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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公【路两侧建筑控制【区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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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《江,市人民政府》办公厅关于》印发九江市公—路两侧建筑控制区】管理:。。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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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文件编号九》府厅发〔2》01:0〕1?4,。0号
各!县(市、区)人【。民政府庐山管理【局九江?经,济,技术:开发:区、云居《山柘林湖风景—名,。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!关部门市直及驻【市有关单《位
《 : 经2》010年1》2,月1:0日市?政府第48》次常务会议研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】公路两?侧建筑控制区—管理办法印》发,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】
二〇一〇年十】二月:二十:二日
第一章【。 总 则
—第一条 为加强【公路两侧建筑控制】区的管?理保障?公路行车《和人民生命财—产安全提高公路使】用效能?降低国家对公路进】一步改扩建投—资成本维护广—大人民?群,众,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】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江!西省公路路政管【理条例?等有关法律》、,法规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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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【。 本办法适》用于本市行政区域】内的国道、省道、】县道、乡道(以下】统,称公路)两侧建【筑控制区的管理【
【 本办法《所称:的,公路两侧建筑控【制区指以公》路两侧边沟》(,坡脚护坡道、坡【顶,截水沟)外缘为【界向:外延伸?。一定距离的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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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?条 市交通运输局、!市公路管理局—为,全市交通、》公路:路政主管部》门分别按照各自管】理公路权限负责【监督、指导》全市:公路两侧建》筑控制区管理工作;!县(市、区)交通】局、公路分》局分别按照各—自管养?公路权?限具体实施》所管辖路段的—公路两侧《建,筑控:制区的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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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公安、《。建设:规划、?。国土资源、工商【行政管理、质量技】术监:督、环境《保,护,、农业、水利—、,林业:等有关部门应当【按照:。。各自职?责依法做好公—路路政管理的相【关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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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四条 市、—县两级?人民政?府应:当,采取措施加强公【路两侧建筑控制【区的管理公路沿【线,乡、镇人民政府行】政村、自《然村要建立辖—区内公?路两侧违法》建筑监控《举报管理网络并【同县政府签订责【任状积?极做好?监控举报和》公路路政管理机【构,在查处?中的相关配合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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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条 公路—两侧建筑控制—。区的管理遵循有利】于公路发展》和远景?规划、?有利于?行车安全《和公路环境绿化美化!的原:则
?第二章? 公路两侧建筑控】制区的划定
第六!条 公?路两:侧建筑控制》区的范围按照下【列规定划定》
】(一)国道不少于2!0米、省道不少于1!5米;
! (二)县道、】。乡道两?侧建筑控制》。区由沿线《县,。(市、区)》人民:。政府划定县》道不少于10米【、乡道不少》于,。5,米,;
? (三】。)公路弯道内侧及平!交道:口附近必须满足公】路,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!行车视距或改—作立体交叉》的要求?立交桥控制区—范围为通道边—缘50米;
【 —(,。四)在公《。路沿线规划和新建】村镇、?开发区、商业区、学!校和医院等建筑群】的边:缘距离国道、省道】。不少于50米距【离县道不《少于20米距—离乡道不少于1【0米
《 —(五)?国、省道两侧建【筑控制区由》市,交通运输局、市公】路局分别按照各自】分管的公路划定报】市人民政《府批准?;,县、乡道两侧建筑】控制区由各》县(市、区)交【通局、公路分局分】别按照各自分—管的公?路划定报县(市、区!)人民政府批—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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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—。条 纳?入到城市规划区【范围内?。的国道、省道、县】道,其控:制,区范围应按照城【市总体?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!划,的要求进行控制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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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各,县(市、《区):人,民政府应当支—持和帮助公》路路政管理》部门:。在依法?划定的公《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!缘设置标《桩、界桩《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损坏、擅!自挪:动该标桩、界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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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公—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!管理
第九条 除!公,路,。防护、养护需要【外禁止在公路—两侧建?筑控制区内》修建永久性建筑物】和地面构筑物
! 《。 公路两侧》建筑控制区内—的,各类非公《路标志、《标牌由?。公路路政《管理部门依法、依】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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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— 在公?路两:侧建筑控制区内埋】设电力、水利—、通:信、供?水、供气管线、【电缆等?。设施的?依法应当事先经路政!。管理部?门批:准
? 申请办!理前: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!应提交下《列,材料
! (一)《载明施?工的理由、地点【、期限?。等内容的申》请书;
】 (二)符【合公:路,工程技?术标准的设计方案】;
《 (—三)符合保》障公路安全、畅通】要求的施工方—案;:
《 : , (四)对其所建设!施在:运行使用中的安【全,。承诺:书;
!。 ,(五)法律、法规】、,规,章规定应当提交【的其它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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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。条 在?公路:两侧建筑控制区【内的违法建筑应当】依法予以拆》除;在建筑控制【区,范围划定前》依,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!筑物不影响》交通安全及公路建】设,的可以保留但—不得在原址进行【改建、扩建有条件的!地段应当分期分批拆!除;因影响交通安】全或者公《路,。建设: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!的应当?依法予以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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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十二条? 因:公路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使公路—两侧建筑控制区【范围调整而被—划入公路两侧建【筑控:。制区内的建筑物【和地面?构筑物不影》响交:。通,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!以,保留但不得在—原,地扩建或者重建不得!改变其用途》有,关部:门也:不得进行相应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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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【。 ,拆除:公路两?。侧建筑控制区内的】违法建筑拆迁—影响交通安全或公】路建设?的建筑?物或:构筑物由地方政【府牵:头路政?管理、?建设规划、国—土,资源等部门》联合:依法:进,行拆除或拆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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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【 公路两侧已形【成的村镇、开发【区、商业区、—学校和医院》等,建筑群不得再沿公路!两侧对应规》划建设公路改—线绕过?村镇、开发区、商】业区、学校和—医,院等建筑群的禁止】再沿公?路两侧?对应规划和新建【村镇、开发》区,、商业区、学校【和医院等建筑—群应当成组团式集中!布局并与公路保持】一定的距离单边规】划建设不得对—应,规划建设防》。止公路街道化—保证公路的运行【安,全与畅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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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! 建设规《划、国土资源—等部:门,。在实施有关行政【许可时?凡涉及到公路两侧】建筑控制区》的应严格《按照本?办法的规定办—理并:在批准文件中注明】建筑物与公路的【控制:距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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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!位,和个人在公》路两侧建筑控制区】内挖砂、采石、取】土、填埋土石爆破】。作业及其《它危及公路安—全的活动禁止采用】挖沟引水、埋设管】道等方式将生产、生!活污:水排:入公路排水》系,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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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七条 禁》止任何单位》和个人在《公路两?侧建筑控制区内【摆摊设?点、倾倒《垃圾、堆放》物品禁止破坏、损毁!绿化的花草、树木】
— 第?十八条 《在,公路上增《设平面交叉道口【。需经路?政管理部门审—核批准并按公路【工程技术《标,准设计、修》。建经路政管》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!入使用因修》建,。平,交,道口影响公》。路,。排,水的申请《人应当同时修建【公路排水设施
】 《 申?请办理?。前款规定事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!申请书和设》计图或者《平面布置图申请书】应包括以下内容【
》 (一》)主要理由平交【道口宽度、与—公路平交连线的长度!以及角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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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地点(!公路名称《、桩号);
】 (三)】施工期限;
【 : 《(四)安全保障措】施(建设单位应【当,在平面?交叉:道,口附近?负责:设立:安全标志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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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。 第十九条 在公!路大中型桥》梁和渡口上下游【周围二百《米、公路隧》道上方和洞口—外一百?米范围内不得进行】。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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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(一)采挖砂石、淘!金开矿、修筑堤坝、!压缩或扩宽河床【。、烧荒、刷坡、爆】破、:取土、伐木或进【行其它类似作业;】
: : (二—)倾倒?垃圾:、污:物堆:放或倒运货》物停泊船只》、排筏或进》行其它?类似活动;
! ? (三)其它任何妨!碍公路?桥梁、渡口、隧道安!全和畅通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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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:条 因抢《险、防?汛需:要在大中型公路【桥梁和渡口》周围:二百:米范围?内修筑堤坝》、压缩或《者拓宽?河床:的应当事先报经【江西:省,交通运输厅会同【水行:政,。部门:批准并?。采取:有效的保护》公路、公路桥梁、公!路隧:道、:公路渡口安全—的措施
第四章 !集镇管理
—第二十一条 公【路沿:。。线乡:、镇人民政》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!强公路穿《。过,。的集镇文明规范化管!理并且形成制—度,化、:经常化?规范化的长效—管理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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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】条 公路穿过的【集镇文明规范—化管理由所在的乡】、镇人?。民政府负责公路【、工商、公安交【通管理?等部门积极协助做好!公路交通环》境管理?工作
第五章 】法律责任
—。第二:十三条 违反本【办法在公路两侧建筑!控制区内修建—建筑物、地面构筑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】。线、电缆等设施的由!路,政管理部《门依法责《令,限期拆?除并可按照公—路法和江西省—交通行政处罚—自由裁量《权执行标准进行处】罚逾期不拆除—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!除有关费用》由建筑?者,、构筑者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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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二十四条 违反【本办法损坏、挪【动公:路两侧建筑》控制区的标》桩、界桩可能危【及公路安《全,的,由路政管理部门依】法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并可》按照公?路法:和江西省交通行【政处罚自由裁量权】执行标准《进行处罚《
第!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!法未经批《。准擅自在公路上【增设平?面,交叉道口《的由:路政管理部门依【法责令恢复》原状并可按照公路】法和江西省交—。通,行政处罚自》。由裁:量权执行标准进【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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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六条 路政管—理部门及其公—路,路政监督检》查人员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!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《予,行政处分;造成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》 (一)【擅自设置收费—。、罚款项目改变收】费、罚款《。范围和标准》;
【 (二)收—费、罚?款,不出具有效票—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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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,三)强制《。提供有偿服务;【
— :(四:)刁:难、勒索管》理相对人;
! ? (:五)其它玩忽职守、!徇私舞弊、滥用【职权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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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七条 建设】。。规划、国土》资源等部门违反【本办法规《定办:理有关行政许可的】对违:规审批单位直接【。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任》人员: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;?造成损失的》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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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八条 —违反:本办法应当受治安管!理处罚的由公—安机关?处理;构成》犯,罪,的由司法《机关:。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,
第六章 附 】则
第《二,十九条 本》办法自公布之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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