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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乐平市农民住房】规划建?设管理实施》细则(试行) 】。 ?关于印发乐》平市农民住房规【划建设管理实—施细:则(试行)的—通知:乐府办?字〔2012—〕116《号 各乡(—镇)人?民政府、街道办【事处市政府有关【部门:市直有关单位 】     乐【。。平,市农:民住房规划建—设管理实施细则(试!行)业经20—12年7月1—6,。日,市政府第《9次常务会》议研究通《过现印发给》你们请遵照执—行 乐平市人民】政府办公室 】 2:0,12年8月31【日 第《一章 总 则 【。 第一条》 为规范农》民住房建设行为改】善农民居《住环境保护农民【合法权益促进城【乡统筹发展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乡规划法》。、中华?人民共和国》土地管理法、—江西省城乡规划【条例和景德镇—市农民住房》。。建,设管理办法》(,试行)等有关规定】。。结,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实施细则 ! 第二条 农!。民住房建设坚持【。规划指导、》合理:布,局相对集中、区【别,。对待:节约土地、改善环境!依法审?批、严格监》管的:原则 ! 第三条》。 市城市规划区内由!所在乡(镇)、街道!按,属,地原则统一规—。划、统一建设—农民住?宅小:区予以安置市城市规!划区外采取统—一规划、《自行建设的方式建】设农民?集中居住点有条件的!乡(镇)、街道鼓】励统一规划》、统一建设 】 第四】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!围具体以市城市【总体:规划界定的》范围为准 第二!章 资格审》查和审批《 第五条 申】请,购买农民住宅小【区住房或者在农民集!中居住点建设住房】的农民应当符合下列!条件之一 》     1!.,经市房地产行政【主管部门指定的房】屋鉴定机构鉴定【属D类?危房、灾毁房—且无其?他居:。所,。的; —  :   2.当地农业!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!积不足30》。平方米?。且农业户籍》子女符?合分户条件的—; ? :     3—.,因城:市建设或者》公益事业建》设等:。需要拆迁且无其【他居所的; !     4.符合!法,律,、法规规定可以申请!购买住房或者建【设住房的《其,他条件的 — 》 :第六条?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不得申请购买农民!住宅:小区住房或者在农】民集:中居:住点建设住房 !    》 1.出租、出卖】。、出借、赠与—或者以其《他形式非《法转让宅基地—及,其地:上建筑物《或者将住宅改作它】用的; —     2【.,子女分?户原有住房面积【已达:到分户后各户限【额标准总和的;【 》  :  3.原有住房】被法院裁判用于抵】债的; 】    4.违【法建房未《处理结案的; !  ?   5.未达【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!宅基地?的; ? ?   ?  6.原》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!安置的; 】   ?  7.将户口【迁入本村的“空【挂户”?; —  :  8.不符合【计划生育政策要求】分户的; 】     》9.:与有关法《律,、法规相悖不符合申!请,购买住房《或者建设住房—条件的 【 第—七条 在农民住宅小!区,购买住房按下列程】。序进行审《批 : ?  :。   1《.个人?申请向所《在的村(居》)民委员《会书面申请村(居】)民委员会负责对申!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!     !2,.村(居)》民委员会公》示,。经村(居)民委员】会审查符合条件的】由村(居)民委【员会在村(居)民】小组、村(》居)民委员会公示7!天期:满无异议的由村(】居)民小组、—村(居)民》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!(镇)人民政府、街!道办事处 —  《   3.乡(【镇)核?查,乡(镇?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!事处组织核查—并将核?查情况公示》7,天期满无异议的【。签署核?。查,意见报市人》民政府审《批,。    】。 4.市人民政府审!批,同意后由乡(—镇)人?民政府、街道办事】处在申?请人所在地的村(】居)民小组、—村(居)民委—员会进行公示7天】期满无异议的—申请人与《市,人民政府《农民:住宅小区建设—。单位:签订购房合》同 《 第【八条 ?在农民集中居住【。点建设住房按下【列程:序进行审批 】 ,   ? , 1.申《请人向所在地村民委!。员会提交申》请村民委员》会负责对申请—人的资格进行—审查同时召开村【民会议经《到会的三分之—二以上村民同意的】方可通过审查—    】 2.?。符合条件的》经,村民小组、村—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!征求四邻意见在村民!小组、村《民委员会公示7天期!满无异议《的报乡?(镇)?村建办和国土—所 ?    — 3.乡(》镇)村建办》接到申请后》10日内会同国【土所:等有关部《门联合?现场踏勘乡(镇【)村建办《和国土所初审—同意的报乡(镇)人!民政府审核》     !4.:乡(镇)人民政【府在10个工作日内!进行审核审核—。通过的报《市建设局《审批市建设局在10!个,。工,作日:内进行审《批同意的核发乡【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 《   —  :5.申请人持乡村】建设:。规划:许可证、户籍证明等!。资,料向国土《所申请?用地国土所负责报市!国土资?源,局审查市国》土资源局在10【个工作?日内进行审查通过后!报,市,人民政府《审批同意的核发【建设:用地:批准书  !   6.申请【人向所?在乡(镇《)人民政《府领取乡村》建设规划许可证【和建设用地批准【书并经国土所和乡】(镇:)村建办工作人【员实地?。放线后?方可施工 !。    7.申请】人在建好住房后3个!月内到国土》所和乡(镇)—。村建办申请》实地验收验》。收合格后方》可办理?相关权属证明材料】 第《三章 选址、—用地和?。建设 第九条 !农民住宅小区和农民!集中居住点》的选:址要:符合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、城《市总体规划、—乡镇总体规》划、村庄规划—要充分利用荒—。山,、荒地尽《可,能避免占用耕地【、林地;不得占用基!。。本农:田和铁路、》公,路、国道等基—础,设施的规《划,用地;?不得占用公益林、】。风景林、防护—林;:严,禁在高压《供电:线路、地质灾害范】围内、以《及小水利《。设施范围内建—房在:规划选址《过程:中应特别注重保护有!老建筑、风貌建筑和!文物建筑《等历史文《化遗存?的村落 — 《 第十条 —农民住宅小区根据城!市规划的《功能合理布》。局按照公《寓式城市居民小【区的标?准规划设《计满足农村居民向】城,市居民、农》村社区向城》市社区过渡的—需要 ! 第?十一条 农》民集中居住点—的选址要本着以人为!本方便生产和—生活的原则依托【乡(:镇)、街道所在地】以及自然《条件较好、便于聚】居的自然村落合理】扩展或?者,整合成为农民—集中居住点 【。 第】十二条 农民住【宅小区的《选址由?市规划局、市—国土资源局会同乡】(镇)人民》政府、?街道办事处提出【。。。意见:报市规划《委员会审批农民【集中居住点的选址】由乡(镇)人—。民政府、街》道办事处负责确定】报市建设局、市国】土资源局《。备案 【 《。第十三条 乡(镇)!人民政府、街道【办事:处,根据农民建》房的实际情况—每年向市人民政【府申报年度建设计】划集中?统一进行建设用【地,报批:市人:民政府在《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!划中:专,项下达农民》建房用地指标—乡,(镇)人民》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根!据,下达的专项指标每年!年初一次性向市【国,。土资源局申报办理】农,用地转?用审批手续市国【土资源局审核—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!审批 》 第十四!条 农民集中居住】点,宅基地依法使—用农用地《的应办?理农转?用手续占《用,耕地的要实现“占补!平衡”乡(镇)【人民政?府、街道办事处【应,根据年度占用耕地计!划组织村级》负责开?垦同等数《量,和质:量的耕地确》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确!因后备资源不—足等:原因不?能开垦?的由村集体向—市人民政府缴纳耕】地开垦费市人—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!。 《 : 第十五—条 农民集》中,居,住点宅基《地,审批:收费只收取5元/】本,工本费调查测绘【等,中介:服务由?农民自愿《选择收费按标准执行!未经依法审批的农】民集中居住点—。宅基:地不得收取》耕地占用税及其【。他税费 ! : 第十六条 农民】住宅小?。区住房按多层或【者小高层《建设小区详细规划】由乡:(镇)人民政府、】街道办?事,。处负责编制》经市规划局审核后】报市规划《委员会批准市城管】大队:、市国土资源执法】大队备?案农民集《中,居住点详《。。细规划由乡(镇)人!民政府、街道—办事处按照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和乡(镇)!规划、村庄规划负责!编制报市建设局(】市规划局)、市国土!资源局备案》 》 第十—七条 农民住宅小】区建:设,按,基本建设程》序办理?规费:收取按照保》障性住?房的优惠政策执行】农民:集中居?住点建设《。按,村,。镇建设程序办—理规费?收取按农民建—房规定执行 【 第】十八条 农民集中】居住:点,。建房按修建》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!房标:。准图进?行建设严禁》使用未经《批准的图纸或者不按!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!行建:设厨房、卫生间【必,须内设?。于,住宅严禁在》。主,房外搭建厨房、卫】生间等附属》用房: !第十九条 农民【集中居住点建房用】地面积标准 【 :  :   1.占用宅基!地和村内空闲地的】。每户不?得超过一百八十平】。方米; 《     】2.占?用耕:地的每?户不得超《过一百二十平—方米;  !   3.》。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!荒山、?荒坡的每户不得超】过二百?平方米? 《 , 第二十【条 农民住宅小【区建设分《别由乡(镇》)人民政府、街道】办事处按照》市,规划委员《会批:准,的规划?条件筹措资》金,负责组织实施农民住!宅小区购买价格为】成本价成本价由农民!住,宅小区建设单位送】市,物价局审核批准后】向社会?公布符合D类危【房、灾毁房条—件,而批准购买农—民住宅小区房屋【的原房屋必须拆除】其宅基地退回集【体 《 第二十!一条 对农民住宅】小区、农民集中居住!点的房屋《产权和宅基地—实行:登记发证具体—登记发证《按照国家《、省有关规定—执行: , 【。 第二?十二条? 严禁?在农民?住,宅,小区、农《民集中居住点建【设过程中变》相,进行房地产开—发 】。。 :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!。、规划、国土、【房管等?。部门根?据各:自职责对《本,市范围内《的农民建房进行【指,导、监督《 第四章— ,罚  则 第】二十四条 凡—因责任者不》履行职责或者—不正确?履行职责、玩忽职】守等:造成违?法占用宅基地建【房事实的视情—节轻重对相关重要领!导,责任者?主要领导责任者【直接责任者给予组】织处理或者党纪【政纪:处分 — , 第》二十五条 》前条重要领》导责任者是指乡(】镇)、街道党政【主要领导、市直【。单位主要领导主要】领导:责任者是指分管领】导直接?责任者是指乡(镇)!、街办从事辖区规划!。建设、?土地管?理的工作人员、市直!有关单?位工作?人员和村(居—)委会书《记、主任 — 【。第二十六条 —。对,各乡(镇)、街道辖!区范围内出现违【法占用?宅基地建房且未【消除按下列》情形追究相》关责任?人,未及时发现、—报告、?制止、查处的责任】    】 1.对辖区内违】法占:用宅基地建房行为不!及时报告并处置到位!或者对拆《除违法?违规建筑不积极【。。配合致使辖区内一年!内新产生《12起的由乡镇党】委、人民《政府街道党委、办】事处依照法规等有关!规定免去和建—议罢免所在乡(镇】)、街道直接责任】者职务 》 ,     —2.对辖区》。内,一年内新产生34起!的,未及时报告并处置】到位的?对所在乡(镇—)、街道主要领导责!任者予以免职对【。重,要领导责《任者视情《节轻重?给予行政记》过或者记大过—处分;?对辖区内一年—内新产生5起(含5!。起,)以上的对所在乡(!镇)、?街道重要《领导责?任者予以免职—同时视情节》轻重给予行政降【级、撤?职或者开除处分 】 】第二十七条 —各乡:(镇)?、,街道土地管理秩【。序混乱?致使一年《度内本?辖区内违《法,占用:耕地建房《面积占当年新—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!总面积?的比例达到》1,5,%以上或者》虽然未达到15%】但,造成恶劣影》响或者其《它,严重后果的追究乡】(镇)人《民政府、街道办事】处,重要领导责任者、】主要领导责任者、】直接责任者和—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!责,任情节较轻》的给:予,记,过以上处分;情【节较重的给予—记大过以上处分;情!节,严重的给予降—级以上处分 — 第!二十八条 对国【土、建设、房管等职!能部门违反规定办】理有关?手续发?。放有关证件》或,者收取?相关费用放纵违法行!为发生的《没收违法所得—责令收回、撤销有】。关证照;对乡(镇)!、街道和村(—居)民委《员会越?权审批或者》以罚代法放》纵违法行《为发生?的撤:销,批文、没收非法【所,得并处?罚款并?按以下情形》从重追究相》关责任人的责任【 》    对主要领】导责任者《和直接?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!或者行政记过—处分;情《节较重的给予行政】记大过或者行政【降级处?分;情节《严重的给予行—政撤:。职或者行政开—除处分? , 】。第二十九条》 相关部门和单位】在,查,处、纠正、》制止违法《占用宅基地建房【的行政执法中应【当提供协作、—配合:而不提供造成—违法:用地后果的对—单位重要领导责任】人、: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!接责任人根据情【节轻重?分别给予相应的【行政处分 ! 第三十条 !。乡(镇)、》街道各有关部门【工作:。人员凡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。。弊或者接受非法【占用:宅基地当《事人的红《。包、宴请、娱乐、】旅游等活《动的视情节给予【党纪政纪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: 】 第三十一条 【乡(镇)人》民,。政府、街道办事【处负责做好本辖区】。内,的农民建房的初审】报批和监管工作凡因!违规审批《和监管不力出现违法!。建设的应《立即制?止和依?法组织拆除并依法追!究相关负《责人的责任 【 第五章 附 【 则 第—三十二条 》对因条件《限制确?需在农民集中居【住点:以外的范围建设住】房的参?照本实施《。细则中的《有关规定执行 【 【 ,第三: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!自印发之日》起,试行: 附件2012年!度市城市规划区外农!民集中居住点宅基】地指:标分配表 】 注各乡镇乡村人】口总数为统》计局出具《的2011》年统计数据》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