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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九江市无障碍设施】建设管理办法 !。 , ,九江:市人民政府》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!市无障碍设》施建设管《。理办:法的通知 【 , 文件—编号九府厅》发〔2010〕11!9号 各县(市、!区,)人民政府庐—。山管理局九江经【济技术开发区—、共青城开发区管】委会:云居山?柘林湖风《景名:胜区管委《会市政府各》部,门市直及驻市各【。单,位 《     九—。江市无障碍设—施建:设管理办法已—经市:政府第?46次常务会议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】行 二○一○【年四月二十九日【 第一《条 为加强本市【城市:无障碍设施的建设】和管理促进》社会文明进》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。。国残:疾人:保障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老年人权益【保障法和其它有【关法:律、法规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办?法 : : 》第二条 本市—。行政区域《内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—城市道路《、公共?建筑、居住建筑【、居住区等建设工程!(以下简称建设【。项目)配套》建设无障碍设—。施及相关《管理:活动适用本办法【  》  :。 , 城市《道路、公《共建筑、居住建【筑、居住区的具【体范围按《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!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!和老年人建筑设计】规范(两者以下简】称设计规范》)的有关规》定执行 》 , 第三【条 本办法所称【无障碍设施是指【为保障残疾》人、老年人等群体的!。通行安全和使—用便:。利在建设项》目中:配套建设《的,服务设施包括无【障碍道路、建筑入】口、:电,(楼)梯、厕所【、标志、提示系统以!及,其它便于《生活:与相关活动》的设施 — 》第四:条 本市各》级人民政《府应当对本行政区】域,内,无障碍设《。施建设进《行统:筹规划、综合—协调加强监》督,管理 —  : 《市和县(市)、区】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》无障碍?设施:建设:的,监督管理市和—县(市)、区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】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?域内市政设施—范围内挤占》、,。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监!督管理 【    《 发:改、公?安、建设、财政、交!通、民政《、旅游、文化、【教育、体《育、卫生等部—门应当按《照,各自的职责做—。。好无障碍设施建【设的有关管理—工作 》 第五条 !残疾人联合会、【老,龄工: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及!其他组?织和:个人:有权对无障》碍设:施建设和管理工作】进行监督并向—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】提出意见和建议【有关行政《管理部门《对,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!研究办理并答复【 : 》 第六条《 建设项《目的所有权人是【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!施的建设责任—人应当按照设计【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!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!设项目经费预—算   【 建设单位】在编制项目可—。行性研究报》告、提出《设计委托等各阶段、!各环节应将无—障碍设施建设有关】内,容列入设计专篇在委!托,建设项?目,的规划、设计、工程!监理、组织竣工【验收时均不得降低】和擅自修改无—障碍设施建设—标,准    】 , 无障碍设施应当!与建设项《。目同时设计》、同时?施工、?同时验?收使:用 》 ? 第:七条 建设项目的规!划、设计单》位应按照设计规范进!行规划、设计并应在!规划、设计中充【分,。考虑与建设》项目周边《。的无障碍设施—的配套?与衔接?。 : 第八】条, 施工图审查机【构,在对:建设项目施工图【设计文件进行审【查时应按设》计规范及相关管理规!定进:行把关对不符合规定!。要,求的建设项》目不得?出具审查合》格书 — 第九—条 施工单位应按】照经审查《通过的施工图—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!设施以及有关配【套,项目的施工》未经有关部门—依法批准不得—擅自调?。整或改?。变设计 【 《。第十条 《工,程监理单位》应当按?。照设计规《范,和审查批准的设计文!。件实施全过程—施工监理对不符【合,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!以阻止并报告工程质!量,监督管理机》构重大事项应同时上!报属地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 》 第十一—条 各级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及其所委托的—工程质量监督—管理机构应加—强,对无障碍《设施建设《过程的监督》检查:对所:发现的质量》。。问,。题应:责令其限期》改正;建《设项目?未按照规定验—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!。责令改正《重新组?织验收工程质量【监督管理机构—在,提交的工程》质量监督《报告中?应当:含有无障碍设施有关!内容 《 —第十二条 新建【、扩建和改造无障碍!设施应当经过验【收合格后《方可:交付使用所有—权人(建《设单位)《与使用人《应当明确《各自的无障》碍设施建设和管理】的责任 】 第十三条 !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损毁—、,。擅,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!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!使用功?能或:者改:变无障碍设施的用】途 》  : 因城市建设!或,者重大公益活动等】。特殊情况确需—临时占用城市—道路的应《当避免?占,用无障碍设》施,;,确需临时占用—无障:碍设施的必》须事前取得无—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!人同意依法履行相】关报批手续并设置】警示标志或者信【号设:。施占用期满应当【及,时恢:复原状 【 第》十四条 违反本【办法规定《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改正并依【法处罚 《  《  :  (一)》建设单位《对无障碍设施未组织!验收:或者验收《不合格擅自》交付使用《的,。;    】  (二)》设计单位未按—照国家?设计规范进行无【障碍:设施设?。计的; 【。     (三)施!工图审查《机构对未按国家【设计规范进行无【障碍设施设计的建】设,项目施工图设计【文件予以通过审查的!; 《      (四)!施工单位未》按照审查《通过:的施工图设计文【件或:。者技术标《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!施工的; —  ?    (五—)工程监理》单位未按照审—。查通过的《施工:图设计文件和有关】技术标?准进行监理的 【 《 , 第十五》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损毁、擅《自占用盲道》、公厕等市政公用】无障碍设施的由城】市管理行政执法【。部,门责令改正并依【法处罚 —。 , 第》十六条? 违反?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!为,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规定了行政【处罚的由《有关行政《管理部门《依法处罚《 ? 第十【七条 有关行—政机关?及其工作人员—违反本?规定不?履行: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!权的由上级行政【。机关或者主》管部门责令改正对】直接:负责的?主,管人员和其他责【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 ! 》 第十八《条 本办法》。自2010年5 月!1日起施行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