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】章 开标 评—标 定标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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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开】标应当?按招:标文件规定》的,时间公开进行—开标会?议由招标人主持【邀请所有投》标人、?监管单位参加
! 开《标时由招标》人委托?的公证人员或交通招!标办监督人员检【查投标文件的密【封情况经确认有效后!由工作人员或公证员!当众拆封宣》读,投标人名《称及内容
【 所: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!人或者委托代理人】和项目经理应当【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!出示规定的证书【和身:。份证投标人未派规】定人员参加开标【会或应到人员—未,到,。。。会未在规定》时间:到,会未能?出具相关证件—或证件无效》的均视作放》弃投标
! ,。 第二十五条 开】。标过程应当记—录并存档备查—有关监督部》门,分别按照《各自的职责进—行全过程监督
!
》第二:十六条 开标会议】程序
?。
? :。(一)投标人—及有关单位签到;
!
: (二)招标】人宣布开标会议【开始介绍到会—单位及人员;
! (《三):检查或公证投标人资!格,。、标书的密封情【况和送达《时效;
!(四)对投标—人、投标人法人代表!(或授权委托人)】及项:目经理和《招标:文件:已明确的《拟派人员进行—验证;
《
, (》五)启封标书评【标委员会对技—术标、商务标进行】评,审;
(!六)宣布《评标委员《会评审结果;
! (七)宣布各!投标人总得分;
】
, , ?(八)投标人—对,开标:评标:结果:进行确认;》
: , ?(九:)宣布?中,。标候选人或拟中标】单位;
】 (十)《根据招标人》要求公证员》对开标?评标全过程进—行,公,证
【 第二《十七条 评标由【招,标人依法组建—的评:标委员会《负责
评!标委员会由招标【人或其委托的招【标代理机构熟—悉相关业务的代表】以及有关技术、【。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!成,成员人数《为5人以上单数其】中招标人、招标代】理机构以《外的技术《、经济?等方面的《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!数的三分之二
! 评标委—员会的专家》成员应当《在交通?招标:办等部门的监督下】从依法设立》的专:家库中采《取随机抽《取的方式确定因专】家库无法《满,足招标文件特定项目!的要求时由招标人书!面报告交通招—标办经?批准确定《专家组成人》员名单
》 ,。 项目主管部门或】者行政监督》部门的?人,员不得担《任评标委员会成【员;与投标人—有利害关系的人【不得进入《评标委员会
! 评标委员会应】设负:。责人1名由评标【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!或者由招标》人确定评标》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!。应于开标前确—定在中?标结果确定前—。应当保密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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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!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!招标文件确定的评】标,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!件进行评审和比较】
《 (一)凡投【标最终报价》在招标文件确定【的有效报价范围的视!。。为有效?报价否则视为无效】标
》 (二)投标【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!者为废标
! 1.未密封—的;
2!.没有法定代表人或!法,定代表人授权—代理人的签字或【盖章的;
! 3.未按招—标文件要《求编制或字》迹模糊、辨认不【清,的;
《 4.—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!两个或多个》报价未书面声明【哪一个有效的;
】
5—.法定代《。表人(法《定代表人《授权代理《。。人)或项目》经理未参《加开标会议的—;,。
》 6.投标人—没,有,按照: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!标担保或者所提供】的,投标担?保有瑕疵;
! :7.投标文件载明的!招标:项目完成期限超过】招标文件规》定的期限《;
《 , 8.投标文件】附,有招标人不能接【。受的条件;》
9.】投标:人弄虚作《假、伪造证》明,的;
》 : 10.不》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!的其它?实质性要《求,的
》 (?三)在评《标过程中评标—委员会成员》应对技术标书和商务!标书先后进行—认真:全面审查对》投标文件中不明【确或有疑《问,等事项应进》行询标投《标人应以书》面,答复:凡可采用综合评【。估的方?法应对投《标,人的:人员素质、设备投】入、技术方案、业】绩信誉、《投标报价等方—面分别打分按—照,得分高低《推荐:中标候选人;—若采用最低投标价】法的可以按照通【过技术和商务评审以!最,低投标价推荐中标候!选人但不得》推荐投?标价:低,于成本价的投标【人
!。第二十九条 评【标委: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!决不合格投标—。。或界:定为:废标:后,因有效投标不—足3个使《。得投标明显》缺乏竞争的可以否】。决所:。有,。投标招标人》应当依法重新招标】
? 依法必须进行招】标的工程当》所有投标《被否:决的招标人应当【依法重新《招标
】 , 第三十条 —经,初,步,评审合格的》投标书评标》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!文件确定的》。评标:。方法对?其技术部分和商【。务部分先后》。作进一?步评审、比较—
:
第三十!一,条 工程评标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】合理报价投》标法、综合性评估法!如因工程特殊由招标!人,书,面申请经批准—可采用其他符合有】关法律法《规的评标办法
【
《
第三十二条 !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!价投:标法对具有通用技术!、性能标《准无特?殊要求的工》程评标?评标委员《。会对设有技术标时】对技术标《进行符合《性评审合格后—进入商务标评审【;对无技术标时直接!进入商?务标评审技术标、商!务,标评:审均不折算分值以】。。经评:审的最低合》理报:价投标人推》荐为中标《侯选人
【
第三十三条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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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评标价?的确定
】 1.招标人开【。标宣:布,的投标人报价当以】数字表?示的金额与文字【表示的金额有—差异时以文字—表示的金额》。为,准经投标《人确:认且符?合招:标文: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!为投标?人的评标价》;
— 2.投标人开标时!确认的最终报价经招!标人复核若有算术上!和累加?运算:上的差错按以下【原,则进行处理》
》 (1)投标人的】。最,终投标价(》文字表示的金额)一!经开标宣布无—论何种原因不—准修:。正;
【 (2)当》算术:性差错?绝对值累计》在1:%投标价《以内时在投标价【不变和?。注意报价平》衡的前提下允—许投标?人对相关《单价、合价、总【额价:和暂定金(必须【符,合招:标文件的要求)【予以修正;
—
(—3)当算术》。性,差错绝对值累计【在1%投标价(含)!以上时则为无效标;!
(4】)要:求投标人对上—述处理结果》。进行书面确认若投】标人不接受》。则其投?标文件不予评—审
《 (二)通【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!件
《 ?。。1.工期合理能满】足招标文件》要求;
》 ? 2:.施:工设施、设》备配置齐《备合理;《
《 , 3.组织机构和专!业技:术,力量能满足施工【要求:;
《 4.施工组】。织设计合《。理可行;
— 《5.工程质量目标明!确保证措施可靠【;
6.!。施工安全生产措【施有力
》
第三】十,四条: 评标委员》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!的问题?应,当及时?作出处理或者—向招标人提》。出,处,理建议并作》出书面记《录
《。 ,
第》三十五条 评—标委员会《完成评标《后应当向招》标人提?出书面评标报—。告,并,同时抄送交通—招标办评标》报告应?当,如实记载以下内【容
1】.基本情况和—数据:表;
】2.评?标委:员会成员名单;【
—3.开标记录;
】
4.符】合要求?的投标一览表;
! : 5.废标情况】说,明;
6!.评标标《准、评标方法或【者评标因素一览表】;
》 ,。 7.?经评审的价》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!表;
】8.经评审的投标人!排,。序;
【。 9:.推荐的中标候选人!名单与?签订:合同前要处理的事】宜;:
—10.澄清、—说明、补正事项纪】要
【 第三十六条 评!标报告由评》标委员会全体—成员:签字对?评标结?论,。持有:异议:的评标委员会成员】可以书面方》式阐述其不》同意见和理》由;评标委员会成】员拒绝?在评标报告上—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!见和理由的》视为:同意评标结》论;评标委》员,会应当对此作出【。。书面说明并记录在】案
—
: 第三十七条— 评标委员会推荐】。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!定在1至3人并【标,明从高分《到低分的排列—顺序:当推荐的中标—候选人积《分相同时按中标价】低,的排序在先;积分】和中标价均》相同:时名次随机抽—签产生?
使用】国有资?金(包括国》家融资)的》项目招标人应—当,确定排名第》一的:中标候选《人为中标《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!候选:人放弃?中标、因不》可抗力提《出不能履行合同或】者招标文件》规定应?当提交履约保证金】而在规定的期—限内未能提交的招】标人可以《确定排?名第二的中标—候选人为《中标单?。位依次类《推
《 招标人可【以授权评标委—员会直接确》定中标单《位
—。 评标?委员会提出书面【评,标,报告后招标人一般】应当在?15日内《确定中标单位但【。最迟应当在投标【。有效:期30个工作日结束!日前确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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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中标?。通知书经中》标公示?后由招标人报交通招!标办盖章备案后发】出,
?。 ,
第三十八】条 实行工程—招投标中标公示制】度接受?社会监督具体办【法按有关规定—执行
《 , ,
《第三: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!自确定?中标单?位之日起15—日内按?规定内容向交通招标!办提交?。工,程,招,标投标情《况的书面《报,告并备案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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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?十条 招标人应当】。在确定中标单位【、并公示期满后【发出:中标通知书同—。时通:知未中?标单:位中标通知书—对招标人《和,中,标单位均具有法律效!力
!第四十?一条 招标人—和,中标单位应当自【中标通知书发—出之日起30日内按!照招标文件和中【标单位?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!同同时按有关规定签!订廉政责任书—招标:人与中?标,单位不?得另行签订》背离招标文件合【同条款实质性内容】的其:他协议?签订书面《合同:后,7日内中标单—位应当将合》同,副本等材料》。报交通招《标办备案
— 中标单位不!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!投标保证金》不予退还并》取消其中标资格取】消资格的中标单【位投标保证金由招标!人在7天内退给招标!人给招标人造—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!证金:数额的?中标单位应当对【超过:部分予以赔偿;招标!人重新组织招标的】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!位承:担
招标!。人无正当理由不【与中标?单位签订合同的向中!标单位退还》投标保证《金,并赔偿由此》给中标单《位造:成的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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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十二条 中标单位应!当按照?。合同约定履行义【务严禁将中标的【项目向他人转让【也不得?将中标项目肢—解后分别向》他人转让按照合同】约,定或:者,。经招标人《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!的部分非主体—、非关键性工—作分:包给他?人,完成但?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!同总价的3》。。。0%接受分包—的,人应当具《备相应的资格条【件,并不得再次分—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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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《十三条 《实,行建:设,工,程招标投标履约担】保制:度工程款支》付担保制度和不良】行,为记录制度招—标人应?在招标?文件中明确中—标单位交纳、—管理、退还合同履】约保证金(》数额:。应不超过中》标价的10%—)的条款《和支付工《程款的担保条款【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