乐【平市农民住房—规划建设《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!)
关于印!发乐平市《农民:住房规划建设—管理实施细则—(试:行)的通知乐府办】字〔2012〕1】16号
》各乡(?镇)人民政》。府、街道办事处【市政府?有关:部门市直《。有关单位
》
》 乐?平市农民住房规划建!设管理?实施细则(》试行)业经》2012年7—月16日市政府第9!次,。常务会议研》究通过现印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!
乐?平市:人民:政府:办公室?
2012】年8月?31日
《
第:一章 总 则
】 第:一条 为规范农【民住房建设行为【改善农民居住—环,境保:护农民合法权益促】进城乡统筹发展依】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法:、,中,。华人民共和国—土地管理法、江西省!城乡规划条例—和景德镇市农民住房!建设管理办法(【试,行)等有关规定【结合: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!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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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 农民《住,房建设坚持规划指导!、合理布局相—对集中、区别—对,待节约?土地、改《善环境依法审批【、严格监管》的原则
【
第三条】 市城市《规划区内由所—在乡(?镇):、街道?按属地原则统—一规划、统一建【设农:。民住:宅小区予以安—置市城?市,规划区外《采取统一规划—、,。自行建设的方式建设!农民集中居住点有】条件的?乡(镇)《、街道?鼓励统一规划、【统一建设
【
第四】条 市城市》规划区?。范围具体以市城【市总体规划界定【的范:。围,为准
第二章】 资格审《。查和审批
第】五条 申请》购买农民住宅小区住!房或者?在农民集中居—住点建设住房的农民!应当符合下列条【件之:一
》 》1.经市《房地:产行政主《管部:门指定?的房屋鉴定机构【鉴定属D类危房【、灾毁房《且无其?他,居所的;
】 2—.当地?农业户籍人口人【均住:房面积不足3—0平方米且》农业户?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!的;
》 , ? 3.因城市建设!或者公益事业—建设:等需要拆迁》。且无其他居》所的;
— 》 4.符合》法律、法规》规,定可以?申,请,购买住房或者—建设住房的》其他条?件的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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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【有下列情《形之一?的,不得:申,请,。购买农民住宅小区住!房或者在《农民集中《居住:点建设住房
! ?。 1?.出租、出卖、出】借、赠与或者以其他!形式非法转让宅基】地及其地上建筑【物,或者将住宅改作【它用的;
】 》2.子?女分户原《。有住房面积》已,。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!标准总和的;
! 《 :3.原有《住房被法院裁判用于!抵债的; 》
《。 ? 4.违法建房未】处理结案《的;
【 , , :5,.未达到法定结婚年!。龄申请宅基地的【;
】 6.原》有住房拆迁》实行货币安置的【;,
!7.将户口迁—入本村的“空挂【户”;
】 8.不【符,合计划生育》政策要求分户的;】
!9.与有《关法律、《法规相悖不符合申】请购买住房或者【建设住房条件的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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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条 ?在农民住宅小区购】买住房按《下列程序进行审批】
【。 1.个人—申请向?。所在:。的村(居)》民委员?会,书面申请《村(居?)民委员会负—。责对申请人》的资格?进行审查
【 —2.村?(,居):民委员会公》示经村(居)民【委员会审查符—合条件的由村—(居)民《委员会?在村(居)民小组、!村(居)民委员会公!。示7天期《满无异议的由—。村(居)民小组、村!(居)民《委员会签署意见报】乡(镇)人民政府、!街道办?事处
【 《3,。.乡(镇)》核查乡(镇)人【。。民政:府、街道办事处【组织核查《并将核查情况公示】7天期满无异议的签!署核查意见报市【人民政府审》批
?
— ,4.市?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!由乡(镇)人民【政府、街道办—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!。的村(居)》民小组?、村(居)民委【员会进行公示7【天期满?无异议的申请人【与市人民政府—农民住宅小区—建设单?位签订?购房合同
!
第八条 】。在,。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!住房按下列程—序进行审批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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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1.申请》人,向,所在地村民委—员,会提交申请村民【委员:会负:责对申请人》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!召开村民会议—。经到会的三》。分之二以上》村,。民同:意的方可通过审【查
《。 2.】符合条件《的经村民小》组、村民委员会签】署意见后征求四【邻意:见在村民《小,组、村?民委员?会,公示7天《期满:无异议的报》乡(镇?)村:。建办和国土所—
》 《3.乡(《。镇)村?建办接到申请后【10日内会同国土】所等有?。关部门联合》现场踏勘乡(镇)】村建办和国土所初审!同意的报《乡(镇)人民政府】审核
【 4》.乡(镇)人民【政府在10个工【作日内进行》审核审核通过的报】市建设?局审批市《建设局在10个【。工作:日内进行审批—同意的核《发乡村建设》规划:许可证
》
: 5.申请!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、户籍证—明,。等资料向国土—所申请用地国土【所,负责报市国土资源】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!在10个《工作:日内进行审查通过后!报市:人民政府《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!用地批?准书
【 6.申【请人向所在乡(【镇)人民政府—领取乡村建设—规,划许:可,证和建设用地—批准书?并经国土所和乡【(镇)村建办—工作:人员实?。地放线后《方可施?工
】 7.申请人在建!好住房后3个月【内到国土所和—乡(镇)村建—办申请实地验收验收!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!权属证明材》料
第三章【 选址、用地和建设!
第九条 农民!住宅:小区和农民集中居】住点的选址要符【合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、城市总体规【划,、乡镇总体规划、】村庄规划要》充分利用荒山、【荒地尽可能避—免占用?耕地、林地;不【得占用?。基本农?田和:。铁路、公《路、国道等基—础设施的规划—用地;?不得占用公益林【、风景林、防—护林;严《禁在高压《供,电线路、地质灾【。害范围内、以及小】水利设施范围内建】。房在规划选址过程中!应特:别注:重保护有老建筑、】风貌建筑和文物建】筑等历史文》化遗存的村落
!
第十】。条 农民《住宅小区根》据城市规划的功【能合理布局按—照公寓式城》市,居民小区《的标准规划》设计满?足农村居民向—城市居民、农村社区!向,城,市社区?过渡的需要 —
《
: 第?十一条 《农民集中居住—点的选址《要本着以人为本【方便生产和生活【的原则依托乡(镇)!、街道所在地—以及自然《条件较好、》便,于,聚居的自然》村落合理扩展或【。者整合成为》农民集中居》住,点
】。 第十二条 农民!住宅小区的选址由】市规:划局、市国土资【源,局会同乡(镇)【人民: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】提出意见报市规划】委员会审批农民【集中居住点的选址由!乡(镇)人民—政府、?街道办事处》负责:确定报市建》设局:、市国土资源—局备案
【
第十【三条 乡(镇)人】。民,政府、街道办—事处:根据农民《建房的实际情况【每年向市人民政府】申报年度建设计划】集中统一进》行建设用地报—批,市人民政府在每【年新增建《设用地?计划中专《项,下达农民建房用地指!标乡(?。镇)人民政》。府、街道办事处【根据下达的专—项指标每年》年初一次《性向市国土资源【局申报办理农用地转!用审批手续》市国土资源》局审核?同意后报市人民政】府审批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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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四条 农民集【中居住点宅》基地依法《使用农用地的—。应办理?。农转:用,手续占用耕地的【要实现“占补平衡】”乡(镇)人民政府!、街:道办事处应根据【年度占?用耕地?计划组?织村级负责开垦【同等:数量和质量的耕地】确保耕?地总量不《减,少确因后备资源不】足等原因不能—开垦的由村集体【向市人?民政府?缴纳:耕地开垦费市人【民政府负责组织【开垦
【
? 第十五《条 农民集中—居住点宅基》地审批收《费只收取5元—。/,。本工本费《调查测绘《等中介服务由农【民自愿选择收—费按标准执行未经】依法审批的农—民集中居住点宅【基,地不得收取耕地占用!税及其他《税费
【
第十六条】 农民?住宅小区住》房按多?层或者小《高层建设小》。区详:细规划由乡(镇)人!民政府、街道—。办事处负《。责,编制经市规划—局审核后报市规划】。委员会批准市城管】大队、市国土资源】执法大队备案农【民集中居住点详【。细规划由乡(镇【)人民政府、街道】。办事处?按照:土地利用总体规【。划和乡(镇》)规:划、:村庄:。规划负责编制报市】建设局(市规划局)!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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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】条 农民住》宅小区建设按基【本建:设程序?办理规费《。收取按照保障性【住房的优《惠政:策执行农民集中居】住点建设按村镇【建设程?序,办理规费收取按【农民建房规定执行 !
【 第十八条》 农民集中居—住点:。建房按?修建:性,详细规?划要求?及建房标准图进【行,。建设:严禁使用未经—批准的图纸或者不】按提供的标准图【要求进行建设—厨房、卫生间必须内!设,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!搭建厨房、卫生间】等附属用《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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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九条 农【民集中居住》点建:房用地面积标准 】
1!.,占用宅基地》。。和村内?空闲:地,。的每户不得》超过一?百八十平方米—;
】 2.占用耕地的!每户不得超过一【百二十平方米; 】
— , 3.因地》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!、荒坡的每户不得超!过二百平方米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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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二十条 农民!住,宅小:区建:设分别由《乡(镇)人民—政府、街道办事【处按照市规划委员会!批准的规《划条件筹《措资金负责组—织实施农民》住宅小区购买价格为!成,本价成?本价由农民住—宅小区建设单—位送市物价局—审核批?准后向社会公布符】合D:类危房、灾毁房条件!而批准购《买农民住宅小—区,房屋的原房屋必须拆!除其宅基地》退回集体
!
: 第二十一条 】对农民?住宅小区、农民集】。中居住点的房屋产权!和,宅,基地实行登记发证具!体登记发证按照国家!、省有关规定—执行
! 第二十二—条 严禁在农民【住宅小?区、农民集》中,居住:点建设过程中变【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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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!、规划、国土、房】管等部门根据各【自职责对本市范围】。内的农民建房进【行指导、监督—。
第《。四章 罚 则【
第二十—四条 凡因》责,任者不履行职责【或者不正确》。。履,行职责、玩忽—职守等造成违法【。占用宅基《地建:房事实的《视情节轻重》对相关重要领导责任!者主要领导》责任者直接责任者】给予:组织处理或者—党纪政纪处分 【
】第二十五条》 前条?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!乡(:镇,。)、街道《党政主?要领导、市直单位】主,要领导主要领导责】任者是指分管领导】。直接责任者是指乡】(镇)?、街办?从事辖区规划建【设、土地管理—的工作人员、市直有!。关单位工作人—员和村(居)—委会书记、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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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?六条 对《各乡(镇)、街道】辖,区,范围:内出现违《。法占用宅基地建房】。且未消除按下列情】形追究相关责任【人未:及时发现、报告、】制止、查处的责任 !
【 1.?对辖区内违法占用】宅基地建房行为不】及时报告并》处置到?位或者对《拆除违法违规建【筑不积极配》合,致,使辖区内一》年内新产生1—2起的由乡镇—党委:、人民政府街道党】委、办?事处依照法规—等有关规定免去和】建议罢免所在乡【(镇)、街道—直接责任者》职,务
【 2.对辖区内!一年内新《产生34起的未【及时:报告并处置到位【的对所在乡》(镇)、街》道主要领《导责任者予以免【职对重要领导责任者!视情:节轻:重给予行政记过或】者,记大过处分;对【。辖区内一年内新产生!5起(含5起)【以上的?对所在乡(镇)、街!道重要领导责任者予!以免职同时视—情节轻重给予行【政降级?、撤职或者开—除处: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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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二十?七,条,。 各乡(镇)、街道!土,地管理秩序混—乱,。致使一年度内本辖区!内违法占用耕—地建房面积占当【年新增建设用地【占用耕地总面积【的比例?达到15%以上或者!虽然未达到15%但!造成:恶劣影响或者其它】严重后果的追究【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、街道办事处重要】领导:责任:者、主要领导责【任者、?直接责任者和其【他负有责《任的人员责任—情节较轻《。的给予?记过以上处分;情节!较重的给予记—大过以上处分—。。;情节严重的给【予,降级以上处分—
《
第二【十八条 对国土【、建设?、房:管,等职能部门违反规】定办理有关手续发放!有关证件或者收取相!关费用放纵违—法行:为发:生的没?收违法所得责令【收回、?撤销有关《证照;对乡(镇)、!街道和村(居)民委!员会:越权审批或》者以罚?代法:放纵违法行》为发生的撤》销批文、没收非法】所得:并处罚款并按以【下,。情形:从重追究相关责任】人,。的,责任:。 ,
】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!直接责任者给—予行政警《告或者行政记过【处分;情《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!大,过或者行政降级处】。分;:情节严?重,的,给,予行政撤《职或者行政开—除处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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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二十?九条 相关部门【和单位在查处、纠】正、制止违法—占用宅基地建房的】。行,政,执法中应《当提供?协作:。、配合而不提供造成!违法用地后果—的,对单位重要》领导责任人、主【要领导责任》人和直?。接,责任人根据》情节轻重分别给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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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条 乡【(镇)、《街道各有关部门工】。作人员凡玩忽职【。守、滥?用职权、徇私舞弊或!者接:受非法占用宅—基地当事人的红包】、宴请、娱乐、【旅,。游等活动的视—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!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。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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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一条 乡《(镇)人民政府、】街道办事《处负责做好本辖【区内的农民建房的】初审报批《和监管工作凡因违规!审批和监管不力出】现违法建设的应立即!制止和依法组织拆除!并依法追究》相,关负责?人的责任
【第五:章 附?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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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二条 对—。因条件限《制确需在《农民集中居住—。点以外的《范围:建设住?房,的参照本实施—细则中的有关规【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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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 !本实施细《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!。。
附件2》。0,12年度市城市规划!。区外农?民集中居住点—宅基地指标分配表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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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各乡镇乡村!人口总数为统计【局出具的2011年!统计数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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