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江】市城市最《低收入家庭廉租住】房管理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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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府发[2【006?]17号《)
九江市人民政!府关于印发》九江市城市最—低收入家《庭廉租住房管理【暂行办法的》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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浔阳区、庐—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!发区管?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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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城市最低收!入家庭廉租》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!经2006》年5月8日市政【。府第27次常—务,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!。你们:望认真组织实施【
九江市人民政府!
200【6年5月25日
!第一条? 为建立和》。完善我市廉租—住房制度保障最低】收入家庭基》本住:房需要根据国—。家建设部、财政【部、民政部、国【土资源部、国家税务!总局城镇最低收【入家庭廉租住—房管:理办法?(建:设部第12》。0号令)及建设部、!民政部?城镇最?低,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申请《、审核?及退出管《理办法(建住房【[200《5]12《2号)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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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。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!城市规划《。区(浔阳区》、庐山区、》九江开发区)范【围内各县(市)【、庐山管理局、共青!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!另行制定最低收入】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!。法
!第三条 《 九江市房产管【理局负责市区范【。围内: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!租住房管理工作【财政、民政、—。国土资?源、税?务,等部门按照》本,部门职责《分工:负责城市最低—收入家庭廉租住房】的相关?。工作
【
第四条 【市区最低收入家【庭廉:租住房保障面—。积标:准暂:定为人均《套内建筑《面积8?平方米今后随—着市区经《济发展和《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!。整
【 第?五条 根据不—同情况建立》。如下最?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!。保障方式
【 ?。
1、—租住:市直管公房和—单位自?。管公房的住》房租金核减50%
!
,
【 2、孤、老、病、!残等特殊《困难家庭《及其:他急需救助的—家庭优先享》受,政府新建的廉—。租住房或收购—的旧住房实行实【。物配:租
《
《 第:六条: 申请廉租住房的】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!下条件?
】 1、申请—家庭成员必》须有一?人为本市区非农业常!住户口;
—
2!、家庭人均收入【在,本市:。最低生活《保障:线,。以下:且经民政部门审定享!受最低生《活保障补助金;
!
》
: 3:。。、人均住房面—积低于保障水平(人!均住房面《积按家庭成员中的】本市:。区非农业常住户【口人数计算);【
! 4、申请家庭成】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!、扶:养或抚养关系;
! , :
5、特殊!困难家庭申请—实物配?租住房的《提供特殊困难家【庭相关材料
—
:
下】。列保障?对象:不享受?实物配租
】
(1)!已有私房《。或购买市直》管公房或单位—自管公房的》;
—。
:。
(2》),与有法定赡》养、扶?养或抚养关》系的直?系亲:属其他家庭住房面】积合并?计算超出住房保障】面,积标准的
!
第七条 建】立最低收入家庭廉】租住房保障资金来】源是: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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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《、市、区两》。级财政预算安—排资金;
!
2、住】房公积金《增值收益中按规定】提取的城《市廉租住房补—充资金?;
《 ,
3【、社会捐赠》的资金;
】
?
: 4、?其他渠道筹集的【资金
》
第八【条 最低《收入家庭廉租住房】资金实行财》政专户管理专—项用于最低收入家庭!廉租住房购建—、,维修和物业管理【等不得?挪,作他:。用
】 第九条 》实物配租的》廉租住房《来源主要有
—
《。
》1、政府出资收购】的住:房;
!
?。2、:社会:。捐赠的住《。房,;
—
》3、腾空的公—。有,。住房:;
! 4、政府出资】建设的廉租住—房;
【
:
: ,5,、其他渠道筹集的】。住房
?
第十!条 政府新》建廉租住房建设的】资金来源以财—政预算安排为主建设!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!式供:应行政事业性收费】给予:政策优惠
—
【 政府?收,购旧住?房作: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!配租的廉租》住房租金收》入,按照规定《给予税?收优惠
《
《
第《十一: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!。请廉租住房程序
!
【 1:、申请廉租住房应】当由申?请,家庭的户主作为【申请人户《主不具有完》全民:。事行为能力》的申请家庭推举【具有完全民事行【为能:力的家庭成员作为】申请人申请》人向:户口所在《地街道办《事处(乡《、镇人民政府)提出!书面:申请(申请》表上需有社区—审核意见)并—带如下材料
—
!(1)户《口,簿及复?印件;
《。
】 (2?),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!生活保障补助材【料及复?印,件;
?
】 (3)现住房【情况材料(房产【证、房屋租》赁合同、社区证明、!单位证明《等)及复印件—。申请人为非》户主的出具家庭成】员共:同签名的书面委【托书
《
— 2、街道办事处!(乡、镇《人民政府)收—到有:社区签署审核意【见的申请后》及时作出是否受理】。的决定?并向申请人出具书】面凭证申请资—料不齐全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】式的5天《。内书面告知申请人】需补正的全部内容】逾期不
告】知的自?。收到申请材料—之日:起即为受理》。
—
: 材料齐备后街道!办事处(乡、镇人】民政府)及时签署】意见并?将,全部申请资料—移交房管部门—;,
?
【3、房?管部门接《到申请资料后—会同民政部门—组成审核小》组予以审核自收到】申请材料《之日起15日内向申!请人出具审核决定】;
》
》 4:。、经审核符合条【。件的由?房管部门《予以公?。示公示期限为1【5日;
!
5、—经公示有异议—的房管部门》在10日内完—成核实核实异议成立!的,。不予登记并书面【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!登记理由;公示【无异议或异议不【。成立的?予以登记并》书面通?知申:请人
—
《 通过入户调查】、邻里访问以及信】函索证等方》式,。对申请人的家—庭收入和住房状【况进行核实申请人】及,有关:单位、组织或个【人应:当接受?调,查如实提供有—关情况
】
第十二—条 对登记公示无】异,。议或异议不成—立的对于申请—租金核?减,的家庭由产权单位】按照规定予以租金】核减;对实物配租】家,庭由房管部门—按照:规定条件排队—轮,候并将排队顺序【公示7日
】 :
经民政部门!认定的?由于无劳动》能力、无生活—来源、无法定赡养】人、扶养人或抚养】人,、优抚对象、重度残!疾等原因造成困【。难的家庭优先予【以解决?;有劳动能》力的同等《条件下年长》者优先
!
在》轮,候期间申请人—家庭收入、人口、】住,房等情况《发生变化《时申:请人:应当及时向房管【、民政等有关—部,门申报民政与房管部!门要及时互通—情况经审核》不再符合《申请条件的》取消资格
】
第十三【条 经房《。管部:门确:定,可配租廉租》住房的家庭由房【管部门公示》3,0,日有异议《的10?天内房管部门—会,同有:关,。部,门进行核实核实异议!成,立的取消《分配资格并书面通知!申请人?说明理?由,公示: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!。的,则与廉租《住房:产权人签订廉租住】房租赁合同合—同应当明确廉租【。住房情况、租金标】准、腾?退住房方式及违约】责任等内《容廉租?住房承租《人应当按照合同约】定缴:。纳租金
【
《 特别困难而交不!。出廉租住房租—金的家庭由》承租人向区》民政局?提出申请经》区民政局审核同【意后:由区财政安》排资金?熏区民【政局交纳
】。
确定实!物配租的最》低收入家庭不—接受配租《方案的原则上不【再享有实物配租资】格房管部门》可视情况采取—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!施,住房保障《
【 ,第十四条 廉—租住房实物配—租、租金核减—结果由市房》产局备案一个—月内:在一定范围内—予以公布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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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廉!租住房?实行动态管理—享受廉租住房待遇】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!按年度?向房管部门或者其委!托的机构《如实申报《家,庭收入、家》庭人口及住房变动】情况房管部》门应当会同有关【部门对其申报情【况进行复《核并按照《复核:结,果调整廉租住房【。对家庭人均收入连】续一:年以上超出规定【收入标准《的应当取消其廉【租住房保障资格在】。合理期限内收回【廉租住房或者停止】租金核减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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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 廉租住房—申请:人对房管部门的【审核结果、轮候结】果、配租结果有异议!的可:以向市房产局申【诉
《
第—十七条? 最:低收入?。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!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!。申报:。家庭收入《、家庭人口及住房状!况的:。由,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!资格;已《骗,取廉租住《房保障的责令其退】出廉租住房并补【交市场平均租—金与廉租房》标准租?金的差额《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!。;情节恶《劣的并可处以—1000元以—下的:罚款
】。 第十八》条 :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!的承租人《有,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其!承,租的廉租住房—或者停止租金—核减
》
— (1)《未如实?申报家庭收入—、,家庭人口及住房状】况的;
《
】 (2)家庭取消】最低生活保障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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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3)因家【庭人数减少或住房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】面,积超出廉租住房保】障水平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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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4)将【承租的廉租住—房转借、转租的;】
—
(5)【擅自:改变房屋《用途:的;
《 《
(6—),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!。廉租住房居住的【。
》
?第十九?条 房管部门作】出,取消保障《。资,格的决定后5日内】书,面,通知当事人说—明理:由实物配租》的,家庭应当将承—租的:。廉租住房在30【。日内退回逾》期不退回的由—房管部门依法申请人!民法院强制执行
】
《
, 第?二十条 《 违:反本办法规定—房,地产行政主管—部,门或者其他有关行】政管理部门的—工作人员在》。廉租住房管》理工作中《利用:职务上的便》利收受他人财—物或者其他好处的】对已批准的廉—。租住房不依法履行】。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!发现违?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!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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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一条 本】办法自2《006年6》月1日起《。施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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