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乐平】市农民住房规划建】设管理?实,施细则(《试行)? 关于印】发乐平市农民住房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!则(试行)的通知乐!府办字〔2012】〕11?6号 各乡(镇)!人民政府、》街道办事处市政【府,有关部?门市直有关单—位    】 乐平市《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!理实施细《则(试行《)业经2012年】7月16《日市政府第9—次常务会议研究【通过现印发给你【。们请遵照执行 】乐平市人民政府【办,公室 ? 20》12年8《月31日 第一】章 总 则 — :第一条 为》规范农民住房建【。设,行为改?善农民居住环境保】护农民合《。。法权益促进城乡统】筹,发展:依据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城:乡,规划法、中》华人民?共和国?土地管理法》、江西省城乡—规划条例和景德镇】市农民住房建—设,管理办法(试行【。)等:有关规定结合—。本市实际《。制定本实施细则 】 《 ,。 , 第二?条 农民住房建【。设坚持规划指—导、合理《布局相?对集中、区》别对待节约土地、】改善环境依》法审批、严格监【管的原则《 : 第】三,。条, 市城市《规,划区内由所》在乡(镇)、街【道,按属地原则统一规】划、统?一建:设农民住宅》小区予以安置市【。城市规划区外—采取统一规划、【自行:建设的方式建设农】民集:中居住?点,有条件的乡(镇【)、街道鼓励统【一规:划、统一建设 【 , ? : 第四条 市【城市规划区范—围具体以市城市总体!规划界定的范—围为准 第二章! 资格审查和审【批 第五条 】申请购买《农民住宅小区住房或!者在农民《集中居?住点建设住房—的农民?。应当符合《下列条件《之一  】。   1.经—市房地?产行政主管部门指】。定的: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!D类:危房、灾毁房且无其!他居所的; 【 ?  :  2.当地农业】户籍人口人均住【房面积不足30平方!米且:农业户籍《子女符?合分:户条件?的; —     》3.因城市建设或者!公益:事业:建设等需要拆迁【且无其他居所的;】 《     4—。.,符合法?律、法?规规定可《以申请购买住房【或者建设《住房的其他条件的 ! 《 第六—条 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!申请购买《。农民住宅小区住房或!者在农民《集,中,居住点建设住—房 ?  《   1.出租、】出卖、出借、—赠与:。或,者以其他《形式非法转让—。宅基地及其》地上建?筑物或?者将住宅改》作它用的; —     】2.子女分户—。原有住房面积已达】到分户后《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!; 》  :。   3.原—有住房被法院裁判】用于抵?债的:; 》     4.违法!建房未处理结案【。的; —  : , , ,5.未达《。到法定?结婚:年龄申?请宅基地的; 【     6!.原有住房拆迁实】行货币?安置的; !    《7.将户口迁入【本,村的“?空挂户?”; ?    【 8.不符合—计划生育政策要求】分,户的; 】。   ? 9.与有关—法律、法规相悖不】符合申请购买住房】或者建设住房条【件的 ? 》 第七条— ,在农民?住宅小区《购买住房按下列【程序:。进行审批《 ,   —  1.个人申【请向所?在的:村(:居)民委员会书面申!请村(居)民委员】会负责对《申请人?的资格进行审—查 ?    — 2.村(居)民委!员会公示经》村(居?。)民委?员会审?查符合条件的由【村(居)民委员【会在村?(居)民《。小组、村(》居)民?委员会公示7天【期满无异议的由【村,(居)?民小组、《。村(居?)民委员会签署意见!报乡(镇)人—。民,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】  —   3.乡(【镇)核查《乡(镇)人民政【府、街道《办事处组《。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!公示7天期满无异】议的签署核查意【见报市人民政—。府审批 《 ?     4.市】人民:政府审批同意后【由乡(镇)人民【政,府、街道办事—处在申请人所在【地的村(居)民小组!、村(居)》民,委员会进行公示【7,天期满无异议的申请!人与市人民》。政府农民住宅小【区建设?单位签订《购房:合,同 【 第八条— 在农?。民集中居住点建设住!房按下列程序进行审!。批 —    《1.申请人向所在地!村,。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!。民委:。员会:负责对申请人的资】格进行审查同时召】开村民会《议,经到会的三分—之,二以:上村民同意的方可通!过审查? 》    《2.符合条件的经村!。民小组?、,村民委员会签署意】见后:征求四邻意见—在,村民小组、村民委员!会公示7天期满【无异议的报乡(【镇):村建办和国土—所, 《     》。3.乡(镇)—村,建办接到申请后1】0日内?会同国土所等有关部!门联合现场》踏勘乡(《镇)村建办和—国土所初审同意【。。的报乡(镇》。。)人民政府审—核 《    》 4.乡(镇—)人民政《府在10个工—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!通过:的报市建设局—审批市建《。。设局在10》个,工作日内进行—审批同意的核发乡】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! :    》 5:.申请?人,持乡村建设规划【许,。可证、户籍》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!申请用地国》。土所:负责报市国》土资源局审查—市国土资源局在10!个工作日内进—。行审查通过后报市】人,民政府审《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!地批准书 ! ,   ?6.申请《人向所?在乡(?镇)人民政府领取】。乡村:。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!。设用地批准书并【经国土所和乡(镇)!村建办工作人员实】地放线后方可施【工 《     —7.申?请人在建好住—房后3个月内到国土!所和乡(镇)—村建办?申,请实地?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!办理相?关,权属证明材料 】。 第三章 选址【、用地和建设 【 第九条》 农:民住宅小区》和,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选!址要符合土地—利用总?体规划、城市总【体规:划、乡镇《总体规划、村—庄规划要《充,分利:用荒山、荒地尽【可能避免占用—耕,地、林地;不得占用!基本农田和》铁,路、公路、国道【等基础设施的规划】。用地:;不得占用公益【林、:。风景林、《防护林;严禁在高压!供电线路、地—质,灾,害范:围内:、以及小水》利设施范围》内建房在《规划选址过程—中应特别注重保【护有老建筑、风【貌建筑?和文物建筑等—历史文化《遗存的村《。落 !。 ,第,十条 农民住宅【。小区根据城市规划】的功能合理》布局按照公寓—式城市居民小区的标!准规划设计满—足,农村:居民向城《市居民、农村社【区向城市社区—过渡的需要 ! 第十一】条 农民集》中居住?点的选址《要本:着以人为本方便生产!和生活的原则依【托乡:(镇:)、街道《所在:地以及自然条件【较好、便于聚居的】自,然村落合《理扩展或者整—合成:为农民集中居住点】 , 第!十二:条 :农民住宅小区—的选址?由市规划局、—市国土资源局—会同: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、街道?办,事处:。提,出意见?报市规划委员会【审批农民集中居住】点,的选址由乡》(镇)人民政—。府、街?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报!市建设局《、市国土资》源局备案 — 【第十三条 乡(镇】)人民政府、街道】办事:处根据农民》。建房的实际》情况每年向》市人民政府申—报年度建设计划【集中统一进》行建设用地报批市】人民政府在每年新增!建设用地计划中专】项下达农民建—房用地指标乡—(镇)人民政府、街!道办事处根据下达】的,专,项,指标每年年初—一次性向《市国土?资源局申报》办理农用地》转用审批手续市【国,。土资源局审》核同:意后报市人民政【。府审批 — 第十四!条 农民集中居【住点宅基《地依法使用》农用地的应办理农】转,用手续占用耕—地的要实现》“占补平衡》”乡(镇)人—民,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!根,据年度占用耕—。地计划组《织村级负《。责开垦?同等数量《和质量的耕》。地确保?耕地总量《不减少确因后备【资源不足等原因不能!开垦:的由村集《体向市人《。民政府缴纳》耕地开垦费市人民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】 ? 第十】五条 农民集中居】住点:宅基地?。。审批收费《只收取5元》/,本工本费调查测绘】等,中介服务由》农民自愿《。。选择收费按标—。准,执行未?经依法审批的—农,民集中居住点宅基】地不得?收取耕地占用税及其!他税费 】 第十六条】 农民住宅小区住】房按:。多层或者《。小高层?建,设小区详细规划由】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、街:道,办,事处负责编制经市规!划局审?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!批准市城管大队、市!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备!案农民集中》居住点?详,细规划由乡》(,镇)人民《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】。按照土?地利用总《体,规,。划和乡(《镇)规?划、村庄《规划:负,责编:制报市建设》局(市规划局—)、市国土资源【局备案 【 ? 第十七条— 农:民住宅小区建设按】基本建设《程序办理规费收取按!照,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!策执行农民集—中居:住点建设按村镇建】设程序办理规费收】取按农民建》房规定执行 — : —第十八条 农民集】中居:住点建房《按修建性详细规【划要求及建房标准】图进行建设严禁使用!未经批准的图—纸或者不按提供的】标准图要求进行【建设厨房、卫生间】必须内设于住宅【严禁在主房外搭【建厨:房、卫生间等附【属用房 《 ? 第十【九条 农民》集中居住点建房用】地面积标准 !     1.占用!宅基地和村》内空闲?。地,的每户不《得超过一百》八十平方米; ! ,     2—.占用耕地的每【户不得超过一百【二十平方米; !    》 3.因《地形:条件:。限制占用荒山、荒】坡的每?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!米 《。 —第,二十条 《农民住宅小区建【设分别由乡(镇)人!民政府、街道办事】处按照市规》。。划委员会批准的规】划条件?筹措资金负责—组织:实施农民住宅小区购!买价格?为成本价成》本价由农《民住宅小《区建设单位送市【物价局审核批—准,后,向社会公布符合D类!危房、灾毁房条【件而批准购买农【民住宅?小,。区房屋的原房屋【必须拆除其宅—基地退回《集体 ! 第二十》一条 对农》民住宅小区、农【民集中居住点的房屋!产权和宅基地实【行登记发证具体【登记发证按》。照国家、省》有关规定执》行 — 第二十二条! 严禁在农民—住宅小区、农民集】中居:住点:建设过程中变相进行!房地产开发》 《 第二十】三条: 市建设、规划【、国土、房管等部】门根据各《自职:责对本市范围内【。的农民建房进—行指导、监督— 第四》章 罚?  则? ?第二十?四,条 凡因责任—者不:履行职责《或者不正确履行【职责、玩忽职—守等造成违法占用】宅基地建房事—实,的视情节轻重—对相关重《。。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!。导责任者直接责任】者,给予:组,织处理或者》党纪政纪处分 【 】第二十五条 —前条:重要领导责任—。者是指乡(镇—)、街道党政主要领!导、市直《。单位:主要:领导主要领》导责:任者是指分管—领导直接责》。任者是指《乡(镇)、街办【从事辖区规划建设】、土地管理的工作人!员、市直有》关单位工作》人员:。和,村(居)委会—书,记、主任 》 】第二十?。六条: 对各乡(镇)、】街道辖区范围—内出现?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!。且未消除按下列【情形追究相关—。责任人未及时发现、!报告:。、制止?、,查处的责任》   【  :1.对辖《区内违法占用宅基】地建房行为不—及时报告并》处置到?位或者对拆》除,违法:违规建?筑不:积极配合致》使辖区内《一年内新产》生12?起的由乡镇党—委、人民政府—街,。道党委、办事处【依照法规等有—关规定?免去和建议》。罢免所在乡(镇【。)、街道直接责【。任者职?务 》     2.对】辖区内一年内新产】生34起的》未及时报告并处置】到位的对所在乡(镇!。。)、街道主要领【导责任者予》以免职对重要领导】责任:者视情节《。轻重给予行政—记过或者记大过【处,分;:对辖区内《一年内新产》生5起(含5—起)以上《的对:所,在乡(镇)、街道】重,要领导责任者予以】免职同时视情节轻重!给予行政降级、【撤职或者开除处分】 《 》第二十七条》 各乡(镇)、街】道土地管理秩序【混乱致使一》年度内本《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!建房面积占当—年新增建设用—地占用?耕地总面积的—比例达到15%以上!或者虽然未》达,到15%《但造:成恶: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!后果:的追究乡(镇—)人民政府、街【道办事?处重要领《导责任者、主—。要领导责任者—、直接责任者—和其他负有责任【的人员责任情节【。较,轻的: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】;,情节较?重的给予记大—过以上处分》;情节?严,重的给?予,降级以上处分— 】 第:。二十八条 》对国土、建设—、房管等职能部门违!反规定?办理有关手续发放】有关证件或者—收取相关费用放纵违!法行为发《生的:没收违法所得—责令:。收,回、撤销有关—证照;对乡(镇)】、街道和村(居【)民:委员会越权审批或】者以罚代法》放,纵违法?。行为发生《的撤销批文、没收】非法所得并处罚款】并按以下情形从【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!责任  】   对主要领导】责任者和《直,接责任者《给予:行政警告或者—行政记过处》。分;情节较重的【给予行?政记大过或者行政】降级处分《;,情节严重的给予【行政撤职或者—行政开除《。处分 》 ? 第二十九【条 :相关部门和单—位在查处、纠正、制!止违法占用宅基【地建:。房的行政执法—中应当提《供,。协作、配合》而,不提供造成违法【。用地后果的》对单位重要领导责】任人、主要》领导责任人和直接】责任人根据情节轻】重分别给予》。相应的行政处分【 !第三十条 乡(镇】。),、街道各有关部门工!作人员凡玩》忽职守?。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:弊或者?接,受非法占用》宅基:地当事人的》红包、?宴,请、:娱乐、旅游等活动的!。视情节给予党纪政】纪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【 第三【十,一,条 乡(镇)人民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】负责:做好本辖区内的【农民建房的初审报】批和监管工作—凡因违规《审批和监管不—。力出现违法建设【的,。。应,立,即制止?和依:法组织拆除并依【法追究相关》负责人的《责任 ? 第?五,章 附  则— 第三十—二条 对因》。条件限制确需在农民!集中居?。住点以?外的范围《建设住房的参照本】实施细则《中的有关规》定,执行 》 《 第三十》三条 本实》施,细则自印发》之日起试《行 附件2—012年度市城市规!划,区外农民集中居住】点宅基地指标分配表! 注各【乡镇乡?村人口总数》为统计局出具的20!11:年统计数据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