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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九江市人民政—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】建筑业、房地产【业税收征收管—理暂行?办法的通知
!
各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府庐》山管理局九江—、共青开发》区管委会云》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!区管委会市政府【各部门?市有关单位
】建筑业、《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!理暂行办法已经市】人民政府200【7年:2月26日第4次】。市政府常《务会研究通过现印】发给你?们请:认真执行《
二?OO七年《三月六日
建筑业!、房地产业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!法
第《一章 总 则
】第一条为了加强【。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】税,收的:征,收管理?,进一步健全建【筑,业和:房地产业协税护税机!制防止税收流失维护!。建筑市场《和房:地,产市场的公平竞争,!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税收征收管【理法等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,结合本—市实际,制》定本办?法
! 第二?条, 本办法《适用于在《。本市范围内从—。事建筑业、房—地产业的单》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!纳税人)
—
【第三条 本办—法所称建筑业是指】在本市范围》内从事建筑》、安装、修缮、装饰!。和其他工程作业
!
: 本办法所称!房地产?业,。。是指在?本市范围内转让土地!使用权和销售不【动产:的业务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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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四【条 地税机关主管全!市建筑业、房地产】业,地方税收征收管【理工作
】 发改【委、财政《、国:土资源?、建设、《规,划、房管等部门【是建筑业、》房地产业《地,方,税,。收征收管理的—协作部门应》。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!履行职责大力支持、!密切配合税务机关依!法加强?建筑业、《房地产业税收征【收管理
—
:
?
第五条 本市范!围内建筑业、房【地产业地《方税收按照“项目控!税、行业管理—。、信息共《享、部门协作”【。的原则?实行一体《。化管理 —
】第六条 凡本市市区!范围内?(包括浔阳》区、庐山区、开发】区及九江县驻市单】位下同)的建—。筑业、房地》产业地方税》收征管按照》市政府确定的—征管范围实行属地管!理分别征收分别入】库,统一稽?查
《
对市区范!围内的房地产业【地方税收实行统一稽!查查补上划查补收入!归市本级即》凡由市地《税局稽?查局查补的》市区范围内的房地】产,业税款(包括串【库、混库《税款)市地税局稽查!局向市?财,。政局提?供,稽查报告市财政局与!。各区财政进行年终结!算时凭稽查报告统一!扣缴、上划税款并】不得抵减各区—财政上?划基数 《 ,
】
:第七条 建筑—业,和房:地产业?税收的地税主—管部门?及各协作部门—。应对相关职能—进行整?合明确工作》职能落实工作责任 !
! 地税主管部门应!对建筑业、房地【产业税收征收管理】严格工作考》核、强化税》源监:控、实行《分类管理
—
》其他相关协作部【门应:当明确?工作协作的》办事机构责任落实到!人
第!八条 ?房地产业地》。方税:收一体化《管理:以,契税征收管理为把手!对增量房《。、存:量房交易实行先税后!票先税后《。证即先缴纳税款【开具税务统一发【票再缴?。纳契税领取契税证后!。纳,税人持完税凭证【、发票和契税证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】、土地使用权证书】等相关?权属证书 — ,
?。。
,
地《税机关、财政契【税部门、房管—部,门权:属登记?机关必须集》中设立服务窗—口按照“统一计价】、联合办公”的【工作要?求对房地产》税收及?存量房?。交易实行一站—式办理、一条龙服】务
第二章 !税务管理
第一】节 :税务登记
》
第九条凡从事建!筑安装、房地产开】发的单位和个—人自领取营业执【照,起三十?。日之内持有关—。证件向主管地—税机关申《。。报办理税《务登记主管地税【机关应?当自收到申》报之日起《。三十日之内》审核:并,发给税?务登记?证件:
》
第》十条 ?。纳税:人从事房《地产:开发或提供建筑【劳务施工单项—合同在5《0万元以上、装饰】。和其他?工,程30万元以上的应!在土地使《。用权转让或不动【产,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!业工程合《同签:定并领取建筑施工】许可证?之日:起3:0日内持《下列有关资料向【不动产所在地或【建筑:业应税劳务发生【地主管地《税机关?进行不动产》、建筑工程项—目登记
】
(一)不【动产项目情》况登记表或建筑业】工,程项:目情况?登记表;《
!(二)营业执照】副本:和税:务登记?证,。件副:本; ? :
?
(三)【不动:产销售许可证—。、建筑业工程项【目施工许可证; !
(!四)不动《。产销售?合同、建筑业工【程施工?合同;
【
(【五)纳税《。人的开户银行、【帐号; 《
!(六)中标通知书等!建筑业工程项目【证,书对无项目证书的】工程项目纳税人应】提供书面《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!。程,施工地点、工—程总造价、参—。建单位?、,联系人、联系电话等!;
【
?(:七)主管地税机【关要求提供的其【他有关资料 】
:
纳税【人提:。供异:地建筑业应》税劳务的应》同时按照《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!。地主管?地税机关进行建【筑业工程《项目登?记
—
第十一条— 纳税人《不动产销售完毕【和建筑业工》程项目完工注销的】应自不动产销售完】毕或建筑业工程【项目完工之日起3】0日内?,持前?款有关?资,料及建筑业、不动】。。产项目的税收缴款】书、建筑业工程项目!竣工结算报告—。或工程结算报—告书向不动产所在地!或建筑业应税劳务】发生地主管地税【机关进行项目—登记
!
纳《税人异地提》供建:筑业应税劳》务的:应同: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!构所在地主管地【税机:。关进行相应的项目】登记 》
,
第十二条 纳!。税人建筑《业、不动产工程项】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!应自登记内容发【生变化之日起30日!内持不?动产项目情况登【记表、建《筑业工程项目情况】登记:表向不动《。产所在?地或建筑业应税【劳务发生地主—管税务机关进行【项目登记 【
,
第十三—条 纳?税人异?地从事房地》产开:。。发或提?供建筑业《应税劳务的》应持下列资料依法向!经,营地:主管地税机关办【理报验登记 【。 ,。
(一!)营业执照副本和税!务登记证件副—本;
—
—(,二)外?出经营?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】单,;
—。
》
(?三,)城建?部门批准开》工的文件和》工程承包合同—(协议);
!
(》四)主管税务机关】要求提供的其—他资料 》
第二节 申报征!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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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四条 纳税人—必须依照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定或税—务机关?依照:法律、行政法—规的规定确定—的申报期限、申报】内容按期向主管【地税机关《。如实办理纳税申【报,履行:纳税义务并呈报以下!申报:资料
!
(一)纳【税申报?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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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。财务会计报表; 】
,
, ?
:
(三)》。主管地?。税机关要求报—送的其他《有关纳税资料—
— 主?管税:务机关应积极创【造条件?实现建筑《业和房地产业纳税申!报的电子《化为纳?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!纳税服务 》
】 纳税人异》地提供建筑业—应税劳务的》应按照有关规—定向机构所在地【主管税务机关报【送纳税申报》有关:资料
】
—。第十五条《 建:筑业和房地产业所】涉及地?。税机关征收的税费】包括营业《税、城?市维护?建设税?、企业所得》税、个人所》得税、印花税—。、,土地增值《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!。、房:产税、车船税—、教育费附加等相关!税费
—
:
第十六条】 纳税人转》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!不动产或《提供建筑业应—税劳务?应,以向:对方收取的全部价】。款和:价外费用作为营【业额全部价》款是指成《。交合同的总价格包】括向对方收取—的各种物质利益、分!期付款金额》以及:金融机构提》供的按揭贷款;价外!费,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!手续费、基金—、集资费、》代收款?项、代垫款》项,及其他各种》性质的价外费用 ! ,
】
第十七条 !。纳税人申报的建筑】业,劳务应?税收入明显偏低【。的,税,务机关应依照—按下列公式》核定其?计税:价格
》。
计税价!格,=营业成本或—工程成本×(1【+成本?利润率?)/(1-营业【税税率)
】
其《中,核定的建筑工程!成本利润率不得低】。于10%,具体由主!管地税机关》。确定:。 ,
! 第十八条》 纳税人《将,房地产开发产—品转:作,固定资产或》。用于捐赠《、赞助?、职工福利》、奖励、对》外投资?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!人、:抵偿债务、用—。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!的,:或者纳税人转让【土地使用《权,或,销售不?动产:的价格明显》偏低而无正当—。理由的,其收—。入确定?的方法和《顺序:为 :。
—
【(一)按本》企业近?期或本年度》最近月份同类开发】产品市?场销售?价格确定;》
】 ? (二)《。由主管地税机—关参照近期或本年度!最近月份转让同类土!地使:用权或同类开发产】品市场?公认价格确》定; ?
:
【 (三《)按成本利润—确定计算《公式如下《
《
? 计税价格=开!发,成本×?。(1+成本利润率)!÷(1-营业—税税率); 】
》
—其中开发产品的【成本利润率不得低】于,15%具体比例由】主管地税机》关确定 》
】。
第十九—条 从?事建筑业、房—。地,产业纳税人的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】所得税征收方式【分查账征收和—定率征?收两种主管税务机关!。每年进行一次—。征收方式《鉴定,时间为每年】。的1月至3》月底征收方式—。一经确?定,。。,如无特《殊情况,在一—个,纳税年度《内不得变《更但对确定》为查账征收方式【的,:年度中间经主—管地税机关》查实,不能如实准】。确反映收入、成【本、:费用、利润的,可】随时变更为》定率征收《方式 ?
?
?
从事建】筑业、房《地产业的中央企业、!涉外企业所得—税纳税人《其所:得税征收方式由【。国家税务机关确定】对2002年以【后新办企业的认【定按照财《政部、?国家税务总局—有关规定执行—企业所得税》征收方式《由国税?机关和?。地税机关分别—确定 【
《。
,
《第,二十条 从事房地】产和建筑业纳税【人,的企业所得税—。和个人所得税鉴【定征收方式的—程序:。如下 —
《。 :
(一)【纳税人填写所得【税征收方《式鉴定表报主管地】税机关;
】
? (二)主—管,地税机关调查—后写出?。。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在!鉴定:表上签署意见凡【房,。地产企业征收方式】确定为查《。。账征收的必须报市级!地税:机关审批后执—行,
—
第二十一【条 建筑业和房【地产业纳《税人的企业所—得税从事建筑业、】。房地产?业,的个人?独资和合伙企业投】资者:及其他个人》的,个人所得税执行预】征方式的 其预【征率按照税收法律、!法规:和市级地《税,机关确定的》标,准执行并《按年进行汇算清缴 !。
!
第二十二条【。。 ,房地产业纳税人【土地增值《税按营业收入的【一定比例预征预【征率:按照税收法律—、法规和省地方税务!局确定的标准执【行
!
《。 (一)符合【下列情形之一的纳】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!税的清算
】
1、房地产开!发项目全《部竣工、完成销【售的; — :
,
2【、整体转让未竣工】决算房地产》开发项目的》; 《 :
3】、直接?转让土地使用—。权的
! ?。
(》二)符合《下列情形《之一的主管地税【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!行,土地增值税清算 】
: :
1、已竣!。工验收的房地产【开发:项目已转让》。的,房地产建《。筑面积占《整个项目可售建【筑面积的比例在85!%以上或该比例虽未!超过85%但—剩余:的,可售建筑面积已【经出租?。或自用?的; ?
《。
2《、取得销售(预【售)许?可证满三《年仍未销《售完毕的; —
【
《3、纳税《人申请注销税务登】记但未办理》土地增值税清算手】续的; 《
【
:
4、省地方【税务局规定的其【他情:况,
!
第》二十三条 》。财政部门在》征收契税时一律【凭主:管地税机关开—具,的发票和税票办理】契税缴纳手续 【
】 第二十四条 】纳税人符合》享受有关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?定的减税、》免,税待遇的在减—税、免税期间应【当按照有关规定办】理纳:。税申:报,减税、免《税的具体办法和【程序按有关规定【执行 ?
》 根据房地—产开发?业,务的:特点房地《产开发企业》和以销售(包括代】理销售)开发产【品为主的企业不得】享受新办企业—企,。业所得税的税—收优惠 》
第三—节 发票管理
第!二十五条纳税人【收取的?开发产品预》售收入(《包括定金)或—向建设单位》(,发包方)取》得建筑?工程款项必须—使用九江《市地方?税务局监制的九江市!房,地产销售预收款收据!或九江市地》方税:务局监制的》九,江市收款《收据款项结清后【,销售方或建—。筑施工?单位必须《使用江西省地方【税务局?。监制的销售》不动产发票或建【筑业发票
—
《
— ,第二十六条 —建筑业和《房,地产业纳税人房地产!销售预收款收据、】。销,售不动产发票—和建筑发票的领购】、开具、取得、【。保管、缴销》,按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发票管理—办法及实施细—则的有关规定—执行
】
, 第二《十,七条:。 不:动,。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!别不:同,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!人和代开票纳—。。税人
—
【 (一) 》同时符合下》列条件?的纳:税人为自开票—纳,税人:。可以在不动产所【在地和?建筑业?劳务发生地自行开】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!关售给的发票 【
?
1、依法办!理税务登记证; 】
》。
《2、执行不动产、】建筑业营业》税,。项目管理办法; !
3!、按照规定进行不】。动产和建筑业工【程项:目登记; —。
】。4,。、使:用满足税务》机关规定《的信息?采集、传输、比对要!求的:开票和?申报软件
!
(】二,。)不同时符》合上述条件的纳【。税人为代开票纳【税人由其不》。动产: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!生地主管地税机关为!其代开发《票代开?票纳税?人须提供以下资【料到:税务:机关申?请代开发《票
—
:。 1、完税凭证;】
—
:
2、营业—执照:。和税务登记证复【印件; 》
》
: ,3、:不动产销售、建【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!效证:明; ?
—
4、》外,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!(提供异地劳—务,时,);
—
5!、,中标通知书等工【。程项目证书对无【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!纳税人应提供书面】材料材?料内容包括》。工,程施工地点、工程总!造价、参《建单位、《联系人、《联系电话《等; ?
【6、主?管地税机关要求【提供:。的其他材料》
第】。二十八条 主管地】税机关负责开—具发票的税务人员应!在税票上《登录发?票号码在《发票上登录税票【号码以便《监督检查 —
—
,
?对代开的销售—不动产发票、建筑】业发票主管地—税机关?应区分工程项目【逐户建立收入—台账逐笔登记—代开发票数量、【发票号?码、开具金额
】
:。
第二十九条— 国土资源、—房管部门必须凭当】地主管地税机关开】具的发票《和税票?办理土地使用权证】、房产所有》权证严格做到“先】。税后证”办证后在】发票:和税票上加盖已办】证戳记印章国土资】源、:房管部门对开—具发票和《税票金额《明显不符合同地段】、同楼层、同期【销售价?格,的,应向开具—发票和税票的主管地!税机关通报情—况 ?
第》三章 存《量房交易税收管理
!。
第三十条— 自2007年1月!1日起本《市市区范围内的存量!房交易税收统一由】九江市地方税务【局直属分局》管理收入全部划归】市本级
!
: 第三十一条 【对存量房市》场上的房《地产税收管理—主管地税机关、契税!征收部门《、房屋权《属登记主管部门必】须实行统《。一的:房地产交易的计税】。依据联合《办公、联合验—票、联合稽》查共同加强房地产业!税收的税源管理
!
, ,
第三十二条】 对存量《房交易的价格—申报明显偏低的【市、县?财政部门、地税机】关应根据税法有关】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!。况分类别、》分,等级、分地段—联合制定统》一的最低计》税价格对存量房交易!价格低于最低计税】价格的按最低—计税价格执行
!
第四章 信息共享!、比:对和运用管理
】第三十三条 —。各级政府所属的发】改委、财政、国土】资源、建设、规【划、房管等部门要与!税务机关密切配合,!建立:信息共?享机制税务机关【应积极地加强—与政府相关职—能部门联系,按月】获取建?设项目?涉税信息,并据以】加强建设项目涉【税信:。息的登记管》理
》
(一】)纳税人销售不动产!市、县房管部门应】在办理房屋权—属登记?的当月向同》级财政部门》、地税机关提供新】办和变更权属登记房!屋的相关信息(见附!表1)
!
(二)纳税!人转:让土:地使用权《市、县国土资源部】门应在办理土地权属!登记的当月向—同级财政部门、地税!机关提供新办和变更!权属登记土地的【相关信息(见附【表2)
【
》 (三)市、县规划!部门要将已批准【规,划范围内的容—。积率在1.0以下】的住宅项目清单【按月提供给同级财】政部门、地税—机关 ?
【。(四)市、县建设管!理,部门要将《已批准?的工程项《目中标?单位、?合同金额、工程进】度等信息资料—按月提供给同级【地税机关对》新,颁发建设许可证的】。中标施工单位包【括工程项目合—同,金额、当年计—划投资等信息资【。料按:月提供?
【
(五)— 市、?县发改委应及时将】建设项目审批、核】。准的:。具体情?况传递给地税机关 !
《
第?三十四条 各级财】政部门、主管地【税机:关要建立、》健全房地《产、建?筑业税?收登记档案和税源】数据库并根据变化】情况:及时:更新;要定期将从房!管、国土资源、【建设管理部门取得的!。。权属登记或建筑【许可资料等信息与房!地产业、建》筑业税收征管信【息进行比对跟踪掌】握有关建筑业—、房地产《业税收的税源情况】。完善房地产》业、建筑业》税源控?管
—
(》一)掌?握房地产开》发企业发生的房【地产开发成》本、:。费用、商《品房预售和》实,际销售、《收款方式、收款【时间、?权属登记等》情况采集契》税征管?中获取?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】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将!上,述情况?和信息?及时比对《进行纳税评估发【现问题及时》采取:有效:措施解决《加强房地产》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!征收管理
】
(二)!利用:建设:管理部门批准提供】的在建工程项—目中:标单:位、合同金额、【。工程进度等信—息,资料掌握从事建【设,施工、装饰装修的单!位和个人的》。税源情况加强建筑业!有关税收《的征收管理 —
《
(—三)通过《利用国土《资源: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!权,。。。交易信息及时了【。。解采:集受让土地》使用权的单位或【。个人:名称、土地坐—落位置、价格、【用,途、面积、权属登】。记等信息掌握城镇】土地使用税》、,耕地占用税税—源加:强征收管理 【
(!四,)利用?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!地产交易信息掌握】单位、个《人,在房地产二》级市场转让房地产】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!让方名称、识别号】码、转让房》地产:的坐:落地点、面积、【价格:与有关纳税》。申报资料进》行比对分析》切实:加强房地《产二级交易市场的】税收管?理
【
》 (五)利用—土地、房产》转让信息掌》握城镇土地使用税】。、房产?税、城市房地产税】税源:。变化情况将承受方】名称、识《。别,号码、转让价格【、坐落位《置,等信:息与:纳税人的纳税申【报资:料进行比对对未申】报或申报不实—的单位?和个人应及时—进行催报催缴
第!。。五章 责任追究【
《第三十五条》纳税人?在税务登记、纳税申!报、:税款缴?纳、帐簿凭证管理】、发票管理》。等方面有涉税违法行!为的,由主管地税机!关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国—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!实施:细则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行政处罚法【、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!及其实施细则等【相,。关法:律法规进行》处罚
》
《
第三十—六条 违反本办法确!定的:管理原则擅自变更税!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!库级次引税、买税、!卖税的?由,上级财政部门从【其财政收《入中据实扣》减相应金《额的基数 【
【 第三十七条 地税!机关工作人员徇私】舞,弊、:滥用职?权或者?玩忽职守,》擅自延期征收税款】,或少?征、不征《应纳税款的,视情】节按照有《关,法律:、法规的规》定追究?主要:领导和直接责任【人责任 《
第【三十八条 对地【税机关和相关政府】职能部?。。门未按要求指定专门!人,员传递信息》或,传递信息不及时【或地:税征管?、契税征收、房【产,、国土资源管理部】门未做?到“先税后证”规定!。的,追究: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!造成税款流失的【除依法追征税—款外由财政部门等】额,扣减其行《政经费
第】。六章 附 》则
第《三十:九条 本办法未尽】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!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!。。其实施细《。则,和相关税《收,。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的规定执—行,
》
第四十条— 本办法自2007!年1月1《日起:施行九江《市人:民政府199—9年:颁布的九江市建筑】安装业税收发票管理!办法:(九江市人》民政府第1号令)和!九江市人民》。政,府办公室2002年!印发的九江市房【地产税收征》收管理办《法(九?府办发〔200【。2〕1号)同时【废止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