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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九江市公路两—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!法
九【江市人民政府办公】厅,关于印?发,九,江市公路两侧—建筑控?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!
— 文件编号九府】厅发〔201—0,。〕14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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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—、区)人民政府庐山!管理局九江经—济技术开发区、云】。居山柘林湖》风景名胜区管委【会市政府有关部门】市直及驻市有—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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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经2010年】12月10日市政府!第4:。8次常务会议研究】同意现将九江市公路!两侧建?筑控制区《管,理,办,法印发给你》们请遵照执行—
二〇一〇—年十:。二月二十二日—
第一章 总【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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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加强公路—两侧建筑控》制区的管理》。保障公路行车和【人民生命财》产安全提高公—路使用效能》降低国?。家对公路进一步改扩!建投资成本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】的合法权益》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。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!国公路管理条例江】西省公路路政管理】条例:等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结合本市实际】制定本办法
】
》第二条?。 本:办法适用于本市行】政区域内《。的,国道:。、省道、县道、乡道!(以下?统称公路《)两:侧建:筑控:制区的?管理
】 , ,本,办法所称的公—路两侧建筑控制【。区指:以公路两侧边—。沟(坡脚护坡道【、坡顶截水沟)外缘!为界向外《延,。伸一定距离的—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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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条 市交《通运输局、》市公路?管理局为全市交【通、公路路政主管】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管!理公路权限负责监】督、:指导全市公路两侧】建筑控制区管—理工作;县(市、区!)交:通局、公路分局分】别按照各自管—养公路权限》具体实施所》管辖路段《的公路两《侧建筑控制区的【管理工作
— 公安】、建设规划》、国土资源、工商行!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!督、:环境保护《、农业?、水:利、林业等有关部】门应当按照各自职】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!管理的相关工作【
【 第四条 市—、县两级人民政【府应当采取措—施加强公路两侧建筑!。控制:区的:管理公?路沿线乡《、镇人民政府行政村!、自然?村要:建立辖区《内,。公路两?侧违法建筑监控举报!管理网络并同—县政府签订》责任状积极做好监】。控举报和公路—路政管理机构在查】处中的相关》配合工作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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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条 公路》两侧建筑控》制区的管《理遵循有利于公路发!展和远景规划、【有利:于行车安《全和:公路环境绿化美化】的原则
第二章】 公路两侧建—筑控制?区的:划定
第》六条: 公路两《侧建筑控制区—的范围按照下—列规定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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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国?道不:少于20米、省道】不少于15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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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二)县道】、乡道两侧建—筑控制区由沿线县(!市、区)人民政府划!定,县道不少《于10米、》乡道不少于5米;】
— (三)公路【。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!附近必须满》。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!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!作,立体交叉的》要求:立交:桥控:制区范?围为通道边缘50】米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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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在公路沿线规【划和新建村镇、【开,发区:、商业区、学校【和医院等建》筑群的边缘距离国】道、省?道不少于《50米距离县道不】少于:20米距离乡道不少!于10米
【 , (五)国】、省道?两侧建筑控制区由市!交通运输《局、市公《路局分别按照各【。自分管的公路—划定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;?。县、乡?道两侧建筑控—制区由各县(市、】。区)交通局》、公路分局分别按】照各自分管的公【路划定报县(市【、,区)人民政府批【准
】 第七条 纳入【到城市?。规划区范《。围内:的国道、省道—、,县道其控制区范【围应:按照城市总体规【划,和控制性《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!控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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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】各县(?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!当,支持和帮助公路路】政管理部门在依【法,划定的?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!。外缘:设置标桩、界桩任】。何单位和《个,人不得损坏》、擅自挪《。动该标桩、界—桩
第三》章 公路《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!理
第九条 【除公路防护、养护】。需要外禁止在公【路两侧建筑控—制区内修建永久性】建筑物和地》面构筑物《
? , , 公《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!的各类非《公路:标志、标牌由—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!法、依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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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条 在公路》。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!设电力、水利、【通,信、:。供,水、供气管线—、电缆等《设施:的依法应当事先【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!
申!请办理前款规—定,。事,项,的申请?人应提交下列材【料
《 (—一,)载明施工的—理由、地点》、期限等内》容的申请书;
【
? (二)符】。合公路工程技术【标准的设《计方案;
【 ? (三)符—合保障公路安全、】畅通:要求的施工方—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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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)对《其所建设施在运行】使用中的安全承诺书!;
!(五)?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规定应当提交!的其它材料
【 ,
》第十一条 在公路】两侧建筑控制区内】的违法建筑应当【依法予以拆除;在】建,筑控制区《范围划定前依法修】。建的建筑物》和构筑物不影响【交通安?全及公路建设的可】以保留但不得在原】址进行改《建、扩建有》条件的?地,段应当分期》分批拆除;因影响交!通安:全或者公路建设等】原因需要《实施拆迁的应当依】法予以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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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二条 因公路—新,建、:。改建、扩建》。使公:路两:侧,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!而被划入公路—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!建筑:物和:。地,面,构筑物不影响—交通安?全及公路建》设的可以保留但不得!在原地扩《建或者重《。建不得改《变其用途《有关部门也不得【进行相应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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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三条? 拆除公路两侧建筑!控,制区内的《违法建筑拆》迁影响交通安全【或公路建设的—建筑物或构筑物由】地方政府《牵,头路政?管理、建设》规划、国土资—源等:部门联合依法—进行拆除或拆—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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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四,条 公路两侧—已形成?的村:镇、:开发区、商业区、】学校和医院等—建筑:群不得再沿公路【两侧:对应规划建设—公,路改:线绕过?村镇、开发》区、商业区、学【校和医院等建筑群的!禁止再沿公》路两侧对《应规划和新建村【镇、开发《区、商业《区、学?校和医院等建—筑群应当《。成组团式集中布局并!与公路?保持:一定的距离单边【规划建?设不:。得对应规划建设防止!公路街道化保证【公,。路的运行安全与【畅通
! 第十五条 —建设规划、国土资】源等部门在》实施有关行政许可时!凡涉及到公》路两侧建筑控制区】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!。的规:定,办理并在批》准文件中注明—建,筑物与公路的控【制距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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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禁:止任何单位和个【人在公路两侧建【筑,控制区内挖砂、采】石、取?。土、填埋土石爆破作!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安!全的活?。动禁:止采用挖沟引—水、埋?设管道等方式将【生,产、生活污》水排入公路排水【系统
】 第十七条 禁止!任何单位《和个人在公路两侧】建筑控制区内摆【摊设点、《。倾倒垃圾、堆放【物品:禁止破坏、损—。毁,绿化的花《草、树木《
【 第十八条 在公路!上增设平面交叉道】口需:。经路政管理部门【审核批准并按公路】工程技术标》准设计、修》建经路政管理部门验!收合格后投入—使用因修《建平交道口影响公】路排水的申请人【应当同时修》建公路排水设施【
【 申请办理》前款规定事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!申请书和设计图或】者平:面布:置图申请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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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。 ? (一)主要理由】平交道口宽度、【与公路平交连线的长!度以及角度;—
》 (二)—地点(公路》名称、桩《号,);
】 (三)施工期限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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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》)安:全保障?措施(建设单—位应:当在:平面交叉道》口附近负责设立安】全标志)
》
》 第十《九条 在公路—大中型桥《梁和渡口上下游【周围二?百米、?公路隧道上方和【洞口外一百》米范围内不得进行】下列行为《
: , (一)】采挖砂石、》淘金:开,矿、修筑堤坝、压】缩,或扩宽?河床、?烧荒、刷坡、爆【。破、取土、》伐木或进行其它类】似作业;
【 : (二)—倾倒垃圾、污—物堆放或倒运货物停!泊船只、排筏或【进行其它类》似活动;《
: : 《。(,三)其它任何妨碍公!路桥:梁,、渡口?、隧道?。安全和畅通的行【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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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 因抢险【、防汛?。需要在大《中型公路《桥梁和渡口》周,围二百米范围内修】筑堤坝、《压,缩或者拓宽》。河,床的应当事先—报,经江西省交通—。运输厅会同水行政部!门批准并采取有【效的保护公路、公】路桥梁、公》路,隧,。道、公路渡口安全】的措施
第四章 !集,。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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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公路!沿线乡、镇人民【政府要切实采—取措:施加强公路穿过的】集镇文明规范化管理!并且:形成制度化、经常】化规范?化,的长效管理机制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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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二条 公!路穿过的集镇文明规!范化管理由》所在的乡、镇人民政!府,负责公路《、工:商、公安交通—。管理等部门积极协】助做好公《路交通环境管—理工作
第五章】 法律责任》
:。第二十三条》 违反本《办法在?公,路两侧建《筑控制区《内修建?建筑物、地面构筑物!或者擅自埋设管【线、:电缆等设施的由【路政管理部门依法责!令限期拆除并可【按照公路法和—江西省交通行政处】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!准进行处罚逾期【不,拆,除的:由路政管《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!由建筑者、构筑者】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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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】条 违反本办法【损坏、挪动公路两侧!建筑控制区的标桩、!界,桩可能危及公—路安全的由路政管理!部门依?。法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并可按照公路法】和江西省交通—行政处罚《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!。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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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五—条 :违反本办法未经批】准擅自在公路上【增设:平面交叉道口的由路!政管理?部门依法责令恢复原!状并可按照》公路法和江西省交通!行政处罚自由裁【量权执行《标准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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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六条 —路政管理部门—及其公路路政—监督检?查人员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》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【。其他:直接责?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造成损失】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;: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,任
— (一)擅【自设置收费、罚【款项目改变收—费、罚款范围和标准!;
!(二)收费》、罚款不出具有【效票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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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强制提供有—偿服务;
【 : (四)刁难、!勒,索管理?相对:人;
! (五)其它玩忽】职守、徇私舞—弊、滥?用职权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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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七条: 建设规划》、国土?资源等部《门,违反本办法》规定办理有关—行,政,许可的对违》规审批单位直接【负责: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;—造成损失的依法【承担赔偿责任
】
第二十!。八条 违反》本,办法:。应当受治《安管理处罚的由【公安机关处》理;构成犯罪—的由:司法机关依法—追,究刑事责任
第】六章 附 则—
第二十九—条 本办法自公布】之日起施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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