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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九江市《城市:最低收入家庭廉租】住房管理暂行办【法
—(九府发[2006!。],17号)
九【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!发九江?市城市最低收入家】。庭廉租?。住房管理《暂行办法的》通知:
浔阳区、庐【山,区人民政《。府九:江开发区管委—会市政府有》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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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九江市城市最低收】入,家庭廉租住房管理】暂行办?法已经2006年】5,月8日市政府—第27次常务—会,审议通过现》印,发给你们《望认真?组织实施
—九江市人《民政府
2】006年5月—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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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建《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!房制度保障最低收】入家:庭基本?住房需?要根据?。国家建设部、财政】部、民?政部、国土资源部、!国,家税:务总局城镇最低【收入家庭廉租住【房,。管理办法(建设部】第120号》令)及建《设部、民政部城【镇最低收《入家庭廉租住房【申请、审核及退出】管理办法(建住房[!2005《]122号)制【定本办法《
》
第二条 本办!法适:用于九江市城—市规:划区:(浔阳区《、庐山?。区、九江开发区)范!围内各县《(市)、庐山管理局!、共青开发》。区结合本地实际另】行制:定,最低收?入家庭廉租住房管】理办法
【
第》三条 《九江市房《产管理局负责市区范!。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!庭廉租住房》管理工作财政、民政!、,国土资源、税务等部!门按: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!责城市最低》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!相关工作
》
第】四,条 :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!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!暂定:为人均?套,。内建筑面《积8平方米今—后随着市区经济发展!和住房情况变—化适时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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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 根【据不同情况建—立如下最低》。收入家庭廉租住房】。保障方式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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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1、:租住市直管公—房和单位自》管公:房,的住房租金核减【50%
》 《
2》、孤、老《、病、残等特殊困难!。家庭及其他急需救】助的家庭《优先享受政府新建】的廉租住《房,或收购?的旧住房《实行实物配》租
《
第六条 !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!必须同?时符合以下》条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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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1、申请家》。庭成员必须》有一人?为本市区非农业常】住户口;
—
【 2、?家庭人均收入在【本,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!下且经?民政部门审定享受】最低:生活保?障,补助金;
— 《
3、人均】住,房面积低于保—障水平(人》均住房面积按—家庭成员中的本【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】口,人数:计算);
【 ,
—4、申请家庭成员之!。间,有法定的赡养、扶养!或抚养关系》;
! 5、特殊—困难:家,庭申请实物配租【住房的提供》特殊困难家庭相【。关材料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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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下列保》障对象不享受实【物配租
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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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1)已有私房或【购买市直管公房或单!位自管?公房的;
【 :。
《 (2)《与有法定赡养—、扶养或抚》养关系的直》。系亲:属其他家庭住房【面积:合并计算超出住房】保,障面积标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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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—条 建立《最,低收入家庭廉租住】房保障资金来—源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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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!、市、区两级—。财政预算《安排资金《;
》
—2、住?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!按,规定:提取的城《市廉:租住房补充资金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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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3,、社会捐《赠的资?金;
【
4、其他!渠道筹集的资金
!
第【八条 最低》收入家庭廉租住【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!管理专项用于—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!房购建、维修—。和物业管理等—不得挪作《他,用
】 第九条 》实物配租的廉租【住房来源主》要,有,
《
—1、政?府出资?收购的住房;—
! 2、社会》捐赠的住房;
】
3!、腾:空,的公有住房;—
:。 : :。
4、政府出!资建设的《廉租住房;
【 《
5、其他渠!道筹集的住房—
【 第十条 政府新建!廉租住房《建设的资金来源【以财:政预算安《排,为主建设《用地实?。行行政?划拨方式供应行政】事,业性收费给》予政策优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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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, , 政府收购旧—住房作为廉租住【房以及实《物配租的《廉租住房《租金收入《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!惠
—
第《十一条 最低收入】。家庭申?请廉租住房程—序
》
1、申!请廉租住房应—当由申请《家,庭的:户主作?为申请人《户主不具有完全【民事行为能力的【申请家庭推举具有】完全民事行为—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!申,请,人申请人向户—口所在地《街道办事处(乡、】镇人民政府)提出书!面申请(申请—表上需?有社:区审核意见)并带如!下材:料
《。 ?
: (1)户口【簿及复印件;
【
》
: (2)民政【部门颁发的最—低生活?保,障补助材料及复印件!;
:
!(3:)现住房情况材【料(房产证、—房屋租赁合同、社区!证明、单位证明等)!及复印件申请—人为非户主的出具】家庭成员共》同签:名的书面委托书
】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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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2、?街道:。办事处?(乡、镇人民政府)!收,到有社区签署审核】。意见的申请后—。及时:作出是否受》理的决定并向申请】人出:具书面凭证申请资】。料不齐全或者—不,符合法定形式的5】天内书面告知—申请人需补正的全】部内容逾期不—
?。 告知的自收—到申请材料之—日起即为受》理,
《
材【料齐备后街道—办事处(《乡,、镇人民政府)及时!签署意?。。见并将全部申—请资:料移交房管部门;】
《
3【。、房管部门接到申】请资料后会同—。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!组予:以审核自《收到申请材料之【日起1?5日内向申请人出】具审:核决定;《
! 4、经审核—符合条件的由房管部!。门予以公示公示【期限:为15日;》
【
5、》经公示有异议的房】管部门?在10日内完成【核实核实《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!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!明不予登记理由【;公示无异议或异议!。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!。书面:。通知申请人》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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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入—户调查、邻里访【问以:及信函索证等方【式对申请人的—家庭收?入和住房状况进【行核:实申请人及有—。关单位、组织—。。或个人应当接受调】。查如:实提供有关情—况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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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条 对登!记公示无异》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!于申:请租金核减的—家庭由产权单位按】照规定?予以租金核减;对实!物配:租,家庭由房管部门按】照,规定条件排》队轮候并将排队【。顺序公示7》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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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经民政《部门认定的》由于无劳动》能力、无生活来【源、无法定赡养人】、扶养?人或抚养人、—优抚对象、重度残疾!等,原因造成困难的家】庭优先予以解决【;有劳动能力—的同等条件下年长者!优先
《
在!轮候期?。间申请人家庭收【。。入、人口、住房等】。情况发生变化时申】。请人应当及》时向:房管、民政》等有关部门》申报民?政与房管部门要【及时互通《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!申请条件的取—消资: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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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经!房管部门《确定可配租廉租【住,房的家庭由房管部】门公示30日有异议!的10天内房管部门!会,。同有关部《门进行核实》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!分配资格并书—面通知申请人—说明理?。由公示无异议或异】议不:成立的则与廉租住房!。产权人签《订廉租住房租赁【合同合同《应当:明确廉租住房—情况、租金标准、】腾,退住房方式》及违约?责任等内《容廉租住房承租人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!纳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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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特别困难而交不出廉!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!承租人?向区民政局提—出,申,请经区民政局审核】同意后由区财政安】排资金?熏区民【政局交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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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!定实:物配租的最低收入】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!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!物配租资格房管【部门可视情况—采取其他保障—方式对其实施—住房:保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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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条 廉租》住房实物《。配租、租金核减结】果由市?房产局备案一个月】内在一定范围—内予以公布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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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五条 廉租住!房实行动态管—理享受?廉租住房待遇的【最低:。收入家庭应当按年】度,向房管部门》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!实申报家庭收入、】家庭:人口及?。住,房变动情况》房管部门应》当会同有关部门【对,其申:报情况进《行复核并《按照复核结果调【。整廉租住房对家庭】人,均,收入:连续一年以》。。。上超出规《。定收入标准的应当】取消:其廉租住房保—。障资格在《合理期限内收—回廉租住房或者停】。止租金核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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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廉!租住房申请人—对房管部门的审【核结:果、轮候结果、配】租结果有《异议:的可以向市房产局】申诉
《
第十】七条 ?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!。租住房违反本办法规!定不如实申》报家庭收入、—家庭人口及》住房状况的由房管】部门取消其申请资】格;已骗取廉租住】房保障?的责: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!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!廉租房标准》租金的?差额或者补》交核减的《租金;?情节恶劣的并可【处以100》。0元以下的》罚,款,
》
第十八条【 享受廉租住【房保:障的承租人有—下,列行:为之一?的由房?管部门?收,回其承?租的廉租住房—或者:停止租金《核,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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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【未如实申报家庭【收入、家庭人口【及住房状况的;【
【
(《2)家庭取消最低】生活保障的;
】 《
(3—)因家?庭人:数减少?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!住房面积超出廉【。租住房保障水平的】;
【
(4—)将:承租的廉租住—房,转借、转租的;
】
》
(5—)擅自改《。变房屋用途的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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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6)连续6个—月以:上未在廉租住房居】住,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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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九条 【 房管部门作出取消!。保障资格的决定【后5日内书面通【知当事?人说明理由实物配】租的家庭应当—。。将承租的廉租住【房在30《日内退回逾期不退回!的由:房管部门依法—申请人民《法院强制执行—
第!二十条 违反【本办法规定房—地产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:其,他有:关行政管《。理部门的工作—人员在廉《。租,住房管?理,工作中利用》职务:上的:便利收受他人财物】或者其他好处—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!房不依法履》行监:督管:理职:责的或者发》现违法行为》不予查处的给—予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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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一》条 本办法自20!06年6《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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