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。 乐平?市,农民住房规》划建设管理实—施细则(试行)【
关于印发!乐平:市农民住《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!细则(试《行)的通知乐府办字!〔20?12〕1《1,6号
各乡(镇】)人民政《。府、街道办》事,处,市政府有关》部门市直有关单位】。
— 乐?平市农民住房规划】建设管?。理实:施细则?(试行)业经20】12:年7月16日市政府!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!通过现印发给—。你们:请遵照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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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:平市人民政府—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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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2012年—8月31《。日,
第一章 总 】则,
第一条 【为规范?农民:住房建?设行为改善农民居】住环境?保护农民《合法权益《促,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!中华人?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、中华人》民,共和:国土地管理法—、江西省城乡—规划条例和景德【镇市农?民住房建《设管理办《法(试行)等有关】规,定结合本《市实际?制定本实《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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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二条 农—民住房建设坚—持,。规划:指导、?合理布局相对集中】。、区别对《待节约?土地、改善环—境依法审批》、严:格监管的原则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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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?。条 :。。市城市规划区内【由所:在乡(镇)、街道】按属地?原则统一规划—、统一建设农民住】宅小:区予以安置市城市】。规划区外《采取统一规划—、,自行建?设的方式建》设农:民,集中居住点有条件】的乡(?镇)、街道鼓励统】一规划?、统一建设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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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四条 【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具!体以:。市城市总体规划【。。界定的?范围为?准 :。
第二章 资格】审查和?审批:
第五条— 申请购买》农民住宅《小区住房或者—在农:民集中?居住点建设住房的农!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!之一
《
1】.经市?。房,地产行政《主管部门指定的【房屋鉴?定机构鉴定属—D类危房、》灾毁房且无》其他居所的;
】
, 《 2?.当地农业户籍人】口人均住《房面积不足30【。。平方:米且农业户籍子女】符合:分户条件的;—
!3.因城市建设或】者公:益事业建设等需要】拆迁且无《其他居所的; 【
? 4.符】合法律、法》规规定可以申请【购买住房《或者建?设住房的其他—条件的
【
第六条 !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不得申请—。购买农民住宅—小区住房或》者在农?民集中居住》点,建,设,住房
》 : 《1.出?租、出卖、出借、赠!与或者以其他—形式非法转让—宅基地及其地—上建筑物或者—将,住宅:改,作它用的;
! 2.子女!分户原有住房面积】已,达到分户后各—户限额?标准总?和的;
! 3.原有住房!被,法院裁判用于抵【债的;
【 《 4.?违法:建,房未处理结案—的; ?
《 5.未【。达到法定结婚—年龄申请宅基地的】;
》 6.原】有住房拆迁》实行货币安置—的,;
】 7.将户口【。迁入本村的》“空挂户”; 【
《 8.不【。符合计划生育政【策要求分《户的;
— : 9.与【有关:法,律、法规《相悖不符合》申请购买住房或【者建设住房条件的 !
》
?第七条 《。在农:民住宅小区购—买住房按《下,列程:。序进行?审批 ?
,
【1.:个,人申:请,向,。。所在的村(居—),民委员会《书面:申请村(居)—民委: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!资格进行审查
】
》 2.《村(居)民委员会公!示,经村(居)民—。委员会审查符合【条件的?由村(居)民—委员会在村(居)】民小组、村(居)民!委员:会公:示7天期《。满无异?议,的由村(居》)民小组、》村(居)民》。委员会签署意见报】乡(:镇)人民《政府、街道办—事处
! 3.乡(镇)】核,。查乡(镇)人民政】府、街道办》事处组织《核查并将核》查情:况公示7天期满【无异议的签署—核查意见《报,市人民政《府审批
— 《 4.市人民【政府审批同》意后由?乡(:镇)人民政府、【街道办事处在申【请人:所,。在,。地的村(居)民【小组、村《(居)民委员会【进行公示7天—期,满无异议的》申请人与《市人民政府农民【住宅:小区建设单位—签订:购房合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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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八条 在农民集【。中居住点建设住【房按下列《程序进行审批
! 1.申!请,人向所在地村民委】员,会提:交申请?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申!请,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同!时,召开村民会议—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!。上村民同意的—方可通过审》查
【 , 2.符》合,条件的经《村民小组、村民委】员会签署意见—后征求四邻意见【在村民?小组、村民委员会】公示7天期》满无异议的报乡【(,镇)村建办和国【。土所
【 《3.乡(镇)村【。建,办接到申请后10日!内会同国土所等有】关部门?联合现场踏》勘乡(?镇,)村建?办和国土所》初审同意的》报乡(镇)人—民政府审核 —
: , 4.【乡(镇)人民政【府在10个工—作日内进《行审核审核通—过的报市建设局审批!市,建设:局在1?0个工作日》内进:行审批同意的核【发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
】 《 5.申请人持乡!村建设规《划,许可:证、户籍证明等资料!向国土所申》请用地国土》所负责报市国土资源!局审查市国土资源】。局在10个工作【日内:进行审查《通,过后:报市人民政府审【批同:意的:核发建设用》地批准?。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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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6.申】请人向所在乡(【镇)人民政府领取乡!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和建设用地》批准书?。并经国土所和乡【(镇)村建办工【作人员?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!
—。 7《.申请人《在建:好住房后3个—月,内到国土所和乡(】镇)村建办申请实】地验收验《收合格后方可办理】相关权属证明材【料
第三—章, ,选址、用地和建【。设
《。第九条 《农民住?宅小区和农》民集:中居:住点的选《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!体规划、城市—总体规划、乡镇总体!规划、村庄》规划要充分利用【荒山:。、荒地尽可能避免占!用耕地、林》地;不得《占,用基:本农田和铁路、【公路、国道等基础设!施的规划用地;不】得占:用公:益林、风景》林、防护林;严【。。禁在高?压供电线路、地【质灾害范《围内、以及》小水利设施范围内建!房在:规划选址过程—中应特别注重保护】有老建筑、》风,貌建筑和文物建【筑,。等历史?文化遗存的村落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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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条 农民】住宅小区根据城市】规,划的功能合理—布局按照公寓式城市!居民小区《的标:准规划设计》满,足农:村,居民向城市居民、农!村社区向《城市:社区过?渡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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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一条 农民》。集中居住点的选【址要本着以人为本方!便生产?。和生活的原则依托乡!(镇)?、街道?。所在地以及自然【条件较好、便—于聚居的自然村落】。。合理扩展或》者整合成为》农民:集中:居住:。点
《。
第【十二条 农民住【宅小区的《选址由市规》划局、市《国土:资源:局会同乡(镇)人民!政府、街道办—事处提出意见报【。市规划委员会—审,批农:民集:中居住点《的选址由乡(镇【),人民:政府、街道办—事处负?责确定报《市建设局、市国土】资源:局备:。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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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。三,条 乡?(镇)人民政府、】街,道办事处根据农民建!。房的:实际情况每年向市人!民政府申报》年度建设《计,。划,集,中统一进行建设用地!报批市人民政府在】每年新?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!项下:达农民?建房用地指标乡【(镇)人《。民政府、街道办【事处根据下达的专】项指标每年年—初一:次性向市国土资源】局,申报办?理农用地《转用审批手续市国】土资源?局审核同意后报市】人民政府《审批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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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: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!住点宅基《地依:法使用农用地的【应,办理农转用》手,续占用?耕地的要实现“占补!平衡”乡《(镇)人民政府、】街,。道办事处应》根据:年度占用耕地—计划组?织,村级负?责开垦?同等数量和质量【的耕地?确保耕地总量不【减,少确因后备资源不足!等原因?不能开垦的由村【集体向?市人民政府缴—纳耕地开垦费—市人民政府负责【组织开垦
】
第十【。五条 ?农民集?中居:住点:宅基地审批收—费只:收取5元《/本工本费调查测绘!等中介服务由农民自!愿选择收费按标【准执行未《经依法?审批的农民集中【居住点宅基地不得】收取耕地占》用税及其他税费 】
第!。十,六条 农民住宅小】区住房按《多层或者小高—层建设小区详细【。规划由乡(镇)【人民政府、街道【办事处负责编制经】市规划局审核后报】市规划委员会—批准市?城管大队、市国【。土资源?执法大队备案农民集!中,居住点详细规划由乡!(镇)人《。民政府、《。街道办事处按照土】地利用总体规划和】乡(镇)《。规划、村庄规划【负责编制报市—建设局(市》规划局)、市国土】资源局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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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七条 农民住—宅小区建设按基【本建设程序办—理规费收取按照保障!性住房的优惠—政策执行农民集【中居住点建》设按:村镇建设程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】农民建房《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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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。八条 农《民集中居住点建房按!修建性详细规划【要求及建房标—准图进行建》设严禁?使用未经批准的图】纸或者不按》提,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!建设厨房、卫—生间:必须内设于住—宅严禁?。在主:房外搭建厨房、卫生!间等附属用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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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九条 农民—。集中居?住点建房《用地面?积标准 《
? : 1.》占用宅基地和—村内空闲地》的每:户不得超《过一百八十平方【。米; ?
【 2.占用耕地【的,每户:不得超过《一百二十平方米【;,
《 3.因地!。形条件限制》占用荒山、荒坡的】每户不得超过二百】平方米 《
— 第二十》条 农民住宅—小区建设分》别由乡(镇)人民政!。。府、街道办》事处按照《市规:划,委,员会:批准的规划条件筹措!资金负责组织—实施农民住宅小【区,购买价格《为成本价成本—价由农民住宅小区建!设单位?送市物价《局审核批准后向【社会公布符合D【类危:房、灾毁房条件而】批准购买农民住宅】小区房屋的原房屋】必须拆除《其宅基?地退回集体
!
《 第二?十,一条 对农民住宅小!。区、农民集》中居住点的房屋产】权和宅基地实行登】。记发:证,具体登?记发证按照国家、省!。有关规?定执行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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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二:条 严禁在农民住】。宅小:区、农民集中居住】。点,建设过程中变相【进行房地产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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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。 第二?十三条 市建—设、规划、国土、】房,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!责对本市范围—内,的农:民建房进行》指导、监督 —
第四章 罚【 ,。 则
第二十】四条 凡因责—任者不履行职责或者!不正确?履行职责、》玩忽职守等造成违法!占,用宅基地建》房事实的视情节轻】重对:相关重要《领,导责任者主要领导】责任:者直接责任者—给予组织处》理或者党纪政纪处】分
】。。 第?二十五条 》前条重要《领导责任《者是指?乡(镇?)、:街,道党政主要》领导、市《直单位主要》领,导主要领导责任者】是,指分管领导直接责】任者是?指乡(?镇)、街办从—事辖区规划建—设、: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!、市直有关》单位工作人》员和村(《居)委会《。书,记、主?任
《
第【二十六条 对各【乡(镇)、街道辖】区范围内出现—。违法占用宅基—地建房?且未:消除按下《。列情:形追究相关责任【。人未及时发现、报告!、制止?、查处的责任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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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1—.对辖?区内违?法,占,用宅:基地建房行为不及】时,报告并处置到位或】。者对拆除违法违规建!。筑不积?极配:合致使辖区内一年内!新产生12起—的由乡镇党委、【人民政府街道党【委、办事处依照【法规等有《关规定免去和建【议罢免所《在乡(镇)》。、街道直接责任者职!务
— ? 2.对辖》区内一年内新产生3!4起的未及》时,报告并处置到位【的,对所在乡(镇)、】街道主要《领导责任者予以免职!对,重要领导责任—者视情节轻重—给予行政记》过或者记大过处分】;对辖区内一年内新!产生5起(含5起】)以上?的对:所在乡(《镇)、街道重要【领导责任者予以免职!同时视情节轻重【给予行?政,降级、撤职或—者开除处分
!
第二【十七条 《各乡:(镇)、街道土地】管理:秩序:混乱致使一》年度内本辖区内违】法占用?耕地:建房:面积占当年新增建】设用:地占用耕地总面积】的比例达《到15%以上或者】虽然未达到15%但!造成恶劣影》响,或,者,其它严重后果—的追究乡(镇)人】民政府、街》道办:事处重要领导责任】者、主要《领导责任者、直接】责任者?和其他负有责任【的人员责任》情节较?轻的给予记》过以上处分;情节】较重的?给予记?大,过,以上处分;情节严】重的给予《。降级以上处分 【
《
第二十【八条 对国》土、建设《。、房管等职》能部:门,违反规定办理有关】手续发放有关证件】。或者收取相》关费用放纵违法【行,为发生的没》收违法所得责—令收回、撤》销有关证《照;对乡(镇)【、街道和村(—居)民委《员会越权审批—或者以罚代法—放纵违法行为发生的!撤销:批文、没《收非法所得》并,处罚款并按以—下情形从重追究【相关责任人的—责任
【。 ? ,对,。主要领导责任者【和直接责任者给【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!记过处分;情—节较: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!或者行政降级处【分;情?。。节严:重的给予行政撤职】或者行政开》除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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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九—条 相关《部门和?单位在查处、纠正】。、制止违法占—用,宅基地建房的—。行,政执法中应》。当,提供:协作、配《合而不提《。供造成违《法用地后果的—对单位重要领导【责任人、主要—领导责任人和直接】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!分别:给予相应的行—政处分
】
第三—十条: 乡(?镇)、?街道各?。有,关部:。门工作人员》。凡玩:。忽职守?、滥用职权》、,徇私舞弊或者接受】非法占用宅》基地当事人的—红包、宴请、娱乐】、旅游等活》。动的视情节》给予党纪政纪—处,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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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一条 乡(镇)人】民政府、街》道,办事:处负:。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农!民建:房的初审报批和【监管工作凡因违规】审批和监《管不力出现违法建设!的应立即制止和依法!组织: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!负责人?的责任
第【五章 ?附 : 则:
第三》十二条 对因条件限!制确需?在农民集中》居住点以外的范围】建设:住房的参照》本实施细则中—的有关规定执行【 ,
第!三十:三条 ?本实施细《则自:。印发之日起试行
!。附件2012年度】市城市?规划区外农民—集中居住点宅基地】指,标分配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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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注各乡镇乡村人口】总数为统计局—出具的2011年】统计数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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