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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乐平市农》民住房规划建设管】理,实施细则(试—行) — 关:于印发?。乐平市农民住房【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!则(试行)的—通,知乐府?。办字:〔2:012〕116【号 各乡(—镇):人民政?府、街?道办事?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!直有关单位 【    》。。 乐平市农民住房】规划:建设管?理实施细则》(试行)业》经2012年7月1!6日市政府第9次常!务会议?研究通过《现印:发给你?们请遵照执行— 乐平市人民【政府办公室 】。 ,2012年8—月31?日 ?第一章 总 则 ! 第一条《 为规范农民住房建!设行为改善》。。农民居住环境保【。护农:民合: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!发展依据《中,华人民共和国—城,乡规划法、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】地管理?法、江西《。省,城乡规划《条例和景德镇市【农民住房建设管理】。办法(?试行)等有关规定结!合本市实《际制定本实》施细:则, : ? ,。 第二条 —农民住房建设坚持】规划指导、合—理布局?相对集中《、区别对待节约【土地、改善环境依】法审批、严格监【。管的原则 》 【 第:。三条 市城市—规划区?内由:所在乡(镇)、街】道按:属地:原,则统一规划》、统一建设农—民,住宅小区予》以安置市城市—规,划区外?采取统一规》划、自行建设的方式!建,设农民集中居—。。住点有条件》的乡(镇《)、街道鼓励—统,。一规划、统一建设 ! ? ? 第四条 市【城市规划区范—围具体?以市:城,市总体规划界定的范!围为准 第【二,。章 资?。格,审查和审批 第!五条 申请》。购买农民住宅小【区,住房或者在农—民集中?居住点建《设住房?的农民应当符合【下列条件之一 !     1.】经市房地产行政【主,管部门指定》的,房屋鉴定机构鉴【。定属D类危房、【灾毁:房且无其他居所的;!    】 2.当地农业【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!积不足30平方【米且农?业户籍子女》符,合分户条件》的; ?     】3.因城市建设【或者公益事业—建设等需要拆迁且无!。其他居所的; !   《  4.符合法律】。、法规规《定可以申请购—买住房或者建设住】。房的其他条件的 ! 【第六条 《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!农民住宅《小区住房或者—在农民集《中居住点建设住房 !  》   1.出租【、,。出卖、出借、赠【。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!法转让宅基地及【其,地,上建筑物或者将住】宅改作它用的; !     2.!子,女分:户原有住房面积【已,达到分户后》各户限额标准—总和的; 】。   ?  3.原》。有住房被法院裁判】用于抵债的; 】 :   ?  4.违法建房】未处理结案》的; —     5.未达!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!宅基地的; 】 :    6.原有】住房拆迁实行货【。币安:置的; 《     】7.:将户口?迁入本村《。的,。“空挂户”》; :    【 8.不符合计划】生育政策要求分户的!;    ! 9.与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相悖不!符合:申请:。购买:住房或者建设住房条!件的 【 第七—条 在农民住宅小区!购买住房按下—列程序进《行审批 】    1.个人申!。请向所在的村(居)!民委员?会书面申请村(居)!。民委员?会负:。责对申请人的资【格进行审查 !。。     2.【村(居)民委员【会公示经村(居【。。)民委员会审—查符合条件的由【。村(居)《民委员会在村(居)!民小组、村(居)民!委员会公示7—天期满无异议的【由村(居)民小【组、:村(居)民委—员,会签:署意见报乡(镇【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!事,处,     !3.乡(镇)—核查乡(镇)人民】政府、街道办事【处组织核查并将【核查情况公》示7天期满无—异议的签《署,核查:意,。见报市人民》政,。府审批 —     4.】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!后由乡(镇)人【民政府、街道办事】处在申请人》。所在地的村(居)民!小组、村(居)【民委:员会进?。行公示7天》期满无异议的申请】人与市人民》政府:。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单!位签订购房》合同 【 , , 第?八条 在农民集中】居住:点建设?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!审批 【    1.申【请人向所《在地村民委员会【提交:申,请村民委员会—负责对申请》人的资?格进行审查同时【召开:村民:会议经到会的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!意的方可通过—审,查 《   《  2.符》合,条件的经村民—小组、村民委—。。。员会签署意见后征求!四邻意?见在村民小组、村民!委员会公《示7天期满》。无异议的报》乡(镇)《村建办和国土—所 : : :    3》。.乡(镇)村建办接!到申请后10日内】会同国?土,所等有关《部门联合现场踏勘】乡(镇)村建—办和国土所初审同意!的报乡(镇)人民】政府审核《。    】 4.?乡(镇)人民—政府:在10?个,工作日内进行审【核审核通《过的报市建设—局审批?市建设局在10【个工作日内进行【审,批同意的核发乡村】建设规划许可—证  【   5.申请【。人持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《证、户籍证明等资】料向国土所申请用地!国土所负《责报市国土》资源:局审查?市国土资《源局在10》个工:作日内?。进行审查《通过后报《市人民?政府审批同意—的核发建设用地【批准书 】  :  6?.,申请人向所》在乡(镇)人民政】府领取乡村建设规】划许可证和建设【用,地,批,准书并?经国土所和乡(镇】。)村建办工作人员】实地放线后方可施】工 :。 ,     7.!申请人在建好住房后!3,个月内到国土所和乡!(镇)村建办申请实!地验收验收合格【后,方可:办理相?关权:属证明?材料: 第三章 选】址,、用地和建设 !第九条 农民住宅小!区和农民集》中居住点的选址【要符合土《地利用总体规划、】。。城市总体规划、【乡镇总?体,规,划,、村庄规划要—充,分利用荒《山,、,荒地尽可《能,避免占用耕地、【林地;不得占用【基本农田和铁—路、公?路、国?道等基础《设施的?规划用地;》不得占用公》益林、风《景林、防护林;严】禁在高压供电线路、!地质灾?害范:围内、以及小水利】设,施范围?内,建房在规划选址【过,程,中应特别注重保护有!老,建筑、风貌建筑【和文物建筑等历史】文化遗存的村落【 — 第《十,条 农民住宅小区】。根,据城市规划的功【能合理布局按—照公寓?式,城市:居民:小区的标《。准规划设计》满足农村居》民向城市《居民:、农村社区》向,城市社区过渡的需】要 】 第十一条 农】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!。。要本着?以人为?。本方便生产和生活】的原则依托》乡(镇)、街道所在!地以及自《然条件较好》、便于聚居的自【然村落合理扩展或】者整合成《为农民集中居住【点 ? 【第,十二条 农民—住宅小区的选址由】市规划局、市—国土资源局会同乡(!镇,)人民政府、街【道办事处提出意【见报市规划》委员会审批》农民集中《居住点的选址由乡】(镇:)人民政府、—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!报市建设局、市【国土资源局备—案, 【。 第十三条 【乡(镇?)人民政府、—街道办事处》根据农民建》房的实?际情况每年向市【人民政府申报年度】建设:计划集中统一进【。行建设用地报批【市人民政府在每年新!增建设用地计划中】专项下达农民建房用!地指:。标,。乡(镇)人民政府、!街道办?事处根据下达—的专项指标每年【年初一次《性向市?国土资源局申报【办理农用地转用【审批手续市国土资】源局审核同意—。后,报市人?民政府审批 ! ? 第十四条 农民!集中居住点宅基地】。依法:。使用农用地的—应办理?农转用手续占用耕】地的要实《现“占补平衡”乡】(镇)人民》政府、街道办事【处应根据年度占用耕!地计划组《织村级负责开垦【同等数量和质量【的耕地确保耕—地总量不减》。少确因后备资源【不足等原因不—能,开垦的由村》集,体向:市人民政府缴纳耕】地开垦费市》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!垦 : : 》 第十五条 农【民集中居住点宅基】地审批收费》只收取5元/本工】本,费,调查测绘等中介【。服务由农《民自愿选择收—费按标准执》行未:经依法审批的农民集!中居住点宅基地不得!收取耕地占用—税及其他税费 【 : , 第十六】条 农民《住宅小区住房—按多:层,或者小高层建—设小区详细规划由】乡(: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!。办事:。处负责编《制经市规划》局,审核后?报市规划委员会【批准市城管大队、】市国土?资源执法大》队备案农民》集中居住点》详细规划由乡(镇】)人民政《府、街道办》事,处,按照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和乡(镇—),规划、村庄》规,划负责?编制报市建设局(】市规划?局)、市国土资源】局备案 】 《第十七条 农—民住宅小区建设按】。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!费收:取按照保障性住【房的优惠政策执行】农民集中《居,住点建设按村镇建设!。程序办理规费—收,取按农民建房规【定执行? 【 第十八》条 农?民集中居住》点,建房按修建性—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!标准图进行》建设严禁使用未经批!准的图纸或》者不按提供的标【准图要求《。进行建设厨房、【卫生间必须》内,设于住?宅严禁在《主房:外搭:建厨房、《卫生间等附》属用房 》 ? , 第十九—条, 农民集中居住点建!房,用地面积标准 】。。     1】.占用宅基地和【村内空闲地》的每:。户不:得超过一百八—十平方米; 】     2【.占用?。耕地的每《户不得超过》一百二?十平方米; 【     【3.因地形条—件限制占用荒山、】荒坡的每户不—得,超过二百平方米 】 》 第二十条 】农民:住宅小区建设分别由!乡(镇)人民政府、!街道办事《处按照市规》划委员会批》准的规划条件筹措资!金负责?组,织实施农民》住宅小区购买—价格为成本》价成:本,价由:。农,民住宅小区建设【单位送市《物价局审《核,批准后向《社,会公布符合D类危】房、灾毁房条件【而批准购买农民住】宅小区?房屋的?原房屋?必,须拆除其宅基地退】回,集体: !第二十?一条: ,对农民住宅小区、】农,民集中?居住点的房屋产【权和宅基地实行登记!发证具体登记发证按!照国家、省有关规】定执行 】 第二十【二条 严禁》在农民住宅小—区、农?民集中居住点建【设过程中变》相进行房《地产开发《。 【 第二十三条【 市建设、规划、】国,土、房管等部—门根据各自职责【对,本市范围内的—。。农民建房进行指【导、监督 》 :第四章? 罚  则 【。 第二十四条 凡因!责任:者不履行职责—或,者不正确履行职【责,、玩忽职守》等造:。。成违法?占用宅基地建房【。事实的视情》节轻重对相》关重要?领导责任者主—要领:导,责任者直接》责任者给《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!政纪:处分 《 , , 第二十五!条 前条重要领导责!任,者是:指乡(镇《),、街道党政主要领】导、市?直单位主要领导主】要领导?责任者是指分管【领导直?接责任?者是指乡(镇—)、:街办从事辖》区,规划建设、》土地管?理的工?作人员、市直—有关单位《工作人员《和村(?居)委会书记、主】。任 : : 》。 第二十六条 对各!乡(:镇)、街道辖区范围!内出现违法占—用宅:基地建房且未—消,除按下列情形追【究相关责任》人未:及时发现、报告、制!止、查处的责—任  【  : 1.对辖区—内违法?占用宅基地建房行】为不及时报》告并处?置到位或者对拆除违!法违规建筑不积极】配合致使辖区—。内一年内新产生1】2起的由《乡镇党委《、人民政府》街道党委、办事处】依照法规《等有关?规定免去和建议罢免!所在乡(镇》)、街道直接责【任者职务 【  ?   2.》对辖区?内一年内新产生【34起?的未及时报》告并处置《到位的对《。所,在乡(?镇)、街道主要领导!责任者予以免职【对,重要领导责任者【视情节轻《重,给予行政记过—或者记大过处分;】对辖区内一年—内,新产生?5,。起,(含5起)以上【的,对所在?乡(镇?),、街:道重要?领导责任者予以免】职同时视情节轻重给!予行政降级、撤职或!。者开除处分 ! , , 第二十七【条 各乡《(镇)、《街道土地管理—秩序混乱致使一年】度内本辖《区内违法占》用耕地建房面积【占当年?新,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!总,面积:的比例达到15【%,以上或者虽》。然未达?到1:5%但造成》恶劣影响或者—其它严重《后,。果的追究乡(镇)】人民政府、街道办】事处重要领导责任者!。、主要领导责任【者、:直接责任者和—其他负有《。责任的人员》。责,任情节较轻的给【予记过以上处—分;:情节较重的给—予记大过以》上处分;情节严重的!给予降级以上处【分 : 《 第二十八条!。 对国土、建—设、房管等职能【部门违?反规定办理有关手续!发放有关证件—或者收取相关费【用放纵违法行—为发生的《没收违?法所得?责令收?回、撤销有关证照】。;对乡(《镇)、街《。道,和村(居《)民委员《会,越权审批或者以【罚代法放纵违—法行为发生的撤销批!文、没收非法所得】并处罚?。款并按以下情—形从重追究相关责任!人的责任 —    — 对主要领导责任】者和直接责任—者给予行政警告或】者行政记过处分【;情节?较重的?给予行?政记:。大过或者行政降【级处分;《。情节严重的给予【行政撤职或者行【政开除处《分 】 :第,。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!和单位在查》处、纠正、制止【。违法占用宅基地建】房的行?政执法中应当提供协!作、配合而不提【供造成违法》用地后果的对—单位重要领》。导责任人、主—要领导责任人和直】接责任人根据—情节轻重《分别给予相应—的行政处分 ! : , , 第三十条 —乡(镇)、街道各】有关部门《工作人员凡玩—忽职守、滥用职【权、徇私舞弊—或者接受非法占用】宅基:地当事?人的红包《、宴请、娱乐、旅】游等活动的》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!处分;构成犯—罪,的,依法追究刑事—。责任 《 ? 第》三十一条 乡(【镇)人民政府—、街道办《事处负责做好本【辖区内的农民建房】的,初,审报:批和监管工作凡【因违规审批和监管】不力出现违法建设的!应立即制止和依法组!织拆除并依法追究相!关负责?人的责任 — 第五?章 附?。  则 —第,三十二条 》对因:条件:限制确需在农民【集中居住《点以外的范围—建,设住房的参》照本实?。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!执行 】 第三十三【条 本实施细—则自印发之日起试】行 : 附件2012年度!市城市规划区外农】民集中居住点宅基地!指标分配《表 —注各乡镇乡村人口总!数为统计局》出具的20》11年统计数据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