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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》乐平市农民住房规划!建设:管理实施《细则(试行) 】。 : 关:于印发乐平市—农民住?房规:划建:设管理实《施细则(《试行)的通》知乐府?办字〔2012【〕116《号 : 各乡(镇》)人民政府、街道】办事处市政府有关】部门市直有关单【位 :  《 ,  乐平市农民住】房,规,划建:设管理?。实,施细:则(试行)业—经2012年—7月16日市政府】第9次常务会—议研究通过》现印发给你》。们请遵?照执行 》乐平市人民》。政府办公室 !20:12年8月3—1日: :。第一章 总》 则: 第《一条 ?为规范农民住房【建设:行为改善农民居住环!。境保护农民合—法权:益,。促进城乡《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!民,。共,和国城乡规划法、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】地管理法、》江,西省城乡规划条例】和景德镇市农—民住房建设》管理办法(》试行:)等:有,关规定结合》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!细,则 】 第二条 农民住】房建:设坚持规划指导、】合理布局相对集【中、区别对待节【约土地、改善环境依!法审批、严格监管】的原则 《 第!三条 市城》市规划区内由所在乡!(镇)?、街道按属地原则】统一:规,划、统一建》设农民住宅小区予】以安置市城市规划】。区外采取统一规划】、自行?建设的方式建设【农民集中居住点有】条件的乡(镇—)、街道鼓》励统一规划、统一建!设 【 第《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!范围具体以市城市】总体规划界》定的范围为准—。 ?第,二章: ,资格审?查和审?批, 第五条 申请!购买农民《住宅小区住》房或者在农民—集中居住点建设住房!的农:民应当符合下列【条件:。之一 【   ? 1.经市房—地产行政主管部门】指定:的房屋鉴《定,机构鉴?定,属D:类危房、灾毁房【且,无其他居《所的; 《。。 :  ?   2.》。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!均住房?面积不足《30平方《米且农业户籍子女】符合分户条件的; !     3!.,因城:市建设或者公益【事业:建,设等需要拆》迁且无其《他居:所的; 《     】4.符合法律、【法规规定可以申【请购买住房或者建】。设住房的其他条件】。的, 》。 第》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不得《申请购买农民—住宅小区住房—或者在农民集中居住!点建:设,住,房 ?     1】.出:。租、出?卖、出借《、赠与或者以其他形!式,非法转让《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!物或者将住》宅改作它用的—;    ! 2:.子女分户》原,有住房面《积已达到分》户后各户限额—。标,准总和?的; ?     】3.原有住房被法】院裁判用《。于抵债的; —   —。  :4.违法建房未处理!结案的?; ?     5】.未达到法定—结婚年龄申请—宅基地的; 【  《   ?。6.原有住房拆【迁实行货币》安置:的;   !  7?.将户口迁》入本村的“空挂【户”; 】    《8.:不符合计《划生育政策》要,求分户的; !。     》9.与?有,关法律、法规相悖】不符合申《请购买?住房或者《建设住?房条件的 — — 第七?条 在农民住—宅小区?购买住房按下列程序!进行审批《  —。  : 1.个人申请向所!在的村?(居)民委员会【。书面申请村(居)】民委员会负》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!行审:查  【 ,  2.村(居)】民委员会公示经村】(居)民《委,员会审?查符合条件的由村】(,居)民?委员会在村》(居)民小》组、村(居)民委员!会公示7天期满【无异:议的:由村(居)民—小组、?村(居)民委员会签!署意见报乡(镇)】人民政府《、街道办事处 !。    》 3.?乡(镇?),核查乡(镇)—人民政?府、街道《办事处组《织核查并将核—查情况公示7天期满!无,异议的签署》核查意?见报市人民》政府审批 【 , ,   ? 4.市人》民政府审批同意【后,由,乡(镇)人》民政府?、街:道,办事处在申》请人所在《地的村(居》)民小组、》村,(居)民委员会进】行公示7天期满【无,异议:的申请人与》。。市人民政府农—民住宅小《区建设单位签订【购房合同 】 第八条 !在农民集中居—住点建设住房按【下列:程序进行审批 !     —1.申请人向所在】地,村民委员会提交申】请村民委《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!资格:进行审查同时召开】村民会?议经到会的三分之】。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!可通过审查》    】。 2.符合条件的经!村,民小组、村民委员】会签署?意见后征求四邻【意见:在村:民小:组,、,村民委员会公示【。。7天:期满:无异议的报乡(镇】)村建办和》国土所  !  : 3.乡(镇)村】建办接到申请—后10?日内会同国土所【等有关部门联—合现场踏勘乡(镇)!村建办和国》土所:初审同意的报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。审,核,  —   4.乡(【镇)人民政府在10!个工作日内进行【审核审核通过的报】市建设局《审批市建《设局在10个—工作日?内进行审批》。同意的核发乡村【建设规划许可证【    】 5:.申请人持乡—村,建设规划许可证、户!籍证明等《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用!地国:土所负责报市国土资!源局审查《市国土资源局—在10?个,工作日?内进:行审查通过后报市人!民政府?审批同意的》核,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!  》   6《.申请?人向:所在乡(《。镇,)人民政《府领取乡村》建设规划许》。可证:。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!。经国土?所和乡(镇)—村建办工作人员【实地放线后方可【施工 》 ,     7.申】请人在建好住—房后3?个月内?到国土?所和乡(镇)—。村建:办申请实地验收【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!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! 第三章 选址、!用地和建设 【 第:九条 农《民住宅小区和农民集!中居住?点的选址要符合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、城市?总体规划《、乡镇总体规划【、村庄规《划要充?分利用?荒山、?荒地:尽可能?避免占用耕地、林地!;不得?占用基本农田—和铁路、公路、国】道等基础设》施的规划用地;【不得占用公益—林、风景林、防【护林;严禁在高压供!电线路、地质灾害范!。围内、以《及,小水:利设施范围内建【房在规划选》。址过程?中应:特别注重保护有【老建筑、风貌—建筑和?文物: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!的村落 ! , 第十条 农【。民住:宅小区根据城市规划!。。的功能?合理布局按照公【寓式城?市居民小《区的标?准,规划设?计满足农村居民向城!市居民、农》村社区向城市社【区过渡的需要 ! 《 第十一条— 农民集《中居:住点:。的选址要本着以人】为本:方便生产和生活的原!。则依托乡(》镇)、街道所—在地以及自》。然条件较好、—便于聚居的自然村落!合理扩展《。或者整合成》为农民集《。中居住点 】。。 《 第十二条 农民】住宅小?区的:选址由市规划局、市!。国土资?源,局会同乡(镇)人】民政府、《街道办事处提出意】见报市?规划委员会》审批农民集中居住点!的选址由乡》。(镇)人《民政府、街道—。办事处负责确定报市!建设局、市国土资】。源局备案 】 ? 第十三条— 乡:(镇)人民政府、街!道办事处根据农民建!。房的实?际情况每年向市人民!政府申报年》度建设计划》集中统?一进行建设用地报】批市人?民政府在每年—新增建设用地—计划中?专项下达农民建房用!地指标乡(镇)【人民政?府、街道办事处【。根据:下达的?专项指标《每年年初《一次性向市》国土资源《。局申报?办理农用地转用审】批,手续:市国土?。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!市人民政府》审批 【。 《第,十四条 农》民集中居住》点宅:基地依法使用农【用,地,的,应办理?农转用手续占用【耕地的?。要,实现“占《补平:衡”乡(镇)人【民,政府、?街道办事处应根据】年度占用《耕地计?划组织村级》负责开?垦同等数量》和质量的耕地—确保耕地《总,量不减少《确因后?备资源不足等原【。因不能开垦》的由村集体向市人】民政府?缴纳:耕,地开垦费市》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!垦 》 : : 第十五《。条 :农民集中居住点宅基!地审批收费只收【取5元/本工本费调!查测绘等中介服【务,由农民?自愿选择收费按【标准:执行未经依法审批的!农民集中居住—。点宅基地不》得收:取耕地占用税及其他!税费 》 :。 第十六【条 农民住宅小区】住房按多层或—者小高层建设小【区详细规划由乡(】镇,)人民政府、街道】办事:。处,负,责编制经市规划【局审核后报》市,规划委员会批准市城!管大队、《。市国土资源执—法大队备案农民集中!居住点详细》规划由乡《(镇)?。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!处按照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和乡(—镇):规划:、村庄规划负—责编制报市建设局】(市规划局)—、市国土《资源局?备案: 》 第》十七条 《农民住宅《小,区建设按基本—。建设程序办》。理,规费收取按》照保障性《住房的?优惠政策《。执,行,农民:集中居住点建—设按村镇建设—程序办理规费—收取按?农民建房规定执行】 — 第十八条 农!民,集中居住点建房按修!建性详细规》划要求及建》房,标准图进行》建设严禁使用未【经批准的《图纸或?者不按提供的—标准图?。要求进行建设—厨房、卫生》间必须?内设于住宅》严禁在主房外搭建】厨房:、卫生间等附属用】房 ? ? ? 第十九条 农民】集中:居住点建房》用地面积标准— ?     1【.占用宅基地—和村内空闲地—的,每户不得超过一【百八十平方米;【 》    2.占用耕!地的每户不得—超过一百《二十平方米; !     3.因!地形条件限制—占用荒山、荒坡的】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!。方米 【 第二—。十条 农民》住宅小区建设分【别由乡?(,镇)人民政府、【街,道办事处按照市规划!委员会?批准的规划》条件筹措资金负责】。组织实?。施农民住《宅,。小区购买价格为成】本价成本价由农【民住宅小《区建设单位送—市物价?。局审核批准》后向社会公布—。符合D类危房、灾】毁房条?件,而批准购买》农民住宅《小区:。房屋的原房》屋必须拆《除,其宅基地退》回集体? 《 第二十】。一条 对农民住宅】小区、?。农,民集中居住点—的,房屋产权和宅基地实!行登记发《证具体登《记发证按照国家【。、省有?关规定?。执行 【 《第二:十二条 严禁在【农,民住宅小区、农民】集中居住点建设【过程中变相进行【房地产开发 】。 》 第二十三条 市建!设、规划、国土、】房管等部门》根据各?自职责对本》市范围内的农—民建房进《行指导、监督 】 第四?章 罚  则 】 第二十四条 凡因!。责任者不《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!履行职责、玩忽职】守等造成违法占用宅!基地建房事实的视情!节轻重对相关重【要领导责任者主【要领导?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给!予组织处理或者【党纪政纪《处分 【 第二—十五条? 前条重要领—导责任?。者是:。指乡(镇)》、街道党政主要领导!、市直单位》主要领导主要领【导责任?者是指分《管,领导直接责任者是】指,乡(镇)、街—办从事辖《。区规:划建设、土地管【理的工作《人员、市直有关单】位工作人员和村(】居):委会书记、主任 ! 第】。。二十六条 对—各乡(镇)、—街道:辖区范?围内出现违法占用】宅基地建房且—未消:除按下列情形追究相!关,责任人未及时发【。现、报告、制止【、查处?。的责任 】  :  1.对》辖区内违法》占用宅基地建房行】为不及时报告并处】置到位或者对—拆除违法违规建【筑不积极《配合致使辖区—内,一年内新产生12起!的由:乡镇党委、》人民政府街道党委】。。、办事处《依照法规等有关规定!免去和建议》罢免所?在乡(镇)、街道直!接责任者《职务   !  2.对》辖区内一《年内新产生3—4,起的未及时》报告并处置到—位的对所在乡(镇)!、街道主《要领导?责任者?予以免职对重要领导!责任者视情》节轻重给予行—政记过或《。者记:大过处分《;对辖区内一年内新!产,生5起(含》5,起)以上的对所在乡!(镇)、《街道重要领导责【任,。者予以免职同时【视情节轻重给—予行政降级、撤职】或者开除处分 】 【第二十七条 各乡(!镇)、街道土地【管理秩序混乱—致使一年度内本辖区!内违法?占,用耕地建《房,面积占当年新增【建设用地占用耕【地总面积的比例【达到15%》以上或者虽然未达】到15%但》造成:恶劣影?响或者其它严—重后果?的追究乡(镇)【。人民政?府、街道办事处重】要领导责任者、主要!领导责任者、直【接责任者和其—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责!任情节较轻的给予】。记过以上《处分;情节较重的给!予记大?过以上处分;—情节严重的》给予降级以上—。处分 】。 第《二十八条 对—。国土、建设、房管等!职能部门违反规【定办理?有关手续发放有关】证件或者《收取相?关费用放纵违—法,行为发生的没收违法!所得责令收回—。、撤:。销有关证照;对乡】(镇)?。、街道和村(居)】民委员会越权审批】或者以?罚代法?放纵:违法行为《发生的撤销批文【、没收非法所得并】处罚款?。。并按:以下情形从》重追究?相关责?任,人的责任 【     —。对主要领导责—任者和直《。接责任?者给:予行政?警告或者行政记【。过处分;情节较【重的给予行政记大】。过或者行政》降级处分;情—节严: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!。者,行,政开:除处分 【 》。第二十九条》 相关部《门和单位《在查处?、纠正?、制止违法占—用宅基地建》房的行?政执法中应当提供协!作、配合而》不提供造《成违法用地后果【的对单位重要领【导责任人、主—要领导责任人和【直接责任人》根,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!相应的行政》处分 ? 第!三十条 乡(镇)、!街道:各有关部《门工作?人员凡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或?者,。接受非法《占用宅基地当事人】的红包、宴》请、娱乐、旅—游等活动的视情节给!予党纪政纪》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!三,十一条 乡》(镇)人《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!负责做好本》辖,区内的农民建房的初!审报批和《监管工?作凡因?违规审批和监—。管不力?出现:违,。法建设的应立—即制:止和依法组织拆除并!。依法追究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! :第五:章 附  则 !第,三十二条 》对因:条,件限制确需在—农,民集中居住点—以外:的范围建设住房的参!照本实施《细则中的有关规定】执行 》 第三十!三条 本实施细【则自印?发之日?起试行 《 附:件2012年度市城!市规划区外》。农,民集中居住点—宅基地?指标分配表》 ? 注?各乡镇乡村人口总数!为统计局出具的2】011年统》计,数据 ? :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