乐平】市,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!理实施细则(—试,。行) ?。
《关于印发乐平市农】民住房规划建设【管理实施《细则(试行)的通】知乐府办字》〔,2012〕116】号
各乡》(,镇)人?民政府、街道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!门市直有关单—位,
? : , 乐平《。市,农民住房规划建设】管理实?施细:则(:试行)业经2—012年7月16日!市政府第9次常务】会议研究通过现【印发给你们》请,遵照执行《。
乐平市人民政】。府办公室
— 2012年8】月31日
—第一章 总》 则
第一条 !为规范农民》住房建设行为改善农!民居住环境》保,护农民合《法权益促《。进,。城乡统筹发》展依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法、中华》人民: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】、江西省城乡—规划条例和》景德镇市《农民:住,房建设管理办—法(试?行,。。)等有关规定结合】本市实际制》定,本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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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》条 农民住》房建设坚持》规划指导《、合理布局》相对:集中:、区:别对待节约土地、】改善环境依法审批】、严格监管的—原则
【
第三条【 ,市,城,市规划区内由所在乡!(镇)、街道按【属地原则统一规划、!统一建设《农,民住宅?小区予以《安置市?城市规?划,区外采取统一规划】、自行建《。设的方式建》设农民集中居住点】有条件的乡(镇)】、街道鼓《励统一规划》。、统一建设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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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条 市【城市规划区范—围具体?以市城?市总体规划界—定的范?围为准
》
第二章 资格审】查和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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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申请购买!农民住宅小区住房或!者在农民集中居住点!建设住房的农民应当!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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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,。 1:。.经市?房地产?行政主管部门指定】的,房屋:。鉴定机构鉴定属【D类:危房:。、灾:毁房且无其他居【所的;
【 2.当地!农业户?。籍人口人均住房【面积不足30平【方,米且农业户籍子【女符合分户》条件的; 》
】3.因城市》建,设或者公益事—。业建设等需要—拆迁:且,无其他居所的; 】
【 ,。4.符合《法律:、法规规定》可以:申请购?买住房?或者建设住房的【其他条件的》
?
第六】条 有下列情—形之:一,的不得申请购买农】民住宅小区住房或者!在,农民集中居住—点建设住《房
! 1.出租》、出卖、出》借、赠与或者以【其他形式非》法转: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!筑物或者将住—。宅,。。改作:它用的;《
— 2.子女【分户原有住》。房面积已达》到分户后各》户限额标《准总和的;
【
3.!原有住房被法院裁判!用,于抵债的;
! 4.违法!建房未处理结案的;!
《 , 5.—未,达到法定结》婚年龄申《请宅基地的;
】
— 6.原《有住房拆迁实—行货币安置的;【
? : 7.—将户口?迁入本村的“—空挂户”;》
? —8,.不符合计》划生育政《策要:求分户的;
】 —。9.与有关法律、法!规相:悖不符合申》请购买住房或—者建设住房》条件的
》
?。
: 第七条 在农】民住宅小《区购买住房按下列程!序进行审批》
【 1.个人—申请向所在的村(居!)民:委员会书面申请村】(居)?民委:员会负?责对申请人的资【格进行审《查
?
? 2.村(】居):民委员会公示经【村(居?)民委员会审查符合!条件的由村(居)民!委员会在村(居)】民小组、《村(居)《民委员会《公示7天期》。满无异议的由村(】。居,)民小组、村(居)!民,委员会签《署意见报《乡,(镇)人民政—府、街道办事处【
!3.乡(《镇)核查乡(—镇):人民政?府、街道办》事处组?织核查并将核查【情况:公示7天期满无【异,议的签?署核查意见报市【人民:政府审批 》
【 4:.市人民政府审批同!意后由乡(镇—)人民政《。府、:。街道办事处在申请】人所在?地的村(居)民小】组,、村:(,居):民委员会进行公示7!天,期满无异议的—。申请人?与市:人民政府农民住【宅小区建设单—位签订购房》合同: ,
【 第:八条 在农民集中】居住点建设住房按】下列程序进》行审批?
!1.申请《人向所在《地村:民委员会提》交申请村《民委:员会负责对申请【人的资格进行—审查同?时召开村民会议【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!上村民同意》的方可通《过,审查
》。 2【。.符合条件的—经村民小组、—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!后征:求四邻意见在村民小!组、村民委》员会公?示7天期《满无异?议的:。报乡:(镇)村建办和国土!所
】 3.《乡(:镇)村建办接到申】请后10日内—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!门联合现《场踏勘乡(镇)【村建办和《国土所?初审同意的报—乡(镇)人民政府】审核
! 4.乡(镇【)人民政府在10个!工作日内进行审【核审核通过的报市建!设局:审,。批市建设局在10】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!同意的核发乡村【建设规划许可证
!
, 《 5.申请—人,。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、户籍《证明等资料》向,国土所申请用地【。国,土所:负责:报市国土资源局审】。查市国?土资:源,局在1?0个:工作日内《进行审查通过后报市!人民政府审批同意】的核发建《设用地批准书—
?。 6.申!请,人,向所在乡(镇)人民!政府领取乡村—建设:规划许可证和—建,设用地?批准:书并经国土所—和乡(镇)》村建办工作人员实】地,放线后方可施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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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7.申请人在建】好住房后3》个月内到国土所【和乡(?镇,)村建办申请—实地验收验》收合格后方可办【理相关权《属证明材料
【
第三章 选址【、用地和建》设
第九条 】农民住宅小区和【农民集中《居住点的选址—要符合土《地利用总体规—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!乡镇总体规划—、,村庄规划《。要充分利用》荒山、荒地尽可【能避免占用耕地【、,林地;不得占—用基本农田和—铁路、公《路,、国道等基础—设施的规划用地【;,不得占用公》。益林、风景林—、防护林;严禁【在高压供电线路【、地质灾害》范围内、以》及,小水:利设施范《围内建房在规划选址!过程中应特别—注重保护《有老建筑《、,风貌建筑和文物建】筑等历史《文化遗存《的村落
【
第—十条 农民》住宅小?区根据城市》规,划的功能合理—布局按?照公寓式城》市居民小区的标准规!。划设计满足农村居民!向城市居民、—。农村社区向城市【社区过渡的需要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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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一条 农民集中居】住点的选《址,要本着以人为本方便!生,产和生活的》原则依托乡(—。镇)、?街道所在地以—及自然条《件较好、便于聚【。居的自然村落—合理扩展或者整合成!。为农民集中居—住,点
》
》第,十二条 《。农民住宅小》区,的选址?由市规划局、市【国土资源局会同乡(!镇)人民政府、街】道办事处提出意【见报:市规划委员会审【批农民集中居住点】的选址由乡(镇【)人民政府》、街道?办事处负责》确定报市建》设局: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!
《
》。第十三条 乡(镇】)人民政《府、:街道办事处根据农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每!年,向市人民政府申【报,。年度建设计划集中】统一进行建》设用地报批》市人民政《府在每年《新增建设用》地计划中专项下达】农民建房用地指标】乡(镇)人民政【府、街道办事—处,根据下达的》专项指标《每年年初一次性【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!办理农?用,地转用审批》手续市国土》。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!市人民政府审—。批
》
? , ,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!居住点宅基》地依法使用农用地】的应办理农转用手】续,占用耕地的》要实:现“占补平衡”乡(!镇)人?民,。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!根据年度占用耕地计!划组织村级负责【开垦同?等,数量和质量的耕地】确保耕地《总量不减《少确因后《备资源不足等原【因不能?开垦的由《村集体向市人民【政府缴纳耕》地,。。开垦:费市人民《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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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农民集?中居住点宅基地审批!收费只收取5元/】本工本费调查测绘等!。中,介服务由农民自【愿选择收费》按,。标准执行未经—依法审批的》农民集?中居住点宅》基地不得《收,取,耕地占用税及其他税!费
【
第《十六条 农》。。民住:。宅小区住房》按,多层或者小高—层建设小区详细规】划由:。乡(镇)人民—政府、街道办—事处负责编制经市】。规,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!委员会批《准市城管《大队:、市国土资源执法大!队备案农民集中居】住点:详细规划由乡(【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!办事处按照土—地利用总体规划【和乡(镇《)规划、村庄规【划负责?编制报市建设局(】。市规划局《)、市国土资源局备!案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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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! 农民住宅》小区建设按基本建设!程序办理《。。规费收取按照—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!。策执行农民集中居住!点建设按村镇建设程!序办理规《费收取按农》民建:房,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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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八》条 农民《集中居住点建房【按修建性详细规【划要求?及建房?标准图?进行建设严禁使【用未经批准的—图纸或者不按提供的!标准图要求》进行建设《厨房、卫生间必须内!设,于住宅严禁在—主房外搭建》厨房、卫生间等【附属:用房
《
《
第十九条 农!民,集中居住点建房用】地,面积标?准
— 1.占用宅!基地和村内空—闲地: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!八十平方《米,;,
》 2.占用耕!地的每户《不得超过一》百二十平方》米;
》 , 》3.因地形条件【限制占?用,。荒山、荒坡》。的每户不得超过【二百:平方米
!
第二十条 】。农民住宅小区建【设,分别由乡(》镇)人?民政府、街》道办事处按》照市规划《委员会批准的—规划条件《筹措资金负责—组织实施农》民住宅小区购买【价格为成《本价成本《价由:农民住?宅小:区,建设单位送市物价局!审核:批准后向社会—公布:符合D类危房、灾毁!房条:件而批准购买农民】住宅小区房屋的【。原房屋必须拆除其】宅基地退回》集,体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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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《十一条 《对农民住宅小区、农!民集中居住点的房屋!产权和宅基》地实行登记发证具体!登记发证按照国家、!。省有关规定执行
!
【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!农民:住宅小区、农—民集中居住点建【设过程中变相—进行:房地产开发
【
》 , 第二十三条 市建!设、规划、》国土、?房管等部《门根:据各自?职责对本市》范围内的农民建房】进行指导《、监督
—第,四章 ?罚 : ,则
第二—十四条 凡因责任者!。不履行?职责或?者不正确履行—职责:。、,玩忽职守等造成【违法占用宅》基地建房事实的视情!。节轻:重对相关重要领导责!任者主要《领导责任者》直接责任者给予组】织处理或者党—纪政纪?处分
《
》。 第二十五条 前!条重要领导责—任者是指乡(—。。镇)、街《道党政主《要领导、市直单位】主要领导《主要领导责任—。者是指分管领导直接!责任者是指乡(【镇)、街办从—事辖区规划建设、】土地管?理的工作人员、市】直有关单位工作人】员和村(居)委会书!记、主任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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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】 对各?乡(镇?)、:街道辖区范围内出现!。。违法:占用宅基地建房【且未消除按下列情形!追究相关责任人【。未及时发现、报告】。、制止、查处的【责任
【 1》.,对辖区内违》法占用宅基地—建房行为不及时报告!并,处置到?位或者对拆除违法违!规建:筑,不积极配合致使辖】区内一年内新产【生12起的》由乡镇党委、人【民政府街《道党委、《办,事处依照《。法规等?有关:规定免去和建议罢】免,所在乡(《镇)、街《道直接责任》者职务
【 2.【对辖区?内一年内新产生3】4起的未及时报告】并处置到位》的,对所在乡(》镇)、?街道主要领导责【任者予以《免职对重要领导【责任者视情节轻【重给予行政记过【或者记大过处分;对!辖区内?一年内新产生5起(!含5起)以上的【对所:在乡:(镇)、街道重【要领导责任者予以免!职同时视情》节轻:重给予行政降级、撤!职或者开《。除处分 《
《
第二十【。。七,条 各?乡(镇)《、街道土地管—理秩序混乱》致使一?年度:内本:辖区内违法占—用耕地建房面积占当!年新增建《设用地占用耕地【。总面积?的比例达到1—5%以?上或者?虽然未达到15%】但造成恶劣影响或】者其它严《重,后果:的追究乡(镇)【人民政府、街道【办事:处,重要领导责任者、】主要领导《责任者、直》接责任者和其他【。负有责任的》人员责任情节—较轻的?给予记过以上—处分;?情节:较重的?给予记大过以上处】分;情节严重—的给予降《。级以上处分 —
】第二十八条》 对国土、建设【、,房管等职能部—门违反规定办理有】关手续发放有—。关证件或者收—取相关费用放纵违】法行为发生》的没收违法所得责】令收回、撤销有关证!照;对乡(镇—)、街道和村(【居)民委《员会越权《审批或者《以罚代法放纵违法】行为发生的撤—销批文、没收非法所!得并处罚款并按以】下情形从重追究相】。关责任人的责任【
— ?。。。对主: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!责,任者给予行》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!处,分;情节《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!过或:者行政降级》处分;情节严重的】给予行政撤职—或者行政《开除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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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十—九条 相关部门【和单位在查》处、纠正、制止违法!占用宅?基,地建房的行》政执法?中应当提供协作【、配合而不提供造成!违法用地后果的【对单位重要领导【责任人?、主要领导责任人和!直接责任《人根据情节轻—。重分别给予》相应的行政处—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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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条 ?乡(镇)、街—道各有关部》门工作人员凡玩忽职!守、滥用《职权:、徇:私舞弊或者接受非】法占:用宅基地《当,事人的红包、宴请、!娱乐、?。旅游等活动的—视情节给《。予党纪政纪处分【;,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】。
第《三十一条 乡(【镇)人民政》府、:街,道办:事处负责做好—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!。的初审报《批和监管工作凡【因违:。。规审批和监管不力出!现违法建设的应立】即制止和依法组织】拆除:并依法追究》相关负责人》的责任
》
第五章 》附 则
【。第三十二条 对因条!件限制确需在农民】集中:居住点以外的范围建!设住房的参照本【实施细则中》的有:关规定执行
】
》 第三十三条—。 本:实施细则自印发之】。日,起试行
附—件2012》年度市城《市,规划区外《农民集中居》住点宅基地指标【分配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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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《各,乡镇乡村人口总数为!统计:局,出具的?20:11年统计》数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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