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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乐平市农!民住:房规划建设管理实】施细则(试行) 】 关于—印发:。乐平市农民住房【规划建?。设管:理实施细则(试行)!的通知乐府办字【〔,20:12〕116号【 各乡(镇—)人民政府、街【。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!部门市?直有关单《位  —  :。 乐平市农》民住:房规划?建设管理实施细则】(试行)《业经2012年【7月1?6日市政府第—9次常务会议研究】通过现印发给—你们请遵照执行【。 :乐平市人民》。。政府办公室》 201【2年8?月31日 —第一章 总 —则 ?。 ,第一条 《。为规范农《民住房建设行为【改善:农民居住环境保护】农民合法《权益促进城乡—统筹发展依》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,城乡规划法、中华人!民共和国土地管【理法、江西省城乡】规划条例和景德镇市!农民住?房建设管理办法(试!行)等?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实》施细则 》 —第二条? ,农民住房建设坚持规!划指导、合理布局相!对集中、区别对【待节约土地、—改善环?境依法审批、—严格监?管,的原:则, 《 《 第:三条 市城市—规划区?。内,由,所在乡(镇》)、街道按》属地原则《。统一:规划、统一建设【农民住宅小区予以】安置市城市规划区外!采取统一规划、【自行建?设的方式《建设农民集》中居住点有条—件的乡(镇)、【街道鼓励统一—规划、?统一建设 【 :。 第四条 】市城市?规划区范围具体以】市城市?总体规划界定的范围!为准 第二【章 资格审查—和审批 《 第五条》。 申:请购买农民住宅小区!住房或者在农民集】中居住?点建设住《。房的农民应当符合】下列条件之一—    】 1.经市房—。地产行政主管部门】指定的?房屋鉴定机构鉴定】。属D类危房、灾【毁房且无其他居【所的; 《   —  2.当地农【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!面积不足30平方米!。。且农业?户籍子女符合分【户条件的; — ,   》  3?.因城市建设—或者:公益事?业建设等需要拆迁且!无其他居《所的;?  — ,  :4.符合法律—、法规规定可以申】请购买住房或—者建设住房的其他】条件的 — 第六条!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。不得申请购买农民住!宅小区?住房:或者在农民集中居住!点,建设住房 】     1.【。出租、?出卖、出借、赠与】或者以其他形式非】。法转让宅基地—及其地?上建筑物或者—将,住宅改作《。它用的; 】     》2.子?女分户原《有住房面积已—达,到分户后各》户,限额标准总和的; !     3!.原有?。住房被法《院,裁判用?于抵债的; 【     【4.违法建房未处】理结案?的; 《   》  5.《未达到法定》结婚年龄申请宅基】地,的; 》     6【.,原有住房拆迁—实行:货,币安置的《; ?   》 , 7.将《户口迁入本村—的“空挂户》”; —。    《 8.不符合计划生!育政策要求分户的】;   】  9.与有关【法律:、法规?相悖不符合申请【购买住房或者—建设住房条件的 】 — 第七条 在农】民住宅小区购买住】。房按下列程》序进行?审批   !  1.个》人申请?向,所在的?村(居?)民委员会》书面申请村(—居)民委员会负【责对申请人的资格】进行审查 —     2】.村(居)民委员会!公示经村(居)民】委,员,会审:查符:合条件的由村(居)!民委员会在》村(居)民》小组、村(居)【民,委员会公示7天期】满,。无异议的《由村(居)民小【组、村(居)—民委员?会签署意见报—乡(:。镇)人民政府、【街道办事《。处 : 《    3.乡【。(镇)?核查:。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、街道办事处—组织核查《并将核查情况公【示7天期满无异【议的签署核查意【见报市人民》政府审批 》  》。   4.市人民政!府审批同意后由乡】(镇:)人民政《府、街道《。办事:处在申请人所在地】的村(居)民小组】。、村(居《)民:委员会?进行公示7天期满】无异:议的申?。请人与市人民政府农!民住宅小区建设【单位签订购》房合同 ! , :第八条 在农—民集:中居:住点建设住房—按下列?程序进行审批 【     1!。.申请人向所在【。地,村,民委员会提交申请】村民:委员会负责对—申请人的资格进【行审查同《时召开村《民,会议经到会》的三:分之二以上》村民同意的》方可:通过审查 —  《   ?2.符合条件的【经村民小组、—村民委员会签署【。意,见后征求四邻意【见在村民小》组、村民委》员,会公:示7天期《满无异议的报乡(镇!),村建办和国土所 】     3!.乡(镇)村建【办,接,到申请后10—日内会同《国,土所等?有,关部门?。联合现场踏勘乡(】镇)村建办》。和,国土所初审同—意的报乡(镇)人民!政府审核 !    4.乡(镇!)人民?政府:在10个《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!核通过的报市建设局!。审批市?建设局?在10个工作—日内进行审》批同意的《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 》     5.申!请人持乡村建设【规划许?可证、户籍证明等】资料向?。。。国土:所申请?用地国土《所负责报《。市国:土,资源局审查》市国土资《源局在1《0个:工作日内《。进行审查通过后报】市人民政府》审批同意《的核发建设用地批】准书: , : ,     》6.申请人向所在】乡(镇)人民—政府领?取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】用地批准书并经国】土所和乡(镇)【村建:办工作?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!施工   !  7.申请人在】。建好住房后3个月】。内到国土所》和乡(镇)村建办申!请实地验收验收【合格:后方可办理相关【权,。属,证明材料 》 第三章》。 选:址、用地和建设 】 第九条 农民住!宅,小区和农民集中居】住点的选址要符【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、城市总体规划【、乡镇总体》规划、村庄规划【。要充分利《用荒山、《荒地尽?可能避免占用耕地】、林:地,;不得?占用基本农》田,和铁路、公路、【国道等基础设—施的规划《用地;?不得:占用公?。益林、?风景林?、防护林;严禁在】高压供电线》路、地质灾害范围】。内、以及小水利【设施范围内》建房在规划选址过】程中:应,。特别:注重保护有老建筑、!风貌建?筑和文?物建:筑等历史《文化遗存《的村落? 】 第十条 农民住宅!小区根据城市规划的!功能合理布局按照】公寓式城市居民小】。区的标?准规划?设计满足农》村居民?向城市居民、—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!过渡的需要》 — 第十》一条 ?农民集中居住点【的选:址,要本着以《人为本方便生—产和生活的原则【依托乡(镇)、街道!所在地以及自然条件!。较好:、便于?聚,居的自然《村落合?理,扩展或者整合成为】农民集中居住点【 !第,十二条? 农民住《宅小区的选址由市规!划局、市国土—资源局会同乡(镇】)人民政府、—街道办事《。处提出意见》报市规划委员—会审:批农民集中》居住点的选》址由乡?。(镇)人民政—。府、街?。道办事处负责确【。。。定报市建设局、市】国土资源局备—案 【 : 第十三条 乡(镇!),人民: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】根,据农民建房》的实际情《况每:年向市人民政府申报!年度建设计划集中】统一进行建》设用地?报批市人民政府在】每年:新增建设用地计【划中专?项下:达农民建房用地【指标乡(镇)人【民政府、街道办【事处根据下达的专】项指标?每年年初一次性【向,市国土资《源局申报办理农【用地:转,用审批?手续市国《。。土,资源局审《核同意后报》市人民政府审批 】 ? 第十【。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!。点,宅,基地依法使用农用】地的应办《理农转用手续占用耕!地,的要实现“》占补平?衡”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、街道【。办事处应根据年度占!用耕地计划组织村级!负责开垦《同等数量和》质量的耕《。地确保?耕地总?量不:减少确?因后备资源不足等】原因不能开》垦的由村集体向【市人民政府》缴纳:耕地开垦《费市人民政府—负责组织开垦 】。 》 第十五条 【农民集中居住点【宅基地审批收费【只收取5元/—本工:本费调查测绘等中】介服务由农民—自愿选择《收费按标准执—行未经依法审批【的农民集中居住【点宅基地不得—收取耕地占用—税及其他税费 ! , , 第十六条 !农民住宅小区住房按!多层或者《小高:层建设?小区详细规划由【乡(镇)人民政【府、街道办事—处负:责编制经市》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!划委员会批准市【城管大队、市国【土资源执法大队备】案农民集中》居住点详细》规,划由乡?(,镇,)人民政府、街【道办:事处按照土》地利用总《体规划和乡(镇)规!划、村庄规划负【责编制报《市建设局(市—规划:局)、市国土资源】局备案 】 《。第十七条《 农民住宅小—区建设按《基本建设程序办理】规费:收取按照保障性住房!。。的优惠?政策执行农民—集中居住点建设按】村镇建设程序办【理规费收取按农【民建房规定执行 】 第!十,。八条 农《民集中居住》点建房按修建性详细!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!图进:行建设严禁使用【未经批准的图纸或】者不按提供的标准】图要求进《行建设厨房、卫生间!必须: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!。房外搭建厨房、【卫,生间等附属》用房 【 : , ,第十九条 农民【集中居住点建房用地!面积标?准, , ?     》1.占用宅基地【和村内空闲地的【每户:不得超过一百八十】平方米; 》  》 ,  2?.占:用耕地的每》。户,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!方米; 》。     【。3.因地形条件【。限制占?用荒山、荒坡的每户!不得超过二百—平方:米 ! 第二十条 —农民住宅小区建设】。分别由?乡(镇)人》民政:府、街道办事处【按照市规划委员会】批准的规划条件筹】措,资,。金负:。责组织实施农民【住宅小区《购买价格为成本价】成本价?由农民住宅小区建设!单位送市物价局审核!批准后向社会公【。布,符合D类危》房、灾毁房条件【而批:准购买?农民住宅《。小区房屋的原房屋必!须拆除其宅基—。地退回集《体 : : —第二十一条》 对农民住宅小区】、农民集中居住点】。的房屋产权和宅【基,地实行?登记发证具体登记】发证按照《国家、省有关规定执!行 》 第二十二!。条 严禁在农—民住宅小区》、农民集中》居住点建设过程【中变:相进:行房地产开》发 — 《第二十三条》 市建?设、规划、国土、】房管等?部门根据各自职责】对本市范围内的农民!建房进行指》。导、监督 — 第四章 罚  则! 第二十四条】。 凡因责任者不履行!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!职责、玩忽》职守等造成违法占用!宅基:地建房事实》的视情节轻重对【相关重?。要领导责任者主【要领导责任者—直接责?任者给?予组织处《理或者党《。纪政纪?处分: !第二十五条 —。。前条:重要领导责》任,者是指乡《(镇:)、街?道党:政主要?领导、?市直单位主》。。要领导主要领—导责任者是指—。分管领导直接责【任者是指乡(镇)、!街办从事辖区规【划建设、土地管理】的工作?人员、?市直有关单位工作】人员和村(居—)委会书《记、主任 ! 《第二十六条》 对各乡《(镇)、街道辖【区范围?内出现违法占用宅基!地建:。房且未消除按下列情!形追究相关责—任人未及时发现、报!告、制止、查处【的责任 【  :   ?。1.对辖区内—违法占用《宅,基地建?房行为?不及时报告并处【置到位或者对拆【。除违法违规》建筑:不积:极配合致使辖区内】一年内新产生1【2起的由乡镇—党委、人《民政府街道党委、办!事处依照法规—等有关规定》免去和建议罢免【所在乡(镇)、街】道直接责任者职务】  —。   2.》对辖区内一年内新】产生34起的未及时!报告并处置到位【的对所在乡(镇)、!。。街道:主要领导《责任者予《以免:职对重要领导—责任者?视情节轻《重,给予行政记》过或者记大过—处分;对辖区内【一年内?新产:。生5起(含5—起)以?上的对?所在:乡,。(,镇):、街道重《要领导责任》者,。予以免职《同时视情节》轻重给予《行政降?。级、撤职或者开除】。处分 》。 第二】十七条 《各乡(镇《)、街道土地管理秩!序,混乱致使《一年度内《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!地,建,房面积占当》年新增建《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!积的比例达到15】%以上或《者虽然未达到—15%但《造成恶劣影响或【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追!究乡(镇)人民政】府、街道办事处重要!领导责任者、主要领!导责任者、直接责任!。者和其他负有—责任的人员责任情节!较轻的给予记过以】上处分;情节较【重的:给予记大过》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!的给:予降级以上处分【 !第二十八条 对国】土、建设、房管等职!能部门违反规定办】理有:。关手续发放有—关证件或者收—取相:关费用?放纵违?法行为发生的—没收违法所得—责令收回《、撤销有关证照【;对乡(镇)、街道!和村(居)民—委员会越权审—。批,或者以罚代法—。放纵违法行为发生的!撤销批文、》没收非?法所得?并处:罚款并按以》下情形从重追究【相关责任人的责【任 》  :  : 对主要领导—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!。给予行政警》告或者行政记过处】分;:情节较重的给予【行政记?大过:或者行政降级处【分;情节严》重的给予行》政撤职或《。者行政开《除,处分 【 第》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!和单位在查处、纠】正,。、制止违法占用宅基!地建房的行政执法】中应当提《供协作、配》合而不提供造成违法!用地后果的对单位】。重要领导责任人、主!要领导责任》人和直接责任人根】据,情节轻重《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!处分 》 —第三十条《 乡(镇)、街道】各有关部《门工:作人员凡玩忽职守】、滥用职《权、徇?私舞弊或《者接受非法占用宅基!地当事人的红包、宴!请、娱?乐、旅游等活动【的视情节《。给予:党纪政纪处》分;构?。成犯罪的依》。法,追,究刑:事责任? !第三:十一:条 :乡(镇)人民—政府、?。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】好本辖区《内的农?民建房的初审—报批和监管》工作凡因违规—审批和?监管不力出现—违法建设的应—立即制止《和依法组《织拆除并依法—追究相关负》。责人的责任 — 第五章 附  !则 : 第?三十二条 对因条】件限制?确需在?农民集中居》住点以外《的范:围建设住房》。的参照?本实施细则》中,的,有关规定执行 【 》 第三十三条】 本: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!起试行 附件20!12年度市城—市规划区外》农民集中居住点宅基!地指标分配表 【 注各乡【镇乡村人口总数为统!计局出?具的2011年【统计数据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