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江市!城市最低收入家【庭廉租住房》管理暂行《。办法
【(九府发[2006!]17号《)
九江市人民政!府关:于印发九江市—城市最低收》入家庭廉租》住房管理暂》行办法的通知
浔!阳区、庐山》区人民政府九江【开发区管委》会市政府有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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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
九江市城市最!低收入家庭廉租住】房管理?暂行办?法,已经2006—年5月?8日市政府第27次!常务会审《议通过现印发给你】。们,望认真组织实—施
九江市人【民政府
》 2006年5】月25日
》
第一条 为建【。立和:完善我市廉租住【房制度保《障最低收入家庭基】本住房需要根—据国家建设部—、财政?部,、民政?。部、国?土资源部、国家税务!总局城镇最低收【入家庭?廉租住房管理办【。法(建设部第12】0号:。令)及建设部、民政!部,城镇最低收入—家庭廉租住》房申请、《审核及?退出管理办法—(建住?房[2005]1】22号)制定本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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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九江市城市规划!区,(浔阳区《、庐山区《。、九江开发区—)范围内各县(【市)、庐山管理【局、共青《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!另行制定最低收入家!庭,廉租住房管理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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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条 九江市房产管!理局负责市区—范围内城市最—低收入家庭廉—租住房管理》工作财政、民政、】国土资源、税务等】部门按照本部—门,职责分工负责城市最!低收入家《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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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。四条 ?市,区最:低收入家庭廉租【住房:保障面?积标准暂定》为人均套内建筑【面积8平方》米今后?随,着市区经济发展【和住房情况变—化适时调整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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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条? 根据不同情—况建立如下最低收入!家,庭廉租住房保—。障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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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!。租住市直《管公:房和单位自》管公房的住房—租金核减50—%
《 :。
2、孤、!老、病、残》。等特殊困难家—庭及其他急》需救助的家》庭优先享受》政,府新建的廉租住房】。或,收购的旧住房—实,行实物配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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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—条 申请廉租—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!符合以下条件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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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》、,申请家?庭成员?必须有一《人为本?市区非农业常住【户口;
【。。 ,
2、家】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!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!经民政部门审—定享受最低生活【保障补助金;
! ?
3、人均】住房面积低于保障】。水平(?。人均住房面积按【家庭成员中的本市区!非农业常住》户口:人数计算);
】
》
4、申—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!定的赡养、扶养【。或抚养关系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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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特殊困难!家庭申请实》物配:租住房的提》供特殊?困难家庭相关材【料
【
下》。列保障对象不享【受,实,物配租
【
》 ,(1)已有私—房或:。购买市直管公房或】单位自管公》房,。的;
》
《
(2)与有】。法定赡养、扶养或】抚养:关系的?。直系亲属《其他家庭住房面积】合,并计:算超出住房保—障,面积标准的
【
第【七条 建《。立最低?收入家庭廉租住房】保障资金来源是
!。
【 1、?市、区两《级财政?预算安?。排资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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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2、:住房公积金》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!。取的城市廉租住房】补充资金;
—
:
3】、社会捐赠》的,。资金:;
?。
》
4、其他渠道!。筹集的资金
】
》第八条 最》低收入家庭廉租住】房资:金实行?。财政专户管》理专项用于最—低收入家《庭廉租住房购—建、维修和》物业管理等不得挪】作他用?
《
第九条 】实物配租的廉—租住房来源主要有
!
【 1、政府出【资,收购的住房;
!。 : ,
2、社会】捐赠的住房;
【
!3、腾空的公有【住房;
《
?
4、政!府出资建《设的廉?租住:房,。;
?
5!、,其他渠道筹集的住】房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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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 政—府新建?廉租住房建设—的资金来源以财政】预算安排为主—建设用地《实行行政划拨方【式,供应行政事业性收】费,给予政策优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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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!收购旧住房》作为廉?租住房以及实—物配租的《廉租住房租金—。收入按照规定给【予税:收,优惠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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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,条 最?低收入家庭申请【廉租:住房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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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1、申请廉租住房应!当由申请家》庭的户主作为申【请人户主不具有完】全民事行为》能力的申请家庭【推,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!能力的?家庭:成员作为申请—人,。申请:人向户?口所在?地街道办事处—(乡、镇人民—政府)提出书面【申请(申请》表上需有社》区审核意见)并【带如下材料
【
】。(1)户口簿及复印!件,;,
【
?(2)民政部门【颁发的最低》生活:保障补?助材:料及复?印,件;
—
(3】)现住房情况材料】(房:产证、房屋租—赁合同、社区证【明、单位《证明等)及》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户!主的出具家庭—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!委,托书
【
2—。、街道办事》处(乡?、镇人民政府)收到!有,社区签署审核意见】的申请后及时作出是!否受理的决定并向】申请人出具》书面凭证申请—。资,。料不齐全或》者,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!天内书面告知申【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!。容逾:期不
告知的!自收到申请材料之】日起即为受理
】 :
材料】。齐备:后街:。道办事?处(:乡、镇人民政府)及!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!申请资料移交—房管部门;
—。
】 3、?房,管部门接到》申,请资料后会同民政】部门:组成:审核:小组予以审》核自收到申请—材料之日起15日内!向申请人《。出具审核决定;
】
!4,、经审核符》合条件的由房管【部门:予以公示公示—。。期,限为15日》;
—
5、【经公:示有异?。议的:房管部门《在10日内完成核实!核,。实异议成《立的不予登记并书】面通知申《。。请人说明不》予登记理由》;公示无异议或异议!不成立?的予以?登记并?书面通知申请人
】
!通过入户《调查、?邻里访问以及信【函索证?等方式对申请人的】家庭收?入和住?房状况进行核实【申请:人及有关单位、组织!。或个人应当》。。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!关,情况:
,。
?。
《。第十二条 对登【记公示无异》议或异议不成—立的对于申请租【金,核,减的家庭由产权【单位按照规定予【以,租金核减;对实【物配租家庭由房【管部门按照规定【条件排队轮候并将排!队顺序?公示7日
!
》经民政部门》认定的由于无劳【动能:力,、无生活来源、无法!定赡养人《、扶养人《。或抚养人《、优抚对象、—重度残疾等原因【造,成,困难的?家庭优先予》以解决;有劳动能力!。的同等?条件下年长者优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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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在轮候期间申—请人:家庭收入、人—口、住房等》情况:发生变化时申请人】应当及时向房管【、民:政等有?关部门申报民政与房!管部门要及时互通】情况经?审核不再符》合申请条《件的取消资》格
【 :第,十三条? ,经房管部门确—定可配?租廉租住房》的家庭?由房管部门》公示30日》有异议的10天内】房管: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】进行核实核实—异议成立的取—消分配?资,格并书?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!由公示无异》议或异议不》成立的则与廉—租住房产权人签【订廉租住房》租赁合同合同—应当明确廉租住【。房情况、租金—标准、腾退住房方式!及违约责任等内容】廉租住房承》租人应当按照合同】。约定:缴纳租金
】 ,
特—别困难而交不—出廉租住房》租金:的家庭由承租人【向区民?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!政局审核同意—后由区财政安排资金!?熏区民政》局交纳
《
【 确?定实物配租》的,最低:收入家庭不》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!上,不再享有实》物配租资《格房管部门可视【情况采取《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!施住:房保障
】
?第十四条 廉租【住房实物配租、租金!。核减:结果由市房》产局备案一个月内】在一定范《围内予以公布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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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廉租住房实行—动态管理享受廉租】住房:待遇的最低收入【。家庭应当按》年,度向:房管部?门或者?其委托的《机构如实申报家【庭收入?、家:。。庭人口?及住房变动情况【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,部门对其申报—。情况进行复核并按】照复核结果调整廉租!住,房对家庭人均—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!出规定?收入标准的应当取】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!格在合理期限内收】回廉租住房或者停】止租金核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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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十六条 廉!。租住房申请人对房管!部门的审核结果【、轮候?结,果、配?租结果有异议—的可以向市房产局申!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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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!。最低收入家庭—申请廉租住房违反】本,办法规定不》如实申报《家庭收入、家庭【人口及住房状况【的由房?管,部门取消其申—请资格;已骗取廉租!住房:保障的责令》其退出廉《租住房并补交—市场平均租金与廉】租房标准《租金的差《额或者补《交核减的租》。金;情节恶劣的并可!处以1?。0,00元以下》的罚款?
【 第十八条 享】。受,廉租:。住,。房,保障:的承租?人有下列《。。行为:之一:的由:房,管部门收回其承【租,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!租金核减《
《 :
《。(1)?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!、家庭人口及—住房状况《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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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2)家?庭取消最低生活保障!的;
《 ,
》 (3)因家【庭人:数减少或《住房面积《增加人均住》房面积超出廉—。租住房保障水平的;!
《
》 (4)将承租的】廉租住房转借—。、转租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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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?5)擅自《改变:房屋用?途的;
【
—(,6)连续6个—月,以上未?在廉租住房居—住,的
!第十九条《 房管部门作【出,取消保障资格的决】定,后5日内书面通【知当事?人说明理《由实物配租的—家庭应当《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!30日内退回逾期】不,退回的由《房管部门依法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执,行
!第二十?条 :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!地产行政主》管部门或者其他有】关行政管理部—。门的工?作人员在廉租住房】管理工作中》利用职务上的—便利收?。受他人财物或者其】他好处的《对,已批准的廉》租住房不依法—履行监?。督管理职责》的或者?发现违法行》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!政处分;构成—。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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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条【。 本?办法:自2006年6月1!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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