定的:终止:日,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!方另有?约定的除外》 》 第二十六【条 转租合同【。生,。效后转租人享有【并,承担:转租合同规》定,的出租人的》权,利和义务并且应当】履行:原租赁合同》规定: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!租人与转租双方【另有约定的除—外, 《 《第二十七《条 转租期间原】。租赁:合同变?更、:解除或者终》。止转租合《同也随之相》应变更、《解除或者终止 ! 第二十八!条 房屋转租【当事人应在转租合同!签订后30》日内申请办理—登记:备,。案,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!   — : (一)原租【赁合同; 》    — (二)转租合!同,; :    【 (?。三):转租当?事,人,的身份资格等合法】证件; 《    】 (四)原出租【人同意转租》的书面证明;—。    【 (五)法律、!法规规?定的其他证件 】第五章? ?。当事人?。的权利和《义务: 第二《十九:条 房屋租赁当】事人按照租》赁合同的约定享【有权利并承》担相应的义》务 !第三:十条 出租人【。有下列行为之一同】时给承租人造—成损失?的应当承担赔偿责】任 《    (】一)在租赁期限【内未:商得:承租人同意提—前收:回房屋的;》 《   (【二):未按照租赁合同约】定期限向承租—人提供房屋的;【 , ?  : (三—。)出租住宅用房的】自然损坏或合同约】定由出?租人:修缮不及时修复【的 ? , 》第三十一《条 : 租用房屋从—。事生产、经营—活动的修《缮责任由《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!同中:约定当事人》不按约定及时维【修,房屋造成他人—财产:损失或人身伤害【的应当?承担赔偿责任 【 《 第三十二【条 承租人必须按!期,缴,纳租金违《约的应当支付违约】金 : — 第三十三》条 承租人应当爱!护,并合理使用》。所承租房屋及附属设!施,。不得擅自拆改、扩】建或:增添确须变动的必】须征得出租人—的同意并签订—书面合?同,因承租人过错造成】房屋损坏的由承租】人负责修复或赔【偿 》 《第三十四《条 承租》人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!租人有权终》止合:同收回房屋》因,此造成损《失的由?承租人赔偿 】    (】一)将承租的房屋】擅自转租; !   (二】)将承租的》房屋擅自转让、转】借他人或擅自调【换使用的;》    】。 (三)》将承租?的房屋擅《自拆改结构》。或改变用途的; 】 ?   (四】)拖:欠租:金累计六个月—以上的?;    】 : (五)公有住宅用!房无正当理由闲置】六,个月以上的; !    (】六)利?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!活动的; 》   》 《(七)故意损坏承租!房屋的; 】   —(八)法《律、法规规定—。其,他可:以收回的 —第六章? 房屋租赁】中介:机构 第三—十五条 《 房屋租《赁中介?机,构向当?事人:。提供:房屋租赁经》。纪服务应与当事【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!同房地产经纪合【同应包括下列主【要内容 【   (【一)标的《物,的种类、数量、成交!额;   】。 (》二):房地: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!准;: : ,   ? (三—)合同的《履行期?限;  【 , (四—)佣金及《支付方式《; :   》 ? (五)《违,约责任和《纠纷解决方式;【    】 (六)》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!容 ? ? 第三》十六:条 :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!不得居?间代理不符合—出租条件的房屋;】对符:。合条:件,的应告知租赁当事人!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!租赁合同备案 】 第三十!七条 房》屋租赁?中,介机构代理》。出租:房屋:应与:出租人或其》代理人签订》出租代?理合同 】 , 第三《十八条? 房?屋租赁?中介机构开展租赁经!纪业务应当建立业】务记录并做好信息】统计工?作 : 《 ?第三十九条》 房产主管部【门应:建立房?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!从业人员《信用档案《系统 第》七章 ? 法律责》任 : 第四十条》 违反《本办法?有下:。列行为?。之一的由市、—县人民?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对!租赁当事人给予【行政处罚: 【    】(一)伪造、—涂改萍乡市房屋租赁!登记备案证的注销】。其,。证书并可处》以罚款?;    ! (二)不按【。期申:。报、领取萍乡市房】屋租:赁,登,记备案证的责令限】期补办手续》并可处以罚款—; :    】 (三)未征得出租!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!备案手续擅自—转租房屋的其租【赁行为无效》 没收?非法所得并可—。处以罚?款 【。 第四《十一条 当—。事人对行政处—罚决定?不服的?可以: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向人民法》院提起行政诉—讼当事?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!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!不履行行《政处罚决定的由【作出处罚的》部门:申,请,人,民法院强制执—行 】。 第四十二条 】违反本?办法情?节严重构成》犯,罪的由司法机—关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? : : 第四十三—条 : 房:屋租赁管《理工作人员徇私【舞弊贪污《受贿:的由所在机》关给予?行政:处分:;情节严重构—成犯罪的由司法【机关依法追究刑事】。责任 第八—。章 附 【则 : 第四十四条— 本办法具体应】用中的问题由市房】产主管部门负责解】释 !第四十五条 【本办法自2008年!。1月1日起实施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