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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乐平市—农民住房《规划建设《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!) : : 关于印发乐【。平市农民住房—规划建设《。。管理实施细则(试】。行):的通知乐府办字〔2!01:2〕1?。16号 各乡【(镇)人民政府、】街道办?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!市直有关《单位 《    》 乐平市农民—住房规划建设—管理实施细》则(试行)业经20!12年?7月:16日?市政府第9次—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!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!行 :。 乐平市人民—政府办公室 】。 2012年8月3!1,日 : 第一?章 总? 则 》第一条 为规范农】民,住,房建设行为改善农民!。居住:环,境保护农民》合法:权益促进城》。乡统筹发《展依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城乡—规,划法、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土—。地管理法、江西【省城乡规划条—例和:景,德镇:市农民住房建—设管:理办法(试行)【等,有关规定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本实施】细,则 —。。 第二条 农民!住房建设坚持规【划指导、合》理布局?相对集中、区别对待!节约土?。地、:。改善环境依法—审批、?严格:监管的原则》 !第三:条 市城市规划区】内由所?在乡(镇)》、,街道按属地原—则统一规划、统【一建设?农民住宅小区予【以安置市城市规划】区外采取统》一规划、自行建【设的:。方式建设《农民集中居住—。点有条件的乡(镇)!、街道鼓励统一规划!、统一?建设 — 第四条】 市城市规划—区,范围具体以市城【市总体规划界定【的范围为准 — 第二《章, 资格审《查和审批 第五!条 申?请购买农民住—宅小区住房或者在】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!住房的农民应当符】合下列条件》之一 —     》1.经市《房地产?行政主管部门—。指定的房屋鉴—定机构鉴定属D类】危,。房、灾毁房且无其他!居所的; 【   《  2.当地—农业户籍《人口人?均,住房:面积不?足3:0,平方米且农业户【籍子女符《合分户条件的; ! ? ,  : 3.因城市建设或!者,公,益事业建《设,等需要拆迁》。且无其?他居所的《; 》。。     4.符】合法律、法规规定可!以申请?购买住房或》者建设住房的—其他条件的 — — 第六条 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不】得申请购《。买农民住《宅小区住房》或者在农民集—中居住点建》设住房?     !。1.出租《、出卖、出借、赠与!或者以其他》形式非法转让宅基】地及其地上建筑【物或者将住宅—改作它用的; !     —2.子女分户原有】住房:面积已?达到:。分户后各户限额【。标准:总和的; 》 ?     3.原】有,住房被法院裁判用】于抵:债的; 【    《 4.?违法建房《未,处理结案的;—     !5.未达《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!宅基地的; 【  《   ?。6,.原有住房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!; :    【 7.将户》。口迁入本村的“空】挂户”;《 ?     —8.不符《合计:划生育?政策要?。求分:户的; 》     【9.:与有:关法:。律、法规《相悖不?符合申请购》买住房?或者建设住房—条件的? : — 第七条 在农【民住宅小区购—买住房按下列程【序进行审批 !     1.【个人申请向》。。所在的村(》居)民委员会书【面申请村《(居)?民,委员会负责对申【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!    】 2.?村(居)民委—员会公示《经村(居)民—委员:会审查符合条件【。的由村(居)民委】员会在村(居)民小!组、村(《居)民委员》会公示7天期满无异!议,的由:村(居?)民小组《、,村(居)民委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】(镇)人民政府【、街道办《事处 《    — 3.乡《(镇:)核查乡《(,镇)人民《政府、街道办事【处组织核查并将核】查情况公示7天期满!无异议的签署核【查意见?报市人民政府—审批   !。  4.市人民政府!审批同意后》由乡(镇《。)人民政府、—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!所在地的村(居)民!小组:。、,村(居)民委员会】进行公?示7天期《。满,无异议的《申请人与市人民政府!农,民住宅?小区建设单位签订】购房合同 ! 第八条 在!农民集中《居住点建设住房【按下列程序进—行审批 》。。  《   1.申请人】向所在地村》民委员会提》交申:请村:民委员会《负责对申请人—的资:格进行审查同时召】开,村民会议经》到会的三《分之二?以上村民《。同意的方可》通过审查 】。     2.【符合条件的经村【民小组、村》民委员会签署意见】后,征求:四,。邻意见在村民小组、!。村民委员会公—示7天?。期满无异议的报乡(!镇)村建办和国土所!   【  :3.乡(镇》)村建?。办接:到申请后1》0日内会《同,。。国土所等有关部门】联合现场《踏勘乡(镇)—村建办和国》土所初?审同:意的报乡(镇)人】民政府审核》 : ?    4.乡(镇!。)人民政《府在:1,0,个工作日内》进行审核审》核通过的报》市建设局《审,批市建设局在—10个工作》日内进行审》批,同意的核发》乡,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   】  :5.:申请人?持乡村建设规划【许,可证、户《籍证明等资料向【国土所申《请用地国《土所负责报市—国土资源《局审查市国》土资源局《在10个工作—日内进行审查—通过后报市人民政】府审:批,。同意的核发建设用】。。地批准书 】     》6.申请人向—所在乡(镇)人民政!府领:取乡村建设规划许】。可证和?建设用地批准书并】。。经国土所和乡(【。。镇)村建办工—作人:员实地?放线后方可施工 】 《    7.申【。请人在建好住房后3!个,月内到国土所和乡】(镇)村建办—申请实地验收验收合!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权!属证明材料 【 第三章 选址、用!地和建设《 , 第九条 农民住!宅小区和农民集【中居:住点的选《址要符合土地利【。用,总,体规划、城市总体】规划、?乡,镇总体规划、村庄】规划要?充分利用荒》山、荒地尽可能【避免占用耕地—、林地;不得—占用:基本农田和铁路、公!路、国道等基础【设施:的规划用《地;不?得占用公益林、风景!林、防护林;严禁在!高压供电《线路、地质灾害【范围:内、以?及小水利设施范围内!建房在?规划选?址过程中《应特别注重保护有老!。建筑、风貌建筑和文!物建筑等历史文【化遗存的村》落 】 , ,第十条 农民—住宅小区根》据城市?规划的功能合理布局!按,照公寓式城市居【民小:区的标准规划设计】满足农?村居民?向城市居民》、农村社区向城市社!区过渡的需要— !第十一条《 农民?集中:居住点的《选址要?本着以?人为本方便生产和】生活的原则依托乡】(镇)、街道所在地!。以及自然条件较【好、便?于聚居的《自然村落《合理扩展或者整【合成为农民集中居】。住点 ? 【 第十二条 —农民住宅小》区的选址由市规划】。。局、市国土资源局】会同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《、街道办《事处提出意见报市规!划委员会审批—农民集中居住点【的选址?由乡(镇)人民【。政府、街道》办事处负责确—定报市建设》局,、市国土《资源局备案 】 : 第十三条】 乡(镇)人—民政府?、,街道办事处根据【农民:建房的实际情况每】年,向市人民《政府:申,报年:。度建设?计划集中统一—进行建?设用:地报批市人民—政府在每年新增【建设用地计划中专】项下达农《民建房用地指标乡】(镇)?人民:政府、?街道办事处根—据下达的《专项指标每年年初】一,次性向?市国土资源局申报】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!手续市国土资源局】审核同?意后报市人民—政府:审批 — 第十四条! ,农民集?中居住点宅基—地依:法使用农用》地的应?办理农转用手—续,占用耕地的要实【现“占补平衡—”乡(镇)人民政府!、街:道办事?处应根据年》度占用耕地计划【。组织村级负责开【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!耕地确?保,耕地总量不减少【。确因后备资源不足】等原因不能开垦的由!。村,集体向市《人民:政府缴?纳耕地开垦费—市人民政府负责【组织开?垦 — ? 第十五《条 农?民,集中:居住点?宅基地审批收费只收!取5元/本》工本:费调查测绘等中介服!务由农民自愿选择】收费按标准执行未经!依法审批的农民集】。中居住?点,宅基地不得收取耕】地占用税及》其他税费 【 第十六!条 农民住》宅,。小区住房按》多层或者小高层【建设:小区详细《规划由乡(镇)人民!政府、街《道办事处负责编制】。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!市规划委员》会批准市城》管大队、市国土资源!。执法大队《备案农民集中居住点!详细规划由》乡(镇)人民—政府、?街道办事处》按照土地利》用,总体规划和乡(镇)!。规,划,。。、村庄规《。划负责编制报市建设!局(市规《划,局,)、市国《土资源局备案 【 《 第十七条 !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按!。基,本建设?程序办理规费收取】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优!惠政策?执行:。农民:集中居住点建设【按村镇建设程序办理!。规,费收取按农》。民建房规定执—行 ! 第十八条》 农民集中居住【。点建房?按修建性详细规划】要求及?建房标?准图进行建设严禁使!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!。者不按提《供的标准图要求进】行建设厨房、—卫生间必须内—设于住宅《严禁在主房》外搭建厨房、卫【生间:等附属?用,房 :。 — 第十九条 农民!。集中居住点建房【用地面?积标准 》。     1】.占用宅基地和村内!空,闲地的每户》不得超过一》百八:十平方米; 【     2.!占用耕地的》每户:不得超过一百二十】。平方米; !    3.因地形!条件:限制占用荒山、【荒,坡的每户不得—。超过二百《平方米 《 ? ? 第二十条— 农民住宅》小区建设分别—由乡(镇)》。人,民政:。府、街道办事处按照!市规划委员会批准】的规划条件筹措资金!。负,责组织?实施农?民,住宅小区《购买价格为成本【价成本价由农—民,。住宅小区建》设,单位送?。市物价局《审,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!符,合D:。类危房、灾》毁房条件《而批准购买农—民住宅小《区房屋的原房屋必须!拆除其宅基地退回】集体 【 第二—十一条 对农民住】宅小区?、农:民集中居住点的房屋!产,权和宅基地实行登记!发证具体登记发证按!照,国家、省《有关规定执行 】 》 第二十二—条 严禁在农—民住宅小区、农民】集中:居住点?建,设过程中《变相进?行房地产《开发 — 第二十三!条 :市建设、规划、国】土、房管等部—门根据各自职责【对本市范《围内的农民》建房进行指》导、监督 第四!章 罚?  :则 第二—。十四条 凡因责【任者不履行职责【或者不正确履行【职责、玩忽职—守等造成违法占用宅!基地建?房,事实的?视情节轻重对相【。关重要领导责—任者主要领导—责任者直《接责任者给予—组织:处理:或者党?纪政纪处分》 》 :。 第二十五条 】。前条重?要领:导责任者《是指乡(镇》)、街?道党政主要》领导、市直》单位主要领》导主: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分!管领导直接》责,任者是指《乡(镇)、》街办从事辖》区规划建《设、土地管理的工作!人员:、市直?有关:单位:工作:。人员和?村(居)委会书【记、主?任 : — 第二十六条【 对各乡(镇)【、街道?。辖区范围内出现违法!占用宅基地建—房且未消《除按下?列情形追究》相关责任人未及时】发现、报告、制止】、查处的责任 【 ,   》  1?.对辖区内违—法占用宅基地建房】行为不及时》报告并处置到位【或者对拆除违法【违规建筑不积极【配,合致使辖区内—。一年内新产生1【2起的由乡》镇党委、人民政府】街,道,。党委、办事处依【。照法:规等有关规定免去和!建议罢免所在乡(】镇)、街道》直接责任者》职务 》 ,     2.对】辖,区,内一年内新产生34!起,的未及时《报告并处置》。到位的对所在乡【(镇)、街道主要】领导责?任者予以免》职对:重要领导责》任者视情节》轻重给予行政记过】或者记大过》。处分;?对辖:区内一年《内新产生5起(含】5起:),以上的对《。所在乡(镇)、【街道重要《领导:责任者予以免—职同时视情节轻重】。给予:行政降?级、撤职或者开除处!分 — 第》二十:七条 各乡》(镇)、街》道土:地管理秩《序,混乱:致使一年度内本【辖区内违法》占用耕地建》房面积占当》年新增建设用地【。占用:耕地总面《积,的比例?达到15%以上【。或者虽然未达到1】5%但造成恶劣影响!或者其它《。严重后果的追—。究乡(镇)人民【。。政府:、街:道办事处重要领导】责任者、主》要领导责任者、直】接责:任者和?其他负有责》任的人员责任情节】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!处分;情节较—。重的给予《记大过以上处分;情!节严重的《给予:降级以上处分— : 《 第《二十八条 对国土、!建设、房管等职能部!门违反规定办—理有关手续发放有关!证件或者收取相【关费用放纵》违法行为发生的【没收违法《所得责令收回、撤】销,有关证照;对—。乡(:镇)、街《道和:村(居)民委—员会越权审批或者以!罚代法放纵违法行】为发生的撤销批【文、没收非法所得】并处罚款并按以下】情形从?重追:究相关责任人的【责任 ?     】对主要领导》责任者和《直接责任者》给予行政《警告或?者行政记过》处分;情节》较重的给予》行政记?大过或?者行:政降级处分;—情,节严重的给予—行政撤职或》者,行政开除处分 ! 第二】十九:条 相关部门—和单位在查处、【纠正、制止违法占用!宅基地建房的行【政执法中应当提供】协作、?配合而不提供造成】违法用地《后果的对单位—重要领导责》任人、主要》领导责任人和—直接责任人根据情】节轻重分别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!。 ? 第三】十条 乡《(镇)、街道各【有,关部门工作》人员凡玩忽职—。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?或者接?受非法占用宅基【。地当:事人的红包、宴【请、娱乐《、旅游等《活动的视情》节给予党纪政纪【。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【 , 第》。三十一条 乡(镇)!。人民政府、街道办】事处负责做好本【辖区内?。的农:民建房的初审—报批:和监管?工作凡因违》规,审,。批,和监管不力出现违】法建设的应立即制】止和依法《。。组织拆?除并依?法追究相关负责人】。的责:任 ? 第五章 附  】则 第三十二】条 对因《条件限制确》需,在农民?集中:。居住点以外》的范围建设住—房的:参,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有!关规:定执行 》 《 第三十三条 !本实施细《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! 附?件20?12年度市城—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中!居住点宅基地指【标分配表 】 注:各,乡镇乡村人》口总数为统计局【出具的201—1,年统计数据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