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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九江:市,城市最低《收,入家庭?廉租住?房管:理暂行办法
【
(九》府发[200—6]17号)
】九江市人民政府【关,于印发九江》市城市?最低收?入家: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!办法的通知
【浔阳区、庐山区人民!政府九江开发—区管委会市》政府有关部门
】
—。九江市城市最低【。收入家庭廉》租住房管理暂—行办法已经2—006年5月8日】市政府第《27次常务会审议】。通过现印发给你们】望,认真组织实施
九!江市人民政》府
《 2006年5月2!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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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建立】和完善我市》廉,租住房制度保障最】低收入家《庭基:。本住房需要根据国】家建:设部:、财政部《、民政部、》。国土资源部、国【家税务总局城—镇最低?收入家庭廉租住房】管,理办法(建》设部第?120号令)—。及建设部、民政部城!镇最低收入家庭【廉租住房《申请、审核及退出】。管理办法(建住【房[:2005《]122号)制【定本办法《
】第二条 本办—法适用于九江市城】。市规划区(浔—阳区、庐山区、【九江开发区》)范围内各》。县(市)、庐—山管理局《、共青?开发区结《合本地实际另行制】定最低收入家庭廉】租住房?管,理办法
【
,
第《三条 九江市房】产管理局负责—市区范围内城—市最低收入家庭【廉租住房管理—工作财?政、民政《、国土资源、—税务:等部:门按照本部门—职责分工负责城【市最低收《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!关工作
【
《第四条 市区最低收!入家庭廉租住—房保障面积标—。准暂定为人均—。套内:。建筑面积8平—方米今后随》着市区?经济发展和》。住房情况变化—适时调整
—
《 第?五条 ?根据不同情》况,。。建立如?下最低?收入家?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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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1、租住市直—管公房和单位自管】公房的住《。房租金?核减50《%
《 , ,
2、孤】、老、病、残等特】殊困难?家庭及其他急—需,。。救助的家庭优先享】受政府新建》的廉租住房》或收购的旧住—房,实行实物《配,租
《
》第六条 《申请廉租住房的家】庭必须?同时:符合以下条件—
【
1、申—请家庭成《员必须有一人为本市!区非农业常住户口;!
—
2、家庭】人均收入《在本市最低生活【保,障线:以下:且,经民政部门》审定享受最低—生活保障补助金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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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!人均:住房面?积低于保障》水平(?人均住房面积按家】庭,成员中的本市区非农!业,常住户口人数—。计算);
》
!4、申请家庭—成,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!、扶养或《。抚,养关系;
】
—5、:特殊困难《家,庭申请?实物配租住房的提】供特殊?困难家?庭相关材料
】 :
下—列保障对象不享【受实物配租
—。
!。(1)已有私房或购!买,市直管?公房或单位自管公】房的;?。
【
(2)与有法!定赡养、扶养或抚】养关系的直系亲属其!他家庭住房面积【合并计算超》。出住房?保障面积标准的【
《
第》七条 建立最低收入!家庭廉租住房—保障资金来源是【
】 , ,1、市、区》两级财政《预算安排资金;【。
!。 2:、住房公积金增值】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!城市廉租住房—补,充资金;
!
:
3、社会【捐赠:的资金;
》
—
4《、其他渠《道筹:集的资金《。
【 第:八条 最《低收入家庭》廉租:住房:资金实行财政—专户管?理专:项,用于最低收入家【庭廉租住房购建、维!修和物业管理等【不得挪作《他用
》
第九条 !实物配租的廉租住】房来源主要有
!
—。 1、政府出资收】购的住房;
】
2、!社会捐赠《的住房;《
—
: 3、《。腾空:的公有住《房;
】
4、政【府出资建设》的廉租住房;—
《
》 5、?其他渠道筹集的【住房
! ,第十条 政》府新建廉《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!源以:财政预?算安排为主建设用地!实行行政划拨方式】。供应行政事业—性收费给予》政策优惠《
—
? 政:府收购旧住房作为】廉租住?。。房以及实物》。配租:的廉租?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!定给予税收优—惠
】 第:十一:条 最低收入家【。庭申请廉《租住房程序》
,
【 1、申请廉租住!房应当?由申请家《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!户主:不,具有完全民事—行为能?力的申请《家庭推?举具有完全民—。事行:为能力的《家庭:成员作为申请人【申,请人向户《口所:在地:街道办事处(乡、】镇人民政府)提出书!面申:请(申请《表上需?有社区?。审核意见)并带【。如下材料
!
:。
?(1)户口簿及复】印件;?
! (2)《民政部?门颁发的最低生活】保障补助材料及复印!件;
!
(3)现【住房情况材料(【房产证、房屋租赁合!同、:社区证明、单—位证明等)》及复印件申请人【为非户主的出具家庭!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!委托书
】
2、街道!办事: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!)收到有社区签署审!。。核意见的申请后及时!作出是否受理—的决定并向申请人】。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!料不:齐全或者《不,符合法定形式—的5天内书面—告知申?。请人需?补正的?全部内容逾期不
】
告知的—自收到?申请材?料,之,日起:即,为受理
—
【材料齐?备后街道办事处【(,乡,、镇:人民政府)及时签】署意见?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!交房管?部门;
】
《 3、房管部—门接到申请资料后会!同民政部门组成审】核小组予以审核自收!到申请材《料之日?起15日内向申请】人出具审核决—定;
!
: 4、经审核—符合条件的》由房管部门予—。以公示?公示期限为15日;!
—
5、经【公示有异议的房管】部门在10日内完】成核实核实异议【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!面,通知申请人说明【不,予,登记理?由;公示无异议或】异议不成立的予以】登记并?书面通?知申请人
【
》 通过入户调查】、,邻里访问以及—信函索证《等方式?对申请人的家—庭收入和住房状况】进行核实《申请人及有》关单位、组织或【个人应当接》受调查如实提—供,有关情况《
,
第十!二条 对登记公示】无异议或异议不【成,立的对于《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!由产权单位按照【规定予以租金核【减;对实物配租家】庭,由房管部门按照【规定条?件排队轮候并将排队!顺序公示7日
!
经】民政部门认定—的由于无劳动能力】、无生活来源、无法!。定赡养人、扶养【人或抚养人、优抚】对象、重度残—疾等原因造》成困:难,。的家庭优《先予:以解:决;有劳动》。。能力的同等条—件下:年长者优先
!
在轮候!期间申请人》家,庭收:入、人口、》住,房等情况《发生变化时申请【人应:当及时向房》管、民?政等有关部门申报】民政与房《管部门要及时—。互通情况经审—核不再符合申请【条,件的取消资格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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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?第十三条 》。经房管部《门确定可配》租廉租住《房的家庭《由房管?。部门公示30日【有异议的10—天内房管部门会【。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!核,实异议成立的—取消分配资格—并书面通《知申请人说明—理由公示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!的则:与廉租住房产权【人签订廉租住房【租,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!廉租住房情》况,、租金标准、腾退住!房方式?及违约责任等内容】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!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!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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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—。别,困难而交不出廉租】住房租金的家庭由承!租人向区民政—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!局审核同《意,后由区财政安排【资金?熏区民政【。局交纳
《
【 确定实物配租的!。。最低收入家庭—不,接受配租方案的原】则上不?。再享有实物配租【资格房?管部:门可视情况采—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!实施:住房保?障
—
第十四条 廉!租住房实物配租【、租金核减结果【由市房产《局备:案,一个月内在》一定范围内予以【公布
《
第十五!条 廉租《住房实行《动,态管理享受廉租住房!。待,遇的最低《收入家庭应当按【年度:向房管部门或者其】委托:的,机构如实申报家庭】收,入、:家庭人口及》住房:变动情况房管部【门应当会同有—关部门?对其申报情况进【行复核并按照—。复核结果《调整廉租住房对家】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!以上超?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!当取消其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】在合理期限》内收:回廉:租,住房或?者停止租金核减
】
第十!六条 廉租住房申】请人对?房,管,部,。门的审核结》果、轮候《结果、配租结果【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!产局申诉
— :
第十七【条 最低收入家庭】申请廉租住房违【反,本,办,法规定不如实申【报家庭收《入、家庭人口—及,。住房状况的由房【管部门取《消其:申请资格《;已骗?。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!令其退出廉租—住房并补交市场【平均租?金与廉租房标—准租金的《差额或者《补交核减的》租,金;情节恶劣—的并可处以1—000元以》。。。下的罚款
—
第【十八条 享受【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!人有下列行为之【一,。。的由房管部》门收回其《承租:的廉租住房或—者停:止租金?核减
【
(1)】未如实申报家—庭,收入、?家庭人口及住房【状况的?;
】
(2)家庭】。取消最低《生活保?障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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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!)因家庭人》数,减少或住房面积增】加人均住房》。。面,积超出廉租住—房保障水平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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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4)将承租的!廉租住房转借、转】租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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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】擅自改?变房屋用途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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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
(6)【。连续6?个月以上未在廉【租住房?居住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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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条 房管部门作出!取消保障资格的【决定后5《日内书?面通知当《。事人说明《理由实?物配租的家》庭应当将承租的【廉租住房在3—0日:内退:。回逾期?不,退回的由房》管部门依《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!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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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条 违反本办法!规定房地产行—政主管部门或者【其他:有关行政《管理部门的》工作人员在廉租【住,房管理工《作中利用职务上的】便利收受他人财【物或:者其他?好处的对已批准【的廉租住房不依【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!的或:者发现违《法行为不予查处【的,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—。事责任
】
第二十一!条 本《办法自2《006年6月1日】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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