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江】市城市最低收—入家庭?廉租住房管理—暂行办法 》
(》。九府发[2006】]17号)
九】江市:人民政府关于—印发九江《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!廉租住房管理暂【行办法的通知—
浔阳区、—庐山区人民》政府:九江:开发区管委》。会市政府有关部【门
!九江市城市最低【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!经2006年5月】8日市政《府第27次常务会审!议通:过现印?发给:你们望认真组织【实施
九江市人民!政府
?
2《006年《5月2?5,日
第一条 为建!立和完善《我市廉租住》房制度保障最—。低收入家庭基—本住房需要根—据国家建设》部、财政部、—民政部?、国土资《源部、国家税—务总:局城镇最《低,收入家庭廉租住【。房管理办法(—建设部第12—。0号令)及建—设部、民政部—城镇最低收入—家庭廉租住房申请、!审核及退出管—理办法(建住房[】200?5]122号)【。制定本?办法:
: :。
?。 第二条 》本,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城!。市规划区(浔阳区、!庐山区?、九:江,开发区)范》围内各县(市—。)、庐山管理局、】共青开发区》结合:本地:实际另行制定最【低收入家庭廉租住】房管理?办法
》
:
第三条 】九江市房产》。管理:局负责?市区范围内城市最低!收入家庭廉》租住:房,管,理工作财《政,、,。民,政、国土资源、税务!等部门按照本部【门职责分工负—。责城:市最低收《入家庭廉《租住房的《相关工作
!
第四条 【市区最低收》入,家庭廉租住房保【障,面积标准《暂定为人《均套内建筑面积8】平方米今后》随,着市:。。区经济发展和住【房情况变化适—。时调整
】
第五条 根据!。不同情?况建:立如下最低收入家庭!廉租住房保障方【式
》 ,
?。 , 1:、租:住市直管公房和【单位自管《公,。房的住房《租金核减50%
】
【 2、孤、老【、,病、残等特殊—困难家庭及其他【急需救助的》家庭优先享受—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!或收购的旧住房实】行,实物配租
!。
第六条 申请!。廉租住房《的家庭必《须同时符《。合以下条件
【
】1、申请家庭成员】必须有一人》为本市区非农—业常住户口;
】 《
: 2、家庭—人均收?入在本?市最低生活保障线】以下且经民政部门】审定享受最低生活保!障补:助金;
】
:。
3、人均住】房面积?低于保障水》平(人均住房—面积:按家庭成员中的【本市区非农业常【住户口人数计算);!
?
4、!申请:家,庭成员之间有法定】的赡:养、扶养或抚养关系!。;
?
》
5、特殊困难!家,。庭申请?实物:配租住房《的提供特殊困难家庭!相关材?料
—
下列保障!对象:不享受实物配租
!
【。 (1)已有私房】或购买?市直管公房或—。单位自管公》房,的;
》。
(】2)与有法定—赡养、扶《养或抚养《。关系的直《系亲属其《。他家庭住房面积合】并计算超出住房保】障面积标准的—
【 第七条 建立最】。。低收入家《庭,。廉租住房保障资【金来源是
! ,
1、市【、区两级财政预【算安排资《金;:
,
?
《 2、住房—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!规定提取的》城市:廉租住房补充资金;!
】 3?、社会捐《赠的资金;
!
4、】其他渠道《筹集的资《金
】 第八条 》最,低收入家《庭廉租?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!户,管理专项用于最【低收入?家,庭廉租住房购建、维!修和物业《管理等?不得挪作他用—
第!。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!。租,住房来源主要有
!。
1!、政府?出资收购的住房;
!
: ?
2、社【。会捐赠的住房—;
》
》 3、?腾空的公有住—房;:
,
》
4、—政府:。出资:建设的廉租住房;
!
—
, 5、其》他渠道筹集的住房
!。
第】十条 ?政府新建廉租住房】建设的?资金来源《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!建设用地实行—行政划拨方》式供应行《政事业性收费给予】政,策优:惠,
! ,政,。府收购旧住房作【为廉租住房》以及实物配租—的廉租住房租金【。收入按照规》定给予税《收优惠?
【 第十一条 最低收!入家庭申请廉租住】房程序
!
《1、申请廉租住房】应当由申请家庭的】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!不,具有完全民》事行为能《力,的申请?家,庭推举具有完—全民事行为能—力,的家庭成员作为申】请人:申请人?向户口所《在,。。地街道办事处(【乡、镇人民》政府)提《出书面申请(申请表!上需有?社区审?核意见)并带如【下材料
【
《 (1)户口簿及!复印件;
【
(2!)民政部门颁发【的最低生活》。。保障:补助:材料及复印件;
! 《
(3)【。现住房情况材料【(房产证、》房屋租赁合同、社区!证明、单位证明等)!及复印件申请—人为:非户:主,的出具家庭成员共同!签名的书面委—托书
!
2、街道【办事:处(乡、镇人民政】府)收?到有社区签署审核意!见的申请后及—时作出是否受理的】决定并向申请人【出具书面凭证—申请资料不齐全【或者不符《合法定形《式的5天内书面【告知申请人需补正】的全部内容逾—期不
告知】的自:。收,到,申请材料之》日起即?为受理
【
材料】齐备后街道办事处】(乡、镇人民政府)!及时签?署意见并将全—部申请资料》移交房管《部门:;
! , 3、房管部门接到!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!部门:组,成审核小组予—以审核?自收到申请材—。料之日起15日【。内向申?请人出?具,审核:。。决定;?。。
】 4、《经审核?符合条?件的由房《。管部门予以》公示公示期限为15!日;
?
: , :
《5、经公《示有异?议的房管部门在【10日内完成核实核!实异议?成立的不予登记【并书面通知》申请人说明不予【登记理由;》。公示无异议或异议】不成立?的予以?登记并书面》通知申请人
【
【 通:过入户调查、—邻里:访问以?及信:函,索证等方式对—申请人的家庭—收入和住房》状况进行核实申请】人,及,有关单?位、:组织或个人应当接】受调查如实》提供有关情况
】
第十二!条 对登记公示无】异议或异议不成【立的对于申》请,租金核减的家—庭由产权单位—按照规定予》以租金?核减:;对实物《配租家庭《。。由房管部《门按照规定条件【排,。队轮候并将》排队顺序公示7日
!
】 经:民政部?门认定的由于无【。劳动能?力、无生活》来源、无法》定赡养人《、扶养?人或:抚,养人、?优抚对象、》重度残疾《等原因造成困—难的家庭优先予以解!决;:。有劳动能力的同等条!件下年长者》优先
】
在轮候期】间申请人家庭收入】、人:口,、住房等情》况发生变化时申【请人应当及时—向房管?、,民,政等有?关部门申报》民政与房管部门要及!时互通情况经审【核不再符合》。申请条件《的取消资格
】 ,。
,
第十三条 经!。房管:部,门确定可配》租廉租住房的—家庭由房管部门【公示30日有异【议的10天内房管部!。门会同有关》部门进?行核实核实异议成立!的取消?分配资格并》书面通知申》请人说明理由公示】无异议或异议不【成立的则与廉租【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!。住,。房租赁合同合同应】当明确廉租住房【情况、租金》标准、腾退住房【方,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!廉租住房承租人应】当,按照合同约定缴纳】租金
《
【 特别困难而交不】出廉租住房租金【的家庭由承租人向区!。。民,政局提出申请经区】民政局审核》同意:后,由区财政安排资【金?:熏区民政局交纳
! ?
确定实物!配租的最低》收入家庭不》接,受配租?方,。案的原则上不再【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!管部门可《视情况?采取其他保障方式对!其实施住房保障
】
— 第十四条 廉租】住,房实物配租、租金】核减结果由市房【产局备案一个月内】在一:定范围内予》以公布
【
第》十五条 廉租住【房实行动态管理【享受廉租住房—。待遇的最低》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!向房管部门或者其委!托,的机构如实》申报家庭收》入、家庭《人,口及住?房变:。动情况房《管部门?应当会同有关部【。门对其申报情况进】行复核并按》照复核结果调整【廉,租住:房对:家庭人均收入—连,续一年?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!准的应?当取消其廉租住【房保障资格在合【理期: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!者停止租金核减【
《
第十—六,条 廉租《住房申请人对房管】。部门:的审核结果、轮候】结果、?配租结果《有异议的《可以向市房》产局申诉
】
第十七【条 最?低收入家庭》申请廉租住》房违反本《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!。。家庭收入、》家庭人口《及住房状况的由房】管部门取消其申请】资格;已骗取廉租】住房保障的》责令:其,退出廉租住房并补】交市场平均租—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!的差额?或者补交《核减的租金;—情节恶劣的并可【处,以1:00:0元以下的罚款
】
:
第十八条! 享受廉租住【房保障的承租人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,房管:部门收回其》承租的廉租》住房或者停止租金】核减:
? :
(1)未!如实申报家庭收【入、家庭人口及住】房状:况的;?
—。
《。(2)家庭取—消最低生活》保障的;
【
《
, (?。3)因家庭人—数减少?或住:房面:。积增加人均住房面】积,超出廉租住房保障】水平的;
》。
—
(4》)将承租的廉租住房!转借、转租的—;
?
— (?5)擅自改变—房屋用途《的;
【
(6)】连续6个《月以上未在廉租住】房居住的
》
,
《 , 第:十九:。条 : 房管部门作出取消!保障资格的决定后】5日内书面》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!实物配租《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!。廉租:。住房在30》日内退回逾期不退回!的由房管部门—依法: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!行
《
《 第二十《条 ?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!产行政主《管部门或者其他有】关行政管理部门【的工作人员在—廉租:住,房管理工《作中利用职务上【。的便利收受他—人财物或者其他【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!租住房不依法—履行监督管》理职责的或者发【现违法行为不予【查处的给予行—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
—
: 第二十《一条 ? 本:办法自2006年】6月1日起施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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